




家裡有一間閒置的房子目前正在出租
今年四月底時房客打電話來通知家母預計住到五月底要退租
所以五月的租金就從兩個月的押金裡頭扣除
等於到時候退他一個月租金即可
家母也同意~雙方對於此事沒有問題
等到差不多五月底要交屋時刻(房客已搬走)
家母到租屋處勘察時大傻眼
前陽台天花板油漆幾乎是完全脫落掉滿地
牆壁也都是壁癌剝落的很嚴重
地板滿滿的都是掉落的牆壁碎屑...
整個陽台像是廢墟一般...
還有主臥室的衣櫃(用了20幾年的那種老衣櫃)
我們用了20幾年&前兩任房客使用時都好好的
現在卻整片背板及上方大發霉
客廳的鞋櫃(是那種從天花板一直連到地板一起成型的櫃子)
也是完全發霉
廚房的天花板也變形有塌陷現象
還有水漬透下來...
還有一些林林總總的小問題(都是跟漏水有關)
問題來了
漏水的問題經查證是樓上四樓(我們家是三樓)引起
他們已經整修完畢
但是完全不知道有影響到樓下(也就是我們家三樓)
當然也不曉得三樓的慘況
經過勘驗我們家被潑及的漏水情形
至少已經半年以上才會這麼嚴重
這半年來(此房客約住兩年左右)
房客完全沒有通知我們(房東)漏水的事情
也沒有問四樓是不是有漏水
照理說房子漏成這樣生活上應該會有很多不舒服的地方
衣櫃發霉成這樣衣服擺得進去嗎?
陽台都爛了看起來好像也不太出入陽台
天花板水漬也不管....塌陷也不管
總之就這樣過了半年房子都爛得差不多了
他才通知我們說想要退租(還是支字未提漏水的事情)
現在房子修繕完後的費用遠超過他還壓在我們這邊的一個月壓金
家母非常生氣.....
房子漏水我們並沒有打算要房客負責(責任也不在他)
但是他刻意隱瞞不報
任由漏水問題擴大
最後他拍拍屁股走人...
至今一句抱歉的話或是不好意思的感覺也沒有
如果他當初肯第一時間告訴我們房子漏水
馬上處理的話也不會拖到問題這麼嚴重
不知道他是什麼心態刻意不報?
是怕修理時影響到他嗎?
放任房子變成這樣也太可惡了吧
我們有跟房客說過這件事情
他則是坦蕩蕩地說他沒有任何責任不關他的事情
一點也沒有抱歉的意思
要我們限時還回押金
我們該如何自保
還是給乖乖退他一個月租金嗎?
還是可以向他求償呢?

本人於某大樓一樓承租店面, 此棟大樓已30年之久, 前不久地下室的電表發生爆炸意外, 台電人員也在意外發生後前往勘查, 但在尚未確定電表是屬於哪個用戶前, 就判定是"用電過量", 並未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詢問當時使用哪些機器, 器具, 用電量的計算等), 最後經過專業水電調查, 此店表乃屬於我承租店面的電表. 如前面所說, 此大樓已30年之久, 至今"從未"做過任何的設備檢修, 管委會也承認從未做過任何檢修, 且電表爆炸原因因不是只能歸咎於"用電過量", 電表安裝不當(電表老舊, 接觸不良產生過熱進而引發爆炸), 線路老舊也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此為水電維修工人告知, (幸虧無任何住戶傷亡, 僅電表爆炸及某些開關線路損壞), 想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 責任(若有衍生賠償責任)應該歸屬於誰?

林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教關於監護權問題,情況如下 表哥跟表嫂離婚近十年!當時育有二個女兒。老大當時5~6歲,小的是 4歲左右。 離婚後女方小孩都不要,當然我們這邊也希望小孩由我們撫養 但是表哥一點都沒盡到義務,工作也不穩,更常常是沒工作待家裡喝酒抽煙 2個小孩最後是由孩子們的大伯 & 姑姑 & 奶奶一路拉拔長大。 該給的父愛母愛沒少過。我們身為表姑姑的也很疼她們 時間過了十年,老大都已經16歲了。小的也已經15歲 因為表哥依舊不負責任,離開家裡半年,電話不接也不拿養家費回家 他的前妻這二天忽然說要把小孩帶走 說監護權是她的,他有正當理由帶走。 結果我們去戶政所查,表哥在101年10月份就蓋章簽名讓出監護權 可是他一直都沒盡到義務,小孩都是由大伯 & 姑姑 & 奶奶養育的 生病什麼的也是都他們顧的!學費 & 補習費,更是奶奶 & 大伯支付!!! 現在老大願意跟母親離開 但小的不希望跟母親離開。 本來他們母親還是偷偷私下跟他們講要帶他們出去住 是因為小的不想,忍了幾個月才跟姑姑說這件事,我們才知道。 她們母親還跟他們說他現在債還清了,可以帶走他們!? 當初他就是一直在賭博,根本不CARE小孩,該上課該補習都沒送去 不然就是賭到忘了沒接回家! 誰知道他的債還清是真的假的?更擔心他把女兒賣掉還債 (電視播太多~播到我們都怕了) 我想請問,是不是能證明表哥根本沒負出責任,沒盡到義務 所以他讓出監護權是沒立場的? 如果可以, *我們必需準備什麼文件? *要怎麼申請? *文件備齊後該去那裡處理此事? 謝謝您撥?閱讀


各位律師好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的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各位律師好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的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案件說明:我爸(甲方)有一塊土地 向縣府購買 因97年重測後與鄰近土地地主(乙方)有
糾紛 因雙方認知土地面積有出入 進入協調 協調未果 因此走入司法 一審判對方敗
訴 對方不服上二審 如今法官有看現場 如果(1)法院判決下來 我有損失的話 損失的
部分可否向當初的賣方(也就是縣府)請求賠償(減少面積為1/2) (2)因對方的土地超過
40年未使用且住在此條路的住戶當道路使用且是此條住戶唯一出入的道路 那麼 可
否向法院提出對方的土地已是既成道路 請求徵收?(3)測量單位沒有責任嗎?{他們說
是因為日據時代地籍圖比例尺為1/600(乙方主張用1/600比例尺) 而現今比例尺為
1/1200 (我方買土地時的比例尺 且現今的比例尺也是1/1200)因套繪時(1/600要套繪
成1/1200)發生地籍圖重疊 導致乙方的面積大幅度減少}所以上法院時聽法官的意思
好像要重新訂出地籍線但向縣府購買這塊土地時也有請測量單位測量土地面積無誤
呀 而如果判決下來現在竟要我減少土地面積1/2 跟政府買地竟然是別人的土地而我爸損失土地的部分可否向買家也就是縣府提出求償 因為我們有問縣府人員 他們的回答是 這是屬於重測 面積減少不能賠償 但這是縣府賣我爸的土地出問題 為何不能提出求償 而且這種民事訴訟是不是只到二審就不能再上訴了 謝謝

若重測後發現面積減少,表示買賣當時面積高估而有多收價額,可以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多收價額;另,如果上訴金額超過150萬元,還是可以上訴第三審。以上謹供您參考。


在2天前我發生了車禍,這起車禍是我在十字路口末端撞到人(機車撞機車),但那是因為他由內側快車(禁行機車道)道突然變換到外側快車道我才撞上他,擦撞當時我並沒有馬上停下,而是讓車減速慢慢向右靠,之後由我報警,然而警察到達時,對方堅持對我提告肇事逃逸,警察也量過案發當地到我滑行停止距離為61M,而對方是講得不清不楚,他說他出十字路口是在慢車道準備要右轉待轉,所以沒行駛到其他車道上,他又比著撞到的地方說那是案發地(他指的地方卻是十字路口末端外側快車道)搞的警察霧煞煞。
*他其實已經行駛到跟待轉區平行了 根本不可能是這樣代轉,而且實際上他是行駛在內側快車道突然變更車道*
接下來等我媽媽到場後我全部交給她處理,結果卻讓我很不可置信,竟然是我們要簽和解書,後來我媽告訴我,那是怕我被抓進去關一天,因為對方堅持提告肇事逃逸,變得我們得跟他和解
和解書內容如下:
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經協議乙方願意負責甲方體傷及車輛修理
二.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民事刑事等責任
三.右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雙方同意遵守,特例本和解書為憑
我的問題如下:
1.我這樣是否形成肇事逃逸?
2.被告肇事逃逸當下會直接被拘留一天嗎?
3.簽訂此和解書是否還有反悔的可能?或可以根據和解書未寫明賠償金額而賠償少一點?



先說一下背景設定,已離職快一年,因為找到更好的工作自請離職,沒有離職糾紛,並且在告知離職後一個月與新人進行交接,並且有拿到公司開的離職證明。
最近,突然接到前公司打電話來,說要處裡網站問題,因為現在前公司的員工不會處裡,因此找到我頭上來,但我已有自己的工作要忙,並且我之前已交接過,現在前公司這個員工還是在我離開之後再找來的人(我當初交接的人已離職),前公司先是詢問該員工,該員工聲稱我沒有交接,所以他不會,因此才找到我頭上,目前階段我並不想再理會這件事情,因為我認為當初我先行告知離職並在公司待了一個月後才離職,這段期間有做到我認為應有的交接事項,無論這一個月時間是否交接有順利完成(我認為我有),實際上最後我也拿到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單,現在我不想再接到前公司打來的電話,但是前公司開始會撥電話到我家(之前都撥我手機),並且告知我家人,我不處理這個網頁問題,將有法律責任來針對我的交接不清的問題,因此我產生了幾個問題。
1. 若我不想,我是否還需要理會前公司的網頁問題?
2. 承1.網頁問題其實並不是我在前公司的應有職務,可否當拒絕理由之一?
3. 前公司撥打電話到我家中,是否為正常?離職員工資料在此情況是可隨意調出?
希望能給些建議
感謝大家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及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有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家兄:本身因智能不足就無法當兵,平時也靠著去工廠工作賺微薄薪水。
我方家屬:父、母、弟弟(未有工作,年約20)、兩位妹妹(一位目前就讀國中、另一位即將念研究所)、自己(家兄)
死者:年齡約60、70已為奶奶,本身和丈夫兩人居住屏東
死者家屬:共計五個兄弟姊妹,都在外縣市工作
家兄某日下午下班時,因為要閃避一輛白色轎車,而不慎撞到旁邊由老先生推著的輪椅,輪椅上坐著的老太太因為撞擊彈出而死亡。平常這輛輪椅都是由老婆婆推著的,因為老先生患有中風且領有殘障手冊,但不知為何當天兩人的角色互換,當時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沒有目擊證人,所以也無法說明什麼。事發的當下家兄很慌張,在原地等警察來,老婆婆送醫後則當場死亡。
事後家兄有到家屬的靈堂上香,從北部趕回的死者兒女守在靈堂,看到家兄出現在靈堂,不但將他罵得很慘也有打他幾下,雖然我知道這是我們的錯,但為何需要罵得這麼難聽?家兄當下也沒有回嘴,就站在那接受怒罵,出殯時,家兄也有打電話給死者家屬說想一同前往,但家屬很快就回絕。事發後也有談到理賠的問題,但是死者兒女五人都堅持非200萬不可,所以每次的和解都破局。
最後只好鬧上法院,一審法庭上法官從死者兒女口中得知,事發後已經取得一筆汽機車強制責任險200萬,當時候死者兒女還一直誣賴家兄本身有吸毒之類的,但法官認為家兄的態度良好,且本身也因為智能比較不足,本身謀生能力就比別人差,所以最後判決是六個月,當下死者兒女在法庭上有告訴法官要求賠償改為150萬,但還是無法達成和解。
判決後的幾天,家裡又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因為死者兒女不滿法官的判決,並且控訴家兄在死者靈堂上說遇到這事算他倒楣,認為家兄態度太差,也同時控訴家兄事發後也沒表示關心,所以要求再上訴,要從新判刑且要求重刑。根據法院傳單上死者兒女說的都非事實,但又不知如何駁斥,因為家兄本身智能不足且表達能力也有問題,所以由家父代筆寫下一封案發當下及案發後的敘述,包含去看望和和解的過程,在一審開庭時有拿給法官看,法官根據家父紙上內容及死者家屬的說詞和證據才下此判決,但不知道為何開庭後死者家屬要表示一堆非家兄所作且所說的事來誣賴給他。近幾天剛開完二審,開庭中死者家屬就開始牽扯一堆事情,其中包含家兄逃逸,但法官認為家兄有自首,可是死者家屬認為家兄沒有打電話給警察所以不算,雖然電話非自己打,但留在原地等警察不算是自首嗎?開庭途中死者一直強調汽車強制責任險的200萬不能算入賠償金額裡面,強烈要求非150萬不可,當下死者家屬說了很多說法且態度很強硬,這次二審判刑還是六個月,但最後結果要看法官最後怎麼看,等待之後法院寄來的單子。
我最後的疑問是這樣的賠償如何談判?



車禍過程略過,我要請問的是對方橈骨骨折開刀,有醫院開的3個月休養(一個月需要看護),但是對方說要繼續復健要去請醫院開到六個月,所以他提出工作損失部分是18000x6,我有疑問的地方,既然是工作損失,所以應該是原來有工作,才能提出,若沒有薪資證明或勞保等,可以用最低新資來算,因為對方說他是擺地攤的(這方面是不是也要證明她原來真的有擺地攤),還是不用,可以直接用最低薪資來算,另一方面,對方只是一隻手受傷,若真的醫院能開出後面要休養+復健6個月,我就真的要賠對方6個月工作損失,我是有問她,難道一隻手受傷就完全不能擺地攤嗎,對方說東西很重 要兩手,就算是這樣我是否可以主張工作損失後面幾個月要打折。另外對方要6萬元的精神損失,是否合理呢? 附註: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在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橫越道路,違反特定標線禁制。對方: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因為對方也有點責任,請他打7折賠他10萬,還不肯呢,現在被告過失傷害,只好等著上法院。 謝謝幫我解答的好人。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而就您所述情形則重點在於有無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情事,在實務上雖有以相關測驗通過而認定並沒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的案例存在,但那並不具有通案的拘束力,所以並不能完全排除檢察官認定您具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而以本罪提起公訴之可能性。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若本件被認定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話,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事實經過:
我朋友在六月底晚上約十一點左右,在路上發現散落地上的鈔票,
約撿到一萬元左右,在現場等了半個小時後,
未見失主返回,想說時間很晚就先回家了..
事後未拿到警察局報案,大概在七月二十號左右,接獲警察電話,
失主已經提告..
其實也不是不還,不然當時怎會在路口監視器下等了半小時.
錢也都放在另一個包包未動..
她以為監視器有拍到她 找得到人 就不急著拿回去
結果放著就忘了 她不知道會那麼嚴重 大家都念過她了 只想快點結束這事
(知道事情的人都忘了那筆錢的存在 以為她拿去了)
警察是希望私下和解,昨天打給失主,她一提要精神賠償,
我朋友就掛電話了...
問題:
2.如果沒有和她和解,會影響判決嗎?會一直跑法院嗎?
3.法條上是寫罰金五百,折合新台幣是一千五百嗎?
這樣是不是就會留案底? 不和解的話就多就是被罰一千五嗎?
4.爬文有看到無因管理,有點不懂此意思,能適用嗎?效果是什麼?



父親為某公司包工,承包貨櫃修理等事項。因與某正式員工有積怨,於前幾天遭對方故意挑惕工作細節等,內容參雜不雅話語。父親因憂鬱症纏身,情緒控制不穩,回了一句"這地球很小,以後就不要讓我遇到..."之類的話,造成衝突。廠長決定處罰父親停工40日,並於復職當天,給他切結書。
父親請我幫忙寫切結書,因考慮切結書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怕內容不恰當,將造成不利於己方的情況,已有先擬好一版,想請各位專業律師確認內容是否適當,內容需要如何修改?
(內容係依據父親所要求之事項書寫,另因父親認為不應讓公司方知道自己有憂鬱症,怕公司藉以勸退,故公司及同事應對父親精神狀況不知情)
立切結書人 (以下簡稱本人),三十幾年來工作認真負責,勞苦功高。但日前因遭同事以不雅話語挑釁,一時情緒激昂,與對方發生衝突,受罰停工40日,於九月一日復職。
對於造成工作環境氣氛不佳與廠長之困擾,本人深感悔悟,對於復職後之工作期間不再發生相關事件,茲切結以下事項以示本人之責任:
一、若本人主動挑起事端,對同事言語或行為挑釁,造成重大衝突,將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二、若對方主動向本人言語挑釁,或以不雅話語羞辱本人,不論事件結果如何,本人絕不自行辭職。
此致
(另,此致對象是否應為公司名稱?)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我女友現在19歲,平日在公司上班,禮拜六到學校讀書
在26號發現懷孕,因6月份仍有月事來
我們有至婦產科檢查,確實子宮內受孕
但是她是單親家庭,她媽媽不希望她這麼早生小孩
●●●●●現在問題來了●●●●●
我跟她希望能把小孩生下,可是她媽媽強制要求她墮胎
她媽媽說女兒墮胎,要我拿10萬來讓她吃補品
基於愛女友心切,這當然是沒問題
但錢財絕大可能會落入她媽媽口袋裡面
因我女友薪水全由媽媽掌握,平時未能拿不到半毛錢
我比較擔心我的錢石沉大海,卻沒有讓她補到身子
◎◎◎◎◎◎而我這邊◎◎◎◎◎◎
我有請我方家長出面,希望能提親,我跟女友雙方也有意願
可是她媽媽不願意,非屬於我不承擔責任
而且墮胎我也沒有同意,非我意願指使
○○○○○○○○○○○○○○○○○○○○○○○○○○○○○○○
問題:她媽媽要我拿錢補償,於法無據,那她媽媽可否告我,請求賠償金??
要我拿10萬元給她媽媽,旁人皆認為不合理之要求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致懷孕而墮胎,因而必須支付醫療費用,其因此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可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即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其請求支付之醫療費用。




本人是大學畢業生,大學4年跟同學合租4房1廳,在台中租屋
房東是台北人,我也是台北人,同學桃園人
契約在7/4到期
6月多就說要我們搬空6/30要看到我們搬光要點交房子
但是因為有同學認為既然約是簽到7/4,當然可以住到7/4
7/4因還有同學東西沒搬乾淨,房東拒絕點交,說要改時間
7/5同學確定搬空
7/12恰巧遇颱風
7/23房東約說點交,並說因為我們之前沒關門窗,以致颱風吹得裡面木板地板被雨淋壞掉,還有天花板甘蔗板也被風吹壞,要求我們修繕,並不返還押金
7/4契約到期後但是到7/23點交程序完成前,我是否還需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但是7/4搬出後房東太太就打電話說要把"鑰匙給警衛並禁止我們進入那屋子",而且我也搬回台北(事實上不能)
那沒關窗戶後面導致被(颱風)(誰知道1個禮拜後有颱風?欠缺期待可能性??)損毀可以歸責給我們嗎??

本人是學生,大學4年跟同學合租4房1廳,在台中租屋
房東是台北人,我也是台北人,同學桃園人
契約在7/4到期
6月多就說要我們搬空6/30要看到我們搬光要點交房子
但是因為有同學認為既然約是簽到7/4,當然可以住到7/4
7/4因還有同學東西沒搬乾淨,房東拒絕點交,說要改時間
7/5同學確定搬空
7/12恰巧遇颱風
7/23房東約說點交,並說因為我們之前沒關門窗,以致颱風吹得裡面木板地板壞掉,還有天花板甘蔗板也被風吹壞,要求我們修繕,並不返還押金
7/4契約到期後但是到7/23點交程序完成前,我是否還需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但是7/4搬出後房東太太就打電話說要把鑰匙給警衛並禁止我們進入那屋子(事實上不能)
那沒關窗戶後面導致被(颱風)(誰知道1個禮拜後有颱風?欠缺期待可能性??)損毀可以歸責給我們嗎??
如果之後房東說要提告走法律途徑求償,但是我要當兵,那會有影響嗎??

女方結婚11~12年,育有2女(國一和國小),婚後買房子,貸款償還中
事後男方有簽一張保證書若再有暴力或爭吵無條件離婚單據,
最近因男方不當管教毆打小孩,申請家暴令核准,男方會摔東西,故意在家中吐檳榔汁及菸灰
結婚10幾年經常換工作也常失業工資都領現金,無所得稅單,所以女方不清楚男方薪水領多少
但每月只拿1萬負擔家中所有開銷(2過小孩學費、水電、房貸等等),根本不夠每月開銷支出,
女方無法再忍受如此生活,提出離婚訴訟,離婚訴訟進行中,7月底要開調解庭,
男方不要小孩,2個小孩也不要跟爸爸,男方要錢,表示房子賣掉錢一人分一半,
女方要如何證明男方並無負起家中經濟責任,
之前男方簽的若再有暴力或爭吵無條件離婚保證書有效嗎,
因為女方要求男方需負擔2個孩子撫養費,男方雖答應但事後並不會支付,
所以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分太多財產給男方,
若一定要分財產給男方,男方分得財產後,可以請法官先扣除男方需支付2個孩子到滿18歲的撫養費嗎,給女方和孩子未來有個保障。

我從出生就給親戚帶
據我媽媽說 都是她給的保母錢
一直到我小學才跟我爸媽住
到小學二三年級父母離婚 我留在爸爸身邊
期間我爸對我常常有過分的體罰
我在國中一年級左右逃家
後來又在小時候帶我的親戚家住下
雖然我爸知道 也沒有給該親戚任何費用
一直住到高中左右 我被親戚要求搬回和我爸同住
和我爸住了兩年左右 在我十七歲起 我就自己開始住
沒和爸爸拿過錢
和我爸爸住的期間 因為我爸爸從來沒有工作
生活也不穩定
在七月一號
我收到我舅舅寄給我的電子郵件
說我爸爸血管爆裂
一開始以為我父親過世了
後來了解到是中風 需要我去辦理出院
之後 透過我舅舅了解到
我爸爸已經出院
原本打算明天要去看我爸爸
我舅舅也要陪同我去
但稍早我接到社工的電話
她表示我爸爸現在暫住在他的朋友家裡
朋友也只願意讓他待一兩天
社工不斷強調要我出面處理
指的似乎是要我照顧我爸
包括要替我爸爸找一個住所
還提到現在連警察都在找我
雖然我試著向社工解釋之前我的家庭狀況
但社工似乎聽不太下去
比較站在我爸的立場
不太接受我的說法和我能力的不及
我一直以來都是自己生活
學業還因此受到耽誤
能做都工作也都很基本 只能勉強和自己的基本開銷打平
自己也有債務
所以並不是想不想負擔
而且無法負擔的問題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如何是好
因為我原先因為親戚的壓力
有要去看我爸
但是跟社工談過後 讓我覺得我要是去看我爸
似乎就等於出面表示要承擔一切責任
所以讓我覺得去看我爸
好像目前對我來說 不是一個好主意
所以明天要去探望我爸的動作 就先打住了
我目前是比較傾向於想以我爸之前並沒有善盡父親責任為由
希望我能免於扶養她的責任
只是我不曉得該怎麼做 也在擔心要證明這樣的事實有一定難度
目前只有人證 周遭的親戚對於之前事情的了解 也願意作證
不確定這樣的效力大不大 以及要怎麼進行
請問你有什麼建議 或曉得我可以尋求什麼幫助嗎

我姐姐想訴請離婚
請問離婚訴訟的流程該怎麼跑?
還有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法官會根據社福中心問小孩子的意願做監護權的判決,那我想請問可以自願放棄小孩子的監護權嗎?其實甚麼都不要(贍養費,監護權都不要)單純的想要離婚,恢復自由!因為男方會對女方家暴(口頭上的威脅以及身體上的嚴重傷害),甚至對自己的母親家暴,而遭家暴後女方逃回娘家,男方亦不斷的對女方以及女方家人精神騷擾!男方母親有申請家暴保護令!男方尚且沒有盡為人父的責任幫忙扶養小孩,賺錢沒拿回家,還回家拿錢出外揮霍!工作狀況亦不甚良好,屢次曠職!甚至在外面有小三,雙方分居已達3~4年,再加上婚姻期間男方有偷竊 傷害等等前科...女方只想離開這段婚姻小孩子的監護權亦不想爭取...請問以上能構成離婚判決嗎?
我想重申,並不是我姐不要小孩,而是她婆婆說離婚可以,小孩子一個都不要想帶走...現在男方就是用小孩子來壓我姐...看我姐心軟...昨天我姐為了照顧小孩又跑回去婆家,男生一直逼她說今天就要把問題解決,拿出離婚協議書逼我姐簽,上面還附屬條件離婚之後無探視小孩權利,兩個小孩子歸婆家管!我姐最後簽了,男方結果又後悔!今天早上我姐一覺醒來討債的跑來找我姐說男方在外面欠錢,還說男方超貸40萬!男方信誓旦旦的說沒在外面欠錢結果今天還不是一樣的結果?討債的說,你老公欠錢叫我們找妳要,她說現在錢你在管!
人生有許多無奈和現實,不是你想做甚麼就可以如願以償,有時候總要為自己想想,自私是每個人都會的,畢竟我站在我姐的立場為她想!我希望我姐可以找到更好的人,善待她!不放手怎能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您好,
自小父即過世,母獨立拉拔我們三姊妹長大。母有再婚後離婚,婚生一弟弟。
老大-離婚育2子女。老二-我結婚育1女。老三-36歲啃老族(母中風前,吃住靠母,不願工作賺錢)。老四-當兵中。
由於母中風導致癱瘓,生活起居皆需旁人照顧。故兄妹四人曾有簽協議書要負起扶養母親之責任(簽協議書是為預防老三棄養母)。四弟因要當兵,故暫時免其扶養,直至退伍後工作三個月再開始扶養。毀約者需賠償500萬作為支付母親之一切費用。
母親目前安置護理之家,所有住院&醫療費用暫時由我獨自支撐,但是我不知道我這樣能支撐多久,我也有家庭要養。果然,老三不願負擔所有責任義務(應屬棄養吧),不承認協 議書內容,因她懶得工作,所以沒經濟收入,所以她覺得理所當然,所有費用都應該由有工作賺錢的老大和老二我支付,所以她找了免費扶助律師,替她出庭 7/24(我們有取得母親監護權,並向老三提民事起訴-負起扶養責任),並找醫院開具精神異常,及沒工作收入來取得免其扶養的責任。
這樣~我們會敗訴嗎??(對方有免費律師撐腰)

各位大大您好
我現任老公和前妻離婚時,房子曾被前妻偷偷改成共同持有,雙方在協議書上說不得對房子所有權做任何變更,否則須賠償對方100萬,並到女兒20歲時須將房子過戶給女兒!,(離婚時,孩子才2歲跟著父親生活)
2年前,前妻曾把房子所有權變更為我老公一人所有!
把孩子養到現在16歲了,正值叛逆期,但這孩子做了許多忤逆父親之事,也不想和監護人父親同住,(2,3個月前和跑去和母親(前妻)同住)而前妻現在正在搶孩子的監護權,我老公最近也一直在為改判監護權官司所擾!幾經考慮,?心若20歲真把房子過戶給孩子,辛苦打拼一輩子的房子會被前妻搶走,趕我們出門,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不照此協議書內容走(不用過戶給女兒)若我們現在也把房子變賣,使其"標的物"消失,是否就無須過戶?也不會有任何民事,刑事責任?
之後我們還可再重新買別間房子居住嗎?


6/5一位自稱蘇先生的來電表示在8891看到我出售一台車輛詢問是否已出售,他有意看車,並表示因為他沒有交通工具,希望我可以將車子開到嘉義交流道下的麥當勞與肯德基附近碰面看車,我同意了,並帶著同為同事的B女性友人一併赴約.
碰面後對方是個男生.帶了另外一個男生,自稱蘇先生表示想試車看車況如何,我同意了,開車繞了一圈後回到肯德基,談妥空車辦到好成交42萬,但對方又表示因為需要貸款,需要跟家人商量,問了我車子本身是否有貸款後告知再電話聯絡.
6/6下午我收到簡訊,那位自稱蘇先生的請我回電話給他,我回電話後他告訴我,家人願意借他錢,他不用貸款了,並表示因為有家人資金的幫忙,想將我車上其他的升級配備一併購買,電話中談妥含汽車升級配備總共49萬成交,對方詢問是否今天晚上我下班後方便再過去6/5所碰面的肯德基簽約付訂金,對方希望我們過去時可以攜帶身分證件及車輛行照,要查詢車輛是否有出險等等的.並邀約簽約時要帶我們去他家請我們吃飯,我以安全以及不方便婉拒了,並回覆我下班過去大約晚上8點,就此約定.
我晚上7點下班後遇到B女性友人,順口邀約是否一起同行,順便感謝他陪我去要請他吃晚餐,B女性友人同意了,我們出發到嘉義肯德基時為晚上8點,我們等到晚上8點30分他們才出現,依舊是6/5看見的那兩個男生,我詢問蘇先生的爸爸呢?那位蘇先生表示他爸爸還在開會,他會請爸爸帶10萬元現金來跟我們簽約付訂金,拜託我們再等等.
在持續等候的過程中,蘇先生表示希望再試一次車子,想再多感受車子的性能等等.我順口婉拒,表示6/5已試車過,在沒完成交易過戶之前試車.車子若有損傷,容易有糾紛等等.對方姿態很低,不斷懇求我再讓他試一次就好.
我禁不起對方的懇求,答應再讓他像6/5試車那樣再開一圈,並將自身手機.行照.皮夾內有雙證件等物品交由陪同之B女性友人,請她在肯德基等我.我去陪同試車.
於是我跟著對方兩人上了車,試車過程中自稱蘇先生的與我閒聊車子性能.車況等等,卻將車子開到偏僻無路燈的小路後停在小路中央,表示似乎撞到甚麼了?並開車門下車說:撞到東西了耶,應該沒關係吧?當下我警覺不對時馬上我所坐的副駕駛座車門就被打開了,一個很瘦很高的男生拿著棍子猛力的打我,我受不了疼痛往駕駛座逃,對方將我塞進後座,我要從另外一邊打開車門逃脫卻由外面被抵住車門無法開門,將我控制住後,將我的兩隻手用膠帶綁起.嘴巴貼起.眼睛貼起.將我的頭往下壓.帶我到某套房將我關在廁所.
5分鐘後我在廁所內聽到B女性友人與男生們閒聊的聲音,過5分鐘後B女性友人開始尖叫.並聽到掙扎聲.據後來B女性友人的敘述.和我碰面的兩個男生加上埋伏打我的男生共三個男生為了制伏B女性友人,坐在B女性友人身上摀住他的嘴,那個自稱蘇先生的還因此被咬了一口在右手食指.
他們見B女性友人會咬人反抗,塞了一團襪子在B女性友人嘴裡避免他尖叫,甚至掐住B女性友人的脖子,此時有人把我被關的廁所門打開,撕開我的眼睛.嘴巴的膠帶,要我警告B女性友人不要掙扎,我怕他受傷,對B女性友人說要他不要掙扎,我沒事,配合他們就好.
B女性友人因為太恐懼,一度無法呼吸,直到看到我被綁在馬桶上.要他不要反抗.他才冷靜下來.之後我們兩個手.腳.嘴巴都被膠帶緊緊捆綁,他們拿走我們兩個人的皮包.家裡/汽車鑰匙.手機.並要求我們提供提款卡的密碼.被綑綁期間.他們還警告我們要乖乖配合.要是敢輕舉妄動.他們有槍.會對我們開槍.還拿出西瓜刀展示給我們看.
直到6/7約17:00左右自稱蘇先生的人才表示,將我的車子已過戶,希望我給他機會讓他私下分期付款購買.我只能說他要我怎麼做我都願意配合.只要他放我們離開.於是對方準備了30張面額每張15000元的本票.本票上的名子是莊XX.原來他自稱姓蘇根本是假的.
他簽立給我的每張本票上都有蓋大拇指的指紋.姓名.日期.另外他還拿4萬元現金給我表示當作頭期款,並要求我簽立和解書.讓渡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就放我們走.還表示我的NOTE2手機已毀損,表示無法歸還.我不敢抗議.其他東西都有歸還給我們.
6/7 18:30左右歹徒載我們到嘉義火車站釋放我們.當天晚上還打電話來說有空會來找我們,並希望我們不要報警.暗示他們有牽掛的人.不能被抓.請我們不要追究.本票的錢他會如期兌付等等.我們害怕他們找上門來,因為他們曾在控制我們的時間擁有我們的證件.鑰匙.怕對方有複製鑰匙.登記證件地址等等的.只能安撫對方我們不會報警.拜託對方不要來打擾.
損失:車輛+額外汽車配備共49萬+手機一隻2萬+我的戶頭被提領6萬+B女性友人的戶頭被提領2萬
報警後得知:歹徒除了原本的主嫌莊XX.同行男性友人.埋伏打傷我的.男性友人之外.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才發現原來有第4個人負責提領我們的錢.
我的車子於6/7 14:00左右還在被綑綁期間就被開去主嫌認識的車行賣掉變現32萬了.
報警後警察行文至監理單位.凍結我的車子無法再進行過戶異動後我就收到車行調解書.調解時我當場對於收購我的車輛行為提出質疑:
1.不是車主親自到車行出售車輛.他們並未進行任何查證.僅憑一紙非我親簽的委託書.車主的雙證件就收購該車輛.
2.主嫌當場與車行交易時簽立的汽車買賣合約書出賣人欄簽我的名子(男生簽女生名子)這點主嫌已承認.當場犯了偽造文書.車行也表示無所謂.自認偽造文書是主嫌與我的問題.跟車行無關.
3.我問過其他中古車行.我的車其他車行收購價約35萬~38萬不等.為何他們才收32萬?
車行堅持我質疑的疑點並不影響他們收購車輛的正當性.他們認為車子也是拿32萬買的.他們也不知道車子是被強盜來的.沒責任問題.認為是我與主嫌的私人糾紛.要我們自己去找主嫌等歹徒索賠.甚至懷疑是我與主嫌合謀詐欺車行的.還質疑我們為何拖了6天才報警等語.要求我將車輛以他們的收購價32萬買回.我拒絕.並打算對車行提告收受贓物罪.打民事官司請求盜贓遺失物返還
目前對主嫌莊XX提告(已成年):加重強盜.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偽造文書.侵占
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
埋伏打傷我之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傷害
第4名負責提領我們提款的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處置了.當時還不知道有第4人負責領錢時.在做筆錄的時候也就沒有提到第4人了.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要請律師要求賠償.打官司等等的需要多少錢?我戶頭的錢幾乎被領光.要賣的車子也被主嫌變賣掉.要再花錢請律師實在是不小的壓力...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可能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如果是一般資深且其業務量穩定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應在八萬至二三十萬不等。最後是資淺且業務量較少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大約在五到八萬之間。除了按件收費以外,有的案件因為較為繁複,適合以按時收費方式收費,並且於案件達成一定條件後,另收後酬10%~30%不等。
如果你要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對於案件之參與,知名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採按時收費制度,通常每個案件會派三個人同時參與(三人加起來每小時可能收費兩三萬元),一個案件打完幾百萬是跑不掉的,所以通常只有涉及金額較高、大公司或極為富有之人才會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辦理。
以上,僅供你參考。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若沒有提出書狀到法院的話,是不會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
以下是事故、調解經過詳敘和一些問題
於今年(民國102年)二月十一日約晚上十點半,我騎摩托車行經竹北三民路(雙黃線)上往中華路方向等紅綠燈,綠燈後便直行,在九鍋前面有一台摩托車沒有開車燈迴轉,該駕駛突然加速到騎到雙黃線我發現便減速往右靠,使我注意力轉移到左手邊,我仍在我該行駛的車道上,不巧右方前面有行人於我的行駛車道中間穿著黑色衣物從九鍋用完餐後走至對向準備開車,並未行走在斑馬線(離斑馬線不到三十公尺),對方的轎車斜停後車廂露出白線。我無法選擇更右邊騎而只好急煞並將車頭盡量往左避免撞到對方,對方也無任何驚訝反應或閃躲動作,車身右邊便碰到對方的身體,碰撞當下仍是在我行駛的車道上,當時雙方並無倒下,我方當時無人物的損傷。我將車輛停置在路旁便馬上去詢問對方傷勢和解釋當下情況、道歉也詢問是否送醫,對方似乎因為被車身碰到而不悅,不接受解釋也不願送醫,後來我便報警處理。
警方當下也有詢問對方是否送醫,對方也拒絕,等待交通隊車禍處理小組來之前警員有示意對方並私下講了一些話,我本來以為他是叫雙方過去,但警員示意我沒有叫我,只叫對方便請我離開。等到交通隊的警員來到現場後就開始測量現場圖、幫我做酒測(酒測值0),有沒有量剎車痕我不知道,當下我也不知道要量剎車痕這件事。等交通隊處理完 ,對方以有事為由就自行開車走了,我便跟隨警員回局裡做筆錄,因為第一次車禍,認為做完筆錄,跟對方道過歉,對方也無大礙離去,我就認為沒事了。
一直到三月初對方打電話來問我說 : 「都不用打過去和解的嗎?」後來於三月一日開始經過電話聯繫於三月九日在竹北分局詳談和解內容。對方因為看診醫藥費(550)、兩天薪水,一天是加倍因傷請假(942*2 *2天,於第一次和解時只能拿出一張一天的請假證明,有收據,無診斷證明)、還要精神賠償加起來總共六千。我自己有主動詢問店家(九鍋)監視器但找不到那迴轉的車主的畫面,事故就變我跟對方兩方的問題。當時沒打過去慰問對方是因為沒有處理車禍的經驗,,當下接到對方電話也是覺得不好意思。主要當時都跟對方確認傷勢也不需要送醫了,既然對方打過來了,我也認為此次事件是大家運氣都不好,我也有誠意負責道義上的責任。
但是當時事故研判表還沒出來(和解日後出來,我方為涉嫌超速(第一次筆錄因警員說用感覺就好,便稱50,第二次筆錄稱40以下, 但實際再騎過確實不到40),對方為違規穿越馬路),無法釐清責任,對方便直說要拿到賠償金額,我方說:「等責任釐清再談錢的事也不遲,該賠的我一定會賠」,對方不願意,一直急於拿錢,之後在警局見面談和解的事,對方還是堅持要六千而且語氣不佳,那我方還是希望能夠小事化無,就想請對方拿出單據,對方只拿出一張診斷收據跟一天的請假表還有工資表。
但是她當初在電話要兩天的雙倍薪水(有簡訊為證),結果只拿出一天的假單,並說只有一天加倍,當下無詢問對方為何只拿出一天的假單而非兩天,又為何改口說只有一天薪水加倍,沒有說兩天都加倍。當下雖有懷疑但是我方還是以和氣為主,和解不是質問,所以就沒多問。當時多為我的母親與對方交談,談和解時有錄音存證。
和解過程只要跟對方釐清責任或確認單據等事情,她就會說:「那我是拿不到錢了嗎 ? 那現在是不用談了嗎 ?」 (皆有錄音存證),使得和解過程氣氛僵硬,但我方依然願意付醫藥費550元、一天薪資跟慰問金1200元,對方不願意,執意要六千,和解不成立,雙方便離開,對方就拿著她的收據去找承辦警員提告(過失傷害),我知道六千比起大車禍的賠償是小錢,我也問過很多人都說花錢消災、不要跑法院又留前科案底。但是事情總該有個是非對錯,我只是願意小事化無,但對方卻一直利用過失傷害來壓我,也並不覺得此事是因她違規在先而造成的。
於調解失敗日後都無聯繫,之後接到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對方已經提告要我回去做筆錄。近日收到傳票,於周五(7/19)開庭,今年才19歲對於這方面沒有經驗,
想請教律師:
我是否為肇事主因呢(肇事比率約多少),而過失傷害成立的機率是否很高呢?
開庭過程我應該提供如何的說詞和說法呢?
衷心感謝律師詳讀及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