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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 102-12-18 01:59

我前夫在離婚前用我的名字貸款了一台汽車,現在離婚了,車子他在使用也表示他願意將剩餘的貸款繳清(還有4年)車子依然是我的名字,我想請問如果有在離婚證書上註明說車子一切的責任都歸屬於他,這有法律效力嗎?往後車子發生什麼事如:他開車撞到了人而肇事逃逸等等…,那我會有責任嗎?

丁建銘 102-12-17 17:27

想請問您關於一些買賣雙方的事項。

近期售出名下的一間房子,但買方遲不點交,致使我無法拿到款項。
以下我提供契約書的內容請您判定
交屋日期訂於民國102年12月9日,甲方(買)應依約付清尾款簽約款:60萬用印款:60萬 尾款:450萬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其中之一方如未按本契約條款約定旅行,即為違約,經他方定7日以上期間催告通知後仍不履行,他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解除契約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由違約之一方負擔所有稅費。
2.甲方若有遲延給付之情形,如遲延交付證件、給付購屋款及繳納稅費等,應賠償乙方自應付之日起,按買賣總價款每日千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為止。如甲方毀約不買貨是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於解除本契約後得收沒甲方已給付之全部款項,維已過戶於甲方名下之產權及移交甲方使用之動產,甲方應即無條件歸還乙方。
3.乙方若有遲延給付之情形,如遲延交付證件、交屋清償貸款、繳納稅費等,應賠償甲方自應給付日起,按買賣總價款每日千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至乙方完全給付為止。如乙方毀約不賣或是給付不能或不未給付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解約日起三日內,立即將所收款項如數返還甲方,並於解約日起十日內另交付原所收款項計算之金額于甲方,乙為違約損害賠償
4.本條所規定之違約金,並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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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請問 買方於12/16仍未點交,是否算是違約

2.承上。賣方(我)是否有權提出因買方違約為事實 而提出解約

3.承上。如果可以提出解約,甲方是否應給付違約金(金額?)請您能協助解答

違約,依你們的約定當然是有違約金,但要是真的進入法院,違約金應該會被法院減少,另外建議發存證信函給對方,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直接發函催告買方限期履約,否則即可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惟存證信函用語務必精準,故建議委請律師辦理為宜.

丁建銘 102-12-17 19:55
回覆 丁建銘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您關於一些買賣雙方的事項。

近期售出名下的一間房子,但買方遲不點交,致使 ... (恕刪)

那,另再請問,如果因為對方已違約在先(契約內容是否已構成對方違約)。我於12/16告知仲介我要求解約,而仲介在方知嚴重性後 才要求買方儘速點交。

這樣我要求解約的行為是否違法

另,買方反而說明我不願意交屋而要告我違約是否會成事實。(我的部分已經在12/9日已完成所有手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先發存證信函,以保留證據,正本給買方,副本給仲介,並應再審視契約內容,以避免自己有違約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08: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為符合解約之規定,您應先發存證信函訂期限催告其履行契約,待期限屆至,其仍不履行時,再發存證信函催告解除契約。若有其他違約事項,歡迎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彰 102-12-16 22:25

今天6月底 在台中台灣大道路上 我行駛機車綠燈直行慢車道上 直行 突然有一台小客車左側對向車道左轉   但無互相碰撞車體 我因為看到他 緊急煞車閃避客車 然後摔倒 造成個人鎖骨骨折 他未留下查看直接離開現場 直到警方調閱監視器 才請他到案   請問 這樣他有責任嗎?  這樣誰的贏面比較大 差不多幾比幾             理賠而言 大概可以理賠多少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仍應有責任,至於肇事責任比例,仍應待鑑定才能判斷,但您仍可先對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釐清雙方肇事責任之歸屬,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秉 102-12-16 20:44

我們最近買了一個店面,但是交易過程中出現諸多疑慮

主要是覺得房仲有隱瞞重大資訊或賺取差價以及交易物件瑕疵的問題

1.簽斡旋金的時候,房仲並未告知有兩種契約可以選擇,當天中午看完房子,晚上就急著要去找屋主然後跟我們說一定要拿斡旋金支票才能去跟屋主議價,也沒有主動告知有三天契約審閱權,我們原本想要用15xx萬買,但是房仲一直以這樣的價格沒辦法談,希望我們增加,對方開價是22xx,本來我要寫17xx,房仲也以18xx比17xx來的好聽為由要求我們增加

2.未主動告知週遭行情,"可以向經紀人員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之行情,更可要求經紀人員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作為您購屋的參考,以購得合理價位之房屋。"從開始到簽約結束,房仲一直沒有跟我們說清楚附近行情到底是多少,連一坪幾萬都沒有講,因為我們買的是店面,她都以一句"店面沒有行情"塘塞,事後想起來才發現她一直隱匿市場價格,甚至包括實價登錄的問題,她也都說查不到對方實價登錄的價格,下斡旋後我自己回來查才發現屋主八月才過戶,當時是買13xx萬,隔天要去跟屋主議價時,我有問房仲和該店經理關於實價登錄的問題,他們都推說查不到,這是否算是隱瞞重大資訊

3.後來在該店談買賣價格,房仲以不適合當面對談為由,讓我們在樓下,屋主在樓上,我一開始提出1500萬的價格,對方說這樣不能談,一直要求我們加價,原本有附加若貸款不足七成則交易不成立,房仲也以這樣的條件可能會讓屋主有疑慮,不願售出,希望我們取消,但並未告知我們仍可堅持這項條件的權利

4.從頭到尾,房仲都沒有透露對方願意出售之底價,一開始以不希望我們被底價拉著走為由,後來乾脆說她自己也不知道,因為簽案人不是她,讓我們有被騙的感覺,她如果自己不知道底價卻不告知,這是否也算是隱瞞重大交易資訊,還有就是關於實價登錄在我告知他們有查到當初交易價格時,房仲和該店經理都宣稱他們查不到,而且都說是早上有查查不到,問到行情又說店面沒有行情,連附近一坪幾萬都沒有告知,從帶看到簽約也才兩天,中間隱藏那麼多交易資訊,唯一堅持的就是2%的服務費,請問這樣我可以拒絕付這2%的錢嗎?

5.問房仲對方委託時售價之金額,她一直以這案子不是她簽的,她也不知道為由,也不幫忙問該案專員或該店經理,再加上我們自己有查到對方實價登錄八月份是以13xx萬買入,在議價過程中該店經理和房仲一直以15xx萬太低為由不願去議價,後來出16xx才願意去議價,因為不知道對方委託出售底價,所以不確定是否有哄抬價格之嫌疑,因為房仲也未告知附近行情,後來自己去查才發現附近行情19萬/坪,我們用16xx萬買來等於是21萬/坪,明顯高出附近行情,這是否算是交易過程中隱瞞重大資訊和哄抬價格呢?


6.房子天然氣有問題,但是簽約前才告知,也沒有說清楚,房仲就簡單帶過請我簽名,事後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未善盡告知買方應有之權利.


買賣成交後房仲開始一直要我們一次給付全額服務費,後來我們決定分三次給付,房仲拿了兩張支票後才跟我們說,屋主把鑰匙拿回去了,現在沒辦法再進去看,我們認為買賣成立後權益有受損,因為簽約當時有說希望在過戶之前就能進去裡面丈量,貸款確定下來就可以進行施工,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呢?

遇到這種狀況是否可以考慮解約或者拒付仲介費呢?

越想越覺得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不公平之狀況,想請教關於民法動產管理條例和消保法和公平交易法中有沒有對這些買方權益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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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網路找到的資料

請問仲介隱瞞重要交易訊息可求償嗎?另屋況說明未記載漏水交屋後我要求減價,仲介卻說屋主要修,該如何處理?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若委由經紀業者仲介動產買賣,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且房仲員有以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的交易相對人解說的義務。
換句話說,房仲業者對於委託方(買方或賣方)依法有據實告知及調查的義務,對委託出售房屋的屋主應據實提供近三個月的成交行情,供屋主訂定售價參考。

有義務誠實告知

依內政部頒定《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仲業者對於買方同時負有誠實告知及調查成交行情的義務。

因此,若本件房仲業者對買方刻意隱瞞或不實告知,或者疏於調查報告本件房地的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的話,則房仲業者與房仲員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買方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償還費用

房屋漏水是在交屋前就存在的話,買方可依《民法》的規定要求屋主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減價、解約賠償,屋主不可以拒絕或要求先行修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仲介確實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若仲介以不正當之手法達其高價之目的時,房仲業者與房仲員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買方則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償還費用,至於瑕疵擔保責任,為賣方依法應負之責任,故若發現瑕疵時,應及早告知賣方,並依法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名仲介業有可能違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及委任契約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應負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雞雞人 102-12-16 16:31

老婆與前男友有個女兒~但自孩子出生後~就不曾過問~小孩子現在是男方的姓氏~據了解~似乎要雙方同意才能從母姓~不知道還有沒有辦法~總不能~我姓廖~老婆姓陳~孩子姓李吧~
可以不跟生父索討扶養費或責任~但是對方一直裝死~打官司~男方至少會有探視權~不知道有沒有辦法解決這問題~

1.未成年子女姓氏 法律是規定如果子女成年是可以自己變更姓氏 如果未成年則要經過父母之同意 如果無法得父母雙方同意 有法定事由時可以請求法院變更 2.所以依照你的情形 確實由生母扶養照護 為子女利益考量 確實有可能裁定變更從母姓 3.至於小孩生父 縱使沒有監護權 依法還是可以跟子女會面交往 只是時間 方法如何進行的問題

雞雞人 102-12-16 21:3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未成年子女姓氏 法律是規定如果子女成年是可以自己變更姓氏 如果未成年則要經過父母之同意 ... (恕刪)

 那再請問~如果上法院~對方都不出庭~那會怎麼判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上法院,對方均不出庭,您可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即使對方不出庭,法院仍會下判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ubu 102-12-16 15:31

我是在兩個月前發生了一場車禍,我是開車對方騎摩托車,我要右轉對方直行,所以撞上了,那邊並沒有紅燈號誌,因為對方有受傷 腳踝部份有去縫傷口,當時的急診費用及後續的醫療費都是我在付,每次也都有陪同看醫! 直到拆線後我與對方要求收據才能理賠保險金,對方遲遲不給,直到一個月前又與我聯絡,對方:你還記得你撞到人嗎?   我:我沒忘阿 我還在等你們的收據耶!之後我申請調解,對方一開口就要求10萬(原本的醫療3千多+後續他們覺得傷口未好友去中醫推拿費用約3千多+摩托車修理費用7千多+傷口美容費用2萬5,剩下的為精神賠償金), 我對於對方獅子大開口很不能理解,因初判表表示,我是轉彎過失,對方是未注意前方車輛並超載一人,之後調解金為3萬做結束,也簽好調解書要在1個月內還清,但是這幾天我想一想,我一毛錢都不想做理賠,因為是他們撞上我的,已經幫他們付基本醫療費 其他的為什麼我還要賠,我車子的車損也未向他們索賠,覺得很不公平!  有沒有方法可以不要理賠我又不會有刑事責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6 15: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就該次車禍事故已經達成調解,則雙方必須受到該調解的拘束。又倘若您是與對方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則成立之調解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又倘若雙方已經就該次事件達成調解,則對方也無法再次請求。

3、就您所述對方就此次車禍也有肇責,因此倘若該次調解沒有約定您放棄權益的話,您仍可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失,然,必須依據過失比例計算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0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次車禍,對方受傷,對方有可能對您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惟,前提是您對該車禍真的具有過失,該罪方為成立,是此,若您不服初判表所做出之責任認定,您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以釐清雙方 肇事責任,亦有可能您對該次事故無相關肇事責任或任比例低,則針對您的損失,您亦可向對方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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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 102-12-15 17:15

10月時在台中和男友騎機車時,行經復興東路四段與樂業路交叉口,當時我們車速最多40出頭,要往復興路四段方向前進,行徑間也一直靠路邊行駛,而對方騎機車則是要騎往樂業路,結果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就從後方撞上我們的車牌,由於撞擊力道很輕,被撞的當下我們根本沒感覺被撞,是大約一兩秒後聽到後方有人哀叫,男友立即停下查看對方傷勢,並報警叫救護車。醫生診斷後對方摔成粉碎骨折

之後也向警方申請車禍現場圖及初判表,初判表上顯示對方未注意前車狀況,我方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這樣我方有責任賠償對方醫療費用嗎??

由於我們也協助對方申請強制險了,結果對方現在還要求十萬的醫療費,我們連對方到底是怎麼撞上我們的都不清楚,結果對方現在一口咬定都是我們的責任,對方也不管警方的車禍現場圖及初判表的結果,想請問如果要上調解,這兩張可以當作我們調解的依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場圖及初判表當然可以作為調解之依據,以便讓調解委員了解整個案情,本件依您們所述,過失責任應可歸屬於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雨 102-12-15 17:51
回覆 小雨 的發言內容:

10月時在台中和男友騎機車時,行經復興東路四段與樂業路交叉口,當時我們車速最多40出頭,要往復 ... (恕刪)

想再請問一下,如果初判表上我方尚未發現肇事責任,那我方還有責任歸屬嗎?是否其實根本不用賠錢給對方?

 您好:若您方完全無過失,就無賠償之問題,至於是否給付慰問金,則由您們自己決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初判表可作為調解依據之一,為若您若不服初判表,可再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之歸屬,取得一合理之調解金額。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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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2-12-15 00:52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

我現在跟太太要協議離婚,但財產分配上沒辦法達成共識,我們現今以結婚六年純屬個性合不來,所以想協議離婚,問題就是我們在結婚前有看房子,女方說要出頭期款,但房子必須登記女方的,且並協議說日後每個月的房貸須由男方我來繳款,但問題現在就是在協議上女方只願意還男方所繳房貸的一半!責任上可能沒有錯,但就我的看法是想拿回我全部所繳貸款的全部,因為整個家庭支出都是我在負擔生活費.管理費.水電.瓦斯等多項她是沒有花到一毛錢的.而且我們沒有小孩.更沒有在做人.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並且她也有在上班.她所賺的錢幾乎是存起來和花在她自己身上.連我們出去吃飯每次一定都是我買單.我們夫妻沒有共同交集點.而且也都各自忙各自的.她對家庭上是沒有任何付出的連家庭勞務事也都是我在做較多請問律師我該如何做呢?我所繳的帳戶是太太申請的房貸帳戶,我所繳的收據油膜以退色,但可以從我和她的戶頭做對比,就可知道當天提款和當天存款的流程了!在此麻煩律師替小民做個公正的解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2-16 03:20

您好!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是發生在婚前或婚後?是個重點。另外,夫妻財產分配是就雙方婚後增加而現存的財產平均分配,標的不是只有房子;依您所述僅著重在爭執婚姻期間繳款及花費的多寡,方向似乎有所偏差。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0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若您就夫妻財產制未為約定,依該條規定為法定財產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原因之一,故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應將所有財產加以分類,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財產部分,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簡單說,即是就婚後財產部分,一人一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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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實如果以協議方式的話,就是必須要雙方都同意,否則解決不了的.除非是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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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趙 102-12-13 03:14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本人的爸爸長期在外面欠債務 讓我們非常痛心 而且完全沒有想變好的跡象 從小我們小孩就是爺爺奶奶養大的 父母親沒有盡過一天扶養責任 也沒有奉養雙親 因此奶奶麻煩我想要問問看有沒有辦法讓爸爸未來在外面的債務都跟我們沒有關 不希望爺爺奶奶的辛苦錢化為烏有 (有沒有成功的案例) 或是該怎麼做才能夠讓我們遠離這些不好的事 麻煩謝律師幫幫我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父親的債務,目前不需由您們負擔,而您奶奶日後若百年之後,您父親可以繼承您奶奶的遺產,但您奶奶現在可以先處理,以免其遺產被父親花光,若您父親日後過逝,則您們繼承人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iceko 102-12-12 17:09
12/9(一)因隔壁工廠失火,致自用住宅被火災波及,窗戶全破,且房屋結構毀損(半毀),有些問題要請教大律師: 1.若要避免工廠老闆脫產,需要進行什麼程序呢? 2.因受災住宅都是違建(但有土地所有權,里長可以證明住戶居住已超過30年之久),原本有申請住家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協處,但因無建物登記,所以委員會暫無法受理,有其它可替代證明文件嗎?違建因素會不利於受災戶向對方申請理賠嗎? 3.工廠有刑民事責任,但我們要主動提告嗎?以上,謝謝您!
為避免脫產,可利用假扣押假處分程序防止其脫產。建物未經登記仍有財產價值,可以請求賠償,因此調解委員以建物未登記為由拒絕受理應不合法,建議再聲請一次,若仍不受理可逕行起訴。本件火災民事部分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部分可能構成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刑173條第2項),得向檢察官告訴。
小苹 102-12-12 12:41

你好,請問我跟先生沒結婚但小孩跟他姓,監護權在我這。如果他沒盡到父親應有責任我可以怎麼做?他會被刑罰嗎?

應該說我要的重點想要在法律上他能夠與我們切割乾淨,但又不想太過複雜處理這樣的事或是傷及他人,可幫我解答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小孩之父親依法對名小孩負有扶養義務,若未盡其義務,您可起訴請求父親給付小孩之扶養費用。至於父親不給付小孩之扶養費用,無刑事責任。您與該名父親,若無婚姻關係,在法律上即無任何權利義務;惟,小孩與該名父親具有真實之血統聯絡,若該名父親已認領小孩,小孩即為父親之婚生子女,若父親尚未認領小孩,小孩仍為非婚生子女,與該名父親無任何權利義務。認領之規定為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若該名父親從無照顧小孩,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則小孩日後對該名父親之扶養義務亦可減輕或免除之。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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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你所說,小孩應該已經是男方的婚生子女,也已經辦理戶籍登記,你想要的是男方要盡到扶養義務,但又不想跟男方共同生活和太多牽連吧,這可以處理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判刑恐怕是無法構成的,但是建議你可以向他請求撫養費用,因為對方有認領,所以他有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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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12

 建議可以提告請求兩個部分:小孩撫養費及你替他養小孩的費用(一半的費用

阿平 102-12-11 20:49

一場車禍  我撞對方左前輪     我機車對方轎車

 

車禍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出來了

 

我2個錯 對方1個

 

我涉嫌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涉嫌超速(自稱60-70km/hr)

 

對方則是涉嫌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可是 當時朋友有看到我們這邊綠燈  但無做筆錄  警察說提告在做筆錄即可

朋友只有1人看到  後面很多人但沒看到

 

對方保險公司說 我負7成責任   對方付3成責任

 

請問這樣合理嗎?    如果提告要錢?  需要多久申訴?   因為我需騎車上班

家裡經濟不是很離想   我會輸?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符初判表之判斷,可再申請如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24

 車禍案件如果金額不大建議和解,打官司很花時間的

阿平 102-12-11 20:42

一場車禍  我撞對方左前輪     我機車對方轎車

 

車禍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出來了

 

我2個錯 對方1個

 

我涉嫌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涉嫌超速(自稱60-70km/hr)

 

對方則是涉嫌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可是 當時朋友有看到我們這邊綠燈  但無做筆錄  警察說提告在做筆錄即可

朋友只有1人看到  後面很多人但沒看到

 

對方保險公司說 我負7成責任   對方付3成責任

 

請問這樣合理嗎?    如果提告要錢?  需要多久申訴?   因為我需騎車上班

家裡經濟不是很離想   我會輸?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10
回覆 阿平 的發言內容:

一場車禍  我撞對方左前輪     我機車對 ... (恕刪)

這應該是一方有紅燈

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25

 如果是小車禍和解和解,不要花時間打官司

阿彥 102-12-11 17:36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的奶奶不知甚麼原因,將他的房產在我父親及姑姑知道但尚未答應的情況下無條件地轉移給我的堂哥,其實我們不在乎奶奶的房產,我父親是擔心-假如大伯父一家將房產拿走,爾後卻不奉養爺爺奶奶該怎辦,所以希望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贈與給我堂哥,條件就是大伯父一家必須負責爺爺奶奶將來的一切照護,可是卻在一切尚未定論的情形下,奶奶就將房產贈與給堂哥了。

我們想問的是,假如爾後大伯父一家不奉養爺爺奶奶,將所有責任丟給我們,那我們應該採取怎樣的對策呢? 或是我們現在可以採取怎樣的免責行為呢? 我們有打算簽協議書,但問題在於房產已贈與,怕大伯父一家不肯簽訂協議!

確實可擬具一份完善的協議書(當然因為已經贈與,協議書的內容就有些「眉角」),以避免後續問題,可附條件大伯不撫養,可撤銷贈與給堂哥的贈與,有其他問題,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目前情形,您大伯已拿到房產,應該是不會與您簽什麼協議書了。不過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您父親與大伯與姑姑均為奶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第1順位扶養義務人,而當義務者有數人且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之。故,若您大伯經濟能力較佳,似應由您大伯多分擔一些。若到時協議不成,只好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當然是有辦法迫使對方簽協議,有經驗的律師是可以想出辦法的,而就算不願意簽,也有不願意簽的因應方法,對於你的問題,實務上可以嘗試的方法好幾種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12
回覆 阿彥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的,我的奶奶不知甚麼原因,將他的房產在我父親及姑姑知道但尚未答應的情況下無 ... (恕刪)

扶養贈與撤銷是兩回事,不能一併視之。

即使您簽協議說扶養全由對方負責,是抵觸法律,無效!

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您好,如果你舅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話,你們可以撫養你奶奶後,將你舅舅該分擔的部分,向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請求你舅舅給付.而贈與部分,如果舅舅不撫養奶奶,可以撤銷贈與.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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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2-12-09 16:27

請問我居住大樓之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經查大樓使用執照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現實際車位只有192位,而根據管理費基準表收費車位只有165位,若管委會只收取165位車位管理費,其餘車位未按規定收費,管委會要負什麼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8: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未經允許變更使用的部份違反建築法,您可以向主管機關舉發,可處罰鍰、停止使用、停水停電、或是強制拆除等。

2、另外,管理委員會涉嫌違反職務圖利部分住戶的部份,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您可以依法訴追。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1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依題示情形,管委會有違背收取管理費任務之可能,您可蒐集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am 102-12-09 08:32

請問刺青店幫未滿18未成年刺青有任何法律責任嗎?家長該如何求償

yell 102-12-08 11:07

    年初我騎機車(A車)行經某路,行駛於我左後方的B車要超越A車時,未與A車保持安全間隔,B車頭與A車頭發生擦撞而產生事故,B車車損不明,A車左側車身及左後照鏡損壞。而B車後方所放置的籃子勾到A車的後視鏡導致我反應不及而摔車,造成骨頭輕微裂開住院開刀,至今仍在做復健
    本案經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如下,當日天晴,在無號誌運作的叉路口發生事故,雙方行駛速度皆40公里/小時,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汽車超車時,後行車應俟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之規定,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及行駛入原行路線,即屬違規超車。然本案中行駛於A車左後方之B車,欲超越A車時,未與A車保持適當安全間隔,為肇事原因,我方無肇事原因。      按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雖然鑑定意見書已清楚說明我方無肇事責任,但對方仍堅持他無過失,不願賠償我開刀住院等醫療費用,書記官叫我下次開庭時寫理由書給他,請問我該如何救濟才能使對方願意負責呢?

 

 

可委請律師代擬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4: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簡述鑑定報告內容,故而對方有過失,並請求賠償,然後詳列您欲請求的金額明細,並檢附相關的收據、診斷證明書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6: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已取得鑑定報告,證明對方有過失,您似可將相關資料送至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檢察官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及慰撫金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范范 102-12-07 22:36

A車紅燈右轉 使B車煞車不及撞上 則在後方不遠處的C車也因閃避不及撞上

本人就是C車 後來去申請初步研判表後A車的肇事責任上寫著紅燈右轉

我方的肇事責任則寫著未發現肇事責任!!!! 

和解時 對方堅持我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僅願意賠償一半的金額

這樣的話我該怎麼辦?

若沒有人員受傷則對方即使涉有肇事因素,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而就車輛損害部分,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賠償之協商解果,則只能循民事訴訟法相關途徑(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來確定對方應給付之賠償數額,嗣若經取得執行名義,對方若仍不願給付,則只能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取償。程序上,債權人可以持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5: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堅持,您並不願讓步,可讓和解不成立,進入法院,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以釐清肇責。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范范 102-12-07 18:30

A車紅燈右轉 使B車煞車不及撞上 則在後方不遠處的C車也因閃避不及撞上

本人就是C車 後來去申請初步研判表後A車的肇事責任上寫著紅燈右轉

我方的肇事責任則寫著未發現肇事責任!!!! 

和解時 對方堅持我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僅願意賠償一半的金額

這樣的話我該怎麼辦?

花花 102-12-07 03:54

今年8月份,家父過世。由於原本奶奶的撫養是由爸爸跟2位伯父一人照看10天。

家父跟家母有婚姻關係,爸爸才逝世。但因為我們家都是女孩子,我們也願意每個月以3000元補貼2位伯父他們。

所以想請問在法律層面上,我們有什麼保障或應當履行的義務?

因為大伯母非常堅持一定要照輪,道義上我們是該照顧奶奶。

但是像這種情形,尚有2位伯父在,還有1位姑姑。我媽媽應當負起撫養奶奶的責任嗎?

 

 

1.這應該涉及扶養義務人順序之問題  2.原則上法律是規定應由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扶養  且親等近者優先  2.所以你們應該還是由伯父跟姑姑先負扶養義務  但你們當然還可以在能力範圍內補貼一定之費用  3.至於你母親與祖母間應該屬於直系姻親關係  如果沒有同住事實  是否能有扶養義務  這可能有疑問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38
回覆 花花 的發言內容:

今年8月份,家父過世。由於原本奶奶的撫養是由爸爸跟2位伯父一人照看10天。

家 ... (恕刪)

這部分你母親是無需照顧,至於您們小孩部分,因親等近者,法無明文要您們負擔,但道義上,你可以貼補費用。您奶奶將來遺產您們小孩還是有繼承權,但這是後話。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扶養責任及義務之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您姑姑及大伯之扶養義務順序較您母親為先,似應由您姑姑及大伯撫養之。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陳 102-12-06 23:03

102年6月26日,行經市民大道平面道路右轉新生北路時,我沒有酒駕、沒有超速(當時時速約20左右)、轉彎時有查看附近是否有人,並皆依交通號誌行駛,但事發地點又在高架橋梁柱附近,兒遊民突然出現在我車前,因此以時速20的速度撞擊該遊民,其後腦著地,遊民是行走在馬路中間(有中央分隔島)且未依規定穿越馬路,這是任誰都無法避免的。交通大隊之初步研判分析表,表示"跡證不足,不予分析研判"。

事發後,有叫救護車送至中興醫院,但未找到家屬。在家屬出現之前,我有去醫院探望過五次,但家屬出現之後,去探望過兩次因其轉院便沒有再連絡(因為我還是學生要上課,且我認為自己沒有過失)。車禍後他的情況為[1.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顱骨骨折2.延遲性腦出血3.頭皮撕裂傷],現在遊民被醫院認定,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穿衣、沐浴、如廁)需專人照料。

    我本來是要在段考之後(11月中以後),希望與其家屬調解,但對方家屬提告"過失傷害罪"(11月中),12/4進行了第一次調解求償金額如下(對方依國民平均年齡78歲計,游民目前64歲,殘餘年數14年):

看護費用每日1200元,以14年計算,共6,360,000元

醫療及雜費每月以15,000元計算,14年共2,610,000元

精神賠償:3,000,000元

以上共計11,970,000元

我只是一個學生,家境普通,車子是親戚不要我拿來開的,且還在打工多少賺一點生活費,事情發生事因為對方突然出現,非我未注意,且事發地點沒有監視器,我車上也沒裝行車記錄器,對方求償近1200萬,我的第三責任險也只有100萬保額,12/12將要開庭(應該事偵查庭),該怎麼辦? 

1.看起來你應該是要主張你對事故發生沒有過失   2.你可以先至現場現場情況拍照或錄影  甚至是再開同樣路線  請其他人拍攝現場情形   3.如果對於肇事因素還是有爭議  可能就考慮是否聲請鑑定   4.至於家屬所開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那在地檢署還不是關鍵  檢察官應該只會詢問你是否有跟對方和解之意願   需要幫你送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過失傷害罪,有其構成要件之規定,若無法符合構成要件,即不成罪。然關於過失之爭議,可主張您無過失,請求鑑定,由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肇事責任歸屬之判斷,以釐清肇責,盡可能爭取不起訴,以便可取得提告誣告之權利,以利後續之民事損害賠償談判。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ack 102-12-06 11:42

律師您好!我真的無計可施了…

無任何家暴只因她不願負擔家用,八年來都是我在養家、做家事(洗衣、洗碗包辦,她沒做過),她是老師薪水我的一倍,但卻認為男人就應養家,我月入實收三萬,要我每月給她2萬家用,另每月小孩開銷、外出用餐約一萬,等於我新水全部家用,沒自己的錢,我的房貸1.5萬也自行借貸還,還沒算我自己每月1.5萬的花用,以致我借貸養家,至今已負債三百多萬,她手頭存款至少四百萬,都在股票及娘家。
因我實在受不了了要其負擔家用,她就帶老大六歲離家出走,留下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給我,這月小孩發燒二次,她也不歸、不管都待在娘家,並不讓老大跟我說話,我到幼園找老大,他說若要打電話要給她200元市內電話100元,六歲的孩子怎麼會有錢,我要上班到晚上十一點,所以目前孩子都我媽帶,有時老媽有事只好給我71歲的老爸帶,她拒接、拒聯,寶寶都不管…,我實在沒辦法帶他,一直請假也不是辦法。
有什麼方法可以向她施壓,讓她儘當母親的責任,國中老師丟下她自己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沒有法律可治她嗎?
我想有所動作又不知該怎麼做,可以有法律人給我建議嗎?若我帶寶寶去她學校讓她同事知道她是這樣的人,希藉由此施加她的壓力,讓她回家帶小孩,我有法律問題嗎?或我又該怎麼做。

近來她一直利用我上班時間回家搬走她認為是她的東西,這樣有法律問題嗎?

*****

請問若我現在是否先申請給付家用及照顧寶寶費用(但她技術性地帶走老大,她是否可說她也帶一個?不用付家用?)的訴訟?之後再申請離婚?還是同時進行?她實在太過份了,我無法再忍受下去。

1.不願意回家同居 如果你沒離婚打算 這部分你可以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 2.家庭生活夫妻雙方需要各依經濟能力比例去負擔 所以如果對方不願意給付 你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請求給付 3.至於小孩扶養部分 如果對方不願意照顧 這其實也很難期待對方 只能依法請求扶養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庭生活費之負擔部分,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是此,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部分,您似可向您妻子請求之。再者,扶養義務之部分,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故,您及二歲半之小孩,您妻子亦負有扶養之義務。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似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您亦可起訴請求離婚,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贍養費。再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結婚未約定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您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ack 102-12-11 09:32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不願意回家

感謝您的回復,難道將寶寶丟給一個男人二個多月不管,萬一發生什麼事怎麼辦,法律都沒辦法管棄養的媽媽嗎?我是否可以帶著殘障手冊到她任職學校告訴其同事藉施以壓力,讓她照顧寶寶?我一個男人又要上夜班真的沒辦法照顧,可憐的寶寶現在是一個無父無母的狀態,她媽媽年收百萬竟拋棄了他,帶走正常的六歲老大,還不給我看老大。

jack 102-12-11 09:3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感謝您的回復,我是否可以帶著殘障手冊到她任職學校告訴其同事藉施以壓力,讓她照顧寶寶?有法律問題嗎?我該注意那些才不致犯法。只是想給壓力而已,二個月來寶寶發燒三次也沒回來看過,現在又感冒了我每天晚上十一點下班昨天我整晚沒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您的能力無法給予幼子妥善的照料,並且可能會有生命的危險,則這個部分您的配偶已經涉犯遺棄罪,然前提必須是,您無法給予妥適的照料,幼兒有生命危險,如您無法籌措出醫療費用等。

2、本文不建議您去您配偶工作的地方施壓,此部份可能會有涉及誹謗罪的問題。

3、本文建議您仍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但是倘若確實可能有幼兒無法照顧而有生命危險之虞,則您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提出告訴。

jack 102-12-25 18: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您的能力無法給予幼子妥善的照料,並且可 ... (恕刪)

我在宜蘭若請您幫忙打這離婚、給付家庭費用監護權剩餘財產的官司,整個費用是?感謝回應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6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十分感謝您對本人的肯定,然,因為本人主要的執業範圍是台北地區跟桃園,倘若您的案件由我來承辦的話,考量成本問題,費用上恐不盡人意。

2、又考量您的經濟狀況,您可以尋求法扶的扶助律師,就該案件我則可以提供您其他協助。

倘若您有意願或是其他想法,歡迎來信,謝謝

小詠 102-12-05 22:01

各位律師好,小弟是計程車司機,於1117半夜兩點多在台北市館前路右轉忠孝西路時差點與B車擦撞,當時雙方均閃開了(並無碰撞),結果B車左後方的C車卻閃去撞分隔島,但當時我並不知道有車子撞分隔島,想說都沒撞到於是就離開現場了,現在被追究肇事逃逸責任,C車的駕駛及乘客只有說到被安全帶勒傷(挫傷),想請問這樣我會有責任嗎?肇事逃逸會成立嗎?小弟這幾天都心神不寧~還望各位解惑。感謝~~

 已經被告了嗎? 開過庭? 如果照你所講的,是可以朝無罪來辯護,關鍵在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詠 102-12-05 22:31

 目前是做完筆錄還在等交通裁決,警方是說對方目前並無提出傷害告訴,但肇事逃逸公訴罪還是得移送,他這樣跟我說的...

 是公訴罪,單純就你說的來看,當然可以朝無罪辯護,但一般民眾對事實和檢方證據的掌握,都跟實際上有落差,所以還是要開了偵查庭才能清楚狀況到底是怎樣

小詠 102-12-05 22:51

 但如果鑑定結果我沒有肇責,那還是要跑法院嗎?

 還是會開庭

小詠 102-12-05 22:54

 昏去.......了解了~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6 0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犯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要構成,也要符合其構成要件。歡迎您攜帶相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n 102-12-05 05:14

小弟於今年七月間以NTS2480購買了一支SONY MOBILE生產的SBH-50藍芽耳機,保固期間一年

一直到今年十一月底期間都正常使用,也在十一月底發現其藍芽耳機主體和夾子間的連接處斷裂

送回原廠請其修復,廠商的工程人員竟聲稱是人為的外力損壞不予以保固,要修復要付費NTS1600

小弟極其不滿的抗議要求對方舉証何謂"人為的外力損壞"?對方都不予以回覆

按~因小弟年內購買了多樣SONY產品,也不幸送修過三次,三次對方都說"人為的外力損壞"來了事

再者小弟於網路也看到多篇文章提到SONY用同樣"人為的外力損壞"理由來搪塞其他消費

請問這樣對方多次藉故不履行保固責任是否涉及~背信

另外藉故不保固,又要小弟用不可思議的價格來維修是否又涉及詐欺~

 

還請不吝回答,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應該只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刑法背信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係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被害人處理事務為成立要件,與一般認為只要單純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本件雙方既不具有委任關係,自與刑法背信罪無關,就此您可進一步參照以下判例針對買賣關係不構成背信罪所為之闡述說明。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亦即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自無由構成背信罪。申言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主體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本其對他人(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基於一定之注意而處理該本人事務之法的任務,因之,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基於對內關係,並非對向關係,是基於誠實義務,並非基於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例如買賣契約之單純當事人乃對向關係,非為他人處理事務,其未履行給付義務,僅生是否有背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並非違背其誠實義務,與背信罪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的犯罪構成,需要經過嚴密的構成要件檢討分析,依您所述情形,可能無法達到犯罪之構成要件,比較屬於民事糾紛。買賣契約之瑕疵或修補問題。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 102-12-04 16:58

請問我居住之大安花園大廈(原住址為台中市復興路2段99巷76、80、82、86號,現門牌整編為台中市平順街200、206、208、212號)地下停車空間
查大樓使用執照(81年中工建使字第1348號)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
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在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排風室所設之通道增設停車位阻礙出入,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而排風室若故障無法將廢氣排除並因車位阻礙無法即時搶修而造成人員傷亡,又有誰能負責?)
,向臺中市政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希望藉由連續罰款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沒想到市府承辦人謝富全於99年4月21日府都住字第0990101085號函附件卻用不適用的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及88年10月18日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釋意旨略以:「...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實際情況卻是法定車位數減少,更將部分車位設於通道涉及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我向監察院陳情,市府後續的承辦人石耀騰、王志誠更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143805號及101年2月20日府授都住字第1000222144號函給監察院的說明竟謊稱違規車位已改善,我請監察院對失職的市府人員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只回覆已另函請市府將後續辦理情形函覆監察院,從100年11月向監察院陳情至今已近2年,台中市政府98年7月8日府都住字第0980169599號函及101年9月11日府授都管字第1010100773號函均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也不見監察院對唯一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違規者的承辦人謝富全追究及懲處,而從98年至今市府也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住戶名單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連續處罰,即便我持續提供違規使用停放車輛之照片給市府,市府承辦人楊夢樵也未連續處罰車主,市府均只函請管委會及車位使用人依規改善。

對於市府及監察院人員,我還能用何方法使失職的承辦人受懲處?促使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及市府對違法者開罰?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ping 102-12-03 16:37

我被朋友詐騙遊說  投資了一筆錢到一家公司

簽下本票合約的是公司經理

過程中全由這位朋友經手處理 完全沒有見過這位簽本票的人

如此這家公司與經理人已經因為違反銀行法被起訴

我也成了錢討不回來的關係人(受害者之一)

遊說人至今仍以 也是受害人之一逃避賠償責任

如今我除了用刑附民要求簽本票的人以及遊說人須賠償我的損失外

我還能夠用什麼方式保障我的權益?

並要求遊說人負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若對方已被起訴,則您應趕快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而遊說者的部分,也需視其是否亦屬共犯而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遊說人是投資公司的業務 那應該同時會違反銀行法 這部分你可以先確定看看對方是否有一同被偵辦 一般來說銀行違法吸金的案件 都是會先偵辦公司主要負責的幾個人 下一波就偵辦相關拉業務人員 你也可以主動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2.如果是單純投資 是否一定會成立詐欺 這可能很有疑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方施用詐術,您陷於錯誤,為財產上之交付,受有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直接因果關係。是此,本案可先提起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查,若符合以上要件,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晃 102-12-03 10:51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任職的補習班要我們簽署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茲保證 君在 嘉義市私立XX文理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 貴公司﹞任職服務期間,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守或其他違反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後,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立本保證書為憑。 此致 補習班

並要求本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及蓋手印,

請問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用嗎?

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這份保證書可以拒簽嗎?

萬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法已經承認人事保證契約為有名契約,倘若契約條款沒有違反法令或是顯失公平的話,並經雙方簽立的話,則必須受到契約之拘束。

2、又有關契約之簽立,必須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立,因此對方不能強制要求您簽立。

cat 102-12-03 10:37

您好:

我們大樓外有兩塊花圃,土地是市公所持有,但是從大樓興建好倒現在就是維持綠美化的狀態。

大樓管理員A與某位住戶B私下討論要將原本的花圃(種有韓國草、兩株桂花)打掉,重新整修並鋪上洗石子。

過程中,管理員A僅向主委C電話告知:「要拔草、種草花,可以嗎?」

主委回應:「將花圃美化當然好啊!」

第二天早上,住戶們發現花圃中被傾倒砂石,主委C察覺被隱瞞,立即向管理員A表達不可以任意行事,如果涉及整修工程必須有工程報價,並且要通知住戶。

管理員馬上拿出兩張報價單,但是抬頭寫得卻是住戶B的名字,而非對大樓報價。主委C堅決工程必須暫停,直到召開住戶會議在做決定。管理員A表示:知道了。

第三天早上,工程車又運來另外一堆土正準備傾倒,被幾位住戶攔截下來,主委C和幾位住戶都在現場,並且錄影。

管理員A並不在現場(不確定是否知情),但是沙土工程老闆一看到住戶B就說:「是這位先生叫我運土來倒的。」之後是一番爭執,因為住戶B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管理員A

目前,花圃的沙土已經被運走,但是原本的植物都被毀了(草被管理員自己澆年年春毒死,還用公款支付。樹也被鋸斷,當年是管理員A親手栽種的)。

請問:其他住戶可以控告住戶B侵佔最嗎?或是有其他方法控告他?

(花圃的所有權並非大樓住戶所有,但是常年管理都由敝大樓處理,連大樓的消防管線都設立在花圃當中。)

 

刑法/335條】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前述意思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一經表現犯罪即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即成犯)

侵占罪以持有人將原來持有之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此項變為所有之意思,雖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之,但一經表現,犯罪即同時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9號判例)

 

1.侵占罪應該是就行為人持有他人財物侵占入己之行為 但你說的情形 是否屬於管理員等持有之財物 可能就有疑問 2.你可以考慮這種情形是否構成竊盜持有人不知道情形下 將他人財物取走 3.建議你可以先提出刑事告訴 至於會如何認定成立何種犯罪 應該是法院的事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是否成立侵占罪,有其困難度,因本案土地又涉及到公有地,是否為管理員持有或所有,即有疑問。或許可考慮土地上之花草樹木,可能涉犯竊盜罪或毀損罪。建議您可到地檢署提告,由檢方認定所涉法條。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dward 102-12-03 09:56

您好:不好意思,想請教有關於房屋漏水一事,目前居住五層樓的公寓,我們住在三樓,由於二樓鄰居說有漏水,前去查看漏水情形,並沒有漏水鄰居說是一下子漏水一下子沒有漏,後來我們將房子相對位子的地板挖開查看水管,並沒有水管破裂而漏水之情形,目前對方修繕費要我們全部支出,但沒有漏水主因,我們卻要支付這筆費用,我們當然不肯,對方就去提告,最後判決的費用全部由我們支出,目前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們造成,想請問我們有哪些責任,而我們最壞的打算是與對方各半?為什麼我們要全額支付?

 

 

 有上訴嗎? 還是判決確定了  可先傳判決書過來看

Edward 102-12-03 10:1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上訴嗎? 還是判決確定了  可先傳判決書過來看

 黃律師您好:昨日收到判決書了,目前有想要上訴,判決書要怎麼傳給您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因此,本件原審法院判決您們需全部負擔,應是認為漏水是可歸責於您們,但是否如此,您們可先上訴,並在上訴審其爭執,才有機會改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漏水,通常應先送鑑定機關,鑑定漏水之原因,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若均無相關鑑定之資料,建議您可上訴救濟,請求鑑定,以便釐清責任。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如果一審您這一方已經敗訴,則在敗訴確定或者您提出上訴而未能提出相當、有利證據前,則設想由原告這一方願意與您共同負擔費用,恐怕幾乎是期待可能性極低。故後續建議您應該好好研究一下判決理由並且確認一下法官判決對方勝訴所認定所憑證據為何,以俾提出上訴,爭取協商或者翻盤之空間。

 

回覆 Edward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可先電話聯絡

您好,

      本案可能要先看到判決書,才能針對判決作分析。一般而言房屋漏水訴訟都會委請鑑定機關實際鑑定判斷漏水原因,除非漏水原因是您造成,否則不可能會由您負擔修繕費用

apple 102-12-03 08:51

您好:我想請問責任歸屬及賠償比例問題,需要再申請事故鑑定嗎?
交通初判表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
第1當事人(自用客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安102-1-7)

第2當事人(普通重型機車):涉嫌超速行駛(安93-1-1)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初判表看起來兩邊應該都有錯,但若要進一步釐清責任,仍需藉由鑑定來確認,所以是否要送鑑定,則看您們是否有此需求,並非強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09: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初判表僅是事故發生之建構,建立一個初步之事實,至於肇事責任之歸屬及責任之分擔,仍須申請如台北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及範圍。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與方針,以確保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ate 102-12-02 15:55

今年過年2月時透過仲介買的房子,直到10月因樓下住戶把我們停水的舉動,才知買到的房子嚴重到影響樓下四層的住戶漏水,但在買時仲介和屋主都未告知此事,合約上的現況說明書也是勾無擾民,無滲水的情況,我們是在被隱瞞的狀況下買下了房子,但又超過保固的時間要如何處理?而且根據樓下的住戶說,在發生狀況的同時已有告知前屋主,前屋主也有答應樓下的住戶要先修理才會搬離,結果就轉售給我們,他並無負責。除了修繕的部份要請賣方負責外,關於合約上不實的描述是否已經觸犯了違約?因在買時我們要求減價的部分都沒有談妥,結果還是依他開的原價買,結果買的是那麼大瑕疵的房子,請問在買賣契約上,不實描述房屋的現況中賣方是否要賠償這部分違反約定的事?賠償的比例要如何要求呢?請問這樣的情況仲介是否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本件賣方故意不告知,所以應有民法第365條第2項排除六個月適用之規定,本件您們應先發函通知賣方該瑕疵,才能繼續下一步的主張,另房仲的部分,若其知情或有重大過失,亦負有相當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涉及民法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亦可能夠構成刑法詐欺等問題,建議先發函催告限期補正,再發函解約,符合合法解約之意思表示。亦可先進行假扣押等相關保全程序,確保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攜帶相關資料所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這種案子我們處理過很多,不是特別困難的案子,減少價金是很容易的,可來電討論

小龍 102-12-02 11:56

我爸爸在今年10月8號因為修理的汽車通知可以拿了,就借了我姐夫的摩托車(後來才知道無強制險)要騎去牽車(我爸爸只有汽車駕照,沒有摩托車駕照但是會騎50的),在路上撞到一個老婆婆(69歲)到醫院搶救4天之後還是沒辦法救回。(交通現場圖http://ppt.cc/Uonz)前幾天有看了監視器,現場是沒有斑馬線,等於老婆婆是直接穿越雙黃線要過馬路,也沒有看車就直接小跑步過去,我爸爸騎車過去疑似前面有一台機車擋到視線,等看到時煞車已經來不及了(沒有超速)就撞了上去。      

                

因為沒有強制險,所以和解的金額都是我們要全部負責,目前對方開出的和解金額為

1.醫療費用:8000

2.交通費用:20000

3.喪葬費用:629600

4.精神慰問金:410萬(父:100萬 子:70萬 長女:100萬 次女:70萬 參女:70萬)                       老實說第一次看到這金額我們全家都嚇了一大跳,這個金額等於要變賣掉所有家產才有辦法償還,且對方也已經去申請了200萬的金額了,最後這筆錢還是回到我們身上

目前看來應該是沒辦法和解了,因為我們家衡量過只能湊出200萬左右(差不多強制險金額) 其他開出的差不多接近500萬真的沒有辦法負擔...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父親可以聲請送交審議委員會進行過失責任之判定,以釐清雙方之過失責任,本件目前檢察官既已開始偵查,建議應儘速委請律師,以便即時規劃及主張權利,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如果刑事責任部分有過失 沒有跟被害人家屬和解 應該是沒有緩刑空間 至少會判六個月以上 而無法易科罰金 2.如果刑事沒有責任 雖然通常情形民事應該不需賠償 但這沒有絕對的關係 3.如果只是除強制責任險外 另外賠償兩百萬元 我是覺得應該還是有機會達成和解 4.如果要打無罪抗辯 或是請律師協調和解金 應該現在就可以

 

 初步分析表如何判定?  有沒有過失多半參考鑑定,但依你所述,可能是有過失,就有刑責,民事賠償部分,對方也有過失的話,可以減少賠償,精神賠償部分是最有裁減空間的項目,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本件對方請求金額若過多,且您們若仍有和解之誠意,並非無易科罰金之機會.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刑事上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過失,均仍會構成過失致死罪,所以本件刑事被起訴的機會不低.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本件委請律師之時點,建議在檢察官起訴後,對您們比較有幫助.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對方有可能會先聲請假扣押,以便避免脫產.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刑事民事會獨立判斷,所以本件民事仍可能會被求償,但您們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降低賠償金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依序回答:

1.想請問一下爸爸沒有前科刑事的部份通常都會判多久?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嗎?

本案可能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有可能判2至5年之緩刑。若能爭取到6個月以下之刑期,亦可主張刑法第41條規定之易科罰金

2.刑事上面我爸爸有責任嗎?因為老人家違規我爸促不急防,反應時間到煞車來不及

若成立刑法第276條規定之過失致死,即有刑事責任。不過仍可以爭執是否成立過失,若其無法構成刑法第14條之過失定義,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則其亦無法成立過失,當然不構成過失致死,也無刑事責任。或即使成立過失致死,亦可爭執是否可主張信賴原則,阻卻責任,視個案情形而定。

3.今天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要哪時候請比較好呢?

建議可從現在開始委任,爭執刑事責任之成立,力求刑事不起訴,避免刑事起訴後面對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附帶民事訴訟,對方無須付裁判費,會請求相當誇張之金額。

4.對方會扣我爸的財產嗎?(爸爸名下有一棟房子我們家在住的,但是還有貸款幾百萬...)

對方要申請法院假扣押,若無法通過,或即使通過,亦可抗告,方可扣押財產

5.如果刑事無肇事責任民事也會被求償嗎?

若順利取得刑事不起訴,對方仍有可能提起民事求償,但其必須舉證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亦可經由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降低賠償金額。

為保障您自身權益,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最有利之策略及方針。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熊熊 102-12-01 14:50

律師您好: 我在於5月28日與一家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而在於5月30日收到了他門公司的教學教材產品,但由於我想要分批拿產品所以只拿了一小部分,而在於六月中旬又拿了一小部分教材,在六月中旬那天業務有聲稱六月底會再拿教材來給於我,但我等到七月中完全都沒有拿到任何一份,我就有打電去給客服詢問,而客服說會叫業務與我聯絡,但是我也沒有接到任何一通電話,由於我當時有調解過也有告過他們公司,但最近我找到一張切結書是對我不利的,上面內容為第一批貨出貨日期為鑑賞期開始,如有任何爭議,請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關. 而在切結書上面與我簽訂的業務已經辭職了,貴公司也沒有在另尋一位業務來與我聯絡,我想要問說如果我想要解除合約是否會有勝算,又或者我去法院提告的話有勝算嗎? 因為有人跟我提到侵權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教材是有時效性的,如103年度國家考試專用,又遲延給付狀況讓您無法順利準備考試,則您可以以對方遲疑給付為由,解除契約

2、倘若不符合上開時效性,則您可以請求賠償遲延給付之損害。

3、本文建議您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尋求協助。

joe7569 102-11-30 05:04

本人是大型重機駕駛,於5/26晚上行經新豐鄉新興路與大同路口時,本人直行方向由南向北行使,行經路口時由於雙方都是閃黃燈狀態下,到十字路口時有看到對方貨車準備左轉(對判表下方對方說是要左轉),當時本人已減速行使,但貨車並未立即轉完,所以本人繼續直行,本人直行已過路口時,就在剛到路口忽然左側遭受到撞擊,事後看照片,本人是車損是由左側油箱開始往後整個受損,對方貨車還有去衝撞路邊一輛違規停車的廂型車(廂型車已經自認倒楣和解),本人也已於本月21號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這部分,當時本人受傷有右側骨盆骨折,全身多處挫傷,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這是後來才發現已於11/07開刀重建),而當時警察初步研判表寫,他是未依規定讓車,而我則是未依規定減速,對方用近日有申請交通鑑定,於12/4日要去鑑定,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為何我會有未依規定減速的肇則?從那邊判斷我沒減速,去鑑定會時,委員問起減速之事情時,我是否可詢問委員如何判定我是未減速?但是我實際上是有減速,且本人是直行車,但為何對方保險說沒有直行車有絕對路權的這種事?對方保險就一口咬定我們要三成責任,但是由於對方這6個月來只有車禍第六天有來醫院看過,至此之後到第一次調解(10/15日)之間包括之後到現在也都沒有任何關心或慰問的電話,請問這部分上法院可否提出?而賠償問題對方保險修車費說還要算折舊,但是我上法院可以主張恢復原狀嗎?

鍾孟杰 (鍾孟杰) 102-12-04 12:26

您好:

警察所做的既然是「初判」,顯示只是在場處理員警就現場事故發生狀況所做初步判斷,因此您是否確實有於閃光黃燈前未減速的情形,則請靜候鑑定結果。 承上,責任歸屬狀況為何,最終仍賴鑑定結果以及法院的判斷(如果有提出民事訴訟的話),並非如保險公司人員所稱的3成與否。 沒有任何關心或慰問的情形,最多就是日後求償時,以對方不聞不問等情,在慰撫金上面做文章。 車輛修理費用確實在實務上市必須考慮折舊的情形。

以上,請參酌。

 

1.縱使直行車 但如果可以預見對方要轉彎 應該還是要減速慢行 否則還是會分擔一定過失責任 2.刑事部分只要對方確實有過失 檢察官就會起訴 不問你本身是否也有過失 3.過失責任分擔主要是指民事賠償部分 4.民事損害賠償可以主張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 但回復原狀還是有一定方法 如果要修理 實務上是一定會扣除折舊 否則如何回復原狀 是回復何時之原狀

102-11-30 04:05

昨日2013/11/29


我在往霧峰市區途中遇十字交叉路口,我為幹道而對方為支道(筆錄已確定),


看到對方的時候已僅止2公尺左右距離,我鳴按喇叭與剎車減速


但對方完全沒有反應與減速直接往我車右側後方撞上,致使雙方摔車,

 

我車速約40(筆錄已定),對方筆錄我並不知曉,但依目測應該40~50,並且疑似使

手機。我當下請朋友報警、本人叫救護車處理,未料對方竟鎖骨斷裂,我待在醫院處理我

的傷勢,並之後過去聽取病情,對方肇事者親口對我說明他在觀看右側,而我是左

直行車,所以完全沒有發現我。


後來我欲離開,跟肇事者先生說道:那我們等傷好了之後再看要怎麼處理。

但對方的家屬(丈夫)另一位疑似父親的人卻對我惡言相向,那為疑似父親

的人對我說:請你馬上出去醫院,不然你會出事。


本句話重複了3次有餘,現場有大量醫生與護士包括我朋友在內的證人

 

第一:

請問我有肇事責任嗎? 若有我可能的肇事比例是多少?

第二:

請問我要告對方那位疑似父親的人恐嚇應可成立?

 


被撞好聲好氣跟人家處理事情,結果到頭來還要被對方家屬恐嚇

真的氣不過,打算明天去警局先行提出恐嚇告訴,還請各位前輩解惑。

 

肇事責任歸屬,地檢署,法院原則上還是看鑑定,另外那句話是否構成恐嚇,因此話的內容,到時他可以有很多辯解的說法,所以要說他恐嚇還要配合當時的語氣,表情等其他因素來論述,且要證人確實能證明,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102-11-30 13:4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肇事責任歸屬,地檢署,法院原則上還是看鑑定,另外那句話是否構成恐嚇,因此話的內容,到時他可以有 ... (恕刪)

 

有關於車或部分:

基本上我是完全照事發狀況陳述的,沒有任何誇大或不實,

更我機車飛出撞擊處近4~5公尺,料想對方車速必定不低。

但對方受傷比我嚴重讓我有點擔心,

是否可憑藉我給予的資訊幫忙判斷大致肇責呢? 我只是需要一個心理準備。

 

感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恐無法給予精確之肇則分析,因為必須視現場狀況而定,又,行經路口時,倘若是無號誌路口,則兩方都要減速慢行,則雙方可能都有肇責,而就您所述,是對方追撞您的車輛又後處,且又是支道,因此路權應該屬於我方,上述僅供參考,仍應先以肇責鑑定為主。

joe7569 102-11-30 03:36

本人是大型重機駕駛,於5/26晚上行經新豐鄉新興路與大同路口時,本人直行方向由南向北行使,行經路口時由於雙方都是閃黃燈狀態下,到十字路口時有看到對方貨車準備左轉(對判表下方對方說是要左轉),當時本人已減速行使,但貨車並未立即轉完,所以本人繼續直行,本人直行已過路口時,就在剛到路口忽然左側遭受到撞擊,事後看照片,本人是車損是由左側油箱開始往後整個受損,對方貨車還有去衝撞路邊一輛違規停車的廂型車(廂型車已經自認倒楣和解),本人也已於本月21號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這部分,當時本人受傷有右側骨盆骨折,全身多處挫傷,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這是後來才發現已於11/07開刀重建),而當時警察初步研判表寫,他是未依規定讓車,而我則是未依規定減速,對方用近日有申請交通鑑定,於12/4日要去鑑定,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為何我會有未依規定減速的肇則?從那邊判斷我沒減速,去鑑定會時,委員問起減速之事情時,我是否可詢問委員如何判定我是未減速?但是我實際上是有減速,且本人是直行車,但為何對方保險說沒有直行車有絕對路權的這種事?對方保險就一口咬定我們要三成責任,但是由於對方這6個月來只有車禍第六天有來醫院看過,至此之後到第一次調解(10/15日)之間包括之後到現在也都沒有任何關心或慰問的電話,請問這部分上法院可否提出?而賠償問題對方保險修車費說還要算折舊,但是我上法院可以主張恢復原狀嗎?

joe7569 102-12-01 02:38
回覆 joe7569 的發言內容:

本人是大型重機駕駛,於5/26晚上行經新豐鄉新興路與大同路口時,本人直行方向由南向北行使,行經 ... (恕刪)

律師可幫忙解答一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在鑑定委員會表示已經有減速,但是當時是遭攔腰撞上(本文推測),該次車禍與是否減速也沒有關係。

2、有關修繕費用的部份,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有折舊的,如有涉及零件更換才有。

3、倘若對方均無誠意處理此事,本文建議您就告到底,並於刑事程序中表達對方均漠不關心,希望可以從重處理。

米醬 102-11-27 23:02
之前網路上分享下載網址(是複製別人的) 不過 我已經很久沒有再用了 我也忘了刪掉 我也沒有收錢什麼的 只是單純的分享 前天剛錄完筆錄 面對問題 我都很老實的說出來 之後我問了 做筆錄的警察官說 這個會怎麼樣處理會不會很嚴重 他說不算很嚴重 只是要看警察官怎麼判 付不起錢是不是會被關

那麼我是否會被關? 如果要付是要多少? 有心想要改 現在我也叫客服人員幫我關網誌了 這次我學乖了 再也不會去分享幹嗎的了 請律師們說明一下 拜託了 我只是想知道 會不會很嚴重
有要付什麼責任? 還有今年19歲

 

補充

我是以無名方式分享下載網址的、是以某個論壇複製下來的、大概的格式 http://www.wretch.cc/blog/ayasoraacg/34010095、像這樣子、這樣子也算是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還有損害賠 償、刑事責任?家裡的人都知道,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判,還是會判很重嗎?

Mimmy 102-11-27 13:10
我日前上班途中與身為家管的對方發生車禍, 我與她都是騎行機車,我們平行直行,但她突然想直接左轉,但她卻矢口否認左轉。 我行駛於她左方,她撞上我的機車後方,以致機車倒地,雙方皆有受傷。 我當時有乘坐救護車至醫院,而她是自行前往醫院救醫。 我想請對方賠償機車受損,她只願意賠償我一半費用。 我認為我沒錯,為何她說我也要負一半責任路口監視器因為施工,未拍攝。 我因為受傷也導致我工作的不方便。 這時我應該怎麼辦,懇請律師幫助,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發生7日後,您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現場圖、現場這片,30日後可以聲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肇事責任

2、待肇責釐清之後,您就可以蒐集相關的單據,向對方索賠,又有關因為受傷不能工作之損失,您必須取得診斷證明書證明。

3、倘若雙方遲無法和解,則您可以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於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您好,建議你先提告過失傷害之後,並且聲請車禍鑑定,等鑑定報告出來之後,就知道該怎麼處理,現在都是各說各話而已.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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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 102-11-26 23:50

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處十字路口右轉時與一輛路旁想過馬路的機車發生事故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方沒有任何違規 綠燈右轉超速行駛在自己車道

對方在右轉路口旁衝出來要過馬路對方號誌燈為紅燈道路有雙黃線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不願做賠償還賴我是造事者說從小到大沒看過被撞還要做賠償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Nico 102-11-26 23:31

想請問一下

我在一處十字路口右轉時與一輛路旁想過馬路的機車發生事故

事故地點十字路口視線不佳沒辦法看到出彎口的路旁狀況

我方沒有任何違規 綠燈右轉超速行駛在自己車道

對方在右轉路口旁衝出來要過馬路對方號誌燈為紅燈道路有雙黃線

我是在出彎口跟對方擦撞根本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跟對方約警局談第一次就放我鴿子

之後主動聯絡對方談合也不接受

不願做賠償還賴我是造事者說從小到大沒看過被撞還要做賠償

請問我真的如他所說是造事主因嗎?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不管對方有無違規就認定是主因吧?

我看了網路許多文章有些會提到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會不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成造事主因呢? 我跟本沒有時間煞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地方是公益彩卷行想看監視錄影是否可以?

我只想好好跟對方和解對方只要賠我車損部分其他醫療什麼的我可以不追究

我如果有我的責任我也願意負責但是不想變成代罪羔羊的感覺畢竟我沒有違規

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一下

PS.後天是事故30天會去申請初判表...

您好,不用擔心,如果你沒有肇事責任,法院不會判你賠款的,如果初判表對你不利,你還可以聲請鑑定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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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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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發生7日後,您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現場圖、現場這片及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肇事責任,等肇責釐清之後,您就可以相關的單據,向對方索賠。

2、倘若對方遲不願意語您和解,則您可以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於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民事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