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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 105-02-17 08:35

律師您好,請問我有一間房子持有2/3的產權,那我想把它賣了,而另一個1/3的持有人我也存證信函告知他優先購買權,若他不理會不出面,我的買賣會因為他沒蓋印章,而造成產權不明無法過戶嗎?

你好:

買賣契約債權契約,只要對於價金、標的物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第1項規定,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惟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 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故不會有無法過戶之問題。 地政機關通常會要你切結就直接辦理過戶登記,無須擔心。
阿兵 105-02-16 14:21
請問我無前科 未無持有毒品 有驗出毒品反應 有跟檢察官坦承用過毒品 本案送觀勒 ... 我工作好不容易可以穩定來 不讓家人擔心 很努力工作 但我很害怕擔心送觀勒 沒了工作會又要失業 有可以不要送觀勒嗎?? 謝謝 T.T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6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2-16 11:21
親人過世有債務房子是共同持有.會追嗎?.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會繼承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須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若遺產(動產)因繼承變成公同共有分別共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會請求清償債務、返還借款,拍賣該動產。 若動產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只要繼承人已履行被繼承債務清算義務,原則上不必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責任,只要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則可,遺產已無剩餘,債權人就無法再請求清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12:56

您好!

如果動產是死者所有,應用來清償債務,否則該動產有可能會成為債權人追償的標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的 105-02-16 10:21

各位律師您好:

我父親前陣子病逝,有留下部分土地但無現金等遺產,因父親再世時有跟會,而之前因父親住院需要用錢,所以我在父親同意取用下標下會作為醫療費用,現今父親病逝這筆會錢是否算為父親的債務,約莫30萬左右;而我與養母同為繼承人但養母認為這筆費用應該有我個人負擔。可是在父親生前早已有討論如果父親病況需持續住院而無現金可用時同意販賣或銀行借貸父親土地作為醫療費用,但父親現在過世養母就說父親土地已由我跟她共同持有但這筆會錢的債要我個人支出,我覺得不合理想爭取公平一人一半負擔這筆支出,且我父親的土地公告地價總額大於此筆債務,因為我只知道繼承不能只繼承有利益的部分,應該是利益跟債務都得繼承不是這樣嗎。所以我想去地方法院申請判決不管是土地或是債務都應該是兩人共同承擔及繼承,主要也因養母直接嗆明除非法院判決她得拿出一半費用不然他都不會拿出任何金錢,想請問律師可以跟我說,我該用甚麼名目去遞狀紙,讓法院來裁判。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詳細程序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合會會首會要求你們在遺產範圍內繼續給付會款,且會首可任意向任一繼承人、全體繼承人請求一部或全部。 內部關係上若無特別約定,則依應繼分繼承權利義務,就債務部分每人二分之一,你若墊付可以請求養母償還。
阿的 105-02-21 01:5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若目前已辦理完成繼承手續包含土地過戶等,還可以去申請限定繼承債務責任嗎?
土地所有權目前為我與養母的共同持有。 
105-02-15 22:59

因朋友沒有台灣身分證,現居地也不在台灣,故無法在台灣開立證券戶,因此委託我代開證券和資金戶頭供他操作股票

目前查到可能有幾點疑慮:

被當作人頭戶 若對方融資融券失誤須背負法律責任違約交割會影響信用 相關稅收問題

預計對策如下:

被當作人頭戶:存簿、印章、提款卡都由我持有,該銀行帳戶只能轉入無法提領 若對方融資融券失誤須背負法律責任:開戶時限制無法進行融資融券,只能現金交易 若違約交割會影響信用:對方將信用額度超過預計操作額度的信用卡讓我持有,若遇資金不足可逕自補上 相關稅收問題:對方將負責增加所得稅和補充保費

請問是否可能有其他刑事民事問題?或者有甚麼原因我不應該借朋友帳戶?


阿兵 105-02-15 18:36

請問我無前科 未無持有毒品 有驗出毒品反應 有跟檢察官坦承用過毒品 本案送觀勒 ... 我工作好不容易可以穩定來  不讓家人擔心 很努力工作 但我很害怕擔心送觀勒  沒了工作會又要失業  有可以不要送觀勒嗎??    謝謝 T.T 

您好:

建議儘速具狀向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避免遭聲請觀察勒戒

1.  就閣下所述涉犯毒品勒戒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法律研究者 105-02-15 21:25

大大您好 就你所遇到的情況 若是有用對方式

             還是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才不會影響到你的工作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

如果是初犯,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代替勒戒,也就是按時到醫院檢察跟拿藥而已,可以於開庭時向檢察官遞狀聲請,若有需要代寫該訴狀,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5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5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隆 105-02-15 14:44

您好,前地主兄弟(A男)之間共同持有土地,因與兄弟之間產生糾紛,走法院途徑之下,前地主的兄弟(A男)告按鈴控告前地主(B男)後,被法院判決前地主的兄弟(A男)敗訴,法院執行土地分割,前地主(B男)因而獲得八分之一的土地,前地主(B男)用空心磚將其土地圍住,前地主的兄弟(A男)重蓋房屋後,利用前地主(B男)之牆壁搭起鐵皮屋與車庫,並鑽前地主(B男)之牆壁,私自埋設排水管,將水引至前地主之土地上。在幾年前,因故過戶給我,我與前地主兄弟是鄰居,日前整修其過戶土地時,才發現前地主之兄弟鑿穿牆壁,私自埋設排水管,並把廢水排放到我的土地上,所以我就把管路用水泥封住,但不料前地主兄弟卻又私自鑿穿,又把廢水排放到我家土地,多次之後,不堪其擾,我直接拿噴火槍,直接把附在牆壁裡的水管直接燒除,引來前地主兄弟的太太不滿,說我侵占她的土地,說這排水管早就存在了,要去法院告我,要讓我上報,我直接跟她說,這是我的土地,這是我的牆壁,不要把廢水排過來,我只好直接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警察處理後說,排水問題他無法處理,這要找環保局,他會幫我轉通知環保局來處理,另外,在整修時又發現,前地主的兄弟更私自打掉前地主圍起的牆壁,搭起小木屋占用土地,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你好:

所有占用土地、牆面之情形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返還土地。 排水問題可依民法第767、777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對方是否有竊占或毀損之情形目前尚未釐清,在此之前你擅自破壞排水管線可能會有毀損之問題。
建隆 105-02-15 16:00

律師您好,那我目前該怎麼做?才能自保?我只是希望不要再把廢水排放到我家門前了,也有請環保局來處理,封掉我這邊的排水管線了,對方那頭說不是排廢水,所以沒封。

沈恆 (沈律師) 105-02-15 16:47

您好!

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拆除占用土地的水管,並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除了採取司法途徑救濟外,最好盡量避免直接衝突或破壞對方的物品,否則可能引來刑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建隆 105-02-16 00:29

感謝沈律師的回覆,另外,想請問我現在想裝監視器,來監視自己的土地與住家,怕被惡搞,是否可以嗎?破壞水管是因當時一時情緒不穩,看到又被鑿洞,才會想去破壞水管,但我破壞的水管是屬於埋設在我的牆壁裡,環保局來時,對方說水管不是她們埋設的,不承認有排水過來,所以我這樣還算是破壞他人的物品嗎?我確定那道牆壁是在我的土地上,所以牆壁是屬於我的。

精靈 105-02-08 13:50

一開始是有一次大家回外婆家在聊天,我表姊夫說表姊愛吃太陽餅,我爸只是回說,你老婆愛吃就常買給他吃啊~那個也不貴!我表姊夫自己會錯意,覺得我爸看不起他,在笑他沒錢,就突然站起來嗆聲,我爸不想理他,離開客廳走到餐桌那,表姊夫還追過來,作勢要打我爸!還嗆了一句:你要不是我老婆的小姑丈我就打你了!

後來我爸實在氣不過,去到表姊夫家,想找表姊夫的媽媽理論,讓他媽媽知道自己兒子到外婆家做出這種事!誰知當天表姊夫休假剛好在家,表姊夫一看到我爸就勒住他脖子把我爸架出去!在外面騎樓扭打!(這段過程爸爸的行車紀錄器有錄到音!***但是錄音是去年5月份的)!因為表姊夫那時候有嗆一句,一定會找我爸輸贏!還說以後見到我爸,見一次打一次!

昨天除夕夜,大家照慣例在自家吃完年夜飯會回外婆家團聚,表姊夫先到,還一直揚言見一次打一次!我們到了之後,媽媽先走進去,表姊夫問我媽說:你老公有沒有回來! 我媽說有!表姊夫馬上站起來要衝出來打我爸,我剛好走到門口跟表姊夫碰到面,我擋著不讓他過去,他就把我推開,然後跑過去跟我爸扭打在一起!

我爸有報警要把表姊夫趕走,因為當初去備案的時候,警察有說,媽媽戶籍還在外婆家,他有權可以叫警察趕走表姊夫!但是警察來了之後?,媽媽不是所有權人,因為外婆總共五個孩子,加上它總共分六份,二舅過世了,他的的那份又分給他四個孩子!那如果這些共同持有人超過一半都不歡迎我表姊夫,是不是可以趕他走?還是一定要土地權狀掛名的那位才能趕走表姊夫?

爸爸去驗傷,驗傷單開的是,頭部鈍傷,鼻子鈍傷,請問這樣大概會怎麼判?

因為表姊夫是個笑面虎,警察來了之後他聲稱他沒動手,但是我們都有看到是他先衝出去勒住我爸的!還故意在警察面前激怒我爸,要讓我爸講話激動無理,然後自己表現的一付受害者的樣子!要怎樣才能讓他不要再回外婆家?

房子持分家暴無關,請協助家人以家暴處理,並就傷害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8 18:12

您好,提醒您傷害部分的告訴期只有六個月,因此若以超過六個月,恐無法再提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8 19:04

您好,

 

1、請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表姊夫再接近父親。

 

2、房子所有共有人自然也可決定不讓其他人進入房屋內,若表姊夫硬要闖入,可報警處理並提起侵入住居罪。

 

重點應該還是以聲請保護令才是最有效解決之方法,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並可對表姊夫提起刑事傷害恐嚇等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8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向地檢署提出對被告傷害告訴。

一、第一件事就是要保護家人的安全。

二、可以隔離要儘量隔離。

三、傷害部分除了驗傷單以外,至少還要有證人證明表姊夫有動手,如果都找不到證人,還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四、放話見一次打一次這個部分是恐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提告後就算是和解也會繼續辦到底。

五、家人可以和解和解,如果不能和解寧可不要見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liuhs 105-02-04 21:28

各位好:
請問各位幾項問題家族有一筆土地長輩在世前二年就出租,當時,我佔75坪,A親戚佔3成,長輩當時佔6成,出租給兩間當倉庫,但由承租方自行蓋房租金承租方便宜點,長輩當時把兩間倉庫地上物掛在A親戚的名下
因最近長輩去逝,目前繼承土地,我佔三成,對方佔七成,是共同持有土地請問:1.租金分配為何??2.如果對方不給,我可以從刑事民事進行訴訟嗎?3.民事裁判費如何計算?律師律師費又如何計算?(民事)
懇求各位指點  謝謝

你好:

依照兩年前租賃契約之比例收取租金,當時你占1成,繼承後變成3成,所以可以請求給付3成之租金。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租金。由於有租賃契約存在屬於有權占有目前看不出來有何竊占之犯罪行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的1%。 律師酬金有採取審級收費或以時收費兩種方式。
liuhs 105-02-04 22: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徐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但仍有幾處不明之處,可否詳細說明?
           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的1%。
             訴訟標的價額是指租金還是土地總價?

           2.目前地上物是他的(由承租人出資蓋的,地上物是在他名下),但地有1000坪,分租給兩個人,依一般的判決,我們可以要求多少租金?
           3.目前合約共租十年,十年後,如果再出租給別人,我們只有地,他佔7成且地上物是他的,是否可以要求分租金?(十年後的租金價格高於目前)

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以請求之租金來計算裁判費,而就土地上之建物,您所能請求者應是以您的持分來計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uhs 105-02-04 23:24
律師 感謝您的回覆
1.關於持分的部份,我僅佔土地的3成,對方有地上物及七成土地,但地上物可能只佔五成左右,地上物的價值遠低於土地價值,一般法院判決是用總價值的持份來分或其它方式?
2.日後約到了,因為他佔2/3的地,所以他有出租權,可以租給別人,十年後租給別人,我們可以要求多少租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解決,或許可以考慮請求分割土地,否則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可能都不會太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4 23:58

您好!

如果您與A是共同繼承長輩的遺產,因為地上物是長輩掛A名下,應該也是長輩的遺產,您應依繼承比例對地上物亦有所有權。因此,租金可依您與A所有房地總價值的比例去計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uhs 105-02-04 23:59

感謝  謝律師的回覆

1.分割這條路基本上是不能走,第一金額過大,第二還要避開地上物,

   所以根本不能走這條路

2.租金的部份,如果全部有30萬月租,那大概可以拿回多少?
  地上物是他的,我只佔3成地.

 

謝謝

 

liuhs 105-02-05 00:03

律師 您好:

當初是大家委由他出面進行出租事誼,但他跟長輩說,如果屋子再掛在你名下,那遺產稅會很多?
承租時A親戚有3成的地,長輩有6成的地

所以就把承租人蓋的房子掛在我A親戚那裡,這樣可以追溯嗎??
承租人直接把房子登記在我A親戚那裡,並不是長輩那裡,這樣很難追討吧?

 

謝謝

youliyi 105-02-03 22:20

您好,有幾個問題向您請教:

1.有一塊土地約300坪及建物,為父子共同持有分割,父親欲將土地賣出,是否需已成年之兒子同意才能售出?同意的定義為何?

2.若父親單方面找仲介談出售相關事宜,委託仲介並已談好出售價格,並已簽契約書,仲介付200萬之訂金予父親,契約內容若毀約須賠200萬給對方(仲介),在兒子不同意售出之情況下,此種契約內容是否有效?

敬請撥冗回覆,感恩!

 

不好意思,再補充下列情形

3.土地房屋父子各持分50%,且土地被一方(子)拿去抵押貸款中,土地欲賣出全部。

4.父親約半年前中風,致現在講話不清楚,頭腦思緒亦受影響,考慮欠周詳。

5.如果不想賠償200萬的違約金,應如何主張使契約無效?

 

你好: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父親若欲出賣其應有部分無須兒子同意,但要通知兒子,兒子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若父親要出賣整筆共有土地,則必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辦理,若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無法處分整筆土地。 同意係指知悉要出賣土地,並願意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物權讓與契約及辦理登記過戶。 銷售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與父親是否取得兒子同意無關,若將來兒子不同意出賣整筆土地,父親會違反契約約定,除退還200萬元定金外,還要再賠償200萬元給仲介,在取得兒子同意並確定會履行契約前,切勿與仲介簽訂該契約,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出售全部土地,則仍需對方同意,同意不限書面,口頭也可以,而父親未經兒子同意即出售,則會有無權代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23:25

您好!

您並未說明雙方持分比例為何?及父親是出賣應有部分或整塊土地?不同的前提會有不同的結論。 父親如果僅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自己決定即可,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亦不會違約。 父親如果要出賣整塊土地,需其應有部分超過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2/3,才能自己決定,否則需得到共有人同意。如果父親應有部分不到2/3,共有人又不同意出賣整塊土地,則無法辦理過戶,但契約仍屬有效,父親會構成違約賠償買方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約都會有效

但沒有共有人之同意是無法移轉土地

所以契約有效與否跟能否履行契約是兩回事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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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ASME 105-02-01 18:04
三年前向法院標得一點交社區型的的透天法拍屋,三年期間都是出租使用,近來因要出售,突然發現所持有土地後方土地公廟佔用約三坪土地,因為當初是透過法院標得的點交物件,卻發生土地產權不清的問題,請問該如何處理?可向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您好: 如果您土地權狀上所記載的面積,與法院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面積相同,法院的拍賣程序就沒有問題。因為法院已經將土地、建物點交給您,地政機關也已將土地、建物登記為您所有。 至於土地後方土地公廟占用的問題,您可以先請地政人員測量後,持測量圖請廟方拆屋還地,或請廟方購買占用部分土地,以解決雙方的爭端。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1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法院無關,應向廟方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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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1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法院無關,應向廟方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本件仍然可以向廟方請求拆屋還地,以免土地侵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ASME 105-02-01 16:05

三年前向法院標得一點交社區型的的透天法拍屋,三年期間都是出租使用,近來因要出售,突然發現所持有土地後方土地公廟佔用約三坪土地,因為當初是透過法院標得的點交物件,卻發生土地產權不清的問題,請問該如何處理?可向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6:21

您好,

 

1、通常法拍屋係依房屋現況為點交,無法向法院請求甚麼權利。

 

2、可向土地公廟請求給付過去五年之租金、未來之租金,也可請求其拆屋還地並請求相關費用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Pei En 105-02-01 15:50

(急!)真的很急!
你好,想請問各位律師,我11月中被抓持有安非他命及吸食器(臨檢自行拿出),當天晚上做完筆錄,也坦承吸食,同意驗尿及抽血,在看守所住了一晚,隔天下午到地檢署開庭,因須負擔房子車子貸款及養育2個孩子(8歲),開庭當天檢察官詢問都誠實回答,當下也像檢察官求情不能進勒戒所,後裁定釋回。當天因沒去上班,穩定的工作沒了,現在打著臨工,月收入僅之前一半努力撐著…
這兩天收到傳票,內容:
應到案日期:2/3
備註:本案擬進行戒癮減害計畫,由台端前往指定之醫院進行代替治療法,請務必到庭應訊,以維權益,入台端未到庭,本案將改依一般程序追訴,請務必到庭。
請問:1、這樣內容是確定戒癮治療了嗎?  2、開庭當天會再驗尿嗎?被抓那時候現在還驗的到嗎?  3、第二頁附件第二格第一行寫:開庭後於指定時間內繳納第一期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2萬5000元。
3-1、第一期?那總共有幾期?得繳多少錢?
3-2、期間內是多久?
3-3、當時工作丟了,現待業,靠著打臨工(每天半夜幫人搬貨到清晨)維持生計及負擔每月該繳的費用,而這兩個月因為收入不足以繳貸款及開銷,也因此向朋友借了將近10萬元先繳了貸款…如果真的不夠錢…可以分期繳納嗎?我該怎麼申請?
麻煩各位律師…因時間接近…請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1 16:14

您好,

 

就是予以戒癮治療,不用勒戒;戒癮治療期間都會驗尿,視醫院將檢驗標準設多高,最多幾天或一兩周內吸食會驗到,不可能驗到幾個月前吸食的情況。分期繳納罰金可向執行檢察官提書書面之狀紙聲請,有何疑問也可向該股書記官以電話詢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1 1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按時報到開庭,並配合相關療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1 1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按時報到開庭,並配合相關療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23:58

您好!

這是檢察官同意您緩起訴進行戒癮治療,不用勒戒,您應按時報到開庭,並配合相關療程,戒癮治療期間隨時會驗尿。詳細的緩起訴內容及金額、分期方式等,應參閱緩起訴處分書,或打電話問書記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企鵝 105-01-30 15:25
此人於民國92年 1月和負責人王丁慶簽立海閣林合夥預定契約書,現在想把持有股票轉換現金,殊不知要如何處理,煩請告知,謝謝.

你好:

若是合夥契約,可請求退夥,並結算損益後分配財產。 若是公司股分,則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要先釐清是何種型態之公司。
企鵝 105-01-30 21:51

可是我不知道要如何向海閣林公司請求退夥,我連判決結果都不知道,更不知道海閣林公司是生?是死?我是否能知道哪裡是在處理海閣林公司的地方.煩請能告知. 

沈恆 (沈律師) 105-01-30 23:47

您好!

如果是合夥,您應該寫存證信函合夥人,公司不會死亡,公司登記狀態可向經濟部查詢。如果您完全沒概念,可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企鵝 105-01-29 16:21

此人於民國92年1月和負責人王丁慶先生簽立合夥預定契約書,如今想把持有股票變現金,殊不知如何處理,煩請告知,謝謝.

joy 105-01-28 17:33

您好:

本人名下一間房屋租賃與他人(持有台灣護照,自稱無身分證,來自香港),因該房客積欠房租8個月,後本人與房客終止租約,該房客搬離同時簽立商業本票乙紙作為付款之保證.爾後均與其能聯絡上.該本票上有發票日,兌現日,發票人簽名蓋章及身分證字號,但無地址, 可否持憑該本票向法院申請裁定?向那一個法院申請?煩請賜教,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18:49

應向本票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但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或其他地址,則應以發票人住所地為付款地,向發票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小高 105-01-27 15:03

之前妨礙自由現在還在保護管束期間

然後檢察官要起訴持有二級甲西甲胺酮

這樣會怎麼判?驗尿是陰性 !
罰錢還是? 

您好:

1.若您是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者,在保護管束期間,持有2級毒品,因此恐遭撤銷保護管束緩刑之宣告,並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2.因為係認定您持有2級毒品,而非吸食2級毒品,因此即使您驗尿係陰性,仍不會影響您持有之事實,此外,若檢方能證實您除了持有更有販售事實,判刑恐加重許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7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之前保護管束可能遭撤銷,執行原本之刑罰;起訴持有二級毒品之部分,可嘗試請求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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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呆呆 105-01-25 07:51

您好,本人有土地要出售因持分超過2/3固要對另1/3的持有者寄送存證信函,請問是否要先找到買家再寄存證信函呢?另外存證信函的內容該如何寫呢?以上請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09: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找到買家之後,依據買賣條件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才是正確的作法。

2、於存證信函中並要告知相關法律關係,依據規定通知優先承買,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小海 105-01-22 21:54

小弟因為持有淨重0.079的安非他命被起訴

沒有任何前科 然後11月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上面判決說 拘役肆拾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應該是不用開庭等執行書就好了吧?

為什麼我的保證人卻在今天收到通知書說2/16要帶我到案接受執行 是執行什麼呢?是繳交易科罰金嘛?

如果是的話 當天就要攜帶四萬塊是不是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2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當日未到案執行,繳交罰金,保證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將會被沒收,故會提醒保證人,帶您到地檢署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判決除非有上訴,否則並不會改判,您可以打電話給書記官詢問原由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馬 105-01-22 10:01

大家好,我在前幾天在網路上接洽了一位黃姓賣家要買演唱會票,和對方談了一陣子對方也有拿出一些證據讓我相信並且有和我承諾可以先付一半訂金另外一半等票到我手上再付清。

我承認我太衝動的就匯款8000至對方提供的帳戶,隔天PTT有網友提出怡問說認為該黃姓賣家一票多賣並且用好幾個帳號行騙,當下先打去銀行舉報問題帳戶並發現同時已有5-6位受害人通報,銀行有幫忙三方連線連絡到該帳戶持有者(黃小姐),她宣稱他不知情,她是提供了自己的帳戶給另一位賣家,對方告訴黃小姐她是香港人一行人要來台灣看演唱會,請黃小姐幫忙和賣票給香港人的賣家交易請黃小姐給他帳號,香港人會匯錢給黃小姐 ,請黃小姐再幫忙交給那位賣家。

所以黃小姐都認為我們匯到她帳戶的錢都是香港人匯的所以不疑有它的幫忙領出來並且拿現金給在台灣的賣家。

並且她說和我們接洽的也不是她本人,而是"香港方"冒用資料假伴跟我們接洽的,所以黃小姐主張不是她騙我們錢,並且說她也去報警一切就法院上見!..

當下我們已經報警,並且打算再告民事訴訟。讓刑事民事同時進行

並且黃小姐是否被詐騙應該由黃小姐本人去報警調查,我們我針對的應該是我們錢進到了她的戶頭並且她動用了對嗎?

**請問一下,這樣的案件,黃小姐是否有義務歸還我們錢呢?

畢竟錢是轉帳到她的戶頭並且經由她的手把錢領了出來,她的"以為"是香港人匯的在法律上是否不能當作他的說詞呢?

還有想請問 我們是否該等報警的刑事案件走完再被動的走民事呢?

**假設我們在不請律師的情況下有辦法開庭嗎?我們會吃虧嗎

你好: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就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雖然辯稱也是受害者但要提出客觀之證據檢察官、法官相信確實有受害之情形,才有可能脫免刑事責任,現階段你只要針對黃小姐即可。 可在偵查中請檢察官移付調解,若不願意調解,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有可能。

一、提告刑事聲請與對方調解吧。

二、對方其實也是被害者只是司法上及被害者的立場不太願意相信就是。

三、最便宜的做法是告她後在地檢署表示要與對方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孩子 105-01-17 23:54

請問~目前我有一件被恐嚇的案件

已經開過一次偵查庭,也有證人

只是恐嚇的部分對方還堅持有爭議

因為我也有看過精神科,檢察官要求我要去準備診斷書

請問用途是下一個什麼步驟要用到?

(我還沒被通知接下來是要做什麼...)

診斷書要特別開訴訟用的才行嗎?還是一般的就可以了?

我看費用好像差很多...><該怎麼跟醫師說呢?

謝謝解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8 00:35

您好,

 

1、應是您向檢察官表示因為遭對方恐嚇致你心生恐懼、精神上出現疾病之情形,檢察官才會要你出具醫師之診斷證明。

 

2、基本上開甚麼用途的診斷證明功能都一樣,有些醫院也沒有區分甲種或乙種診斷證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診斷書的話醫生開的即可。

二、如果要統計司法較偏重那個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的話可以試著查判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家勝 105-01-14 20:17

想請問各位律師 因在去年8月份得時候有被抓持有3級k他命
但裁罰單遲遲沒收到 已經超過3個月以上  因怕強制執行也沒去上課
請問這樣要上哪查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4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三個月不算是很長,可以向員警查詢案件狀況。

2、會由罰鍰及講習,不過應該不影響您的日常作息,倘若怕收不到通知,可以陳報通訊地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也可以直接以電話向員警查詢目前進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劉 105-01-12 15:05

您好:
我家有一塊地,是媽媽和大伯共同持有,因為地處偏僻所以偶爾才會去看一看,最近媽媽去看土地時發現土地出租了,但是我媽卻完全不知情,請問要怎麼做?是不是因該報警?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你好:

釐清是何人出租共有土地。 若是第三人出租無權占有你們的土地出租牟利,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若冒用你們的名義出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報警處理。 民事上,第三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無從拘束你們,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返還土地出租之利益。 若是大伯出租土地牟利,則要釐清你母親使否有授權大伯管理共有土地或同意出租,否則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出租共有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但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其人數不予計算。若不符合條件,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再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大伯主張權利。 至於大伯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看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阿平 105-01-12 13:00

 

日安 抱歉冒昧打擾您 想跟您諮詢有關土地強制分割問題 一塊共有地有14人持分,個人持有10分之1,我們持分範圍上面的主體建築物已蓋有60年,以前老房子,有權狀但無建築執照(有新增建部分建築). 現在提出強制分割,因須分擔新聘道路(我們雖不須使用,但知道要共同負擔),如此一來,持分範圍就會減少,請問: 1.新闢道路是否會登記所有權?   是否由共有持有呢? 2.因擬設新闢道路兩條,分別由不同共有人使用,請問可主張只分擔鄰近的新闢道路持分嗎? 3.請問有假性分割嗎?可先進行假性分割,再協調嗎? 4.我們想保有現在使用/持分的範圍,也願意以合理價購買,請問該如何協調出圓滿結果呢? 5.請問此類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以上   懇請賜教 萬分感恩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1-12 13:16

1.新闢道路會登記所有權,由共有共有 2.可主張只分擔鄰近的新闢道路持分 3.請問你所謂假性分割的定義,法律條文並無該概念,要看是哪一個專業領域的名詞以及其概念意涵 4.想保有現在使用/持分的範圍,也願意以合理價購買,問題是合理價常常是見仁見智,要協調出你想要之圓滿結果,無非是利益跟需求,如果你能提出對方認為合理且滿意之價格,自然很有機會達到你的目的 5.此類案件,律師收費標準會因案情繁易以及諸多因素影響,建議提供資料與律師詳談而定 6.另外,本件你只詢問原物分割之方式,如經法院判決,尚可能有變價分割之方式,以及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分割方式

你好:

通常會裁判分割讓道路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讓使用道路之人都會有持分。 可提出對你有利之分割方案,若你只使用一條道路進出,方案只就該部分維持共有,其他部分歸入你單獨所由之範圍受分配裁判分割沒有假性分割的問題,只有大部分共有人對於分割方案是否有共識的問題,若無共識分割共有訴訟會耗費非常多時間。 由專業人士在共有人間先進行協調,取得大多數人共識後向法院提出分割方案。 視標的金額、共有人多寡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若共有人數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若有購買意願之共有人可參與投標,結束共有之狀態,較利於土地之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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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若共有人數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若有購買意願之共有人可參與投標,結束共有之狀態,較利於土地之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1-12 16:24

您好!

除前面幾位大律師意見值得參考外,您所述10分之1的持分範圍上面有建物,應是共有人間定有分管契約,則分割方案應可參考分管契約再略為調整,較容易有共識達成協議。否則只能交由法官裁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懂講 105-01-12 00:11

你好~

父親與大伯過世後,留下一筆土地(兩人共同持有),繼承者為兩位堂兄及哥哥跟我~

我一直以為土地還在父親與大伯名下,所以我對繼承土地更名的事,未多加留意~

今年初我無意中得知土地已經過戶過戶到堂兄及哥哥名下,我問哥哥我該繼承的那份呢?哥哥跟我說:我那份土地他用120萬買下了,其中的100萬我幫你拿去買土地房子周邊的道路,20萬幫我還給親戚了,我跟哥哥說:我並沒有住在這邊,房子是你們自己蓋的,自己使用,應該你們三人去負擔,而跟親戚借的20萬,我當初就跟親戚說好按月分期還,親戚也同意阿,更何況我根本不知賣地給哥哥的事,土地上蓋的房子也沒分給我阿,為什麼房子周邊要用的道路要我出一份錢阿,看土地不用走那道路買那道路,只是為了你們蓋房子住那邊出入方便。

我想請問的是:我該如何拿回屬於我的土地,若是非要上法院,那我是要以甚麼名目告他們

謝謝解答。

你好:

若當初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並未授權過戶土地及購買道路用地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民事上係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要發函拒絕,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登記回你的名下。另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規定請求。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哥哥,說明事態之嚴重性,無效果再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4: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未經您同意過戶,可能有偽造文書之問題,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4: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未經您同意過戶,可能有偽造文書之問題,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en 105-01-11 22:30

男友是外國人,因獲台灣公司聘用而搬來台灣,也將汽車運來。但我們怎麼都想不到,因他多年前購入、放在車上展示的一把武士刀(開鋒),如今他被地檢署以違反槍炮刀械條例起訴。

在他的國家,持有武士刀並不違法(因體積太大、太過明顯,不能算作武器),另外也因此刀放在車上已久,當初因要百安居,只在車子裡塞進一堆雜物,根本沒想到武士刀運到台灣會有問題。在海關檢查時被關務人員發現,放棄也不行,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本以為已結束,沒想到還是收到傳票

想請問這個案子被判刑的機率高嗎?我們都很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1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傳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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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1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傳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1-11 23:02

您好!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最好能配合已做的警詢筆錄內容擬定適當的辯護策略,否則判刑的機會不低,若判決有罪,可能被驅逐出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en 105-01-11 23:0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所以即使在被傳人的國家並不違法,也無法據此力爭嗎?謝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1 23:20

您好,

 

依據您男友之情形,

 

1、可以刑法第16條為答辯主軸,強調男友國家風土民情,對於一把武士刀背後存在之文化背景與意義,是以在男友之國家持有武士刀並不犯法,為人人習以為常之情況,本案之情形確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之情事,應得免除或減輕其刑。

 

2、且這把武士刀係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被運輸來台,男友另可主張無故意之意圖,再爭取從輕處置。

 

建議可委由信任之律師擔任辯護人,以求最大之機會爭取緩刑或無罪判決,維護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找出行為人國家之相關法令,以爭取刑法第16條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ie 105-01-11 13:07
我哥哥97年離婚,有兩個孩子,離婚協議大兒子給哥哥,小女兒給媽媽各自監護。因為我哥哥突然意外死亡,大兒子的監護權及戶籍隨即被孩子媽媽遷移至她的戶籍地。我哥哥是低收入戶並且持有精神障礙卡,所以鎮公所有為我哥哥辦理微型意外保險,受益人的部份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受益人是哥哥的兩個孩子,因為孩子均未成年,所以由孩子的媽媽代收死亡保險支票。而我因為處理哥哥後事已負債,我想請問,這是遺產嗎?我可以要求以哥哥的死亡保險金支付我哥哥的喪葬費用嗎?這個理賠金我可以稱之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嗎?繼承我哥哥30萬的理賠金,其他家屬沒有資格嗎?如果先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話,我該怎麼告訴孩子媽媽?

你好:

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會成為遺產之一部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第一順序之子女繼承,你是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無法繼承子女未成年會由法定代理人(母親)負責處理繼承事宜。 若你有借貸或墊付喪葬費用,可依借貸關係或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繼承人(子女)返還,可直接向法定代理人、繼承人提出要求。 有親屬關係建議可以私下協調或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一名使用支票作為繳付房租的男子,近期因聯繫不上房東擔心支票被冒領,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沒想到,房東私下將支票轉讓給債主償還債務,導致債主存入支票後無法兌現。票據交換所獲報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開票男子不希望支票兌現,遂以遺失名義止付,但此舉已經涉及不實,開票男子調查後被依誣告罪嫌法辦。

 

高市一名黃姓男子(51歲)近6年來向李姓房東(53歲)租屋,雙方約定每年開立10張、每張金額15000元的支票繳納房租。今年9月中旬,黃男聯繫不上李男,擔心支票被冒領,上月1日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

 

沒想到,李男今年8月和9月初兌現2張支票後,因債務問題失聯。剩下的8張支票由李男請妻子廖女(53歲)轉交債主鍾姓婦人(61歲),以當作每月債務償清。

 

鍾婦9月底將支票存入屏東中小企銀大發分行,原以為10月5日能拿到欠款,沒料卻接到銀行通知「支票掛失無法兌現」,讓鍾婦以為拿到「芭樂票」。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將鍾婦兌換掛失支票的訊息,發函警方調查。鍾婦到案表示,支票債務人給自己作為債務償還,不知已掛失;而開票的黃男則說,若沒把錢存進支票存款導致跳票,恐要付法律責任,所以只好以遺失名義止付。

 

警方偵訊後確認,黃男開出的支票遺失,也沒有被偷,只是不希望讓支票兌現,此舉已涉及不實,訊後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調查。(楊適群╱高雄報導)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1/723542/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71條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於實務上,票據辦理掛失止付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將相關文件交予警方進行調查。但於檢警機關調查後,發現若該票據持有人,並非透過竊盜侵占遺失物等方式取得該票據,而係合法地直接或間接自開立發票人處取得,則此時因該謊報票據遺失,已造成警方開始偵查,該謊報之人即有可能構成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責。

(三)律師提醒:知悉票據去向,僅係因收受票據之人未履行債務或拒絕返還票據,擔心被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並遭提示之情形,可詢問一具有專業法律智識的律師,透過民事假處分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便宜行事逕為掛失止付,否則民事糾紛未解,又將天外招來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軒軒 105-01-11 10:04
我男朋友是位通緝犯,都是偵查庭沒有去 案件是兩條持有毒品,一條販賣 他在1/7的時候在汽車旅館被捕 之後移送,最後去勒戒了 我問了很多人,每個人說法都不一 有人說他勒戒完就可以出來了 有人說他勒戒完要轉到被告室等待開庭判決 請問律師他到底出不出的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2 15: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販賣的部份,倘若有被聲請羈押的話,就會直接轉到監獄,倘若有被轉到監獄羈押的話,家人會收到押票。

2、本文認為重要的應該是案件的實質答辯,建議可以幫他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Tzong 105-01-11 09:18
1。想請問您 我們的建地,爺爺在民國84年5月與隔壁兩地主簽訂土地互換,做為社區道路使用。爺爺已經在民國90年過世。 上敘的社區道路,是當初說要共同向鄉公所爭取興建一棟社區活動中心。但後來都沒有興建了,也無疾而終了!那請問這張所謂換地契約還有效力嗎? 2。目前這筆建地,5個人共同持有,但其中一人私下與臨地主簽訂換地契約,但其他4位持有人沒有簽名也沒有同意,但他們卻依然簽訂,沒有壓日期。請問這個契約成立嗎?那如果成立,是不是只要由簽約人去付出互換的坪數?

你好:

依你所述,土地尚未辦理過戶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契約只有債權效力。 依民法第153、398條規定,只要雙方互換土地之標的物意思表示向互合致,互易契約就會成立,而要受到互易契約之拘束。 雖然締約人只是共有人之一,仍不影響契約之成立,將來若無法履行,債權人會依互易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債務人請求。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會概括繼承債權債務,當然包含互易契約債權債務。 然而,互易契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締約時若未附條件、期限,84年成立之契約,其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若不抗辯,就要依互易契約履行,此時其他共有人若不願意,就會依上述3處理。
小安 105-01-10 19:31

律師,你們好。

 

小弟因在民國102年10月18日,因和女方分手,要回一筆投資錢18萬,並簽下“”兩紙“”和解書。

 

一.

和解書一式二份,陳敘事相同的和解內容。(唯一不同是一張有寫“”代收款87000元“”) 和解書內容,記載著,女方因債務願歸還我18萬,並不再追訴法律責任等等語字。

 

當時,並不是我親自和女方見面簽下兩張和解書,是雙方同意,委任由我大姐和女方協談簽約。我姐是受我委託並當見證人

 

但,女方當時未全部給付18萬給我大姐,只給予87000元。

 

並在她那張和約內容旁提示,寫下“”87000先收取“”。 有我大姐的簽名蓋章。

 

問題出現在當下,我這張保留、持有和解書,並未簽寫,有我大姐簽收的87000元。

 

造成女方日後瘋狂的,認為我是用立克白塗掉“”收取87000的文字“”,而對我提出偽造文書訴訟

 

兩張和解書一張有寫先收取87000元,而,另一張未寫下有收取87000元。女方拿走那張,是有寫代收87000元那張和解書。

 

因女方只給我87000元,我才提出民事告訴,她必須再歸還我餘款。而她卻憤而提告刑事訴訟偽造文書罪名。

 

二.

女方當時告我偽造文書,是在派出所。 我拿我的和解書給偵查佐警員看,後來我堅持提告女方污告我。 並也要求偵查隊,幫我送兩張和解鑑定筆對。 為甚麼女方要這樣亂告、亂哉贓。

 

說我對她提出的民事支付。是用偽造塗改的影印本和解書,對她提出支付命令。 但偵查佐說我不能告女方污告罪。 因為女方“”極度“”有可能“”只是忘記了“”。我的和解書上,未寫下我姐的代收的87000元,文字與簽章。

 

所以女方即便是告我偽造文書。我也只能用鑑定筆對後的報告。去澄清自己清白。

 

三.

請問律師,女方在民事答辯狀一直咬我偽造文書共三次,我都有資料備存,女方用保護令避不見面,讓法官一直無法完成審理。

後來法官要判她需歸還我九萬三餘款時,女方又直接告我偽造文書,擾亂整個司法判決時間。 害我民事支付時間。過了時效和解書日期是102年10月18日。

想問這樣的狀況。只能眼睜睜看女方,亂告我偽造文書。我既討不到錢,又被亂告一通。這樣合理嗎? 後又因屏東民事法官,要我回契約履行地台中,重提告訴狀時,和解時效已過兩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有提起誣告之空間,另有關您請求權時效,由於您們另立有和解書,您可以依和解契約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安 105-01-11 00: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 ... (恕刪)

 

律師 

 

我和女方只立過一次和解書過。並未另立。同樣是102年10月18日那兩張合解書的爭議。

小安 105-01-11 00:2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謝謝你,顏律師

請問律師,兩張和解書,送去刑事鑑定筆對。已經出來了,但結果要經由法院調閱,才能知道是否為真偽。

若我確定和解書無異。我上偵查庭,只要說請法官依刑事鑑定筆對,做起訴考量。之後我能要求

 

1.我可以當庭要求檢查官告訴我鑑定報告結果嗎?

2.若結果是無異,我能當庭呈送,女方污蔑我,民事訴訟她的答辯狀內容謊話連篇,肇事而非,造成民事訴訟及精神受創的要求嗎?

 


 


小安 105-01-11 00:2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 ... (恕刪)

請問律師 我的和解書是立在102年10月18日 我103年9月才去屏東提出18萬支付命令 後因女方聲明異議。

 

強辯說有匯餘款給我 被我一一拆穿謊言。 法官才告訴我九萬三餘款,必須歸還給我 但因女方、還有證人部份都因屏東太遠,無法做最後判決 那法官一直強迫我移轉管轄回台中審理 前後開庭兩次 已經言詞辯論怎麼移轉 才又要因契約履行地回台中審理。先簽名撤回告訴 當時已經隔一年104年10月了。

 

 

我當時在104年10月14號 有寫訴狀至法院,但收到女方控告我偽造文書 我才精神崩潰,沒繳裁判費又被法院撤回訴狀。

 

 

我問某個朋友,他說我和解書過時效。法院不會再收的 但我打給書記官問 ,說我現在補繳錢還來的及嗎? 書記官只告訴我 我必須再重寫一次 再繳裁判費 那我會因時效問題被撤回,或審判後因時效問題被撤回嗎?

小安 105-01-11 00: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請問房律師

為甚麼一般案件只要從派出所報案後到偵查隊,就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人證、物證去反告對方告訴人的污告事實。

 

而我的案件不能先提出告訴。明明我有人證,我大姐到派出所說明。也有送鑑定報告出來。但我?不能要求先知道結果。

 

還要等偵查庭開才能了解。原因為何呢!?

庭偉 105-01-10 13:09

我在PTT(社群論壇)上因為跟同事同時使用同一個WIFI對外連線(註1)

而被某版主檢舉是"多重帳號分身"

然後送件到PTT的版務去調查我的使用歷史紀錄

最後版務說了這段關於我帳號使用的話

「判定不同人持有,亦不排除有共用借用行為,註冊資料有異,退註。」 

然後我就被版主給永久水桶(註2)

我想請問關於

亦不排除這段話是指「可能」及「不可能」的不確定因素

而版主能行使的權限是「確定」使用者有共用或是違反版規才能施以水桶懲處

現在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對版主提告妨害電腦使用?

註1:多人同時使用同一個WIFI連線,從外部去查看只會看到一組IP位址

註2:禁止使用發文及回復文章的權限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14: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版主應該沒有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

2、不過倘若版主不符合版規的話,可以提起返還帳戶訴訟

庭偉 105-01-10 13:07

我在PTT(社群論壇)上因為跟同事同時使用同一個WIFI對外連線(註1)

而被某版主檢舉是"多重帳號分身"

然後送件到PTT的版務去調查我的使用歷史紀錄

最後版務說了這段關於我帳號使用的話

「判定不同人持有,亦不排除有共用借用行為,註冊資料有異,退註。」 

然後我就被版主給永久水桶(註2)

我想請問關於

亦不排除這段話是指「可能」及「不可能」的不確定因素

而版主能行使的權限是「確定」使用者有共用或是違反版規才能施以水桶懲處

現在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對版主提告妨害電腦使用?

註1:多人同時使用同一個WIFI連線,從外部去查看只會看到一組IP位址

註2:禁止使用發文及回復文章的權限

庭偉 105-01-10 12:42

我在PTT(社群論壇)上因為跟同事同時使用同一個WIFI對外連線(註1)

而被某版主檢舉是"多重帳號分身"

然後送件到PTT的版務去調查我的使用歷史紀錄

最後版務說了這段關於我帳號使用的話

「判定不同人持有,亦不排除有共用借用行為,註冊資料有異,退註。」 

然後我就被版主給永久水桶(註2)

我想請問關於

亦不排除這段話是指「可能」及「不可能」的不確定因素

而版主能行使的權限是「確定」使用者有共用或是違反版規才能施以水桶懲處

現在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對版主提告妨害電腦使用?

註1:多人同時使用同一個WIFI連線,從外部去查看只會看到一組IP位址

註2:禁止使用發文及回復文章的權限

李先生 105-01-10 06:11

您好 我有一隻認養的狗狗 沒晶片也沒辦任何手續 應該有看過獸醫的資料 請問我想要給條件更好的人認養 前飼主(就是撿到狗的人未持有晶片)可以告我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10 08:04

您好!

如果是前飼主撿到狗再轉送給您,則前飼主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而您收受該狗,可能成立收受贓物罪,這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待前飼主或原飼主提告,任何人發現都可以告發。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李先生 105-01-10 06:09

您好 我有一隻認養的狗狗 沒晶片也沒辦任何手續 應該有看過獸醫的資料 請問我想要給條件更好的人認養 前飼主(就是撿到狗的人未持有晶片)可以告我嗎?

謝謝

回覆 李先生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有一隻認養的狗狗 沒晶片也沒辦任何手續 應該有看過獸醫的資料 請問我想要給 ... (恕刪)

這部分牽涉到當初認養時您告知前飼主的條件與理由,及現在希望再次轉手予他人的原因,有無可能被認為是以不實的手段施以詐術。

另外,倘若有簽屬書面之認養協議書,協議書內有無就此部分定有違約條款。

就此部分,倘需進一步建議,可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

Tzong 105-01-08 00:14
1。想請問您 我們的建地,爺爺在民國84年5月與隔壁兩地主簽訂土地互換,做為社區道路使用。爺爺已經在民國90年過世。 上敘的社區道路,是當初說要共同向鄉公所爭取興建一棟社區活動中心。但後來都沒有興建了,也無疾而終了!那請問這張所謂換地契約還有效力嗎? 2。目前這筆建地,5個人共同持有,但其中一人私下與臨地主簽訂換地契約,但其他4位持有人沒有簽名也沒有同意,但他們卻依然簽訂,沒有壓日期。請問這個契約成立嗎?那如果成立,是不是只要由簽約人去付出互換的坪數?
沈恆 (沈律師) 105-01-08 08:36

您好!

1.  契約經當事人簽署就會發生效力,但如果契約內容有將興建活動中心目的無法達成列為解除條件,則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契約可能失效。反之,如果無此約定條款,則契約仍屬有效。
2.  除非共有人之一持分超過2/3,否則無權處分共有土地全部。但個別共有人仍有權利處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此,詳情要看其持分比例及契約如何約定,才能評斷契約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契約內容如何約定,該契約的權利義務,現應由您爺爺的繼承人來承受,至於後續契約應終止或解除,則應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丁先生 105-01-07 12:15
 

律師您好:我和A共同持有本票,債務人B和C不付款,當初以A名義聲請本票強執,最近裁定成功,但A生重病隨時會去世,我可否改回自己的名義來強執呢?再來是發票人有二個人名字,當時只用B的名義申請,發現B名下無財產,C才有財產,此裁定對C有效力嗎?謝謝

丁先生 105-01-05 17:42

律師您好:我和A共同持有本票,債務人B和C不付款,當初以A名義聲請本票強執,最近裁定成功,但A生重病隨時會去世,我可否改回自己的名義來強執呢?再來是發票人有二個人名字,當時只用B的名義申請,發現B名下無財產,C才有財產,此裁定對C有效力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