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知道我有賭博罪 我使用信用版下運彩,我想請問,會判什麼型,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第二我開始敘述我的過程,我一開始被加LINE說他是賣牌者,一周兩萬,他先報了兩注,都過,所以我跟他說我只有五千先給他五千,之後他同意帶我下注,下注三注贏了之後他要求全部付費,所以我給了他總額20000元,之後凌晨使用信用版 他連續輸了兩注,之後說他保證 百分之百可以讓我贏到10萬 沒有的話就退費和補我輸掉的錢 只要我儲值1萬元進現金版 他用我的帳號,但之後他說他輸了,又陸續叫我儲值1萬 說一定可以贏到十萬 不過要給他兩萬抽成 之後她有給我看她的帳戶 贏到11萬 說要給我 但要先補給他公司兩萬 他才能轉給我 儲值之後又說沒收到 再補一次一萬 拿到收據照片就直接補給我12萬 結果說好的也沒進帳 又繼續拖 拖到晚上 說要到15萬 九州才准許匯款至帳戶裡 我又補了2萬 他說他自己補8000 剛好十五萬 後來凌晨又沒反應 說已經入帳但因銀行早上開門所以早上九點才進帳 一直拖到現在還是沒反應 他還有給我身分證 正背面 還有他餘額的帳戶 請問這樣有辦法追到人嗎 有辦法提告嗎
各位專家你們好,
本人至賣場購物, 有位銀行的行銷業務專員在結帳處, 慫恿辦一張聯名卡 當時看到聯名卡的優惠內容頗為心動加上隨後有急事要處理, 所以就倉促簽名(沒有很仔細看內容...很怕誤簽)並將身分證拿給他影印 過程中他表現客氣, 所以並無疑慮.... 離開之後, 大概兩個多小時以後, 我才發現身分證影本並無加註申辦信用卡專用的字樣 隨即回去請他加蓋... 但事後想想, 他或許可以在這兩個小時之間將我的身分證影本拿去盜用並且搭配我的簽名 這樣推測下, 不知道後果會是如何? 很怕擔心糊里糊塗簽下本票或是擔保人之類的 ....
還是說這樣的詐騙手法不太可能成立?
本人感到相當擔心 ... 希望你們能給我一些建議 非常感激 !!
各位專家你們好,
本人至賣場購物, 有位銀行的行銷業務專員在結帳處, 慫恿辦一張聯名卡 當時看到聯名卡的優惠內容頗為心動加上隨後有急事要處理, 所以就倉促簽名(沒有很仔細看內容...很怕誤簽)並將身分證拿給他影印 過程中他表現客氣, 所以並無疑慮.... 離開之後, 大概兩個多小時以後, 我才發現身分證影本並無加註申辦信用卡專用的字樣 隨即回去請他加蓋... 但事後想想, 他或許可以在這兩個小時之間將我的身分證影本拿去盜用並且搭配我的簽名 這樣推測下, 不知道後果會是如何? 很怕擔心糊里糊塗簽下本票或是擔保人之類的 ....
還是說這樣的詐騙手法不太可能成立?
本人感到相當擔心 ... 希望你們能給我一些建議 非常感激 !!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距今約7年多前,在外地工作,認識一位朋友,對方提需要購買一台二手機車,向我借身分證去辦過戶,我不知道對方是甚麼困難而不能拿自己分身去辦,我一個好心,看對方單親,要接送小孩不便,我不疑有他,動了惻隱之心,好心借對方身分證辦過戶買二手機車代步,對方答應我只是辦過戶,機車的錢是他自己出的,也答應我絕不會給我添甚麼麻煩,以後有罰單和燃料牌照稅收,他都會自己搞定,事隔多年,我也不在那個城市工作,也非常多年沒有聯絡,就在這個月,我收到法院行政強制信,是強制未按時間繳納機車燃料稅,還未被強制的欠款,加起來上萬元,等於對方從頭到尾都沒按約繳交稅金,而我也多年未曾收到過通知,,所以也不知道此事,直到最近收到法院強制繳款書,這位朋友也失聯非常多年,人車也找不到,之前聯絡是存在手機,中間我手機也有掉過,甚至對方姓甚麼叫甚麼,現在也不記得了,我該怎麼辦,我打給監理站,本來他說可以辦註銷,但我沒車牌,所以無法,後來又幫我找說可以辦拒絕過戶,但是我連對方叫甚麼住哪裡都不知道,對方失聯已久,所以也無法登報辦拒絕過戶而辦註銷,所以也不行,最後監理站說我只能試試看走法律民事,或是找警察看看有甚麼辦法,而我問說那我報失竊可以嗎,說這樣我可能會被對方反告誣告,如果走民事,我也不知道對方名字,該怎麼處理,如果找警察,我又該如何說明處理,我還有甚麼處理方法嗎?
律師大人您好,請您幫幫我。
事情是這樣的,我距今約7年多前,在外地工作,認識一位朋友,我年輕不懂事,對方提需要購買一台二手機車,向我借身分證去辦過戶,我不知道對方是甚麼困難而不能拿自己分身去辦,我一個好心,看對方單親,要接送小孩不便,我不疑有他,動了惻隱之心,好心借對方身分證辦過戶買二手機車代步,對方答應我只是辦過戶,機車的錢是他自己出的,也答應我絕不會給我添甚麼麻煩,以後有罰單和燃料牌照稅收,他都會自己搞定,事隔多年,我也不在那個城市工作,也非常多年沒有聯絡,就在這個月,我收到法院行政強制信,是強制未按時間繳納機車燃料稅,強制金額1800+手續25,還未被強制的欠款,還有好幾千,等於從頭到尾都沒按約繳交稅金,而我也多年未曾收到過通知,所以也不知道此事,這位朋友也失聯非常多年,人車也找不到,甚至對方姓甚麼叫甚麼,我都不記得了,我該怎麼辦,我打給監理站,本來他說可以辦註銷,但我沒車牌,所以無法,後來又幫我找說可以辦拒絕過戶,但是我連對方叫甚麼住哪裡都不知道,對方失聯已久,所以也無法登報辦拒絕過戶而辦註銷,所以也不行,最後監理站說我只能試試看走法律民事,或是找警察看看有甚麼辦法,而我問說那我報失竊可以嗎,說這樣我可能會被對方反告誣告,我就當我年少不懂事,我也願意繳對方背信約定欠的罰金,當然可以合理解決,我當然是不想去付那筆款項,我只是不想再夜長夢多,幫人被害,繼續爛帳再繳下去,甚至對方使用機車作不法之事,造成我刑事責任可能,我之所以現在才解決,是很早之前對方就失聯,我完全沒辦法也不懂該怎麼辦,也是受老一輩的觀念影響,總是催眠教育我們大事化小事無事,使我害怕也不懂找法院或警察爭取自己的權益,所以想說沒事就放在那,但是現在終於有事了,我揹這個罰則和罰單,我真的欲哭無淚,就算我願意承擔責任不懂事的責任繳交罰款,但卻連解除名下車都不行,卡在程序依些要件不足,我該怎麼辦,誰來救救我,我經濟也有困難,身心也有病,我只想處理,不要再因為年少不懂事做了好事卻備受折磨,懇請各位專業律師大人能可憐可憐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要件,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您可一概否認之,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簡單敘述:3月初在網路尋求一件自身店面簡易裝修(騎樓.店門入口.二樓天花板.板牆拆除:由名叫百頡工程林先生提供資訊.後協議由他提供人員及工具(網路僅提供電話及公司名稱)本來要統包.但由於材料報價太高.所以改由點工(木工).由我自己進材料.林先生負責人員及工具(有收訂金.簽單上寫林進宇).4月2日初進場施工(但只有他一人.只有簡單工具及一台空氣壓縮機).工作期間嚴重怠工.致使油漆水電拖延進度.請他趕進度他.他說他自己沒辦法.4/7日又再度請款.說要請人來幫忙.我請他簽完工協議書及怠工賠償(約定4/13完工).結果叫一臨時工.4/10天花板做好因為天花板當初沒抓水平.板與板縫隙太大.板與板重疊.請他拆掉重做(有拍照).他說他沒辦法做下去.我就報警.當地管區有來(我現場錄音.管區知情).錄音中有提到我要留押他的工具及機車.身分證.駕照.本票.他都同意(身分證本名是林百里)(約定本票時間為7/17日).結果他現在告我詐欺跟侵占!!請問我能以哪種民事及刑事告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您被告之部分,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及民事違約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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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中問題滿特別的,連鄉鎮區公所都不太知道怎麼處理,所以想要諮詢正確的答案。
我是單親家庭,和媽媽共同生活,而父不詳(就是身分證上父親那欄是空的,戶籍謄本上也是,俗稱私生子),母親目前65歲。
在我之前,我媽和她前夫有兩子一女,現在都已成家立業,也就是是我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我們並未同居。
問題:
我目前正面臨要當兵的狀況,如果我真的去當兵了,家中則沒有經濟收入來源,而我一位大學學長跟我說,我可以申請「補充兵」方案,一種符合資格就可以只當12天兵就退伍的方案,相關辦法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23
其中提到,「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而「家屬」的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
者,亦屬之。
所以辦法中的「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包含兄弟姊妹,想請問我目前的狀況
1. 我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算是直系血親嗎?
2. 我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有在這範圍內兄弟姊妹的範疇內嗎?我的案例適用於申請此辦法嗎?
感謝!
您好!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已規定家屬包含兄弟姊妹,解釋上同母異父的兄弟也包含在內,因此您不符合規定,不能以此辦法服補充兵役。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直接以書面提出申請,這個部分政府機關會回函告訴你你符不符合這個條件。
二、如果真的是要去當兵,在當兵之前要先跟社會局聯絡,請他們協助照顧你母親,你母親的狀況社會局會幫你查規定想辦法的。
三、當兵的話要好好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2015/07/13星期一.我跟丈夫兩人長期上夜班.那一天我跟丈夫去保母家探望孩子 回家後已經是9;30分.我有喝1瓶啤酒.喝完我就入睡了.丈夫洗完澡後.見我入睡 .想要行房.我已經拒絕他.說我上大夜班12小時了.回到家也累了.讓我好好休息吧.丈夫不同意堅持一定要打砲他才可入睡.他開始強行拉扯我的衣服褲子.雙手被丈夫抓的很痛.我為了保護我自己.我有反擊踹他的身體. 反而讓它讓他更佳的惱怒.他開始抓我的頭去撞牆.按著我的頭往彈簧床去摔.此動作他重覆了5次.嘴裡說著你不是很想睡覺嗎.快去睡阿.快阿.怎麼不睡.你不是說要睡嗎. 我說你不要在這樣對待我了. 丈夫說當老婆的就是要給我幹阿 .不然要你做什麼.你是我花錢買來的 本來就應該雙腳開開讓我幹 我見他的情緒無法控制.我害怕他再繼續傷害我 我開始把他最愛的衣服褲子皮鞋.往樓下丟 .企圖轉移他的注意力 他跑去撿他的衣物 我趕緊拿著皮包 跑到樓下找鄰居幫忙 .載我去警察局備案 . 我當時聽到我丈夫說了這句話(你是我花錢買來的 本來就應該雙腳開開讓我幹 ).我真的好後悔.當初沒有聽父母的勸告. 我19歲認識我丈夫. 情竇初開 .初嘗戀愛經先生的一番甜言蜜語之下就與他交往. 初出社會工作社會經驗不足夠.不足以判斷是非對錯.他與我交往後.他在台灣所有的吃喝玩樂全由我付錢.每個月跟我借5000塊.用盡各種理由. 說媽媽生病.又說妹妹結婚.哥哥要結婚了.哥哥的老婆子宮長腫瘤不開刀會死.需要多少錢.哥哥的小孩感冒了.在越南營養不良.你幫幫我啦.你一定要幫幫我 .我這麼愛你 你為什麼不幫我 不幫我 我們就分手吧.諸如此類.而且他聲淚俱下.利用我的同情心.去詐錢 因為我有穩定的收入 結婚時所有的開銷全都是我負擔的. 爸媽聽到的氣炸了.父母說你要跟他結婚.我們就不認你這個女兒.要甘我斷絕血緣關係.把我趕出去 (註-我丈夫是越南籍配偶.當初我認識他時.他是以外勞的身分來到台灣.因工作時認識而跟我交往.合約期限未滿他就被仲介送回越南.他請越南籍有人幫忙說情.說很愛我.想與我結婚.他用了這個方法讓我以為他真的想與我結婚.父母知道這件事情後.極力的反對.說他這個外勞.他跟你談戀愛.只是想利用我而以.等他一拿到了分身分證.就會馬上把我一腳踹開. 當初結婚時我才20歲.現在想起這五年來.父母當初說的話才是對的. 當初與他結婚所付出的錢.全都是由我出錢.辦理外交部文件的任何開銷也全由我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驗傷後,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再提出民事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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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太擔心。
二、和誘罪的部分,我幫你們查了一個實務見解。
三、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487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在家庭之人雖有脫離家庭外出之情形,惟倘係出於己意而決定者,自與該項和誘罪所定由行為人出於引誘之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不合,即難以該項罪責與行為人相繩。
四、簡單的來說,你的證詞相當的重要,因為你是自己要去找他,還是他引誘你的,這個你的證詞極具關鍵性。
五、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你就會知道實務上怎麼具體運作前面說的這個標準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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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我於104/7/21上班老闆未提勞健保,我有向他提問,但後面還是沒下文,營業時 間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有時候常常會超過 11~12點甚至是凌晨一點,回到家都凌晨 1~2點,或快凌晨3點,之後晚上下班老闆 說要去哪間車行,我有表明我不想去,還 硬拉我去,一來超時,二來怕老闆不爽, 所以使著頭皮去,有時候老闆還說人只沒錢就會想偷東西偷錢,讓我感覺不舒服 也反應過了,老闆說這只是個比喻,在來104.8月搬到勝宇車業樓上租屋房東是老闆的丈人,想不到是惡夢的開始,我有幾次遲到老闆突然暴怒跑來樓上踹門,說我玩 職棒簽賭,生活不檢點,隨後我下去理論,老闆說這是比喻,對我精神轟炸讓我 受不了,後來我媽去店裡找我就拿健保局給上面寫的是7~8月份未繳納 後來我忍到10/1號遲遲還是沒有勞健保,2個月過去了,試用期也沒有這麼長吧,我 在10/2離職,依然是住在樓上,店裡的電腦有我的名字有做登錄,也有監視器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辦~房子是他丈人的但我前老闆卻跟我簽約~和收錢前老闆也沒有授權書~就跟我簽約~還不讓我洗熱水~故意關掉我該怎麼辦?簽約簽得很潦草~上面只有他丈人的名子~剩下都沒寫~還叫我蓋指紋背面的身分證字號和住址和電話都沒有寫他丈人的~還逼我現在拿出租金跟押金~請問我要付錢給我錢老闆嗎~我不知道他丈人知不知道!!
員工只有我一個和前老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您男友對您之贈與,無刑事犯罪之情形,僅民事債權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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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這種情況下判決有轉圜餘地嗎? (事情前後有點長><)
事情要從近三年前說起,跟最近新聞上播的30歲交女友後才不用當幽靈人口一樣,有個弟弟年紀23歲了,到103年才拿到身分證,對他來說,有身分證就不用再躲躲藏藏,但是沒學歷的狀況下,找工作也是一種困難,
三年前他因父親介紹所以到父親朋友開的店去工作,也認識一位叫阿修的朋友,但這位朋友之後因故離職,後來到輔大花園夜市說幫一位大哥做事,弟弟想幫忙補貼點家用,所以問能不能在那租攤位賣東西,但因為弟弟資金不夠所以後來沒成,阿修就問他要不要去做停車場指揮,算日領的,在那做兩三個月後,阿修就跟弟弟說要不要招一些小弟幫忙,這樣才不用這麼累...但是弟弟不想,只去問朋友有沒有人要做,後來有個18歲的男生說要做,但是家在桃園,台北沒地方住,所以弟弟讓對方住他家,也帶給阿修面試OK,
隔約一星期後,阿修跑來跟兩個小男生說有人找他合夥做酒店經紀,問這兩個男生要不要一起做,只要幫他找滿18歲,願意做酒店想賺錢的女生就好,回去也詢問過媽媽,媽媽也提醒不要找未滿18歲的女生,但因為沒電腦,所以先從身邊朋友詢問,後來才到爸爸朋友開的建設公司借電腦上交友網站尋找,因弟弟沒唸過書,所以很多字都不太會打,只好麻煩18歲的男生先打好後,他就固定PO文給滿18歲不錯的女生,但每次有人面試後,弟弟都會問對方確定要做嗎?要不要考慮清楚...所以當然就沒下文,一直持續兩個多月,後來在愛情公寓有個女生小布回覆了留言,說她想要做,弟弟說有興趣的話互+即時,然後再詳細跟她說明,(後面的電腦登入弟弟即時,前面的用交友網站,因為前面收訊好),後來就換18歲的男生跟她詳談,弟弟到前面去繼續看交友網站,後來那個男生跑來跟弟弟借手機說對方要跟他通話,然後就到公司外?了快一個小時,等弟弟跑去問,他又聊了一下才回裡面,弟弟問狀況,那男生說女生那邊說要考慮看看,後來媽媽打電話過去,他們就先回去休息了,因為下午還要準備夜市的交通指揮。
就在傍晚把停車場的東西用好等夜市營業後,那男生跑過來跟弟弟說小布打公共電話連絡他說要來面試,弟弟問誰要帶他去給阿修,後來因為那男生要負責入口指揮,所以只好弟弟帶她進去給阿修面試,然後和阿修說那個男生說小布滿18歲,後來又走回去忙自己工作,直到下班弟弟他們整理完,阿修結完帳拿薪水給他們後,阿修就跟小布兩人坐在外面聊天,弟弟後來才去問阿修說OK嗎?阿修回答他說可以,然後弟弟詢問阿修要幫小布租房子嗎?阿修因為只租房子給一個女生住不划算,所以叫弟弟回家問能不能借住家裡,弟弟叫那男生自己去問,因為畢竟小布是他找的,那男生也是弟弟媽媽後認的乾兒子,同意後,弟弟先和男生回家在家樓下等阿修載小布到家裡,半小時都不見人影原本想打電話給阿修,沒想到他先打來說小布叫他載她去三重找朋友,所以就沒來找弟弟他們,他們就回家休息了。
到隔天傍晚弟弟看到小布坐在辦公室門外,但他們在做停車場準備事項,一直忙到夜市營業時間結束,都整理好後,那男生就跑去跟小布聊天打鬧還做出擁抱牽手的動作,弟弟就坐在一旁休息,結束後一樣叫阿修載小布到家裡樓下,一到家樓下,阿修叫小布先下車,然後叫弟弟上車關門有事要對弟弟說,弟弟一上車,阿修就問他說:[你覺得小布如何?],弟弟就說不錯ㄚ,阿修就對弟弟說:[小布喜歡他,要不要試試看跟她在一起?]弟弟拒絕了,阿修問原因,弟弟說做酒店經紀要跟很多女生相處,怕女朋友會誤會所以不想交女友,阿修對弟弟說沒關係,當玩玩就好不要放感情,但對弟弟來說感情不是玩玩,要在一起一定會放感情,後來阿修一直說服弟弟接受小布,弟弟礙於阿修介紹工作給他,還有一直說服自己很煩所以就接受了,但還是問阿修說另一個男生喜歡小布,為什麼不讓他們倆交往呢?阿修卻警告弟弟說不要讓那男生靠近小布,因為他會一直吃小布豆腐,說完後弟弟和那男生還有小布就回家休息了,原本弟弟叫那男生到門邊和室去睡,但他嫌太熱,所以三個人同房,那男生打地鋪,而弟弟睡床舖左邊靠近電腦看交友網站有沒有人回覆留言,小布睡右邊靠牆,但弟弟忙到一半睡著,過一下後發現後面有人對自己毛手毛腳,回頭看問小布怎嚜了?小布說沒有後,突然靠上去親弟弟,然後就這樣莫名發生關係了,弟弟也認為該對對方負責,所以跟小布說希望她不要做酒店,能找份正常工作做,小布也答應了。(這時弟弟不知道小布姓名和真實年齡)
隔天弟弟和那男生準備要去上班了,小布跟弟弟說她要去板橋一間服飾店面試,快到晚上她跑去夜市找弟弟他們,一樣坐在阿修旁邊聊天,下班後一樣弟弟和那男生一起回家,阿修載小布,弟弟回家後在用電腦,小布跑去跟弟弟媽說那男生吃她豆腐,因此那男生被弟弟趕到和室去睡,然後弟弟就問小布今天面試情況,她說等通知,然後弟弟就轉話題跟她聊天,然後又聊到小布以前認識的男生,聊到差不多就睡著了。
再後一天弟弟要上班,出門前叫小布留在家裡陪媽媽,就在下班後剛進門,弟弟媽就叫住弟弟和那男生,那時小布在客廳,弟弟媽就先叫小布回房,然後問弟弟他們小布到底幾歲,她未滿18你們知道嗎?弟弟不知道為什麼媽媽突然這樣說,問原因後才知道,今天小布沒去面試,弟弟媽問小布原因,小布回答說證件掉了再補辦,媽媽說證件補辦不是很快嗎?所以在媽媽一直逼問下小布才說出自己沒18歲的事實,等弟弟聽完後,也跟媽媽說會勸小布回家,但現在已經很晚了總不能趕小布出去吧,後來就跟那男生回房間並且叫小布先到客廳然後關上房門,後來就打了那個男生,並且問他說:[你不是說小布成年,他現在未滿18你怎嚜解釋?],那男生說是小布叫他騙他們小布滿18歲了,然後弟弟就說:[如果她現在真在酒店上班被酒店或警察發現了怎麼辦?]那男生說他會處理,但弟弟對他說,你怎麼處理,你一天薪水1000加上房租補貼500要怎處理,就叫他自己想看看,然後他就回客房了。
然後弟弟就走到客廳看一下就回房,隨後小布也跟進房間跟弟弟說對不起,不是故意要騙他,弟弟就問小布騙人的原因,小布說她只是想要賺錢,弟弟就跟她說賺錢不一定要用這種方式,然後說一說就勸小布回家,然後就聊天,聊一聊聊到小布只有國中學歷,弟弟問他為什麼不繼續唸書,能讀為什麼不讀,也拿自身來跟她說,因為弟弟沒報戶口,所以無法去念書,所以很羨慕別的小朋友可以去唸書交朋友,小布聽到後就跟弟弟說知道了,聊完隔天,弟弟工作結束回家,弟弟媽和他說,小布跟她說要回家就走了。
就在事隔兩天後,弟弟才知道小布沒回家而是去找阿修,而阿修幫小布在蘆洲租了一間房間,等到下班後在夜市看到小布,弟弟原本因為小布不告而別生氣而不願意跟小布說話,但後來聊一聊後弟弟決定算了,這是小布自己的決定,勉強她也不可能回家,只能慢慢勸導。
後來因為還有一位女生從台中上台北找工作,弟弟家因為小布的事情所以無法借住,所以阿修就說讓她和小布一起住,所以阿修就把那女生帶到小布住處,弟弟也跟去看有沒有缺什麼需要補給的再由阿修去準備,後來弟弟就和那男生先離開去工作,兩天後阿修要帶那女生去看哪間店能做,後來因為身型關係所以無法做,所以只能去女生叔叔的飯店工作,但還是要先借住小布那賺錢還阿修髮妝費和借的錢。
隔兩三天後,那女生用阿修辦給小布的手機打電話給弟弟,弟弟就和那男生過去找她們,到了小布就接他們上樓,後來那女生跟弟弟他們說阿修會吃小布豆腐,還有一些有的沒的,問弟弟說弟弟身為小布的男朋友要怎麼做?弟弟想阿修步可能會做這種事,所以就跟那女生吵起,吵完後那女生搖頭,弟弟就看向小布問她說你不想住這嗎?小布說:[對...],那弟弟就叫小布先跟自己回家,小布問:[那你媽那邊怎辦?]然後弟弟就說那先問看看媽那邊怎說,能不能先讓小布住家裡,一方面也看小布要不要回家,畢竟想想小布家人也會擔心自己女兒的安危吧,後來小布還是跟弟弟回家,在隔兩三天左右,阿修打辦給小布的電話來罵人,說租給她的房子不住是浪費錢就是了,小布沒回話,後來弟弟就幫小布把手機關機了,隔天忙完回家後,弟弟聽媽媽說小布跟她說要回家了,弟弟以為小布回家後會跟他聯絡道平安,結果沒有,直到一星期後小布搭計程車到輔大夜市找阿修被弟弟看到,弟弟就想算了,既然小布決定是如此,然後什麼都沒說就這樣沒聯絡分手了。
後來弟弟還有看到小布來輔大夜市3.4次,最後一次是看小布和不認識的男生一起去,那男生好像還打了小布,所以小布去找阿修幫忙,而弟弟看到了事情忙完後就把毛巾丟到冷凍庫,在拿出來給小布敷臉,阿修看到後跟弟弟說小布被打,要弟弟去處理...然後下班阿修就把小布載走了...等到後來才知道因為阿修自己有家室,所以玩過小布後把小布推給弟弟,推給弟弟後依然和小布有關係,因為如此所以被大家趕離開夜市。
而女生媽媽在三年前對弟弟不起訴,而是對其他幾個男生包含阿修和那18歲男生提出告訴賠償,等到今年才對弟弟起訴,弟弟的筆錄有承認和小布發生關係,因為有做所以要承認,就因為如此所以女方媽媽抓這點當證據,而阿修曾出面幫弟弟作證說當時弟弟並不知道小布未成年,女方一直都只有媽媽出面,聽說還隨身準備一堆資料,還說當時有跟弟弟通話過,還有看過弟弟的汽車...但弟弟從未和她通話過,重點是他根本不會開車(坐他的車可能要祈禱還有命...)
而法官在弟弟要解釋沒通話和不會開車時要弟弟閉嘴,問問題也是問當時覺得小布看起來幾歲,[弟弟只憑自己感覺,說16.17吧!],還有問國中畢業幾歲[弟弟照實回答12.13歲]......有種感覺再挖坑給人跳,就像自己明明要28了卻一直被當作高中生...問國中幾歲就代表只拿到國中學歷就是剛畢業年紀嗎?還有法官也要女方媽媽出示當時照片,證明女兒看起來未成年,後來好像也沒就直接等判決,女方媽媽說自己女兒很乖很清純不會化妝,但問過弟弟和弟弟的媽,弟弟當初就是在愛情公寓看小布有化妝年齡也滿18所以才留言給她,弟弟媽也說過小布住家裡時妝也畫很厚。
但因為時間過2.3年了,弟弟也搬家過,所以無法找到當初的愛情公寓的照片和訊息,還有爸爸朋友建設公司那男生和小布的即時聊天紀錄,還有房子附近的監視器內容,女生媽媽可能就是抓住這點所以才這時間點提告求償吧,但法律就是只遵從條文走吧...
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所以只能把知道的和自己的疑惑打出來請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為您弟弟委任律師,為您弟弟辯護,針對檢察官起訴之證據加以回應,並關於弟弟主觀認知對方之年紀加以解釋,亦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之機會,避免若為有罪判決,可能須入監服刑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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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唷 想請教一下
目前我有請一名員工是沒有給薪水的,但是我跟他說好公司營運10%股份作為他的薪資
所以我立此合約給他,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應,可以幫我修正或者協助我嗎?
-------------------------------------------合約如下
四十大盜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韋君願意將四十大盜股份有限公司之10%股份, 授予受讓人(原田姓名)當作薪資條件如下列,但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四十大盜10%股份薪資條件:受讓人(沈尚謙)在四十大盜有限公司擔任職位:四十大盜平台網站工程人員工作於開發、維護、管理,在本公司所做之平台任一項目將屬於四十大盜有限公司所有等待平台上軌道有一定收入,將再聘請平台維護管理,受讓人(沈尚謙)將再提升為內部高階人員以協助管理新進人員。只要受讓人(沈尚謙)在本公司有執行到工作責任,這10%股份就永遠在。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四十大盜負責人簽章:
受 讓 人:沈尚謙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受讓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4年 10月 2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成年收養,須得到生父與生母之同意,至於若您生父生母均未曾扶養您,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對其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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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如下: 前幾天我在8591賣了一直帳號.然後我本來所開設的賣場.有註明2手帳號.然後官方帳密可以更改(沒官方帳密無法更改遊戲帳密).並且無給予切結書 後來在交易時我再轉交帳號資料給買方時才發現忘記了官方帳密.當下有跟買方通電話說過我找不到官方帳密.那買方就說要怎麼辦.後來決定是說沒官方帳密沒關西但是要給切結我答應了(在我刊登賣場上還是沒更改說可以給予切結但是我有給)但是切結書是用網路載下後以打字的方式填入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 然後傳至對方信箱(沒有給予本人身分證影本.也非本人簽名蓋章而是用打的無第3方有的話大概是8591官方)然後交易完沒幾天買方說她跟我購買的帳號有東西被竊盜.所以她說要對我提告.請問在這樣情形下警'方會讓她拿三聯單對我提告嗎 還是說警方不會受理 請幫我解迷津><苦惱很久 PS:買方事先知道.無法修改遊戲帳號.也無官方帳號 所以按下領收
請務必給我一些指導
一組身分證下 可以綁定6組遊戲帳號a b c d e f 我和甲人購入了a b c(協議不用切結書)約半年後因要查詢帳號c密碼 a~f帳號僅僅差了一個數字 造成帳號c 打成帳號d 誤將甲人的d密碼修改掉了 深怕甲人緊張我主動登入帳號d尋找甲人並且無移動甲人帳號d的遊戲道具等資料 等了好幾個小時有個自稱甲人的聯繫上帳號d的角色因為我當初購買有和他拿 申請帳號人姓名 和身分證字號 因此和他進行了身分確認 確認無誤於是將我修改的帳號d密碼交給甲人 不料帳號d密碼歸還於甲人之後 他卻修改了我abc的登入密碼由於我也知道帳號的申請資料 於是和甲人比速度 我先把6個帳號密碼全部改掉 這樣甲人即無法在修改 除非拿著雙證件去遊戲公司辦理 但我並沒有向甲人購入def帳號 也並未拿取abc的切結書 就私自修改了他def的密碼 是為了保護我另外abc帳號的權益
這時甲人提議我買斷此組身分證所有帳號使用權(即A~F)並承諾給我切結書 此時我要求甲人先使用RC通訊軟體拍身分證正面給我看(也確認了此組身分證為真實身分註冊) 協商後以4000元ATM交易
ATM轉入錢甲人給的帳戶後 甲人卻立了(無印鑑.手印.簽名)僅有電腦打字的無效切結書和先前甲人傳送的身分證照片要mail給我(匯款之前已說明要有簽名+印鑑) 我要求甲人重新製作切結書 甲人卻以家裡設備不足(無印表機隨身碟)等 無法列印.掃描切結書等理由拖延遲不發放 甲人先說是等等出門列印(當時4點) 甲人改口晚餐時間(我認定是6點)等哥哥回來處理,可能不賣我帳號了要退我錢 隨後甲人又改口哥哥9點下班 最後又改口哥哥很忙不知道哪時有空處理
隨後我多次在遊戲內(私訊和寄信)留下了我的手機聯絡方式 並詢問甲人哪時候方便處理 甲人均不做回應但遊戲角色照常進行遊戲狩獵中 我仍然開著帳號d等待甲人與我詳談
現在我衍生了幾個問題1.已經在RC通訊軟體中達成交易共識(有對話紀錄備份且內容有甲人身分證照片) 甲人拿到錢卻不發放有效力的切結書 也不再做回應 我該怎麼處理
2.因為帳號註冊資料是甲人的 甲人已經惡意修改我半年前購買帳號abc的密碼 我怕我的帳號權益受到威脅(半年前購買時協商不用切結書) 無計可施得情況下 我立即更改了帳號A~F的密碼 讓甲人無法再繼續修改 並把ABC我的遊戲道具暫時轉移到其他帳號 甲人的帳號DEF我就沒有動到道具等 假如甲人回遊戲公司辦理拿回密碼 這樣我ABC也會一併被拿回 那回到第一點的我購買a~f使用權 甲人不發放給我切結書 我法律上能站的住腳嗎
3.甲人如果回到遊戲公司拿回帳號A~F的密碼 並申請帳號被盜用 我沒有動甲人def的遊戲物品等我算觸法嗎 且我再轉出半年前購買遊戲帳號abc的道具之前 已經完成第1點所說的匯款後拿不到切結書 覺的自身權益受到威脅 才做此動作 那盜用帳號的控告有成立嗎
問題繁雜 小老百姓已失去判斷能力 請律師大解答 謝謝
當天是用我的身分證開房間的 但是毒品不是我帶的 我也不太清楚是誰帶毒品來的
可是當天被抓到的時候 警察有在床底發現 (不到10克K他命 5包不同種類的咖啡包 和我喝的是不同的) 但那些也都不是我的 警察有採集指紋
檢驗結果還沒出來 但我可以保證上頭沒我的指紋
當天回警局有驗尿 有被驗到 三級毒品跟二級毒品 二級毒品那條很不明顯
只有淡淡的一條 我不確定那奶茶包是不是二級 所以我跟警察說如果驗到
的話我承認我有使用 因為我是真的有喝那奶茶包 但我不知道那是二級的毒品
後來警察直接把我們移送板橋地方法院 等到晚上開庭
開完庭我要交保2萬才能出來
我想問一下 我之前沒滿18以前 有保護管束 勞動服務 緩刑4年
我現在20歲 明年6月結束保護管束那些的
有沒有機會 不要被撤銷 不要被判勒戒 可以判院外戒治 請律師有沒有用?
我還有在讀書 如果被判勒戒 我就完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次施用毒品,建議您可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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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關於撤銷緩刑之規定,都是以「後案」被法院判刑確定為前提(唯一例外是違反原緩刑附帶條件情節重大),所以只要本件施用毒品不要被檢察官起訴,想辦法在地檢署結案,就不用擔心「前案」緩刑遭撤銷。 如果驗尿結果有第二級毒品,又是初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程序」,如果在書狀內強調學生身分,加上一些家庭機濟狀況,通常檢察官會准。 戒癮治療的內容為治療期間為1 年(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並非2年),並應於緩起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是1至3年,通常酌定2年)內依檢察官指定醫院醫師指示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然後就會以緩起訴方式結案(並非不起訴處分),如此一來,案件不會進法院,就沒有撤銷緩刑的問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一、那要先確定他寫的東西是跟你有關係,因為這世上同名同姓的人很多 ,如果又是菜市場名的話那就更多了。
二、如果綜合所有的證據可以看得出來他就是冒你的名在寫切結書,那就是偽造文書了,可以據以提告。
三、要告別人刑事案件之前要先確認手上的證據,如果手上的證據不太足夠的話還是不建議去提告。
四、關於偽造文書,第一個無非是這個切結書是不是你寫的,關於這件事不是很難確認,只要送個鑑定就可以了;第二個是你有沒有授權對方寫切結書的問題,因為就算不是你簽的名字,但是你如果授權對方簽名的話也不是偽造文書,這種情況還是不建議提告。
五、如果鑑定不太出來的話[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實務上比較少看到鑑定不出來的例子] ,那麼你可以考慮做測謊去證明你根本沒有簽名或是授權他去簽名。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請律師們幫幫我,真的很害怕也很無助...
事情發生在9/20 上個禮拜天
我本身是在做大陸代購,對方訂製了一款客製化手機殼(依照對方要求在殼上寫上他要的字)
因為客製化的東西本來就比較慢出貨,從大陸運送回台灣也需要一段時間,而也有告知對方需要時間上的等待但一定會給對方,但對方一直說要我給他們身分證和地址,我給他們看交易明細和物流明細證明我不是詐騙,但對方一直死咬著說要真分證和地址,我當然不可能給,可是對方就直接把我給他的匯款帳戶和姓名直接去報案說我詐欺,還揚言說絕對不會和解,也沒有得到任何相關的通知直接就被凍結了,導致其他客人的款項也一併被凍結.....
就在9/20當天他的商品從大陸回來了,我一收到的當下馬上寄給對方,直到今天(24號)也沒有消息,帳戶依然凍住,對方還來了報案的三聯單上面寫著詐欺,萬一對方故意不取貨呢....,
現在我真的好害怕....,請求幫忙...
如果要開庭有沒有高雄的律師可以幫我....,我本身是高雄人所以我也不知道該在高雄找律師的協助還是找開庭當地的律師....
我真的好怕,請幫幫我...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因求職而交付提款卡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最近有一件我辯護判無罪的,你拿去用看看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歆芸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669 號、104年度偵字第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歆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歆芸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 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隱匿不法所得、或逃避追查, 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 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 需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使他人持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做為詐騙 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6日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以宅急便寄 送之方式,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自稱「陳 先生」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一)103年9月28日17時38分 許,撥打電話予林晉安,佯稱:係瘋狂麥克之賣家,因訂購 數量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晉安陷於錯 誤,於同日依指示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2萬9985 元、3080元,共計6萬3050元至前開旗山郵局帳戶內;(二)103 年9月28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柯昌裕,誆稱:123線上 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定12期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取消云云,致柯昌裕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0分許,依指示 轉帳2萬9998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 林晉安、柯昌裕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曾歆芸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歆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 被害人林晉安、柯昌裕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 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坦認有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惟堅決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正當工作,上開帳戶 是薪資轉帳帳戶,我要網路貸款,對方說要我的帳戶資料, 並為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而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我因為相 信對方,就把提款卡寄給對方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是公務 員,有固定收入,不需要為了賣帳戶幾千元而被剝奪公務員 生涯,並無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之動機,且該帳戶是薪轉帳戶 ,亦有薪水被盜領之疑慮,係因被告要網路貸款,遭騙走上 開帳戶提款卡,並無幫助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為被 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9月26日將所申辦之前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等事實, 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30、51頁),並有宅急便收執聯 在卷可佐(警二卷第20頁)。告訴人林晉安、被害人柯昌 裕遭人以上揭所示方式詐欺,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各該金額等情,業經證人林晉安、柯昌裕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警一卷第5-8頁、警二卷第5-6頁),並有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5-28頁),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上開郵局帳戶雖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詐欺取財,攸關個人現 金管理及流動之重要金融帳戶、密碼等資料,遭不法之徒 無端用以實施犯罪,自難謂提供帳戶者無任何關連性。惟 現今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大致犯罪結構及模式, 係由詐騙集團旗下成員,透過購買、詐取、承租等多重管 道蒐取人頭帳戶資料,詐騙被害人匯款入該人頭帳戶內, 旋以轉帳或金融卡提領等方式領取所詐得之款項。其等詐 取暴利,固成立詐欺正犯,但既隱而未現,著實難以追緝 ,反觀以販賣或出租等方式提供帳戶充當人頭者,雖可獲 取眼前小利,但東窗事發,依帳戶申辦資料,按圖索驥, 循線追查,終將無所遁逃,其應成立詐欺之幫助犯,將以 接受刑事懲罰為其代價。準此以言,若非眼前小利,有急 迫之需求或作用,例如毒癮難耐或債急未還等因素,所獲 利益與日後將受之刑罰,顯不可相提並論。因此提供帳戶 者通常為經濟窘困且屬欠缺家庭、社會支援者,始甘冒提 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遭犯罪追索之風險。 (三)而被告係國小工友,每月薪資3萬430元,實領2萬9357元 ,且另領取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 此有員工證、在職證明書、個人薪資明細表、各項所得明 細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27-30頁),可認被告有正 當工作及穩定收入。另被告名下有2筆田賦、2台車輛,且 除工友薪資外,102年尚有其他所得約17萬元,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8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 -22頁),亦有一定之資產。被告雖有車貸月繳約1萬元、 學貸一期繳2000多元、有2個小孩要扶養,此經被告供述 在卷(本院卷第30-31、51背面-52頁),並有上開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7-28頁)。被告生 活雖不寬裕,惟觀諸上開帳戶資料,並無遭扣薪之情事, 可認被告雖非富裕,然尚未至困頓窘迫之程度,且被告具 有固定工作,亦可向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或以資產擔保以借 款,參以被告在國小任職,若因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東 窗事發,將可能遭受懲處、減薪甚失去工作之負面影響, 被告似無冒此明顯不利風險及因小失大之不利結果仍為之 ,可徵被告並無出售或提供帳戶以換取現金之動機。 (四)再者,該帳戶乃被告之薪資轉帳帳戶,有薪資、休假補助 、提款、存款等,金流頻繁,為被告常用及重要之金融帳 戶,此有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7 -28頁),被告若提供給詐騙集團,東窗事發後帳戶將遭 凍結,被告若需出售或提供帳戶換取金錢,應可提供較不 常用或另行申辦新帳戶,並無提供生活常用之薪轉帳戶, 嗣遭凍結,增添領取薪資之困擾。參以被告每月薪資於每 月1日固定入帳,而被告係於9月26日提供帳戶資料,若被 告可預見對方係詐騙集團,在薪水將於數日後之10月1日 入帳之際,並無將之提供給詐騙集團恐遭盜領之理。又前 開帳戶每月雖僅剩幾百甚數十元,惟並無在提供之當日或 數日前突然領空或異常之情,與一般提供帳戶者,已預計 該帳戶將轉手,將內之金錢領走再提供之情事不同。 (五)公訴人雖認,被告供稱欲借貸金錢向對方週轉1、2萬元( 本院卷第51頁背面),然並未提及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 方式,與一般常情有違。且依被告所述,對方要求提供帳 戶資料係要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本院卷第53頁背面), 然欲確認財力,有被告所稱提供對方之薪資證明、勞保異 動明細及雙證件影本資料即可證明(警二卷第3頁);欲 知悉存款餘額亦僅需將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影印提供即可, 並無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之理。況被告接洽貸款人自 稱姓陳,資融公司之網頁資料地址在台北市(警二卷第19 頁),惟收取寄送存摺及提款卡之人為「林俊男」、地址 為雲林縣(警二卷第20頁),已有可疑,被告為身心健全 之成年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於不知且無法 追蹤對方真實姓名等資訊之情況下,竟輕易交付帳戶,顯 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見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 第57-59頁)。惟邇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 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 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個人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 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以經常宣導之行騙 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 相當教育之人。而被告辯稱欲網路借款,撥打電話向自稱 「陳先生」之人借款,對方要伊提供薪資證明、郵局存簿 封面、提款卡、雙證件影本、第一銀行存簿及提款卡、勞 保異動明細等資料給對方等語(警二卷第2-3頁),並提 出於9月25日、9月26日與自稱銀貸中心陳專員聯絡之行動 電話簡訊及通聯紀錄為佐(本院審易卷第24-26頁),可 證「陳先生」確實自稱銀行貸款中心專員,被告所辯因為 借款,遭對方騙走提款卡,並非無據,縱關於借貸過程有 如上公訴人所指之未符常情,惟不能排除被告係因急欲小 額借款1、2萬元,而不慎遭對方騙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被告所辯並非不能採信。則被告交付前開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之目的,既係因網路貸款遭騙而交付,自難認被告對於 前開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乙事,有預見其發生 而不違背本意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動機及 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並非無據,而可採信。檢察官 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 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要求我去調解(我是被告),但是發現除了身分證字號是我的,其餘連絡電話,姓名(以前的姓名),匯款帳戶,出生年月日,都不是我的。
事由本人於2013-6月份出售遊戲帳號給買家,但是他以我的身分證名義於2015-5月份賣給其他玩家(H),目前應為原告已收到遊戲帳號,但是價值約數萬元的裝備則是沒有拿到(他們當時是面交),我去遊戲交易網站調閱當時的交易紀錄,發現我當時賣給買家手機號碼與訴訟書上(被告)一樣,原告還是持續與(H)聯絡,(H)也承諾會在10/5號歸還,我也致電去原告了解情況,原告說明(H)已經說了很多次要還錢,可是卻都沒有還,因為10/13號要開簡易庭(調解),我想請問我該準備哪些資料來佐證。
謝謝!!
我目前已經調閱交易遊戲網的資料(但是上面只有買家的手機跟姓名),我當時有使用email寄我的切結書與身分證掃描檔給買家(有寄件備份),紙本切結書也有留了,但是上面一樣只有買家的電話(買家換過電話,與遊戲交易網最新的會員手機號碼不一樣,但他上面的手機與(H)一樣)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的帳戶已經出售給其他人,日後並以狀紙方式遞交法院。
2、必須檢附相關包含遊戲紀錄、與買方的相關聯繫紀錄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被告,可撰擬民事答辯狀,針對對方請求抗辯,並請求對方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由於我五月底搬離之前的租屋處後,到現在前(二)房東還不願意退押金給我,因此尋求您的協助。我在103年11月至104年5月居住於南京東路五段某公寓,房東X小姐是承租一層3房2廳的公寓,並將其中兩間雅房出租,我們之間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合約,但有簡單在租賃合約書中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並且約定一個月房租是八千元,押金兩個月16000元。
過程中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我們有了幾次爭執,所以她要求我在五月底搬離。搬離前兩天我詢問她押金退還的問題,她說等五月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結清再退給我。而我八月中致電給她,電話都直接進語音信箱,因此我傳簡訊請她跟我聯繫。隔一週我用隱藏號碼打給她,她才接了,他說水電費帳單已經寄到,但還沒結算,我請她算完通知我,她卻說,「當初約定好家事清潔共同分攤,但我(二房東)做得比較多,所以要算錢」,還說我搬離時她很多東西不見,我問她是什麼東西她也說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跟她爭執,因此在此尋求協助,協助我拿回一萬多元的押金,對青年來說這可是一大筆金額。我在5/30搬離當天,有跟她清點過該還她的物品(鑰匙、床單、檯燈等等),並跟她確認房間以及廚房客廳我使用的地方的清潔,並確認她會從押金16000元中扣除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等金額後退還給我如今已經9月底了,我想她是沒有要退還給我的意願,請問,我有錄音為證、電話播出紀錄和簡訊紀錄,我聲請調解的話成功勝算有多少呢?因為一萬多元,上法院的成本似乎更高。非常謝謝您的協助,希望可以拿回我辛苦的積蓄。
另外,她可以這樣隨便誣賴我她東西不見嗎?沒有任何證據,她若因此故意不退我押金或扣錢,我能有什麼動作呢?因為住在那裏時我也丟過錢包,我也只能當作自己粗心弄丟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木欠知悉男友與前女友婚姻狀態持續中,若又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前女友若掌握證據,可對您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或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目前應請您男友積極與前女友協調離婚事宜,並盡速前往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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