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對爺爺聲請監護宣告,並由您父親擔任監護人,再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人利益出賣土地,得法院許可後,方可出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 為期兩年.
無奈兩個月前開始,
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
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
因此因著手進行.
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
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
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
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
也等於一並失效.
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
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
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
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
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
但一直遭屋主拒絕,
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
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
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
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
是否能請教您,
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各位好,
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
當初簽約前有先向附近店家打聽過,
彭先生實為二房東身份,
於當地經營店面轉租多年,
故也直接順利與對方簽約, 為期兩年.
無奈兩個月前開始,
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
積欠每月應向原屋主(即大房東)繳交之租賃費用,
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
針對二房東收取壓金及每月租金後卻突然失去聯絡一事,
本人已向律師詢問, 該情況可列為詐欺並向法院提告,
因此因著手進行.
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
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
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
故已強制申請雙方合約無效,
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
也等於一並失效.
而就在房客們仍嘗試與屋主協調是否應該簽訂新契約的同時,
屋主私下與第三方人仕簽定新租賃契約,
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
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
提出新合約條例時將所有房客原本租金調漲為兩倍,
因此所有房客考量後均無法與對方簽定新合約,
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
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
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
已與原二房東彭先生解約相關證明,
但一直遭屋主拒絕,
並告知他從未與任何彭先生房客簽過任何契約,
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
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
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
沒有權利繼續使用其房地財產,
而新任二房東則以天價合約要求續約,
否則屬非法佔用他人房地財產,
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
請問大家,
本人與其他房客是否就只能這樣任由屋主及新二房東要求搬遷,
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您好:
我在奇摩拍賣代購 Pandora 潘朵拉商品 今早收到這個留言
留言對話以下
中文 潘朵拉 英文 PANDORA 飾品類別已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在案,台端未經授權在相片,標題,內容說明等,使用 潘朵拉 PANDORA或某某PANDORA或風格或類似或非或適用或正品轉售或代購等,未經商標人授權,均涉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侵害商標人權益,一切法律問題,自行負責,絕不寬貸。商標人於媒體,各大網址均有廣告行為,台端侵權販售資料已擷取備查,收到本通知,勿以非故意侵害商標說詞,規避商標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若不立即改正,商標人得依商標法第七十一條求償售價一千五百倍。
目前有任何會造成侵權的照片已撤下,如果代購的是台灣代理商無販售商品, 就是此品牌未在台灣上市的款式美國才有販售的獨賣款式,請問這樣也會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嗎?



1.依你所述,到底是養父母一起收養還是養父單獨收養,情形會有不同
如果是共同收養,則妳先生與養父的配偶會成立養母子關係,如果單獨收養的情況,則不是這樣
2.有養母子關係,才會有養母得繼承權,相對而言,也有扶養義務
一般情形應該是共同收養的可能居高
不盡扶養義務,不當然會喪失繼承權,請參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
當然,如果妳先生未受養母扶養過,依法也可能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請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3.依你所述,養母實在需人照顧,且留有財產,建議還是盡為人子孝較佳,否則如養母流離失所,被社會局安置時,社會局還是可能要你先生負責或負擔安置費用,如尚有疑問,歡迎來所詳談(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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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說來慚愧,我已經45歲,已婚,有小孩,但記憶中對父親印象模糊,因父親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外面有女人(第三者),我也從來沒有想過要找他,最近收到法院通知,父親昏迷不醒,已有很長一段時間(估計有3個月),實際不知, 父親身邊的女人(第三者)替他生1子1女, 第三者的女兒請法院通知母親辦理離婚,並提供女兒財產證明可照顧父親,若不願離婚則必需負擔父親全部的醫療費用及安養費用,因為是親生女兒而母親(第三者)卻沒有婚姻關係,因此要求我們不能不聞不問,目前父親昏迷不醒,何時醒來不知道?
(2)我母親名下有1間房子(台北市),小時候是租房子生活,我母親共有3個小孩, 3個小孩長大賺錢交給母親,好不容易存夠錢買1間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 法院通知函也明確說明父親已有40多年未與我們共同生活
(3)經過6個月,由於(1)(2)我們都沒處理,最近又收到法院通知,由他兒子(女人第三者的兒子)告我們全家民事賠償,並提出財產證明,醫療費用及安養費用, 無法負擔父親全部的醫療費用及安養費用,因為我們不聞不問,4人必須共同負擔父親的醫療費用及安養費用
(4)明明受害人是我們,為什麼我們會被告

各位大大好,小弟目前遭遇律師及自救會擅自改變委託協議條件致損失部分財產之事件,目前尚未與相關人等對談,如能獲得大家的有效建議,希望能有效對談將損失減到最低(如有需要可能要委託有把握的律師處理),相關內容詳述如后
(一)案情緣由
1.小弟及家人因投資某公司資產被法院凍結,故投資人們成立自救會並委託該律師向法院申請資產解凍.
2.自救會彙整完投資人資產名冊(含每人確認並蓋章之投資金額.投資人身分證號.及解凍後匯款帳戶),經律師轉交給法院.
3.法院同意後將凍結之款項轉到律師帳戶,再依自救會結算之比例3.27:1(投資金額/3.27=分配金額,已含律師費)分配至各投資人帳戶.
4.小弟的母親雖為投資人,但因曾參與此案業務招攬,被以違反銀行法判刑確定.相關投資人亦曾對她提出民事求償獲不起訴處分,本案自發生至今已超過了5年以上,原則上已過了2年追訴期.
5.因小弟的母親在該公司正常營運期間曾向該公司短借40萬元,母親表示已與自救會確認將從其名下投資金額扣除後才參與解凍款項分配
(二)現在遭遇之狀況
1.該律師表示,因我母親遭判刑確定,所以要負本案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在分配法院解凍款時,自行將我母親名下的金額扣除.
2.該律師亦在沒告知我妹的情況下,擅自將我妹名下的部分解凍金額扣除後,才參與解凍款項分配
3.經我初步詢問,他們將我母親短借的40萬,按自救會結算之比例擴大解釋(40萬*3.27倍=130萬8千元),逕自從我母親及我妹的分配款中扣除,並表示因我媽名下的投資金額不足,才直接從我妹名下扣除.
(三)問題
1.在無任何民事求償確立的官司判決下,律師或自救會可以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原先協議之內容,並自行處分我家人的財產嗎(將錢扣除不發還)?如此一來是否涉及侵權?
2.如上述(二)第1點的條件成立,他們也不能擅自處分我妹名下的財產吧
3.因所有款項已自法院解凍至該律師帳戶,律師擅自扣除金額或扣押部分金額不發還,明顯已與提送至法院申請資產解凍的文件不同,綜上所述我該如何自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在無任何民事求償確立的官司判決下,律師或自救會可以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原先協議之內容,並自行處分我家人的財產嗎(將錢扣除不發還)?如此一來是否涉及侵權?
答:若律師或自救會擅自更改原協議內容,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依照原協議內容之。
2.如上述(二)第1點的條件成立,他們也不能擅自處分我妹名下的財產吧
答:對方無法擅自處分您妹妹之財產,若有相關行為,應蒐證,以利提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
3.因所有款項已自法院解凍至該律師帳戶,律師擅自扣除金額或扣押部分金額不發還,明顯已與提送至法院申請資產解凍的文件不同,綜上所述我該如何自救?
答: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履行,不得擅自扣款,若有違約情形,再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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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直接以判決強制執行即可
不需另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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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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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姐姐有強烈購物慾望, 相同款式不同顏色常買了滿滿一屋的東西, 而且都是高檔精品與名牌, 朋友的姐姐目前沒有工作, 但卻經常想方設法到處借錢來花用, 之前朋友已協助她姐姐償還購物欠款還有外面信用貸款...等, 但屢經規勸她姐姐還是一直沒有改善
1. 請問朋友可以限制她姐姐的信用額度或強制就醫嗎?
2. 如果她姐姐一直不願就醫, 欠的錢朋友或朋友的媽媽可以拒絕幫她姐姐償還嗎?
3. 類似這種情況, 朋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限制她姐姐或保護她自己不會被她姐姐債務拖垮.
4. 朋友幫她姐姐償還的欠款, 都是現金交付債務人或交給她姐姐去返還, 每一筆款項都未要求她姐姐簽收(也不是用匯款的), 這樣若之後家裡財產分配是否就不能請求她姐姐返還或放棄家人協助還款的那些金額?

Dear 小舞,
由於強制就醫、強制治療是對一個人人身行動自由的限制,所以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才得以對人施以此種方式的限制其活動範圍。目前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是在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自傷之虞(可能性),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因此,本案的情形並不符合強制治療的要件,因為您朋友的姐姐是屬於強迫購買欲望或適應不良(對於自己的情況包括所擁有的環境及物品感到亟度不能適應而必須一直改變),並非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事項,則除非其精神狀態已達到無法自理生活的程度,始能聲請監護宣告,並使她所做的法律行為皆無效,但好像個案病患還不到這個程度。目前能做的就是限制其辦卡、申請貸款,如果她沒有工作則應該沒有辦法申請信用貸款。但建議仍可以帶她前往精神科治療,這可能跟法律無關,您們必須用勸誘的。至於她所欠的款項,由於其仍是在有意識或意識清楚的情況下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契約仍然有效,她還是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可能被請求要還款及負擔利息等。

各位律師您好:
先描述一下家庭的狀況,父親突然身體不適住進加護病房,陷入昏迷,清查手邊財產,有兩筆房子(兩筆房子皆為繼承爺爺遺產獲得),兩筆房子皆已登記在父親名下,現在叔叔A跟姑姑B看到爸爸狀況不佳,跳出來說兩個房子他們皆有份,由於當初爺爺過世遺產是如何分配,皆由父親處理,故不知詳細處理方式和分配結果,而現在父親陷入昏迷,無法說明,故出現糾紛,想請問以下的問題:
1. 個人覺得當初在爺爺過世處理遺產時,理當有簽過任何的遺產分配協議書,才能有辦法之後辦理房子過戶至父親的名下,而既然已經過戶在父親的名下,父親遺產分配的部分,應該由我們小孩繼承處理,請問我這樣想法正確嗎?
2. 請問在當初處理爺爺遺產時,是否在政府機關有留下可以證明爺爺遺產分配的備份正式文件?
3. 由於叔叔A在醫院拿出一份當初授權給父親處理爺爺遺產的授權書給我們看,想請問此授權書是否有任何的意義或能代表什麼?
因為個人認知是,爺爺遺產應該在爺爺辦理遺產相關事宜就處理完畢,並非到父親出事才出來吵鬧;由於本人非法律相關人士,想請問以上事情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Update: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現在正在跟家人討論該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
1.當時辦理遺產過戶時,須到地政事務所地,由全體繼承人親自辦理或是提供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簽訂好分割協議書、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國稅局完稅證明等,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再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始房地權狀才可辦理過戶,上開資料都可再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因此對方必須要證明前揭資料係偽造文書,如利用對方印鑑及證件而自偽造拋棄繼承的同意書、或是遺產分割協議書之類的文件,並透過法律程序,才可要求您父親歸還不動產。
2.若該房地已過戶至您父親名下,則您母親及兒女始可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其實你不用擔心
他們要取回是不可能的
光是證據他們就提不出來了
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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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記登記為您父親所有,叔叔及姑姑之請求均可不予理會之,叔叔及姑姑均非父親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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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目前離婚已10年多
離婚的原因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的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資金 來源 有1/3 是公婆在結婚前贈與男方, 以及男方婚前儲蓄
男方將資金用為購屋頭期款 , 房子買在女方名下
2/3 是兩人婚後清償 ( 其中有50萬為公婆分產 , 另有 200萬為男方辦理銀行貸款 )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上賠償 暨 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不動產( 現居的房子)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應如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
C. 房產有1/3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前贈送給男方& 男方工作儲蓄~ 男方使用於購屋頭期款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D.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3 是他的無償所得及婚前存款
要求分走目前 1/3的房產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歸還當初公婆結婚前及結婚後 分產合計約 300萬元?
E. 婚後男方銀行貸款償還房貸的金額~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且對方對於你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所以他只是單純無賴而已
你所問的問題他都不可以主張
如果要請他離開
你可以先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
向法院提告遷讓房屋
如果用調解的方式他未必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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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住在台北大同區一個獨棟老舊公寓的3樓公寓住戶
沒有管委會
比如樓上無聲音,卻說我3樓很吵,甚至說我就是惡鄰居
說看我不高興,要我搬離3樓住戶,恐嚇等等
從小就遭家人遺棄,所以在台北孤依無靠,而樓下是我的親戚(大伯),失蹤爸爸的哥哥 但從不往來,因為其餘土地糾紛撕破臉,反目成仇,甚至惡意害我搞陰的
完全不能溝通,我近幾年好言好語,連隔壁鄰居也被樓下住戶不禮貌對待比如修繕等能否進屋查看,卻被嗆那是你家的事,是沒看過惡鄰居嗎
以及2樓住戶長期在門口擺設鞋子,和一樓擺設塑膠箱阻礙通道
近期更加害找碴,私裝監視器2支在2樓門口(只有2樓住戶自己能看到)我沒辦法看
得知我一個人住還有我的朋友,連我買東西回來,買什麼,他都知道,都會找碴嗆
"你剛剛去買東西,可悲一些543,你出入我都有私存影片照片,利用私人監視器財產
以正當名義為理由行惡意騷擾我之事實"
完全無法溝通,還動手
甚至故意照射樓梯通道用私裝監視器,惡意得知我行蹤外出返家之行為
常常回家時上樓,他就用監視器查看,把我擋在2樓不讓我通行,講不雅文字
侵犯我個人隱私,卻已樓梯間系公共空間為由自保
揚言嗆我要搬走,揚言恐嚇,就可以接手我失蹤爸爸的房子,實在非常可怕我自小被家人遺棄,2樓住戶每天都沒原因叫轄區警察來1樓門口找碴(有鄰居可以作證)
3個月每天叫警察10幾次,惡意說我打他,怎樣莫須有的行為
搞到我精神狀況完全惡化,失眠,憂鬱症想自殺
根本無法入睡
而自己因為前年車禍
還是一個骨折的病人,需要人照顧,生活苦不堪言
我姓黎,住在台北,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指導,或實際面談..
否則我生命會遭受到威脅
而隔壁鄰居也知道,看我被樓下欺負,甚至用各種方法要把我趕出居住地
警察說也沒辦法,要我按鈴申告 甚至對我不是很友善(無助弱勢)
謝謝...
而法律扶助並不適用我
所以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我的line
allen7466 書瑋
以及能告訴我費用 以及想辦法應對..
而我有影片和錄音
但每次警察走他又叫囂恐嚇 2樓住戶3人(一家人)
欺負我烙單一人..唉 很痛苦 不知怎對付這種惡霸鄰居
我今年25歲 想3個月內提告..
不知有誰能幫幫我




各位律師好,小弟的祖父育有二子(哥哥為家父),祖父在去年離開後將畢生之財產分配給兩位兒子(祖母放棄繼承遺產),祖母高齡行動不甚方便三餐及盥洗皆需人照顧,因此兩兄弟便協議一人輪流照顧一週的方式來服侍老人家,至今約祖父走後一年多,弟媳婦便萌生不想再照顧祖母之念頭,欲意將祖母交由家父家母照顧至終老,因家父的弟弟近年患有輕度憂鬱症(有定期服用抗憂鬱相關藥物,並有醫師證明,若定期服藥在自主生活行為等各方面皆無大礙)弟媳欲以此為藉口將老公(弟弟)送至療養院,再以本身身體不適等各項藉口來達到棄養祖母之義務,並且不出任何一毛錢贍養祖母,看似為取得遺產後不盡???贍養祖母之義務,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此案例狀況下是否在我國法律上能夠有所保障我的父親?更或是有法律能夠迫使弟弟拿出贍養費或交還部份遺產給祖母?

刑法294條的(有保護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95條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律規定每人都有義務要養自己的直系血親.要符合這法條的要件有二個,必須要兩個都符合,才算觸犯遺棄罪。A、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B、子女有能力可以養父母。如果子女沒有賺錢生存能力,或是父母自己有錢或有工作能力賺錢吃飯生活,就算子女沒奉養父母,一樣不構成遺棄罪。 如需服務,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
我父親於大約民國90年左右替舅舅作保人,舅舅向當初的寶島銀行(現在的日盛銀行)借貸了1500萬,當時有提供一棟透天和一塊土地作抵押,但銀行經手人員給我父親簽了空白的本票。隨後幾年因舅舅公司經營不善,避不見面也未按時還款,銀行之後拍賣了舅舅抵押的土地及透天,拍賣所得大約900萬元。此900萬元理應清償部分貸款,但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空白本票的緣故銀行卻通知我們欠款還有1200餘萬元。我父親當然不服氣,當時大人們好像也有找律師處理,最後也不了了之。從此我父親成為不能有存款也不能有財產的不自由人。十幾年過去了,舅舅一家收入穩定,我想也是該還我父親一個公道。懇請協助確認1.是不是可以經由債務協商來確認欠款金額? 2. 當初的銀行欠款細節是不是能由我出面來替父親了解?(父親講到這個就暴怒,我實在不敢提出想幫他解決的事情)3. 有無可能向銀行申請換擔保人?4.依據各位的專業,這種事情有無更好的處理方法呢? 謝謝各位!

1.祖先沒有留下規約 但有留下所有權狀影本 上載所有權人為陳義門公 管理人為陳淵等四人 請問是否可從地政機關調閱當年祖先登記時是否有檢附規約?
2.後來被其他派下員以登載不同地號的規約興起派下員資格之訴 勝訴後據以登載變更管理人並檢附新的派下員名冊 請問對方為何能用不同地號的規約來聲請登錄?現我們要如何反正?
3.後來之管理人本來即將土地出售 被其他派下員控告偽造文書敗訴 且濫用公款 被其他派下員重提派下員大會改選管理人 並變更登記完成 但新管理人仍延用舊管理人之派下員名冊 而此名冊有如下疑義:
(1)如第2點所述:此派下員名冊來自不同地號之規約 但不影響本房之持分9/36
(2)但因本房亦提不出原始規約 只能確定本房為權狀所載四位管理人之一
(3)前管理人為了選上管理人 拉攏本房無繼承權之派下員如下:
a.陳A:為招贅夫(依當時法令及習慣無繼承權)
b.陳B:戶籍謄本登載為分居(依當時法令及習慣解釋為已分居異財 對後來本家之財產無繼承權)
4.但現任之管理人 為求能順利達成召開處分土地派下員大會並同意通過處分 完成土地出售取得價金 要求本房暫勿提出派下員身分之訴訟 以免因訴訟曠日廢時而影響土地處分進行之時程 並 答應在取得價金之後 會依本房之要求 暫時保留本房持分之款項 不予發放 再由本房自行訴訟 與他房持分款項之發放無涉 但本房之疑慮為:
(1)如此安排對本房之法定權益是否有受損?是否有受到保障?是否會因為太晚提出造成默認?
(2)當本房提出訴訟時 是否會推翻之前處分土地之流程的法定效力?(派下員有異動 即選舉人
無效)
(3)現階段本房是否應該先發存證信函給管理人 提出派下員資格疑義之確認 以保障本房之權益 但此舉是否影響管理人後續之作為?此存證信函該如何寫?是否有範本?
5.為保障本房之繼承權之完整性 除了訴訟之外 是否尚有其他可行途徑?本房亦想找對方協商 以小額補償協議對方自願放棄繼承權 但此舉一來對方同意與否未知 二來價金數額難談 三來本房有多數繼承人失聯或不理睬 僅少數熱心人士較積極 在此情況下 是否可發存證信函給本房其他繼承人 限期內不回應即視同同意委任我等全權處理本房應繼份之相關處分事宜 必要時得同意自應繼份款項中給付部分價金予對方作為退出繼承補償金?此舉是否有適法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分之疑義,可提起確認訴訟主張之,另亦無您所謂對方無回應您存證信函即授權給您,若對方未簽授權書給您,您仍未取得對方之授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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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希望能幫我此件事情有個建議或者答案或者幫助謝謝
2014年3月 我借錢給 一位女子
借錢原因:房租 與 生活所需要借錢
一開始借了她35000元 陸陸續續有環 不過很少也很慢
2014年7月 此女子 又再跟我借錢
當初借款她還大概有一萬元整 所以還剩下25000元未還清
這次女子又向我借錢
借錢原因: 家人生病 房租 高利貸追討
又跟我借35000元 我就借她了
因為她前面有陸續還錢 我也不疑她 就借給她了
後來說兩個月後會還清 途中她說她男朋友會幫她還
我這兩個月都有跟她追討錢 她也都愛理不理的 還說兩個月後還沒到
我想也就算了 兩個月後再跟他要 結果 她就換了號碼 所有的通訊也都
已讀不回 之前上班的地方也換了地方 人就像人間蒸發了一樣
結果後來個幾個月問問周遭朋友有沒有熟識她的人
結果發現 它不只跟我一個人這樣借錢 也用 高利貸追討 房租欠債 等項目跟很多人借錢 也沒有環
到現在我還是連絡不到他人
我覺得她像剝皮一樣 使用話術去詐欺人錢財
民事方面 她很像也有很多交通罰單沒有繳 酒駕之類的 我想她 民是財產是沒有錢的!!
我想詢問的事情是...
1.假如民事訴訟 因為我知道她很像很多罰款都沒有繳納,我認為他民事是沒有財產的,該怎麼辦呢?!
2.若我想已刑逼民,我先提出民事訴訟比較好?還是直接刑事訴訟下去提告了呢?! 有差別性嗎?!
我的認知 民事訴訟提告下去 它有出來解釋或面對,但是沒有財產 故意不還錢, 而在去告刑事提告,因為我提告他人才出來 所以刑事不容易成立嗎?! 那不如 刑事先提告他人出來再告他民事訴訟呢?!
1.先提告民事再提告刑事 和 先提告刑事 再提告民事 是有差別的嗎?!
希望各大律師能給我建議,我困擾很久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個人之債務,各自負責之,您僅需擔心若配偶反悔對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您應先考慮是否將婚後財產降低之,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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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您之財產,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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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我的看法如下
民法第1020-1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民法第1020-2條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1030-3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善用這幾條確保您得權益
供參



請教各位法律人士
我昨天收到一封支付命令
裡面還有一張契約影本,
所以大家都以為又是新的詐騙方式,就沒理會
然後父親本人也跑路連絡不上了...
我有以下問題:
1.存證信函不是應該經過郵局存證才有效力嗎?之前有聽說沒寄出的存證信函就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請問他這樣是否會涉及偽造?
2.看到契約影本的時候,因為覺得很奇怪,我爸名字簽了兩次(其中一次簽名像翻印的),我自己的只有一次,所以才認為是騙人的
3.就以上疑問,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異議?請問提出異議後,會直接進入調解,還是我會被告,要走民事解決?
4.我昨天收到第一銀行貸款通知,發現我父親名下有房產,請問當鋪不是應該先去聲請扣押我父親財產,真的不行才找我嗎?還是他可以直接略過他來找我?
5.命令上當舖說父親101年以來都未清償任何債務,但這樣很不合理,他怎麼可能全無清償,一直到103年底才提出聲請?
6.若提出異議後,有關 1.2點疑問,我是否應該進行調解比較好,還是直接打民事訴訟會比較好?因為我父親跑路我也無法證明他是否有清償過債務,那我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雖然可以主張對方沒貢獻減免
但這個很麻煩
建議如果要買房子
可以買在信任的親人名下
這樣比較容易保障你的權益
對方也不易察覺你的財產
當然如被查出仍然屬於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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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1日我媽媽載著舅舅(已過世)返家的途中和汽車發生擦撞,於事後造成骨折、神經受損、目前因此領了輕度身障手冊並定期往返長庚就診中(每次車費1500元)。
車禍當下對方沒有保持現場也沒有報警,一開始說等到我媽媽傷好了就要開始談理賠事宜,但因為六個月逐漸到來,我們開始申請調解,接連兩次對方都有理由沒到現場,其中第二次只有保險公司到現場,因為沒有委託書,無法代表對方協調、同意。
兩次調節不論是對方或是對方姪子均沒有到現場,因此我們提出訴訟,這次對方急了,自行申請第三次調解,但就在調解的前一天我們接到對方姪子的來電,告訴我們對方洗腎中,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因此取消調節。
我們表示可等待下次調解,但訴訟部分可能沒辦法取消,對方姪子卻要求我們要撤銷告訴,並告訴我們保險公司只能負擔20萬元,超過20萬沒有辦法賠,我們告訴他這是他們之間的問題,車禍處理應該是兩造雙方的事情,不是我們向保險公司配合和妥協。
談話失敗的結果是對方姪子對我們發脾氣,並且告訴我們要告則告,反正對方名下已經沒有財產,亦沒有結婚沒有子女,法院傳訊時也會用洗腎的理由不出庭。
我媽媽因為這一場車禍陸陸續續開了兩次刀,並且每個月往返長庚就診、第一次手術後一個月天天嘉基復健,原本的工作也因為行走不如之前方便沒了,對方目前就打算耍賴到底,偏偏有洗腎的理由我們又不能說什麼,我們該怎麼做?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既然有擔心
不如寫好契約
雙方簽一簽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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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的初二.某女在沒人開門請他進來我家.就擅自進入我家.在爭執過程還說這是她娘家.她為甚麼不可以近來.重點是長輩都過世了.我們也跟她不想扯關係.在爭吵過程.還拿東西亂砸我家裏.要揚言要踹破我家的門.分明是來給我家人難堪.已經被不堪起擾不只這一次了.忍耐是有限度的!
2.這一天他進來還說我為什麼沒稱呼他長輩名.說很我大膽.難後我就回應她妳在外面謠言我是非.毀謗我.講我不是.很多人都聽到.也有人證.她的回答:我哪有講你.我回答:妳少在那邊裝了...難後她就說了一句.她長輩為甚麼不能說.她講了又怎樣.你晚輩在這跟我大小聲.我就回.妳還在那說妳沒有.現在又說有.還提到我媽媽的另一個土地權狀是不是她獨吞.她說:甚麼土地權狀.她不知道..難後我回:妳敢發誓妳沒有..難後她回答又變成:啊妳媽不是拿走了..重點是我知道這件事情.她還可以在你面前裝傻不知道..難後她惱羞成怒就拿我家的東西砸我.難後她老公從我家後門來拉住她.卻講了一句羞辱道我的話:不要跟那"畜生"一番見識..講了這句後.我還講我家財產她一定有私吞..一翻吵罵後.她老公又講了第二句罵我的"畜生"共2次!(過程我有錄音下來(語言是台語)
3.我們家包括我媽.從以前就一直在被她家人欺負.在外亂毀謗於你.連我媽死了也沒放過我家.銷想我家財產.我媽過世要入棺她在裏頭當我姐我面前威脅我們不給她20萬不幫我家辦喪事的(錄音裡她也承認她說過這些話.難後又想找藉口說她不是那意思).已經導致我家人整個身心受創.不堪其擾至今.我們要提告她.和提告她老公汙辱我畜生.想請專業的律師給我答覆!我們不想再被她這樣欺負下去!身心精神已經沒辦法再容忍了.感謝


律師你好.爭吵內容其主要是對方引起.而我針對我問題去問她.中間過程是對方先辱罵人在先.只是錄音對談的雙方口氣不是很好.她在外面一些場合已經不是一天兩天.跟別人講不堪入耳沒做的事情來污蔑我們.讓我們在別人的地位上口頭上都是認定就是這樣的人.已經好幾年有了!
財產部份我們家的遺產她一直想辦法想得到.不是要我們財產交給她保管.就是要聽她的分配去分配.我們財產拿多少她都要知道.我們不是三歲小孩.也跟她不是很要好.家裡的事跟她無關憑什麼一直插管我家的事.去年5月到現在常常就是電話來騷擾家裡.電話沒接就是跑來我家敲門.而且我媽有塊土地分明她佔為幾有.她錄音還裝傻說什麼她不知道.很明顯在說謊.後來又說:啊不是給你媽媽了.這種騙小孩的話代過.誰會相信.!
我不太擅長明白表達..只這樣先說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是你爺爺在生前兩年贈與給你叔父的兒子
那麼這是無法取回的
因為這是你爺爺的財產
如果是在兩年內則可以算入遺產中
會涉及特留份問題
但如果是生前兩年內
且是在你爺爺意識不清的狀況下
可以請求返還
那麼你不用擔心
沒其他繼承人同意
他們是不可能移轉的
要提醒您一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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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區分為爺爺之財產或奶奶之財產,若為奶奶之財產,奶奶本可自由處分之,若為爺爺之財產,奶奶處分即有疑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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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將侵占之遺產返還,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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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死亡後的部分處理應該是沒有問題
死亡後領走款項會構成犯罪
必須要調查看看移轉的前因後果去判斷能否全部要回
還是只能請求部分作為遺產
這會因狀況不同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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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老公有一個哥哥5個姐姐,媽媽退的勞保,也不清不楚的花快完,現在婆婆有失智症,建議安養中心照顧,但姐姐昨天說她是嫁出去不需付安養費,也開始說要其他4位不需付媽媽的安養費,請問律師這樣是合理還是可算遺棄呢?嫁出去的真的沒有義務嗎?姐姐還說剩【我們和哥哥2兄弟自己負責安養媽媽,不關她們嫁出去的事,但之後哥哥如不想付安養費第一個月他接去家,但都上班所以也是將媽媽關起來又說那是哥哥權益,第二個月就是你們自己帶去安養院,而安養要我們全額自己付】,最後結果就是安養院只有我們付,請問這樣我們該怎麼處理,因為她們之前有騙過公公過世財產,要我們去請印鑑證明,最後南部房子變成哥哥的,她們真的很聰明,我們不懂法律,並被她們精神壓力我們真的無助,再麻煩律師可以幫助我該如何應對,以免又被騙了(╯╰)真的很謝謝您喔~

各位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我想在父親死後辦理財產的拋棄繼承(遺產也不要,所以不用限定繼承),但是和他們那邊已經數十年未聯絡,他們亦沒有我的聯絡方式,雖然只要在知悉後三個月辦就可以,我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主動查詢他是否已過世? 查詢需要準備什麼呢?
又,經查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文件,發現在實務上,申請人需要系統繼承表與發存證信函。但我完全沒有父親那邊的資訊,且法條似乎沒有規定需要繼承表,甚至在立法理由書上,還有一段繼承表「實課拋棄繼承人以過重之責任,審查會期期以為不可」的文字。
而有關存證信函,立法理由書也寫過非申請必要條件:「原條文第二項後段規定,於實務運作上易使誤認通知義務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即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始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致生爭議。」因為我非常不願意和那邊的人有聯絡(存證信函也不願意),請問我是否可據此主張不附上述兩樣文件,又如果因此被駁回,抗告成功的機會大嗎? 若抗告未成功是否會超過3個月時限而無法拋棄呢?
再次感謝各位願意花時間上線解答的律師先生/女士,簡單整理以上提問:
1.如何即時知道父親已過世
2.若不附繼承系統表,是否可以申請,或申請駁回抗告成功機會大不大?
3.若抗告未成功,此時是否會超過3個月時限?(若得知後馬上就提出申請)
敬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