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律師你好:
我有件
竊盜刑事案件想請教你!
去年12月,有天我到已經搬空無人,正在準備拆除的左營老舊眷村路邊,屋子都被拆的很破爛,用徒手拔取屋外,水表箱裡的金屬接頭6粒,並且再現場附近
撿到一隻40公分長,直徑1CM的小鐵條,想說一起哪去回收廠變賣現金,但被警察發現,移送法院後,
檢察官用
竊盜罪起訴我。
開庭時,我都認罪,有跟法官說小鐵條是現場
撿到的,但法官說小鐵條現場
撿到的也算是凶器,
法律明文規定的,沒辦法,他也知道我拿的物品只有1200元,他沒辦法,開庭不到5分鐘就結速。3月15日宣判我(加重攜帶凶器
竊盜罪7個月),我覺得很無奈,只是一般的
竊盜案件,怎會被判7個月,我上訴可能會被受理嗎?會變更成一般
竊盜罪嗎?
下面的話我在開庭時沒有說:
那隻小鐵條是現場
撿到的,那裡有許多屋子的殘餘建築五金,都被拆掉了,只剩下牆壁屋頂,我在空屋陸上
撿到時,我有用一整梱紅色塑膠帶在鐵條中間,纏繞約0.5CM厚的圓圈,我拿在手上,感覺就不像會傷人的東西,並且我是放在車上,沒有帶在身上......上訴後法官還會認為事兇器嗎?
我為何會將減到鐵條纏上一整捆膠帶,是因為我過去被關過,最後一次服刑在高雄監獄新收房做雜役,在新收房時,常聽到因為
竊盜案件,只是攜帶螺絲起仔、板手等工具,被法官認為可以成為武器,而被加重刑期的許多同房受刑人抱怨........;所以我拔金屬接頭時,
撿到後,就馬上攙繞膠帶上去,而是放在我的
汽車後車廂裡被搜到的,就是避免萬一被警察查獲,讓它不能成為武器,我
撿到時真的是這樣想的,我發誓。(放在後行李箱,開庭是否可請警察作證)
如果攜帶工具而被判加重的話,我還接受,但是,那根鐵條拿在手上或是讓人看見,都不像武器,並且
起訴書上也是寫說:我徒手拔取接頭.....,也有說那根鐵條無法證明是我的,認為是我於現場
撿到的,所以不用宣告沒收....我就是搞不懂,為何還會說我攜帶凶器
如果我上訴,成為一般
竊盜的機會多嗎?還有,我該注意哪一些小細節,因為我過去因為
毒品案,進出監獄4次了,很對不起我母親,現在已經改邪歸正,每天正常
工作了,很希望能夠判6個月以內,並且我老闆說,如果改判可
易科罰金,會先借我錢去繳,我真的很不願意再進去監獄,浪費時間了。
所以拜託
律師,如果再開庭時,哪些話對案件有幫助!該講?那些話沒意義!不用講?對案情有幫助的陳述意見,能夠告訴我,讓我能得 到合理的判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