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大約在上星期在中古車行看車,有看到一台喜歡的車
車行就拿了一張合約書,並先須繳訂金才能幫我保留車
我拿了四千當作是訂金及他們拿走我的雙證件說要幫我辦貸款
隔天就因為我學貸未繳款問題導致信用不良無法貸款
可以車商不願將雙證件交還因為我未付達一成訂金,所以必須押證件
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
現在不是我要毀約,是因為我無法貸款也找不到條件比我好的保人
合約裡面說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諾乙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支款項,加倍賠償。
若甲違約不買,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
甲乙雙方均不得異議。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應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在備註欄有寫說
貸款條件:甲方需於合約簽訂後全力培合併提供汽車貸款所需之必要文件,經查核撥款後使得交車,否則是同違約,訂金沒收
(但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也配合了,只是我找不到條件比較好的人做保人)
那訂金是否拿不回來?
還有我的雙證件可不可以拿回來

(1) 您支付定金給對方後,基本上車輛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既然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當買方違約不買時,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由於您因信用問題而無法貸款支付車輛價款,所以是因為您的原因而無法履約的,若按照契約規定,是應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但您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中古車行的定型化契約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公平,因為當中古車行無法交車時,僅需加倍賠償定金;但買方無法履約時,卻不僅只沒收定金,尚需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實已違反平等互惠原則、顯失公平,自屬無效。此時應回歸民法的定金規定,當買方無法履約時,賣方僅得沒收定金。
(2) 既然已經解除車輛買賣契約,並無貸款之需求,對方沒有理由扣住您的雙證件,所以您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雙證件。如果您向車行為上述主張,車行還是刁難,建議您可向消保官舉發或向媒體申訴,車行才會依法處理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
朋友前幾日騎機車在一條巷子裡(單行道),遭到汽車(第一方)擦撞右後方(排氣管附近),造成朋友(第二方)右腿多處擦傷,機車也嚴重損壞;機車還因此滑行插入停放在路邊的小客車(第三方),造成(第三方)車輛的損傷,因此形成三方的問題。???
在車禍發生的第一時間,(第一方)移動了他的轎車,並下車向我朋友(第二方)頻頻道歉,並說沒有看到我朋友,希望私下和解,但因朋友(第二方)考慮到還有(第三方)的問題,所以還是報了警。
我們現在在等調解時間通知,想請問律師:『我們可以提出那些賠償?(例如機車修繕費、醫藥費、還有因為車禍造成向公司請假,沒有全勤等等)』;以及第三方的修繕費,是否也應該由第一方來支付,另外,第一方在車禍當下即移動了車輛,沒有保留第一現場,是否對我們有利?
請律師幫幫忙...萬分感謝



1 由於您將車輛交給對方使用,對方因過失導致車輛毀損,但報廢車輛屬於車輛的殘餘物,因此報廢車輛所得到的金錢仍是您所有的。因車輛毀損的責任在於對方,所以拖吊費用是應由對方負責的,若對方將這報廢車輛所得之金錢占為己有,卻未告知,有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如果已經是在說好和解金額後,同意將車交給對方處理,損失僅以金錢來作為全部賠償的話,代表該報廢所得亦由對方取得,這時候就不能提出告訴了。
2、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您可以主張對方過失駕車行為侵害您的車輛財產權,依照單據請求對方賠償您購買中古車輛及維修的有益費用的金錢,以及返還報廢車輛所得之金錢。如果能舉證,就會按照舉證金額來賠償的。
(參照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84、196、213、21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7月14日甲方把車借給乙方, 下午約14:30乙方撞上安全島,乙方打電話詢問甲方那台車約多少錢 甲方回答10萬 乙方說要甲方去買一台約10萬的車 費用由乙方付擔 後來乙方打電話聯絡車廠拖吊 甲方要求拖回南港住家 車廠告知拖回南港費用太貴乙方也沒那麼多錢把車拖回南港 而且汽車右前輪歪掉變形卡在安全島上 變速箱破裂 三角台也損壞 要維修不划算既然乙方答應賠車 那壞掉的車就拖到報廢場報廢 甲方心想既然乙方答應賠一台車 就不需要求乙方一定要把車拖回南港讓乙方花一筆那麼貴重的拖吊費用 所以同意報廢 並傳真資料讓報廢場辦理報廢手續 當天下午約18點乙方處理完報廢後至甲方家主動告知自己(乙方)能負擔約12萬 請甲方買車時不要超過這個價格
完全沒告知汽車報廢後 報廢場退費多少錢 於7月23號甲方詢問乙方後
乙方告知報廢廠沒有退錢 因為當初拖吊沒有付 所以車場把車輛報廢的價格抵掉拖吊費用如果有多再退給甲方或乙方 甲乙雙方都稱沒有收到這筆錢
我想詢問的是
1.乙方尚未賠償甲方所口頭答應的賠償(因為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 那汽車報廢的款項乙方是否不該直接讓車廠抵消拖吊費用 應該要把報廢汽車的錢交給甲方 拖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雖然(問乙方如此是否構成侵占罪)
2.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金額
一.甲方要求乙方和解時賠償當初所說的12萬元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購車單據與甲方購車單據與至今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 提出後折舊賠償
甲方目前所能提供的單據為購車單8萬(如加上燃料與牌照稅約9.5萬)和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能提出的証明含購車單一共約為15萬
汽車為1999現代elantra2000cc天窗板 車為同年3月費購入的中古車
5月有全車(含內裝)考漆6月份大保養等
(問如乙方不願賠償12萬元鬧上民事法庭甲方約能要回多少錢)






(1)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後,裁判即告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上訴或是抗告。
(2)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屬於法律審,原則上僅審查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而不再對新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但您仍可提起再審之訴,提出再審的理由可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主張發現新事證或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未就重要證物進行斟酌。聲明再審狀與上訴狀仍有些差異,因為提起再審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在狀內要詳述闡釋為何原判決有不妥之處,而能推翻其既判力,之後法院才有可能再開審判程序。
(3) 由於再審之訴專屬於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您的敘述,基本上是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42、243、273、275、27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 ! 我想要詢問有關於車禍案件事後和解賠償問題 ! 我發生車禍在晚上 ! 我要過馬路 ! 被一台闖紅燈的汽車撞 ! 背部及身上多處擦傷挫傷 ! 住院5天 ! 當事者及他的配偶有來看我 ! 說要私下和解 ! 他說會賠我車子修車的費用 ! 我們打算在下禮拜和解 ! 在和解時我該提出什麼文件或證明 ? 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 因為對方是父母認識 ! 所以比較客氣 ! 可是已經影響到我打工及精神上的損失 ! 我想要問 在和解時我必須在場 ? 如果我不在場算不算和解成功 ? 我已經年滿18歲有機車駕照 ! 我可以在和解時提出什麼條件 ? 現在是怕我家人他們會另外找時間和解不跟我說會影響到我的權益 ! 如果這樣我該怎麼辦 ? 謝謝律師拜託了 ... !


(1)您可以提出驗傷單、醫療費用單據、車子維修費用單據,並要求賠償上述支出、因傷而無法工作之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
(2) 由於和解契約的當事人是您和肇事者,原則上是由您和肇事者簽訂和解契約。但如果您未滿20歲或是請其他人代理簽約,縱使您不在場仍然可以由他人代理簽和解契約。至於在場不在場並非關鍵,主要是依據契約上的簽名蓋章作為契約成立與否之認定。
(3) 因為您未滿20歲,最好和法定代理人一起出席,而商量要如何訂和解契約的內容,但您還是可以堅持您要的金額,因為法定代理人雖有權利直接替未成年人簽訂和解契約,但是還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想法,為未成年子女為最佳考量的。
(參照民法第12、18、184、191之2、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
本人我日前遭酒駕的汽車撞上
日前已經簽署和解
何解內容是
甲方為對方
乙方為我方
一、 甲方願支付乙方新台幣兩萬四千元整。(全部損失不包含機車修理費)
二、 乙方機車修理已由甲方維修後於101年7月6日歸還乙方。
三、 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次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乙方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
四、 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甲方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辦理強制險賠償事宜。
五、 並於101年07月12日 時 分 地點:
簽此和解書作為和解依據,甲方並當場以第一條和解內容內所敘述之賠償金額,現金現場交付給乙方。
現在問題是第一點
對方事後要求我將所有維修後的發票和屍體交給對方
實際上在我個人定義的第一點是包含所有財損和精神損失還有無法工作之損失
但對方願意以第一點價格作為和解金
那對方現在要我給他維修發票
我有必要履行這項要求嗎?
和解內容內並無提到此點要求此點
*如果需履行要求的前提下未履行
會有甚麼相關罪名會成立嗎? 例如詐欺
謝謝




肋骨斷4根並有內出血!在加護病房跟普通病房共住了10天後出院!
警方是有到現場做筆錄,是對方錯!因為媽媽是規矩停在停車格內!是對方左轉
沒有注意到我媽(她說她沒看到)!
現在想請問如果要跟對方求償我們這方該準備些什麼資料??要誰去跟對方談會比較好呢??是要找里長還是我們這方親屬出面去跟對方談就好?地點應該約警察局嗎??該求償的項目又可分為那些?媽媽原本是照顧中風的爸爸!這一陣子因為她出車禍要休養所以我們把爸爸送到安養院!因為大家都要上班沒辦法照顧,那爸爸送安養院的費用可以要求對方出??而媽媽住院的醫療費用,以及買傷藥還有自費針灸這部份的費用是不是應該收據備齊然後看總共是多少?還有機車因為整個被壓在汽車底下壞的很嚴重所以報廢(機車是中古)!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一台新車或中古車呢??另外是否可跟對方要求精神賠償?? 因為媽媽什麼都不懂所以我希望能幫她把這些資料準備好!謝謝!







酒醉時騎乘機車的行為,依法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騎乘機車肇事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亦成立過失傷害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這兩罪分別是不同的兩行為,分別論罪後會合併計算刑罰,實際上會如何判仍然要看法官如何量刑。所以如果法官從輕量刑的話,還是有可能緩刑或是易科罰金,不一定會被關。又因為你已滿18歲,是由檢察官直接處理,之前少年時期所為之犯罪僅為參考。所以建議您在偵查庭時要據實回答並且悔過,而且盡可能與車禍被害人和解,這樣檢察官比較可能求處輕刑或其他如緩起訴處分一類的。另外累犯是指曾經被判有期徒刑而於5年內再犯,依您的敘述,當時是少年時期所為之處分,沒有被依成人規定處以有期徒刑,所以還不置於依累犯規定量刑。
(參照刑法第47、74、185之3、28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原由:
話說本人有一台汽車因長時間沒開故售給朋友,價格為30萬元整+保險4500元整
在去年九月初的時候,我將車輛先行給朋友使用(未過戶)...朋友也基於不好意思下先行給我20萬元整,無奈之後到現今約半年還有10萬4500元整未付清...車輛狀況還是未過戶狀態!!
這陣子朋友開車自撞,修理費用達七萬元左右....現今丟置鈑金廠拉車頭......老闆目前苦等我朋友已將近一個月(等拿錢交車) 無奈朋友苦無金錢可以交車。
目前我有打算自行先行付修車款將車拿回後賣出....扣除修車費用以及尾款 剩下的在交還給朋友(如果他還想要這筆錢的話)....不知這樣可不可行呢??
甚至說我就把車拿回不鳥他了,我另不另賣與否都沒關係??
PS:
1.車輛目前還是我的名子 未過戶。
2.車輛交易以及金錢交易皆為當面無任何轉帳紀錄。
3.我目前只有傳過一封簡訊 內容為"請將欠我的十萬四千五百元還清,車輛過戶完 你愛怎麼搞都沒關係"

依法律而言,車輛因為是動產,非以登記移轉為要件,所以當您把車交給對方時,車輛所有權就已經移轉給對方了;縱使尚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並不因此代表所有權未移轉。沒有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車輛已經是由對方所有了。可是這時候有一個空間,因為監理單位登記還是您的名字,對外表徵還是您的車子,而且你們也沒簽立書面的買賣契約可為證明,所以為避免將來的糾紛,且為保障您自身的債權,您出面處理,未必不可。所以法律上,雖然由對方發生積欠修理費的情況,依法應該是由對方付修理費,但是對方付不出來,車主又登記為您,您出面跟修車廠處理,還是可以的。您可以告知您朋友您要出面處理,付掉修車費七萬元,這時您朋友總計積欠您17萬4千五百元,這時您可以該金額向他索討,如果他付給您,您再把車交給他。但是如果不付,您可通知他要把車賣掉抵償,如果他答應,就把車賣掉後扣除你的債權金額,剩下還給他即可。如果他不答應,則就要看他如何解決了,但是在他還沒還錢的那段期間,車子是可以當作質押品的暫時不用還給他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前天被警察打電話去做筆錄,說有援交妹指認即時通的名冊
都是有跟他性交易的人,警察說我有跟她聊過天也有打1次電
話給他,認定我觸犯性交易防治法,我整個很傻眼,我說今年
2月多確實聊過1次,聊完當下也打過1次給那女的(那女的說要
我約她),我敷衍她後,就忘了這件事,也沒去赴約,結果現
在元交妹被抓亂咬我,連我的相片都沒有就指認即時通好友名
冊都是客人,會不會太瞎,做筆錄時警察一直慫恿我認罪,還
說很多人都認了,我整個很不爽,我認了才是白痴,未滿16歲
是刑事重罪耶,而且我根本沒赴約跟他性交易,我那時有反問
警察那女的認得我長相跟性交易時間跟地點嗎?警察回說那女
的說忘記哪個汽車旅館了,只紀的約在某某麥當勞見面,我說
我根本沒去過啥麥當勞啊,警察又說不管啦,她指認有就是有,
你趕快認罪。
唉,筆錄做完了,我從頭至尾否認性交易,想請問板上的高手
們,這案子移送到地檢署,我有機會脫身嗎?那援交妹真是有
夠機歪的,沒約過也說有完成性交易,真夠狠的
(PS:1警察有說女孩子也忘了時間點了,那我要怎舉證不在場証明啊XD
2.那女的惟一論述就是他即時通有加我好友然後有聊過天
跟他手機我有我那次打給他的通聯記錄,這樣不知
檢察官會不會自己心證,很擔心遇到爛檢察官,
看新聞一堆檢察官都亂來了,還利用權勢
威脅性侵女關係人,唉)


影片連結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202/201202080931687.html
這起事故中~原本機車是在右側路邊停等!
但不知何故~突然衝出
導致貨車煞車不及而撞上
1.影片22~23秒跟1.03~1.05秒 之間!機車騎士有一個轉頭的動作!
2.在衝出前~機車在路邊至少停等有4秒以上
3.機車衝出到被撞擊~~時間大約1.5~2秒!
4.機車衝出時~距離大貨車大約有23公尺~27公尺左右
Q1.機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29、32條,向保險公司提出特別補償,貨車駕駛是否可以用第28條第1項,要求保險公司不理賠?
Q2.依據刑法中故意、過失之認定為何?
Q3.強制險中第28條第1項中的"故意行為,應由保險公司自行查證,或是該由貨車駕駛舉證?
Q4.如果需由貨車駕駛自行舉證給保險公司,該如何舉證?向何單位提出舉證?由何單位進行研判?
Q5.在舉證結果過程中(結果尚未出爐前),貨車是否可以保險單位先暫時支付理賠?

B機車在事故後人在人行道上等待警方處理,並未在後方擺放警告標誌及通知後方來車有事故發生,當時只有A汽車在汽車道上後放擺放警告標誌。
因當時為晚上天色昏暗機車道上並未設置路燈導致C車未發覺前有方車輛因而撞上。
C機車只有撞上B機車的車輛並未撞到人,事後C機車人因摔車導致鎖骨粉碎性骨折。
住院完後去警局做筆錄後警方卻告知C機車車主因為B機車車主人因為受傷而沒擺放警告標誌,C機車未注意前方動態所以為C機車的錯誤,因此要與A汽車共同賠償給B機車車輛維修費用。(但是當時B車主只有身體嚓傷人可以自行離開道旁人行道上等待警方)
小弟為C機車駕駛
事後小主動找B車談和解對方要求我賠償他機車維修費,我想請他申請強制險賠償我的醫療費用他卻不願意申請,因此和解未談成。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只有C機車的責任嗎?B機車沒責任?
後續該程序該如何處理?

事情經過是這樣,大概在3~4年前,我父親因為喝酒開車不小心去擦撞到他人(應該是只有汽車與汽車之間的擦撞),然後對方拿走我父親的身分證(沒有還)及要求簽下本票作為賠償金,當下沒報警應該是我父親曾有酒駕的前科可能拜託對方別報警而私下和解,到了最近家裡收到了類似強制執行的法院傳書,但我有幾個疑點:
1.這樣的本票在法律上算成立嗎?因為我父親當時只有一個人,對方大概2~3人,加上我父親喝酒神智不清及身分證被拿走,這樣算是脅迫所簽下的嗎?
2.在這3~4年之間對方都沒有來主動找我們討,而是直接變成現在收到法院的傳書,這樣我們還有什麼權利嗎?
3.這樣的情況感覺算是詐騙嗎?因為對方竟然能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拿出本票出來,這讓我們感覺很疑惑,而且事隔3.4年才來的這消息實在讓我們匪夷所思了。
4.因上述這些問題我們家應該採取怎樣處理方式?



上禮拜一 騎車上班途中 被一位巷內出來要轉彎的休旅車撞到...
是一位目擊小姐扶我到一旁 幫我連絡警察和救護車
所若有需要可幫我出庭作證(前面駕駛沒停下 一走了之~)
事後 警察到急診處找我作筆錄 說他有連絡到對方
但對方說他有下車看 看車子沒事 是我自己滑倒 就走了'''
警查問他要到醫院看那位小姐嗎?
他說醬很奇怪 是他自己滑倒 他去很怪 好像是他的責任
我的臉部傷勢較嚴重 三天無法上班 想提出告訴索賠 卻不知如何處理起...
還有 我想到我有輕型機車駕照 但是我騎的是100(我有汽車駕照)
不知道醬會有影響嗎???若有影響 那該怎麼辦~~唉
and我該如何跟勞工局申請職災補助咧??
謝謝
什麼都在漲 卻在這時出車禍的可憐人

案件原由:
A與B同來我經營的店內偷竊(有錄影錄下行竊過程),兩天後才發現,去警局報案,隔約一個月A與B又至店門口徘徊,此次未進門行竊,但我衝出店外攔阻兩人離開,被B駕駛的汽車拖行後,腳受傷住院手術,因此B被起訴傷害罪,A與B都被起訴竊盜罪。
開庭狀況:
3月底開庭時,檢察長於庭上訊問兩人都坦承偷竊,並當庭對我道歉,對於和解金額我共要求賠償30萬元(包含傷害及竊盜),兩人當庭答應,但又說沒有那麼多現金,希望可以分期支付(但庭上A說他應該只要負擔5萬元,因為他沒有傷害的部分),因當時無法協調好民事賠償如何支付,故我當庭並未和解,改為下次開庭前先和解,再開庭。
開庭後有互留聯絡方式,B表示希望我能撤回傷害告訴,並問我傷害的和解金額是多少,我說7萬傷害23萬竊盜,B說那下次開庭前他會帶7萬元來先請我撤回傷害告訴,竊盜另議。
因為不想為了後續和解金支付問題要一直與對方連繫,所以四天後跟對方說兩種賠償方式,1.維持原本共30萬的和解金額,7萬元開庭支付後,23萬分一年內還清,須自行向銀行申請抵押,開立銀行的本票,每月約支付兩萬元(1人約1萬)
2.總和解金額降為25萬,開庭前直接付款。
問題1.
後來B有打電話給我,告知他想和解,錢不太夠他會努力去想辦法,但是A不打算和解,A打算被關,因此會變成1人和解1人不和解的狀態,這樣是否可行呢?
問題2.
如A不和解,那麼我能夠跟法官要求任何A的賠償嗎?例如他去坐牢時的監獄中工作所得?
另外假設被判不到半年(可易科罰金),這樣我能夠由A處得到任何賠償嗎?(A和B都應該有車或房子,但不知道是否在此兩人名下)
民事和解如不成立,被害人應該如何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呢?還是能夠申請支付命令嗎?法院會判決被告該賠償XX金額給被害人嗎?
問題3.
又如果B當日並未帶足夠的錢來和解,但又表達他誠懇想要和解的意思,我該怎樣才能保護自己不會被騙和解,但最後卻拿不到甚麼錢的狀態(我能接受最糟的狀態是不和解,但我不希望被騙和解後又甚麼都拿不到à糟糕透頂的狀況)
謝謝您的協助與閱讀 下周三要開庭 希望能夠有熱心的律師協助幫我看一下該如何是好 感謝

前天跟女朋友在上課途中出了車禍
我們是直走 左邊的汽車突然右轉
雖然她有打燈 但他是在打燈後下一秒就直接右轉了
來不及閃他 就被撞上了
( 撞上去之前 我們的速度並不快 因為是在加工區附近 車很多 沒有騎很快 )
沒多久救護車 警車都到了
警察問了一些問題之後我們兩個就被送到醫院
那個開車的男生留在現場
到醫院後 醫生說我手軸附近撕裂傷 縫了12針
腳扭傷 走路一跛一跛的
其他就都只是擦傷
女朋友就多處小擦傷沒什麼大礙
後來那個男的有打電話過來說她已經去過警局
有留下電話 有事情可以找她
但是他並沒有到醫院看我們有沒有怎樣
而且醫藥費也是我們自己出的 (一千二 )
( 之後還要回去換藥 拆線等等 都是要自己去 那男的都沒有過問 )
因為摩托車撞壞了 後來還是坐計程車去警察局的
做完筆錄之後 警察就說是那個男生的問題
那個男生有說要私下和解 警察也叫我們自己去跟他談
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打給警察 但是沒主動的話 警察不會干涉
隔天摩托車牽去機車行估價 因為龍頭歪了 左邊的板掉了
前面裂開 擦傷 一些有的沒的都因為撞擊地面歪掉了
修到好總共要一萬多塊
( 摩托車壞掉了 要去醫院或上課都沒辦法 如果坐計程車可以叫那個男的出嗎 ? )
事後就打給那個男的跟他說這件事情
她只說她已經跟保險公司談過 接下來就看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問題來了 我們機車有保強制險 那個要怎麼申請 ?
因為我們還是學生 警察有說我們有學生平安保險 那又怎麼申請 ?
( 有駕照 ! )
那個一萬多塊的修理費 跟醫藥費 保險公司會不會找理由不賠 ?
如果保險公司不賠 我們能要求那個男生賠嗎 ?
她如果在不賠可以告她 ? ( 警察有說我可以告他過失傷害 ) 可是我們都不懂
現在手上縫了12針 左手幾乎是沒辦法出力 出力就會痛
腳扭傷也沒辦法工作 這段時間的損失呢 ?
我朋友說這些都可以叫那個男生陪
可是這樣加一加會很多錢 她怎麼可能願意陪
而且機車行老闆還說保險公司的人都會拖很久才願意陪 那我們的摩托車怎麼辦 ?
放到保險公司的人賠錢了才能修 ? 不然就要自己貼錢
那個男生一直說要和解 可是事情都丟給保險公司的人去處理
第一時間也沒到醫院看我們 讓我們感覺她在處理事情很糟糕
下下禮拜要回去拆線 這幾天根本沒辦法工作
沒工作就等於沒薪水 那男的該賠償這段時間沒辦法工作的損失嗎


我在一月時騎機車與一台汽車平行走,騎過它旁邊時,突然蹦一聲很大聲,於是我騎到前面約50公尺處停下來查看怎麼一回事?結果那台車也開到我旁邊,下車就 說:你怎麼騎車的?當時他的車子已經保險桿都斷掉,輪框也整個掉下來了,接著他說要叫警察來,警察說已經是第二現場,只有雙方的車子,但雖我摩托車有擦傷 (那是我男友之前摔車的傷痕)警察有拍照,但沒畫線!
之後進警局做完筆錄,我筆錄寫著我沒撞到它!做完筆錄對方還沒做筆錄,警察也沒說什麼就說我 可以走了。日後我家人有接到對方的電話說:車子保險公司會全部負責,說沒有我的事。一直到三月,他的保險公司就記單子來,上面寫著我因過失肇事將他保人的 車子損毀,要我賠償一萬五,請我盡速與他們聯絡,逾期則依法代位求償。我有一個在交通大隊當警察的朋友和我說不用理會,因為要告就讓他們去告!除非他們提 得出證據我在賠保險公司。但我還是偷偷和他們聯絡,對方說我因未保持行車距離、無照駕駛全額要我賠!
1.我想請問:保險公司說的話有根據、證據嗎?
2.假如我無動於衷等他們來告我,那倘若他們告贏了,我最多只會賠一萬五嗎?還是會有其他莫名奇妙的錢要我也支付?
3. 這場案子若對方提告了,誰的勝算較大?
4.我應該要等到他們告我我在去做事故鑑定還是?


各位律師先生和網友大家好:
事實發生:我舅舅是一個專門承攬工程的包商,前一陣子他雇用的一位工人,在某個工程的工地工作到一半時,突然向大家說他身體不舒服,此時大家詢問他說需不需要叫救護車,他說不用,所以當時就沒叫救護車,而僅改用普通汽車送他去醫院。
只是開到一半,這位工人就突然呼吸不過來、沒有反應,之後到醫院急救。在第8、9天時雖然有好轉,可是到了第25天人還是過世,死因是心肌梗塞。
現在對方家屬指控我舅舅沒有及時連絡救護車,延誤送醫,導致該工人過世,並且說如果早在該工人說不舒服時就叫救護車,因為救護車的設備比較齊全,這位工人可能就不會過世。
我舅舅已經負擔醫藥費和喪葬費,可是對方認為我舅舅還要賠償,因此對方對我舅舅提起民事訴訟。所以想詢問我舅舅是否真的有賠償責任呢?


在去年我們向朋友的朋友(以下簡稱甲方)買一輛中古汽車,是以甲方名義向銀行貸款買的,但在同年12月份時我們已付清所有錢給甲方,但礙於因為是銀行貸款,甲方表示無法立即辦理汽車過戶,須等到今年的3-4月份,所以到現在車子的名字依然是甲方,不過在去年9月要依規定驗車,跟甲方要行照及強制險他卻遲遲交不出來,一下子說已經寄了一下子又說行照不見了,說詞反反覆覆,直到最近甲方說可以辦理過戶了,所以上禮拜北上約甲方見面辦理汽車過戶,但到了當天卻不見甲方人影,也聯絡不上甲方,而且自從我們付完錢,這之間甲方不是不接電話就是關機,現在我已經無法信任甲方了,但是當初買賣並無立下任何契約,只有付完錢把本票拿回來,但是本票也撕掉了,請問在法律上有什麼方法能保障我嗎?車子雖然是我在開,但是名字不是我,之
前有跟甲方的公司聯絡過,不過該公司說甲方已離職,所以這件事公司也不理會,我該怎麼辦呢?或者我該求助哪些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