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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ome 103-02-23 20:12

各位律師好:

 

這是一個車禍案件請教。日前我騎機車與一台正在執行業務的娃娃車發生車禍,當時我與該車同行前進,行經閃黃燈路口前我減速至40左右,但該娃娃車突然右轉,我則反應不急被該車撞上,我方多處挫傷,車體嚴重損毀,修理費用約3萬五,對方人無事,車輛輕微受損。目前有報案,但對方說是誰撞誰還不知道,所以拒絕後續處理,也不接電話調解,這幾天我查詢資料知道對方因執行業務,因此可能有業務過失傷害嫌疑,但我擔心對方可能脫產,我想請問我是否有任何自保的方法,若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我是否可以連同雇主也連同請求民事求償(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另提民事訴訟民法188內有規定,但警察不確定是否可以這樣處理)。

 

謝謝各位律師

 

在請教各位律師

 

若我希望先對對方進行假扣押程序

那麼我應該要如何進行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然是在執行業務途中發生車禍,則您當然也可以對該?園兒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本件若被告係因執行職務肇事致有過失傷害之情事者,您即可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於該刑事案件起訴後,一併對被告之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及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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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3-02-20 23:31

律師

1.假如說有一對男女發生性交易了(雙方均滿20歲),那雙方會面臨到怎樣的法律問題,這樣的法律是屬於民法還是刑法,會有所謂的前科紀錄嗎?

2.這個性交易有所謂的追訴期嗎?要經過多久,即使被警方得知也無法再給予懲罰.

以上兩個問題希望律師們幫忙解答,感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01:2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1.性交易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處罰,這是行政罰

但如果你們性交易所在的地方政府有設立性交易專區的話,就不適用社維法處罰

2. 行政罰罰鍰追繳的時效依行政罰法規定是五年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您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1

 雙方合意且成年,不會有刑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均滿20,且為合意性交,即無相關刑責。若為性交易,亦僅有行政罰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適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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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雙方都成年滿20歲  合意的性交易目前應該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也沒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為合意性交,似無犯罪之疑義。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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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dennis13 103-02-20 13:48

你好,我父親於民國88年6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我母親、我本人77年次、弟弟79年次。

我於今年103年1月10日已開過一次庭,法官要求我提出答辯狀後3月13日再行開庭。

訴之聲明:我父親與對方銀行債務$58406,我母親為連帶保證人

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和弟弟為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援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三第4項的規定,免除我和弟弟的債務

補充說明:父親在我國小四年級後過世,而後母親跑掉,我和弟弟都是由祖父母辛苦撫養長大。母親並未給予我們任何日常生活上的花費。

就您所述情形,似乎可以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再請您參考看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責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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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 103-02-20 13:06

大伯已經把爺爺名下全部財產贈與過戶給自己兒女,請問有辦法依民法第416條之一,請爺爺撤銷贈與嗎? 或是有其他法律能夠幫助我們嗎?謝謝

對方有偽造文書的可能,先從刑事偽造著手,想辦法讓它成立,成立後贈與自然因為沒有贈與合意而無效,就可塗銷登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有偽造文書之嫌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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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2-27 16:49

您好!本件要先確認原所有權人爺爺的意見,如果爺爺同意大伯辦過戶,則其他人無權過問;反之,若爺爺不曾同意大伯辦過戶,則有偽造文書過戶的問題,過戶登記的行為是無效的,可由爺爺訴請塗銷登記返還其名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0: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爺爺無意願由大伯過戶,則大伯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得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大伯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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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 103-03-04 21:46

若爺爺不曾同意過戶,但在大伯意思表示不清的情況下簽了相關文件,爺爺是否還可訴請塗銷登記返還其名下?請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黃小姐 103-02-20 11:46

30年以上的房子,3樓漏水至2樓,經由雙方共同會勘漏水的原因是:2樓的天花板有龜裂,3樓 的承租人用大量清水洗地板,水隨著裂縫滲水至2樓,2樓有裝潢天花板所以無法第一時間發現問題,造成大量積水後才知漏水,我是3樓的屋主,2樓的屋主對我們提告民法第184,191,196,213條第一項至第三項,213至215和195第一項,但我們認為責任不再我們身上,想問這樣我們是否有勝算?

法官有到現場履勘了嗎? 可將起訴書繕本傳過來看一下對方的依據和事證,才能了解該如何答辯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12: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主張漏水原因是因為對方造成

不可歸責於您

但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漏水原因為何,法官多半會再透過鑑定來認定,而對方可能也有與有過失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原因是否為您構成,您可請對方舉證,應會送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事由,再做爭執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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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已經提出訴訟  對於漏水情形應該歸責於誰  這部分或許可以考慮聲請鑑定   2.原則上漏水糾紛  樓上房客要完全不需要負責  機率應該是相對較低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之原因可送鑑定釐清責任歸屬。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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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oll 103-02-18 08:01

一、事發時間:約民國88年至今

二、案件描述:
1.非第三者介入。
2.本人與妻子結婚約8年,因個性與看法諸多不合而分居(外租房屋)至今又過了14年頭。每每與她談及離婚事宜,無論口述爭吵或書面簡訊,她總是推託家族面子、長輩健康為由或推說「我不離,都是你自己有問題」,一拖再拖至今....而兩願離婚協議書也被撕毀...為顧全孩子成長與老家和諧,如此年復一年令我痛苦萬分..如今已知天命(50歲),育有一子業已成年,我不要再這樣走下去...
請協助我或有更好的意見?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機率高嗎? 需要提供何種明確事證呢? 提起訴訟需花費多久時間 (上班族)?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8 08: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若無法協議離婚

則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因您提及已分居多年

可以先發函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若對方還是不履行

則可以對方惡意遺棄請求裁判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仍需有更多證據佐證才能提高勝訴機會,證人的部分也可以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0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分居14年,似有可能可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但若有其他更多證據得加以補強補充之,似更有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eboll 103-02-18 12:05

委任律師(撰寫訴狀 + 開庭) 費用會在多少左右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各案情形,略有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進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兩願離婚調解離婚在您身上似乎都不見效,勢必要走上裁判離婚一途。

就您所提狀況,結婚前八年有住在一起,後六年才分居,不曉得當初是何人先搬離住所,當時子女係由何人照顧?逢年過節、子女教育、求學問題係如何處理?子女對於這段婚姻的看法為何?此等情節均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雖說可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待配偶不依判決履行同居義務時,在另訴以遺棄為由訴請離婚,但依您所述,似乎當您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時,您的配偶亦會有所知覺,倘若真回來履行同居了,顯然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因此,若上述問題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婚姻生活時,基於破綻婚的立場,可直接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夫妻長期分居,似可直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判決離婚,惟亦應有其他資料加以佐證,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beboll 103-02-19 08:14

先感謝您的回覆!

個人是長期分居結婚 8 年後分居分居迄今又過了 14 年...

是我搬離原住所,她不搬只好我搬。家中有雙親、兄嫂、姪子同住,育有ㄧ子(目前已成年),互為照顧。這麼多年分居,彼此可有可無,我要求離婚,她不要....我的底線到了,想訴請判決離婚,十多年了,親人看在眼裡,也無可奈何,是這樣嗎 ? 請指點...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已長期分居請求裁判離婚,但若有其他證據加以補強,亦更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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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103-02-17 21:51

Hi, 您好

我家是7層樓公寓, 樓下有住戶抽煙,煙味都會經由廁所通風管線來我家廁所, 請問是否有法源可管? (P.S 家中有孕婦)

請問,

 一、 可否以菸害防制法進行規範?

二、可否以民法793條, 進行規範?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P.S 已進行道德勸說3次, 無效

謝謝

KK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然建議您與鄰居協調看看,民法第793條規定,除非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地步,否則法院可能否定此請求。另需證明鄰居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惡臭,才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但舉證上恐有難度。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及惡臭物質,但依該條第5項規定,您須先請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制止不聽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主管機關不理,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另您所住的公寓大廈規約中,如有規定不得排放二手菸規定,可先請管委會促請鄰居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鄰居遷離,但前提是有違反規約且情節重大始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捷運大安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露 103-02-17 10:17

因他人造成家人受傷,由於家人於起訴前自然因素死亡(與前述傷害無關),後續檢方調查先前受傷部分確實已依過失傷害起訴加害人,但目前由受害家屬人代替後續出庭.

將請教律師未來刑併民時,民法中195條意思不太懂,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題:依195意思及目前現況,代替的家人可否要求被害者當時所承受之痛苦慰問金(是否依法有據?) 雖被害者已不在世間,但當時仍承受相當痛苦~

此件為傷害死亡,謝謝.

相關律師費用如何核算?(急)

小露 103-02-14 17:03

因他人造成家人受傷,由於家人於起訴前自然因素死亡(與前述傷害無關),後續檢方調查先前受傷部分確實已依過失傷害起訴加害人,但目前由受害家屬人代替後續出庭.

將請教律師未來刑併民時,民法中195條意思不太懂,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題:依195意思及目前現況,代替的家人可否要求被害者當時所承受之痛苦慰問金(是否依法有據?) 雖被害者已不在世間,但當時仍承受相當痛苦~

此件為傷害死亡,謝謝.

相關律師費用如何核算?(急)

HO 103-02-12 16:25

86年,前夫為他人擔任保人(由於詳細時間前夫他自己都不記得了!因此,我就假設當他是在86年時為他人作保)。

87年,前夫贈與公寓一間給我。

98年,前夫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是因為他在86年為別人作保,別人並未按時繳台新銀行本息。

101年,前夫與我離婚

103年,收到台新銀行對我提出民法第244條侵害到他的債權,直指87年前夫贈與係為脫產之嫌,意欲請求塗銷前夫贈與無效之訴訟。(在此之前我從未收到台新銀行任何通知)

請問~

1.這個擔保債務是不是應該為收到支付命令時,即是98年始產生?

2.和解庭就不要理他,等真正起訴時才答辯~  主張接受贈與行為在前,而夫在外衍生的負債行為在後?  或主張〝距離前夫贈與房子行為已逾15年〞主張時效已無效?


沈恆 (沈律師) 103-02-12 16:43

您好!依民法第245條規定,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最長10年,本件已贈與超過10年,撤銷權已經消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主張贈與行為在前  債務發生在後   這樣沒有詐害債權之問題   2.另外詐害債權  行使撤銷權期間最長10年  這可一併注意   3.但對方應該會同時主張同謀虛偽意思表示  這部分屬於當然自始絕對無效   可能就沒有期間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行主張無詐害債權之情事,蓋因債務發生於贈與之後,再主張時效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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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權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故民法第245條所規定的是撤銷訴權的除斥期間,而不是消滅時效期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主張該抗辯,再尋找其他抗辯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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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露 103-02-10 13:15

您好;

      請問母親原有兩個小孩(兒子與女兒),但哥哥約六年前生病過世,我也已結婚,想請教法律上所規定之雙親奉養責任為何?

母親現今領有中低收入戶(生活上仍不足),大嫂(無同住無支出)

不知與我是否有相同法律上奉養責任?或者法律僅規定兒女必須奉養其餘親屬未強制規定?請問依據民法那一條文?  

母親未來如有財產大嫂可以向兒女一樣行使繼承權嗎?民法有規定嗎?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而依同法第1115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此義務與結婚與否無關,因此您對您母親仍具有扶養義務。

至於您母親百年後,所留下之遺產,大嫂並沒有繼承權,但大嫂所生的兒女可以代位既成你哥哥的那一份,也就是說遺產1/2由你繼承,剩餘1/2由哥哥的子女繼承

倘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信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撫養義務人,另關於遺產部分,您為母親之法定繼承人,嫂嫂不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民法是規定扶養義務人由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  所以你應該是需要先負擔扶養義務  但前提當然是你母親有受扶養條件  例如已經沒有個人資產  2.如果有資產可以自足  當然沒有受扶養的問題  3.兄嫂並非母親繼承人  不可能繼承遺產  除非有接受遺贈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您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對您母親具有扶養義務。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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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 KUO 103-01-24 09:34

敬啟者您好:

                 先前有請教過律師,目前我們家正在打一個有關貨款返還(我方為被告職業為土木小包商,對方建材行以各式建築材料的出貨單做證據對我父親及母親提出訴訟)的訴訟,在第一次出庭時法官對我們說我們的案子並不符合民法第127條第八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但查了一下對方的統一編號,對方的營業項目的確包括建材銷售,是否在下次出庭的時候我們可以向法官提出相關查詢的結果,並主張販賣建材為原告為日常頻繁交易之行為,進而主張對方請求的貨款符合民法第127條二年特別消滅時效?或者是在下次出庭前再提出補充理由的答辯狀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4 1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及法院之相關說明,提出答辯狀,說明為何適用短期之消滅時效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是否符合並不是取決於營業項目,而是看他賣的東西是什麼來決定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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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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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 KUO 103-01-24 13:55

律師您好:

                 對方原告是建材行,我父親被告是土木包商,有跟他叫貨,對方出貨單上的東西都是類似像水泥,磁磚等類的建材,那這樣的情況合乎第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兩年特別條款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提出二年短期時效之抗辯,並可以在下次開庭前提出補充答辯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烏鴉 103-01-21 14:24

之前租套房住的很痛苦,同層的住著一家三口(媽、女兒、兒子)
幾乎每晚都在那吵架,關門聲也都碰的關很大力
這幾個月下來的幾乎腦神經衰弱求助醫生
房東反應也都沒用,房東反而還叫我忍耐,對方女兒有病不太正常
我實在受不了決定和房東解約,嚴重影響到我的健康及精神,我告知房東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我不想住的原因也是在於房東實在太計較錢,不裝獨立電錶,電費用分擔的,當初我要租時,答應我一個月200元電費吃到飽(無電腦、無冷氣),租約是一年,一次繳上半年房租結束後,下半年要再繳房租時,卻說要改照電錶分擔,電費也全都由房東自己計算收費,完全沒有一個依據,實在很不合理,但我也只能默默接受

他答應解約,但堅持要扣我違約金3500元(一個月房租),後來盧了好幾天,好不容易殺到扣1500元,我下半年住了兩個月,說什麼未住滿約,所以房租要以4000元計算,所以扣了我八仟塊和電費,但我很驚訝他為何沒扣到我押金1500元,已經過了快兩個禮拜,房東簡訊來追討1500元的押金,但我已和他完成解約程序,我還該去理會他嗎?好煩惱~

煞祿 103-01-24 14:04

契約 雖然已經處理好 但是那是屬於金錢算錯

好比你去買東西 找錢 多找了500給你 你還是要歸還的 不然有侵佔之疑慮

之前新聞就有案例 有個傢伙 去提款機領錢 他多吐出來 結果還爆好康給朋友去領

最後 那些錢花光 還不是要還 ( 強制執行分期歸還 )

所以建議你 把多餘的錢給他 大過年的 別因為官司而晦氣

烏鴉 103-01-21 14:16

之前租套房住的很痛苦,同層的住著一家三口(媽、女兒、兒子)
幾乎每晚都在那吵架,關門聲也都碰的關很大力
這幾個月下來的幾乎腦神經衰弱求助醫生
房東反應也都沒用,房東反而還叫我忍耐,對方女兒有病不太正常
我實在受不了決定和房東解約,嚴重影響到我的健康及精神,我告知房東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我 不想住的原因也是在於房東實在太計較錢,不裝獨立電錶,電費用分擔的,當初我要租時,答應我一個月200元電費吃到飽(無電腦、無冷氣),租約是一年,一 次繳上半年房租結束後,下半年要再繳房租時,卻說要改照電錶分擔,電費也全都由房東自己計算收費,完全沒有一個依據,實在很不合理,但我也只能默默接受

他 答應解約,但堅持要扣我違約金3500元(一個月房租),後來盧了好幾天,好不容易殺到扣1500元,我下半年住了兩個月,說什麼未住滿約,所以房租要以 4000元計算,所以扣了我八仟塊和電費,但我很驚訝他為何沒扣到我押金1500元,已經過了快兩個禮拜,房東簡訊來追討1500元的押金,但我已和他完成解約程序,我還該去理會他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予理會房東之要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1-22 19:08

 不用理會,房東不太可能為了1500告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訴訟成本之考量,可無須理會。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ris 103-01-21 13:21

建設公司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向台電申請增設電線桿及自它處遷移電筒至我戶旁(緊鄰車庫).且並未盡到告知住戶的企業責任與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及廣告不實

 申訴處理經過:

2013.3買方住戶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親自至工地確認及向建商確認過該戶前並無設置電線桿及電筒,建商也確保該戶前無電線桿,但在2013.6時(約房屋施工2-3個月後)買方住戶卻發現建商已在住戶家旁增設電線桿,並將中間其他住戶原有的電筒遷移至本住戶處.發現後住戶立即請建商恢復原狀.但從2013.6-2013.12六個月期間建商確是不斷的託推及欺騙.

2013.12~2014.1住戶請台中台電前來會勘二次,台電表示電線桿及電筒最佳設置在原處(即原中間住戶處),供電也最為平均,但建商卻堅持不肯將電桿及電筒移回原處,甚至表示電線桿及電筒的遷移至本戶前已成既定事實,強迫本住戶接受,多次跟建商協商溝通皆無獲得妥善處置.

我們主張原中間住戶購買該預售屋時,早已得知該處有電線桿及電筒的存在,仍然願意購買,表示中間住戶願意接受該事實,但本住戶在購買該預售屋時,向建商反映過無法接受電線桿,也確認過本住戶前無電線桿的配置,才向建商購買本戶,但建商現在卻推卸責任,並未告知本住戶,就私自向台電申請遷移電筒及增設電線桿,即使台電表示建置於中間住戶最為恰當,建商仍堅持建置於本住戶,如此缺乏誠信與企業責任之建商,加上無誠意解決問題,令人無法接受

建商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申請增設電線桿及遷移電筒,違反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且未善盡企業責任做好後續溝通協調的職責,一再敷衍住戶,強迫住戶接受這既定事實.並且推託是台電方面施壓要求把電線桿跟電筒移到買方車庫處. 經親訪台電了解並看到當初資料皆為建商提出的要求,得出建商從頭到尾都在欺騙消費者並推託責任問題

------------------------------------------------------------------------

想請問買方(我方)可否主張下列權限:

1)走法律程序要求建商向台電申請 移走電線桿+電筒

  (這是買方最希望的解決方法,建商預計在2014.6交屋)

or

2)要求價金折抵,並且用實價買回(比方買方以1000萬向建商購得該透天厝,

因電線桿+桶要求折價50萬,然後再要求建商以1100萬時價買回,及建商需退回買方以繳交金額並且補償1100-950萬差額)

3)或僅能要求建商價金折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購買前已向建商表明過相關立場,亦訂於合約中,今為建商違約之情形,可請求減少價金或違約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ris 103-01-21 13:49

謝謝房律師您的回覆,因我們處於台中故可能較無機會親臨貴所洽詢.這邊想跟你釐清一下2013.2去預售中心時已明確表示不接受電線桿+桶,2013.3簽約時也親臨工地看過並無電桿+電筒. 但在2013.7卻發現已經被架設了(這中間我們基本上1-2周會去工地看一次).經向台電查證是建商於2013.5向台電申請電桿.且台電處有施工前"光地"的照片.現在我們擔心建商會向我們提出解除合約的要求.但我們已經清頭期款了.請問我們有甚麼法律條款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先前既有先跟建商確認在先,此部分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據,對於電線桿則可以提起排除侵害之訴,並且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此部分需有相關鑑定單位鑑價後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若您們無違約之事由,則對方並無法主張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ruce 103-01-19 11:57

母原為無信用不良之卡債族,於95年1月20日向中國信託貸款211萬元房貸以總價金218萬元購買座落於花蓮市之華廈動產。95年7月因無力負擔各家銀行卡費及遂進行第一次協商,後於96年5月4日將該動產贈與予我。96年7月母開始停付信用卡債。100年4月我向華南銀行貸款約171萬結清母在中國信託之房貸,另於101年10月至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證動產買賣。102年11月收到安泰銀行起訴書民法244條要求撤銷贈與登記(目前仍在訴訟中)。目前我已繳交華南銀行房貸約66萬(仍有105萬元房貸未繳),若因敗訴房屋贈與登記撤銷房子回到母名下肯定會被拍賣,那我所繳交的65萬元就平白損失了。是否有方法能維護我權力,是否能不要撤銷贈與登記或不要使動產遭拍賣?

目前以準備幫母提出更生,若法院確定受理更生後此訴訟是否能因此停止部用判決?

又或著我如果與安泰銀行協商和解後,是否能將房屋出賣他人來解決此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9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跟銀行談談看,若談不成,即使銀行起訴,亦不一定銀行會勝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ruce 103-01-19 11:55

母原為無信用不良之卡債族,於95年1月20日向中國信託貸款211萬元房貸以總價金218萬元購買座落於花蓮市之華廈動產。95年7月因無力負擔各家銀行卡費及遂進行第一次協商,後於96年5月4日將該動產贈與予我。96年7月母開始停付信用卡債。100年4月我向華南銀行貸款約171萬結清母在中國信託之房貸,另於101年10月至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證動產買賣。102年11月收到安泰銀行起訴書民法244條要求撤銷贈與登記(目前仍在訴訟中)。目前我已繳交華南銀行房貸約66萬(仍有105萬元房貸未繳),若因敗訴房屋贈與登記撤銷房子回到母名下肯定會被拍賣,那我所繳交的65萬元就平白損失了。是否有方法能維護我權力,是否能不要撤銷贈與登記或不要使動產遭拍賣?

目前以準備幫母提出更生,若法院確定受理更生後此訴訟是否能因此停止部用判決?

又或著我如果與安泰銀行協商和解後,是否能將房屋出賣他人來解決此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0 11:5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倘若確實可以提出返還貸款的相關資料,應有勝訴機會。本文建議您可以準備相關單據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2、是否先行變賣房屋,您可自行斟酌,因為倘若確實遭法院認定應返還,則就算您讓與該房屋後,仍然可以請求塗銷移轉。 3、本文建議您應該先尋求該案的勝訴,並且一起聲請更生,又更生程序開始後,相關的求償訴訟就會停止。
小金 103-01-17 14:13



母原為無信用不良之卡債族,於95年1月20日向中國信託貸款211萬元房貸以總價金218萬元購買座落於花蓮市之華廈動產。95年7月因無力負擔各家銀行卡費及遂進行第一次協商,後於96年5月4日將該動產贈與予我。96年7月母開始停付信用卡債。100年4月我向華南銀行貸款約171萬結清母在中國信託之房貸,另於101年10月至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證動產買賣。102年11月收到安泰銀行起訴書民法244條要求撤銷贈與登記(目前仍在訴訟中)。目前我已繳交華南銀行房貸約66萬(仍有105萬元房貸未繳),若因敗訴房屋贈與登記撤銷房子回到母名下肯定會被拍賣,那我所繳交的65萬元就平白損失了。是否有方法能維護我權力,是否能不要撤銷贈與登記或不要使動產遭拍賣?
若我有意願幫忙母更生,於目前情況下是否還能提出更生?房屋贈與撤銷與否問題是否會對更生造成影響?是否有方法能將傷害降至最低,又能幫母還清卡債?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與銀行進行協商談判,並主張該房子您已購買而非贈與。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7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當初確實有替您的母親清償債務,並有辦法提出證明,則該案應有很大的爭執空間。

2、有關更生的部份,倘若符合更生規定,則不會因為該案而受到影響。

jam 103-01-16 13:46

您好:

職災發生時間:101年6月要求邊工作邊診療,雇主沒有給職災單。

              102年5月手術,復健中無法工作, 雇主才給職災單。

              (102年5月~102年6月雇主有申請勞保局傷病給付)

承上述

勞基法第 61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是101/6-103/6 ?   與給職災單日期有沒關係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是101/6-103/6 ?

關於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指不能工作起二年,是102/5~104/5 ?

假如在這期間離職了,仍在繼續復健無法工作,可以自己去申請傷病給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勞保局說明您的情況,加以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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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 103-01-15 19:27

先說明一下車禍經過,

對方是駕駛小貨車,雙黃線迴轉

我方駕駛機車

雙方車禍當下都有送醫,

我想請問:若判定對方應負100%肇事責任,在民法刑法上,我方還有責任?還有需要賠償對方嗎?

 如果鑑定後你沒有過失,民刑事責任都沒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6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鑑定結果,您全無過失,則您無相關民刑事責任。您可對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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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103-01-15 08:44

競業禁止五項原則 ☆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牴觸了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二○○○年發佈的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外,勞工委員會特整理近年來各級法院的判決以及學理上的論述,歸納出五項衡量原則:一、勞工之競業行為,須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事實;二、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的必要;三、勞工因擔任之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四、限制勞工就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五、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儘管中央主管機關將諸多要點詳細彙製成「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以資勞雇雙方作為簽訂時的參考,但是,司法判決常因個案不同而衍生見解上的差異。例如:限制勞工再就業的合理期限難以界定;限制的區域範圍大小無一標準;再者,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

競業禁止窕款其中五原則中的第五項、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以及最後一句話: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可以針對這些幫我說明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該段意思為即使雇主未定補償條款,亦不得僅以此認為契約為無效,仍須搭配其他無效事由。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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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ley 103-01-14 22:25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跟先生結婚時有約定夫妻財產為分別財產制,且有去法院辦理登記並登報,於登記分別制後一年多,我買了500萬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房貸240萬也是用我的名義貸款,而我們在婚後五年 (房貸已繳80萬,剩160萬) 時,欲辦理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

 

請問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對日後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認定上有差異嗎? 我於分別財產制期間買的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我找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是否可解釋為:不管是廢止分別財產制或變更為法定財產制,都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所以我名下的房子可視為婚前財產,不屬於婚後剩餘財產?

 

日後若離婚,關於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婚後剩餘財產是不是需扣掉我的婚前財產500萬和房貸160萬? 另外,若離婚時房價已漲到1000萬,且房貸已繳清,則我的婚前財產算是增加到1000萬,婚後剩餘財產需扣掉婚前財產1000萬,剩餘的才能請求分配,請問是這樣對嗎?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非常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0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改用法定財產制後,所得之財產方為婚後財產。至於改用前分別財產下您的財產債務均為婚前財產,婚前債務。是此,婚前財產部分不用追加計算,但若您已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則該清償額必須追加為婚後財產計算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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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露 103-01-14 16:11

您好;

   家人與人車禍後不久死亡,但目前檢方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想請教律師,如果依照民法195條解釋(以過失傷害來說),家屬可以代位向加害者要求被害者之精神賠償嗎?死亡時尚未起訴~還是法條規定無此權力就算要求仍無效?

紅字部分解釋為何意?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僅以過失致傷罪來起訴,對您們顯屬不利,所以您們應在一審中爭執本件應屬過失致死罪,如此您們繼承人才能進一步請求損害,且可以據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先免繳納裁判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4 16: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家人是因為該車禍事故所受傷害死亡,則您應該準備死亡之相關事證提供給法院,使法院變更審理法條為過失致死。

2、又有關精神慰撫金的部份,為一身專屬性權益沒有代位請求的問題,僅於民法第193、195條所列之人才可以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6: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及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上述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即精神賠償。且亦可爭執為過失致死,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露 103-01-14 17:0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家人是因為該車禍事故所受傷害死亡,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如果起訴已確定為過失傷害,家人已死亡,家屬可以代位提出被害人的精神賠償嗎?

民法195條所規定最後一句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此句話的意思可以嗎?

或者家屬完全無法提出被害者精神賠償

小露 103-01-14 17: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 ... (恕刪)

 房律師 您好;

       如果確為車禍過失傷害,但被害人已死亡,家屬可否代位要求被害人精神賠償

死亡時尚未起訴

 您好:

家屬並無法代被害人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但若被害人死亡,則家屬可以依195條第3項規定,來請求本身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所以本件您們要朝過失致死去努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露 103-01-14 17:1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家屬並無法代被害人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但若被害人死亡,則家 ... (恕刪)

 謝律師 您好;

      (1) 目前起訴內容為過失傷害,刑事民事訴訟訴狀是否需依起訴過失傷害請求賠償或者依然可以計算死亡賠償刑事民事訴狀中?

(2)或者未變更為過失致死前,要求死亡賠償需另請求民事訴訟才行?

另訴狀及律師費如何計算,謝謝.

 

 

 

您好:

一.由於檢察官是以過失傷害來起訴,若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請求過失致死的損害賠償,則會有被駁回的風險,所以建議仍應另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才能避免被程序駁回的風險. 

二.至於訴狀及律師費用,您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謝謝

 

 

谷諭 103-01-14 14:02

一、    原結構抗風壓設計是否不足說明如下,本案景觀遮雨棚結構部份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考量結構耐震及耐風設計並經結構技師計算設計,經查102年7月13日蘇力颱風近台中心最大風速為51m/s大於技術規則之桃園縣市基本設計風速37.5 m/s部份雨遮受損純屬意外天災(說明一)。

二、    本案廠商均按圖施工,並經一次初驗二次複驗,於101年10月4日本工程驗收合格在案;五金零件之使用屬施工廠商責任施工範圍,本案除部份雨遮因地形關係造成風力集中應力而破壞,非屬承商施工不當亦無監造不實及設計不當之情事, 依民法第508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意外天災所造成的損害自工作物交付給定作人後,就應該由定作人承擔,而與承攬人無關。

三、 中壢市觀光夜市景觀遮雨棚因蘇力風災損壞,屬天然意外災害造成,建請市政另案編列預辦修復工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工程保固條款所註明之天災,應該加註強度,例如:地震幾?以內,颱風風速多少以內,雨量多少以內…等等;每一種工程都有承受天災的最大極限,而不能將責任都歸屬在承包的廠商。是此,工程保固條款是否有明定相關天災之強度範圍。若對於保固條款有所爭議,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是仲裁。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85條之4 規定: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提起民事訴訟,加以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們有送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嗎? 對於工程有沒有施工不當而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訴訟實務上多半看鑑定結果,當然挑選的鑑定單位就會影響訴訟結果了,所以實務上雙方多半會在鑑定機構的挑選角力,另外契約內應該有仲裁條款吧,先走仲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leo 103-01-12 16:24
您好
我98年間向市府檢舉我居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有一車位設於車道妨礙車輛出入,市府派員現場會勘時並發現地下2樓原核准60個車位,現只有55個車位,發函管委會限60日內恢復原狀或申請變更使用,函內亦說明違反建築法請市府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但管委會只移除車道旁之車位,對車位減少一事卻不做任何處理,60日後我再報市府處理,市府承辦人現場會勘卻只對已移除車道旁之車位位置照相,於回函說明車道旁之車位已改善,並只聽管委會說明減少車位係專有部分,而無視我提出建物權狀證明地下2樓停車空間係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認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卻不管其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我陸續反應,其後的幾位市府承辦人更謊稱設於通道之二個車位已改善或謊稱車位為使用執照及竣工日期之二年前即已設置,從98年至今已4年多,即便我後來持續對違規使用停放車輛照相多次提供給市府,市府仍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所有權人名單之管委會及車主開罰,只是再次發函管委會及所有住戶要求依規辦理變更使用或恢復原狀,此種情況我曾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只是要市府說明而已,甚至在我質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監察院要求我要檢附檢察署處分書、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及機關復函等具體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市府復函影本我均有給監察院,是否表示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我必須向檢察署提告或是檢舉
 
我曾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車位收費方式顯失公平,向地院請求撤銷該決議所形成之規約,判決不僅將機械車位與平面車位收費方式寫錯,更無視我主張依民法顯失公平之規定撤銷規約,還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費用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來收取裁判費,二審法官又於判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認定該決議非第3條定義之規約,並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全部費用78萬2百元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是我原告1人之訴訟利益核定裁判費,讓我無法上訴第三審,這種審判品質讓我不敢聲請再審以免浪費錢,而且我也懷疑是否違法變更車位之建設公司與地院及高等法院是否熟識,我應該向哪一單位檢舉「市府人員之行為」才有效果?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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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 103-01-10 16:50

住家(公寓)樓下一樓住戶加蓋,加蓋地方也包含公設,加蓋完後還出租給其他人,經舉發後,工務局認定為違建戶,但工務局態度消極,請問樓下一樓住戶已觸犯那些民法刑法條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可能涉嫌觸犯竊佔罪,可至地檢署提告之。民事可請求共有物返還請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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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提告竊佔,民式起訴請求拆除返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Boa Lin 103-01-09 21:45

上月底我哥哥與人在電梯口角, 一時衝動下揍了對方一拳,
事發當下哥哥也驚覺太過衝動, 馬上就去跟對方道歉了,
對方有一點年紀了,哥哥陪同他去急診就醫和複診共兩次,
醫生說鼻骨好像稍微有點裂傷, 但其實也看不出來, 
嘴內也有一點外力造成的破皮, 說大約休息一星期就沒事了!
(可是醫生講的好像沒什麼, 但醫生診斷書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好像很嚴重!)

對方說是開計程車, 要休息兩星期,因為它會頭暈.
要求營業損失一天3000元,
私下說我哥哥打掉了一顆牙, 但無此醫生證明!

昨天約在咖啡廳談和解, 對方找來一個有點像流氓的人,
說是他們車行的法律顧問,
車行顧問就講解了很多關於我方觸犯的刑法民法,
問我方和解的誠意多少,我們一開始說6萬...
接者車行顧問就說我們太沒誠意, 說我們造成被害人斷牙, 腦震盪等等....
(但醫生證明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
少說也要10幾萬行情才對, 又說是不是懷疑他, 那他可以去開個調解委員會,
這樣公信力就有了, 只是開了調解委員會, 他就不是像現在這樣子合併起來談,
說他會一條條列舉, 比如說, 營業損失.. 鼻骨骨折所需復原時間.. 斷牙修復...
來陳情要求我們支付賠償!

但他們要求要將近20萬, 我方真的沒有辦法, 
我們也不好意思說他們並沒有斷牙的証明是我們打斷的...
(怕場面搞難看喏...)
最後我方是提願意10萬賠償, 這樣的金額真的還是不夠嗎?

我們是真的很有誠意想要和解, 對於計程車營業損失如何計算, 其實我們也沒有概念, 對方這樣說, 我們已是願意這樣賠償他.

對方說如果和解不成就只好提告, 說我哥去到法院還能不能回的了家就不知道了!
請問被告一定會被關嗎?一定會有前科嗎? 如果對方明明好了, 還一直裝頭暈不工作賴給我們, 又該怎辦? 那個法律顧問說, 有些病去給醫生看, 也不一定可以看出什麼喔! 難道我們只能任人宰割嗎?

對方顧問有說營業損失是有行情的,並非他亂喊價, 這樣他一個月不就賺9萬?
又說 司機半年就要健檢一次, 說被害人現在頭暈狀況, 車行也不敢給他開車, 車行也有損失....

被害人又說, 他今天只是找來車行顧問, 如果他又找來保險的, 我們就賠不完... 這跟保險有關聯嗎? 他說頭暈無法開車, 他大陸配偶卻說元旦那天, 被害人騎車載她, 被小客車擦撞到, 只跟對方拿了一萬多了事, 那頭暈怎還能騎車!!!!

另外我還想了解調解委員會我方也可以申請嗎? 若是調解不成就直接上法院去媽? 那麼去到法院,程序為何? 法官會怎麼判刑, 是一條條算賠償的媽?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09 23:46

 你們願意出十萬已經很有誠意了,對方應該是看你們好欺負在凹你們,

對方講的那些損失在法院都必須負舉證責任的,不是隨便喊喊的,

不過你們比較弱勢的地方在於你哥有打人,對方可能告故意傷害,這比較麻煩,

但也不代表你們一定非得跟對方和解不可,如果真的不行,只好委請律師跟對方談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若對方要求太不合理,也只能待對方提告,再行爭執為互歐等情形,使對方提告傷害罪不成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oa Lin 103-01-10 23: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若對方要求太不合理,也只能待對方提告,再行爭執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們是有爭執, 但沒有互毆喔!! 謝謝^^"

Boa Lin 103-01-10 23:3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們願意出十萬已經很有誠意了,對方應該是看你們好欺負在凹你們,

對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畢竟我們有錯在先, 心裡雖然清楚對方應該是想趁機敲一筆, 但我們也不敢大聲!另外請教一下, 請律師一起去談和解的話, 費用怎麼算呢? 感恩

Boa Lin 103-01-09 21:34

上月底我哥哥與人在電梯口角, 一時衝動下揍了對方一拳,
事發當下哥哥也驚覺太過衝動, 馬上就去跟對方道歉了,
對方有一點年紀了,哥哥陪同他去急診就醫和複診共兩次,
醫生說鼻骨好像稍微有點裂傷, 但其實也看不出來, 
嘴內也有一點外力造成的破皮, 說大約休息一星期就沒事了!
(可是醫生講的好像沒什麼, 但醫生診斷書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好像很嚴重!)

對方說是開計程車, 要休息兩星期,因為它會頭暈.
要求營業損失一天3000元,
私下說我哥哥打掉了一顆牙, 但無此醫生證明!

昨天約在咖啡廳談和解, 對方找來一個有點像流氓的人,
說是他們車行的法律顧問,
車行顧問就講解了很多關於我方觸犯的刑法民法,
問我方和解的誠意多少,我們一開始說6萬...
接者車行顧問就說我們太沒誠意, 說我們造成被害人斷牙, 腦震盪等等....
(但醫生證明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
少說也要10幾萬行情才對, 又說是不是懷疑他, 那他可以去開個調解委員會,
這樣公信力就有了, 只是開了調解委員會, 他就不是像現在這樣子合併起來談,
說他會一條條列舉, 比如說, 營業損失.. 鼻骨骨折所需復原時間.. 斷牙修復...
來陳情要求我們支付賠償!

但他們要求要將近20萬, 我方真的沒有辦法, 
我們也不好意思說他們並沒有斷牙的証明是我們打斷的...
(怕場面搞難看喏...)
最後我方是提願意10萬賠償, 這樣的金額真的還是不夠嗎?

我們是真的很有誠意想要和解, 對於計程車營業損失如何計算, 其實我們也沒有概念, 對方這樣說, 我們已是願意這樣賠償他.

對方說如果和解不成就只好提告, 說我哥去到法院還能不能回的了家就不知道了!
請問被告一定會被關嗎?一定會有前科嗎? 如果對方明明好了, 還一直裝頭暈不工作賴給我們, 又該怎辦? 那個法律顧問說, 有些病去給醫生看, 也不一定可以看出什麼喔! 難道我們只能任人宰割嗎?

對方顧問有說營業損失是有行情的,並非他亂喊價, 這樣他一個月不就賺9萬?
又說 司機半年就要健檢一次, 說被害人現在頭暈狀況, 車行也不敢給他開車, 車行也有損失....

被害人又說, 他今天只是找來車行顧問, 如果他又找來保險的, 我們就賠不完... 這跟保險有關聯嗎? 他說頭暈無法開車, 他大陸配偶卻說元旦那天, 被害人騎車載她, 被小客車擦撞到, 只跟對方拿了一萬多了事, 那頭暈怎還能騎車!!!!

另外我還想了解調解委員會我方也可以申請嗎? 若是調解不成就直接上法院去媽? 那麼去到法院,程序為何? 法官會怎麼判刑, 是一條條算賠償的媽?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09 23:49

 建議由律師介入處理和解事宜並簽訂和解書,比較有保障

Boa Lin 103-01-09 23:55

請問請律師很貴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若對方要求太不合理,也只能待對方提告,再行爭執為互歐等情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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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 KUO 103-01-09 15:27

敬啟者您好:

         先前有就原告以被告未簽名的送貨單向被告請求貨款的問題向律師請教過。剛剛出庭回來,在庭上法官對於簽名的部分的確對原告所提的證據提出質疑,也詢問對方是否是請求貨款,原告說對。但法官忽然對我方(被告)說這件案子不適合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兩年特別消滅時效?還說這件案子是15年的時效?包括連支票的部分都相同?可是查遍資料,貨款的部分的確是這樣呀!?有沒有可能有其他的法條適用這件案子?我想請問,在訴訟實務上,法官這樣講有沒有可能是為了引導我方跟原告和解加速結案而對我方做出這樣的講解?在庭上並未對法官提出這部分的質疑,想請教律師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5: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全案之情形,個案加以判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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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 KUO 103-01-09 15:53

我有查到:"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請求權,僅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

 

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而言,不包含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在內

 

,關於交付出賣標的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仍應適用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之規定。"請問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跟商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有什麼差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6: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法第127與第125之分別,附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給您參考之:102台上2180號民事判決意旨:販賣土方並非被上訴人日常頻繁交易之行為,亦非屬其營業登記項目,是系爭價金之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二年時效之適用,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認其時效為十五年。是此,您販賣貨物為何,是否為您營業登記項目,亦為考量之標準之一。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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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 KUO 103-01-09 16:57

DEAR SIR:
               我們是被告,對方是建材行,出貨單,包括被告有簽收及未簽收的送貨單上都是一些建材,查了對方的統編,應屬其營業項目,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是否合乎民法第127條第八款的兩年特別條款?法官說這筆貨款有15年效期是否真的只是為了引導我方與原告和解所提出的見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7: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個案情形均不一樣,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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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軒 103-01-06 18:36

我爸爸騎電動車跟人在路口發生糾紛,對方是逆向轉彎嚇到我爸,我爸看了對方一眼,對方把機車騎到我爸旁邊,問我爸看什麼是混那裡的,我爸只說年輕人歹勢你逆向嚇到我我只是看一下,因為我爸晚餐都會喝一杯補藥酒,所以臉紅紅的,對方問我爸是不是有喝酒,我爸說有然後對方就開始拳打腳踢,打完之後對方要他朋友報警,跟我爸說你酒駕所以我打你沒事,所以雙方都等警察來,我爸被送去醫院從頭到腳全身是傷,我爸是騎最慢的那種電動車,在醫院警察有對他做酒測酒測值是0.22

1.請問電動車酒測值0.22這樣我爸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或是會被罰款多少錢??

2.雙方都沒有撞到這樣算是車禍嗎??

3.對方我們可以根據哪些刑法民法對他提起告訴??

4.我知道我爸酒駕不對,但是真的像他說的,因為我爸酒駕所以可以被他打嗎???

5.對方是當地人跟派出所很熟,請問我們要做哪些動作自保??

6.警方可以或是會跟對方洩漏我們家的住址嗎??對方像是宮廟陣頭八家將那一種??我們也惹不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酒測0.25方構成刑法上之酒駕,您父親僅0.22,似尚未達0.25。且即使達0.25,也不代表對方能傷害您父親。是此,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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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 103-01-06 16:31

在露天拍賣 有賣家故意棄標 並留言說他故意棄標

請問可以在民法上告他什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8: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證明因對方之行為侵害您的權利,且具有因果關係,和造成您的損害,則似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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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安 103-01-05 00:50

我15年前買了房子
一買~~就借給我弟弟住
15年之間沒收過他任何房租
也沒打過任何租賃契約
現在我需要房子
請他搬~~他不肯搬
臉書跟我朋友傳訊息說
交屋前私自進入~在刑法上屬於私闖民宅~~在民法房屋租賃~未打契約~形同永久居住
台灣真有這樣的法令嗎
我該怎麼辦才可以請他搬走
~~~~~~~~~~~~~~~~~~~~~~~~~~~~~
已經周旋了兩個星期了
他說他搬清了~~就是鑰匙不交給我
說甚麼他不欠我~~要算清十幾年的房租給我~~然後要我清點後~~要我畫押簽字後~~代表他沒欠我~~然後才願意給我鑰匙
我可以請開鎖的會同大樓管理處的管理委員自行開鎖進入嗎
這樣我會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我說他侵占~~他說要告我毀謗~~因為他要付房租給我~~所以不算侵占

還說我若自行開鎖進去~~要讓我死的很難看~~請問我這樣會觸犯哪一條法令嗎

跟他約時間~~都說沒空~~所以我覺得好煩~~才想自行開鎖進去

因為是弟弟~~不想太難看~~能不用法院就想說不用~~才想說他說搬清了~~那我就自己

請開鎖的進去~~然後把鎖換了~~但又怕他耍爛脾氣~~然後又鬧又破壞房子

然後他又恐嚇我~~說要讓我死的很難看~~所以我才想說~~先問一下~~我自行開鎖進入

這樣是否有觸犯法令~~~再來做選擇~~看是不是要走法院~~

 

如果有疑慮,就依法律程序提起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選擇提起刑事侵占告訴或民事所有返還請求訴訟,視您個案事實之差異,而有所不同之主張。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6 15: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向第三人購買房屋之後,借與您的胞弟居住,在法律上就交屋了。

2、並無所謂的未訂立租約就可以永久居住的問題。

3、又有關您直接開鎖進門確實可能引發法律爭議及事實上之糾紛,本文建議您還是應該先循協議方式處理,倘若對方拒不返還,則可以訴請對方遷讓房屋較佳。

NANA 103-01-03 23:01

請問如果握有另一半跟小三簡訊對話 , 內容有稱呼對方"親愛的" "愛你"  "想你"之類的, 但沒有鹹濕或性愛方面的對話 , 還有一同出遊過夜 , 但沒睡同在一張床上,雙方都否認有親密關係, 也沒他們親密合照 ,這樣子以民法第1052條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可以請求離婚嗎?   還有如果另一半已經有悔意且認錯道歉並承諾不再跟對方有往來 , 這樣訴請離婚判離的機會大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5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完整具體事實情況而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TUFFY KUO 103-01-01 17:47

敬啟者您好:

                 我想請問:

                 1. 因為我父母同列被告,但對方(建材行)所提出的出貨單上都沒有我母親的簽名,我父親也只是一個土木小包商,父母之間應該沒有合夥關係,這樣我母親會被牽連進去嗎?

                 2.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多筆都發生在兩年前(以支付命令102.9.30來算),我們可以用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兩年特別條款來做時效的抗辯嗎??

                 3. 對方也提出一張99.11.25到期由我姐開出的支票,當初是做為支付貨款之用,但當時因為存款不足退票了,101年2月對方有對我姐提出訴訟,當時我們以已經超過支票一年的期限做抗辯,而對方也當庭撤銷告訴。這次對方再次提出這張支票,我們是否也可以以同樣的理由,或是剛剛提到的民法第127條第八款做抗辯?

                 4.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有多張沒有簽名或由別人簽名,也不知用在哪裡,我們是否可以用對方所提出的證物有問題,且無被告簽名做抗辯呢!?

                問題很多,請各位律師多幫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因為我父母同列被告,但對方(建材行)所提出的出貨單上都沒有我母親的簽名,我父親也只是一個土木小包商,父母之間應該沒有合夥關係,這樣我母親會被牽連進去嗎?

是否合夥關係,對方仍應負舉證之責,當然您母親可以先否認.

2.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多筆都發生在兩年前(以支付命令102.9.30來算),我們可以用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兩年特別條款來做時效的抗辯嗎??

本件您們當然可以主張二年之短期時效抗辯.

3. 對方也提出一張99.11.25到期由我姐開出的支票,當初是做為支付貨款之用,但當時因為存款不足退票了,101年2月對方有對我姐提出訴訟,當時我們以已經超過支票一年的期限做抗辯,而對方也當庭撤銷告訴。這次對方再次提出這張支票,我們是否也可以以同樣的理由,或是剛剛提到的民法第127條第八款做抗辯?

同上

4. 對方提出的出貨單有多張沒有簽名或由別人簽名,也不知用在哪裡,我們是否可以用對方所提出的證物有問題,且無被告簽名做抗辯呢!?

您們也可以提出您所述的抗辯.

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是會動態變化,應隨時注意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母親於您父親無合夥關係,以便您母親脫離該訴訟。再就貨款及票款之時效問題,您亦均可於訴訟中加以主張,除非對方有時效暫停之事由。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TUFFY KUO 103-01-09 11:56

 敬啟者您好:

         剛剛出庭回來,在庭上法官對於簽名的部分的確對原告所提的證據提出質疑,也詢問對方是否是請求貨款,原告說對。但法官忽然對我方(被告)說這件案子不適合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兩年特別消滅時效?還說這件案子是15年的時效?包括連支票的部分都相同?可是查遍資料,貨款的部分的確是這樣呀!?有沒有可能有其他的法條適用這件案子?我想請問,在訴訟實務上,法官這樣講有沒有可能是為了引導我方跟原告和解加速結案而對我方做出這樣的講解?在庭上並未對法官提出這部分的質疑,想請教律師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呢!?

102-12-30 13:49

我想請問:

贈與父母物其價值各為3百萬,其無關義務問題。

若甲事後死亡,其遺產是否可依民法1030-3條追回呢?若可以,那假若今甲之父母,丁與戊,將其贈與物賣掉,價值各為6百萬,那甲之配偶乙 是否能請求?!

那該怎麼主張呢?

 你的問題,在訴訟實務上的重點是怎麼證明甲是為了讓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減少而做贈與,如果能證明,也還在時限內,就可以主張,至於如何主張,當然對方都不會承認,所以就是起訴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02-12-30 14:1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問題,在訴訟實務上的重點是怎麼證明甲是為了讓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減少而做贈與,如 ... (恕刪)

甲無法證明是為了讓配偶減少剩餘財產之請求,才贈與物給父母。贈與物給父母似乎只是單純之贈與。是若甲死後以1030-3追回其贈與財產分配財產問題,那父母已把贈與物給賣掉了,配偶是否可請求返還之? 謝謝律師指點!

 怎麼證明是訴訟上的技巧,另外1030-3的使用,不是用來請求拿回當初的贈與物,而是把當初贈與物的價值算進對方的婚後財產,來增加配偶可請求的剩餘財產金額,如果對方因此拿不出錢來,那可就不足額再對受贈人在他尚存的受贈限度內(如果是已經賣掉,那就是尚存的賣得金額)請求

 

102-12-30 15:1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怎麼證明是訴訟上的技巧,另外1030-3的使用,不是用來請求拿回當初的贈與物,而是 ... (恕刪)

了解了 謝謝黃律師你的回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29 01:13

您好,請問:

1.被告肇逃已確定起訴(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若於一審中被告認罪並判刑確定,會有二審嗎?那原告如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已開過調解會不成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

2.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謂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所謂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是指檢察官起訴書的內容嗎?還是要另外提告呢?或是可以在一審法庭上提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檢察官起訴後,判決確定前,您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檢察官起訴後,判決確定前,您均可提起附帶民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參諸上述規定,「於檢察官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的說法事實上並不完全是正確的。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2-30 19:14

感謝您的回覆,所以目前只要收到起訴書後在開庭(一審)前遞狀即可嗎?另請教第二個問題,所謂認定共同侵權之人,只要檢察官起訴書內有提到即可嗎?(未被列為被告),可對當事人一併求償嗎?感謝您的回覆!

綺綺ㄦ 102-12-29 00:20

不好意思 因為學校要交法律報告

題目是''民法第86條'' 請問這能用三段論法來寫嗎

如果可以的話 該怎麼寫

另外「性侵女同事 裸照威脅交往」這篇新聞
用申論題的方式 來評論的話 該怎麼寫?

 

感恩

學校作業要自己找答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傻小孩 102-12-26 13:03

男方滿20歲 女方19歲差一個月20

 

兩個是大學同校情侶

 

兩個人在交往過程中有發生性關係

 

之後以外的女方懷孕

 

兩個討論要做流產

 

雙方家長也覺得年紀太輕雙方都還在唸書要處理掉

 

之後去婦產科男方先出了一萬塊 (手術費用8000)

 

在婦產科女方母親要求男方要付一筆補品的錢 男方也同意

 

但在之後的討論女方母親要求六萬塊新台幣

 

男方認為不合理 補品加上後續的看醫生錢不用這麼多

 

男方跟女方母親溝通只願意負擔三萬塊

 

女方家長說:依據民法195條,我們的要求並不多,否則法院見。

 

但男方看了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男方覺得兩個人為情侶關係,發生性關係也是兩方同意的事情,不算不法侵害。

 

這件事吃虧的是女方,男方願意出三萬塊補品+後續的醫療費用,但男方認為沒有不法侵害女方,不需要付其它的錢。

 

請問:

 

男方需要付其它的錢嗎。還是只要付補品+醫療的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6 14: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雙方於合意下發生性行為,且亦無誘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並以合法之人工流產方式處理,應無不法侵害權利之虞,因此,您為了事件圓滿而願意給付多少金額,您可自行斟酌。

 依據你說的情形雖然在法律上女方並無權要求男方支付相關賠償,如果性交是兩情相悅的話,那會被非難的可能就是為何沒有避孕措施,當然避孕的責任未必會都在男方一方,但是性行為過程中你們怎麼「談」的,往往就各說各話了,有道是男生十分鐘女生十個月,又墮胎對於女性亦造成相當的身心傷害傷害既已造成還是建議盡量與對方協調補償金額,避免鬧上法庭造成二次傷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9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提示情形,您似無違反法律規定之疑義,若您覺得對方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即使進入訴訟程序,您也不一定會輸。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an 102-12-18 10:27

前陣子剛買了中古屋,但這兩天下雨發現房子漏水了...
查了一下可以主張民法要求前屋主處理,
但我想請問的是我有幾處地方漏水
天花板,落地窗,落地窗牆面,
這三處都是可以請前屋主處理嗎??

我已經有打給房仲請他告知前屋主了,
但我需要請人先來抓漏嗎??
還有民法有保障交屋五年內若房子有瑕疵可請前屋主處理,
但若是我這次處理好後,往後五年內又發生瑕疵,
可以再請前屋主處理嗎??

還有我有看到很多人說需要寄存證信函
但我已先跟房仲說明情況,還需要寄嗎??

麻煩解答謝謝

 只要是你房子所有權範圍內都要負責,物的疵擔保時效最長是5年,但如果不是故意隱瞞,時效是知道瑕疵通知後起6個月,不是一律都5年,而怠不通知,就不能主張權利了,存證信函是要發的,口說無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2-12-18 11:54

 像這種瑕疵問題,口頭告知是最不好的,事後根本沒有證據,

建議發函將相關瑕疵列一個清單並附上照片,

對方如果不理的話只能提告請求減少當初購買的價金

lan 102-12-18 12:1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要是你房子所有權範圍內都要負責,物的疵擔保時效最長是5年,但如果不是故意隱瞞,時 ... (恕刪)

萬分感謝黃律師火速回覆我的問題

我會先寄存證信函,請問是要至郵局購買嗎??

我要寄給房仲與前屋主,我與郵局各持一份,所以需要買四份對嗎??

以下是我所血的存證信函,煩請幫我看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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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一、緣貴我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簽立動產買賣契約書,承買台端所有坐落於彰化市○○路○○號○樓(下稱系爭房地),於102年8月交屋。然至102年12月15日,系爭房地即發生屋頂漏水及壁面、落地窗滲水事件。 。

二、按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 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另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三、已於102年12月17日告知房仲住商動產王經理與廖小姐漏水事件,王經理於102年12月18日至系爭房地察看漏水情況。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內解決系爭房地漏水情況。

lan 102-12-18 12:15
回覆 la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交屋的五年,我的問題點在於,

這次我發現房屋有瑕疵所以提出問題,

若前屋主這次幫我解決後,

五年內若再次發生瑕疵,可以再請前屋主出面處理嗎?

謝謝,麻煩您了

 這要看瑕疵是甚麼瑕疵,跟原來的有沒有關係,不同的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時效也不一樣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漏水,似可主張減少買賣價金之損害賠償,您應先就漏水的部分照相,並蒐集前屋主之裝潢資訊,看是否有在買賣契約成立前之裝潢紀錄。另外仲介依不動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似亦應就該漏水瑕疵負責。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靖 102-12-17 14:17

上週二於網拍向A購買一電玩主機

於A的網拍頁面問與答詢問時,A表示為新品

未下標便直接透過手機簡訊相約面交 (有約定交易之對話記錄)

面交時,A表示此主機為其至香港大量購買回臺而多的主機

面交時實地測試功能正常、外表如新

(面交時友人亦有拍攝本人與A之交易照片)

但週日(實際購買日次日起為第一日的話,該日為第五日)本人使用主機時

主機則有故障現象

週一本人將主機送修,修理者現場拆開面板告知該主機為整新機

完全不是新機、且應已拆修多次,僅外殼為新殼(且殼也非原廠)

A應為欺騙本人為普通消費者缺乏該主機消費經驗而謊稱全新

A現不願依民法354擔保物之瑕疵來退款

請問我除了依民法走?

是否能夠依刑法339條控告其為詐欺?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5: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規定有其構成要件,即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受有損害,行為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若損害與詐欺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則似難以成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靖 102-12-17 15:3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規定有其構成要件,即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 ... (恕刪)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想再請問

因A賣家一開始表示主機為全新品

但我因主機故障送修後師父拆開面板發現並非原廠機,且已貼上非原廠的檢修貼紙

螺絲孔亦有多次拆修痕跡 (我沒有修,師父建議我拿回去退貨)、殼也非原廠殼(全新副廠殼)

因這主機為A賣家一開始表示為全新

但我送修後才知道是整新機

請問這無法構成詐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