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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104-03-15 22:16

簽訂定型化契約簽約兩年中途離職需賠違約

截至今年3月剛好滿1年但公司並無任何培訓計畫

按照合約上的第一年培訓 第二年模擬管理 分配職務行使職權

本人第一年已在做第2年的工作 是否能根據勞基法上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訴請離職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30天內的基準是已寄給公司存證信函的日期來算嗎?
還是以什麼為基準?
本人擔任的職務是屬於生產部負責 是公司主要生產的商品 其工作內容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 那本人的合約 是否為無效
另外有簽訂保密條款 如果將來公司告上法庭 本人所提出的證據 是否會變成洩漏公司機密
其 本人的合約有些不合理 已及違約金過高 是否能已違反公平正義為原則 已及民法的247條之1第三款
判定合約無效
謝謝
Summer 104-03-14 00:18

你好~

由於我外公的唯一兒子在子前過世身亡

因此繼承人只剩下我外公的六個女兒

由於我外公之前建房子土地是我外公的上一代繼承下來

共有共有的,也一直沒去辦分割過戶

根據我媽媽的說法,當時土地其他一部份已經分給我外公其他的兄弟

但我外我外公現在住的房子土地一直沒去辦過戶,因此一直還是共有

但我外公在那土地上已經建房子住了30幾年以上

是否可以主張土地使用經過20年佔有該地?

還有因為前一陣子我外公過世

我媽媽他們也一直未去辦理登記過戶

結果我外公弟弟的兒子最近跳出來說

由於我外公之前過世的時候,他主張當時民法的女兒是無繼承

因此他現在想要分一半以上的財產

請問現在民法已經修法,女兒有繼承

請問這種情況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謝謝各位的解答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2.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沈恆 (沈律師) 104-03-14 13:47

您好!

1.  外公的遺產應由其六個女兒繼承(如果已先過世的兒子還有後代,後代也可代位繼承),外公弟弟的兒子並沒有權利,不用理會。
2.  外公建物如果是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用土地,可申請地上權登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外公的兒子若有子女,則其子女可以請求代位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w123w3 104-03-12 01:59

這兩天在網路搜尋相關跟社區管委會糾紛的一些資料,發現住戶得罪社區管委會管理委員,而不幸管委會又被得罪的那個委員主導的話,幾乎可說是毫無勝算可言,因此突發一個念頭,爭不過,那麼退出總可以吧?

我在網路搜尋到的可以主張以民法第2節第2款第54條: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以此為據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轄,前題是所有共同須支出及繳交之費用仍需照繳.

請問:

1.想要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擺脫管委會不公平之對待可行嗎?所有該繳交之費用完全照繳也無妨,只願能擺脫管委會之糾纏.

我們社區沒有任何公共設施,也沒有共同持份,全部都是透天住宅,產權都是分割獨立的,社區道路所有權人是建設公司之子公司,由建商以其子公司名義無償提供使用,並非捐出來,所以道路應是既成道路而已,並不屬於社區所有.

2.社區管委會在道路入口加裝電動拉門,及活動遮桿這樣有無違法?

煩請法律專業人士指點迷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提出辭呈。

2、有關於道路使用部分,只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且不影響住戶的進出,並無違法之虞,否則可以提出排除侵害訴訟

林智群 (klaw) 104-03-12 10:16

如果你有擔任管委會職務的話,可以辭退,

但是住戶本身就是當然的區分所有權人,

社區大會決議對你還是有拘束力,

不會因為你想退出(也無法退出,除非賣掉房子)就不用繳交管理費

yuki 104-03-09 14:46

各位律師

起因:

小弟透過代銷買了一間房子 房仲費18萬,結果蓋起來和合約書所簽訂的坪數不同,最後發現是因為有二次施工檢舉所以二工的地方被報拆,所以103年9月和建商解約

1.合約書上沒有任何文字告知有二次施工

2.施工圖原本應該是二工的部分也沒有用虛線表示全是用實線畫好

3.沒有簽屬任何的二工同意書

4.手上有一份解約後建商給小弟的房仲物件調查表,可以確定房仲代銷知道有二工的問題

5.當初在簽約時房仲代銷也沒有提供任何的屋況說明書(動產調查書)給小弟看和簽名

6.沒有和代銷簽任何委託合約,但有房仲費18萬的收據。

7.房屋合約是和建商簽訂,代銷為見證人

 

小弟和代銷在北市消保官調解房屋瑕疵請求返還仲介費,最後調解失敗需要上法院訴訟

小弟房屋是在101年7月和代銷購買預售屋,103年9月因有瑕疵所以在消保官提起調解,104年1月調解失敗。

請問

1.小弟要依民法第359條提起因物有瑕疵所以請求仲介費減少價金可行嗎?仲介費要的回來嗎?

2.依民法第365條,照前面所敘述的時間點,請問有超過請求時效6個月嗎?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您應該向建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約,因為買賣契約是您與建商簽訂的,而代銷公司只是建商的代理人。若房屋坪數確實有短少,是可以主張減少價金,但若合約有約定,則先依合約處理,若情況嚴重是可以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價金,並依合約請求賠償。至於房仲部分,若房仲知情未告知您,您是可以請求房仲退還仲介費用。時間點通常是從交屋時起算,該減少價金的權利是形成權,因此只要您之前有發存證信函通知減少價金,則就認為您已經行使了該權利。而若您這邊有需要進一步協助或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王友正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仲介間的權利行使,應該屬於民法居間規範。

2、仲介倘若恣意隱瞞二次施工的話,可以要求減免仲介費用,也沒有所謂6個月或5年的短期時效的問題。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閣下的問題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可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9 17:46

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若可以舉證證明仲介明知有二工的情形而刻意隱瞞,當然就有上開規定的適用,而得請求已支付之仲介費。

yuki 104-03-11 10:25

請問

1.如果無法舉證代銷是先知情有二工,那仲介費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

2.小弟手上有一份代銷的物件個案調查表上面有注名二工,

可是在和代銷談賣房的時候他都沒有拿出來讓我們看和簽名,請問這可以當舉證嗎?

謝謝

貓貓 104-03-09 13:16

你好,若自己希望遺產可以照下面情況分配:

1.祖父母60%(因從小本人由祖父母照顧扶養)

2.男友40%(因男友每月會把收入給我一起投資,我想保障他應得的部分)

應如何立遺囑,或是可以做哪些動作,以保障親友權益?

 

(不留給父母的理由是,本人父母從我小時候就未負父母責任,把我丟給祖父母扶養,不但酗酒好賭,且曾多次因細故威脅要殺害本人,或放火燒全家,所以不想把遺產留給他們揮霍享受)

 

目前想到的方法是

1.在遺囑中依民法1145條第5款陳述遺產不留給父母的理由,但只有書面陳述,怕證據不足

2.簽立以祖父母及男友為受款人之本票,但不知道父母會不會去裁定本票無效,主張本票簽立時沒有實際債務借款關係

 

謝謝您看完問題

楊律師 104-03-09 13:28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因為祖父母為法定第四順位繼承人,而男友又非配偶,無繼承權,僅能為遺贈之對象,既然你不想讓父母或兄弟姊妹繼承你的遺產或對你遺產主張特留份,建議你在生前就將您的財產處分予祖父母與男友,如此可避免許多後續衍生之問題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09 15:09

Dear 貓貓,

 

您好,如果您在20歲之前即遭父母遺棄,您可以提告請求他們履行扶養義務。但如今看您描述的狀況似乎已經滿20歲已成年,如果您沒有配偶或子女,則父母還是可以繼承您的遺產(一旦),若立遺囑也不能夠侵害他們的特留份。所以,建議您是否朝降低他們的分配比率著手較適當,例如與男友辦登記結婚,使其成為正式配偶,則將來您的配偶與父母(若仍在世)就一起繼承,而您遺囑中的祖父母若仍在世,則您還是可以把財產留給他們,只是您的遺產中有一部分是您父母的特留份,他們依法可以請求的。以上回覆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函商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本案會有特留份的問題

所以建議你遺囑要寫清楚

特留分是可以克服的

遺囑裡面要描述清楚你父母對你如何不好

並主張1145條父母對你有重大虐待之情

故不得繼承你的遺產

並囑咐未來的遺贈人需為你打官司確認你父母的繼承權不存在

但本遺囑會有根本性的問題

就是你祖母如果早於你離開

或者你男友之後並未與你結婚

這就會有問題

所以建議規劃上可能要調整一下比較妥當

可以先針對喪失繼承權部分先處理

其他部分慢慢規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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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貓貓 104-03-11 11:56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熱心回覆

我會再想想怎麼做較好

有需委託的部分再跟你們聯絡 謝謝!

JIM 104-03-08 16:43

我是在網路發文賣我的合法氣槍2500元,有重新噴漆也有照片(有在資料上註明 已重新噴漆亮晶晶),一位買家來跟我詢問~我也有再說一次顏色問題~結果他說要付我1500的訂金確認要買(不買給錢幹嘛....),我也接受並接收了1500訂金,之後約時間地點面交,見面時他告訴我顏色不好看,我跟他說那我可以跟你約時間然後看我和朋友再重新噴漆一次,噴好ok再買~結果他ok可以之後買,結束面交之後我馬上跟我朋友約時間要準備噴漆,結果我之後跟他要喬噴漆的事的時候突然改口已改買別的氣槍不買我的就取消了!我得到消息後就轉手把我的賣了,然後他要買別的東西要拿回訂金,我也盡量配合他~結果我訂金準備要給他時,一等就是四個月,我在等他的一個禮拜之後就馬上尋問開店朋友,他回我說是訂金到手是民法契約成立(因為沒有另外約定),然後他取消不買是他不履行契約,所以不用還他訂金,所以我用掉了,這幾天突然跑出來說他因為被退學所以到台中工作,然後一直想說服我幫他然後把訂金還回去,最後突然生氣說我侵佔他的錢...(他把之前面交的事都忘的一乾二淨,連他給多少訂金都忘了)然後要報警..我也回他是他因為顏色不ok所以取消(我當時也有點忘了)他就抓這顏色不ok來推給我是我的問題所以取消購買要還訂金~然後說我不懂法律,已經去"新北市的刑事警察局"報案了!(台中跑到台北!?)然後要在今天3/8號還他錢不然不撤銷,但是後來我發現是他買別的東西所以沒辦法履行契約,而不是因為我給他不ok的顏色,我這方面也告知他了!他開始要證明,我也給他對話證明了~之後狡辯說是顏色不好看還說早就不買了!(明明自己當初說買別的槍所以不買我的,還說我也同意取消...明明就問他啥時要來噴噴完再買,根本不合理)然後開始放話說要寫信到我學校,還要我父母的電話...今天已經去附近的分局問了!結果他們不清楚民法沒辦法幫我太多~但是照我之前查到的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來看他們不能馬上下定言說不用歸還訂金需待查證,我現在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問題啊?

楊律師 104-03-08 17:09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既然此買賣契約係歸則於對方因故不買而導致買賣契約不能履行,故他不得要求你將此定金返還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JIM 104-03-08 18:03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他要我家電話跟地止還要理他嗎?如果他一直騷擾我的話該怎麼作?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朱朱 104-03-03 17:12

透過朋友介紹2014年7月份租了一層家庭式,沒有簽約也沒付押金 只有口頭約定每個人每個月2500元,裡面住了四個房客(包含房東女兒)我們四個彼此都認識。

2015年1月份我們和房東女兒可能起了一些爭執導致他看我和另一個房客不爽,並且無理頭的要求我們過年後搬走,但我們也不理會他。3月1號房東女兒帶房東來找我們請我搬走,但我想爭取房客應有的權益  請律師們幫幫我

問題

1.當初我們沒有簽約只有口頭約定,所以這樣應該算是部不定期契約吧??

而且不定期租約法律上而言對房客比較有利對吧?

2.房東如果真的要趕我們走他是不是應該符合土地法100條其中之一??

a. 房東欲將房屋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b. 房客違反民法規定將房屋轉租他人。

 c. 房客不繳房租,其積欠之總額扣掉押金後,還欠二個月以上的房租

 d. 房客房屋違法之使用。

e.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

 f. 房客損壞房屋或屋主所提供之相關設施,而不加以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4-03-03 23:50

您好!

不論口頭或書面契約,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即為不定期租約,則房東如果沒有土地法第100條的事由,不能任意終止租約
本件房東若未能合法終止租約,您大可繼續居住拒絕搬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4 10:52

1. 租約未定期限則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2. 您所引的土地法第100條之1,房東有可能會以自住為理由終止租約而收回(因為依您所述看不出來有其他款的事由),這就要去看對方是否有假自住為名,實際上卻又是另租給他人。

朱朱 104-03-04 19:28
回覆 鐘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房東說他要給他女兒自住怎麼辦?這樣不就符合土地法100條第一項
房東女兒目前是我們房客之一
朱朱 104-03-03 17:07

透過朋友介紹2014年7月份租了一層家庭式,沒有簽約也沒付押金 只有口頭約定每個人每個月2500元,裡面住了四個房客(包含房東女兒)我們四個彼此都認識。

2015年1月份我們和房東女兒可能起了一些爭執導致他看我和另一個房客不爽,並且無理頭的要求我們過年後搬走,但我們也不理會他。3月1號房東女兒帶房東來找我們請我搬走,但我想爭取房客應有的權益  請律師們幫幫我

問題

1.當初我們沒有簽約只有口頭約定,所以這樣應該算是部不定期契約吧??

而且不定期租約法律上而言對房客比較有利對吧?

2.房東如果真的要趕我們走他是不是應該符合土地法100條其中之一??

a. 房東欲將房屋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b. 房客違反民法規定將房屋轉租他人。

 c. 房客不繳房租,其積欠之總額扣掉押金後,還欠二個月以上的房租

 d. 房客房屋違法之使用。

e. 房客違反租賃契約

 f. 房客損壞房屋或屋主所提供之相關設施,而不加以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3 17: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口頭或是書面,只是舉證問題,必須依據約定為主判斷相關的權利義務,其中當然包含所謂定期或是不定期。

2、倘若屬於不定期租約,則確實無法任意取回房屋

 

朱朱 104-03-03 19:54

禮拜四房東又要來談叫我們搬家的事,請問我那天應該說些什麼嗎?

如果對方說要開調解委員會要怎麼辦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本件可以在調解委員會中再協議以便達成共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C 104-03-03 14:32

請問目前我們在作交屋前的油漆,將門框上斑駁的表面剷除才發現門框的木頭已經被白蟻腐蝕成中空,理應門框整個換掉
根據民法365條我們主張物品有瑕疵,賣方必須提瑕疵擔保負責修繕,但賣方及房仲卻以門的本身仍可使用為由,且這屬於中古屋,在所難免,拒絕修繕!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及維護我們的權益?


急急急,下週就要交屋了,近日也卡著是否要撥款

急著尋求專家律師的建議?

謝謝

對方有義務修繕,如拒不修繕,可暫時拒絕付款,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3 18: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限期請求賣方與您協調解決,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3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限期請求賣方與您協調解決,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之。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4 11:06

門框也屬房屋一部分,有瑕疵就可要求修繕,且白蟻的問題只會日漸嚴重,若對方不願修繕,也可要求因房屋有瑕疵而減少價金。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 以上問題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YC 104-03-05 09:11

 感謝各位專家的協助

目前屋主終於願意修繕門框

但另想請教, 房子內不少燈管燈座都壞了,但原屋主也以中古屋為由拒絕處理

請問新屋或中古屋難道交屋驗屋標準不同嗎 ? 理應由原屋主處理好吧 ??

 

另外關於白蟻,有找除蟲公司檢測,也有發現該房子的確有白蟻 (因為白蟻會到處孳生 以及亂跑)

請問交屋前可也請屋主負責白蟻的除蟲費用嗎 ??

目前尚未交屋,尾款也未付 , 還是我們也可考慮不要買此房子了呢 ?

急急急 !!

謝謝

YC 104-03-05 09:1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各位專家的協助

目前屋主終於願意修繕門框

但另想請教, 房子內不少燈管燈座都壞了,但原屋主也以中古屋為由拒絕處理

請問新屋或中古屋難道交屋驗屋標準不同嗎 ? 理應由原屋主處理好吧 ??

 

另外關於白蟻,有找除蟲公司檢測,也有發現該房子的確有白蟻 (因為白蟻會到處孳生 以及亂跑)

請問交屋前可也請屋主負責白蟻的除蟲費用嗎 ??

目前尚未交屋,尾款也未付 , 還是我們也可考慮不要買此房子了呢 ?

急急急 !!

謝謝

YC 104-03-05 09:15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您的協助

目前屋主終於願意修繕門框

但另想請教, 房子內不少燈管燈座都壞了,但原屋主也以中古屋為由拒絕處理

請問新屋或中古屋難道交屋驗屋標準不同嗎 ? 理應由原屋主處理好吧 ??

 

另外關於白蟻,有找除蟲公司檢測,也有發現該房子的確有白蟻 (因為白蟻會到處孳生 以及亂跑)

請問交屋前可也請屋主負責白蟻的除蟲費用嗎 ??

目前尚未交屋,尾款也未付 , 還是我們也可考慮不要買此房子了呢 ?

急急急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5 2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不論是白蟻問題或是燈座問題都屬於房屋瑕疵,都可以要求修繕,倘若拒絕修繕,則可以要求減少價金。本文認為所述瑕疵為達重大可以解約程度。

? 104-03-02 11:12
如何對小三提告() 發現曖昧LINE,當事人(另一半)也口頭承認婚外情並承諾斷絕關係,又發現私下還在聯繫與見面,小三還傳"嗆聲"簡訊,該如何對小三提告?要準備什麼?除了刑法通姦罪及民法妨礙家庭,還能提告什麼?提告程序?法案判決會多久?是不是可寄出"律師函"告知,交由律師接洽協調,並一定要上法院。 可以只對小三提告,但不對另一半提告嗎?目的只是要教訓小三,做錯事要有羞恥心並改邪從良,不要再藉故糾纏,如果能要求賠償金之類的,會捐給公益團體。

1.刑事部分的通姦,要有能證明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不管是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門檻較高,但民事妨害家庭金錢賠償,只要能證明有不當往來即可,證明門檻較低,不管刑事民事,都可只針對小三提告,通常本所的作法,會在刑事程序中與對方談判,要對方簽具切結保證不再往來並約定違約金,以及取得較高的民事賠償

 

2.不管是刑事民事,重點在證據部分,所以要先檢視過您手上的證據,並判斷是否需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以公權力保全其他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事證足以證明其二人有性行為,則刑事要成立的機會較小,但仍可以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2 2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曖昧簡訊等您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小三與配偶有過從甚密之行為,縱使未達刑事通姦罪成立之程度,仍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如果能取得妳先生記載有坦承性行為的悔過書或書面文字,且其日後於地檢署或法院亦不為相反之說法,刑事即有可能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2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對配偶與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再對配偶撤告,只針對外遇對象提告,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H 104-03-02 01:15

我有在網路討論區販賣一件物品

A男看到後表示想買,我把帳號給他後也匯款完成

但後來我朋友也想要買此物品

基於是朋友關係我就把這件物品賣給他

並通知A男表示歉意及退款(包含A男損失的轉帳手續費)

雖然A男有給了帳號讓我退款

可是卻提出民法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違反誠信原則的部份,到時收到法院的公文叫我不要太意外就是

請問我有犯了什麼法嗎?

楊律師 104-03-02 01:57

我認為是嚇唬你的成分較大

不用過於擔心

如收到相關訴狀

請與我聯絡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2 17:35

1. 1物2賣固然對前買家要付債務不履行損賠責任,但依您所述,您既已將錢退還,則對方就無所謂損失可言,也無法提起訴訟求償

2. 對方所引法條與本件事實經過應無關。

不敗的小Q 104-03-02 00:39

大年初一車(17年BMW老車)停家門口被撞,報警處理。警察初判沒爭議。對方100%責任

雙方都只有基本強制險(等於都沒保險

車拖原廠 原廠技師說不用估了!估價費可以省下

(原廠技師說50w起跳即使是私人廠也要30w)

本來要用民法213恢復原狀。但…………

1.維修費過高會被判無法恢復或難以恢復,迫接受民法215金錢賠償

2.民法215金錢賠償是以車殘值為依據?

3.車殘值最低是一成還是可能更低?

4.殘值=新車價格*折舊(一成)?例如新車剛上市150w那殘值就是150*10/100=15w?

 

謝謝你們的解答

楊律師 104-03-02 01:17

您好

維修工資可以全數求償

至於零件費用只能要求全新零件費用的10分之1

 

以上數額加總則是您在打官司時在法官依法能判定給您的費用數額 

供參考

建議寫個支付命令求償較為簡便 

不敗的小Q 104-03-02 01:54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維修工資可以全數求償

至於零件費用只能要求全新零件費用的 ... (恕刪)

 

謝謝楊律師~

再請問

假使原廠估價維修費50萬

其中工資佔25萬(可是車殘值小於25萬..車殘值可能5~15萬)

那法官會如何判呢!?

車殘值公式是以新車價格*折舊!?

THX

 

楊律師 104-03-02 10:19

您好

維修的工資如果25萬 因工資無折舊之問題 所以工資多少不因車齡而受影響 故維修工資多少就可要求賠償多少維修工資 如果25萬就可要求25萬

至於維修工資外零件費用 因為本國一般自小客車耐用年限為五年 超過五年後就只剩下車價的百分之十之殘值 不再減低(你的車17年也是剩百分之10的殘值) 故你換上去的新零件只能要求其10分之1的價額 譬如你維修零件費用10萬元 則只能請求對方賠償1萬元 如此類推

以上說明 有比較瞭解了嗎

法官就是向上面這樣判 

不敗的小Q 104-03-02 22:23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維修的工資如果25萬 因工資無折舊之問題 所以工資多少不因車齡而受影響 ... (恕刪)

了解!!那就是走民法213了!!!

是怕搞到後來法官直接判維修費過高而走215

再次謝謝楊律師的解答

親寶貝 104-02-28 03:14

甲乙丙丁4人共有一塊土地A,A地上有一批古厝及甲一建物( 為甲乙丙丁之共同祖先建造 ,約40年磚造平房,均無建物登記 , 甲現居某平房中),甲因債務問題其土地持分法拍,由戊君拍得甲之土地持分,戊取得甲同意書(甲可續住A地,倘戊要使用A地,甲則無條件搬遷)。

現戊向法院請求強制分割,經簡易庭第一次調解會結果:A地所有之所有人均同意將A地依個別持分分割為:BCDE等4塊地, 乙被分配到預分割之B地,惟經簡易庭協同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測量後,乙發現古厝及甲的房子座落在其預分配到的B地上,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第2次調解會時,乙可否提出由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將A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後再分割?

2.甲之平房大多坐落在乙預分配的B地,若甲不願搬離,乙可否不同意分割土地?若乙不同意分割調解將不成立,未來戊提起民事訴訟是否只將乙列為被告?

3.將來強制B地分配給乙,乙是否得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主張甲搬遷並將座落該B地之地上物(平房)及古厝拆除,或向甲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4.又該地上建物屬40年老舊平房,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民法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甲若提出契稅證明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對本案造成何種影響?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8 16: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1.第2次調解會時,乙可否提出由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將A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後再分割?

答:乙可委任律師具狀提出不同之分割方案或分割之意見。

2.甲之平房大多坐落在乙預分配的B地,若甲不願搬離,乙可否不同意分割土地?若乙不同意分割調解將不成立,未來戊提起民事訴訟是否只將乙列為被告?

答:若無法協調,乙可不同意甲提出之分案,調解不成立;戊戌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之。

3.將來強制B地分配給乙,乙是否得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主張甲搬遷並將座落該B地之地上物(平房)及古厝拆除,或向甲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答:乙可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或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4.又該地上建物屬40年老舊平房,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民法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甲若提出契稅證明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對本案造成何種影響?

答:即使甲證明其為地上物所有權人,對本案可能影響者為甲對土地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而取得使用土地之合法權源。

若無法協調,可考慮變價拍賣,雙方均分價金,或有意購買之一方,參與投標或行使優先購買權,結束共有,避免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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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諮商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房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ri 104-02-27 21:44

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與祖父祖母同住的小叔目前生病且失業(房子以前是祖父的,但現已登記在小叔名下)。最近小叔積極的找代書疑似要趕緊再將祖父祖母的土地過戶給他;除小叔外,還有父親與伯父共三兄弟,房子登記在小叔名下,小叔又想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讓其變賣,已明顯侵害到父親與伯父之應繼分。

請問:

1.小叔因生病失業急需用錢,其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之情形(因房子不能賣故小叔打算變賣土地),是否能成為民法第1173條遺產歸扣之標的?

2.現在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父親應該如何做才能阻止小叔將土地過戶變賣,而維護自己身為應繼承人之權利?(因小叔與祖父祖母同住,怕祖父祖母拗不過他而同意過戶土地。)是否將祖父祖母之相關證件收起來保管即可?

謝謝!

1. 不是歸扣範圍

2. 可委託律師訂立遺囑,預先針對遺產分配,或針對各自應得部分,預先做生前贈與,或也可做信託,當然這些都要當事人同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7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祖父母願意贈與給小叔,不得列為歸扣之標的;又關於祖父母之財產,目前尚非為遺產,除非祖父母預立遺囑或開始贈與財產分配,否則祖父母若自願贈與小叔,您父親亦不得阻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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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7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祖父母願意贈與給小叔,不得列為歸扣之標的;又關於祖父母之財產,目前尚非為遺產,除非祖父母預立遺囑或開始贈與財產分配,否則祖父母若自願贈與小叔,您父親亦不得阻止之。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28 18:17

您好!

1. 歸扣的標的限於生前特種贈與,事由限於結婚分居營業,您所述情形尚不包括在生前特種贈與中,因此不得主張歸扣。

2. 祖父母要將財產贈與何人,是他們的自由,最多只能道德勸說。又,也不宜且不能任意將祖父母證件加以藏匿。

3. 家和萬事興,家人之間沒有什麼不能好好溝通的。

以上供參。

小馬 104-02-27 02:28
父親已過世17年,直到近日我才收到一封向繼承人催討信函 內容大致是資產公司在2006年向銀行買下此債權,現將債權事實通知繼承人要求償還 於是我詢問家人是怎麼一回事 債務情況大概是父親生前有一筆約五六十萬信用貸款未償還 當時那筆信貸有兩位保人,我繼母和我姐姐(她們兩位是保人也是繼承人) 這些年來債權公司一直有向兩位保人催款,姐姐甚至有被強制扣薪(現已離職) 父親的繼承共有5位,我們繼承的是祖產 就是三四十人共同持分的那種,現在除了我其他四位都沒有任何屬於自己的資產,想請問各位律師 其他四位繼承人都不打算處理此筆債務,而我因為有資產而不得不面對,若我償還資產公司後能再向其他四位繼承求償嗎? 當初父親向銀行借貸的金額約50萬,現在加上這十幾年來的利息資產公司要我償還2百多萬,請問有沒有法律條例可以主張因我這些年來確實不知情而能減免利息?(資產公司態度強硬不願減免) 若我適用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三條第四項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話我該如何得知當時繼承到的祖產持份(至今尚未變賣)的正確金額?又該如何提出主張?(父親生前我便未與他同住) 聽說若對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是不會通知應受執行人的,我現在很害怕一覺醒來就發現存款歸零房子被封,現在我該到法院做什麼動作嗎?還是就靜待債權公司對我提起訴訟(他一定會提起訴訟嗎)? 煩請各位律師幫我解析,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27 05:24

您好!

如果債權人之前都未曾向您本人催款,應已逾請求時效,您本人可以時效抗辯拒絕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104-02-26 17:32

發現曖昧LINE  當事人也口頭承認婚外情

承諾斷絕關係  又發現私下還在聯繫與見面

小三還傳"嗆聲"簡訊

該如何對小三提告?  要準備什麼?

刑法通姦民法妨礙家庭  還能提告什麼?

提告程序?  法案判決會多久?

claire 104-02-22 17:35

我的家庭是極度重男輕女,年幼時曾被哥哥長時間家暴(父母沒有家暴,但漠視哥哥打我,而且長大後傷痕早已不見,也沒證據)目前我住在家中,哥哥28歲從沒工作過(四肢健全),只會玩電腦和父母要錢。父母已退休,但我一想到未來父母生活費醫療費都是由我負擔,就覺得辛苦,可是我更怕父母死後,哥哥用民法1114.1115來告我。請問該怎麼樣才能不扶養他,結婚可以嗎?而且父母遺產可能都會留給哥哥,他有遺產我還要養嗎?我也不喜歡父母,但法律扶養。還是搬出去且不和父母聯絡,寄錢給父母,這樣沒和哥哥住在一起,也可以逃脫哥哥的扶養責任嗎?我會扶養父母,但是不想養哥哥,他並沒有扶養過我,為甚麼我要養他,人生前20年當沙袋傭人,後60年當提款機,我的人生是幫他們享福的嗎?我恨他,請幫幫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22 21:47

您好!

只要哥哥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有謀生能力,您就沒有扶養責任
有沒有住在一起,並不會影響扶養義務。
家暴若有證據,則有機會減輕扶養義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民法第1118-1條規定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所以並不是完全沒機會可以免除扶養義務的。但要先搜證。
三、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約到事務所談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可可 104-02-22 00:45

各位律師您們好:我的問題是這樣的~年前我在露天下標商品後,隨即留言詢問賣家年前出貨或者年後出貨,若年前出貨我會這一兩天匯款,若年後出貨,我則年後再匯款....等話語。但直至年後我都沒有收到賣家的任何回應。這一兩天上去看看賣家回了沒?結果賣家直接給我棄標投訴+黑名單。我真是一把無名火,大過年的,我詢問賣家何時出貨,我會配合他的時間匯款,結果他不回答還給我棄標投訴+黑名單,我也無法提問,也無法用悄悄話問他事發生什麼事?打了好幾通電話給他也沒人接,我真的超生氣。因為我買的商品有急用,不希望造成不必要的誤會節外生枝,所以我急著找賣家說清楚,結果一直聯絡不到2/20發了5通簡訊,2/20打了3通電話,2/21打了1通電話,完全聯絡不上賣家。請問我下標當時已經請問賣家何時出貨,請告訴我,賣家非但不回應還直接賞我棄標投訴+黑名單,我打給賣家電話簡訊都沒有回應,我真的感到很大的委屈跟莫名的侮辱,我真的超級生氣,請問這在民法、或刑法上可以提告嗎?(不是我愛提告,我最後1次簡訊問他:你是瞎眼了嗎?2/16下標結帳後"給賣家的話"你是沒在看嗎?)這個賣家就說要給我傳票,我真的無語問蒼天。請給我建議好嗎?(我真的超生氣的,而且大過年的,我只不過買個書耶,而且我態度很好,下標立刻問她何時可以出貨,我要配合她的出貨時間匯款)

可可 104-02-22 00:54

補充:我很生氣的是,因為遇到過年休很多天,我在下標後已經立刻詢問何時出貨,我會配合出貨時間點匯款,但賣家完全沒回應以外,直接給我棄標投訴+黑名單,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我急著問他是怎麼了?但賣家加我黑名單我根本不能提問,悄悄話也不能發,打電話他也完全不接聽,請問如果是您,急不急死人?就好像平白無故被人冤枉一樣而且無路可以伸冤。

請問:我根本沒有要棄標,我在等賣家的回應,但賣家不回應還棄標投訴我+黑名單

問題1:這在民法刑法上可告賣家污辱罪嗎?

問題2:賣家向露天投訴我要棄標(可是我在等賣家的回應啊),這樣可算是我的名譽受損嗎?

問題3:我沒有要棄標,也問過賣家可否告知何時出貨,但賣家完全不回應直接給我棄標投訴+黑名單,請問賣家這樣可算是恐嚇妨害名譽嗎?

希望有好心的律師幫忙告訴我,謝謝大家!

 

 

 

 

 

 

 

 

 

1.  請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帳號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或電郵地址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 

2.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Ricky 104-02-14 01:21

家母98年過世後因有債務,我們三兄弟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獲法院核准,第二順位由外公接收(外婆歿),當時外公未辦理拋棄繼承,後來100年外公過世後,舅舅阿姨們也相繼辦理完拋棄繼承獲法院核准,只剩家母沒辦(因已歿),故由我們兩兄弟變成代位繼承,前兩天收到國稅局通知我們才知道我們兩兄弟成為代位繼承人,且於100年舅舅阿姨們辦理拋棄繼承時我們兩兄弟都為收到存證信函,法院為何會通過。

問題一:現在我們兩兄弟辦理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民法好像規定要在被繼承死亡三個月內辦理)

問題二:我們兩兄弟及我們的子女可以順便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問題三:下一順位繼承通知要通知誰?(舅舅阿姨們也都有子女

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14 13:06

您好!

您是代位母親的繼承權,外公過世時您已當然取得繼承權,並不是因為舅姨拋棄繼承才取得繼承權,因此舅姨拋棄繼承時並不需要通知您,您現在才要拋棄繼承已經逾三個月期限,即使去辦理拋棄繼承也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雖然可以再提出抗告,但您既然可主張限定責任,應不需浪費精力去爭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mmi 104-02-12 15:54

想請問否認親生子女訴訟書怎麼填寫

我在96年與前夫結婚,在100年5月因經濟關係跟前夫討論要離家北上工作

在102年7月認識外遇對象,在102年8月告知前夫,我有外遇對象要離婚

但當時因為體諒前夫關係我們遲遲未辦離婚

在102年第10月懷孕外遇對象的小孩,也告知前夫,但小孩卻在八週左右離開了!

在103年4月又懷孕外遇對象小孩,所以我跟前夫協調好今年會辦離婚,所以在103年11月辦離婚手續完成

在1041/1跟現任先生登記結婚,在104年一月底小孩出生。

在102年二月要辦小孩戶口,卻被戶政告知小孩必需登記前夫為爸爸,但是三方面都知道小孩不是前夫的。

但是戶政說這是民法規定,要由前夫提起否認訴訟

所以想請問?

1.否認親子訴訟必須要由前夫提嗎?母親提可以嗎?

2.前夫若提否認是否比較快判決呢?

3.若前夫提訴訟他需要到法院出庭嗎?

可以準備自白書他親自寫上否認關係證明呢?

4若想要快點結束判決最好準備什麼資料可以一次審判呢?

5.最後可以請律師大概教教我一下如何寫訴訟書呢?

因為我前夫不會寫,我也不太懂。

拜託。。。。

黃小姐 104-02-12 02:22

各位律師們好,在此要請教律師們,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家居住在祭祀公業地上,由於不是派下員,目前我爸爸與大伯皆被列為被告,必須拆屋還地,但我們會住在那裡,是因為以下的關係,劉姓前屋主(屬派下員)過世後,其妻再行招夫(黃姓),也就是我的曾祖父,由於劉姓曾祖父沒有子孫,因此,曾祖母與黃姓曾祖父生的其中一個兒子,跟從劉姓,其餘則皆從黃姓,我的祖父就是從黃姓的其中一個,而從劉姓的這位伯公,有生一個兒子,但後來也過世了,劉姓這邊等於倒房了,也就沒有派下員的權利,而劉姓公媽廳的部份,則仍是由我們黃姓子孫負責在拜拜,我們黃姓子孫在那從以前住到現在,已經4代,但我們除了前述所提及的與劉姓祖先的關係外,沒有證據可證明我們可住在那的權利,而每年的地價稅(由收費管理人依那張地價稅單金額,看有幾戶,總共有幾間房下去平均計算每間房的費用,有幾間房就繳多少)與房屋稅也都有在繳交,難道我們就這樣拆屋還地嗎?難道都沒有我們可主張的嗎?聽說房屋稅都有在繳,且15年以上,那就代表已合法可居住於那,這是真的嗎?有法可依循嗎?而民法769、770對我們有幫助嗎?若是拆屋還地,那對於地上物賠償呢?我們因為經濟上的因素,因此有申請法律扶助,但沒有通過,不予扶助的理由為,因當事人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合法占有權源,故本件無扶助空間,應予駁回。收到此通知時,對於所謂的情、理、法,真的覺得感慨萬千!以上問題,勞煩律師們指教,謝謝!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2 16: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地上權的部份,必須在起訴之前就已經去申辦地上權才有辦法主張。

2、房屋稅、地價稅均僅為行政稅收,與實體使用權限無涉。

3、因為在法律上屬於無權占有,所以沒有什麼房屋補償的問題。

4、當然在法律上還是可以嘗試主張對方於我方使用多年,且於經濟依賴程度甚高的情況下提起本訴訟,屬於權利濫用等,然本文認為實益不大,建議可以可以由民代協助,再於訴訟上達成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2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合法之占有權源,屬於無權占有,對方拆屋還地之請求即為有理由,目前應設法找出當初占有使用之權利為何,主張有權占有,方得避免遭拆屋還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嗶仔 104-02-06 14:11

問終止勞動契約有無合法到達暨計算平均工資之時點

請教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某勞工為爭權益,向某保險公司訴請給付薪資資遣費等,嗣後於二審又想改以[ 確認僱傭關係 ],想請教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 [ 到達 ] 如何認定 ? 又即便 [ 到達 ] ,惟屬非法解雇,該到達是否有效力 ? 如果 [ 未受合法送達 ],那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點應以何日為據 ? 對造都認定是業績結束的那天為計算基礎 ( 離3日連續曠職之最後一日間隔5日,並非3日曠職之當日或翌日 ),不以勞工知悉的那日 ( 而當事人即勞工知悉的那日距離業績結束日已間隔17日,且卻往後推就越無薪水,因雇主於業績結束日經過17日後即該公司發布公文第3日起拒絕勞工進入辦公室,故爾後勞工已無業績即無薪資 ),因為如無法確知哪一日送達,似亦有 [ 無從起計平均工資之爭 ],因對方認為平均工資以業績結束的那日往前推算6個月為4.3萬餘元,而勞工將扣薪部分回計後則為8.3萬餘元,無遲未合法送達,那平均工資該怎麼計算呢 ? 經參考民法對意思表示到達的相關規定而認為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應仍未到達勞工,如此,豈非勞工僅能請求回任,而不得依民法第487條確認僱傭 ? 又是否勞工承認該終止之意思表示確實有到達,但主張曠職3日均有上班,雇主違背誠信原則非法解僱勞工作為主訴方對於請求 [ 確認僱傭關係 ] 較有利 ?
林智群 (klaw) 104-02-06 20:38

 建議把爭議事實寫清楚,

你這樣完全沒講清楚事實的問法沒有人可以回答你

ella 104-02-05 17:51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是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說明如下:

102/07/19爸爸賣房1350萬(媽媽不知情)

102/07/22爸爸贈與兩個弟弟各100萬.共200萬

102/08/02爸爸戶頭提領現金300萬

102/10/25爸爸解定存260萬(提領現金、有員警護鈔)

102/10/31爸爸過世

102/11/19發現爸爸戶頭被盜領(10/31~11/19共284萬、戶頭結清剩146萬

1、盜領有去調影片、有報案.但刑事不起訴、再上訴還是不起訴…

2、因父親過世名下的財產是因為賣房子才有的錢、媽媽名下一樣沒有財產、而且媽媽沒有分到一毛錢

*試問、可否用父親生前惡意脫產、不把錢分媽媽、所以可否用夫妻共同財產、媽媽主張先分賣房子的錢的一半675萬、所以可以把贈與要回來??

*或者是把贈與的錢算是民法裡的特種贈與分居)、所以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另外請問民法裡1173條特種贈與裡的分居是甚麼意思?是不住在一起的意思?還是有其他解釋呢??謝謝…

 

陳炎琪 (陳律師) 104-02-06 19:48
第一:人過世後即無權利能力,故任何人以過世者之名義向銀行提領款項,應構成偽造文書,是以您提及不起訴之內容及原因為何,著實令人好奇。 第二:您母親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詳細內容,需您提出更詳細資料才有辦法具體判斷說明。 第三:所謂分居民法內並無詳細定義,實務上亦無判例清楚定義。若以實務若干判決內容分析之,則分居應係指獨立自成一家,自營家庭生計,有古時分家之意。
林智群 (klaw) 104-02-06 20:47

 你母親可以主張夫妻分配財產,並撤銷父親生前兩年贈與的行為,

並向你弟弟們要求返還這部分財產

不過動作要快,

因為你父親在102年11月死亡,

依法要在兩年內提訴訟,

今年11月前就要提告,時間不多了~

 

嗶仔 104-02-02 20:59

問公司記過員工當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抑或僅針對188、195條為請求

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一、某公司將員工記大過,公告公之週知,記過前是經由申訴課主管片面認定而為,該員工遭不法解雇後,對公司記過部分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嗣二審改依188、195條請求,因對方抗辯公司為法人,無法侵害他人權利,後於二審表明依188條請求並載明於筆錄中,但判決理由仍將184條納入,即184、188+195,有無判決不被理由之違法 ?

二、又判決書一開始便提及該員工於二審補充一第188條乃補充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追加,亦即184條為二審法院所認可,但公司既為法人已如前所述,記過公文雖有總經理用印,為其似僅屬橡皮圖章,非有執行職務之情形,最最直接侵害該員工權益者乃申訴課主管及其主管等一幫人,試問,公司總經理的橡皮圖章同意該記過公文發布算不算符合184條 ? 抑或應屬民法第28條 ?

三、是否僅需針對188為主張請求公司與申訴課主管及員工單位主管連帶負責即可而放棄第184條 ?

四、如必須納入第184條,試問,又是基於何理由不得放棄該條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3 08:12

1. 民法184條是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要主張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一定要有這一條,188是受僱人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雇主是否負連帶責任,並非請求權基礎。195則是得主張慰撫金的人格全侵害類型。188、195都必須以184為基礎。故判決引用法條並無違誤。

2. 就算是民法第28條,也要以184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差別只是要適用28條(公司無法免責)、188(公司或雇主得舉證免責)而已。

艾利克斯 104-02-02 15:55

您好:

子女成年後究竟需不需要扶養父母?

之前問過,但律師們的回答皆告知

若不是因生活陷入困頓,子女可不必扶養父母

但是子女成年前我皆有負擔撫養

為何子女成年後可因父親還能生活就免除扶養費?

難道就連民法也都無法告嗎?

煩請律師解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02 23:05

您好!

不能維持生活是請求扶養的先決條件,這是民法明文規定。未成年子女若無父母扶養,通常無法維持生活,並不是例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好奇先生 104-02-02 15:54

好的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我有個親人他欠遠傳電信一筆加上違約金是三萬元的帳單

我只知道他是在2012年底開始沒繳

當時因為某些因素,事後有意繳款,但經濟能力上沒辦法

最近他又收到好像是民事提告

但稍微去爬下法律知識看到這項

 

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
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
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請問這項帳單還會成立嗎?今年好像已經是第二年了吧

還有我想知道一些相關的處理方式,如果判輸了又會有什麼後果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2-02 23:16

Dear 好奇先生,

目前不質疑您所查究的法律見解之正確性,但請注意時效會有中斷而重行起算的問題,若在此兩年中電信公司有催告、或發函通知繳納等行為,則時效會因此中斷而重行起算。如果判決結果輸了,則義務人須納繳此筆費用,否則行政執行處會派人來執行。歡迎來信詢問進一步相關內容。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2-02 23:26

Dear 好奇先生,

另補充一下,時效會因催告、承認而中斷,但是否已罹於時效是採抗辯權發生主義,須要您主動提出才能作為法院得心證之基礎,亦即法院不會主動審查該債權是否已罹於時效,以上回覆,敬供參考!

祈朵 104-02-01 20:03

以下有3個問題請教:

1.我和別人合夥開甲店,最近Line我說去年年報突然改成今年6月前給,

我覺得很奇怪,根據民法§670,不是要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這樣臨時告知,感覺就不是合夥人,我想跟他們反應,這樣對嗎?

2.甲店從開業到8月(只給我到8月報表),本期淨利是負的,但協議書有寫道要留50萬準備金,故扣掉準備金後還是正數,我想退夥的話,根據民法§686第二項,我能退的了嗎?

3.甲店曾經用一家乙公司名義徵人(負責人還是甲店裡面經營者),但我曾問他們登記的店是哪間,是一間獨資企業,我怕他們會利用乙公司和甲店買賣賺取差價,我想根據民法§675調閱資料,他們不給看我要如何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未簽訂有合夥契約,則本件恐需先確認您們確實有合夥關係存在,當然現階段您們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其他合夥人,以觀對方如何回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祈朵 104-02-01 22:47

律師您好:

關於契約書,當初有簽「合夥協議書」

Animatrix 104-01-30 15:09

三年多前與前妻兩願協議離婚,協議書在文末

最近前妻因男友的關係不想再照顧小孩為由,想把監護權給我

我則要求必需每月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一才能換監護權
但女方堅持不想付這筆錢

 

但我非常不能接受這一點,因為當時離婚我給小孩扶養費為兩萬多

幾乎是我薪水的1/3,當時還多次討論這數目,女方也都一口回絕

 

所以目前的打算是先委曲求全

答應女方的要求在協議書上註記女方不支付小孩扶養

待修改後的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存檔後,再向女方要求扶養

女方不付則直接走法律途徑

 

所以想請教這樣以後要的到小孩扶養費嗎?還是因為已經有註記女方不支付小孩扶養費就要不到這筆錢了呢?

另外離婚協議書要怎麼修改會比較好呢?

謝謝了

 

當時的離婚協議書如下

離婚協議書
茲男女雙方因個性不合,理念不合,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兩願離婚,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如後,以玆信守:
一、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願共同至XX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雙方不得有任何毀謗傷害之情事或藉故干擾他方之生活。
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三、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有的債權債務,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四、雙方所生之子OOO(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xxxxxxxx) 雙方協議由女方單獨任監護權人,亦即有關XXX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女方任之。            
五、男方同意按月支付女方扶養子女XXX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貳萬貳千元整,至子女20歲時(即XXX年X月XX日)為止 。自100年8月起,男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帳號(銀行帳號:xxxx-xxxx,戶名為xxx)。
六、男方擁有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權力(探視之約定):男方可於每月與女方約定適合(每月兩次)的星期六,至女方住處或雙方約定之場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接子女外出,於翌日下午七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七、本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以下空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30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不答應您前妻之請求,拒絕修改離婚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0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不答應您前妻之請求,拒絕修改離婚協議書。

hana 104-01-27 16:29

您好
想請教如果我與肇事者發生車禍
對方把我電話及看診狀況收據告知她的姪女
並且其姪女撥打電話給我
叫我不要再打給他舅舅也沒用等字眼並且質疑我的醫療資料
是否違反民法隱私權??或其他法令? 如果是我可以做出什麼具體行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7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尚未達侵害個人資料之程度。

2、但是您可以明確告知對方不得再使用該電話號碼,對方倘若仍使用,就是違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8 11:05

此應尚不致於侵害隱私權,但需注意與對方間之應對過程。

wupe 104-01-26 16:40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就閣下提起(袋地通行權)的權宜問題,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並請將資料備齊至本所研討細節,本所就以歷年來辦理袋地通行權之實務成功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6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袋地通行權之訴訟,您應先整理您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upe 104-01-26 16:24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則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蜜拉 104-01-26 12:58

律師您好

一年半(2013/8)前我遭到父親拳打腳踢,當時有去警局備錄,與開驗傷證明,還有照片存證,我現在想對他提出民事告訴。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Q1 我知道刑事傷害追溯期已過,但民事期效過了嗎?

Q2 要贏的成功機率為何? (因為可能跟民法1085條的懲戒權相衝突)

Q3 若想提告,可以依據那些民事法條? (例如民法第XXXX條文)

Q4 我的目的是拿錢,所以我是要向法官請求甚麼東西(法律專有名詞),才可拿到錢?

Q5 若告贏,通常判給原告的金額大約是多少? 數值範圍為何?

Q6 如何提告? 手續、程序為何?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6 20:37

1.民事侵權自知悉時起算2年內請求。

2.即便是懲戒權也不得逾越教育的目的與比例原則。

3.請求權基礎一般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4.金額部分依您所述大致上可請求醫藥費、慰撫金。

其餘須視具體個案之細節而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6 22:14

民事部分要在兩年內提告!

有損害始有填補,您須舉證您的損害有多少。

alex 104-01-20 12:30

如果今天繼承土地,但因為某種原因未辦理繼承登記,可否用附停止條件方式訂立私約去做贈與,也就是用附停止條件方式在契約中表明土地將來在法院裁判分割後,贈與契約始生效力,贈與契約這樣寫有效嗎?會有民法246條,民法第 759 條,民法第 828 條規定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4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辦理繼承,仍然會繼承財產

2、可以附條件。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從您的敘述中無法判斷希望達到的契約目的為何,因此難以精確分析)

 

 

小溫 104-01-14 14:09

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調解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14 14:59

您好!

已經將繼承遺產過戶,則代表無賸餘財產銀行已無法再行使權利,當然前提是大姑的債權是真的,過戶償債後已無剩餘。銀行不能扣押繼承財產。 沒有依據,利息要計算至清償日。 要逐一處理,但因已辦限定繼承遺產沒剩餘就不用還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tanley 104-01-14 11:53

您好,想請教關於車禍民事賠償問題,大致情況為2013年7月底發生的事件,當天直行南港成福路往福德街方向,同向前方有一輛台灣大車隊計程車,當前方紅綠燈號亮紅燈時我依序停紅燈於台灣大車隊計程車後方距離2m位置,當時還在等紅燈時台灣大車隊司機見對向車道有人向他揮手叫車,該計程車司機為了急於載對向車道上的客人,也不顧雙黃線禁止迴轉,就打倒車檔,踩油門,直接撞上我,該計程車機車倒車當時我有鳴按喇叭示警但還是撞上,撞上我後肇事者下車察看車子,他認為車子外觀看起來沒有問題,為了想要繼續載客,想簡單了事,我堅決報警處理,但肇事車主卻對我大發雷霆並咆哮還有罵髒話,說是小事為何要報警,我見狀安撫該肇事車主情緒,表示誰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但我堅持報警,隨後派出所交通警察來處理時該肇事車主態度180度轉變,肇事車主一直表示台灣大車隊有保險一定會賠償我,並對承辦員警說是他的錯,所有肇責都是他,並對我及承辦員警承諾說台灣大車隊公司會協助處理後續事宜並賠償我車輛損失,結果做完筆錄後當天晚上肇事者手機停話,隔天我連續幾天致電台灣大車隊詢問肇事司機下落,該車隊值班主管推卸責任說找不到人,也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並表明這是肇事司機個人行為,並說明台灣大車隊公司只有保”乘客險"並無對車隊車輛肇事加保或提供任何財損保險,並表示加害人不是正式聘僱員工屬靠行司機,故決定提告加害人,目前情況是已經跑完區公所調解庭及士林地方簡易庭的告訴流程,判決確定書也下來確認加害人須賠償我方被害人車損維修費用,同時我也到稅徵所完成了調閱加害人動產動產清查,發現加害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故無法假扣押強制執行,調解庭及民事庭過程中對方皆無出席,法院寄通知書皆退件查無此人,現在找不到加害人,對方耍賴賴帳,蓄意逃避賠償,爾後此計程車司機是否遇到相同情況也會以相同方式對待下一名受害者,這樣民法根本無法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請問以貴司經驗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此一情況,是否可以符合提告形式上的蓄意損毀或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案,感謝幫忙,謝謝。

刑法三百五十四條的損毀物品罪,必須為故意犯罪,如你所述的情形,對方應係過失造成的損毀,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對方。

另外提醒,損毀物品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你應該在知悉犯罪之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會因為超過告訴期間而無法提起告訴。

小芳 104-01-13 22:41

請問新成屋漏水部份可以有5年保固嗎?我的保固卡只有一年...過了!但現在有壁癌現象...

有看到民法365有規定...

可以適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3 23:1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壁癌有很多原因,建議您應該先請工程公司釐清原因。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3 23:28

您好,若有瑕疵還是可為瑕疵通知後,請求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3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修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由於交屋未逾五年,

您可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向賣方主張修補瑕疵或減少價金之權利

本所有多項處理此類型案件之經驗

歡迎致電本所洽詢

睡熊 104-01-13 15:43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

但A方卻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

但社團內的人依舊能看到A方所張貼的內容

請問這樣有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毀謗罪嗎?

還是只能提出民法上的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

但A方如果想對B方提告,但因B方式透過網路所以A方無法確定現實身分

那請問A方又該怎麼對B方提告?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13 16:57

B的行為: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私訊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謾罵內容如涉及侮辱,因非屬公然之方式,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A的行為:非公開的社團?仍屬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A方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對話內容為"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則A方公開"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A方不構成犯罪;上述行為非B方所為,是B方亦不構成犯罪。

公然侮辱罪似乎是不構成,誹謗罪要看B方傳述之內容作認定。人格權受侵害,可主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訴訟緩不濟急。

被告雖目前不無法特定,但檢具可得特定被告之相關事證,提出告訴。但上述分析後,如構成犯罪可能性不高,似不宜貿然提出告訴。

 

睡熊 104-01-13 17:42

也許洪律師不太清楚我的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我稍微解釋一下

臉書社團內有分為公開社團跟非公開社團兩種

公開社團是內部資訊全部為公開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即使非社團人員也可觀看(路人甲)

而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是,只有社團內部成員才能瀏覽

如果照這樣來看非公開社團屬於非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話(順帶一提此社團人數為4000以上)

這樣是否只要在非公開社團內"公開"侮辱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

那再請教一下洪律師

基本上誹謗罪個人理解的定義是這樣,「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但就B方對A方謾罵之言語來說,B方使用的是大眾化的三字經以及低能等字眼(麻煩在想像更高等級的,因為我實在不太想說出來,有損口德)....

汙辱A方及A方家人,並無損壞A方名譽...

所以就以上案例來說,尋求法律途徑是無法解決的嗎?

這樣是否只要以私訊對任何人說出不雅語言,是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復活 104-01-04 21:50

請問律師:
某個網頁遊戲 有5條看起來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
而且這個遊戲有對玩家很不好的情況

(對應 最近在網路上找到的 法律條文)
線上遊戲服務的契約內容,都是由遊戲公司單方面自行訂定,當然
免不了會有許多非常不利於一般玩家的規定。
此時玩家並完然沒有任何保障,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在定型化約款的情形,若約款中寫入免除或減輕遊戲公司責任、加重玩家責任、使玩家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等內容,而按其情形可認為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仍屬無效。

懇請律師 幫助窩 ,以下是幾條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對應到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遊戲公司的條款是不是就無效了)

#這是FB的遊戲 但很像是是大陸作的 然後在台灣有代理商,而且這個遊戲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 是用翻譯翻成中文
....................................................................................
接受條款
1 本服務條款 國際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協議。 使用或訪問任何遊戲或應用程序(簡稱“服務”),您同意遵守這些條款的約束。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很多玩家都是沒想那麼多就進去玩的,何況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這是否有涉及到公平性? 很多玩家都是這樣被騙進去玩的耶)     
2 您承認並同意,您可能會接觸到的材料,你感到不快或反感。

3 您同意,您使用本服務應自行承擔風險。在法律,其管理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和否認所有 明示或暗示的那樣,在網站和用戶相關使用,包括所有權,適銷性,針對特定目的的隱含保證或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非侵權性,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4 您同意賠償,每個及其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合作夥伴和員工,免受任何損失,責任,索賠,要求,損害賠償,成本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

5 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的原則,不管你的位置,將規範服務條款和任何種類的任何糾紛你和HappyElement之間可能出現。任何索賠或你和HappyElement之間的糾紛而引致的所有或部分從您使用本服務應僅決定由位於聖克拉拉縣,加州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您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在加利福尼亞州和聯邦法院。 HappyElement保留修改本服務條款中的任何時間,恕不另行通知的權利,這是你的責任,檢討這些服務條款的任何變更。您使用HappyElement之後的任何修改,其修改後的條款本服務條款的行為將表明您同意和接受。

(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樣很過分,還到美國? 而且還 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 ?如果對應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是否可以判此條無效,而且這不是單純玩家的責任吧 )

以上5項條款 是否 法律上不成立? 或哪些成立? 哪些不成立? 或有漏洞?
因為如果窩想舉報這遊戲 窩想知道這些條款是否真具有法律效益,將風險降到最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3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類定型化條款,以發生爭議之後,消費者認為不妥,再由法院或是消保官做實質審閱,現行法並無檢舉條款。 2、 所謂實質審閱,還必須依據就該發生爭議資訊做判斷,無法事先審核,如管轄條款,雖然約定在美國法院,但倘偌是美國消費者則無顯失公平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人生無常 103-12-31 07:16

不好意思  我現在20歲 女朋友17歲 

但是我們開始發生性關係的時候 我是18歲 女朋友15歲

請問 女方家人若要提出告訴 那麼 我會有什麼刑法 民法 判刑時間為多久?

兩人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的 

還有 如果是現在提告 會追朔到那時候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觸犯與未滿16男女性交罪,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現在還是追溯期內。

3、縱使為兩情相悅也是違法的。

4、倘若對方提告應該盡量達成和解,並且委請律師協助。

 

人生無常 103-12-31 08:5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觸犯與未滿16男女性交罪,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 ... (恕刪)

請問 曹律師  那 在女方家長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案件常見的證據有,證人錄音、錄影、測謊、創傷報告等。

2、依法沒有證據作為佐證,則可以主張無罪抗辯。

 

 

刑法227條第3、4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問,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2-31 09:47

您好:

只要提告後,將女方以證人身分傳喚作證,就會知道當時發生性關係的年齡為何,除非女方甘冒偽證罪之風險;建議還是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1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違法之虞,但您於二年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若對方無證據,建議您不要多說話,給對方錄音蒐證之機會,可先否認裝傻,避免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31 20:56

您好,時間既然已過了快兩年了,對方蒐集證據也不太容易,有機會可以閃過。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所涉嫌之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

故建議應與專業律師共同研究分析案情為宜

以免誤判情勢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alex 103-12-25 16:14

您好想請教:

像是底下判例_不再援用,那如果狀況和判例類似,可否向法院主張此55年台抗字第161號不再援用判例


裁判字號:55年台抗字第161號案由摘要

要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不能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之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固經本院著有先例 (三十年上字第二六二號判例) ,准此係指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結婚之夫妻,就該編施行前所置之財產,應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之規定而言,俾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無違,在該編施行後所置之財產,自不得排除前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故臺灣省人民在日據時期結婚,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迨臺灣省光復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始行取得之財產,如不能證明其為特有或原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屬聯合財產,其所有權應屬於夫。
編      著:本則判例經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            援用,並於 91 年 9  月 9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            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 (91) 台資字第            00850 號公告之。
不再援用理由:民法第 1016 條已刪除、第 1017 條已修正,本則判例不              再援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15: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不再援用,會記載不再援用的理由,可以據此主張。

 

alex 103-12-31 17:2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不再援用,會記載不再援用的理由,可以據此主張 ... (恕刪)

如果是日據時代結婚,妻於民國60年取得農地,妻於79年死亡,夫於86年6月死亡,可否適用此判例(妻之財產所有權屬於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