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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愉 103-04-13 10:07

我想請問一下專家,關於民法中第第一編第三章關於物中第66條動產之意義,第一項稱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應該就是指房屋本身及土地吧,第67條動產之意義-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動產以外之物,動產是指那些物品,房屋內的家具算不算是動產,麻煩一下專家為我解惑,感恩不盡

民法第67條已經有規定了....只要不是土地或者定著物,則均屬動產

(有關定著物之定義可以參照以下最高法院決議,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人,乃係基於法律行為,自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家具是動產。。。 

小愉 103-04-13 11:0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法第67條已經有規定了....只要不是土地或者定著物,則均屬動產

(有關定 ... (恕刪)

那在請問一下,民法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的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如果家具屬於動產,若我奶奶購買家具放置在我家超過10年都沒有搬走,而我們也有在使用該家具,也是有親戚看見我們使用,我奶奶購買的家具是不是歸我家(屋主)所有,懇請專家幫我解惑,感恩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8: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已所有之意思佔有之,方得主張時效取得。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愉 103-04-12 10:39

登記在我父親名下的房產是由我父親與他的母親及岳母合資付頭期款,其餘貸款後續都是由我父親繳納,也登記在我父親名下已經34年,現在我叔叔一直騷擾我父親要求分財產,聽說我奶奶是有權利主張房子有份的資格,但是有時效的限制,超過主張權利的時效過,房子就完全屬於我父親,請專家可以幫我解惑告知是民法中第幾條,我奶奶主張權利的時效必須在幾年內,感恩不盡

 先釐清您的祖母對於令尊得主張之權利(那一種法律關係下請求權)為何?

小愉 103-04-12 11:33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釐清您的祖母對於令尊得主張之權利(那一種法律關係下請求權)為何?

我的祖母尚未沒有向我父親主張任何權利且生活起居都是我父親在照顧奉養,是我叔叔一直用他父親有出資購買房產為由持續騷擾我父親要求分產,現是要了解日後遇到該問題要如何應對,因為我祖母在偵查庭說了錯誤的證詞檢察官詢問房子由誰購買為何登記在我父親名下,我祖母回答當初是她購買房產,因為年紀大所以房產登記在我父親名下等錯誤形容,會導致我叔叔加以利用該證詞來向我父親提民事告訴

借名登記關係之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於借名關係消滅或終止時起算。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請提供詳實資料與律師洽詢。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特助0937182635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小愉 103-04-12 14:1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借名登記關係之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於借名關係消滅或終止時起算。

這間房子是由我父親我奶奶及外婆都有出資,登記在我父親名下,如果算是借名登記的話,如果我奶奶只出資20萬元的話,要求返還時應該也只是20萬元對不對,借名登記若我奶奶一直到過世都沒有向我父親請求返還,在奶奶過世後是否我父親的兄弟可以代替我奶奶請求我父親返還那20萬

借名登記契約應有一定之要件,基本上依您所述情形,您的奶奶僅出資極小部分之資金,且亦無支付稅費或其他使用之事實,恐怕甚難構成借名登記關係。

小愉 103-04-12 15:2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借名登記契約應有一定之要件,基本上依您所述情形,您的奶奶僅出資極小部分之資金,且亦無支付稅費 ... (恕刪)

那再請問一下,如果我奶奶過世的話,我叔叔可以向我父親要求分得我奶奶出資的部分房產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4-12 18:33

您好!您可以主張20萬元是奶奶的贈與,不需要返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部分出資金額小,可主張為贈與您父親,非為遺產,您叔叔即無法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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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愉 103-04-12 10:29

(一)我叔叔用他父親有出資購買房產要求我父親分一半房產給他,但是他又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父親有出資,這房子也是我父親與我奶奶及我外婆合資購買的,所以遭到我父親拒絕分一半房產給他後,我叔叔又說屋內家具是他購買的,就把一些家具毀損後棄置我家,搬走一套單人床組,我父親提出毀損侵占告訴,已經開過兩次偵查庭,但是對方說他毀損的是自己的物品,是和前女友一起購買的,但是找不到發票及前女友做證,我父親則是說和我奶奶一起購買由我父親出資,但是老人家年紀太大(86歲)開庭時說成都是老人家自己購買的,變成各說各的,聽說在民法中可有說家具是屬於動產,就應該是屬於屋主的等法條

(四)若我叔叔關於毀損侵占證據不足被判不起訴,是否可以告我父親誣告

麻煩專家請幫我解一下上述問題,感恩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提供相關證據,即不會成立誣告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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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103-04-08 20:13

2012-10-02 01:32 中國時報 【洪榮志/台南報導】 A型血型的父親與O型的母親,卻生下B型的兒子,這是他們家「不能說的祕密」 !老翁直到年邁病重,才得知自己戴了四十多年綠帽,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斬親情。 年近八旬的蔡姓老翁,由於沒受過教育,不知B型的小兒子不是他親生,但家中其 他子女都知道,只是說不出口;直到一年多前老翁生病出院後,蔡母提議要將祖產過戶給 小兒子,長子才忍不住說出這個「祕密」,老翁不滿綠帽子一戴四十多年,氣得提出否認 子女之訴。 長期務農的蔡姓老翁,與七十七歲的妻子結婚超過半個世紀,育有二子三女。其中 ,大兒子、大女兒及二女兒的血型與父親一樣都是A型,三女兒的血型則與母親同是O型 ,只有小兒子血型是B型,跟以前鄰居「老王」一樣。 由於是么兒,蔡家小兒子一出生就集三千寵愛於一身,不僅備受兄姊呵護,更獲得 母親的偏愛,出手闊綽、任意揮霍,「敗」掉不少家產;甚至還曾假冒老爸的名字開立本 票,導致祖產被假扣押。這些情形,蔡翁都看在眼裡,雖頗感困擾,但心想總是自己的兒 子,只能忍耐接受事實。

沒想到,民國九十九年七月間蔡翁因中風住進醫院,才剛出院不久身體還沒完全康 復,仍得躺在床上休養時,妻子就提議要將他名下數筆祖產土地,直接過戶給小兒子,引 發長子等人的不滿。 五十四歲的長子考慮許久,終於在父親病榻前說出「不能說的祕密」。他透露,很 久以前他們就懷疑小弟不是爸爸親生,而是母親與以前的鄰居有染所生,原本擔心父親受 刺激太大,不敢說出來,但因曾受祖父託夢告誡,務必守住蔡家祖先的財產,不得流入他 人之手,加上母親提議要將祖產過戶給小弟,才不得不和盤托出。  蔡翁一聽氣炸了,不甘心這個綠帽子戴了四十多年,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否認 子女之訴,決心斬斷與四十一歲小兒子的關係。一審雖曾當庭要求蔡家小兒子前往醫院鑑 定DNA,但被拒絕;對方還質疑此案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除斥期間,法官採信此說, 判決蔡翁敗訴。 蔡翁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再度要求蔡家小兒子進行DNA血緣鑑定,還是被 拒絕。不過,二審卻採信蔡翁所言,直到九十九年七月間才得知小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說 法,認定此案尚未超過兩年的除斥期(類似刑法的追訴時效),改判蔡翁勝訴,但仍可上 訴。

 

最近在研究這篇新聞  想請問以這篇文章為基礎

1.可以參考哪些法條

2.有哪些是法律的問題點

3.最後結果是什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參考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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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103-04-12 00:0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還有關係到別得法條嗎?

那我還有2個問題

1.蔡母隱瞞么子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實有罪嗎?

2.但我又懷疑 難道么子真的是非婚生的兒子嗎?背後潛在的原因會部會跟分家產有關?

這樣懷亦是合理的嗎? 

app蘋果le 103-04-06 22:47

律師您好,因爸爸先前有欠銀行一筆錢,
一直沒辦法還,

最近收到了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

要請爸爸到法院一趟, 

上面寫的是xxx號的重利案件,

 想請問欠銀行錢的事務不是都是民法嗎?

現在銀行可以告債務人嗎? 以刑事處理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7 00:31

你好

通常債務糾紛都是民事案件

除非你父親有構成重利罪的事實

否則應該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

可以先詢問父親有無乘他人急迫 輕率或無經驗而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先了解全盤案件之事實

再找律師商談研擬辯護方向以維權益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欠銀行錢為民事案件,目前您父親為刑事重利罪案件,應先釐清您父親為證人身分或被告身分。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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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蘋果le 103-04-06 22:40

律師您好,因爸爸先前一直有欠銀行錢,
最近收到了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

要請爸爸到法院一趟,

上面寫的是xxx號的重利案件,
想請問欠銀行錢的事務不是都是民法嗎?
現在銀行可以告債務人嗎? 以刑事處理嗎?

Rabbie 103-04-04 10:13

想請教已登記土地被兄弟在上面耕作數年(無設地上權),以後會有民法772條之問題產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0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已登記土地,即不會有時效取得之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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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4-05 15:47

您好!兄弟耕作有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若沒有,為了維護自己權益,不應放任兄弟繼續耕作,至少要訂定回收期才有保障。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2:01

 小心, 還是會有時效取得農育權的問題, 只是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而已, (http://www.lawmed66.url.tw)

小柯 103-04-03 14:08

我有朋友賣房子,因資金需求,以低價出售,買方同意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並寫成切結書,請問會不會未來買方反悔相告,我的朋友反而敗訴

註:我朋友的房子已25年,有漏水及水泥掉落等問題

 

 

 

陳華明 (律杏) 103-04-03 15:55

 把這些瑕疵明白告訴買方, 他還願意買受簽放棄切結書, 就沒問題(民法第355條第1項)(http://www.lawmed66.url.tw)

小劉 103-04-03 16:56

  這些瑕疵買方本已知道,我朋友是怕還有其他問題會發生,因為他也是向別人買的中古屋,不知有無隱藏不知道的問題,例如海砂屋,所以才徵求買方同意,請買方寫下放棄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力的切結書,這樣會無效嗎?

可記載違約提告賠償條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故您朋友應於買賣契約中載明不保證標的物無相關瑕疵,如漏水、氯離子過高、輻射鋼筋、凶宅等一切物之瑕疵。及若對方違約主張物之瑕疵之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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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0:25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擔保責任, 所以賣方無故意過失也要負責, 擔保責任一定在的! 但是由擔保責任所生之解除契約, 減少價金, 損害賠償請求權卻是買方可以任意拋棄的. 所以契約中應載明買受人願無條件拋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任何的對出賣人得主張之請求權(http://www.lawmed66.url.tw)

果子 103-04-02 17:50

你好,我是女生,想請問有關離婚財產的問題

夫家於結婚前有提供一筆資金供買房用,當時匯到先生帳戶,婚後才購屋房屋目前登記在先生名下,一部分用公公提供的資金支付,其餘用先生的名義貸款。而公公當初提供的資金用在房屋外,其餘目前放在股市。請問這筆資金(房屋和股市)是否適用民法第1030-1條? 倘現在用書面承諾寫明房屋係夫妻共同共有,是否具法律效率?

謝謝

婚前的財產都跟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無關,房子部分,既然登記為你丈夫單獨所有,要離婚了,是算在你丈夫的婚後財產,當然你們也可以約定房子之後一人一半共有,之後再去辦移轉登記,但這跟剩餘財產分配法律規定無關,純粹是契約自由約定財產處理方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先生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動產為雙方共有。另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部分,即就夫妻雙方婚後財產計算之,該房子若為婚後購買,亦為婚後財產,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計算中。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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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子 103-04-02 15:10

阿公、阿嬤未識字,以做工為生,
約50年前,在南港區重陽路(現南港高工)附近買了一棟平房,
是他倆這一生第一也是唯一的一間房子,約佔地15坪,但只有地上物
土地為一祭祀公會所有,倆老不懂法律也未辦理地上權登記,但在此設籍謀生,
生子育女歷經三代了,倆老現仍居此。

現址現為黃金地段,十多年前就被建商看中,於是他們機關用盡,想方設
法要驅離倆老,最初要給新台幣50萬直到現在530萬和解,謂已是最多了。

現將倆老告上法院要「拆屋還地」,大伯公女兒幫忙找了 蘇律師 辯護,

當時該律師自信滿滿地說會贏,依土地法第104及民法第426之2條,

承租者有優先購買權,但建商及地主在毫無告知下將土地轉賣建商。

過年前法官庭上是維護倆老,但過年後法官和蘇律師反而都和建商一鼻孔出氣,

說倆老地租有時交給非祭祀公會合法管理人

(該公會有時無管理人,現管理人也是建商運作出來的),故承租不合法,

但倆老年年地租皆有收據,有時建商叫地主拒收,倆老也存提法院。

姑姑問蘇律師,就算地租繳非法定代理人,但沒收到租金也應口頭及書面告知才合法,

請他們提出告知證據

但蘇律師回答說,法官要找碴,對方律師提出質疑,找證據責任在我們,仍要我們和解,否則官司打輸了一毛錢也拿不到。

建商、法官及雙方律師都要倆老拿530萬束手就範。
這要如何是好呢?難道只能乖乖就範嗎?!

丸子 103-04-01 02:07
你好
我買一棟20年華廈..要整修兩間廁所和廚房牆壁及重埋熱水管和油漆
我老公在3/2和設計師簽約
3/6動工
3/8我們去挑磁磚時沒有看到喜歡的.跟設計師說可以扣掉磁磚錢..我們自己  去外面看嗎?設計師同意
     工作天數為3/6.3/7...3/10~3/14
     工作進度為拆除兩間廁所家廚房牆壁....插頭移位
3/15去看房子發現做的不是很好..猶豫要不要給設計師繼續做下去..我們又提說油漆錢可以扣掉嗎??設計師同意
3/16設計師說我們好像不信任她..說不然他們工程就做到某個段落即可..其他我們自行處理
        於是我們說不然就結算到現在的進度就好..........我們發現主臥廁所地上有一灘積水
3/17此時設計師還沒把錢結算出來..下午樓下鄰居打給我說他們廁所在3/11有漏水...泥巴水從牆壁及天花板流下來
       我說我不知道...因為設計師沒跟我說..我問設計師說為何會漏水...他說那天師傅不小心在牆壁倒了一杯水才會流  到   樓下去的..強調只露那一次.....我請他去處理漏水
3/18設計師下午去還把樓下天花板擦乾淨....說沒漏了...叫我們付80000
3/19設計師一試水..他們裝設的熱水管會滲水...(沒有解釋主臥廁所為何會積水)
        我們把總水源一打開..主臥廁所有一地方就開始滲水了....
3/20設計師把裝好的熱水管整段拔走說扣掉9000....叫我們付71000給她
        那71000都沒有明細..只有用LINE打給我們說水電28000水泥43000
        我問她:那漏水怎麼辦????她說不關她的事...叫我們找後面的承包商負責...我說可是這漏水是你造成的....你一動  工   我房子漏水難道不該負責...她說是我房子老舊管線本來就有問題還說房屋整修常常有此問題更說當初不想接我     們的案子...總之她不負責....她說因為他只有做到拆除部份並沒做完全部工程....所以房子漏水不能怪她
3/22打給老公主管的主管(老公是職業軍人)
3/23我爸打給設計師問她為何不處理漏水???她又打給老公主管說我爸罵他們恐嚇他們(我爸並沒有)
3/26收到設計師寄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本人委託室內裝潢工程...第一期工程款新台幣78000...此均有契約書...資以為憑.....約定款項將於簽約完成後五日內給付..經多次催促未依約準時給付其款項視同違約.除終止工程外應按工程進度之應付款項兩倍作為違約罰款.以賠償乙方工程善後損失.依民法規定台端顯已構成給付遲延.違約...今發函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後七日內將應支付第一期   工程款項及違約金兩倍..共新台幣234000.若屆期仍未支付.本人將提出民事告訴..望三思自重以免訟累
 
我想請教律師
1.我真得要付她234000嗎??
2.為何她說因為終止合約了所以漏水不關她的事..說我們違約在先..可是你施工瑕疵造成漏水為何可以不負責
3.我爸沒恐嚇她...她在我老公主管面前抹黑我爸...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4.上法院我們會有贏面嗎???

契約方面,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法律上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先部分主張,從對方歸責事由等做一說明,妨害名譽部分,對方的用語和證據是成立與否的重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6: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並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仍不願處理,可發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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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倩 103-03-31 11:20

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以電信費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見解來論, 若債權人有中斷時效則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此一來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可能性就會大為降低了,故就此部分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先由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來確定有無中斷時效,並依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即使曾有中斷時效,但若自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超逾時效期間而未再有另一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仍屬罹於消滅時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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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對方須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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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chica 103-03-30 00:28

在當初一開始時,借他15萬,有自願簽本票15萬及契約書(內容在最後面),然後之後還陸續的借他6萬、5萬,但這兩筆都只自願簽本票(無契約書)。

而我在去年跟他要錢時就一直在閃,閃到現在我自己本身也需要用錢了他還在閃,之前在跟他溝通時,也有告知說若不履行還債義務,將走法律途徑,他就馬上有說要還,但是時間到了又消失了,所以忍無可忍,便上來請教說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向債權人ooo(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1.甲方支給乙方新台幣 拾伍 萬元拯,當場交付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2.乙方開給甲方新台幣 壹拾伍 萬元整,之本票 乙 張,共計新臺幣 忘填 萬元整。

3.借款期限:自民國 x 年 x月 x 起,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

4.如需提前清償,甲方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5.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願徑受法苑強制執行。至於甲方所需費用及損失: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用、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6.利息月利率為百分之 x 。利息於每個月 x 日支付(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

7.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本票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8.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個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甲方

債權人:我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債務人:xxx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x 年 x 月 x 日 (手印)

 

沈恆 (沈律師) 103-03-30 03:08

您好!本票到期若未獲付款,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您亦可起訴請求票款返還或借款返還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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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噗 103-03-29 16:34

我想問有關於民法74年修正前第1079條於現在適用之規定

家父的父親於民國74年前再婚,當時家父未滿七歲,而繼母並未辦理書面收養登記,也就是家父的身分證上母親仍為生母。

現今民法雖已修正為要以書面登記為要式,但修正前規定為「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子女者,不在此限。」這樣可否視為家父為其繼母之養子?

而我在網路上又看到「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收養未滿 7歲之子女者,只須有自幼撫育之事實,並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即可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那其撫育之事實及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視需要提出什麼證據方得有效嗎?

而現今家父之父親已過世,那麼未來繼母過世時家父是否可以繼承遺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1 18: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提出相關教養之證據,如生活起居照顧及相關費用繳納,視有無親戚朋友願意作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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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 103-03-29 11:39

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
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
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

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可回覆存證信函主張對於保證債務負有限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8: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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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 103-03-28 13:45

我家有塊承租土地因曾祖父約50年前答應讓人蓋房子在上面,當初只跟蓋房子的人酌收地上物的補償費(因當時那塊地種有果樹),而後其間我們從未跟他們收過任何一毛錢包含租金,但現今我們已向地主買回土地,且向當初蓋房子的後代子孫想要收回土地,因此我們告上法院請求其拆屋還地,但法官判我們敗訴,理由是我在知情狀況下讓他們住了50年也沒趕他們,但其實從我祖父時就經常因此事跟他們發生爭執,但礙於當時土地是我祖父三兄弟共同承租,且兄弟的其中一人也是屋主的女婿,因此常會維護他們所以當時都是吵吵鬧鬧帶過,所以我現要怎麼證明其土地我們並非無意見讓他們居住,因我祖父已過世現有親戚也無人敢出面證實,因此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再上訴?另我們告拆屋還地部分還用了民法470條第一項,以借用物已超過50年應以達使用目前請求其返還,但法官判說目前房子還可居住所以未達當初使用目地,因此駁回我們請求.所以我們現在難道只能看他何時搬走才能拿回我們權力嗎?另補充一提就是法院判決書上已認定此土地的使用屬於為無償使用關係

小莊 103-03-26 20:39

請問律師 租賃到期 過15年之後 被訴訟拆屋還地 請問民法有什麼可以保障的媽?

您好:有登記動產土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沒有時效的問題,因此即便過了15年,對方仍然是可以對無權占有土地的人請求拆屋還地,不過如果對方長時間知道您占有土地而未有處理,過了15年後才跟您要求拆屋還地,可能有違反誠信原則。若您有其他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1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主張該租賃契約已轉成不定期租賃契約,您非無權占有,對方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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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4 23:53

您好:
因為住家原本在民國大約50年左右從平房改建成透天,
不過長輩(已去世)擴建10坪土地加蓋侵害國產局的土地

(我們持有10坪蓋了20坪的房子)
但該土地謄本寫著民國77年第一次登錄,
並在95年時國產局寄民事起訴書

內容大約是侵害土地租金(大約7年30多萬)
我們並在當年度借錢購買此筆土地

想請教現在可否主張民法769條占有未登記土地?

來免除這貸款壓力..

最近在看書才發現有這條法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的情形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可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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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4 14:37

您好,

        本人父親重度中風臥床六年,年88歲,有高血壓、肺炎感染及心臟異常肥大病史,每兩個星期會請居家護理師前來檢查健康狀況。

        今於3月20號因血栓住進榮總急診,並於3月21號下午兩點住進一般病床,星期五當天完全未見主治醫生前來診斷,之後星期六日時由住院醫生告知診斷及治療方式,方式有三:打藥,局部麻醉通血管,全身麻醉截肢。因家屬考量父親年紀及病史,因此拒絕做截肢,住院醫師告知會將訊息告知主治醫師後離開。不料,星期一3月24日早上約10點時,主治醫師來巡房時未見家屬,立刻大聲責罵家屬所顧之外傭,約5分鐘後,母親來到病房,醫生口氣不善說整整五六天未看到家屬,質疑家屬不關心病患,以及病患血栓問題是家屬照顧不周的錯,但事實是自病患住進急診至移入一般病房以來,前後加總不到四天,何來五六天?且這四天以來只看到過急診室醫師及住院醫師,就是沒看到主治醫師,又何來主治醫師所謂他來好多次想找家屬卻完全不見人?甚至還語帶威脅問家屬:“要就一句話,截肢或不截肢?不截肢就抬回去!”並揚言“外面多的是醫院,隨便你們愛選哪一家!”家屬想解釋拒絕截肢原因及病患病史及狀況時,主治醫師卻不斷說“我現在喉嚨痛,不想聽也懶得跟你解釋那麼多!”

         我想請問這位主治醫師所說的話是否有涉及民法第346條之嫌?或是其他違法部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以目前而言,應注意醫生有無盡到告知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醫生之相關言論,私下錄音,向醫院檢舉或衛生署檢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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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27 15:45

1. 醫師不善盡其職務上之義務(像本案中的告知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會有行政上的責任(罰鍰及移送懲戒)。若因而發生損害或損害因之擴大,還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2. 至於刑法部分, 應不構成刑法305條(您應是誤認為346條了), 因為醫師並無積極之加害行為, 只是消極不想治療(如果不截肢)和服務態度不佳, 也不是存心要加害您父親的身體健康. 但他不管您父親死活的心態, 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未必故意, 間接故意)

3. 您的案例值得醫師深思. 身為醫師, 我將您的經驗轉載到本事務所的FB上, 也請您不吝至該FB上, 展閱<告與不告之間:你會告嗎?> 一文, 共同對於醫界的心態, 作一反思. (http://www.lawmed66.url.tw)

醫師法:

第12條之1(告知之義務)【相關罰則】§29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29條(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第25條(移付懲戒之情形)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醫療法:

第82條(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jrmpcj 103-03-19 18:03

您好,
想請問律師您幾個問題...

<經過>
先前因住宿遇颱風欲向業者請求退還訂金,
但一直未收到退還之款項,(有透過消費者中心協調依然無效)
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因缺少資料所以接到發文補正通知,
但對其中所提事項不甚了解...

<問題>
Q1:有說需要業者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因不知道身份證字號,可以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嗎?
      外縣市的可以申請業者的戶籍謄本嗎?
Q2:提到"請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這是當時諮詢法院書記官幫我寫的,
      他是說由我匯款完隔日起開始算,
      是要回說這個嗎?
      還是要附上是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呢?
Q3:提到"提出匯款證明文件及訂房資料"
      匯款證明文件需正本嗎?還是影本也可以呢? 或是我自己留影本存查?
      "訂房資料"是訂幾間房的意思嗎?有需附上房型嗎?
Q4:主旨說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聲請.
      請問是依發文日期(3/12)算5日呢?
      還是依我收到日(3/19)起算5日呢?

煩請幫我解惑,不勝感激,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知道對方之身分證字號,即無法於戶政事務所查詢對方之戶籍謄本,您可起訴後,請求法院為您函查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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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粒兒 103-03-19 11:20

您好: 
可以請教一個法律問題嗎?

問題〈一〉 
外婆早已去世,而外公也剛去世,現在外公留下的遺產歸我媽媽及舅舅們共同所繼承,想請問;若個人想繼承或拋棄是否都要拿印章出去蓋?若要蓋章的話有時間上的限制嗎?

問題〈二〉 
如題,其中一位舅舅已過世,而舅媽『屬外公媳婦』個人表明放棄繼承,說要給他兒子『屬外公內孫』繼承。 
我不解的是?民法可以這麼做嗎?媳婦放棄,而指定兒子繼承阿公遺產....這是依據民法哪一條?

感謝不吝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3-03-19 11:31

您好!拋棄繼承要在三個月內自己向法院聲明拋棄,千萬不要隨便交出印章;舅媽沒有繼承權,她表示放棄繼承完全沒有法律效力;她兒子依法可以代位繼承,根本不需要舅媽的指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開立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再就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舅媽非法定繼承權人,其拋棄繼承及指定繼承毫無意義。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舅舅的兒子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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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粒兒 103-03-20 22:18

您好,再向您請教個問題。 

1.外孫能有待位繼承權嗎? 
ex:外公過世,媽媽繼後過世,那此外孫可以具有代媽媽這份權力的代位繼承嗎? 

2.父親在世的時候有塊農地,但父親過世時媽媽要女兒們全部蓋章放棄棄權,最後這塊地已成為弟弟一人名下了,試問;旁邊的人是否都無權再持分了呢? 

3.為什麼繼承權除了要有當然繼承人以外還另須有順序繼承人二者一起來持分呢?還有就是自己本身都放棄繼承了,怎麼還會有進階到下一代變成自己的代位繼承人?這樣感覺很纏綿。 

4.一間房子若3個子女與母親都有立名共同持有了,但其中一位子女極為不孝,媽媽可以將此不孝子的名子除名嗎?並且有什麼辦法讓此不孝子永遠都無法持分到嗎? 

感恩您!

阿銘 103-03-18 15:06

前陣子父親瞞著家人簽六合彩輸了結果把動產動產都賣了仍不夠償還賭債,因為我們實在是沒能力償還了於是後來家人對此事採取不予理會的態度,上禮拜對方寄了郵局存證信函來大致上說他也是受害者,他只是替我父親背書(很多人都說他就是組頭) 如今第三方(他說是他朋友)要跟他追債,所以才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一起出面處理,信裡還附上他跟第三方的調解委員通知(上面並沒我們的名字)。我詢問過多人都覺得這是他在演戲,信裡只提到尚欠的餘額並沒提到任何跟賭博有關的事情且也沒提到幾日內要回覆。後來我一樣用郵局存證信函回覆說內容與事實不符無法認同。結果昨天對方又寄了一張郵局存證信函來;內容大致說3月19日若不出席調解會就代表我們接受由他幫我們承受這筆債務然後變成我們欠他債務。這陣子我翻遍不少資料都說明依民法表示「賭債非債」且父親也沒有任何借據本票在他手上;我想請問:這種郵局存證信函有效力嗎?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做? 請幫幫忙~ 謝謝...

大愛徵信 103-03-18 15:36

你好 你可諮詢合法徵信業者 或回訊 本人可為你解答 服務項目:感情服務 商務服務 行蹤調查 債權服務 諮詢服務

孫志堅 (孫律師) 103-03-18 15:52

阿銘:

姑不論您父親與寄存證信函之人之間是否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只要你們未授權對方代表你們出席調解委員會,他就無權替你們決定任何事或承受債務,更遑論你們並非受通知調解的一方。

以上,請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非調解一方之當事人,可無須出席,關於債務部分,您亦未授權給對方前往協商,可不予理會,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可回復不清楚對方在說些甚麼,根本無相關債權債務問題,一概不予承認。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ay 103-03-18 10:17

 看了一些討論,民法§797條只針對植物所有權人「無作為」,而由「被害人」於提出聲明時間後「自行」刈除之。我的問題是,這種事情應該由對方自行處理才對,怎可還要由「被害人」自己大費周章地去通知、刈除、請求相關費用,然後若不出費用→再訴訟,這樣根本就本末倒置了啊?是否可以「刑法切入另對方自行處理,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不夠刑法上之犯罪行為,此為民事糾紛,若您貿然提出刑事告訴,恐有誣告之風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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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103-03-18 09:53

看了一些討論,民法§797條只針對植物所有權人「無作為」,而由「被害人」於提出聲明時間後「自行」刈除之。我的問題是,這種事情應該由對方自行處理才對,怎可還要由「被害人」自己大費周章地去通知、刈除、請求相關費用,然後若不出費用→再訴訟,這樣根本就本末倒置了啊?是否可以「刑法切入另對方自行處理,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103-03-17 21:04

請教各位律師~

       最近因遺產問題需要主張特留分,表弟去問了律師費用說要20萬只到2審,如果包到完的話要抽三成,請問只主張民法所規定特留分,真的要花這麼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費用通常以審級計價,當然也有包審方案,端視您們與律師如何約定,也可以多問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4: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商談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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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多詢問,找到自己可以信賴的律師比較重要.

陳華明 (律杏) 103-03-20 18:31

個人是覺得價格似乎高了些, 不過律師收費本就不同, 像中部就比北部低(http://www.lawmed66.url.tw) 

阿成 103-03-16 22:45
民法第1145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1870號判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我想問的是,本人16歲起父母雙亡,由阿姨帶大,而我有一同母異父的哥哥,但他是由外婆帶大,我們從未同財共居過,也未扶養過我,假設我沒結婚,也沒有認養小孩,某日因意外身故,可否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排除哥哥的特留分? 我希望父母留下來的錢,跟我辛苦賺的錢,在我意外死亡時能全數捐給慈善團體,因為每次與哥哥見面時都談錢,所以不希望由他繼承並揮霍我的資產,有想過銀行信託方式,但似乎很麻煩,要如何做呢? 另外由律師擔任遺囑行人要多少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7 02:4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由於目前你哥哥是第一順位繼承

要排除他未來對你財產繼承權最快的方式就是

結婚生小孩

再不然就是領養小孩

這樣你哥哥就會變成第二順位繼承

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

否則你哥哥無法繼承你的財產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訂立相關遺囑並至法院公證公證之,排除您哥哥之繼承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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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vis 103-03-14 00:40

各位律師好~第一次來這邊問問題~最近剛換新工作~上班四天了~今天主管卻拿了一張職務保證書要我回去簽~公司是做LED電視牆的~而我的職務是電子商務行銷企劃~保證書前面要寫個人基本資料要很仔細~其中有一項規定我覺得很奇怪~承諾離開公司一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商場~市場)還有一些規定我都覺得沒問題~還有如有違反連帶保證人願付完全陪償責任~絕對異議~連帶保證人自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有關保證人之一切權利,恐口無憑~特立此保證書為證~下面還要寫保證人保人基本資料~簽名蓋章壓日期~我的疑問是我如果下份工作是找行銷企劃相關~現在的公司會不會告我~這間公司立這保證書正常嗎?現在保證書還沒交回公司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要求您簽立的是競業禁止條款,原則上該契約內容仍屬有效,代表您日後若離職後不得找尋與現職雷同之職務,違反則會有違約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為競業禁止及人事保證之規定,若為競業禁止,公司似應為相對之補償條件。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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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 103-03-13 21:57

請問我父親有我母親所簽下自願離婚的手寫書信...

可以當做申請離婚證據嗎???

有查詢過民法規定離婚協議書,一定要雙方簽名,還有兩名證人簽名,送戶政事務所辦理才會生效,請問是哪一條民法(具體條文)呢??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一同前往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才會發生離婚之效力。

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之方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所以仍應符合上開規定,才能夠具有離婚之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裁判離婚需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為協議離婚須至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若您母親不願辦理登記,您父親無法請求其辦理登記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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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青蛙賓 103-03-13 18:49

Dear sir:

我和前妻於103年10月法官判離婚,婚後我們倆人共同買了一間房子(市價約700萬),房子有跟銀行貸款(還欠200萬),債務人我和前妻,每個月付給銀行本金+利息約14000元,這部份都從我的帳戶扣款,離婚徫有要求她付一半(本+利)她不願意

我想要將房子處理掉,但她不肯,因為她沒損失,利息錢都是從我這邊扣

私底下跟她協調,她同意附350萬給我(房子市價700萬),但是銀行貸款必須由我清掉,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回150萬(350-200)

我想用法律途徑解決,訴訟內容如下

(1)不當得利(民法179條)---每個月的銀行貸款 ,她需付給我7000元 / 每月

(2)分割共有物(民法823條)及變價分割(民法824條)--處理房子

問題一

是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問題二

如果法官判可以變價分割,請問房子是走法拍還是其它管道

問題三

請問不當得利分割共有物這二個訴訟案可以寫在同一個起訴書內嗎????

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了嗎?

房屋所有權目前登記何人名下?

 

沈恆 (沈律師) 103-03-13 22:31

您好!如果您將對方的貸款也繳了,是可以請求返還;若您也有意出售動產變價分割是較可行方式,執行時與法拍相同;可以一併起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13 23:45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倘前次判決離婚時,未就剩餘財產部份主張,您可以訴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雙方婚後財產計算差額,由少向多主張,是比較公平的方式,仍請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就雙方婚後之財產計算分配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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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y 103-03-13 12:42

前夫在他fb上公開發表個人情緒文述說以下

前夫:心情真差,背後被捅一刀,找警察來家裡是怎樣!顧好妳的家庭就好了,管很大。

回應者:A小姐:他真的很無聊.......應該不構成犯罪

           前夫:就那個無緣的,發神經又在亂......字眼發神經算公然侮辱嗎?

                                                 無緣的應該能確定是我這位前妻嗎?

          B小姐:他真的很白痴........他雖用男性的"他"代表指上述前夫所說無緣的那個?白痴算公然侮辱嗎?

上述這樣是否對我照成公然侮辱罪,算刑法還是民法或二者皆是。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必須具有人格特定或可得特定性,方有成立之可能。依您提示情形,似有難度,尚須更完整之資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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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 103-03-12 17:30

日前利用拍賣平台與一賣家購買約7000餘元之全新物品,因該物品有瑕疵,請求該賣家提供退換貨,該者後將聯絡電話停話,且先前留下之電子郵件也不予回應,遂請求消保官協助,發現該者於平台註冊為假資料。 想提問如下

1.該者於平台上提供之資料並無實體通路,但販售物品約莫8-10樣,是否符合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

2.該者於平台註冊假資料,是否涉及偽造私文書部分

3.如以詐欺提告,該者因有依照交易寄交貨物,這部分是否未涉及詐欺,而是偏向民法第366條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此較類似為民事買賣糾紛,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請求修補、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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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華 103-03-11 19:55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內容為請求清償債務事,由於這份債務是已去世的母親

 

 

於民國86年向xx銀行借款,不過母親於民國96年因意外死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母親欠的債務,卻是子女們變成被告人要上法庭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現在的我是擔心郵局及銀行裡面的錢會被母親的債務而凍結或扣款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現在銀行卻找上我們出庭,做子女的我們也不知所措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20:07

您好!因為您是母親的繼承人,繼承母親的財產債務銀行請求在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但若債務已逾十五年時效,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有關信用卡款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視各筆信用卡墊款之應繳日至銀行請求或者起訴之日是否超過15年而定。
2.另利息部分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是原則上銀行方面若先前均未曾請求或者起訴者,則僅可請求由起訴日往前算五年之相當日開始計算之利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時效抗辯及限定繼承,於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償還該債務,無須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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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是沒有拋棄繼承繼承債務問題  2.如果繼承時是未成年人  可以主張是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就看你們當初是否有繼承遺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優酪乳 103-03-10 02:33

請問公然侮辱罪的刑事附帶民事中,長期受到公開性且口出穢言的侮辱精神賠償,是用民法哪一條款?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11:42

您好!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依民法第184及第195條規定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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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3-07 10:19

各位律師您好!!由於家中曾有家暴事使想請教各位幾個問題,先敘述事由:
由父親酗酒,母親從我們有印象開始就受到父親家暴的威脅,但母親為小孩長期的隱忍,等我們三兄弟上了國小,國中後會開始護衛母親,但也同樣受到歐打及家暴虐待。等到我們都成年出社會後情況轉為成精神虐待,家中無幾日是安寧的,長期我們都一直開導父親,希望有日他能理解過過人生後半的好生活但仍然無法...。直到某日父母親二人開車外出,二人起來口角。父親居然用預藏兇器殺害母親(看起來是預謀的),然後再開車衝撞。所幸被路人報警所救,之前父親被以殺人未遂及重傷害判刑確定,需服七年多刑期,而母親也訴請離婚成功。如今父親他刑期過半即將假釋出獄了,想請教:


Q1_由於父親從小家暴的資料(錄音帶,驗傷單...等)都已不在了,只會有鄰居及其他親人等人証,請問若我們若主張民法1118-1條來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在只有人証的情況下有機會成功嗎??(比較無法証明父親沒有扶養我們,只有虐待及家暴等...行為) 

Q2_同上,父親殺害我母親是事實,我們可以主張民法1118-1條第一項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雖然主要受害者是我母親,但孩子們能依此項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Q3_由於父親在監所有跟社工提到錢的問題,也許是要我們三兄弟每個月給他錢。請問在父尚有謀生能力未危及生命之前我們是否可以拒絕?另外有扶養義務的是我們三兄弟若我們將名下存款及資產全都轉到老婆名下,在對於未來上法院作扶養能力評估時是否有幫忙?(減輕更多扶養金錢及義務)

Q4_目前我們已搬家,但父親出來後還是有可能查到我們的戶籍資料知道我們的住所。我們能先作什麼動作預防嗎?譬如:警局備案 / 向法院提出他不可以接近受害人(即我母親)等等...作預防。以保護我們的人身安全及未來可能上法院的証據?

Q5_以我們的情況,我們仍然是先等父親提出盡扶養義務的訴訟,我們再提出免除/減輕扶養義務的主張嗎??何者先後對我們較有利!!再者他對我母親因為殺人未遂被判刑,他可以提出要求我們盡扶養義務嗎?甚至告我們遺棄罪嗎? 以上問題有點多,先謝謝各位律師。這些事我想信以後都會走司法交由法院來裁決,所以我想先作好準備。
畢竟這個家是我母親用命去換回來的寧靜,我真的不希望再被我父親干擾到我們及我們周遭的親人。

可主動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判決後,你們就沒有民事扶養義務,也不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題,至於保護令能不能申請成功,還是要看你所謂的證據內容究竟能證明些甚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ames 103-03-07 11:1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主動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判決後,你們就沒有民事扶養義務,也不會有刑事遺棄罪的問 ... (恕刪)

謝謝黃律師

所以立基點是因為父親殺害母親條件下。子女是符合民法1118-1條款,可以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對嗎?

可以主動提出也是因為事實明確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1: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民法1118-1的規定

你們子女聲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比較不利

因為父親有扶養你們

而且你們對於父親家暴的事實沒有蒐證

但你們還是可以蒐證然後替母親聲請保護令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因為你爸對你媽有不法加害,可以主張免除撫養

James 103-03-07 12: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民法1118-1的規定

 

------------------------------------------------------

謝謝~謝律師的回覆!!

如果無法免除/減輕扶養義務,針對遺棄罪的問題那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294-1條。

因為父親因殺人未遂及重傷害判刑七年多而不罰呢??

第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James 103-03-07 12:3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你爸對你媽有不法加害,可以主張免除撫養

謝謝黃律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動提起確認訴訟亦可待您父親對您提告主張時,再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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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3-07 17: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動提起確認訴訟亦可待您父親對您提告主張時,再提出減輕或 ... (恕刪)

先謝謝房律師的回答。

請問律師依我的情形主動還是等我父親提出再作動作比較有利呢??

畢竟遺棄罪是公訴罪,會不會等到父親提出遺棄訴訟時孩子們會更難處理!?

謝謝律師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遺棄罪要成立有相當之難度,就民事扶養義務之部分,若您先提起確認之訴,您要繳交相關裁判費用與法院,若待對方向您起訴請求之,您再為抗辯即可,不用繳交裁判費用與法院。況且刑法亦有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惟主動提起或待對方主張再為抗辯,均可,視您需求而決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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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3-08 08:4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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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房律師的回答!!

非常感謝!!

HiBioman 103-03-05 21:04

四年前購買房屋土地是國有財產承租,都有按時繳付土地租金房屋緊鄰一塊空地,該地主最近有打算出售,有請地政機關來鑑測,發現我們房屋有越界建築大概1~2坪土地,現在寄存證信函要求10天內拆屋還地,依照民法767條。

 

因前屋主缺錢跑路,買賣房屋時,也未曾提及房屋有越界建築一事,因土地是國有,所以房屋沒有產權登記。其實地主私底下透有過仲介來找我們,希望我們搬走,而不是拆屋還地

 

現在我該如何主張,我們越界建築,但土地是國有財產局的,我們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民法796條嗎?還是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您們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但對方所請求的標的是您們所有的房屋,除非能證明蓋屋當時鄰人同意,否則您方會比較站不住腳,仍應盡力朝協商方向去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HiBioman 的發言內容:

四年前購買房屋土地是國有財產承租,都有按時繳付土地租金房屋緊鄰一塊空地,該地主最近有打算 ... (恕刪)

你好:建議你先去確認越界建築跨越到何人的土地???是否確實為鄰居所有??何況你也可以申請鑑界,先搞清楚狀況再行動為妥~~

HiBioman 103-03-05 22:4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您們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但對方所請求的標的 ... (恕刪)

除非能證明蓋屋當時鄰人同意

↑前手屋主是鄰居,當時是自建,但因倒會跑路已聯繫不到↑

即便當時地主有同意,現在也不可能承認,而我們也不可能找到證據

現在存證信函要求10日內拆屋還地,該怎麼辦?真的要拆嗎?

地主由外縣市寄存證信函,到時候也是要去外縣市的法院嗎?還是土地所在縣市的法院?

 

 

感謝謝律師 的講解!

 拆屋還地訴訟之案件專屬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因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動產涉訟者,得由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既然前屋主亦非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是國有財產局的),無適用民法第796條之可能。本件無合法占有土地權源,不論善意惡意、長期或短期之佔用,均應拆屋還地,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HiBioman 103-03-06 00:39

假設我們真的拆屋還地,地主會藉此要求國有財產局把土地收回,而整棟全部拆除嗎?

(PS:因為目前有建設公司有意願購買土地,怕會中圈套陷阱)

 

曾有麻煩仲介向地主轉達,可事先簽合約,當建設公司要蓋房屋時,順便幫忙拆除佔有土地(1~2坪)的房屋,我們補償拆除費用,但最後沒下文,因為目前無多餘支金拆除及拆除後的修繕,市場上的房價又高攀不起。

 

(PS:房屋是透天,占有約1~2坪土地是狹長形,所以整面牆全要拆;不是一角拆除即可)

 

目前土地所有權人仍是地主。

建商有意購買,但尚未購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僅能針對您們房屋侵占到他土地的部分拆除,至於建物座落在國有財產局的土地,仍需視該建物是否有占有之權源,若無,則國有財產局會要求您們拆屋還地,此為您們與國有財產局間之事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佔用國有財局之土地,國有財產局是否向您請求返還為國有財產局與您之間之問題,至於您是否有侵占到退方之土地,對方向您求拆除,您是否有占用對方土地之權源或對方是否屬於權力濫用或是否有同意使用等,均是您與對方之間之主張與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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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4 18:38

  本人名下有一動產,且在早年已和妻子在法院登記財產分開制,因此房產價值不菲,今想做生前節稅規劃,做法一:產權平均贈與給妻與2子女共三人,妻子一次贈與,可免繳贈與稅及土增稅,而子女採分年(220萬/年)逐年贈與,免繳贈與稅但要每年繳土增稅及契稅都要繳,到產權完全移轉之後,生後應無遺產稅要繳(指動產)。要問的是贈與的額度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做依據嗎?但每年這些都會變化,應如何操作?做法二:妻子贈與照舊,贈與產權三分之一,而子女2人待吾生後自然依民法繼承剩餘產權三分之二,但是否必需另立遺囑規範之或請妻子在吾生前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單指動產的部份),因動產部份仍是妻子要繼承的,要問的是在法律的規範下要如何操作?或者此法行的通行不通?

以上問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依法是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生前逐年依公告地價之最低免稅額度內為贈與。至於未發生繼承時,不得拋棄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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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 103-03-03 22:47

我與房客簽約10年,目前剛入住對方也裝潢完畢,簽約時是以原狀交屋,而現在房客說他當時裝潢時換的大門5萬,換的水槽2萬,加裝浴缸2萬要求我們出(都已經先施作才跟我們要錢)當然我們不願意,因為從沒有同意過東西也沒有壞只是舊了,但他們就自己不付房租了,所以現在他們就自己從房租中扣掉九萬元,由於這樣他們並沒有積欠超過兩個月,目前就只是少繳九萬大約一個半月的租金,這樣我們應該怎麼辦呢?當然他們都有提出一些藉口來要求我們支付,1  大門 他說因為我們房東負責修繕廁所時太吵,依照大廈管理條例我們必須換門˙(但我有打去問主委 他說他們絕對沒有這種要求,另外我當時修洗手間時明明就還是舊有的大門,但最重要的他根本沒經過我同意) 2.水槽 這部分是當初簽約時有寫到要提供一個水漕,我們也提供了一個放至陽台的水漕 但他們看到不滿意就拒收,之後他們還叫我幫他們安裝熱水管至陽台,我表明不要,但他們最後就變成這樣,直接自己加裝一個帶有瓦斯爐的流理臺在我們的陽台,也叫我出錢,扯~~ 3 浴缸是因為之前浴室有漏水,後來整室重做就沒有加裝浴缸了,這部分原先一開始是想請房客裝潢公司一起做,所以討論後有請他們提供估價單,但太貴所以舊換我們的水電工,當時討論後他們出具的估價單上明明就寫著浴缸打掉鋪磁磚的,現在又翻臉不承認。

問題:

請問律師大人他們這樣的要求有合理嗎?難道都沒有辦法制裁他們嗎?我們家為了這個房客已經全家都烏煙瘴氣了,大家心情都很不好,媽媽都快憂鬱症了,也因為此瘦了好多,希望律師大人可以給我們一點建議,謝謝

以下還有一些問題

1.雖然租約公證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因為他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看來是無法強制執行,所以我們應該怎麼辦呢?有律師說只能打官司,但是就算贏了他沒有資產那我們會有錢拿嗎?有債權可以延續多久呢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有看書上說可以拍賣動產 有嗎?比如公司電腦嗎?

2.我有看六法全書,租金追溯期只有五年,但是我們的租期為十年,所以看起來似乎無法直接從押金中扣除,那所以 要是我們提出訴訟如果我們贏了,那這9萬事會變成債權還是一樣是積欠租金呢?(因為我們有想過他們是蓄意不繳租金,未來他要是營運不善是有可能再不繳房租,但是一定又是用諸多藉口)我的問題是比如他目前欠繳一個半月,那未來他要是再欠繳超過半個月我就可以直接趕他走嗎?法官會認定說因為租期過長如前面敘述,所以對方不可以主張由押金中扣除嗎?那萬一是五年後才開始又不繳房租,我是不是要忍耐到四個月才可以提告呢?

3.要是對方不繳房租提告他,那在訴訟期間他又持續不繳房租訴訟時間萬一 一年他不就一年都不繳房租,又因為他的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 我根本拿不到錢就等於白給他住呢?或是我可以要求負責人或代表人支付呢?(畢竟他實際有住也有辦公阿也是有利益所得的)這根本就是詐欺

4.若是對方又以其他藉口不繳房租(超過兩個月)那我們訴訟後,法官會認定他不繳就應該搬走嗎?還是會同意他的藉口讓他直接扣抵房租也讓他繼續住下去呢?比如 他這個月又說因為他換了窗戶5萬他叫我們出,我們不要他就直接扣,那最後訴訟後法官要我們一人一半,那我們就變得要支出7萬他們支出7萬,那7萬就變得沒有超過兩個月12萬租金,所以他就可以繼續住嗎?還是會是契約解除或終止 我們另給他7萬?

5.還有訴訟時須先由起訴者支付裁判費那比如我先支付,若是之後我勝訴了,但他們公司沒有資產他要是不付我錢,那我不是整各虧很大(不繳的房租+裁判費+律師費)

6.另我有買租屋法律手冊來看,有一些不甚了解,希望律師解釋一下。

(1)契約終止與契約解除有何不同

(2)契約解除之效力:契約之效力因解除而溯及之消滅,未履行之債務當然免除,以履行者,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不當得利反環之問題。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依民法第259 260 261 264 265 266 267的規定行使,主要為回復原狀的義務。---所以該不會我告贏他,他就不用履行債務吧? 另外當時簽約時有寫依當時使用原狀歸還

(3)若訴訟裁判費會是多少呢?因為雖說是租金60000元*12月*10年*1%=約七萬但 基本上照這樣的房客 我真懷疑我能拿到多少租金耶~這種算法我覺得不甚公平

沈恆 (沈律師) 103-03-04 04:16

您好!未約定的裝潢或其他費用房客要自行負擔,您可以寄存證信函通知已將未繳足的9萬元租金押金中扣抵,將來若有欠租一樣從押金中扣抵,等扣完押金後再累積達二個月欠租就可終止租約;終止租約後才有理由起訴趕房客,起訴後時效就中斷,不用擔心時效問題;訴訟期間房客若仍占用,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本件租約,對不熟悉的房客訂定租期長達10年租約,對房東是很不利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對對方起訴請求租金之給付。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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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04 19:41

 您的問題很複雜, 但也很簡單:

1. 房客應該是公司吧, 自然人以公司為擋箭牌為非作歹, 好處多多(反正都是公司負責), 所以他們會這麼做, 公司法也才會修法而引進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2. 任何修繕裝設要先通知房東, 由房東來做才對. 沒通知就自行敲敲打打, 已經構成刑法毀損罪, 您可試試看這條路(是告那些自然人, 不是告公司, 因為公司不會犯罪)

3. 既已公證, 公證書有載明願受執行. 那就不必再訴訟了, 直接拿公證書去執行即可(當然要先看看是哪些事項有願受執行之約定), 所以訴訟費用之類應不必考慮, 應考慮執行費, 但沒看到您公證書的內容, 個人也很難論斷. (lawmed66@gmail.com)

snow 103-03-09 10:41

 過了幾天的思考,又有新的問題想提問律師大人,懇請回覆

想問,面對這樣的房客,目前我想很多最後覺得似乎我只能以消極的方法來解決,才是成本對我來說最低的,是這樣嗎?

我只能消極的等待對方不繳租金達到法定期限通知對方終止租約後,起訴他遷讓房屋及不當利得,是這樣嗎?不知道在這期間我會不會有何風險呢?有沒有我想不週全的地方呢?

另外 起訴不當利得(住在裡面不繳房租)可以針對個人嗎?因為公司沒有資產我打贏了也沒有用

 

阿嘎 103-03-03 18:28

我媽媽在2002年的暑假去世,那時候我才小三,媽媽那時早已跟爸爸離婚,手上有一間房子,後來房子法拍法拍後的錢折抵貸款,還有剩餘負債,當時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所以負債三等分給我與媽媽的前前任丈夫的兩個兒女,所以現在我的戶頭,只要有錢,就會被強制執行,之前有在網路上詢問過''民法96年修正後的條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請問我是否適用這個法案,及我該怎麼使用這個法案?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03 19:10

您好!您於2002年繼承開始時尚未成年,適用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款,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繼承時您仍未成年,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限定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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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ns 103-02-24 14:45

本人租賃房屋為一樓,入口鐵捲門前為禁止停車紅線,原先本人將汽車停放
租賃房屋入口鐵捲門前,但日前遭人刺破輪胎,本人當下拍照存證未報警
,安裝監視器後後本人不再將汽車停放於此,昨日2月23日本人回家時發現
本人租賃房屋入口鐵捲門與門前台階遭不名人士潑灑大量紅漆,本人當下報
警處理,將本人自行安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交予警方,並已做好筆錄與索取
報案三聯單。

本人深感租賃房屋週遭之住戶非常地不友善,且租賃房屋週遭治安非常地不
安全,恐會再發生類似之情事。而本人為中度肢體障礙者,若再發生更嚴重
類似的情事,本人生命安全恐會受到威脅。

以下問題,煩請解答,感恩不盡:

1.本人可與房東提早終止租約嗎?(尚有4個月租約才到期)

2.鐵捲門與門前台階之紅漆清理責任是本人?還是房東?(租賃契約上約定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承租人之過失房屋毀損承租
  應負賠償責任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出租人負責修埋。)

3.若房東提出要賠押金才願提早終止租約,本人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
  「情事變更原則」提出免賠押金或少賠押 金而提早終止租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前終止租約,除非為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否則可能須負擔部分違約金。至於清洗責任,由於非由您所造成,請求房東清洗之。再者就情事變更原則而言,您須盡相當之舉證責任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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