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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炳 102-12-20 15:28
您好:請問目前金管會已取消房貸保証人規定,是否有方法能取消之前已有房貸保證人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銀行願意再跟您協商,否則要銀行取消您們先前的保人約定,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0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銀行願意取消房貸保證人,否則您僅能嘗試至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之。看是否有討論協商之空間。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3:07

 沒有辦法

阿龍 102-12-19 01:23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七萬元整代替人事保證人為受雇之保證金,繳交並開具履約保證金證明書後,後簽屬勞動契約並於隔日正式開始上班

 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

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提告侵占罪嗎?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本案似乎僅為民事糾紛,本文建議您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支付命令,要求對方返還保證金。

2、倘若您在中壢的分公司上班,則於中壢提起救濟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您必須證明對方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似有相當之難度,除非您具有更多之相關事證資料,否則比較傾向提起民事訴訟,對其先聲請支付命令。在您可向您上班地點之桃園地院請求相關救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刑事部分有侵佔問題,民事則是用支付命令追討比較快速經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Fanny 102-12-18 00:09
父親拿四棟房屋去抵押借款,期中一棟我為保證人。母親是另一棟房子的所有人。 父親再拿我的名字當保證人以公司名義貸款。 最近得知,父親其實一直去民間借款,也一直不斷像我母親和我要錢。我們真的已不堪其擾,想諮詢是否有方法能夠與父親切割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8 09: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做保人的部份,依法必須負保證責任,您可以拒絕作保,即可避免繼續發生債務。然有關之前已經發生的部份則無法拒絕履行清償責任

2、又倘若您的父親,未經您或您的母親同意,則不得代理您或您的母親為相關的法律行為,否則有偽造文書民事賠償問題。又倘若要避免此類情形發生,您或您的母親應該將印章或身分證明文件等收回自行保管,以避免發生爭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非自願做保,您父親則可能涉犯偽造文書之罪名。為避免被債權人主張表見代理,而使您負保證人之責,您及您母親應將身分證件及印章等妥善收好,避免被您父親拿去使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uo 102-12-17 23:14
我對第三者提出妨害家庭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今天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我並沒有對我先生提出告訴,也和法官說明我沒有原諒他沒有宥恕他,他以證人的身分出席,我交給警方的證據,有他們出入汽車旅館的行車紀錄器的影片,還有車上警察幫我做的口譯,在法庭上,被告否認他們在motel裡什麼都沒做,證人承認有親吻,還有愛撫,法官的立場讓我感覺比較相信我們的證詞,我想請問,這樣會起訴嗎?多久會有結果?我要注意什麼?對方有請律師,話都是套好的,並不是實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是否會起訴,端視其是否採認您先生的證詞,本件若是第一次開庭,則檢察官應該還不會那麼快結案,另民事部分,若您已經起訴,則會再收到法院之開庭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題示情形,您似無直接證據可證明其有通姦之行為,僅有間接之證據,且對方亦均否認,此時是否會起訴,端視檢察官相信您配偶之證詞有多少,以及您是否有更進一步更直接之證據。至於民事訴訟部分,若您是替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起訴後,方得為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五 102-12-16 09:55

今年7月份時我與我父親由台北南下嘉義探親

於回程時在嘉義高鐵車站拾獲一台筆電

因高鐵列車即將到站父親急於購票

父親指示我將筆電交給站務員

因購票處離門口不遠

在找不到站務員的情況下我從A門出去後找到站務員並將筆電交給他

隨後接起我父親打來的電話並從B門進入

依照監視器畫面出A門後並無監視器無法得知

但出A門後至B門進入後約50幾秒不到一分鐘

隨後並搭上高鐵返回台北

抵達台北車站時隨即被高鐵人員攔下並通知警察

被詢問是否拾獲筆電並出示隨身物品搜查

但隨身物品中並無尋獲筆電

隨後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並告知已交給站務員

但警方卻告知說該站並無站務員收到拾獲之筆電。

 

今年10月份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招開詢問庭

筆電失主並未到場

檢察官偵辦方向為於不在監視器內之時間是否電話連絡他人將筆電送出

並詢問我與父親如何至高鐵車站

我告知是我叔叔送我們至高鐵車站

檢察官隨即要我將叔叔及我父親電話號碼交付以查明通話紀錄

我於交付後告知我叔叔今日有陪同前來

檢察官得知後要求叔叔入庭詢問並要求我於庭外等候以防串證

事後於出庭後我叔叔告知我檢察官表示採信我們的說法

調閱通聯記錄後證明無罪證將不會再傳喚我們

我們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於上禮拜五(12/13)卻又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通知於12/18招開詢問庭

這次除了我以被告身分出庭還有我父親與叔叔以證人身分出庭

我叔叔去電詢問後得知因筆電失主不服結果所以我們必須再次出庭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做?

如結果判決我們是冤枉的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因為我們的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甚至可以買一台新的筆電

並且往返台北嘉義真的是一件很困擾的事情

是否可以請駐版的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判結果您是冤枉的,似可對對方提請誣告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您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張小姐 102-12-16 09:33

您好??????, 請問公司與連帶保證人為辦理貸款, 共同開立的本票(發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公司和連帶保證人, 並非銀行)如果遺失了, 是否需要辦理掛失?貸與人要求借款人(也就是發票人)要辦理掛失, 似不合理, 因為發票人和付款人為同一人, 如何辦理掛失?

趙小姐 102-12-14 21:25

您好:

因為債務而簽下本票

有保證人做保無借據,而對方不想上法院上訴想私下處理,

那請問是否可以持本票證明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呢?

若沒有在律師的見證下進行還款,是否還款就沒有法律功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申請貸款,似不需要本票,而需要其他擔保品,如動產。就還款部分,即使無律師見證,若有錄音錄影,及收據和相關人證物證,亦可升清償借款之效力。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李小咪 102-12-14 18:09

先謝謝各位律師  抽空看我的問題!

我在102/12/11號下午17:45左右  

載小孩放學騎機車行經高雄左營蓮潭路段  此路段單黃線 並無汽機車分道

並分為雙向道  我因為在與孩子說話 停紅燈後轉變綠燈 沒有"馬上"往前騎

遲疑了2秒後才往前騎 後方車輛 因為我沒有往前騎 而拼命一直鳴按喇叭

我嚇了一跳  便開始往前騎  該車經過我旁邊時速度降慢  並將窗戶開下

我見到了便回他:好啦!讓你先過去(並單手比上托盤動作)

不知道該車 為什麼突然加速檔我機車下來  並一直辱罵我 三字經

(辱罵我的是副駕駛的女性婦人)且有開門下車舉動

因為我機車上前後載有孩子  我擔心該車人員對孩子與我不利  

便鑽旁邊只剩一個輪胎可過的路 快速騎走

但是該車還是不緊追不放  剛好前面有警員在處理車禍  我便趕緊騎過去

想尋求幫忙 該車看到有警察 便加速開走 我騎過去告訴警察

但是因為只有一名警察  他一邊講電話 一邊告訴我可以報警

因為他在處理車禍  我見到該車 已經加速往前開  想說應該沒事了

所以當下就往前騎走(並沒有拿起電話報警)

結果該車在蓮潭路的盡頭與某路的交叉口 橫擋路口  並又開始辱罵

辱罵的字眼 我聽得很清楚的就是  你去死一死  賤女人  你有沒有家教

罵完後 便開車快速離去!

(全程都一邊追我  一邊狂按喇叭)

全程因為該車不明原因的辱罵以及情緒激動 我擔心她會對我們不利

所以不敢拿手機出來錄影 而全程我也只有講一句話 好 讓你們過

該車離去後 坐在後座的小一6歲的女兒 害怕的一直詢問我並一直重複

該車副駕駛罵的 死一死  賤女人 之類辱罵的字眼

隔天102/12/12早上  我就去警察局報警了  警察說要先通知對方來

對方男女一來到現場並開始兇我罵我  還說我先罵他們去投胎之類的話語

(但是我並沒有啊) 警察先生有叫他們注意態度 並說請他們來事要處理事情

如果可以把誤會講開就沒有事情了  

結果該車駕駛人83歲說  

他"只有"輕按一下喇叭並且見我有孩子 想說我可能在跟孩子說話

所以騎車比較慢  但是我卻騎機車對他們逼車並罵他們去投胎

而該車副駕駛女性也是說 是我罵他們 他還柔性勸我 不可以如此

這根本是謊言連篇...所以我當下告訴警察  我要提告

而他也說要告我 說我罵他投胎 然後告我先生威脅恐嚇?!

因為我先生跟他們也是第一次見面(在警局)

他說我先生跟他說  知道他們家是做生意的  這樣算是恐嚇嗎?!

我有看到蓮潭路整條路段都有攝影機  但是並沒有錄音

我想請教一下  如果我想提

1.公然侮辱 有機會成立嗎?孩子當證人的話可以採用嗎?

2.該車把我擋下來 是不是可以告他  妨礙自由呢?

3.該車主說要告我先生恐嚇威脅 如果不是事實 可以提告嗎?

如果提告後 我們可以反告誣告嗎?

4.以上事實成述 有什麼方法或是什麼罪名 可以成立?

我只是想要讓她們知道  不可以這樣子做

謝謝各位律師  我只是兩個孩子的媽媽 載孩子下課卻碰到這種事情

本來不想追究 但是該車真的太過分 並且嚇到孩子了  

見他們如此行為不知道已經辱罵恐嚇多少人

所以決定人生第一次的提告  不希望再縱容這樣的行為 

 

 

 

 

您好

本件對方涉及公然侮辱強制罪嫌,可以提告,小孩亦可作為證人,此外亦可請警察調閱沿路監視錄影,以確認對方確實有數次擋車行為,如此一來事實應可明瞭。

至於您先生說知道對方是做生意的,若僅此而已,應無恐嚇成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告。關於證據部分,小孩是可以當證人,不過可能需要其他證據加強之。再者,就誣告部分,應等對方對您提告,而您亦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您可對其提起誣告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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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wen 102-12-14 02:20

你好,弟弟情緒易怒不穩定,常常情緒一來,就毆打或是對我砸東西 。今天他情緒又失控,不僅拿家裡電器砸向我,更是死命地掐著我脖子,使我無法呼吸,還好有妹妹在一旁幫我勸著他。

而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因為怕這種事再次發生時,無法保護自己,進而想申請保護令時,我是否能夠申請成功。

我18歲,弟弟17歲,父母親離婚,父親為監護人,不過因為債務而現在無法回家也就是逃債,母親聯絡甚少且總是認為我對此種事件小題大作,是在誤會弟弟。當下沒有驗傷,事發日期為昨日,不過我有被害後掐痕照片,以及妹妹全程在場當證人

還想問,我若想要控告弟弟傷害罪,對我還說是否很困難

1.一定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 法院就可能核發家庭暴力保護令 這屬於民事案件 如果將來有在違反保護令 才會有刑事責任問題 2.當下沒有馬上驗傷 這樣要提告傷害罪 可能要成立機率就相對比較小了 畢竟比較難證明確實因為對方行為導致自己受有傷害 但你還是可以提出看看 看是否有其他人可以幫忙作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此,日後若有類似情形,您應先至醫院驗傷,且為利於舉證,可隨身攜帶錄音筆,將相關情形錄音下來,以利於您舉證。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隱士 102-12-14 02:09

你們好:

請問:前公司被控詐欺與偽照文書,公司的員工均被調去偵訊,我因有些問題已不復記憶,說金額大約幾萬,但警方叫我要講一個大約數目,勉強擠出的說詞事後回想好像真的不確定,若以後被傳喚當證人時,可否改變說詞,說只記得××元以上,實際金額已忘,我不想因不記的很清楚的事因說錯而變偽證,這樣可行嗎?又法院傳喚作證時是否一定要去,證人可行使緘默權嗎?該如何說明對自己較有利。緘默權是否是有些問題想回答就回答,不想回答的問題就說行使緘默權

JILL 102-12-14 12:19

1.證人依法有具結 有說明之義務 所以可能沒有辦法保持緘默 2.證人也有說實話的義務 但是如果真的時間太久 記憶已經不清楚 也不確定具體情況的話 是可以檢察官或法官表示忘記 或是不確定等字眼 也避免如果陳述不實 可能被追訴偽證的可能 這部分你開庭時候可能要特別注意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4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證人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具結陳述之義務,若作偽證,即有觸犯偽證罪之可能。您僅須依您記憶回答即可,若您忘記或記憶不清,即說忘記了。不用勉強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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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腸 102-12-13 21:04
律師您好,我的情況是:當天騎著摩托車,發現前方有一台自行車騎在馬路中間,她突然左轉,我閃避不及,擦撞到他,當下我沒報警,但有陪同她去診所,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委員會,她前幾天突然告我肇事逃逸,(有目擊證人指控我逃離20公尺 ,被叫回.)這句(20公尺)還有(被叫回)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事情發生20幾天,我在警方陪同去診所要調閱監視器,但畫面沒了. 只有醫生當著警察的面說我有陪同對方去醫院,警察聽見能否成為證據? 麻煩張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1.犯罪還是要看全部事證去認定 不可能因為你沒有立刻上前去看對方傷勢就構成肇事逃逸 2.如果你確實有陪同受害人至醫療院所去就診 醫師也願意幫你說明 這樣基本上是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的 所以這部分你應該可以稍微放心
香腸 102-12-13 06:06

我騎著摩托車擦撞到一台自行車 當下沒報警 但有陪同她去診所 最近要和解了 但對方突然告我肇事逃逸 還有證人說我逃離20公尺 請問這20公尺 能夠成立肇事逃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3 0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雖然離開車禍事故現場20公尺,倘若您又折返並與對方一同赴診,似難構成肇事逃逸罪嫌,然仍須視詳細的狀況而定,請詳述當時狀況,以利釐清

您好,肇事逃逸不是以距離計算,而是以你有無離開現場或後續協助處理等等,如果只是二十公尺且有陪同至醫院,是不會構成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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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腸 102-12-13 05:07

擦撞到一台自行車 但當下沒報警 但有送對方去診所看醫生 事後本來要和解 但他突然告我肇事逃逸證人指控我逃離20公尺 請問這20公尺 能夠成立肇事逃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構成肇逃,仍需視當時情形來看,由於您事後也有將他送醫,所以您可以提出此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那個說你有逃離的人是現場的人? 逃離20公尺,這樣是不是構成逃逸,是有的爭執的,有送對方去醫院,也是有利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逃逸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怕肇事者逃逸後,對傷者不聞不問,而不排除傷者之風險。依題示情形,您有送傷者去醫院,排除傷者於高危險環境,故似可爭執之。再者,關於肇事責任,若您亦有爭執,亦可請求鑑定,以釐清相關責任,避免對方開出不合理隻和解金額。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en 102-12-12 17:59

因60幾年祖父過世,祖父持有土地,由長輩居中協議,由叔伯A、B、C、D、E、,分別辦理繼承,但因繼承土地坪數都不一樣(當時有土地最小持份之規定),故由長輩見證叔伯們均簽訂協議書(並無到法院公證),約定繼承土地未來如有出售,則所得金錢五人均分。

因為當時並無公證,僅由長輩當見證人,目前見證的長輩已過世,想請問1.此份協議書之效力如何,是否須上法院請求再確認此份協議書的存在,(目前叔 伯們均同意此協議成立,怕未來繼承人否認此協議)。2.因協議有約定土地出售時,五人可均分,可否依此協議要求直接進行土地分割,或是作為土地分割時面對 稅務機關說明非贈與的依據。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8: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該土地是處於分別共有之狀態或以分割完畢之狀態,若仍為分別共有之狀態,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及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似得協議分割或請求判決分割,各自獨立所有權,以簡化共有關係。當然,亦可依您決定,再擬定一份新的協議書,以釐清共有人之間之權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07

 如果大家都沒意見,可以再做一個法院公證

土地不得分割有一定年限,如果大家沒意見可以協議分割,不成再訴請分割

您好,因為您說明的狀況不清楚,此協議書到底是否為分割協書,且有無效力這都要看協議書內容才知道,建議你要帶協議書去找律師詢問比較清楚.

邱先生 102-12-12 17:48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像女方這樣的行為..不履行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從法律上著手呢..謝謝!

 從不履行同居義務著手,要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開始,之後如果仍然不履行,就可請求離婚,當然也可以了解你太太的其他言行,來判斷有無其他可以離婚的事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此,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到您配偶娘家,請求其履行同居義務。若您配偶拒不履行,即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次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惡意遺棄違法離婚事由,若其構成惡意遺棄,您即可起訴請求離婚,且依題示情形,您似為無責之配偶,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是此,您似可對您配偶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若您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您亦可對您配偶請求贍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7:57

 法律沒辦法強迫對方的心,

如果對方對這段婚姻沒有心思還疑似有外遇,我不曉得你為何想保留這段婚姻

想建議離婚比較好

邱先生 102-12-12 17:57

 可否要求女方精神賠償名譽損失

回覆 邱先生 的發言內容:

 可否要求女方精神賠償名譽損失

 如果有辦法證明有外遇的話,可以請求賠償,不只是對你太太,對小王也可以請求

邱先生 102-12-12 18:58

 女方跟我說..當初是因為要氣他媽媽才跟我結婚..搞到我現在不知如何跟親朋好久交代..

這樣女方的行為可以構成詐婚

鄭伊鈞 (鄭律師) 102-12-13 15:34

如有辦法證明外遇就可向你老婆還有小王求償~建議先蒐證老婆平常個人素行

鄭伊鈞 (鄭律師) 102-12-13 15:40

如有辦法證明外遇就可向你老婆還有小王求償~建議先蒐證老婆平常個人素行

邱先生 103-03-01 15:26

 存正信函以寄了..太太狀況還是一樣..下一步我該如何呢?

邱先生 103-03-01 15: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

存證信函以寄了..太太狀況還是一樣..下一步我該如呵呢?

阿宏 102-12-12 14:50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因為K他命被告販賣..有兩個證人說我~但都沒現金交易~驗尿有驗到..我承認吸食但沒有被警方搜到毒品~只有監聽紀錄但電話裡並沒有談到毒品交易的事..今天收到起訴書ㄌ..裡面寫著無償轉讓..請問這樣離開庭判決還要很久ㄇ??這樣大概會被判什麼罪ㄇ..我初犯沒前科!!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被起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惟依題示,您說僅承認有吸食,且監聽譯文無說到轉讓之事實,而僅有二名證人指述,是此,您不打算承認犯罪,此將會失去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減刑之機會。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若您只想承認吸食,將必須從目前檢方手上握有之證據,加以檢視,質疑並排除關於轉讓之部分,以便達成您的目標。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如果起訴是無償轉讓的話, 如果認罪的話,有機會易科罰金的,且因為無前科,輕判的機會很大.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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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2-12-12 16:27

大大 依你所述 恐怕還是要判刑的

身邊有許多朋友 也是無償贈予毒品給人食用

最後還是被起訴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及解決辦法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08

 無償轉讓且無前科應該可以爭取緩刑,

不過到法院會不會改用販賣則有變數(刑度差很多),建議請律師陪同出庭比較好

邱先生 102-12-11 22:53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像女方這樣的行為..不履行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從法律上著手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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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04
回覆 邱先生 的發言內容:

...

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22

 你保留這個婚姻到底有何意義?建議停損離婚

彩色 102-12-10 19:24
律師您好: 家母近日過世,整理東西時才發現 家母在2011年底聽信友人所言加入X貝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迷信電話號碼改運,誤簽名兩年遠傳電信合約。 (有文件顯示X貝數位科技公司料有教戰手則,要人回答號碼是在附近通訊行辦的) 這部分我處理的方式是自知理虧所以已簽名付清款項,並辦理死亡止付合約。 但母親也同時幫父親辦理一個門號,文件顯示兩年約398不能調低費率,(非遠傳正式合約) 我想結束這個合約,遠傳卻說要付違約金, 但父親本人並沒有親自到遠傳或通訊行簽名,而依貝的文件上面家父的簽名是母親的筆跡, 同時也有見證人的簽名, 像這樣情況,是否可以提報詐騙,或是對見證人提出偽造文書的共犯之類的呢? 非常感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偽造文書的主體是您母親,而見證人是否為共犯,則需視其是否知情而定,本件會有其舉證之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已有疑義,至於見證人是否已構成偽造文書之共犯,須視其是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題示情形,尚有困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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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 102-12-09 17:11

上禮拜收到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證人通知書

通知12/13要到場

電話過去詢問~他們先問說是否在網路上購買過隱形眼鏡?

要我過去說明?

收到此通知書一定要去嗎?

為什麼會收到這個通知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身份為證人,因為對方先前在網路上賣隱形眼鏡,所以觸犯藥事法刑事責任,需傳喚您出席證明您有買之事實,至於您是否有到場,在調查局對證人尚無強制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1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中您的身分可能為證人,調查局並無法強制要求證人到場。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9 12:20
您好 我跟我親弟弟平常感情並沒有很好,但住在同一個屋簷下 對方是我的親弟弟,他平常如果意見不合,動手動腳對我其它的家人,是偶爾會發生的事 但今天我跟他起衝突,他很用力推我,如果沒有其他家人攔住,他就要衝過來打我, 發生這件事令我非常害怕,害怕自己有天會被他殺死,加上我被他推的肩膀在痛 在場是我母親跟另一個弟弟,但他們是屬於息事寧人型的,就算我要告也不見得會當證人 請問我應該怎麼幫助我自己呢? 我應該要去驗傷嗎? 我想要如果他下次再出手打人,我想直接讓他有前科讓法院判刑,這也有可能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去驗傷,並申請保護令,以先保護自身之安全,保護令核可後,若對方再犯,即會有刑責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1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可能涉犯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罪,您可先去驗傷,將相關資料送往地檢署提告傷害罪,或之後隨身攜帶錄音筆以利蒐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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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直接聲請保護令,如果他還繼續這樣,就會直接抵觸保護令.有刑事責任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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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2-12-08 15:43

律師您好:

參加公司派訓,要求必須簽切結書

切結書上只有立書人與保證人的簽章,對保人欄位是空白,公司方面也沒有蓋章。

另外,這個切結書只有一式一份,一般簽約不是都應該一式兩份,勞資雙方都簽字並保存一份嗎?

想請問這種只有受雇者單方簽章的切結書是否為有效文件呢?

謝謝!

1.切結書顧名思義 就是單方面書立表示一定 表示一定內容的書面 應該跟協議書不同 但當然實務上很多混用的情形 2.只要立書人有在書面上簽名 該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 就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所以你說的情形 還是有法律上的效果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6: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該切結書之條款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否則該切結書似已發生效力。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正 102-12-04 09:28

車禍發生後,我與對方到調結委員會進行二次調結,

但未達成調結,之後我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對方才答應賠償,但因對方說無法馬上給我現金,

需等她領薪水才能賠償,所以我有在和解書上註明,

對方於何時需匯錢到指定帳戶,但是約定時間到了,

對方卻未匯款到指定帳戶,和解書雙方也簽名了,

等於我撤銷過失傷害告訴,但對方未依和解書內容,

賠償約定金額,我該如何提告

補充說明:我們並不在調結委員和解的,而是在警局和解,而且並無第三方見證人簽名,當時只有對方跟她朋友,我跟我太太在場。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0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你已有提告過對方過失傷害,只因雙方和解撤銷告訴的話,那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撤銷之案件是不能重複提告的。建議先寄存證信函,除要求對方依約定付款外,並要求對方付遲延利息。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於調解會做成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您即可依調解書,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未經法院核定,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並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們已在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所以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既然已經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則在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持經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和解書怎麼約定?可先傳和解書過來,可以強制執行沒問題的,可以來電討論

小葉 102-12-03 18:58
請問.去警察局做證人筆錄,警察在筆錄同時是否需告知我有何權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若是證人身份,則無權利宣讀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是此,若您身分非被告而是證人,則無權利告之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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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3 12:43
請問甲乙方在有公證人下,甲方將自己名下的土地分割一些給乙方,且3方均在紙上花出土地且簽名同意,N年後甲反悔,乙方可否主張此張紙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契約既經三方簽名在上,即具有效力,乙方可以請求甲方依約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可能可定性為分割協議契約,既然甲乙雙方均已同意簽名,又有證人可證明契約之合法成立,乙當然可主張契約有效成立,為甲亦可提出其他爭執點,爭執契約之合法性。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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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Lai 102-12-03 11:09
律師您好: 事情是我叔叔十幾年前開公司不甚倒閉,我阿祖有幫他做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後來我阿祖過世,我們家這邊的人多半都已經辦好拋棄繼承。剩下還有4個繼承人,其中3個是我表叔,他們騙另外我姑婆說若要一起繼承遺產就要共同負擔好幾千萬的債務(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多),後來我姑婆放棄就拿證件、印章給我表叔他們去辦遺產登記,但他們並沒有一併幫我表姑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現在資產管理公司向我姑婆追討債務,而他名下好像有一棟房子。 想請問: 1.四個繼承人是否要平均分配這連帶債務? 2.由於當初遺產分配時姑婆是在被騙的情況下所為,那有沒有遺產重新分配的可能? 2.若有房產,是否會先被執行已還清債務?有沒有辦法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均需共同承擔該債務,且依持分而取得,目前要遺產重新分配應該不太可能,但本件時間已經過那麼久,或許有時效上可以抗辯,當然您們仍可以資產管理公司協商,但您們仍應先確認一下時效,以免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任一人請求全部之賠償,各債務人間內,再依應分擔之部分分擔債務。目前欲重新分配遺產,已不太可能,可嘗試主張時效已過,不負相關清償責任。與資產管理公司談判前,須注意是否承認債務,導致喪失主張時效利益之機會。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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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晃 102-12-03 10:51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任職的補習班要我們簽署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茲保證 君在 嘉義市私立XX文理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 貴公司﹞任職服務期間,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守或其他違反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後,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立本保證書為憑。 此致 補習班

並要求本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及蓋手印,

請問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用嗎?

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這份保證書可以拒簽嗎?

萬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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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法已經承認人事保證契約為有名契約,倘若契約條款沒有違反法令或是顯失公平的話,並經雙方簽立的話,則必須受到契約之拘束。

2、又有關契約之簽立,必須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立,因此對方不能強制要求您簽立。

102-11-30 04:05

昨日2013/11/29


我在往霧峰市區途中遇十字交叉路口,我為幹道而對方為支道(筆錄已確定),


看到對方的時候已僅止2公尺左右距離,我鳴按喇叭與剎車減速


但對方完全沒有反應與減速直接往我車右側後方撞上,致使雙方摔車,

 

我車速約40(筆錄已定),對方筆錄我並不知曉,但依目測應該40~50,並且疑似使

手機。我當下請朋友報警、本人叫救護車處理,未料對方竟鎖骨斷裂,我待在醫院處理我

的傷勢,並之後過去聽取病情,對方肇事者親口對我說明他在觀看右側,而我是左

直行車,所以完全沒有發現我。


後來我欲離開,跟肇事者先生說道:那我們等傷好了之後再看要怎麼處理。

但對方的家屬(丈夫)另一位疑似父親的人卻對我惡言相向,那為疑似父親

的人對我說:請你馬上出去醫院,不然你會出事。


本句話重複了3次有餘,現場有大量醫生與護士包括我朋友在內的證人

 

第一:

請問我有肇事責任嗎? 若有我可能的肇事比例是多少?

第二:

請問我要告對方那位疑似父親的人恐嚇應可成立?

 


被撞好聲好氣跟人家處理事情,結果到頭來還要被對方家屬恐嚇

真的氣不過,打算明天去警局先行提出恐嚇告訴,還請各位前輩解惑。

 

肇事責任歸屬,地檢署,法院原則上還是看鑑定,另外那句話是否構成恐嚇,因此話的內容,到時他可以有很多辯解的說法,所以要說他恐嚇還要配合當時的語氣,表情等其他因素來論述,且要證人確實能證明,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102-11-30 13:4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肇事責任歸屬,地檢署,法院原則上還是看鑑定,另外那句話是否構成恐嚇,因此話的內容,到時他可以有 ... (恕刪)

 

有關於車或部分:

基本上我是完全照事發狀況陳述的,沒有任何誇大或不實,

更我機車飛出撞擊處近4~5公尺,料想對方車速必定不低。

但對方受傷比我嚴重讓我有點擔心,

是否可憑藉我給予的資訊幫忙判斷大致肇責呢? 我只是需要一個心理準備。

 

感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恐無法給予精確之肇則分析,因為必須視現場狀況而定,又,行經路口時,倘若是無號誌路口,則兩方都要減速慢行,則雙方可能都有肇責,而就您所述,是對方追撞您的車輛又後處,且又是支道,因此路權應該屬於我方,上述僅供參考,仍應先以肇責鑑定為主。

寒冰不滅 102-11-27 23:31
協議和解書 本人被害人與XXX有金錢糾紛.於民國102年11月XX日協議和解.和解金額為壹拾萬元整. 立約人 甲方 我簽名 身份證字號 立約人 乙方 對方簽名 身份證字號 證人 XXX 並未寫身份證字號以及按手印 民國102年11月XX日 這是協議和解書上之內容 對方是都先簽好 由證人帶10萬元即此和解書 我想試問我這樣提告可否告的成

 協議書只寫金錢糾紛,上了法庭是有很多論述空間的,當然這是訴訟技巧,如你真想告,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都可再來電討論

您好,如果你要告民事賠償,而你已經和解且收到錢了,這就告不成,但如果有涉及刑事案件當然是可以告,不過應該會被檢察官電,因為都已經和解你還告,所以建議就是把這和解弄到無法履行,你才有理由繼續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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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成嗎?或許有些律師想不出辦法,但我就是有辦法,另外10萬都拿了,早就履行了,如何故意把和解弄得不履行,這更是不可行

Gloria 102-11-27 14:00

肇事者酒駕從我後方追撞我之後肇事逃逸。。。 我騎車被撞之後無意識就被送到醫院急診。。 住院一個禮拜,在家休養一個月。。 當天有目擊者提供照片與車號找到肇事者。。 當天就找到肇事者。。 肇事者酒測值為3.0 警方已經以公共危險罪呈交地檢署。。 今天第一次開庭,只有檢察官及書記官而已。。 我是證人。。說是要偵察是否要起訴。。 我記得警察有問我要不要告他傷害。。可以合併提起訴訟。。 我因為對方沒有誠意要跟我和解,避不見面,約好又放鴿子。。 最後手機變空號。。我無法聯繫。。所以要提起告訴。。 我想請問。。 對方在開庭時候告訴檢察官她沒有錢和解。。對於所有過程她都稱她沒印象不知道。。並且裝的很可憐說因為她有憂鬱症才吃了安眠藥又喝了酒。。她也不知道她有開車。。 我真的很怕最後她沒有被起訴。。。 那我該怎麼辦。。。 我第一次開庭,什麼都不了解,請專業的人員可以告訴我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對方被起訴的機會很高,而您過失傷害部分,應向檢察官明確表示要提出告訴,以利您將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單依您所述,對方的過失是很明顯的,起訴機會很高,起訴後可提附帶民事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may 102-11-26 23:36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之前被提告業務侵占現在一審判決下來因不服判決結果想提起上訴

也想請求告訴人和解(因一審判決書有侵占金額)若我先提上訴書在私下跟告訴人談和解且告訴人也同意納我和解書是要去調解委員會拿文件再去告訴人那邊簽署(有第三證人在場)是這樣嗎?

在請問我上訴理由狀內呈遞和解書跟法庭說告訴人願意跟我和解想請求緩行這有可能嗎?(一審判決8個月)

再請問若告訴人不願跟我和解但我願意賠償侵占金額這樣能請求輕點的刑責嗎?(或者我該如何做)

在請問我上訴理由狀要請求律師戴比比較好嗎?(還是自己寫也可以?)

拜託大律師給我一點建議我真的很煩惱不知該怎麼處理><我目前有家庭小孩還很小我想爭取6個月以下刑責我該怎麼做....拜託..

沈恆 (沈律師) 102-11-27 04:01

您好!若能達成和解,會有助於爭取緩刑;若無法達成和解,讓法官感受到誠摯悔意,也有助從輕量刑;若不想輕易被駁回,最好是找律師上訴理由狀。以上謹供您參考。

和解的話,多了一個輕判事由,至於上訴狀要敘明原審判決如何不當,涉及專業,建議委請律師撰擬,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我建議你二審要請律師處理,因為如果你有意願還錢的話,其實是有空間判輕一點,你只請律師寫狀其實沒有意義,重點在於訴訟攻防.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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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確實有助於法院減輕刑度,建議應委請律師撰擬專業之上訴理由狀,並且積極爭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機會,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詠翔 102-11-26 18:11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律師幫幫我

是要上訴三審吧? 還剩多少時間?上訴三審很困難,牽涉到的專業度很高,建議還是找律師寫,不然被駁回機會非常大,再來電討論

法律小學生 102-11-27 09:46

大大你好  這種犯毒的案件都判很重

至於要如何寫上訴理由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上訴理由狀,須針對認定犯罪事實之部分加以攻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詠翔 102-11-26 18:00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律師幫幫我

Alice 102-11-26 13:49

爺爺生前(84年)向債權人以土地設定295萬元(保證人是叔叔)

爺爺在94年過逝,當時我們不知道他有遺產,所以未辦拋棄繼承

爸爸在83年過逝,所以我們成了代位繼承

現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訴求本金295萬加利息與延遲利息至102年10月止共4700多萬

法院在11月即將拍賣爺爺的剩餘遺產做清嘗動作

請問:

1:利息這樣算,不違法嗎?

2:叔叔不願承認債務,所以一直上訴不肯還錢,至利滾利愈滾愈大

3:若真的必償還4700萬,遺產拍賣金額後,若不夠4700萬

法律上~債權人應向保證人追討,還是可以向我們追討????(攸關無辜的我們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利息的部分,需視其有無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而定其有無違法.而本件之繼承時點,發生在94年間,而您們未聲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所以該債務仍由您們繼承人來承擔,因此本件您們應積極主張抗辯,否則會波及到您們的現有及將來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勇哉.布里吉斯 102-11-26 00:14
律師你好! 如果房東執意要將我與女友趕出 卻不顧房客的最初的租屋契約合約 他也不給違約金 這樣是要向那種政府機關申訴 並討取違約金? 25日就算房東來驅趕 只要在租屋契約內下個月10日前 沒有拿出3000元租金 如果房東驅趕 我們死賴不走 如果房東報警 是否警方有權利將我們驅趕走!? 以及當初每次房東收取租金時 根本都沒有再寫租屋契約 這個月收多少租金紀錄 雖然我自己有紀錄 但如果萬一房東誣賴說我前幾個月都沒給租金 我該如何自保!? 如果房東不肯寫租屋契約 並証明房客有繳租金時 如果他不肯寫 我是否可報警請警察在場 然後請他當證人以及請警方勸導房東 填寫每月收房租的一個紀錄!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6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來說,員警不會介入民事糾紛,就算真的到現場也只協調你們談談,依法也無權直接驅趕您。

2、倘若進入訴訟程序,您無法提出租契約、匯款記錄、付款收據等,恐遭後不利認定,建議您應該積極蒐證,以保權益。

3、目前並無行政機關專責處理租屋糾紛,但您可向消費者保護管道請求協助。

4、倘若您已經保留相關事證,則本文仍建議您向房東請求賠償後,終止租賃契約,然後另循其他租屋處。

yaya 102-11-25 14:55

各位好:

我與前男友因某次因細故在車上發生爭吵,當時在高速公路上,前男友開車,我不想再與他爭吵,想開車門下車,可是前男友把我拉住,還打了我肚子一拳,事後我去醫院驗傷,並且告他傷害,後來檢察官不起訴,理由是我的驗傷報告是右肩和左膝受傷,和我說的打肚子不合,車子行進中,前男友應該是我要維護行車安全才是,現在對方對我提出誣告,請問律師這樣子的話,誣告罪會成立嗎?當時只有我跟對方2人,沒有其他證人,我可以怎麼自保呢?麻煩各位了!無助中~

 確定對方提告誣告了嗎? 可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2-11-25 16:23

您好!告訴傷害不起訴,不必然就會成立誣告罪;但若對方已提告誣告,還是要仔細檢視提告傷害罪的詳細過程,謹慎應對。以上謹供您參考。

yaya 102-11-27 23:57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確定對方

是的,確定對方提告,已經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了。但事情已經經過一年多,而且當時只有2個人在車上獨處,沒有其他人看到,我有的證據就只有那張驗傷單,該怎麼辦呢?

yaya 102-11-28 00:0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告訴

律師您好,請問「傷害罪不起訴,不必然就會成立誣告罪」是什麼意思呢?事發當時,對方除了打我的腹部外,還有拉住我領口,在試圖想跳車的過程中,我跟他在車上有拉扯,左膝和右手背的挫傷也是因此而來的,事情發生已經經過一年多,當時也沒有其他證人可以做證當時對方確實確實有打我,對於當時的情景也有些模糊了,現在有什麼證據或方向可以是對我比較有利的嗎?為了這件事最近一直很焦慮,這幾天就要開庭了,先謝謝律師了!

沈恆 (沈律師) 102-11-29 02:26

關鍵在您先前於控告傷害罪的過程中所說過的話或提供的資料,這些才是判斷是否構成誣告的依據。

小辰 102-11-24 08:00

我是五年內再犯  第一次是緩起訴處分沒有去勒戒   緩起訴期滿後又犯被抓到 但是被抓到之前我有自己去醫院治療  想請問 治療的證明對我有幫助嗎?我該把治療紀錄寄去那裡?是要呈給放我的那位檢官嗎?(因我是被監聽到 抓我去當證人 並且驗尿的  陽性反應   我住在屏東  不知哪位律師能幫忙解答 能幫我爭到最輕的判決

法律小學生 102-11-24 11:11

大大你好 這種毒品案件 我自己及周遭朋友都有經驗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法律小學生 102-11-24 11:14

大大你好 這種毒品案件 我自己跟周遭朋友都有經驗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將相關經驗跟你 分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7: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倘若遭查獲的兩次施用毒品行為間隔低於五年,則依法經勒戒之後您仍須受刑事訴追程序。

2、就您所述的自請治療的部份,只是該次不計入施用次數計算而已。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1-23 00:46

狀況是這樣

今年6月間我向國產局購買土地土地原本是我跟奶奶承租 承租權是個持分2分之1

因奶奶之前都說要把土地給我 也都身分證印章交給我辦理 

確定購買時國產局要我去補正資料 國產局當時跟我說購買後持分不一定要照承租持分填寫 只要我跟奶奶商量好就好 所以我就填寫購買後所有權持分4分之3 奶奶4分之1 這樣在日後再過戶給我的時候稅金可以繳比較少

 

但是買下來之後我奶奶翻臉不認帳 說他是持分2分之1不是4分之1說我吃掉她4分之1 並且口頭上向我追討  而且說我沒扶養奶奶所以把4分之1過戶給叔叔了 我跟奶奶說他要給叔叔沒關係 那當作是我給他的日後一切贍養費

想請問  承租持分所有權持分是一樣的嗎? 因為當初國產局跟我說承租權只是擁有購買時的優先權 跟購買後的所有權沒關係??? 是這樣嗎

 

在請問

因為當初購買的價金都是我出我也把收據留起來 現在因為過戶給叔叔了 我是不是可以請奶奶跟我去公證人那邊寫張證明  證明那4分之1當作是扶養奶奶日後一切的贍養費??? 奶奶願意跟我去公證的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承租權與所有權是不同的法律權利與概念,且購買時有無向國有財產登記,登記之名目為何,均是本件應先釐清之爭點,否則無法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承租持分只是代表優先承買權利範圍,至於你跟奶奶買受的持分,就是看買賣契約所載,另外那不叫贍養費,是扶養義務,如果依法扶養義務在你身上的話,你就是要扶養,當然要看你奶奶是不是有不能維持生活情況來決定你奶奶是否有扶養權利產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helly 102-11-21 23:23

之前在朋友公司上班有掛名監察人,在兩年前離職時就要朋友將監察人除名,也有發簡訊告知除名,都答應要除名可最後還是沒有除名

現在朋友公司經營不善倒債人不主動見面,只有透過律師律師信給廠商,要廠商自己去業主那收款,業主不理會,廠商討不到錢要去法院申告,及申請假扣押,連股東也要告,想請問我掛名監察人會不會也被告,公司欠稅我是不是也會被限制出境

當時我也有掛另一家負責人,離職時有除名,可是當時有家影印機廠商我也簽

連帶保證人我是不是就無法避責任,到105年約到期 

請問現在要如何自保,現在還有甚麼辦法將監察人除名,才能免責任

如果確是是保證人,當然就有保證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發生,另外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YUKI 102-11-19 18:23

您好!

想請問一下,之前因為我弟(未成年)要買摩托車,所以硬是拉著我媽去銀行辦理貸款買摩托車,而當時我媽很不願意,於是就跟銀行的辦理員工說,「我是信用破產的,沒辦法當保證人。我之後也沒有錢付給你們!」銀行的人聽了,只跟我媽說「沒關係!」,硬是要他先簽名在說,就辦理了,甚至貸款還過了,但是之後我弟真的就繳不出錢,我媽也無力幫他繳交那些貸款費用,現在銀行的人一直打電話給我媽,還說如果在不繳錢就要依法將我媽抓去關。但是,我弟現在卻將摩托車轉手賣給其他車行,在購入其他摩托車,這樣的話我要怎麼辦,怎樣才能使我媽拖離這個保證人的罰則呢?到法院聲請破產呢??還是有什麼辦法能處理呢?麻煩律師大人指點迷津一下了,感激不盡!

您好,不用擔心,繳不出錢的話,至多就是會被強制執行,如果無財產的話,他也拿你們沒轍,根本不會有被抓去關的問題,至於你們的狀況還不符合破產的規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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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kiss 102-11-19 14:19
事情經過:當時為晚間9點多 肇事者(休旅車)紅燈,撞到我姊(摩托車)(南往北方向)後再追撞轎車(北往南方向),事後賠償無誠意並關機不與理會,肇事者非職業駕駛。 我姐摩托車車頭全毀,手腳有多處撕裂傷,骨盆及脊椎裂掉 誠心的在此請教各位律師們: Q1: 他故意不接電話,原本電話有人接,聽到是受害者家屬後再撥打就轉入語音信箱,刑事只有六個月期限,若這期間提告,肇事者故意出國六個月假裝不知情怎麼辦? Q2: 肇事者作筆錄時說沒紅燈且時速只有10~20KM,路口監視器故障無畫面,可以請第二台被追撞的轎車駕駛當證人嗎?  因為同是受害者 這樣有公信力嗎? Q3: 我姊住院期間肇事者有來探視一次,談話內容中有承認趕時間,肇事者朋友(車禍當時於車內)有說那時黃燈紅燈轉太快,衝過去時變紅燈,我們當時有錄音,請問這錄音檔可成為證據嗎?  因為這錄音是在未告知肇事者情況下錄音的 Q4: 若我姊住院期間有申請職災,公司有支付未上班期間的部分薪資提告時可再向肇事者提出薪資補償嗎? 同學說法律沒有兩賠,說公司已給付薪資就不能再向肇事者求償 Q5: 因為住院期間公司給付的薪資為部分,提告時可要求肇事者補償不足部分嗎? Q6: 我姐剛升副店長,人事令已下來,下個月薪水就會調整,但因為車禍導致下個月不能生副店長了,已由他人取代,這樣可以副店長的薪資向肇事者求償嗎? Q7: 肇事者開的車為朋友的車,我們錄音談話內容中,肇事者有表示他晚上不適合開車,這樣提告中在狀紙上應詳加描述什麼? Q8: 如果肇事者說沒錢賠,可扣押肇事者財產嗎? 應如何申請? 拜託各位律師解決我們的疑惑><  謝謝各位 Q9: 當天晚上就有網友PO文肇事者當天的情形,但網友描述的前半段(指紅燈)是以"聽當時在場的人說的",後半段才是親眼看到的,請問這篇文章可以當成提告證據嗎,是否有公信力? Q10: 聽網友描述肇事者下車沒有隨即報警煩而邊抽菸邊指責我姐的不是,與肇事者談話錄音檔中,肇事者否認抽菸,並提及那時候下車時煙就熄了,這是不是意味著她邊抽菸邊開車,這樣提告事是否應於狀紙中提起? Q11: 現在若要提告要等一個月鑑定之後還是就可隨即提告?是以過失傷害提告嗎?

 

拜託各位了><請大家幫忙解惑><

對方不在台灣也是可以提告,不影響,考量期間因素,建議先提告,其他問題還是請來電討論,比較詳細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9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礙於告訴期間為6個月,本文亦建議您的家姊應該先行提告

2、有關肇責部分,於車禍鑑定時,可以提出一切有利之證據,且車禍事故鑑定不會僅以雙方的證詞判斷,還會依據現場跡證而判斷,然仍建議您積極舉證,請目擊證人或是有行車記錄器之人提供 。

3、有關車禍事故可以向對方請求的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因而不能工作之損失、因而增加之生活費用(倘若可以提出證明因此無法升任副店長,此部份的薪資差額也可以請求)(職災給付的部份,確實不能重複請求,但是通常投保薪資跟實際薪資還是有落差,差額的部份還是可以請求)、減損勞動力之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4、假扣押的部份,目前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脫產之可能,且必須繳交擔保金,因此您家姊需自行斟酌。

您好,告訴期間是以你提告為主,對方在不在國內並不重要,他裝作不知道反而會被通緝,建議你不用管和解與否,直接先提告過失傷害,到時候和解可以撤回,錄音可以當證據沒有問題,至於其他肇事責任問題因為有點多,建議是否來電或當面討論.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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