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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101-03-08 00:17

.我現在有一件詐欺案件,上個月23號有開過偵查庭了對方也跟檢察官說他願意放棄不追究,
而且我們也同意和解金額為54500元整.對方也同意我可以分期還他,
因為他知道我的生活不好過所以又簽第2份和解書,
第2份和第1份和解書上也沒有寫還錢日期和當期該還的金額,
而且第2份和解書上有多一條對方願意無條件延長還款日期

原以為沒事情了,這幾天對方卻打電話來,跟我說我騙他
所以它不同意原本的和解金額要求我返還他送我的手機18800
(檢察官問過對方說手機是不是他要送我的,對方回答是)
還有一些其他的款項,總數為9萬多

他說我騙他,在他追求我的這2年中我另有喜歡的人卻沒跟他說,
所以我沒有跟他坦白!所以他要再提訴訟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跟對方已和解對方也在偵查庭上對檢察官說過不追究,
那對方還能對我提何種訴訟??

他能告我蓄意詐欺還是常業詐欺嗎?

還有他能夠因為我跟他有官司問題存在
而沒有我個人的同意就去查有關我的所有相關事情,
包括我住哪?我名下的電話?還是有關我的一些私人問題嗎?

對方有時候不分日夜都會以打簡訊和打電話的方式一只找我
因為這件事情我精神上受到壓力,所以我並沒有每通電話簡訊都回他,
有時候都50幾封簡訊電話,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對方告我詐欺是因為我跟對方是在酒吧認識
因為我覺得環境複雜所以沒跟他說我的真名,
對於這點檢察官也問過對方喜歡我是因為我的名子還是我的人,
對方也說是我的人不是因為名子!

?

蔡明哲 (阿哲) 101-03-08 00:30

 詐欺罪原則上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說雖然最好和解,但是否有和解,理論上跟有無詐欺不會有直接相關,還是要看檢察官偵查後的結果,例如:你去超商偷一塊麵包吃了,超商看你可憐,與你和解不予追究,但是你仍然會構成刑事竊盜刑責。

至於要查閱你一些個人資料部分,對方式沒有這類權限的,通常是檢察官或法官基於偵查或審判有必要時,才可以。

溫小安 101-03-07 18:37
小弟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打拼了2年手邊有些錢於是在去年買了間房子,賣方及知名仲介都表示無發生事故,買賣合約書上的現況調查表也說沒有相關情事,但不幸的是...在年前聽鄰居說有疑似凶宅,自己調查找到房子的前前屋主,前前屋主表示當時是他丈夫在屋內發生燒炭情事(約5.6年前),前前屋主說當時是在醫院急救時過世的(在屋內燒炭)!另外這間房子是去年我買的,但是在日前,才發現從頭到尾與我簽約賣屋給我的那人實際上並不是前所有權人,前所有權人是跟我簽約的人妹妹(可能是雙胞胎,身分證很像),我從頭到尾沒見過前所有權人,而與我簽約的人有前所有權人的所有證件印章!(但從到尾並沒有授權書) 小弟想請問 1.若走訴訟民事主張契約解除 價金減少 刑事主張偽造文書詐欺 (法官大約如何判決) 2.請問與我簽約的人是不是偽造文書,詐欺,惡意欺 騙,甚至她用人頭投資,合理懷疑她知道有燒炭情事,刻意隱瞞? 3.請問仲介公司(台灣知名品牌)又該有什麼責任?
蔡明哲 (阿哲) 101-03-07 23:17
民事部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法院可能判決解約來處理,如否,那可能就是減少價金,至於刑事詐欺部分,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故意,可能尚須檢方調查。
小Q 101-03-06 23:06
律師您好:我之前有留言發問關於被詐欺的案件,我有向司法院的信箱陳述了當初的案由 請問一下司法院的信件回覆給我的意思如下: 冒昧的請問,回覆給我的意思是不管怎樣我都要出庭說明嗎 台端係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31號案件之被害人,依法如經合法傳喚,除傳票上另有特別備註說明外,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始得聲請變更期日。另本院並未受理台端和解調解事件,且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不因其與被告達成民事上之調解和解,而免其出庭作證之義務,請台端依前揭說明及傳票上之備註辦理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林智群 (klaw) 101-03-07 00:22

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你拿傳票可以請公假

建議還是出庭作證為佳

Lee 101-03-06 09:47
您好~ 我大約於10年前被判300萬之本票債權二審確定敗訴,但債權人並沒有向我請求還債或是扣押薪水財產(我母親向代書借款我簽本票,母親還款後未索取本票回來,代書未將款項給幕後金主,故本票在金主手上)

因我身上有債,多年來一直不敢在我名下置產
我想請教
1.此債權是否有所謂的追溯期限 2.判決敗訴確定後,債權人請求實限為五年,五年一過,債權消滅?
3.我是否需要至我的居住地法院主張時效消滅
4.我以前口頭問過一位律師,他是說一旦判敗訴,這債務將跟隨我一輩子?
債務為 我(母親)-->代書-->金主
代書捲款逃走,金主是說要藉此訴訟逼出代書,因為代書欠金主更多錢,當然代書早已人間蒸發....

我會發問是因小孩已長大,想要買房子卻又擔心此債務 煩請解惑  感恩!!!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票之消滅時效為三年

但因您的案件已經確定判決

故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

時效會從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五年

但本件若對方於這十年期間均未去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則您的債務即可能已超過時效

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給付

因此若對方再來向您要此筆債務

則您可抗辯時效完成而免責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Dan 101-03-06 07:39

有一點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先感謝願意幫我回答的網友!!

事情是這樣的….我跟我女友交往多年~~也一起買了房子(共同持有)到目前為止共四年!!

後來~~她去大陸工作另結新歡~~卻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不知何時偷拿我的證件跟印章偷偷將房子過戶到她家人名下~~

在我想離開想談房子歸屬~~斷得乾乾淨淨的時候我才發現被過戶了~我想問的是~

1.我可以告他偽造文書嘛??是到法院還是警局提告??

2.偽造文書追訴期有多久??(我不知道她偷偷過戶多久了~現在要分手才知道)

3.假如我訴訟勝利可以要求返還房子產權嘛??

李岳明 (allen) 101-03-0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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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0:17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目前房客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在3月15日前必須將要求修繕完畢

 

並動用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

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3.為何房客可以要求12萬的賠償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或是不影響安全下,房東仍然需要全部更新與進行修繕嗎?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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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00

想要請問一下

若是要進調解委員會提早解除契約

我們是否要賠償違約金一個約租金

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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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29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過了入住的日期

我們是否會有賠償的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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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36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 ... (恕刪)

另外張律師有提到履約日期

想請問一下履約日期是3/15而簽約日期是2/19是否可以不違約下終止契約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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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13:24

再請問一下律師

假若房東以把該修繕之物品修繕完畢

是否可以再額外簽訂契約

告知房客物品以修復完畢

免得日後房客會在以類似狀況要求賠償

例如: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日後房客會說又再度漏水而把電器損壞

等等~~像這樣類似狀況房東如何尋求自保呢?或是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房東

還有物品修繕方面有包含物品更新嗎?廁所堪用下。還有房客要求加裝物品,若不影響財務損失

房東可否拒絕呢?

謝謝

阿奇 101-03-04 12:21
律師您好: 日前在PTT上與一位賣家交易,在此稱那位賣家為甲,另一位版友為乙。 我在拍賣版上與甲交易,但匯款完之後很久始終沒有收到物品,所以之後向甲要求退款並取消交易,甲方也同意退款,拖了半個月左右收到甲退回來的款項,但孰不知,在收到款項的隔天帳戶就被凍結,原因是有一名版友乙告我詐欺,據警方那邊的資料是說我那天收到的款項其實是乙也被甲騙,然後匯款過來還我的錢,當時在乙看來他是要買手機匯的錢;在我看來卻是甲要退給我的錢,在板上也有詢問過很多跟甲交易過的買家也有相同的問題,所以我在想會不會我匯錢出去的人是上一個被甲騙的帳戶,就跟乙匯錢給我一樣的意思,當然這只是我的推測,但是乙買家現在告我詐欺,而且我完全不知道乙這號人物,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解決呢? 上週去過新竹地方檢察署 因為我根本沒有接觸過乙所以只是拿了我跟甲的交易資料 問了一些帳戶跟金錢流向問題就叫我回去等通知 想請問一下能預測出來這個案子大概多久會有結果嗎,最後一定會上法院嗎 那這樣會不會有案底留存 另外想請問一下刑事案件會有金錢的償還問題嗎,還是需要另外提民事訴訟呢 還是要另外再提出民事訴訟呢 ? 麻煩解答了,謝謝你
蔡明哲 (阿哲) 101-03-05 17:14
這類涉及網路詐欺案件,警方通常會慎重其事,不敢吃案,在蒐集完事證及做完筆錄後,警方通常會移送法辦,意思就是會送到檢察官那裡,妳當然就會被傳喚去開偵查庭,妳可以考慮請律師的可能性。 至於是否需主動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涉及到訴訟策略的問題,很難一概而論,需做進一步討論,畢竟那是需再開一個訴訟
Ken 101-03-03 14:27

有一塊地,是爺爺與A方及B方一起購買,但三方長輩相繼去世,父親與B、C產生土地糾紛
也有進行訴訟,法院判決三方都有所有權,也有同意土地分割,並有確認土地分割部分,而且目前有判定三方有十五年的使用權。也有去地政申請分割,但B方不同意,造成分割並不成功!

想問的是
1.可否進行強制分割?
2.那時在法院同意分割的規畫,是否可能因為未去使用土地,而造成當初同意的分割規畫不成立嗎?
3.如果當初同意的分割規畫,但有一方卻申請電時,電表是設在我家的土地上(當初的分割規畫),這樣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4.當初同意的分割,是否有具法律效益呢?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有一塊地,是爺爺與A方 ... (恕刪)

 1.如果協議不成  可訴請法院強制分割

2.如果確實有協議分割  可以訴請依協議請求履行分割

   不過除非時效消滅   否則不能訴請裁判分割

   以上供參考

蔡明哲 (阿哲) 101-03-03 18:17

 基本上, 分割可分為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如果協議不成,「原則上」(會有一些少數例外),各共友人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白話來說,這不是數人頭的,例如有100共有人,99人不同意分割,只有1個人要割,那就非割不可。

另外協議分割,如果所有共有人就如何分割已達成協議,白話來講,就是成立分割協議契約,將來如果有人不履行,例如反悔拒絕分割,那共有人就可以訴請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會有15年消滅時效的問題,原則上,法院會依照協議內容判決,比較要注意的是,當時在吵的時候,可能只有部分人有所謂的「協議」,並不是權不共有人都同意,此時,那份所謂的「協議」可能沒用,你們只能尋裁判分割的館到處理。

小莓 101-02-28 22:33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於99/10跟前房東簽立「退租契約書」,於101/1才發現當時忘記向銀行辦理停止轉帳申請,導致99/11~101/1的水電費都從我們公司的銀行帳戶內扣錢,水費一千多元(基本費)、電費七萬多元(租賃期間電力有申請營業用電,基本費較高,退租時房東也未要求要調降為一般用電),101/1去電告知房東此狀況,並將水電費用明細傳真給房東,要求需將水電費全額退回給我們,房東回覆「你們退租後,房屋一直是空屋狀態,你們公司未到銀行辦理停止轉帳是你們的問題,沒有道理要我退錢給你們」,經過幾次溝通後,房東只退回水費一千多元,電費七萬多元她完全不理會,我有去律師公會將此情況告訴律師律師說此行為是〝不當得利〝可依法訴訟,建議寄存証信函給房東,101/2/7已寄出,內容也聲明文到五日內需依指定帳戶將金額存入,否則依法訴訟,但至今已是101/2/27了,房東完全沒回應,如果我們公司請律師上法院提告的話,律師費可能就划不來,請問我下一步應該如何做,才能順利要回電費呢?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之後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於這個月初,收到法院寄來『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的調解涵,日期是101/5/1,也就是下個星期二,要請教蔡律師調解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如何應對及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順利的將電費金額要回來?

      要再請問蔡律師調解過程中,如果房東說了下列問題,我又該如何回應呢?

     1、你們說我是不當得利,但是,我的屋子是空屋,是你們公司主動要幫我繳電費的,又不是 

          我要求你們去繳的?

     2、銀行自動扣帳未辦停,是你們公司的問題,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我為什麼要還你們錢? 

     3、如果要我付電費,我的屋子是空屋,而且也只有其中的幾天有用到電,真要計算,我也不

          需要付到7萬多元,當初你們公司有申請提高為營業用電,基本電費就比一般家庭用電費 

         用較高,你們公司根本就是無理的在跟我要錢........

      想請教蔡律師,哪裡可以找到不收費,還可以陪去作調解的免費律師,如果房東問了上列

   問題,我可能會啞口無言,不知如何回答,呆在那邊了....

      

蔡明哲 (阿哲) 101-02-28 23:02

 划不划得來,有時後要看個案當事人內心的感受,我曾經碰過一個案子,訴訟標的額只有新台幣約8萬元,結果兩造竟都委任律師出庭,頗讓我訝異。

你們的情形,應該只有訴訟一途,如果考量的律師費的問題,或許可考慮請律師撰狀,由你們公司派人出庭,這是考量到費用的處理方法之一。

Paul 101-02-28 10:40

目前在我任職的公司跟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發生, 上級要我對客戶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支付命令, 但是由於小弟我從未申請支付命令, 表格不知道該怎麼填, 是否有達人可以幫我解惑呢?

1.稱謂:是要填債務人抑或是我目前任職公司的名稱及相關資訊呢?
2.申請人是要寫我的資訊還是我任職公司的資訊呢?
3.債務人的部份我只知道統編跟負責人姓名以及公司地址, 其他資訊都沒有, 這樣可以嗎?
4.請問具狀人跟撰狀人有何不同?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

(即債權人)

 

 

 

 

 

 

 

 

 

 

 

 

 

 

 

債務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聲請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年○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人即債權人部分

填寫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名稱

聲請人即債務人即填寫客戶的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

其他就填寫雙方住址即可

然後在具狀人蓋上公司的大小章即可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二錯 101-02-22 22:13

    請問

          1."恐嚇罪"若成立是否可求償-"精神賠償",是否要改成"刑事訴訟民事"?

             要在何時改提告呢?

          2.若再提出"毀謗""妨害名譽"罪名,是否也可求償?是否也會再另外分類?

          3."恐嚇罪"成立,是否會有緩刑之可能性?或請求向法官給予判決緩刑?(做

              人不想太絕情)

            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2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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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錯 101-02-22 19:12

    請問

    1.我同事甲女與其夫乙男分居中,因丙男曾因一些平常幫助和幫助甲女搬家,而

       被乙男提告"妨礙家庭"訴訟,請問此判決是問會成立?

    2.丙男曾單獨去醫院向甲女探視病情(甲女當時開刀),而被乙男看見,請問丙男

       此行為是否有讓乙男當提告證據?

    3.乙男向丙男提出訴訟,而向甲女撤銷訴訟,甲女是否可以以此行為訴請離婚?

            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22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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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1-02-21 22:31

您好 我是某間傳銷公司的經銷商 今年一月分被公司停權 被通知停權之後 已經不能進貨銷售 然後12月跟一月獎金全部被公司扣走 我們是變相的傳銷公司 需要開店 本身有開店 公司停我權的原因是說 店沒有顧好!!! 我想問說 如果走訴訟 可以把獎金要回來ㄇ 像這樣的狀況 有一定要請律師ㄇ?? 因為經過多次協調 公司堅持不退還我的獎金 我就向媒體申訴 公司現在說 我破獲他的商譽 可以告我 是公訴罪 我是在想說 我申訴也不行ㄇ 當時也有將商品商標打上馬賽克 也沒說出公司名字 請問公司 是在嚇唬我 還是真的可以告我 我真的很想把自己的獎金要回來~~不知道要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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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1-02-22 21:25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提供資料給您看ㄋ

apple 101-02-21 22:20

您好 我是某間傳銷公司的經銷商 今年一月分被公司停權 被通知停權之後 已經不能進貨銷售 然後12月跟一月獎金全部被公司扣走 我們是變相的傳銷公司 需要開店 本身有開店 公司停我權的原因是說 店沒有顧好!!! 我想問說 如果走訴訟 可以把獎金要回來ㄇ 像這樣的狀況 有一定要請律師ㄇ??

林智群 (klaw) 101-02-21 23:09

可不可以把獎金要回來,要先看你跟傳銷公司簽的契約再說

apple 101-02-22 21:27

合約上並沒有寫明可以扣獎金 只有寫到可以將我們停權或終止經銷權.....該如何把資料給懂的人看ㄋ

mindy 101-02-21 14:35
律師您好: 我被告公然侮辱,我先生被告毀損公物,現在已經到了民事庭了,但是告訴人要求我們賠償六十萬元,刑事庭已經結案完畢,現在民事庭要求我們寫答辯狀,開庭時是用言詞辯論的方式, 想請問一下律師,這樣我們需要準備什麼嗎? 因為原告當初的訴狀都是寫一些我們都蟑螂在他家以及我撞到他和罵他的小孩,實際上並沒有,而且說我當主委時我請先生清洗水塔,他們不敢喝水,其實這個案件還在訴訟當中,可以都歸在這個案件嗎? 謝謝律師的幫忙~
蔡明哲 (阿哲) 101-02-21 23:49
原則上,所有任何對你們有利的事證都可以些在書狀上,但是建議盡量限縮在與本案有關的部分,否則有時會弄巧成拙。
Eva. 101-02-21 11:52

如果過了4、5年還可以告那些霸凌我的人嗎?
那如果沒有什麼人證、物證的證據的話還可以告嗎?

還是只能告精神賠償,那如果要告精神賠償的話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

您好:您是否因遭霸凌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倘有則可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惟提起刑事告訴之期限只有六個月,又遭霸凌而受有損害,亦可提起民事求償,而請求權時效時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或自事件發生時十年內提出訴訟,然因遭霸凌時大部分會知悉是何人所為,所以事件發生至今己逾四年,所以恐已罹於時效,除非您事後才知悉另有他人參與霸凌,至於求償之項目,則可以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以上供參

白白 101-02-21 11:16
您好:

兄長及母親繼承官司訴訟多年,
訴訟與我完全無關,
繼承人之一,
我卻一直無法領取父親留下的遺產,
提存所及郵局都說要所有繼承人共同出面才能領取父親留下的遺產,

我只要領取所有繼承人(含母親兄長及我)均分的部分,
為何提存所及郵局都不願?
兄長開庭跟法官說,
同意先讓我領取我的部分,
但說法官不同意,
一定要所有繼承人共同領取,

最近一位兄長告知,
提存所的錢因久未領取又有訴訟,
已轉法院處理了,
說再一段時間不領取將歸國有了.

兩兄長都同意寫切結書同意我領取,
但都說不可能領到.

請問,
兄弟爭產並未侵犯到我均分後的繼承權,
(我也無意多拿誰敗訴的部分)
為何最後感覺是法院侵害我的繼承權?
我應該如何做才可爭取屬於自己的繼承部分?
感謝分享!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2-21 11:33
回覆 白白 的發言內容:並不是法院要侵害繼承權,而可能是因為你兄長的訴訟,關係遺產的範圍與認定,所以通常的處理方式,是就無爭議的遺產先行由全體繼承人為分配,有爭議的遺產待法院訴訟後決定。你認為就你的部分無爭議,可能只是就繼承的比例無爭議,但對於某依特定財產是否屬於遺產的範圍有爭議,就比較難處理。

您好:

兄長及母親繼承官司訴訟多年,
訴訟與我完全無關,< ... (恕刪)
白白 101-03-27 08:37

 感謝律師的回覆!

小天使 101-02-18 13:05
我因為之前工作有聽同事(簡稱A)說他自己有吸毒,而公司經理也有吸,甚至A還會幫他去拿毒品,後來有向同事(簡稱B)提及A和經理吸毒之事,如今同事B因為跟公司有訴訟官司,B鎖性將吸毒之事也告知檢察官,現在寄來刑事證人傳票要我出庭... 那這樣我要據實說我是聽A自己說的嗎?? 會不會反被同A及經理告毀謗罪阿??  因為不清楚關於毀謗的定義,不知道自己聽了人說再講出去算不算?? 檢察官問的話我該怎麼回答....是很想在證詞說不知道..不想惹麻煩~.
但是同事B在之前有打過兩三次電話給我,原先是要我指認公司的超時工作還有不當扣薪等問題,我才答應要做證,現在扯出吸毒事件,又不知道之前他打給我時有沒有錄音,也忘記自己在電話中有沒有複合吸毒這件事...
林智群 (klaw) 101-02-18 13:49

證人有作證義務

作證時照實說即可,在法庭上的證詞不會構成毀謗,

如果沒有照實說,反倒會偽證罪,就跟湘螢幫Makiyo掩護一樣

小天使 101-02-19 01: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證人有作證義務

作證時照實說即可,在法庭上的證詞不會構成毀謗,

 

但是我有把A他們吸毒的事講給B聽,所以就算同事A跟經理要告我毀謗這樣是不成立的對嗎??
vis 101-02-16 21:15

問題尚未解決
1.2月14日去高雄開(調)傷害案...我是被告....當天沒結論,原告要再上訴.
2.我我受傷照片因沒醫院診斷證明,所以檢察官只做收證物動作,而原告有提出事件2小時後而且是外縣市奇美醫阮診斷證明,,,,,,原因(腫疼)
3.3月30於楠梓區要開協調會,今天收到通知及訴訟文,內容...很無言.要求孩子監護權扶養費每月1萬.

4.對方提出訴訟離婚卻還指定要我出訴訟費,可以拒絕嗎?

grace 101-02-16 21:14

律師您好:

現有一弱勢家庭之民眾面臨困境,當事人董女士是文盲,目不識丁、處境堪憐,真實案例說明如下,懇請律師百忙之中協助解答:


陳甲為83年出生之未成年人,出生登記 之時是以棄兒身分 登記(迄至86年才報出生)。於88年間由生父陳乙提憑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法院判決書、由里長開具之自幼撫育證明書辦理認領在案(戶籍登記上有父姓名,母則不詳)。

陳甲之生母董丙於100年12月才與前夫吳丁(即陳甲之法父)辦理離婚(董丙受家暴隱忍多年由法扶協助才能順利辦理判決離婚),陳甲係在董丙與前夫吳丁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生父陳乙出境多年現已行蹤不明,如果現在欲辦理未成年人陳甲之原母姓名不詳更正為生母董丙 (有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請問應該如何辦理?由生母董丙可以辦理嗎?要提起哪些訴訟呢?

 

陳甲是在生母董丙和生父陳乙各有其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出生,董丙長期遭受家暴,所以出生至今都不敢認領陳甲,董丙於去年12月離婚了,現要認領陳甲,但是生母董丙自始即知悉陳甲並非前夫吳丁之骨肉,這樣是否早已超過提起訴訟的期限了?另外,生母董丙提起訴訟後,會不會影響陳甲與生父陳乙之間的親子關係存在(父親是否會變成董丙的前夫吳丁呢)?

 

茲因陳甲目前病危,事情緊急,懇請律師幫忙解答,感恩!

 

劉大咪 101-02-14 15:39
婆婆有精神病,重度!!
公公死亡後...動產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1-02-14 16:05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劉大咪 101-02-14 16:4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 ... (恕刪)

這樣就可以不用再透過我婆婆...就可以保護他名下的財產了嗎?

那如果她還是堅持要賣..能賣嗎?

我不懂監護宣告耶!!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14 19:18

 這個就很像以前民法規定的禁治產宣告,妳就把他想像成被宣告的人,很像是小孩子,沒有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他原則上不能自己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否則該法律行為是無效或得撤銷,這時需要監護人來保護他,所以妳婆婆若遭監護宣告,他不能自由處分他的財產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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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2-14 23:20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外簽的文件都不發生效力,可以保障他的財產

劉大咪 101-02-15 15:2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 ... (恕刪)

請問..如果我請律師幫我處理這問題...

費用大概會在哪個價位範圍內?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15 22:38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李岳明 (allen) 101-02-15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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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咪 101-02-16 11: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黃小鴻 101-02-10 23:28

  共有A.B.C三筆共有土地 我的持分都是各1/16

持分各1/2的親戚向法院訴請調解分割

C土地上有我們全部的建築物<二十年以前就蓋好在那邊了>但是已經超過1/16的比例

問題一.有辦法把我們A.B.C三塊地的持分全劃在C上面嗎?

因為不這樣分割的話~依持分比例來說我們的屋子應該會有後續很多問題

因為聽審判長說要把三塊土地持分合併在同一塊

這有難度<違憲的問題>

所以想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目前的問題

問題二.假如真的沒有辦法解決的話~我可以不同意分割而保持現況嗎?

因為聽說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會成立了

最後問題三.假如我不同意分割的話~也不成立了~那訴訟費用會算被告<我>出嗎?

還是平均分攤或是原告自己處理呢? 

 您好: 須先確認您當初與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即該共有土地之某部分由何人單獨使用),如果有此  協議時,則要看分管之時間約定多長,現今有無超過約定之時間,再者申請調解協議是否為您親戚主動向法院聲請,有無先向您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之前提是須共有人之協議不成時,方得請求,之前法律規定裁判分割之形式只有三種,現已修改成多樣式,至於您所說的將分割所得之持分合併成在同一地號土地,只要共有人同意,是可以主張的,最後關於訴訟費用之分擔,係以共有持分之比例來分擔,並非由原告負擔(原則上由敗訴者負擔裁判費,然分割共有物是形式的形成之訴,並無敗訴之一方,因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分到共有物,只是滿意與否之問題),以上意見供參

 

 

您好: 須先確認您當初與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即該共有土地之某部分由何人單獨使用),如果有此  協議時,則要看分管之時間約定多長,現今有無超過約定之時間,再者申請調解協議是否為您親戚主動向法院聲請,有無先向您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之前提是須共有人之協議不成時,方得請求,之前法律規定裁判分割之形式只有三種,現已修改成多樣式,至於您所說的將分割所得之持分合併成在同一地號土地,只要共有人同意,是可以主張的,最後關於訴訟費用之分擔,係以共有持分之比例來分擔,並非由原告負擔(原則上由敗訴者負擔裁判費,然分割共有物是形式的形成之訴,並無敗訴之一方,因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分到共有物,只是滿意與否之問題),以上意見供參

 

 

黃小鴻 101-02-21 10:35

 首先~要先感謝吳律師的回覆

當初共有人沒有分管協議~調解協議是我們親戚主動向法院聲請的沒錯

持分比較大的親戚提出的分割方案~是直接切在我們現有的居住房屋<此房屋我們無建照>

所以我才會說應該會變成裁判分割<因為大家要的土地都重複>

上次開庭~原告律師要求裁判長跟我們說~我們是三筆地號~要依比例在三塊土地分割~不然就算到時候裁判三筆地號持分畫再一筆地號給我了~也會因為地政不同意而分割失敗!!

現在發現~我們的建築物面積比持分多一點點<這該如何是好呢?>

huikao 101-02-10 14:35

98年11月我網路買車遭詐騙40萬,而刑事判決也以下來了,我於100年11月提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償還40萬,結果調解不成改提民事的損害賠償

今天開庭辯論,對方派律師來說要論法,而法官見狀問我是否要先回去請律師再來答辯,或和解,我選擇改天再來

結束後,對方律師跟我說了他們的狀況,他的委託人(被告)因帳戶被一位詐騙集團車手成員偷拿去使用,他的委託人太慢發覺,不過還是告了對方,經過一陣子訴訟,那位車手以入獄了,但那位車手的供辭,法官採信,也造成此刑案詐欺成立,他的委託人覺得很冤枉,自己被害了,沒拿一毛錢,還遭民事求償

對方律師表示他的委託人目前還有在工作,他建議我看否可以大家各退一步,他的委託人給我20萬和解

如此,我若不願意和解律師來打此案划算,勝算高嗎?有機會拿全數回來嗎?請律師費用大概多少?

回覆 huikao 的發言內容:

98年11月我網路買車 ... (恕刪)

 一 刑事判決判下來未必民事求償一定勝訴

    不過當然是機會比較大

   因民事有可能因為其他因素敗訴  如時效問題

   不過如仍要訴訟可能需要考量縱使勝訴是否可以確定拿得到賠償

律師費ㄧ般一審級5萬(可能因各律師收費標準會不同)

   請律師處理是否划算  每人價值感可能不一

   以上供參考

huikao 101-02-10 17:5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蔡明哲 (阿哲) 101-06-19 00:58

如果是20萬元,可以一次給付,我會建議你慎重考慮接受。 

小恩 101-02-09 14:09

我遇到的狀況有點複雜,但大致上是遭到國內保險業務員不實銷售而購買了一張境外保單:

當 初遭受該業務員不實銷售進而購買此保單;購買當時並未實情告知保單內容,並以「基金」一詞隱瞞該銷售之產品確實為「保單」之實。我在購買當時有說明所需商 品為短期投資(並特別強調「不要買保險」),而該業務員以基金投資名義得到本人申請許可,卻未解釋保單年限之實情,也從未告知保單機制及限制。這張保單是 由2008年3月12日起生效,但我是在2011年的4月份因欲提領資金與香港英傑華的客服人員聯絡,才發現有所謂的「閉鎖期」限制,進而發現之前所購買 的「基金」原來是被以投資型保單的方式銷售於我。

因此,我展開進行一連串的申訴程序,由業務員本人,至保險公司,到金管會;目前此業務員已遭解聘並取消業務員登錄資格,以杜絕日後損害他人權益及公司名譽之惡行。

待重新審查產品申請書後,進一步發現原始申請文件內頁含有非本人之簽名。該業務員於承辦申請過程中擅自加入於填寫表格時不曾出現之文件,而更進一步將其文件加入申請書內以及偽造本人簽名。就這個部分而言,我的家人堅持要提出告訴(以偽造文書之名)。想請問大家,我接下來應該要怎麼作比較妥當?因為我不曉得訴訟程序的流程,可否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的幫忙~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2-09 14:39

你這個是假借外國基金平台之名行販賣保單之實的案件,

賣的是保單,但卻聲稱是海外基金,一般人對於相關英文文件也不會注意就簽字,

往往衍生糾紛,這種保單通常鎖很久,要贖回投資要付一大筆違約金,一般人往往不了了之

 

依照銀行法規定,非經特許不得販賣投資型保單,不然可判刑

我懷疑這個業務員賣給你的保單,是國內沒有特許的,那對方是有罪的,

另外業務員如果在文件上簽署你的名字,是構成偽造文書罪,這個可以一併追究刑事責任

小恩 101-02-09 14:50

您說的與事實完全吻合,而目前金管會出面與該業務員前雇主(國內某間知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解的結果是該業務員:有利用職務之便向保戶推介、解說境外保單內容情事,將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予以解聘併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

 

雖然說金管會給我的回覆是這樣,但若是要對這個人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請問我必須該怎樣進行後續訴訟程序呢?

 

感激不盡!!

啟翔 101-02-07 20:43

請問: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權利依法辦竣登記,應受登記效力之保護

如以下之網頁http://tw.myblog.yahoo.com/landmanagement-development/article?mid=8143

請問如果係爭動產是無法辦理保存登記動產,經法院拍賣拍定人取得權力移轉證明並辦妥房屋稅籍更名是否仍適用土地法第43條

又丙主張系爭動產是丙所有,因甲乙2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拍賣丙所有之系爭動產,甲乙丙三人仍再訴訟中,,,,,,請問拍定人丁是否受民法第87條所保護,,,,如果丁勝訴係爭未保存登記動產有可能被丙要回去嗎?

mandy 101-02-07 20:40

律師你好:

我收到法院通知要開調查庭  內容如下:

請說明本件如係依據契約侵權行為涉訟,為何起訴狀係記載(提起不當得利訴訟)?

事情的始末是這樣的:

我在台中世貿展場購買一組沙發.發現沙發皮質厚度訂貨時與收貨時不相同,所以我對廠商提起不當得利告訴,但廠商在台北我在台中.所以台中地方法院要把本案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因此我提出抗告並依據訴訟法第12條(契約訂定交貨地為訴訟地)及第15條(債權履行地為訴訟地).

法院因此要開調查庭,並問我上一段話,請問這樣兩件事有衝突嗎?哪裡出問題呢?我又該如何主張才可以把案件留在台中開庭呢?

林智群 (klaw) 101-02-07 23:26

1.你應該提起的是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的請求,是契約方面的請求,

   不能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前提是你已經發函解除契約了,要把錢要回來

2.訴訟原則是以原就被,你要到被告公司所在地去打官司,

   第12條及第15條僅是補充性規定,主要是以原就被

mandy 101-02-08 10:4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1.你應該提起的是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的請求,是契約方面的請求,

  ... (恕刪)

 那請問律師:我要如何主張,才可以把案件留在台中

林智群 (klaw) 101-02-08 14:26

 很難,因為你是原告,要遷就被告,

如果有人在台北告你,要求你要跑到台北開庭,你也會覺得不公平吧?

所以訴訟法原則上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mandy 101-02-08 15:2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很難,因為你是原告,要遷就被告,

如果有人在台北告你,要求你要跑到 ... (恕刪)

 可是同一件交易,廠商還有延遲 交貨問題,當時我已經告他們了,那為什麼那件損害賠償就可以在台中開庭.

這一件皮質厚度問題,我本來是告對方詐欺的,但檢察官判不起訴,所以我才改要求民事賠償的,為何不可以也是在台中開庭.一定就是以原就被>

林智群 (klaw) 101-02-08 15:59

 你講的同一個案件,對方同意跑來台中開庭,那是另一回事,是對方同意,

你要要求比照辦理,我不認為法官會同意

世瑋 101-02-07 19:03

本人借錢給一位認識的人,起先對方還款很正常,但從去年就開始拖延還款!

由於是認識的,當初來借錢都採用現金拿取,無匯款紀錄,也沒有請她簽本票借據!雖然對方說會負責,但口說無憑,我已約她這星期日出來談!

為了確保對方不會食言,我想補開"借據"跟"本票",另外開一份"償還協議書"(因為知道她無法一次還清,所以想另提協議書,請她按照規定償還)

假如她還是未能如期償還!我要到法院告她嗎?(那不就要請律師-跑法院,還須付訴訟費,對嗎?)另外查到的資料是說,法院會扣住她名下財產...不過她名下沒財產,我不就更索賠無門了嗎!還是該怎做,請教大家?

或是有比開借據本票更好的辦法,希望大家能幫忙指導一下,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7 23:31

既然已經借出去了,只能亡羊補牢了,

你說的開立本票借據,都是很好的方式(前提是:對方願意簽),

另外建議將雙方對話錄音,以免對方不願意簽署文件也不認帳,

至於之後對方還是不還,再以本票聲請裁定後直接執行對方財產

(但對方沒有財產的話,那也沒辦法)

這樣就不用打官司了

阿明 101-02-07 16:39
有一位朋友香港人
因為他急需急急忙忙跟我借了一筆錢
結果回到香港之後
就故意賴著不還
(中間的催討又對我撒了各種謊)
這筆錢我不說出來是多少
但絕對是他有能力還的

現在我打算對他提告
但不知道台灣跟香港的法律有相通嗎
 台灣人求償香港人要的到嗎?
  是台灣警方請他回台灣打官司?
還是我得去香港要回來?
  還有打官司贏之後 可以連打官司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一併要嗎?

禹潔 101-02-03 22:34

請問我奶奶如要主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是到法院嗎 請問主張是訴訟

還只是辦手續而已呢

林智群 (klaw) 101-02-03 23:23

請問你的狀況是爺爺去世了還是離婚?還是要改定夫妻財產制?

沒有上面的狀況沒辦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喔~

禹潔 101-02-07 00:27

我阿公已經過世了

林智群 (klaw) 101-02-07 13:59

 那你爺爺的財產必須先分一半給奶奶(如果爺爺財產比較多的話),

剩下的才是遺產,再由繼承人(奶奶及子女)平分

曉虹 101-02-02 19:03

房屋是8個人分別共有..其中一共有人因欠債持份被法拍,不幸被投資客買走...現他提變價分個之訴..我們所有持份的共有人不同意此方式,有聲請調解對方開了個天價...我們無法同意,於是進入訴訟...開庭我將我們的難處跟法官說...法官說你們不同意...那是一哪法律哪條不同意...你們要提主張啊!我不知如何回答...法律我又不懂...法官說你回去問問在遞狀進來...我很荒...我們這些共有人有一半以上都是靠國家補助再過生活【低收入戶、殘障.、精神分裂患者】大家都要靠這房子維生...不能讓這房子被拍賣掉,大家又沒法湊錢把他買下,而這房子又有佔住者ˊ佔住在屋內,請問我要主張什麼...才能讓這房子不被拍賣....難道法律只保障他1人的利益...就沒保障我們絕大多數人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2-02 23:14

 你們既然經濟狀況不佳,是否可以洽詢各地的法扶基金會,尋求免費的律師扶助?

曉虹 101-02-02 23:28

我們也想找可是我們因擁有這房子 所以資格都不符合條件.....

 您好:

或許您可以嘗試尋求一般大學的法律服務社提供協助,或是您選區民意代表的選民服務處(民意代表大多有合作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看看能否解決您所遭遇的問題。

曉虹 101-02-03 16:00

我有工作實在不能請假....所以才想能快解決...我可用34之1條...3分之2不同意....來主張嗎?我們並不想刁難這投資客...不然拍賣時我們就主張優先權買下就好...就是因有經濟上的困難...本想跟他們溝通...房子是大家共有利益共享...請他給我們時間處理家族的事情...這樣房子就可出租大家就有租金收益...※這房子是單店面在那個地段月租高達6萬元......,誰知他們不願等就提告...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我們不願如此處置...法官不是應站在對大多數人的利益考量 做出判決嗎?...對那些殘障的所有人這房屋是它們賴以生存的唯一財產........權狀我可自己寫 只是我不知該主張依哪條法律 可否指點一下 無限感激....謝謝

epeople 101-02-13 13:40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我有工作實在不能請假....所以才想能快解決...我可用34之1條...3分之2不同意.... ... (恕刪)

就我知道的,您目前大概只能和對方討論買他持份的部分,或是等拍賣後在把房子標回來。如果房子沒能協議出一個大家的方式的話,房子一定會被法院拿出來拍賣,然後價金按照各自的持分的比例去分配價金。這是一種典型法拍案件投資的方式,他的操作手法第一就是可以直接和其它持分人談賣回,如果談不成的話,第二就等到拍賣的時候,投資客在把房子標過來,而且他還有優先購買權,後者對投資客獲利的空間反而比較大。

曉虹 101-02-13 13:56

真的很感激貴站大家熱心的回覆...讓我能解惑不少...我已能稍微了解這種變價分個是怎回事....我現在好像只能寫答辯表達我方全部共有人..想繼續保有共有關係...對於原告我們願以價金作為補償...買回持份讓此房屋能完整.......不知我寫這樣是否夠清楚能讓法官做出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的判決...我很怕...........沒遇過 對方又是一律師事務所..... 

epeople 101-02-14 23:59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真的很感激貴站大家熱心的回覆...讓我能解惑不少...我已能稍微了解這種變價分個是怎回事... ... (恕刪)

我覺得你還是要花點錢請專業的律師幫忙,而不要自己寫狀紙,這樣贏的機會應該會比較大一點。依照以往的經驗,對方申請變價分割成功的機會很大,而且這也是對方會希望的結果,必竟這樣子他們的利益才能達到最大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1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共有房屋的部分絕大部分都是變價分割處理,至多就是變價時可以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買。

 

水哥 101-01-31 16:55

2011年10月我因被k頭部造成輕傷 經過驗傷報案程序 於11月中台中地方法院傳喚我和被告到詢問庭問話 2012年1月31日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決書)
內容大致提到1.被告和告訴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面有一段當事人注意事項:
1.本件係依據刑事訴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告訴人等出 庭    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2.大義是說如達成和解可以回告訴
3.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請問一下如果我沒有向簡易庭遞書狀這案件是不是到此結束?或者我能向被告請求補償嗎?
再問有人有書狀的格式嗎?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1-31 19:2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要請律師嗎?或者到簡易法庭申請?

 你可以請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以書狀提起民事附帶訴訟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4-15 19:32

 簡易庭訂4月24日出庭  要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別人的戶籍謄本 是拿法院的通知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嗎?

Alex 101-01-31 10:36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

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101-01-29 20:32

(ps:好奇怪,連PO了二次都失敗?再PO一次,若一次出現三次PO文,尚請見諒)

請問律師大人:

我因先生民國84年時婚前幫人做保之債務銀行(38萬),
向法院申請要求我與先生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現在處於聲請中,
並有家庭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處,

若不願意則直接進入訴訟程行序,

並限期於2/1日前回覆。

我先生於民國99年7月被公司辭退後就沒有工作

勞保失業津貼於100年1月補助結束,

其間我父親請他到自家開的小吃店工作,並為他投保勞健保,

工作幾日先生就以無興趣為由繼續閒在家中。

但我為了讓他保有勞保年資而仍繼續繳費。
先生平日花費習慣由我支付,

這一年來為了幫助公公還帳(現金)及支付保險費,子女學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度,

子女中有一名需每星期至醫院治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兒)

已讓不多的存款花費完;

目前則由我向二家銀行貨款共38萬元以支付生活不足之部份。

我於婚前購買房子

婚後共償還婚前房貸40萬元,
目前為維持家庭生活另貸款38萬元,
其中銀行存款為26萬元(貸款所得)。
如此爬文下來,

我發現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後,

剩餘款居然變成:

婚後償還婚前債務之金額40萬+婚後財產26萬-婚後債務38萬=28萬

(不知計算是否有誤)

銀行居然可以以代位求償拿走我們的緊急生活費14萬,
這錢全貨款來的,為全家生活依據之所有。

我聽說銀行目前只是申請要求夫妻財產分開,
而沒有代位求償夫妻剩餘款之權,
所以我應該在這期間有權處理存款(不知是否為真),
我想先行把錢提出,再和先生辦理合意夫妻財產分開制,

再由先生提出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當然,銀行可能會對我先生放棄剩餘財分配提出異議,
但我和先生會在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前先辦理離婚手續
那麼銀行是否就無權向我提出代位求償

就算代位請求再次確認,我也沒有多少剩餘財產了。
以上純為我個人推想,

我明白法律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但依照我家目前的經濟,

及先生喪志不工作的狀況,

就算是小小的金額支出對我來說仍造成巨大負擔。
敬請律師大人為小女子解套,感激不盡。

冠宇 101-01-29 02:07

各位知識達人們您好:
我想請教家暴=保護令相關事件,不過內容真的很長,煩請楊岡儒律師有時間的話,幫我完整看完以下的內容。

 

再今年1月24號晚上12點半發生的,因為先前知道我老婆在當天晚上七點半就會提早下班了,而我準備好等他一回到家,就帶他回娘家,不過這點我也有錯。

 

因為我沒有事先告知她,所以他也不知情,也因此他下班後就直接跑去逛街逛到晚上11點半才回家,而在七點半跟11點半過程中,我已經打了20幾通電話給他,不過我老婆就是不想接,可能怕被我罵之類的,所以就索性的不接我電話

 

所以當她晚上11點半回家時,我就已經在樓下等候他了,那時我非常的生氣,他一回家我就開口說,妳現在還知道要回家哦,都幾點了啊?妳這麼愛逛街,沒關係那好,妳現在就再給我出去逛,因為當時我的口氣的確滿兇的。

 

可是那也是我很擔心我老婆的安危,過程中打了無數次電話也不接,害我擔心說,會不會發生什麼意外了,所以當我確定說他的確是跑出去玩,也是因為怕我罵才不肯接我的電話

 

所以我才會很生氣的趕她出門。之所以會趕她出去,也是想要給他一點點的懲罰,等她走了幾分鐘後,我就會把她帶回家了,畢竟他明天剛好有休假,而且我早已把明天休假的行程也規畫好了,所以不能耽擱太晚,以免早上爬不起來。

 

而當時我老婆知道我在氣頭上,所以她也就這樣當我的面走出去,不過由於當晚時間已經接近了晚上12點10分了,我又不放心說讓我老婆自行在外面走,因此我就沿路一直跟隨她,直到她走到將近15分鐘的路程,回頭問我說我幹嘛一直跟這她。

 

當時我還在氣頭上,我回他一句"我不會讓妳想要幹嘛就幹嘛"這句,因此我老婆誤會我以為要對她動粗,所以他就跑到派出所報案了,而且唷,我老婆當前腳一進派出所時,我後腳也跟上,警察第一句話就問我老婆是不是要報家暴案,沒想到我老婆居然也回答是,我的天那,真的是有理也說不清了,因為警察跟我說,既然你老婆報的是家暴案,那你就不能在警局裡面,所以把我請到外頭去等候。

 

我想聲明的就是,我老婆她原本可能啦,就沒打算要報什麼家暴案之類的,她只想報警說,我可能要對她動粗又或者說我老公半夜不肯讓我回家之類的案件。

 

結果我在外頭等了將近兩個多小時,後來受理報案的員警就出來跟我講說,我老婆報的是家暴案,所以他已經請社工人員帶她去安置所了,聽了實在超不可思議的。

 

我跟我老婆已經結婚八年多了,我承認說在新婚的那兩年內,我曾經有出手打過我老婆兩次,不過當時因為不是很嚴重,而且過兩天兩夫妻又和好如初了,所以我老婆也沒去驗傷之類的。

 

之後的五年內,我已經完全改掉這種壞習慣了,不過吵架是避免的,而且吵架產生無理智的氣話出來,所以我老婆就認為說,我是在恐嚇她之類的。唉...

 


最終我想請教一下,此案件我老婆報的家暴保護令成功機率有多少呢??
法官會不會因此就判我跟她離婚呢??

 

因為我真的很想挽回我老婆,從初二晚上就被社工帶走,直到今天29號都沒任何消息,實在很擔心我老婆會想不開,因此向社工申請離婚訴訟之類的。

 

PS:我老婆是大陸人,去年底才剛拿到台灣的身分證

毛毛 101-01-18 10:18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在去年7/29發生意外車禍 再經過長時間的治療程序之後 交通事故研判表也顯示出是肇事者的錯誤 並於近日才將資料準備開始談和解

在今年1/2於其理賠公司洽談和解不成,於是到地方鄉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日期訂為2012/1/18 14:00 並於上星期就對雙方發出公文。

但於今日上午,對方保險專員以電話通知肇事者今日臨時不出席,所以打算和我們討論是否可延期,但由於半年的追訴時間快過去了,所以我們不同意。

請問各位律師,如果現在我想要提起刑事訴訟的話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我現在這樣的狀況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嗎?

 由於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你必須在事件發生後或你知悉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你就會喪失告訴權。

建議你先提刑事告訴,這樣對方會比較積極與你談判,也比較會提高和解的金額。

祝你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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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信 101-01-18 08:55
律師你好:
請教一件事,我有一件詐欺案,檢方後來起訴他(只有他一人),不過刑事判無罪,因無其他正犯,所以他因無罪連幫助犯都不構成,我想185條也沒辦法有所謂侵權行為,況且對方說他把帳戶給了別人
我想問的是,若民事185條告不成,可以轉179條不當得利部份嗎?(我錢確定有匯入他的帳戶中),如果可以告的話,要如何改訴訟聲明??還是說要整個撤案重新提告??我可以主張,他帳戶要交給別人是他的事嗎?錢確定是進到他的帳戶,搞不好他跟別人套好,錢由別人去領錢的轉移也算是物權轉移吧??如果我能提出證明錢是入他的帳戶,那可以改走179嗎179條使用一定要建構在有侵權行為之下嗎??還是只要有匯款證明,無法律上的因素就可(我跟對方無認識、也無生意、交意、或借貸等行為),因受詐騙匯到他的帳戶(人頭戶),就可以改為179條之聲明?

 你的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對方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祝你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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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信 101-01-18 10:5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對方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祝你新 ... (恕刪)

 

律師你好:但我有些學法律的朋友說這個用179條是不成立的,為何有這麼大的差,如果對方說我沒有拿到錢(因為他的帳戶已寄送出去),為非實質獲益者,他也是遭詐騙才交付帳戶變成人頭帳戶的話,那我還可以對他行使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嗎??我確定有匯款資料、報案紀錄跟警詢證明。告的贏嗎?

 

 

泡泡龍 101-01-17 16:57
 一動產當初是以商場方式銷售因此所有權人人數眾多~
其中資產管理公司約佔一半如今資產公司自組管委會自行將營收
全歸管委會所有~其他人自組自救會提告~原告約30人其中一人為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如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但只賠償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的原因??? 其他人有共同分攤請律師代寫訴狀及送件~但是無參與出庭

泡泡龍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

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您們的情形可能是有選定當事人的情形

雖然您們脫離訴訟(但仍為實質當事人)

仍受判決效力所及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1-01-15 14:10
幾天前 我被女友誘騙 被三個陌生男生強壓到台南西港毆打手機錄音逼我承認莫須有的罪名 並逼我簽下180萬本票 前二天我已到警察局報案 也開立驗傷單警察也調閱相關路口影像 由於我對毆打我的人均不認識 所以我對女友提起 傷害 妨害自由 控嚇取財等告訴 這二天女友主動聯繫我 說她是被脅迫的 請問她這樣的行為是否能構成上述罪名 將來在法院訴訟上我能對她求償嗎?因為我實在無法原諒她 而且對方還持續電話騷擾 還到我原戶籍地找我   一夜之間 我生活有了大轉變 誰能幫幫我 我真的很恐慌 家也不敢住....
回覆 男 的發言內容:
幾天前 我被女友誘騙 被三個陌生 ... (恕刪)

1. 如果你所述都是事實

 那行為人構成上述的罪名應該沒有問題

 至於你女友說被脅迫  那是他事後的說詞

 不會影響犯罪行為的成立

 

2. 你既然提出刑事告訴

    將來是可以依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醫療費 精神慰撫金等

 

 

 

 

Junsoo 101-01-15 10:59

事實經過:
已經偵查終結被起訴了...起訴書上記載如下
某甲是A公司的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明知A公司並無銷貨與買受人B.C.D.E公司之事實
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
B公司等持該些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以此不正方法幫助B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三百多萬
核某甲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云云...

而某甲於偵查庭供述(待證事實)
某甲有負責處理A公司事務
業務關係認識B公司, B公司原向K公司進貨
但K公司因B公司進貨太多, K公司恐風險太大, 故希望貨先賣給A公司
A公司再賣給B公司, A公司可賺取價差
且A公司有派員工到K公司驗貨後, 直接交貨給B公司
又A公司與B公司交易時, B公司宣稱因會計制度關係
要求A公司分別開立發票給B.C.D.E公司

 

問題:

1. 先去查了一下有關於稅稽法43條幫助犯相關判決
   似乎大部分都是簡易判決處刑, 然後得易科罰金
   想要請問一下是因為涉犯該條者幾乎起訴就都會成罪?
   所以大部分被告都直接承認有犯罪事實, 然後請求減刑易科罰金嗎?
   會因為逃稅正犯(如B公司)逃稅金額多寡來決定得否要求減刑嗎?
   且如果承認犯行的話, 如上所述的逃稅金額三百多萬某甲會需要負責嗎?

2. 有關某甲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問題
   雖然某甲確有處理A公司事務, 但實際上並非A公司總經理(似未領該公司薪水)
   某甲僅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另一公司總經理
   依老闆指示也處理A公司的業務
   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代罰對象)就"實際負責人"的認定
   是要符合公司法第八條所謂公司負責人且為實際公司業務執行之人
   那麼依照上面的說法, 某甲雖然有處理A公司業務, 但在A公司並未掛有職位
   還能被列為被告嗎?...檢方到底是如何認定某甲是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難道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跟檢方說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就這麼認定了嗎?
   審判時某甲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為抗辯有用嗎?
   還是基本上法院就此早已形成有罪心證?

3. 因為這件案子查的是93年時候的稅務
   然而某甲早就已經離開原公司了...
   如果在開立發票部份已經很難找到當時的交易資料來舉證的話
   是否就乾脆承認有犯行, 請求法官減刑易科罰金比較能減輕訴累
   (目前看台北地院判決大都兩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1000元折算一日)

煩請各位幫忙分析一下
順便指教上面我對相關法條的理解是不是誤很大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拜託了...感謝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1-15 14:57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部分就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應該營業稅就已經發生短徵之情形。至於所謂的實際負責人,一般司法實務上比較不注重是否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而著重在是否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或是是否實際負責財務與會計之人。承認犯罪是有機會緩起訴或是經起訴後獲得緩刑或是輕判,但還是要看承辦檢察官與法官之態度,一般是有機會易科罰金,但通常會要求將稅金補繳完成。

Junsoo 101-01-15 16:42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 ... (恕刪)

感謝周律師您的回覆

那想再請問一下, 之於本件案件狀況

是否某甲在審判中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已經沒有答辯空間了

因為偵查庭時其實某甲已經有說過他是有負責處理A公司的業務 (並未自陳是A公司總經理)

起訴書上這樣寫到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因此針對於此很有疑議

難道只要A公司這麼說某甲就會這麼被檢方認定嗎?

所謂實際負責人的認定是只要有實際執行業務這個事實就好了嗎?

不需要符合其他要件?... 例如確認是否與A公司間有僱傭關係之類的?

還請指教, 感謝!

紀先生 101-01-12 20:22
師好: A向B機車行以抵押方式貸款機車一輛,B說融資公司C要求A要提供人保(連帶保證),因此A找D擔保,D於買賣契約簽立連帶保證人.同時與A簽本票擔保。近期A將機車委託B將機車出售於E。最近因E未如期向C融資公司繳納貸款,C主張A未告知並且未同意A將抵押權移轉於E,而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 試問: 1.D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C向D請求是否有理由? 2.C 主張A未告知並且未同意A將抵押權移轉於E,而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是否有理由? 3.D可否主張C應先向A求償,不足後向A.D平均求償呢? 銀行法第12條之1適用嗎 4..C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利息.是否適法? 5.D應如以何種訴訟主張救濟呢?(確認之訴….).?. 6.C依本票付款地(台北)向北院聲請對A.D本票裁定。請問A.D可否依購買地及住所.戶籍地均為台中市(縣).向台中地院聲請訴訟救濟? 7.倘若D向B清償時.應如何取得相關資料來保障自己爾後向A追償之權利依據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D在案件負有保證責任,且D在本票上簽名即須依文義負責,D無法主張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而免負其責。

承前,C可以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

D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無效前,得拒?給付。但如果依本票請求則無法主張。

約定利率如果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D得提起何種訴訟仍需視整體案情而定。

若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其他等等之訴,除台北地院外,其他可能需視被告所在地或有其他因素而定。

D應該是要向C清償清償時可請C開立證明以利進一步追償。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