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由;
於今年4月初時,與妻有爭執,之後老婆便離家出走,自己在外面租小套房住,然後吵著要離婚,在於5月14日時,前往妻子住處時,發現一男子從該房間走出來(晚上8點多),當時並不知道該南子是誰,後來老婆發現我在門外的時候,堅持不讓我進入他的房子,說一堆奇怪的理由,說外面比較涼,房間內很悶,房間很亂之類的話,就是不讓我進去,後來兩人在外面堅持了將近一個半小時才讓我進入,入去房間內之後,發現裡面有些不大對勁,老婆不抽菸,垃圾桶裡面有一堆菸蒂,在家上廁所有兩根牙刷,詢問之下,老婆有承認有多次與該男子同床過夜,但堅持沒有發生過關係,當然這段對話,我有錄音下來了,後來也把整袋垃圾袋帶走,避免死無對證。
但是當時我沒有及時報警處理,錯失時機,也覺得證據不足,而沒有進行提告,後來又在七月,八月期間,老婆下班的時間(半夜一點),發現男子有放假的時候,兩人就會相約幽會,老婆下班後會騎車到一個定點,之後與男生會和,在做男生的機車離開,已經有兩次被我遇到,並有一次有錄影到兩人相會的狀況,不過因為半夜不好追蹤,所以也沒有跟著前往兩人去何處,之後大約3:30-4:00 男子再載老婆回停放機車處,讓老婆自行回租屋處。
想要請問律師,依造目前的狀況,我能怎麼處理,我無法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兩人在這樣的我行我素下去,請問律師該如何是好,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女兒的說法是很重要的依據,而小孩被緊急安置是政府的保護措施,父親的部分仍要努力爭取自己的清白,才能有與女兒團聚的一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有人在網路公開罵我爛人,我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他被警察通知做筆錄後,開始私下找我,拿出2~3個月前
我與他爭吵時說的這兩段話
『你地址我都查到了』
『我懶的再管你, 如果是以前的個性一定找兄弟處理你,
你不要以為每個人都是笨蛋,惹上了禍及家人的麻煩你就知道了』
不過當下他沒有任何懼怕,還叫我趕快去找他
還說,我是不是找死,叫我先打聽他家人背景,後來我們有和好
又過一陣子,再度發生爭執就沒再跟他聯絡,但他卻在網路上
公開罵我,我才憤而提告,而他要告我的事情已經過了2~3個月,
他現在才說要用當時我說的話,來對我提出恐嚇告訴
抱歉問題比較多
1.請問律師我還能追加他妨害名譽告訴嗎?
(就他在網路上公開罵我爛人的部份)
2.我之前這樣說算恐嚇嗎?
(可是後來又和好,相安無事了一陣子)
3.時間過了那麼久,可以用當時的話語來提告嗎?
4.我告他的事現在他還沒去做筆錄,
我能跟警方講他一直騷擾我嗎?或有別的法條能提告嗎?
我被他煩了一整天,一直說我恐嚇他,他好怕,他要告我
我都快精神耗弱了,最後跟他說我是告訴人
你是被告,你這樣是騷擾告訴人,他才不敢再說
拜託請律師為我解答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地址 ... (恕刪)
感謝吳律師撥空回覆
有個疑問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我在與他爭執的當下、他並沒有任何懼怕的感覺、還反嗆我:是不是找死、而在爭執過後經友人調解後我們還再做了一個月的朋友
以日前的新聞為案例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59170
那我這應該不構成恐嚇的要素『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請問我的見解是否成立?請律師為我解答、以便若他真的提告也可當我辯解的供證 謝謝


您好:我在102/8/6上午發生車禍~我是行駛(機車)支道.對方是行駛(汽車)主幹道.在一個沒有任何號誌燈的十字路口擦撞.對方是從我的右方撞過來~我有受傷車子也壞掉!那對方是汽車前方凹下去那我有申請事故初步鑑定圖~圖中顯示我車子已行駛過半是對方撞我~那初步研判肇事原因是我(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為依標誌.標線停字指示行駛) 那對方是(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未依標誌.標線.慢字指示減速慢行)那我想情問台灣的路權是支道要讓主幹道~但是我已先行駛過半~那這樣肇事比例會是7:3嗎?(這是對方保險公司告知我們肇事比例會是我們比較多)但是我不服這樣結果~難道行駛支道的被撞都是活該嗎?最近想破頭~就是不知道~要怎樣來保護自己~拜託拜託我真的需要解答~我想要一過公平的判決~還是我不要和解~先提告?!然後初步鑑定圖我發現對方事故發生後的車子停在很前方~也沒有煞車痕~我們懷疑對方有肇事逃逸的可能性~也破壞現場!那這部份我們應該怎麼做?拜託拜託!!!

你好:
我想請問我於8/28於台南發生交通事故,主因為我喝酒後於車上休息,對方摩托車停於我車正前方,之後我於車內休息30分鐘後對方車輛傾倒於我車頭,之後我被對方友人拉下車並將我車熄火且辱罵我三字經,當然對方也直接報警我也被以酒後駕車肇事起訴,肇事部份我已與對方和解,關於對方有人強行拉我下車並且辱罵我三字經部分是否可提告。整個過程有行車紀錄器錄下,但未錄到車傾倒與撞擊行駛部分,僅錄到對方車輛傾到於我車頭但我車輛明顯已有向外移動30度角(此部分皆是靜態,但我人在駕駛座因該就是我行駛吧),另外有錄到對方友人強行拉我下車聲音與辱罵我三字經部分,此部分是否可用公然侮辱提起告訴呢?若可提告我僅知對方姓名不知其友人姓名該如何提告呢?再麻煩律師大人可給予建議,謝謝!
連綦樺



8/6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
一共有四台車
我是第二台
我和第一台都是靜止狀態
停約3~4秒後面就撞上來
做完筆錄後有到醫院急診檢查傷勢
現在初步判定已經出來主因是第四台為保持安全距離
其他三台都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至現在最後一台的車主從未主動連絡過
在事情發生後一周兩周我都有去電詢問後續該怎麼處理
對方只告訴我會交由保險公司處置
就完全沒下文
而保險公司只在8/底來電告知我的車殘值剩下多少可以賠多少這樣
請我把車拖到其他保養場估價看要修多少錢
對於我受傷的事情也是都不聞不問
目前到現在還是會頭暈和嚴重的頭痛
現在產生的費用以及後面需要的費用
1.高速公路拖吊費3300+2400
2.修車費 27萬 (其他保養廠估出來也差不多價格)
3.賠前車主的保險桿6000(已出險處理是否能向後車求償該費用,還是保險公司會自行處理?)
4.急診醫藥費以及回診掛號費650+350+350(這部分還會持續增加)
5.租代步車平時上班跑業務的費用1500*18=27000
6.請假扣薪三天
請問這些費用是否能一併向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並民事求償呢?
今天我到附近的派出所
員警告知要找當初經辦車禍的人比較快
且因為當下車禍是四台車撞在一起
所以我如果要告肇事者
大家的筆錄就要重新在做一份是真的嗎?

您好 我是目前就讀於虎尾科技大學的女同學由於前鎮子虎尾淹水導致我的車輛拋錨
一日我請附近機車行幫我連絡車廠來拖吊
沒想到車廠只是派來一台自小客車以拖車繩去牽引而非一般正式有牌照的拖吊車
而且車廠指派來一人 而要我們業主自行在駕駛座操控
通常這種較具技術性的行為不是應該由車廠的人員來操控嗎
途中路經一個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
路邊有車輛違停停在稍靠外邊的轉彎口
導致迴轉不易加上車子毫無動力方向盤吃緊
於是採了煞車去放慢轉彎速度
但前方拖車已經逕自直行
影響我後方的軌道偏差
這時對向道剛好有一台車要轉向我們來時的路口
看到我的偏差後按喇叭警示我也以踩煞車 但由於車輛毫無動力
拖車沒注意情況持續直行導致擦撞到對向車輛
當下報警並回警局做下筆錄
警察與車主都認為責任歸屬大是拖車
因為我是被牽引之毫無動力的車輛
被撞車主的老婆也能作證 事發當下我確實踩煞車
但毫無動力只能被直拖
因為民事案件的關係 警察讓我們私下解決
開始我很有誠意聯絡車廠說我也願意幫忙出一半
但當車主聯絡車廠時 車廠卻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只說是我們這兩台車去發生擦撞的 沒他的事
還讓車主乾脆直接向我提告
車主不爽車廠態度欠佳
決定向協調委員會提出協調
車主覺得我只是一個學生一定會被車廠坑騙還說其實我付三成即可或都不付也可 於是我想請問我要提出哪些事證對自己能最有利?這種營業行為不合法?還是車廠節省人力成本讓車主進行技術性行為要自己擔風險?
我已經踩煞車並有人能證明 但前方拖車沒能注意喇叭聲及業主情況 導致毫無動力完全被牽引去擦撞上?
車主覺得我的車輛也因拖吊造成毀損可以向車廠索賠
那我要怎麼去爭取呢?


你們好,我之前有提問過關於做假帳的問題如下 我們公司是販賣飲品的,然後每販賣一杯須在公司的單據上做記錄,下班時再依單子上的記錄核對庫存的杯子數量以及營收,當天晚上只有我一人上班,結帳是我發現帳目不對,仔細看後發現有一杯飲料不知是否畫錯,但是因為自己沒有映像有這杯飲料,於是將記錄塗改,可是隔天繳交營業時有馬上主動告知主管這件事情,當下主管沒多說什麼就走了,但是後續卻一直跟其他員工說我做假帳,要對我提告,(公司有錄影跟監聽器)我想詢問我有主動告知這樣還是算做假帳嗎?! 雖然陳律師給予回答這算是更正錯誤,但是事情過去一個月了又收到之前同事說公司說我已進入法律程序,所以還是讓我很擔心,想請問,做假帳的定義是什麼?我除了薪水外沒拿公司一毛錢,這也能算做假帳嗎?如果公司真的要提告這有所謂的追朔期嗎?! 大概多久呢? 謝謝



若是在兩相情願的狀況下發生性關係,則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但可能會有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發生性行為時,女方若已經年滿十六歲的話(實歲),是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但不能排除對方的家長直接以強制性交罪提告之可能性。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若是在兩相情願的狀況下發生性關係,則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但可能會有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發生性行為時,女方若已經年滿十六歲的話(實歲),是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與幼性交罪,但不能排除對方的家長直接以強制性交罪提告之可能性。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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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發生機車互相碰撞車禍
我方:直行車
對方:轉彎車
發生經過:馬路上有黃色分向虛線,對方於對向車道橫跨黃色虛線切入至我方車道
我方剎車不及撞到對方側身車尾排氣管, 當時速約50
警方事故圖上,對方為轉彎車,我方為直行車,雙方都簽名蓋章
雙方都有受傷,當時附近並無監視器
調解多次都無法達成共識,並互相提告,已於昨日開庭偵訊完畢
1.
偵訊時,檢察官說以他經驗判斷,我方無過失的機率很高,並勸對方儘快達成達成和解,請問可信度高嗎?
2.
對方跟檢察官說謊早就已經完成轉彎停靠路邊,並且還說會帶證人作證,我該如何應對?
3.
檢察官說,從鑑定報告及事故照片上,並無法舉證對方是否已完成轉彎,或曾移動過車輛,
4.
若法官真的採信對方或證人說得已完成轉彎,是否對方就真的無過失?
5.
車禍當時,我方皮肉傷,對方身上完全無外傷也未提及哪裡不舒服,卻於車禍隔日才去看中醫診所,說肩膀脫臼了~從車禍發生到他隔日就診超過了12小時,難道有人真的能忍脫臼忍到隔日才就診嗎?我是否能向法官或檢察官提出此疑問?


大律師您好:
合約中雙方都有簽名與蓋章
內容為:
第四屆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經營權,既將於5.6月間抽取,甲乙雙方為取得合作關係,特書立此書.
一.由乙方提供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文件予甲方,便參加台灣彩券舉辦之經銷商抽籤大會,藉以取得經營權
二.乙方須提供帳戶08801-xxxx 陽x銀行 供甲方存入新台幣五萬元整,以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 (此處空白) 虛擬帳戶扣款以為保證金.
三.乙方帳戶 (此處空白) 內新台幣五萬元整乃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於台灣彩券辦理完竣後,無償返還於甲方:否則願意接受損害賠償之訴.
四.乙方須保證本合作不為甲方以外之第三人合作.
六.若中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收回經銷權.
七.若未中籤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賠償.
八.甲方須於中籤後履行公益彩券發行相關事宜.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國相關法令行之.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已為信守.
中華民國 101(合約上年份錯誤) 年 4 月 25 日
請問:
1.台彩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2.當初簽合約時不知道台彩規定不可以有借貸 租賃 會取消經銷權,對方也無告知,目前中籤後發現不合規定決定不與對方合作,可有違約?對方如提告會生效嗎?
3. 甲方並未有匯款5萬元保證金這個動作,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4. 乙方因為低收入戶所以也拿不出那5萬給台彩所以才會產生這份合約,但是後來發現低收入戶可以不必繳交5萬元保證金,故甲方並未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乙方帳戶內,乙方抽中經銷權之後,還是只能給甲方使用嗎?不能自己經營嗎?
5.目前因知道合約內容違反規定,立即終止一切動作不與對方合作改為自己經營,對方要求賠償當初商談時用餐的餐費,精神賠償費6萬,如果他拿上述合約至法院,會判我們賠償他那些金額嗎?
因為對方傳訊說 限妳1星期內出面處裡,否則後果自負! 讓我很害怕 所以上來提問


事實經過:
因為我控告被告詐欺之所有事實除了匯款紀錄以外,
還有MSN、E-Mail、手機APP的對話紀錄;
不過因為匯款紀錄只能佐證求償金額的1/20,
其餘的金額皆是以面交方式交付,
只有MSN對話才能佐證我確實有給對方那麼多的錢,跟對方確實有以話術騙我錢。
但被告跟他的律師這半年5次開庭以來(3民事+2刑事)一直堅持說我的資料造假、斷章取義,
說我提供的MSN內容是假的。
但我從事情發生(3月7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3月17日)、到4月3日到警局報案提告,
給法院、警局的這份MSN對話資料,對話紀錄的時間可是橫跨2年啊。
一般人(白天要工作)可能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製造"出這種長達2年的對話紀錄嗎?
1.8/22刑事訊問庭上被告說他有資料可以證明他說的是真的,
審判長問他有沒有證據,他說有,審判長要他拿出證據,他說他沒帶,
所以訊問庭又要擇期再開一次,就為了要看他那個不知道是什麼的證據。
2.9/2民事言詞辯論庭他沒有帶任何的證據來,只跟他的律師一搭一唱說我的資料是假的,
法官說下次如果雙方再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的話就要宣判。
問題:
我已經沒有證據可以再拿出來了,
雖然有想到向微軟申請所有的MSN對話紀錄(官方提出總不會有造假的嫌疑了吧)
但微軟並沒有幫使用者留存對話記錄,我就算請法院出函文也調不到;
他跟我MSN對話的帳號(即E-mail)跟他名片上的聯絡電子信箱是一模一樣,
但我列印對話紀錄下來時,內容是看不到那個E-mail address的......
(我的列印方式本來是用畫面擷取方式將相關的對話剪下來、貼到word上列印;
但經被告跟他的律師說我提供的資料是造假的後,
我又重新以IE方式開啟電腦內存檔的對話紀錄,
再選擇列印範圍將案件相關的對話紀錄列印下來提供給法官一次,
所以列印出來的內容,最下面會有一排這個資料在我電腦裡面的儲存位置跟檔案名稱,
我跟法官說這種列印方式就無法造假了吧~不過法官好像聽不懂,沒反應)
我已經從有辦法想到沒辦法了,
查詢法律判決文,是有不少依據MSN對話而判刑的案例,
但我不知道提供MSN的人都怎麼證明那些內容是真的.......
更不知道法官都是怎麼確認那些MSN的真偽。(我覺得我遇到的法官電腦知識不是很懂)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教教我,
我該怎麼辦才好???!!!


先生是幼稚易怒情緒化的人,自有家暴行為開始已兩年多,一直以來隱忍,至上次(約三個月前)被家暴有去驗傷,也有家暴過程的錄音檔,但未提告也未備案。一切都是為了尚未滿一歲的孩子。
昨天他觸犯我的底線,口角後在孩子面前打我,他很聰明沒有讓我受傷,但我心碎。平時他當著小孩面罵的那些不堪入耳的言語,再加上今日讓孩子目睹暴力,我已不想維持這段婚姻。
想請問:
1我從事教職,孩子未滿一歲,無過失方,是否監護權會判給我?先生收入比我少很多,是否爭取不到贍養費?那扶養費呢?
2婆婆口頭說目前的房子給我和小孩住,但還是想請問,這間房子若是先生婚前購買,婚後辦好過戶,那這樣算是婚後財產嗎?可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3承上,若不行的話,那他錢都在婚前拿去買房子,婚後又賺得比我少,要如何避免他申請剩餘財產分配?是否家暴過失方就沒有這個資格申請?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社區大樓有鄰居有愛在網路愛合購當團長幫忙網友購買很多商品, 因社區住宅內的收信大廳很廣擴,便長期利用每週2與4大家晚上倒垃圾社區大樓會自動開放大門時間,占用收信大廳整個地上擺滿她所團構的物品,並且讓所有非本社區住戶網友利用開門空檔進來領取大量貨物,多數困擾居民已統一由大樓管委會多次勸導不要讓網友趁那時段進入,但並無改善還堅持自己『有繳管理費有公設使用權』,還堅持『管委會妨礙他人自由』,發現管委會錄影存證時便拍打錄影機與惡言相向並說如果在這樣就要對管委提告妨礙自由,時間已長達一年。 對方說只是幫忙訂購併無收費牟利,但是在網路上有查到對方團購版雖的確為幫忙訂購採貨到社區再領取收取費費用,但是每項物品皆收購代訂費10元,每次發送物品都多到可以擺滿整個大廳地上,每次發放時間長達4小時。對方在個人網頁上告知網友寫取貨地點為個人住家,但是卻長期使用住宅公設而非個人住家,管委有柔性勸導改為私人住宅領取也遭拒。 想請問,關於此有何相關法律可供約束對方下列問題, 1.因非每天物品擺放,固定週2.4堆機團購物每次4小時但的確長期造成困擾。這該以何種法律約束? 2.告知網友本社區倒垃圾開啟大門人多的時間,方便非本社區人趁時隨意自由進出收貨與付款,當場廣播勸阻無效網友群也視若無睹照常領取並且在社區內幫忙反嗆社區管委。雖已有跟當事人反應擔心會有不肖人士趁機混入造城社區安全問題仍遭對方拒絕,這又該如何處理,其對方的粉絲團網友不聽勸又該如何約束?(社區請的保全說管理外人換證進入這不在他工作範圍內) 3.在公設擺放貨物雖說為代購先墊錢所以現場才會有收費的動作,但對方除了當場回收代墊物品外,每項物品還另外收取10元代購費用與擺設大量貨物品,對方是否已形成"流動攤販"模式須比照攤販管理條例規範 ? 4.上網查團購開團的團長是需要納稅,如按照一整年度的每週2次發放貨物,是否已屬逃稅問題? 不好意思因對法律知識無太多認知,所以前來麻煩律師們提供協助,麻煩您了。

你好,本人爸爸6月時被酒駕機車(0.6)撞到,兩腳撕裂傷及挫傷,對方也有受傷.我爸因傷口疼痛,連日無法入睡,精神受影響,而且擔心傷口癒合情況而影響工作(工作是農),因太操煩,幾天後令他躁鬱症復發,住了一個月醫院治療,出院時醫生在診斷書上註明往後一個月須家人陪同照顧.
經過一次調解,對方沒提出合理賠償(只賠償醫療費用)及悔意,因對方有受傷,現在互告過失傷害,對方公共危險罪以簡易庭判決(還沒判刑),傷害的第一次偵查庭已結束,做筆錄及申請鑑定.檢察官問對方為什麼提告,對方說是因我方先提告而提告,不要求我方賠償. 偵查庭前一天收到簡易庭的調解通知,是下星期.
想問一下:
我爸在事件中因躁症復發,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嗎? 因工作是農,沒有工資證明,不知怎算工作損失? 如果再調解不和,對方的公共危險罪會判比較重嗎? 在調解過程中,可要求精神賠償及工作損失嗎?(算不算在調解範圍裡) 如果調解不成,下次還會再調解還是直接送法院? 本人知道如果互告傷害雙方都會被判刑,如果調解不成,檢察官決定起訴,我方怎可申請民事賠償?
謝謝你們回答幫忙,感恩!!!
回覆 michelle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酒駕車禍法官會視警方鑑定或報告結果判定到底誰要負責,所負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賠償。如刑事部分可以確定是對方有罪,你爸爸沒罪,則你爸爸當可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賠償範圍除了醫藥費外,還可以求精神慰撫金,其求償金額沒有一定,由法官視個案酌給。請求的時點,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也可以在調解中提出請求。如是由法院送請的調解,調解不成,就會轉回法院。
本所曾為八十老婦車禍受傷獲判四百多萬元天價之特例,而受電視採訪,詳請參連結:
www.omniservice.com.tw/law/html/pd_e1b.html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各位律師好:
8月31日,我發現有一位網友在我加入的臉書粉絲團裡留言「幹!一群無恥的廢物」,隨後我告知她已截圖,於是開始口水戰。對方在過程中少不了髒話、嘲諷及取笑本人長相,並註解沒有指名道姓;而我最多就是用小妹妹稱呼對方(她年紀的確比我小),並無對對方有任何侮辱言語。而事後對方至其他粉絲團留言,更是直接稱我婊子並持續攻擊本人長相。
我現在已經通知對方學校教官,正在等結果,未來不排除提告。但我昨天問過有經驗的長輩,他說開庭費需要五萬元,而且過程很麻煩,如果最後不起訴就得自己支付開庭費,勝訴的話可以當庭提出「費用皆由被告支付」,但怕對方不答應。
我想請問這樣我的勝算大不大?因為我背後沒有雄厚的財力,又想維護我的權益及名聲。
如果有需要更進一步了解實際情況,我可以寄送備份圖檔,謝謝!

律師您好。
本人小女就讀國中二年級,因2013年5月1日搭乘朋友機車被一陳姓男子撞擊車禍,導致鎖骨斷裂,全身多處受傷,有公立醫院驗傷單。因騎車騎士兩方互不認錯,也互不賠償,我方認為權益受損。經過二次調委會調解雙方都不願意賠償,所以我方已經向在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是在調委會時肇事兩位機車車主駕駛的家人都說各有人事關係,關說各單位會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本人當時傻眼,因為鎖骨斷裂,身上多傷的是我女兒。因為鎖骨復原後凸出,以後需要開刀整型與皮膚美容開銷。因為小女的監護人是母親,事隔四個月兩位機車駕駛都不聞不問,憤而向當地警局提出告訴。恐怕超過刑事訴訟的提告權益期六個月,但有以下問題請教各大大律師。
1.去警局提告確實感覺有人關說,還問說為什麼這樣要提告,說當場製作筆錄不得錄音錄影,我等只是拿著老婆手機,並無錄音錄影,這樣違法嗎?需要大聲叱責嗎?我們是被害人,不是現行犯哪!!。提告之時,警局同時圍觀六七位警員,大聲斥喝本人不要靠近我們提告之母女。因為她們兩人沒有法律常識,本人在旁協助不可嗎?需要這麼多警員圍觀嗎?
2.本人小女年15歲,因為朋友載而車禍,本不太願意提告,但是討論後以後女兒鎖骨可能需要整型,兩位駕駛不聞不問,所以我們決定在時效內提告。當時警員要求一定要當事人提告,我女兒做為告訴人,監護人不能提告,是否合理。?當場以嚴肅的口氣問了好幾次"妳確定要提告嗎"。女兒因害怕而不敢說話,看著監護人母親才慢慢說出。確認等語。請解說~監護人為何不能代為提告?小女未成年提告有法律效力嗎?雖然監護人在旁簽名生效嗎?
3.警員說提告之後不得修改?若是在偵查隊偵查庭時另委託律師再做一次民刑事訴狀,或是律師陪同,或是另委託律師或是自行另擬訴狀再告不可嗎?若是案件再被遲延?因為兩位駕駛已經確定推託責任,拖延時間。
4.離開警局時,我們向其警員要求有沒有提出告訴的資料備查,他們說沒有這樣的服務,確定嗎?我在內地工作,公司報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都有資料提供給告訴人,確定提出告訴資料。台灣警局這樣沒有資料怎知我們是否確定已經提出告訴?有瑕疵嗎?報刑事案件,沒有單據?
5.請各大律師解說本案我們還需要注意或是應該在準備些甚麼措施?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們。






問一下各位法律專家
以前一位同學因為有些私人糾紛
但不合以後就未連絡至今
但前年因為家人過世他做文章所以生氣罵他
被他告了妨害名譽也一直很有誠意和解
前幾天調解也和解賠償她錢了
可是發現他在調解上說的大部分都是謊言
而且他還是持續地一直說一些不實的話中傷我
還po文騷擾我 而這些都是幾年來持續在做
但是去年因為受不了他的騷擾開始看心理醫生了
最近賠償後也因為心裡不甘導致狀況越來越差
手中有她po文跟別人的私訊很明白的說是在攻擊我
也很多則私訊提及一些不實評論
在兩年前也有找人約我談判帶了很多人到現場
言語跟行為都非常的有攻擊性也有證人照片
而他在私訓中也提及談判的對象是我
但是兩年前是否已無法提告?
他在訊息中說他沒指名道姓諧音指名罵我就無法提告是嗎?
聽說未經他同意所取得的證據是無法使用的?
可是因為一直沒交集所以無法取得相關證據
但他也因為如此才敢一直騷擾我
難道這樣取得證據不易所以私自使用私訊也無法使用嗎?
拜託了解的人幫幫忙了,實在已經無法再受到這種騷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