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牙醫師植牙造成嚴重修磨牙冠,磨到小小不成牙樣,最後牙醫師主動提出全部退費但要求留下不成樣的牙冠,但因植牙體拔除因難,所以仍在牙齦內,最後我仍接受退費。
我在接受牙醫師的全部退費後,我重新植牙,因須重新手術拔除留在牙齦內的植牙體才可重新植牙,我是否還可以請求賠償重新植牙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要求的賠償金額不合理,就算了,等對方提告,再加以抗辯爭執之,車禍跟是否發生性行為的部分,要分開處理,不能混在一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先前因韓國背包的商標案件被告,請了版上的律師協助寫答辯書,後來形成了和解。
第二次開庭律師協助我提供了告訴人商標申請罹有瑕疵、惡意搶註,以及我本身非明知、善意先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的種種證據。可是兩次開庭檢查官都未參考我提供的證據,在偵查庭上直接誘導我走向和解,最終以緩起訴雙方和解做結。
支付的和解金為八萬元,對我現在的經濟狀況來講是筆不小的數字。告訴人明明惡意搶註商標,將韓國商品商標據為己有,惡意非常明顯。檢查官所有證據都不看直接促成和解,放任商標蟑螂行為,讓他們食髓知味到處詐取和解金,如何對得起檢查之名?何以「非明知」、「善意先使用」這些事實都無法構成不起訴條件?
事後我只好不斷說服自己,和解是最好的結果,纏訟或者之後的民事過失賠償,可能對我來說損失相同。只是我無法理解商標搶註行為在台灣若真如檢查官所說她看過很多,何以大半走向和解,迫害被告人收場,這樣公平正義何在?商標蟑螂日益壯大難道檢查單位無責?
今日收到處分書,更加氣憤。上面開頭就寫著我「明知」,販賣「仿冒商品」。檢查官不參考的答辯書裡明明我就寫著「非明知」,也提供了證據寫明我是真品平輸。難道緩起訴處分需要我先認了我沒犯的罪才能緩起訴嗎?
如果檢察官在處分書上寫著「非明知」或「屬於善意先使用」,依商標法「非明知」或「善意使用」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則檢察官的處分書必須是不起訴處分。
然而你與檢察官達成的協議是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係指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但是因為案件當事人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且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因此以暫時不起訴的方式結案的處分方式。因此,緩起訴的前提是被告的行為構成犯罪,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書上一定會說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你的案子必須有明知故意),客觀上該當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
如果你面對案件時,希望檢察官寫著沒有明知,那就要否認犯罪,不願意以緩起訴結案以爭取不起訴,或讓檢察官將案件起訴,由法院決定案件是否有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最後,商標權必須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核准公告後,要撤銷商標權必須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或評定。訴訟案件中,法院或檢察官對於商標法的案件雖然可以進行判斷商標權是否有被撤銷的可能,不過依據經驗,檢察官在偵查中直接認定商標權不存在的機會遠低於法院,因此如果有此類案件,長期抗戰比較能夠在法院判決中獲得平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有二個問題,一個是擔任被告,應付目前買方對您之提告;另一個是您擔任原告,對前屋主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前後二份買賣契約加以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針對您一審敗訴的部分上訴,至於您所ABC似指事實主張部分,且二審若有追加事由仍可以再追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你好:
被告已滿18歲,故無兩小無猜條款之適用,亦非告訴乃論之罪。 若被告完反被害人意願而性交會構成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解或調解後,法官可能會減輕,但還是要執行有期徒刑。 若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因被告人只有12歲,無性自主決定權,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準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達成和解、調解,法官可能會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和解、調解金額並無制式規定,只要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都可以,若無法談而由法院判決,要看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情形、被害人之父母身分法益所受之侵害情形而定,實務判決之案例,強制性交罪被害人部分通常可請求40萬至100萬元之間,父母可請求部分則減半;準強制性交罪通常在10至20萬元之間,父母請求部分則減半。您好,
一、不知道您所謂的性侵害,是強制性交,還是合意性交,但只是年紀過輕,此部分在和解金賠償部分有別,我將法條列出,希望能讓您理解:
(一)強制性交: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合意性交: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和解金、時間並無特定,對方既然有誠意要談,當然可以談,只是因為雙方屬於對立衝突的關係,建議雙方都應委任律師進行調解,和解金則無固定,可視雙方社會地位及經濟水平來決定,一般法院判決則是20萬至100萬不等,但若是和解,對方刑責必然減輕,應可以比判決稍高。
三、本所先前處理過一件類似案件和解,若欲了解詳情,請來電討論。
您好:
「違約」就是違反契約,雙方約定「違約金」就是任何一方有「違約」狀態時,他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付的機制。搞清楚這原理,您的問題就很清楚了。
我雖沒看到租約,但我相信正常的租約內容必然約定應準時繳納房租,更何況依您所述,您這租約有約定「超過7天未繳納房租房東可以終止契約」的條款,因此您這租約就「準時繳納房租」這件事一定很重要,斷然不能違反,否則怎麼會有這種約定!既然如此,您刻意利用7天遲付房租換來房東的主動發動終止權,您這行為豈不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違約行為」嘛!倘若您果真這麼做,依我看,房東不但可以合法終止租約,更可以向您請求違約金,處於這種態勢下您毫無勝算可言,勸您放棄這想法。
有什麼困難,好好跟房東談吧,相信都能好聚好散!
謝謝!
各位版大好:
我是大學生,與二位同學在學校附近租屋,由於在下學期我們有抽到學校宿舍,因此決定不續租,因為現在很多是學生若幫房東找到下任房客,會給予小額仲介費,我們並不貪圖這筆小錢,但因與房東租屋兩年了、處的也不錯,想說就是順便找下任房客交接。後來,我們也有找到新房客,但是問題來了,由於交屋當天,我們之中負責處理交屋的同學與新房客都是匆匆忙忙間就直接看電表然後交接鑰匙就結束了,並沒有做任何的檢查,新房客也沒有提出任何的問題;事後,新房客向房東反映,窗簾地毯與沙發都要重新清理過(並無任何損傷),我們在離屋前也有清掃過,只是大型家具或是像是窗簾等,我們最多可以做到的是把灰塵處理乾淨,畢竟大型家具跟窗簾我們學生也不好整個清洗,再加上新房客認為桌子有損傷,也要求更換新的,但是我們所處的地帶是屬非常潮濕的區域,木桌子難免會有因潮濕而突起或是爆裂,並非人為,針對以上,房東給的回應是「我當初交屋你們窗簾沙發跟地毯應該都是乾淨的吧? 桌子的費用也會從押金扣除,只要你們與新房客達成共識我這邊就沒意見」,當初在合約上也沒有特別表明相關的約定。
因此想請問有處理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我們三方(前房客、現任房客與房東)的責任歸屬,新房客是與房東直接簽約,所有賠償或是更新的要求是在交屋後才發生的,若是我們該負責的定不逃避,但就是搞不太清楚之間的責任歸屬,煩請各位替我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這當然是侵害配偶權
至於證據使用方面
你要思考一下如何使用
但如果手機沒上鎖
翻拍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你好:
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要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要以母親為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若詐騙之人有數人而你並不清楚何人時,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會分開起算,原則上以母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車手及主嫌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可依第187條請求車手之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請問:本人於2016年6月18日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三台車追撞,我是第三台.
第一台和本人的車本來是有保持安全距離的,當時時速約70-80之間,可是第二台車突然變換車道切近我與第一台中間,然後約六秒後緊急煞車導致本人原本有安全距離的突然切進來所以沒有了,然後急煞於是本人反應不及撞上去第二台,而第二台車又去撞上第一台車.
本人想諮詢責任歸屬,誰的責任比較大?各佔責任幾成呢?我是第三台是否有權利不賠償第一台車呢?第一台車的賠償是否應該為第二台車負責呢?
因為如果不是第二台車切進來的話,三跟一是一直保持安全距離的,二切進來後而與三只有半個車身的距離,這是否為二"變換車道不當"呢!
而且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是二,他切進來與一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一跟本人是有安全距離的!
請這位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