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發生描述如下:
我騎在內車道突然前方車子停下來,我看一下後方沒車,我就切到外車道,有打方向燈,在我切到外車到車頭要拉直時,右側有一台機車撞上,我就倒了,但他車子沒倒人也沒受傷,我手當時無法動(有挫傷&扭傷),他有下車來看我,但沒有幫我叫救護車,於是我自己打了救護車,救護人員到了,把我扶起來,我就看著他騎車跑掉了,他沒有留下任何資料,是我偷拍下他的車牌才找到他,因為是山路,所以每有任何監視器。 目前開過一次監察庭,他跟檢察官說,是我追撞他,我跟檢察官說,他是直線道,我從內車切到外車,車速從0去加速追撞直線車,怎麼可能? 檢察官叫他要好好跟我和解,在庭上他也說好,後來到外面,他女兒就說他有證據,救護車來他爸爸才離去,就不是肇事逃逸,態度很凶,他們就不想跟我和解。 這樣第一次調解我還需要請假去嗎?感覺他們沒有想和解。
問題如下


您好,
1、車禍發生時雙方不得任意移動車輛,須待警方前來現場製作紀錄,對方如仍任意移動車輛逃離現場,應就破壞現場一事負擔大部分之肇事責任,而認其仍有過失傷害之該當。
2、因肇事逃逸罪欲保護的法益除了受傷者之人身安全外,還包括留在現場協助釐清車禍事故原因,是以,對方雖待救護車來到現場,但並未留下個人資料,也未等待警方前來製作現場事故圖而自行離開,仍然阻礙了本案釐清事故之程序,仍應認定其有肇事逃逸罪之該當。
3、是否前往調解拰有選擇的權利,並非強制,如時間尚無法配合可向調解委員聲請改期,或以對方態度惡劣為由拒絕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律師您好:
【事件經過】本人於某日自駕普通重機車慢速行駛於機車道上,忽有一計程車未打方向燈且快速變換車道於我正前方因閃避不及而自摔,我與目擊者皆認定此車是為接乘在路旁攔車之乘客而快速切入而後便完全無下車察看即離開現場,目前有一人證。
【傷況】經診斷證明,本人左腳踝外側骨折,目前已無法工作休養中
【目前進度】第一次和解,雙方言談過程中本人為確保自身權益,選擇在派出所進行和解並進行錄音,先是肇事司機因肇事逃逸而被強制到案說明後表示當時才知道自身可能釀禍,但又在與我言談過程中表示當時「似乎」有感覺到車體振動及我車有碰撞到他車的「感覺」,我問他有感覺到車體有異樣為何沒有下車查看,他也沒什麼回應,僅說當時見客招手即立馬前往,之後又請來其加入之計程車合作社社長前來協助了解案情,社長表示肇事者僅在他社投保強制險,並無其他保險,表示可以協助強制險醫療支出的部分,將其提高我獲得之保險補償,還想「教」我向醫師表示將診斷過程加以撰寫,我當然不予理會,過程中我提出18萬的賠償金額,內容我表示包含我六個月無法工作之休養津貼(以20000/月計)及保險無法申請之醫療費補貼(因為有另尋自費診治,是沒有收據無法申請理賠)和車損的部分,事故前不久剛換一日薪的工作,因此車禍導致我無法工作,無法續留,但其社長表示六個月無法工作的津貼部分不應向他方索賠,應要我向我前雇主申請,還言沒了工作與他方無關,並表示金額太高不予接受。
【問題請教】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謝謝!

您好: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A:這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是非法的,這影響證據的證據能力,所以不能當作證據。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A:車受損修復的費用、醫藥費、因受傷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但這些都要有所依據,例如報修估價單、醫療收據、診斷證明。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A: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能證明是對方害你受傷),那剛第二個講的那些東西才有用。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A:受託人有委託書嗎?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這方面可能要向你的雇主要資遣費,如果能證明你因為這受傷導致無法工作,須休養長達六個月,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這損害賠償,只是依你敘述對方不太想賠常這樣的金額,建議您證據足夠還是透過訴訟向對方求償。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考慮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原本是在這篇回應發問...怕各大律師沒有看到..於是又新發一篇發問
請教各大律師..近日有許多朋友都收到違反著作權警察局的通知
收到通知就代表對方已經提告了嗎?朋友好多都有收到類似通知...
朋友打電話去警察局問..警察說是什麼用bt下載..
有些朋友連bt是什麼都不太知道..上網查知道大概是什麼意思
接到通知是去做筆錄的意思嘛~會不會說錯話反而更糟...
好像都是通知網路申請人(父母居多)去...可以他人去嗎?(如電腦擁有者..會家裡的晚輩)朋友都說如果父母去會不會越講越糟...
去的時候警察會不會問一些奇怪的問題...如何回答較好
看之前律師們的回覆都建議和解...
和解是請求一定請求對方取消告訴嗎?
如何確認和解的對象是正確的會不會和解完...同一事件...又被告
現在網路科技太可怕...朋友跟我說之後...詢問朋友有些都說沒使用電腦下載...
再詢問家中有使用網路的設備..唯一共通點都有用某品牌機上盒...
上網找一下資料才知道...電視機上盒看影片...好像也會侵權...
賣電視機上盒的人根本不會告知...太可怕了...有被通知的人已經好幾個...
沒被通知的也開始批批挫..我們認真看完各律師之前的回答
原來追溯期有半年..大家可能要等半年後才能安心...
麻煩各大律師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通知,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將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覆水難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老家是透天厝,與鄰居是連棟,大家幾乎都是自住。遭祝融的樓層是既存違建。火警發生時,起火點屋主還對外稱起火點為他戶(我家因有申請消防局鑑定報告,故知道起火點是哪一戶)。
因我家經濟狀況不佳,故修繕時比價再三,也盡量選擇需要的部分才進行修繕,損壞的電器及用品則仍未重新購買。(修繕前我們也問過都發局,接電話的窗口口頭表示我們家的恢復修繕不會有問題)
簡易修繕完成後,因鄰居毫無表現負責態度,我們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金額僅包含已付的修繕金額及待新購買的家電用品(總額未滿20萬)。最後調解後失敗。因鄰居覺得法官判定才有公信力,請我們直接提告,並且嗆我們搞清楚屋主是誰再告。(出席和解的是屋主兒子,與屋主同住)
目前此火警案件已移送地檢署,但因無人傷亡,我猜想應該不會有甚麼刑責。而起火點鄰居曾私下放話認識很厲害的律師,並告訴其他鄰居,燒到的地方是違建,我們告不贏;大部分鄰居也擔心提出告訴的話,違建的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想請問:
2. 鄰居的放話是否屬實?且若提出告訴,違建的部分就會被拆除?
3. 若要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除修繕及損壞用品費用清單(皆有單據)外,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精神賠償是否有合理範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遇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為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局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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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外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以和解之方式減少損失,可能為上策,考量訴訟時間、繳給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以及日後破裂之鄰居感情,對方可能會一直檢舉報拆,以上成本,均須詳加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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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你好
3/4我男朋友和友人(以下簡稱A)出遊時發生車禍,A酒駕撞到騎機車的阿公,那個阿公本來要轉彎,後來又導回正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當下A可能是太緊張了,所以叫我男朋友幫他擔,而我男朋友也真的擔了。當時有馬上打給警察,也有幫阿公付X光的費用還有冰敷袋等......
後來都是A再跟阿公聯絡溝通的,本來是預定20號要去找阿公談和解,但就在前天,那個阿公說要對我男友提告,之後我男友趕快跟阿公溝通,因為男友的爸爸癌症末期了,所以阿公就說算了撤告,但是男友昨天去警局又做了一次筆錄。
到了今天那個阿公都還沒撤告,阿公說等法院傳票到了再說,這樣真的來的及撤告嗎?現在警方一直想把監視器畫面調出來,這樣男友偽證的事情就會曝光了。
我想請問:
1.我男友如果自首的話,這樣還會被判很重嗎?是不是可以社會服務就好
2.如果自首的話,A的刑責會很重嗎?
3.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把傷害降最低?






您好:
事發經過:敝人在去年7月發生車禍,對方駕駛小貨車闖黃燈(此路口當下實測從黃燈轉紅燈僅2~3秒),我是綠燈直行機車,剛起步就被對方從車頭左側直接撞上,當時我人直接連車倒地有撞到頭,對方立即下車並報警。
調解過程:後續對方於2個月後提出調解,但當時我輕微腦震盪身體還是持續不適,於調解日前一個禮拜打電話至對方申請的調解委員會表示身體不適需延期,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表示會向對方通知延期資訊。但調解當天該委員會致電給我問為何未到? 對方已經到場在等了,我立即向調解委員表示一個禮拜前已電話向調解委員會請假,對方表示未收到委員會通知延期訊息。
一個月後我使用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申請調解,系統自動分派調解,調解當天對方未出現,致電對方提醒今日為調解日期,對方表示未收到通知也無法出席,並要求將電話交給調解委員會人員接聽,電話中調解委員向對方確認下一次調解日期,對方也同意且不另寄書面通知,我當下也以簡訊提醒對方調解日期&時間。
到了調解當天,已過報到時間仍未見對方報到,致電也不接,請朋友幫忙致電對方就有接通,且對方態度惡劣...對方表示因本人申請的調解對方地址及生日有誤,前幾日已自行來區公所變更地址及申請取消調解,並另至其它區公所再次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就在6天後。(但我馬上去問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他們說對方哪有權限可以取消我申請的調解??)
我對對方為何堅持一定要在該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認為有疑慮(此區公所既不是事發地也不是雙方戶籍地),隨即前往該調解委員會表示對方申請的日期我公司無法請假,屆時不會出席調解,請承辦人員當我的面致電給對方告知此訊息並告知本人即將提告過失傷害,對方也在電話中向承辦人員表示將索取本人當日調解未到之證明。
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第一次開庭對方就在庭上說謊,說他因為看到已轉黃燈所以加速通過,是我自己從他車尾右後方撞上,他認為自己有盡到注意車前狀況之責任,且對賠償有異議。
當下檢察官就有針對警察拍的現場照片及繪製的圖片說對方陳述的過程與照片不符,照片裡對方車損明明就是右前車頭。
他就又馬上改口說他因為緊張所以忘記事發經過,後來檢察官也認為我雖是綠燈直行車但未注意左右來車是否已消化完畢認為我有疏失,並建議我賠償金額需自行負擔四成,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有同意,就在明天...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2.庭上同意調解後我有向檢察官陳述對方一直以來都堅持在某調解委員會,我認為對我有疑慮,檢察官徵求雙方同意後就安排第三地調解委員會,我想請問若到時對方仍持續態度惡劣且繼續說是我撞她的我可以直接說不和解嗎?因開庭時檢察官有說這次調解不成功就要直接起訴他,我該如何順帶提出民事賠償呢?
3.事發到現在已8個月了還是對騎車有恐懼,且後遺症頭暈延續到現在仍未改善時常影響工作,尚在複診中。對方不聞不問就算了,車禍至今我才跟他通過電話2次,對方每次態度都很惡劣,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賠償嗎?請問大約多少合理呢? (目前醫療+車損+工作損失大約8萬)
不好意思...陳述很多,感謝各位撥冗閱讀…
請協助解惑,感恩~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3/3730/CMhRSc.png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4/1386/cwwi6n.jpg),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
<補充一>2016/3/16 不好意思我不太會用圖片 所以我修改了一下
順便問一下 如何刪除如我之前重複發表的文章呢?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事情經過
我前男友拿我身分證去給人家報稅,在我並不知情的情況下
同時報了三家公司,總共被告有6個人!!!
而目前第一家公司的判決下來了,但感覺他絲毫沒有誠意要和解
判定他有罪裁定書寫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以及刑法第216條
但因為我這庭在台東我只有透過書記官表示意見
我不懂這兩條是什麼意思,寄來只是簡易判決書
尾端寫說:
本間係刑事訴訟法程序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名及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告訴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訴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令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請
可是這幾年對我造成的損失非常大,我家是低收入戶
卻因此這樣無法申請低收入戶以及弟弟的在學免學雜費
媽媽生病也無法申請任何補助
我媽媽因為這件事情差點自殺
加上我上班又要跑法院跑來跑去、又要繳稅金
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上班請假費用、以及低收入戶的損失呢?
請各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疑問嗎
因為我請不起律師所以這場官司都是靠我自己

Dear counselor:
我有問題想請教,本人有被騙六十萬元整,有提告對方詐欺,經過幾次開庭後有庭外和解,有簽一份和解協議書(協議內容:每兩個月還十萬,一年內還清,需還到105/10/5才還清),但被告人未還完且還完期限是到105/10/5,法院就寄來一份不起訴之處分書,因此,我有聲請再議並附上和解協議書當為證據;想請問先進們,依照和解協議書內容,被告者需將金額還到105/10/5,被告者金額未還完且期限未到,檢察官將不起訴之處分書退回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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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申請上訴, 因調解程序書上被告者需還款至105年8月5日,
但期限未到或金額未還完,就有不起訴之處分,本人為保護自己權益,將請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今年二月發生了一起機車對機車的追撞車禍,因為路邊有一台計程車往機車道衝出,前方騎士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就從後方追撞上去了(法律上好像追撞後方責任很大QQ),事故當下我的機車側倒,對方的沒倒但有被我撞到刮痕,當下我因為小擦傷所以有去醫院擦藥並開證明書。
事後對方保險公司傳簡訊(還留著)及打電話(沒錄音證明)告知我對方車已送廠估價,叫我也送廠估價,等他勘車完後可以選擇要不要修,要修的話就是我先給錢給機車行,之後保險公司會再給我(這部分都是保險公司跟我打電話口頭的沒有錄音)。
上週假日我們到警察局準備簽和解書,但警察說最好互賠完後再簽比較沒有糾紛,然後對方有和我要修車單和醫院證明單(僅供他拍照),然後我問他的修車費單子是多少錢,他說回去再傳照片給我,因為他把單子放公司了,並在當下問我說:所以我們就是互賠就對了?我回是。(這邊都是口頭互相承諾)
在這之前我們都是用line聯絡的,我之前也有問過他說:我是要送到機車行估嗎?然後請他開收據,再和你的保險公司請錢,啊捏? 對方回答:對(微小的證據?)
到了今天,對方line我跟我說:保險公司說她沒有肇事責任,所以不用賠車損。
一瞬間有一種暈掉的感覺,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發生車禍,很多程序都不懂,只好一直問她,但是今天他突然又說不賠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他跟保險公司之前跟我說的是錯的?因為如果一開始知道不賠的話,我不會修車,因為只是刮傷而已,只是保險跟我說會賠,我就修了反正也沒什麼損失。
第一次的車禍經驗,希望有好心人可以為我解答,萬分感激。

今年二月發生了一起機車對機車的追撞車禍,因為路邊有一台計程車往機車道衝出,前方騎士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就從後方追撞上去了(法律上好像追撞後方責任很大QQ),事故當下我的機車側倒,對方的沒倒但有被我撞到刮痕,當下我因為小擦傷所以有去醫院擦藥並開證明書。
事後對方保險公司傳簡訊(還留著)及打電話(沒錄音證明)告知我對方車已送廠估價,叫我也送廠估價,等他勘車完後可以選擇要不要修,要修的話就是我先給錢給機車行,之後保險公司會再給我(這部分都是保險公司跟我打電話口頭今年二月發生了一起機車對機車的追撞車禍,因為路邊有一台計程車往機車道衝出,前方騎士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就從後方追撞上去了(法律上好像追撞後方責任很大QQ),事故當下我的機車側倒,對方的沒倒但有被我撞到刮痕,當下我因為小擦傷所以有去醫院擦藥並開證明書。
事後對方保險公司傳簡訊(還留著)及打電話(沒的沒有錄音)。
上週假日我們到警察局準備簽和解書,但警察說最好互賠完後再簽比較沒有糾紛,然後對方有和我要修車單和醫院證明單(僅供他拍照),然後我問他的修車費單子是多少錢,他說回去再傳照片給我,因為他把單子放公司了,並在當下問我說:所以我們就是互賠就對了?我回是。(這邊都是口頭互相承諾)
在這之前我們都是用line聯絡的,我之前也有問過他說:我是要送到機車行估嗎?然後請他開收據,再和你的保險公司請錢,啊捏? 對方回答:對 (微小的證據?)
到了今天,對方line我跟我說:保險公司說她沒有肇事責任,所以不用賠車損。
一瞬間有一種暈掉的感覺,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發生車禍,很多程序都不懂,只好一直問她,但是今天他突然又說不賠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他跟保險公司之前跟我說的是錯的?因為如果一開始知道不賠的話,我不會修車,因為只是刮傷而已,只是保險跟我說會賠,我就修了反正也沒什麼損失。
第一次的車禍經驗,希望有好心人可以為我解答,萬分感激。


小弟發生了一場車禍,當時行經新生北路與民族東路口(新生橋下),因過紅綠燈時,燈 號轉換(綠轉黃),而速度較快,因前方機車煞車停下,導致我來不及煞車撞上前方機車 。當下雙方車子並沒有摔車,我撞上對方機車的左後方且我機車右邊的後照鏡勾到了對方 身上的側背包。因對方說有不適而叫救護車,交通警察也有到場紀錄事發現場,我與警員 之後也陪同至醫院。
對方在醫院做了抽血、核磁共振、X光等檢查。交通警察有來詢問當時情況並作筆錄,我 和對方決定私下和解,警察就叫我簽名並給了我一張到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離 開了。對方說檢查報告出來會直接LINE我,告訴我往後相關的醫療費用、交通費還有機車 維修費會,於是我就先行離開了。
當天晚上我有詢問檢查報告是如何,但是對方只告知我腦震盪要戴頭套,沒有告訴我檢查 報告到底是如何。兩星期後我又再次詢問對方,目前狀況如何、醫療費的後續處理,對方 告知因尾椎歪掉,要去治療(我依舊沒收到診斷證明),醫療費之後會一起算。我就說抱 歉,讓他發生這種事。
經事發34天後下午傳來訊息如下,尾椎歪掉的治療告一段落,但是需要後續追蹤兩個月( 八個禮拜)的時間,每次看診是800元(之後有提到國術館),所以從事發到現在的醫療 費跟機車維修費還有後須追蹤的費用先跟我收兩萬元,如果兩個月後(八個禮拜)後還有 醫療費用的話這部分對方自己負擔,我不需負擔,如果沒問題就約時間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並給你收據。當下我有些難以接受,因我尚未收到檢查報告及相關收據,所以我再次詢問 可否先提供檢查報告,隔一天,對方回我他的保險業務員會跟我聯絡。
之後保險業務員前來詢問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且告知我兩萬的部分包含先前的費用與之 後追蹤的費用,我一並告知他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後,再次問了檢查報告。連絡後保險員有 拍檢查報告給我,然後看檢查報告上提及「腦震盪;左腰、左大腿、左手臂鈍傷」,而跟 對方所說的尾椎歪掉是否有些落差。 因即將去調節委員會和解,但目前僅拿到醫院的檢查報告
因此請問律師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各說各話的情形下,應請警方保留監視畫面,若確實是進行待轉區待轉而被撞,則在待轉區應較無肇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2015年11月底的某天晚上,大約10點40幾分左右在美麗華附近的捷運站,我剛下班在回家的路上,而捷運站路邊有很多機車與汽車的停車格,當時我是綠燈,我是直行車,突然有一位小姐從路邊一台汽車頭直接走出來橫越馬路,也沒有觀察左右來車,我左前方的一台機車隊她按了喇叭閃過了,她卻直接在站在原地也就是我的正前方,而我當時閃避不及就撞上了,我摔出去了,她也是,而我們前後一百公尺都有斑馬線,事後我們都報警送醫,也都做了筆錄,她住院一星期,我腦震盪,胸腔也內傷,住院第一天我有跟父母一起探望她,後面我爸媽還有去探望她到她出院後才沒有,只是她態度一直採很硬,一直堅持是我過去撞她,堅持她根本沒有闖馬路, 讓我和爸媽精神壓力很大,直到初判下來後還沒調解就直接提告,之後她媽媽又態度方軟說要私下和解,但是當我們跟她媽媽談的時候,她媽媽卻一直要我承認我超速,我故意去撞她這種事情,一直不願意面對她女兒犯錯的問題,讓我們覺得她就是想要錢,但是我們看到監視器的時候,證實我說的是事實,她確實闖了馬路才會被我撞上,初判下來後我是「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對方是「違反民法第78條第3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但是她媽媽又說我錯80%,她錯20%,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懇請各位大大給小女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