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您配偶外遇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土地設定抵押之部分,若您無授權,或許可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另關於土地所有權狀,若婆婆不願意歸還,您為實際所有權人,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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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比較有問題的,應該是是否符合公開儀式,屆時可能需聲請傳喚當初有在場的人員出庭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和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土地仍為您父母所有,可請求對方給付使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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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確實已經拍賣
但只是沒有過戶給對方
那麼你無權請求任何租金或要求買回
因為對方是合法占有該房屋
但是我建議你不要主動去提及這件事
否則他可以打官司請求你返還
當然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
不宜在此說明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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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於老家最近建商在談賣賣,在提出的契約中有轉移義務與擔保責任及違約責任部份,由於爸爸只是土地持分之一,老家又未做第一次登記,只因長久設籍及居住,談的是土地及搬遷補償,在建商條件內有我們必須確保為所有人及未設定地上權或其它權利,以及對於第三人不得主張使用權和租貸關係及優先承購權,需自行排除當中如有訴訟必須擔負所有支出費用,這部份我覺得相當不合理,這部份是否建議我們採用何種方式因應.
另外轉移義務是否可以要求將相關資料一併準備齊全在簽約一起蓋章處理完畢,另外還有要求指定第三人做所有權轉移後的登記名義人是否合理.
違約責任該怎樣定義較是合理,由於目前都是由對方標定,另外增訂有付件及增修效力且標示當與主約詆處以附件為準.這樣方式是否日後會有爭議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應仍可再協商,建議在簽約前應協商到對您們有利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原本已調解的方式要分割土地,但是因為有人一直不肯分割,所以走討了法院,每次開庭、現場勘查都毫無進展,一直到前幾次地政事務所想法院表示,有未登記土地,導致無法“合併作業”,看了圖之後發現,他們所指的未登記土地很有可能是道路,因為它一直從下往上延伸,並不是只存在於當事人土地中,還有一點是,在民國76年時市公所有顧及地方建設需要要將現有道路拓寬,要求當事人簽屬同意書,表示當事人願意已無償提供市公所充為開闢五公尺寬之道路用地,這樣不算是產業道路嗎?如果是產業道路還需要登記嗎?這樣就無法合併分割嗎?如果無法合併分割這樣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呀!當初分管當事人所分到之土地就是因為此道路而分開了,當事人經營此土地已有60年了,難道因為一條道路,當事人辛苦經營60多年的土地就要這樣落入他人嗎?當事人訴求只是現有耕種土地合併分割,當事人並不覬覦他人財產土地,就因為此道路而無法嗎?請各位律師能給我意見,謝謝
此案已經長達2年了,至今都毫無所獲,分割方案也提出許多,但被告們都有他們想分割之主張,這點我爸爸很清楚,只是現在因為未登記土地的關係,地政發函也表示經實地測畫該未登記土地並非為全部道路使用,但是那條不管怎麼看就是道路阿,為什麼並非為全部道路使用呢?又說兩比土地非相鄰土地所以無法合併作業,可是這土地的分發在60多年前就是如此了阿,不相鄰也一直都是如此阿,目前爸爸所經營的土地早在60多年前分管之後就分得,難道法律條例裡沒有維護這點的嗎?看著爸爸經營大半輩子的土地,一生的心血全投入在此,必須忍受如此大的委屈,卻無法分割,爸爸也只是要求現有土地分割,並不是要別人的土地,我爸爸年邁已高,實在很不忍心看著我爸爸從年輕一直到現在已經80多歲了,飽受他人的欺負,這點我們當孩子的都看在眼裡,現在我們能做的就是幫爸爸爭取他一輩子辛苦的心血,請律師幫幫我們。
您好,我經營室內設計公司,未設立公司之前與告訴人簽訂裝潢合約,已經依約完成工程,但告訴人告我違反公司法第19條,詐欺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得到判決分別為拘役一個月,不起訴處分和無罪.但是告訴人上訴要求併案,說我報價單上有列稅金,並告訴他我是合法公司還有乙級執照,說我使用詐術陷他錯誤判斷才跟我簽約.檢察官認為我根本沒辦法開發票,還用稅金當議價籌碼,就是詐欺或詐欺未遂.我承認違反公司法,但整個洽談過程雙方都沒有提到是否是公司也沒提到執照(他女朋友還做偽證說我有說過,但我沒證據),他是朋友介紹,是信任朋友才跟我簽約的,況且我所有工程都虧本做完了.現在我公司登記好了,逃漏稅部分也補繳了.我的疑問是:1.用沒設立的公司名義簽約,只要在報價單上列出稅金一項,就算沒收取稅金,也算詐欺或詐欺未遂嗎?2.併案之後,檢察官說是一行為數罪,所以是不是我承認公司法的部分就算有罪?連詐欺都成立了?3.如果民事無法達成和解,對刑事有影響嗎?我有可能被關嗎?拜託各位解惑,感激不盡!
母親早逝,父親直到三年前病逝都未再娶。父親共育有二子二女。
父親有請律師留下見證遺囑,遺囑中指定兒女四人均分他留下的一筆土地(含建物),我們兄弟姊妹也已遵從遺囑完成繼承登記。而父親生前已將此房屋出租,在我們繼承後因不急著賣,就繼續租給原來的房客,並以大姊為代表,在合約到期後與房客重新締約,匯款至她的帳戶,她再每月把錢分給我們。
本也相安無事,但約半年前,二哥三哥突然召集我們兄弟姊妹四人,說從伯父那邊拿到另一份新的遺囑(日期較前述遺囑更接近父親的死亡日期),此遺囑是父親親筆書寫蓋印,並沒有見證人蓋章(伯父證實是父親親自囑託,且大姊和我認得父親筆跡與印章,應非偽造)。遺囑中沒有提及財產分配,只交代了若父親死後房屋仍繼續出租,房租給兩個兒子均分。
因此二哥三哥主張,大姊和我應將已分得的各1/4房租拿出來還給他們二位,但是大姊和我當然不願將已經收到囊裡的錢再拿出來,所以雙方鬧得有點僵。
小妹請教駐站的律師們,於法律上,究竟是兄長們的要求是否為對?若是兄長們就此事提起訴訟,大姊和我有贏的機會嗎?在此先感謝律師們願意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契約,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之解約方式為何,可能須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給付價金,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能仍需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解約之法定程式,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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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提告前,請確認有證據資料,將來可以向檢察官說明係合理懷疑張三偽造文書,即使將來不幸對方未被起訴,也可佐證自己沒有誣告故意,沒有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以避免誣告風險。
二、偽造文書情況大致分為:
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
未取得授權就去變造真正文書裡面的內容
張三承辦公司業務的過程中須製作一些文書,張三明知不實內容卻故意記載在該文書上等等。
請包涵本所僅能做基本分析,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法律分析精準度則需要詳細資料,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詳細分析與判斷。
若有需要,請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事務所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電話: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大家好有個問題請教: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
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的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煩請專家解答.....
本人有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情形如下:
家中有2間透天厝,分別登記在父母名下。84年母親過世,父親將母親名下的房子由我繼承,並委託A代書辦理。當時父親曾要我帶A代書去阿姨和舅舅家,請他們蓋章。(好像是說做我的財產監管人,假如我要解除定存或賣房子,需經他們同意才行的樣子。因年代久遠也不清楚了!後來我就去當兵了。)
92年父親也因病去世,由弟弟繼承父親房子,由B代書辦理。當時弟弟說父親曾說怕我把房子揮霍掉,要我房子給他質設。(記得當時B代書解釋,就是好像我跟弟弟借了350萬,假如有天我房子要被拍賣,他能先拿350萬後,再還錢給我的避險或保險方式。)
去年清明節掃墓時,曾和弟弟討論過取消質設之事,弟弟也認為時機成熟了,可以各自管理了,同意將取消質設(弟弟已結婚,育1女1子,我未婚。)。
同年5月,我約他一同去請B代書辦理時,他卻反說從沒答應要取消質設一事,還說質設是當初是父親請A代書辦的,父親的遺願他不敢違背啦...等,一些誇張離譜的話。當下我立刻和他發生爭執,並邀他與AB代書對質(因為當時他還在讀書,幾乎都是父親叫我與A代書辦的,所以我很清楚。),他但是他卻不願意配合,說要查我自己去查,還趕我離開他家。
今年清明節掃墓時再遇見他,掃墓完我又提起取消質設的事,沒想到他這次更誇張的說,質設是父親立在遺囑上的,有在法院公證過的。我當場質疑父親有立遺囑,為什麼他知道而我不知到呢?見證人是誰?遺囑的真實性?我要看遺囑內容!他依然說著遺囑在法院,要查自己去查,質設是母親過世後,父親就設定了,他是繼承父親的債權,我無權過問,一堆超級誇張的話。
回家後,我冷靜的思考了一下,突然覺得當初不該全權由他處理父親的後事!太相信他了,如今他這般出爾反爾,還說了那樣過份的話企圖激怒我,要我失控後做了衝動的事,他就更有理由不取消質設了。
因此,我想先由法律路線解決這件事,在此想先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我該如何查詢父親的遺囑呢?
2.質設如果是繼承於父親?我也是父親之子,為何無權繼承、過問呢?可以告他嗎?如果有遺囑的話,我該如何去法院調查呢?
4.我根本沒拿到他半毛錢?因為他大學畢業沒多久,就去當兵,退伍沒3個月,父親就過世了。此時,他在國泰人壽還做不到3個月!他哪來350萬借我?這樣我能申請債權無效,再取消質設質嗎?
5.如果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問題的話,我該如何蒐證呢?
請求各位大大幫忙,本人感激不盡。
您好:
關於查詢公證遺囑一事,按公證法第98條規定:「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謂請求人就是請求製作公證遺囑之人,即立遺囑人)。因此,依上述法律規定,人死亡後公證遺囑就可以請求閱覽。
那麼,要如何閱覽呢?您可以先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詢問有沒有某某人所做成的公證遺囑。由於您請求閱覽之依據是公證法第98條請求人已死亡,所以您必須準備一份往生者全戶的戶籍謄本以證明死亡之事實,順利的話您就可查詢出公證遺囑文號、日期與承辦公證人姓名。接者您就可憑身分證到公證人那邊申請閱覽公證遺囑。
您提到許多「質設」,但是法律對於不動產是沒有任何質設的制度。設定質權是針對動產(例如汽車)及有價證卷(例如股票);法律上針對不動產是用抵押權。倘若您要問的是抵押權,抵押權必須經過登記,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您若要查詢抵押權之有無,可赴各地地政事務所查詢全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謄本中他項權利部部分就會看到有無抵押權或是其他權利於該不動產上。倘若他項權利部沒有登記張三之姓名及債權金額,張三就沒有權利於該不動產上。
您的法律問題複雜,而且有許多不合法律邏輯之處,實有必要來本所詳談以保障權益。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之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之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解析: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A公司並沒有經營銷售骨董的業務,且銷售骨董的業務也非B的工作職掌,實質上B係以個人的犯罪行為而侵害C的財產權,惟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客觀上B的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可以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實務見解認為A公司仍應負連帶責任。本案中,B係於A公司中取得C的財產並交付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且A公司之營業登記包含了藝術品銷售的業務項目,因此社會上一般人於客觀上會認為銷售骨董字畫係A公司之業務之一,且B係為A公司執行相關的職務,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A公司對於B之不法行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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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我6/24在龍米路一段被一台機車從後面撞上,當下報警後,立刻拍下對方的車牌號碼與我的車子撞擊照片後,在等警察過程中,我與對方再移車過程時,對方竟逃逸.事後向警察提供了相關照片後,警察開給我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後來,警察說:對方車牌是登記在高雄,且登記地址無人居住.請問:1.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警察調當時的交通監視器?(警察沒有這樣做)2.警察說:他會再進行第二次查訪,如果沒有人居住,他建議我去民事庭提出告訴,這樣是對的嗎?警察如果都找不到肇事者,那被害者只能去民事庭提出告訴嗎?3.是不是被害人去民事庭提出告訴後,警察就可以銷單?4.請問當時警察只開給我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是否正確?5.,在還沒和解前,我是否可以先進行修車?會不會影響日後的賠償事宜6.如果真的提出告訴,那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要看到一審判決才能進一步分析,且一審時您們如何答辯也是重點,有無為自認也是問題,目前可以先上訴,再於二審另為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採取民事的瑕疵擔保或解除契約,你必須自己找到對造的年籍資料、住所資料等,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先繳交裁判費,然後請求幾千元的損害賠償。如果你沒有對方的年籍資料,法院會要你補正,如果無法補正,很抱歉,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
如上所述,你的案件,什麼資料也沒有,對方可能是繞過香港來出貨給你的,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你根本就拿不到任何賠償。
唯一有點幫助的方式是採取刑事訴訟的手段,如果鞋子是仿冒的,你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告訴及侵害商標罪的告發,警察機關在取得相對人的資料方面是比較容易的,在訴訟程序中,如果可以找到犯罪人,你可以跟對方和解,取回你所支付的金錢。
以上,如有需要其他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或許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家裡親戚在91年時,經由當地里長幫忙在一塊無人地上建上鐵皮屋,經營檳榔攤,當時里長告知這塊地產權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誰的地,就默默的允許我親戚在那蓋鐵皮營業.當時國稅局有來查核,所以檳榔攤是有營業登記証的,91年至95年的期間,電力供應都是在上方的一間廟宇,95年之後廟宇拆除無電可使用,當時也有請電力公司來安裝電表並且一同申請了房屋登記,親戚也是每年按時繳交房屋稅.
但就是1個月前,有自稱建設公司的人來跟我親戚說要請她拆除還地或是看她要不要租或是上法院,可是前幾天又打電話給我親戚說,要告她並且要求100萬的求償,我親戚沒有不願意拆,可是需要時間,而且,這塊地她們也都沒有提出証明說是他們的,這是可以要求他們出示証明嗎?
我親戚已經快70歲了,被那個自稱地主的建設公司嚇到了,很擔心,我們如果目前已經準備拆除了,還會有民事的糾紛嗎?在麻煩解答,謝謝你們.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
縱使是他們的土地
也只能請求你們占用部分的租金而已
應該不會到一百萬
先請對方提出證明為所有權人在說
否則可能只是詐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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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照顧奶奶之部分,父親與叔叔都有責任,故可不必理會叔叔之要求,更不用簽訂甚麼協議書,繼承的問題歸繼承的問題,撫養的問題歸撫養的問題,若叔叔因此拒絕扶養奶奶,可提起訴訟請求叔叔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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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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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讓他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出名之人對外是真正的公司負責人,將來公司有任何民事、刑事的責任,出名之人不能推託說自己不是公司真正負責人而規避責任。
所以在你們約定時,應該要白紙黑字的約定對方如果有任何損害或有刑責,對方應該要如何賠償出名之人。另外,如果對方將來沒有資產,那有約定也不會有什麼用,所以最好是有房地產設定抵押擔保將來發生的債權不至於沒有辦法得到滿足。最後,你要負擔這麼大的風險,將來訴訟的費用、借名期間應該給予的對價、公司活動的監督、將來如有問題要如何辭任及由誰擔任承受你擔任負責人期間的所有債務及責任等,都應該設想完整。
最後,你們的契約可能會因為屬於規避法律的契約,有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還要在契約中約定如果整個契約被認定為無效,應該有一個輔助的契約,對於契約無效進行善後的處理。
以上,建議還是不要隨便借名擔任負責人,因為往往後續有一堆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你可能完全不會想到。
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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