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candice hwang 104-07-09 22:28

 

我新婚兩年多,夫家在前一年拿了一塊土地登記了我的名字,並拿登記我的名字的土地,向銀行借款當公司的周轉金,但地契始終都由婆婆保管著。

 

我想請問:

1.同一塊地,有可能同時向銀行地下錢莊借錢嗎?

2.由於登記者為我的名字,若因老公外遇離婚,而我又無法償還,會轉向娘家討錢嗎(目前我戶口登記在娘家,還沒遷入夫家)?

3.關於土地我該如何處理(因為借款是當公司周轉金,並不是家用或個人用,而地契都由婆婆保管)?

4.丈夫外遇,我該如何保護自已?

 

麻煩好心的律師們可以解答我的難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同一塊土地確實有可能同時向銀行地下錢莊借錢,若向地下錢莊借錢就比較麻煩,在法律上,債務不會跑到您娘家去,至於您先生外遇的部分,您可以蒐集相關事證來向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如果當初你是借款人的話比較麻煩。

二、如果當初只是設抵押而借款人是公司你又不是連帶保證人的話比較簡單些。

因為抵押權是物保,就是以這個物來擔保借款,如果你既不是借款人又不是連帶保證人的話,那頂多是這個房子法拍而已,不會動到你個人的財產

三、重點是你當初有沒有亂簽名。

四、至於離婚部分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三種方式。

五、其實可以考慮調解離婚的方式,把房子的事一起談一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0 16: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您配偶外遇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土地設定抵押之部分,若您無授權,或許可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另關於土地所有權狀,若婆婆不願意歸還,您為實際所有權人,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eresa 104-07-09 14:11

最近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在董事會召開股東會的日期上計算錯誤,少了一天,被政府承辦人員要求"說明",原本秘書要我以誤繕處理,但政府說,如果到時候被提出告訴,這是比偽造文書更重的罪,我很擔心會因此犯罪,請問我該如何"說明",不要以誤繕方式處理,能夠過關? 承辦人員說,公司法未訂期日之計算,因此要依民法規定,必須"掐頭去尾",但是既然公司法未規定,我們能不能以"未規定因此我們並未違反"來處理說明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09 14:42

您好!

是要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計算方式沒錯,既然事情已發生,最好是實話實說,若要配合別人竄改日期,反而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eresa,您好:

民法第119條規定:「法令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民法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規定」,關於期間之計算,公司法並無特別規定,即應適用上開民法總則之規定(可參考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公司法第170條規定,違反股東會召開期限規定,僅科處罰鍰,建議向主管機關據實陳報,勿因小失大,背負刑責。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104-07-08 18:48

各位律師好~
日前收到法院單子要開調解庭,是先生去訴請婚姻無效,開調解庭那天我跟先生都沒去,所以不知道先生訴請的內容為何,92年我們生下小孩後才一同辦理結婚登記證人是我的兩個姐姐,證書是我們寫的她們拿印章給我們蓋,因姐夫交友廣常常有人來家裡吃吃喝喝,朋友知道我們生小孩也告知我們算是一起辦結婚,好幾個朋友就當場敬酒恭喜我們,想請問兩個姐姐當證人印章我們蓋的可以嗎?他父母年紀大住南部腳不方便也都沒來,我們這樣算公開宴客嗎?另外請問我們登記結婚時先生差4個月才滿20歲,未滿20歲是不是一定要法定代理人在場?以我的狀況婚姻無效有可能會成立嗎?謝謝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8 19:10

您好,民國92年之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為儀式婚,故只要公開儀式兩個證人就屬之。

然究竟先生以何理由提告,建議了解一下(通常會有起訴狀)再決定如何答辯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8 2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您配偶之原因,並具狀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比較有問題的,應該是是否符合公開儀式,屆時可能需聲請傳喚當初有在場的人員出庭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錡你好:

原則上法院會將起訴狀連同開庭通知寄給被告,若法院未將起訴狀寄給你,可循開庭通知上之聯絡方式打電話聯絡書記官告知此事,並請書記官補寄起訴狀及所附證物給你,這樣你才有辦法針對對方所起訴之事實進行答辯跟回應。

以上供參。

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Jack 104-07-07 18:34

20年前父母的房子法拍, 其中有多筆土地持份, 其中一筆法院點交遺漏, 目前還登記在我父母名下, 每年還在繳土地稅, 請問我們現在可以請求現在的屋主支付租金或是買回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7 1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土地仍為您父母所有,可請求對方給付使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確實已經拍賣

但只是沒有過戶給對方

那麼你無權請求任何租金或要求買回

因為對方是合法占有該房屋

但是我建議你不要主動去提及這件事

否則他可以打官司請求你返還

當然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

不宜在此說明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林先生 104-07-07 00:38

你好,由於老家最近建商在談賣賣,在提出的契約中有轉移義務與擔保責任違約責任部份,由於爸爸只是土地持分之一,老家又未做第一次登記,只因長久設籍及居住,談的是土地及搬遷補償,在建商條件內有我們必須確保為所有人及未設定地上權或其它權利,以及對於第三人不得主張使用權和租貸關係及優先承購權,需自行排除當中如有訴訟必須擔負所有支出費用,這部份我覺得相當不合理,這部份是否建議我們採用何種方式因應.

另外轉移義務是否可以要求將相關資料一併準備齊全在簽約一起蓋章處理完畢,另外還有要求指定第三人做所有權轉移後的登記名義人是否合理.

違約責任該怎樣定義較是合理,由於目前都是由對方標定,另外增訂有付件及增修效力且標示當與主約詆處以附件為準.這樣方式是否日後會有爭議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應仍可再協商,建議在簽約前應協商到對您們有利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筆金額等問題糾紛, 或是契約擬定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契約撰擬及審閱,誠如上面兩位道長所述,律師能夠協助,收費也都公開透明。

 

 

此外,建議找律師的原因,是因為律師能夠協助你查閱契約條款有無合法、合理或合情外,更能注意如何調整及遵守,甚至事前預防。

 

例如:他項權利設定,這個要查悉或解決,動產專門律師也比代書清楚許多。

 

祝福您。

lin 104-07-06 19:42

  我們家當初要在老家蓋房子,但是奶奶說要登記在她名下,已經在這住了快十年,但歸屬問題常談不攏明明是我們出錢蓋的,奶奶現在卻要我們搬家,房子不在我們名下該怎麼辦?

P.S.之前有先跟爺爺借一筆錢蓋屋,但已還清,地本就在爺爺名下,房屋登記在奶奶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9 2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是我方興建的、也是由我方在使用的話,可以主張借名登記,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將房屋過戶回來,否則可以提告

2、不過因為土地是爺爺的,因此必須取得爺爺的同意才能避免日後發生拆屋還地的問題。

sarry 104-07-06 13:13

母親過世遺留財產,經由法院和解,現就和解內容登記繼承:土地兩筆歸女兒所有.請問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否用協議分割登記直接辦理?或能詳述辦理繼承登記的流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06 13:30

您好!

直接拿法院和解筆錄去辦理登記即可,實際登記可找地政士協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rry 104-07-06 13:3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直接拿法院和解筆錄去辦理登記即可,實際登記可找地政士協助。

... (恕刪)

 沈律師您好:

直接拿和解登記是沒問題.現在想明白有和解書我們姊妹能否自行協議分割登記

沈恆 (沈律師) 104-07-06 14:16

分割登記前隨時都可再協議,只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就行了。

耳東啤酒 104-07-05 19:23

原本已調解的方式要分割土地,但是因為有人一直不肯分割,所以走討了法院,每次開庭、現場勘查都毫無進展,一直到前幾次地政事務所想法院表示,有未登記土地,導致無法“合併作業”,看了圖之後發現,他們所指的未登記土地很有可能是道路,因為它一直從下往上延伸,並不是只存在於當事人土地中,還有一點是,在民國76年時市公所有顧及地方建設需要要將現有道路拓寬,要求當事人簽屬同意書,表示當事人願意已無償提供市公所充為開闢五公尺寬之道路用地,這樣不算是產業道路嗎?如果是產業道路還需要登記嗎?這樣就無法合併分割嗎?如果無法合併分割這樣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呀!當初分管當事人所分到之土地就是因為此道路而分開了,當事人經營此土地已有60年了,難道因為一條道路,當事人辛苦經營60多年的土地就要這樣落入他人嗎?當事人訴求只是現有耕種土地合併分割,當事人並不覬覦他人財產土地,就因為此道路而無法嗎?請各位律師能給我意見,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請法院先向地政函詢查明未登記土地係指為何,若無法合併分割,應另行主張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5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耳東啤酒 104-07-06 07:49

此案已經長達2年了,至今都毫無所獲,分割方案也提出許多,但被告們都有他們想分割之主張,這點我爸爸很清楚,只是現在因為未登記土地的關係,地政發函也表示經實地測畫該未登記土地並非為全部道路使用,但是那條不管怎麼看就是道路阿,為什麼並非為全部道路使用呢?又說兩比土地非相鄰土地所以無法合併作業,可是這土地的分發在60多年前就是如此了阿,不相鄰也一直都是如此阿,目前爸爸所經營的土地早在60多年前分管之後就分得,難道法律條例裡沒有維護這點的嗎?看著爸爸經營大半輩子的土地,一生的心血全投入在此,必須忍受如此大的委屈,卻無法分割,爸爸也只是要求現有土地分割,並不是要別人的土地,我爸爸年邁已高,實在很不忍心看著我爸爸從年輕一直到現在已經80多歲了,飽受他人的欺負,這點我們當孩子的都看在眼裡,現在我們能做的就是幫爸爸爭取他一輩子辛苦的心血,請律師幫幫我們。

AJ 104-07-03 16:36
您好, 因多年前外公去世後, 媽媽與其兄弟姐妹分別繼承了同一棟公寓中的不同樓層. 而小阿姨因為了某些考量, 故將其繼承之房產登記在我名下. 此後外婆即與不事生產的舅舅(長子)同住. 而在五年前, 舅舅敗光了其繼承的所有遺產導致原本居住的房子也被拍賣後, 就要強行住進登記在我媽名下的房子裡(現今外婆仍健在). 我媽因考量外婆年事已大,故仍讓其搬入居住至今. 但外婆現在說因為她覺得我媽不孝順, 所以要求我媽將房子過戶回外婆名下, 且過戶時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必須由我媽支付....想請問 1. 當初小阿姨將房產登記在我名下,是否有可能同樣會被外婆要求討回? 我是否可以直接將房子賣出? 2. 針對外婆聲稱我媽不孝所以要討回房產, 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 是否可以完全不理會外婆的要求? 4. 是否有方法可以要求不事生產的舅舅不得居住在現仍登記於我媽名下的房子內? 萬分感謝

一、法律上,你媽並無義務要把她的房屋過給你的外婆。因為當初並不是贈與,而是繼承

二、家人,可以的話儘量談,外婆年紀大了,儘量不要刺激她。

三、外婆應該是要想辦法幫你舅,但她這樣幫的幫法你舅是站不起來的。

四、扶不起的阿斗之所以扶不起,是因為一直有人在扶他。

五、再說一次,外婆年紀大了,就算這個部分有不同意見,還是要溫和的處理。

六、舅舅的部分,與其趕他不如鼓勵他去工作,但是這件事不建議你去鼓勵,因為一個不事生產的人,如果讓晚輩來鼓勵的話,他會覺得這是羞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AJ 104-07-03 17:0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法律上,你媽並無義務要把她的房屋過給你的外婆。因為當初並不是贈與,而是繼承

< ... (恕刪)

 楊律師, 很感謝您的回答.....您也確實猜中我外婆就是想要幫助我舅舅...因為他現在身上還有一些訴訟官司和金錢糾紛,所以我們很擔心最後還是一樣會被他拿去敗掉...而當初小阿姨會將房產過戶到我的名下, 其實也是擔心有一天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所以我們也很想幫小阿姨保住她該有的資產........只是這個轉登記於我名下的過程中是用買賣的名義, 沒有實際的金流(其實這些是我媽和小阿姨之間在處理的,我只是被告知). 但是程序上該繳的稅金都有繳,  想請問這樣子在法律上會有什麼問題嗎?

藍色無解 104-07-02 21:04

您好,我經營室內設計公司,未設立公司之前與告訴人簽訂裝潢合約,已經依約完成工程,但告訴人告我違反公司法第19條,詐欺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得到判決分別為拘役一個月,不起訴處分和無罪.但是告訴人上訴要求併案,說我報價單上有列稅金,並告訴他我是合法公司還有乙級執照,說我使用詐術陷他錯誤判斷才跟我簽約.檢察官認為我根本沒辦法開發票,還用稅金當議價籌碼,就是詐欺詐欺未遂.我承認違反公司法,但整個洽談過程雙方都沒有提到是否是公司也沒提到執照(他女朋友還做偽證說我有說過,但我沒證據),他是朋友介紹,是信任朋友才跟我簽約的,況且我所有工程都虧本做完了.現在我公司登記好了,逃漏稅部分也補繳了.我的疑問是:1.用沒設立的公司名義簽約,只要在報價單上列出稅金一項,就算沒收取稅金,也算詐欺詐欺未遂嗎?2.併案之後,檢察官說是一行為數罪,所以是不是我承認公司法的部分就算有罪?連詐欺都成立了?3.如果民事無法達成和解,對刑事有影響嗎?我有可能被關嗎?拜託各位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詐欺仍有疑義,且是否屬於同一事實也應可以主張,當然是否和解,則可能會影響日後刑度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2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說的無罪、拘役1個月跟不起訴處分是不同的程序,目前的程序到哪邊了?

2、詐欺的部分,有將稅金的部分列在裡面的原因為何?此部份還是可以主張為罪抗辯,但是要主張沒有詐欺行為還是沒有詐欺故意,必須看到證物才有辦法判斷。

3、您的案子相對來說比較輕,倘若沒有前科,原則上不會入監服刑,不過還是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公司也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3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小陳 104-07-02 10:11

請問一下大律師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即股份)是不是無法變更減失?舉例來說,如果我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原始持股有一千股,我能否中途自行退股五百股、而逕向商業登記登記我的股份減少五百股呢?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數額可否自行減少當初登記的設立股額呢?還是無論如何均無法變更當初設立的設立股額呢?或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變更減少當出的設立股額呢?請大律師不吝說明指教,非常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02 13:39

您好!

可以經股東會決議,用減資的方式辦理。但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不能只減少個別股東的資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imi 104-07-02 02:16

母親早逝,父親直到三年前病逝都未再娶。父親共育有二子二女。

父親有請律師留下見證遺囑遺囑中指定兒女四人均分他留下的一筆土地(含建物),我們兄弟姊妹也已遵從遺囑完成繼承登記。而父親生前已將此房屋出租,在我們繼承後因不急著賣,就繼續租給原來的房客,並以大姊為代表,在合約到期後與房客重新締約,匯款至她的帳戶,她再每月把錢分給我們。

本也相安無事,但約半年前,二哥三哥突然召集我們兄弟姊妹四人,說從伯父那邊拿到另一份新的遺囑(日期較前述遺囑更接近父親的死亡日期),此遺囑是父親親筆書寫蓋印,並沒有見證人蓋章(伯父證實是父親親自囑託,且大姊和我認得父親筆跡與印章,應非偽造)。遺囑中沒有提及財產分配,只交代了若父親死後房屋仍繼續出租房租給兩個兒子均分。

因此二哥三哥主張,大姊和我應將已分得的各1/4房租拿出來還給他們二位,但是大姊和我當然不願將已經收到囊裡的錢再拿出來,所以雙方鬧得有點僵。

小妹請教駐站的律師們,於法律上,究竟是兄長們的要求是否為對?若是兄長們就此事提起訴訟,大姊和我有贏的機會嗎?在此先感謝律師們願意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民法規定遺囑前後抵觸時,效力以後遺囑為主,不過您父親後面所為之

   自書遺囑必須要符合一定要件才有效,並非筆跡是您父親所寫就一定有效,這

    部分可能您要持該份遺囑委請律師細看之下才可判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Mimi 104-07-03 03:01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現若假設該自書遺囑符合一切要件,那麼大姊和我就必須歸還房租給二位兄長嗎?

還是因為土地建物已經分配完成,租金收入已屬各持分人之權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建物已辦理分別登記,您可以共有人之地位主張享有租金之使用收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luan635 104-06-30 21:41

我有土地一筆賣給他人,總價金500萬,其中定金60萬在簽定契約時給我,剩下價金規定在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稅單開出同時付款340萬,土地登記完畢取得地政登記所有權狀同時辦理貸款付清尾款100萬.現在對方取得土地權狀及辦理貸款後,對方不給我100萬,土地我不想賣了,在契約書中有約定,甲方(對方)不依約交付殘餘價金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不能如期交付價金時,得由乙方解除契約,請問我可以不可以直接解除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30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契約,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之解約方式為何,可能須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給付價金,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能仍需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解約之法定程式,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30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契約,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之解約方式為何,可能須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給付價金,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能仍需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解約之法定程式,仍需視您與對方契約約定。

法律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必須到達對方,因此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您要解除契約,但存證信函之寫法很重要,常常會遇到一些當事人存證信函寫得不好,反而事後法律點對自己不利,將來進行訴訟時有敗訴之風險,歡迎致電洽談存證信函之相關事宜

learningtheworld 104-06-30 13:49

律師大大您好
叔叔有一股份有限公司, 於公司成立時為符合董監人數規定找朋友當無給職顧問並掛名小股東, 該股東實際無出資由叔叔代理出資, 公司成立申請文件依規定由股東親自簽名. 每年如有股利並依規定申報綜所稅扣繳憑單.

但該股東因個人財務問題遭申請扣押股權, 聽說法院會寄一禁止其股權移轉通知書給公司, 也會附上一張聲明異議狀供公司提出異議, 請問:

1) 如何回覆該聲明異議狀, 如果回覆異議, 是否我叔叔還需自行舉證該股東無出資事實, 以保障權益?
2) 未免後續麻煩, 如何正本清源幫股權登記移回?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30 14: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到法院通知之後,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即可,倘若債權人認為我方說謊,就會向我方提起提告,確認股權存在訴訟

2、可以將股權都買回,或是由其他親友借名登記

3、可以建議您的叔叔委請律師擔任公司的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文城 104-06-30 12:51

我爺爺往生後留下間透天厝 名下登記給我爸與叔叔  但我爸喜歡跟我們住
所以搬出來 跟小孩子住  而叔叔全家則住在那透天厝
我爸覺得他有遺產跟沒遺產差不多 因為他也住不到  所以就提議全部賣給我叔叔  但我叔叔不願意買下我爸的持份  也不願意把他的持份賣給我爸
請問這是不是無解?
那是一間5層樓的房子 只有一個大門出入  樓與樓之間只有樓梯相連
請問如果我叔叔就是無意願買賣  又全家佔地為王  我爸回去還要拜託他們
清一個房間給他睡   我爸如果去法院提告有用麻?  他可以主張自己什麼權利? 

文城 104-06-30 02:39

之前在金發財公司上班 發現老闆張三有偽造文書的行為
我私下查這家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的登記 法定代理人卻登記李四
我想告的是犯罪行為人張三 他是這家公司真正的老闆
可是我怕告錯變誣告
請問我如果要告偽造文書 可以告真正的老闆張三麻?
因為他在經濟部登記的是 法定代理人李四 可能是人頭......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30 09:46

您想告張三,就要先確認張三具體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架構較為完整的過程,方建議提告

柯俊吉 (kowinlaw) 104-06-30 12:25

你好:

一、提告前,請確認有證據資料,將來可以向檢察官說明係合理懷疑張三偽造文書,即使將來不幸對方未被起訴,也可佐證自己沒有誣告故意,沒有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以避免誣告風險。

二、偽造文書情況大致分為:

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

未取得授權就去變造真正文書裡面的內容

張三承辦公司業務的過程中須製作一些文書,張三明知不實內容卻故意記載在該文書上等等。

請包涵本所僅能做基本分析,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法律分析精準度則需要詳細資料,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詳細分析與判斷。

若有需要,請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事務所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電話: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104-06-29 21:45

你好,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如果未婚生子小孩戶口並"沒有登記父親的名字",媽媽單親自己養,而現在父親的媽媽去世了(也就是小孩的阿嬤去世),有債務,這樣的情況,小孩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戶口並沒有報父親的名字,也沒有結婚離婚小孩繼承債務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9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小孩目前尚未經生父認領,非生父之婚生子女,即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未認領,則尚無繼承之問題,即便其得繼承,也要等其父輩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放棄,才會輪到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9 22:19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30 12:15

同上諸位大律師所述,另注意如生父有扶養小孩的事實則可視為認領,此時仍為婚生子女,當然也是繼承人。

Edward 104-06-29 17:44

父親有欠款一家銀行,好像金額不大才幾萬塊(6萬塊以下),一直無法還款,因為欠太多家銀行了。

但父親土地申請謄本卻發現已經被一家欠最少的銀行登記查封,該土地市價至少有 60~80 萬,請問各位律師,父親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聲明異狀書,主張超額查封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9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現行實務就超額查封的部分非常寬鬆,至多只有等到拍賣的時候才有超額拍賣的問題。理由是,查封的時候不知道日後執行時會有多少債權人跳出來參與分配

2、建議可以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並且撤銷執行,否則日後還必須負擔利息及相關的執行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oho 104-06-28 00:46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勝訴判決之內容,通常法院審理的範圍僅會以提告之範圍為限,所以該勝訴判決是可以作為現在訴訟有利之主張,仍要看該判決之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oho 104-06-28 00:20

大家好有個問題請教: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
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煩請專家解答.....

訴訟有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一訴訟如果已經起訴且法院受理後,原告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法院會直接駁回後訴。因此,國有財產局應該是對於法院判決你們的勝訴的判決提起上訴,而不是另外提起訴訟

另外,你們如果證明有經常去耕種,且有四鄰可以證明你們自200年前就在該土地耕種,應該是可以證明你們有所有的意思。不過比較麻煩的可能是,該土地是不是沒有登記所有權土地,如果沒有登記所有權,你們才能主張時效取得。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sarry 104-06-26 09:41

請問:母親立有遺囑:A土地歸4女所有,B土地房子歸一子所有

立有遺囑土地可否用協議分割登記?

若可,分割協議書上須兒子簽名蓋章嗎?

無果遺囑是有效成立的,遺囑行人分配遺產必須要依照遺囑內容,當然分配完後要再另外互相移轉自己的遺產部分所有權是可以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先針對遺囑分配部分去辦理登記,登記後,該土地為四位女兒所有,其後該土地分割,也是由四位女兒自行處理即可,無庸兒子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pp 104-06-26 07:36

本人有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情形如下:

家中有2間透天厝,分別登記在父母名下。84年母親過世,父親將母親名下的房子由我繼承,並委託A代書辦理。當時父親曾要我帶A代書去阿姨和舅舅家,請他們蓋章。(好像是說做我的財產監管人,假如我要解除定存或賣房子,需經他們同意才行的樣子。因年代久遠也不清楚了!後來我就去當兵了。)

92年父親也因病去世,由弟弟繼承父親房子,由B代書辦理。當時弟弟說父親曾說怕我把房子揮霍掉,要我房子給他質設。(記得當時B代書解釋,就是好像我跟弟弟借了350萬,假如有天我房子要被拍賣,他能先拿350萬後,再還錢給我的避險或保險方式。)

去年清明節掃墓時,曾和弟弟討論過取消質設之事,弟弟也認為時機成熟了,可以各自管理了,同意將取消質設(弟弟已結婚,育1女1子,我未婚。)。
同年5月,我約他一同去請B代書辦理時,他卻反說從沒答應要取消質設一事,還說質設是當初是父親請A代書辦的,父親的遺願他不敢違背啦...等,一些誇張離譜的話。當下我立刻和他發生爭執,並邀他與AB代書對質(因為當時他還在讀書,幾乎都是父親叫我與A代書辦的,所以我很清楚。),他但是他卻不願意配合,說要查我自己去查,還趕我離開他家。

今年清明節掃墓時再遇見他,掃墓完我又提起取消質設的事,沒想到他這次更誇張的說,質設是父親立在遺囑上的,有在法院公證過的。我當場質疑父親有立遺囑,為什麼他知道而我不知到呢?見證人是誰?遺囑的真實性?我要看遺囑內容!他依然說著遺囑在法院,要查自己去查,質設是母親過世後,父親就設定了,他是繼承父親的債權,我無權過問,一堆超級誇張的話。

回家後,我冷靜的思考了一下,突然覺得當初不該全權由他處理父親的後事!太相信他了,如今他這般出爾反爾,還說了那樣過份的話企圖激怒我,要我失控後做了衝動的事,他就更有理由不取消質設了。

因此,我想先由法律路線解決這件事,在此想先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我該如何查詢父親的遺囑呢?

2.質設如果是繼承於父親?我也是父親之子,為何無權繼承、過問呢?可以告他嗎?如果有遺囑的話,我該如何去法院調查呢?

4.我根本沒拿到他半毛錢?因為他大學畢業沒多久,就去當兵,退伍沒3個月,父親就過世了。此時,他在國泰人壽還做不到3個月!他哪來350萬借我?這樣我能申請債權無效,再取消質設質嗎?

5.如果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問題的話,我該如何蒐證呢?

請求各位大大幫忙,本人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4-06-26 08:49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法院提起塗銷擔保設定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6-26 11:37

您好:

關於查詢公證遺囑一事,按公證法第98條規定:「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死亡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謂請求人就是請求製作公證遺囑之人,即立遺囑人)。因此,依上述法律規定,人死亡公證遺囑就可以請求閱覽。 

那麼,要如何閱覽呢?您可以先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詢問有沒有某某人所做成的公證遺囑。由於您請求閱覽之依據是公證法第98條請求人已死亡,所以您必須準備一份往生者全戶的戶籍謄本以證明死亡之事實,順利的話您就可查詢出公證遺囑文號、日期與承辦公證人姓名。接者您就可憑身分證到公證人那邊申請閱覽公證遺囑。 

您提到許多「質設」,但是法律對於動產是沒有任何質設的制度。設定質權是針對動產(例如汽車)及有價證卷(例如股票);法律上針對動產是用抵押權。倘若您要問的是抵押權抵押權必須經過登記,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您若要查詢抵押權之有無,可赴各地地政事務所查詢全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謄本中他項權利部部分就會看到有無抵押權或是其他權利於該動產上。倘若他項權利部沒有登記張三之姓名及債權金額,張三就沒有權利於該動產上。 

您的法律問題複雜,而且有許多不合法律邏輯之處,實有必要來本所詳談以保障權益。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ppp 104-06-29 20:0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 ... (恕刪)

感謝沈律師您的答覆,小弟也是認為對方所說全是子虛烏有的謊言,不過認為還是先查詢遺囑一事,再做是否塗銷之決定。只是小弟位處台中,不再沈律師的服務範圍,望沈律師見諒。在此再次向沈律師致謝,並恭祝沈律師心想事成.事事如意,謝謝。

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解析: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A公司並沒有經營銷售骨董的業務,且銷售骨董的業務也非B的工作職掌,實質上B係以個人的犯罪行為而侵害C的財產權,惟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客觀上B的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可以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實務見解認為A公司仍應負連帶責任。本案中,B係於A公司中取得C的財產並交付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且A公司之營業登記包含了藝術品銷售的業務項目,因此社會上一般人於客觀上會認為銷售骨董字畫係A公司之業務之一,且B係為A公司執行相關的職務,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A公司對於B之不法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104-06-25 17:40

我6/24在龍米路一段被一台機車從後面撞上,當下報警後,立刻拍下對方的車牌號碼與我的車子撞擊照片後,在等警察過程中,我與對方再移車過程時,對方竟逃逸.事後向警察提供了相關照片後,警察開給我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後來,警察說:對方車牌是登記在高雄,且登記地址無人居住.請問:1.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警察調當時的交通監視器?(警察沒有這樣做)2.警察說:他會再進行第二次查訪,如果沒有人居住,他建議我去民事庭提出告訴,這樣是對的嗎?警察如果都找不到肇事者,那被害者只能去民事庭提出告訴嗎?3.是不是被害人去民事庭提出告訴後,警察就可以銷單?4.請問當時警察只開給我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是否正確?5.,在還沒和解前,我是否可以先進行修車?會不會影響日後的賠償事宜6.如果真的提出告訴,那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謝謝

一、是否有受傷的處理方法不同。

二、如果有受傷的話。

[一]六個月內可告他過失傷害

[二]對方會有肇事逃逸刑事責任

[三]車損及人傷部分,民事請求權時效第一次是二年,請於二年內處理。之後因中斷而重算的時效每次是五年。

三、如果你們這邊沒有受傷的話。

[一]沒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二]刑事部分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三]行政部分還是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四]車損部分民事請求權時效第一次是二次[其餘詳前,茲不贅]。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5 23:51

您好,若您沒受傷,對方就不會有肇事逃逸之問題唷。

104-06-29 08:26

 在還沒和解前,我是否可以先進行修車?會不會影響日後的賠償事宜

104-06-29 10:4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是否有受傷的處理方法不同。

二、如果有受傷的話。

[一]六 ... (恕刪)

 你好:我要準備什麼才能到民事法庭告他呢??

小瑄 104-06-25 14:44

與男友育有一女,未結婚登記

目前男友因吸毒服刑中,

當初是共同監護

現在在爭獨自監護權

小孩目前與女方家人同住由女方獨自扶養

男方家人負擔健保及保費用

請問該如果爭得獨自監護及扶養權呢,

謝謝

1.如果爭取監護權的話, 對方已在服刑, 提出監護權變更對您較有利

2.若監護權在你這邊, 可向對方申請支付扶養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應遞狀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5 23:52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阿家 104-06-24 15:10

公司行號 可以用公司法

剛打去市立工商登記詢問 他說合夥人企業社不需要 清算

也不能用 公司法 (公司法要經濟部登記才適用)

企業社要用商業登記法   但商業登記法 大致上只說明登記 等等的

我想請問 合夥企業社申請歇業 真的不需要 清算人嗎?

企業社 是用於哪種法規?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15:45

您好!

合夥解散後,由合夥人全體擔任清算人或由過半數合夥人選任清算人,可參閱民法合夥的規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4 21:07

如果是獨資之企業社,就是以個人為主體。

若是合資之企業社,就是屬於合夥囉。

None 104-06-24 11:39

借公司的書回家為客戶設計資料和課程, 之後又馬上還回去了, 能算業務侵占嗎?  書本來就可以借, 只是我犯懶沒登記, 但是同事和監視器都有看到我還。

業務侵占罪和偷竊罪有何不同?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業務侵占罪必須是該本書原先是在您合法持有中,您再佔為己有才有可能構成,由於您未經登記就將該本書拿走,該本書並非在在您合法持有中,如此可能會較符合竊盜之犯罪型態,不過如果您有迅速歸還的話,應該可以主張主觀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4 21:10

可以主張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唷!

joe 104-06-23 10:15

你好

我朋友的戶籍是登記在母親的戶口,但是父親欄為被繼承人,父親於6/13日過世,父親再婚的妻子在今天提出父親託夢給她要去驗DNA,這樣是否對繼承權構成。(父親其他子女沒有否定我)

應該這樣講吧

繼承人為→甲

妻子為再婚女子,沒有子女→乙

親生子女→丙丁

不是親生子女但父親欄是甲→戊

丙丁戊為同母所生

親問戊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承死亡已經超過10天,乙想提出戊不能繼承,可否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1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繼承人沒有否認您,則可以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協議。

2、倘若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及遺產分割訴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arol 104-06-22 10:06

剛剛收到一審判決敗訴,還不知道實際原因,但覺得真的很冤

當初家父因為同情所以用將房屋買賣一半金額改用貸款

並將貸款繳付人給了他的姐姐繳納,當作抵用租金

但如今他姐姐拒絕承認那是租金,還反過來用借明登記咬定房子是他的

長年以來稅金都是我們繳納、房屋也是我們的名字

三十年來他從未說過借明登記或甚至催討,如今家父已過世十年,若不是我們聲討,情況依然是他們住,稅金我們繳

他甚至還當庭謊稱都是他們繳納,在拿給我們抵稅,問題是地價稅房屋稅根本不能抵繳,我們也具狀聲明看繳納地點就知道是我們住家附近

但一審仍然被判決敗訴,我覺得好無助...

一、借名登記案件,主張借名登記者勝訴的前例比較少。

二、建議你查一些借名登記案件而法官判決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的前例來參考。

三、這類案件如果是你這邊敗訴的話應該是證據的問題敗訴的。

四、請先在上訴期間二十天內先行上訴,上訴期間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五、上訴之後,找個律師協助你吧。律師費用的計算方式很多,審級委任是一個方式,簽法律顧問也是一個方式,單次諮詢是一個方式,計時諮詢也是個方式。也有人代撰書狀的,選擇方式本來就很彈性。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既然一審敗訴,二審就必須重新審視訴訟的策略和方向,針對當初並無借名登記的合意作有效答辯,其實實務上認定有借名登記是嚴格的,既然房屋稅金等都是你們定期繳納,理應不會被認定有借名登記契約,當然因為沒看到案件的相關資料和判決書,無法判斷一審究竟如何認定,不過二審法官未必會跟一審法官持相同心證,要注意上訴期限,即使先聲明上訴,也要注意補陳理由的期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名登記要證明兩點,第一:對方出的價金、第二:對方在使用收益(繳稅不代表是我方在使用),否則法院應該不會准許,反之,則就可以認定存在借名意思存在。

2、建議應該備妥判決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上訴。

 

1.沒看到判決, 無法確認敗訴原因
2.如楊大律師所言,  主張借名登記者勝訴的前例少
3.請在20天內提出上訴, 避免既成之事實
4.想跟您確認您一審是否有委任律師, 如有應盡速與之詢問後續決策, 如無建議循正式管道諮詢律師
5.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要看到一審判決才能進一步分析,且一審時您們如何答辯也是重點,有無為自認也是問題,目前可以先上訴,再於二審另為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2 16:18

您好:

1.建議您一定要先在收到判決後起20天內先行合法上訴,不然一旦判決確定,之後就難以救濟了。

2.聽您初步所述,二審應有逆轉勝的空間,但詳細訴訟答辯方向及策略還是要看到判決書內容後,才能確定。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律師協助您打二審官司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無助的人 104-06-21 09:29

您好:

請問登記事項(重測後地籍圖謄本)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重測調查表)不符,可依土地法第69條第一項還是第二項要求地政更正錯誤?

雅雅 104-06-21 08:36

您好,我離過一次婚,育有一子,遇到第二個丈夫,也共同有了一個小孩,本身先生也有一個女兒,當初也只是因為有了小孩登記,印章還不是我蓋的,當初要登記前也講好他要讓我住在娘家,為了前夫的小孩身心發展需要陪伴,如今他要求要做生意,我還幫他借了筆錢週轉,還幫他貸了一台全新貨車,夫妻吵架難免,但他長期飲酒,喜歡用羞辱和激怒的字眼,我也必須承受金錢壓力,導致我原本已好的憂鬱症又必須繼續服藥,現在要談離婚,他把一切債務要丟給我,自己要去找工作小孩是我的寶貝,這些債務加上要養小孩,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可以幫幫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1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外,貸款借款既然是你的名義,則必須由您來嘗還,至多僅是內部向您的配偶求償的權利。

2、倘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則僅能透過訴訟離婚,屆時再一併請求清償借款

一、負債的部分,不要因為負債就壓力力,因為壓力是自己給自己的。債權人只能針對國稅局查得到的來強制執行,如果你的工作是小生意沒有報稅的對方是查不到的。

二、離婚部分可以協議離婚調解離婚或是裁判離婚

三、在協議或調解之前,可以先就近找個律師分析計算一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加強搜證後再決定怎麼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雅雅 104-06-22 07:23

您好~如果判離婚,我能贏嗎?

還是我該就此放手~

我承受不住他的語言傷害

好累,一直作惡夢

1.離婚債務需分開處理
2.看您是要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裁判離婚需提出不利對方的證據)
3.您債務部份沒有寫的很詳細, 可能要請您在細數之
4. 律師倫理要求律師不能保證勝算, 如果有羞辱和激怒的字眼的錄音證據, 可以請律師正式諮詢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好好的把問題做個解決

蘋蘋 104-06-20 16:26

請問一下我17歲11月滿18懷孕(5個月)要結婚但是媽媽不同意 爸爸沒意見媽媽強力反對還罵我小孩是雜種 但是爸爸跟媽媽已經離婚了 如果要辦登記結婚可以讓爸爸簽嗎?男生已經24歲了有要負責 他們家裡也要負責 原本計劃好說小孩出生讓男生辦認領 但是媽媽一直怒罵我我跟我小孩真的是受不了了 這些事社會局的都知道 我也是社會局的保護性個案 請問一下如果要辦登記結婚能讓爸爸簽同意書就好嗎?謝謝。

 

一、先恭喜你有自己小孩了。

二、母親短期間內不能接受的話儘可能不要去跟她討論這件事。

三、等小孩出生,稍大一些的時候再去跟母親談吧。

四、關於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效果,民法第990條有規定,是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也就是說並不是無效。而且該條還有但書,其中有一個是規定,已懷胎勢,不得請求撤銷。所以就算你媽不同意你還是可以結婚

五、建議你先安全的把小孩生出來。

恭喜你們!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雖依照民法第981 條規定未滿20歲的未成年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的同意,否則結婚的效力未定,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撤銷。但因為您係因為懷孕的關係,即使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而結婚,只要有懷孕事實,法定代理人不得請求撤銷。因此您不需要母親同意即可辦理結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Galing 104-06-19 15:44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三、在臉書上經營粉絲頁面販賣東西是否需要任何商業登記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採取民事的瑕疵擔保或解除契約,你必須自己找到對造的年籍資料、住所資料等,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先繳交裁判費,然後請求幾千元的損害賠償。如果你沒有對方的年籍資料,法院會要你補正,如果無法補正,很抱歉,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

如上所述,你的案件,什麼資料也沒有,對方可能是繞過香港來出貨給你的,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你根本就拿不到任何賠償

唯一有點幫助的方式是採取刑事訴訟的手段,如果鞋子是仿冒的,你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告訴及侵害商標罪的告發,警察機關在取得相對人的資料方面是比較容易的,在訴訟程序中,如果可以找到犯罪人,你可以跟對方和解,取回你所支付的金錢

以上,如有需要其他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Galing 104-06-19 14:5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三、在臉書上經營粉絲頁面販賣東西是否需要任何商業登記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或許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9 15:39

您好,若相當之證據認為係假貨,可以以對方違反商標法向地檢署提出告發。

Galing 104-06-19 15:42

謝謝顏律師回覆,原來是商標法的問題呀,那我再去商標專利那個區塊再發一次好了,非常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網購的部分於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並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2、可以發函向該品牌公司舉發,倘若查證屬實,已經涉嫌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罪,可以依法提告

3、包含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商品照片等都可以當作證據

fen 104-06-18 08:23

拋棄繼承與再轉繼承問題

1.被繼承人 A 於101年死亡

配偶 B已死亡

小孩 C.D.E.F4人

C於104年死亡,未婚無配偶及子女.

E於101年拋棄對A 之繼承

2.請問現在要辦理對A動產繼承登記時,E可否主張其為C之再轉繼承人而參與分割協議繼承?

3.或E在本件應視為拋棄繼承,而不能主張為C之再轉繼承人而參與分割協議繼承?

敬請惠予解答,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8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可以,因為C死亡時,E既然可以就C本身的遺產繼承,則對於C所繼承而來的遺產,理應就有繼承人,債務亦同。

2、且E當初拋棄繼承的時候,對於C的繼承權尚未出現,故而無從拋棄。

 

沈恆 (沈律師) 104-06-18 12:41

您好!

E是拋棄對A的繼承權,並沒有拋棄對C的繼承權;E應繼承C所有的遺產債務,這包括C應繼承尚未分配的A的遺產,以及A的債務,因此分配時仍應得E同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vanilla 104-06-17 12:14

家裡親戚在91年時,經由當地里長幫忙在一塊無人地上建上鐵皮屋,經營檳榔攤,當時里長告知這塊地產權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誰的地,就默默的允許我親戚在那蓋鐵皮營業.當時國稅局有來查核,所以檳榔攤是有營業登記証的,91年至95年的期間,電力供應都是在上方的一間廟宇,95年之後廟宇拆除無電可使用,當時也有請電力公司來安裝電表並且一同申請了房屋登記,親戚也是每年按時繳交房屋稅.

但就是1個月前,有自稱建設公司的人來跟我親戚說要請她拆除還地或是看她要不要租或是上法院,可是前幾天又打電話給我親戚說,要告她並且要求100萬的求償,我親戚沒有不願意拆,可是需要時間,而且,這塊地她們也都沒有提出証明說是他們的,這是可以要求他們出示証明嗎?

我親戚已經快70歲了,被那個自稱地主的建設公司嚇到了,很擔心,我們如果目前已經準備拆除了,還會有民事糾紛嗎?在麻煩解答,謝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7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明知道是別人的地,還建築使用,確實可能涉嫌竊佔罪。

2、不過倘若要和解的話,應該要請對方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證明,否則容易遭到欺騙。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7 16:49

您好:

1.建議您親戚應先向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或請建設公司提出權狀,以確認目前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究竟是誰。

2.倘建設公司為所有權人的話,即便您親戚嗣後已經拆除,對方亦可請求返還5年內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金額,故未來還是可能會有民事糾紛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

縱使是他們的土地

也只能請求你們占用部分的租金而已

應該不會到一百萬

先請對方提出證明為所有權人在說

否則可能只是詐騙而已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鄭少 104-06-16 17:20

律師你好

二十多前爺爺有登記一塊土地給我父親跟我叔叔,如今我父親要分割一人一半賣一賣買房子(爺爺過世20多年)。

不過現在奶奶臥病在床都要人照顧(有申請外勞),叔叔說他要照顧奶奶以後奶奶事情都歸他管

奶奶的錢,房子,都歸他管,跟我父親都沒關連連照顧奶奶也不用,(假如我父親要跟他打契約說以後奶奶歸她照顧,奶奶死掉後看醫生剩下的戶頭的錢(目前還有3百多萬),房子都歸叔叔管,跟我父親都沒關西當然也不繼承奶奶的所有財產)

不知道這樣我們會不會被叔叔反咬一口 (假如以後奶奶戶頭沒錢哩跟我們拿錢不然就告我們說父親沒照護父母親職責把我們分隔後土地收回去或賣掉的錢要拿一部分出來)還是奶奶還在世要收回去土地

這樣不知道在法律上會不會被沒收財產(父親被說不孝子沒盡到照顧父母親職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6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協議書,在法律上並沒有拘束力,且確實可能遭到對方用作我方惡意不照料祖母的證據,屆時可能影響繼承權外,甚至於可能會有遺棄問題。

2、建議的處理方式為,仍然要扶養奶奶,致於扶養的方式可以自行選擇,倘若發生繼承事件,屆時在拋棄繼承即可。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6-16 17:39

您好,

土地既然已經登記在您父親與您叔叔名下,且是由您爺爺過戶予您父親與您叔叔的,自然屬您父親跟您叔叔所有。

另外,民法上也沒有沒收土地這件事情。

又如果當初是以贈與名義過戶土地,而您爺爺既然已經過世20年,也沒有撤銷贈與的問題(如以買賣名義過戶土地,更無撤銷贈與之問題)。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事宜,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7 0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照顧奶奶之部分,父親與叔叔都有責任,故可不必理會叔叔之要求,更不用簽訂甚麼協議書,繼承的問題歸繼承的問題,撫養的問題歸撫養的問題,若叔叔因此拒絕扶養奶奶,可提起訴訟請求叔叔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e 104-06-16 15:26

友人因某些因素無法成為公司負責人,想借用他人名字登記為之,請問該借名登記契約書內容有

哪些是必要填入的事項?(因為網路上查到的範例都是屬動產的…)

感謝回答。

 

借名讓他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出名之人對外是真正的公司負責人,將來公司有任何民事刑事責任,出名之人不能推託說自己不是公司真正負責人而規避責任

所以在你們約定時,應該要白紙黑字的約定對方如果有任何損害或有刑責,對方應該要如何賠償出名之人。另外,如果對方將來沒有資產,那有約定也不會有什麼用,所以最好是有房地產設定抵押擔保將來發生的債權不至於沒有辦法得到滿足。最後,你要負擔這麼大的風險,將來訴訟費用、借名期間應該給予的對價、公司活動的監督、將來如有問題要如何辭任及由誰擔任承受你擔任負責人期間的所有債務責任等,都應該設想完整。

最後,你們的契約可能會因為屬於規避法律契約,有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還要在契約中約定如果整個契約被認定為無效,應該有一個輔助的契約,對於契約無效進行善後的處理。

以上,建議還是不要隨便借名擔任負責人,因為往往後續有一堆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你可能完全不會想到。

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