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由外面一個鐵門進入後
接著是公用的車道(約兩台車寬)
再由自家的鐵門進入一樓停車
當初建商的規劃是每戶兩個車位的面寬
社區內另有三個建商規劃的來賓車位
而其中一個住戶的第二輛車,自一開始就一直占用其中一個來賓車位
第一次住戶會議,有住戶反應
該住戶表示其一樓停第一台車,再加上機車與其他雜物
無法停下第兩台車
全部住戶投票表示不得占用,也不願意租
但管委會主委與該住戶是好朋友
不斷表示來賓車位空著也是空著
為什麼不讓住戶使用
結果該住戶仍然這樣子使用了兩年 其他住戶因不願交惡,而忍氣吞聲 結果前陣子又多了另一台車固定占用公共車位
造成其他戶能使用的公共車位只剩一個
每到假日或是平日晚上來賓多的時候
甚至有住戶直接停在自家鐵門前面
造成其他住戶行車的不便
後來占用車位的住戶與管委會主委交惡, 主委也多次請他不要占用車位, 但住戶說他有擁有持分地,有使用權,為什麼不能停? 但問題這是來賓車位,本來就應該屬於公共的,而非私人的, 請問專業律師,對於這種住戶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讓他不要占用公共車位? 或者有任何的罰則嗎? 謝謝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于2013/11月經由網路通訊軟體委託OOO(以下簡稱賣方)製作模型玩具作品一件,
雙方協議製作細節與交件時間2014/3月後本人已于當月月底將訂金匯款給賣方。(我有複製網路銀行匯款成功電子檔和所有對話訊息)
2014/1/2月因想了解目前製作進度嘗試聯絡賣方則無回應。(對方只留有手機,通訊軟體帳號,Email)
2014/1/3賣方仍然無回應。
2014/1/4我使用通訊軟體與Email告知對方如果始終不出面將會採取法律途徑尋求解決。
2014/1/5賣方使用通訊軟體表示會如期交件,如超過時間,我不能等也得等,且態度極差,說我打擾他,甚至威脅我一直煩他他將不保證作品的完成度,還理直氣壯地說自己的做事風格就是這樣,甚至有可能會直接將半成品交給我。
以下是我的問題:
1.請問我們這樣的協議如對方不在約定時間交件或是根本不交件的情況下,我能採取什麼方式保護自己?訂金有可能追得回來嗎?
2.倘若于交件時間賣方交給我的東西真如他威脅所說,完成度跟當初約定的不同,或者是半成品,我有沒有權利解除委託?如因上述理由我基於自保原因執意不將尾款給他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3.我告知賣方如不出面會採取法律途徑尋求解決有沒有可能被對方反告恐嚇或其他罪名?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律師回答,謝謝。


我15年前買了房子
一買~~就借給我弟弟住
15年之間沒收過他任何房租
也沒打過任何租賃契約
現在我需要房子
請他搬~~他不肯搬
還臉書跟我朋友傳訊息說
未交屋前私自進入~在刑法上屬於私闖民宅~~在民法上房屋租賃~未打契約~形同永久居住
台灣真有這樣的法令嗎
我該怎麼辦才可以請他搬走
~~~~~~~~~~~~~~~~~~~~~~~~~~~~~
已經周旋了兩個星期了
他說他搬清了~~就是鑰匙不交給我
說甚麼他不欠我~~要算清十幾年的房租給我~~然後要我清點後~~要我畫押簽字後~~代表他沒欠我~~然後才願意給我鑰匙
我可以請開鎖的會同大樓管理處的管理委員自行開鎖進入嗎
這樣我會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我說他侵占~~他說要告我毀謗~~因為他要付房租給我~~所以不算侵占
還說我若自行開鎖進去~~要讓我死的很難看~~請問我這樣會觸犯哪一條法令嗎
跟他約時間~~都說沒空~~所以我覺得好煩~~才想自行開鎖進去
因為是弟弟~~不想太難看~~能不用法院就想說不用~~才想說他說搬清了~~那我就自己
請開鎖的進去~~然後把鎖換了~~但又怕他耍爛脾氣~~然後又鬧又破壞房子的
然後他又恐嚇我~~說要讓我死的很難看~~所以我才想說~~先問一下~~我自行開鎖進入
這樣是否有觸犯法令~~~再來做選擇~~看是不是要走法院~~






本人求助文章 轉PO自奇摩知識+ 感謝幫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4010400483
我很急請懂法律的大師幫幫忙!謝謝感激不盡!
警察的說法是這樣的:據他說我1個月前 在聊天室上使用
”找女生單純1起住供基本食宿”暱稱 因此要我到案說明
可是實際情況是這樣的:前1天晚上我的確在玩聊天室
而我當時確實有約了1位女生第2天(即當事天)一早見面
(當時我開了好多個聊天室 也忘了在哪個站約的)
由於我後來玩遊戲搞得很晚 我只睡1下下就去接網友了
(我們約在我家附近見面 因為住逢甲碰面點很好找
也因為這樣我是徒步去接網友回來 沒有騎車開車)
等接回來以後 我因為很累就躺著休息 也有問她想住下來嗎
她說先相處看看 我就說不習慣可以找別的男生 我不會強留
”她就開了我的電腦在玩聊天室 跟我說不然我幫你看別的妹好了
我也沒甚麼搭理她 1方面很累2方面她看起來就不想住的樣子”
(不知道警察留下的電磁紀錄是不是這時間留下來的)
後來我就睡著了沒理她 中間她幹嘛我不清楚 我到晚上才醒
醒來之後我本來有想帶她出去吃 但她說不餓(我有吃飯糰)
然後我看電視她玩聊天室 到半夜她就說要走了有人會來接她
我就說那不然妳去看看吧 我也知道妳不太想跟我1起住
我就帶她到樓下 讓她自己離開了 (PS她沒有手機
因此我才約附近怕被放鳥 也因此我沒留她的連絡方式
也不清楚她的姓名 但年紀滿18了 只知道網路暱稱)
我想問的是:1。警察聽我這樣說 因為我不是嫌疑人被告
會在訊問完畢之後 做成筆錄移送法院嗎
2。警察會對我進行測謊嗎?怕緊張造成不過
3。不管會不會移送 請問我戶籍地的家人會知道嗎?
(我去警局會報居住地地址但他要我帶證件)
4。以我的情況警察會特地查找女方請求作證嗎?
已事隔1月要找沒名沒姓沒連絡方式很難吧!
我是希望不要找 第一她應該也不想曝光
第二我想儘快結束這件感覺很倒楣的事
我不想家人知道我亂把妹 也不想擔誤工作
再次感謝富有法學素養的大師回答 事急感激不盡!
不想讓警察找還有1個原因 由於我每次玩聊天室
暱稱都隨心情打 每次都不1樣 因此在之前的登入
我不敢確定自己是不是用類似的暱稱邀請她碰面的
如果不幸”是”的話 那我不是在挖洞給自己跳嗎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我當天幾乎是沒有碰電腦的
我都在看電視Or睡覺 只是沒人可以證明就是了
另外想補充的是 如果警察找不到女方 我又不能自證己罪
警察會因為這種小案子就讓它先擱著呢 還是會直接移送
然後叫我開庭在跟法官說清楚講明白呢? 我不希望開庭
不想因此工作請假 更不想因此讓家人知道這件骯髒事情
(家人一直希望我進修 我卻去見網友 還弄出這種事情)
最佳解答我會送上20點 請各位大師不吝指教 感激不盡!
另外文章裡有1篇一模一樣的 是我分類選錯造成的 謝謝!


律師您好,日前於102年12月4日接到航警局打來的電話並告知我海關在102年8月9日查扣一把開鋒武士刀,說明相關事項後,要我去航警局作筆錄,而我也確實如期到場作筆錄,事後詢問警察後續會如何處理,得到的答案是會轉到地檢署,之後法院會寄書面通知開庭時間。
另外警察也說此案件檢察官通常會起訴,拘役並科罰金處理。
事情經過:
我確實有在網路上購買一把長刀(未開鋒),而且賣家的商品頁面標題和內文也有標註刀未開鋒/手握不傷手,我於102年8月6日下標,7日匯款,賣家出貨時間是102年8月23日,我收到商品的時間是102年8月26日。
1.我的交易已經完成,在8月9日被扣押的武士刀,訂購人和手機確實我本人的,但是住址的路名賣家寫錯。
2.在等待商品寄來期間(我有要求賣家在102年8月17日前要送到),我在13號用悄悄話詢問賣家確認商品送來時間,賣家回答快遞那邊沒通知你嗎?好像海關那邊需要交資料就可以收到了,之後我在22號再次詢問賣家,對方回覆已經再催快遞了。我再收到商品前沒有任何快遞或海關打來的電話或是相關書面資料寄來。
3.作筆錄的過程中,我只有看到武士刀的黑白照片,沒有看到實品,而收件地址的路名賣家寫錯,我買的未開鋒長刀已經收到了,而用途是角色扮演需要用的道具,所以當接到航警那邊的電話時嚇死了....
4.我沒有前科紀錄,但是已滿20,警察說這種案件檢察官幾乎都會起訴處理,我覺得自己是受害者,卻可能會留下前科,詢問警察得到的原因是因為你向賣家購買了刀,所以這把開鋒刀才會來到台灣,檢查過後被海關查扣,你購買了所以有罪,請問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5.航警那邊說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但是我看了法條後,並沒有說明關於購買人的法條,請問我是違反哪一條?
有很多疑惑,麻煩律師解答了,因為這件事讓我每天都睡不太好,前幾天又有警察來家裡訪查,我真得很需要你們的幫助,感謝!
法條上的”販”,就是買的意思,所以買武士刀是有問題的,現在要爭執無罪的話,要從那把刀械本身的特點切入,或是走認罪方向,然後在刑度上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這是我租房的合約內容,請問如果房東不將自然損壞物維修的話,我是否可以搬離開並要求賠償?
合約中的第十一條和十四條的意思是什麼呢?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年 月。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其它約定事項: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最近 家族中發生了一些糾紛
約略描述:
首先 我父母親 離異10多年了 父親往生9年 我從小是母親扶養長大
近來我 叔叔2位 (我爸的弟弟) 姑姑1位(我爸的姊姊) 伯母+嬸嬸(未離異)
這五位 長輩依然都健在
他們不照顧自己的母親(我奶奶) 卻把奶奶推給我照顧
我是個 未滿30的年輕人 都還沒結婚 他們這樣做法我實在無法接受
首先我要問:
3. 看了許多文章 優先扶養的 應該是我的上一輩吧 (指叔叔姑姑伯母)
4. 如果我和我母親 不理奶奶 會被控告遺棄嗎?
5. 奶奶還活者 我可以事先 先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我實在不想跟 這個家族有任何瓜葛了!!
6. 我成年了 目前還是跟父姓 應該沒辦法更為改 母姓了吧?


已經10年以上沒有見過養父,養父和生母離婚前我就被趕出去住.當時我才18-19歲~然後隔年生母也被趕出去~並且養父向法院訴請離婚~
我們沒有拿過一毛錢~都是生母自己賺錢養我們~
而且養父也改電話換地址~我們根本也沒有聯絡過~
後來雖然同母異父的弟弟有找到我們~長大後有聯絡到媽媽的手機!
可是也被養父禁止讓我們知道住家的電話地址~
家裡只有我和媽媽還有小孩這樣~媽媽沒有穩定工作~所以沒有所得資料~
我自己又是單親~去向區公所要辦理時~資料本來都準備好~
卻突然看到我有養父~所以說也要他的資料~不然就要辦理終止收養~
才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雖然也不知道會不會通過)
今天去辦理養父的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說養父現在有監護人就是我弟弟
所以我需要帶著弟弟一起去法院嗎?? 然後家事聲請狀我是照實寫原因就好?
還是要去查法律語言阿~@@ 因為很多專業的法律詞彙都看不懂~
我怕我寫好結果被退件~= =
終止養父的收養後~區公所應該不會還要生父的資料吧~@@那就完了~





我玩一款網頁遊戲<遠古封神>在線上的時候大家打打殺殺的,一開始大家都會互相漫罵對方,因為對方一開始就以單親家庭對我和其他玩家進行消遣,所以大家才會開始互罵,後來我好久沒罵了,但對方時常上線謾罵我的本名以及人身攻擊,還涉及消遣我的工作,後來對方還要我去提告,還說我只要告他們,他們線上有一位好友會請他們被告的人吃龍蝦,所以我在8月份的時候想說先報警,但我並還沒備案,只先拿回了報案單,警方說我可以跟他們那幾位玩家說我已報警了,看看會不會有喝止玩家謾罵的作用,結果對方不相信,我說我可以貼圖到遠古封神粉絲團,但對方有玩家說,那種報案的單紙去網路上複製就有了,所以我就沒貼到粉絲團了,我後來有在粉絲團貼上我被謾罵的截圖在遠古風神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fs.cmwebgame我貼了好幾天的圖檔,有人留言回過我,也在內容當中罵我!!對方在遊戲內的時常以洗頻道的方式進行謾罵!正確的圖檔和截圖時間內容有顯示時間!我都有留下!請問各位大家,我該如何做!我很窮,但我很希望得到應有的公道!因為網路上的漫罵˙˙此風真的不能長!對方玩家,還把我在其他網路的會員資料,在遊戲裡跟大家說!請問這樣觸犯哪些法律了!
PS:我剛剛那兩篇發文,都沒顯示字!


您好,在今年10月底時,因我老婆在洗澡而她的手機一直有Line傳來,所以我就隨手一看,沒想到卻看到鹹溼的內容-我老婆外遇了,而且對象還是她的親堂哥.
在我逼問與罪證確鏧之下,我老婆終於承認了且哭著說只是一時鬼迷心竅,而我為了小孩,也只好選擇原諒她.後來我找了我老婆與她堂哥的父母一起來談,協議的結果是她堂哥在明年3月前賠償一佰萬,雙方並立下切結書,保證從此不以任何形式往來,且我在收到賠償金後即要放棄法律追訴權.
我的問題是:
1.雖然雙方已立了協議書,但因我還沒收到賠償金,所以是不是還可以告她堂哥通姦?
2.我有把我老婆的Line備份出來,而且有切結書,這樣通姦罪會成立嗎?另外我這樣算是侵犯我老婆的隱私權嗎?
3.我查過網路,發現通姦罪起訴不易且最後都只是易科罰款,甚至民事賠償金額都不高,這樣我告她堂哥會比現在私下和解好嗎?這樣對她堂哥好像變得處罰更輕了?還是說用告的可以讓她堂哥有更重的處罰(例如有案底等)?因為我真的不甘心,他堂哥明知我們有2個小孩,還惡意來破壞我們的家庭...
以上問題,煩請不吝解惑,謝謝!


本校校長有訂閱商業週刊、天下雜誌。但他要求學校職員每週都必須將週刊內容掃描成電子檔(圖檔)供他使用。
我想請問「職員因校長口頭上的命令將週刊內容掃描成電子檔」的這個行為,是否觸法?如果有,該怎麼迴避?
謝謝各位法律人撥冗回覆賜教,謝謝!



各位先進好!我只是個公立學校的菜鳥網管,有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本校校長有訂閱商業週刊、天下雜誌。但他要求學校職員每週都必須將週刊內容掃描成電子檔(圖檔)供他使用。日前,他還要求我要將以掃描之週刊內容電子檔置於學校網頁供學校教師觀閱,我當下以有違法之疑慮而擱下未做。
但昨天校長又以行政命令再度要求限期將掃描之週刊內容電子檔置於學校網頁供學校教師觀閱及用於教學(需有帳號及密碼才可進入下載觀看),不然以考核方式懲處,還說他請教過法律顧問此作法不違法。
我真的很納悶,這真的不違法嗎??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不熟法律規定,上級交辦且以考核威脅我就範,我該怎麼辦?
希望這裡的法律專家們能清楚地告訴我:
1.「將掃描之週刊內容電子檔,置於學校網頁供學校教師觀閱」是否違法?
3.學校職員奉校長令掃描週刊是否也有觸法呢?(這是幫該名職員問的,因為他也很無奈)
謝謝各位撥冗回覆,謝謝您!
無助的菜鳥留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條款您是受脅迫所簽下,似可起訴主張該條款之效力為無效。
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其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並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僅係得依法撤銷而已。再者,撤銷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撤銷權之行使僅須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之即可(單純形成權),並不須提起訴訟(形成之訴),故不只限於以訴訟方式始可主張。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LINE的對話也屬意思表示,所以仍生法律上之效力,但本件應是對公司產生效力,若對方向您個人主張時,您可以抗辯是公司之授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您好:
我有一件因未成年少年(明年滿18歲)偷開我車在外出車禍,刑事方面已判決且以執行完畢,剩民事修理費用問題,已開過民事庭且有收到法院判決書確定該少年及法定代理人須賠償六萬餘元, 前幾天有電話與該少年法定代理人聯繫上討論此費用處理,但其法定代理人電話中表明不想處理, 所以請教律師在法律上我還有哪些方法可以處理此案拿到我車子維修費用? 如要請法院做強制執行從該法定代理人戶頭強制扣款給我或強制查封該房子是否可行? 該怎做? 若是要請律師代為處理此案,費用大約是會多少元區間? 這案子做到強制執行時產生一些行政費用是否可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支付? 非常感謝!!
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回答,讓我覺得這邊的律師們都很有愛心很認真在回答需要幫助的人,真的很窩心!!我大致了解要怎做後續動作,還請各位律師看看小弟我以下規納步驟及流程是否正確?另外我是去民事法庭請求支付命令且確實有請求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是沒錯的!!
1.先持民事法庭請求支付命令之判決書至國稅局查該位法定代理人之財產
2.在持民事法庭請求支付命令之判決書至地政機關查該位法定代理人之不動產
3.在至法院請求查對方勞保帳戶/集保帳戶/郵局銀行存款/ (但這...要怎申請?用哪個文件?)
4.確定有可執行標的時在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帳戶扣款或查封房子(這我知道該位法定代理人銀行或郵局帳戶是有存款的,我個人傾向請法院直接從該法定代理人帳戶扣款然後轉帳給我...不知可行於否?)
另外這一路下來產生的行政費用大致多少元台幣? 我想一併向該法定代理人索取!!
以上步驟是否有錯誤?? 感謝!!


Willie您好,
一、按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實現之權利。故您必須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可否由法定代理人負責,必須視您判決書上,少年與法定代理人是否負連帶責任而定。
三、強制執行費用部分,按強制執行法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後續您可以持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我與太太11個月前爭吵我們不是外遇問題,我們也沒有小孩,只因個性意見不合大吵,,當時我決定暫時分開搬出去住,且當時並沒有離婚,希望讓彼此有時間冷靜思考。
這11個月中,她的生活費用與房租都是妻子自己支付,因為房子從前都是太太名字承租的,這11個月中我沒有幫太太支付房租與電話費等等,而前10個月裡我每星期會有兩到三天與妻子同住在原有一同租的房子中,偶爾妻子也會與我一同住在我現在外面暫時租的房子裡,我們假日也有一同外出遊玩與用餐。
上個月太太出國,而這個月回來後,性情大大轉變,也不知她是否有新感情的出現,因為我沒證據,她一直堅持要離婚,太太說分居後現在覺得情感變淡了堅持離婚,並且一直說我當時11個月前遺棄她,現在我堅持不要離婚,我還要這段婚姻。
目前我還沒搬回去同住,我有告知太太希望能搬回去同住,但她堅持不肯一直針對說是我當時遺棄她,並且一直說我沒支付生活費用等等問題,因為原居住房屋是太太承租的,我想和談但是太太說談可以,談完就請我簽字離婚。我想請問:太太現在堅持不讓我回去同住,真的沒有權力搬回去一共同居住嗎?
這幾天回到原本與太太先前的租屋大樓,樓下的警衛竟然不准我上樓,說是太太授權交代的,這下似乎越來越複雜,我只想單純化,將婚姻感情挽回繼續在一起,但太太現在避不見面,我也不知該怎麼辦,我網路看了許多人的判決離婚問題,提到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裡面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因為其他條我都沒有犯,想請教懂法律的人。
我只有一張11個月當中的兩人生活合照照片,與幾張兩個月前原居住地的超商購物發票,與原居住地麵包店的發票,這樣能當證明嗎?
雖然一同出遊與用餐,費用都是我用現金支付,但我發票都沒保留。
上個月我親自送他去機場,停車場的記錄資料,我應該可以申請調出時間證明,還有ETC高速公路記錄。還有手機line的彼此對話,是在太太出國的這段時間虛寒問暖文字的對話,她有提到問我要住外面還是原住地點,我有過去原住地點巡視,幫他看看水電是否有關好等等的對話,並用line文字方式回報家中狀況,line的對話能當證據嗎?
現在太太根本不願意見面,電話也不接,我也不知道太太下一步會是什麼,只知道她堅持要離婚,堅持說我遺棄她,說已經沒有感情了,要我別死守浪費時間,也說不可能複合的,但是我放不下付出的真感情,我真的不願意離婚。
我想請問:太太堅持要離婚,而我堅持不要簽字不離婚,這下該怎麼辦,若是走向裁判離婚這會怎麼判?當然我還是愛她的,我會一直努力挽回彼此的情感。
懇請有經驗者告知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日後徒增爭議,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協議書,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兩個禮拜前收到警方通知(警方來男朋友家問認不認識一個女生,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問完就說17號前要去警察局一趟(沒說做筆錄)
當時我男朋友跟那個女生在一起時男生23歲女生15歲
筆錄內容大約是這樣
所有內容都屬事實(警方A、男朋友B、女生C):
A:你知道C未成年嗎?
B:不知道!只知道C念高職
(因為有些高職生不一定未滿18,也不一定沒有超過20)
A:你知道C有輕度智障嗎?
B:不知道!C交往時沒說過這些!
A:你跟C有發生性關係嗎?
B:有
A:是兩情相悅嗎?
B:是的,C還自己脫衣服
內容大約是這樣(只有講重要部分)
剛開始是網路認識
後來約去板橋南雅夜市
見面吃飯後來去烏來看瀑布
之後女生就去我男朋友家
也發生性關係
在一起兩個月發生三次性關係
後來因為女生劈腿我男朋友也跟他和平分手
後來女生開始翹家(警方說是因為另外一個男生的關係)
後來被警方找到
也不知道為什麼跟家人扯到我男朋友的事情
可是當下他們是兩情相悅的!
只是女生卻跟警方說自己非自願發生性關係!
筆錄上面也是這麼說
可是我男朋友那時候在和女生交往時
有和女生的媽媽見面聊天過
無非是同意他們交往嗎
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我男朋友整天為這件事煩惱
我也沒辦法幫他
還有請問各位律師:
非兩情相悅只有單方說詞才算數嗎?
我和我男朋友都不懂法律這塊!所以我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