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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寶寶 101-09-23 17:42

被告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予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檢察官偵辦意旨略以:被告xxx於97年x月x日中午12:00將告訴人 (好奇寶寶)車號xx-xxxx自用客車借用供己代步後,迄今未歸還意圖侵占 告訴人(好奇寶寶)多次透過電話被告xxx聯絡並告知將財物歸還,惟被告xxx拒絕不予理會,經告訴人(好奇寶寶)以存證信函催討x嫌歸還車輛,均不為所動,因認被告xxx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嫌

二.案犯罪是時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寮第二項目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一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合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自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需持有人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參照) 訊據被告xxx,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經查,系爭車號xx-xxxx自用客車登記未告訴人(好奇寶寶)所為,且被告xxx所借用,期限未定,此為告訴人(好奇寶寶),被告xxx所是認,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為憑 準此,被告xxx 並沒有 {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之意思},依上開判例見解,被告xxx缺乏刑法侵佔罪之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 此外 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不懂得是...一.經多方催討均不予理會...連存證信函都寄出 被告不歸還 為何侵佔不成立???

二.雖沒說歸還日期 但也沒說不用歸還吧!!!

三.開庭當日 好奇寶寶有將以往被告的罰單都呈上(因車主是好奇寶寶所繳罰單) 這樣可以稱不法所圖???

四.庭上希望我們可以和解 但好奇寶寶的罰單及車輛 被告均說不處理 如何和解??? 法院竟直接寄以上這些給我 那代表甚麼???

五.被告曾因開好奇寶寶的車肇事逃逸 警方有找到好奇寶寶 也追查到被告 承認犯罪事實 這不算證據嗎???

六.有與蘆洲分局聯繫是否可以直接找到被告 將車輛開回 警方說不行!!! 那如將車牌拆回監理站報廢車輛 警方說需依法辦理 那我該如何???

車是我的 被告不還 還一直收到罰單 法院這樣回我 請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 謝謝!!!

陳小益 101-09-17 22:43

電腦被別人複製檔案到隨身碟!
裡面包含個人資料,個人照片等一些私密的檔案、文件及照片...!

提告五項~檢察官只說只有一樣提告的成
分別提告竊盜罪】【侵占罪】【妨害祕密罪】【侵犯個人隱私權】【破壞電磁紀錄罪】

檢察官說【妨礙電腦使用罪】...!!(我沒提告到的部分)

檢察官也說這樣告不成妨礙秘密罪!

但(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他的確竊取資料並有窺視內容~
為何檢察官會說這樣告不成妨礙秘密罪 !?

在就竊盜罪來講...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有講~電磁紀錄等同文書...!!
竊取文書等資料~不就等於竊盜!?

〈最後在請教律師到哪裡可以查詢到相關案例判決,怎麼去查詢,讓我可以提供相關案例判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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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益 101-09-19 00:19

感謝陳律師撥空回答!!

(假設的問題)那倘若別人將我的文書資料偷印一份帶走~這樣亦也不能以竊盜提起告訴!?

那如果是這樣應用什麼提起告訴!?

妨礙秘密罪~我該如何主張對照的確構成妨礙秘密罪!?

及哪裡可以查詢到相關案例判決,怎麼去查詢,讓我可以提供相關案例判決

 

陳小益 101-09-19 16:27

還有就是~檢察官最後如果以妨礙電腦使用罪起訴後

可以在地方法院依我照有利的地方在追加起訴嗎?


 

 

souie24 101-09-15 11:25

     1. 請問我因工作效率上的需要,更改了公司的程式,但有出錯,造成資方成本上的增加, 因我有向勞檢所申訴公司違反勞基法,現在他雇用了法律顧問,要向我提出偽造文書或者是妨害電腦使用罪,我該怎麼辦,如果我有和解上的誠意而他不領情,怎麼辦。

      2.某天我誤認了我的上、下班卡片沒打到卡,於是我自行寫入上班時間(因為以為當天下班有打卡,所以下班時間沒寫入),後來被老闆叫了去,說我簽的該天是颱風假,要我作解釋,後來經過確認,才知我搞錯,而旁邊也有法律雇問協助資方準備資遣我,當我提出索取資遣證明書時,老闆當然是非常不高興,資遣費也給的很不甘願。但我擔心的是我卡片的誤植時間是有何法律責任,因為誤植之日並未給薪,已經構成刑法上第211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偽造文書)嗎?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9-16 00:13

依你陳述的兩個事件都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這個罪不是這樣使用的,

但你擅自修改公司電腦程式,可能會成立妨害電腦相關罪名

阿凱 101-09-11 21:19

欠錢的人的名字去他媽媽家的公司網頁留言,請問以下有構成什麼罪?當初借錢沒任何字據,

只有網路聊天記錄。但是所留言的事情是屬實。

就為偽造文書部分有有下條文來講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

是否足生損害之虞。

 

萬一留言內容是真實的,那就沒有損害到他人吧,也就是無罪?

 

留言如下

 

請幫忙解答感謝

例如:以下第一篇

我是陸1君的兒子陳2杰,我還不出帝大愛犬美容學院學費,媽~~幫幫我還三萬吧,難道妳要看我去路邊賣香腸嘛?
然後跑給警察追嘛?媽~~幫幫我還錢吧!!我是你兒子阿~~我是2杰阿!
不是香腸杰。求求妳,陸1君媽媽幫幫我。

例如:以下第二篇

我是陸1君的兒子陳2杰,我還不出帝大愛犬美容學院學費,媽幫幫我還三萬吧,求求妳,媽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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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芽 101-09-07 18:14
請問謝律師.. 依照刑法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制交通危險罪) 如果對方自己在警察局也有承認當時有喝酒呢? 或者目擊證人幫我作證指認對方當時情形呢? 這樣的話可以起訴嗎?
您好: 酒駕的構成要件在於不能安全駕駛,因此,即使對方承認,目擊證人應證明其有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才比較有可能起訴,但可以先提告,只是最後是否會起訴的問題,另本件也建議您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芽芽 101-09-07 17:15

無照駕駛 對方酒駕(沒測) 肇事逃逸
我16歲高2女生 我家境不好低收,
我媽為了更多錢上大夜班的工作,
我放學直接去上班 晚上11點才下班
我家離學校和工作地點有點遠 ,
父母思考很久才同意我買摩托車,
車子分期付款連第一期都還沒到 就被撞到左殼開了而且都是傷痕 左鏡子也斷了

我昨晚下班時騎摩托車直線要騎回家,
一個中年婦人沒戴安全帽騎摩托車從右邊路口緩緩騎出來
我按喇叭她停了
我理所當然的繼續騎 她突然騎出來整個停在馬路中間
我來不及剎車 但我稍微閃了點
所以車子有去擦撞到 我的車頭撞到她車頭
我整個人+車倒地 對方整個好好的沒怎樣
我爬起來先把車移到旁邊 畢竟在路中間怕危險
那婦人騎過來我旁邊 一直罵我撞殺小之類的話
後來她就直接騎走

兩位路人目擊整個事件情況
有幫我記對方車牌 向前來關心我
突然那婦人又騎回來我前方
問我有沒有怎樣
我回 我腳整個都腫起來不能動了
她突然又向前來企圖推我罵我不然現在是要怎樣
我擋住她的手回應妳不需要動手動腳吧
然後發覺她臉和脖子都紅紅的 全身都酒味
她嗆我說她就是故意要讓我撞的 叫我報警阿
雖然我無照 但他行為太超過了 於是我報警
她看我報警卻騎車逃跑

警察來了後我有先告知我無照然後訴說一切情況
也有把對方車牌警察 警察也調到對方資料並且讓我去警局確認
我也有去醫院看醫生了只有稍微挫傷有開醫生證明
警察要我今晚跟家人去警局作筆錄

雖然我無照駕駛 但我有守交通規則
反而是對方的行為真的太過分了..
請問我接下來該麼做才好..?

請問我是否該跟對方提
刑法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制交通危險罪)
刑法185-4條(肇事遺棄罪)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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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芽 101-09-07 17:11
無照駕駛 對方酒駕(沒測) 肇事逃逸 我16歲高2女生 我家境不好低收, 我媽為了更多錢上大夜班的工作, 我放學直接去上班 晚上11點才下班 我家離學校和工作地點有點遠 , 父母思考很久才同意我買摩托車, 車子分期付款連第一期都還沒到 就被撞到左殼開了而且都是傷痕 左鏡子也斷了 我晚上下班時騎摩托車直線要騎回家, 一個中年婦人沒戴安全帽騎摩托車從右邊路口緩緩騎出來 我按喇叭她停了 我理所當然的繼續騎 她突然騎出來整個停在馬路中間 我來不及剎車 但我稍微閃了點 所以車子有去擦撞到 我的車頭撞到她車頭 我整個人+車倒地 對方整個好好的沒怎樣 我爬起來先把車移到旁邊 畢竟在路中間怕危險 那婦人騎過來我旁邊 一直罵我撞殺小之類的話 後來她就直接騎走 兩位路人目擊整個事件情況 有幫我記對方車牌 向前來關心我 突然那婦人又騎回來我前方 問我有沒有怎樣 我回 我腳整個都腫起來不能動了 她突然又向前來企圖推我罵我不然現在是要怎樣 我擋住她的手回應妳不需要動手動腳吧 然後發覺她臉和脖子都紅紅的 全身都酒味 她嗆我說她就是故意要讓我撞的 叫我報警阿 雖然我無照 但他行為太超過了 於是我報警 她看我報警卻騎車逃跑 警察來了後我有先告知我無照然後訴說一切情況 也有把對方車牌警察 警察也調到對方資料並且讓我去警局確認 我也有去醫院看醫生了只有稍微挫傷有開醫生證明 警察要我明晚跟家人去警局作筆錄 雖然我無照駕駛 但我有守交通規則 反而是對方的行為真的太過分了.. 請問我接下來該麼做才好..? 請問我是否該跟對方提 刑法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制交通危險罪) 刑法185-4條(肇事遺棄罪)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車禍案件多數都是在爭執賠償金額 如果對方態度不佳 且沒有意願處理後續事宜 你是可以考慮提出相關告訴 不過還是要注意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論罪 提出之後是否影響後面和解意願 可以斟酌一下
芽芽 101-09-07 16:59
無照駕駛 對方酒駕(沒測) 肇事逃逸 我16歲高2女生 我家境不好低收, 我媽為了更多錢上大夜班的工作, 我放學直接去上班 晚上11點才下班 我家離學校和工作地點有點遠 , 父母思考很久才同意我買摩托車, 車子分期付款連第一期都還沒到 就被撞到左殼開了而且都是傷痕 左鏡子也斷了 我晚上下班時騎摩托車直線要騎回家, 一個中年婦人沒戴安全帽騎摩托車從右邊路口緩緩騎出來 我按喇叭她停了 我理所當然的繼續騎 她突然騎出來整個停在馬路中間 我來不及剎車 但我稍微閃了點 所以車子有去擦撞到 我的車頭撞到她車頭 我整個人+車倒地 對方整個好好的沒怎樣 我爬起來先把車移到旁邊 畢竟在路中間怕危險 那婦人騎過來我旁邊 一直罵我撞殺小之類的話 後來她就直接騎走 兩位路人目擊整個事件情況 有幫我記對方車牌 向前來關心我 突然那婦人又騎回來我前方 問我有沒有怎樣 我回 我腳整個都腫起來不能動了 她突然又向前來企圖推我罵我不然現在是要怎樣 我擋住她的手回應妳不需要動手動腳吧 然後發覺她臉和脖子都紅紅的 全身都酒味 她嗆我說她就是故意要讓我撞的 叫我報警阿 雖然我無照 但他行為太超過了 於是我報警 她看我報警卻騎車逃跑 警察來了後我有先告知我無照然後訴說一切情況 也有把對方車牌警察 警察也調到對方資料並且讓我去警局確認 我也有去醫院看醫生了只有稍微挫傷有開醫生證明 警察要我明晚跟家人去警局作筆錄 雖然我無照駕駛 但我有守交通規則 反而是對方的行為真的太過分了.. 請問我接下來該麼做才好..? 請問我是否該跟對方提 刑法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制交通危險罪) 刑法185-4條(肇事遺棄罪)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對方酒駕,涉及刑法185-3條醉態駕駛罪,但由於當時未酒測,所以事後要再追訴本罪,恐怕是有困難. 二.對方也涉及肇事逃逸罪,此屬公訴罪,您也可以提出告訴. 三.由於您有受傷,所以對方涉及過失傷害罪,您可以對他提告,並給他壓力和解. 四.本件若卻和解,可以請求的範圍為醫藥費,精神上慰撫金及機車修理費用.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藍 101-09-05 05:54

大家好

請教一下若被告知觸犯法律---刑法(兒少法),後續審判流程為何?

1.過程         2.時間      3.判決

目前僅被通知偵查階段,時間在8/26,現在未被檢察官約談,等再通知中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謝謝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0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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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太軟 101-09-03 07:45

請問一下~刑法上的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各有哪些呢?提告期跟追訴期各是多久呀?告訴乃論一般是發現日開始算6個月內,超過期限就失效了?沒有任何原因及例外?非告訴乃論沒有所謂6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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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101-08-22 12:44

事情是這樣子的
有在網拍上跟我買兩顆鑽戒
事前已經協定要面交
得標之後也轉了21萬訂金給我
但遲遲我們無法配合可以面交的時間
還沒有喬出一個時間時
買家就出國度假
沒有告知要多久回國
隨後留言給我說
老公有事回台灣幾天
只有三四五三天有空
因為我本人還要收空運包裹
必須在家等待
所以只給我三天選擇面交實在不夠
有跟買家提出貴重商品
希望與本人面交,然後先退訂金
等買家本人回台再做商討交易方式
後來買家不回應相關問題,也不給退款帳號
只說家裡人在做法律相關事務
如果不盡早完成交易的話,要提告
因為買家老公只有三天在台灣
讓我壓力超大,因為實在是走不開面交
加上買家在北部 我在南部鄉下
最後商討出,我先寄出鑽戒,它們收到之後再補匯尾款21萬給我
但買家給我的是錯誤地址,地指標寫不明,無法寄出
回信買家說他地址寫錯,請給予正確地址
買方給我地址後,限令我要讓他在隔天就收到
不然就要去警察局告我詐欺
這樣的交易讓我身心俱疲,加上收件或面交人均不是買家本人
也怕他們收件後就不轉帳尾款帶著我的鑽戒飛出國
一直跟買家說讓我想先退訂金,其他交易放式等他本人回國再做討論
但他遲遲不給帳號,當初21萬訂金也是臨櫃匯款,只有名字
一直要我寄出,不肯退讓一步
目前只有她的地址可以聯絡

所以我想,如果我把訂金21萬換成匯票
把訂金退給他,這樣算有犯法嗎?
因為她老公一直用要用報案威脅
這樣緊急的交易方式
我真的很不放心
也在信中溝通過很多次
因為我是真的很希望先退訂金,等買家回國後再討論交易方式
請問我到底該如何做呢?買家不肯給帳號
我只有他地址
我唯一的方法就是換成匯票寄還訂金給他
只是這行為
算不算有任何違法的行為
不管刑法還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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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已給付定金,基本上會成立鑽戒買賣契約。既然雙方約定以面交方式交付鑽戒,因此您有當面交付鑽戒的義務;對方則有當面受領鑽戒的義務。若因對方出國以及提供錯誤地址的緣故,而導致無法交付鑽戒,是對方無法受領,所以這時您可先解除買賣契約,合法返還定金給對方。依您的敘述,由於您並無故意詐欺取財,基本上不會觸犯刑法。但也因為對方不願提供退回訂金的帳號,你所說的用寄匯票的方式方式處理亦可,如果對方還是拒收,最後的手段,則只好到法院去提存了。

(參照民法第226、234、249、256、348、36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蔡 101-08-16 22:41

您好

1. 我想知背信罪的構成是本罪要成立的前提,要是"正在為他人處理事務"
倘如他已經離職,才發生此問題

應該僅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吧? 而並沒有成立背信罪!?

參考 :照刑法第342條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假如有涉及到背信罪 ,如果想買房是否會影響到銀行貸款及放款的評估?

還是背信罪只牽涉到刑法那部份 ?  銀行要不要放貸 是決定於個人信用及收入 ?

 

 

 

 

林智群 (klaw) 101-08-17 00:13

背信原則是以尚在原公司服務時比較可能發生,

但如果離職時帶走客戶名單或專利資料,另投新東家或自立門戶,也可能成立背信

背信刑事,跟信用狀況無關,是兩件事,成立背信不會影響銀行貸款

小蔡 101-08-22 16:31

 謝謝解答

所以背信罪的構成也就是還"尚在"上班中 利用本身業務圖利 ,被 "抓包 "就可能成立背信

是這個意思嗎?

如果離開後 ,沒留下證據,公司也無法去告我背信罪?

 

小蔡

 

 

 

小蔡 101-08-23 14:1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背信原則是以尚在原公司服務時比較可能發生,

但如果離職時帶走客戶名單或專利資料 ... (恕刪)

 

謝謝解答

所以背信罪的構成也就是還"尚在"上班中 利用本身業務圖利 ,被 "抓包 "就可能成立背信

是這個意思嗎?

如果離開後 ,沒留下證據,公司也無法去告我背信罪?

 

小蔡

阿賢 101-08-14 21:46
我現在在當兵 但是當兵前約半年多前被開罰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之後錢都罰完了 也上完課了 後來又寄了一張傳票來 結果去法院偵查 之後過好久 都沒有了消息 本來以為只是去詢問而已 過快半年 但是之後我去當兵了 現在正要下部隊 又收到傳票 被起訴刑法185條 損壞或擁塞道路 改如何處理呢?? 會不會被判軍法 ?? 而且我有用選兵 他上面有寫說 目前有沒有正被起訴 或有無前科 當時我不知道我還有被起訴!! 改怎麼處理呢?? 下部隊後 怎去開庭呢??? 無前科 而且當時我有說我有承認錯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所涉及者為普通刑法,並不會有判軍法的問題. 二.您去開庭時,可以拿傳票向您的部隊請假去開庭. 三.本件您是否認罪,會決定您將來的訴訟方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賢 101-08-14 21:38
我現在在當兵 但是當兵前約半年多前被開罰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之後錢都罰完了 也上完課了 後來又寄了一張傳票來 結果去法院偵查詢問 之後過好久 都沒有了消息 本來以為只是去詢問而已 過快半年 但是之後我去當兵了 現在正要下部隊 又收到傳票 被告起訴刑法185條 損壞或擁塞道路 該如何處理呢?? 會不會被判軍法 ?? 而且我有用專長選兵 他上面有寫說 目前有沒有正被起訴 或有無前科 當時我不知道我還有被起訴!! 該怎麼處理呢?? 下部隊後 怎去開庭呢???
1.應該是沒有陸海空軍刑法的問題 2.當兵開庭還是可以請自己的假出外開庭 先跟單位長官報告 到時候應該會請幹部陪同你開庭 3.至於是否認罪 還是看檢察官掌握什麼證據資料
阿明 101-08-08 14:40

被告黃慧嫥涉嫌詐欺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事實:被告黃慧嫥(以下簡稱被告)在奇摩
網路拍賣化名"中川"(拍賣者代號:Y0287300152)
於民國101年4月24日在告訴人黃聰敏的奇摩
網路賣場(尋寶胡同.賣家帳號:YXXXXXXXXX)
以無止境追高.絕對高於其他買家.百分百得標
無論其他買家出價多高被告黃慧嫥即馬上加價
直至得標為止的方式以新台幣(下同)六千九百元的高價
標得拍賣編號(e60290617)品名:粉彩瓶一只.
當時告訴人僅隱隱察覺有異故立即留言給被告
要求被告盡速依規定匯款完成交易.
被告得標後於應付款時卻謊稱他家住北部.事業繁忙
必須到5月1日才會南下台中分部開會.屆時
才能面交並以留言告知告訴人黃聰敏.告訴人黃
聰敏的賣場裡面被告還有幾件物品要參加競標.
作為拖延付款的藉口.後又改口留言給告訴人黃聰敏
被告得標後會交代其秘書一併匯款.(以上被告之留言
均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被告復又於4月27日以相同手法
相同化名以四千八百元標得品名為:粉彩相其瓷瓶之花瓶
(拍賣編號:b74786899)一只.告訴人黃聰敏當時不疑有
他而陷入錯誤以為被告所言不虛.被告得標之後告訴人黃聰敏
於拍賣留言要求被告依正常程序匯款完成交易.
被告起初均置之不理.復又於101年4月30日於奇摩拍賣
留言回覆:因被告欲合併寄送.節省運費為由還要再繼續競標.
因其4月29日即南下開會云云.拒不付款.並要求告訴人黃聰敏
讓其繼續下標(以上亦有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意圖標得更多
物品欲使告訴人黃聰敏蒙受最大之損失.
  二.被告黃慧嫥以上述相同之手法與犯意亦於告訴人
黃淑貞之奇摩賣場:"國王街八號"賣家帳號:YXXXXXXXXX
於101年4月27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西藏密宗唐卡
一只.與二千零五十元標得品名:碎片紋青花聚寶盆一只.
4月30日以一千零二十五元標得品名:茶葉末釉龍耳提壺
一只.5月2日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品名:黃彩筆筒一只.
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花鳥圖將軍罐一只.5月2日競標當
時告訴人黃聰敏在線上觀看競標過程驚覺有異.故去電告訴人
黃淑貞並與其討論之後得出結論化名中川之人一定是被告
黃慧嫥之後即立即一起開車前往被告黃慧嫥家找其理論.整件事
才真相大白.
  三.被告黃慧嫥實為一名已婚婦人育有一子.也是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胞妹亦為奇摩拍賣之賣家且已從事網路
拍賣生意多年.其賣場名為"姥姥的私藏"拍賣者編號:YXXX
XXXX竟在網路上以化名洪中川並謊稱其為一名家住北部
事業有成.凡事均有秘書代其處理之富有商人以取信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使與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使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陷於錯誤而蒙受財物與商譽之極大損失.而被告亦從其中得利.
被告黃慧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三人均從事網拍古董類之生意
不但販售之物品相同.貨源也一樣且亦有為數眾多共同之常態性買家.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賣場經被告化名之中川以上述手法惡性競標
之後.從此其他買家只要看見被告化名之中川出現在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之賣場競標即自動退出因為無論如何都無法得標.進而轉
被告黃慧嫥經營之賣場下標.被告黃慧嫥即可從中獲利.試想被告
黃慧嫥已經營網拍多年每一項其所冒名搶標商品之本錢均知之
甚詳.譬如:4月27日在告訴人黃淑貞賣場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
知黃彩筆筒本錢只要二百五十元.同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之
花鳥圖將軍罐本錢只要三百元這些被告都知之甚詳.甚至被告也都
賣過怎可能花如此離譜高之價錢去購買這樣的物品.因為被告
開始即不打算付錢後來由家人口中得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即將
提告才趕緊匯一部分款項給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企圖逃避刑責.
四.被告黃慧嫥之犯行雖與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定義: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有所出入.但綜觀整起
事件本質上實與刑法第339條之定義並無不同.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確實因被告黃慧嫥之行為於錯誤並造成財物損失.且被告黃慧嫥亦確實從此
犯行中獲得利益.故告訴人黃聰敏以為被告黃慧嫥之犯行以足以構成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無疑.

 

林智群 (klaw) 101-08-08 15:23

這應該是單純的網拍交易糾紛,檢察官不一定會認定成立詐欺罪,除非對方用這種手法很多次,前科累累

ㄚ翔 101-08-06 19:28

事情經過如下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207/f1f534de8a1640fd12d39b5d37b58f6d.PNG

圖中順序由左至右
該名玩家 煉鐵衣#3911 觸犯我們語音群禁止事項
先在語音群打字詢問
也有許多玩家也跟他提醒 [這裡不能做任何交易]
該玩家這時打字自己也爆了兩句粗口反罵我們語音管理員 :***** 是在凶三小
管理員在未點名狀態之下也對他粗口相向 (一切的一切都是從他上述兩句後開始)
該玩家只把管理員粗口過程錄下
卻沒錄自己粗口兩句話: ***** 是在凶三小
事後幾天該玩家把管理員粗口語音檔放置Youtube

語音位置: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8Mr3njm7A4&feature=player_embedded


並且兩名對語音管理員提告

昨日上傳一張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208/6166aab779b95d4bc8f7478a0c9470e2.PNG







無聊查了一下

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告訴乃論]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也是是RC語音會員之一

看到 三聯單受理原因為:妨害名譽

不清楚是 該白目玩家在妨害他人名譽 還是什麼?

由於不懂法律又替管理員抱不平只好來知識發問

請問整段流程下來

白目玩家 與 兩位管理員 各有什麼處分 及 觸犯法律之處?

請求法律專家解答

Randy 101-08-06 13:32

案件發生於今年6/21, 媽媽帶小孩(3歲小孩在媽媽的右方)綠燈行人穿越道, 小客車從媽媽的左後方綠燈右轉, 小客車未暫停禮讓行人, 強行繞過媽媽但壓傷小孩的腳掌, 未骨折但打石膏, 至今還在疼痛, 肇事者不認錯還要求進行交通裁判, 於7/21交通裁判(警察有幫忙調出清楚的影像)結果出來為肇事者為肇事主因, 交通警察立即告發肇事者"未禮讓行人"與"肇事使人受傷"兩張罰單. 請問刑事部份: 1). 我們認為肇事者惡意不禮讓行人而使人受傷, 肇事者是觸犯刑法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請問民事部份:1). 3歲小孩是否可請求勞動力減少或喪失之無勞動收入者:以行政院公布之基本工資乘以一點三倍,作為基準? 2). 媽媽全職照顧小孩(完全無法行走, 廁所無法自理), 是否可求償家人看護費? 3). 小孩受到嚴重驚嚇半夜常作惡夢, 平常常哭鬧, 是否可提出慰撫金? 4). 小孩的腳掌未骨折但打石膏至今行走在疼痛算輕傷害或重傷害, 醫生遲遲不敢判斷後續狀況, 只要求要持續觀查? 對父母真是一大折磨, 而且肇事者至今不聞不問真另人痛心..被害人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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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村 101-08-03 20:02

各位民/刑法專家大鑒:

事由:今早(2012年8月3號)本人致電於經濟部某單位(目前暫不提供)之資料中心諮詢有關本人公司之產品進口至台之事宜。當X單位(目前暫不提供)X小姐(目前暫不提供)發現該事並不屬於該方之責任歸屬範圍內後,隨即以令人不愉之情緒(※註一)給了我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電話後即在不予以本人能夠解釋更進一步的提問的機會下掛了本人的電話

已採取之行動:致電該單位之主任與寄送意見信箱。

行動目的:本人對於該職員之舉動感到訝異,因該單位為政府隸屬之民眾/企業服務相關單位。然而,該職員態度並不符合政府相關機構一直想塑造的形象(熱忱、積 極和樂觀)。其態度不雅,且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於是本人有向相關單位陳情之意圖,並非要求賠償與道歉的目的下請該單位之該小姐提醒該態度之不合理的觀 念。但今日多次從國外致電(本人目前不在台灣)未果,且該單位之主任所承諾之相關檢討報告之電子郵件也尚未兌現。

請問,在此情況下,本人該如何編寫存證信函向該方單位索討該主任承諾之報告呢?
另外,編寫的內容應該要包含哪一條民事刑事相關條例呢?

還請各位專家們不吝伺教

致敬

敬禮


※註一:每個人對於該情緒之感受有所差距。雖該職員當時的情況是要趕著去開會,但該職員表現出的不耐煩與急躁之情緒並不是該職員所在的單位能夠容許的態度。

 

此外,請原諒本人對於法律相關知識之缺陷,可能無法把該問題歸類於準確的分類與標籤裡。

101-07-31 23:23
一.請問因債務不履行而被債權提告,這構成刑法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嗎? 二.若不構成,可否反告債權誣告?
1.基本上因單純債務不履行 不會構成詐欺罪 只是法院不是講求事實的地方 是講證據 或許證據提出來 有可能被認定詐欺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2.被告詐欺就算不起訴或無罪 這種情形告訴人也通常不會構成誣告
vm0 101-07-31 15:10

您好 打擾到各位寶貴的時間真的非常的抱歉..
因為我之前買了個面紙盒(有lv圖案),結果太小了所以自己又從買個大的,結果小的那個想說沒有用,我也沒有多賺就是我買多少就賣多少($200),而且只有一個,所以放在網路上結果被抓了說違反商標><,因為真的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這麼嚴重所以很難過,去開庭態度也都很好..也承認自己做錯事沒有想到會有什麼後果..之後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最後內容有寫到:
爰審酌被告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衡以被害人公司授權代表黃**表示同意對本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屬公務電話紀律1份附卷可稽,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本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
這代表他們有跟被害公司聯絡過了嘛..這樣是否後續還會有民事問題呢?.. 
也非常感謝各位非常有耐心的看我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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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9 23:56

一.請問因債務不履行而被債權提告,這構成刑法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嗎?

二.若不構成,可否反告債權誣告?

 是不是會構成詐欺要看實際事實為何。

老胡 101-07-29 06:35

第三人(非債務人)毀損查封建物,請問第三人有刑責嗎?如有是觸犯刑法第幾條?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07:43

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努力 101-07-27 11:08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我們社區各棟樓距離很近,因為棟樓距離很近,所以對面味道也自然會飄到我們家。住在同社區的對面鄰居常在他們家陽台抽菸,我們家人不歡抽煙的菸味,每次他們抽煙,煙味都會飄到我家來,這種情況已經十年了。
跟管理員跟管委會反映都無效,夏天悶熱只能關窗戶,
但現在電價漲價 總不能整個夏天整天都開冷氣吧?

我記得菸害防治法規定不能在室內抽煙,大樓的陽台應該也算室內吧?
請問他們這樣是否違法民法 刑法或菸害防治法)?

2

我舊家因為金爐煙囪放我家窗戶隔壁問題目前沒有住人或租人

,之前有租給房客時,附近的廟就在我家旁邊的空地(我家住2樓)燒金紙 ,金爐的煙囪管延伸到我家窗外,反應多次無效,請問他們是否違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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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主要是規定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如果是在住宅室內,除非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原則上並不受限制。但您可以依據民法土地相鄰關係,主張香菸氣味和菸灰會侵入您的家中,禁止對方在陽台抽菸的行為;另除請求禁止外,如因此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金爐的煙囪管延伸到您家窗外,您同樣可依據民法土地相鄰關係,主張排煙已經影響到您家,要求對方更動煙囪,禁止對方繼續將煙排到您家;同樣的,除請求禁止外,如因此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參照民法第793條;菸害防制法第15、16、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努力 101-08-05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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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103-02-16 12:23

Hi, 您好

我家是7層樓公寓, 樓下有人在其住戶抽煙,煙味都會經由廁所通風管線我家廁戶, 請問是否法源可管? (P.S 家中有孕婦)

另外, 根據廖修譽律師於, 101-07-31的回覆文中,

請問,

 一、

菸害防制法主要是規定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如果是在住宅室內,除非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原則上並不受限制。 請問樓下有人在其住戶抽煙,煙味都會經由廁所通風管線我家廁戶, 這樣的是否定義為"室內"?

二、

請問民法土地相鄰關係法條, 在那裡可查詢到?

 

謝謝

101-07-23 17:46

我搞了好久還是搞不懂,請律師大大幫我解惑,有關犯罪行為人類型區分的問題

1.單獨正犯中的間接正犯如果有數人那還到底算是單獨正犯還是共同正犯?

比如說2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

2.書本上說同時犯的例子有過失犯卻沒有描述具體事實,我還是不太明瞭,可以舉幾個例子說明嗎?

3.書上說己手犯必為單獨正犯中的直接正犯,且不包括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我應該懂,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共同正犯,像血親性交、公務員登載不實都是己手犯不可能利用他人為之,但是若有數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血親或公務員為性交行為或登載不實,那還算直接正犯嗎?

4.額外提問 = =

事實錯誤(也就是構成要件錯誤)中的標的物錯誤的情形

如誤物為人:某夜晚甲欲殺乙,卻誤以為某雕像是甲而手持小槍瞄準射擊數發,隨後揚長而去,那甲之殺人行為到底是成立不能犯不罰,還是殺人障礙未遂呢?書上寫說毀損器物既遂與殺人未遂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且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犯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又如某甲欲奪某乙藏匿家中的袋裝金塊,但乙已事先防備而把金塊換成石塊,某日某甲把袋子偷走後才發現沉甸甸的袋子裡裝的都是石頭,那甲是成立不能犯還是障礙未遂犯?這裡書上卻說依70台上7323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應依不能犯處斷,乃原判竟依普通未遂處斷,顯有不合。

前後案例有矛盾,是書有錯誤還是其細節不同裁決也不同呢?

律師大大可否推薦我比較好的刑法書籍,我一定會去買。以上,感激不盡。

小涵 101-07-19 01:18

我朋友因為欠車貸被告普通侵占

之後有寄來檢查官升請簡易判決書上面寫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
簡易判決書是三月初寄來的 到現在已經四個月了  那後續呢?還會有什麼動作?

 

 如果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就等法官判決

 如果法官已經判決

 就等執行

101-07-10 19:55

我真的很希望律師們可以回答我,讓我心裏有個底.!!!麻煩你們了..!!!我真的很需要你們的專業意見

A,B在拍賣網站賣假名牌包,C從A拍賣網站上買到一名牌包
B向A拿貨並從A中得到曾買包包的客戶資料,
B從A客戶名單上找上C,C告訴B從A中買到的是假貨並要求退錢,但從B中得知A把客戶名單給了B,
B要求退款了事,但C欺騙B且多拿了錢

問題1:賣假名牌包是刑法還是民法?A,B個資外洩和接受個資刑法還是民法?
問題2:C欺騙B的錢是屬於詐騙嗎?刑法還是民法?
問題3:如果B告C詐騙,C會把完整過程告訴檢察官,那A和B會因為個資外洩和收受個資而有罪嗎?(C不會從民法上告B收受個資)
問題4:A,B都知道賣的是假名牌包,但一概否認且B告訴C是因為C個人覺得包包有問題所以才退款給C,但B從頭到尾都認為是真的,那B在告C後,B會有罪嗎?

問題5:B只能告C詐騙嗎?可以以民法上去告C嗎?

 

惡魔人 101-07-10 15:03

律師您好:

我的住家是位於裡地之透天房屋,因房屋座落土地無直接連接到計畫道路,當初購屋時有取得地主之私設通路土地(即社區內道路,所有權人為數位地主共有)無償通行權及無償使用權(供停車,庭院使用)同意書,可最近裡面住戶(部分為地主,部分非地主)大家集合於社區入口做了一道鐵柵門(經詢建管科為違章),要求所有人均攤,本人因認為該門為手動,易造成進出不便,且為違章及可能有私權糾紛,便拒絕參與,但其他住戶仍舊將門完成設置且定期於每日晚間21:00至早上08:00將門上鎖,且要求本人必須參與負擔才提供本人鑰匙,否則造成進出不便是自己的問題,因多次於晚間十點返家後被鎖於社區大門外,報警也無人願意應門,本人一狀告上法院,以全體鐵門設置人為妨害自由被告,孰知檢察官以「民主社會應尊重多數決,此門設置為維社區安全,全體住戶均已同意並負擔之,為維社區鄰里關係,原告拒絕取得鑰匙,造成進出不便為個人之行為,非他人之故意行為」之理由不起訴,這樣的理由合乎法律規定嗎?通行權為本人取得此房屋產權時同時取得之既有權利,今他人於其上加以負擔,要求我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能行使我原本權利,本人有配合之義務嗎?

此種作為不觸犯刑法304條嗎:「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1.本人於偵察期間有發存證信函給全體鐵門設置人,且於偵察期間鐵門便不曾鎖上,此也成            為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之一。

      2.房屋所在地雖稱社區,惟均為產權獨立之土地建物,非屬區分所有之產權類型。

 

(1)    刑法犯罪與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要件是不同的,對方縱使侵害了袋地通行權,仍不代表必定成立犯罪。要成立妨害自由罪,必須非法侵害他人自由法益。例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等,刑法犯罪要件原則上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2)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之規定。依您的敘述,您的土地屬於袋地,原則上有袋地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利用他人土地通行並非當然無償的,所以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本無義務無償提供袋地所有權人通行。但是因為您買房子時提供無償通行,所以是不得再要求就通行部份再收費的。不過其他人以大門阻隔通行雖不妥當,但是一般觀念會認為是對公眾有利的安全事項,符合法律上「適法的無因管理」,就因有益所增加的費用,確實可要求受益者為負擔。當然你也可認為您並不因此受益,可是這種說法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的,所以仍建議您再跟其他鄰居進行協調看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朵芮斯 101-07-09 18:50

您好!

我委托一名律師處理監護權改判的事宜.

但她竟未經我同意將我提供給他當初的離婚調解的內容散布出去.

請問這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的防害秘密罪?是否我須上訴才能成立?

我已為了監護權的事身心俱疲,我想要了解,站在專業律師的立場,她的行為是否不當或違法?

 

(1)對方未經同意即將離婚調解的內容散布出去,由於這是律師業務而得知的秘密,可能成立刑法洩漏業務秘密罪。另外本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悉對方散布秘密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但是如果律師是基於職權所為,而他在散布於外時當初是為了你的利益,基本上因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犯罪。

(2)    除了刑法處罰以外,對方的行為基本上可能會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侵害隱私權以及名譽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leo 101-07-08 11:15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可否再請教一下, 處罰對象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 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可以刑法第336條第1項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個人"罰鍰,是可能成立涉及侵占罪。也由於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與被害人間並無親屬關係,所以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無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運用公共基金本來應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者管委會依大會決議辦理,所以當公共基金遭他人侵占時,基本上管委會是受害人,區分所有權人也是被害人,所以如果其他管理委員不願對主任委員或被罰的管理委員提出告訴時,其他任何一位區分所有權人,亦皆可向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的。

(參照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leo 101-07-01 17:18

最近我看大樓公布欄的管委會會議紀錄寫(100年度消防缺失,因設備損害`缺設數量多(99`100年度未修繕),遭消防局開單罰款),並於公共基金的財務收支明細表有一筆違反消防法規罰款12000元,請問如果是住戶在地下二樓停車空間通往受電室及排風室的通道上設置停車停放車輛的行為,向市府檢舉後,市府要求管委會依規處理,管委會卻不執行職務,若主委或管理委員被罰款時,也可用公共基金來支付罰款嗎?如果不可卻用公共基金來支付,委員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可否再請教一下, 處罰對象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 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可以刑法第336條第1項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如果政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以下處罰對象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就是針對個人所做的處罰,所以是不可以用公共基金來支付罰鍰的。由於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基金;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罰鍰,除了可能涉及刑法侵占公物罪之外,也應負返還公共基金的責任。但是如果是對管委會管委會自然可用公共基金先行支出,而如果該違規之住戶所造成,另外亦可就此罰鍰的支出之損害向違規有責的住戶求償的。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6條;刑法第336條第1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酒桶裡長大 101-06-29 19:03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疵將犯罪紀錄如下...

<下列一堆先省略了>

被告所為.係範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看不懂!!!!請問這是甚麼意思?

<需要受罰嗎?罰金?還是勞動服務?還是...其他....甚麼的?>

也沒寫哪裡可以詢問或是.....<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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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也就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程序的起訴書,這並非判決結果。等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後,原則上就會直接下判決,而不會傳被告到庭。由於簡易判決所科之刑僅限於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雖然簡易判決通常是有罪判決,但仍然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社會勞動抑或是罰金,基本上是不會被關的。另外您如果對將來判決不服,還是可以上訴主張,那時就會開庭審理了。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49、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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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姐 101-06-28 15:53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您好,

       1.合約裡既然有訂明罰款的規定,則房東收取罰款即有依據。至於房東是否歸還罰款,屬房東自行決定之範圍。

       2.刑法第306條主要是針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而言,本案要件不合,不會構成本罪。

       3.至於租金部分,若契約沒有明定,房東就不可以違反契約擅自趕您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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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人借宿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侵入住居罪,因為外人已獲得承租人的允許借住,並非「無故」侵入;縱使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借住,基本上有得到現居住人的同意即得阻卻違法,所以不會成立犯罪。

(2)既然雙方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不得讓外人借住,基本上出租人是有理由按照契約收取違約罰款的,但是如果罰款真的不合理,法律規定是可以聲請酌減的。 

(3) 如果租賃契約未定期限,出租人是可以提前告知承租人終止契約的。如果租賃契約有定期限,也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話,出租人也是應該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的,而不能立刻終止契約出租人離開。如果要承租人馬上離開,除非租賃契約上訂有立刻終止契約的事由。所以要看您朋友符合何種狀況而定。

(參照刑法第306條;民法第438、450、4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謝小姐 101-06-28 15:35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1.你朋友這這種情形不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啦 2.只要租期還沒到房東就不可以把你朋友趕走
小黑 101-06-23 15:28
小弟我有些問題想問大家 我幫朋友放地下運彩簽賭 而我有抽佣金 不久我收到法院的單子 上寫說我有兩個罪名 刑法第266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嫌 之後單子上還有第三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以我不懂是什麼意思 而我被抓時還是學生最近才剛畢業 之前我也沒有前科 這樣會被判決很重嗎
王耀星 (Eric) 101-06-23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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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筱亞 101-06-21 14:40
律師您好~我是大學生,老師出了期末考報試題目是: 開飲料店會遇到的相關法律?? 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法) 拜託一下律師
您好:既然這是老師出給您們的問題,應由您們自行作答,才會有所成長.
薇薇安 101-06-22 12: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既然這是老師出給您們的問題,應由您們自行作答,才會有所成長.

哈~ 謝律師的回答好酷!! 有道理!!

或者是版大應該要先思考~ 把想法打出來再詢問對不對~

王筱亞 101-06-21 14:37
律師您好~我是大學生,老師出了期末考報試題目是: 開飲料店會遇到的相關法律?? 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法) 拜託一下律師
潘艾嘉 101-06-21 15:13
您可以依據不同的對象,分析不同的法律關係, 例如飲料店跟加盟店、房東鄰居、客戶、員工間,都存在不同的契約關係, 用這樣的分類下去探討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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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1-06-20 08:14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77前即與我母親離婚,當時我五歲,我與哥哥皆由母親取得監護權,賣麵扶養長大,這二十多年來,他從未拿錢給我母親扶養我們。我父親兩年前中風,行動不便,我因為不忍心,這兩年多來已經花了二十四萬左右在照顧我父親,包含醫藥費、電動代步車,三餐生活費,水電費等必要性支出,有單據為證,但是時間久了,覺得他已經造成我們心裡及經濟上很大的壓力,畢竟他沒有扶養我們,年輕的時候不負責任,都在依靠別人,我們想幫他申請低收入戶,卻因為他有兒女而申請不通過,在我母親之前,他還有過一段婚姻,也有生一個兒子,這個兒子完全不想理他,因為他兩段婚姻都沒有盡扶養責任

    請問專業的律師,依照前這兩年的修法,刑法294-1以及民國1118-1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已經從絕對義務修改為相對義務。以及相關判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家簡字第41號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都是相同的情形,我們要向法院訴請確認免扶養,但是我不會撰寫民事訴訟狀,還有,我所想到可以證明我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有從小到大看我們長大的鄰居,以及另外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我母親的證詞,以及我這兩年多來對他照顧的花費單據,請問這樣夠讓法官心證判決免扶養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擬起訴狀,說明整個事實及法條依據與理由,然後向管轄法院遞狀,之後法院會開庭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您可以聲請傳喚證人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由於父親中風,已不能自行維持生活,依法本來兒女和配偶原則上要負扶養義務,但依您所述,因您父親之前也並未也撫養您們的之行為,確實已經符合訴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這時您要提出民事書狀,可先在書狀中記載原告(即扶養人)和被告(被扶養人)的姓名住址,再表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之聲明」,接著再敘述關於「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事實及理由,最後附上證據資料,這樣就是一份完整的民事書狀(可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

(2)   而基本上,您哥哥、母親以及鄰居就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證言,確實是可以作為「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證據。如果能讓法院得到父親二十多年來,從未拿錢扶養您的心證,是有可能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

(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宥 101-06-09 18:59

我跟我男友在我15歲要滿16歲時發生性關係,當時他已經滿20歲了,之後我爸媽決定告他,可是他有誠意道歉,希望可以和解撤銷這案件

但是我有看他由警察局那邊收到的通知說是"妨礙性自主罪",警察有對我說不能撤銷,因為是我未滿15歲發生的

刑法第16章第227條上面只寫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當時他只知道我16歲,但並不知道我其實是未滿16歲,如果是這樣,那麼妨礙性自主罪會成立嗎?

還有我現在已經懷孕八個月了,這樣法官會對他加重刑責嗎?我真的不想看他被關

如果我和他結婚,他的刑責會有所減輕或是不用被關或是不用被判刑嗎?

還有我在當時做筆錄有說實話,就是在他與我要發生性關係時我是"半推半就"的方式和他發生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他是我男朋友,所以我才會和他發生關係",如果是這樣,他會不會被法官判第16章229條詐術性交罪?但是我當下的確算是合意和他發生的...

另外我有和他同居半年多,但是中間我都有和家裡連絡,而且我是自行返家,他這樣會不會被多判,刑法17章240條(和誘罪)和241條(略誘罪)?

我也想知道...

就算那些罪成立,和解的話他的罪大概會判到哪?如果可以緩刑,是否可以再跟法官徵求緩起訴?

蔡明哲 (阿哲) 101-06-10 00:14

法不外乎人情, 如果你願意原諒對方,且與對方達成和解,甚至於將與對方結婚,法院是有可能輕判,甚至於給予緩刑。如果你們仍然擔心,那就建議對方趕快找個信任的律師處理吧。

小宥 101-06-10 00: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法不外乎人情, 如果你願意原諒對方,且與對方達成和解,甚至於將與對方結婚,法院是有可 ... (恕刪)

所以一定還是會被判刑嗎?

但是他不知道我未滿16,只知道我16歲,那刑責會不一樣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6-11 00:00

 對方在行為時是否知道你實際年齡,仍要看具體事證而定,實務上很多嫖客通常多會抗辯不知道賣淫女子未滿18歲,但是法官多不會採信。當然,如果法官認定確實不知情,是有無罪的可能。

小宥 101-06-11 00:18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對方在行為時是否知道你實際年齡,仍要看具體事證而定,實務上很多嫖客通常多會抗辯不知 ... (恕刪)

摁摁!請問你說的是...他不知我未滿16才會有可能無罪

還是他不知我未滿18?

不好意思,我問的可能有點無理頭...

 

 (1) 如果行為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性交對象未滿16歲,因為沒有犯「與幼童性交罪」的故意,是不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的。不過一般而言除非有確切證據(比如說出示變造的身份證而成為證物),否則法官和檢察官會不會接受這個說法,就要看個案了。

(2) 懷孕結婚並不影響是否成立犯罪,但因為有”犯罪後的態度”此點為衡量標準,而有可能會影響量刑輕重,但是這還是要看法官的裁量而定。

(3) 必須是未違反當事人意願才會成立與幼童性交罪。第229條的詐術性交罪,是使人誤信為配偶而為性交,依您的敘述應該是不會成立。

(4) 凡是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是父母的監護,縱使沒有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仍然會涉及略誘罪或和誘罪。您和對方同居,縱使中間有和家庭連絡,原則上仍屬於脫離家庭和監護。如果您在未滿16歲時就和對方同居,對方是可能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的;滿16歲的話則是和誘未成年人罪。

(5) 由於這些罪都不是告訴乃論罪,縱使您或家長不提告檢察官還是可以偵辦起訴。如果檢察官和法官不認為對方是為了性交才跟您同居,而不成立刑法第241條第2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之略誘罪(這個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緩起訴緩刑)的話,就其他罪名而言,還是有可能緩起訴或是緩刑。雖然這時候就要看您父母的意向,但如果家長堅持不和解而要告,卻和你的意見相左的話,你自己出面去求情,法院還是也可能會衡量給予輕刑或緩刑的。

(參照刑法第74、227、229、240、24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宥 101-06-13 10:16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如果行為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性交對象未滿16歲,因為沒有犯「與幼 ... (恕刪)

 對了!可是對方的通知是只有寫"妨礙性自主罪",那麼...在開庭的時候,法官他們會只針對我有無滿16歲去辦而已嗎?

還是說,他們已經知道我和他有同居之類的,還會連和誘罪一起辦?

因為上次做筆錄,偵查佐只問我和他的交往過程,以及他當時是否知道我未滿16這些而已,好像並沒有問到其他的相關問題..

無愧天地 101-06-04 19:29

機車晚上騎很快撞上一名走到路邊的老人(快70歲)

造成老人家一腳骨折(骨頭斷掉)另一腳縫了數針

腦部傷害 腦震盪(腦內出血 有血塊)

地上一大片的血 很多

請問賠償金要求多少合理?

另事故發生時警方打我姐手機 我姐沒接到

打給姑丈  可是姑丈不理

是否構成刑法遺棄罪 還是???

無愧天地 101-06-05 17:52
回覆 無愧天地 的發言內容:

機車晚上騎很快撞上一名走到

 

 

 

 

來這裡留言  不一定會有解答  = =

我找到解答了

(1) 騎機車撞傷人的行為,除了成立過失傷害罪外,還要負過失傷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的範圍包含醫療費用、醫療用品費用、照料看護費用、休養期間門診交通費用、因傷而不能工作的損失(如果傷者有在工作的話)、精神慰撫金等。至於賠償金要多少才合理,仍然要看支出費用單據的金額而論;精神慰撫金部分則要依據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和其他一切情事而定,可能數萬,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都有可能。不過強制責任險及一般任意險(如果有在加保的話)會負擔賠償的一部分,如果賠不夠,才需要自己付賠償金(如果雙方和解的話則要有保險公司參與,不然保險公司不會負擔的)。

(2)    依實務上見解,遺棄行為必須有導致他人不能生存的可能性,才會成立遺棄罪,如果事實上還有其他人照料保護的話,原則上不會構成遺棄罪。依您的敘述,警方有到現場處理,而且被害人已經被送醫,原則上並不會因此就成立遺棄罪。

(參照民法第18、184、191之2、193、195條;刑法第2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涵 101-05-28 19:54
我朋友在車行買機車分期付款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把機車賣掉,合約上有寫車子所有權還是車行的,錢還沒負清前不能賣

後來被車行查到  被告普通侵占
開庭期間有說要還錢但因為要當兵所以找不到工作所以無法和解

車行的人覺得我們不想處理 但實在是因為沒錢
現在我朋友人在當兵
3月初的時候有寄來一張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

書上寫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
到現在就都沒有消息了!

他這樣會被關很久嗎?
他在當兵想簽志願意 錢比較多
想用這樣來還錢 來得及嗎? 車貸的人說我們沒有主動跟他們連絡覺得我們沒有心處理 但他們每次打來都很兇 害我們也不太敢主動聯絡 並不是要逃避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9 03:20

一、簡易判決能判的是: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宣告緩刑,所以你朋友原則上是不會被關的,除非他繳不出易科罰金的錢。二、想還錢請盡快向法院聲請開庭,因為「簡易判決」原則上法院是不開庭、直接判的。另外請儘速找車行協商,看能否和解,如果可以和解的話,判緩刑的機率才比較大。三、以上,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