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騎電動車跟人在路口發生糾紛,對方是逆向轉彎嚇到我爸,我爸看了對方一眼,對方把機車騎到我爸旁邊,問我爸看什麼是混那裡的,我爸只說年輕人歹勢你逆向嚇到我我只是看一下,因為我爸晚餐都會喝一杯補藥酒,所以臉紅紅的,對方問我爸是不是有喝酒,我爸說有然後對方就開始拳打腳踢,打完之後對方要他朋友報警,跟我爸說你酒駕所以我打你沒事,所以雙方都等警察來,我爸被送去醫院從頭到腳全身是傷,我爸是騎最慢的那種電動車,在醫院警察有對他做酒測,酒測值是0.22
1.請問電動車酒測值0.22這樣我爸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或是會被罰款多少錢??
2.雙方都沒有撞到這樣算是車禍嗎??
3.對方我們可以根據哪些刑法跟民法對他提起告訴??
4.我知道我爸酒駕不對,但是真的像他說的,因為我爸酒駕所以可以被他打嗎???
5.對方是當地人跟派出所很熟,請問我們要做哪些動作自保??
6.警方可以或是會跟對方洩漏我們家的住址嗎??對方像是宮廟陣頭八家將那一種??我們也惹不起.....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當事人 A:我 B:歐某 C:TPUA貼文者 歐某朋友
1.某天A看到B在巴哈姆特(論壇名稱)PO文徵求交換遊戲內的虛擬物品,B聲明不要SV產物(遊戲公司不允許之私人改造技術) A私下詢問B是否有意交換,並聲稱a的東西並非sv產物,但b在Facebook社團看到A PO文說SV修改成功之類文章,認為A騙他,導致感覺不佳
2.近日A看到C 想與其交換
3.B看到,出來把往事重提,聲稱A詐欺,並聲稱A用遊戲公司不允許之技術從事交換之類的動作違法了詐欺以及刑法360
4.A反駁,並聲稱雖然有用SV技術,並說明 在巴哈姆特論壇上要提出交換的東西是朋友贈予,並要求B道歉,不然會控訴誹謗,並持續激烈爭執
5.Facebook社團管理原為了息事寧人,把A踢出Facebook社團並刪除文章
6.事後,A找出贈與物品的朋友,說明物品來源
想請問一下,A(也就是我)是否可以控訴B誹謗或妨害名譽,但社團管理員已經把貼文刪除,是否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呢?(社團管理員與B認識)
我15年前買了房子
一買~~就借給我弟弟住
15年之間沒收過他任何房租
也沒打過任何租賃契約
現在我需要房子
請他搬~~他不肯搬
還臉書跟我朋友傳訊息說
未交屋前私自進入~在刑法上屬於私闖民宅~~在民法上房屋租賃~未打契約~形同永久居住
台灣真有這樣的法令嗎
我該怎麼辦才可以請他搬走
~~~~~~~~~~~~~~~~~~~~~~~~~~~~~
已經周旋了兩個星期了
他說他搬清了~~就是鑰匙不交給我
說甚麼他不欠我~~要算清十幾年的房租給我~~然後要我清點後~~要我畫押簽字後~~代表他沒欠我~~然後才願意給我鑰匙
我可以請開鎖的會同大樓管理處的管理委員自行開鎖進入嗎
這樣我會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我說他侵占~~他說要告我毀謗~~因為他要付房租給我~~所以不算侵占
還說我若自行開鎖進去~~要讓我死的很難看~~請問我這樣會觸犯哪一條法令嗎
跟他約時間~~都說沒空~~所以我覺得好煩~~才想自行開鎖進去
因為是弟弟~~不想太難看~~能不用法院就想說不用~~才想說他說搬清了~~那我就自己
請開鎖的進去~~然後把鎖換了~~但又怕他耍爛脾氣~~然後又鬧又破壞房子的
然後他又恐嚇我~~說要讓我死的很難看~~所以我才想說~~先問一下~~我自行開鎖進入
這樣是否有觸犯法令~~~再來做選擇~~看是不是要走法院~~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理應可以如此主張,但是對方可以主張是獲您同意、授權才取得並加以使用的(此部分需視您們的對話內容而定)。至於賠償金當然是視您認為您的損害而定。
我是女方爸爸,
原由為未成年強制性猥褻罪, 男方(加害人, 16歲) 女方(被害人17歲)皆未成年, 男方對女方施以強制性猥褻, 已報案, 屬強制性猥褻罪?
1. 請問適用於227條嗎? 問題是此條陳述為針對未成年人(未成年定義是<20??), 但內容卻只陳述被害人<14歲 & 14-16歲加害人應負的刑責, 那16-18 or 16-20歲之被害人適用此條嗎?
2. 但此案原為非告訴乃論, 但因加害人也未滿18, 是屬告訴乃論, 可撤告, 請問對嗎?
求助澄清疑問. 多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不過心理仍有許多疑問, 再請問刑法第二二七條相關問題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非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Q1: 請問受害人滿17歲, 加害人未滿16歲, 227條適用嗎? 因227條只提到未滿14歲及14-16歲.
Q2: 如227條不適用, 適用那條? 加害人未滿16歲, 屬告訴乃論嗎?
多謝!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被告未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循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法是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判決而結束該審級程序的。
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與兒子及孫女(只有5歲)未住在一起,有天我打電話找我父親想問我兒子的事,因為我兒子本來每個月都有寄生活費(新台幣貳仟元)給我,但忽然有二個月未寄給我,我才知道我兒子失蹤。有天早上警方來電告知說︰我兒子在四至五日前來所撤尋。於是我於當日早上,打電話想跟我父親證明並想問我兒子的近況。等我打電話過去是我孫女接的電話,我就跟我孫女說﹕我是警察,阿祖在家嗎?孫女說﹕阿祖在睡覺。我對孫女說了一句﹕妳不要說謊,要不然抓妳去關(我父親有錄音。)~~~想請問律師~我父親要代替我孫女提告我,請問這樣會不會造成刑法上恐嚇孫女或是其他之刑事、民事罪呢?若案件成立會不會判很重?。~我非常擔心與害怕此事件,怕被判刑抓去關?。ps︰我是位殘障(有殘障手冊且行走不大方便且是位領低收入戶津貼之人。)謝謝~~
您好:
我們大樓外有兩塊花圃,土地是市公所持有,但是從大樓興建好倒現在就是維持綠美化的狀態。
大樓管理員A與某位住戶B私下討論要將原本的花圃(種有韓國草、兩株桂花)打掉,重新整修並鋪上洗石子。
過程中,管理員A僅向主委C打電話告知:「要拔草、種草花,可以嗎?」
主委回應:「將花圃美化當然好啊!」
第二天早上,住戶們發現花圃中被傾倒砂石,主委C察覺被隱瞞,立即向管理員A表達不可以任意行事,如果涉及整修工程必須有工程報價,並且要通知住戶。
管理員馬上拿出兩張報價單,但是抬頭寫得卻是住戶B的名字,而非對大樓報價。主委C堅決工程必須暫停,直到召開住戶會議在做決定。管理員A表示:知道了。
第三天早上,工程車又運來另外一堆土正準備傾倒,被幾位住戶攔截下來,主委C和幾位住戶都在現場,並且錄影。
管理員A並不在現場(不確定是否知情),但是沙土工程老闆一看到住戶B就說:「是這位先生叫我運土來倒的。」之後是一番爭執,因為住戶B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管理員A。
目前,花圃的沙土已經被運走,但是原本的植物都被毀了(草被管理員自己澆年年春毒死,還用公款支付。樹也被鋸斷,當年是管理員A親手栽種的)。
請問:其他住戶可以控告住戶B侵佔最嗎?或是有其他方法控告他?
(花圃的所有權並非大樓住戶所有,但是常年管理都由敝大樓處理,連大樓的消防管線都設立在花圃當中。)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前述意思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一經表現犯罪即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即成犯)
侵占罪以持有人將原來持有之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此項變為所有之意思,雖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之,但一經表現,犯罪即同時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9號判例)
你好:
看了好幾篇,有關於取貨付款不取貨的問題,
完全無法得到想要的解答
我們知道提告是不敷成本的,但是否有什麼條款可以讓客戶知道我們是有權提告的,
且我們賣方是會勝訴的,不是"聽說"提告勝方是不需要支付訴頌費用的嗎?
甚至於我們是否可以去報警讓買家有什麼害怕的來正視這個問題會害怕盡而來賠償我們,
或是說賠償可能是多餘的,但是想荷止這個歪風到是心想的,
就是有太多賣家覺得麻煩都自認倒楣,才會造成很多買家都可以天不怕地不怕的沒信用,
台灣人以前是一個講信用的國家,現在因為太多不懂事得小孩,
難不成國家和賣方就完全拿他沒則,讓台灣人繼續生病嗎?
現在已經進入到物流的時代了,
雖然損失的費用不高,但是要是有百筆千筆呢??
消費者有消保保護,那我們賣方呢?
只能自保或是摸鼻子了事嗎?
假如預到有些人可能不是故意的,你還可能想說算了,
但是就遇到有人故意的,你又拿他沒則,
以下是其他的賣家分享出來的訊息,不知道是此方式是否正確,是否可用,煩請解惑,感恩,
(轉貼)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603572
1.棄標申訴。
2.把交易資料、明細、悄悄話、買家資料等列印出來。
3.接著帶著文件資料到【你家附近】警察局報案,對買家提出:
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警察受理後,會連絡買家過來警局製作筆錄,你家如果是在台南,他住台北,那就很好笑了,光過來車資都不只5-60元了。
5.基於此法屬告訴乃論,真不想跑法院的話只要掛號郵寄《撤回告訴狀》即可(法院都有範例能下載)。
P.S.不用存證信函,有買家電話及露天交易資料就行,警察會查出來的。
如果警察不受理,記得請教一下那位警察,政風室電話是幾號。
●●●如全部賣家都能不怕麻煩跑一趟警局,花一點時間做個筆錄,使之能成正常風俗,相信能嚇阻不少心存僥倖之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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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537
假訂貨惡整店家 女緩起訴
馮女因任職家具行的好友被開除,她為幫好友出氣,竟用化名向家具行訂購數萬元的床具組,等貨物送達再以查無此人拒收,家具行發現真相不甘損失四千元運費,拒收馮女賠償金堅持提告。馮女坦承惡作劇,地檢署認為馮女舉止不可取,但已深表悔悟,依間接毀損罪嫌將她緩起訴,但須捐款四千元。
法律評析
馮女涉以詐術造成家具行不必要的運費損失,觸犯《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過去故意用假名大量訂購飲料、披薩或便當惡整店家的案例,也適用同樣的處罰。本件馮女施用詐術使店家以為真有人訂購家具,因而損失運費,且馮女是為了替朋友出氣,所以主觀上原本就是想讓店家有所損失,故已觸犯詐術損害財產罪。檢方應是認為惡整店家的風氣不可長,許多民眾以為這類惡作劇頂多賠錢了事,但事實上仍可能觸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被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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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未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未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的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未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未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謝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在台灣,倘若要提起刑事訴追,一般來說不是一件難事,且對方有您的聯絡方式,員警只需傳喚使用人到案說明,或是調閱您的即時通IP位置,即可確認本案的涉案人身分。
2、就您所述的狀況,似難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建議您可以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與對方聯繫,告知情形,並請對方告知究竟有何證據,倘若任意提告恐有誣告問題。
曹律師你好
目前昨天就已傳簡訊告知對方, 是否願意和解, 直至今天早上都沒任何回應,
於是我再傳了一次傳訊, 告知我有詢問律師意見, 以及希望和解, 請對方告知所持有證據,
以及是否願意簽和解書等...
目前還是沒有回應..
小弟個人認為對方可能沒有證據, 只是為了想索取金錢, 所以才會採此動作.
當然不排除對方有證據...雖然小弟真的沒有做出以上行為, 但還是不希望有被法院傳喚的紀錄在
請問目前情況下..小弟該如何解決?
您好
這必須要看法院如何判決
沒有絕對可以或不可以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家父在台中沙鹿有一塊地,近期發現土地週邊被鋪設柏油路,已寄出陳情書給台中市政府,要求查明並清除佔用到私有地的柏油路部分,並提供主管機關地籍圖與民間測量公司道路套繪圖。近日地政局回覆說該公有地目前資料上管理單位仍為國有財產局,未撥用給市政府,所以幫我們把陳情書轉給國有財產局,請我們依回覆文號追國有財產局承辦人員,因我們人住台北,很擔心陳情書轉來轉去就石沉大海或是被拖延很久(據說2-3個月),看過其他私有地被佔類似文章,但對方是國有財產局,請問我們狀況的處理程序是不是也同樣
寄存證信函 -> 開調解委員會 -> 告刑法竊佔罪 (無權佔有)->附帶要求拆屋還地及賠償損失或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望請給予建議,謝謝。
各位律師好:
營業秘密法2013年增修13-1 ~13-4條文,增加刑事部分
2013-1107 才發現這些犯罪事實, 距離犯罪事實已經達1年
是否有超過告訴期間?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還有目前的狀況是,有2個人證,可以證明有拷貝檔案事實,因為公司的檔案被拷貝,物證都是在犯罪者身上或是犯罪者住家,或是犯罪者的新任公司裡面
那麼只有人證,是否檢察官有權搜索犯罪者的住家?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本件應釐清您的妨害營業秘密行為時點係在何,若行為時針對妨害營業秘密行為尚無刑事處罰之規定者,則不構成營業秘密法之相關犯罪行為,不因事後修法而使原不構成犯罪之行為因此需遭受處罰。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方於6月24日發生車禍,因對方酒駕騎腳踏車切入快車道而被我方追撞,因對方傷勢較重故我方認賠,已於當天經調解委員會以四萬元和解,並有一份已經由地方法院公證之調解書,請問:
1.法院公證的時間為8月5日,對方於8月6日向我方提告過失傷害,但收到調解書時間為9月3日,請問是否還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與第28條第2項之規範?
2.對方委任律師於9月25日第一次偵查庭時加重控告我方過失重傷害,但證據部分被檢座駁回,對方律師說他的當事人腦部有損傷,有語言障礙問題,對方當事人當檢座問問題之時口齒不清,但當案件於一個月後交付車禍鑑定開會之時,對方口齒清晰,且有判斷能力去翻供,法定重傷害之症狀為無法恢復之傷害,一個月的時間能夠好得那麼快?我方是否可以以此為據要求檢座重新調查對方所提出之事證有誇大偽造之嫌以藉此提告偽造文書?
3.對方律師以此事證除聲明要加重控告外也提出要求提高賠償金額,若調查出來確有誇大偽造之事是否可以提告詐欺罪?
4.對方當事人於和解之時提出有六萬八千元之收入,我方也是以此金額為基準再扣去過失比例才達成和解,但對方律師卻與檢座說對方有低收入戶證明,六萬八的薪資如何申請低收入戶證明?我方是否可以要求檢座針對此事調查車禍以前對方當事人之收入是否有謊報?若無我方是否可提告詐欺罪?若有對方當事人是否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問題有點多回答最詳細者直接給點,謝謝!!
Dear 律師您好,
因我媽去年誤信同事而被冒標倒會, 本來對方主動簽本票且表示有誠意還錢, 但事隔多月, 對方老事藉故拖延, 有意耍賴。之前我們有聽說可以寄存証信函給對方, 所以參考資料而寫了一份????存証信函, 懇請 律師大人幫忙看一下內容是否 ok, 或者有什麼地方不足需要修改? 那些錢都是我媽的辛苦錢, 而且我們也不是有錢的家庭, 跟會也是為了存錢。不希望她因為被倒會而整日不快樂, 再麻煩您了 ~ 以下是我打的內容: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九十九年捌月拾日向本人招覽互助會,為參拾壹期,每期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加上利息,台端總計積欠本人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元整,扣除日前還款伍萬伍仟元,尚餘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正;先予敘明。
台端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日向本人承諾於佰零貳年參月開始,每月十日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但台端只支付二期即停止。經多次反應,迄今仍未見台端處理債務問題之具體回應,為免因小額金錢糾紛造成台端更大之損害,限於收到此函十日內回函還款方式,希勿自誤為禱!
查冒名標會,似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署押罪,法定本刑三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前揭三罪均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加重處罰規定,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案若進入偵辦程序恐對台端造成更大損害,請妥善考量及回應!
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借給一百萬給朋友a君(債務人),有簽本票已於兩年前強制執行 ,去調財產資料後發現a君有一間房子申請法院拍賣,不過a君只有房屋地上權,暫且拍到第二拍之際 後來跟a君說要分期還款,寫和解契約,載明a君把這間房子出租,並且把租金拿來償還我父親的債務,前幾天已經去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寄送一張債權憑證給我們
問題:
撤回強制執行後解開查封,不知這位a君假設未來將不動產轉移給其他人 此舉有無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 之毀損債權罪?很怕這位a君會想辦法將房子轉移掉,到時候求償無門民事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會勝訴嗎,請教各位,謝謝喔
p.s.當初急於和解就沒有將a君房子抵押
Dear 律師您好,
因我媽去年誤信同事而被冒標倒會, 本來對方主動簽本票且表示有誠意還錢, 但事隔多月, 對方老事藉故拖延, 有意耍賴。之前我們有聽說可以寄存証信函給對方, 所以參考資料而寫了一份????存証信函, 懇請 律師大人幫忙看一下內容是否 ok, 或者有什麼地方不足需要修改? 那些錢都是我媽的辛苦錢, 而且我們也不是有錢的家庭, 跟會也是為了存錢。不希望她因為被倒會而整日不快樂, 再麻煩您了 ~ 以下是我打的內容: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九十九年捌月拾日向本人招覽互助會,為參拾壹期,每期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加上利息,台端總計積欠本人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元整,扣除日前還款伍萬伍仟元,尚餘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正;先予敘明。
台端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日向本人承諾於佰零貳年參月開始,每月十日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但台端只支付二期即停止。經多次反應,迄今仍未見台端處理債務問題之具體回應,為免因小額金錢糾紛造成台端更大之損害,限於收到此函十日內回函還款方式,希勿自誤為禱!
查冒名標會,似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署押罪,法定本刑三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前揭三罪均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加重處罰規定,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案若進入偵辦程序恐對台端造成更大損害,請妥善考量及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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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事實,被告係遭檢察官以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若遭判決有罪的話,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此罪法定刑在二年以上,原則上法官無法宣告緩刑,且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誠屬重罪,實應小心處理為上,故後續建議您趕緊委請律師為被告辯護,並儘速閱卷瞭解案情,以俾早日確定可行答辯方向。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
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
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
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
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
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
3.借貸者無逃亡
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
想請問7/28晚上在一個大馬路口(士林區大葉高島屋那個路口)左邊數過來我在第三線道(右側)機車格內等待紅綠燈,綠燈後準備直行剛起步,就被疑似闖黃燈的婆婆從左側方撞上,當時好像是撞到我左車身偏車尾的地方,所以我人連帶車子大概轉了半圈至一圈左右,對方車沒有倒還直行了約兩公尺,當時我立馬起身因為我怕對方跑走,對方還想移動我倒下的車跟堅持不讓我報警,事後警察來作完資料我們就去醫院,我的左肩跟左膝還有左手肘附近部分皮肉傷,肩膀跟手肘有留疤痕,他們對傷勢不聞不問也從未關心過這起車禍案件,並直接嗆我說請直接對他們提告,兩個月後進行調解委員會也未出席,對方稱沒有收到單子,我們直接請委員會開調解不成立的單子,原本要到警局告他們,但是警員勸我在跟他們調解一次看看,但還是調解的很不順利,他們不願意賠償,也不願意認錯,硬要說是我衝撞當事人,因為他們覺得為什麼當事人撞到我他們卻沒有倒,所以覺得是我衝動當事人,但初步研判調查表出來是他方疑似違規交通號誌,我方空白,我也很清楚我是在綠燈準備直行被撞到,前一兩排車起步快已經閃過,而我就被撞上,因為我也閃不了,前後都是車,我也從理賠金額八萬降到兩萬多(只拿修車費跟薪資補償)他們還是一點誠意都沒有,現在他們還是堅持要我對他們提告
我想請問我贏的機率有多少,流程是什麼,他們賠償的部份可能到哪,還有律師部份要怎麼辦... 想請問我除了對他們提傷害告訴是一定成立之外,還有什麼刑法還是民事對我有利的??上法院沒有律師OK嗎?還是有免費律師可以一起幫忙出庭?本身沒有多餘的金額可以負擔...
我們雙方都還沒有看過監視器,但是我當時發生車禍的時候剛好老闆在公司樓下目睹,也剛好有朋友騎車經過,請問上法庭可傳為證人嗎 ??
當時我這邊是綠燈,所以路權應該是在我這邊才對吧?那麼對方在交通上有錯,造成我身體上的傷害也有錯,對吧?
對方看起來好像蠻貧窮的,法官會因為這樣而減少我該拿到的金額嗎 ? ( 最重要的修車費 , 薪資 加起來差不多兩萬五左右)
另外請問一下,我的三聯單交給保險人員後,保險人員說有環給我,可是我找不到,這樣要怎麼辦 ? 影本有法律效益嗎 ?? 還是可以補開之類的 ??
我跟對方都只有強制險
謝謝專家回答
我想請問我贏的機率有多少,流程是什麼,他們賠償的部份可能到哪,還有律師部份要怎麼辦... 想請問我除了對他們提傷害告訴是一定成立之外,還有什麼刑法還是民事對我有利的??上法院沒有律師OK嗎?還是有免費律師可以一起幫忙出庭?本身沒有多餘的金額可以負擔...
我們雙方都還沒有看過監視器,但是我當時發生車禍的時候剛好老闆在公司樓下目睹,也剛好有朋友騎車經過,請問上法庭可傳為證人嗎 ??
當時我這邊是綠燈,所以路權應該是在我這邊才對吧?那麼對方在交通上有錯,造成我身體上的傷害也有錯,對吧?
對方看起來好像蠻貧窮的,法官會因為這樣而減少我該拿到的金額嗎 ? ( 最重要的修車費 , 薪資 加起來差不多兩萬五左右)
另外請問一下,我的三聯單交給保險人員後,保險人員說有環給我,可是我找不到,這樣要怎麼辦 ? 影本有法律效益嗎 ?? 還是可以補開之類的 ??
我跟對方都只有強制險
謝謝專家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行為時若在舊法,則適用舊法,告訴乃論之起算,是以告訴人知悉犯罪行為時起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具體事實如下:某親友於高利貸錢莊受到錢莊老闆的指揮進行工作,固定每個月為老闆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並住宿於老闆所提供的租屋處(據親友說法,是多名受僱人的居所),貸放之利息全歸該老闆所有,某日,該親友如往常與借款人聯繫約定於其住處收取該月利息,孰知,該借款人竟早已聯繫警察埋伏於其家中,等待該友人上門,並將友人帶回警局,惟友人並未以暴力來進行催債,此點是警察對該名借款人所說明的,刑法的重利罪構成要件成立要件,其規範主體不該是貸放利益的歸屬主體(錢莊老闆)嗎?有包括受其指揮命令的受僱人嗎?其次,該名借款人並非第一次與其交涉進行金錢借貸協議,且以償還完畢,從此點看來應不符合借款人處於輕率.急迫.無經驗的描述,且事件發生之後,錢莊老闆拒絕去負責處理善後,同時,為何友人卻被處以限制住居的處分及受到警察的監聽通訊行為?所依何法?想請教此友人的行為是否還涉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虞(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及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謝謝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很明顯就是重利罪之共同正犯,因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許律師您好:
感謝許律師的回覆,但對於您的回覆,我仍有幾點疑問想請教,第一,您說這是重利罪的共同正犯,前提必須建立在友人確實觸犯了刑法的重利罪,惟對於在個案中的借款人,若我方能夠成功舉證其非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因該名借款人並非首次與該錢莊往來)向該錢莊立下金錢借貸契約,那麼重利罪的構成要件並不該當,又何來犯罪成立的說法,第二,如果不幸無法成功舉證其非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狀態下立下金錢借貸契約,那有沒有可能將友人的角色定位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因友人與老闆之間對於高利借貸並無相同的支配力,僅是其組織下的ㄧ顆螺絲釘,將其是視為一種老闆收取利息的工具的可能性呢?而不是重利罪的行為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