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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right 101-05-22 20:20

7/29匯出款項後發現被詐騙,就去報警,今天收到對方不起訴處分,實在是很難受,明明就是詐騙集團,請大家幫我想想法子,希望對方受到應有法律的制裁
  不起訴理由為

1.對方看到5/19徵才小廣告後去求職,而7/23交付金融卡與密碼,而8/1日共有五次通聯記錄,8/2,8/4,8/7也都有一次通聯記錄,此與一般提供與收購帳戶間情形迥異,堪認對方所辯尚非子虛
  2.對方係在經騙不足,思慮欠周下誤信求職廣告之可能.....遽論具有供他人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3.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對方涉有幫助詐期之不確定故意...
  4.依刑法252第10款不起訴...
由上來看,我應該如何去寫我的聲明再議~請幫我這受詐騙所害的窮苦民眾 =.=

回覆 Mr.right 的發言內容:

7/29匯出款項後發現被詐騙,就去報警,今天收到對方不起訴處分,實在是很難受,明明就是詐騙集團 ... (恕刪)

 1.如果是求職詐欺  確實他本身也是受害者  未必就有詐欺故意

    畢竟他也沒有獲得任何利益

    類似案件縱使起訴  法院無罪機率也很高

 2.如果一定要再議  就朝幫助詐欺故意著力

    亦即對非並非無社會經驗之人

    政府也廣為宣傳求職詐欺情事

    卻仍交付帳戶給他人使用

 

 

王耀星 (Eric) 101-05-23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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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right 101-05-23 19:42

 我倒是覺得對方為故意詐騙,因5/19求職,卻於7/23交付金融卡與密碼,7/29我遭詐騙後,對方卻持續與施詐者連絡,所以我很懷疑對方交付卡片與密碼是有對價關係的

14TV 101-05-20 04:06

請問律師:

我在工作期間有挪用公款,但有找公司協調,以跟公司用分期的方式償還

公款還沒償還完畢  被公司辭職 公司 辭職理由為 挪用公款

我可以請的到 遣散費嗎??  因工作期間 加班費都未給付,想走勞基法追討,

但公司有說明:如果提告勞基法   將告我挪用公款(至發生日 到提告期間 追朔奇多長??)

如我不提告勞基法:  他可以不提告我  當甚麼事都沒發生  這有可能嗎??

-------------------------------分隔線---------------------------------------

那請問律師:

挪用公款可能觸犯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20年內都可以追訴。

就是說他想到  都可以對我提告摟??  有有甚麼辦法可以自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0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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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5-20 10:34

絕對不要因小失大,妄想主張資遣費將招致牢獄之災。

(1)    挪用公司款項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公司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事由解雇您,而且不必支付資遣費。所以依法而論,公司因為是依本條來解雇您,您是沒辦法領資遣費的。

(2)    公司表示您不請求資遣費的話,就不提告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說起來並不能因此高枕無憂,因為這兩罪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檢方知道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依職權偵查起訴;況且提出刑事告訴是公司的固有合法權利,公司並不會因為雙方私下的和解妥協就失去提告權。但由於您請求資遣費是無理由的,所以建議是不要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畢竟對方是有權主動提告的,您應該衡量一下加班費與刑罰兩者的輕重,請審慎為之。

(刑法第336、342條;勞動基準法第12、1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am 101-05-16 11:15

影片連結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202/201202080931687.html  

  這起事故中~原本機車是在右側路邊停等!
但不知何故~突然衝出
導致貨車煞車不及而撞上
  
1.影片22~23秒跟1.03~1.05秒 之間!機車騎士有一個轉頭的動作!
2.在衝出前~機車在路邊至少停等有4秒以上
3.機車衝出到被撞擊~~時間大約1.5~2秒!
4.機車衝出時~距離貨車大約有23公尺~27公尺左右
 
Q1.機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29、32條,向保險公司提出特別補償,貨車駕駛是否可以用第28條第1項,要求保險公司不理賠?

 Q2.依據刑法中故意、過失之認定為何?

Q3.強制險中第28條第1項中的"故意行為,應由保險公司自行查證,或是該由貨車駕駛舉證?

Q4.如果需由貨車駕駛自行舉證給保險公司,該如何舉證?向何單位提出舉證?由何單位進行研判?

Q5.在舉證結果過程中(結果尚未出爐前),貨車是否可以保險單位先暫時支付理賠?

yisyun 101-04-30 21:13

請問一下,因為最近因為東西被偷了!

事件:我於四月二十日下午從學校圖書館離開,離開前將自己的充電器即電池放置於圖書館位置上充電,於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一點回圖書館發現東西不見了! 

去報案,一開始我有跟員警說我想報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但是員警就開始問自己所內的同事甚至打電話問偵察隊的說應該要用什麼辦,結果他堅持是侵占遺失物罪,因為我對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沒有很熟,但是當時我就以我的法感直覺並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是竊盜,但是員警就翻法條給我看,指給我看刑法第三三七條侵占遺失物罪之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給騙了! 後來筆錄做完了! 就這樣被引導變成侵占遺失物罪受理!= =回學校後越想越不對並翻閱50台上2031號判例,發現筆錄受理好像並不應以侵占遺失物受理阿! 聽說有警察是為了不想要自己轄區內多一件竊案會引導報案人往非刑案方向做筆錄

請問我這樣該如何救濟?? 

蔡明哲 (阿哲) 101-04-30 22:03

 所謂提出告訴,係指向偵察機官提出,犯罪被害事實+表明訴就之意。所以白話來說,你只要提出「事實」部分即可,至於構成那個法條是檢警甚至於是法官的工作。所以通常我會建議提告的方式,最好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不太建議以言詞向警察機關提出。

yisyun 101-05-01 00:08

可是派出所那就已經認定我是遺失物案件了! 我也在筆錄上面奈指印簽名了!我的問題是要怎麼把遺失物案件撤回??改換竊盜案件報案? 

蔡明哲 (阿哲) 101-05-01 23:27

 竊盜罪跟侵佔罪原則上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無法撤回告訴的。而且罪名最後是由法官最後認定,你只需提出犯罪「事實」供法官判斷構成何種罪名而已,你如果還不放心你可以用書狀表示意見。

沒方向 101-04-23 10:44
幫我看看這樣寫存證信函可以嗎,有沒有不完善或錯誤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向雅虎數行行銷有限公司(53099396)承接委外案件,而向貴 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貴公司在民國一零一年一月左右收到雅虎數行行銷有 限公司的款項新台幣XXXXXX元之後並未還給本人,反而借故不還,積欠 本人款項,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返還金額,以避免因本案問題而涉訟,造 成雙方滋生之不利益,逾期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和第三百三十六 條業務侵佔規定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蔡明哲 (阿哲) 101-04-23 23:26
原則上沒什麼問題但是建議仍可再精簡些。以作為將來可能訴訟上的彈性。
沒方向 101-04-19 18:04
幫我看看這樣寫存證信函可以嗎,有沒有不完善或錯誤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向雅虎數行行銷有限公司(53099396)承接委外案件,而向貴 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貴公司在民國一零一年一月左右收到雅虎數行行銷有 限公司的款項新台幣XXXXXX元之後並未還給本人,反而借故不還,積欠 本人款項,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返還金額,以避免因本案問題而涉訟,造 成雙方滋生之不利益,逾期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和第三百三十六 條業務侵佔規定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您的存證信函內容大致OK!
汪汪 101-04-15 16:59

您好我與小吃店的老闆因其胞弟向其討錢時說一句<過去的事不要再提>,他即罵我<長頭髮穿裙子的不得管事>和<你沒名沒姓憑什麼管>大發脾氣,我氣憤他曲解我的善意和以此為題發飆後躲入房間內,不理睬我的要求出面說清楚下,氣憤下丟塑膠碗在地。他出面後緊抓我的雙腕向下扯並拖行兩公尺,我因疼痛哀求其放手仍不放,后其胞弟出面制止才放手。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將告訴人之雙手壓制在桌上>和<告訴人因反抗而倒致受有傷害>與偵訊內容不符,且以被告是以正當防衛手段,依刑法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為不起訴。我受傷醫療達三個月之久,且對方申請調解調解卻又不到不願調解檢察官以此作終結是不是有偏頗?我可以申請再議嗎?

汪汪 101-04-15 16:55

您好我與小吃店的老闆因其胞弟向其討錢時說一句<過去的事不要再提>,他即罵我<長頭髮穿裙子的不得管事>和<你沒名沒姓憑什麼管>大發脾氣,我氣憤他曲解我的善意和以此為題發飆後躲入房間內,不理睬我的要求出面說清楚下,氣憤下丟塑膠碗在地。他出面後緊抓我的雙腕向下扯並拖行兩公尺,我因疼痛哀求其放手仍不放,后其胞弟出面制止才放手。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將告訴人之雙手壓制在桌上>和<告訴人因反抗而倒致受有傷害>與偵訊內容不符,且以被告是以正當防衛手段,依刑法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為不起訴。我受傷醫療達三個月之久,且對方申請調解調解卻又不到不願調解檢察官以此作終結是不是有偏頗?我可以申請再議嗎?

林智群 (klaw) 101-04-15 18:18

如果你不服氣的話,要在接到不起訴書後七日內提再議,

不過再議成功機會不高,要有心理準備

阿俐 101-04-10 21:34

律師您好

提告妨礙名譽案件.檢察官偵查終結.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我也告有他誹謗.但不知檢察官為何只告公然侮辱)上開2行為閑.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二.依刑法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行

上述是我收到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刑書.

被告在偵查庭有請律師.而且態度傲慢.不承認犯罪.沒有悔意我想他應該會上訴吧?

想問的問題是:因為被告態度不佳.所以我想提民事訴訟.

如果被告在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書後不上訴.那我的民事訴訟就不能刑事附帶民事嗎?要另外再打民事官司嗎?請熱心的律師替我解惑 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4-1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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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恣羽 101-04-03 20:39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ㄉ最有多重??....謝謝您喔!!
您好,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劉恣羽 101-04-03 20:39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ㄉ最有多重??....謝謝您喔!!
您好,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劉恣羽 101-04-03 20:38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ㄉ最有多重??....謝謝您喔!!
您好,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Lin Ci-syuan 101-03-15 22:24

教唆罪 是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如果是教唆傷害罪  是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妨害自由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傷害罪 是民法吧?  可被判多久?又是法律第幾條?

麻煩律師了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刑事上的犯罪若有侵害到個人法益時

原則上也會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而教唆犯之處罰

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因此需視其所教唆之行為而認定其罪

例如教唆傷害

則依傷害罪處罰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eo 101-03-11 17:08

感謝林律師(KLAW)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

林智群 (klaw) 101-03-11 17:39

刑法是一各效力很強的法律(要把人抓去關),要件很嚴格,

不管是瀆職或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都沒有那麼容易成立,

市府人員回函是公文書沒錯,不過你講的情形不會構成刑法213,

如果認為明明沒有改善卻說改善了,不滿意公務員的處理方式,建議向監察院陳情,比較有效果

leo 101-03-05 14:15

1、我向市長信箱兩次檢舉管委會及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市府承辦人員兩次回email給我均說明已發函請管委會依規定辦理(但沒給我副本,故其內容為何我無法得知),請問如果市府承辦人員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罰則開罰,是否可依刑法127條告發市府承辦人員瀆職?又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應為多久?

2、市府回覆發函或email給檢舉人,該函及email是否屬於刑法的公文書?

林智群 (klaw) 101-03-05 20:15

 你檢舉並不代表市政府一定要開罰,

市府有裁量權,他決定要先勸告,你只能尊重,不會構成瀆職,

另市府回函是公文書(email要看有無關防),不過本案並沒有偽造文書等問題

 

leo 101-03-07 21:0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檢舉並不代表市政府一定要開罰,

市府有裁量權,他決定要先勸告,你 ... (恕刪)

感謝您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

麻凡 101-03-05 12:45

上週六晚上家人因酒駕被警察臨檢 酒精濃度高達0.65而被關進拘留所

隔日直接帶往高雄地檢署  但是去地檢署只是去報到

那邊的相關人員也告知家人要等法院的傳票 之後就讓他回家了

在去年四月多的時候家人也因酒駕(0.95)被臨檢 而被罰款了4萬5千元 

道安講習3小時  機車駕照吊扣一年  緩起訴期間100/4/22~101/4/21

想請問今年酒駕刑法加重後的罰則

會被罰多少錢?會被拘役多久? 那時候還開了兩張罰單

一張是酒駕 一張是無照駕駛  這兩張應該要先繳嗎?

還是等法院審判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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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方向 101-02-21 14:09
1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 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還是其它? 2 下面這是我寫的存證信函內文,可以幫我審稿嗎? 敬啟者:台端與本人約定由本人承接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委外案件,本人付予台端公司10%開立發票費用,案件完成之費用由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匯予台端公司後,台端再轉匯給本人,但民國 101年 1月間台端已取得新台幣 XXXXX 元之委外案件完成之費用,自應將此款項繳回本人,方為允當;渠料,台端竟未將此款入帳於本人,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前揭款項入帳於本人,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 ???? 條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3 存證內文寫阿拉伯數字可以嗎??? 4 雖然我發文告的是公司負責人,但事實上是這個B公司負責人把B公司印鑑交給某甲管理(人頭公司),而最後不還我錢的是某甲(我都是和某甲接觸),負責人可能不知情,我這樣寫的內容還是對的嗎,告公司負責人是對的吧,內文要改嗎?
沒方向 101-02-20 17:53
1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 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 2 下面這是我寫的存證信函內文,可以幫我審稿嗎? 敬啟者:台端與本人約定由本人承接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委外案件,本人付予台端公司10%開立發票費用,案件完成之費用由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匯予台端公司後,台端再轉匯給本人,但民國 101年 1月間台端已取得新台幣18000元之委外案件完成之費用,自應將此款項繳回本人,方為允當;渠料,台端竟未將此款入帳於本人,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前揭款項入帳於本人,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 ???? 條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3 存證內文寫阿拉伯數字可以嗎??? 4 雖然我發文告的是公司負責人,但事實上是這個B公司負責人把B公司印鑑交給某甲管理,而最後不還我錢的是某甲(我都是和某甲接觸),負責人可能不知情,我這樣寫的內容還是對的嗎,告公司負責人是對的吧,內文要改嗎?
拔辣 101-02-11 11:45

士這樣的

去年4月因賣盜版光碟被抓一次

第一次開庭也還沒開過

又在去年7月又被抓一次

在去年10月兩案合併一起開

開的結果法官叫我說自己去找20天的義工做

之後又寄信的方式 寄證明給法院

會判我緩刑

可是不到20天 我已經去當兵了

所以什麼都沒有寄給法院

之後去年12月底 法院寄來了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書重點內容

刑法第74條第1項弟1款宣告緩刑2年 並依第93條第1項第2款 弟74條第2項弟5款 命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府府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以勵自新

這是去年底寄來的

今年2月又收到一膜一樣的

還有一張緩刑被告須知粉紅色紙張的

為什麼會收到2次?

他說要執行100小時他是還會跟我連絡還是..已經定案了?

majurowolf 101-02-10 20:55

各大律師們好, 我想請問本人約於去年100年十月21日跟人發生車禍, 雙方都是摩托車, 兩輛同車道且直行, 因才剛紅燈起步, 遇右方貨車紅燈右轉, 在我前方2號摩托車急停, 我1號從左後方撞上(初步分析表我名列1號), 因為都才綠燈起步沒多久, 時速雙方不超過40km, 他左腳板被我車輪前蓋割傷, 初步分析表下來後他與我都被填寫為此案無法分析, 這雖不是重點, 只是陳述當時的狀況, 重點是, 當她經救護車送往醫院後, 她的腳板醫師清創縫合時並沒清乾淨(第一張診斷證明), 倒置他腳板處內有異物所以再次開刀取出, 但傷口已經壞死需質皮, 面基約為3公分左右(第二張診斷證明有填寫確實內有異物), 而之後就後續再開刀住院等等等, 前後約有五張診斷證明, 結果上了調解委員會後調解不成, 第一次他們開價50萬(醫療, 看護, 薪資, 精神賠償) 由其精神賠償就20萬了!! 我的誠意於第一次和第二次調解堅持個人五萬賠償不含強制險, 如果加上強制險約在10萬上下, 第二次調解依然無法合解, 所以他們應該是打算走法院了, 請問! 走法院對我有利嗎?? 因為他們把醫療疏失的部份也算在我頭上, 包括在合解時他們也說明再打算跟醫院求償, 我感覺我是冤大頭, 被硬是敲了竹竿, 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加上民事賠償我是不是很不划算呀?? 就打個比方如果刑事上我被判兩個月, 也要6萬了! 加上民事賠償那不就也要十幾萬.....? 那醫院不就都沒有責任了? 今天保險公司大概點出個數字是6萬多, 他提不出薪資證明, 因為是加工區, 而車禍的第一個禮拜他就被辭掉了, 他們說六個月的薪資他們說我就得給嗎?? 請墾請給我個意見, 雖然我不會當做是法院的判決, 但至少讓我最近我能好好的拿個好心情去工作,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1 09:58

一、本件車禍照一般鑑定原則,是後車撞前車,所以你應該有過失

二、在有過失的前提下,你應該將將來被判刑後應該要繳的易科罰金部分,也算入賠償金額內,去跟對方談,這樣可能對你比較有利。

三、因為醫療疏失導致傷勢加重的情形,你可以在訴訟中主張,並主張此部分免責。

RICHARD 101-02-05 05:33

您好.我家是住1樓的.我家樓上(2樓)跟我有一些糾紛.他常常喝酒就在陽台(就是我家門口上方大呼大叫還會罵人丟東西(雞蛋花瓶水果煙還會向人吐痰.他還會拿水管直接噴我門口.他也常常故意拿東西敲我天花板(它家地板..他還罵我低等民族弱後民族還罵三字經.他也常常說他知道我公司在那裡這樣算恐嚇嗎.我有拍攝到一部分.請問刑法民法我可以告他那一些項目.他好像有精神病前科.喝醉跟有精神病有差別.最重可罰他到那 裡.請大家幫忙.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06 14:46

 您好:

針對您鄰居的行為,您必須先行搜證(例如錄音、錄影、報警),待搜證完成後可提下列訴訟

一、刑事告訴(可能涉及):

1.妨害名譽(有6個月的告訴期)。

2.恐嚇

二、民事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您好,本案情形可以區分3種情形討論:行政上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但此處僅就刑事民事略為說明。

刑事上部分,對於辱罵及吐痰的部分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丟東西若因此造成受傷的話可能構成傷害;如語帶暗示知道您公司在哪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另外,精神病前科以及喝醉的話只是在量刑上可能會有稍微落差,在成立上開犯罪行為上是沒有影響的。

民事上部分,如果上開行為對您有所侮辱或是造成您身體上的傷害,都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請求其負擔損害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例如身體受傷醫藥費用、)以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

 

水哥 101-01-31 16:55

2011年10月我因被k頭部造成輕傷 經過驗傷報案程序 於11月中台中地方法院傳喚我和被告到詢問庭問話 2012年1月31日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決書)
內容大致提到1.被告和告訴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面有一段當事人注意事項:
1.本件係依據刑事訴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告訴人等出 庭    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2.大義是說如達成和解可以回告訴
3.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請問一下如果我沒有向簡易庭遞書狀這案件是不是到此結束?或者我能向被告請求補償嗎?
再問有人有書狀的格式嗎?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1-31 19:2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要請律師嗎?或者到簡易法庭申請?

 你可以請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以書狀提起民事附帶訴訟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4-15 19:32

 簡易庭訂4月24日出庭  要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別人的戶籍謄本 是拿法院的通知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嗎?

Alex 101-01-31 10:36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

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P小姐 101-01-20 00:51

律師您好:

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我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嗎?

若不行公開的話,請移除,不好意思。

因我想詢問律師,請幫我看看,我要發給她的信件,陳述內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因S小姐用公司住址寄來存證信函,這樣子算用公司名義寄發私人信件嗎?

我可以寄掛號信件到其公司嗎?

P小姐:你未經本人許可,於2010年11月15日竊取本人照片上傳FB公開網站,已觸犯刑法竊盜罪,並侵犯本人肖像權,又公開辱罵本人虛情假意.批腿等等不堪入耳之言詞,已購成公然侮辱之罪嫌,當時經由你先生保證你日後不再有這樣的行為,我們才未提出告訴,不過近日你又於fb私自散發不實訊息,傳送手機簡訊辱罵本人,擾亂本人正常生活作息,限你於收文後,親自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騷擾本人,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

下列是我想要回應的內容:

因於2012年1月收到XX中部科學園區所寄出的存證信函,S小姐要求本人親自道歉,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故在此先對於在2010年11月未經你本人同意前,引用其法國蜜月照一事,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並保證之後不會再有此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

網路公開討論丈夫和你來往過程中,因他說過曾為你購買衣服、鞋子、包包、導航系統……等商品一事,還有兩人在2007年9月一同至日本出國旅遊四天三夜之事,也見到P先生護照資料有此趟出入境資料之事實,P先生曾與你多次單獨吃飯、逛街、逛賣場、陪同你詢問公職考試、也曾多次到你台中住家和家人相談甚歡和一同出遊。

最後詢問P先生在說明分手原因是友人告知他,見到S小姐在這期間也有其他約會對象,兩人才停止往來。因暸解丈夫生活簡約,顯少主動有購物意願,也並非對每位同事都出手大方的個性,才會誤會兩人有交往的情形,而S小姐曾在電話中哭著說,承認自己錯了,請丈夫勿張揚此事。我在談論此過程用詞較不妥當,而讓你覺得有不堪入耳之言詞,再次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自2010年11月後,只知丈夫有向你和母親為此事件道歉,不知丈夫和你有何約定保證之事?但本人從此也未再有網路談論此事和使用你的照片。2011年12月2日因見你傳來的” 不要再把我加入朋友~因為你不夠資格當我朋友”,才回應此訊息。還有之後你說本人” 做這種小人的行為”那是如何呢?若你無法舉出實證,是否也構成”毀謗罪”呢?另外最後你所說的” 當初的我們相處得很愉快,如果像你幻想的那樣~~到現在還能維持朋友關係嗎??”因見你有疑問,而本人所陳述的事情也並非幻想,都是透過丈夫描述你們來往過程而寫下的,故才以手機簡訊方式做出回應,並非故意做出擾亂你的正常生活作息的行為。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29
回覆 P小姐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我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嗎?

若不行 ... (恕刪)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30

 依署名決定何人之名義

而非地址

小米 101-01-06 21:40
有個刑法問題想請教: 假設有甲乙丙三人,預計要作恐嚇取財(隨機),在預作犯行時點,丙尚未出現,而甲與乙先對A恐嚇取財,但A不願而逃走,甲與乙則隨意自路邊拾撿工具重傷A,這時丙隨後出現,並與甲乙同洗劫財物,甲乙丙三人以為A已死亡,因此,移至偏遠地區遺棄,但當時A其實尚未死亡,但因移至偏遠無人看到,導致A後來傷重不治,那麼甲乙丙分別犯了何罪,應處何刑?
林智群 (klaw) 101-02-03 09:45

這裡是律師替一般民眾回答法律問題的園地,

不是律師法律系學生寫作業的地方,

建議自己試著解決比較可以提昇自己實力

dahliaki 101-01-04 23:18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右轉轉彎車,我方為機車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後方汽車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廖修譽 (yvesliaw) 101-01-05 09:48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小林 101-01-04 14:48

租金到達法定終止可以加告侵占嗎!

我的房客未繳租金已經答到法定終止的程序

房屋租賃屆滿前,訴請反還程序(地方法院給的版本)

民法第440條第1項(需扣除押租金後,尚積欠兩個月以上租金)

除了依法終止租約訴請求返還外

還可以加告侵占房屋嗎!

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房客真的有夠不要臉

真的氣死人了

不告他刑事真的太便宜他了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1-04 16:07

本件屬於房屋租賃民事糾紛,若要提出刑法侵占罪之告訴,恐怕需有其他證據,或針對其他物品提出告訴才會構成。

秝秝 101-01-03 23:55
我有一個朋友他在舊公寓裡開ㄌ 芳療按摩...就是有按摩跟打手槍...(沒性交也沒口交) 1.請問這樣他如果以後被抓會有怎樣ㄉ法律問題??? 我只有稍微上網查到下列......(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媒介性交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得併科意思是???要關也要罰? 3.請問有可能被抓後不會關嗎?只罰錢就好 4.請問還會有其他的刑法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1-04 16:13

一、打手槍是猥褻行為。

二、如果男客與小姐有未滿十六歲者,會構成刑法第233條第2項的罪。刑度比較重。

三、還有可能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罪,這是特別法,刑度又更重。

四、所犯之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才能易科罰金,不用關。「得併科」的意思就是除本刑外,另外還會有罰金刑。

101-01-02 16:19

我在上班途中騎機車,和一輛小客車擦撞,雙方都是綠燈,我直線行駛,他左轉

當下擦撞後,我那時意識不清,聽目擊證人說他當下還加速離開,是路人叫的救護車跟警察。

之後,他說他有回去跟警察說他是肇事者,他說他那時是先送小孩去學校及褓姆那邊。

我右邊臉上有擦撞瘀青,側門牙被撞掉落,以及牙齦有撕裂,右腳腳踝和左手手腕擦傷,最嚴重的是左前臂的兩根骨頭都斷裂。

 

想問:

如果私下和解,他說它需要一個半月的時間付清,那需要法律有效開立收據之類的保障自己嗎?可以有嚜方法嗎?那他肇事逃逸那邊刑法還有嗎?

 

如果不和解,他刑法民事訴訟賠償的部分又該如何處理?

感覺他沒有誠意也沒有悔意道歉。

 

 

E-MAIL:milktea0513@yahoo.com.tw

感謝您。

101-01-02 16:32
回覆 培 的發言內容:

我在上班途中騎機車,和一輛小客車擦撞,雙方都是綠燈,我直線行駛,他左轉

當下 ... (恕刪)

 我當下看到他的時候,緊急煞車,但已經來不及了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4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冤獄賠償法已改名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2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1.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刑事訴訟法424條) 


2.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5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艾力 100-12-16 23:25

各位律師好:
                 我姐姐今年四月在楊梅一家私人通訊行,大約在楊梅鎮公所下面,當時去申辦轉電信服務,從其他電信轉至中華,當時預繳1200費用保證金,但在12初想換智慧型手機, 去中華電信想申請退租,卻被告知被綁約,畢竟上次轉電信時,還被申請一支手機,後來去請調申請合約書,才發現被手機行偽造簽名及合約書,申請手機,並且在 合約書中發現當初預繳的1200保證金也沒有被列入,很明顯就被私人電信業者給偽造簽名,小弟我上網google一下才發現,這種案例非常多,違反了刑法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但電信業者卻很賴皮,明天小弟我要陪同姊姊去理論,想請問大大,要如何處理,並且有什麼法律可以治不肖業者,消基會部分有什麼法 規嗎?
非常緊急,麻煩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直接到警察局提起偽造私文書告訴即可。

阿慶 100-12-14 11:35

律師您好:

                日前跟一同事和網路上剛認識的朋友一同外出唱歌 我們男性二人女性二人 車上閒聊時我問其中一女性除了目前工作外有無從事其他兼差 他回答都是一些見不得光 拿不上檯面上講的 之後我有好奇問他難道你在援交嗎 答稱當然不是 接著我好奇又問難道是賣K之類的嗎 他這時笑笑沒有回答 使人有合理強烈懷疑他就是賣K 接著 我有去110檢舉表明無直接證據但聊天中有透漏此一訊息 結果查無事證 對方告我誣告 此一情形無法形成誣告案 但對方筆錄說謊  稱從未與我們去唱過歌也未在車上聊過天 更沒聊到有關毒品的事 意圖使他成為誣告案件 我有傳喚我們當時依同前往的朋友 但檢察官不採信 在開法院審理庭時更說我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辯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但對方說謊筆錄疑點我都能一一搓破 如此偏袒辦案 是否有何解決之道 或者該去哪裡申訴呢 那他虛偽筆錄意圖使我受刑法處分 我能對他如何提告求自身權益呢 ???請各位賢能幫幫我喔 感激不盡.

哈特涅特 100-12-10 21:05
我在9月份控告一名不知名的人恐嚇 原因他在電話恐嚇我的 就我知道的是恐嚇罪不能撤告 11月份開偵查時檢察官也有說這個無法撤銷告訴 但是如果有和解的話好像可以怎樣之類的讓法官看看會不會判他輕一點 這個月12月份我接到電話 對方請了調解委員會說是希望跟我和解 想請教 1:如果事後達成和解,法院那邊的後續我又該做什麼或是要做什麼嗎? 2:如果要和解,我是否有應該要注意的地方來保障自己呢? ps: 例如和解書上應該要註明哪些事項來確保我自己的權益? 附:11月底的時候我已收到高雄法院的簡易判決公文 內文是說因為對方承犯行因此依刑法451條聲請簡易判決
這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即便和解法院還是會繼續判決,不過會判輕一點就是了。你和對方和解,如果對方願意賠錢,你應該要求對方拿現金於調解庭中直接交付,否則後續對方可能會賴帳,你還得要去強制執行徒增麻煩。
哈特涅特 100-12-10 21:05
我在9月份控告一名不知名的人恐嚇 原因他在電話恐嚇我的 就我知道的是恐嚇罪不能撤告 11月份開偵查時檢察官也有說這個無法撤銷告訴 但是如果有和解的話好像可以怎樣之類的讓法官看看會不會判他輕一點 這個月12月份我接到電話 對方請了調解委員會說是希望跟我和解 想請教 1:如果事後達成和解,法院那邊的後續我又該做什麼或是要做什麼嗎? 2:如果要和解,我是否有應該要注意的地方來保障自己呢? ps: 例如和解書上應該要註明哪些事項來確保我自己的權益? 附:11月底的時候我已收到高雄法院的簡易判決公文 內文是說因為對方承犯行因此依刑法451條聲請簡易判決
蔡明哲 (阿哲) 100-12-10 21:05
既然檢察官都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了,被告應該會被判有罪,妳可以具狀向法院陳述意見,妳如果想向對方求償的話,可已具狀請法官開庭,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綠茶香水 100-12-03 21:18
律師您好: 某晚~ 一名現役憲兵開著車主為其母之轎車~高速行駛中急轉彎~ 導致對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當場慘死~ 該名憲兵案發當下未立即下車察看~一直到救護車抵達現場才下車~ 到警局作筆錄~聽說還有黑衣人士在旁關切~ 致始至終沒有和解意思~ 直至軍中長官施與壓力~才勉為其難與家屬談和解~ 但態度極差~一點悔意或是抱歉的態度都沒有~ 誇張的是~其母還天真以為~肇事者與車主不同人~就會沒事~ 還在死者靈堂前~言語暗示死者平時無所事事~ 好像被撞也沒有那麼嚴重~ 也一付表示就是沒有錢~和解金最多20萬~ 怎麼會有人無恥到這地步~且態度可以這麼無所謂~ 一點都不會良心不安嗎? 家屬有透過調解會~但一直達不到共識~ 對方還說和解金~最多就是160萬+10萬~再多沒有!! 不知道對方是無知還是當家屬是白癡~ 自以為的把強制理賠的160萬~當作是自己理賠給家屬的慰問金~ 請問~肇事者~是會依刑法還是軍法來處置~ 態度這麼囂張~是有法律漏洞可鑽嗎? 要怎麼來應對這樣的人呢? P.S 死亡騎士當天檢驗有酒精反應~這會影響判決嗎?
該名肇事者應該以刑法過失致死罪論處,至於損害賠償部分,160萬元應該是稍微低了一點。死者有喝酒,可能會被認定與有過失,損害賠償的金額可能會因為死者自己應該負擔部分責任而減低。
海綿 100-12-02 00:07

 

目前小弟居住於公司所提供的單人套房宿舍

每月有繳交幾千元的租金

但廠務常藉檢查、維修的名義  在非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進入房間內

請問這樣適用刑法306條嗎?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若適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錄影錄音存證?當下直接報警?

 

另外,住宿規定當中有一條「不可自行更換門鎖」

請問這樣的規定與民法是否有所衝突而無效?

 

先感謝回覆的好心人 謝謝你們!!

 

施威廷 100-11-28 23:3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如果契約確實這樣約定,那頂多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是,呈現在法庭的證據可能會跟你想像的不一樣。也就是說,對方為何趕放話說要對你提刑事告訴?撇開他不懂法律這種可能性外,是否他尚有其他不利於你的證據? 那我是不是可以不需要理會他 因為我錢都有按時繳款 所以我不會有詐欺背信罪這個問題是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28 23:31
理論上,當然可以不理他,等他來告以後再上法庭上說明,只是還是勸你如果能和解時還是盡量談。
施威廷 100-11-28 23:3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如果契約確實這樣約定,那頂多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是,呈現在法庭的證據可能會跟你想像的不一樣。也就是說,對方為何趕放話說要對你提刑事告訴?撇開他不懂法律這種可能性外,是否他尚有其他不利於你的證據? 那我是不是可以不需要理會他 因為我錢都有按時繳款 所以我不會有詐欺背信罪這個問題是嗎?
你只是單純的借貸,繳款也正常,不會構成的詐欺背信罪。
施先生 100-11-28 16:48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個月前買了一台中古貨車 然後辦理車貸 車貸業務跟我說貸款需要 身分證 駕照 行照影印 然後還有貸款該寫的資料給我簽名 然後過了3天他放款給我 就交車了 然後我車貸也按時在繳錢 時候2個月 車貸業務打給我說他沒有把我車子拿去辦理設定成抵押品 然後他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需要在三天內清償全部債務 否則將觸犯刑法339~342條詐欺背信罪罪責 我車帶是辦理兩年 車代都案時去繳卻會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詐欺 請問我車帶有在繳這樣有算詐欺嗎 ?
蔡明哲 (阿哲) 100-11-28 16:48
如果契約確實這樣約定,那頂多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問題是,呈現在法庭的證據可能會跟你想像的不一樣。也就是說,對方為何趕放話說要對你提刑事告訴?撇開他不懂法律這種可能性外,是否他尚有其他不利於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