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大家好~大致上說明一下情形,十多年前我媽媽過逝後留有三百萬元的現金,媽媽生前有口頭上囑咐過我還有我四姐說他過逝後錢要由我四姐保管,因為我四姐不想要他婆家的人說三道四所以把錢存在我爸爸的戶頭裡,可是三年後我三姐因拿我爸的土地去貸款沒還錢,法院要求限期還款要不然就要法拍土地,那時我跟我四姐就拿我媽媽的那筆錢去還,當時有讓三姐簽下借據,債權人是我爸爸的名字。
現在因為這筆帳的問題,我家唯一的一個男廢物一天到晚鬧事,打人。
我想請問我可不可以用我媽媽口頭上的囑咐為由把債權人轉到我四姐名下,或是把這筆帳當成我媽媽的遺產大家平均分配,這樣可行嗎? 還是有其它可行的方法,這帳沒快點處理好早晚要出人命了,拜託賜教,感激不盡。
PS.我爸爸是孝子,他那廢物靠爸族兒子說啥他就唯命是從,好無奈丫...


你好:
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要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母親生前以口頭方式將款項交由四姊保管,並沒有指示由四姐繼承全部款項,頂多是由四姊管理,惟母親指定方式不符合遺囑之要件,繼承發生後款項仍然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要處分,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繼承人拒絕承認可以向四姊或父親主張權利,請求返還款項。 惟四姊將款項存入父親帳戶,現金會因為民法第813條混合而由帳戶所有權取得所有權,全體繼承人只能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父親返還該款項,但此時仍係公同共有狀態,依然要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方式行使(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你與四姊又將父親之款項借予三姊,雖然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四姊與三姊之間,若未經父親同意,一樣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父親依法可以主張權利,此時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詐欺之情形,但會有追訴權時效問題(95年2月1日以前為10年、95年2月2日以後為20年);若經父親同意,父親可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三姊返還借款。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消費借貸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若要行使權利,切勿罹於消滅時效。

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有授權代書刻印章、使用印章及變更原本契約之內容,進而要討論授權之範圍為何?是否有逾越授權之範圍?若你有授權,代書依你授權辦理並無任何問題;若代書明知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進而決意變更契約內容導致你受損,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背信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要先判對是否有授權代書變更契約,若有,代書之行為並無問題,你要變更後之契約拘束。若無,則要討論使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有,你要負授權人之責任,變更契約會有效,你只能轉向代書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無,或者甲與代書共謀變造契約,則你不受變造後之契約拘束,可催告對方履行原本之契約,若不履行,可依買賣契約或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父親目前在健在,尚無繼承問題。 繼承發生前,父親有權處分名下財產,此部分子女無權過問,但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將特種贈與部分加入遺產中,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依應繼分分割遺產,若兄長先前受贈與部分超出應繼分得分配之數額,就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 繼承發生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決定繼承順序,並依民法第1144條定應繼分,民法並未區分男女,若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情形,均有權利繼承。 若父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以遺囑方式指定應繼分或其他方式處分遺產,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請求扣減。 惟上開均係繼承發生後之問題,若兄父親因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是,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應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介入,選任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父親之權利。 若父親以無行為能力,兄長趁機將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與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等誇張行逕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說B一定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打官司是否有贏面?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當時有無借名登記之約定去爭執,才能有機會取回應得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針對強制執行之部分,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擔保停止執行;刑事部分,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就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才是遺產,再請求遺產之應繼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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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除須有客觀之犯罪事實外,尚須具有主觀之犯罪故意,您似甚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主觀上之犯罪故意,不建議提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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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遺囑屬於單獨行為,為意思表示之一種類型,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若爺爺在作成遺囑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遺囑無效。 要先判斷二伯取走爺爺存款之原因為何。若二伯若在爺爺在世時未經爺爺同意挪用爺爺銀行存款,繼承發生後其他繼承人可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二伯將款項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爺爺與二伯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可請求返還借款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係贈與則無法請求返還。 如1所述,無效,且遺囑有嚴格要式性,你要先判斷該遺囑屬於何種遺囑以及是否符合要式性之要求,此部分最好把遺囑交給律師審閱以免權益受損。 如2所述,要先判斷取走動產之原因為何。 爺爺在世時過戶已經繳納相關稅捐,繼承發生時之遺產則要課徵遺產稅。 還是要繳納遺產稅,但可以減除免稅額等。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有人不同意,則日後可能仍需以訴訟來解決,以能解決僵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我有兩塊土地買賣,一邊是建物及土地是個人所有,一邊則是共同持有,合約相關標的物皆已完成過戶及完稅,買方在代書那邊要一同付尾款完成合約時,要求賣方在合約上加註”買方有2/32土地上的產權及使用權,若買方不加註則不給付尾款。
2/32的土地上實質上有3棟老舊建物,有兩棟為買家所有,一棟為賣家叔叔所有,因建物原來居住者已往生,由其子偶爾過去打掃清潔建物,且因是非常老舊房屋,戶政及地政皆無該建物資料,也無稅籍資料,現賣家不希望影響到第三人,也覺得合約上並無提到此建物而現所載明的房屋門牌號那邊已完全過戶(個人持有部分),不願意再加註其他條件,想請問老師賣家能否再不加註條件下向買家催討尾款?
若買家不願意付款賣家可否取消交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買,可先向法院陳報承買部分,並應提出新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爸欠債700萬~名下自耕農用土地於3年前經銀行法拍
由於第4拍金額約300 萬
我爸請我小姑房屋借貸200萬給我爸標回,由於小叔與小姑說借錢需要抵押,便將土地所有人變更為小姑及阿罵共同持有,借貸利息由我爸償還至有錢還清為止.
於2年前,小姑與小叔商議後說土地要給小姑,借貸的錢當作買地,要地步要錢,經阿罵勸說,改為5年後給小姑500萬作為土地償還條件,近期小叔跑來跟我爸說,小姑3年要先給300萬,2年後給餘款200萬元,才會考慮將土地還給我爸
我爸持有那筆土地近30年,基本一家生活費用都靠農產收入,卻因為親戚原因要被奪取,不知道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是否能有保障,500萬換5年緩衝,是否能受法律保障. 因為得標後,土地借貸的還有400萬在我爸身上,小姑用200萬即得到土地的所有權.
若五年後小姑堅決土地是她持有,不返還能有辦法嗎?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我的曾祖母在民國70年就與地主簽訂375租約,我們是佃農一方,一直傳下來到現在,我祖父去年過世,由我來繼承35租約,由於繼承租約要告知地主,結果地主發函給區公所,不同意我們繼承,再來就是我們去區公所開調解會議,會議也不成功,我手上有的資料是民國70年到103年的地租收據,老人家說稻子稅,收據上有雙方簽名及蓋章,還有一份375租約,這租約目前在區公所,因為要送市政府調處,所以要跟著卷宗一起送到市政府,然後我們也有申請休耕及轉作,前兩天開調解會議,地主堅持說我們沒種稻子,但是內政部農糧署頒布的命令是說可以休耕轉作,而且全台灣的農地地主也都在辦休耕轉作不是嗎?我們的合約上頭也沒有硬性規定我們一定得種稻不可,所以地主現在要告我們,說廢耕根本沒在種植水稻,要收回土地,我查了很多法條但我尚未得到完整的答案,是否請律師幫幫我!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主無權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如果沒有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會整個無效。 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所以不是繼承之問題,主要是判斷是否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分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及『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併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乃參照當時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五條分別設有『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得終止之』、『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係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任令承租耕地荒蕪廢耕之情形而言,倘承租人僅係為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其主觀上並無放棄耕作權之意,即與該款所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規定有間,於此情形,自不涵攝在內而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若是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休耕,主觀上無放棄耕作之意思,不會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出租人無法終止三七五租約。 應向耕地租佃委員會說明上開情形,若調解、調處不成,將來涉訟時要詳附理由,據理力爭。


各位大大好
我現在想承租一樓店面開間“沒明火”的咖啡廳, 也不烘培咖啡豆
我也有去查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是連餐廳都可以開的 住四, 道路八米, 坪數少於40坪
這是一棟老大樓, 我的店面右邊是有開賣衣服的(中盤沒什麼人出入)
現在麻煩的是
雖然是店面,以前房東是把他當住家使用, 昨天我去拜訪管委時, 我其實是想問裝潢時間, 跟大樓打好關係
管委人不錯, 當時口頭說只要我的設計圖給他們看就沒問題
但今天打電話給我, 要我做問卷
而問卷內容是要我做兩個選項,就是願不願意給我開餐廳, 而且強制我晚上不准營業(這因該是我的讓步底線)
這問題來了~~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開店一定要有問卷嗎?
我可以拒絕嗎?因為萬一問卷下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拒絕)~~那我還能開嗎?


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你好:
票據法第124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票據法第74條規定:「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本票為繳回證券,提示付款後,要將本票繳回,本票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第74條規定,支付票款後要交出本票。

你好:
除非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要求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否則在知悉得繼承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再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需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將遺產之不動產部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需要全部繼承人都同意。若不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依土地法第73條以下規定處理,可處罰鍰、列管、公開標售、轉戶儲存及歸屬國庫等等。 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您好
可能要確認一下有無拋棄繼承
且後來都改成限定繼承
所以本件應該仍有解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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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