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我12.29號搬進來的
房東有些事沒說清楚
可當我簽約搬進來時差不多快十天我沒有網路沒有第四台可以用
因為這是新房子他們還沒用好
但是這事前都沒有跟我說明
再來就是我住近來因為空間狹小
爾後陸陸續續出現了一些問題
因為最近天氣濕冷
有露水冷空氣滴到了我的電腦主機~喇叭~螢幕
找了房東過來.他說要幫我家板子
而住進來的這時期
我常常熱水用不到十分鐘
甚至有時候五分鐘
就沒有熱水了!!!都讓我等了好久才有
甚至好不容易等到了!!卻一下子又沒熱水
這些房東都沒有說
而他是說會找人來看
說甚麼用熱水十分鐘因為是電熱水器怎麼等等的
用電多少是我自己要負責的
而我每每洗澡都等了好久熱水才又來
住不到一個月卻問題多多又很不順
雖然他有處理
但是很多問題他根本一開始沒有說明
我也覺得家電多少放在陽台有他的風險在
這誰也不能保證吧!!
爾後洗衣機又出問題
不知道是接觸不良還是怎麼的
我一個月花了7300
卻一住進來全是問題
我下午要上班
卻常因為這樣房東來看
也嚴重影響到我睡眠
常常為了處理這事搞得很繁雜
這兩天我想退租但他好像要收我違約的錢
可是我覺得~我花了那麼多錢
一住進來全都是問題
如果我知道會這樣我當初一定不會租
我覺得我本不需要付那些錢
再說這個約的租金我也有給他
請問該怎麼辦??麻煩請回覆謝謝

各位律師好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後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或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後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或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您好,
1、未定期限之租約可隨時終止,但如房客未欠繳房租超過二月或其他法定事由,無法任意終止,您可以收回自住為由終止租約,沒有被占有的問題。
2、房屋如為公同共有,各共有人無權單獨處分房屋;若為分別共有,則各共有人可就自己應有部分處分買賣。您的情形聽起來兄弟間並無分割共有之房屋,亦即誰擁有房屋哪一個部分還未決定,沒有人有權利擅自決定2樓係屬於他的並出賣之。
3、租金應3人平分。
4、若您也同意一樓歸你,2、3樓各分別歸其他兄弟所有,可三人簽立共有物分割契約經公證並向地政機關登記,以保障權益。若您不同意如此分配,可對其他兄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由法院決定如何分配房屋之所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不會,租賃契約到期後雖然未續簽租約,但你有繼續收租金,依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規定,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將來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例如欠租2個月),才有辦法終止租約,收回房屋。另外,民法第769、770條時效取得所所有權之適用限於他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且承租人係基於租賃之意思占有不動產,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 除非訴請分割共有物或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否則無法單獨出賣房子其中一樓。你們是分別共有不動產,持分存在不動產上每一個點,除非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任一共有人無法主張一、二、三樓歸屬於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物要經過多數決同意才有辦法出賣,共有人只能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出賣其應有部分。 可共同簽署租賃契約,約明租金收取之方式。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共有人可依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全部使用收益,若你權益遭受侵害要適時主張權利。

抱歉之前留言在回覆主題好像留錯地方了!
賣屋時說好現況交屋,尚有房客,租金及一切都照舊,只要換約其餘不變。結果房客不跟新屋主簽約,所以新屋主也不想繼續租他們。交屋至今已半年皆未收租金,官司進行中。
我 與房客的合約有註明到期收回自用,押金於房屋清空後才返還。到期前一個月才決定不自用要賣,並口頭承諾會找願意相同條件續租的買主。房客也說都配合我們。 交屋過戶後新屋主說他們尚未簽約所以不敢轉收押金怕變成不定期契約。但房客尚未搬出,我也不敢返還押金。
現在房客說我們跟房子沒關係了押金應還給他們。3天沒回覆他只傳簡訊說我一人無法處理還要時間討論(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就回說法院見等通知吧。現在我們 該怎麼做?不知他會告什麼?


您好, 目前的租屋處原本是和一位陳姓房東租賃, 合約到期日是105年3月, 但於去年11月份左右, 陳姓房東將此租屋地點轉售給另外一位張姓房東, 轉售之後沒另另外訂立合約, 只有將原有合約上面屬於出租人的部分劃掉改成張姓房東的名字。
昨日, 張姓房東傳訊息說: 各房皆調漲租金, 但如果採用季繳方式, 可維持原價優待。
我有所質疑所以詢問漲租原因, 張姓房東卻回:
「這房子和前房東買的房價已超過三成以上,請問您我可以問他為何漲價嗎? 為何石油跌價,物價卻飛漲? 為何政府又調漲房地稅? E房前週修理熱水器2500元, 大門修莊對講機7000元, 都比以前調漲。石牌套房有漲4成的, 您說誇不誇張? 實際上三個月一付, 調漲是利率百分之零點二? 這是讓房客可以省錢, 房東可以省力, 大家都受益的方式。所以為何把電費改成一年一算。市面上水電維修調漲二到三成, 房東感受很深刻, 還很難安排修理時間。問題是不管漲多少, 還是要修理。」
請問,
2. 我在合約中有看到這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3. 張姓房東現在在原有合約未到期前, 可以作廢原有合約在另外新立合約要我簽署嗎?
4. 是否能提告?
謝謝回答!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本人房子位於10樓, 於104.8月底發現天花板有?水/壁癌/油漆剝落情形, 有向11F住戶反映,對方表明說自戶無漏水情形, 要我自己查明. 有請了社區配合的水電師傅查看, 因那個位置並無冷熱水管, 故判斷可能是冷氣排水主管(每戶的冷氣排水支管排放入主管.主管是當初建造時埋設於牆內的暗管), 有向管委會反映, 總幹事說又不確定是, 委請總幹事向11F協調進屋查看. 但因之前社區和11F住戶有過訴訟糾紛, 故總幹事他們要我自己查後確定再找11F. 我因有租客, 所以也做了簡易的防水塗漆工程. 104.12月初租客提前搬離, 搬離前告知天花板又有?水情形. 這次我請社區配合的水電師傅敲開牆找出?水大約位置, 又委請同社區的朋友幫跟11F協調, 進屋由冷氣排水支管灌水 &色母進去. 三日後我的?水位置處流出有色液體. 故確定破裂位置應在11F處.要由11F地板敲開才查的到. 原本想說我的部份我就自己負?, 而11F的工程費就11F負?. 但11F住戶表明自己不會付款還要求償. 我想請問律師這漏水點是大樓建設時的冷氣主排水管. 是否屬於共用部份. 而應由管委會負?處理費用? 或者應由我們二戶平均分攤?
若是大家都一直擺爛, 我可以求償自己的費用和租金損失嗎?? 煩請不吝指教, 謝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要先釐清冷氣管線是主要管線或是埋設於專有部分而供住戶單獨使用之管線,若屬於主要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屬於共用部分。反之,若是專供11樓自己使用之冷氣排水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應由11樓住戶負擔費用,若屬於10、11樓共用之管線,則由10、11樓住戶分擔。 若係因11樓漏水造成無法出租或裝潢損害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向管委會反應,無效果再申請調處、調解或提起訴訟請求。
律師您好:
我是外勞仲介業務~104/4/1入職~領底薪15000+油資津貼3000+全勤2000總共20000 7/31轉高專(無底薪)~7/31前簽到一間客戶,公司條約獎金15000/外勞(人) 公司說轉高專公司不負擔勞健保,若要加保在公司,員工要全額支付(含公司負擔70%) 8/13公司退勞健保~簽承攬契約(公司未給業務留存),因我們要等外勞入境才有錢,我想離開公司,但怕公司不給我1/10客戶案件的獎金15000~所以還沒提離職,有把案件報到別間公司,客人都知道我是把案件帶到新公司,也是客人同意的,我不是偷偷移轉,辦件資料也都是客人給我,並不是copy前公司資料,現在要我把所有簽到的CASE 無條件給他,不給獎金津貼,這15000也不給我,還騙我簽和解書,前老闆說他要對員工交代,我客人很堅持要跟著我到新公司,我想知道我會不現在想知道若前公司提告我會有法律刑責嗎? 12/24當天他有錄音 我很誠實的承認我有這樣作 談判12/24當天前老闆還說要我一定要簽和解書, 說不簽和解~就要對我求償100萬台幣說我不簽他沒辦法對員工交代,也沒辦法幫我,我本來跟他說我不簽任何東西,他說要我相信他,他不會害我,這幾天他動作頻頻,我覺得我需要自保,前同事跟我透露,前老闆開會說,我案件若有任何異動,一定會走法律途徑,一定告死我 只是客人跟我說一句~就算不給我作 也不可能給前公司辦 所以我很害怕 承攬條約+和解書+解雇書我該如何處理 想了解: 第一:我8/13就退勞健保~應該不屬他公司員工 可是他有騙我要用LINE請假~我也乖乖照做了~所以他一定有我請假的證據 第二: 該給我的報酬他也沒給我 11/17我還沒把案件報去別間仲介公司時簽完成的CASE~他應該要支付15000.. 承攬契約他不給我拍照 印象有一條是寫 不得利用在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把件簽到別間仲介公司 但我8/13就沒勞健保也沒領底薪~還算在職期間嗎?
我可以要回我代付外勞宿舍租金4600和該給我的佣金15000嗎
公司要告我背信告的成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製作調解筆錄,取得相當於確定判決之效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簡稱甲方)有一透天別墅三年前有一買方(乙方)要向我購買,因當時尚有9個月奢侈稅期限,因此,雙方約定好先簽一份八年租約(未公證且租金一次付清)及預定買賣合約,雙方約定好在奢侈稅期滿後的某一個月期間需完成過戶,一次付清的押租金則轉為簽約金,不料對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事後又提出訴訟要求我履行買賣合約,經一審二審乙方敗訴定讞,雙方維持租賃關係至今。
今因雙方已交惡,且因房價漲二成,甲方想要向乙方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或請乙方以市價九五折買下,但無論甲方多次致電還是申請調解,乙方都置之不理,對此情形我想提出的問題是>>>
若以該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以上且未經公證的<買賣可破租賃>原則,先將該屋贈與或買賣給我的家人,再以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要求乙方無條件搬遷是否可行?
備註說明:乙方(房客)當初遷入後花了近200萬做裝潢,租約內有明文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期間終止租約也不得向甲方請求,且甲方得要求是否回復,這部份過戶給買受人後,乙方若提出裝潢費用損失求償,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需要把錢拿給在南部欠房東的租金,剛好提款卡在B男友身上,想說請B把錢提領出來交給房東,A就到郵局填寫無存摺匯款單,匯了一萬二到提款卡裡面,並請B一定要把這一萬二轉交給房東,但是過了幾天過了一個星期,房東說沒收到錢,A打電話給B問錢怎麼沒給房東? B卻說因為幫朋友作保朋友跑了,來找B討錢,急用,所以先把錢還當鋪,A也告訴B,給B時間還完一萬二,B一開始說有錢一定還,誰知道這樣一拖再拖,到後面假裝無事訊息,也都無回應好幾個月,連一塊錢也沒有歸還A,目前A當初匯款的單字還保留著,刷本子也有清楚的明細B在南部提了一萬二。請問像這樣B是有觸犯什麼罪?A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到B家?是否還有什麼方法要回錢?



一、這個部分要解釋當事人真意(民法第98條)。
二、如果雙方各說各話,進入訴訟的話法官除了看條款及雙方的解釋外,可能還會去看兩邊的履約狀況來判斷這個契約怎麼解釋才公平。例如,如果一開始的時候就先收了幾期的租金,那麼法官可能會認為這個租約是租金前付的情況(一般租約都是租金前付,所以如果你是要主張租金月底給的話這個部分有可能會被認為舉證責任在你,也就是說你要去舉證讓法官相信租金是月底給)。
三、租賃其實要有信任的話比較不會有糾葛,遇到不對的房東寧可另覓適合的點跟別人租房屋,請三思。
四、租賃的話是以和為貴,如果雙方已經談好了條件,建議把條件寫清楚,寫得越不清楚越容易生爭執糾紛。
五、做為一個房客,多了解一些租賃可能糾紛也是必要的,了解的越多越能避開風險避開糾紛,只是比較少房客會找律師上課(笑)。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大大律師
我在2012-11月租屋至2015-1月 兩年
後來房東想賣(83年建造的中古屋)
我們住了兩年環境還可以,算算房貸和租金差不多也就交易買下
交易金額270萬,房貸170萬,現金60萬,尚有尾款部分50萬, 房東也願意使用設定讓我們(2016年~2010年)每年償還10萬
我們找了附近的代書幫忙簽買賣交易合約書及過戶事宜
目前交易過戶不到一年,2015-11-24早上無風無雨
我們這排共6戶透天厝,有4戶的後面排水溝牆整片倒塌
並影響後陽台地基掏空了一半
(之前我就問過...後陽台與廚房鐵皮屋連接牆縫有裂痕縫隙,看得到隔壁的光線,當時房東有告知是因為地震拉扯,鐵皮屋彎彎才會有裂痕,但不會影響地面)
請問這我能跟他講瑕疵擔保責任,幫忙修繕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解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不太可能,除非經鑑定影響房屋主要結構體之結構安全,但有可能可主張請求減少價金,您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若有協調和解空間,亦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父親於數日前意外身亡,生前為一人公司負責人,以承包工程為主,目前已知的情況是
公司部份有欠稅,已被境管,公司名下車輛被禁止異動,對外有負債,有租一間倉庫存放一些機器設備及工具,但請會計師列出資產清冊,倉庫內的機器設備沒有在資產清冊內,部份債務人知道有這些機器設備
私人部份無任何資產,不知有無私人債務 ;
確定是負債大於資產,所以決定辦理拋棄繼承
私人部份較沒問題,頭痛的是公司部份
1.公司部分如辦理拋棄繼承後就都不用去管它這麼簡單嗎?我們的權利義務有哪些?需要去辦理哪些手續?例如公司解散或破產?還是需辦理清算?稅務?
2.公司還有些工程款及尾款未收入,工人的薪資及廠商貨款都靠這些款項來支付,能夠去向上游請領來支付款項嗎?或是就不管它了呢?
3.有債務人要求我們將倉庫內那些未在資產清冊內的機器設備交給他們來抵債,我們當然很希望這樣做,但是否有法律問題?
4.承租的倉庫自然沒必要再續租了,但裡面那些沒帳的機器設備該怎麼辦?我們能夠去處理轉賣或當廢鐵賣嗎?不能去處理的話,我們也無力負擔高額的倉庫租金,房東及我們又該怎處理?
突如其來的狀況,一邊要處理父親的後事,且最近都會接到債權人的"關心"電話,雖不至於有情緒性的語氣,且我們也了解被倒債的痛苦,但真的也無力去負擔,也不知如何處理,只好上來請求協助指導,謝謝!!
理論上,如果拋棄繼承,公司的財產及相關事務你都無權過問,也不會有處理債務的問題。不過實務上,行政機關還是會找你,你必須要在拋棄繼承生效後與它們周旋一陣子。
此外,有些沒有在帳冊上的資產,你拋棄繼承了也不能去動,否則會有侵占或竊盜犯罪的問題。
債權人及員工雖然在法律上你沒有責任,但是他們應該還是會找你,要你出面處理,但是如果你已經拋棄繼承了,你也無能為力,就這樣一堆人和你僵持著,過了一兩年大家都累了才會放手。
雖然拋棄繼承對你有一些好處,但是對於那些員工、債權人等,可能會很糟糕。如果債務比資產多不了很多,目前法令也都已經是修正成限定繼承,建議你就發發慈悲心,繼承下來,然後與債權人說明目前公司還有哪些債權、資產、債務及稅負等,然後逐一處理,這樣雖然你需要辛苦些,但總比以後出門不小心就被東西打到,甚至碰到個瘋子員工,整天提心吊膽好得多。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與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與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可以成為他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與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出庭應訴,可委任律師或委任您(若法院允許)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另關於租金之問題,可請求法院加以協調或依法認定,非需依照對方之請求;若對方請求拆屋還地有理由,法院接受,相關訴訟費用及拆除費用,均為您所負擔;目前應先針對對方之請求加以撰擬訴訟攻擊回應之,避免法院做成對您不利之認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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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國稅局首先剛開始先以平信寄來了繳納補償金,但收件人的名字完全都不一樣(音同字不同),
我們以為是詐騙集團,之後又陸續寄來說我們99年開始承租,又要叫我們繳補償金,但是我們確實有承租土地,但一直有繳交費用給地主,地主也說後面整塊地都是他的!
我們就想說可能真的是詐騙寄來的平信,之後過了兩年改成用掛號信寄,裡面內容說我們侵占,說叫我們立刻搬離,不搬要告我們侵占,但這塊土地我們都租了20多年了,地主現在也不見了,從102年就沒在跟我們收過租金,也消失了!那塊土地總共有兩個屋主跟我們收租金,是兄弟,租地的契約一直都在,只是102年就沒有了,想請問我該如何自保,而且可以這樣收件人名字錯誤,政府都是這樣做事的嗎?現在命令我們11月底要走,想請問該怎麼處理...


去年媽媽將1樓左半邊租給現在房客經營小吃店,因為沒有廁所的關系,所以口頭上約定地下室的廁所及一小部份空間給房客使用"洗碗洗菜",後來房客看到地下室有一個小房間,就跟媽媽說他有一個外島來的親戚沒地方住,可不可以讓他一個住,媽媽覺的外地來台北工作很辛苦,大家互相沒想太多就意思收個2千元想說房客古意古意,也沒想太多也沒簽約,結果沒幾個月房客竟然沒經過媽媽同意,私自在地下室隔間及自己架設固定式的鐵架,因為房客私自使用面積越來越大(除了一間上鎖倉庫,其它都被房客私自堆放一堆油漆物品及一堆垃圾髒亂不堪),媽媽想這樣怎麼可以要跟房客正式加簽地下室租約並加租金,但每次房客都不願意接聽電話也不願意出面重新簽契約,不然都是把電話直接轉給他的外籍老婆開始魯小小,說什麼她越看越討懨她店面不開了,不要租了、為什麼要多給錢 ,還要告媽媽等等無理取鬧理由,跟媽媽大聲吵鬧,到後來地下室甚至未經媽媽同意住了3-4個人。但因為地下室使用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無正式契約,房客又一直不願意簽約,媽媽不願意再租借地下室,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1樓合約尚未到期,也有按時繳1樓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