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我租了一間套房在學校附近,是在某社區的頂樓,是房東自行加蓋的
本有兩間,但她因被投訴拆了另一間只剩下我的,他說隔壁房是違建,我的是不違法的 有這種事嗎? 如果我要詢問是否我的也是違建該找誰?
1.廁所與房內水氣太重,使天花板與牆壁兩角都是濕的導致我的衣物發霉,他看過之後說是因為我通風不良使他的房毀損,要我處理好,要求我應要打開大門與廁所門保持通風才可,問題是我每天都將廁所窗打開,房外有需多蟲子,光打開窗就使我房跑進許多蟲,怎麼可能還打開大門,另外廁所與臥室相連,將廁所門打開太髒了,並且她的廁所僅有一個小窗並沒加裝任何抽吸器 先前已發生過櫃子發霉,已經換掉了,因為發霉處都是同一個地方,所以我認為是他的設計有問題及位於頂樓水氣太重,另外我告訴他我可能會不繼續續住,他才這樣刁難
2.我的床架有一塊木頭掉落,一開始我並沒有理會,但久了之後,有天發現有些許破損,便叫他來查看,但她拖了幾天看了一眼就走,再也沒消息,直到我說要搬走,他來看 說床是因為過度躺下或坐下導致,要求我修好,他第一時間未幫我修理,多天後已慢慢更加嚴重,又說是我造成? 我現還在租屋內 我該如何處理?
3.我們簽約一年,暑假及寒假我會回到澳門,當初簽約他答應在寒暑假收我租金3000,如果我要提早解約需補除一個月房價5500 ,但我是因為他的房有問題才想搬走,但他把一切推到我身上,說我未盡善良管理人要求我修東西用房屋,請問我是否要證明是房屋問題? 該尋求哪裡的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最近取得法院確定勝訴判決(請債務人移轉不動產登記並交付房屋),現已持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移轉完畢,後請求原屋主交付房屋時,卻跑出第三人來主張與原屋主之間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他們是原屋主的雇員,利用房屋從事營利,他們主張對於該屋有承租權,我請他們提出契約,他們不願意提出),因此主張所有權不破租賃而不交付房屋,並且也只將租金交付於原屋主而未交付於我,想請問如果我依據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則強制執行人員至房屋處看到第三人,且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時,則執行人員會不會就不點交房屋於我,這樣我強制執行有實益嗎?費用是不是就白繳了(約要4萬多元)?
另外,如果我想要請第三人搬離,除了另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搬離之外是不是還有請他的方法呢?(另訴又要繳交一筆訴訟費用) 感謝解惑 非常感激





房東已經不只一次擅自進入我的房間, 期間理由包括有, 他要來我房間拿一個它所需要的垃圾桶, 他要看網路, 他要修第四台, 但現在跟他講他都會說他之前沒有未經我同意進入我房間, 可是明明已經好幾次了.
然而今天是爆發點, 今天早上他與第四台業者又說要來我房間看線路, 我已經覺得不堪其擾, 但由於之前發生的時候都是要嘛我不在家, 要嘛就是我正好要出門, 也沒有留下任何錄影存證. 但今天業者來看線路的時候起初我在家, 我跟業者說我趕著要出門你趕快看一看, 看完我要鎖門了, 房東一直強調他會在這邊幫我看著, 但我有跟房東說我不希望我出門後有人再來我房間要幹嘛, 後來我出門前把門鎖起來, 走去找房東(房東就住在隔壁), 跟房東說我門鎖起來了, 我不希望再讓任何人進去, 請不要再讓業者進去了, 離開之後我又傳了簡訊在跟房東強調一次, 我很不同意任何不經過我同意的人進入房間, 結果回家之後發現他還是給業者進來了, 於是我打電話跟房東理論, 期間房東只是一直不斷的重複因為線路就有問題(是隔壁房客線路有問題,但他要查我的線路怎麼接)不讓他進去不然怎麼辦, 東西不修不行阿, 然後一直不斷的重複著, 那不然進去都進去了, 不然你要怎麼樣麻? 那你想怎樣都可以阿, 看你想怎樣我都可以阿, 我知道這是我的錯誤, 那不然進去都進去了嘛, 你想怎樣阿.
這種反應跟態度更讓我聽了火大, 所以我覺得我已經無法忍受了, 而這期間的對話有透過錄音存檔.
雖然我租約已經到期可以不用在被綁在這但因為我有租金上的考量, 目前這邊是我能負擔又可以接受的環境, 所以一直都沒搬走.
問題:
1. 由於的證件跟重要文件都在房間, 我根本不知道房東每次這樣的擅入到底有沒有動過我的東西或甚至會不會拿我的證件去偽造等等, 有甚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假設真的有發生上述的事情, 不至於自己的東西被冒用嗎?
2. 由於之前都沒有錄影存證, 但這次有對話音檔(但還是沒有影像), 在音檔裡面房東也有說到這是他的錯. 若假設要訴諸法律途徑, 此音檔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與證據是否夠力?
3. 我的租約早就到期了, 但後來一直沒有再續新的約, 可是房租持續都有在繳交那我的權力是否是一樣的, 房東是否在只要我有支付房租狀況下就不得擅闖我房間?
4. 若因為今天跟房東理論導致他不再讓我租此屋但我在期間又沒找到新的房屋他有權力強制要求我搬遷嗎?
5. 雖目前無法具體列出有任何損失或尚無損失, 但我無法每次他未經我同意擅入房間後都一一清點房間東西甚至具體知道到底有沒有丟失甚麼東西, 那這樣我可以跟房東要求何種賠償或精神損失嗎?
6. 若我去告發房東的話, 我需要自己去請律師來打官司嗎? 還是會是甚麼樣的情況?
7. 若告發房東後, 假設罪名最後成立, 那房東會被判甚麼呢? 我可以得到甚麼保障?
我今天真的被氣到不行了...房東的態度感覺就是阿我就是要修阿就是要進去阿,不然怎麼辦, 隔壁的房客就不能用阿等等的, 似乎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擋他以為了要維修而未經同意擅入我房間的感覺, 謝謝各位...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今天甲有塊土地,其兒子在土地上一部分興建房屋,當初是經過甲同意興建,之後兒子去設籍,有稅籍資料但並無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無簽約,更沒有租金支付,這應該是屬於無償關係吧??
那今天甲要賣土地,其兒子房屋已興建40幾年,是否可請求兒子拆屋還地或恢復原狀??其拆屋及當初興建房屋的費用,甲應該不需要負擔吧??
若今日甲跟乙已成立買賣土地契約,那乙是否可以請求甲的兒子拆屋恢復原狀??是否不需要支付任何拆屋費或購其房屋的費用??
因為代書說,這種建物因為兒子有所有權,所以跟甲買土地,還需要跟其兒子買建物才能重新整地,不然是無法動其房屋的,請問這是對的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這種問題??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終止與兒子間之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甲已將土地賣給乙,乙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對甲之兒子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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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向兒子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兒子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關於遺產部分,因兒子有無撫養您之事實,可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主張您兒子對您有虐待之情形,剝奪其繼承權,亦可於繼承開始前,處理財產,無遺產,您兒子亦無法繼承;再關於您兒子不願撫養您之部分,可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訴訟請求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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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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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與新房東好好協調,若協調不成,您亦需有考慮更換地點之選項,否則您即需考量是否值得為此提起訴訟,花費相當之訴訟成本,房屋所有權畢竟為房東,是否可將可能花費在與房東訴訟上之成本,用來談判做為增加租金使用,亦可維持良好之房東房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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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地政來函,三七五農地租約到期,於明年一月要辦理續約或終止。
現在的問題是,三方,地政,我(出租人),承租人都沒有原始租約書。原始租約書是六七十年前我祖父訂立的。原來有三張租約,分租給三人,經過一代代遺產繼承,承租人(或承耕作人)已經不只三人,有些是兄弟間互相分租,讓租,有些是轉租他人耕作(承租人當然會宣稱是請人代耕,不是轉租),而租金因為承租,分租,轉租,造成追討困難,已經數十年未收到租金。
其中有兩張租約承租人,確定找不到,地政發函給他們辦理申請續約,也被退回。而一張租約後代還在原地耕作,近日他們找到地政詢問續約事宜。
請教:
1. 有在耕作的這位承租人後代,沒有原始租約書,可否辦理續約?如果可以,是否要重辦租約內容,如,約定耕作何種作物,以實物或金額為租金,耕作範圍與面積等等!因為我發現當時約定的作物產量遠低於現在的產量,現在一分地的稻作產量約1400台斤,可是原始租約內大約只有現有產量的三分之一。
2. 找不到人的兩張租約,公告期間,若沒有人來續約,依照地政的說法,是注銷三七五租約,但該地段還是三七五租約的農地,也就是說,若是另外租給他人耕作,還是要依照三七五條約辦理嗎?
3. 如果,後來該承租人又來申請續約耕作,是否無法拒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七五減租條例若與佃農有所爭議,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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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做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之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為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見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書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之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我向祭祀公業承租土地自民國48年至今,每年皆有固定繳納承租金,祭祀公業可否有權要收回土地?
應視您與祭祀公業間之租賃契約約定內容為何?是否到期?或轉為不定期租賃?若為不定期租賃,祭祀公業欲取回房屋或許有土地法之相關規定限制。
2.因我隔壁的另一個承租者目前他的出入道路只有8米,而我面臨的道路是30米路,他要求祭祀公業向我要讓出一條道路讓隔壁的可以從30米路進出,而且無償,如果我不答應他要把整筆土地收回,祭祀公業可以如此嗎?
若對方尚有出入口可供進出,即無法要求您無償提供其進出。
3.我有什麼條文可以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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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問題一
如標題 被告對原告提出不實指控
被告 是前任主委 但是每次開會都並未公布開會時間地點。
原告 多次打電話詢問主委跟財委 雙雙都說沒有開會 (有錄音存證)
但是被告卻在聲明書上 提出簽到簿 還在簽到簿中刻意圈出原告每次開會都沒有到
請問 原告可以另外提出告訴嗎?
問題二
還有法官 如果違背法官倫理規範
在準備庭時 法官已對原告有偏見跟歧視
指責說 原告是投資客 並看不起這種人的說詞
請問 針對這樣的情況 原告可以如何捍衛人格的問題
而且原告已舉證被告涉及不法的部分 但是法官 無視原告正當而且有理的攻防
然而主委 賤價以月租3千元將60坪的公共空間出租給一樓店家
原告提出內政部實價登陸的行情價 法官 竟然不認可
我方提出的金額計算方式 法官認為租金無法用實價登錄的價格計算 而且依照每個建物的狀況不同 是否有裝潢,是否需整理等等 無法依市價來計算 同時法官也很明顯的暗示說 本件出租3000元,那市價就是3000元 若我們否認就要自己出錢去鑑價 大約要8萬元 雖然我一再表示這是賤租,但法官顯然不採 而且還說就算要請求損害賠償 以3000元去算我們的持分比例,算下來也很少 請問以上的情況 我該如何處裡呢? 謝謝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對您提出不實之刑事告訴,您可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其提起誣告告訴;另關於價錢部分,您可委任律師具狀提出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確定價格,為您需支出相關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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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敝人及夥伴是從事室內裝修行業者。
在今年年初時我們與一位同行A合作, 並以口頭約定合作方式:
1. 我們提供一間已經裝修完整並擁有完整設備及傢俱的辦公室 (租約及設備所有權是我的夥伴所擁有)
2. 而A則負責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與開立發票並負責做帳及財務管理, 並可使用我們的辦公室(他及他的員工可以使用, 並可以掛他的招牌)。
3. 我與夥伴所接回的每個案子, 每個案子的利潤我們與A是六四分配。 我們六, A拿四, 但A需支付每月辦公室租金及水電雜支 (但A公司運轉所需及員工薪資不屬於我們應該負責的部分)
這等於業界常見的靠行關係, 但是我們並不隸屬于A的員工, 勞健保也是各自處理, 並沒有附屬在A的公司內, 也沒有簽署任何加入他公司的文件。
合作了幾個月後, 因為A私人操守及財務管理不佳, 資金週轉不靈, 並侵占到我們應該要付予廠商的貨款, 導致我們合作破局。
然後因為彼此認知的不同, 我們與A就開始進行了一連串的法律爭奪行為。 A主張辦公室是屬於他的, 而我們是勞僱關係, 然後我們侵占了他的辦公室。
這些互告的過程就不贅述了, 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他敗訴, 所有的證明文件以及證人供詞都已經證明了這個辦公室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與A並不屬於勞僱關係 也沒有侵占他的辦公室。
在爭奪戰開始前, 我們有寫存證信函, 書面通知終止合作關係, 並請A歸還我們合作的最後一個案子的合理應得利潤14萬元。也附上所有單據及報表。 但A回覆的大意是等法律程序結束再做結算。
而法院判決書已經確認了A是敗訴的, 請問各位, 現下如果我們想要追回那些錢, 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這算是給付不完全還是?要再寫存證信函還是要直接去按鈴提告呢?前面的法院判決書對我們有利嗎?需不需要再作為呈堂証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法院判決主文內容為何,若符合您的請求,可至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尚未符合您之請求,可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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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Sir,
[情況]: 甲(我媽)將房子租給乙開補習班,乙後來將股權賣給丙,但因為丙不付尾款給乙,所以乙跟丙現在在打官司,導至沒人付房租給甲方。
[相關合約重點]:
1.甲跟乙簽的合約載明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由他人使用。2.租金應於每月5號以前繳納不得托延。
3.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處理情況]:
上 次 7月發生延繳一次於是得知乙方擅自將房子給丙方經營,然後產生糾紛,於是我們那時有寄一次存證信函載明我們不知也不認同乙方將租賃房屋權利由他人使用。之 後乙方每個月繼續匯租金至10月,但11月房租又未入帳,打給乙方,乙方告知因為丙方無賴,不付錢也趕不走,他們不再繼續付租,請我們提告看怎麼趕走丙, 他們會配合。
目前就是又寄一次存證信函過去,重點是在不得托延拒納,否則依約處理。
以上,如何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房子(換鎖可以嗎?) 還請撥冗回覆頭痛的媽媽,非常感謝!



民法第440條第1、2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依您所述,乙有不繳房租及違反約定轉租之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依民法第440條,甲方可依租賃契約請求乙方交付租金,或於乙方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後,定期催告乙方給付租金,如乙方仍不給付,則可終止租約。在第二種情形,依民法第443條因乙方已違約轉租,故甲方可終止租約。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為無權占有,您母親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刑事侵占告訴及民事返還所有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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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查封後,房東所為之出租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因此租賃關係本身雖然合法有效,但卻不能以該租賃關係對抗執行債權人,執行法院可依職權或債權人之聲請而排除房客依該租賃關係所生之占有行為,又房屋日後法拍拍定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並得強制解除房客之占有將該房屋點交給該房屋之買受人或承受人,房客並不能憑著查封後才訂立之租賃契約,主張自己有租賃權利而繼續居住。而房客就因此所受之損害,也只能向該房東求償了。
本件建議您趕緊與出租人洽商終止租約及返還押金及租金之事宜為妥,不過依您所述若房東早已經負債累累,資產遠不及於負債,再多您一個債權人,恐怕只是死豬不怕滾水燙,不把錢拿出來,恐怕也拿他沒輒。(房屋查封後出租行為基本上不一定會構成刑事詐欺罪,但可以考慮提告,以促使其出面清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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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先生和哥哥共同持有一屋, 現重新立租約,一直以來都由我公公在管理, 我公公去世一年, 租金繼由我大伯收取, 因父親剛過世, 我先生也暫不過問, 上個月大伯突然找房客重新立明年度租約, 約中只標示租金需按月準時支付,並沒特別標示要按所有權分開支付, 事後我先生打電話請房客租金要分開支付, 但房客不理會我們, 房客表示支票都開給我大伯, 要我們向大伯要, 請問這樣子合法嗎? 我們該怎麼辦要回我先生應有的租金? 又, 我們一直要求租賃稅要如實申報, 但以往房客都不理會我們, 按扣繳憑單上看, 他們只申報了十分之一, 請問我們會有麻煩嗎? 因為該屋以往都由我公公在管理, 我們也重來沒有收過租金, 十幾年來是都沒被查到, 我大伯和房客都不理會我們的要求, 請問我們要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5條:「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依您所述,您與廠商間應有一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今您欲取回您的印刷機,則您需先終止契約後,再請求返還。依民法第450條規定,您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但需依習慣先行通知,再終止契約後您可依民法第455條請求對方返還印刷機。如對方拒絕返還,且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方可能有侵占之問題。

請教各位大師:
我們家公寓最近突然要求大廈週邊的幾個停車位要讓出來採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有其中一個停車位我們已經付了20+年的租金, 管委會能夠這樣強制我們配合嗎? 如果投票我們一定輸, 因為車位總共只有8個, 住戶超過50戶.
我有調出35+年前的平面圖來看也確認之後沒有做過變更, 確實有8個停車位. 我們一直以來都有保留一個停車位因為它的位子剛好面向其中一間也屬於我們的店面. 自從大廈針對停車位開始收租金我們就一直都有支付.
其他的停車位也從未採用抽籤, 只是好像前幾年有人把位子讓出來要抽籤, 結果大家就覺得這幾個停車位原本就是共有的應該都要拿出來用抽籤的方式分配. 我們也不記得當初建商是否有特別分, 早期都沒有劃分得很清楚所以也沒有書面的證明說那一個停車位是專屬給那一些人使用.
但其實大廈兩旁的道路用地也是我們的, 大廈還允許車子斜停 等於一個位子可以擠出兩個位子出來, 都已經壓過紅線跨到我們的道路用地了, 但是這種狀況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因為沒有影響到我們所以我們也從未檢舉.
我們有辦法保留這個車位嗎?
謝謝!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另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是以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各共有人間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所占有土地之使用、管理,未予干涉,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於此情形,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三十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倘系爭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該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該分管契約倘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終止,自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
依您的情形,您家已使用係爭車位30多年,且又有繳付租金20多年,則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可認為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存在,您自得主張依該分管契約您有權使用系爭停車位。又您之分管契約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即存在,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包括您本人)方能終止,而不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訂規約而失其效力,因此您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不可要求您交出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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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
起初是在104.1111兩間人力銀行刊登求職履歷,被詐騙集團用高超話訴騙走我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但我事前不知道對方要用我的帳戶去詐騙其它民眾,工作內容是線上博弈,我一再確認帳戶用途,對方明確告知帳戶是給會員下注資金及輸贏的提領作業上需求,且一本帳戶只提供給一位會員,下注及提領都有金額上限制,基於是兩間知名人力銀行,我就信任對方了。事前有說要給我薪水(租用帳戶租金),最後是沒拿到。有跟對方的全部Line對話記錄。
請問專業律師,我會有刑責嗎?
我並不認識詐騙集團,也不知道對方會去犯罪詐騙,這算幫助犯嗎?
檢察官可能會預設立場的審判嗎?
檢察官會認為有〔對價〕關係,而我本人因一時貪念,心態不正確的因素而判刑嗎?
兩間人力銀行就此〔免責〕嗎?我詢問過104,求才公司要看求職(我)資料,一定會有點閱紀錄,我自己也看過〔已閱覽公司紀錄〕,但詐騙集團肯定是掛羊頭賣狗肉去跟104合作 。
請問律師,我可以對兩間人力銀行提出民事賠償嗎?因為我很擔心此次詐騙受害人之後會提出民事賠償,我確實很無辜且沒有這筆費用可賠償,謝謝律師幫忙。
謝謝你們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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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由上可知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有幫助他人為詐欺之故意及詐欺之故意,並為幫助詐欺之行為。依您所述,您是因話術而被騙取帳號,所謂話術之過程似是您一再確認帳戶用途,對方明確告知帳戶是給會員下注資金及輸贏的提領作業上需求,且一本帳戶只提供給一位會員,下注及提領都有金額上限制,基於是兩間知名人力銀行,我就信任對方等,能否證明您沒有不確定幫助故,則尚有疑義。因您的似是知道對方有可能以您的帳號為詐欺行為,然卻為了租金而出租帳號,此點即有可能是您有不確定故意之證明。當然整體案情並非如此單純,建議您委任律師為完整之分析後,再決定以否認或認罪之方法答辯。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補充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假扣押」指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為保全程序。故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就債務人名下財產(如租金、不動產、股票、存款等),在新台幣O元範圍內為保全,假扣押執行通常要先拿債權額1/3擔保金。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自原法院判決及對方上訴理由,加以分析整理書狀答辯之,亦可委任律師替您撰狀開庭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讓您進入取回屬於您的所有物,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出刑事強制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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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樓住戶,因為管委會需要架設基地台增加大樓資金,當時管委會無法用大樓名義申請架設,故徵求住戶誰願提供個人資料並給一些酬庸,所以我就提供我的個人資料,並有簽切結書以一年一簽的方式,於是管委會以我的名字與業者簽五年期,後續每年都有簽切結書,後來第三年的9月我要準備賣房子搬離大樓,有告知管委會我不再繼續提供我的個人資料,請管委會再找其他人,11/1就是我提供個人資料的最後一天,10/31我還提醒管委會趕快找人,不然我會提告的言語!如今要過一個星期了,都沒給我消息?另外我曾經連絡過業者,業者說可以換立約人,並不會影響提前毀約的問題,5年約期還是存在;為何管委會慢吞吞的,不就是變更立約人,人有這麼難找嗎?
請問這樣算不算是非法取得我的個人資料,我可以提告嗎?若真的告了,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聽說管委會以立約人是我與業者簽五年,並不想找人頂替,硬是要我到約滿為止)如果管委會用這個方式綁人,請問我可以用我立約人的身分更改租金存入的銀行帳戶嗎?(合約書的帳號是大樓管委會的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