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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104-10-23 18:16
1998年結婚,婚前購買房屋800萬,老婆娘家出資500萬,登記老婆名下,其餘貸款婚後繳清,婚後2年再購買地下室停車位160萬,也登記老婆名下,現在房屋車位價值約2600萬。 2007年,以房屋貸款300萬投資,我是借款人,老婆是保人,2008~2014年投資分紅,我給老婆現金總額超過600萬,目前貸款餘額還有240萬,我持續繳貸款。 2013年購買賓士轎車240萬,車款由老婆帳戶匯款,登記老婆名下。車子都是我在駕駛。 2015年初開始感情破裂,老婆持續吵離婚。 4月老婆將賓士車拿給娘家的人使用。 老婆帳戶裡有超過1000萬現金,5月份時全部轉走。 5月份開始陸續提告妨礙秘密妨礙自由傷害、財損,也申請家暴令,目前仍在訴訟中。(前兩項是誤會,已出庭解釋,傷害部分是老婆動手打我,反而去告我傷害) 目前老婆提出離婚,條件為房屋、車位、汽車皆歸她,貸款歸我,兩個女兒一人分一個。 先前因家母希望我維持婚姻,但經過這麼多事之後,我心恢意冷,決定要離婚房屋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車位及汽車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1000萬現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汽車老婆拿給娘家的人使用,是否侵佔? 有可能強制房屋贈與孩子? 若以上皆無法取回一半,是否可以不接受離婚撫養孩子? 貸款餘額240萬是否可以不繳? 請指點迷津,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3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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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3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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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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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4 00:47

 你好,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僅限於婚後財產有償取得之財產(例如第三人的贈與即不得主張分配),而且要將負債扣除(例如房貸)後,再平均分配計算。因此娘家出資500萬可能被認定為是贈與給你的太太,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如果您想詳細知悉具體可以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分配,歡迎您備齊資料進一步面談,逐一為您分析。

沈恆 (沈律師) 104-10-24 07:20

您好!

1.      法定財產制下只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且登記名義人原則上就是財產所有人,只有在無法認定所有人時才會推定為共有財產。您所述房屋增值、車位、汽車、現金1000萬元等都是妻子的名義所有,應不屬於共有財產貸款不繳,銀行首先追討的對象還是借款人。
2.      對方轉走現金,應是有備而來,您應以民法第1030-1條規定算定可請求之剩餘財產金額,並隨時注意對方財產流向,以免舉證困難一無所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ris你好,現在的夫妻財產制原則上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沒有共有的問題。

若是協議兩願離婚,則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是由你們雙方都同意最好寫成書面來作,若雙方無共識,則屬於另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問題。

若你太太已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分配財產,原則上也只是誰應給誰多少金額的問題,不涉及個別財產轉讓,但金額詳細數額仍應當面詢問律師分析。

以上供參。

關鍵字廣告淪詐騙集團誘餌!檢調發現,一個名為OurPPC的吸金集團,誆稱取得Google等網站的關鍵字詞彙代理權,可低買高賣給廣告商,獲取最高百分之兩百的利潤,涉藉此招募民眾投資並拉下線,竟有逾兩千四百位民眾上當,遭吸金約二十五億元,但實際上集團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檢調昨搜索偵訊集團台灣幹部蔡貽立等九人,漏夜朝詐欺等罪偵辦。

 

架網行騙

OurPPC為了取信被害人,特地架設官網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翻攝網路

 

吸金集團OurPPC官網號稱擁有Google、YAHOO、bing、amazon及百度等網站的廣告點擊代理權,並由外籍全球執行總裁彼德安德森、台灣區總裁黃傑等人分層管理,過去已累積有一萬名廣告商客戶,而全球光前年網路廣告就逾三千億美元(逾九兆元台幣),集團前景可期。

 

投資160萬送日本遊

 

集團涉於去年七月起透過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會員吸金,設定幾種投資方案,從基本的「啟動方案」一千美元(約三萬多元台幣)起跳,到最高階「至尊代表」的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餘元台幣),並強調最快五十天內可獲百分之二十三不等報酬、五個月回本,但需「綁約」兩年才能取回本金,如投資一萬美元,就送ipad mini、五萬美元送日本旅遊

會員若拉下線,拉兩人就送ipad mini、拉五人送iphone6、十公克黃金及萬寶龍名筆,拉十人還送勞力士手錶等,且可抽取下線投資款的部分成數。集團也會舉辦活動表揚高投資業績的成員,另投資一萬美元可獲贈到澳門免費旅遊,且已犒賞兩千四百人次出遊。會員投資後會獲得一組帳號,可在集團網站查詢「獲利」並於綁約期滿後向集團兌現。 ……..檢調指出,集團宣稱與Google等網站合作,但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也無辦公室,根本是騙局一場,但集團推出一萬美元的高級代理專案六千四百套竟銷售一空,全案漏夜朝《銀行法》、詐欺罪等偵辦,刑責七年起跳。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5/36779130/

 

吳珮如╱台北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台灣社會兩個世界,窮人無立錐之地,冬夜被潑冷水,有錢人則錢淹腳目,找不到獲利之投資管道。數十年來不斷出現違法吸金公司,後人卻無法學得前人教訓,仍有人前仆後繼搶著被坑殺。當律師多年,只能跟大家說「咦~~~~~~要仔意……」。

上例之違法吸金,目前實務上多以觸犯銀行法第125條論斷,但亦不排除初始即為詐欺之犯意而以詐欺罪論斷。需注意的是若以銀行法論斷,被害者之民事求償則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起訴,因為此屬國家法益受侵害,本所常見被害人以為被害一定能獲償,自行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敗訴之情形,忽略法律事務需求助法律專家,等到民事法院駁回起訴時,又過了民事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慘到連勝訴判決都拿不到……所以誠懇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求助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zen 104-10-21 10:54
律師,你好!
我之前有跟朋友合作投資(一人出一半)股票,幾個月後股票有了不錯獲利,結果朋友卻趁機捲款跑掉了,朋友把本金以及獲利通通都拿走了 我有匯款紀錄以及LINE的聊天紀錄可以當證據
請教律師是要以何罪控告比較適合呢? 再請教律師,這可以用侵占罪告他嗎?
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21 11:35

 

您好,您有匯款給對方,如果line的對話內容可證明您有委託他運用您的匯款投資之事宜,且雙方有投資獲利分配的協議,應可依侵占罪提起告訴。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您好:

您可對對方提侵佔告訴,並附帶民事請求返還出資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1 2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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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1 2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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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1 22:17

你朋友自股票獲利後即不見蹤影,顯然有易持有你的資金轉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可以提起侵占罪之刑事告訴。再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您可收集相關證據,提起侵占罪告訴,於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聖鈞 104-10-20 18:37

我在民國100年的時候,和兩名友人合夥投資網路事業,當初是用我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做到101年年底,因為虧損而決定收掉。當時共虧損13萬5千元,決定由3人平均分擔虧損金額,硬體設備也都平分出去。當初因為都是好朋友,所以只有口頭允諾,並未立借據本票。事情過了快三年,其中一名友人友陸續還了1萬7,另名友人則耍賴不還,並不接電話刻意躲避。

但是我有留下LINE和FB的訊息,並寄出存證信函

問題1、請問這樣我可以去聲請支付命令嗎??

問題2、我的存證信函內所提到的"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是否成立?? 格式,用詞上面 是否有誤??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一、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時同友人楊易達與台端合夥投資網路事業,並由本人於100年4月時,向中國信託銀行借貸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整做為投資資本,台端與楊君表明此金額為我等三人共同分擔。至101年12月,三人約定於合夥期間內虧損之壹拾?萬伍仟元整,由本人先行向銀行墊付,台端及楊君必須各別向本人支付肆萬伍仟元整,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結束合作關係。惟迄今台端卻刻意迴避接聽本人電話,並未依約支付。

二、查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三、本人特以此函,限台端於民國104年11月1日前返還借款,否則將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自重,希勿自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1 1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是借款還是合夥投資?前者是依據借貸關係求償,後者則依據合夥關係及對方承諾付款之承諾請求。

2、合發存證信函之後就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聖鈞 104-10-21 19: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是借款還是合夥投資?前者是依據借貸關係求 ... (恕刪)

律師你好   

 

是後者合夥投資,所以我的存證信函裡面離到的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是錯誤的嗎??

那會不會影響我聲請支付命令的審核呢?

chen 104-10-15 08:15
家人誤信友人代為操作外匯 未依當初他所提供之操盤投資計畫內容作操作及停損 導致目前本金幾乎所剩無幾 處理態度又非常消極 愛理不理 目前有的證據為 1. line所有完整對話內容 2. 對方當初提供操盤投資計畫 3. 外匯操作之明細(可看出未依計畫內容作停損) 4. 代操獎金匯入明細 請問各位律師 這樣是否能依刑法 + 民法對對方提出證據 或是有甚麼辦法 將此筆錢討回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提起民事來請求,然仍應視您們LINE的對話內容如何約定,您應先將LINE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留存,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15 09:37

 您好

   告形事詐欺機會是不大的

   依民事求償的機會較大

              陳律師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10:32

 如果您要告刑事,若他一開始就想要詐騙你,例如沒有去操作外匯卻謊報外匯損失,可以提告詐欺罪之告訴,但若只是單純事後未按原本的操作計畫這只是涉及民事問題。

如要提起民事訴訟,因為你們當初已經有個契約合意,你可以請求他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如需訴求法律途徑,歡迎來電0911-101-770 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5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對方有違背委任契約,或許亦有背信之問題;若對方違背契約,造成您的損失,亦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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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5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對方有違背委任契約,或許亦有背信之問題;若對方違背契約,造成您的損失,亦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04-10-11 14:04

想請問目前先生跟我結婚多年
近幾年發現有小三的存在
小三是外籍女子來台工作
於今年開始一直跟我老公拿錢說要開店投資
但是一直賠錢所以事情爆發我才知道而且金額數目不小
雖然我老公說店裡生意很好很快錢就會還清了
但是生意很好怎麼會又要我老公去銀行借錢呢?
可是我老公四處去幫他借錢也沒寫借據
最後應該還是我老公要賠那些錢
所以想問說該如何收集罪狀才可能跟小三把錢拿回來或叫她賠?
還有該如何做才能讓銀行不再借錢給我老公?
若要告妨礙婚姻的話可能需要哪些罪狀跟證據?一定要有性器交接才算嗎?
謝謝!

您好:

要回金錢部分,要視您老公與對方間之法律關係而定,而且要以您老公名義請求。有關刑事通姦罪部分,要有性行為或可推測出有性行為證據始可,證據要求會比較高,若僅為民事損害賠償,則對證據要求程度會較低,建議持您現有之證據律師討論。

你好:

先請小三簽立借據本票,並約定到期日,以免小三嗣後翻臉,將來舉證上產生困難,小三到期日不還就可以提告聲請本票裁定,就小三財產強制執行。 可以蒐集證據請求返還借款(例如錄音)。 老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向銀行借款,除非能夠證明他是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益人亦知悉,才有可能依民法第1020條之1撤銷通姦罪或相姦罪要性器接合才會構成,你所述狀況只能依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1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老公應蒐集對方向其借錢之證據,如錄音借據或通訊軟體訊息,及交付借款證據,如匯款紀錄等,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取得款項之情形,甚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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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1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先生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返還,若有施用詐術之證據,亦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dkst 104-10-09 16:06

律師你好

我在六歲時被父親登記為公司股東

出資額為我父親所出  我無實際出資

也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

為掛名股東

日前被查出投資公司股份超過10%

會被現任職機關做停職及懲處

請問要如何做才能讓6歲時的股東登記效力無效

謝謝

 

 

您好,

因為單純投資股份超過10%,未必就一定有參與公司經營,持有股份只是投資的一種方式。

您稱機關可能對您為停職或懲處的理由是否為兼職?

若是,解決的方式可能有二:

一、請該投資公司出具聲明書,說明實際上未任職於該公司,再看貴機關是否接受該聲明書。

二、透過訴訟讓法院判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公司無法協商處理,則只能向法院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要算清楚是維持股東身分的利益比較大還是沒有股東身分的利益比較大。

二、比較之後再決定你是要採那個方向走。

三、如果是沒有股東身分對你比較有利,要也是確認股東權不存在,而不是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除非你除了股東以外還擔任了董事才是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william 104-10-08 01:26

請問律師

我有一位朋友麻煩我代他操作股票(他說如果有賺會給我多少的酬庸),我也有告知他股票投資有賺有賠,,然後一段時間之後他所提供之金額賠光了,但是我想說朋友一場幫他賠一半,變成每個月固定還他一點,已經有開始還他的動作存在,再這些情形發生之前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只有口頭約定!!我也有透過證?公司以我的帳戶交易的交易記錄,這樣的情形下會被提告詐欺嗎??又或者會以其他的法條被告嗎??如果以民事部分需要賠償嗎??

你好:

確實有代操股票,並買進、賣出就不會構成詐欺罪,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上開規定是取締規定不會影響契約的效力。 民事部分你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委託人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是屬於投資應負之風險則無須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是投資失利,則不會有刑事犯罪的問題,此部分應該要有股票交易的相關紀錄作為佐證。

2、我方已經承諾賠償投資額的一半,所以應該依約履行,否則姑且不論刑事責任是否會成立,對方還是可以依據我方的債務承諾要求清償

3、建議雙方可以簽立協議書,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因本件您未先與對方簽立契約約明,所以建議您再與對方協議,並將協議內容擬成書面,對您才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ma 104-10-06 12:48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路人 104-10-06 10:22

1.本人父親於94年間,因生意投資向A小姐拿了200萬投資款,同時開立4張各100萬元未填押日期支票共400萬元給A小姐做為擔保,期間有陸續償還部份金額,後來投資失敗,餘款130萬元無力償還,A小姐將4張支票轉讓給B先生,自行填入日期後拿去銀行承兌造成退票。

2.之後達成和解,父親拿現金30萬元給A小姐並同時開立面額各20萬元本票5張共100萬給A小姐,並填寫和解書表示債權債務關係己餘本票之100萬元,但此4張支票A小姐並未當場歸還,後A小姐又將此4張支票及5張本票交付B先生(討債的)

3,B先生討債未果並報警獲甲罪後,又將此4張支票(400萬)+5張本票(100萬)轉給C先生(專門從事"司法"討債)。

3.C先生已將5張本票申請民事裁定執行後,現在又將這4張已完全無債權檢察官已認定偽造並起訴的支票拿出來請求民事支付,並一直強調他的無辜的第三人,來向我們討債,請問該如何因應並取回此4張支票

4.後來向a小姐及B先生提出偽造價證券的告訴後,目前宣判A小姐跟B先生偽造有價證券均判無罪,想請問目前這4張已無任權的支票的部份該如何處理??(尚在C先生手中)

Emma 104-10-05 21:28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主張沒問題,建議可以核發存證信函房東,倘若仍拒絕回應,可以直接提告處理。

 

 

說好不打臉 104-10-03 08:27
朋友於去年投資我25萬拿來做電子煙生意,後來因本人涉違反藥事法判以緩刑易科罰金,及繳回不法所得,現在那名朋友寄了存證信函要求返還25萬,請問退還金額是否可扣除部分被充公之商品損失及部分易科罰金
阿球 104-09-30 13:58

你好!

有位朋友說一種投資,可以每個月高額的利息獲利。也是那種上線下線的制度。後來,那個海外投資公司有問題而無法拿回錢。

我朋友算是那產品公司裡的員工,但後來他說他們沒有真正的公司,他是掛在別的行業公司底下。這樣他算是推廣產品的其中一員嗎?他也說他有投資也是受害人。

而後來我才發現當初跟我說叫我早點拿錢給他,因為他已經也把錢投資進去了。我只是補錢給他,但看到資料前後他說明錢投資進去的時間點也不對。說好一起投資的錢慧出去的金額也不對。

這樣是否是詐騙?需要如何提告?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你好:

可能會回觸犯刑法詐欺罪、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可以向警察機關、調查局、地檢署提出告訴,在偵查中與對方和解調解,取得賠償;若對方不願意賠償,可以在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另可獨立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但要先繳納裁判費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30 23:20
有可能成立詐欺相關犯罪,可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您所受之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1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目前手中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Ira 104-09-30 12:51

目前新聞上有提到外匯青年軍詐騙行為,當初朋友推薦我這個投資行為,說是有跟真正市場做連結的,但現在看到新聞是不一樣的,所以我想要提告希望能拿回我的金錢,約為40萬元。

請問各律師,我該如何提告(目前嫌疑人被羈押在北檢)?並且求償呢?

提告的流程我需要準備些什麼?

我有機會拿會我的血汗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檢附證據,向北檢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可以提出告訴狀亦可去按鈴申告。

2、可以等到被告遭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30 23:17

您好,可以直接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Jon 104-09-26 10:10

律師您好

11年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上人力銀行工作

接到一通面試通知,就進入工作

他是銷售未上市股票的公司.當時只任職了兩個月

也介紹朋友來投資.朋友向銀行貸了一百多萬買了該公司股票

離職後,看到新聞說公司是非法吸金詐騙公司

朋友也有向法院提告,104年7月,法院有初審判決,當時公司負責人都已列為被告.也被判刑

現在,有人要到警察局告我詐欺

請問律師:

1.11年了,案件還會成立嗎?

2.我只是員工,完全不知道公司是詐騙集團,而且公司也沒要求我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那些非法吸金的錢我也沒拿,是否構成詐欺罪?

3.對方也是自己向銀行貸款,完全沒有任何脅迫,我有必要還對方錢嗎?

4.這算民事還是刑事詐欺?

沈恆 (沈律師) 104-09-26 16:11

您好!

如果行為確實已過11年未被起訴,因11年前適用舊法詐欺追訴權時效僅10年,至今追訴權已消滅。 您可能成立詐欺共犯,但因時效已完成,只能不起訴處分。 您可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時效只有二年,可以時效抗辯拒絕還款。 既有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賠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6 23:20

可以主張時效消滅唷。

vivian 104-09-22 01:58

請問~

A公司負責人找我們投資她的公司,未將公司營運狀況老實說明,並說的天花亂墜。一年大約賺多少。。。。等等。

實際上公司週轉早就有問題。

而我們也投資了!

請問她這樣是否能構成詐欺要件之一?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2 09:24

您好

     究竟屬投資行為或詐欺 需有相關資料 供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Money 104-09-18 21:52

我在今年8月10號時收到銀行通知說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
說被害人匯錢到我帳戶然後馬上被人領光
現在那個被害人要告我詐欺
可是我完全根本不知情
我收到通知之後才發現我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不見了
這本帳戶是今年6月多的時候辦的
因為今年5月多的時候有再跟朋友討論說接觸外匯這方面的投資
它們稱外匯操盤手 要自己下載程式然後自己去操作
可是要先匯錢到一間國外的外匯經貿商的公司
稱為入金 入金完才能用那個程式操作
所以我才辦了一個網路銀行帳戶
可是因為我平常工作繁忙一直沒有仔細去了解外匯的操作
只有用一個模擬外匯的程式操作 結果操到後來全都輸光了
所以想說等之後有時間了再來慢慢了解外匯的東西
於是就沒有真正去入金投資 怕賠光
然後我自己在想說帳戶不見應該是在7月30號的時候
因為那天晚上搬家我把我房間的東西因為沒紙箱所以都用垃圾袋裝起來一包一包的這樣 然後請我們店的店長跟同事開車來幫我載東西
那個時候我有丟掉一包垃圾 因為打開只有看到一堆紙張跟繳費收據甚麼的東西 想說是垃圾就把那包丟掉了
事後來被通知後才回想起來可能是那時候丟錯了才被有心人撿去賣詐騙集團
由於我辦完帳戶的時候 回家上網更改網路銀行帳密的時候 有把提款卡密碼跟網路帳戶的帳號密碼寫在密碼函上 一起放在一起 
所以不見後才導致被別人盜用

被害人是在8月5號被騙也是當天報警的
我收到通知是10號了
我有去詢問警察先生 他認為我因為缺錢跑去賣帳戶
可是我平常都有穩定的工作跟收入
以及我郵局也有我從16歲出去打工一點一滴慢慢存錢
存到10幾萬快20萬的存款
根本不需要為了錢賣帳戶冒這個風險

啊我也有那時候跟朋友說要投資外匯這方面的聊天紀錄
 
現在我9月23號要到警局到案說明
我才20歲也沒前科也是第一次經歷這種事 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網路看了很多文章都是關於人頭戶的
判刑的機會好像很大 
我這種狀況到底該怎麼辦呢??? 

你好:

有很高的機率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你應該把上述狀況整理成書狀或請律師撰狀出庭,爭取不起訴處分,以免被起訴,若不幸被起訴更要爭取無罪判決,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8 23:09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遺失存摺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Money 104-09-18 23:29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所言的外匯以及搬家都有證據跟人證還有存款以及在職證明 打卡單這些等等
在到案說明那天需要帶過去直接交給警方嗎?
我沒有做的事情我不怕別人查
可是只怕對檢察官跟法官他們會以以往的案例認為我就是賣帳戶
然後會認為我犯後態度不佳 導致我的罪判得更重
可我如果說的是實話 這樣真的很冤妄 
我本身也沒有債務糾紛 實在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賣帳戶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9 08:33

您好

  建議您可以先跟律師當面討論後  再去做筆錄  或委請律師一同前往

                                          陳律師

 

小小 104-09-18 00:14

您好..我想詢問..外匯保證金..以下為我在某位律師臉書上看到他的po文..

在台灣,公司或個人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有甚麼許可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企業顧問公司招攬國人在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現貨外幣保證金交易,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若以招攬客戶至海外開立美金帳戶,並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期貨經理或顧問事業,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此可觀期交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註解同上)綜上所述,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是個正當的金融商品(非賭博或吸金),同時在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合法交易模式,因此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本身,而是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個人或法人是否取得許可,或者是假借外匯保證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但實際上卻是進行地下賭場的情形。投資人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必須確認該台灣公司或個人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相關執照,若無則該公司或個人會有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之嫌;如果投資人是透過外國公司的交易平台,則須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有取得該國相關業務許可(如:紐西蘭之FSA(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編號),才能確保自己的投資權益,不會被不肖商人剝削。

請問如上排紅字所敘述..若是我加入國外公司的交易平台..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我是否還需要上排綠字所敘述之資格..若成為國外公司的代理商..又該注意到哪裡法律的規範才不會違法呢..??

謝謝您..

一、網路資料不要太相信,你怎麼確定他是律師

二、國外公司的代理商這個頭銜看來是很閃亮沒有錯。但是問題是國外公司鞭長莫及,冠上國外二字你又覺得很酷,所以以國外當餌行詐騙之實的多不勝數,你怎麼能確定這個國外公司是個正派的公司還是個吸金公司呢?

三、如果當代理商要先繳錢,你可能還沒賺錢就被A錢了;如果這個代理商不收你一毛錢,那你要小心到時候你變成吸金案件違反銀行法案件的替死鬼。

四、從你問這些問題看來你對這個東西其實是不了解的。股神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自己不了解的東西。

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的人通常是聽不進去律師的話的…只是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到時候被當替死鬼面對司法的時候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那天你被告刑事案件的時候記得要找律師

六、忠言逆耳,若有得罪尚祈海涵。

七、如果你本身是詐騙集團的話就勸你收手吧,請參考股神巴菲特上面說的這句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莫忘初衷 104-09-17 23:20

各位律師們您好:

我先生不想被控制人生大事,去年底被我婆婆恫嚇後逃出家門跟我一起住,因為婆婆隨即到我公司及派議員助理到我住所騷擾,為保護我我先生決定先帶我去登記結婚

而我婆婆今年初也跟他人結婚,後主張她是借名登記,要求我先生把2007年所贈與給他的房子返還給她。

因為被母親告,我先生才返回細查,才發現將近3年前,我婆婆跟我先生說要增貸投資,跟他要了房契以及個人存摺,增貸撥款當天就把錢匯出拿走。後來證實是拿給這位跟她登記結婚的男子買房。

但該間房子除了2007年的頭期款是由我婆婆名下出,後來的利息、房貸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房屋稅等等都是我先生在管理及繳納(同時是以他的帳號做繳納),這些年房契等等也都是他在保管

我先生在家裡公司上班,薪水夠支付利息,但我婆婆每年固定有匯款220萬給我先生(為了避開贈與稅),該間房屋平常為共同使用,隔壁另外兩戶則是打通成一戶,是我婆婆個人名下。

今天第五次出庭,法官有問雙方還有要補充的嗎?

再次問我先生是借名登記嗎?我先生說不是;

再次問我婆婆是借名登記嗎?婆婆說是。

當庭表示下個月會做出判決。

無論結果如何,勢必都要走到二審,我婆婆身邊的人意謀不軌,曾說過他前一段婚姻是訴請離婚(前妻有躁鬱症),現在婆婆只聽他的話,更視我們為仇人。

請各位大大們不吝給我們一些意見,是否需要注意一些甚麼?真的萬分感謝。

你好:

婆婆沒有實際管理、使用、處分房地,不可能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你老公應該會勝訴。 除非有新事實及證據,否則婆婆上訴也不太可能會改判。 原本贈與契約要有民法第416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撤銷

一、拿去抵押這點很危險。

二、因為只有所有權實際上是她的,她才能做主設抵押。這件事要有合理的說明及舉證才行,不然我看過敗訴理由寫到這塊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ate 104-09-17 18:05

敬啟者, 您好!

因一起投資合約, 對方未依約履行相關程序.  我第一次提出詐欺, 但遭不起訴, 且偵查程序中並未傳我同時到場對質.  後來詐欺再議也失敗.  但當初發現不對時,  已請對方簽下"保管條"表明我的現金還在他的帳戶內, 且言明三個月內要歸還.  對方後來還是沒確切履行.  所以我再提"侵佔"告訴,  檢察官回覆理由:因屬同一發生事實, 所以又不起訴.  我提出侵佔再議狀,  通過了.  但退回到原台北地院偵查庭,  出現了一個新手檢察官, 詢問的模糊,  我更是一團疑惑.  今日收到函文告知,  又是因同一案由,  所以直接簽結不起訴處理.  打電話詢問書記官,  她說因為原來的檢察官調單位,  這是另一個檢察官的判決. 她也沒權干涉.  聽了實在讓人火氣很大.  竟然連再傳再審一次被告的編謊過程都沒有.  這是甚麼法律啊 ? 沒有其他方法可再爭取了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提出再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循民事途徑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提出再議之。

您好:

如果不起訴處分結果不服,可聲請再議,若仍不服可提交付審判,而針對投資款部分,可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熊熊 104-09-17 09:15

我們公司在今年9月1日換了老闆,於9月8日公司召集我們所有員工開會,說明換老闆及相關事情,也在會議上說新資方面暫時不會有異動,結果我們同事於發薪日的隔天去銀行刷存摺時發現薪水跟以往不一樣,有短少之情況,於是找新老闆詢問,老闆說因為公司虧損,所以要降薪,但實際上公司是賺錢的,但現任雇主跟前雇主是夫妻關係,前雇主或許是投資失利,把負債轉嫁到我們員工身上,趁機降薪來彌補她老公的虧損,但事前已經在會議上說薪水不會有更動之情形,私底下也沒有找我們員工說降薪之問題,請問專家或律師,關於上述的真實案例:

(1)勞工方面有何主張?

(2)有違法刑法或勞基法的哪一項呢?

(3)是否可以告發侵占罪呢?

麻煩詳細說明,謝謝。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工資是由勞雇雙方協議議定(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屬於勞動契約勞動條件,雇主不得單方變更,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減薪,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依勞基法第27、79條命限期給付及處罰鍰。 若雇主仍不給付,可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另雇主單方減薪,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在知悉後30日之除斥期間內行使,同時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單方減薪不會構成侵占刑事責任,單純違反勞基法及勞動法之糾紛。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聖龍 104-09-17 20:2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譬如說,我八月實際領25000元(舊老闆),但這個月刷存摺時只有22000元,可是九月份新老闆來時,新老闆說我的薪資只能給你22000元,那勞工方面是如何主張呢??那差額的薪資是跟前雇主要還是新雇主要呢??
阿森 104-09-13 12:50

先前因投資  跟債權人借錢而簽下本票  因投資失敗  我現的工作老闆跑了  而拿不到薪水  現變得我無力還款  這個有辦法延期嗎  不知該如何做  怕他找人跟我要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4 10:28

您好:

如您有跟他簽訂本票本票到期後他可能會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送強制執行,屆時您名下的存款、薪資或資產都可能被扣來還款,故在對方尚未採取法律行動前,您可主動向他連絡,另提還款方案(例如另行設定抵押擔保或分期付款等)或延期款款,若對方不肯接受亦僅能於對方採取法律行動實在想辦法答辯,或請法院代為協調債務糾紛了。

mandy 104-09-09 22:54

本人去年和朋友合夥經營,三個月後說無獲利要退股,要我將他投資金額全數歸還,

後來商討後朋友跟我說願意讓我分期開支票還款,當時我想說僵持不下又怕麻煩所以我開票還款,但是我現在有周轉困難,我想請問我可以支付的方式嗎?因為我後來想想說是一起經營為何要我概括承受,當時因為經營忙碌沒想那麼多,但是我也有我的經濟壓力,剩下的票據我是否能不支付,我自己也無力再付擔,所以想請問律師們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也無立書面說解除合夥後我須要支付多少金額,只有立解除合夥關係,跟他溝通他不接受!所以我只能看是否有好的解決方式,如我跳票會有什麼影響,我是跟公司借票,跳票會有刑責嗎?跳票後還是需要付款嗎?會被拒絕往來嗎?

請求給答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7: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支票才會有跳票的問題,倘若是本票不會有。支票無法任意止付,必須是遺失或滅失的情形。

2、因為雙方已經達成還款協議,所以依約應該清償款想,不過應該由對方來證明還款協議的存在。

3、不過倘若我方任意違約,對方確實可能提告詐欺罪。

 

 

 

葉葉 104-09-06 23:23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團隊

這個故事共分為ABC三人以及兩個土地甲乙

ABC為兄弟姊妹,A最大C最小,甲為C自住房子,乙為BC共有

但因ABC的哥哥,投資股票失利導致欠債。

為了避免房子法拍

而找A來做一個假設定

設定在C名下,假裝C欠A 400萬。但實際上是沒有的。

但因為A在上禮拜過世。但沒有做到塗銷的動作。

而A的家人沒有人繼承A的財產。因為不知道到底有沒有負債。

所以問題來了。

1.如果都不繼承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2.如果要塗銷一定要繼承財產才能塗銷嗎?

3.如果不用繼承就可以塗銷,那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呢?

再麻煩律師團對替我解惑。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單純不去辦繼承登記,還是發生當然繼承的效果。要依照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拋棄繼承,才不會變成繼承人。若上開四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清理遺產後將遺產歸屬國庫。 要成為抵押權人才有權限塗銷辦理塗銷抵押權(清償等除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以下規定,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辦理塗銷之規定)。 你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造假債權,可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但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葉葉 104-09-07 00:02

律師您好~您第二條的清償除外是指?

這個部份我比較不了解~~

在詢問一下~如果做第三步驟的話  成功保住房子的機會大嗎?

我是指在不接受A的任何債務下就能塗銷這部分

 除非A的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倘若只是消極未辦裡繼承,依法仍屬繼承,且為限定責任,故A的繼承人不論有無拋棄繼承,其個人財產不會受影響。如A的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之後可直接對A的繼承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訴訟

mary 104-09-04 16:14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mary 104-09-04 15:50

一 緣被告於103年三月起認識原告後,陸續至104年四月。

   以投資及周轉之原因,向被告借貸,不當利益,經原告發現後,被告

基於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在104年八月21日以後.被告全刪除原告所

有聯絡方式,避不見面.

    二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犯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依法提起告訴,狀請鈞屬?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

其罪,以懲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李小異 104-09-02 14:35

最近有朋友表示要投資我把既有的畜牧業做一個擴大經營的規模。由我提供土地、牧場登記證以及負責經營管理,他們那邊負責提供資金,以我土地現值除上總開銷作為持股的比例(ex:土地價值300萬/總開銷2000萬..這樣我持股比例為15%)。因為其他朋友是要我多小心一些,避免到時有爭議端出現,單看這些文字,我個人看不出有任何問題點或是有什麼法律糾紛會產生,所以想說詢問看看依照律師們專業的角度來看,這類容易產生那些法律問題或是到時我有什麼責任要承擔?

你好:

請問你們是要合夥做生意還是成立公司,兩者性質不同法律關係也不同。 建議你們可以共同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幫你們你擬定投資協議或合作契約,以免掛一漏萬。

您好:

契約內容不僅會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常因部分約定或用語之變更,而產生重大變化,建議由律師擬具較有保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很多時候都是因為一開始沒有約定清礎,之後才又發生爭議,而本件確實應先確認您們是要成立公司或以合夥方式,所適用法規會有所不同,之後的利潤如何分配,也是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大筆金額者, 應該備妥資料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而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

2.是要如何合作, 如可簽定契約則細節的內文非常重要, 這個事關您的權益, 如對方有提供相關契約建議交由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 或是由律師代為確認並修訂對您不利的地方, 或委任律師擬定, 避免後續的糾紛

3.由於您所敘述的部份較不明確, 無法確認到底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4.這類型的投資還是要小心謹慎, 也要避免被吸金公司當成詐騙的幌子或題材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玲玲 104-09-02 09:43
家人當初投資開了家店面,讓我發揮專長,因為我們只是小型店面員工只有我一人,勞保、獎金、該有的制度都沒有,連最基本的合夥合約都沒有,都只是口頭上說,2年後店面回本了,家人卻無意將店放給我,這中間營收的部分看情況對分或37分,請問這樣的情形 我還能保住我的權益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合夥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能證明雙方確實有合夥關係即可。至於出資額,因為你的情形當初未對勞力出資部份估價,故應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你的出資額。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Alice 104-09-01 10:04

請問若自己的父親有積欠銀行債務土地房子也有被法拍,目前父親目前還健在,母親是保人(因還健在無法申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但由於母親的帳戶會不時被凍結無法提領現金,因此擔心自己是否銀行也不能存過多的錢? 因此想詢問如下問題:

1. 我的帳戶或個人資產是否最好別超過多少錢?有無門檻?若被凍結有無方法搶救?

2. 我能否購買儲蓄險? 若購買儲蓄險是否最後欲領出的保險金會被扣押?

3.我能否做一些投資?例如外幣/黃金存摺/股票/基金? 外匯帳戶是否有被凍結的危機?

謝謝!

一、母親被扣是因為她是保人,並非因為她是配偶。若母親並非保人,你父親的債還扯不到她身上。

二、是以,若你並非父親的連帶保證人則不需太過擔心。

三、你父親的債你無義務代償,除非你自願擔債。

四、若為卡債一般不會找黑道,若對方找黑道你找警察處理即可。

五、不要亂簽名或蓋章,保證人就是亂簽名蓋章的結果。

六、還有就是投資理財還是靠自眼光就好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若您非父親債務之保證人,則父母之債權人並無法對您主張任何權利,您應無任何帳務上之問題。

您好,您父親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您沒有為父親簽署保證人等作保行為,父親任何債務您皆不用負擔,所以您的帳戶、個人資產、儲蓄險等等或是想做其他投資街都可以,不用擔心會被凍結。

 

c610074 104-08-28 13:26
想請問,我與我之前的股票營業員有債務糾紛,他說要幫我們投資選擇權

約定好保證每月獲利5%,從100年5月開始,一開始給他50萬投資,前三個月都有拿到5%獲利,100年8月又給他200萬投資,總共250萬每月有8%獲利,但後來拿到的錢都不足約定好的8%,他的解釋是股票不好,到最後連續拿不到獲利部分,才告知說把250萬本金說賠光,要他賠錢他竟將之前是屬於該有獲利的部份算是本金扣掉,只有還一筆70萬,剩下的約定每月還,有由他的媽媽匯款給我,後面又找我投資,說這樣能讓他加速還錢,有給38萬有簽所位投資契約,時間由103年8月到104年2月,要還的金額為52萬多,前面所欠的錢,說每月還他有負擔,改為半年還一次,後來都沒還,約定今年2月也要還款的50萬也沒還,打電話到他公司,他公司說他經離職,兩支手機也多不通,剩下還有約150萬沒還,請問這要怎麼處理,請幫幫忙告知我一下,謝謝

你好:

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中只投資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催討積欠債務。 準備相關證據(投資契約、對話紀錄、其他證據存證信函律師函)聲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在20天內未異議,確定後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水。若對方異議會轉程訴訟程序,你要在訴訟中請求。 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或跟律師諮詢較妥,以免權益受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權益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書不能一蓋而論,否則連要告誰都搞不清楚。

2、倘若有欺瞞的行為,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否則僅是民事糾紛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及證據尋求正式諮詢判斷要如何救濟

 

kai 104-08-27 05:15

第一次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證人傳票,事情的緣由是這樣。2013年剛進入一家公司上班,在2014年中遇到公司兩個派系的股東們好像有財務上的糾紛。稱甲乙方,還在公司上班時有看過甲派系的股東有請法院來做假扣押以及拍賣的動作,後來乙派系的股東告訴我,他們打算另外成立一間新的公司,但是他們要等公司解散後才能到新的公司,他們會出資金但是想要我先到新公司上班擔任負責人。以為不會有事情想說幫忙一下就答應了。因為他們告訴我2014年底前就會把原本公司解散。我就再把負責人的位置轉還給他們就好。但是一直沒有解散成功,等到2015年5月時,我才忍受不了跟乙派系的股東們說一定要換,到了5月中才正式成立更改負責人不是我。但是在2014年底到2015年5月之間,我們新的公司有去接洽一些案子。是由乙派系的股東去跟客戶接洽給新的公司做。到新公司後我沒有因為當負責人拿了任何的獎金或是職務加給,一樣是領我原本職務的本薪,頂多只有案件獎金。所以收到一張傳票是告乙派系的股東背信。被叫去當證人時,我該怎麼回答?我該注意什麼事情?沒有去過法院很緊張。

另外想請問一下,證人可以知道原告是誰嗎?

以及證人收到傳票被告卻有可能還沒收到傳票?也不知道是誰告的?為什麼告?

乙派系的股東要我回答新公司完全都是我一個人投資的資金,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實際上不是)

沈恆 (沈律師) 104-08-27 05:46

您好!

證人的義務就是要據實陳述,法官會先要求具結,具結後若陳述不實,則有觸犯偽證罪的可能。 如果受訊問的問題與自己有關,陳述後有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處罰的可能,可以向法官表示拒絕證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27 11:02

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如生病、已安排好的旅遊)等,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請假,不然建議還是要到場,到場後則要據實陳述。

證人收到傳票被告沒收到的情形,這可能要被告自行去詢問當天是否有傳訊其到場。

阿鴻 104-08-16 05:48

事件:因先前有加盟經營第四台電視加盟店;但因當時簽約時告知的相關內容與後續給予協助開業的東西與狀況都不符合,加盟時花了70萬加盟金,後續因加盟內容不符合當時告知的內容因此有提告此公司,後續也花了1x萬的律師費搞到負債累累,後續官司結束確定此公司有內容不符需返還先前加盟金但判決書卻只有此加盟公司需負擔返還加盟金但其負責人則不用,後續要查扣此公司資產等物品早已脫產,但此公司還是持續不斷在成立各大子公司吸收加盟業主來作投資

請教問題

1.已脫產的公司後續在進行假扣押是否有機會查扣的到財產

2.如果需要進行假扣押需要多少律師費用

3.為何已經有加盟不符等法律事實的業主可以持續不斷開立子公司作吸收新的加盟業主但後續卻對於這樣的公司卻求嘗無門是否有可能聯合其他被騙得加盟者作出聯名申告的部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07: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財產移轉的時間、對象可以判斷出來是在脫產,可以提起返還財產訴訟

2、抑或可以判斷對方是否刑事詐欺等罪嫌。(不過機會不高。)

沈恆 (沈律師) 104-08-16 14:20

您好!

既然公司還能開設其他子公司,公司所持有那些子公司的股權就是可以扣押的標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假扣押程序分四個階段, 假扣押裁定, 查財產, 提存, 假扣押執行。

通常問題都是出在假扣押裁定, 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逃逸之虞的證據, 沒有舉證釋明就會被駁回

另外就是擔保金, 約1/3, 要確定財力足以支付

如要進行假扣押等, 建議備妥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ill 104-08-13 11:04

A 當事人 B為被告人 C為相關公司
B拿C所開立的支票給A 但這些支票全部跳票 且B還錢時還要A去苦苦哀求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還部分金額
目前累計約300多萬

感覺C跟B在拖延時間 因為對方知道A沒錢可以再次請律師打官司

本來請的律師由剛開始的絕對勝訴變成現在的不看好

1.理論上在寄出存證信函時 是否可以調查對方的資金來源及進出 (A用匯款方式的) 是否只要證實A確實有匯款給B 這些錢就可以討回?

2. 因為當時B是以合資投資名義 跟他所以同事都有收錢 後續還錢時卻推託C倒閉 由原先說找不到C 現在被告才說要找C出面 現在C出面了 是否可以用支票要求對方如實償還? 畢竟是C負責公司 支票抬頭也有公司寶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7 22: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敘述過於片段,且無法看到相關事證,尤以資金問題,差一點就差很多,所以無法精確判斷。 建議您可以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will 104-08-13 10:55

A 當事人 B為被告人 C為相關公司
B拿C所開立的支票給A 但這些支票全部跳票 且B還錢時還要A去苦苦哀求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還部分金額
目前累計約300多萬

感覺C跟B在拖延時間 因為對方知道A沒錢可以再次請律師打官司

本來請的律師由剛開始的絕對勝訴變成現在的不看好

1.理論上在寄出存證信函時 是否可以調查對方的資金來源及進出 (A用匯款方式的) 是否只要證實A確實有匯款給B 這些錢就可以討回?

2. 因為當時B是以合資投資名義 跟他所以同事都有收錢 後續還錢時卻推託C倒閉 由原先說找不到C 現在被告才說要找C出面 現在C出面了 是否可以用支票要求對方如實償還? 畢竟是C負責公司 支票抬頭也有公司寶號

 

1.都已經委任律師了, 應該相信其專業判定

2.為何委託律師從絕對勝訴變成不看好?總是要一個原因理由

3.存證信函無此功能

4.可向C請求票據支付, 但是結論是誰有錢還


您的說法 陳述未不完整精確,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ill 104-08-13 11:24

1.都已經委任律師了, 應該相信其專業判定
我也希望可以相信 

2.為何委託律師從絕對勝訴變成不看好?總是要一個原因理由

原本簡單的案子卻因C的出面而變複雜  C推託這不是他開的支票且對方在高雄

3.存證信函無此功能

進入法院程序因該可以申請當佐證不是嗎?

4.要看C支票跳票為何?

目前5張支票  抬頭是公司寶號  下方也有公司大小簽章


will 104-08-13 11:27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都已經委任律師了, 應該相信其專業判定
我也希望可以相信 

2.為何委託律師從絕對勝訴變成不看好?總是要一個原因理由

原本簡單的案子卻因C的出面而變複雜  C推託這不是他開的支票且對方在高雄

3.存證信函無此功能

進入法院程序因該可以申請當佐證不是嗎?

4.要看C支票跳票為何?

目前5張支票  抬頭是公司寶號  下方也有公司大小簽章

 

1.如果不相信正式面談諮詢的律師, 那更不應該相信網路上片面諮詢的律師

2.對B提出履行債務, 需要有借貸關係證明

3.對C提出票據支付

4.C需自行舉證非本人所開之票據, 與您無關, 你只是依法請求

5.存證信函與進入法院程序不同

您的說法陳述不完整精確,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大筆金額者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訟上均有風險,且法院開始調查事證後,都可能會有出乎意料之結果,目前您們應確認支票之開立者,以確認所告之人是否正確,以及其間之法律論述,仍應與您委任律師好好討論研商對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豪哥 104-08-11 16:45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是提起離婚訴訟時提出,或是法院判決離婚後提出?

2.我有一棟房子最近贈與兒子,與太太離婚後,太太是否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3.我在婚前即有投資股票,一直到現在,若太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應該如何計算?

4.與太太結婚後,太太在外工作所得薪資從未拿出補貼家用,對婚後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我可據此向法院提出免除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嗎?又要如何具體舉證呢?這好像有點困難.

豪哥你好,關於你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都可以,但若你有意請求勝餘財產分配的話,建議是一併提起較妥。

2.妻子仍有可能主張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為贈與,應列入計算,此部分需就個案認定。

3.若能提出股票是婚前所購買的就不必列入分配,此部分仍然是證明跟個案認定的問題。

4.此部分恐怕很難證明家庭生活支出都是由一方所負擔,但可洽律師進一步分析說明。

以上供參。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一、離婚訴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以同時主張。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Joel 104-08-07 17:57

各位律師您好,想請教以下問題:

在2013年時,因為本身在銀行有做投資而認識我的理專,我很相信他,當時他跟我說可以在國外做外匯投資,每個月都能有1%的獲利,而且本金隨時都可以拿回來,而我也不疑有他,將三百萬到他戶頭,由他幫我代為投資

期間一年都有固定拿到利息,所以在2014年滿一年時我告知想要把本金拿回來,第一次他告知我因為有虧損到本金,而且家裡有突發狀況,希望可以再給他一年時間將本金賺回,我答應了,並且由他寫了一張類似借據票據(上面沒具名本票借據,只有寫"憑此票據支付XXX....,有簽名跟ID)

後來,今年2015年約他兩次詢問投資狀況,他告知越賠越多,已經剩下15萬左右,但是希望我再給他時間把本金賺回來,我害怕拿不回來,因此要他親筆寫下整個事件過程以作為日後上法院的依據

想請問,我知道投資一定有賺有賠,可是當時他有做出類似保證不會賠到本金的說法,我能依此票據或者她的自白書拿回全部金額嗎?他會不會說因為是投資所以不還錢?能告他詐欺背信嗎?該怎麼做最好?

謝謝

您好:

投資本身具有風險,你因在銀行投資認是理專,應能夠知悉投資外匯之風險,您委任理專投資時,僅約定投資報酬約為1%,本金隨時可以拿回,似乎不包含本金不會虧損這項約定,你與理專嗣後又簽發本票、寫下自述書(自白書),內容均係在委任投資契約之後,對方一定會有所爭執,請做好心理準備。 你可以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對方若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就可以對其財產強制執行。 若對方提起訴訟,你必須釐清投資約定為何,並與對方進行攻防。 對方一開始有按時給付投資報酬詐欺背信恐有難度。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並可參考先前雷曼兄弟的相關案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el 104-08-17 16:3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在2013年當時並無簽約,僅有口頭約定,無任何書面資料,有的都是在2014年候補以及2015年的自白書,請問這樣還有約束力嗎?

手上的一張票據,朋友幫我看過,因為上面沒註明本票,所以無法做本票裁定,請問還有勝訴機會嗎?

sham 104-08-05 16:15

您好

年初在網路上看到一家美國公司於香港成立分公司.在招募股東.投資有每月約有6%-38%的獲利.合約2年.期滿退回本金.至今年5月還正常支付股東們利潤.6月只支付一點.7月完全沒支付.於是股東們認為公司已違約.故要求公司退還本金.公司不但不退.8月還直接要股東將資金轉為股票.說公司準備股票上市.上市後獲利更多.但多數股東不願轉股票.要領回本金.現在公司不願回應.請問我們這些股東該如何處理此案件?期待答覆.感恩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試著向該公司在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請求依投資契約給付利潤,或以對

      方未依契約內容給付利潤為由,主張解除契約,請求對方返還本金。

2、對方所為恐已涉及詐欺取財罪嫌,您亦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sham 104-08-05 17:09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林律師感謝您
現在較棘手的是:這家公司在台並無設事務所或營業所.在台灣完全沒落地.招募股東的方式是類似傳銷.所以在台的股東都不知該如何處理? 謝謝林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請求上確實會有困難,但由於詐欺行為仍在台灣,故可以先針對詐欺的部分,向我國警方先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Osmond 104-08-05 03:46

事情是關於我妹妹(18歲),她在今年三月收到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到要求補證所稅,經查證後發現是舅媽不知何時偷抄其身分證字號並假借自己是受託人的名義去證卷公司以妹妹名義開戶並辦理未上市的股票抽籤(後來有抽到價值20萬的股票並已賣出),抽股票是民國102年的事情,而舅媽當時有抽到股票並未給我們知道,是直到今年三月因為政府有頒布新的法律,似乎是股票要另外補稅的,那時候國稅局來函通知,我們也就今年三月才知道這件事情,而當下舅媽只跟我們說:「奇怪,我就已經有去把之前該繳的錢都繳完了,怎麼還會寄通知給我們叫我們補繳。」之後舅媽把錢補繳完之後,一句道歉也沒有,事情就不了了之了,甚至還推卸責任是我們自己將妹妹的身分證字號給她。抽中的股票後續如何處理以及她是否還有用妹妹的身分證字號去做其他銀行或證券行開戶的類似投資行為我們也不清楚。我妹妹和媽媽一直對這件事情很生氣,但是父親卻百般阻饒,希望大事化小事,不要對舅媽提出告訴,想詢問您們,是否有建議方法可以處理?以及那位證券行業務員未經仔細查證就讓舅媽辦理是否也可以提告呢? 最後媽媽想問的是到整個案件終結的花費大概估計會多少呢?例如請律師費用等等。以及應該採取民事或是刑事途徑會比較有利。 拜託您們幫忙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05 05:26

您好!

未經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可能已構成偽造文書罪,若因此造成損害,另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10

舅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若過程中有偽簽妹妹姓名或是盜用或偽刻印章蓋用的話亦可能分別成立偽造署押、盜用或偽造印章。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的舅媽未經過您妹妹的同意而擅自用您妹妹的名義開立證券帳戶,可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罪,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法律上,您舅媽構成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將來若起訴後,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不過親屬間,仍建議先試行協商,畢竟也需考量父親心情與立場,若無法取得合理共識,再尋求法律途徑,建議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出面協商,或者透過鄉證市公所調解程序調解

至於證券商隨意開戶部分,有查到類似案例,遭到冒名開戶的被害人有對券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是勝敗機率不確定,要看個案情況與證據來判斷。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讀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則能提供更明確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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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蔡鴻燊 (David) 104-08-05 19:29

未成年人開證券戶,倘非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應有該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託書,而非該未成年人之委託書。

所以若證券公司僅徵提令妹所出具之委託書,而非令尊、令堂之委託書,且亦未向令尊、令堂進行對保流程,開戶承辦人員即有違法,建議得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之申請。

至於舅媽偽造文書部分,誠如上面幾位律師先進之建議,不要擅自提告,因為該罪乃公訴罪,告了就不能回頭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5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考慮與舅媽協商如何解決,若舅媽態度惡劣,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Osmond 104-08-06 02:38
回覆 David 的發言內容:

未成年人開證券戶,倘非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應有該 ... (恕刪)

律師您好,關於您說此為公訴罪,所以即全交由檢察官審理並提起告訴嗎?這樣還有另外請律師的需要嗎?

Kiwi 104-08-03 17:00

各位律師

朋友在半年內陸續用各種名目向我借錢,投資、家裡急用及運動簽賭的金錢代墊等等,但要請他出面寫借據本票時,人就拒接電話消失不見,所以我手上僅有的證據就是手機的通話錄音

想請教一下,如果想上法院提告或是申請支付命令,只有通話錄音可以嗎? 那我是不是附上通話錄音檔案就可以了?

我知道他常在大陸港澳往返,有什麼辦法或是控告那種罪名,能對他做出限制出境的處份嗎? 謝謝

您好:

您可以檢附錄音譯文、光碟聲請支付命令,對方不異議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異議則需要在訴訟中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3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又若對方常常居無定所,有可以聲請看看假扣押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4 06:20

對方若是清償期屆至而未還款,可聲請支付命令。另刑事部分,借錢不還常有人會告詐欺,但多半會被認為是民事債務問題而告不成,這就要多加思考。

阿原 104-08-01 17:39

104年1月小額入股投資了一間店 但於104年4月提出退股要求

對方於LINE的語音上說6月資金到位才能退費 當時我答應6月才處理

到了6月再次詢問卻又說資金尚未到位要等到12月 一拖再拖

現在8月了 他們決定將店定讓出去 並說有錢才會還給我

請問這是否是背信詐欺 我該怎麼做對我才是有利的

 

備註:3月時有更改合約內容 需要重新簽署

       對方在LINE上說未簽署者將辦理退股 請問這是否具有效力呢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請先確認您是一般的合夥或是隱名合夥法律關係會有所不同。
除非對方自始即無成立合夥之意思亦未經營共同事業,否則合夥退股尚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再者,對方若為合夥事務之執行人,有背信侵占之情形當然會構成犯罪,但就您的情形而言,可能會涉及合夥事務尚未了結之問題,要構成背信侵占會有困難。
您可依民法第689條規定結算合夥事務並請求返還合夥出資。
片面更改合夥契約內容不會發生效力。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