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
事發地點在晚上無號誌燈也沒有劃線的三岔路口,路口有個小圓鏡,我們左轉有打方向燈對方右轉好像沒有打方向燈,我們在路口有看小圓鏡反射有機車,所以我們有減速停駛,但是對方好像完全沒看見我們絲毫沒有任何減速隨即撞了上來,撞到當下我們下車關心對方有是否有受傷,對方很激動說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當下我已經拿起手機報警了,隨即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我們等待警察到達處理現場畫事故現場圖...我們把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交給警員做為證據,對方跟警員講說我們把他拖行地板有痕跡,地板上的痕跡是其他貨車轉彎的刮痕,當警員量好事故現場圖時把車移動到路旁時警員說我們根本沒拖行他,地板上痕跡不是他的痕跡,我們就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在派出所作筆錄做得差不多的時候已經兩個多小時,對方在派出所門口跟家人在抽菸聊天看起來沒有不舒服之現象,但是後來對方家人忽然跟警員說對方身體不適要求??承辦警員叫救護車,然後救護車就把對方送往醫院........後來我們又去交通大隊做筆錄,我們做完筆錄後立馬到醫院探視對方狀況,對方家人說沒什麼大礙還要做全身檢查,後來對方妹妹問我們說想怎麼處理,我們問對方想怎麼處理,對方妹妹說要我們賠償醫療與機車和慰問金,我們也提出說車子個付各的醫療我們保險理賠,但是對方不同意。
事後幾天我問對方是否看過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對方說已經有看過,對方妹妹說要幫哥哥處理車禍事件,對方妹妹說?機車估價要捌千多??,價錢如果你覺得太高你可以找你認識的車行估價,不然我們就走調解或者提告我們傷害罪
請問一下車禍當下是我要跟被害人處理事情還是要跟她妹妹處理我搞不太明白,當事者又不是他妹妹怎麼都是他妹妹在處理呢?
詢問一下小轎車跟機車發生事故都是小轎車的錯嗎?
當下對方沒有送醫事後才表示不舒服送醫院,請問這樣傷害罪會成立嗎?
今年二月初姐姐在公司附近出車禍摔到水溝去,後來送到鄰近醫院急診,當時有兩個較大傷口,一是骨折,一是開放性傷口,因為當班急診醫師說沒有病房,因此在急診室過夜,當時先處理開放性傷口做縫合,隔日再開刀處理骨折傷口,然後轉進健保病房,當時為禮拜二。
禮拜二到禮拜五期間姐姐一直持續低燒,骨科主治醫師照正常程序處理給予抗生素,且只有檢視骨折傷口,但因為連續低燒三日連護士都很緊張,所以給與極為良好的照護,可此時骨科醫生態度卻趨轉惡劣,認為是家姐抵抗力差感染流感,星期四做完快篩呈現陰性反應,星期五醫生依然給了克流感,但家姐依舊持續低燒,且傷口疼痛,此時家母覺得情況不正常,請求骨科主治醫生可否仔細檢視傷口。
此位醫生卻對家母破口大罵說,家母是想把醫療責任推到他身上,他的開刀技術很好,手術也都沒問題開刀傷口也很好,是我們家人照顧不好才會導致家姐持續低燒,家母學歷不高經歷不深,莫名被醫生這樣大罵也不知道如何反應,只好把家姐先從健保病房轉到自費雙人病房再看看家姐狀況,剛換到新病房時,家母詢問主治醫生家姊大約出院時間好做行程安排,沒想到卻被醫生指責說家屬干涉醫生治療,態度極為不佳的斥責完後轉頭就走,讓家母困惑又難過醫生的態度與話語。
星期五晚上換我到醫院照顧家姐,家姐在晚上依舊低燒,護士又為他打了抗生素才退燒,星期六一早醫生(非主治)來換藥,我在一旁全程觀看,發現這次負責換藥的醫生(非主治)依舊只有護理開刀傷口,旁邊縫合的開放性創口全只有在表皮上優碘,我覺得不太對勁,因此請教醫生創口這樣是否正常,醫生只有觀看縫合表皮,表示傷口這樣很正常沒問題,於是我又再詢問,家姊開完刀後是否該抬腳,此時醫生才表示說確實要抬腳,協助我將家姊傷腳抬好後便離去。沒想到不到中午就接到護士通知要家姊出院,事先完全沒有通知,讓我們家屬在兵荒馬亂中辦理出院,讓我也對主治醫生的態度極為不滿。
出院後當天晚上,不知是否沒再打點滴的緣故,家姊的傷腳開始紅腫熱癢,到第二天(週日)早上起床繃帶上更是滲出血水,吃了藥後狀況還是不見轉好,到了週一時我覺得家姊的創口真的很不對勁,於是上網路請教大學時期的護理科任老師(本身也是護理師),老師覺得家姊狀況像是傷口發炎,因此請家母快點帶家姊看醫生,但由於單親家庭緣故,我又在外地工作也不會開車,因此到母親工作結束後,傍晚才帶家姊去同家醫院掛急診,到了急診室,護士和急診醫生告訴我們,家姊開到的傷口沒事,但是縫合的大型創口已經發炎滲膿水,有點嚴厲的問我們傷口是如何處理成這樣,我們告知是此家醫院的那位骨科主治醫生處理,護理人員突然就禁聲什麼都不願意再講,緊急的拆線處理創口,然後告知我們傷口看起來是蜂窩性組織炎,需要再重新開刀,因此緊急轉到我們原本就醫的骨科主治醫生那。
但主治醫生卻只給抗生素,並且告知母親說要持續打抗生素兩天看看狀況再幫家姊安排開刀,母親大怒,家姊已經痛到臉色發白醫院卻只給抗生素做處理,讓母親很不能諒解,因此母親緊急帶家姊轉院到更大的醫院急診求助;此家醫院急診雖然爆滿,但看了家姊的創口已經潰爛到慘不忍睹,便立刻緊急安排開刀清理創口,並且安排病房給家姊入住真的讓我們很感恩。
車禍時傷口約8公分長1公分深成直線狀割口,開刀完後傷口長約15公分寬約8公分深約3公分呈現台灣形狀已經深可見到肌肉,約一名成年女子手掌大小,家姊因為短時間內兩次手術失血頗多身體極為虛弱,因此醫生排定兩星期後再做植皮手術,家人聽到都很不捨,我便開口詢問醫生原先那家醫院處置上是否失當,為何術後日日低燒不去查看所有創口,卻把責任推到病人身體太弱感染流感,本來每名看到家姊狀況的護理人員都很不可思議的問說哪個醫院的醫生處理成這樣,讓病患傷口發炎到如此嚴重卻還只給抗生素,一聽到我們說完那家醫院的那位醫生全都禁口不再問,身為家屬我真的很不能理解醫護人員的反應,甚至詢問到我們申訴此名醫生,所有護理人員全都口徑一致說不用申訴。
我真的很不能理解,這樣處置上難道沒有疏忽的問題嗎?而且我和家母這樣多次奔波醫院,家母甚至連工作都停擺,還要夜夜宿在醫院不得安眠,前後住院將近兩個月,還好我們就業後都有自行投保醫療險,不然這前後十來萬的開銷還有後續漫長的復健以及換藥的昂貴敷料,要我們家屬如何負擔的起?
也因為傷口潰爛,導致後續復建路又更漫長,甚至家姊連做一個多月的噩夢,一個月內經歷骨折手術、大面積清創手術、植皮手術,那住院的一個多月日日都聽到母親說家姊不是啜泣就是崩潰大哭,作為姐妹卻不能幫她申訴該有的公道,我和母親、妹妹心裡都很痛,妹妹遠在高雄實習不能回來幫忙只能乾著急,我假日結束要返回外地工作無法日日陪伴幫忙。現在過去快三個月了,家姊復原狀況不是很好,不知道是清創手術失血過多,到現在她骨折的骨頭復原狀況很糟不如預期,到上禮拜才能下床自行上廁所,腳上還留下一大塊皮膚下凹與歪七扭八的傷口,心理的創傷更是能以平復,她常常打電話問我她做錯了什麼為什麼要受這麼多苦?在醫院那時醫生對他們態度就很差,結果醫生還害她受這麼多皮肉苦害她皮膚留疤,連身體正常機能都變差,且也不知道還有什麼後遺症。
在病例方面,原先那家醫院居然掩蓋他們忽視家姊日日低燒這件事情,病例只有寫說關於車禍的骨折傷口處理,我之前問過我的老師,老師是建議我走醫療調解委員會,但這份漂亮的病例我們曾拿給新醫院的主治醫生看過,主治醫生說病歷很完美,完全沒有申訴的機會.....我也上網查過,那家醫院在醫事調解會的人員上也佔了很主要的成分,我覺得我們能獲得該有的公正性很低。
我真的不甘心家姊因為醫師不好的態度,甚至對於家母的問題這樣咆哮導致家姊傷口延誤救治開了那麼多刀吃了這麼多苦,還提早趕我們出院,藉口說是病房不夠,且事後我們詢問根本沒有病房不夠這件事情,完全不顧家姊的狀況就單憑他個人情緒就可以左右病人就醫的權利? 甚至傷口潰爛回原醫院就醫,醫生居然只是給兩天抗生素再決定要不要開刀,這樣的狀況家姊去開刀時醫生都說爛到筋膜了,是否再讓這名醫師拖延下去,家姊狀況會更嚴重,甚至連抗生素都無法抵抗病菌的侵襲?
希望各位大德能夠告訴我該如何為家姊求一個公道,先謝謝回答的大德們幫忙,謝謝。
4/29
在醫療證明的部分,我們請新醫院的骨科醫師看過,醫生在病歷方面根本沒寫到車禍有那塊傷口,目前我們的保險理賠是下來了,保險員看過病歷也說申訴成功機率很低,那位醫生本身主導權很夠,甚至家母回去跟他拿取X光片和原病歷,還被此醫師出言諷刺說浪費醫療資源轉診,但家母本身不會使用3C,所以沒有錄到,不然我早就拿這段醫院去醫院申訴他了。
5/13
勞駕律師你的用心回答 謝謝!!等我跟家人討論問再跟您諮詢,想請問你的收費大約是哪些價位呢?第一次碰到要訴訟的狀況希望有的費用上的認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可蒐集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具狀對該名醫師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請問一下律師:
4月時家母在下班途中(騎機車),已經到家準備要停進路邊停車格雙腳平放在地面,不料卻被後面行駛的車輪胎壓到我母親的腳,造成母親左腳第1.3.4蹠骨的骨折,目前打鋼釘固定。
但案發當時肇事者(某市公所人員開公務車)先通知當地里長之後通知警方....里長比警方更早到現場,卻把我母親的機車移動並停放到機車格,已經移動現場,沒多久救護車就送我母親到醫院急診了。
我們社區的住戶有看到里長和警察和肇事者在那邊講很久,不知在講甚麼??現場路邊監視器剛好拍不到
而最近交通事故出判表出來,上面卻寫""疑似""車輪壓到我母親左腳,可試壓到腳是事實為什麼用""疑似""
我知道不服可以到交通事故裁決處申請鑑定,但我覺得都是官官相護,申請結果也不會改變什麼..
現在對方保險公司看到初判表寫疑似就說只願意賠一半的工作薪資損失。想請問律師,里長移動事故現場是否有罪,移動前也沒有先拍照,而肇事者通知里長而不是警方是否就是請里長施壓故意降低肇事者的責任??
您好,很正常的狀況,因為他們想要快點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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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公於103年3月22日在宜蘭蘇澳海事學院工作,不小心被鐵管掉落下來砸傷右肩胛骨,導致右肩胛骨斷裂,已於103年3月28日開刀手術,但事後聯絡顧主想要雙方調解,因為老公有要求要付養傷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但顧主說因為老公沒有工作所以工資不予給付,也不負責醫療費。
過了幾天後我們又打電話給顧主請問要不要處理這件事,對方要求第三者來協調這件事情,我們也於103年4月22日去區公所登記調解委員會要求進行調解。
我想問的是:
1.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跟顧主要求什麼樣的賠償?
2.顧主說要幫我們申請工安保險的費用?請問工安保險是賠些什麼?
附註:事件發生當天,顧主的會計有陪同看醫生掛急診,急診的費用也由顧主支付,另外要離開之前有五仟元作為零用金。顧主的公司是XX消防事業有限公司。
您好,無論是否為計件員工,都屬於公司員工,當然對方因為仍昏迷,所以無法談賠償,但依法來說,這筆錢是員工及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但最後可以向員工求償,最好的方式是由保險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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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喝了點酒,行駛高速公路遇連環車禍,總共六台追撞,本人是最後一台,這六部車體毀損最嚴重的是第二台,其他車子只有保險桿有不同的損害,並無人員傷亡,當時已是傍晚,天候昏暗且下雨。
經酒測第二台0.24m/l,本人0.17m/l,當場就被帶回警局羈押,隔天被送到地檢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公益罰金八萬,並上生命教育安全課程三次。
依檢察官職權必須把案件送到高檢署再議,正常來說高檢署會駁回再議,但我卻收到高院的發回續查。最近又收到傳票,又要再傳喚一次。。。目前正在等待傳喚。
本人疑問:
1. 依照最新修正的刑法153條之三,酒精濃度超過0.25m/l,而開車視為犯罪,本人酒測0.17m/l 而開車,並未構成犯罪,既不是在犯罪的前提下開車而肇事,為何要被當場羈押?
2. 肇事原因還有遇到天候不佳,前車先肇事後,我車也來不及煞車,檢方卻要完全歸咎我因喝酒肇事 ? 本人知道超過0.15m/l,就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不能安全駕駛,可是這是行政罰,但這樣到底有沒有觸犯刑罰,必須接受檢察官的刑事處分? 在警局也通過平衡測試。
您好,這要看現場圖才知道鑑定有沒有勝算,但再怎麼樣你要必須要鑑定,這樣對你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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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如下:
在大約3年多前時,因為小學同學的慫恿,幫他做業績而買了4張生前契約(萬安跟群宏網通合作的),頭期款要先繳的是5.5W*4一共22W的費用,再每月分期給2500元至萬安,到現在我才發現,萬安與群宏已經解約了,朋友也已經在2.3年前也已經沒在裡面服務了,故我打去群宏想拿回這22W的費用,畢竟我現在繳的還是1張的錢,若第1張不退,至少也應該可拿回5.5W*3一共16.5W的費用才對,可是群宏卻說,這22W是跟群宏購買能優惠購買萬安生前契約的權力,就算未執行也無法退,就跟保險一樣,以下是我上傳當初所簽的契約,總共簽了4份一樣的,前三份就是群宏的,後一份就是萬安的,不知我該如何自保呢?有去消保會申訴但結案的結果卻是聽群宏的說明(就是跟上面說的一樣),不知道這樣二次申訴還有機會翻盤嗎?附上圖片:
http://imgur.com/QgU0mSU,D6mSnC1,ft10Tgx,aONnuKu
感恩喔!
買東西的時候可以請大家把東西看清楚嗎?
尤其是買傳銷商品、保險這些東西都一樣
從您附上的圖片中,有一張訂購人權益的照片,我們逐條說明
1.中間寫道自購買日起14天內全額解約退款,最後還寫如有贈品活其他消費回饋須一併退回。
請問您有在14天內說要解約退款嗎?如果沒有,請不要去想解約退款的事情
買儲蓄險繳到第二年想解約,有哪一家保險公司會把全部的錢退給你
2.最後面寫到生前契約商品隨時辦理解約退款,依專案廠商相關規定辦理
所謂的專案廠商就是指萬安,您去找群宏辦理解約,對象根本就不對
第三、四條說的是一些行政必備文書就不贅述了
最後有一行寫到〝本同意書內容訂購人本人均已詳閱、知悉與確認,並親自簽章如下無誤〞
你都簽名了還不懂這些內容嗎?
如果閣下真的很在意,那就請去找萬安問清楚
再不濟就是去找你朋友,把以前群宏簽的單子
哪些還是有價值的,可以轉賣的,問清楚搞明白
再不行來找我,我幫你去問以前群宏的主管
您好,如果是明知如此,是有構成誣告的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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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Thu)
01:46 楊先生 妳還是每個月固定匯錢就好,保險的事我自己處理!!
01:57 楊先生 這樣雙方比較沒意見
02:09 楊先生 看是要一個月一個月給還是一年給
06:50 天晴 我已經跟人家說好了
06:50 楊先生 你們談阿
06:50 天晴 我還是付保險吧!比較不會有問題
06:50 楊先生 不
06:51 楊先生 妳匯到兒子戶口
06:51 天晴 可是都已經說好了不是嗎
06:52 天晴 你不能現在要現金,然後就動我這邊的頭腦吧
06:53 楊先生 我跟我老闆借五十萬了
06:53 楊先生 我沒缺現金
06:53 天晴 翔的保險,是他以後真正用的到,我堅持
06:53 天晴 我付
06:53 楊先生 我會幫他保
06:53 天晴 至少我不用被講話
06:53 楊先生 我也知道那是必要的
06:54 天晴 你可不可以想想我的立場啊
06:54 楊先生 那你有想過我的嗎?
06:54 楊先生 今天我是監護人
06:54 天晴 今天錢是別人付的,給你現金,人家會怎麼說我??
06:55 天晴 監護人所以呢???
06:55 楊先生 我沒叫它給阿
06:55 天晴 你又要威脅我了是嗎
06:55 天晴 又要說我這樣就不要看小孩?
06:56 天晴 不然就是我去弄一個定存20年的
06:56 天晴 期滿才可以提領
06:56 楊先生 可以
06:58 楊先生 反正
06:58 天晴 請你不要再變了
06:58 楊先生 不是我變
06:58 楊先生 而且
06:58 天晴 訂存的事情我下個月會去處理
06:58 楊先生 你也沒按照約定
06:59 天晴 你先搞清楚喔
06:59 楊先生 是你搞清楚
06:59 天晴 今天已經丟三萬六出去了喔
06:59 天晴 去年沒付的保費
07:00 楊先生 我也丟三萬多了
07:00 天晴 那是離婚協議的
07:00 楊先生 你有看到上面有寫嗎?
07:01 楊先生 我再不爽什麼你知道嗎
07:01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07:02 楊先生 隨便
07:02 楊先生 那我現在
07:02 楊先生 直接照約定走
07:02 天晴 你就是欺負我啊
07:02 楊先生 你每個月固定匯錢進來
07:03 楊先生 就這樣
07:03 天晴 又改
07:03 楊先生 保險我用
07:03 天晴 你自己看上面
07:03 楊先生 我們當初就是約定這樣
07:03 天晴 我說定存你說好的
07:0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03 天晴 太過份了.....
07:04 天晴 我怎麼知道那些錢你不是自己花
07:04 天晴 我是要給兒子的
07:04 楊先生 他的我一定留著
07:05 天晴 屁
07:05 天晴 你沒錢什麼錢都會動
07:05 楊先生 那是
07:05 楊先生 你
07:05 天晴 還不是因為你沒錢
07:06 天晴 才弄給你
07:06 楊先生 所以?
07:06 天晴 反正我去開定存戶
07:06 天晴 就這樣
07:06 天晴 20年期
07:07 楊先生 也要我蓋章
07:07 天晴 翔翔20年後最須要錢
07:07 天晴 我現在沒辦法幫他
07:07 楊先生 妳辦沒我印章也是白辦的
07:07 天晴 至少20年後他不用擔心
07: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07:08 天晴 你這個人就是這樣
07:08 楊先生 請辦再他明下
07:08 天晴 可以啊
07:08 天晴 當然
07:0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07:09 天晴 你這個人真的只會欺負人
07:09 楊先生 你現在沒辦法辦他半樣東西
07:09 楊先生 你還不懂嗎
07:10 天晴 有些東西不用法代,我主受益人是他就可以
07:10 楊先生 生母又如何?
07:10 天晴 你看
07:10 天晴 又來了
07:10 天晴 你死都不會變
07:10 楊先生 所以乖乖照約定走
07:12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小孩.....
07:12 天晴 不要逼我
07:12 楊先生 我沒有阿
07:12 楊先生 怎樣
07:12 楊先生 要走法律?
07:1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13 楊先生 你能怎樣?
07:13 天晴 是啊是啊
07:13 天晴 約定
07:13 天晴 呵
08:33 天晴 你要錢,我們約出來簽合約
08:33 天晴 白紙黑字講清楚
08:33 天晴 離婚協議書的但書重簽
08:34 天晴 金額不會變,但是,我要固定今額
08:34 天晴 翔的保險我一樣會買,到時候你再幫我簽名
08:35 天晴 那是要給兒子的
09:06 天晴 你不簽也沒關係了,我自己辦理定存,我的指定期滿提領人是兒子
09:06 天晴 不用你簽名
09:06 天晴 因為他是受益者
13:58 楊先生 什麼時候?
13:59 天晴 什麼東西什麼時候?
13:59 楊先生 妳要簽的合同阿
14:01 天晴 合約律師擬好之後會先給我看,我會拿去給你看,你沒意見的話就可以找時間簽名
14:01 楊先生 恩
14:01 天晴 還有,監護權我要求共同擁有,因為這樣我才有保障
14:02 楊先生 不可能!
14:02 天晴 我要幫忙養小孩,還不一定可以照時間看到小孩
14:02 天晴 沒有你都贏的事情
14:02 天晴 不要也沒關係
14:03 楊先生 那你覺得我會簽嗎?
14:04 天晴 不知道,現在我不要再跟你多說什麼,一切等律師擬好你看到再說
14:05 楊先生 好 反正監護權的事我不會退
14:06 楊先生 至於探視!我會依狀況
14:06 天晴 我說了,法律不是你說了算
14:06 楊先生 還是簡單點
14:07 楊先生 我直接請法院判簡易庭
14:07 天晴 可以啊
14:07 天晴 這樣子剛好
14:08 天晴 你想多傷害我,還想剝奪兒子多少權利
14:08 天晴 你自己去想吧
14:08 楊先生 我沒剝奪兒子任何權益阿
14:08 天晴 圖片
14:08 天晴 圖片
14:09 天晴 看看人家跟兒子
14:09 天晴 他能給他更多的愛,你卻要如此自私
14:10 天晴 一拿到我馬上拿給你
14:10 天晴 你要不要簽看你自己
14:10 天晴 如果不要或是我們沒有共識的話,就像你說的上法院
14:11 天晴 到時候我爭的就是全部的監護權
14:11 天晴 你要拿亮文的事情來告,我也沒差
14:19 天晴 今天已經被你欺負成這樣子真的夠了
14:56 楊先生 今天不是我過分,我只是想把兒子的事用好
14:56 楊先生 你要怎麼幫他保
14:56 天晴 難道我保障它不對嗎
14:56 楊先生 我不會過問
14:56 楊先生 保障他不是拿生活用錢阿
14:57 天晴 我錢就是要清楚明白的花在他身上
14:57 天晴 保險就是最好的
14:57 楊先生 他九月要讀書不用錢嗎
14:57 天晴 不然像我說定存也行啊
14:57 天晴 六年期也可以啊
14:58 天晴 我就是要錢是真正花在我兒子身上
14:58 楊先生 你是給多少了?
14:58 天晴 我是幫忙分擔來換取探視,而不是都應該由我處理
14:58 楊先生 我有花到半毛嗎
14:59 天晴 我不跟你吵
14:59 楊先生 我沒跟你吵
14:59 天晴 合約出來再說
14:59 楊先生 我只是講明的
15:05 天晴 我也在保障兒子避免你把錢拿去用
15:06 楊先生 妳給錢了嗎????
15:06 天晴 又或者像律師說的,孩子需要什麼,我自己去買,給你發票影本
15:06 楊先生 講的好像你給過
15:06 天晴 實際狀況你是跳針嘛
15:06 天晴 要我付保險
15:06 天晴 結果昨天才被退款
15:06 楊先生 重點保險跳啦
15:07 天晴 我付了之前的三萬六
15:07 天晴 難道又要說我笨,自己要付的???
15:07 楊先生 我花去了嗎?
15: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15:08 天晴 等律師
15:08 楊先生 所以我說這樣會很多問題
15:08 天晴 就這樣
15:08 天晴 我有保護我自己跟孩子的權益與義務
15:09 楊先生 不好意思兒子權益現在是我在負責
15:10 楊先生 你有律師 去問清楚再說。。
15:10 楊先生 拜託不要說我一直欺負妳
15:11 楊先生 當初還錢的時候自己放棄權利的
15:12 楊先生 我還給你到四月才開始
15:17 天晴 是你答應我給孩子的錢去繳保費
15:18 楊先生 現在沒了阿。。。
15:18 天晴 你現在就是缺錢才動到我身上
15:18 楊先生 你還不清楚
15:18 楊先生 我說了
15:18 天晴 所以我要再買保險啊
15:18 楊先生 我身上現在有五十萬
15:18 天晴 我負保費啊
15:18 天晴 我不管
15:1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15:19 天晴 我錢就是要用在兒子身上
15:19 天晴 隨你
15:19 楊先生 隨便
15:19 天晴 不是你說了算
15:19 楊先生 我們再看阿
15:19 楊先生 跳票是你不是我
15:20 天晴 是你一改再改
15:20 天晴 反正我拿到合約你再自己看
15:20 楊先生 所以我的錯,現在回歸原點
15:20 天晴 不要或是無法答成共識
15:20 天晴 就是跑法院
15:20 楊先生 妳每個月按時付就好
15:21 楊先生 就這麼簡單
15:21 天晴 我不要啊!那份合約我跟本沒有保障
15:21 天晴 我為什麼要
15:21 楊先生 妳保障啥
15:22 天晴 現在律師都是說那是一份不公平條例
15:22 楊先生 現在是兒子我再養我再顧也
15:22 天晴 我沒辦法白紙黑字看小孩
15:22 天晴 而是由你們主宰
15:22 天晴 我勒
15:23 天晴 我付錢ㄟ
15:23 楊先生 不然我當初要監護權要假的
15:23 天晴 我一點保障都沒有
15:23 天晴 每次你高興就給我看
15:23 楊先生 妳放棄兒子的
15:23 天晴 是你逼我的
15:23 楊先生 就這樣
15:24 楊先生 當初為了幾萬放棄兒子
15:24 天晴 是你為了一萬塊把我逼著被你錄音跪著求你
15:24 天晴 不是嗎
15:25 天晴 講那些都多的
15:25 楊先生 是我叫你跪的嗎?
15:25 楊先生 自己跪的又跑到我這
15:25 天晴 現在就是等新合約,你看要不要簽,不簽就是跑法院,我爭監護權
15:25 天晴 就這樣
15:27 楊先生 你不用爭監護權 妳已經簽字放棄了!
15:27 楊先生 那張紙我拿到全世界都認定
15:28 楊先生 不要笨到被律師哄的團團轉
15:28 天晴 呵
15:28 天晴 我有證據你們照顧不周
15:29 楊先生 哦。。。
15:29 楊先生 所以
15:29 天晴 現在一切等合約
15:29 楊先生 阿內。。。
15:30 天晴 我不想跟你浪費口水
15:30 楊先生 等法官講吧
15:30 天晴 還有,我衣服還沒有洗
15:30 楊先生 律師講就信
15:30 天晴 你等著吧
15:30 楊先生 妳自己抹大便誰知道你
15:31 天晴 要逼我狠,我都有準備,棉花棒那些都有
15:31 楊先生
棉花棒要幹嘛
15:32 楊先生 妳自己留著
15:32 天晴 我們等合約吧!你看完再說
15:32 天晴 我只要保障我可以看小孩,而錢也確實是孩子要用的
15:32 天晴 我要的只是這樣子
15:34 楊先生 錢怎麼用,決定是我
15:34 楊先生 我不會像你一樣沒錢去亂動別人的錢
15:35 楊先生 我保證 如果要證人一定多的是
15:35 天晴 還不是因為某人沒能力,讓老婆小孩辛苦
15:35 天晴 隨你
16:20 天晴 最後我只想跟你說,我不想跟你太難看,純粹是因為兒子,但是也請你不要太過份,我就算今天輸了,了不起就是過好我自己的日子,兒子20年後會有錢用,而這20年我將看不到楊翔志,這就是我最壞的打算,其它的沒了
16:20 天晴 所以,不要以為你永遠是贏家
16:20 天晴 蹲的越低,往往跳的越高
2014/04/18(Fri)
10:23 天晴 傳訊息給你了
10:23 天晴 麻煩你看一下
10:23 天晴 有需要更改的
10:23 天晴 可以提出來討論
10:24 天晴 沒異意的話,星期日就可以簽名了
10:2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甲方親屬與甲方皆不得在場,探視日皆為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三天,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告知正確的探視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乙方探視小孩<楊翔志>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甲方一但身故,乙方將為其唯一法定代理人,並且擁有小孩<楊翔志>監護權
以上六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1:29 楊先生 第五跟二有問題
11:30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1 楊先生 第三也是
11:31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3 楊先生 第二條探視 每個月一次三天 其餘時間不得打擾
11:34 楊先生 第三 現金需可以使用切要一萬
11:34 天晴 每個月兩次(間隔時間為隔週)一次兩天一夜其餘時間不打擾
11:35 天晴 第三條你的我不同意
11:35 天晴 太高
11:36 天晴 且我只是探視,監護權是你,今天我可以不用給你任何一毛的
11:36 天晴 以法來說,但是
11:36 天晴 因為兒子,我才願意讓他以後無後顧之憂
11:37 楊先生 五 身故後法定代理應為楊系血親,或其養母
11:37 天晴 定存戶頭你可以帶兒子自己去開,但是,必須是兒子滿20自己去提領
11:38 楊先生 你去查一下何謂贍養費
11:38 天晴 我每個月最多六千台幣,最少五千台幣
11:38 天晴 你先去查
11:38 楊先生 再跟我談好嗎
11:38 天晴 贍養費是誰要付
11:38 楊先生 你阿
11:38 天晴 法官會怎麼判
11:38 楊先生 你放棄的
11:39 楊先生 簡單
11:39 天晴 不是提離婚就要付
11:39 楊先生 你答應的阿
11:39 楊先生 當時沒人強迫
11:39 天晴 我錄音檔清楚的錄下是你要求我把監護權讓給你
11:40 天晴 律師說成立
11:40 楊先生 那你去用阿
11:40 天晴 你不承認法官就會聲請聲紋辨識
11:40 楊先生 妳就準備你最壞打算
11:40 天晴 你必須配合
11:40 天晴 沒關係
11:41 天晴 你不同意,不願意談
11:41 天晴 我也有我的辦法
11:41 楊先生 今天是你違背約定在先
11:42 天晴 你先跟我玩文字遊戲的
11:42 楊先生 我沒必要讓步
11:42 天晴 而且三萬六是算離婚後我幫翔付的錢
11:42 楊先生 白紙黑字寫的明白
11:45 楊先生 今天是妳錯在先
11:45 天晴 要你就簽,不然就是討論,不要就是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還沒辦法告我棄養,我豁出去了
11:46 楊先生 我說啦
11:47 楊先生 妳給的是我這裡不足
11:48 天晴 法律不是這樣說的
11:48 天晴 呵
11:48 天晴 你自己考慮
11:48 楊先生 那就給法官判
11:48 天晴 隨你
11:48 楊先生 我不想跟妳再那邊無聊
11:48 天晴 我奉陪
11:49 楊先生 而且第五條明著就是陷阱
11:50 天晴 呵
11:50 天晴 隨你怎麼想
11:50 楊先生 白痴才會簽
11:50 天晴 我懶得跟你說
11:52 天晴 你不簽就算了,我也不浪費時間跟金錢,我今天就保留探視權,親權你沒辦法收,這是雙方都有的,也必須給雙方的權利,你合約上只說我付錢並沒有說我不付就不能看小孩
11:52 天晴 你不給我看小孩
11:52 天晴 我被案
11:52 天晴 超過次數
11:53 天晴 社福介入
11:53 天晴 就看誰贏
11:53 天晴 是你先來亂我
11:53 天晴 不要怪我狠
11:54 天晴 我對你
11:54 天晴 仁至義盡
11:54 天晴 夠了
11:57 楊先生 你的不見我再給妳看一次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9 天晴 對啊你自己寫的(用於楊翔志費用)保險也是他的費用之一
11:59 天晴 而且沒有明文說我不能看小孩啊
12:00 楊先生 沒不給你看阿
12:00 楊先生 是妳來的時間不對
12:01 楊先生 還有你以後只能看
12:01 天晴 你幾乎都說不對啊
12:01 楊先生 不能帶走
12:01 天晴 呵
12:01 楊先生 你可以來查阿
12:03 楊先生 但是因為你不照規定我才必須這樣做
12:03 楊先生 而且保險
12:03 楊先生 不是當初說的
12:03 天晴 現在多說沒有意義
12:03 天晴 我們法院見
12:03 楊先生 好阿
12:04 天晴 是你來亂的
12:04 天晴 算了,沒差了,你都對我這樣了,我何必仁慈
12:17 天晴 我陳惠玲現在懷疑當初但書上的金額,並沒有如同但書要求用在楊翔志身上,因而停止給付,待雙方重新談妥,除非楊宗翰提出發票證據,證明我懷疑錯誤,否則我陳惠玲則不再支付此款項
12:18 天晴 你要錢可以
12:18 天晴 拿發票跟我換錢
12:19 天晴 不然我今天什麼都不要了
12:23 天晴 沒有那種監護權給你,小孩給你,我還要幫你養小孩的道理
14:03 天晴 現在就是我頂多讓步第二條跟第五條可以做協議討論,其它的我怎樣都是不會讓步,如果你沒辦法同意,那調解也不用上了,我什麼都不會給你
14:03 天晴 在調解庭發函給我之前,你再給我答案
14:05 天晴 請你不要再以電話跟我聯絡,有任何事情,請你以LINE跟我聯絡
14:06 天晴 不要再拿翔當你的搖錢樹,或是對我於取與求
14:07 天晴 他是孩子,不是你來要錢的工具
14:07 楊先生 我沒把他當搖錢數
14:07 天晴 你自己看吧
14:07 楊先生 現在我也不想跟妳講
14:08 楊先生 等調解再來吧
14:08 天晴 我也不想,反正我會讓步的只有那兩條,其他不可能
14:08 天晴 如果不談,我調解也不會去
14:09 天晴 就算去,你沒辦法達到我要的,我也不會簽名
14:10 天晴 你什麼都沒有
14:10 楊先生 是妳會都沒有!我還有兒子
14:10 楊先生 就這樣
14:11 天晴 是啊
14:11 天晴 你有兒子
14:11 楊先生 現在講太多都沒用
14:11 天晴 呵
14:11 天晴 等著吧
14:11 楊先生 調解再來講
14:12 天晴 做不到我要的,調解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出席
14:12 天晴 你就等吧
23:33 楊先生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23:38 楊先生 雙方各退一步 這樣可以嗎
23:5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
23:50 楊先生 第三修正
23:52 天晴 第二條,我們只有八小時,那我帶孩子出去吃飯,你們也要在場嗎?
23:53 楊先生 我慢慢再討論
23:53 楊先生 當然可能只會再附近
23:54 天晴 我可以八個小時內帶回來給你
23:54 天晴 但是我要的是私下相處
23:54 天晴 而不是有你們在
23:55 楊先生 我再想一下
23:56 天晴 等你想好再一次跟我說
23:57 天晴 我們會律師討論
2014/04/19(Sat)
00:02 天晴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00:1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並加付醫療意外保險
乙方為要保人 甲方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楊翔志 內容依前期中國人壽保險樣式為主
00:11 楊先生 第二條
00:14 楊先生 我讓妳帶去八小時 不需親屬或我在
00:18 天晴 那我算過,我不用訂存(因為期滿的錢比較少)
我直接幫他買兩份保險(一份是外幣利率行的20年期滿領回,錢比訂存的多,第二份是醫療險,每個月應繳金額約一千五)這兩份加起來總金額不得超過六千圓
00:19 天晴 保單可以由你保管
00:19 楊先生 受益人我?
00:20 天晴 但是,提款簿跟印章還有提款卡那些都由我保管
00:20 天晴 受益人是兒子
00:20 天晴 他一樣是20年期
00:20 天晴 只是期滿的錢
00:21 楊先生 我的意思是。。。被保險是兒子 醫療受益是我
00:21 天晴 比我去存定存20年還要多
00:21 天晴 那沒辦法
00:21 天晴 我受益人只要楊翔志
00:21 天晴 我只為翔
00:22 楊先生 他看病我出錢?然後你又拿錢??
00:23 天晴 看病是你保留收據
00:23 天晴 然後我去請保險費給你,撥款至翔的戶頭
00:24 天晴 僅限於醫療險
00:24 天晴 醫療險撥款帳戶可以直接由楊翔志的郵局戶頭
00:24 天晴 懂嗎
00:25 楊先生 好
00:25 天晴 就算你堅持要定存,或者是我說的外幣保單
00:25 天晴 兩份加起來不超過六千塊
00:26 天晴 我們會去挑保單
00:26 楊先生 八千
00:26 天晴 沒辦法
00:26 楊先生 對半
00:26 楊先生 七千
00:27 楊先生 各退一步
00:27 天晴 不然就是照舊,六千訂存,其它保險我不負責
00:27 楊先生 好,那第二條收為五小時
00:28 天晴 那我們就不用談了
00:29 楊先生 各退一步阿
00:29 天晴 我要的就是加起來總數是六千
00:29 楊先生 七千
00:29 天晴 今天我在法律上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人
00:29 楊先生 我又拿不到
00:29 楊先生 給妳兒子的
00:30 天晴 我不願意用兒子來跟你喊價
00:30 楊先生 所以都不要了?
00:31 天晴 看你啊
00:32 天晴 我底線就是六千
00:32 楊先生 我沒差阿
00:32 楊先生 我再提我兒子喊高點
00:32 天晴 已經是我四分之一薪資
00:32 楊先生 收益的又不是我
00:33 天晴 監護權你拿去,抬面上我要給兒子多少是我的事
00:34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我兒子阿
00:34 天晴 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親權,都是互不相關的事情
00:34 天晴 我有要盡生母之責任啊
00:34 楊先生 探視是我決定的!
00:35 天晴 但是你提的要求已經高於我薪資的四分之一
00:35 楊先生 講這沒用
00:35 楊先生 我說了七千可以就來
00:35 楊先生 記得帶律師
00:35 天晴 隨你
00:35 天晴 你自己想
00:37 楊先生 連多給兒子一千你都不要 就別說你想盡生母的權益好嗎。。
00:37 楊先生 我今天一毛都不動
00:37 楊先生 多那一千也是兒子的
00:39 天晴 今天我說了
00:39 天晴 我最多就是六千
00:39 楊先生 唉
00:39 天晴 其它我要多給,我自然會自己給
00:39 楊先生 好
00:40 天晴 而不是由你來要求
00:40 楊先生 我就找你說的六千
00:40 天晴 於法,我一毛錢都不用給,還有探視權,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00:41 楊先生 妳可以去試看看阿。。。
00:41 楊先生 講這都沒用
00:42 楊先生 現在就照上方約定走
00:42 天晴 探視的八小時我不要有你們在
00:43 楊先生 好 但是不可超過晚上九點
00:43 楊先生 還有什麼問題嗎
00:44 楊先生 沒問題就合約給我看沒問題就照著走
00:5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0:59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00 天晴 這份你看一下沒問題就從五月15號開始我匯款至定存戶頭
01:01 天晴 定存戶頭資料我都要有一份
01:03 楊先生 。。。。
01:03 楊先生 阿不是要保險
01:03 楊先生 哪裡又來定存
01:03 天晴 阿你又說照前面走....
01:03 天晴 你到底是哪個
01:04 楊先生 。。
01:04 楊先生 就照最後講的阿
01:06 楊先生 但是如果像前面一樣保險跳票 你必須賠賞等值乘上兩倍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意思就是如果保單目前價值十萬然後跳票
01:07 楊先生 你必須拿二十萬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懂嗎
01:09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09 楊先生 可以嗎
01:10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0 天晴 這份
01:11 楊先生 加上剛剛我所講的阿
01:11 天晴 至於你說賠償
01:11 天晴 沒這回事
01:11 天晴 這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1 楊先生 那又白搭的
01:11 天晴 而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01:11 楊先生 算了
01:11 天晴 那隨你我也釋出善意
01:12 天晴 你不要
01:12 楊先生 連這都怕
01:12 天晴 我也沒差
01:12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阿
01:12 天晴 那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2 楊先生 你按時交 我又拿不到
01:13 天晴 今天監護權你都拿走了
01:13 楊先生 你自己放棄的
01:13 天晴 憑什麼來跟我要求賠償?
01:13 天晴 所以現在談不攏囉???
01:14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14 楊先生 這是公平原則
01:14 天晴 那就不用談了,調解我也不會出席,我最後同意版本就是以下內容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6 楊先生 那條不加免談
01:16 楊先生 我沒強迫
01:16 天晴 今天我們沒有共同財產你要跟我講什麼公平原則???
01:16 楊先生 今天我退夠多了
01:16 天晴 呵
01:16 天晴 你自己思考吧
01:17 楊先生 我不用想
01:17 天晴 我們最後決策就是最後上面說的
01:17 天晴 不要,我們就這樣
01:17 天晴 什麼都不用說
01:17 天晴 到這裡就好
01:18 天晴 我想對兒子有什麼貢獻,我不用跟你報備
01:18 楊先生 跟你說 我這記錄拿去哪都穩的住腳
01:18 天晴 我也有啊
01:18 天晴 沒差
01:18 楊先生 小心講話
01:27 天晴 圖片
01:30 楊先生 去阿
01:32 楊先生 我只要拿離婚協議出來就穩住腳
01:32 楊先生 我相信法官有眼睛看
01:32 天晴 你還是不懂
01:32 天晴 算了
01:32 天晴 我說了
01:32 天晴 我要的就是最後說的
01:32 天晴 不要就算了
16:01 天晴 律師跟我們討論最後決策如下,要的話就可以簽名,不要的話,我們也不會出席調解委員會,今天我是自願要給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想要有保障,我們自願釋出善意,但是我們也會註明,此筆保險跟探視權與親權毫無相關,甲方不得以此保單來影響乙方行使探視權與親權,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甲方身份證字號:
甲方戶籍地址:
甲方居住地址:
甲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乙方身份證字號:
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現居地址:
乙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所有費用>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只有以下兩種時段選擇,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乙方為表誠意,若此份保險因乙方延遲繳款而失效,則自願放棄所有與小孩楊翔志的探視權與親權,且不再有異意,不得上訴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乙方之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以下兩點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8:5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惟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除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外,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參照),且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但書參照)。換言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但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從而,本案提問人得以協議定之,或訴請法院裁判時,主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判准免除其義務」(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18:53 楊先生 拿給你的律師請他看清楚再講!!
18:54 楊先生 現階段你要看兒子可以,但是不能帶走
18:56 天晴 隨你,現階段我不會再去跟你有任何接觸,合約不願意簽,那就什麼都不用說
18:56 天晴 我讓的夠了,被你欺負的夠透徹了
18:58 楊先生 你的合約不合當初所講的 要改請拿出誠意!!謝謝
18:58 楊先生 你不出席也沒關西
18:58 天晴 沒差,不簽不談就是什麼都沒有
18:59 楊先生 反正你要不要到我沒意見
19:01 楊先生 我建議你一點 律師換掉
19:01 天晴 我也沒差,人家願意幫你們養小孩已經不錯了,你還想怎樣?反正你個性就是這樣,我也沒差,最壞打算我都已經有了沒差,累的是你自己
19:03 楊先生 我不會累ㄚ
19:03 楊先生 你就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19:03 楊先生 就別打擾我跟兒子了
19:04 天晴 隨你,反正我沒損失,你那張離婚協議書只說我每個月給五到八千,沒有說我沒給就不能看小孩,而且聲請看小孩的方式是由法官裁定
19:05 楊先生 重點來了~
19:05 楊先生 我沒說不給你看
19:05 楊先生 我剛剛也講了
19:05 楊先生 你可以看
19:05 楊先生 但是不能帶走!!
19:05 楊先生 我必須保護我的兒子
19:07 天晴 但是你有所限制,可是由法官裁定就不是你說了算,還有所謂的法官,我們這個算是民法中的家事法,調解委員會就只負責調解不負責判
19:07 天晴 隨你
19:08 天晴 我說了大不了我過我自己的日子
19:08 楊先生 但是你還是要撫養小孩~還是看不懂嗎.......
19:08 天晴 呵
19:08 天晴 誰說的
19:09 天晴 你先花錢請律師吧
19:09 天晴 我懶得跟你講
19:09 楊先生 我不用花錢就比你的律師好多了
19:09 天晴 要就簽不然就談
19:09 天晴 不然什麼都沒有
19:09 天晴 我什麼都不要
19:11 楊先生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12 天晴 這些我們查過了
19:1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
19:12 楊先生 剛剛法條都給你看了...
19:13 天晴 你要告就來隨便你
19:13 天晴 我有我站的住腳的東西
所以補助單位不會要求檢附此違法行為的同意書
19:14 楊先生 現今資訊發達~你可以去慢慢查
19:14 天晴 你就繼續無知,我不想跟你爭,要就簽,不然就談,隨你
19:15 楊先生 那不符合比例原則 且你自願給的以外 還需負擔小孩的扶養義務金額~
19:24 楊先生 所以你自己想想吧....
19:25 楊先生 要看小孩記得前一天問一下 ~我們在不在!!!!!
19:39 天晴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多說無益,就這樣
各位律師們: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跟現任男友已經決定買一份定存儲蓄險,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也是我,還本與期滿受益人皆為我這個孩子,這樣子我需要將這份保單給他父親簽名嗎?還是我可以不用讓他父親簽名也可以,他跟我要錢孩子根本不是主因,他經濟壓力大,他想因此來對我予取予求,我可以進我所能的協助扶養這個孩子,但是因為今天監護權在他那裡,我連看小孩都要經過他同意,而當初離婚時,他在離婚協議書上寫著以下特約條件
103年四月起陳惠玲每月給予楊宗翰5000~8000元,用於楊翔志<文中的孩子>之費用,至楊翔志滿20歲,陳惠玲可以看楊翔志
後來口頭同意由我代繳孩子的保險費用,但是因為保險失效,他現在又要買車還負債,所以跟我要求現金...我真的已經被她逼到走投無路,可不可以請各位幫幫我,拜託妳們了
您好,遺棄罪必須是小孩陷入生活困難,不是你沒有支付扶養費就會構成,縱使你沒給撫養費,小孩也不可能餓死,所以他只是在威脅你,不要被騙了,不會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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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遺囑執行人才是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沒有繳納的話,他會去執行納稅義務人的財產。但你們可以聲請用遺產抵扣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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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室內溫水游泳池開放使用7年,沒申請建照、執照,屬非法建物。今年1月校方勒令業者停業,泳池卻照常開放,附近居民和中小學生繼續使用違法場地,安全維護和保險責任不免令人疑慮。
華僑中學游泳池陳姓業者強調,校方在泳池開工時沒強制要求申請,等到合約快到期,才以強硬手段處理,又要求再砸200萬元申請建照、執照,要求停業根本是趕盡殺絕,除非校方願意保障續約權,否則不願申請,也不排除離開前拆除現有設備。
華僑中學游泳池是附近唯一大型游泳池,除原有戶外游泳池,業者再花費5千多萬增建室內溫水游泳池、兒童遊樂區、烤箱、餐廳等設備,吸引不少居民來運動;鄰近的中山國小、大觀國中等校師生也都到此上課。
但溫水游泳池屬於違章建築,不論是來上課的學校、運動的居民都渾然不覺,泳客陳先生說,「來這邊游很久,設備很好,雖然建築物看起來很新,但如果是違建,難免會擔心。」
中山國小校長王健旺表示,多年來學生都在華僑中學上游泳課,如果真的是違建,會考慮換地方上課,畢竟學生安全最重要。
華僑中學表示,7年前開工時,得知擴建部分沒有取得建照、執照,就發文要求需備齊資料,才能營運,但業者一拖就是7年都沒辦好,考量公共安全,才會要求業者停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行政規畫及資源科長張永傑表示,業者擴建部分,依契約規定需申請建照執照,如違反建築法規,校方得要求業者停業、繳付違約金。不過校方基於情理,過去沒有強硬要求,「校方的確可以採更積極做法,也應該懲處相關人員。」
請問這些涉及了債編和物權的哪些法條呢?
想請問的是,我當時在巷口車禍,無監視器紅及綠燈,當時行經巷口十字路口時我要直行,左方衝出一台摩托車,也是要直行,當我聽到對方聲音時我已被撞上,當時我的車速很慢,對方機車車頭有毀損,我則是被撞到左邊腳踏板位置,當時因一時緊張,現場車輛皆有移動,我們雙方皆有受傷,無明顯外傷,也沒叫救護車,接著便等候警方到來!後來經警方做筆錄,警方告知以”路權”來看”左方車輛應禮讓右方車輛”,事後我們各自騎車去看醫生,
我的部分為:左肩鎖部位挫傷,診斷書註明需休養2個星期,但我只跟公司請了2天半的假,之後便回公司上班.(我只保機車強制險)
對方的部分為:右肩鎖骨裂開,她說她在家休養了2~3個星期,才回公司上班.(他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
我想請問的是?!!
1.對方後來和解時列出一堆賠償明細,包含醫療,機車修理,薪資損失,
薪資損失:因對方工作有業績獎金,每月底薪+獎金可領4~5萬,
他要求賠償,因傷跟公司請假公司所扣的17000及近半年平均獎金
31000,合計索賠48000,請問這樣計算是否合理??
2.我於和解時因只覺得是小車禍,且我只有挫傷,休息幾天便好了5成,
只有拿醫療收據合計800多,對方保險公司另賠精神撫慰金3600
合計對方只要賠我4400.
3.和解時,對方保險公司說,車禍雙方皆有責任,因路權在我,我只要付
單對方損失總額三成損失,對方則要賠我的損失總額七成的損失.
因此我要付3成賠償,48000+15000=
62000X0.3=18600 (合理嗎??)
對方要付我7成賠償,4400=3080
總結我反而還要賠償對方15520,當下我便覺得不合理,和解失敗收場,後來再溝通,對方覺得我們就是對撞,他所提出的都是合理要求,經溝通無法達成共識,現在便想交由調解委員會處理!
想請問,如果調解為員會最後雙方也沒有達成共識無法調解,互告的話我能提出主張什麼??我該怎麼跟對方要求合理賠償?請幫幫我謝謝!!
想請問的是,我當時在巷口車禍,無監視器紅及綠燈,當時行經巷口十字路口時我要直行,左方衝出一台摩托車,也是要直行,當我聽到對方聲音時我已被撞上,當時我的車速很慢,對方機車車頭有毀損,我則是被撞到左邊腳踏板位置,當時因一時緊張,現場車輛皆有移動,我們雙方皆有受傷,無明顯外傷,也沒叫救護車,接著便等候警方到來!後來經警方做筆錄,警方告知以”路權”來看”左方車輛應禮讓右方車輛”,事後我們各自騎車去看醫生,
我的部分為:左肩鎖部位挫傷,診斷書註明需休養2個星期,但我只跟公司請了2天半的假,之後便回公司上班.(我只保機車強制險)
對方的部分為:右肩鎖骨裂開,她說她在家休養了2~3個星期,才回公司上班.(他有保機車第三責任險)
我想請問的是?!!
1.對方後來和解時列出一堆賠償明細,包含醫療,機車修理,薪資損失,
薪資損失:因對方工作有業績獎金,每月底薪+獎金可領4~5萬,
他要求賠償,因傷跟公司請假公司所扣的17000及近半年平均獎金
31000,合計索賠48000,請問這樣計算是否合理??
2.我於和解時因只覺得是小車禍,且我只有挫傷,休息幾天便好了5成,
只有拿醫療收據合計800多,對方保險公司另賠精神撫慰金3600
合計對方只要賠我4400.
3.和解時,對方保險公司說,車禍雙方皆有責任,因路權在我,我只要付
單對方損失總額三成損失,對方則要賠我的損失總額七成的損失.
因此我要付3成賠償,48000+15000=
62000X0.3=18600 (合理嗎??)
對方要付我7成賠償,4400=3080
總結我反而還要賠償對方15520,當下我便覺得不合理,和解失敗收場,後來再溝通,對方覺得我們就是對撞,他所提出的都是合理要求,經溝通無法達成共識,現在便想交由調解委員會處理!
想請問,如果調解為員會最後雙方也沒有達成共識無法調解,互告的話我能提出主張什麼??我該怎麼跟對方要求合理賠償?請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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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仍有可能被認定是屬職災而可向僱主依勞基法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這是職業災害沒有錯,但要計算金額需要詳細資料,包含年資、薪資等等才有辦法計算。建議你可以找律師討論後再提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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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您先提告刑事告訴,之後在慢慢談和解,否則沒了刑事訴訟會無法給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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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父親好友駕駛小貨車,搭載父親參加喜宴,父親禮讓好友之妻坐副駕駛座,自己乘坐於小貨車後車斗,直行幹道(閃亮黃燈)行至於三叉路口被一輛支線(閃亮紅燈)左轉休旅車碰撞,父親所搭載的小貨車被碰撞翻覆,父親被摔出車外頭部重創不治;警方調閱監視器,確認左轉休旅車未禮讓直行小貨車,且事後才得知父親好友小貨車駕駛無照駕駛;休旅車駕駛及小貨車駕駛是否已犯過失致死罪,請教,我該如何求償,還是分別求償,另強制險$200萬是含在求償金額內求償,還是除外強制險分開求償,若是含強制險求償,2名駕駛如何含強制險$200萬在分別求償金額內?另強制險及(含對方第三人任意險)求償金融是平均匯款至父親的兒女繼承人各人戶頭,兄弟如有人有卡債問題,銀行會逕行查扣各人戶頭保險金嗎?煩請律師專家達人賜教,感恩.
請問車禍問題以下狀況 ..
2/12號早上 ..我回家路上發生一起車禍 ..
當時在太平中山路和樹孝路我綠燈後直行 ..
因為這個路口有點彎 .. 當我騎到書局前面時 ..看到前方有一個阿婆 ..
看到當下她在右車道中 .. 我看到她往左靠 .. 準備要迴轉 ..
可是因為距離太近 ..我下意識從她左邊騎過去 ..
她隨後撞上我的排氣管倒車 ..我沒倒車仍可繼續前進 ..
我並沒有肇事逃逸 .. 我有回去扶阿婆 .. 之後路人叫救護車 ..
在醫院時 .. 我告知好友車禍消息 ..
友人表示保險可以理賠 .. 要我不用擔心 ..
也要我去申請 [ 事故初判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
隨後等候調解的日子 .. 我有和阿婆的女兒聯繫 .. 關心狀況 ..( 因為我只有她女兒的電話 .. )
3月第一次調解 :
我主動向前關心阿婆 ..阿婆看到我 .. 很不客氣地說 ..[ 你這個人一點誠意都沒有 .. 連關心都沒有 !! ]她女兒馬上說 : [ 人家有打給我問狀況拉 !! 你不要插嘴 !! ]
因為初判表等資料還沒拿到 ..
調解時 .. 我還以為保險可以理賠 ..
所以 .. 請對方下次調解能提供修繕單和醫療收據 ..
4/1第二次調解 :
我主動關心 .. 阿婆一樣沒有好口氣 ..
調解時 .. 不斷插話 ..[ 我在自助餐夾菜 , 一天 600元 .. 我已經好幾天沒去了 ..這筆錢我都沒跟你算欸 !! ] ( 台語 )
當時 .. 我因為車禍沒了工作 .. 上個月工作薪水 .. 4/10號才拿到 ..
阿婆的女婿發了脾氣說 ..[ 要跟人家調解半毛錢都沒帶 !! 是要談什麼 !? ]
當下調解委員 .. 還把我拉去旁邊 .. 要我花錢消災 ..
我一向以和為貴 .. 在他們無情的壓力下 .. 我還打電話向友人求救 ..
當下我真的很想哭 .. 從頭到尾 .. 我都沒有要他們賠償 .. !!
我問我姑姑 .. 問我好友 .. 他們都說 .. 對方無照駕駛違規 .. 我根本不用賠半毛錢 ..
如今 4/15 要第三次調解了 ..
我該怎麼做 .. 該怎麼說 .. 因為我自己也認為 .. 我不用賠錢 ..
您好,我建議你要態度強硬,如果初判表認定你沒過失,你一毛錢也不用去賠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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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聽您的說法,應該是屬於車禍案件,一般而言,通常保險不夠,就是由肇事者負責,但這不是不能去談的,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去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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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3/22(六)與友人騎車行經板橋一路段,與一台發財車發生擦撞,我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一段距離後,被甩出去,而所幸我們雙方人都沒事,但朋友的車卻損壞的很嚴重,當下有報警,而發財車司機也請他的老闆過來 (他當時似乎是在工作中) 在警察的陪同下,對方老闆當下很爽快的跟我們說請我們先去估車,看多少錢再跟他說,3/25日這天下午再過去跟他拿錢,我們也欣然同意了
3/25(二)我們通知發財車司機與老闆估價金額為1萬5000元,但對方不願意支付,認為我們求償金額太高,便請我們把估價單拍照傳給他,他要自己去別間車行問
25日傍晚,我們再次聯絡對方,這次對方卻說要我們把車帶去他認識的車行修,看多少他再付,而我跟朋友商量後,我們是覺得帶去不認識的車行很不保險...因為我們也不懂車,怕別人給我們亂修,就拒絕了
3/26(三)對方聯絡我們,他們想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原本一開始是沒有聯絡保險公司,而是他們說要直接付現金) 後來就跟對方與對方的保險約在朋友維修的車行見面,雙方商量後的最終結果理賠金額是變成8000元,然後當下保險是說等車子修理好再跟他說,然後就會給錢 (沒有簽和解文件)
而朋友車子是在3/29(六)修好的,但因為那天是假日,好像保險休息,所以朋友是到3/31(一)才打電話通知保險,而保險給的回覆是因為需要一些文件的處理,所以無法立刻給錢,但他們有在處理
而就這樣...到了現在已經4/13...有點疑問真的要這麼久嗎? 我們只是小車禍,也沒有人員傷亡,對方保險公司是新安東京海上保險
我在網路上有看到有人說,如果超過15天沒付,就可以要求他們加利息,是這樣子嘛? 請問我們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以現在的情形該如何處理? 車禍天,承辦員警有跟我們說若對方不付錢,可以跟他聯絡,他會幫忙處理
律師你好!我三月一號開始上班(未簽訂任何契約)僅有上班打卡,老闆算我時薪每小時119,要我先工作!我做到四月二號提離職。四月三號告訴老闆這是我工作最後一天。老闆說我不能走要等到他找到人替補為止,如果我不去上班就等於曠職,曠職一天要扣三天的錢?這樣可行?,那麼我是不是三月份的錢這一個多月的錢都要被扣光了呢?不就等於做了白工?
也說了要找勞工局問清處,老闆卻說他也可以對我申請沒辦法正常營業的損失賠償,那我該怎麼辦呢?
以上是之前有詢問過的也已講清楚了!後來他們有按照工資發給我,但卻拿了我雙證件正反影本!(但我上面有寫僅供領薪用)然後拿出切結書要我賠償六千元。原因是我在上班那個月裡有兩次的曠職!原先是要罰我曠一天扣三天薪水,現在因為我走勞工法,老闆也要走他們自己規定。曠職要扣每上個月的營業額一半?如果我不簽他們就要走法院!目前我是還沒簽的,我說我要先問清楚才能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之案例,在法國曾判決有罪,至於在我國是否可以比附援引,仍有討論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律師您好:同意書內容如下
同 意 書
<1>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2>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3>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4>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5>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6>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上列同意人因103年度監宣字第**號改定監護人事件 , 均同意本件聲請 , 並同意由***,***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未免口說無憑 , 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謹呈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律師大大您好
由於本人的母親不會使用電腦 故代為詢問發言
我母親於102年5月7日晚上18:55時發生車禍
路口無號誌 天色昏暗 路況極差 對方又未開頭燈 加上車速80~90km/h
導致傷勢不輕 車損嚴重 我們轉彎自知理虧 也承認本身錯誤
事後我們申請四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只由親屬出席 本人未到場
親屬要求80萬 不合理的賠償金額
應該賠償多少 很顯然與對方金額不成比例
金額已高達1437656 其中精神賠償高達100萬元整
想請問是否可以寫訴狀 請求法官大人開恩呢?
畢竟我們有意要和解 是對方無意願啊 他們只要錢
希望能有高雄律師幫忙寫訴狀 希望價格不要太高
麻煩有律師可以幫幫我們(跪求)
PS.4月17日即將開庭 希望越快越好 拜託 高雄的律師大大
102年11月14夜間9點多,我開車行經閃紅燈路口,友先停車再以20-30 km/hr的速度過馬路(有行車紀錄器),突然左側後視鏡處有一輛機車大力撞擊,依據警方初步分析:我方-支幹道未禮讓主幹道,對方-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減速,原因當時對方無明顯外傷,且醫院初步檢查亦無嚴重傷害,所以考量對方年紀大又受傷,所以想說保險處理就好,但對方在事發第3天就立即將機車送修(尚未收到初步分析表)且一直要求先支付車輛維修費,後初步分析表出來後,保險公司3次洽其溝通賠償,對方均表示傷未好,我方保險公司表示建議須有第三者在場商談較佳,就等對方傷好聯絡我方處理,結果對方在103年01月底至警察局報案過失傷害,警察建議我先去洽區公所調解,至少有證據我方非不處理,所以於3月12日先至區公所調解一次,但對方仍是一句傷未好,委員請他提供要賠償金額之明細於3月26日再協商,當時我方保險員有請他是否於一周前先提出資料,雙方有底比較好談,對方很直接拒絕,表示二次調解看資料即可,結果3月底調解時他又向委員表示我方均不理不睬未洽他先取收據,經委員協調他又表示去照核磁共振發現手筋有斷,要開完刀再談,現法院傳票已到達,4/10下午須出庭,我想請教這情況真的會被判刑嗎?另我是不是可以向對方提出民事求償?不好意思,寫這麼長,但是對此是真的覺得很不舒服,客氣及禮讓好像不會得到同等回報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若就目前警察局交通隊之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看,您與對方均有過失,當然若您對此等之判定結果不服的話,可再向車鑑會申請鑑定及覆鑑,以確實釐清本件車禍之責任歸屬。
若最終判斷您有過失的話,則依法您即需負過失傷害之責任,不過這罪不重,通常都能易科罰金。
目前建議您還是要先向車鑑會申請鑑定,否則就目前情況看起來,您恐需負過失傷害之責任。
若您有因此受傷並能舉證的話,建議您先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這樣對未來談和解會比較有幫助,當然您亦可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2/14因家中發生車禍。
主要於父母親開車回程要迴轉時(家在對面),當日是晚上及下雨關係所以天色比較黑,父親迴轉時確認車道已無車時,卻未注意到一台小貨車未開車大燈而在迴轉中遭受到碰撞,過程中雖然迴轉速度很慢,以及快到家的關係,母親已解開安全帶,結果因撞擊的緣故,母親當時頭部撞擊擋風玻璃,除車子引擎蓋凹陷之外,而經驗傷結果母親有輕微腦震盪。
事後雙方有做筆錄,另外由於母親身體不適要觀察,所以對方有提出事後會打電話約談和解問題,我們也有請保險公司去做問題處理,結果貌似依照交通法的關係,由於迴轉未超過中線,錯誤變成是我們,所以我們也打電話找對方詢問和解問題。
結果,目前已經過兩個月左右,過程中有請調解委員會處理,但對方似乎不想負擔以及賠償,一直以「要和解」的理由推拖到今日,保險公司事後也未再去追究處理,對方不但沒有打電話,而上個月中母親因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發現頸部附近有骨折現象,須帶頸套觀察;而今日4/7父親有再去與對方調解,但是對方依然不願意承認自己未開車燈也不願意賠償的樣子。
在學校我有詢問知道會法律的老師,他說可調閱監視器來請交通大隊來判定結果,以及可用行車紀錄器作證明。
行車紀錄器檔案雖然有保留,但是現在如果要去調閱監視器是否已經太晚?
且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問題?因我父親的說法是,車子的賠償問題以及母親的醫藥費問題,也怕人有個萬一;另外父親本身開車速度很慢了。
請律師們幫幫忙,謝謝。
阿嬤生有4名子女,1男3女,男為我爸,三年前過世,小孩有我及2位妹妹都已成年。
由於阿嬤行動不便兼神智不清,長期都在養護機構,費用大部分都是由我們3名孫子女負擔大部分,而在老爸過世後這三年間的養護費用則是用老爸的死亡保險金在給付(留給我阿嬤的那一部分,由我負責保管運用),但是現在阿嬤的保險金幾乎已用光(僅留點醫藥及喪葬費用),跟姑姑們說明要他們一起負擔阿嬤每個月的養護費用卻都只會推拖,擺明就是不肯拿錢幫忙分攤。
我只知道扶養優先權不會落在我們孫子女的身上,但由於我們是阿嬤帶大(所以之前也一直有幫忙負擔養護費用),但如今老爸不在了,如果我們孫子女也學姑姑們擺爛,會不會構成甚麼犯罪?有沒有可以先自保的方法?
我需要去法院替阿嬤按鈴申告請求姑姑們盡扶養義務嗎?若是不知道姑姑家地址也可以嗎?還是什麼都不管直接讓養護中心通知社會局來處理會比較好?
拜託專業的律師們幫忙回答了,麻煩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阿嬤之扶養義務人為您父親及三位姑姑,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您姑姑之親等較孫子女親等為近,阿嬤得向三位姑姑起訴請求撫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事情是這樣的
電話接起來對方先自我介紹說我是國泰某某專員李XX
然後對方就開始跟你裝熟閒聊一陣子突然跟你說
"我們最近推出了某個儲蓄方案想請教你些問題"
剛開始我以為只是問卷調查什麼的所以回答了他一些問題
我:嗯...勉強吧
保:那你可以接受的範圍是在哪裡呢?
我:我的話應該會選擇一千到三千不等的
保:好的 那請問為什麼會選擇這樣的額度呢?
我:應為薪資不高啊
保:請問楊小姐現在是在外面租房子還是跟家人住呢?
我:跟家人住啊,不過房子是租的就是了。
保:了解了 所以楊小姐能接受的最低額度是三千元嗎?
我:恩...OK吧
保:好的 那麼是這樣的既然楊小姐同意這份活動我會往上送交通過之後會通知你 在這裡先簡單跟你介紹一下我們的優惠方案內容
我:哈?送交什麼我並沒有說我要保這個保險啊?
保:可是楊小姐剛才不是願意接受三千塊這個額度的保單嗎?
我:可是我又沒有說我要保這個保險而且我現在是這份工作是時薪制的一個月三千塊我哪繳得出來 還有你們先約不是要有書面資料嗎?
保:是這樣的我剛剛有說這個電話我們會有電話錄音 只要有這個錄音就能辦理這個優惠活動囉
我:但是我沒有想要參加啊 一個月三千塊我付不出來
保:那這樣吧我們這個方案還有針對學生的優惠一個月只要一千多塊錢就可以了
我:我要看到書面資料我才要決定
保:是這樣的書面資料會在第一次扣款成功之後連同同意書一起寄給妳 所以這邊幫你申請一千多塊的最低儲蓄方案
當下實在凹不過他 想說也才一千多塊 之前就有想過買儲蓄險所以就答應他了
但是到第二個月的時候對方再次打電話過來跟我說
第一次的扣款沒有成功
我覺得很奇怪就問他不是說一千多塊嗎?
沒想到對方卻跟我說 第一次會扣兩個月的金額所以是三千多塊之後就是一個月一千多塊了
我覺得他都沒有先講好所以就沒有理它了反正戶頭裡金額不對他扣不到錢這筆保險也不會成立
雖然之後他有每個月扣款日打電話來
但是我那時已經是待業狀態了我只跟他說再看看下個月再說
但是其實這件事過了兩三個月之後
我有點後悔了想要取消不想讓他直接扣款因為扣款帳戶剛好就是公司的轉帳帳戶
沒有簽名協議書單單只是電話錄音(而且對方一開始也沒有表明來意)真的就具有參加保險的效益嗎?
我該怎麼取消才好?這樣算不算是詐騙
某天晚上下班回家途中,騎經一店家前停有一紅車,(兩人追逐嬉戲)突然一名行人衝出來害我摔車,本人外傷不嚴重,但胸口有挫傷.頭暈暈的,診斷證明中有提到胸口挫傷,之後我還有請醫生加註身上多處瘀青,對方右手肘和左腳擦傷,傷口流血看起來較嚴重,雙方在醫院包紮完後,就各自回家沒有再聯絡,本人有去找警察詢問,不過警方說要30日後申請事故分析評判表,拿到評判表後上面是標註說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責任在行人身上,但是沒提到那部紅車,因為警察來之前那輛紅車就被移走,所以警方就沒有記錄進去,後來我方的保險業務幫我跟對方要求賠償大概僅2600,但對方姑姑認為我應該找那輛紅車要錢,然後說她沒錢,小孩(對方未滿18)的父母都不在(離異?),是她這個姑姑一個照顧他,又說她醫藥費花了1萬多沒錢...等等,其實聽業務員的轉述,讓我覺得...好像都是我的錯,我受傷又不重,對方又可憐,要的金額又不多乾脆不要,和解書簽一簽就好了...但是就是因為要求的金額不多,你卻哭窮說付不出來,又被我的保險業務這樣說,讓我覺得很難接受,本來醫療部分+衣物+精神撫慰約3600左右,但業務說我傷的不重,不要用精神撫慰、改用薪資這個名義跟對方提2600(也許是我的業務理解錯誤),既然已經開口那我沒說甚麼,結果對方還是嫌太多或者認為他們沒錯? 其實還沒加上機車車殼磨損,如果要更換車殼費用更高,只是當初在醫院就聽說對方姑姑自己撫養,所以才想說還能騎就不要修理....現在我的業務提出一個方法,她說對方向我方申請強制險,那先將對方說的1萬多(暫定)匯入我戶頭,扣掉我要求的2600剩下還給對方,那和解書上就寫說對方已賠償我方之類的,目前還不清楚對方如何回應,但我想問的是...如果對方仍然不肯,那我該如何走下一步呢??? 謝謝
壹、事件過程
下午約5~6點左右,我開車在路上(雙向道,無機車道),遇到前方轎車停在路邊的黃線上,當我經過它旁邊的時候,該車的駕駛 突然就把車門推出來!! 那時候,還好我有立刻轉方向盤 迴避;後來,回到家的時候,發現副駕駛座右前方的保險桿,有好多傷痕...事後想想,也查了些資料,有很多不懂的事,所以來此請教 專業的各位。
貳、疑問
一、對方的車停在路邊,我要過去的話,只能跨越旁邊的雙黃線,請問:
1. 我這樣算是違規嗎?
還是說~我應該在那等,等他願意開車離去(他如果停好幾個小時怎辨?)
2. 若我違規的話,違規事項是?
跨越雙黃線行駛(罰600~1,800元)?或是 雙黃線超車(罰1,200~2,400元)?還是其它的違規?
二、請問,這件事故,根據以往的類似案例,都是怎麼處理的?
當下並未察覺車子的損傷,也沒下車查看;現在沒有事故現場(也沒記對方車牌),但車子的保險桿有損傷,我猜~對方的車門應該也有損傷;這事故 是我的錯?還是對方的錯?或是雙方都有錯?
三、如果對方去報警的話,我該如何保障自已的權益?
剛查了一下,對方的車子,如果是新車的話,價格很貴...至少2~3百萬(有錢人),我應該不會被對方告到死吧?
※ 抱歉,文字有點多;生平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不知道該怎辨,只好來此求助,麻煩你們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