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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 103-10-01 14:31

您好,多年前,夫因為性打了我,我也有驗傷也有通報社工,可是我沒報警提告,請問到現在社工那還有資料嗎?也因為醬造成了陰影,多年後夫常求歡不成就動手怒罵言語傷害【沒證據了】,在這期間我還拿過2-3次小孩,夫還常說要告我不履行夫妻ㄓ義務,請問我可以不要履行夫妻ㄓ義務嗎?長期ㄉ不堪受辱....且夫還在孩子面前動手,因孩子護母心切遭夫更不爽反掐孩子,所以我想請求離婚,已搬離住處,我該怎麼做呢?

 

您好

如果小孩有看到

可以讓小孩作證來當作證據

證明你遭受家暴

這樣可以加深法官的心證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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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1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法院聲請家暴(針對先生肢體及精神暴力之部分),使先生搬離夫妻共同之住居所,並限制其進入。

當然,需要提出證據,亦可於聲請狀中請其法院調閱社工之資料是否還存在。 

妹妹 103-10-01 23:1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法院聲請家暴(針對先生肢體及精神暴力之部分),使先生搬離夫妻共同之 ... (恕刪)

那這部份呢.....夫還常說要告我不履行夫妻ㄓ義務,請問我可以不要履行夫妻ㄓ義務嗎?有律師說我沒履行夫妻ㄓ義務他就會去外面尋找是醬嗎?今年初發現夫異常ㄉ舉動,發現他手機內與女生有不雅ㄉ對話,我也有處存下來,我也有在房間放錄音筆,這應該沒什麼做用不算證據吧,這我算侵犯個人隱私嗎?

小陳 103-09-30 20:03

您好:

本人在某宗教的基金會上班。因為基於宗教及人道的理念,本會有許多津貼優於勞基法,經過律師咨詢,若勞動契約優於勞基法,一切以公司契約為主。當初簽訂契約時有兩份,一份在我,一份在公司,但因本人開刀留職停薪期間,公司內部裝潢,把我的合約“不小心”丟進碎紙機了~

因為公司有許多相當優渥的醫療津貼,但是自從換了主管以後,一直在這部分刁難其中的金額,原本應補助15萬,甚至更多,但公司這邊卻只補助1200元,這部分已經申請過勞資調解了,但是調解破裂。

當初簽訂勞動契約,一切都是白紙黑字,但是對方還是硬賴賬,所以我打算要對公司提告,但是礙於我的合約在我的開刀期間,被公司人員把我所有的資料以及櫃子全部移動以及整理,導致我的合約不見,請問我有什麼辦法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我的確是該公司的員工?或是如何能讓公司拿出他們的備份合約?這種案子若走訴訟途徑,到結束大約花多久的時間?

另外請問公司今天打電話來告知,因留職停薪的會議一再延期(公司自己行政安排的因素,還有颱風因素),等我復職的時候,要從我薪水扣除勞退以及健保僱主負擔的部分,公司卻要我自行負擔這部分的費用,請問這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雙方所簽立的勞動契約,開啟勞資爭議之後,可以要求資方提出,但是倘若資方情願被罰款,則還是無法達到請資方提出之目的。

2、倘若基金會所使用的勞動契約都是一樣的,可以嘗試提出其他人的勞動契約作為雙方約定的佐證。證明為員工的部份,有打卡單、勞健保等都可以證明。

3、訴訟期間約為1~2年,實際上的狀況則必須依據承辦法官的辦案風格、證據提出等因素影響,不能一蓋而論。

4、有關於復職期間的問題,倘若因為公司的因素,則當然不能扣薪,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本文提醒您應該注意申訴期限30天的規定。

 

 

 

 

 

uidjiki75 103-09-30 17:47

補習班簽約,他會說有些很好聽的話,我錄音是為了保護我自己的權益,不想讓自己被騙。
簽約前和簽約後講的不一樣,講的內容回家仔細看合約,也沒寫。

我們就在LINE上討論,無意中我說出了,我有錄音(因為我想讓她知道她說謊)

錄音內容很明確他在說謊

最後那補習班他是讓銀行先匯一次全部的錢給自己,我再慢慢分期匯款給銀行的,我在銀行要匯過去前,和銀行說馬上取消。

後來他生氣打電話,過來講一堆有的沒的。

跟我說要去補習班撤銷單。  這撤銷單是銀行的吧?只會有一張對吧?(我還沒去,但過幾天要去了,會怕)

最後很兇地跟我說:你錄音違法的,我可以告你,只要你來補習班在我面前把檔案刪除就好。

但我有疑問,我去補習班給他看錄音檔,不就變成當場的證據說我有錄音,讓他更有能力告我。

 

補個習被騙還要被告,社會真黑暗。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35

1.你的問題是什麼?

2.你錄音,他要告你什麼?

以上...

uidjiki75 103-09-30 22:56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你的問題是什麼?

2.你錄音,他要告你什麼?

1.我的問題是我這樣會不會被告,還是他只是嚇我?

1.我該在他面前把錄音檔刪掉嗎?

2.他要告我什麼沒說清楚,他只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就錄音

(當天是門市店面,算開放空間)

 

 

 

 

uidjiki75 103-10-01 00:06
回覆 uidjiki75 的發言內容:

補習班簽約,他會說有些很好聽的話,我錄音是為了保護我自己的權益,不想讓自己被騙。
... (恕刪)

 

合約因為取消匯款所以沒生效,但合約在他那裡沒問題嗎?

icc 103-09-29 22:29

我朋友跟女方分手後有糾紛
對方說有影片拍到我朋友和其他友人吸食後的茫樣
我想請問這影片有辦法當作證據嗎?
這影片有辦法讓我朋友們被檢驗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9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級毒品驗尿前48小時施用,二級毒品驗尿前76小時前施用,一級毒品驗尿前98小時施用,均有成陽性反應之風險,故應視您驗尿前施用何種毒品而定,且應盡量將驗尿時間往後移一至二個禮拜,較為保險,是每個人新陳代謝之速度而略有所差異,但若已呈陽性反應(一、二級毒品),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icc 103-09-29 20:59

我想請問在擁有甚麼證據下會被警察要求檢驗
然後一般吸食大麻都是驗甚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9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麻是二級毒品,若您於驗尿前76小時有施用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之機會相當高,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或請求替代療法,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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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花 103-09-29 19:19

他是40多歲的社會人士,我只是高中生,他也只住在我家外面的巷子,他這麼說的原因只因為我跟他女兒交往,他說這些話是透過FB,所以都有紀錄下來,如果這算恐嚇對話紀錄可以當成證據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0-03 10:22

看起來似有恐嚇之意味,但詳細還是要結合上下文判斷,不過還是建議保留該對話內容。

布丁 103-09-29 16:11

因為急需用錢   

銀行貸款銀行說我無法貸款

我心急了   就上網找如何借錢

找到了他用Line 說要我的郵局和兩家銀行的存摺和提款卡

於是對方找人跟我拿了結果之後人就不見,

Line 聯絡人也不見,連訊息也沒了

當下我很緊張是不是被騙

之後我就跑銀行遺失   

結果銀行就來說我變警示帳戶

而另一家還沒辦法辦掛失

回到家也不敢跟家人說     

真的不知道現在怎麼辦       我該怎麼做  我真的好怕

而且沒有證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9 17:21

您好:

1.  建議先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相關案情,並盡量提出證據,包括向你取走存摺和提款卡的時間、地點。對方要你提供存摺和地點應是要您提供帳戶,作為借款之條件,應是以您的帳戶作為人頭戶,作為犯罪集團的工作

2.  實務上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的刑責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只要法院認定有提供帳戶的行為,都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幫助犯」的刑責。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隱居 (勇公) 103-09-29 21:50

您好,因為這個問題實在太常問了,我直接作成例稿了。

詳情的情況可以參酌臉書的「清溪流勇公法律服務社」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淑惠 103-09-29 14:50

我跟先生結婚7年多,有3個小孩,跟先生一起白手起家,從什麼都沒有,到現在有房子 車子 還有一個室內設計事務所。不過最近先生晚上都很晚回家,都推說要跟客戶應酬,要我好好照顧小孩。

但我先生好朋友的太太偷偷跟我說,我先生最近好像跟一位建設公司的女建築師走很近,我昨天晚上只是在客廳等我先生回家,然後問一下跟那位女建築師合作的開發案,近況如何?我先生就大發雷霆,說我是神經病 想太多,我在多問一下,我先生竟然就打我,罵我說人家是建築師,所有案子都是她給的,妳這個村姑懂個屁,我同學的太太不是建築師就是土木技師,沒有建設公司也有營造廠,妳呢?都是妳不成材,害我事業做輸我同學,明明當初每個都比我笨,現在事業都做贏我,好不容易有個建設公司千金女建築師欣賞我的才華,給我很多設計案,跟她睡都比跟妳睡有價值,妳算什麼東西,瘋女人。

為了小孩,我願意忍,但我該怎麼把那個狐狸精趕走,才能保護我的家,求求各位大恩大德幫助我,要怎麼樣才能告那個狐狸精,昨天晚上我有偷偷錄音,算證據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9 17:47

您好:

1.由於妳所取得之錄音只是妳先生單方之說法,尚無法直接證明先生與對方有不正常之交往,

   證明立薄弱,建議委請徵信社蒐集更多證據後,可據此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2.另妳先生已對妳有家暴之行為,這段婚姻是否要繼續走下去,還是要提起離婚請求贍養費取決

   於自己的選擇。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要告刑事通姦,則需要抓姦在床的證據,但民事上仍可以提告損害賠償,而您的婚姻是否仍應繼續維持,您也應一併考慮,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9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靜靜地蒐集您配偶與對方通姦之相關證據,如電子郵件、line訊息、簡訊等,待確實掌握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行為證據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在證據不完全之情況下,不建議打草驚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10-31 10:2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蒐集您配偶與對方通姦之相關證據,如電子郵件、line訊息、簡訊等」

 

想請問關於您所提的建議,這些行為都是要偷偷來蒐集的,這樣會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淡黑色 103-09-28 19:14

您好,

之前因友人經濟狀況極差,自有的摩托車車況不好經常故障送修,後來整個也報銷!情急下找我商量,說想要買新車(怕維修需要花錢)但是實在無力負擔,一直拜託我出資幫忙買車,說會分期還款給我(當時只單純想說是能力所及,雙方並沒有簽訂合約)。結果車子出借近三年,友人一直無法履約,前後僅一共匯款約1萬元整。最近打算不跟對方追討車子,直接過戶以免有行車糾紛變成自己麻煩,雙方也約定好擇期辦理過戶

不料日前友人生產當日,其丈夫太緊張結果紅燈被拍照,後來緊急跟我聯絡,上網一查竟已累計多筆罰單,告知對方後卻開始找不到人,過了一個多月才聯絡上!友人才告知租屋處訊號太差,而且夫妻兩人也說要借錢來還,但是卻讓我一直找不到人!聯絡上的時候,我告訴對方請他們將所有罰單金額一併繳付給我,罰單付清我才願意將車子過戶,否則必須歸還!

是考量對方有剛出生的孩子加上經濟狀況一直不好,所以才答應如果他們能籌到錢繳付罰款我就直接把車子過戶就算了!為了怕對方耍賴,我也請教過派出所員警,並向友人要了他們現在租屋地址及夫妻雙方全名,隨後也寄了存證信函。(因為罰單累計一萬多元,我又早已搬離戶籍地只是戶籍遲遲沒有遷走,所有罰單都已逾15日被退回寄發單位,而且全部都是被照相的罰單,要申訴真的不太可能!)

雙方近日也達成協議,在月底時湊足罰單金額給我,就一起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或者將摩托車歸還。但眼看月底要到了,這兩天對方又關機了!夫妻兩人手機都打不通!

我想請教律師,我在沒有對方詳細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的情況下能否提告侵占?若提告侵占我需要備齊哪些必要文件或證據

要走到這一步我實在不願意,但是我是為了避免日後車子沒有歸還又沒過戶情況下,萬一又有開單或遇到行車糾紛時候我又成了冤大頭!!

1.但我手上既沒有自己新的租賃契約書(我自己也是租房子住),目前租的地方租約早在101年11月到期,一直續租但是沒有再續簽

2.原戶籍也沒遷走(我家因近幾年狀況太差早已出售,家人也相繼過世,不知道自己戶籍該遷去哪裡所以一直沒處理戶籍問題,直到最近我才知道可以遷到租屋處,但也需要相關證明文件)

3.因一直收不到罰單也超過時間沒辦法去郵局領回,沒有對方超速紅燈的實質證據,不知道申訴及調閱資料該向監理站的哪個單位諮詢,然後我問過,申訴還是一樣又需要「無居住事實的證明」,又回到上面的問題

4.現在只有對方夫妻倆的姓名及他們目前租屋的地址和聯絡手機,以及存證信函

 

以上情況我是否能提告侵占?還是有其他辦法?

實在是很困擾,煩請律師為我解答,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是與對方約定,您借錢給他們購車,只是先登記在您的名下,因此比較不會有侵占的物提。

2、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明對方是惡意欺騙您買車,或是欺騙您要還款,卻無意清償,則可能構成詐欺罪,否則就只是民事糾紛

3、要提告的話,只要有名字跟現在居住地的地址就可以了。

淡黑色 103-09-28 2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是與對方約定,您借錢給他們購車,只是先 ... (恕刪)

感謝曹律師

1、沒錯,算是約定好借錢給他們買車,只是登記在我名下。但是對方始終無力還款,我中間其實也要求對方還車好幾次,對方一直不肯!就是追了好幾次才勉強又匯款給我,才會有前後匯了約一萬元左右。 


2、其實本來除了交車後的頭一次匯款以外,之後都沒有按約定付款了,中間追討數次就是原先連同我過世父親留下的摩托車也一併出借了,但是我爸那台車子因長年沒有保養,出借後不久就壞了然後丟在路邊,對方都沒告訴我,一直到我向他們要求歸還那台新車才被告知!他們的生活狀況我一直都清楚,我自己是不覺得對方是惡意的,只是被生活所逼才想盡辦法拖延要把車子留住,否則連出門工作都會有困難!但是我也是逼不得已,為了早日完成過戶並且解決罰單問題,只好出此下策要求對方出面。只是這兩天他們又失聯了,我實在不想為了區區一台摩托車要請好幾次假、跑好多地方申訴。 


3、要提告的話,只要有名字跟現在居住地的地址就可以了。
感謝!如果構成侵占的罪責機率不大,那麼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對方必須出面呢?民事訴訟感覺好像也很麻煩,我自己獨立生活也只是收支打平,倘若為了一台摩托車要弄得自己生活失序、勞民傷財,或許就只好自認倒楣等聯絡上人直接辦過戶了!但無論如何也希望此段時間沒有任何行車糾紛或意外發生!

 

再次感謝您的解答!

隱居 (勇公) 103-09-28 16:15

律師,請問你,這個案件要不要請律師@@
這個問法,跟你問賣西瓜的人說,
你的西瓜甜不甜是一樣的道理。
你問律師要不要請律師,你是希望律師如何回答?
會有律師說都不要請律師最好,自己處理即可。==
我當檢察官的時候,遇到當事人問要不要請律師,我幾乎回答不要請律師(當然摟,你請律師還要寫一大堆答辯狀,我還要交代一大堆理由,查一大堆東西,讓案子難辦,我當然不希望你請律師
只有一種情況下,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我真的聽不懂你在說什麼,我沒有時間慢慢跟你整理犯罪事實,跟你分析法律意見,甚至要當心理諮商師的角色,安撫你,這時候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
言歸正傳,有沒有請律師的必要,本人認為大概可以從經濟效益分析較為妥當,也就是有請律師會不會影響到裁判的結果而定。下列的情況下,建議請律師較為妥當
(一)為無罪抗辯,但不為檢警採信時,此時需要律師幫你查明有無可以調查而對你有利的證據,或者提醒檢警論罪的證據是否仍不充足,有無違反罪疑為輕之原則。
(二)重罪,尤其是強制辯護案件,常常有涉及到變更起訴法條以及量刑的問題,有時候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仍辯到底的結果下場會非常淒慘,就需要律師提早幫你分析,合於利則動,不合於利則止。
(三)訴訟標的很大,這個就是基於成本考量,如果金額大,請律師有效率的處理所省下的利息有時候就比律師費還多了。
(四)特殊考量:有些比較輕微的案件(通常指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有良民證的考量等等,對前科很重視,在模擬兩可的情況下,就需要請律師處理。或者真的自己不會跑法院,很怕跑法院的情形。

要請什麼樣的律師,我覺得就跟看醫生一樣,一般的小感冒,就請家醫科的醫生看就好,腫瘤就要請腫瘤科的醫生。很多情況下
一開始都是類似感冒的小病,可以早期治療,但是放任不處理,到肺炎了才想要找醫生,花費的成本就大了。
同樣的每個律師都有他專長的部分,一般案件,例如離婚竊盜,可能大家都會處理,遇到複雜而特殊的案件,就要請專門的案件處理,有時候甚至需要不同領域的律師處理(就像嚴重的疾病有時候需要不同的醫生會診一樣)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2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飛勇 103-09-28 12:24

律師午安,我剛回家,警察昨天晚上突然拿著一個甚麼甚麼票來我家,我也不知道是甚麼票,就開始大搜特搜我的房間,把我房間搞得亂七八糟,也把我房間玻璃櫃精心蒐藏的模型槍全部帶走,上面也都沾滿了警察的指紋,我都擦的油油亮亮、晶光閃閃的,被搞得很髒、很不漂亮、很醜、很不帥,而且也沒有要還我的意思,說是甚麼證據,也把我帶走,說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要我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把買槍的來源全部說出來,但那真的只是我在網路上買的模型槍,我以前在部隊服役是軍械士,之前也是軍事迷,很喜歡槍,所以都會在網路上買模型槍回來,修修、改改、組組、上油、保養等,但都沒有擊發,就只是自己看著收藏很開心而已,這樣也是犯法嗎,只是模型槍而已,又不是甚麼制式手槍,也沒有擊發,更沒有甚麼子彈,這樣也犯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槍支會再鑑定看是否有殺傷力,若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即會觸犯該條例,本件後續會由檢察官接手偵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會先將該槍枝送鑑定,看是否具有殺傷力,若具有殺傷力,又非制式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犯罪,若為制式手槍為第7條;若不具有殺傷力,則視是否為槍枝之主要零件,若為主要零件為第13條之犯罪,若您有自白承認並供出槍枝來源,亦有第18條規定減輕之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偉 103-09-28 08:54

不好意思 可以請問一下 家裡因為爸爸年紀大了 最近就把它所有的財產過戶到比我大10歲(30歲)的哥哥身上 但哥哥好像就變了人似的 開始欺負我長達好多時間 對爸爸也越來越不孝 錢也都不給 一個月爸爸要幫家裡煮飯菜 確只給少少的5000元 爸爸因為這件事 一直在跟哥哥吵 覺得哥哥怎麼可以這樣 在昨天爸爸在切水果 跟哥哥起了衝突 一氣之下砍了哥哥的背一刀 大概2.3公分深 之後被叫緊查來偵辦

爸爸70歲了  很後悔 很緊張 怕走投無路 我也才高三 明年才有機會可以打工賺錢養爸爸  爸爸很擔心 不知道最會怎麼判    到頭來其實都是哥哥的錯 因為真的做的很過分 家裡人都不當人看 但就因為爸爸這一刀 全不矛頭都只向爸爸了 我手上也沒有哥哥之前誇張行為的證據 他現在就因為挨了一刀 而全不掩滅了他之前的行為 而錯的全是爸爸了     

現在該怎麼辦  然後爸爸處分會很重嗎? 謝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9-28 09:17

您好!如果哥哥未盡扶養義務,父親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將贈與財產收回;至於父親砍人一刀,即使事出有因,其刑事責任還是免不了,但可試試主張基於一時義憤,爭取較輕刑度。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偉 103-09-28 10:08

所謂的未盡扶養義務可以再說明確意點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1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所謂未盡扶養義務,如您哥哥都不提供您父親生活費,即有可能謂為未履行其扶養義務。

次依刑法第279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條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關於您父親殺害您哥哥之行為,可能可主張為義憤,若您父親滿八十歲,亦可再主張減輕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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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 103-09-28 12:14

哥哥有定期給爸爸一些補品 零用錢  要很節儉才可以過 不然幾乎是不夠 但是如果要額外開銷都一律說不  這樣是不是舊不夠能不盡扶養義務?

KD 103-09-27 18:29
我匯款借朋友錢無借據,他不還所以我告他,他出庭說是我與前女友跟他借款的還款,並傳前女友當證人,所以我提出他和前女友的借貸關係不干我的事,及他向前女友討錢的證據,但法官說沒借據且匯款記錄並不表示他與我有借貸關係。我還可以再告他嗎?可以用什麼主張?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資金流向(匯款紀錄),並不能代表有借款關係,因為很多關係都有金流,此部分您必須提出相關證據,如親見親聞的證人或是向對方催討借款的相關對話等。

2、倘若對方確實積欠債務,且自始至終均不打算清償,則可能涉犯詐欺罪,只是仍然必須看您能提出多少證據。否則僅為民事糾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傑傑 103-09-27 17:48

請教各位大律師

我家人的公司,被國稅局有販賣發票、收購發票的行為,但是根本就沒有,法院要我提出沒有販賣或收購發票的證據,但真的沒有我要怎麼生證據?又說賣發票的利潤是百分之8,就沒有賣怎麼會有利潤,即使有賣,百分之8到底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好奇怪,推計百分之8是合理的嗎?法院說是有一個甚麼行政函令還是行政規則,這樣就可以收我的稅嗎?

麻煩專業的大大,感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7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推計課稅哪是國稅局以同業利潤標準之判斷您所經營之公司可能有之所得。通常是因您們未提供相關憑證故國稅局直接推計課稅,為若您確實有提供憑證,國稅局卻仍以同業利潤標準認定,則可複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行政處分有違法時,可提起行政救濟撤銷原行政處分,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替您救濟,畢竟行政訴訟難度較高。 

林智群 (klaw) 103-09-27 23:49

我處理過幾件這樣的案件,

被國稅局盯上認定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的案件通常很麻煩,

相關資料很多,且都是憑證,法官通常會相信國稅局的認定,

要花很大力氣說服法官

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張張 103-09-27 16:52

大家好

我有一個遠房親戚,他被抓販賣四號仔,但是所有證據都只有一個證人在警詢時對他不利的陳述,在偵查及一審都改為對他有利的陳述,只有警詢跟監聽譯文,且譯文只有:到了嗎。到了。幫我打一支八號鑰匙。幫我打一支四樓的鑰匙。這樣就可以說我親戚有賣四號仔嗎?

謝謝大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7 17: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審法院判決下來了嗎?若下來了建議趕快委任律師閱卷後撰寫上訴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8: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證人警詢時之陳述主張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條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不具有證據能力。 

隱居 (勇公) 103-09-27 19:57

您好,我擔任過緝毒檢察官

你親戚的案件屬於模擬兩可的案件,

有罪與否,會隨法官的證據取捨強弱、公訴檢察官的強弱、辯護人的強弱而有不同的結果,

一樣的證據強度,我起訴有被判有罪的,也有被判無罪的,

交互詰問證人的答辯就很重要。

證人警詢之陳述還是偵查及審判的陳述可以與證據結合而為可信的程度,將會影響案件的成敗。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NaNA 103-09-27 04:15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0歲老公26歲

以後如果打算離婚,老公目前就學貸款有將近10萬沒繳又幾乎每天都在玩電腦還會買點數。

有時候一個遊戲的點數可以買到5000~10000

目前他有在工作,可是有時候會不去就翹班。

而我現在沒有工作在顧小孩,之後打算找工作

目前我銀行裡有存一些錢,小孩沒滿一歲。

之前我懷孕的時候他有去找過小三但是我們哪時候還沒有登記結婚,可是我有證據

還有懷孕期間他有打過我幾次巴掌可是看不出來有傷所以無法驗而且他也把我的手機跟錢包都搶走。

如果以後我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機會大嗎?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103-09-26 22:49

簡單大要說過程 重點我就是被詐騙集團當人頭..

一開始只是想上網找個簡單輕鬆的工作 負責上架商品 負責回應買家問題 

之後他要求去購買遊戲點數說他們公司有幫人代買點數理由是人在國外沒辦法買會請朋友匯款給我叫我去買抽成1000 叫我把我帳戶給他  一開始也以為是詐騙但是就因為他說先匯款給我我才相信..

過沒幾天人神隱消失..拍賣頁面也有2位買家陸續反應..商品未寄出..說再不回應就要報警 後來真的發現是我被利用了 被當人頭 

沒想到他叫我去買點數的金額竟然是買家要買商品匯款過來的金額 知道後很緊張嚇到立馬去警局報警了  那些受害者的錢我都先退給他們了 我也有跟他們說清楚我被詐騙了 ..今天第二次筆錄也做完了..(由於第一次不完整 資料不完整 所以做第二次) 員警說之後會請那三位受害者做筆錄  然後目前證據都已經有蒐集到 

雖然是無辜的 但做筆錄時也是以詐欺案涉嫌人..真得覺得好衰..自己太沒警覺性..  不知道這件事情需要花多少時間解決 員警也無法確定要多久時間解決

而且還要送上去  想請問這樣一定要上法院嗎?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否應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本案應會至少會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若有起訴,則會被送到法院。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9-27 11:47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 ... (恕刪)

謝謝你,了解了

阿麻尼 103-09-26 22:36

 警方想申請監聽  至少要有何證據和相關文書

例如3個月前ㄉ(單憑一份筆錄一名毒蟲所提供筆錄指證向A女(無販賣與勒界前科)買500元K他命和兩包毒咖啡.B男(有販賣前科.假釋5月才剛過)的女朋友因為沒A女真實姓名且是透過B男才認識他女友A女..而偵辦的其中一警員聽到B男名字原來就是當年偵辦B男販賣毒品成立案件ㄉ警員...通知B男到案說明?**(請問何未說明?是否就該做筆錄ㄌ?)ㄝ因此聽B男說此案還是此筆錄共有6名嫌疑人?!其中包含另外兩兄弟的姓名.和B男姓名還有他女友B女在通訊軟體的外號!!另外兩名姓吳跟陳吧?!B男訴說不少與警方聊天內容.."(至於其內容較無關標題省略")...說B男向警言證實7月投資餐飲店屬實!早就沒"亂搞"了且和女友ㄝ只是吃K而已..等一派輕鬆樣!說警察保證女友A女沒事....ㄝ聽他們討論檢察官不相信B男無涉嫌販賣等類似言語..而傻傻的A女ㄝ只是乖乖得聽信男友B男ㄉ話..沒ㄑ想太多....月初B男與A女分手了...卻在快月底ㄌ街道B男(前男友)電話見面談此事.而此事在"通話內容"重點就有談到!!見面時從B男口中得知"確定"A女電話被監聽???"可能"要去做筆錄ㄌ...A女當下ㄝ不以為意..因前男友B男一樣口訴說不會有事等...只是A女隔天問朋友討論..才察覺自己好像已可被購成販賣!!   *PS.A女是在戒癮治療中(緩刑兩年)ㄉ名單..都有正常地檢報到採尿ㄝ快完成需到醫院上滿13次課程....*                      請問警察..要如何連絡A女到案?.可拘提到案嗎?...A女是否直接被撤銷戒癮治療案件因為以上實在很多疑點....且前後矛盾....笨笨ㄉA女無法律常識與和警方機關熟悉...傻傻ㄉA女請教略懂法律朋友分析..要A女友心理準備!並不單純!被監聽 和監聽譯文  怎會是A女名下一支才新買用半年ㄉ號碼? 要監聽無需先有犯罪證據ㄇ?急急急.....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52

通保法第11條,第6條。

以上。

Hank 103-09-26 16:43

事情是這樣子的

今天早上在跟朋友合租的家,發現我的錢包少了1000元

後來我懷疑是室友偷我的錢,去偷翻他的包包發現了之前朋友遺失的化妝品

(此化妝品是我從韓國代購回來的,當時買了兩組,商品序號是相連的,有護照等證據為證)

他在此化妝品貼上了自己的名條,才確定他有偷竊習慣,但也只能證明化妝品是他偷的與我遺失的1000元無關

我以要報警威脅,室友在LINE認罪並答應還我1000元

----

問題來了,因為我實在不敢再與她同住,就算他說不再犯我也不敢相信他,租金付了......我要如何才能與他分住並且沒有損失?? 合約簽了是否又要扯到民事?

如果堅持備案他會被判什麼樣的罪,我該準備什麼樣的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一經提起即無法撤告。

Lee 103-09-26 16:05

律師您好,我們是大樓管委會

管委會之公設委員自行代理主委長達近10年,將法拍屋所留下的停車位占為己有,自行販售車位、核發使用權狀給住戶,並留有簽名蓋章證據,甚至將這些停車位任意出租,隨意開價,租金也納為己有。

該前任委員未經開會同意,私下與住戶協調管理費是否繳交,並使該住戶從造冊中消失,以致現任管委會清查發現,住戶積欠管理費多年,經過催繳,住戶認為已和前公設委員談妥而不願繳清。

律師幫忙回覆,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這位前公設委員的狀況究竟是屬於管委會責任還是與住戶的私人問題?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9 09:25

1.可以討論…

2.一般來說,管理費的請求時效為五年...

以上。

燕子 103-09-26 10:47

我與朋友合夥出資登記小行號,兩人各出資一半,日前討論結束店面經營,只做網路經營, 合夥人改為十分之一股份,經清算資產退給他現金之後,發現合夥人私下刪除公司軟體,但苦無證據,請問我們有簽轉讓協議書,還未完成登記,我可以宣告放棄股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11:1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刪除公司軟體的部分,可以請電腦工程公司救回檔案,並且查閱刪除時間。

2、有關於放棄股份是指對方還是我方?請詳述希望協助的內容。

3、相關的權利義務人仍然依據協議書的內容為主,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文件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勇往前進 103-09-25 22:38

請問律師

改定監護與酌定監護有何不同呢??

那種所需要的證據要比較多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須提出由現任繼續照顧有明顯不利之情形,且由您行駛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否則似有困難之,惟可請求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法及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之改定監護係指在受監護人已有監護人之前提下,舉出由現行使監護之人繼續行使監護有何不利受監護人之情事,而聲請法院改定監護。

 您好:

酌定監護權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事項

改定監護權則除要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事項外,

尚須有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情況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22:58

您好:

1.改定監護權指:原由A擔任子女之監護人,因發生有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之事由,而改由B擔任

   之。

2.酌定監護權指:夫妻離婚後,因無法協議由誰擔任子女監護人,故由法院審酌各項證據資料

   後,決定由何人擔任監護人最適宜。

3.兩者訴訟所請求之內容不同,故無從比較之。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Maggie 103-09-25 19:56

近日接到元誠資產中心來電催繳民國92年欠費,

但應年代久遠,不知道法律欠費追溯期多久?

印象中應該已有繳款.但已無保存單據及證據可以證明已有繳款,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已繳納款項,請求調查帳戶資料;調查後,若未繳納,再主張時效抗辯。亦可考慮於和解中打折解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已繳納款項,請求調查帳戶資料;調查後,若未繳納,再主張

 

債務人承認債務存在而主張業經清償而消滅者,就其清償之事實應由債務人負擔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訴請清償欠款,而被告承認有欠款事實,但表明欠款已經清償,從而雙方已經無債務存在,如果被告這項陳述為原告所否認,則「債務已經清償」乃是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債務已經清償

故而,在訴訟程序不應該是主張有該電信款項債務存在但已繳納款項,而應該是自始否認有該筆款款項存在的事實,才能要求原告提出其主張所依據之證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

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建議最好還是在答辯時一併主張時效抗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緯 103-09-25 10:24

民國99年2月,有個在開設機車行的朋友邀我投資,我以為能夠獲利,於是在99年5月份投資,可是事實上他的機車行在99年4月就倒閉了。在我投資當時他卻沒有如實告知。而且我投資後他就跑了,後來99年7月期間我終於找到他並問他投資款的去向,他也當面坦承沒有投資機車行而是借給他人使用(有人證)。後來我提告檢察官本來安排我們對質,被告當天卻遲到,因此沒有對質。然而氣憤的是,檢察官僅聽信被告的一面之詞就認定被告在我投資的時候還在經營機車行,而對於被告的說法也都沒有詢問我的意見也沒有去調查真偽,就不起訴。更氣憤的是,我在今年5月26日提再議,6月5日打電話問地檢署書記官該案移送高檢署的案號,因為我有查到被告在我投資機車行已經倒閉的事證,以及當時我找到被告,有在場的人證要提出補充,但書記官卻堅持不跟我說案號,直說收到通知函就能在以文號呈送補充理由。可是我到了6月9日才收到通知函,等我整理好相關資料寄給高檢署是6月15日,我卻在6月16日收到高檢署的駁回處分書,日期是在6月12日寫好的,等於我的補充理由跟調查證據都沒有派上用場。這不禁使人覺得司法很黑暗,根本不顧及再議人的權益啊!如果地檢署與高檢署都認定被告在我投資當下還在經營機車行的話,那就表示被告沒有施用詐術讓我陷於錯誤,那麼即使提出交付審判,法院也不能去調查我新提出的事證與人證。是檢察官太草率,還是我動作太慢呢?那麼,此案無解了嗎?有可能以新事實新證據提告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檢調機關有若干瑕疵,然確因為您不熟稔法律因此錯失補救機會,如偵訊期間可以以狀紙補充意見,再議的程序中,不知道案號也可以以原案號補充理由等

2、倘若您確實已經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則可以另外提起告訴處理。本文並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告訴狀為佳,避免檢察官誤認為同一案件遭駁回。

 

 

 

 

小猴子 103-09-24 17:01

律師們您好

 

我在一個拍賣網站上拍賣遊戲代練的東西

但前幾天忽然有三個人去拍賣網站的客服中心檢舉

兩個說我濫用他們名義請人來我這幫忙當員工

一個是說我請他負責代練遊戲帳號後不付錢

導致現在客服中心已經把我的帳號暫時停權 原因是被多人同時檢舉

然後這三位卻都沒有提出相關有法律效益的證據證明他們說得是對得

暫時停權已經嚴重影響了我每天用拍賣網站的維持收入

如果我想告這三位惡意檢舉我的人 我可以用什麼法律條款呢?

並且拍賣網站客服僅靠這麼簡單的原因停權我帳號這樣合法嗎?

(那個拍賣網站是8*91 寶物交易網)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4 17:43

您好:有關於對方惡意檢舉的行為,若因為對方的檢舉,造成您可以招致刑事追究的話,待檢方查無不法事實後,您可以提起誣告罪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若僅是向拍賣網站的客服中心檢舉您,若對方係向公開的場合檢舉,可讓公眾知悉,則涉及刑法毀謗罪並附帶民事賠償。若僅是私下檢舉,目前尚無法提告,但您可向拍賣網站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CK 103-09-24 14:14

時間:2014/9/24 上午10:30

地點:金門 玉章路、環中路、伯玉路五段、太湖路一段的圓環

清況:從太湖路一段往伯玉路五段,行經玉章路與環中路圓環部分時打滑摔車,事後發現柏油路上有已被壓爆的潤滑油罐,部分路段沾滿潤滑劑,當時車速30以下,但由於潤滑油無法抓地因此摔車,人輕微擦傷,但機車局部損壞嚴重。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我能申請理賠嗎?能申請國賠嗎?

可以的話我該留下哪些證據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4: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國賠責任是指該設施有瑕疵或是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務人員怠忽職守,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有人亂丟置物品所致,與國賠無涉。

2、應該找尋亂丟置潤滑油罐者負責,依法可以提起過失傷害民事賠償訴訟

 

 

 

佳佳 103-09-24 14:07

您好:本人被對方告訴人無證據故意找麻煩,亂告本人妨礙名譽(被告)...

在今天地檢署網站9月22日得知,本人被告身份是((刑事不起訴處份^^))..

1. 請問公告多久我才能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處份書??

2.  如果收到本人不起訴處份書時,我是不是可以立刻提告-->對方誣告..反告回去??

     請問是寫刑事訴狀還是民事訴狀...標題是誣告沒錯??^^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4 15:07

約二週(內),實際上要看書記官作業的速度而定。

誣告的部分會不會成立要看對方是否完全捏造事實無所本而定。

有一定的依據,只是主觀認知錯誤就不會構成誣告

就像我以前當檢察官傳訊證人,他以收到傳票為由告我瀆職

我也不能簽他誣告。(因為他主觀上認知收到傳票就是檢察官瀆職

我覺得你可以嘗試看看,應該有相當的機會告得成。

佳佳 103-09-24 15:18

0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約二週(內),實際上要看書記官作業的速度而定。

誣告的部分會不會成立要看對方是 ... (恕刪)

對方是完全沒任何書證無故告我,說我在網路上亂罵他,但我根本沒有,他也提供不出來任何書證!!他也被檢察官批亂搞司法,就這樣結束...我能在收到不起訴處份書時,以他先前用妨礙名譽沒任何書證或證據來故意讓我跑法院,我來告他誣告??

補充說明,對於對方濫行告訴之行為,您有權利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規定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誣告告訴。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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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4 11:09

您好:
姪女偷了我的土地權狀去借錢,在本票上偽造我的簽名和蓋手印
我是在過了兩個月才知道!!
她錢花光了才來找我,跟我說她用我的權狀去借錢,名字最後一字寫錯,要我補簽名蓋章。
來找我兩三次本不理她,但最後她被人押來,當時不知道他們是串通好的。
姪女騙我說要投資,對方也很凶威脅我姪女
總之最後因為心軟,怕姪女有危險, 就補簽名蓋章...
事後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要我償還這筆錢,但我一毛錢也沒碰到
我沒有證據可證明當時是被迫 ,為救她簽的。
那張本票有我姪女第一次偽造簽名跟蓋手印,但我也有補簽跟蓋章。
我已提出異議,請問若打官司,勝訴的機率高嗎?
還是只能走民事和解?
之後開庭,如果我想委任律師,請問費用怎麼算呢?

你姪女有竊盜偽造文書刑事責任,偽造部分不會因為你事後補簽名就不成立,而民事部分,要抗辯你的簽名是被詐欺下所為,證據部分對話錄音、開庭傳訊對方訊問都是方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您可主張您並未在票據上簽名,為對方所偽造,而不負票據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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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倫 103-09-23 21:25

我想跟我先生離婚並取得孩子監護權,但他不同意跟我協議離婚,還說他要小孩也要錢,所以我們常常為了離婚的事在吵架。我們因懷孕結婚,婚後就因為我懷孕身體不適獨自住在南部娘家,他則是在北部工作,兩人沒有住在一起。他一直在他的公司說我很花心並散布不實傳言,把我說得很難聽,連同我的家人也一併罵進去。

前幾天他沒有任何告知就跑到我娘家,連聲招呼也沒打就直接進我娘家房間睡覺,當時我媽媽跟孩子都在睡覺,就被他突然的闖進給嚇醒了,而我那時正在上班。我下班後又跟他提起離婚的事,兩人爭吵,因他一再諷刺而激怒我,我就先動手打他,然後他也揍了我幾拳,他離去前還放話說他隨時會來抱小孩走。雖然我當場沒報警但隔天有去驗傷。後來去警局報案時,警察卻說:你先生進你家是天經地義,而且你們沒住一起,聲請
保護令也不會過啦!更何況是你先出手打你先生,你先生沒告你就很好了,還想要聲請保護令

我想請問:

1.我先生未打聲招呼就直接闖進我娘家是合法的嗎?如果我不在家,他直接來我娘家,想抱走小孩,我父母可以拒絕讓他直接抱走小孩嗎?

2.我想聲請保護令,會因為是互毆且未共同居住而不符合聲請要求嗎?如果不能聲請保護令,我可以提起訴訟告他傷害嗎?

3.我可以因為他打我或者常在公司裡用言語侮辱我而訴請離婚嗎?我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在內;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又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2條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雙方既具有配偶關係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法院即得依聲請核發保護令。又所謂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原則上應以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危險為前提,若僅是單一偶發之肢體傷害行為,恐怕會被法院認定尚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要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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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103-09-23 17:37

請問一下,因為之前奶奶過世時大家討論結果所有人拋棄繼承,我爸爸有繼承到375契約土地,最近我們的地主把他賣掉了,所以我們有拿到土地的那些錢,就因為我叔叔他知道有賣土地這件事情~來跟我們說她也有一份!可是我有拿資料給代書看他確實拋棄繼承了~至於我爸他那天來找他盧而且來我家大小聲~我爸就說只能50萬給你,可是我爸實際上沒錢啊~因為那些錢已經繳房貸與車貸也剩下不到50萬~我叔叔有去申請地方法院調解~說因為我爸要給50萬之後又毀約~這樣能成立嗎? 我叔叔他們都已經拋棄繼承,就因為我爸說要50萬就能這樣提告?因為事後我爸反悔是因為他書面上提到我爸信用不良,所以叫大家都拋棄由我本人是他的姪子繼承~他迫於無奈只好拋棄~!可是去代書那邊要簽字跟蓋印章也是他自己去的~沒人強迫他一定要蓋,簽字~代書那邊也有寫得很清楚他拋棄所有繼承,他不可能沒看字就簽字跟蓋章吧~何況代書也會告知她說那是要拋棄繼承,這樣口頭上說50萬我們也沒跟他簽字以及有書面上簽約~土地也沒他的名子,他已經全部拋棄我們也有證據證明我爸不給他50萬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18: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50萬元債務的部分是來自您的父親的口頭承諾,與繼承無涉。

2、本文建議可以嘗試主張在還沒有交付款項前,撤銷贈與

小翠 103-09-23 14:47

~我想跟我老公離婚,但他不肯~
因為他喝了酒會變成很恐怖ㄉ人
會跟我拉扯然後讓我受傷....
對我疑神疑鬼,猜測我,操控我
他是沒有打過我,只是我們常在爭吵中互相拉扯
然後我總是會受傷
我有跟他講過好幾次,說他喝過酒會變另一個人
希望他少喝或戒酒,而他每次都說好
結果..... 沒有改變過
這幾年好幾次是因為看在孩子ㄉ份上
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直到上個月,因為他對我的誤會跟懷疑
又喝多了,我們又爭吵了
他最後把我壓倒在地上掐我脖子,也弄傷我了(小孩跟表妹當場都在)
那時我真正ㄉ覺悟了,但扔然沒有採取行動
隔天只是請他暫時離開分居,沒想到分居ㄉ這陣子
他每天酗酒來我住的地方鬧
還鬧到他喝酒自己騎車跌倒
警察幫他叫救護車去醫院擦完藥後
警察還送他回來我住的地方
現在他再等法院通知,因為酒駕

就在這期間,他也用LINE傳了一些汙辱攻擊我的文字言語

這件事情發生後的幾個禮拜

他一樣的對我疑神疑鬼,懷疑,猜測

喝了酒變鬼一樣的在孩子面前對我發怒,凶惡
最後他徒手抓傷我的手
在之前就有跟他說過,若再有下一次就離婚
當下他在喝醉的時候,說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只是一股氣讓他變這樣
每一次他喝酒弄傷我時,都會道歉都說不會再這樣了
喝醉的時候什麼事都敢做,什麼話都敢說
清醒的時候,就像個俗辣一樣,都不說話
在我家人面前他總是好好先生,喝過酒也不會對我發怒
終於我去驗傷了,也通知社會局了,社會局也來家裡過了
帶孩子回來娘家,告訴我家人我跟我老公的所有事情,他家人也來過了
因為我們之前住台中,跟幾個朋友住在一起
只有在台中的朋友可以清楚知道我老公是怎麼對待我的
所以我覺得我們雙方的家長在其實也沒有什麼可以說的
因為他們不知情,我講我的,我老公講他的
都已經有驗傷單了,他還堅持說沒有弄傷我,只是對我拉扯
說我外面有男人,他卻沒有證據
我說我要離婚,因為我已經對我老公感到恐懼,無法繼續生活下去
大家都一直要我們為孩子想
甚至我家人希望我能再給我老公一次機會
我只是淡淡的回答(非得要等到他把我打死之後,才會有人相信我或同意支持我離婚嗎?) 
我很崩潰.... 我以為我的家人會支持我
現在連小孩(3歲)對她爸爸都已經感到恐懼了
自己跟大家說(爸爸會打媽媽,我很怕爸爸)

我們分居也快要四個月了,回來的這一個月他都沒有拿錢給我跟小孩

而且他還偷偷的跟我親妹妹私聊說(如果我堅持離婚,他會告上法院,說孩子不可能會給我,因為我現在沒有工作沒有能力養小孩)

我真的很想離婚,因為他的暴力讓我跟小孩都活在恐懼的陰影中

尤其是一個才三歲兩個月的小女生,每天告訴妳說(媽咪,如果把拔對妳很兇動手的時候,妳要馬上告訴我,我會保護妳)

建議驗傷後,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向警局或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待通過保護令後,或可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以「不堪對方同居之虐待」提出離婚聲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隱居 (勇公) 103-09-23 09:13

您好,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922號已有被害人委任,因有證據共通的問題,

若有諮詢需要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103-09-23 07:45

您好
A和B 兩人偽造C的簽名和蓋手印在一張五十萬的本票,名字最後一個字還寫錯,多次找C騙說要投資,請C補簽蓋章C不願意,最後A和B被人押到家里,當時C不知那些人是詐騙集團,為了救人A和B,所以有簽了名和蓋章!
現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C已提出異議。
想詢問,當時為了救人才簽名和蓋章,事後發現那是詐騙集團,A和B也騙了C,這樣五十萬的金額可有方法拒絕償還?
因家中不可能裝監視器,若無證據證明當時的情況是被脅迫,為救人才簽名,怎麼處理比較好?
對於A與B可跟他們提出什麼告訴呢?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了,謝謝! 

 您好:

1.就本票部分,您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使該本票無法對您主張權利。

2.要盡量再向對方或A、B二人錄音蒐證,證明當初確實之事發經過。

3.對於A與B可向他們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待檢察官將他們起訴後可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主張被詐欺而簽發本票,也可主張趁其急迫而簽發,勝訴後就不必給付票款,刑事部分也有詐欺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11

您好,建議您可先向對方提出恐嚇取財告訴。又若對方向您為本票裁定,可先聲請停止執行後,再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為了使訴訟順利進行,建議 蒐集相關證據,並提供可調查之證人名單及待證事實。

marnie 103-09-22 17:43

本人於民國88年10月21日向萬泰銀行申請G&M(當時原名喬治and瑪麗現金卡)償還至今累積借貸金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尚餘56,412元 而萬泰銀行卻於103年9月19日提出清償金額竟於文中提出欠款餘額為166,994元,超過法定年利率20%,一間1500億資本額的銀行,竟是如此坑殺人民。有明顯重利行為,茲將證據明列如下

1.年間已償還148,465元,利息便已扣去57,918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9%
2.本於民國103年4月 30 日簽訂協議 尾款金額為 65,000元於民國103/09/18要清償時,金額已經提高至16萬元,當時原本的專員不在,由其他經辦處理,當時已經去清償其他銀行餘額,當天也已經準備70000元要清償(因為103/08/30經辦戴小姐說如果要清償,就要限期在8/30前以70,000元清償)當時因為沒有償債能力故延至103/09/18,當日也煩請經辦請示當時的萬泰值班經理出面處理,卻沒有來電,直到隔日9/19經辦戴小姐上午九點左右來電說要以折半方式,以83,000元清償
3.文內以”體恤”本人清償能力有限......等等字眼,以83,000元為結清金額,但本人所借貸金額被加上一堆的手續費。法律訴訟費等等的名目,金額卻是56,412元,年利率更高達47%,若是在09/18以當時該經辦的金額16萬償還,利率更是184%,明顯是重利壓榨,卻以仁厚寬待自居。豈非笑話。
4.萬泰銀行以本人的房屋即將法拍,竟提高清償金額,甚至以此作為要脅,要求立刻清償,否則金額還會再提高,明顯有趁人急迫,賺取利息之行為

以上絕對為真實事件 所列銀行及經辦姓氏 日期皆為真實 亦有證據佐證 也將於兩日內將此文附上證明文件提交法院

大胖靜 103-09-22 09:32

甲方和乙方已離婚,兩個人有個小孩,去年年底協議離婚,協議書是乙方寫的,甲方只跟乙方說監護權他要。兩個人離完婚,但乙方還居住在甲方的居住地,協議書上有寫甲方或甲方的家人不能趕乙方走否則小孩監護權另議,今年7月底乙方自願搬走,但8月份第一週和第二週假日都帶小朋友出去,第三周沒有通知甲方就要來帶小孩,甲方第三週已計劃要帶小孩出去玩,乙方沒有經過甲方任可一個家人同意就進甲方的家裡而且還錄音。乙方也告上法院並且把錄音當成證據,現在要先上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不成功要上法庭,乙方如果請律師甲方會知道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10:03

 乙方之行為恐涉及侵入住宅,建議可另提刑事告訴,另家事案件之調解,若有委任律師,受任人必會到場,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律師出庭或寫狀,對方當然後知道,另外就你所述,針對監護部分胡亂約定,是有可能在進入訴訟後被法院認定約定無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亦可由法院報到單上看出對方是否有請律師協助處理

另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李紅 103-09-22 00:08

你好..

我今天想詢問的是

2014/09/20下午13點左右我和先生發生扭打 在場的有先生的阿嬤和我一歲三個月的兒子,先生先動手我也有還手(請問這樣算自衛嗎??)因為先生一直攻擊我頭部也拿東西敲擊我頭部也拖我頭去撞牆,我還手也有打了他頭部和咬他但是我沒東西攻擊他,後面我打113警察有來問我事情和資料只是先生都不在場(這樣算做筆錄嗎?)警察有問我要申請保護令嗎?還是先備案?(我選擇先備案)警察也後續說如果要申請保護令直接拿驗傷單去警局找他就可以了

在下午3點多時我第一次去醫院驗傷,醫院拿了家暴驗傷通報書給我寫..後面驗傷完了我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請問我先生是職業軍人 我只是家庭主婦 如果要打離婚監護權官司我勝算會比較高嗎?友人叫我先申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如果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是怎樣的呢?

因為先生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很愛賭玩六合彩跟台灣運彩

那這樣我收集他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還有他叫我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能當證據嗎?還有我先生根本沒什麼在顧小孩幾乎都我在顧要他顧像要他的命,而且我也算得出來一年內他換過幾次尿布幾次洗澡幾次泡奶大概都兩隻手數的出來...

我並不想把兒子給他,因為他幾乎時間都在軍中雖然晚上會回來但是也窩在房間內,家裡只剩年過70幾的阿公阿嬤 他媽媽生他後又嫁到嘉義後面也生了兩個

而友人跟我說法律有一條(幼兒從母)我不懂這條法律

您好:

1.您還手也有打了先生的頭部和咬先生部分可能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會構成傷害行為。

2.只要有和警察作成正式陳述之記錄,就是作筆錄

3.離婚事由與職業無關,應視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而定。

  監護權部分法院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

4.您友人建議您先聲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是正確之方向。

5.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與一般人相同,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6.您收集先生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以及其叫您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可以當作證據

7.幼兒從母之意即為通常法院會考慮小孩年齡較小,原則上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合之情況,

  除非父親能夠證明由母親監護會有不利於小孩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電風扇 103-09-21 16:30

我在民國92年間有幫朋友償還一筆債務,有拿回5張本票是朋友開給對方的,現在手頭有點困難向朋友催索該筆款項他卻不想還,請問我該怎辦?

本票上有指定人***(不是我本人)還有用嗎?

從92年的到期日到現在早就超過三年有效期我能拿那5張本票做何用途?能當作支付命令證據嗎?還是有更好的辦法?  

麻煩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1 18:01

您好!本票若有指定受款人,必須有該受款人背書,您才算合法受讓本票,否則若背書不連續,您就不能行使本票權利;倘若本票確實有背書不連續、時效消滅等瑕疵,您可以代償債務為由,請求債務人還款,此時本票可作為代償債務證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如同沈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您可持本票及代該名朋友償債之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借據錄音等)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向該名朋友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您可依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票款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Yang 103-09-21 11:01
偷竊不是公訴罪嗎要告前女友偷竊我奶奶遺物?何需家人們出庭?我搜證錄音到她承認偷竊及遺物金額,家人們只知遺物存在但都沒看過(被偷了沒找到),所以是一定要家人出庭我當證人才有勝算?我無法只使用兩個錄音檔當有利證據告她?
蘇子良 (馬克) 103-09-21 12:34

 僅以錄音證據較為薄弱,您們還指出被竊之物為何,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您好:

如同蘇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可能是檢察官認為需要加強確實有受失竊之物品存在

因為告訴人指述及被告自白依法院實務及刑事訴訟法規定均應有補強證據才能將被告定罪

所以建議您還是應加強舉證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1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奶奶過世後,奶奶之財產繼承人全體繼承,故檢察官應係認為有傳喚現在所有權之必要故傳喚之,須尊重檢座之偵查主體權。

Yang 103-09-21 09:26
偷竊不是公訴罪嗎要告前女友偷竊我奶奶遺物?何需家人們出庭?我搜證錄音到她承認偷竊及遺物金額,家人們只知遺物存在但都沒看過(被偷了沒找到),所以是一定要家人出庭我當證人才有勝算?我無法只使用兩個錄音檔當有利證據告她?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1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您目前所有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1 22:19

補充意見:

1.偷竊不是公訴罪嗎?

→是,但一般會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2.要告前女友偷竊我奶奶遺物,何需家人們出庭?

→請您的家人出庭是要作證吧?與偷竊是不是公訴罪,沒有太大關係。

3.您搜證錄音到她承認偷竊及遺物金額,家人們只知遺物存在但都沒看過(被偷了沒找到),所以是一定要家人出庭我當證人才有勝算?我無法只使用兩個錄音檔當有利證據告她?

檢察官需要調查整個事實經過,相關人證都會傳喚,只有錄音檔,如何證明前女友是錄音中之另一人?(若不否認,問題較小),縱有承認,亦有界定遺物範圍之必要,但家人們只知遺物存在但都沒看過?如果未親自見聞遺物,如何做證?似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