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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 103-01-01 22:05
我要告我男朋友傷害(有驗傷)、竊盜妨礙自由,可是我手機裡他威脅我的證據都被他刪除了,變成我沒有證據,我是否會被他反告誣告? 因為有涉及刑事案件,如果我撤銷告訴,是否一樣要陪他走法院?
是還沒提告?還是告了後證據被他刪掉?是不是會成立誣告證據當然是重要,但也不是唯一考量,如果對事發經過能詳細描述,也有其他間接事證,還是可以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15: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是否尚有其他人證或物證或間接證據可提出,或亦可設計問題,對您男友之回答進行錄音,以便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明 102-12-31 23:49
是這樣的 半年前一個未滿20歲的朋友 請我幫他辦手機門號 並且有說要給我代辦費 那時候想說沒什麼就幫他辦 後來聽別人說這個人的背景很亂 所以我就偷偷把門號停用了 結果前幾天警察來家裡找我 說這支門號之前被監聽 通化內容有牽扯到賭博案 要我去作筆錄 我一去就說這個門號平常不是我再使用的 也有把之前朋友叫我幫他辦門號還有他說要換號碼以及我偷偷停用 她問我電話怎麼被停了的臉書對話紀錄都有在警察局開給警察看 也列印下來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我能夠全身而退嗎? 還需要提供什麼更完整的證據嗎? 目前有想到的是 1.對照那支電話的通聯記錄和我平常所用的手機的通聯記錄 2.還有我曾經也有跟對方通過電話 應該沒有人會無聊到自己打給自己吧 如果到時後對方不承認的話 我應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依您所述之情形,仍有全身而退之機會,目前警察也可能以關係人傳喚而未列為犯罪嫌疑人,通聯紀錄您可以先保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被認為有幫助犯之嫌疑,您必須提出您無幫助故意及幫助犯罪之故意之相關證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明 102-12-31 23:25

是這樣的 半年前一個未滿20歲的朋友 請我幫他辦手機門號

並且有說要給我代辦費 那時候想說沒什麼就幫他辦

後來聽別人說這個人的背景很亂 所以我就偷偷把門號停用了

結果前幾天警察來家裡找我 說這支門號之前被監聽

通化內容有牽扯到賭博案 要我去作筆錄

我一去就說這個門號平常不是我再使用的

也有把之前朋友叫我幫他辦門號還有他說要換號碼以及我偷偷停用 她問我電話怎麼被停了的臉書對話紀錄都有在警察局開給警察看 也列印下來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我能夠全身而退嗎? 還需要提供什麼更完整的證據嗎?

目前有想到的是

1.對照那支電話的通聯記錄和我平常所用的手機的通聯記錄

 

2.還有我曾經也有跟對方通過電話 應該沒有人會無聊到自己打給自己吧

如果到時後對方不承認的話 我應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9: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供您從未使用該電話之相關證據,及您只是幫他人申辦,而不知他人用該電話之犯罪行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達叔 102-12-31 19:32

律師你們好:

我的父親今天早上提告棄養,下午我去警察局做了筆錄

我父親從我國小三年級就離開我們母子三人,已經離開26年左右,如今卻提告我們棄養,想請問律師們,除了我跟我弟還有我媽媽三個人的人證之外,還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呢?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可免除(民法第1118條之1),另外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亦有類似的不罰規定。所以應朝提告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方向來舉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8: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提出您父親未扶養過您之證據。如您戶頭之金錢都是您母親提供或您學費均由您母親支付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TUFFY KUO 102-12-31 11:42

敬啟者您好:

                 我父母親於近期內有一個民事訴訟,因為父母不方便出庭,屆時將由我擔任代理人出庭,我想請問到時至法院報到時,我除了帶我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外,需要也帶著他們的身分證件供法院查驗嗎?另外,對方是以出貨單做為證據對我父母提出返還貨款的訴訟,但提出的貨單多筆沒有簽名或由別人簽名,且多筆交易發生日期已經距今兩年以上了,我可以用非本人簽名及買賣兩年的時效做抗辯嗎?

1.訴訟代理應提出委任狀,由委任人及受任人簽名或蓋章後呈送法院。
2.就您所述可先針對其證據之形式真正予以否認,若您認為已超逾時效者,可一併主張時效抗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3:13

 您好,您須提出民事委任狀,委任狀上須有委任人及受任人之簽名或蓋章。再就證據時效部分,若您有爭執,亦可一併提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TUFFY KUO 102-12-31 14:47

屆時開庭,除了攜帶我(代理人)的身分證件,需要帶我父母的身份證件嗎?委任狀在開庭當天帶去就可以,還是需要提前送到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屆時開庭,攜帶您(代理人)的身分證件即可,委任狀在開庭當天帶去就可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2-12-30 20:29

我想詢問一下
如果我將個人的秘密跟另外一位朋友說了
但是他又未經我本人的許可將我的事情講給別人聽
然後又造成我生活上的壓力
導致我無法去面對其他的人

但是我目前無太多的證據
如果我找到證人的話,可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1 14: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謂的祕密,必須是屬於個人隱私或是個人資訊的範疇始能受到保障。

2、倘若您能提出證據證人,該「秘密」是對方所傳述,則可以用做佐證。

煞祿 103-01-24 13:28

基本上你要提出相?的?据,?于你?在被提及的部份,如果???容里面?有提到你的?人?述 恐怕你是很???..

amber 102-12-30 16:53

我在一間飲料店擔任店長的工作,每天第一個進辦公室,最後一個下班,就連休假也都進店裡幫忙,但事後店家卻不依照工作時數給付工資,說因為我的工作責任制的,所以每個月就只有給付底薪,我也就因此而離職離職後就向台北市府政勞動局投訴,但現在店家反過來要告我侵佔,因為店剛開始的時候是股東自已做的帳,金額有短少了4萬元,勞方現在要告我侵佔那4萬元,請問我該蒐集什麼樣的證據來保護我自已,還有我該怎麼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0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侵占的部分,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該筆款項的流向,保管該筆款項的又是何人?如何保管?倘若對方僅提出帳本,似難成立侵占罪。

2、又有關勞資爭議的部份,所謂的責任制是有工作種類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可以任意主張,您仍可以繼續主張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提出對您有利之證據,以釐清相關款項之流向,若對方提不出有利之證據,您於獲得一不起訴處分時,似可考慮對其提起誣告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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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昇 102-12-30 14:57

各位法律人員好,小弟有幾點問題想請問:

A員工曾經是我親戚B的男友,分手後仍在我的公司上班,於離職前1個月向公司借款,我是用網路銀行轉出備註預支薪水,事後他拒絕聯絡;

而後B發現手機無故續約,未繳電話費等到電信業者催繳才發現,

查詢後得知A員工持B身分證影本及偽造B簽名自門市續約;

B聯絡電信業者,電信業者去找到A員工,A員工才主動聯絡;

我要A員工先還借款1半才肯讓B過戶給他;

事後A匯款還款1半至公司帳戶,B也跟他約好辦過戶給他,但並未簽和解

過了快半年,A員工仍不還餘款,我想請問的是:

1.公司有辦法追討餘款嗎(無借據及任何書面證據),但有證人(非親戚,大門守衛)

2.偽造文書的部分(有偽造簽名的文件電子檔,但門號已過戶)仍可上訴嗎?

 借款可追討,以證人來證明,但困難度比較大一點,偽造文書就比較容易證明了,只要沒過追訴期限(不是告訴期限,這不是告訴乃論罪),都可以提告,跟是不是過戶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Faye 102-12-29 23:14
要告人防害電腦需要什麼證據? 是登入我信箱看我存檔,是我和他的對話app檔,然後他下載了,當時是我給他帳號密碼的,現在我不想承認是我給的,我其實也沒證據證明,只是檔案名稱看的出是由我手機存檔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0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當時有給予對方帳號密碼,併有授權使用的意思,除非對方另外涉及不法行為,否則建議您不要任意提告,避免日後遭訴追誣告罪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授權,則似無違法問題,除非對方無您授權之證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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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e 102-12-29 21:14
要告人防害電腦需要什麼證據

看是哪一種妨害電腦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李先生 102-12-29 18:12

我與太太11個月前爭吵我們不是外遇問題,我們也沒有小孩,只因個性意見不合大吵,,當時我決定暫時分開搬出去住,且當時並沒有離婚,希望讓彼此有時間冷靜思考。

這11個月中,她的生活費用與房租都是妻子自己支付,因為房子從前都是太太名字承租的,這11個月中我沒有幫太太支付房租電話費等等,而前10個月裡我每星期會有兩到三天與妻子同住在原有一同租的房子中,偶爾妻子也會與我一同住在我現在外面暫時租的房子裡,我們假日也有一同外出遊玩與用餐。

上個月太太出國,而這個月回來後,性情大大轉變,也不知她是否有新感情的出現,因為我沒證據,她一直堅持要離婚,太太說分居後現在覺得情感變淡了堅持離婚,並且一直說我當時11個月前遺棄她,現在我堅持不要離婚,我還要這段婚姻
目前我還沒搬回去同住,我有告知太太希望能搬回去同住,但她堅持不肯一直針對說是我當時遺棄她,並且一直說我沒支付生活費用等等問題,因為原居住房屋是太太承租的,我想和談但是太太說談可以,談完就請我簽字離婚。我想請問:太太現在堅持不讓我回去同住,真的沒有權力搬回去一共同居住嗎?
這幾天回到原本與太太先前的租屋大樓,樓下的警衛竟然不准我上樓,說是太太授權交代的,這下似乎越來越複雜,我只想單純化,將婚姻感情挽回繼續在一起,但太太現在避不見面,我也不知該怎麼辦,我網路看了許多人的判決離婚問題,提到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裡面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因為其他條我都沒有犯,想請教懂法律的人。

我只有一張11個月當中的兩人生活合照照片,與幾張兩個月前原居住地的超商購物發票,與原居住地麵包店的發票,這樣能當證明嗎?

雖然一同出遊與用餐,費用都是我用現金支付,但我發票都沒保留。

上個月我親自送他去機場,停車場的記錄資料,我應該可以申請調出時間證明,還有ETC高速公路記錄。還有手機line的彼此對話,是在太太出國的這段時間虛寒問暖文字的對話,她有提到問我要住外面還是原住地點,我有過去原住地點巡視,幫他看看水電是否有關好等等的對話,並用line文字方式回報家中狀況,line的對話能當證據嗎?
現在太太根本不願意見面,電話也不接,我也不知道太太下一步會是什麼,只知道她堅持要離婚,堅持說我遺棄她,說已經沒有感情了,要我別死守浪費時間,也說不可能複合的,但是我放不下付出的真感情,我真的不願意離婚
我想請問:太太堅持要離婚,而我堅持不要簽字不離婚,這下該怎麼辦,若是走向裁判離婚這會怎麼判?當然我還是愛她的,我會一直努力挽回彼此的情感。
懇請有經驗者告知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1 14: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惡意遺棄,倘若雙方確實還在來往,此部份不會因為單純的分居而成立。

2、但是倘若對方心意已決,法院認為兩造確實不能再繼續共同生活,則法院還是有可能會判決離婚,此部份還要必須細究雙方的相處,跟您所謂的不合是哪些情形而定。

3、此類離婚事件,始終取決於兩人對於婚姻是否仍有維持的意思,又倘若縱使現在您的配偶提起的離婚訴訟以敗訴收場,也難保證兩人婚姻就此能夠回到正軌。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婚姻諮詢單位協助。

vivityo 102-12-29 14:45

民事有無證據力問題?

公然侮辱案件刑事,民事我分開提告,

民事我勝訴獲賠,被告上訴民事二審. 但錢已經強制執行完畢.

被告上訴民事二審後,刑事判決一審結果出來,竟然是無罪.我也上訴刑事二審了.

刑事無罪的理由是法官認為為預防犯罪而在法院樓梯錄影蒐證是違反社維法.

請問,

(1)民事案件的法官也有調刑事判決書,刑事證據證據能力會影響民事二審判決嗎?

(2)萬一民事二審翻盤讓被告勝訴,刑事也翻盤讓被告被判有罪,結果不是很矛盾嗎?

1.民事程序還是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就是取證過程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 是否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問題 但不像刑事責任這麼嚴格 多屬情形都是可以提出作為證據資料使用 2.民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權能不會互相受到拘束 所以確實可能產生民刑事判決互相矛盾之情形 但因為你沒有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這應該比較不需要擔心 程序上至少不會綁在一起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刑事之判決不互相影響,雖能互為參考,但對彼此均不具有拘束力,仍可獨立判斷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宗 102-12-29 13:06

之前有到簡易法庭說明!當時法官叫我趕快承認還能給我緩起訴!但我全程否認!現在收到已遭起訴通知書!請問還有救嗎?

證據就是!該女在幾十個照片中挑到我!

還有通聯記錄!交易金額!去哪間旅館!

還有說什麼我的手機位置當時跟該女在一起!

這樣就能證明我跟該女發生性關係?

遭起訴就依定會判刑嗎?一年以上十萬一下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認為自己無罪,當然要堅持,進入法院後仍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2-12-29 15:14

大大你好 跟少年性交易被起訴的問題

法律規定 確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錯

本人身邊有許多也有許多朋友遇到相同的問題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可以先把起訴書mail給我看,先了解罪名跟證據有哪些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您既已遭檢察官起訴,建議應儘速攜帶起訴書等資料與律師討論,並委請律師進行閱卷,以釐清卷證資料、規劃辯護方向,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已視您之情況,為無罪答辯或自白認罪請求減輕,分為二方向。若為無罪答辯方向,即應針對檢方之相關證據,排除其證據能力或減低其證明力。若為自白認罪請求減輕,則提出各種減輕之理由,求處最輕之判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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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 102-12-29 00:20

1.我在12月27日晚間發生車禍,有叫警察來也做了筆錄筆錄內容有問到我是否有受傷,我回答沒有,但是我28日發現我肩膀與手肘出力會痛。

問1:這時如果我去驗傷,事後的要求對方賠償是否具有效用?

 

2.車禍發生狀況如下,我騎著普重機車後方去插撞到對方自小貨車右側車尾,原因是因為前方自小貨車擋住我觀看紅綠燈的視線,當時我時數大約40Km/Hr,與前方自小貨車相距1至2m,前方自小貨車突然急煞,我反應不及撞上,事後自小貨車的司機(他)與我的對話:

我:我的車殼被你撞壞,你要怎麼賠償我?

他:唉,前方是紅燈,我停車,是你撞我,你要我賠償你?(補:警察畫的路況圖是他煞車的位置前輪已經超出停止線大約1公尺的距離,而且在停止線後方有設置機車等候區)

事後回警局作筆錄,經過他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有錄下在發生車禍前幾秒鐘有些許聽到他在講電話使用手機的聲音

問1:他紅燈煞車位置違反交通規則,我並未超速違規,這樣我需要付些甚麼責任?

問2:他行車時使用手機是否有更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像是向電信局申請資料,如果可以該如何申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您不服該分析,亦可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您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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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 102-12-28 15:26

日前我向警方報案恐嚇,而該案目前還在偵查階段,

尚未開偵查庭,由於我提供的證據只有對方的一句錄音

內容是"你敢傷害他,我就讓你死",這句話是我和對方在馬路上錄音的,但只有錄到這句話

因為當時沒有第三者在場,請問若對方不承認犯行,這段錄音是否就不具有證據能力?我是否會面臨誣告??

我怕對方鑽漏洞脫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情形,縱本件恐嚇罪不成立,應尚難以成立誣告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29

 您好,若您有提出相關證據,即似不會構成誣告,但本案若對方獲得起訴之處分,您即不會有誣告之問題,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故目前應積極進行。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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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e 102-12-28 01:53
請問防害家庭案,我是被告,對方擁有我當初存於電腦的app對話紀錄檔,是我和他的對話,並做為佐證,當時是我自己給他我信箱帳號密碼進入信箱看,後來他存檔再電腦裡,現在他拿出來當告我的佐證,請問我可以不承認是我同意他到我的信箱讀取的嗎?如果這樣那這對話檔還可以當佐證嗎? 這樣我可以反告他防害電腦嗎?我沒有什麼證據證明他是到我信箱存的,只是對話檔名稱看的出來是我的原始檔,不是他的。

帳號密碼的使用與檔案的取得是否經過您的同意,可能會各說各話,但不妨主張其未經同意取得檔案。另外建議針對對話內容進行訴訟上的防禦。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似應請求對方提出您同意之證據,否則似有妨礙電腦之疑義,可對其提起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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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媽 102-12-27 13:48

你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年關將近,接近公司打考績的時候,我被我的直屬主管告知,有別課的課長認為我上班上網的狀況太頻繁,打算要把我的上班狀況錄下來.原本以為只是開玩笑,沒想到當天下午走到那位課長座位斜後方還真的看到一個閃光,親眼看到他操作一台錄影機,確實有做錄影動作(約下午四點半).且他在隔一個小時後(下午五點半)有找我的課長到他座位觀看影片.不過這些行為我都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先不論上班上網狀況(我敢說我絕對不是最嚴重的,但我跟他向來不打交道),我想請問:
1.當他拿給課長看的時候是否已經達到"散布"的行為?我可以告他嗎?刑責?(不考慮合解)

2.如果他拿給主管看,影響我的考核,是否已達到散布的動作,我可以告他嗎?他是否有刑責?(不考慮合解)

3.如果他之後沒做任何動作單純保留影片,我能告他嗎?
沒想到職場是如此黑暗的地方,無交集的人竟可做到這種地步,心裡很慌亂,懇請解惑,萬分感激

可考慮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並請求民事損賴賠償,當然證據很重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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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 102-12-27 11:19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如果起訴後尚未開庭,在此時間內證據的原本以滅失,僅剩下證據的影本,影本是否具有證據之效力呢?又如果無效力,我該如何證明此證據與原本的證據係為相同之內容以生證據之效力?(僅及於民事訴訟的部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影本首先要看對方有無爭執,若無爭執,也可以被視為真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影本若能證明與正本相符,似應有證據能力,是此,若您能設計相關問題,取得對方之錄音回答,確認該影本與正本相符,似亦為一方法。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劉 102-12-27 09:57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如果起訴後尚未開庭,在此時間內證據的原本以滅失,僅剩下證據的影本,影本是否具有證據之效力呢?又如果無效力,我該如何證明此證據與原本的證據係為相同之內容以生證據之效力?(緊急於民事訴訟的部份)
1.民事案件證據提出影本應該是沒有問題 但法院可能會要求核對是否跟正本相符合 核對後發還 2.如果正本不見 就看對方對於所提證據形式上真實是否有爭執 如果有爭執 你可以還是要先證明確實有這些證據 3.可以從其他相關證據去證明確實有原本存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影本若能證明與正本相符,似應有證據能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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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met 102-12-26 22:25

你好,我現在22歲,至今依稀仍記得國小時被親戚性侵
小時候不懂、沒有證據,但是受害者還有兩位
想請問性侵追溯期是多久?

如果沒證據,但是三人測謊的話能當證詞嗎?
還是只能事過境遷?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光憑測謊定罪,恐有困難,應再找看看有無其他可以佐證之證據,以上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7 16: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要訴追對方的行為,必須要進一步釐清相關的事證,倘若您僅是依稀記得,恐不利追究,本文建議您可以尋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8:43

 您好,除相關證人證詞外,您是否有其他有利之證據,若無,可試圖設計問題,詢問並錄音之,看是否有相關有利之證詞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Faye 102-12-26 20:50
當初經對方同意給了我帳號密碼進入信箱看檔案,是我本人和對方的對話紀錄檔,我先存於電腦後打開看,後來此檔案內容成了指證對方的證據,在庭中對方否認檔案內容,並質疑造假。現法官要此檔案的源始檔辨真假,請問是用什麼方式分辨真假? 而當初這檔案是我經對方同意進入他信箱存取,會查出這檔案是對方的存檔而不是我的嗎?對方有可能?我沒經他同意進入他信箱嗎?若他針對這點那這樣檔案內容還有證據性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7 1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探究該檔案是否經過刪修,恐有困難,且倘若您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是法官相信你是合法取得,則法院恐不會採信。

2、又您與對方的對話,除非您有刪除,否則應該以您保存的那一份為主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8: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已就該證據爭執為對方同意,並提出對方同意之可能相關有利證據加以佐證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朱育德 102-12-26 16:57

本人手上有一件他人冒用本人A網站使用七~八年的帳號,在B網站冒充本人招搖撞騙的案子要處理。

 

但本件內容曾先提告過加重誹謗,卻在地檢署未加詳查下貿然予以不起訴處分,導致現在要提告偽造文書有些困難。

 

不知是否有律師處理過讓『不起訴的案件重新檢視誤判的證據,得到重新起訴機會』的案件?

 

可先將不起訴處分書和再議駁回處分書mail過來看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時提告之罪名,似有疑義,本件應仍有妨礙電腦使用之問題,且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禁止再起訴之適用,也應先確認,才能避免又被不起訴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朱育德 102-12-26 19: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時提告之罪名,似有疑義,本件應 ... (恕刪)

因為對方是在不同的網站B上,冒用跟我網站A一樣的帳號名稱,散發惡意的謠言造成他人誤認,而非同個網站上本人的帳號被他盜用

所以當初是提告加重誹謗

法律小學生 102-12-28 12:25

   大大你好 :有關你想要就不起訴的案件,重新處理讓他被起訴

                   本人有親自處理的經驗,你可以來信

                    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9 16: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您應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並注意七日之限制。若對再議決定不服,應對該再議聲請交付審判。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龍女 102-12-25 13:01

關於你的問題我親身經歷你現在可以做的就是搜集所有的證據傳票,記得所有的證據都要留好不然時間一久對你有利的會越來越少,因為檢察是不會理你的他們不會主動幫你的,也一定會被判刑。

小如 102-12-25 10:13

律師您好.想請問如果支票上沒有押日期.而且對方在沒有告知我也沒有授權給他的情況下擅自填寫日期.也兌現了支票.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告對方偽造文書嗎?電話錄音可以算是證據嗎?

不清楚對方取得支票的原因,但未填寫發票日之支票於法應屬無效,基於無效原因的付款,可訴請不當得利返還票款,本件也是有可能涉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小如您好,

一、是否會成立偽造文書,應視您當初交付支票時,與對方如何溝通內容而定。因為一般會認為,交付支票有一定授權範圍。

二、電話錄音要小心,雖可能可以成為證據,但也可能被反告刑法第315-1條竊錄罪。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8: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填寫發票日之票據為無效票據,若已提領票款,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若未授權填寫發票日,擅自填寫,亦有偽造文書之疑義,可彙整相關資料之地檢署提告。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09 21:21
沒有填寫發票日的支票,執票人未經發票人授權而自己填寫發票日,是偽造有價證券。拿去兌現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 自己為通話之一方,電話錄音可作為證據使用。 只要告訴狀寫好,成罪機率高。
銘ㄚ 102-12-24 15:39

本人今年23歲 女友17歲
因女友以前卡過案件 被關少年法院  被甲先生保釋出來而女生家庭方面因為沒錢保釋 所以把權都讓給甲先生最近因為女生欠甲先生5萬元.女生也自己搬出去外面租房子而沒有告訴甲先生以及家人親戚.而騙我說她家人知道他搬出去租房子就在昨天  甲先生說要我拿出4.5萬元 否則要告我 誘拐未成年少女和詐欺罪(他有合理的懷疑我因為沒工作.串通女友騙他)女生也和家人親戚不常連絡  甚至連甲先生都不知道他人在哪  結果出事的 是我這位男友  請問大大 經過以上這些  我這位男友犯了什麼罪呢? 女生做事一向不留證據 所以我拿不出她欺騙我的證據  只有身邊的朋友可以作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4 15: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知道您的女友未滿20歲,卻收留她,則可能觸犯和誘罪,除非您可以證明,您的女友欺騙您已經經過家人同意了,否則恐遭不利認定。

銘ㄚ 102-12-24 15:55

 

 證人就是證據,當然能證明到甚麼程度,就要看上了法庭怎麼陳述,作證的內容和說話的方式都會影響法官的想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須視對您不利及有利之證據各為哪些,針對不利之證據加以質疑,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或減低其證明力,再尋找對您有利之證據,以幫助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ivia 102-12-24 11:28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今年我替媽媽簽了一張本票60萬(是一位新店阿姨替我媽媽向他賣雞的朋友借的.我當天簽本票並未拿到錢.是媽媽從日本回台灣拿的..也說不用利息.但是要在6月底前還)

6月到了卻跟我說一個月要24.000的利息(新店阿姨與我媽兩個人目前住日本.媽媽有匯款紀錄給他利息錢.並說出了當時借款的60萬其實當下就扣了72.000說是1-3月的利息)本來都說不需要扣利息..媽媽認為已經付了1-9月的216000要扣除.但現在新店阿姨說那是利息..不能扣除

這之中新店阿姨一直有在跟我通電話.說他要替我媽想辦法再去跟別人借錢來還這筆錢..我媽跟我說那新店阿姨說要跟幫他借可是又要利息..我開始覺得奇怪了我跟媽說別再錯下去

接下來9月初我開始在公司接到口氣非常不悅的男子問我要如何處理我說我要還錢並一次還,但是應該要扣除掉之前的21萬6000 對方說不行...並時常打電話

我在11月初貸款下來20萬並請住日本媽媽匯10萬塊來台灣

新店阿姨就在11/12叫他女兒跟我約各地方來拿30萬並另外再簽30萬本票

那新店阿姨的女兒說之前還的利息前錢不管就是要還足60萬(說是利息應該是我媽跟新店阿姨之間約定的事.不管.因為賣雞的阿姨就是要足60萬)

接下來就都是那個新店阿姨說是賣雞朋友的先生打電話給我

這之中口氣不悅男子依舊打電至公所司來

就在12初有兩個男生就找到我公司來叫我如何處理

問我什麼時候要還錢並要我在簽一張借據..我不要  我說等12/25號新店阿姨跟我媽從日本回來把這件事情講清楚再來看如何處理

在對話中他說錢在我簽完本票時就拿給我媽媽

可是我在寫本票時我媽就還在日本.所以我問他你是拿給誰..他一直吱吱屋屋的說不出來(這些對話都有錄音)

接下來我從我媽媽那得知.原來從頭到尾都是新店阿姨的兒子打電話來的(新店阿姨都在騙我說是賣雞老公叫人來處理)來公司找我的2人其中一人就是新店阿姨的兒子..

賣雞的友人從沒出面..((也或許根本沒這人)感覺就是住新店阿姨是主使者

現在我想請問像這樣的狀況我是否應該走法律途徑會對我比較有利..因為我一直在受他們的恐嚇..很怕時間12/25快到了但是住日本的新店阿姨跟我媽都不回來說清楚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的今年1月我替我媽媽簽了60萬本票(媽媽向阿姨的朋友借的(.起初說是不用利息.但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要全額還清) 之後從我1月簽完本票媽媽拿到錢就扣了72000說是1-3月的利息錢(本來說都不用的之後又每月要媽媽匯款給阿姨)每月24000.到現在9月了(媽媽認為1月-9月付的24000要扣除但對方說是利息)...我現在跟那阿姨說我有還清錢意願.但是從1-9月每月的24000*9也216000了...諾60萬扣除216000還剩384000.但對方還是要我1次還60萬請問這樣是不是有放高利貸的證據啊... 這個月初接到一通口氣很不悅的男子打來問我要如何處理,我說我要還錢並一次還,但是應該要扣除掉之前的21萬6000 對方說不行...請問接來諾對方依舊要60萬我在今年11月初貸款了30萬有還他該如何處理有需要走法院嗎我有需要先備案嗎很怕對方會對我家人做出不法之事...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重利罪嫌,可逕向警局或地檢署告訴。

您好,因為現在並沒有具體損害發生,所以報案警方也不會受理,法律上並無什麼叫備案,這都是亂說的.我建議你剩多少就還多少,留下你們已經付款的證據,如果在跟你們追討,你們就去告他恐嚇重利罪.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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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告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i 102-12-24 03:43

 

抱歉詢問一下,內容有點複雜跟冗長請見諒,

有關家人(以下稱A)與朋友(以下稱B)的借貸糾紛

A缺錢的時候會開支票跟B換現金票,

如果支票日期到了無法歸還則會再次拿支票跟B換現金票去過票

(但最後A所開的票都有繳納完畢)

問題在於10月11日當天,

A有一張10萬及一張20萬支票當天必須過票,但A一時沒有現金

A壓了兩張10萬元的支票跟B換一張20萬現金票,

言明先跟他借,若手邊的錢來得及過票再贖回這兩張票,

後來A來得及過票了,便用無摺還了B10萬元,

後來在路上遇到B時又拿了現金10萬元給B,

(B的朋友有看到也有作證,但不知道以後會不會反悔)

這時候A要跟B拿回兩張10萬元的支票

B不歸還,堅稱和A有債務上的欠款未收到,

原因B說A於6月到8/11(支票到期日開至10/11)之間有借到90萬

但是B的帳戶裡於10/11前並沒有進到90萬

A因為B太強勢不是很懂他的說法,只傻傻地認同說借了90萬

沒覺得B所主張的8/11部分有何不妥

事後我們查帳覺得有可能是6月份-9月份之間借到90萬才對

B現在說我們是不認帳

B堅稱有遺漏的部分是現金借貸(B拿現金給A去急用,A事後沒開票)

但是他並沒有借據

且我提出不合理的疑問,

按照B的說法,8/11前借款90萬,B於8/11前只開出了30萬的票

等於有60萬的金額是一次一次借出10萬而未開票

B是專門做借貸的,不可能這次漏開10萬明天還讓你借

且一路借到60萬未拿票抵押

因為我是A的家人,我怕我的見解會有偏頗

但是A所開出來的票確實都有兌現

(唯獨那兩張還在B手上的支票,不過有無摺還款跟路上還款)

當我們質疑他沒有借據我們根本無法認帳時

B就會說那他就不顧情分要把那兩張支票兌現了

感謝看完我大概的故事

我最後想要提問的是

1.法律上我可以主張只看票對票的部分嗎?除非B提供他現金借款證據

2.B不認同我們的主張,且生氣地執意要將兩張票兌現,我們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例如用什麼方法請銀行不能執行?)(因為家裡是做生意的,無法有跳票紀錄)

3.B說沒有要佔我們便宜,但不想身上一直揹著兩著票怕弄丟,要求我們先讓他過票後,事後查清楚了他隨時歸還,但依照這幾次的釐清,他根本就不會認同我們所說的票對票的債務(堅稱有沒借據借款),這樣以後一定也不可能有講清楚把錢拿回來的一天,這樣僵持著是不是就是要靠法律去判定才能強制他歸還呢??

4.若我們暫時妥協先讓他過票了,法律上會不會認為我們認同此債務,將來無法做主張,我們該如何自保?

5.因為我的家人A年紀大了許多事不是記得很清楚,所以當B一直問他8/11錢借到90萬認不認同認不認同,他說認同,那我們可以主張A是記錯日期了嗎???

6.萬一真的對方不爽改口說那兩張支票就是我們給他的,因為他沒有我們簽的借據,我們是不是也能說這兩張支票(以及其它我們有開票沒對到他的票的部分)是我們借給他的呢???

7.我們還需要/可以蒐集什麼資料來幫助自己呢????

8.如果開庭的話費用大概會是多少呢?因為我們不是很有錢>.<

真的很拜託請幫我解答,我家人為了這件事擔心的焦頭爛額,

又被人指著鼻子罵讓我覺得心急又心疼,

今天又去釐清根本不歡而散沒結論

重點月底對方就要兌現了,真的很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4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票款跟借款法律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除非票據遺失或遭竊的狀況,否則您不想要跳票的情況之下,又無法達成協議取回票據,那麼您還是先給付了在說吧。

2、又有關借款的部份,不論是要證明借款關係存在或是已經清償,都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據法院才會採信,不論是證據或是證人都可以。

可提確認訴訟釐清所有債權債務關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Chi您好,

一、法律借貸關係,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三個要件:(一)借款關係存在(二)現金流(三)經提示未獲兌現。倘若債權人無法舉證,你們就會勝訴。

二、至於票據關係,與借款關係是兩個法律上原因。若您不想跳票,恐怕僅有先支付票款一途。若拒絕付款,則對方要索取票款必須提起民事訴訟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只要對方無法舉證您有收受金錢,即不成立借貸契約,無法向您主張借款返還。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hesee 102-12-23 14:17

狀況:
我爸為進口紅酒代理商,部分業務為提供婚宴用酒。
日前某議員席開數百桌,原本商定酒類 1200 支,宴席未完就有賓客反應酒類不足,現場追加多訂 600 支,我方人員回倉庫載送過來後也依慣例請主人方簽收訂單後才幫忙現場人員開罐斟酒等服務。但是現在要去收貨款卻發生對方堅稱最初只訂了 1200 支,拒付追加 600 支的糾紛,認為是我方自作主張故意超賣。

 

--

 

12/23 更新
日前參考了版上前輩的各種建議,本來採取繼續協商,軟求不成再採取法律行動,結果我爸這幾天依然前去請款,會計居然說,如果 1200 支我們不請款,隨著時間增加他只願意付 1000 支,然後繼續遞減。
後來我請我爸把聯絡方式給我,醜話就由我來和該會計講,發現果然會計就是想要賴帳,同時間我也把對話內容全部都錄下來(感謝 https://evi.tw/ 蒐證雲)錄音內容中會計沒有否認我們確實賣了 1800 支,也沒有否認帳單,目前我覺得比較有爭議的點如下:
1. 兩張帳單都是由婚禮招待「某理事」簽收,某理事(鄉長)也能確認確有其事。

該會計說我們隨意超賣,隨便找人簽收,他不承認

2. 會計說是因為我們人員沒有做好「控管」的動作,他最後只拿回空瓶 3 百多瓶  

3. 會計認為是超賣因為我們找了「酒促」,「一車一車的推出去送給客人」。其實只是工讀生,因為大部份客人自主開紅酒通常會有困難,我們會幫忙客人, 工讀生都是某大學的大學生假日工讀,長久合作,我們一定要求說   

1. 你們不是酒促,不需要推銷   

2. 穿著得體   

3. 客人如果有言語和肢體上的輕浮你們可以掉頭就走   

這部分一定是可以證明的

4. 會計說,我爸當初告訴他客人可以用喝完的空瓶換新酒(他所謂控管),   後來該會計就咬著句話在統計空瓶,硬說只有 200 瓶。(開始咬住第 3 點)   但是同時我們也一定有告知,當天結帳的時候可以拿沒開的酒來退費, 明明不是用空瓶計算,所以我們人員根本沒有去收空瓶,但該會計一直咬住這點。 我在錄音中有說,如果當下有疑慮你們就不應該簽結,他就改咬第 1 點。

整個買賣過程中,沒有合約,單純口頭約定(例如控管和退酒方式之類的),目前已有證據就是 2 張簽收簽結帳單,30 分鐘的錄音,想要請問各位先進,這樣的勝算是否算是高?

 

雙方都確認:喝掉 1800 支,確有買賣其事,確有簽帳其事

如果勝面高,也想要請教這件事情的分類,是應該採取:

1. 法院支付命令

2. 調解

3. 訴訟(走上訴訟就希望要求其他賠償

何種方式呢?

 

--

 

另外,版上建議其實我都有考量過,目前以該會計的強硬態度看來是非走極端不可,但是考量到該議員出身背景,我相當擔心家人的人身安全,我身在外地,想要一併請教關於這部分我應該做哪些措施來保護家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然如此強硬,則本件建議您們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且對方既然已有簽收,而您們也有錄到音,所以對您們均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你所述,案子上法院要爭執的點不少,再加上沒有簽書面契約,容易流於各說各話,目前情況,發支付命令對方一定異議,不需要浪費成本,真要追討酒錢,訴訟是比較有實益的,目前單依你所述,要從有合意(不管明示或默示)宴會中增加酒數來切入比較有機會,其他細部還是要詳談才能具體確認訴訟進行策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5: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直接提起訴訟,蒐集對您有利之資料,請求對方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民 102-12-22 08:57

 

各位律師大家好.我是一位公務員.有一些案件想藉由網路平台.詢問各位律師律師一些意見及建議.案由如下:一日中午我帶這妻子及小孩(1位四歲大的小孩).於某餐廳用餐(這家餐廳只去過3次包含本次用餐).沒多久大約5.6位員警圍到我身邊請我出示身分證並請我回去警察局協助調察一些案件.當下我詢問何案件?但員警沒回答.只請求我回去配合調查.也就這樣.我.老婆.小孩跟了我都到了警局.當時警察說明該用餐店家.報警說我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於該店家竊取店家包包.經警察一陣查證及訊問提告人(店家).因警察認為調出影像檔(所有員警都說照片是我們一家所為)及店家一口咬定為本人所為(且犯案當時也帶這老婆及小孩.當日用餐人員一樣).未做筆錄前本人及老婆積極說明(包含本人為公務人員當天在公司有上下班紀錄及本人辦公期間在公司之攝影紀錄、手機通訊當天通訊紀錄等.請警察前往調閱查證)及陳述非本人所為,並當下我也要求回去辦公室調閱當天上班紀錄(指紋上下班紀錄)證明當天仍辦辦公室上班之不在場證明與證據(小孩幼稚園娃娃車通勤紀錄).後員警要求本人做完筆錄後再回去補相關證明.筆錄後本人立即前往辦公室調閱.並於當日再前往警局提出證明文件.之後警察有在請當事人來警局看證明文件.據警察跟我表示(因為報警店家要求不跟我碰面)店家肯定犯案是我.所以他們只能把我移送.經我再次質疑警察辦理瑕疵.警察又跟我說他會去查該調閱紀錄可信度.再說….就這樣把我請我回去.我想詢問這樣警察辦案過程否有無瑕疵?我有提供不在場證明紀錄警察還是依報案人幫我移送法院.我可以要求誣告嗎或是其他方式?還是可以先向警察局報案.要求提報對方誣告及謊報.造成本人身心恐懼呢?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寶貴時間. 一位老婆跟小孩心理都非常恐慌及不平衡這樣的辦案的態度的人留

提告誣告很難成立,你目前的重點應該放在對竊盜的辯護,要再詳細研究一下你所說的證據,來擬定辯護策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民 102-12-22 18:22

回覆 :

謝謝律師的建議.

如果真的是這樣.我也只能做好案發當天我的不在場證明紀錄及相關證明.希望警察能查清楚一點.省得我到法院陳述這一切後.才還我和家人的清白(造成我人生遺憾的汙點紀錄)...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3 14: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誠如黃大律師所言,又員警僅為協助偵查之調查單位,依法並無不移送之權力,此部份為檢察官之職權,因此縱使員警也認為不是您一家涉嫌偷竊,又查無其他涉案人,員警仍然必須將您一家移送。

2、又有關誣告罪的部份,本文建議您可以在檢察官開庭時,看檢察官的態度如何?並與告知檢察官考慮提起誣告罪,再做下一步打算。

阿民 102-12-24 10:5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謝謝曹律師的說明.使我更進一步了解整個過程.員警也是有辛苦的地方.在這也想說聲.謝謝他們的幫忙.另外我發現這裡真的是個不錯的地方.有需要各位律師幫忙或委任.再私下請教大家.謝謝.祝順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4: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量提供對您有利之證據,再就對您不利之證據加以質疑,以便排除該證據能力或降低其證明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民 102-12-28 12:4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房律師的說明.最近每天都為這件事.煩心.不安...後續有需要各位律師幫忙或委任.再私下請教大家.謝謝.祝順心..

小莫 102-12-22 00:23

對方沒證據,沒有精液,沒驗傷

事由是旅拍

被害人指稱拍照中途, 男方強壓著他,對她性侵.

性侵後, 女方又繼續給男方拍照.

事情過了3-4個月

才來告性侵

被告一律否認性侵或有撫摸對方之行為

當時在motel裡, 男方還有接到電話, 通話了2分鐘之久.

女方也在旅拍結束後,請男方載至買東西吃, 女方有下車後, 買東西過程約10分鐘, 都在車外. 男方停車距離有一段距離, 買完東西,女方又要求上車,要求男方載至別處見朋友.

 

請問這種案件會成立嗎?

小莫 102-12-22 00:50

忘了問

是否證據有可能到檢察官那邊就認定無罪而不起訴

不用上法院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於是否有發生妨害性自主之情事,事後告訴人之反應、行為舉止確實可以做為相關證據,本件如對方已提起刑事告訴,為避免您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於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應先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檢察官仍會開庭調查,而此種案件雖然您認為證據只有如此,但檢察官仍可能會依對方之證詞來起訴,也可能會叫您去測謊,所以被起訴的機會仍有,且妨害性自主罪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2-24 12:41

 你這樣的案件通常是會被起訴的(檢察官通常採取比較寬鬆的認定),

不要太樂觀,建議請律師好好處理,

以我辦案的經驗,這樣的案件通常要花不少時間讓法官檢察官獲得確信,才會放你過關判無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種案件,須針對對方之相關證言證據進行全面之質疑,要求提出更完整之證據,排除對方之證據能力,減低其餘證據之證明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宇君 102-12-21 13:46

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1.我家人之前發生車禍,腦部出血,曾與對方調解,但失敗,所以我們直接提告(刑事部分),而在當時我家人先提傷害罪,但我看了許多人的經驗,好像提過失傷害比較正確,後來有人告訴我們到時法官會問我們轉成過失傷害,是否同意?

但是以上並非律師所提意見,深怕我們喪失應有的權利,所以屆時法官會自己轉成過失傷害嗎?還是我們須重跑法院提示要告過失傷害?但先前已提傷傷害罪了?請問這部分如何處理!

2.我們是否須請調解會寫調解不成的單子給我們,上法院須提供這單子嗎?

3.警察告訴我們,檢察官會自己去調所有車禍鑑定資料,那我們家屬這邊可以準備什麼資料呢?除了診斷證明,診療費用單子外,還有什麼證據可以先收集?

4.醫院有病歷摘要,我們申請這份資料交給法官,是否有所幫助?因為我家人當時昏迷了好多天!謝謝您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提告的部分,可以以書狀或開庭時向檢察官確認提告之法條,另本件也應該要注意民事求償時效為二年,若二年檢察官有對對方起訴,則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37

 法條部分法官會自行調整,

另法院還是會再安排調解,除非你不願意,

至於相關資料由檢察官收集及可,除非檢察官有特別要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盡量提供資料,以利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認事用法為檢察官法官之責任,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亦可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余 102-12-21 06:16

來電電話:09xxxxxxxx(第一支手機號碼)
簡訊電話:09xxxxxxxx(第二支手機號碼)

打過來的問法讓我覺得很怪,請問是XXX先生嗎?我回答:恩.
對方宣稱本人填過問卷:各家電信業者滿意度調查(聯合問卷),但是電話中詢問本人是填哪種問卷,對方沒說出來,只唐塞,如果你忘記了,沒關係.

對方宣稱本人填寫問卷時間:2013年6月間

(我有印象好像是在土城廟附近的加油站,當時台X大X大有填問卷抽液晶電視,當時也被告知有抽中液晶電視,但是詢問要辦門號才有送液晶電視......就是因為那次小弟也沒去辦,收訊比我現在用的中華XX還差,所以小弟在想會不會那次填的問卷流出去的)

假借問卷中獎送空機或是平板等理由,誘騙受害人持雙證件至(門市地點)新開幕門市,電話中強調人去不用帶錢但要帶雙證件!需要確認身分,到場後不用給證件也可,直接可取平板或是空機.我當時有回答喔~!!我知道了,我要到哪邊領?當下詢問對方聯絡方式與領去地點,但是對方告知我卻為門市的地址.並告知會簡訊通知本人.

結束電話後傳簡訊給本人:
[XXX小姐,您活動贈品已保留,請持簡訊&雙證件至門市,活動編號XXX,【通訊行】(門市地址)(門市電話)............==>>>(我是男的><")

之後本人就到網路收尋一下該家通訊行的評價極度惡劣,欺騙消費到現場後用引導方式讓你簽下電話合約,小弟隨即撥了165詢問,確認其中有一通電話號碼為推銷電話.

詢問完165電話後,本人撥了一通電話到門市去詢問,門市人員告知,有贈品但是需附掛門號,本人隨即詢問,請問那辦活動的那方聯絡方式是多少?門市人員不說,只告知那邊是高雄的點,門市這邊只負責簽約,活動的連絡不是他們負責的,請問這樣是否算是共謀?門市這邊的回答有點規避責任的作法.


請問律師大大們:

1.填問卷,並以贈品方式引導當事人到門市領取並推銷,這樣是否已達到意圖營利之用,他們拿本人個資對本人營利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2.因當時電話對話內容皆未錄音到,所以本人能提出的相關資料只剩下跟電信公司提出電話明細,與當時對方所送出的簡訊內容作為佐證資料?這樣證據是不是不充分?

3.填問卷是我跟填問卷方當時所留下的個資,(我也不清楚所填的問卷是哪種問卷都過半年了),我並未同意辦活動那方可以使用我的個資,這樣沒有觸法嗎?


蒐集個資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者單位、蒐集目的、利用個資的期間與方式,否則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當事人也可向洩漏個資求償,最高可求償兩億元。
罰則: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處2萬到20萬元罰鍰,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個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若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我不清楚正確的法條事不是這樣)


4.因為我不清楚是哪方洩漏我的個資我要向哪方提告?門市還是辦活動人員?


5.辦活動人員如何取得我的個資?而且(1)我們又沒有契約關係(2)我並未書面同意使用(3)我雖然有填過問卷,但是辦活動那方與填問卷那方,是不是同一方,我不清楚?怎麼能再拿來用,這樣沒有違反個資法嗎?

6.如果提出訴訟,我又沒辦法去佐證他們如何取得我的個資的,對方是否有違反我也不清楚,我是不是一定敗訴.還是對方要提出他們是如何取得的給我知道.因為我又不知道對方是第三方,還是第四方取得的.

7.如果提出訴訟,我是要會同警察到門市詢問辦活動那方的詳細聯絡方式與負責人嗎?還是直接到警局報案即可?這是要報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我不清楚這有涉及到多廣......

8.這個提出訴訟,能讓對方刪除並不再利用我的個資作其他用途或轉手,官司打下來會很久嗎?對方會賠償我的損失嗎?還是對方也反告我汙告阿?

9.我真的不是很清楚,有先看過法條與細則,但是沒有很清楚,如果要詢問律師,要到哪邊詢問或是詢價?我想先詳細詢問過,再做決定,

10.如果真的要訴訟,我要有哪些證據作為佐證資料?還是對方要提出取得我的個資來源與詳細資料?

 

請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幫小弟,給小弟一盞明燈,感謝~~~!!!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40

 如果問卷製作就是該門市委託的,你寫的問卷上應該有相關同意條款,對方不會構成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直接起訴,但,若問卷上您有勾選同意條款,就比較困難了,還要爭執同意條款之效力。您可仔細考慮。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fifi 102-12-20 23:57
您好:想請問一下,如果有位親戚在fb上公開指名陳述非事實之情事及語帶恐嚇及詛咒,我可以告她誹謗恐嚇嗎? 且他還直接傳簡訊怒罵及詛咒我們夫妻,如果能提出證據且把他言語誹謗證據保存是否可告她?
您好:有關您所詢之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您們可以檢附FB上的資料對對方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0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安等罪名,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師豪 102-12-20 20:42

我跟前夫在今天四月份離婚

當初會跟前夫離婚是因為想要快點逃離那個家鎖已離婚協議書上男方寫上孩子監護權歸男方所有因為不想在那個家繼續被精神言語虐待所以沒想那麼多就簽下字

可是他只要不高興就不給我看小孩兩個小孩都是我一手帶大的

尤其是我的小女兒 我餵母奶餵到三歲他現在就讀幼稚園中班跟我很親

如果回去看她要離別時他總是哭著要跟著我走

每次離開就是對我跟女兒在次的傷害每天都好想念我的女兒我不知道是否有辦法可以爭取到女兒監護權

因為顧慮到前夫是獨子所以大兒子我不打算跟他搶

離婚了他只要不開心就不給我看可是我兒子安親班費用 才藝費都是我在付

我還有留一些前夫在離婚後強迫我拍裸照給他跟他換我小孩照片一張換一張的證據 還有很多言語汙辱我不知道我這樣還能對他提出神麼樣的告訴?

之前回去看小孩女兒鞋子已經穿到換掉了 也不帶去買 看了真的很心疼還是我帶去買 兒子有語言發展遲緩跟粗細動作發展遲緩 之前都有固定帶去治療離婚後爸爸也沒在帶去過晚上把小孩丟給孩子的奶奶照顧跑出去喝酒唱歌

女兒原本讀得學校讀得很開心 離婚後爸爸也轉到公立的學校去就讀他並沒辦法給孩子更好的教育

我很想很想把監護權要回來我自己教育自己扶養能不能請律師給個建議!?

如果官司我真的打不贏的話我能看的到小孩嗎??

 強迫換照部分有強制罪的問題,監護不分你是想要單獨監護? 還是共同監護? 監護權的爭取,要從實務上法院考量的許多因素來著手爭取,詳細了解你的工作、經濟、作息安排等後,能判斷成功機會如何,不過單依你所述你先生的情況,那是對他不利的,但也得要有辦法證明,如果沒有監護權,也是有探視權,不會看不到小孩,如有其他問題,可以來電討論討

 

 

師豪 102-12-21 01:04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強迫換照部分有強制罪的問題,監護不分你是想要單獨監護? 還是共同監護? 監護權的 ... (恕刪)

 強制最能判多重 我要如何提告? 我女兒中班法官會依照他的意願來判監護權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如欲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人,則必須蒐集對方擔任監護權人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證據,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由律師進行規劃,以維護您的權益。至於您如需固定時間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您則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及時間,建議您應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6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對您前夫強迫換照片及侮辱您的部分,先提起刑事告訴。若能將您丈夫起訴,似對您爭取法院改定子女監護權訴訟有利。而法院判斷監護權之標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您可提出您的有利條件,如穩定工作,穩定收入,良好照顧教養之環境等。即使無法取得監護權,亦可請求法院判決子女會面之時間。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ita 102-12-20 18:42

101.1.12社區管委會來函(蓋管委會大章),要求提出私人產權證明,否則不能停車.

(先尊重來函, 將車駛離.後調閱全社區竣工圖,發現社區多數住戶都佔用防火間隔<公管條例§16>為私人使用,都有違建,甚至當初建商就已將防火間隔以鐵製透空欄杆做為封閉式圍牆為各住戶私人使用.本人停處為社區綠地.管委會因某住戶A<該住戶亦佔用防火間隔,搭棚架為私人車庫使用>口頭意見表示,即發函本人.該來函應該沒有經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討論或決議<本人因為不想將事件擴大,故拜訪二位委員, 表示只是針對住戶A的防火間隔,要求管委會做對等處理,二位委員,一位完全不知此事, 一位只是接到與本人同樣之來函,事先並不知情>).

 請問:管委會應屬合議制,如此是否構成偽造文書<§215>.

 101.2 .9 去函管委會,要求對A住戶防火間隔, 依法<公管條例§16>處理,並依<公管條例§35>要求調閱近2年社區帳務等資料(97年新任管委會接任後,社區就更換保全公司<區權會決議通過>,就沒有再公開財務資料,二年一任,該屆委員會全數連任一屆,至101年).

 監委及水電委員多次找本人協商,不願對A住戶做處理. 帳務部分亦多做口頭解釋,社區這幾年帳戶全由某特定管理員編製,並不是很正規……等.

本人要求對101.1.12之來函做處理.

101.3.1 管委會來函道歉並撤銷101.1.12函件之效力.

但對於本人依法<公管條例§16>要求閱覽社區帳務等資料,全無下文.

101.5.11 社區碰到監委,要求看社區帳務等(財務及非財務)資料,一開始推諉,本人再次主張權利,只提供管理員編製的混在一起的帳,及本人多次要求出示保全合約.保全合約也違背97年區權會的決議.原來監委在本社區保全公司有掛名.之後就爆發本人與監委大聲講話….本人感受到被恐嚇的不安.社區混著的帳,也沒有再看下去.

 101.12.6 區權會前,發文管委會及全社區住戶, 要求管委會於101.12.12區權會前三日,公開社區最近97年起至101年11月止,社區各項資料(財務及非財務資料).管委會未予理會亦未做處理.

101.12.12召開101年度區權會,本人要求公開錄音.管委會改選,本人擔任財委.

會議中:

甲.公設及防火間隔又被監委擴大拿來做文章.監委要求紀錄人員,將本人停車那部分也寫上去. (註.本人停車的部分<先前已處理過還發文道歉並撤銷101.1/12   2/9 &   3/1>)

乙.佔用防火間隔的住戶B說,本社區依建商當初交屋的規劃,不然就是破壞社區和諧,以惡鄰視之.也是要求紀錄人員寫上去.

以上甲.乙,都是只住戶要求紀錄人員寫在會議紀錄上,並不是”決議”

 102.1.7 (早上)收到類似工程聯絡單,要求本人<擔任財委>簽名,本人以區權會會議紀錄還沒公告及發送住戶(新任管委會成員應該要讓大家知道),而且沒有新/舊任委員交接,不知何時開始行使職權,拒不簽名.

 102.1.7(下午)收到101.12.12區權會會議紀錄.驚覺會議紀綠不實.上述101.12.12甲.乙二項住戶要求紀錄在會議紀錄中的部分,都變成該會議中的”決議”.

 102.1.7(下午,依會議紀錄要求,7日內提出異議)  發文管委會,念及大家都是多年鄰居,再者住戶對法令規定不重視,故發文中未提及相關法令條文.文中提及”本人原無意擴大管委會漠視公共安全且不依法秉公處理住戶違建佔用公設情事,但去(10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於此一事件未做公平詳實說明,會議紀錄亦偏頗登載,本人在此提出異議。”另也提到監委有掛名在保全公司,管理員(操守有問題-曾押社區管理費收入2.3拾萬遲未存入銀行<本社區一個月管理費收入不到18萬,部分住戶開立支票繳交管理費>,水電亦由其承包施做.)押現金及上述甲(本人停車)早就處理過.並且書面提出辭去新任財委一職.

請問:會議紀錄是否涉及”變造文書” <§215>是否可主張惡意重大,加重其刑?

然就都沒下文了

 102.12.13召開102年度社區區權會. 本人有錄音, 但未告知與會人員.

開會權數未達法定門檻前,監委公然指責本人對他人身攻擊, 說「本人跟別人講說他在偷社區的錢」.當時本人要求監委拿出證據,監委改口說「本人懷疑他在污錢」 

A.本人提出101年度會議紀錄登載不實.

不知是不是社區多數住戶擔心本人”喇”全區的防火間隔,聽不進本人的話, 強悍的維護多年來的非法既得利益(防火間隔佔用).說那是建商當初做的.又在翻本人的停車部分,沒有產權……..

對於不實的會議紀錄不覺得有嚴重性.

B.本人提出二次去函管委會,要求閱覽 或公開帳務, 以及為何以前有很正式的財務報表,近來卻是管理員編製混著的帳.

C.本人提出為何去年未做新.舊任委員交接動作.

監委等幾位委員開始卸責,說社區管委會委員, 沒人要做,大家都是只簽名而已.

社區管委會如此誇張不負責任,本人不排除提告.相關函件及101 &102區權會本人皆有錄音檔案.

懇請專業律師先進給予專業建議.   平安順心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56

 你把事情說明得很清楚,不過管委會的案件通常很瑣碎,要花不少時間,

你的問題要花費的時間已經超過一般律師給予免費諮詢的程度,建議付費委請律師處理較為妥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3 15: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管委會依法保管之相關資料的部份,倘若經過您的請求,管委會拒絕處理,則您可以提出訴訟,由法院命管委會提出。

2、有關會議記錄的部份,倘若記錄人員為不實記載,確實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罪嫌。

3、管委會未能依法執行職務的部份則另外涉及背信的問題。

4、誠如林大律師所言,且考量類似案件有證據偏在管委會一方的問題,本文建議您應該先行蒐集可以取得的資料之後,與律師進行正式的會談,不要任意開啟司法程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6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是此,您若為區分所有權人,可請求其交付相關決議紀錄給您查閱。若決議紀錄有偽造文書之嫌,您亦可提告,且亦有構成刑法背信之可能。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銘 102-12-20 16:15

別人涉及重大刑事案件

我花時間幫女被害人蒐集證據及套加害者的話

還主動去警察局做筆錄證人

花時間去證人庭與檢調談話....

 

到了現在 我才發現....原來   我只是被利用了!

我一直以為加害者是畜生 做了天理不容的事情 我才幫女被害人的

原來  一個銅板敲不響....女被害人也有問題........

 

我給的證據證詞都是關鍵的... 我好後悔 

有什麼辦法 可以拿回證據 或者是讓我的證據證詞 無效的嗎??

 

我誰都不想要幫了 只想從這個事件中脫離

 另外我去法院當證人前 女被害人給我幾千塊請我吃飯... 我事後歸還  有觸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0 16: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證詞沒有虛偽不實的情況,法院要如何認定為法官之職權,您無需放在心上。當然您可以要求補充作證做更詳盡的說明。

2、倘若您的證詞可能與事實不符,則可能涉及偽證罪,您是否要再次如實陳述,則由您自行斟酌。

3、倘若您的證詞具有關鍵性,則除非對方認罪,否則依法您應該還會到法院作證,建議您應該先行思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0 16: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欲取回您的證言,似只能主張您說的證言均為假的,不過,若為如此,如您有具結作證,您恐有受偽證罪追訴之虞。另關於對方請你吃飯部分,似無違法。除非,您與對方配合作偽證,才有可能違法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銘 102-12-20 17:24

 感謝樓上兩位

如果再被傳喚 我一定全程保持沉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0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案件倘若進入法院審理,就證人的傳訊是進行所謂的交互詰問,您是否能夠堅持沉沒恐有疑義,本文建議您倘若確實收到傳票,仍應尋正式諮詢程序處理。

Clouds 102-12-19 20:59

我有一個年長我幾歲的朋友,不久前因為房屋分租加上其他日積月累的心結問題而不歡而散,本來已經大半年沒連絡,某天我在臉抒發佈了一張照片,裡面有某些彩妝用品,後來他輾轉從共同朋友那裡看到照片,裡面有某幾樣東西她恰巧也有,認定東西是我跟他共同承租房屋時我偷竊她的,所以到警察局備案。

後來我有找她出來講開,發現是誤會一場,裡面有幾樣東西是她當初贈與我卻忘記的,有些是我自己購買的,所以她就在前兩天跑回去警局說明,想撤銷提告,警察卻告訴她偷竊公訴罪,無法撤案,檢方也是會主動偵辦,我瞬間一個頭兩個大,因為我已經在昨天收到寄來的法院通知我要去警局報到,而且她報案的警局是彰化我卻住台中,光是車程的問題跟消耗的時間就讓我很無力。

我不打算告她誣告...我也答應事後我會簽署一張不反誣告她的書面紙張,人在生氣的時候本來就會做出一些沖昏頭的事情,因為這個誤會我們又做回朋友了(好吧女人的友情的確很奇怪)。

以下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因為朋友都已經說明是誤會警察卻因法律規定而無法讓她撤告,這樣會讓我留下案底嗎?

2.我去警察局報到是去做筆錄,而且朋友都說明是誤會,應該不會當場把我扣押什麼的吧= =?

3.我們承租的地點當初是在台中,為什麼她去彰化報案,我也得去彰化報到,不是有分哪裡案發就隸屬哪個警察局承辦案子嗎?

4.真的上法庭的話,我們雙方口徑一致,都跟檢察官還有法官說明是誤會,應該不會多為難我們什麼吧,比方逼我拿出證據東西真的是她送我的,或者要我反告我朋友誣告之類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竊盜罪是屬公訴罪,所以本件仍會移送給檢察官,但既然您朋友都已經說明是誤會,則檢察官應會以不起訴處分,不會留下案底,警察也不會當場扣留您,而您朋友有可能會涉及誣告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0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同學向檢察官說明一切只是誤會,檢察官應會為不起訴處分。至於您對您朋友之誣告告訴權仍存在,您亦可對其起誣告之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19 20:45

和另一半分床已達四年,分居一年半。想要離婚但不放人:

1. 先生當初創業我父母借資,因當初相信其為人未簽借據,也任憑他分配股份,因此我也持有49%公司股份並兼任監察人。期間擔任會計因有時急用先用提款卡領用小筆金額〈大概20次上下,每次可能一兩千或有到五千〉。後來有將錢補回,但當時尚未鬧翻未簽和解或還款證據。現在因離婚,他咬定資金當初是贈與借款、並要告我侵占背信等罪名。當初父母轉帳有銀行明細、在談判時也有錄到他提還款的字眼。想請問的是我的罪名是否成立及資金是否有辦法取回?

2. 2010年將信用卡給我刷,但帳單寄來都直接我自己付款,他連開帳單都沒有,去年分居將卡還他。現在咬定我偽造文書,請問是否成立?

謝謝。

 侵占背信確實有被起訴的風險,可能要從主觀要件來辯護以求不起訴,借款部分證據夠不夠要看你手上的證據詳細內容,有提到還款,但有提到多少錢? 何時借的? 清償日期等? 偽造文書的部分,就比較容易打到無罪,訴訟不是當事人一方說的算,你說事實是如何如何,但檢察官,法官就一定會相信嗎,不一定的,訴訟技巧才是重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0 0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依題示情形,或許可能構成第2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可訴請離婚。再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第1057條規定,請求相關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給付。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者,就您題其關於侵占詐欺偽造文書之相關罪名,均有其對應之刑法構成要件,如侵占須證明您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須證明您施用詐術及對方之損失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偽造文書須證明您為無權製作文書之人,以上無法構成相關之成要件,均會被認為不成立犯罪,而為相關民事爭議。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娃娃 102-12-19 12:01

我老公跟公司女同事發生外遇。。我想離婚。。可我老公不肯。。堅持否認他自己外遇。。我有找徵信社跟蹤ㄧ天。。有拍照(可徵信社說照片是偷拍。不能給我)..但當初在跟我接洽時說會給照。。到最後花了錢拿不到照片。。還說抓姦要花20萬。。可我沒工作無法付這麼多。。目前我手邊的證據只有我老公跟外遇對象的愛昧訊息。。這樣我告他和外遇嗎?我和我老公還要ㄧ個兩歲小孩。。請各位律師能幫忙我解答。。謝謝

 找徵信社抓姦,糾紛是不少的,但一般徵信社都會給照片和影片,你手上的證據能證明到甚麼程度,要看到證據才能判斷,如果真的有外遇,是可以請求離婚的,對於夫妻財產小孩監護權部分,也要一併處理,也可以對妳老公和小三請求精神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找徵信社的部分,不但費用很高亦容易有糾紛,如您即拿不到任何照片影片,是此,您應默默的蒐集您配偶外遇之相關證據,如簡訊信件等,看是否有露出蛛絲馬跡,待證據充足後,再依民法的1052條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再依第1056條規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依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依第1055條規定請求子女監護權和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ebe 102-12-19 00:04

夫妻相處沒感情.已多年無夫妻之實,但育有一子6歲

女方對男方雙親不尊重,未曾開口稱呼爸媽

結婚後即長久住於娘家,不願與夫家住

一年前分居,女方在男方要求下一個月偶爾回夫家住一天

小孩帶回夫家也不讓男方雙親觸碰

小孩幾乎都給娘家的照顧

女方未有固定薪水,一個月要求男方給予2萬生活費

女方曾說過男方若外遇則要他的命

但沒有證據外遇

 

現在想訴訟離婚但想爭取扶養

請問有機會嗎

一、離婚有機會,以雙方分居多年等等主張婚姻已有重大破綻,進而起訴請求離婚。二、要爭小孩監護權難度恐不低,因小孩長期皆由女方照顧,現六歲已有自主表達能力,則於考量小孩主要照況者之情況暨其主觀意願,男方恐較不利,需尋找有無其他突破空間。三、以上,謹供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規定第1 項違法定之離婚事由,依題示情形,因夫妻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負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其不履行,可能有惡意離棄之離婚法定事由。又其對您雙親亦不尊重,若情形嚴重,亦有可能構成對直系親屬虐待之離婚法定事由。或可能有第2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再者關於監護權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又法院之判斷標準為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必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相關資料,如穩定之工作,穩定收入,有時間照顧子女,提供子女良好求學環境...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