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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賢 103-10-17 23:59

我的手機因一時忘記放在別人家

隔天要去拿卻發現他們家被警方搜索

有搜到毒品和槍枝

所有手機都被扣押 也包括我的

可是我的手機沒有與他們有通聯記錄

沒有任何證據效力

今天去警局詢問警方說已經移送地檢署

後來發現檢察官有查看我的通訊軟體

因該會知道這隻手機沒有證據效力

也不是被拘捕幾個人的手機

這樣我有什麼方式取回?

 您好:

建議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看看

不過可能要等一段時間讓檢察官查證清楚才會發還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李明賢 103-10-18 00:0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看看

... (恕刪)

可是我連傳票都沒有收到

此案與我完全無關卻被扣押手機

偵查案號也不清楚。。。感覺很無辜

現在上班以及讀補校 沒手機真的很不方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8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您朋友詢問案號股別,具狀向該股檢察官說明哪一隻為您的手機,與該案無關,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潞潞 103-10-17 11:20

請問 老公外遇  而對像是未滿18歲 少女..

外遇女是社會局列管少女  ..且也有 自殘行為(之前有一次自殘.到院後社工及警方都有來..男方 也有被帶去做筆錄)

他倆目前同居中 5月至今..

男方 算有遺棄或不履行夫妻義務之行為嗎 ?

(男方薪資所得有拿回家.但不夠家裡開銷.. 偶有機會時 會回來家裡看看小孩..因他與外遇租屋處在 住家 旁邊)

若要提告 可只告女方嗎 ?

 需提供怎樣的證據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7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配偶與該女倘若有發生性行為,則已經構成通姦罪,可以對兩人都提起刑事告訴。

2、民事的部分則可以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扶養費。

 

LL 103-10-17 14: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配偶與該女倘若有發生性行為,則已經構成通 ... (恕刪)

 我無法提出 配偶與該女有發生性行為之證明.......但他們同居是事實 (5月至今)

該女 未滿18歲  會有怎樣的刑責...而配偶的刑責 中會有誘拐未成年少女 這條嗎?

LL 103-10-17 14:06
回覆 LL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我還能提出 哪些相關證明文件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7 15: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通姦的相關事證,刑事通姦罪的部分可能無法成立。不過只要也事證證明對方與該女同居,還是可以主張離婚等。

2、倘若該女與對方同居,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話,會有和誘罪的問題。

3、證據的部分包含、出入親密的照片、聊天紀錄、證人、往來書信、自白等。

 您好:

補充說明通姦罪(相姦)及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都可以只告女方

民事賠償部分甚至可以告女方之父母負連帶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先生與未成年少女同居,先生可能會涉犯刑法和誘罪。

2.若先生是與未滿16歲之少女發生性行為,先生會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犯罪。

3.想告對方相姦需要有:發生性器官結合之證據及女方明知先生為有配偶之人卻與之發生性行為證據

4.通姦部分,可先告先生跟小三後,再對先生撤告。

5.可請求先生履行同居義務及給付家庭費用

 

如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Cyrus 103-10-15 23:16

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房東支付費用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按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
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權行為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委會被告起訴請求。

又因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住戶的確有不得拒絕修繕之義務,故若其無正當理由拒絕,亦可以該住戶為提告之對象。

您可於發函催告管委會修繕,並要求樓下住戶配合之,若對方遲遲不配合,可提告之。

最後,可於起訴後請求鑑定堵塞之原因,以落實原告之舉證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鑑定結果為公用管線損壞,則為管委會賠償責任;於維修時若對方拒絕入內維修,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入內維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yrus 103-10-16 00:56

首先感謝顏寧律師及房律師的回覆,顏寧律師第一段有回覆第一個問題,最後一行對於舉證的說明也很實用,但是中間已經是我知道的結果,且不是提問的部 份,另外要是能少用專業的法律術語(如權利義務歸屬主體),對於一般民眾較易理解。而房律師,很抱歉您沒有回答到任何問題,且您提供的資訊我也早已理解。

雖然是免費諮詢,律師們沒有義務詳盡說明,但要是牛頭不對馬尾,寫一些法條或難以理解的語句,我倒覺得可以省下打字的時間,早點休息為明天作準備。

Cyrus 103-10-15 22:11

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房東支付費用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Silence 103-10-15 18:40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4月中被詐騙集團騙了將近17萬元,最近已經收到起訴書,準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比較有問題的地方是在”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因之前報案時轉帳紀錄都留在警局了,所以這部分只要照起訴書上寫即可嗎?

比較特別的是,第一次收到偵查傳票被告是一個男生,在台北開過二次偵查庭之中,有接到嘉義地檢署的電話問我想要以多少金額和解,最近收到起訴書被告變成一個女生,且起訴書上其他被害人也跟之前在台北開庭的被害人名字不一樣,讓我搞不清楚到底誰才是被告

煩請各位律師為小女解答了謝謝

你對起訴書有疑慮,建議你可委託律師閱卷,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您所述情況可能是不同的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檢察官起訴之情況

不過建議您還是最好將起訴書及相關資料都提供給專業律師分析較為妥適

如僅委託律師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費用也會比委託辦理全案較為節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雅雅 103-10-15 15:17

車禍發生日期:103.10.09

當時停車準備請乘客下車將車位的機車移開才能移進去,乘客小開了駕駛座後方車門擦撞機車機車騎士倒地,馬上通知救護車送醫院,機車騎士因沒戴安全帽加上車速又快,導致顱內出血,現在還在加護病房觀察,如之後真的很不幸的是不的結果,那是駕駛該負責還是開門的要負責?

對方沒戴安全帽加上車速又快所以才導致這麼嚴重,這對我們是有利的證據嗎?

我們還需要什麼東西的証明,才會是對我們有利的?

最壞我們會有什麼樣的罰款或刑責?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5 16:02

您好:

1.駕駛是否要為乘客開門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發生意外負責,必須要視當時駕駛是否有違規停車

  情況;若有,則可能亦須共同負過失責任

2.對方超速未戴安全帽,是影響民事求償額度之問題(如對方自己要負40%過失責任,則僅能向您

   請求60%之賠償);但只要我方自己有過失(哪怕只有1%),刑事上都要負過失傷害或致死刑責。

3.建議除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責任歸屬外,並可向當地里長或派出所調閱監視器,作為將來證

   明對方有違規證據

4.因對方傷勢嚴重,將來即可能須面對對方提起民刑事訴訟,建議還是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台中地區可尋求余柏儒律師協助。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您好:

如同何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車禍案件通常是先經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先行分析肇事責任

如任一方有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如案件發生在北部地區並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駕駛是否需未乘客開門之行為負責及是否因此有過失,須就具體情況考察,無法一概而論。然比較麻煩的是,所謂之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刑事過失傷害縱使只有百分之一之過失,還是過失,還是會有刑法的問題。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員警會作成車禍事故初判表,其中會就肇事雙方是否有肇事責任去作初步之分析,故可在該初判表出來後,向對方或對方家屬談如何和解,比方說若對方也有過失,對方也有與有過失的問題。

若對初判表不服,亦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

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melisa 103-10-15 10:43

目前詐欺開庭已經開完第二次  現在要提交錄音證據怎麼寫狀紙

您好,方便的話還是請您委任律師代寫狀紙囉,謝謝。台中地區可直接聯絡,高屏地區則可找何明諺律師

可以書具刑事陳報狀,附呈要提出之證據,另外最好在書狀中能夠簡要說明證據得以證明的事項是什麼、證據取得的緣由等。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書狀或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vichy 103-10-15 00:47

事情還蠻複雜需要大家幫忙

1.母親92年過世繼承人三名子女和配偶,大哥盜領存到父親帳戶(大哥已遭判刑偽造文書)

2.因為100年發現在101年11月才提告偽造文書起訴時已超過十年追訴期

3.期間父親曾購地于我們三個小孩,父親曾告知是購予我們辦農保之用.有錄音證據

4.家裡屬於經營買賣無記帳事業,年輕時在家幫忙未支薪,經查購地款項我的部分是由大哥帳戶提領(大哥帳戶是家裡買賣的共同家產),大哥的土地部分才是動用用母親遺產購買的

5.目前大哥的貪念企圖霸占,所以如何能取回母親要給我的部分現金和黃金(因母親口頭說沒遺囑)

6.父親和大哥在法庭上說遺產已經買土遞給我們了,但事實並非如此___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必須要詳查相關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等證據資料才能釐清事實

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提供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較為周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linmei 103-10-15 00:00

因為我急需用錢所以上網找貸款並留下個資卻被詐騙集團利用,找到我的電話跟我說他是貸款公司的代辦公司,跟他們辦一定會過,因為我無薪資證明所以無法過,他說要給他帳戶和提款卡,他要幫我製造薪資證明,寄給他之後電話就不接聽,後來我去刷簿子才發現不能刷,打給銀行才發現被凍結變警示帳戶,我有打給165和偵察隊他們叫我等通知,之後分局通知去做筆錄,做完是要等法院通知嗎?我還有留對方電話姓名寄件地址這些證據對我有利嗎?我會留下記錄有罪嗎?

隱居 (勇公) 103-10-15 00:47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mp 103-10-14 21:52

不好意思這樣冒昧的打擾您,因為我們身邊沒有從事法律相關的朋友...碰到法律問題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解決事情是我一個很好的朋友(已經徵求過她同意向你詢問問題)
在她的職場中受到了上司的言語性騷擾,這位上司已經結婚了,甚至他的老婆知道了這件事之後,還出面緩頰請我的朋友不要不理這位先生...
這些對話都是用line傳的全部都有留下證據
因為這樣言語騷擾的關係導致我朋友現在壓力很大...因為男方有時候會有些動作比如等她下班之類的...我朋友很害怕男生會不會突然有失去理智的動作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這種情形除了我朋友去向她的更高層的上司反應之外(今天反應的結果,本人要求調部門但主管說不要太衝動...給他時間處理
但朋友的感覺像是公司沒有打算要處理的樣子?!只能先觀察後續)
能不能報警備案?如果什麼事都沒發生,警察會願意受理嗎?在法律上...我們能不能有任何自保的動作?或是更有法律效益的動作
謝謝你花時間閱讀這篇訊息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4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以先以錄音錄影之方式將主管所為之性騷擾行為蒐證。又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若於職場上有發生性騷擾之問題,可向公司反映,若公司未做及時及適當之處理措施,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您好:

建議可於蒐證後直接向對方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求停止性騷擾之行為

如對方仍不停止,則可向其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參考法條:

騷擾防治法

第九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03-10-14 18:03

我跟一位已婚的女同事在外有擁抱及接吻的事實 而該同事的先生也拍到上述狀況的照片 請問這樣的證據對方是否能夠提告通姦罪?  麻煩您解惑 謝謝您

 您好:

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

您所敘述之證據應該還不至於足以認定有通姦犯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配偶無您與對方性交之證據,若僅有擁抱接吻照片,尚未構成通姦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4 22:31

您好,所謂之妨害家庭(即所謂之通姦),是指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器官結合之行為,然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並未達此程度,故並無刑法通姦之問題唷!

如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來信諮詢。 

 

就您所述情形,在刑事相姦罪部分似乎證據尚有不足,惟對方的配偶仍可依該資料以您侵害其身為配偶之身分法益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精神賠償),就此來講損害賠償成立的機會可能不小。

?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irogane 103-10-14 13:47

您好,日前於某市nova擺設櫃位裡尋找品牌手機

購買回家後與該品牌國外官方網站及國內代理商網站上查詢該手機殼型號系列之外觀及內部細項

發顯該店販售產品明顯與正版產品有一定差異性,但該店家販售之手機殼上有印上了該品牌之商標

請問是否可以向有關單位檢舉?

又,若要檢舉需舉列哪些方面之證據?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4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保智大隊報案,或是向該代理檢舉

2、只需要攜帶該產品、收據或是統一發票即可。

 

Cookie 103-10-14 11:08

您好!我想請問:

因前公司歇業, 已去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 前雇主答應今年3月歸還積欠工資, 資遣等, 但現已超過半年, 雇主也重新開一家新公司, 並且目前無意歸還工資, 我們前同事約好要去雇主公司再度協調, ,因為每次協調最後雇主都有變數, 而導致之前協調又不了了之, 所以這次我想要錄音, 請問協調過程我可以全程錄音雙方對話嗎?

因為我也會參與對話我可以不告知雇主我在錄音嗎??

告知對方 對方恐會裝死不答, 不告知的情況下這樣可以當作證據並且合法嗎!?

然後有什麼幫助可以讓我們早點拿到積欠的工資或是給與雇主因有的懲罰?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了保留證據,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可以算是保留證據的方法,目前比較沒有爭議。

2、公司積欠薪資資遣費等,在法律上是公司的責任,不是負責人個人的債務,但是倘若公司負責人曾經表示要承擔這些債務的話,則由該負責人承擔。

3、建議先搜證,倘若取得有利的證據之後,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Cookie 103-10-16 09:09

您好, 感謝您的回答,

關於第二點因為之前我被前雇投保到他哥哥的公司, 並且是人頭公司(以去國稅局查並無任何資產), 所以這樣我的公司負責人等於間接變為他哥哥了嗎?,

雖然在勞工局勞資調解, 他是以他個人出面, 簽調解書, 這樣子公司負責人我該對應他還是對應他哥哥?

小君 103-10-13 14:16

想請問 我同事有錄到主管罵我:xxx(我)是白癡嗎? 而且還講了好幾次

因是當天發生了些事,但我已下班,主管不知來龍去脈就抓了我同事,對著我同事罵我,當時他們是在辦公室裏,雖然只有他們兩人,但還是會有其他同事進出,這算公然侮辱毀謗嗎?

另 若我拿我同事錄的這證據提告,我同事會不會被主管反告什麼罪名?

謝謝

CH 103-10-13 02:24

各位律師們你們好,我想請問

對方向我借錢已經超過半年以上時間,
從催討到現在為止,對方一再的說N天後匯款歸還
但是一再的沒有在時間期限內歸還債務金額給我,

最近對方已經把電話號碼停用,facebook通訊名單把我從中刪除
LINE通訊系統也把帳號關閉,
我從facebook傳訊給對方,對方都不回應了
在還沒失聯前對方說他的店舖收起沒做生意了,後來發現對方敘述並不屬實,

它把店舖搬去別地方繼續經營
網拍上的網頁還是有在替客人做答覆問題...

我只有對方當初借錢時跟一再拖延還錢卻沒做到的對話記錄
這對話記錄能當證據告對方詐騙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對方一開始跟您借錢的時候,就是有心詐騙,否則難以構成詐欺罪。

2、本案應該只是民事糾紛,可以尋求民事途徑起訴請求清償借款

 

 您好:

如果對方向您借錢後確實沒有返還過任何金錢即開始躲避

就比較有可能會成立詐欺取財罪之情況

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返還金錢

如逾期未還就可考慮採取民事刑事訴訟程序解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3:08

 您好,若對方向您借錢之理由與事實不符,亦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可能,建議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其提告,並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程琳 103-10-12 01:45
100年跟二房東承租2、3樓的房子(整棟四樓透天厝),102年繼續承租四樓的房子,這中間一直在懷疑用電問題(因一樓騎樓承租給攤販),但都並未去查證,直到102年二樓經常性跳電及電壓不穩時,有跟房東反應卻也得不到回應,然後只好自己請人來查看,結果卻得知一樓攤販的所有用電均是使用二樓的,我們再次跟房東反應,房東依舊說不可能,電是接到四樓的,並要求我們再找人一同會勘,就此不了了之,直到我們承租四樓時,證據會說話,因為電費兩期帳單都是八十幾元,此時房東就聲稱不知情,並要我們直接跟攤販收,請問這有偷電之嫌嗎?承租時並未告知,事後確聲稱不知情。 另外,我們承租四樓時,將樓頂外牆廣告租出去,在契約書上並未載明,我們不得租出,二房東現在在向我們索取外牆租金,這是合理的嗎?並提出若我們不給,則要強行拆除,房東這樣做是合法的嗎?我們承租了二樓以上的房子,應該是有始用權。(有兩份契約,一則是剛開始租2、3樓時所簽的,上面有記載樓頂外牆廣告不得始用,一則是承租4樓所簽的,其上面並未記載不得始用,整棟樓除了一樓是租給別人,其餘使用權都歸我們) 現在二房東房租慢一個月繳交給他,傳line要求我們十日內搬離,否則要告侵佔,我們的合約到103/11(他與房東合約也到103/11)

 您好:

1.二房東及攤商如事前明知道此事,則確實有偷電之嫌。但恐較難證明。

2.如果契約上亦無載明不得一部轉租,則您可以將樓頂外牆出租

   但二房東可能會向縣市政府檢舉,此部分審查的重點則是設置廣告物有無符合行政法規。

3.二房東房租慢一個月繳交給他,傳line要求您十日內搬離,並非合法,

   依法應係積欠達2個月租金才可以終止租約

   對方要告侵佔應該也不會成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小 103-10-11 22:24

律師們好:

本人於 99年8月15日在公司工作。 但公司於103年8月16日起,以工作未接交清楚為由,延遲支付本人薪資,累計迄今從7月份開始,共有2個月薪資未給付,經本人屢次傳簡訊公司給付,公司卻不付。 

過程中我在7月15日已告之主管要離職

1.總公司所規定的離職單與與提前一個月需要完成的行政程序都有完成(這部分我也列印相關文件以及資料)

2.相關工作內容我也跟另外一個老師進行交接(有直本交接給對方蓋章),但相關證據在公司裡~

3.我那時候8/11有用公司內部信箱詢問主管方便的時間,表達很忙會在另行通知我時間

4.我因為工作職務的關係:平常上班週日~週三,所以8/10-8/13我都有去上班,8/13歡送完,所以8/14-8/16我是不用上班的,但卡在我離職時間是8/16,所以主管認為我8/14-8/16仍然要去處理交接的事情。

5.我有發信跟他說明,我不方便去後面有其他的安排了,請他透過寄郵件的方式跟我說在處理...之後公司就都沒下文(手機證據)

6.後來聽到我同事轉述 主管表示要讓我在XXX體系待不下去 因為不是我本人聽到這部分舉發他威脅的證據

7.我7月14日有去做體檢,公司以8/16我要離職算在一個月內要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讓我很傻眼....

 

1.請問相關的律師們我能夠怎麼處理

2.公司能夠以工作未交接清楚扣住我的薪資嗎?

3.所以需要走上調解委員會嗎?另我朋友其實有走過這途徑,但對方公司很大透過關係然後先去跟我朋友從政府申請的調解人私下僑過,還反過來說我朋友XXX公司很好,一定都是我朋友的問題,這種事情讓我聽到很傻眼,是否有其他方式處理這種問題

4.另像這種勞資爭議有需要留意什麼事嗎?比方6月份法律追朔期.....

 

在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主之違法行為,若業主不願與您協調,可再委任律師對業主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亦須考量您之訴訟時間及成本,是否需與業主纏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ieh 103-10-11 20:07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被職場言語霸凌,我已經有證據也問過勞工局的律師,他建議先發存信給公司,同時間一起發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書請他們來調解

因為寄存函太慢,我不想再到公司了,

律師建議如果有在電話中說明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也可以作為證據

不一定要發存證信函,但應有完整明確之錄音並作出譯文。

因為我想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不過ㄧ般而言會建議在職的時候進行,避免日後發生究竟為自願離職還是請求資遣的爭議。

問過勞動局,申訴單一去,最快也要兩星期,同時我也必須告知勞檢處,聽說勞檢電話一打,他們就會馬上到公司調查,因為我想馬上到協調會要資遣費然後離職

1.所以我可以直接到公司寫離職單,離職單上須註明是要終止勞動契約嗎?

2.如告知公司我寫離職單的同時,會告知勞動,勞檢,這樣妥當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4 15:47

1.離職=終止勞動契約,如您上述之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建議先寄存證信函...,你去寫離職單,公司有可能會認為你是自願離職...

2.沒關係...

3.基本上,聲請調解到進行調解要等一段時間...

4.建議備齊證據,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

以上。

小楊 103-10-11 01:19

請問當初六人一起合資一人出十萬成立公司大月三年其中並沒有任何的書面契約全部都是口頭上的承諾,現在我因為公司經營方式與理念有很大的差異而選擇退出,我能拿回當初所合資的錢嗎?(當我想要回我當初所投資的錢時,對方都一直已公司戶頭沒錢來搪塞,雖然當初一開始沒有訂立合夥投資的相關契約,但後來我要求要回我投資的錢的對話電話錄音,和通訊軟體的對話都有對方承認我有出資投資證據)

沈恆 (沈律師) 103-10-11 17:52

您好!出資的錢若已經用於成立公司並成為公司股東,就與借款不同,公司並沒有欠股東錢,股東不可以要求拿回出資的錢;股東可將出資額轉讓換取現金,轉讓金額可依公司的現值及出資比例來決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楊 103-10-12 10:2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出資的錢若已經用於成立公司並成為公司

律師您好!謝謝您利用寶貴的時間回覆,但可否再請問一下如何才能知道公司目前的資產總額是多少(因為我有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訊息可是都無回應,再者今天公司只是個小小的資訊工程有限公司根本找不到人可以轉讓,是否就任由公司已無關要緊的態度來吃掉我所投資的錢。依我小小的想法這樣根本對投資者的人沒保障。

Jieh 103-10-10 23:41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被職場言語霸凌,我已經有證據也問過勞工局的律師,他建議先發存信給公司,同時間一起發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書請他們來調解,請問我應該要在職才能做這兩件事嗎?

因為我想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不過ㄧ般而言會建議在職的時候進行,避免日後發生究竟為自願離職還是請求資遣的爭議。

1.可以直接在電話中跟公司人資告知有證據顯示違反勞基法14條的霸凌情形,直接告知我要終止勞動關係嗎?

因為寄存函太慢,我不想再到公司了

2.問過勞動局,申訴單一去,最快也要兩星期,同時我也必須告知勞檢處,聽說勞檢電話一打,他們就會馬上到公司調查,因為我想馬上到協調會要資遣費然後離職

 您好:

1.勞工局之律師的建議確實是較為保險之作法。

2.您如果有在電話中說明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也可以作為證據

  不一定要發存證信函,但應有完整明確之錄音並作出譯文。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ieh 103-10-11 17:39
所以律師意思是,我寫離職單,離職原因是勞基14條的原因,並註明是我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然後我自然就可以進行勞動局,勞檢處申訴,最後在勞工局協調會要求資遣費嗎?
這是我想用的方式,有其實建議嗎?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勞工局之律師的建議確實是較為保險之作法。< ... (恕刪)

小喵 103-10-09 11:29
案件很簡單? 之前的同事在FB罵我,我去警察局提告了 告她網路毀謗侮辱恐嚇 三聯單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原本她道歉的話本來不想跟她計較了,可是她完全不痛不癢! 她男朋友也一直說風涼話刺激我? 而且提告到現在好幾個月了,她一個電話一個訊息都沒有回我! 我真的很氣很氣很氣? 我身上有截圖的證據錄音檔? 我一定要讓她被起訴才甘心?! 而且現在光是道歉我也不接受了! 如果可以我希望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希望金額可以有差不多一、二萬! 因為我想讓他知道,隨便亂罵人傷害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不是隨便一個對不起就可以解決? 請問我這樣的案件一個審級兩萬內可以處理嗎? 我是高雄市人
隱居 (勇公) 103-10-09 14:01

您好,一個審級兩萬元可能跟實務上的行情相差甚遠,

也比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定的金額低,

就課稅方面,國稅局也不會相信只有收兩萬元,而會以實務的行情價課稅

(主要還是稅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以諮詢+撰狀之方式替代出庭。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每個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有免費諮詢,

歡迎多利用。

 

小喵 103-10-09 07:25

請問一下

我4個月前有去警察局提告,也做了筆錄,也有開三聯單

我那時候是告對方,網路毀謗恐嚇污辱

後來三聯單上面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然後我就痴痴的等...

等了4個月...

上上個禮拜突然接到警察來電說他是XX分局的XXX,問我要和解還是要上法院

我就說要上法院...

然後那個警察就叫我把所有的證據都帶齊,要約我出來聊聊

因為我剛好有事就沒去了...

那個警察上個禮拜又打電話來,說還是要來分局做筆錄,因為這是檢察官交辦的案件...

所以我等一下下午要去警察局找他....

請問這樣的流程是正確的嗎QQ?

會不會是我提告的對方在動什麼手腳呢...>"<?

要請律師跟我一起去嗎QQ?

隱居 (勇公) 103-10-09 08:08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小喵 103-10-09 08:11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請問我這個案子請律師有勝算嗎...>__<"?

我很不甘心,我想請律師...

 您好:

律師因為比較有法律專業

所以通常比一般民眾處理應較能掌握案件重點

如您案件在北部且確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09 18:02

沒錯,同林大律師所述,北部交給林大律師

南部可洽勇公,@@(地緣關係)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小仁 103-10-09 01:35

交往了2年.我現在33歲我女友現在20.曾經一起上班過.如今她有現在的成果是我幫她進修半年的.

上上個星期.我女友叫我用手機幫她縮檔上傳工作影片給她老闆.我無意間按到其中一個影片;是我們的性愛的影片.當時我嚇到我趕緊把這影片拉到我的桌面.這樣應該她的手機就沒有了吧.之後我有問她妳為什麼要拍這個.最後她只對我笑笑.然後把手機給抽走.我很生氣說:妳不要亂搞.妳不要給我傳出去喔.她也不理我.我那時想說年紀還輕算了.最後沒多久她提出分手.我沒答應(上個星期).然後我查原因.原來她有了新歡而且交往了一個月左右了(劈腿).我也想一想為什麼她會這樣做.我之前有好幾次對她做過在當眾面前不好的責罵.我只是要讓她成長更快.所以她會劈腿來報復.現在我想到她那時候拍下來的影片.我怕她往後在對我進行報復.怎麼辦?我已報案提告她;她會判多重或多輕?如果判完我大概要花多錢?她如果敗訴她會付我的那一筆律師費和其他的費用嗎?

影片內容大約30分鐘:一開始她拍到她自己按手機跟調角度的畫面(最後也是關手機的畫面)拍的過程她自己還知道趕快穿胸罩.還轉頭看鏡頭看了3~4次.

交往一年後她開始變的.說了一大堆謊.還騙了我一些錢和偷我媽的錢.我媽當場有抓到但我們原諒她.因為她年紀還輕(但這沒證據).她有虐待動物的證據.用襪子把狗套著讓狗快沒辦法呼吸的影片.還有其他偷拍一些有的沒有的照片.她很喜歡偷拍.玩手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竊錄的部份,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告訴乃論,倘若雙方和解,就會撤告。

2、倘若未和解,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此部分必須審酌犯罪情節、雙方的資力,不能一蓋而論。

3、律師費用的部分,除非對方願意以和解方式負擔,否則依法無法向對方請求。

 

 

 

 您好:

原則上如曹大律師所述

並建議您可將相關費用都列入向對方請求賠償和解條件

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則您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9 16: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在未經過您同意之情形下,偷拍私密影片,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相關罪名,建議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針對前女友之行為提告,並請求檢察官調查並扣押前女友相關3c產品是否還有關於您之私密影片。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您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如還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9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前女友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並待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笨笨 103-10-12 14:3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已報案 作完筆錄了.警察也跟我說她也去作筆錄了.現在我是在家等待通知.還是要去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針對前女友之行為提告,並請求檢察官調查並扣押前女友相關3c產品之私密影片 呢?

快得憂鬱症 103-10-09 01:29

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他因為簽署保密條款不能帶手機與外界聯絡,家人都在國外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被告也是透過網路交友被誘拐提供帳號、密碼,淪為人頭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人頭帳戶的部份,目前法院對於檢察官的要求有日趨嚴格的趨勢,不能只是因為有帳戶資料等就認定是共犯。

2、倘若要協助上訴,請檢附判決書,以利分析。

 

 

Jieh 103-10-09 00:49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被職場言語霸凌,我已經有證據也問過勞工局的律師,他建議先發存信給公司,同時間一起發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書請他們來調解,請問我應該要在職才能做這兩件事嗎?

因為我想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跟公司要資遣費,還是我應該先離職再寄存信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不論在職還是離職都能夠主張權益,不過ㄧ般而言會建議在職的時候進行,避免日後發生究竟為自願離職還是請求資遣的爭議。

 

 

Jieh 103-10-09 18:35
那現在存證信函應屬名公司還是主管名子,內容除人,事,時,地,物,並引勞基法14條外,還須告知至勞工局協調嗎?(因勞資申訴單已寫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2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寄給公司。

2、可以直接說明。

Jieh 103-10-10 21:3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可以直接在電話中跟公司人資告知有證據顯示違反勞基法14條的霸凌情形,直接告知我要終止勞動關係嗎?

因為寄存函太慢,我不想再到公司了

2.問過勞動局,申訴單一去,最快也要兩星期,同時我也必須告知勞檢處,聽說勞檢電話一打,他們就會馬上到公司調查,因為我想馬上到協調會要資遣費然後離職

 

 

丸子 103-10-08 11:22

大家好 感謝各位幫忙回答問題

過程:

一開始在租屋時,房東有跟我協議好 清潔部分:是與同層房客協議清潔的部分.

過了好幾個月沒有出問題.

房東與我們同住 我們是在四樓.房東不時得"偶然出現".在大前天在LINE說 要制定清潔班表.還多處張貼我們清潔不乾淨的部分.

前天張貼每一層樓廁所牆壁旁邊公告.要我們按照她的規定.清潔要整理如 外面清潔人員一樣的方式

如果沒有按照他說得去做 加收清潔費 每人八百元.請外面的人打掃

因為每個人對於清潔的程度認知不同. 我們都有觀察過房東二樓廁所及其他整潔部分.但是並未做到 如他所說的一般乾淨.

在LINE通訊軟體上 ,我與她告知一切以合約為主.不得加收 合約以外的費用.如清潔費 等等以外的費用.

一開始強烈對我感到不滿.認為一開始協議說要幫忙清潔 認為我不想清潔

.且收取八百元不是她收得.強烈反彈我的做法 .

重點來了.這是我今天諮訊的重點.

她把我跟他的對話 對 她有利的部分轉貼給其他的房客.並且加以韃伐我.

因為我的言語 只說:一切以合約為主 不得加收合約以外的其他費用.清潔費等等.

她轉貼 完這句話後.並且告知其他房客.

"這是有房客給他的話. 如果不注重衛生.整潔的觀念.可以告知她."

我這邊LINE有其他房客轉貼給我 房東對她們說得對話.

這構成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毀謗罪哪條罪行

另外他還把我們不整潔的地方拍取下來

= =還要當作證據來使用

她在講完這些後

跟我繼續講她的理 甚至要驅趕我 我拿出民法規定

他驅逐我可以 可以我有一個月時間找房子 並且要求他賠償我損失.一切照合約

她之後又要我住下來履約 

之後 對談涉及我男友及他家人.

說我不清潔 乾脆去住我男友家 讓男友的媽媽幫我清潔打掃 其不是省了一筆費用.

因為我知道 跟他發脾氣沒用 所以回她: 一切對話我會保留證據下來.

這部分她涉險攻擊 我男友家人 這部分可以要求索取賠償嗎? 是根據哪條罪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21: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房東之間私人對話,不會構成您的名譽權的侵害。

2、至於散佈於其他房客的部分,請提供內容供作判斷。

無言 103-10-07 18:56

2014年10月4日 我收到紐約的律師樓寄來的通知信 我身分證上的配偶現在人在美國
她是外配 大陸籍 現在40歲 她已經在2012年拿到身分證入了中華民國國籍 在2013年1月18 
跑了 回大陸 後來又去美國打黑工 在2014年1月6日她回來台灣 於4月21日又走了
我在律師信上面有看到 這封信是通知我 對方要請美國紐約最高法院仲裁我跟她的婚姻
1我沒有打過她 所以也沒有驗傷單 美國法院要如何仲裁??
2我兩個都不是美國人 美國最高法院也沒有來雙方取證??這樣就能仲裁離婚嗎??
3律師給我的通知書是要用 CPLR 308(5) CPLR 308(1) (2) D.R.L. § 236 D.R.L § 255
仲裁我的婚姻
如果這樣就能仲裁我的婚姻 我是否能說 美國也未免太強大了 強大到連兩個不是美國的公民的外國人 它都有辦法活生生的拆了 那美國還有甚麼做不到??

是否可以請在美加的兄弟姊妹 或者朋友 幫我看一下 這樣美國的法官是否就會判離婚

只是我 從來沒有去過美國 她在2013年曾經拿台灣免簽證進入美國兩次
在今年的六月 又進去美國了 

據我所知 一般旅遊簽證都是三個月 這是否是她要在旅遊簽證到期離美的時候 拿去給美國簽證官
說因為要打離婚官司所以要求簽證延期

只是我很奇怪 為什麼美國律師會接這種案件

其實今年一月她回來就一直吵著要離婚  如果我跟她不是有一個六歲的女兒我早就跟她離婚了 我心裡一直想不能讓我女兒沒有母親 甚至於她開口說要(假離婚)的話都說出來 說甚麼叫我不要去上班 每個月匯款一千美金給我(這個我都有證據 她當時傳簡訊給我 我都有保留下來)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也不可能去美國跟她開庭 

只是我搞不清楚 兩個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在美國結婚 又沒有雙方取證 美國紐約最高法院憑甚麼能仲裁他國人民的婚姻??

我是否能在台灣的法院告她 她這樣是等於詐婚 拿到身分證 國籍 就跑了

小孩也不要 也遺棄

是否能請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無言 103-10-08 18:52

難道沒有律師先生小姐有遇過這種情形嗎??

那就抱歉 打擾各位律師先生小姐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美國仲裁法的部份,是針對海商案件及商業案件才有。

二、有關於仲裁法程序的部份,原則上是必須有雙方申請,或是曾經有過書面協議,無法片面開啟仲裁程序。

三、因此本文認為對方應該不是提起仲裁程序,而是律師發函希望你出面處理離婚事件。(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四、台灣婚姻的部份,本文建議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等權益。

 

無言 103-10-09 18:1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美國仲裁法的部份,是針對海商案件及商業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答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信(大概將近20頁)  所以我有請比較專業的人士看一下

大致如下    對方律師是說她有在美國住將近或者一年  所以她要訴求離婚

或許還有加上一些有的沒有的

當然我是想說   當兩個都不是美國公民 都沒有綠卡 只有女方單方面在2013入境美國兩次(打黑工)2014入境一次.都是拿中華民國護照入美因為台灣現在去美國免簽證(還是打黑工)(因為她也不會英文.也沒有美國的社會福利碼)  這樣的單方面提起訴求  

美國法院的司法都不用  雙方取證  就能可以仲裁他國雙方的婚姻嗎??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字  所以我也無法一字一字打上來給曹律師您看   抱歉阿

小雯 103-10-07 16:32

我媽媽因被詐片集團騙而到其指定的錢莊借錢,懷疑前莊與詐騙集團共謀但未有確實證據,我們是否應該請律師民事訴訟,還是先把貸款償還以免利息茲生呢? 因怕訴訟拖久了 ,如果敗訴我們損失更大?

 

通常錢莊涉及的是刑事重利罪,至於被詐騙而借錢,要看是怎樣被詐騙,才能判斷能不能撤銷借款契約,這部分就是民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準備好證據,如被詐騙過程、事實經過、電話號碼、日期、地點、對方姓名......趕快報警處理。

通常錢莊借錢,多會留下本票,將來可能被本票裁定,所以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證據,還有金錢往來流程都要留下證據詐欺的部分構成要件包含需對方施以詐術,而你因此誤信致錢財受損等等。但是錢莊借你錢,你也有拿到錢,損失的認定就有模糊空間,如能確定是詐騙集團所為,則勇於報警,也是為民除害。至於民事債權債務,將來可透過民事和解方式處理,和解不成立,才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如果過程有點複雜,則找律師協助,才是萬全之道。再有疑問,歡迎來信amidapower@gmail.com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並建議應將相關契約證據資料提供給專業律師協助分析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張小夫 103-10-06 22:47

匯一次款就不理會

請問LINE跟FB訊息還有匯款紀錄能當作證據嗎 ?

 您好:

1.LINE、FB訊息及匯款紀錄都可以當作證據

2.但是因為LINE及FB訊息之機房都設於國外,如果對方否認為真正,

  恐怕法院難以向國外公司查證,所以建議最好再多蒐集其他證據以證明有借貸關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竹 103-10-06 15:21

律師您好!請問我的家人,被告妨礙家庭,是男方配偶於近日提告,日前至警局作筆錄時,據描述當時所看到提告證據是,從男方的電腦裡發現在4年拍的影片再擷取下來的圖片,女方面貌不清晰而且未看到男方。完整的影片在法院,當事人擔心突如其來的狀況,擔心答出不利於己的供詞,所以當警員詢問是否要有辯護人在場?時,她回答要,因而再與警員另約時間。請問依律師的專業判斷,是否需要在檢警訊問時就由辯護人陪同?還是到法院時再委任律師出庭辯護即可?謝謝,請建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5: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律師協助辯護,可以自行評估對於法律是否熟稔、自己的陳述是否條理清晰、自身經濟能力等因素,一般而言都會建議應該越早越好,避免因為不熟悉法律而錯誤表述。

2、         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妥適答辯。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應於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先行與律師討論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竹,您好

 

建議,先與專業律師討論案情細節,就可得到專業律師分析結果。

當專業律師分析利害關係後,認為案情簡單而不複雜,小竹您就不需要請辯護律師陪同,自己陳述就可以。

 

以上,若有其他訴訟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092107816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似送策略與答辯方向,將相關問題及答案均預先準備好,比較不會緊張而有脫序的演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天使 103-10-05 21:20
委員查證所有證據挪用公款項目有證據之下,犯罪人在本屆全委員面當下寫自白書 這樣壯況下寫在法庭上是否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在刑庭對方仍承認該自白,否則該證據可能會有問題,但民事上仍可以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這其實沒有太大問題
因為雖然在刑法上不能算自白
但他算是一個證據
提出於偵查庭之後對方要否認也不容易的
何況又有證據
所以這要提告業務侵占也不是問題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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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5 07:30

律師您好;
我朋友前幾天上班時遇到臨檢,查到她是通緝犯,偵查通緝 偽造文書
之後被帶回警局,但我朋友一頭霧水不知道到底什麼事
由於她戶籍在高雄,在拘留所待一晚隔天移送高雄地檢署
下午開庭問話時,檢察官問是否在94年幾月幾號是不是有在某間Ktv被抓
認不認識兩個人,但因為事隔多年,當下完全沒有印象所以答沒有
後續結論是等待下次開庭
如果說當時我朋友因未滿而用別人的身份,但沒有做壞事
比如說臨檢時報別人身份 填寫別人身份之類的
距離現在已經很多年了,請問這有所謂的追訴期嗎?是多久?
我朋友很著急很擔心害怕,因為想不起什麼
她想詢問如果到時開庭,有當年的偽造證據,但還是想不起什麼
該怎麼辦?
律師 不好意思,因為我朋友描述的很雜亂
我也不知從何說起,大致上就這樣
可以麻煩您為我解答嗎?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5: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時效的部分,會因為通緝而停止進行。

2、倘若罰單冒用他人姓名並且簽收,可能涉犯偽造文書,建議應該由您的友人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與權益。

您好:

偽造文書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建議應尋求律師協助較為穩當

(南部地區建議可向曾擔任檢察官多年之邵勇維大律師協助)

隱居 (勇公) 103-10-06 00:53

您好,只要不是我在高雄地檢署承辦的案件,可以幫忙。

(九十四年間我在高雄地檢署任職,股別大股)如果是那個時候我通緝的案件,

我就要迴避,如果不是,可以來信詢問ncc101ds@yahoo.com.tw

爭取緩起訴處分。

少年張三豐 103-10-04 23:52

海閣林 當初93年1月購買者
經過數年官司審理技然購買者全敗訴
查了4那麼久年的 海閣林 法官 竟以 "查無證據" 敗訴 300位受害者 好幾億元 資金 瞬間 從人間蒸發 不知道該怎麼辦
主嫌  王丁慶  逍遙法外
請問還有機會上速把錢要回來嗎
網路上是有人成立自救會
但是真是假不得而知
且有人自稱可以喬事
但價碼有點離譜
所以
還是請教律師該怎麼做事好

隱居 (勇公) 103-10-05 00:02
刑事判無罪確定,附民也駁了。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也過了,只能從不當得利的部分著手看看了。
但是要先付裁判費><
其他沒有根據的說法就不用相信了。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 丁 慶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吳 卿 卿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陳 文 怡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吳 卿 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
重更(一)字第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三四四一、一四五四六、一五二七○、一九五六○、
二三九二九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六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
起上訴之理由,僅限於: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另第九條第二項併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
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上開規定業於
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
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此所謂「第二審法院」,包括第二
審更審法院在內。故上開規定施行後,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原審判
決有何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如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
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原判決違背司法院解
釋、違背本院判例之違法情形,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等利用婚友社機
會認識被害人,並刻意隱瞞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之真實狀況或藉口高額紅利吸引投
資,且公司所有支出多屬未附交易合約、憑證、收據或其他紀錄
,被告等確有假合夥興建五星級飯店之名,行詐取財物之行為。
原判決或以業務員所為係個人行為之行銷手段,或認王丁慶抽佣
與否非為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因素,或以公司帳務管理是否確實,
與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施用詐術詐取財物無必然關係等情,為有
利被告等之認定,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語。
惟查: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王丁慶係海閣林公司之董事長,
該公司前身為翻天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童薇庭係王丁慶之秘
書、顏簾埕(原名顏銘震)、陳音辰係該公司之總經理、洪丁旺
、魏連德、劉加恩係該公司之協理、史景裼(原名史凱文)、潘
春梅係該公司之經理、黃建樺係該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負責財務
)、吳濬承(原名吳俊德)、張聰智係該公司之業務主任、鄭景
峰係該公司之襄理、黃士杰、史沛蓁(原名史雅茜)、游家佩、
蔡幸(原名蔡宜庭)、吳卿卿、羅志桂、許惠玲、許嘉玟、林
宥妗(原名林詩怡)、謝曼莉、吳思瑜、黃睦云(原名黃彩惠)
、馮新捷(原名馮志群)、史翎妤(原名史恆華)、洪綺霞、吳
姿璘、吳佳穎、林妍妙、潘倩華、歐陽慧齡、陳珮琦、劉姵妤、
陳美琳、陳易璘、劉書妤、陳懿軒、陳文怡、吳智琳、李美鈺、
李蕎安(原名李裙鳳)、吳卿嫆,均係該公司之各級業務員(對
外名稱為「專員」或「主任」)。被告等以海閣林公司名義,先
動用少數資金在台東縣綠島鄉購得依法不得建造旅館之土地,共
計建地三筆、農地(應係旱地)八筆,再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
造執照,隨即以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為幌子,
而渠等均明知海閣林公司僅取得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自始至終無
法取得台東縣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旅館使用執照,竟仍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王丁慶總管公司業務
,童薇庭擔任秘書幫忙管理,黃建樺負責財務,顏銘震、陳音辰
、洪丁旺、魏連德、劉加恩、史凱文、潘春梅負責公司內部各級
幹部之訓練、考核與管理,並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
吳俊德、張聰智、鄭景峰負責對客戶說明,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
,由各級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以想要和對方交往為藉口
,隱瞞沒有合法旅館建築執照之事實,不斷遊說,而向不知情之
投資人誘騙投資海閣林公司,每一投資單位為新台幣(下同)十
三萬五千元,業務員每賣出一單位可抽取獎金(專員為九千至一
萬元不等,主任為一萬三千元),另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
級可分別抽取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不等之獎金,所收入之款項均
未經過合格之會計師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除扣掉管銷以及
上開業務獎金之外,均流入王丁慶私人帳戶內;且海閣林公司位
於高雄市新興區○○○路二五一號十二樓之一辦公處所等大批房
地產均登記在王丁慶私人名下。嗣因該所謂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
店之營業一直遙遙無期,且待投資被害人繳完款項後,業務員隨
即失聯投資之被害人始知受騙,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經檢察
官指揮警方查獲為止,共有被害人一千三百三十六人投資三千六
百五十四個單位,詐得金額總計四億九千三百二十九萬元,已查
出被害人有林政偉等一百九十六人(被害人姓名、投資單位數、
被詐騙金額,詳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因認被告等所為,
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然經審理結果
,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為被告等確有常業詐欺犯行之
證明,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述常業詐欺之犯行,
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依據卷內資料,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具體指摘有何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解釋、判例
情形。且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舉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六九九號
判例,係說明詐欺罪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
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
上之處分,受其損害為其成立要件;本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
六七號判例,係就法院對於證據之證明力應如何判斷之問題,要
屬事實審法院證據之調查、取捨及其證明力判斷職權之行使。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原判決經調查、審理結果,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
告等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已詳為說明,所為論述,從形式上觀
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
援引原判決已為論述說明之供述證據,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判
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依其所述內容,無非對於原判決已
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
之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顯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規定「判決違背判例」,而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張 文 騰 
      黃 啟 亮
      林 政 忠
      鍾 興 倫
被 上訴 人 王 丁 慶
      吳 卿 卿
      吳 卿 嫆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陳 文 怡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因而駁回上訴人等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檢
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
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K

PM00 103-10-04 23:20

前一陣子家中的馬桶開始有不暢通的情形,一開始以為只是一般的不通情形所以買了通樂甚至是鹽酸來疏通可是都沒有用。去查了家中的管線才發現是馬桶的排水管被別人偷改了,而之前就是二樓新搬進來的鄰居有做裝潢,去問了之後原本不承認有改,之後又跑來道歉說會改回來,過一天又說不是他們弄的不改,而我們又沒有證據可以說是他們改的。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現在家裡馬桶已經是每上一次就要通一次了,有點精神上的傷害....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用水管管線,縱使無法知悉是誰違法變更,亦可以請求管委會協助修繕

2、 本文建議可以先請工程公司進行估價,並發函請管委會協助,倘若管委會拒絕則可以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比 103-10-04 10:26

持分農地有分管協議 地現在3人出租停車租金利益持分平分

因草率管理使得有時收租難收  1持有出租未立出租協議 如有一人將租金收入自己口袋是否構成侵佔罪 2如租金收入未分配持分人佔為己有是否構成侵佔罪 3因草率管理收租也無收據是否提告難 如找車主對質看誰收走是否就有證據

最後持分地已分管是否能砌牆圍起有如分割地一樣自我管理使用權和收益 貸款賣出 有請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4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比 103-10-08 12:59

分割費用多少

Kira 103-10-03 17:24

日前有位先生在朋友的照片上留言

但因為我跟這留言的先生沒看過半次面 他就說跟流浪汗差不多

這個應該有涉及到汙辱吧????

另外有人很喜歡到處喵人家的手機內容

因為他不敢看我的 雖然他也有偷喵過

而且 他的證據我也有紀錄 包含被他喵過的人FB紀錄

請問我可以告他妨礙秘密嗎? 

阿豪 103-10-03 13:07

女朋友認識了一個人,說要賣她百貨公司的禮券九折賣,但是要先給錢,

女朋友就問她阿姨要不要買,於是阿姨就先給女朋友錢。

但是拖了很久都沒拿到禮券,阿姨不要了要退錢,

但是女朋友本身也沒啥錢就先跟我借拿去還阿姨,

不多不少28萬。

跟對方說要退錢也拖了一兩個月,總有各種理由搪塞拖延,

當初也沒寫借據,唯一能證明的就只有line上頭的對話紀錄,

想請問這是否能做為證據

這種情形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3 13: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您的女友若一開始就是詐騙您,則構成詐欺罪,否則僅為民事糾紛,僅能請求清償借款

2、      證物的部分,line對話紀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還是必須依據對話內容而定。

3、      本文建議正式發函給對方請求清償,倘若對方拒不清償,則可以提起訴訟

 

阿豪 103-10-03 15: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nbs ... (恕刪)

謝謝曹律師回覆

PS.不是我女友騙我,是她認識的那個人騙她,一直拖不還她錢,女友也很苦惱

關於建議發函給對方是指"存證信函"嗎?

若對方仍無意歸還,是否再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您好:

建議應先將對方約出來談話並錄音蒐證

再發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較妥

因為目前法院對line之簡訊無法向國外機房查證

JOSH 103-10-03 08:24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劉00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00有多起竊盜侵占詐欺財產犯罪前案紀錄,民國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第5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本院於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之規定,

    此裁定當庭宣示,命記載於筆錄即可,不用製作裁定書面)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足憑,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既已符合侵入住宅竊盜之構成要件,即不再論以無故侵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罪。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與執行紀錄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先前即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因臨時起意為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職業為從事網路工程,每月收入約3萬至3萬5千元,未婚,

    沒有子女,父母親均已過世等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被告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復查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中低收入戶,則可以聲請法扶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uidjiki75 103-10-01 21:36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71335

我在line上面說我有對她錄音

1.line上說我有錄音證據嗎? 我可以說騙她的吧!

2.場所是在補習班店面,類似中華電信、台哥大那種公開的業務店面,也有其他客人、業務,所以應算公開地點吧? 而且它們也有攝影機啊!

3.錄音原因是怕簽約前後說法不一,合理的原因嗎?(而且聽錄音真的簽約前後說法不同)

4.他跟我說要拿給他,在他面前刪掉,這樣不就更加讓證據硬生生地在他面前嗎?

5.她說要告我,是告我妨害秘密罪嗎?  我會輸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01 23:35

您好:

您的錄音行為應尚未構成妨害秘密,因為:

1.地點是在補習班店面,則對方當時之言論可推測並非「無意公開」。

2.且您錄音是為了當證據使用,並非無故錄音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布布 103-10-01 21:16

有個朋友似乎在販毒,也曾看過很多蛛絲馬跡,但手邊沒有證據,這樣有辦法檢舉嗎?

如果想匿名檢舉有什麼方法?如果用郵政信箱寄出匿名信該寫些什麼?警政機關會受理嗎??

知情不報有罪嗎??

林智群 (klaw) 103-10-01 23:52

 知情不報不構成犯罪,

至於檢舉的話,警方通常會受理

 

布布 103-10-02 00:23

謝謝律師,那如果想匿名檢舉,寄匿名檢舉信到檢署郵政信箱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