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您朋友詢問案號股別,具狀向該股檢察官說明哪一隻為您的手機,與該案無關,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的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為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該房東支付費用?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鑑定結果為公用管線損壞,則為管委會之賠償責任;於維修時若對方拒絕入內維修,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入內維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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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的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為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該房東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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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不好意思這樣冒昧的打擾您,因為我們身邊沒有從事法律相關的朋友...碰到法律問題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解決事情是我一個很好的朋友(已經徵求過她同意向你詢問問題)
在她的職場中受到了上司的言語性騷擾,這位上司已經結婚了,甚至他的老婆知道了這件事之後,還出面緩頰請我的朋友不要不理這位先生...
這些對話都是用line傳的全部都有留下證據
因為這樣言語騷擾的關係導致我朋友現在壓力很大...因為男方有時候會有些動作比如等她下班之類的...我朋友很害怕男生會不會突然有失去理智的動作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這種情形除了我朋友去向她的更高層的上司反應之外(今天反應的結果,本人要求調部門但主管說不要太衝動...給他時間處理
但朋友的感覺像是公司沒有打算要處理的樣子?!只能先觀察後續)
能不能報警備案?如果什麼事都沒發生,警察會願意受理嗎?在法律上...我們能不能有任何自保的動作?或是更有法律效益的動作
謝謝你花時間閱讀這篇訊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配偶無您與對方性交之證據,若僅有擁抱接吻照片,尚未構成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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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情形,在刑事相姦罪部分似乎證據尚有不足,惟對方的配偶仍可依該資料以您侵害其身為配偶之身分法益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精神賠償),就此來講損害賠償成立的機會可能不小。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們好:
本人於 99年8月15日在公司工作。 但公司於103年8月16日起,以工作未接交清楚為由,延遲支付本人薪資,累計迄今從7月份開始,共有2個月薪資未給付,經本人屢次傳簡訊公司給付,公司卻不付。
過程中我在7月15日已告之主管要離職
1.總公司所規定的離職單與與提前一個月需要完成的行政程序都有完成(這部分我也列印相關文件以及資料)
2.相關工作內容我也跟另外一個老師進行交接(有直本交接給對方蓋章),但相關證據在公司裡~
3.我那時候8/11有用公司內部信箱詢問主管方便的時間,表達很忙會在另行通知我時間
4.我因為工作職務的關係:平常上班週日~週三,所以8/10-8/13我都有去上班,8/13歡送完,所以8/14-8/16我是不用上班的,但卡在我離職時間是8/16,所以主管認為我8/14-8/16仍然要去處理交接的事情。
5.我有發信跟他說明,我不方便去後面有其他的安排了,請他透過寄郵件的方式跟我說在處理...之後公司就都沒下文(手機有證據)
6.後來聽到我同事轉述 主管表示要讓我在XXX體系待不下去 因為不是我本人聽到這部分舉發他威脅的證據
7.我7月14日有去做體檢,公司以8/16我要離職算在一個月內要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讓我很傻眼....
1.請問相關的律師們我能夠怎麼處理
3.所以需要走上調解委員會嗎?另我朋友其實有走過這途徑,但對方公司很大透過關係然後先去跟我朋友從政府申請的調解人私下僑過,還反過來說我朋友XXX公司很好,一定都是我朋友的問題,這種事情讓我聽到很傻眼,是否有其他方式處理這種問題
4.另像這種勞資爭議有需要留意什麼事嗎?比方6月份法律追朔期.....
在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主之違法行為,若業主不願與您協調,可再委任律師對業主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亦須考量您之訴訟時間及成本,是否需與業主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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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被職場言語霸凌,我已經有證據也問過勞工局的律師,他建議先發存信給公司,同時間一起發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書請他們來調解
因為寄存函太慢,我不想再到公司了,
有律師建議如果有在電話中說明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也可以作為證據,
因為我想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不過ㄧ般而言會建議在職的時候進行,避免日後發生究竟為自願離職還是請求資遣的爭議。
問過勞動局,申訴單一去,最快也要兩星期,同時我也必須告知勞檢處,聽說勞檢電話一打,他們就會馬上到公司調查,因為我想馬上到協調會要資遣費然後離職
1.所以我可以直接到公司寫離職單,離職單上須註明是要終止勞動契約嗎?
2.如告知公司我寫離職單的同時,會告知勞動,勞檢,這樣妥當嗎?




交往了2年.我現在33歲我女友現在20.曾經一起上班過.如今她有現在的成果是我幫她進修半年的.
上上個星期.我女友叫我用手機幫她縮檔上傳工作影片給她老闆.我無意間按到其中一個影片;是我們的性愛的影片.當時我嚇到我趕緊把這影片拉到我的桌面.這樣應該她的手機就沒有了吧.之後我有問她妳為什麼要拍這個.最後她只對我笑笑.然後把手機給抽走.我很生氣說:妳不要亂搞.妳不要給我傳出去喔.她也不理我.我那時想說年紀還輕算了.最後沒多久她提出分手.我沒答應(上個星期).然後我查原因.原來她有了新歡而且交往了一個月左右了(劈腿).我也想一想為什麼她會這樣做.我之前有好幾次對她做過在當眾面前不好的責罵.我只是要讓她成長更快.所以她會劈腿來報復.現在我想到她那時候拍下來的影片.我怕她往後在對我進行報復.怎麼辦?我已報案提告她;她會判多重或多輕?如果判完我大概要花多錢?她如果敗訴她會付我的那一筆律師費和其他的費用嗎?
影片內容大約30分鐘:一開始她拍到她自己按手機跟調角度的畫面(最後也是關手機的畫面)拍的過程她自己還知道趕快穿胸罩.還轉頭看鏡頭看了3~4次.
交往一年後她開始變的.說了一大堆謊.還騙了我一些錢和偷我媽的錢.我媽當場有抓到但我們原諒她.因為她年紀還輕(但這沒證據).她有虐待動物的證據.用襪子把狗套著讓狗快沒辦法呼吸的影片.還有其他偷拍一些有的沒有的照片.她很喜歡偷拍.玩手機.





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依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大家好 感謝各位幫忙回答問題
過程:
一開始在租屋時,房東有跟我協議好 清潔部分:是與同層房客協議清潔的部分.
過了好幾個月沒有出問題.
因房東與我們同住 我們是在四樓.房東不時得"偶然出現".在大前天在LINE說 要制定清潔班表.還多處張貼我們清潔不乾淨的部分.
前天張貼每一層樓廁所牆壁旁邊公告.要我們按照她的規定.清潔要整理如 外面清潔人員一樣的方式
如果沒有按照他說得去做 加收清潔費 每人八百元.請外面的人打掃
因為每個人對於清潔的程度認知不同. 我們都有觀察過房東二樓廁所及其他整潔部分.但是並未做到 如他所說的一般乾淨.
在LINE通訊軟體上 ,我與她告知一切以合約為主.不得加收 合約以外的費用.如清潔費 等等以外的費用.
一開始強烈對我感到不滿.認為一開始協議說要幫忙清潔 認為我不想清潔
.且收取八百元不是她收得.強烈反彈我的做法 .
重點來了.這是我今天諮訊的重點.
她把我跟他的對話 對 她有利的部分轉貼給其他的房客.並且加以韃伐我.
因為我的言語 只說:一切以合約為主 不得加收合約以外的其他費用.清潔費等等.
她轉貼 完這句話後.並且告知其他房客.
"這是有房客給他的話. 如果不注重衛生.整潔的觀念.可以告知她."
這構成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毀謗罪哪條罪行另外他還把我們不整潔的地方拍取下來
= =還要當作證據來使用
她在講完這些後
跟我繼續講她的理 甚至要驅趕我 我拿出民法規定
他驅逐我可以 可以我有一個月時間找房子 並且要求他賠償我損失.一切照合約走
她之後又要我住下來履約
之後 對談涉及我男友及他家人.
說我不清潔 乾脆去住我男友家 讓男友的媽媽幫我清潔打掃 其不是省了一筆費用.
因為我知道 跟他發脾氣沒用 所以回她: 一切對話我會保留證據下來.
這部分她涉險攻擊 我男友家人 這部分可以要求索取賠償嗎? 是根據哪條罪行

2014年10月4日 我收到紐約的律師樓寄來的通知信 我身分證上的配偶現在人在美國
她是外配 大陸籍 現在40歲 她已經在2012年拿到身分證入了中華民國國籍 在2013年1月18
跑了 回大陸 後來又去美國打黑工 在2014年1月6日她回來台灣 於4月21日又走了
我在律師信上面有看到 這封信是通知我 對方要請美國紐約最高法院仲裁我跟她的婚姻
1我沒有打過她 所以也沒有驗傷單 美國法院要如何仲裁??
2我兩個都不是美國人 美國最高法院也沒有來雙方取證??這樣就能仲裁離婚嗎??
3律師給我的通知書是要用 CPLR 308(5) CPLR 308(1) (2) D.R.L. § 236 D.R.L § 255
來仲裁我的婚姻
如果這樣就能仲裁我的婚姻 我是否能說 美國也未免太強大了 強大到連兩個不是美國的公民的外國人 它都有辦法活生生的拆了 那美國還有甚麼做不到??
是否可以請在美加的兄弟姊妹 或者朋友 幫我看一下 這樣美國的法官是否就會判離婚
只是我 從來沒有去過美國 她在2013年曾經拿台灣免簽證進入美國兩次
在今年的六月 又進去美國了
據我所知 一般旅遊簽證都是三個月 這是否是她要在旅遊簽證到期離美的時候 拿去給美國簽證官
說因為要打離婚官司所以要求簽證延期
只是我很奇怪 為什麼美國律師會接這種案件
其實今年一月她回來就一直吵著要離婚 如果我跟她不是有一個六歲的女兒我早就跟她離婚了 我心裡一直想不能讓我女兒沒有母親 甚至於她開口說要(假離婚)的話都說出來 說甚麼叫我不要去上班 每個月匯款一千美金給我(這個我都有證據 她當時傳簡訊給我 我都有保留下來)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也不可能去美國跟她開庭
只是我搞不清楚 兩個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在美國結婚 又沒有雙方取證 美國紐約最高法院憑甚麼能仲裁他國人民的婚姻??
我是否能在台灣的法院告她 她這樣是等於詐婚 拿到身分證 國籍 就跑了
是否能請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美國仲裁法的部份,是針對海商案件及商業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答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信(大概將近20頁) 所以我有請比較專業的人士看一下
大致如下 對方律師是說她有在美國住將近或者一年 所以她要訴求離婚
或許還有加上一些有的沒有的
當然我是想說 當兩個都不是美國公民 都沒有綠卡 只有女方單方面在2013入境美國兩次(打黑工)2014入境一次.都是拿中華民國護照入美因為台灣現在去美國免簽證(還是打黑工)(因為她也不會英文.也沒有美國的社會福利碼) 這樣的單方面提起訴求
美國法院的司法都不用 雙方取證 就能可以仲裁他國雙方的婚姻嗎??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字 所以我也無法一字一字打上來給曹律師您看 抱歉阿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似送策略與答辯方向,將相關問題及答案均預先準備好,比較不會緊張而有脫序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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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其實沒有太大問題
因為雖然在刑法上不能算自白
但他算是一個證據
提出於偵查庭之後對方要否認也不容易的
何況又有證據
所以這要提告業務侵占也不是問題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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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朋友前幾天上班時遇到臨檢,查到她是通緝犯,偵查通緝 偽造文書罪
之後被帶回警局,但我朋友一頭霧水不知道到底什麼事
由於她戶籍在高雄,在拘留所待一晚隔天移送高雄地檢署
下午開庭問話時,檢察官問是否在94年幾月幾號是不是有在某間Ktv被抓
認不認識兩個人,但因為事隔多年,當下完全沒有印象所以答沒有
後續結論是等待下次開庭
如果說當時我朋友因未滿而用別人的身份,但沒有做壞事
比如說臨檢時報別人身份 填寫別人身份之類的
距離現在已經很多年了,請問這有所謂的追訴期嗎?是多久?
我朋友很著急很擔心害怕,因為想不起什麼
她想詢問如果到時開庭,有當年的偽造證據,但還是想不起什麼
該怎麼辦?
律師 不好意思,因為我朋友描述的很雜亂
我也不知從何說起,大致上就這樣
可以麻煩您為我解答嗎?謝謝您



刑事判無罪確定,附民也駁了。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也過了,只能從不當得利的部分著手看看了。
但是要先付裁判費><
其他沒有根據的說法就不用相信了。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 丁 慶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吳 卿 卿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陳 文 怡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吳 卿 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 重更(一)字第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三四四一、一四五四六、一五二七○、一九五六○、 二三九二九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六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 起上訴之理由,僅限於: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另第九條第二項併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 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上開規定業於 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 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此所謂「第二審法院」,包括第二 審更審法院在內。故上開規定施行後,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原審判 決有何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如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 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原判決違背司法院解 釋、違背本院判例之違法情形,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等利用婚友社機 會認識被害人,並刻意隱瞞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之真實狀況或藉口高額紅利吸引投 資,且公司所有支出多屬未附交易合約、憑證、收據或其他紀錄 ,被告等確有假合夥興建五星級飯店之名,行詐取財物之行為。 原判決或以業務員所為係個人行為之行銷手段,或認王丁慶抽佣 與否非為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因素,或以公司帳務管理是否確實, 與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施用詐術詐取財物無必然關係等情,為有 利被告等之認定,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語。 惟查: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王丁慶係海閣林公司之董事長, 該公司前身為翻天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童薇庭係王丁慶之秘 書、顏簾埕(原名顏銘震)、陳音辰係該公司之總經理、洪丁旺 、魏連德、劉加恩係該公司之協理、史景裼(原名史凱文)、潘 春梅係該公司之經理、黃建樺係該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負責財務 )、吳濬承(原名吳俊德)、張聰智係該公司之業務主任、鄭景 峰係該公司之襄理、黃士杰、史沛蓁(原名史雅茜)、游家佩、 蔡幸(原名蔡宜庭)、吳卿卿、羅志桂、許惠玲、許嘉玟、林 宥妗(原名林詩怡)、謝曼莉、吳思瑜、黃睦云(原名黃彩惠) 、馮新捷(原名馮志群)、史翎妤(原名史恆華)、洪綺霞、吳 姿璘、吳佳穎、林妍妙、潘倩華、歐陽慧齡、陳珮琦、劉姵妤、 陳美琳、陳易璘、劉書妤、陳懿軒、陳文怡、吳智琳、李美鈺、 李蕎安(原名李裙鳳)、吳卿嫆,均係該公司之各級業務員(對 外名稱為「專員」或「主任」)。被告等以海閣林公司名義,先 動用少數資金在台東縣綠島鄉購得依法不得建造旅館之土地,共 計建地三筆、農地(應係旱地)八筆,再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 造執照,隨即以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為幌子, 而渠等均明知海閣林公司僅取得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自始至終無 法取得台東縣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旅館使用執照,竟仍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王丁慶總管公司業務 ,童薇庭擔任秘書幫忙管理,黃建樺負責財務,顏銘震、陳音辰 、洪丁旺、魏連德、劉加恩、史凱文、潘春梅負責公司內部各級 幹部之訓練、考核與管理,並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 吳俊德、張聰智、鄭景峰負責對客戶說明,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 ,由各級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以想要和對方交往為藉口 ,隱瞞沒有合法旅館建築執照之事實,不斷遊說,而向不知情之 投資人誘騙投資海閣林公司,每一投資單位為新台幣(下同)十 三萬五千元,業務員每賣出一單位可抽取獎金(專員為九千至一 萬元不等,主任為一萬三千元),另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 級可分別抽取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不等之獎金,所收入之款項均 未經過合格之會計師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除扣掉管銷以及 上開業務獎金之外,均流入王丁慶私人帳戶內;且海閣林公司位 於高雄市新興區○○○路二五一號十二樓之一辦公處所等大批房 地產均登記在王丁慶私人名下。嗣因該所謂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 店之營業一直遙遙無期,且待投資被害人繳完款項後,業務員隨 即失聯,投資之被害人始知受騙,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經檢察 官指揮警方查獲為止,共有被害人一千三百三十六人投資三千六 百五十四個單位,詐得金額總計四億九千三百二十九萬元,已查 出被害人有林政偉等一百九十六人(被害人姓名、投資單位數、 被詐騙金額,詳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因認被告等所為, 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然經審理結果 ,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為被告等確有常業詐欺犯行之 證明,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述常業詐欺之犯行, 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依據卷內資料,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具體指摘有何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解釋、判例 情形。且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舉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六九九號 判例,係說明詐欺罪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 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 上之處分,受其損害為其成立要件;本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 六七號判例,係就法院對於證據之證明力應如何判斷之問題,要 屬事實審法院證據之調查、取捨及其證明力判斷職權之行使。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原判決經調查、審理結果,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 告等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已詳為說明,所為論述,從形式上觀 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 援引原判決已為論述說明之供述證據,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判 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依其所述內容,無非對於原判決已 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 之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顯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規定「判決違背判例」,而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張 文 騰 黃 啟 亮 林 政 忠 鍾 興 倫 被 上訴 人 王 丁 慶 吳 卿 卿 吳 卿 嫆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陳 文 怡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因而駁回上訴人等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檢 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 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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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