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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103-11-17 15:43

親愛的律師你們好:

      本人於11/16與一輛轎車發生一件交通事故上的爭議。當天下午我騎著機車於對面的馬路欲回轉至對面車道,右邊突然出現一輛黑色轎車,我發現越來越靠近它而立即避開它,之後副駕駛座有人追出來在後面對我大喊肇事逃逸,我立即停車察看,駕駛與另一友人下車後指控我撞到他們的車,我回答我並未感覺有撞到任何東西,但駕駛與另一友人一口咬定我撞壞車子的右邊後照鏡,及造成右邊車門的刮痕,且語帶威脅他們有行車記錄器記錄我撞到他們的過程。

      我走近車邊看,右邊後照鏡已被折回原處與車窗平行,後照鏡並無刮碰傷的痕跡亦沒有塑膠外殼破損或折損的情況,駕駛卻口口聲聲說後照鏡已被我撞壞,而車門下邊有一條長約30~40公分,寬約6~7公分看起來像是有人用手?去車門上灰塵的痕跡,駕駛的友人則當下認定該痕為新痕且是我造成的,我近看是有一些細微的刮痕,但我無法確認是我的機車所造成,且當天的天色已有些昏暗,不知該友人是如何確認那些新的痕跡確實是我機車所造成,且該名友人也無察看我的機車上是否有類似的擦痕或有他們車子的烤漆附著在我機車上(事實上我的機車無任何擦痕或該車子的烤漆附著,警察到現場有詢問並察看及拍照),且我發現若我的機車碰撞車門下方的位置定會重心不平衡而摔倒,但我卻沒摔倒而繼續直行。

      他們二人一直問我撞到為何不停車,我回應,我並無感覺有撞到任何東西,但他二人直說我肇事逃逸推卸責任逐報警處理。到派出所後我內人認為刮痕及後視鏡無足夠的證據證明是我機車造成的故不願賠償,而駕駛的友人在派出所大聲咆嘯且指著我,若被他們找到證據一定會告我告到死。

      事後在做筆錄時有聽到他們說因為是側邊所以行車記錄沒有錄到被撞的那一瞬間,因此未提供行車記錄器的畫面,警察調閱路口監視器也未看到我直接撞到他的畫面,畫面只能看到我距離該車很近,之後就超過監視器所拍攝的畫面。

      想請問律師,在如此證據薄弱的情形下,是否能證明我的確有撞到他們的車。又若是他們告我不成可以當庭反告他們誣告賠償我嗎?駕駛的友人在派出所指著我要告我告到死,這句話可以採用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或是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說要告到死這個部分,尚難成立妨害名譽之問題,至於對方是否會構成誣告,仍要視其提告之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7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尚難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漫步在雲端 103-11-17 12:02

請教各位律師   改訂監護的訴訟如果雙方無法調解, 進入到法院審理的階段,會進行家事辯論庭嗎??  還是雙方將所有證據都給法官看 ,讓法官自己做出最後的判決呢?? 謝謝

雖然「改定監護權」屬家事非訟事件,但法院可要求社工出具訪視報告,就監護權歸屬仍會開庭審理,使兩造辯論,作判斷基準。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玥 103-11-16 20:58
這是發生今年三月時在網上求職的案例 這個月20號準備第二次準備程序庭 由於我第一次碰上,不懂也不知道到底要怎辦, 沒錢請律師也不足身分申請免費律師 但是我有當時的聊天內容都在line裡 這能當證據嗎?如果能,是要把它下載出來寫狀紙才算?還是該怎辦 通訊紀錄因為超過6個月需要司法單位發函才能調出,這也要狀紙嗎? 我真的不懂那麼多東西,只能到處詢問求答案 但都回應我請個律師這樣? 我連這個月房租生活費都快湊不出來了,還要怎樣請? 為何都是受害者,但我們被欺騙帳戶的卻是被這樣對待? 我也不是故意的啊!要不是生活,我會著急成這樣? 而且我本身書本就讀不高,哪會知道一堆專業的詞語, 被騙之後,得到的卻是活過,這是基本常識?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6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還是應該向法院為適當之陳述,包含當初交出帳戶的經過及相關事證,並請求法院協助調閱相關資料。

2、倘若您遭有罪認定,可能遭判決有期徒刑並且必須賠償所有被害人所受之損失。至於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您可以斟酌,但是至少還是要了解相關的權利義務。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狀紙並未有一定之格式,您可爭執未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 。

1.建議您務必要在準備程序將有利之證據或後續擬聲請法院調查之證據提出於法院,請求進行調查以證明您確實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否則不提證據要拚無罪證據,恐怕太過冒險。
2.本件既然已經遭檢察官起訴,而依目前實務間就幫助詐欺罪較為?鬆(相當相當的?鬆)的間接故意見解,您恐怕還是有被判有罪之可能,建議您確認一下被害人之受害金額,思考一下以賠償被害人尋求法院宣告緩刑之必要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建議您可搜尋本網站有關邵勇維(勇公)大律師之相關回覆

即有可供參考之書狀範例

Finer 103-11-14 22:52

最近朋友因與妨害性自主案未與對方和解一審被判一年十個月,想上訴尋求緩刑的可能性,因此想詢問各位律師是否能提供相關意見或願意幫忙打官司。

在此簡單描述一下案件:

朋友去年10月時於聊天軟體認識未滿16歲女孩子並與對方發生關係,今年1月時收到傳票被對方父親提告,與檢察官偵訊時有告知檢察官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檢察官並要求我朋友不得靠近對方及對方家屬。

7月底時收到起訴書,朋友尋找的第一位律師並未要求我朋友去蒐集不知對方未滿16歲的證據,只告訴朋友說他會去與對方家屬談和解,並催法官快速將此案件結案。

律師告知我朋友他打電話過去只要提及是我方律師對方就掛電話,親自去拜訪對方也是避不見面,9月開準備庭對方家屬未出現,而律師也未要求地方法院開和解庭,10月底開審理庭時對方父親卻出庭,告訴法官說我朋友恐嚇他,若我朋友不承認有恐嚇、他就不接受道歉,但我朋友並未見過對方父親,我方律師也並未幫忙辯護。,關於恐嚇這點、我們自己臆測,應該是對方一次告了5個人,可能是把我朋友跟其他人搞混!

11月11日收到判決書,判決書上說因對方未與我朋友和解,所以並無緩刑

朋友說他並不期望將有罪變成無罪,只求有個緩刑的機會,因此希望各位律師們能提供尋求和解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建議,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應於收到判決書十日內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提出上訴理由狀,若欲請求緩刑,可嘗試與被害人和解,提出賠償金額,取得對方之原諒,以利您爭取緩刑之。

如果真的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那應朝無主觀犯意來做無罪辯護,當然要想辦法從各種間接事證來證明,例如傳訊告訴人,交互詰問,另外,只有被告上訴的話,依法不能判的比原審重,除非變更適用法條,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4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審仍有和解以爭取緩刑的機會,建議趕快找尋律師協助處理。

另外,上二審之前提在於,要在一審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聲明上訴,並撰寫具體之上訴理由,所以要把握時間唷!

若有任何問題或疑問,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若能和解,並由被害人方面表示不再追究或同意給予緩刑(至少對法院給予緩刑之宣告沒有意見)者,則在被告沒有前科之情況下,在實務上應該有大機會能獲得緩刑,因此本件務必要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以便爭取時間進行和解之協商。

另外本件有否主張不具有與幼性交之故意(不知被害人為未滿十六歲之人),還是得進一步依卷證資料及先前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之供述內容而定。

建議您還是委請律師為您辯護並提出上訴,並依相關閱卷資料,為您研議有利並可行之辯護方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如上面律師所述之上訴程序及答辯方向

律師並有為當事人爭取無牢獄之災(甚至不起訴處分)之案例經驗

如您有委託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補充說明:

可以上訴後盡速向法院聲請調解委員調解或當庭調解

 

Finer 103-11-14 23:29

請問各位律師檢察官限制我朋友去跟對方及對方家屬見面,對方家屬又聽到是我方律師便掛電話,若私下和解的機率很小,是否能當庭請法官協助開和解庭?

沈恆 (沈律師) 103-11-14 23:58
您好!
對方顯然不願意和解,即使法官想勸和解還是必須得到對方同意才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1-16 07:53

若有疑問可以line諮詢 id  ncc101ds

之前當檢察官曾起訴客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交易結果被判無罪的判決。

事後網友也有依此委任,現在偵查中。

當然法官依依據雙方認識的時間等等因素研判是否知悉未滿十六歲

若確實不知情,則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為無罪論告。

(之前暫行新刑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後來因為認為係當然之法理所以沒有訂為條文,

但是我還是看到實務上的判決常常引用)

湘兒 103-11-14 08:53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因我離異 所以小孩是跟父親 小孩現在已經國中二年級了  最近老師打電話給我 說我的小孩 那麼冷還穿短袖 短褲上學     問小孩 才發現 他的父親 常常恐嚇他   只要小孩不如他的意 就會整小孩     最近 因為考試結束 小孩成績不好 他就恐嚇他不幫他洗衣服  家裡也沒有洗衣機 小孩也沒辦法自己洗衣服 已經一個星期沒有幫他洗衣服 讓他沒衣服可以穿   所以他只好穿短袖上課   他威脅小孩功課不好 又不給他補習 還常常趕他出去 不給他住   小孩都在7-11過夜 已經兩次了 還不給他車錢坐車去上學     一直在整小孩    可是明明爸爸就很有錢  天天下班都在酗酒  還恐嚇以後遺產不會留給小孩      像他這樣擁有監護權    卻沒有照顧他 我可以怎樣爭取 撫養權嗎 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才可以把小孩帶回我照顧他    不然小孩好可憐 常常說他想死 我好心疼 有誰可以告訴我該如何嗎 還有爸爸真的 可以不把財產留給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2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請學校老師盡快通報社會局,並且帶小朋友去驗傷跟看心理醫生,這一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並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並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2、繼承權倘若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剝奪。

QQ 103-11-13 09:54

我先生有外遇而且生1男. 戶政也查不到外遇之子.目前我只知道外遇女生的行動電話.不知住哪裡叫甚麼名字.他與外遇女用網路聯繫.但我不知是用視訊還是用mail.我無法查到.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抓到他們通姦證據.有甚麼單位可以幫我查電腦遠端監控他們聯繫內容.如果證據足夠夫妻財產可以共有嗎.另外贍養費最高我可以得多少

蘇子良 (馬克) 103-11-13 14:41

 刑法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提起,且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而除司法單位可行使監聽外,一般民眾在非公開場所為錄音錄影均會構成妨害密秘罪,要查配偶通姦證據實務上要捉姦在床方可成立,難以透過司法單位介入調查,惟可從其他間接證據證明通姦事實存在,如簡訊、LINE、FB上之對話或對方自己錄影或錄音之電子檔案等,另現行民法係採分別財產制,只要是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之財產均納入計算差額,以上簡答,請酌參,謝謝

空氣 103-11-13 01:17

之前在某個遊戲的"私服"進行遊戲,進入條件必須附上巴哈論壇帳號及遊戲帳號,然而有一天管理員突然就BAN了我,問他原因就說我是外掛,再問他有沒有證據,他卻只說確證。怎麼沒有證據就說一個人是外掛?

他會在他的網站上公布每個他認為是外掛或是違反他的遊戲規則的玩家,並且BAN了他們,並把那些人的巴哈帳號以及遊戲帳號公布在他的網站上。我的問題是他這樣公布別人帳號的行為是否侵犯到別人的權利了?

蘇菲 103-11-12 14:52

你好:

我最近借了朋友一筆15萬現金,而因為最近我急需用錢我向他討回。但他一再拖延還款時間,本來約定好11/11要還了,結果也沒有,後來打電話不是沒接就是一直拖。借錢及約定還款還有他拖延還款的過程,LINE都有保留部分對話及證據。請問我可以對他提告嗎?該怎麼提告?麻煩你了 謝謝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您可選擇發支付命令或提起返還借款之訴,供您參考。

可先聲請支付命令,如對方異議會轉入訴訟,但聲請支付命令必須要有對方地址,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

2.  若您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須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相關證據,法院審查您所提出之聲明及證據,認定對方確有債務未還後,即可發出「支付命令」,督促對方清償債務。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2 20:54

您好,可以前往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蘇菲 103-11-13 22:28

 您好:

我打算先寄存證信函給他,但我沒有寫借據,而且我是直接拿現金給他,

我有的證據只有我自己提款的記錄跟LINE的部分對話

這樣寫存證信函有效力嗎? 那我存證信函要怎麼寫,對我自己才能有保障跟維護最大權益?

後續如果他沒有回應,我打算用支付命令,可是我只有他的本名跟地址 這樣夠嗎?

那我支付命令 應該怎麼辦理? 還是我要用返還借款訴訟?

那個比較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3 23: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存證信函必須說明對方欠錢的時地物,並且希望對方還錢,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2、可以先發支付命令,倘若對方異議,則視為起訴。

滑結 103-11-12 14:13

時間在七月中. 我騎機車在縱貫路上.當時車多.我騎在禁行機車的內車道.後方有另一台機車.在我與安全島之間鑽過去.當時晚上.擦撞到我之後他繼續往前騎. 而我摔車. 車滑向右方至路旁.

因為在派出所旁邊. 所以馬上有警察來現場. 但我當時兩隻手腕摔斷. 就直接送往附近醫院.對方人沒受傷.

事後發現附近都沒監視器. 連派出所的監視器也沒照到路上.變得沒直接的證據. 對方一開始還有道歉 . 現在反而不見蹤影.  初步判定表上寫著 跡證不足.不予分析.

請問現在我還可以做些什麼來維護我權益???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建議您可先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以免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進而再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2 2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並可同時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

空氣 103-11-11 22:00

之前去一個別人開的伺服器玩,他會要求巴哈帳號,我帳號幾乎都是同一個,然後有一天我突然被說是外掛就被ban,然後他網站上會公佈帳號資訊,詢問他原因就只說確定我是外掛卻拿不出證據,他會對每個違規的人公布帳號,這是否侵犯到我,我該怎麼進行下一步。

公佈我帳號的網站

http://mcark.weebly.com/20572274022151721934.html

冰冰 103-11-11 02:03

關於性侵罪的問題

本人因與前男友巳經分手,

因為分手前有發生許多次性關係,

都是在汽車旅館發生的,

但我經常都是被他強迫的

但我不懂的要留下證據,也沒有使用保險套,也沒有搜證

後來分手

朋友告知我才去警局告他性侵

最近這幾天要開庭

但我但被他性侵時都沒有留下證攎

只有在汽車旅館幫他拍下的照片

例如他沒有穿衣服,他躺在床上這類的照片

其它沒有留下證據了,

也隔了3個月後才去報案,

請問律師

這樣告的成嗎?

告成功的機率是多少呢?

證據確實比較少,只能從你現有的事證來想辦法詰問被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測謊。

2、照片的部分,為何拍攝?是否經過對方同意?建議不要任意提出,可能會有問題。

3、建議本案應該尋求正式諮詢處理,避免誣告等問題。

 

妨害性自主罪之告訴重點在於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於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依您目前提供之證據來講,似乎就被告違反意願而為性交行為這部分並無相當之舉證,證據上尚嫌薄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彙整您手上目前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針對對方如何違反您意願加以著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1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握您未滿16歲,男友與您性交,不管是強制或是合意都會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

若您未滿20,且男友每次性交都有給你金錢或其他貴重禮物,若是合意,也會有兒少性交易防制法之問題。

若您已成年,但對方是強制的,則會有強制性交之問題。 

冰冰 103-11-11 18:2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握您未滿16歲,男友與您性交,不管是強制或是合意都會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 ... (恕刪)

我巳經26歲了

林智群 (klaw) 103-11-11 18:52

 如果曾經交往過,要告性侵是有難度的,

你手邊的照片也只能證明你們有親密關係,不表示是強制性交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1-11 21:48

以前當婦幼組檢察官的經驗,檢察官會詰問妳幾個問題?

為何現在才來告?

他違反你的意願,違反的手段是什麼?有無任何強制力的實施?

如果第一次已經使用強制力,為何之後又跟他性交或出遊等等?

為何當時沒報警、抵抗、求救等等?

有無創傷症候群的心理衡鑑報告可以提出?

以上僅供參酌。

冰冰 103-11-11 22:39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以前當婦幼組檢察官的經驗,檢察官會詰問妳幾個問題?

為何現在才來告?

... (恕刪)

感謝你詳細的回答幫助我很多!

隱居 (勇公) 103-11-12 00:03

若有疑問可以line id ncc101ds 如果確實遭違反意願,還有大絕招。再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1-12 00:31

大絕招已經告知,您斟酌使用。

 

冰冰 103-11-12 14:15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大絕招已經告知,您斟酌使用。

 

謝謝你的告知!

谷底 103-11-11 01:18

小弟今年在社區購得車位,該社區車位屬於小公僅有持分,權狀上並無車位號碼,社區也未做分管。在向社區登記車位時發現車位被委員會出租,並表示該車位非我所屬,是持有人提供社區使用的。我要求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據權狀、授權書等等,委員會也提供了權狀說明該車位為提供人所有。

小弟的問題如下:

社區於102年度為解決車位糾紛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重新登記車位,並在登記完成後呈送縣政府以完成分管(根本沒在做),我在登記車位時該車位確實無人登記約在今年七月底,而這位所有權人是在本月6號才登記,且出示之建物與土地權狀為不同人持有,後來我到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發現這位與我重複登記車位的人名不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中,所以這樣算偽造文書嘛??如果是我因該如何處理?又因近日要與這人當面對質權狀,我可以請警察到現場並直接對他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嘛?

刑法第219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您所述,占有您車位之人,其並非該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然卻以其係該建物之所有權人而申請登記車位,其所出示與管委會之文書應為經其無權變造之建物權狀騰本,且因其變造該文書,致生公眾與您之損害,故依上開法律,其可能構成變造私文書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依您所述,占有您車位之人非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故其依上開法律,不得設定有車位之專用使用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之,避免模糊焦點,使犯罪事實無法凸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確實有可能有變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情況

雖然您可以直接向來現場之警察提告

但建議還是要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有正式提告

志堂 103-11-11 00:44

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逕自啟動偵查
聽說連看報紙發現不法的事情 就可以立案辦理
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今天我在FB上發表一個動態(事件)
當中涉及刑法告訴乃論罪(恐嚇 強制 竊盜之類的)
我是被害人 但沒有提告的打算(暫時沒有)
只是單純分享或抒發
結果下面有朋友回應出一些不堪的言語
已經涉及對我的公然侮辱 毀謗 妨礙名譽等情形
我想對這件事提告
但是勢必要把這篇動態及回應當成證據報案
可是偏偏我又不想告動態裡提到的事件
在審理的過程中 檢察官會逕自幫我起訴嗎???
還是檢察官其實沒那麼閒?
或者真的起訴後 我可以不配合拿出證據 讓此案在無證據情況下被迫不起訴結案
等哪天我想告的時候 重新告訴 並拿出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8: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之,並將欲提起告訴之犯罪事實加以特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實務上檢察官每月辦理分案的案件都有許多未結案件了

所以確實不會非常的閒

也可以依您所述不積極提供相關證據使其他案件因證據不足而受不起訴處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痛苦 103-11-10 23:25

我先生長期酗酒回家後總是情緒不穩定的亂罵,摔東西讓我每天總是膽顫心驚,結婚兩年他幾乎天天喝酒前一年兒子還沒出生我能跟在身邊還稍稍控制不過小孩生下後我不能一直跟著他控制他所以他酒喝到沒法子控制,曾經喝到兩個禮拜只回家兩天,每次喝完就找我吵架,吵要離婚,要把我跟小孩分開不讓我看小孩,我每天都害怕會跟小孩分開而忍氣吞聲,直到今年五月他喝醉回家動手打我,還說要把小孩砍成2半,我嚇到趁他下樓打電話向媽媽求救,媽媽也帶了警察過來,後來我申請了保護令分居了,分居這段期間他一樣常常打電話恐嚇我要我出門小心,他朋友都知道我住哪裡,還有說要殺死我然後在自己自殺嚇的我根本不敢出門,10月我向法院提出離婚監護權訴訟,我提出的證據有他要殺我的錄音檔,驗傷單,保護令,還有一些恐嚇我喝酒後發瘋拉扯小孩錄音以及他跟我媽媽對話跟我媽媽說他會讓我斷手斷腳的對話,根和他家親戚的對話,談的是他喝酒的近況跟以前他都打他女友,我現在雖然沒工作可是媽媽說要我安心在家帶小孩小孩大一點再出去找工作,我媽媽自己有開店,而他雖然有在工作可是他的工作一年只有五個月有收入自己本身有負債欠多家銀行錢都無法歸還信用破產,他說要跟我爭取監護權,我想知道他爭取到的機會大嗎??小孩從由我照顧直到現在也都是我在照顧,分居這半年來他只來看小孩兩次,他說他請律師一定贏是真的嗎?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有家暴及酗酒之惡行

只要您能夠保留相關證據證明這些事實

而您又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

則對方要與您爭取監護權即非常不容易

不是光有請律師就一定會勝訴的

家暴法規定,有家暴者會被推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另外,依你所述對方的素行,也不利他爭取監護,訴訟中再搭配其他實務上法院定監護的法定原則,例如主要照顧者原則等等,你爭取到監護的機會就很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應將對方肢體暴力、言語暴力的部分留存證據並且提供給法院,以便證實對方確實對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有不利的情況。法院訴訟過程涉及諸多法律專業,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tu 103-11-10 12:22

董先生跟我借商品去賣,現在還不出東西說要分期還錢給我,請問我要如何寫書面證明他要依照上面白紙黑字時間還錢.因為很怕只有一開始有還之後又無聲無息消失找不到人.我要怎麼寫怎麼做才能留下證據萬一沒還可以去提告.要怎麼做才能保護我自身的權益.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11-10 14:32

 如您不會制作契約的話可洽本所由專人為您辦理,並提供其他法律風險的建議,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建議請對方簽立借據,或開立不同到期日之本票、找第三人做連帶保證人等方式,皆可保護您的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PrinceYS 103-11-10 03:02

我妹於人發生車禍,他在騎機車前有看前方
但前方無那時無路人,當他快騎到哪裡時突然老伯走出來
我妹緊急煞車要閃老伯,然後連人帶車飛出去...
當他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地上,當時並無撞到他
我妹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那,連受傷的擦傷都沒有..
也有打電話叫警察,警察也有問老伯他兒子,他兒子跟警察說他們去吃中飯
然後老伯自己一人走媳婦兒子走在後面,完全沒人去攙扶老伯
我妹說他有聽到他媳婦叫他爸爸小心有車...
然後我妹說不知道老伯自己是嚇到還是怎樣就事了,之後警察就私底下跟我妹說那條路是霸王路,路人要過就是要過,不管你有車無車....
送去醫院老伯他加人口氣都沒有很兇之類,可是一般人家裡的人被撞到送醫一定是會口氣不好 ((再這就讓我們有點懷疑了
醫生跟他說腦有孺內出血說有八個點,但並沒有說明八點
剩至為什麼會這樣,又或著老伯自己本身就有生病之類,在那當中我妹有詢問過老伯的兒子
可他兒子一直跟我們說他爸在加護病房遲遲不讓我們去看他也遲遲不說他爸爸有生什麼病
當老伯要開刀時才打電話跟我妹說他爸爸要開刀什麼的
這當中我們有去找附近的監視器,也詢問過當地里長....
可里長說那支監視器根本就沒運轉,害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然後老伯兒子有傳簡訊來說甚麼我們都沒去看他爸之類的
到現在他兒子去申請調委,然後一口氣開價就要90萬
第一次開始去調委中說90萬不包含強制險然後這當中包含13萬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然後幾萬塊是醫療費、幾萬塊他是要給看護費用、然後又說阿姨沒工作什麼的、然後照顧兩個家庭費用,然後證明是拿急診室的證明,又說他爸人都進一半棺材裡
第二次去費用有變94萬,我姐就問他說為啥多出4萬,他就跟他說4萬是醫療費用然後證據上面他自己寫多少錢多少錢,13萬一樣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10萬是精神賠償費用、幾萬塊是要給他阿姨的看護費用之類,幾萬塊是要給他們家未來3年收入的費用,證明還是一樣拿急診室證明然後老伯他兒子還說每過一個禮拜就要多加4萬塊的醫療費用....我姐又問他那現在老伯怎樣
他兒子說他手現在還是會抖這樣,他兒子拿一堆發票上面寫的是購買醫療用品的發票去調委
而發票上面的品項事:病床、輪椅...等醫療器材,調委的人跟他說你有些發票不包含在賠償裡面,上了法院也不可能這麼多錢,對方又遲遲不上法院解決這事情,這讓我們一直都很懷疑對方有問題
之後又約下次調解,可到下次調解的價錢都要100多萬了,害我妹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現在敗就敗再沒證據...
請問各位律師我妹這事該怎麼幫他除理到呢,謝謝 

車禍案件中,對方常會獅子大開口,但所請求的數額,很多通常在法律上都不成立,也沒有證據做依據,如果對方不把金額減少,不必勉強和解,就進入訴訟來攻防,針對對方的請求指出無法律證據依據的部分,也針對過失比例來爭執(要送鑑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0 1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請求金額不合理,可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其請求之依據加以攻擊之,請求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損害之額度,及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分擔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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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 103-11-09 22:29

律師你好^^

我男友(21歲)收到了我男友的弟弟(17歲 )對他提出的家暴暫時保護令...

因為我認識這個男友後從沒見過他弟...是在他們有衝突後認識的...所以也不大清楚他們之間發生了什麼事,以下完全是根據男友說法......

認識他的時候....媽媽還在...但有嚴重失智症及糖尿病....精神狀況不是很好....

在我們認識的前幾天....他跟弟弟發生衝突....起因是...他要弟弟也把政府補助的錢拿出一些來分擔家計,但弟弟不願意,也不大願意照顧媽媽,不想跟媽媽住所以搬了出去....後來我男友有傳簡訊電話給弟弟跟他要錢....弟弟好像是以這個為證據說受到哥哥恐嚇威脅而申請了保護令.......這是今年4月發生的事

在快7月底的時候,媽媽因為血糖太高的因素有點昏迷而送醫院,那時候在急診室等了將近3天的病床,據我所知...男友平常的打工也都請假全部時間都陪著照顧媽媽,而弟弟也有在打工,但總是很難聯絡上,有了病床後,男友也是每天每夜的照顧,弟弟就有空的時候去,7/20又發生衝突....弟弟說很累想回家去休息,男友要他留下多陪陪媽媽,兩人一言不合,打了起來....這次弟弟有向警察局報案,所以....男友後來有收到開庭的信,這次開庭的結果...是說因為是初犯,所以沒有任何判決.....

幾天前,男友告知我....他又去跟弟弟要錢了.....因為8/19媽媽離開了.....我不清楚他們醫藥費跟喪葬費是誰付的.....但因為他們屬於低收入戶,爸爸也在6年前生病去世了,現在媽媽離開只剩他們兩兄弟.....男友是說他是去拿該拿的錢....以後也不會再去找弟弟拿錢了.....所以又收到的開庭的通知(11/20開庭).....

以上是我所了解的情況.....

我想了解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男友.....希望不要被判刑被關.......

男友有錯......但這樣兄弟對簿公堂的情形 媽媽在天上一定不樂見

他們在醫院發生衝突時,媽媽完全看見,因為無法表達自己的感受無法阻止...

媽媽一定很在意,因為我後來見到媽媽她都不怎麼開心,我想幫助他們不要這樣惡化下去.....請問律師可以提供一些意見嗎?

他們之間需要有人去協調了解,而不是用法律來制止......

請幫幫我.....謝謝^^

既然已經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法院會開庭審理是否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如果雙方的衝突只是偶發,或因可歸責對方而使你男友一時衝動,就非家暴,當然這部分就要詳細論述和舉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狗狗 103-11-09 23:0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既然已經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法院會開庭審理是否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如果雙方的衝突只是偶發, ... (恕刪)

所以這次開庭……

可能也不會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等的判決嗎?

 您好:

如果是開檢察官之偵查庭就有會是刑事案件

也就有可能有如您所述之結果出現

故建議您男友還是應盡量與弟弟達成和解為宜

才能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而沒有前科

如果對方有併同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就分案偵辦,如果能和解後對方撤告就會不起訴,否則就要盡量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1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僅係有拉扯行為並非經常性為之。

建議既然是弟弟,盡量達成和解,以避免有前科紀錄。 

狗狗 103-11-10 22:5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對方有併同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就分案偵辦,如果能和解後對方撤告就會不起訴,否則就要盡量爭取 ... (恕刪)

收到的是刑事傳票

而且他不願意和弟弟和解

請問還有什麼方法能讓他不要留前科……

狗狗 103-11-10 22:5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僅係有拉扯行為並非經常性為之。

建議既然是弟弟,盡量 ... (恕刪)

他不願意找弟弟和解……

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要留下前科嗎?

他們是住台中的……

我問過男友  有沒有打架或說話

恐嚇

 

 

男友說沒有……純粹拿錢

 

兄弟不該鬧成這樣的……這樣鬧上法庭對他們沒幫助……只會讓他們越來越疏遠……請律師幫幫忙……能不能再給他一次機會

 

 

 

 

 

 

 

SKY 103-11-09 18:46

您好
事情發生在11/3 下午突然被老闆叫進去辦公室
開口就問我說: 我能不能配合加班 不能就走人!
當下我很疑惑 因為我平時都有加班了~所以我回答:我並沒有不配合加班  我每天都完成所有工作 還跟主管報備完 我才下班的~(通常下班時間都快八點 晚一點就是9-11點都有可能) 但是老闆不爽我比主管早下班 然後說她跟大主管就是要動我!總之就是小主管去老闆那抱怨不少~老闆說他聽到的不是這樣
說不然來對質 然後就把大小主管都叫進來~小主管一進來都不敢講
然後我就一直被洗臉 羞辱 然後一直被罵自私什麼的~

我覺得很委屈 同事們都知道我做了很多事情 只因為我比主管早下~所有同事都知道小主管很愛摸 動作很慢~每天都可以摸到11.12點~但明明沒有這麼忙
所以大家都會跑來問我說 小主管到底在忙什麼?其實我自己也很好奇~
但老闆很吃這套 他不在乎效率這件事 只在乎他看到誰最晚下班就是最為公司賣命~但我並不想這樣天天以公司為家~我天天都是以效率在工作  做完自己的事還會幫同事 只因為動作比較快 我也不想拖到很晚下班  卻這樣也不行?而且我也是有天天加班只是沒比主管晚走而已  哪裡沒配合公司加班

而且明明當初七月我提離職 老闆挽留好幾次答應我不會再讓我加班這麼嚴重~因為當時五六月我天天半夜一點多才到家 真的覺得很累 所以不想再繼續待  所以七月中提離職~最後被老闆說動所以才留了下來 那時老闆開出的條件就是
給他二個月時間找人 他答應一個月不超過四天八點下班 還有加薪~所以我才留下來的 
結果現在卻問我說不能配合加班就走人  請問我該怎麼做?
因為被突然叫進去 所以手機也沒帶沒錄到音
大家都知道老闆擺明不想給資遣
當下我只回答說可以配合加班 因為我平常就都有加班啊 真的很莫名其妙~
那時我也沒說當初答應的條件不是這樣的  因為被罵的更難聽~老闆真的很可怕 而且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 我也不能去投訴公司  請問該怎麼搜集證據
11/3講完隔天11/4公司讓我瘋狂加班到半夜二點 11/5加半到晚上十點半
這種日子真的不想再下去  如果現在我去跟老闆說不能配合加班 那意思就是他當初要我走人  那我怎麼要求資遣費?還有如果當天要我走人 是不是要有提早十天告知謀職假~我進公司剛滿一年  我查了謀職假要二十天前告知 然後我還有年假沒休  ~還有公司每個月都先扣員工6%勞退 說滿一年才退
其實真的很不合法

請問要怎麼做才可以把全部該給我的費用都給我呢?
因為據我所知  公司一貫的作風都不給資遣費 什麼的 。。
請幫幫我  現在每天上班都很痛苦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9 1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加班的部分公司不可以強制要求加班

2、就您所述,公司可能涉短給薪資加班費,超時加班、會提撥勞退等違法,建議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3、注意不要提出申請離職或是與公司合意離職,而是解僱或資遣,避免權益受到影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針對雇主之行為加以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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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建議可先至勞動局/勞工局申請協調

如果協調不成就要以訴訟請求

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夠聲請強制執行

小真 103-11-09 17:40

你好~我和我老公登記結婚5個月了~我們明年準備宴客~這當中也在準備結婚的事~但我們家還未收取南方的聘金~今年10月中的時候~我老公和我說他要去台中支援工作3天~我也答應他~後來我老公第4天回來的時候~就來和我說要離婚~原因是他第三天工作玩去買消夜得時候遇到前女友~和前女友聊很多~發現他們還是愛著雙方~我老公覺的那女生很憔悴很可憐~需要他的保護~所以要和我離婚和那女生在一起~但事後我想到說~其實10月初的時候我老公就和那女生有聯絡上了~因為那女生有拿益生菌給我老公吃~而且某一天我有看到我老公的通話記錄~他們那天的通話記錄很頻繁~後來我問我老公~她和我說是在問業務事情~我也沒多說什麼呢~之後婆婆也和我說他要去台中的那天晚上~和一個女生講電話的內容還滿曖昧的~婆婆問我老公和誰說話~他也說沒有~現在我老公已經搬離我們現居地已經一個月了~搬去和那女生在一起(雖然我不知道他們現在是否同居)~他也說不要我和他自己的父母~但婆婆希望我給老公3個月的時間~看他是否會回來~如果不回來的話~隨便我要離婚或怎樣都行~我想請問~如果我真ㄉ要告的話~我刑事民事可以告他們什麼~我現在有的證據最多只有他們某一天LINE的對話和我老公打來和我談離婚的對話~我和老公LINE的對面而已~謝謝

刑法部分,若您丈夫與對方性交,可能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若他與您未離婚,竟與對方重婚,恐觸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

民法部分,若您老公與對方交往,甚至進而同居、出雙入對,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惟以上皆須證據支持,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後,向律師尋求正式諮詢。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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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娟 103-11-09 10:38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B先生和我在賴談話的內容~B先生是在告知我A先生跟他講我的話內容
2.還有B先生錄音

 

B朋友因為知道A朋友友在混黑道

 

 

 

如果法官要求證人到案..B朋友可以偷偷躲起來做證嗎

 

 

 

如果B朋友不出面作證.那我還告的成嗎??

 

 
我有人證和物證和人證與我電話錄音證明

 

 

 

警察局為何不讓我提告.還說要先傳人證到警察局才能告A先生
我要如何做才能告A先生 

陳姵吟 (Ellie) 103-11-09 20:12
娟娟您好: 針對您的詢問,我已經分成三個部分作回答,但似乎因網頁系統故障,導致無法順利將答覆內容貼上此網頁,因此歡迎您以email方式與我聯繫,我再以mail方式答覆您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錄音及譯文),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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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秋 103-11-09 01:16
你好: 我的案例是這樣的。 我將一條鑽石項鍊放在紙杯中忘記帶走,等想到已經是三小時後,衝回住宿地點我住的房間已經打掃完畢,也已經有下組客人進去休息了。我要求要翻垃圾,但是他們的主管不願意讓我們自己翻就說他幫我們翻,約莫5分鐘後,他出來說沒有,我後來堅持自己翻一次,他才讓我們將當天打掃的整包垃圾帶走,回去翻也沒有找到。後來休息的人離開,我們自己進去翻也是沒有。 之後我就去報警了。警方後來去調閱監視器(門口到房間門口),除了那組客人外,有三位房務人員進去那個房間打掃。我要求警方問當天誰進去後先接觸放紙杯的區域的,警方也詢問那三位房務人員,但他們表示那是他們當天打掃的第五間房間,不可能記得。 我的疑問是: 1. 當天打掃的第五間房,怎麼可能忘記?況且每間房都長不一樣!一個人忘記就算了,怎麼可能這麼剛好三個都沒印象?另外,警方要求要當天打掃人員名單時,飯店一開始還說不方便給,這不是很怪異嗎?(警方去兩次才拿到) 2. 據警方說法,由於個資法,無法提供我三位房務的姓名。除非我提告才能給。另外,如果我提告,有三個選擇,告飯店、告其中一個房務或三個房務,但是只要沒告成,就要有反被污告的心理準備。 3. 我知道我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東西是誰拿走(房間內無攝影機,因此不會提告,因為我認為被反污告機率太大了),但就是知道這三個有嫌疑(我非常肯定東西是放在紙杯中,我還有早上參加活動項鍊在我脖子的照片)。請問我除了等他們自首交出來外別無他法嗎?
隱居 (勇公) 103-11-09 01:55

可能警方沒搞懂,告訴是針對事情而不是針對人,只是警察怕被告

所以拿你當擋箭牌,只要你確實有東西遺失,你告訴的就是這個東西遭竊盜的事實,

至於查明被告究係何人,為偵查機關的責任

只要你東西確實遺失,你提告就不會構成誣告,當然對方要告你誣告是他們的權利。

以上僅供參考。

告訴不可分處理的是「訴訟要件範圍」,主觀上(對人)不可分,客觀上也不可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目前您握有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檢方著手進行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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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蔡 103-11-09 00:08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用不當手法拿了一些錢

比如客人吃了A  100

                  B  320

                  C  280   總金額結帳是700,

我就從電腦刪單,刪了320  (所以我就拿了320)

我在這家公司103年5月~9月拿了大概10 萬以內

被老闆知道了,他沒讓我去關,他對的電腦的帳要我簽借據13萬

這13萬(也包含其他員工點錯單子一並算在我身上)

老闆這部分我沒意見,因為我有錯我也沒說什麼。

 

重點在這裡~ 

我是普通員工,我那個會計說我這樣的行為害她補了8萬塊!

她跟老闆說了,老闆說那是我跟她的事

等於我總共要給21萬。而且我已經跟會計簽本票

 

疑點 1. 為什麼事發之後才說她補8萬塊,之前不說有少錢。

疑點 2 她月薪3萬每個月他就己經借資花掉5000,所以每個月領25000

4個月內她補8萬,難道她每個月只用5000當零用錢嗎?

疑點 3 就我所知道她外面還有貸款

疑點 4 其實我跟他在公司不錯,她很多話都跟我說,她有從老闆那裡拿了10萬(老闆不知道),所以我懷疑她拿8萬去補她欠老闆的錢 !

 

問題 : 我要跟她要什麼證據? 來證明我拿的這8萬!

要怎麼跟她說才能站的腳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9 1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沒有提到8萬元的前因後果由來,無法協助,請詳述。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9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請求公司查帳,已確定您應返還之金額,並請求返還您所簽發之本票

憂心的媽媽 103-11-07 08:55

專業的律師們你們好:

我已於3年前與前夫簽字離婚,女兒監護權屬於我,

男方享有探視權,每月第一、三個週六09:00帶去,週日20:00帶回。

?男方????目前生活狀況如下:

一、 無餘力照顧女兒:因工作性質屬大夜班,就算女兒帶去,白天不是在補眠,就是打電動,根本沒有體力與精神照顧她。

二、 無後備人員可協助男方照顧:男方家庭只剩他與奶奶、爸爸,奶奶年事已高,已90多歲,無法照料一個年幼孩子;他爸爸因工作關係住在外面,偶爾回家一下,很快就離開,也無法關照孩子。

三、 男方生活習性很糟:

男方自理能力差,生活環境髒亂,?女兒曾提及此點,說不喜歡住在那邊。 把自身房間弄得跟網咖一樣,內有8台電腦,常有多名男性友人聚集打電動,小女生(今年升國小一年級)長期在眾多男人堆裡似乎不太恰當。

四、 完全不會教導孩子:由於男方從婚前一直是大夜班,故女兒從小由我帶大,真正與小孩相處時間並不長。

也許是補償心態,對女兒盡是放縱,只會不斷以物質滿足她,買一堆玩具,但三年來扶養費一毛沒給,不想跟他計較扶養費,但擔心孩子的價值觀會因此產生偏差。 與其說男方不教導女兒,不如說不懂如何教導較為適當,其本身沒有正確的身教與言教,常在孩子面前抽菸、說謊作壞榜樣,加上無規範的放縱她,孩子年紀小,自主與自制能力不足,導致無所適從,只好不斷探男方的底限,變成現在他全然無所謂父親的權威,管不動女兒,她則如脫韁野馬般行為脫序,在兩個地方像兩個完全不同的人,擔心繼續下去,是否會人格分裂?

女兒目前在男方處的生活狀況:

一、 被大量電子產品填充:

因男方無體力照顧,只好用電視、電腦手機打發她,但又沒有明確規範與教導正確使用方式,導致女兒去男方處時有電子產品上癮症,為了電視、手機可以不吃、不睡、不洗澡、不出門、對長輩無禮、罵人、踢人、說威脅的話。 女兒因好奇會開始上網搜尋她想知道的資料,例如「做愛、靈異」等,曾告知男方在孩子上網時要隨側在旁,若真無法陪同,請關閉上網功能,以免女兒誤觸網路陷阱,經提醒後,男方依舊不聽,任由小孩自己上網。

二、 作息極度不正常:

飲食不規律:女兒說不吃就不用吃,有時吃個一兩口不吃了也不管,肚子餓了吃泡麵、蘇打餅乾也沒關係,男方依舊放縱,完全沒有定時定量的概念,去兩天回來狠狠掉一公斤,叫為人母者情何以堪。 睡眠不足:女兒每次從男方處回來都黑輪,精神不濟,像大貓熊,也因為很累,導致脾氣暴躁,男方不管,孩子自制能力差,常看電視看到半夜不睡覺,之前約一兩點睡,最近一次誇張到凌晨五點才睡,因有時男方半夜會打電話求救,讓我在電話中叫女兒去睡覺,小孩回來我也會問,所以知悉此事。

不是不願意讓男方探視,只希望他可以好好善待女兒,曾提過他真的沒辦法照顧,是否可以改成每月第一、三個星期日去就好,不過夜,但男方不同意;也曾叮囑男方照顧女兒最低的標準規範,要求他控管電子產品使用與作息正常,他口頭答應了,卻仍做不到。雖然想要忍耐,等孩子大了也許狀況會比較好,但看著女兒不斷往不好的方向走去,如何視若無睹?麻請各位律師們幫我解答幾個問題,感恩不盡:

一、 與男方多次溝通無效,他無法妥善照顧女兒,也不願意改變自己及生活環境,但仍非常堅持要帶小孩,所以我想將探視時間改為每月一天或兩天就好,不過夜,降低女兒與男方的接觸,請問該如何做?該採取哪些步驟呢?

二、 若真要走上法律途徑,這類的案件並沒有明確的證據,如照片、錄音,只有雙方證詞及女兒的說法,法官如何判定?我的勝算大嗎?

三、 若最後法官判探視方式如我所提,但男方孩子帶去後不願帶回,或自行到學校帶走女兒,我又該如何應對?有法律條文能保護我們嗎?

                                                                             祝順心、如意

如對方真如你說述,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方式,或是暫停、甚至是停止探視,錄音、錄影、小孩陳述等都可作為證據,也會做訪視來了解雙方環境、經濟、支持系統等狀態,至於對方如不依照法院裁定內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所目前有多件相同案子承辦中,可來電討論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依您所述,男方之行為已有違夜兒少法第43條之規定,而使您女兒接觸「做愛、靈異」等之網路內容,依法可處以罰緩,又依其之照顧方法及成效可知,其會面交往權已有害子女之利益,故可請求法院變更之。

另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法院會依職權調查證據,亦會訪視男方之現況,故您就證據方面的責任相較民事訴訟會減輕。

最後如男方為您所述之將小孩帶走之行為,法院可依直接強制之方法(即請人直接至男方家將小孩帶回與您)確保您的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以目前之探視方法有何不利於小朋友的地方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舉例言之,可要求探視之場合需要由母親陪同。

另外,若男方將孩子接走後,未依據探視方案將小朋友帶走,對方可能涉犯刑法上之和誘略誘罪。

憂心的媽媽 103-11-13 15:41

上回得到各位律師建議後,評估考量打官司耗時傷神, 也不忍雙方長輩擔憂,故還是選擇再與男方多次溝通,我的底限如下:

1. 要求探視時間改為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日,及第三週星期日,不過夜,減少一天過夜時間。

2. 希望男方利用時間改善居住品質,給孩子一個好的環境,並調整自身教育孩子的方法。

3. 應允男方此變更是暫時的,若觀察一段時間後,他可以妥善照顧、教育女兒,到時可再討論回復原來的探視方式。

但男方仍舊完全無法溝通,不承認對待女兒有何缺失,也不願做任何改善,還說我若不遵從原離婚協議書上的探視時間,他也不需理會合約內容,12月份監護權歸他所有,並要自行將女兒轉學。針對以下問題,能否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再幫我解答解答迷津: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4. 另外請問法律上暫停探視一般可以暫停多久?男方會以何理由恢復探視?恢復也需要再上法院訴訟嗎?

chel. 103-11-07 08:10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前女有在分手後一直不斷的追討當初一起出去玩購買商品的費用,聲稱那是她借給我的,因念在過去之情,一開始我並未拒絕也說過段時間給他,且也為追討我買給他的東西費用! 但中間因為又發生許多爭執及不愉快,且我並未簽下任何借據也覺得那是當時是交往中她送我我送他的東西,何來借錢購買之行為? 近來又發現我交女友而更加憤怒追著要錢甚至以聊天程式的對話紀錄為證來寄存證信函, 我想請問難道我當出在對話中說過“我沒錢給你,過段時間在還“ 這樣一句話就可以當作證據? 因而要將交往中他所送我的東西變換現金還給她?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 原則上男女交往關係存續中之相關財物, 若無明顯事證,多會被認為是屬於贈與, 但實務上亦不乏提出相關事證成功主張為借貸或借名登記而得向他方請求返還之例子。 依您所述,對方之證據資料多為其單方面表示您曾向他借貸, 基本上對方欲向您主張借貸關係應負之舉證責任較高,不易成功; 但因您的回覆中曾表示『會還』,是否會被評價為債務之承認,雖可能需要更多相關事證才足以確切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但不能排除有一定之風險存在。
Anna 103-11-06 21:57

跟老公離婚三個月.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簽字辦理.老公的逼迫讓我焦慮.急躁.失眠.有到診所就醫拿藥.還因為服藥過量救護車送急診.最後是哄騙我只是解除法定夫妻關係.生活照舊不變.所以我們還是住在一起生活.我還是做著為人媳.人妻.人母該有的本份.可是我老公卻完全沒有遵照協議走.想想不對啊!那我們離婚幹嘛?而且重點我也不願意離婚啊.離婚證人是我老公找來的.我根本不認識也沒見過面.當初是離婚證人簽好名我老公再拿給我簽的.證人沒有親見親聞我有離婚意願.這樣算有離婚瑕疵吧?我能提“離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嗎?需要什麼證據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6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只有簽兩願離婚協議,但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不算離婚唷!

另外,若已經去戶政機關登記了,要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在您所描述之情況,會有點困難,

因為您需要證明證人根本不知道你們有要離婚的真意,但是證人既然是先生講的,證詞一定會偏向他。比較有可能的情況是,先生是怎麼跟你說服簽字離婚的,是否跟你說只是假離婚,若有證據,可以說是通某虛偽的意思表示,主張婚姻關係存在。 

 

Anna 103-11-06 22:48

顏寧律師你好:

當初只是口頭上說著解除夫妻關係.生活照舊不變.而證人我老公也不認識阿.是花錢找人頭的.不過未親見親聞我有無離婚意願是事實啊.這樣也不能提離婚無效?這不是就不符法規了嗎?

 您好:

如果您能證明證人確實未親自見聞您有離婚之意

就有機會能夠確認離婚無效或確認婚姻關係繼續存在

Anna 103-11-07 00:4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能證明證人確實未親自見聞您有離婚之意

 

律師:這哪來的實體證據ㄋ.事實就是我們確實不認識.我老公跟他們也不認識啊.而我也確實跟他們從未見過面ㄟ.事實陳述不足採信嗎?好苦惱啊~

Anna 103-11-07 01:27

兩個離婚證人筆跡也相似.好像是一人所為.這點能當舉證嗎?(沒有兩個證人

再來是因為未親見親聞.所以證人也不知道我們協議內容.這點能當舉證嗎?(當時證人簽的是一張空白協議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證人的部分確實屬於關鍵,所以若能證明沒有二位證人證人未確認雙方離婚之真意,則仍有機會確認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恬姐兒 103-11-06 21:02

我爸跟我媽結婚已經二十多年 但是我媽過得很不開心 已經在幾年前有開始看醫生 確定有精神障礙中度 她一直很想離婚 但是爸爸不肯簽字離婚
而爸爸前幾年有外遇 但是媽媽沒有掌握到證據 現在只知道爸爸手機裡還存有外遇對象的照片 有時候還會設成桌布 這樣如果將這些照片拍起來收集起來 是否能夠成為證據?還是一定要有他的手機為證?
還有另一種假設 如果不直接拿走他手機 那如果打官司以後 爸爸把手機的照片什麼的刪掉是不是就真的一無所有 沒有證據了?
那如果拿走爸爸手機轉交成物證 會不會被反提毒樹果實理論?將不予採證?
而從我出生十八年以來 他們夫妻之間無性生活 但老爸卻外遇 對於我媽的精神與生理上均有傷害 是否可以依此訴請離婚?那我的作證,是否就成了此次離婚的人證呢?
而訴請判決離婚時 因為婚後媽媽有買了房子(在媽媽名下) 但是他們兩個當初沒有提出夫妻財產分開的協議 離婚時如果爸爸堅持要這間房子的一半 是否能夠不給呢?因為爸爸是主要經濟收入 而媽媽是家管
那如果假設最後不能保留房子,還是給了爸爸一半 那沒有經濟收入的媽媽是否可以提出贍養費的要求?
最後是我的監護權問題 我會被判給有經濟能力的爸爸,還是我可以選擇我要跟媽媽?我今年剛滿十八歲

1. 所謂的以外遇為由離婚,是指有發生性行為,如果照片只是證明有與異性不當往來,那要以婚 姻有破綻為由來起訴離婚,照片翻拍也可。

2. 民事程序不適用毒樹果實理論。

3. 你可當證人證明婚姻有破綻,父親有外遇,破綻是歸責於你父親。

4. 夫妻財產不是單純別財產拿出來分一人一半,是必須要清算各自婚後財產的淨值,在訴訟中計算婚後財產淨值時,何種財產應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常,雙方有無隱匿財產等,都是訴訟攻防重點 ,如計算後你父親可分配剩餘財產時,要在訴訟中詳加論,主張減輕或免除分配

5. 因你已經18歲,法院會重視你的意願,但不是唯一考量,還會再參酌定監護時的其他法定參考原則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6 22:27

 而爸爸前幾年有外遇 但是媽媽沒有掌握到證據 現在只知道爸爸手機裡還存有外遇對象的照片 有時候還會設成桌布 這樣如果將這些照片拍起來收集起來 是否能夠成為證據

可以呀!可以去描述說爸爸有多年的外遇,甚至將照片放在手機螢幕上,想要讓媽媽生氣難過,主張已經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還是一定要有他的手機為證?可以翻拍照片,只要能證明是爸爸的手機就可以囉!
還有另一種假設 如果不直接拿走他手機 那如果打官司以後 爸爸把手機的照片什麼的刪掉是不是就真的一無所有 沒有證據了?所以要翻拍呀,記得要拍到日期唷。
那如果拿走爸爸手機轉交成物證 會不會被反提毒樹果實理論?將不予採證?民事上不會有問題。
而從我出生十八年以來 他們夫妻之間無性生活 但老爸卻外遇 對於我媽的精神與生理上均有傷害 是否可以依此訴請離婚主張已經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以及有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那我的作證,是否就成了此次離婚的人證呢?可以請法院傳你作證呀,可以強調父母親的感情,已經在父親多年來對母親的不聞不問還有外遇下,沒有任何的情感了,再拖下去只是讓媽媽更痛苦。
而訴請判決離婚時 因為婚後媽媽有買了房子(在媽媽名下) 但是他們兩個當初沒有提出夫妻財產分開的協議 離婚時如果爸爸堅持要這間房子的一半 是否能夠不給呢?若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婚後爸爸贈與給媽媽的,有機會可以不要算進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因為爸爸是主要經濟收入 而媽媽是家管
那如果假設最後不能保留房子,還是給了爸爸一半 那沒有經濟收入的媽媽是否可以提出贍養費的要求?贍養費的部分要看媽媽的年紀及工作能力。再者,只有裁判離婚才有贍養費的問題。
最後是我的監護權問題 我會被判給有經濟能力的爸爸,還是我可以選擇我要跟媽媽?你可以說出你的意願,法院會依據對你的最佳利益去考量唷!

我今年剛滿十八歲

103-11-06 20:30

我有訴訟酌定探視方式,現在等開庭 我沒有請律師 所以自己有準備書面證據錄音檔,只是這些證據我是等開庭直接給法官看嗎?還是開庭前我需要跑一些程序遞交給法院呢?還有像開這樣點庭我需要注意什麼?

訴訟 是因為男方要求我只能去他家 還有他的視線範圍內看小孩,我覺得非常無理 請問律師 如果像這樣我希望我可以單獨跟小孩相處且可過夜 勝訴高嗎?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6 22:51

建議您再開庭前,將證據整理清楚,提給法院參考,並可提出探視權行使的方式及時間之探視方案,讓法院作為酌定之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6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狀出庭,為您爭取合宜之探視方案,避免對方阻饒。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F 103-11-06 10:57

ABCDE五人為同家公司員工,
五人與A女男友共六人開設一個line私人群組聊天打屁罵罵公司與老闆發洩情緒,
聊天內容無關公司機密,也無捏造事實,但有情緒性字眼包含髒話及豬狗等字句。

一日A女將手機放在位置上,老闆未經A女同意私自偷看手機內容,
進而發現line群組與其中聊天內容,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問

1.老闆行為是否觸犯妨害秘密妨害隱私罪?
2.老闆事後向A女男友坦承此事,有兩人line對話內容為証,
  請問此證據足以向法院提起告訴嗎?或是A女男友可出庭作證?勝訴機會大嗎?
3.老闆先生認為群組聊天內容為公然侮辱打算提告,群組為私人聊天並未公開,也不算公開場合,
  請問「公然」定義成立嗎?老闆先生說三人以上即成立是否正確?
4.若因此遭到解雇可求償嗎?公司有簽約,尚未期滿。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沒有涉犯妨礙秘密等罪。

2、確實可能涉犯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

3、必須依據雇用契約工作規則而定,倘若符合,可以予以解雇。

蔡蔡 103-11-06 04:40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用不當手法拿了一些錢

比如客人吃了A  100

                  B  320

                  C  280   總金額結帳是700,

我就從電腦刪單,刪了320  (所以我就拿了320)

我在這家公司103年5月~9月拿了大概10 萬以內

被老闆知道了,他沒讓我去關,他對的電腦的帳要我簽借據13萬

這13萬(也包含其他員工點錯單子一並算在我身上)

老闆這部分我沒意見,因為我有錯我也沒說什麼。

 

重點在這裡~ 

我是普通員工,我那個會計說我這樣的行為害她補了8萬塊!

她跟老闆說了,老闆說那是我跟她的事

等於我總共要給21萬。而且我已經跟會計簽本票

 

疑點 1. 為什麼事發之後才說她補8萬塊,之前不說有少錢。

疑點 2 她月薪3萬每個月他就己經借資花掉5000,所以每個月領25000

4個月內她補8萬,難道她每個月只用5000當零用錢嗎?

疑點 3 就我所知道她外面還有貸款

疑點 4 其實我跟他在公司不錯,她很多話都跟我說,她有從老闆那裡拿了10萬(老闆不知道),所以我懷疑她拿8萬去補她欠老闆的錢 !

 

問題 : 我要跟她要什麼證據? 來證明我拿的這8萬!

要怎麼跟她說才能站的腳 ?

芳芳 103-11-05 22:21

你好

不知道自己身份證字號和名字同時被知道會有事嗎

我的身份證字號被我的乾妹妹知道

我的乾妹妹用我的名字和我的身份證字號

跟一個賣麵的老闆借錢

賣麵的老闆拿那張借據給我看

那張借據只有我的名字和我的身份證字號

其他的身分證影印本都沒有

原本我不想理他

可是大家說借據有我的名字和我的身份證字號

我就要負責

我越想越怕

借據被老闆收回去

我沒證據如何自救

 

 您好:

只要不是您借錢及簽名就不是由您負責

對方要向您主張權利就應由對方負舉證之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5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無簽立借據,不存在借貸關係,並對對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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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款成立前提在於有金錢的交付,故若對方無法證明有給付金錢給您,且借據上又沒有您的簽名,對方向您主張返還借款,沒有理由唷!

momo 103-11-05 00:02

您好,
1.因丈夫常無故亂發脾氣大吵大鬧,有時還會動手推人或打人,但因氣頭上所以忘了去驗傷或留下證據,  小孩也還小才1歲5個月,常因為他大聲咆嘯而受到驚嚇,已對小孩造成陰影,當事人也被搞的精神  耗弱,嚴重影響生活品質,故想請問若私下讓丈夫簽署放棄扶養權同意書,再離婚訴訟時,此文件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還是說需要有第三人公證

2.倘若放棄扶養權同意書是不具法律效益的,那該如果做才能確保一定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撫養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05 00:43

您好:

1.基本上小孩監護權是父母共同行使,除非一方有不能行使的情況,才能由他方單獨行使。

2.但是您若有提起離婚訴訟,則雙方可協議由誰擔任監護人,此時該同意書可作為證據證明父親

   無意擔任監護人之用。假如父親反悔要爭取監護權的話,可向法院表達父親先前曾簽立該同

   意書放棄監護權外,還有家暴惡習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以上 謝謝

扶養跟監護是不同的東西,夫妻離婚,任何一方都必需要扶養小孩,要對方不要扶養小孩和你都不利,而監護是指對於小孩的實際照顧、法定代理權限等等,如雙方對小孩監護無法協議,可向法院聲請酌定,程序中要針對雙方的經濟、工作、支持系統等等各方面詳加論述,爭取法院認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民法第1055條第1、2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你所述,您所期望的應是能在離婚後保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監護權監護權可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行使,然該協議如不利於子女時,法院仍可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至於法院審酌應由夫妻何方行使監護權時,即應依民法第1005-1條之事項為考慮,另依您所所述,您丈夫似有家暴行為,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可能被推定由其行使監護權為不利該子女

您所指之放棄扶養同意書之內容應是放棄監護權,而不是扶養義務,蓋扶養為一義務而非權利,不能由義務人單方為放棄。而您應該也不希望離婚後,您現在的丈夫不需再支付小孩生活費用。而此放棄同意書在訴訟中亦可用於佐證由其行使監護權可能不利該子女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5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您先生暴力行為及言語之證據,如錄音驗傷單,以利您提出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對方之暴力行為,亦可為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5 23:59

您好

阿豪 103-11-04 19:18

某天晚上  到夜店去玩

有一個女生 和我同包廂 然後

她說的相機

放在他的包包裡面  大概像手機包 面積   20 X 12

包包的位置  在我的正後方

在和旁邊的人聊天的時候  我有拿起那個包包

問那個人說  這個包包是不是妳的   要收好 不然怕會不見

那個人搖頭說  包包不是她的  然後我把包包放回原位 就沒再動過它

我就一直坐在那個位置上繼續和旁邊的人聊天  

結果  在我離開以後  夜店裡面同包廂的人忽然私訊我說   

她朋友的東西 在我們包廂不見 然後 就報警處理了

漸漸的  警察開始追查  慢慢的追到了我這裡

要我去警察局  看監視器影片  

我一到 看到監視器時   我就知道那是我了

然後 監視器也沒拍到切確的證據說  是我拿走的

警察就一直要我快點承認 是我拿的

後來不知道為什麼 失主 又翻口供說  

她的相機 在她的包包旁邊  的確  在她的包包旁邊 有一個反光物

在我離開後  那個反光物  就不見了

然後那個女生就 一口咬定

相機是被我帶走的  

可是我的確就是沒拿

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不被誣賴呢 ?

<警察說話的口氣  就是明顯在幫那個女生>

爾且在警局  警察  一直說就是我拿的  叫我快點承認 

回覆 阿豪 的發言內容:

某天晚上  到夜店去玩

有一個女生 和我同包廂 然後

 

有關本案陳述部分,既然沒有偷竊情形,那就照實告知檢察官或偵訊人員,

為避免你所稱誣賴情形,建議你委任律師陪同偵訊製作筆錄,並可與委任律師討論聲請調查證據事宜,以利還你清白

如果確實不是你拿的,當然不要承認,而對方既然已經提告,案子之後會進入地檢署偵辦,在偵查庭中可聲請調查有利的證據,例如傳喚證人、勘驗畫面等等,以求得不起訴處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4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警方為了做筆錄方便,當然會比較希望您認罪,但是,若真的沒有拿,本來就可以取加以爭執,爭取不起訴處分。

警方做完筆錄後`會把職務報告送到地檢署,接下來地檢署會通知您開庭,開庭時再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您好:

如果對方要對您提告

就應由對方負舉證之責

不過您也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如傳訊證人等)

隱居 (勇公) 103-11-05 10:04

誠如上開大律師所述。

若仍無法釐清嫌疑,可以line ncc101ds 諮詢。

Donyy 103-11-04 17:25

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人,本身出生於香港,所以有香港身分證

幾年前簽約給香港某知名大娛樂公司(甲方),今年9月已跟甲方公司正式解 約,而合約內容當下也請甲方律師部的同仁跟我解釋此合約的內容,他們說這份合約,就是我簽了公司蓋章之後我就可以隔天在外面,簽給其他任何一間經紀公司,和做我想做的事情 (包括幕前的演藝事業),但是因為時程太趕所以沒有等到公司蓋完章拿到副本就離開香港了。

過兩天之後我的經紀人使用微信告訴我說已經與甲方公司正式解約了,而他說合約已經蓋章了甲方公司程序都走完了,解約副本在他身上,會找時間拿給我(這些他說的都有證據),但是一直推拖,事隔一個月才跟我說甲方公司將合約收回,所以這合約公司並不會承認。

我想請教律師,以此情形是否在我沒有拿到副本的情況下,合約依照法律是成立的?就算是甲方公司任意收回且不承認? 而在之後如果我跟其他公司簽合約,甲方公司是否會依照未解約的情況下告我毀約?

而我的經紀人他未經我同意就將副本還於甲方公司,請問法律上他這樣的行為會有觸犯到什麼樣的條例嗎? 還有一般在台灣可以寄存證信函去香港嗎?因為上次我詢問郵局他是說只限國內存證,國外他們不存證,而真的到時他們收到函之後不回應我的話,我是否真的要跟他們打官司?而如果他們真的不承認,我是否真的束手無策了呢? 非常改謝您的時間

謝謝


吳致毅
回覆 Donyy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人,本身出生於香港,所以有香港身分證

Donyy您好

依照您所提供的敘述,這解約合約已經生效,不因經紀人繳回副本而異
副本僅係證明問題,如擔心後續遭原東家要求履約,建議得委請律師發函聲明 

Donyy 103-11-04 18:06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如您所說需要尋求律師發函聲明,是所謂的存證信函嗎? 是要聲明什麼呢?必須由香港律師執行嗎?還是台灣律師也可以呢? 且是否由此聲明之後就可以避免日後原東家要求我履約之情形呢?

 

謝謝

建議你委任台灣律師律師函給對方,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阿蔡 103-11-03 22:12

大家好,目前我爸發生一件莫名其妙的車禍,甚至過幾天後收到傳票才知道這回事。


我爸是計程車司機,某天晚上在微風廣場前準備載客人,車子原本就在最外側車道,當時看到前面有客人,此時就以一般速度煞車,這個時候聽到車子後方有緊急煞車的聲音,但是車子是密閉的所以聽不清楚,就直接開走了。過幾天後卻收到傳票,原來當天有一台機車後方急煞後摔倒,但是雙方的車沒有碰撞,結果對方看我們正常開走後,就告我們肇事逃逸


對方稱有一位證人,是他的同事,這證人當時有在我爸車子的左前方拍照,但是我爸根本不知道他在拍什麼,這個證人也沒有告知我們後方有人摔車。另外,當時跌倒受傷的駕駛有報警,因此警察有做車禍紀錄,但是這紀錄都是照受傷的人所敘述去紀錄。


目前已開完第一次偵查庭,在偵查庭上,對方明顯的說謊,他說我爸變換車道導致他摔車,但是我爸從頭到尾都在最外側,也沒有急煞,當然我方沒有證據(事發場所沒有任何監視錄影機),對方卻有一位拍照的證人和警方與他一起做的紀錄,此紀錄差不多就是受傷的人說什麼,警察就畫什麼的圖。


而最後檢察官竟然說主要是我爸的錯,原因是他減慢速度導致後方機車摔倒,問題是當初根本沒有碰撞,我爸也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有緊急煞車,跟我們完全無關啊。明明就是對方車速過快又沒注意前方,才會急煞後摔倒,根本就是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但是這些說法檢察官不採信,他也不讓我們問問題,我們也沒證據,因為我爸根本不知道當時發生這件事,一般人根本不會知道吧,事發場所也沒有任何監視錄影機。

我想問一下,遇到這樣的判決我們真的束手無策嗎?難道檢察官說什麼我們都只能服從嗎?
所以以後我也可以隨便在任一台車後跌倒,然後請朋友隨便拍幾張照並報警後再告對方嗎?
再麻煩各位幫幫忙了,第一次遇到刑事傳票真的很慌張也不知道怎麼辦,謝謝大家。

警方的初步分析表對於肇事責任如何認定? 偵查中有無再送鑑定? 有無調閱保留當時的監視畫面? 如果確實不知道有肇事而將車開走,那從主觀犯意角度切入,可以作無罪辯護,偵查中也可聲請調查有利的證據,並不是檢察官說甚麼就是甚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1-03 22:43

有無送車禍鑑定?雙方車輛有無相對應的碰撞痕及擦刮痕?此部分警方有無對對方採證?

若有疑問可以line聯繫

  line id  ncc101ds   司法官四十三期,曾任屏東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阿蔡 103-11-03 23:31
警方的初步分析表就是照著受傷駕駛說的去畫,上面是畫我方的車從內側車道切到外側,但是當初警方在畫圖時,我方早就遠離現場(因為根本不知道發生這件事),當初又是正常駕駛,就算警方想畫圖也找不到什麼痕跡可以當參考,所以我認為分析表只是單純警方根據受傷駕駛的話去畫出來。 對於肇事責任如何認定?當初沒有什麼鑑定表出來,所以沒有認定肇事責任,但是檢察官可能是根據上述的證人和分析表來判斷我爸也有責任。 偵查中有無再送鑑定?目前只開第一次偵查庭,無再送鑑定,請問這應該如何申請? 有無調閱保留當時的監視畫面?發生場所沒有任何監視器。 雙方車輛有無相對應的碰撞痕及擦刮痕?雙方車輛無碰撞。 此部分警方有無對對方採證?有,因為是對方報警,但是當時我爸早已遠離現場。
隱居 (勇公) 103-11-03 23:45
警方的初步分析表就是照著受傷駕駛說的去畫,上面是畫我方的車從內側車道切到外側,但是當初警方在畫圖時,我方早就遠離現場(因為根本不知道發生這件事),當初又是正常駕駛,就算警方想畫圖也找不到什麼痕跡可以當參考,所以我認為分析表只是單純警方根據受傷駕駛的話去畫出來。 對於肇事責任如何認定?當初沒有什麼鑑定表出來,所以沒有認定肇事責任,但是檢察官可能是根據上述的證人和分析表來判斷我爸也有責任。 偵查中有無再送鑑定?目前只開第一次偵查庭,無再送鑑定,請問這應該如何申請? 有無調閱保留當時的監視畫面?發生場所沒有任何監視器。 雙方車輛有無相對應的碰撞痕及擦刮痕?雙方車輛無碰撞。 此部分警方有無對對方採證?有,因為是對方報警,但是當時我爸早已遠離現場。

我認為既然告訴人是在後方自摔,其餘部分除了一個人證以外沒有其他佐證,也沒有任何碰撞

你父親根本不知道車禍應該是可以佐證的,檢察官若起訴被判無罪的可能性大,但是不起訴又怕會被高檢署再議發回......(搞不好送車禍鑑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無法判斷) 跟檢察官聲請鑑定檢察官會要你繳錢,約三千。

民國九十四年我在雄檢當檢察官時,有一件高雄客運側邊擦撞到摩托車騎士的案件,肇事逃逸的部分係不起訴處分,並親自做現場摸擬,高雄高分檢維持再議駁回。

阿蔡 103-11-05 09:08

感謝各位的說明,接下來會舉行調解委員會,不過根據我爸所說,調解委員會之後還要上偵查庭繼續審問。想問一下,針對調解委員會我們需要注意什麼呢?萬一對方獅子大開口該怎麼辦?我爸的家屬也可以參與嗎?另外我們實在沒辦法請律師,家中經濟不好......


以下是個人感想:第一次遇到這種事真的很沁心也很無奈,感覺任何人只要想告對方就可以隨便告,無論誰對誰錯。就像我第一篇所說,假如這樣的例子也告得成,不就代表只要有人缺錢,就可以隨便在任一台車後自摔,再隨便找一位同伴拍下對方車牌,也同時也找警察照自己的想法的畫分析表,這樣就可以順利得到一筆錢,畢竟大部份的人都不希望走上法院,更不想浪費許多時間在這個地方。

Cary 103-11-03 20:14
我現在滿19歲,女方滿18歲。我們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我記得是雙方都16歲,而且是兩情相悅的,我記得是沒有犯法,但如果是我16歲,女方15歲,可是當初女方家長沒提告,有照片之類證據,那現在要提告的話還能成立嗎? 還有對方家長叫我現在當下立契約契約內容為 某某日起,我將不會再對女方家庭說慌、不會再跟女方發生性行為或其它越矩的事,否則我將會付一切責任。可是我才19歲,我自己立的契約有效嗎?責任是什麼也沒明確寫說責任是什麼,說謊的定義又是什麼,除了性行為還有什麼叫越矩的事,這麼模糊的契約,這樣如果我犯了任何一項,對方家長想要錢要命,我就只能認了嗎?麻煩為我解惑了,謝謝!男方和女方是兩情相悅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您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但因您亦未滿18歲,有減刑規定之適用,您目前未滿20歲,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您簽的契約仍須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若不同意,則效力未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ary 103-11-03 20: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您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但因您亦未滿18歲,有減刑規定之適用 ... (恕刪)

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只要看過知道就算? 還是也要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所以如果當初犯了有性行為,沒有提告,現在還是可以提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證據,可提告之,惟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若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限,對方似無法向您提告之;另關於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需簽名之,若對方無要求,則可迴避之,以利日後若對方對您請求,可爭執契約之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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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20:55
您好!
未成年人所簽契約,要經法定代理人向對方表示承認,才會有效;但承認不一定要簽名或蓋章,口頭表示即可。
另外,因為行為時您尚未滿18歲,屬於告訴乃論,對方必須於六個月內提告,現在應已經逾越告訴期間,即使現在提告也不會成立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ary 103-11-03 21:4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大致上懂了!所以我只有注意不要違約就好了,可是一切責任的定義就只能隨對方講了嗎?那契約沒寫到期限,就真的是無限期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2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會生效,建議還是要簽章,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2、就您所述,雖然屬於告訴乃論,但是六個月是以知悉犯人開始起算,因此仍有解釋空間。

3、和解書的部分,簽立了就能拘束雙方,但是必須詳細規範權利義務,包含賠償金額、拋棄其他權利等,倘若不熟稔法律,則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Miss 103-11-03 17:25

請教各位律師, 目前已握有對方外遇證據, 打算委請律師與對方做離婚協議與小孩監護權處理, 對於探視權的部分, 是否也可依此要求對方放棄探視? 這樣是否合法? 謝謝.

外遇部分,如果是提告刑事通姦,必須能證明有性行為,而如果是民事侵害配偶權益之損害賠償,僅證明配偶有與他人不正當往來即可,刑事民事不相衝突,配偶與外遇對象皆有責任

至於監護部分,實務上必須從雙方經濟、工作、教育、支持系統等等切入論述爭取,法院也會函請社工作訪視報告,如你爭取到監護權,實務上通常會給予對方探視權,除非有非常特殊的事由能證明探視不利小孩,否則會給予對方探視,所以實務上通常事爭執探視的方式、時間等具體細節,比較可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18: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證據部分,若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須證明對方有發生性行為;若欲提出民事裁判離婚訴訟,可提出對方外遇之相關證據資料,就監護權之部分,須提出由您行使較為有利之證據,如自幼均為您照顧小孩等,另關於探視權部分,您可提出對方行使但是權之方案,請求法院酌定之,無法剝奪對方探視小孩之權利,除非對方消極不行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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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3 1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探視權之行使是父母之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利,所以若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由對方行使探視有對小孩不利之情事,無法要求對方拋棄,縱使對方拋棄也沒有效力唷!

 您好:

探視權之部分建議可盡量約定較少之時間給對方探視

無法全部剝奪對方之探視權

否則反而會被法院認定約定無效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王小威 103-11-03 10:52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在10/20要求將我物品先行搬入,仲介要我簽借屋裝修單,我不疑有他,簽了。21日搬物品到現場時發現壁癌嚴重與當初簽約時不符,於是又用line詢問是否漏水仲介回覆是潮溼,說屋主會處理,但是賣方在此時一直要求仲介先將履保裡的三成先動用兩成,我不答應,到此時,屋況就慢慢有問題跑出來,我要賣方處理,仲介只會回我「先讓他領,我比較好幫你喬」,我在此已經懷疑他們的行為,直到10/27,我發現客廳、陽台外牆滲水至內牆,明顯是滲水仲介卻依舊把滲水、壁癌當成兩件事並稱其牆是壁癌非漏水,於是我發了存證信函,此滲水已嚴重導致我當初價格之決定,要求減價100萬,但是我太太說,當初就是因為沒有漏滲水,我們才決定,現在滲水,要求解約,告訴仲介後,仲介居然對我這有付2%的客戶說走法律,完全像是幫著賣方,我太太生氣,終於在臉書發現仲介的店長與賣方是夫妻關係,且此屋前次移轉至今尚未超過一年,並無居住事實,擺明投資客要坑殺我這自住客,我與仲介的全部文字訊息都留著,他們是夫妻的證據我也有備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依以上供述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含服務費退成功機率多大? 2、賣方、仲介對我這客戶有應盡告知義務,卻惡意隱瞞,我是否能向賣方與仲介要求賠償損失? 3、因我有向其仲介總公司客訴,卻被告知與公司無關要自行協調,我是否能告其總公司督導不周造成我的損害而要求賠償? 4、因事由賣方起,我能否要求賣方律師費一併賠償嗎? 抱歉律師,問題頗多,煩請詳閱,若是律師有把握我這案件,願意幫我打擊惡仲介,我希望由貴公司委任,幫幫我、我太太,我們為次已經很多天沒睡好,真的不甘心被欺負。 賣方有回覆我存證信函,但其所述內容與仲介與我line之內容有明顯出入 我們目前尚未交屋,案件只到稅單申請 我們也並非如其存證信函所提,惡意拖延交屋,我淨水器、家電用品都買好了,現在都還放置店家尚未配送 我因次事無法專注於工作,我能否要求對方與其公司賠償呢? 謝謝。

1. 要以漏水為原因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在通知賣方有漏水瑕疵後6個月內起訴主張,如超過6個月,只能用不完全給付規定來主張,但如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沒有6個月限制,這部分要先釐清,另外,實務上要以漏水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難度比較高,除非真的漏的很嚴重,不然多半是減少價金。

2.仲介如故意或過失未告知漏水瑕疵,有賠償責任,這部分沒問題

3.實務上這樣的案件,是對真正實際的仲介提告,不是對總公司提告

4.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律師費都要各自負擔

建議攜帶資料、雙方對話、存證信函尋求專業協助,以免一再拖延而超過時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解約的部分必須依據該漏水狀況,是否影響房屋的使用,及修繕費用與房價的比例而定。倘若解約顯失公平,則只能要求減價並請求賠償

2、惡意隱瞞漏水部份,可以向賣方跟仲介請求賠償

3、房仲隱瞞漏水、配偶身分的部分,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縣市政府進行申訴。

4、律師費屬於個人保障權益的範疇,除非是三審屬於訴訟費用或是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無法向對方請求。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合約、對話紀錄即漏水照片等,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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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如果漏水情況尚未達到無法居住之重大瑕疵情形

法院通常都不會判可以解除契約之情況

但大多可以判到減少至一、二成之價金(此部分應透過鑑價而定)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哈囉 103-11-03 05:43

請問警察有持搜索票來搜索,但是未搜索到任何違禁品,之後請我跟他們回去(合法嗎??拘票)在警局要我尿尿(合法嗎?未依毒品防制條例25程序傳喚)而我毒品管制2年早過了,我也尿了,作完筆錄了,現在收到起訴書,試問上述說明有無合法,不是合法取得的證據能為證據嗎?有具證據力嗎?謝謝!

通常警方會要你簽同意書,所以如果當時你不是真正有同意,那要爭執此部分事項,進而爭執證據部分的證據能力,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哈囉 103-11-03 11: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通常警方會要你簽同意書,所以如果當時你不是真正有同意,那要爭執此部分事項,進而爭執證據部分的證 ... (恕刪)

一開始我是不配合尿尿,後來跟我說我朋友被抓了在另外分局,後面又說了檢查官2點要見我問我話,當下我就想去檢查官那裡一樣完蛋,說跟他們配合檢查官會給我機會的,等我筆錄做完了,到了2點又說檢查官說我很配合我可以回去了,又留電話給我,要我有朋友的消息告訴他們,這時我才發現被騙了,請問他們這樣有算詐欺取得證據嗎?謝謝!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刑事判決要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強制採尿之證據容許性)
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取尿液權力,除屬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外,對於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祇須於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之規定,本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強制採尿。此乃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其身體之立法特例,係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頑強地繼續拒絕任意提供尿液之替代方法,俾滿足偵查階段之及時蒐證需求,使證據能有效取得,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此之強制採取尿液,其屬侵入身體而作穿刺性或侵入性之身體採證者,因攸關人身不受侵害基本權之保障,學說上固有仍須取得令狀而排除在本條授權之外之主張,惟如屬一般強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然解尿之方式採尿取證,例如警察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喝水、喝茶或走動等以促其尿意產生,待其自然排泄之後再予扣押者,則以合乎刑事訴訟法有關告知緘默權之程序即可,依法並無事先取得令狀或許可之必要。至於有無相當理由之判斷,則應就犯罪嫌疑之存在及使用該證據對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重要性、且有保全取得之必要性等情狀,予以綜合權衡。卷查本件上訴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未到案執行,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為警緝獲,自屬依法受逮捕之受刑人。上訴人於應警詢時,拒絕接受採尿。稽之案內資料,本件警詢筆錄載明上訴人已受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程序權,鑒於施用毒品者恆具成癮性,則以上訴人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本已有相當理由相信上訴人仍有繼續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且由於毒品存在體內之時間相當有限,尿液又是施用毒品情事之證據,如未及時採取,證據即有滅失之虞。從而原判決綜合承辦警察黃○琛之證詞,及案內相關證據資料,憑以判斷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尿(非侵入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之要件,已記明認定之理由,要無判決理由欠備之違法情形,尤無應事先取得檢察官許可之可言。

寵過頭 103-11-03 02:19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是陳先生朋友的錄音和賴中我與B先生對話這2個證據

如果人證B先生未到我還告的成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02:37
您好!
A的行為可能構成誹謗罪,B是能證明誹謗行為的關鍵人物,若要提告還是要設法讓B願意出庭為證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寵過頭 103-11-03 09:00

如果這些話是A先生親口告訴B先生

B先生因為害怕不出面作證 我又有B先生跟我講話的錄音和賴中對話

那我堅持要告A先生  B先生又不出面說明 這樣不就變成B先生亂說話

變成B先生有罪嘍~

 

聿晞 103-11-03 00:10

想請教律師

今天晚上無緣無故被罵,事先也並無與此人有過節。
此人在FB上發文並且標籤我,是特地標籤我,目的是要讓我的朋友看得到。
(也真的有朋友看見並且私底下詢問我)

在我的朋友都看得到的情況下,公開罵我叫我閉嘴並且間接說出我並不想讓人知道的私事(父母離婚,關於這點我一直都不想讓他人知道,身邊的朋友甚至連死黨也都不知情)。

請問這樣要去提告的話告的成嗎???
是否我有感覺到他在公開的情況下侮辱我都算公然侮辱呢???
相關圖檔都有截取下來,這是不是代表我有足夠證據提告???

先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09 20:13

侮辱誹謗都必須是以虛構的抽象指涉或是具體事實而足以破壞一個人在他人心目中的評價,又如果是真實事實也要看是否有可受公評等例外情形,並非是真實就不構成毀損他人名譽。您私人不願意讓人知悉的事,是否足以毀損名譽,不可一概而論,因為有些頂多只是自己心裡不舒服,並不會有貶損評價的情形,提供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