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 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在去年二月時 在巷子與一輛貨車發生擦撞
後來去偵查庭時 對方也答應說要賠償1萬4的金額
並簽下和解書 (和解書上有加註說賠償後才同意和解)
後來約定日期到了 對方卻一直避不見面
於是我就向檢察官申議 檢察官也說會偵查
結果剛才接到不起訴的信件
原因如下
1.車禍當下 兩車已移動
(我有受傷情況下 對方獨自把車給移動了 破壞現場 這應該犯法了吧)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10月8日兩次通知都沒到場
(我在9月份搬家 並有到地檢署書狀陳報 後來傳票也都寄到新地址
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通知書並未寄到 故此沒有接到通知)
3.告訴人並未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
(2次開偵查庭 我都有跟檢察官說有帶診斷證明書 以及車輛維修單
但檢察官並沒有請我出示 而是告訴被告 被害人有診斷證明 請與被害人進行和解)
4.現場並為查得目擊證人
(檢察官2次開庭 都沒問我有無目擊證人 但我有目擊證人的電話
對方也答應說可出庭作證)
我如果想申請再議的話 書狀內容應該怎麼寫呢?
另外 原本對方有答應賠償1萬4千元的維修金(有簽和解書)
可是最後卻賴著不還
我如果要討回這筆金額的話 又該怎麼做呢?
非常感謝律師大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