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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蔡小姐 103-10-02 12:51

律師們好:

1. 因最近才聽到婆婆說他之前有跟公公的哥哥(大伯父)借票,開給了別人,但跳票應該很多次了,所以對方去告大伯父,這樣大伯父會被告上什麼罪名啊,但大伯父不知道會被跳票,直到對方拿去提告才知情,因為票都是婆婆借來用的

2.由於我們都沒跟公婆住,所以是事情爆發才知情,但這樣會連累到我的先生 和 我嗎

3.這樣婆婆是不是也會有刑責上的問題,會被告什麼樣的罪名嗎

苦惱中,請律師幫幫我告知我的問題,謝謝你們

林智群 (klaw) 103-10-02 13:37

你婆婆恐怕會有詐欺的問題,

 至於大伯父如果並不知情,應該只要負票據責任清償責任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2 15:42

您好:

1.  必須先釐清您婆婆是否為惡意跳票,若只是因為暫時經濟狀況的問題,那麼跳票僅屬於民事糾紛支票只是表彰債權的一個證據。但若是惡意跳票,明知道自己財務狀況不佳,還在債權人面前使用各種方式讓債權人相信財務狀況良好,即可成立詐欺罪。但因為您先生與大伯父並不知情,所以不會有影響。

2.  關於支票債權債務糾紛,對方應會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若您們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可聲請異議,若不如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您大伯父為支票背書人,因此有清償債務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yuki 103-10-01 12:03

您好:有一問題想請求各位專家協助!!

婆家有一老宅無建物登記土地所有權係婆婆所有,此老宅之前借予鄰居使用已數10年之久,但日前土地有使用之需要,故請鄰居搬離,但鄰居不願搬離,只好向法院請求和解.

103.1.8法院拆屋還地和解筆錄簡略如下:

一、被告願於103.7.9前搬離(婆婆給予半年之搬遷期),將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二、原告願於103.1.31日前給付被告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搬遷補償費(補償費己於103.1.21支付並由第三人見證下填寫收據乙紙)。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但7.9日債務人並無搬離,故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7/21之執行命令表示,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履行上開和解內容,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截止8/5號債務人仍未搬離,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8/7號之執行命令表示本院定於103.9.24日履勘,債務人屆期若未到場,債權人應先連絡管區警員及鎖匠到現場協助執行。

9/24履勘當天,法院人員及員警、債務人、債權人皆到現場,但債務人仍表明不會搬離,法院人員故請債權人入屋拍照,並告知債務人不得破壞房屋現況,但當天並未請警員驅離債務人,反而是要求債權人再給予債務人二個月搬遷期,若屆時未搬離則房屋內之所有物歸債權人處置,為和平落幕當天只好答應法院人員之提議。截至今日仍未收到9/24履勘之公文。

以上公文往返及寬限搬離已接近1年仍未有明確結果,法院只是一再用公文拖延搬遷時間,年初開和解庭時還表示若能給予搬遷補償金會使本案較為順利,故婆婆才答應給付補償金,但債務人收了補償金卻一再表明不願搬離,倘9/24寬限二個月(11月底)一到,債務人仍不搬離,我們應該怎麼做? 而且從和解庭到現在,所有土地鑑界費及員警出差費皆由婆婆支付,債務人並無支付任何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特請各位專家給予協助,由衷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2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顯然遇到司法怠惰,可能需要透過外部的管道處理,如向司改會提出檢舉或是請求民代協助。

2、可以考慮寫狀紙向法院表示意見,並且以上開方式處理。

樂樂 103-09-30 22:10

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哥哥因為對一個女生摸尿尿的地方被告妨害

然後她家人跟我們說要100萬元

可是如果要的話我媽媽就要把定存解掉才可以湊

賠了一定就可以不要關嗎?

 

 被害人幾歲?行為態樣如何(次數、手段、程度..)? 被告行為時和目前的年紀?

 

樂樂 103-09-30 22:2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被害人幾歲?行為態樣如何(次數、手段、程度..)? 被告行為時和目前的年紀?

律師大大你好,

我哥哥今年大學畢業在等兵單

女生比我小 = = 13歲,

他們之前在交往所以好像很親密有摸摸

可是因為被她媽媽發現很生氣

女生就說是被我哥哥強迫的說要告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不論其是否合意,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令兄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的與幼進行猥褻行為罪,不過若雙方進而有口交肛交或者性交之行為者,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與幼性交罪,二罪刑度皆不輕。本件就您所述情形,令兄為年滿十八歲之人,則若涉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則並非告訴乃論,換言之,被害人方面並無撤告而使刑事程序終結之權利,故而是否要直接賠付一百萬,似乎可以再行斟酌,本件建議令兄與律師進一步詳談分析案情,以研議後續處理方式,尋求律師協助才是上策。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隱居 (勇公) 103-10-01 00:00

您好,這個我擔任法扶辯護人相類似案件(強制猥褻),原本一審從有期徒刑八月,監護三年,

二審經委任我後改判有期徒刑六月,監護一年。

而且二審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是我以前的主任,高碧霞檢察官(很認真的,南迴搞軌案承辦檢察官

以前在高主任的麾下擔任婦幼組檢察官。(能夠在昔日自己的長官手下取得小小的勝利,

感覺是很爽的@@)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O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
侵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01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成年人故意對少女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哥哥所涉範圍強制猥褻之問題,若有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得被害人原諒,有機會爭取緩刑或六月以下。 

-----------------------------------------------------------------------------------------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1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並非強制,而係雙方出於自願而有親密之行為。

又若賠償對方達成和解,並得被害人原諒,則有機會可以緩刑

樂樂 103-09-30 21:58

律師晚安...我哥哥因為摸人尿尿的地方還有胸部被告妨害性自主...一審判決也下來了判了一年五個月...媽媽一職哭所以有上訴...女生有請律師說要哥哥賠100萬...如果媽媽解定存賠了還要關嗎...哥哥如果去關我擔心媽媽會受不了...

何先生 103-09-30 21:31

因「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無任何處罰規定,如果被告違反該管理辦法(未具室內裝修業者資格),則如何救濟?是向法院或內政部?謝謝!
(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9: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違反建築法第77-2條,依據同法第95-1條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勒令停業。

2、救濟方法為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看您開罰的是縣市政府的建築主管機關,就是向縣市政府題,倘若是縣市政府則是內政部提起。

uidjiki75 103-09-30 17:47

補習班簽約,他會說有些很好聽的話,我錄音是為了保護我自己的權益,不想讓自己被騙。
簽約前和簽約後講的不一樣,講的內容回家仔細看合約,也沒寫。

我們就在LINE上討論,無意中我說出了,我有錄音(因為我想讓她知道她說謊)

錄音內容很明確他在說謊

最後那補習班他是讓銀行先匯一次全部的錢給自己,我再慢慢分期匯款給銀行的,我在銀行要匯過去前,和銀行說馬上取消。

後來他生氣打電話,過來講一堆有的沒的。

跟我說要去補習班撤銷單。  這撤銷單是銀行的吧?只會有一張對吧?(我還沒去,但過幾天要去了,會怕)

最後很兇地跟我說:你錄音違法的,我可以告你,只要你來補習班在我面前把檔案刪除就好。

但我有疑問,我去補習班給他看錄音檔,不就變成當場的證據說我有錄音,讓他更有能力告我。

 

補個習被騙還要被告,社會真黑暗。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35

1.你的問題是什麼?

2.你錄音,他要告你什麼?

以上...

uidjiki75 103-09-30 22:56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你的問題是什麼?

2.你錄音,他要告你什麼?

1.我的問題是我這樣會不會被告,還是他只是嚇我?

1.我該在他面前把錄音檔刪掉嗎?

2.他要告我什麼沒說清楚,他只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就錄音

(當天是門市店面,算開放空間)

 

 

 

 

uidjiki75 103-10-01 00:06
回覆 uidjiki75 的發言內容:

補習班簽約,他會說有些很好聽的話,我錄音是為了保護我自己的權益,不想讓自己被騙。
... (恕刪)

 

合約因為取消匯款所以沒生效,但合約在他那裡沒問題嗎?

阿修 103-09-29 16:49

如果我在遊戲中對方叫我嘴她.結果我罵他低能.這樣我被告成立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9 17:14

若要構成公然侮辱毀謗,必須是在公開場合,使不特定的人得知,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若您僅在私人對話中批評他,並無法構成。若對方確實提起告訴,最後也會以不起訴結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阿宏 103-09-28 20:31

請教律師一下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要寫書狀?,還是等收到判決書在寫書狀

阿字被告阿字本有身心障礙中度智障偷腳踏車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議您們直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28 23:56

 智能障礙的話,可以聲請法扶指派律師給你們,不需要支付費用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2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13

律師檢察官的不同==(虎爛文)
檢察官近十年,律師生涯重新出發,
很多人問從檢察官退下來當律師有什麼不同?
(一)當檢察官時,希望案件不要一直分,案件愈少愈好,最好不要辦社會矚目的案件。愈低調愈好。(當然啦,領一樣的錢)
律師時,當然希望案件愈多愈好,最好能夠承辦社會矚目的案件。(當然摟,不接案件難道你要餓死嗎?律師公會年有年費、月有月費、國稅局的稅、事務所費用的分擔,就跟拿破崙說打仗的三要素一樣,就是錢、錢、錢)
(二)當檢察官時,國家會主動給你案件,你從來不用擔心沒有案件,反而會很擔心案件太多,而且會有很多單位,會拜託你指揮偵辦,每天辦公室忙得不停一直有人來、手機一直響、一直請示,拘票蓋到手軟,最怕下班的時候警、調打電話過來,檢座,你指揮的案件破獲了,現在要移送,要請檢座羈押
律師的時候,除了法扶的大鍋飯以外,如果你沒有主動去擁抱群眾,是不會有案件的,案件不會從天而降,你會擔心怎麼沒有案件,然後一直在想如何增加委任的案件。
(三)當檢察官的時候,批個進行單,要傳、要拘,要印卷悉聽尊便,開庭請當事人、律師自己過來開庭,外勤也有司機,書狀不用自己送到法院,有書記官,有工友都會處理。
律師以當事人為主,當事人希望在哪面談,就去哪裡,所以到處跑來跑去,律見、閱卷、開庭、遞狀一切自己來。
(四)當檢察官時,處理案件的CP值粉低,以法官法施行前,我離職前的九本一,月薪約十二萬計算,一個月處理60件,平均一件產值兩千,但是有的案件特別難處理,還是算一件。
律師就算法扶的委任,最少也有兩萬,CP值是檢察官時的十倍。
(五)當檢察官時,內勤值班費七百(後來好像有調,忘記了)
以前在雄檢時,有一天問一百件的,尤其是警方春安時,平均問一個人才七元@@
律師時,警詢陪訊,就算是法扶,白天一個小時也有六百,行情價更不用說。
(六)當檢察官時,有客觀注意義務,也怕押錯人,內勤時,常因要不要押人苦惱,常常遇到怕被押當場給我下跪的@@
律師時,誰要給你跪(我知道是廢話,娛樂用),沒有客觀注意義務,以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我都假設,法官及檢察官的戰鬥力都很強,有能力判斷被告及辯護人所言是否屬實。所以我都說,我們是以另一個角度,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七)當檢察官時,升遷及發展受制於人(當然摟,這是國家,當然一切都有制度,要依照制度來,就跟一般公司職員一樣)
現在自己當合署律師,自己的未來,自己掌握。

最後以我尊敬的吳春生律師名言作為結尾:律師有三個受制於人
(一)判決結果受制於人
(二)案源受制於人
(三)開庭受制於人

小周 103-09-28 01:53

您好 我想請問我最近剛收到地檢署傳票上面直接列我為被告,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是我從未在警局作過筆錄或者到地檢開庭過,請問這符合正常程序嗎?還有我可以不要去開庭那會有什麼後續動作 以上問題麻煩請為我解答疑惑 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8 07:03

以前擔任緝毒檢察官多年,

沒有請警察調查,直接開傳票的情況亦屬常見,並無違法

如果不去,最後可能會被通緝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1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有第4條規定販賣運輸製造之犯罪、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罪、第7條規定幫助施用之犯罪、第8條規定轉讓之犯罪、第10條規定施用一二級毒品之犯罪及第11條持有及加重持有之犯罪,須視您犯罪之情況及毒品之種類,而略有差異,如一級毒品:海洛因、鴉片、古柯鹼;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三級毒品:K他命,各自刑度均有所差異,且須視有無監聽譯文或證人指述,而有不同之辯護方向與策略。

建議您可與律師研討之後,再去開庭,避免講出對您不利之陳述,又偵查不公開,可能無法閱卷,若有律師陪同現場做紀錄,可作為下次偵查庭之準備方向,可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且通常涉及毒品案件刑度都不輕

建議應謹慎處理而非以輕忽之態度應對

否則恐怕會被羈押

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辦理

阿楠 103-09-26 23:21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朋友第一次用電話跟我借款請我幫他繳保費,於是我去領現金代繳,第二次他因為上法院需要罰金請我轉帳一萬給他,我知道轉帳可以當借貸關係,可是前一筆保費沒有證明或是通聯記錄那可追討嗎?例如我去領錢的記錄,而他沒有帳戶或信用卡扣款記錄這可能成立嗎? 另外因為多次追討無果,現在根本無法聯絡到人,那我存證信函可以寄到他配偶娘家留置送達嗎?若申請調節委員會是以他所在地還是我?小額訴訟應該是要到被告居所,那如果不知道他目前居所怎麼訴訟? 謝謝您撥冗細心回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8 17:20

1. 有無繳費後的證明可供提出?若有或可當做代繳證據

2. 其實只要有代繳的證明,即可用以作為證明他欠你錢的證據

3. 存證信函建議寄到你所知道他所有可能居住的地方。

4. 申請調解需到對方住居所所在鄉鎮市調委會調解

5.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有針對居所不明的情形,建議若多方打聽如不知其居所者,則以其最後之住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103-09-26 16:20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是車禍被告過失傷害的案件,若雙方已經和解,但對方要求要賠到第六個月(分期8個月還)才要撤告(調解委員跟他說撤告的期限是六個月她可以等那時再撤告),所以法院程序還是有再跑,那我想詢問一下若對方忘記撤告或撤告前法院就判決了,那我該如何處理呢? 已經起訴到開庭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6:27

您好,建議您談判時堅持要簽和解契約時同時要求對方簽名預立撤回告訴狀,否則怕對方耍賴您賠了還是告,如此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march 103-09-26 15:02

您好

我有向法院申請探視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

請問依此執行令,我能請警察陪同嗎?

警察會受理還是拒絕?

受理的話會需要填類似報案單之類的嗎?

拒絕的話是正當的嗎?還是我可以投訴?

==========================

以下為執行令內容

說明:

一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債權人x小姐與債務人x先生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xxx號和解筆錄內容聲請執行,請債務人務必依如下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1.定期探視:每月兩次,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五晚上八時起至週日晚上八時止,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或其委託之人前往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所在之處所,接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外出,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照顧至期間終了時,並於期間終了時送回被告(即債務人x先生)住處。」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債權人應於期間屆滿時,具狀陳報債務人履行情形。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

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

感恩

該執行命令內容上似應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限期自動履行之命令(您的問題中所載法條依據為第124條第1項似乎不太對),若債務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依法陳報法院請求處以怠金或者進一步以強制力加以實現。
又執行命令若未一併副知警察機關並於說明各點載明其應派員協助之事項者,則警察機關依法不負協助義務,債權人要以該執行命令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警察機關也會予以婉拒的...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
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samchang 103-09-26 14:41

事情是這樣.

我和我老婆牽腳踏車,在狹小的路段,對方從後面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子.

對方不但不停車,還想硬開過去.

所以我老婆就拍他車窗.

結果他一下車就開始錄音,並一直挑釁.

所以被他錄到我?一次三字經.

而當天在警局我有針對三字經的部份向他道歉.

但他堅持要提告,也在當場說會要求高額的民事賠償.

9/25收到傳票並去到偵查庭,但檢查官說沒有傳到原告,所以9/30要再開一次庭.

因為幫我們處理的員警也被他告,所以員警私下有告訴我們,對方有很多案件正在訴頌,不是告人就是被告.而且他現在因精神問題住院療養中.

想請問.

1.檢查官說如果沒合解,我就會有前科,是真的嗎?

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不能接受就一定會被起訴判刑嗎?

3.事件的起因是他從後方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這件事檢查官或是法官會考慮進去嗎?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6 16: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檢查官說如果沒合解,我就會有前科,是真的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罵對方三字經之行為,經對方錄音舉證,您似觸犯公然侮辱罪,若您不與對方和解,對方對您撤回告訴,您即會成立該罪名。

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不能接受就一定會被起訴判刑嗎?

您若不與對方和解檢察官通常會向法院對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起訴但不用開庭,法院即會下判決,通常為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拘役有期徒刑

3.事件的起因是他從後方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這件事檢查官或是法官會考慮進去嗎?

若有驗傷,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增加您與對方談判和解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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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呆 103-09-26 02:16

請問101年因被撞.我報警請警察來處理.卻被要求酒測.因當日並未喝酒酒直接接受吹氣沒想到測為0.68原因是前晚11點喝高粱.因我肋骨斷在醫院等候住院.但警方卻告知需先移送.只好跟警方到簡易法庭.判鍰刑罰5萬吊扣駕照2年.今年9月因太太生病無法送我上班.我就直接騎車去上班.大概習慣出門就吃檳榔所以第3個路口紅燈時就被警察叫過去並要求吹氣.有告知早上9點要上班並未喝酒.他並未告知任何原因就要求吹氣而且我行車間並未發生任何異常駕駛行為.因我有吃檳榔他也未給予喝水漱口的權力.結果酒測0.21.扣車再開2張罰單.到裁決所被告知因5年內第2犯要罰9萬.裁決人員告知可申訴.請問這是可以申訴成功嗎?我可以提共肝功能異常檢驗作依據嗎?請問警察這樣合法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56

1.看起來不會成功。

2.肝功能異常不是理由。

3.基本上,合法。

以上。

ocean 103-09-26 00:42

請問各位律師:

我有開一間公司

名下沒有動產

不過我另一半有一間我們現在在住的房子

我最近被告刑事附帶民事

如果判決下來我要陪對方

如果我沒那麼多錢賠對方

那我們的房子(另一半的)會被有問題嗎?

我的公司會有問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9-26 05:52

您好!房子所有權不是您,不是您的財產,您對公司若有股權,該股權則算您的財產;您所有的財產都可能被查封拍賣。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基本上屬於獨立之法人,所以賠償仍以您名下之財產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鬼桑 103-09-25 22:46

請問我該如何填寫答辯狀
被告方提出若干項目要求我們賠償,如下:
1.衣櫃鏡子破裂。
2.實木地板凹陷。
3.浴室過度潮濕導致浴室鏡子水銀剝落,暖風機主機板損壞。
4.整修期間租金損失。
(一)關於衣櫃的鏡子和浴室的鏡子,因為房東並沒有盡到確實交屋責任,沒有逐一檢查物品和房間也沒有拍照存證,我們到房子的時候前任房客還住在裡面,其實是我們搬進來的時候衣櫃的鏡子就已經是壞掉的了,房子也沒有清掃。我和我的室友是覺得根本不影響我們使用所以我們沒有告訴房東要修,因為衣櫃的鏡子是非常大一張,損壞的部分不到十五公分,我們是覺得就因為這樣叫房東修也不合理,而且也不影響我們使用,平常東西壞掉不是應該房東修的嗎?為什麼現在反而是我們要賠他?
(二)實木地板的部分是上個房客移動了床,所以床腳的部分有四個不到15公分的壓痕,原因同上,交屋的時候沒有拍照存證所以他要賴到我們頭上,而且他竟然因為四個刮痕要求我們支付將整個房間的原木地板翻新重鋪的價錢。
(三)浴室的暖風機壞掉是因為我們根本就不知道有暖風機,所以一整年都沒有開過,他說因為浴室潮濕,然後我們又沒有開暖風機,所以它才會壞掉。但是浴室怎麼能不潮溼?為什麼我們要為"因為不知道有暖風機這個東西所以沒開然後他自己壞掉"負責?而且他在拿回屋子那天就發現壞掉,卻沒有當場跟我們說,再來秋後算帳,這樣也可以嗎?
(四)房租的話,他租給我們的房子根本就是登記為自宅,並不是登記出租用屋,憑什麼跟我們要房租
這些項目是我和我其他三個室友都已經於租約到期當天返還房屋之後提出的,當天房東發現某些損壞之後(與上述無關的項目),已扣押金11000,而且連沒有寫在契約上的電視遙控器我們都賠了(800),最後他要求我(乙方)在他的契約書上簽字退屋。這樣的話他在之後提出的要求合理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對方已扣押租金為損害賠償,針對其他損害,對方亦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針對對方之起訴狀,撰寫答辯狀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ave 103-09-25 19:22

本人於102年9月遭人盜辦台哥大門號,今年6月時經台哥大告知此門號欠費1萬多元時才發現並向警方報案

15日開完庭後被告要求和解,請問此案至多可向被告求償多少金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41

民法之損害填補原則,係指有多少損害,就請求多少損害賠償(包括利息損害精神上損害)。

小淇 103-09-25 15:59

你好,想請問日前在拍賣網上購買香XX的手機殼,但卻被警察抓到說是仿冒品,因此被抓去做筆錄。但我不是有意要販賣的,而且之後我就把商品全部下架,日後也不會再行販賣的行為。

今日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說要去開庭。但備註欄有寫說:請被告與告訴人於開庭前試行和解。可是我又不知道告訴人是誰,該如何和解?請問如果私下和解的話,告訴人會提出哪些要求?

如果無法和解,那將會面臨到什麼樣的處罰?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17:32

您好!網拍販賣仿冒品的行為可能已違反商標法;若要和解,可詢問書記官告訴人的聯絡方式,和解不外就是認錯賠錢;若已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若無法和解,除了可能被起訴判刑外,民事賠償責任可能還是免不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29

您好,您可於開庭前先致電書記官表達有和解之誠意惟不知如何聯繫告訴人,請書記官提供。

家家 103-09-25 12:48

媽媽19號往生後哥哥20號拿媽媽郵局的存摺和印章現金提款二百萬及拿提款卡領剩下的錢,因為他都不給我們且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也不給我和小哥(我們都有符合資格)現在我們其他繼承人要提告,請問被告緩刑的機會嗎?還是要被判刑多久呢?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13:39

您好:

1.令堂過世後,其他繼承人擅自偽造文書領取遺產,恐有刑事上恐有偽造文書竊盜罪嫌;民事

   上則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遺產

2.若被告是初犯、犯後態度良好,且歸還遺產,又偽造文書竊盜均非不可宣告緩刑之罪,則法

   院是有可能宣告緩刑,惟非一定,仍須待宣判時才能知悉。

以上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度仍要看被告之犯後態度,至於能否緩刑,若被告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則緩刑機會即大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同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偽造文書罪及竊盜罪(本件應較接近侵占罪)之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但判多久應由法院視犯罪情節及對方之犯後態度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緯 103-09-25 10:24

民國99年2月,有個在開設機車行的朋友邀我投資,我以為能夠獲利,於是在99年5月份投資,可是事實上他的機車行在99年4月就倒閉了。在我投資當時他卻沒有如實告知。而且我投資後他就跑了,後來99年7月期間我終於找到他並問他投資款的去向,他也當面坦承沒有投資機車行而是借給他人使用(有人證)。後來我提告檢察官本來安排我們對質,被告當天卻遲到,因此沒有對質。然而氣憤的是,檢察官僅聽信被告的一面之詞就認定被告在我投資的時候還在經營機車行,而對於被告的說法也都沒有詢問我的意見也沒有去調查真偽,就不起訴。更氣憤的是,我在今年5月26日提再議,6月5日打電話問地檢署書記官該案移送高檢署的案號,因為我有查到被告在我投資機車行已經倒閉的事證,以及當時我找到被告,有在場的人證要提出補充,但書記官卻堅持不跟我說案號,直說收到通知函就能在以文號呈送補充理由。可是我到了6月9日才收到通知函,等我整理好相關資料寄給高檢署是6月15日,我卻在6月16日收到高檢署的駁回處分書,日期是在6月12日寫好的,等於我的補充理由跟調查證據都沒有派上用場。這不禁使人覺得司法很黑暗,根本不顧及再議人的權益啊!如果地檢署與高檢署都認定被告在我投資當下還在經營機車行的話,那就表示被告沒有施用詐術讓我陷於錯誤,那麼即使提出交付審判,法院也不能去調查我新提出的事證與人證。是檢察官太草率,還是我動作太慢呢?那麼,此案無解了嗎?有可能以新事實新證據提告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檢調機關有若干瑕疵,然確因為您不熟稔法律因此錯失補救機會,如偵訊期間可以以狀紙補充意見,再議的程序中,不知道案號也可以以原案號補充理由等

2、倘若您確實已經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則可以另外提起告訴處理。本文並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告訴狀為佳,避免檢察官誤認為同一案件遭駁回。

 

 

 

 

佳佳 103-09-24 14:07

您好:本人被對方告訴人無證據故意找麻煩,亂告本人妨礙名譽(被告)...

在今天地檢署網站9月22日得知,本人被告身份是((刑事不起訴處份^^))..

1. 請問公告多久我才能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處份書??

2.  如果收到本人不起訴處份書時,我是不是可以立刻提告-->對方誣告..反告回去??

     請問是寫刑事訴狀還是民事訴狀...標題是誣告沒錯??^^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4 15:07

約二週(內),實際上要看書記官作業的速度而定。

誣告的部分會不會成立要看對方是否完全捏造事實無所本而定。

有一定的依據,只是主觀認知錯誤就不會構成誣告

就像我以前當檢察官傳訊證人,他以收到傳票為由告我瀆職

我也不能簽他誣告。(因為他主觀上認知收到傳票就是檢察官瀆職

我覺得你可以嘗試看看,應該有相當的機會告得成。

佳佳 103-09-24 15:18

0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約二週(內),實際上要看書記官作業的速度而定。

誣告的部分會不會成立要看對方是 ... (恕刪)

對方是完全沒任何書證無故告我,說我在網路上亂罵他,但我根本沒有,他也提供不出來任何書證!!他也被檢察官批亂搞司法,就這樣結束...我能在收到不起訴處份書時,以他先前用妨礙名譽沒任何書證或證據來故意讓我跑法院,我來告他誣告??

補充說明,對於對方濫行告訴之行為,您有權利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規定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誣告告訴。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不跟惡勢力低頭 103-09-23 22:38

男方為了追求我簽了兩張本票給我,結果追求不成還反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我反而變成了被告需要出庭,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本票原由?我並沒有詐騙脅迫他簽,但對方請了好幾個律師,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

1.對方如果主張您有詐騙脅迫他簽,則應由對方就此情事負舉證責任

   如果無法舉證,法官就不會採信對方之說詞。

2.但您亦有必要舉證對方確實有贈與金錢債權之情況,

   法院在實務上對於贈與金錢而已交付本票亦存有是否尚得撤銷贈與之不同見解。

3.如果您根本不想要向對方主張本票上之權利,則就只要不出庭就好,

   此民事訴訟法院最多就是判決您無法行使本票上之權利,而不會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說明:

依您所述您與對方間為票據之直接關係人(票據前後手)

您可以於開庭時瞭解法官是否要您說明票據原因關係

即可知道何為正確之法律見解

不過那時就為時已晚了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96 年度台簡上 字第 23 號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
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
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不跟惡勢力低頭 103-09-23 23:08

感謝律師的回答,但關於您提到的第二點贈予的舉證,這點真的很難舉證應該如何是好呢?關於贈與這點什麼樣的舉證才算是具體或有力的呢?這樣的狀況下我應該要請律師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以票據關係為由不主張任何原因關係,蓋如此舉證責任則在對方身上(注意也不用特別強調是蹭與或借貸)。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以票據關係為由不主張任何原因關係,蓋如此舉證責任則在對方身上(注 ... (恕刪)

票據關係所生之抗辯,於票據抗辯理論中,係屬於人的抗辯,依我國通說及最高法院之見解,直接當事人間仍得以之為抗辯,係採直接對抗說。但就執票人為票據請求時,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為原因關係之抗辯時,何人應就原因關係抗辯存否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見解多生歧異,可區分為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等說,實際上並沒有統一見解,不過應注意的是實務上認為執票人應負原因關係存在之舉證責任之法官為數不少(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85號、87年台上字第1601號、89年台上字第85號、96年台簡上字第23號、98年台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如果認為執票人一定不必負擔證明原因關係存在之舉證責任,則如果好運...遇到不同見解之法官,只怕會被法官在判決理由裡面突襲,然後殺得措手不及。

票據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自明,是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支票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本文之反面解釋自明。又如發票人提出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之抗辯時,執票人自應就該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執票人不能舉證證明,縱發票人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不能為有利於執票人所主張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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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star 103-09-23 19:48

律師您好:

因撞見今日家中親戚在討論一張民事判決書, 事件為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親戚為被告,被法院判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元精神撫慰金,按規定日至清償日止.

並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可否簡單解釋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
如親戚認賠4萬元給對方,是否等法院定案就可以一勞永逸,原告不得再上訴??  

或是需要寫和解書, 才能完結此事??

謝謝!

 


 



假執行是指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得依據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以後(又民事簡易或小額事件經法官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不須預供擔保。)聲請終局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來源(存款、薪資租金收入等),或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屋,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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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力力 103-09-23 14:47

一個禮拜前我因為急需用錢  被人家騙說銀行帳戶借他他就可以給我錢

我當時也不知道人頭帳戶是什麼,就為了那筆小小的錢借出去了

搞到現在銀行帳戶被凍結,被告詐欺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隱居 (勇公) 103-09-23 14:51

您好,

我之前的回文有相關答辯狀討論之方向,非常詳盡,再請爬文參考。

若覺得想委任增加勝率,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我在臉書清溪流勇公法律服務社有整理回答,請參酌。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723241854395948&id=716812275038906&fref=nf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3 14:58

您好,您現在有無收到地檢署或警方的傳票,請您到案說明,若有,請配合提出您僅為人頭證據,並提供對方要求您提供帳號的相關對話內容、匯款資料等。實務上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的刑責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只要法院認定有提供帳戶的行為,都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幫助犯」的刑責。因為法院認為「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向他人借用存款帳戶使用,衡情可知係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身份,取得贓款並逃避警方查緝;再者,利用他人帳戶從事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被告為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自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可能幫助他人掩飾犯行」,因此容易被當成詐欺罪的幫助犯,建議您直接與律師協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當初與對方連絡之證據資料,以利說明您無幫助詐欺故意或詐欺故意,並與被害人和解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力力 103-09-23 23:0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現在有無收到地檢署或警方的傳票,請您到案說明,若有,請配合提出您僅為人頭證據,並提供 ... (恕刪)

都沒收到地檢署或警方的傳票要我到案說明 都還沒有 只知道銀行寄通知 警示公告 所以才知道被當人頭戶了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Alfred 103-09-22 22:57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於2014年7月11日違反職役職責罪,9月10日被緝捕歸案,訂於9月26日在開偵查庭,並自己撰寫了答辯狀(因家境困苦),參考了網路很多資訊,但總是覺得哪裡不對,請各位律師們  給我指正~謝謝

我的案件同於葉玫,我是軍校畢業已服役6年多退伍過,並於退伍不到半年在回役,回役役期是3年,已服1年3個月。謝謝各位律師

 

一、被告涉犯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事後深具悔意,願坦承所有犯行,且被

告蕭勝政目前獨立扶養患有慢性疾病(高血壓及心臟不適)父親蕭永通先生,

且犯罪動機係因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橋梁營直屬長官因被告曾犯下地

下簽賭行為,對被告已有刻板印象,並屢次於開會及分配任務上利用職權

『留你何用、會有做不完的事』羞辱及威赫被告,讓被告在心理及行為上,

除備感壓力外,行為亦遭受一定之限制,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

具悔意等情狀,而予以從輕處斷;並審酌被告蕭勝政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以被告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而宣告緩刑,予

上訴人自新之機會,被告蕭勝政亦願向 鈞院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以懺前愆。至為感禱。

您好:

建議您還是將您的案情及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詳細討論後再撰擬書狀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法扶會也有委派律師僅協助辦理撰擬書狀之服務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與策略,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相關答辯書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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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2 22:11

急~~急~~急~

我的男友最近因為業務侵占(初犯)被告而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但是沒有緩刑~但我們對判決不服而提起了上訴~因為對方的證人做了偽證~但我們所提出的證人~檢察官和法官都沒有傳喚~對我們很不公平~所以我們這次判決出來決定上訴~但事發現上訴書對方也會收到繕本~內容有提及對方證人偽證的事情~這樣子他們如果再下次開庭前又串證好了~我們又拿他們沒辦法~

請問告各位律師大人~我們該怎麼做才能讓他們無法再次串證呢?

另外對方一直是不願意和解的~我男友在庭上都完全遵照法官的意思~該還的錢都還了~為什麼還是爭取不到緩刑呢?如果對方還是一直都不願意和解~是不是緩刑都沒希望了呢??

請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們~

針對聲請傳喚證人部分,不是只聲請,要論述聲請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必要性等,來說服法官准予聲請,針對證人到庭後,要靠交互詰戶突顯敵性證人證詞矛盾處,並突顯有興證人對自己的有利證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全案證據資料,再為您撰寫書狀請求調查證據及詰問相關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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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太 103-09-22 22:09

1.兩年前剛進公司 被公司騙去買了一臺車子,車子 是先由公司出錢購買

最近離職 與公司 發生 勞資糾紛 ,車子的錢 尚未還清公司,與公司協調結果

公司 不願意讓我分期,因為我是單親爸爸,所以經濟尚無法環款,所以我想問看

看 是否會被告詐欺 或是 其他的罪名?

 

2.公司 將我8月份 薪資 及 7  8 月 油錢 全部扣掉 不給

導致 我跟小孩 無法生活 我想問看看 是不是 可以告她們

 

 

 您好:

1.車子的錢如曾有支付部分價金給公司,只是尚未還清公司,

  則只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有詐欺罪或是其他罪名成立之情形。

2.公司如無故將您8月份薪資及7、8月油錢全部扣掉不給,

  則您可先向勞工局/勞動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如調解不成立後再提出民事給付薪資訴訟

3.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佳佳 103-09-22 16:53

請問由於要有事出國,將於下個月中可能會收到地檢署妨礙名譽傳票開庭,

1.請問如果開庭日期和出國日期剛好碰上同一天,可不可以請檢察官改日期再  開庭??應該如何申請?

2.請問如果改日期的話,檢察官是不是也會讓告訴人和被告人改在同一天同時段開庭,因為證詞很重要,擔心少去一回開庭,會影?證詞審判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2 17:07

1.請問如果開庭日期和出國日期剛好碰上同一天,可不可以請檢察官改日期再  開庭??應該如何申請?

答:寫一份刑事陳報狀給地檢署,檢附出國行程資料,請假,並請檢察官改訂可以出庭之日期。

2.請問如果改日期的話,檢察官是不是也會讓告訴人和被告改在同一天同時段開庭?

答:這是檢察官之職權,如果一起出庭較能釐清事實的話,可能會一起改。

您好,您可以打傳票上承辦地檢署股別的電話,檢附出國的機票直接和書記官請假,至於是否同時傳喚告訴人或被告到場,偵查中檢察官有決定權,但可陳述希望一同到庭的意見給書記官知曉,以爭取一同開庭的機會。

小嫻 103-09-22 16:45
我因為之前不懂事聽聞他人說可用不實身分証購買車票!日前被抓到但因為家裡網路是哥哥的名字所以被告是他,因為在筆錄時實在太緊張而且事情發生的時間也久遠了!所以說謊了!那時我也忘了是以什麼身分去做筆錄(關係人或證人)我也有簽名了!我知道我已經會觸犯偽造文書罪!但不知道會不會觸犯偽證罪?我想請問這兩種罪刑期加起來是怎麼樣?還有他們會去調查我之前公司和我現在公司嗎?因為我是在前公司聽聞的所以有使用過,之後換工作了!在傳票來之前在新公司也有用過假的身分証過?那請問如果此案結束了之後又查到(但犯罪期間是在我這次收到傳票之前)那會再罰我一次罪嗎?我真的很擔心

您好,提供假冒他人身分訂購車票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另外若於偵查或訴訟程序中,有具結而所述不實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但成立偽證的前提為有具結的動作,若是在調查局或警局做筆錄,一般不會有具結動作,就不會有偽證的問題,初步回覆如上,建議盡快找專業律師面談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林 103-09-22 15:16

小弟於上個月,行經國道,變換車道之後,見前方車速遞減停止,於是我也踩了剎車,放慢速度,就快剎停時速大約20以下,之後的1~3秒遭後方追撞
到了國道警察做了筆錄時警察問我們雙方有無人員受傷, 皆答:無
30天後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後方"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之後幾天,對方電話來要求我方和解,但和解的內容我方必須同意
我方的保險不要找他代位求償我的車輛維修費
又過了幾天,對方電話又要求我一次,然後直接講明,他不賠償, 若我不和解就上法院
事隔幾天後,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說他有受傷
今天,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 對方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輛維修費用
請問,我被告過失傷害容易成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可主張依初判表分析為後方車輛之過失,非您過失所導致,且當場對方亦表示無受傷,故受傷與該車禍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可加以爭執之,故是否成立過失傷害,容有爭執之空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李紅 103-09-22 00:08

你好..

我今天想詢問的是

2014/09/20下午13點左右我和先生發生扭打 在場的有先生的阿嬤和我一歲三個月的兒子,先生先動手我也有還手(請問這樣算自衛嗎??)因為先生一直攻擊我頭部也拿東西敲擊我頭部也拖我頭去撞牆,我還手也有打了他頭部和咬他但是我沒東西攻擊他,後面我打113警察有來問我事情和資料只是先生都不在場(這樣算做筆錄嗎?)警察有問我要申請保護令嗎?還是先備案?(我選擇先備案)警察也後續說如果要申請保護令直接拿驗傷單去警局找他就可以了

在下午3點多時我第一次去醫院驗傷,醫院拿了家暴驗傷通報書給我寫..後面驗傷完了我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請問我先生是職業軍人 我只是家庭主婦 如果要打離婚監護權官司我勝算會比較高嗎?友人叫我先申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如果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是怎樣的呢?

因為先生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很愛賭玩六合彩跟台灣運彩

那這樣我收集他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還有他叫我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能當證據嗎?還有我先生根本沒什麼在顧小孩幾乎都我在顧要他顧像要他的命,而且我也算得出來一年內他換過幾次尿布幾次洗澡幾次泡奶大概都兩隻手數的出來...

我並不想把兒子給他,因為他幾乎時間都在軍中雖然晚上會回來但是也窩在房間內,家裡只剩年過70幾的阿公阿嬤 他媽媽生他後又嫁到嘉義後面也生了兩個

而友人跟我說法律有一條(幼兒從母)我不懂這條法律

您好:

1.您還手也有打了先生的頭部和咬先生部分可能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會構成傷害行為。

2.只要有和警察作成正式陳述之記錄,就是作筆錄

3.離婚事由與職業無關,應視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而定。

  監護權部分法院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

4.您友人建議您先聲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是正確之方向。

5.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與一般人相同,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6.您收集先生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以及其叫您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可以當作證據

7.幼兒從母之意即為通常法院會考慮小孩年齡較小,原則上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合之情況,

  除非父親能夠證明由母親監護會有不利於小孩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小簡 103-09-21 23:42

前幾天我去警局做筆錄,要告對方恐嚇罪,警察約談對方後,對方有向我悔改,且釋出善意,現在我想和解,原諒對方,可是因為恐嚇罪是公訴罪,好像還是會移送地檢署,上法院去,請問我若在警局跟他和解後,去地檢署跟法院要如何說,才能讓對方沒有前科,也請教一下被告那方要如何跟檢察官及法官說,才會沒事。我只希望雙方可以和平落幕,儘快處理圓滿,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00:46

您好:

既然您有意原諒對方,則若確實達成和解後:

1.於地檢署開偵查庭時,向檢察官表達已達成和解且願意原諒被害人,請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分。

2.若檢察官依然起訴,則在法院開庭時,仍向法官陳述上開意旨,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

3.緩起訴緩刑期滿後,被告均無前科

4.被告要爭取緩起訴緩刑除承認犯罪外,重點是要表達有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佳)。

以上見解供參

黑糖 103-09-21 18:25

律師們您們好:

我大概在五月多時在網路上被人用髒話言語辱罵

後來到警局備案,前幾天收到傳票,明天要開偵察庭。

但是我當初備案時是在北部,不知道為何偵察庭確在南部開

(可能是被告住在南部?)

這樣感覺真的很麻煩,明明我是被害人,還要遷就加害人。

我打電話問書記官,書記官說只能在偵察庭當場向檢察官請求移轉

請問如果要請求移轉是當場口頭跟檢察官說便可以,還是要寫什麼文件呢?

另外,我在網路上查好像現在行政訴訟可以申請遠距開庭,

請問刑事訴訟也可以嗎?

如果可以,是否也是明天開偵察庭時直接向檢察官口頭提出申請呢?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先生/小姐幫我回答了,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明天開庭時提出移轉管轄或是遠距訊問程序。

2、或是一般而言,告訴人不用每次出庭,您可將到庭不方便的因素告訴檢察官,請求檢察官安排或是委請告訴代理人代為出庭亦可。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移轉管轄或請律師具狀整理對方之犯罪事實及代為出庭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啊瑋 103-09-20 17:44

最近我收到法院寄來的傳單

要我去開庭他的家屬告我妨礙家庭

可是當初在外面租房子女方同意

他也有說不要回家

但是她只是偶爾跟我一起住

現在他家人要告我請問告的成嗎

現在我已跟女方分手

我很怕他們是懷著報復心理

來告我

這樣會被判很重嗎?

我只是初犯

而且當初他也說好的

這中間我們也有方生性行為

這樣會被告強姦嗎??

女方17歲南方24歲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0 18:46

您好:

1.如果你沒讓少女脫離父母的支配(都有回家,偶爾去你那而已),要成立和誘罪非一 易。

2.與17歲人合意發生性行為無罪。

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何大律師所述

補充建議您應盡量蒐集並無對女方強制性交之有利證據

否則仍有被對方告成之風險

因為此類型案件法院非常重視女方之單方說法

故提請您注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未使其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再關於性交部分,對方已滿16歲以上,可主張為合意,而無違反其意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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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之和誘罪,須使對方脫離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故若有得其家人同意且僅為偶而一兩天次,並不會有妨害家庭之問題。

又為了避免對方事後不爽反告性侵,建議將雙方交往時之親密對話保留以佐證之。

又若對方與您發生性行為未滿16歲,則還會有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之問題,要小心應對。 

啊瑋 103-09-21 15:59

如果全沒留下證據的話會讓對方勝訴嗎?

因為我沒留下任何證據

然後由於女方很不爽我

很怕被他反咬一口請問有辦法避免嗎?

啊瑋 103-09-21 16:01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全沒留下證據的話會讓對方勝訴嗎?

因為我沒留下任何證據

然後由於女方很不爽我

很怕被他反咬一口請問有辦法避免嗎?

啊瑋 103-09-21 16:0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如果全沒留下證據的話會讓對方勝訴嗎?

因為我沒留下任何證據

然後由於女方很不爽我

很怕被他反咬一口請問有辦法避免嗎?

但實際上分手也是因為他太花心

然後一些小問題讓他現在很討厭我

這樣如果他開庭的時候亂講話我會不會就敗訴被判刑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證據的部分,倘若我方沒有相關事證提出,就只能透過交互詰問程序,彈劾證人證詞,作對自有利的答辯。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與對方和解,倘若和解不成,則應該考慮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啊瑋 103-09-22 07: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有談過和解

但是他媽媽一開口就要35萬

可是哪來那麼多錢給他

然後堅決提出告訴

而且他媽媽還蠻不喜歡我的

所以像這樣只能請律師幫忙辯護媽?

Bionic 103-09-19 14:52

您好,

因為我有勞資糾紛(我是勞工),法院命兩造於九月初進行調解。當天在調解過程中,有人進來跟調解主委講說如果調解失敗,就直接開庭。後來調解失敗就直接開庭。

我想請問,那這個庭算是什麼庭?程序準備庭?還是言詞辯論庭?還是......?

當天開庭,法官詢問兩造雙方關於事件緣由,並命兩造雙方於十日內提出於庭上所敘述之證據,然後就結束此次庭訊。會不會十日後就這樣直接判決了?

在此之前,兩造雙方都沒有提供任何書狀給法院,只有我提訴狀給法院,然後被告於法庭上提答辯狀給法院,就沒有任何書狀了,那我豈不是吃虧,被告至少還有繳交一次答辯狀,我連一次反駁機會都沒有,這樣的程序,對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6:28

勞資爭議屬強制調解事件,您提出起訴狀後,法院會命為調解,復因調解不成立,回歸訴訟程序,先是進行準備程序,了解原告起訴聲明、事實及理由,被告知答辯聲明及理由,以及有無調查之證據,所以法院命兩造雙方於十日內提出於庭上所敘述之證據。另所提被告於法庭上提答辯狀給法院,您也可以針對被告答辯狀再提出準備書狀,準備程序終結後,尚會進行言詞辯論,並非您所說的十日後就這樣直接判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9 16: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宣判期日或是下次開庭期日,或是先不定開庭期間,通常都會在開庭結束前,法官會直接說明。

2、倘若您不記的了,可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

3、倘若已經辯論終結,則本文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撰擬狀紙請求再開辯論,並且補充陳述。

 

 依您所述情形本件有可能是地方法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審理之案件,日後是否會再開庭,應以法官有無當庭諭示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來判斷,如果沒有諭示定期宣判的話,則會再訂期開庭,若您無法確認法官當庭有無諭示辯結的話,建議您可按原來開庭通知上書記官之聯絡方式,儘速找時間就打電話過去找書記官問清楚目前案件的審理進度為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aozi 103-09-19 07:54

您好:

請問在地檢署網站上已查到案件已經終結,多久會收到判決書呢?

另外,告人的和被告判決書會同時收到嗎?

謝謝!

一般收到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書,約在案件終結後七天至一個月。

而告訴人與被告因住所不同,故送達時間通常亦不相同,係各自起算。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形同虛設 103-09-18 20:08

請問:現行被告從頭至尾坦承犯行.並無任何書面資料言語等提出申請移轉回戶籍地偵辦.但被新北市檢察官因個人心情因素,私自將被告的案件移轉到戶籍地法院這樣子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22: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管轄的部分,法律有詳細的規定,現行實務不太可能以個人因素移送管轄。

2、倘若有違法移送管轄,則可以提出抗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被告戶籍地及犯罪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若您對檢察官移轉管轄裁定不服,可對檢察官移轉管轄之裁定提出抗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形同虛設 103-09-20 04:22

律師你好,但是提出抗告後台南高等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還有用嗎?

雖然已坦承犯行,刑責是不可避免,但好像因為只有新北臺北合併的關係,所以移轉到哪...我認為對我的權利有影響

且我認為新北市地檢署程序上有疏失在先,為何可以擅自移轉到別處無管轄權的法院?

那,哪還有分管轄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