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 229-1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對幼性交罪)者,須告訴乃論。若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下合意性交者,則不是告訴乃論(有人稱為公訴罪),則後續即使對方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得依法起訴,法院也必須加以論罪科刑。
本案法定刑度不輕,處理上不可不慎,建議您趕緊尋求律師協助,儘早提供起訴書與律師進一步詳細討論案情,以俾為您研議可行之處理方式,另外建議您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及早進行準備,以便在後續法院審理階段早日確立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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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想請教各位律師,就是我20歲被對方告妨害性自主,發生關係時對方未滿16,現在剛滿。
我們當初在遊戲上認識,對方有跟我聊到常常跑夜店、跟很多網友見過面、發生過關係,我說夜店在哪,他說長跑義大附近的夜店,我說我沒去過,他說願意帶我去。
後來我們出去玩,玩到很晚,因為我是大學生,宿舍有門禁,所以我們只好住旅館,後來女生主動坐在我身上,我認為他是想要發生關係,後來我們就發生關係了(有帶套),這之間她也沒有拒絕的意思,只有害羞說不要亂摸,但過程中都是一直在笑。
事後我們回去跟往常一樣聊天,後來又有約她出來,我們又出去玩,一樣有發生關係,但這次沒有帶套,因為他說他體質不好,跟很多人發生過關係也沒有懷孕過,跟我說不用帶沒關係(因為也剛好沒有套),所以就沒帶了,但事後我非常不放心,一直叫他去買避孕藥來吃,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她一直脫,不去吃,我就很擔心,叫他去驗孕,他也說他有驗了。
後來經過了一個寒假,我還是有一直持續問他情況如何,他說又沒懷孕,不用擔心,後來到了今年,他才說她懷孕了,他爸媽叫他拿掉,他說他很想要小孩,最後還是拿掉了,他非常難過。 後來她有去警察局做筆錄,說我強迫他發生關係......。
昨天我接到高雄警察局婦幼偵查佐的電話,要求我做筆錄(還沒去),他說對方告我妨害性自主,而且事後才知道她未滿16(我記得滿16如果兩情相悅下至少不會這麼麻煩),我始終以為他18以上了,因為他說長跑夜店,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昨天還問那個女生,為什麼要說我強迫他,他說他要自保,不想被管束,我說那我說所以你陷害我被關的意思嗎?
我是一個大學生,在南部上大學,不希望北部母親擔心,希望給我一個好的建議....我也有去看法扶會,但實在不清楚該怎弄,拜拜跪求....
還有我之前因為網路上被朋友陷害變成詐欺,後來跟對方和解,去年緩起訴,檢察官念在我第一次,希望我不要再犯錯..., 不到一年,會不會被抓去關,拜託了,我很慌張...,我做的事情我願意承擔,但我讀國立大學,單親家庭,我怕我媽一個人在北部整個人會崩潰, 拜託了
所以不管怎樣都會被關就對了? 那我再讀書怎辦? 能緩刑嗎...緩刑能多久...
還有我之前因為網路上被朋友陷害變成詐欺,後來跟對方和解,去年緩起訴,檢察官念在我第一次,希望我不要再犯錯..., 不到一年,又發生這件事情,會直接起訴之前的事情嗎?
還有怎樣找到免費的律師 我學生 不想讓家裡人知道 我成年20了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但推對方是?維護我太太安全,
事情過簡述是對方先推車撞到我方,
我太太與對方爭論時對方伸手打我太太一巴掌,
之後雙方拉扯中我前去將對方推開,
無奈整個過程行車紀錄器只錄到聲音,
但事後我有拿相機錄到一小段對方身影,
當時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第一位檢察官只開一次庭即做出不起訴處分,
主因是對方友人明明在現場,
卻在偵查庭時表示他甚麼都沒看見,
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對方打我太太之事,
起訴書主要是敘述我承認有推對方,
我岳母及小姨子有陳訴我將對方推開,
以此事證起訴我: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受傷"
完全沒提到是因對方打我太太我才將對方推開,
現在是否只能等傳票(開庭通知),
再寄"陳明狀"給法官嗎?
草擬陳明狀如下,不知是否合宜?謝謝!
本人XXX於民國一百零一年X月X日,見原告X女士與我太太爭論手推車撞到我岳母之事因,X女士突然用右手打我太太一耳光(附件影音節2.車後節錄巴掌聲"檔案),之後兩人互相拉扯,並見X女士抬腳欲踢我太太,於是快步前去將X女士推開。X女士被我推開後後退並蹲下,立刻馬上站起來斥責我打她,我告知X女士我是將你推開不是打你,而且是因為妳打人在先又要踢人,但X女士堅持說我打他並說要報警,並說是我太太先打她踢他。
起訴書指稱,本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去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因而倒地,而受有左臉部挫傷、左髖部挫傷、下唇部挫傷、左頸部擦傷等傷害。
本人絕無故意傷害XXX身體之意圖與舉動,事實是我看到XXX打我太太巴掌後,XXX與我太太又互相拉扯,才過去將XXX推開,在推開過程中,本人絕對無用拳頭揮打X女士,而是要推開X女士時,我左手有推到X女士的右手臂,但因對方身體有扭動拉扯,我右手沒推到X女士的左手臂,而是右手手掌下緣前臂處去碰撞到方左邊肩膀處,且整個過程與X女士接觸到也只有這一次,從離開車子過去推開X女士到回來車子收物品時間只有13秒(附件光碟檔案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且事發後我方有用相機錄到一段X女士正面身影(附件光碟"4.對方事後身影"),經X女士指認此影像為事發之後無誤,清楚顯示X女士大聲斥責我方且面容並無異樣之處,絕非X女士在偵查庭時所言我毆打她導致她臉部受傷”整個臉都爛掉了”。
事發當時,X女士有一友人XXX小姐也在場,但XXX小姐在我太太XXX不起訴處分書結證稱,她在照顧小孩,距離我們有6、7個停車隔的後面,所以看不到也聽不到事發經過,
事實是當時XXX小姐是和潘女士一同推購物車,小孩坐在車上,在X女士打我太太耳光,我走向X女士將她推開後,雙方大聲質問時小孩才嚇哭,在光碟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影片時間為20:41:05清楚可聽見此時小孩才開始放聲大哭,此時X小姐才將小孩抱離推車,因事情就在推車旁邊發生,也就是事情就在X小姐眼前發生,X小姐全程目擊事發經過,且X小姐在事發後告訴我門『您們先走,不要理她』,我們告知X小姐因為X女士說要報警提告,我們只能在現場等,我向X小姐詢問請他說明是否是因為X女士先打我太太在先,我才去推X女士,X小姐在現場先是向我說”雙方都有錯啦”,馬上改口說她都沒看到。在警察人員來到現場後,我主動告知警員有此人證能證明事情經過,我前去要求X小姐前來說明過程,但X小姐一直迴避不願說明,且我方也主動要求賣場人員調監視器來還原事情經過,但賣場人員告知該處無監視器。
若是誠如X女士所言,是我太太先打他又踢她,然後我又毆打她,在警務人員到場後XXX小姐應該是向警務人員說明過程才是,為何要推託說辭指稱自己甚麼都沒看見,實屬違背常理。
而X女士在偵查庭時對我提出的光碟檔案中,X女士在尚未知道我和我太太關係時,還對者我岳母向我斥責”就算我打她(指我太太),關他甚麼事(指我本人)“(如3.車後節錄就算我打他)
X女士指稱他這段話意思是說"就算她有打我太太,也不關我的事,她並沒有打我太太",但事實上X女士是說"就算我打她,關他甚麼事",用詞為非常明確有打人之語意,並非假設性的"就算我有打她"用詞。
整個事件本人確實有去推碰到XXX之行為,但本人此舉動是因為XXX打我太太巴掌之後雙方拉扯間,為避免我太太再度受到XXX的攻擊之正當防衛行為,
整個過程也只有推XXX一次後並未再有肢體上之碰觸,且整理XXX女士在事發後出現在車前的影像(5.車前錄影對方事後身影整理)及用相機所錄(4.對方事後身影及節錄相片),XXX之舉止行為並未有任何身體不適、擦拭或撫摸其驗傷單載明受傷部位之行為,懇請法官詳查真相。
本人母親位於新北市房屋出借友人房屋當作倉庫使用(時間長達5年),房屋為A、B兩戶門牌房子打通,雙方沒有打契約,僅口頭約定水電費為友人支付。
因近年來附近有都市更新計畫,友人先設計我母親承租B戶房子給他當作辦公用途,其實是聯合土地開發公司要收購附近土地。因期間發現我方不肯出售,友人翻臉且不斷與開發公司用惡劣手段要求我母親賣房子。
我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回A戶房子,一審期間對方不斷主張A、B兩戶是共同承租,但經法院判決雙方借貸關係終止,我方等待通知書後會同檢察官前去清點室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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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等通知書時對方提起上訴,並在上訴書內捏造事實如下:
A戶房子自5年前開始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友人每月有託人支付現金9000元給我母親。 房屋室內漏水修繕為友人支付 並協助我方爭取房屋補償金 並傳喚證人來舉證屬實(上述內容第一審對方根本沒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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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對方再上訴書內捏造事實有觸犯何種法律? 我母親重來沒收過他錢,是否還要在法庭自行舉證?如要舉證何種方法才洽當? 因房屋都友人再使用,房屋有無修繕我方更本不知情,如對方在未告知情況下變更房屋,我方可以提起賠償嗎? 對方傳喚我方完全不認識證人,法院會採信對方片面之詞? B戶房子租約已到期,對方故意不搬,且擺放傢俱遺留物,吃定我們沒辦法隨意進入屋內,是否還要再對B戶提起房屋返還訴訟? 上訴是否有次數限制?如對方無實證法院會駁回嗎?---------------------------------------------------------------------------------
我們因金錢關係沒辦法請律師,僅以禪述事實書寫及回答,面對開發公司財大氣粗,每次都委託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來答辯,並針對我母親說詞漏洞強辯,搞得我們家身心俱疲………….
煩請各位律師解答,萬分感恩。
1.本案建議您小心處理,若偽造文書被判決有罪的話,緩刑可能就會被撤銷,若前案部分是故意犯罪,則本件本件更可能會有適用累犯加重其刑的可能。
2.若你的朋友願在法院開庭時出庭作證說明清楚,應可有助案清澄清,不過可能必須看過筆錄詳細了解在偵查時之說法是在那些部分造成檢察官對你產生了不利的認定,在法院審判過程中針對相關細節全面的加以釐清,否則在司法實務上案重初供之原則下,還是可能會採信偵查中的證詞為不利於你的認定。
綜上,針對本案建議您儘速委請律師閱卷,並就各項卷證資料與您進一步討論後,研議可行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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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事,確實是蠻危險的, ... (恕刪)
謝律師您好:
因為這案件是100年發生的,兩位都是被那位買家(證人)供出,
第一次檢查庭時我朋友有承認,另為被告沒有
第二次開庭前另位被告及他父母叫我朋友去他家,叫我朋友開庭時說沒有運送這件事,
就無須償還積欠餘額,二次檢查庭時兩人被以串供偽證羈押,我朋友當晚再開一次庭承認,當日交保
監聽譯文裡買者(證人)確實有打給另位被告購買,但另位被告打給我朋友只是叫我朋友去他家,
到他家後才說明要運送及地點
他朋友現在打算把藥頭來源推給一位以被判十年正在服刑的朋友,但我朋友知道其實藥頭就是另位被告,但都是口頭上講好像沒什麼實體證據,證人也再幫另位被告
那我朋友該怎麼做?難道要因為對方那些偽證被判刑?(那我朋友的證人保護法呢?)
我朋友的公設辯護人開庭當場也幾乎沒說話,另位被告律師說了一大堆,就說我朋友事再亂講
我們現在很無助,該怎麼辦??
謝謝回復
事情發生在去年年初,我妹在網路上輾轉認識了兩名男性,他們表示可以給我妹當店長,由我妹口中得知因父母雙亡我和我妹有繼承遺產後,以當店長需要提供財力證明為由,要求我妹申請財產清單和需要借用他的多個戶頭給公司使用,對方看到財產清單時,就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我妹去申請權狀說公司要登記,(我妹比較單純,和一般人比較不一樣,事後我有帶他去做智力鑑定,測出來是輕微智能不足,另外有申請輔助宣告,目前等結果中)我妹就將權狀都交給對方,又跟我妹說公司有匯錢進她的帳戶,要我妹以現金方式提領出來(原本權狀和帳戶都是由我保管,對方都叫她重新申請,還挑撥我和妹妹,說那個戶頭,你姐姐根本沒在裡面存錢,那些錢是公司匯進去的,我妹沒有明確的判斷力,也沒來問我,就認為錢是對方的,因而都提領給別人),後續又以店長要簽名,給他簽了很多文件,(她和我妹聯絡的電話也是叫我妹申請給他的)前前後後半年多,到了去年九月,才告訴我,她好像被騙了,我去查才知道,戶頭的錢被領光約一百多萬,不動產也被設定上千萬的抵押,事後我去報警,對方也還陸陸續續有和我妹聯絡,有通話的部份,我們就有錄音,但我們的證據很薄弱,設定抵押的部份也都是我妹自己簽的名(她今年24歲),錢是我妹自己領給對方的,事情發生的過程,我妹也記得不太清楚,對方都用假名,好在警察很幫我們,今年一月抓到人,現在檢察官有對他們提起公訴,原本我有找一個律師,但因是在高雄開庭(我們住北部),律師覺得太遠,刑事的部份叫我另外找律師,但很臨時,事情也很複雜,我也沒有認識的,禮拜三(4/10)就要開庭了,律師叫我自己帶妹妹去,我妹以被害人的身分被傳喚,我是不是要另外請律師比較好,是不是應該準備些什麼??我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對方看到我,但我妹又沒有辦法自己去...
某甲受刑人,因偽造文書一案,依據101年執更壢字第2***號桃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分別判處:1.入出國移民法有期徒刑五月1次:2.偽造文書有期徒刑一年四月1次:3.入出國移民法有期徒刑四月1次:4.入出國移民法有期徒刑四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其中第1.3.4.項於99年7月二審定讞,可易科罰金;另第2項於101年4月三審定讞。
案件發生後,受刑人於97年10月7日被桃檢收押至98年2月3日交保,共羈押達120日,當時第2項仍在上訴最高法院中,但桃檢於100年3月要求受刑人執行第1.3.4.項可易科罰金之部份計共付8個月罰金,再加上受羈押的120日,共計1年。但當時受刑人表示願先繳交罰金,把羈押的部份用於後面尚在上訴中的一年四月刑期中(現在監執行中)。
按刑法45條規定,為某甲犯甲乙二罪,均處有期徒刑,惟乙罪先二審確定,甲罪上訴三審中,當乙罪執行時應自乙罪羈押之日起至甲案確定止計乙罪之刑期,在之前被羈押之日仍應於甲罪執行時計抵。
另在指揮書中之備註欄中第3項指出”本署100執更1003裁定應執行1年部分業已執畢"之說明中之”1年”的部分,應指上述之8個月罰金及120日羈押期。故所判決之刑期,應在監執行一年一月。受刑人於101年7月9日起入監服刑至今逾九月,其執行期滿日為102年8月8日。但受刑人當時在桃署所陳述之願把羈押的部份用於後面之主張,明顯未行使。
因此,如上述說明,依據刑法45條,此應屬同一案,是否能夠主張將先前受羈押的120日的部份,併入目前執行之刑期?並因判決之時間差而損害之易科罰金部分,是否能補行繳交?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
另外,如上述說明可行,我需要律師協助撰寫訴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提出之者,確實是屬法律上爭議問題,本件關鍵前案所定的執行刑到底為何??期限到底多長??而此屬執行事項,依法可提起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懇請律師替我解答:我是在酒店包廂裡被警察抓到持有2.3級毒品,於是我們有四個人被帶至警局做偵辦,之後又移送地檢署開簡易庭,但偵辦過程中,我否認我有吸食2級毒品,只有吸食3級毒品,因為這段時間常常到醫院報到看病,吃中藥及西藥,很怕驗尿被驗出來陽性反應,當天開簡易庭時,我也有告訴檢察官,但檢察官並沒有問我想不想用戒癮治療的方式來判決,這樣是不是代表如果驗尿出來確定有2級反應,就會被勒戒?因為有工作的緣故,很不希望走到這一步,是否現在還有比較妥當的方式能讓檢察官不要判定我需要勒戒,在裁決還沒下來之前?(P.S之前有過記錄,被抓到一粒眠,被處行政罰2萬元+上課),真得很怕自己被勒戒,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感激不盡
我目前19歲,有公共危險罪案底,目前正在緩刑中,
有一天我朋友約了一個人出來喝酒,和我總共三個人
那天被約出來喝酒的那個人喝的很醉,我朋友趁他醉
的時候拿了他手機和身上的現金,當下我知道但我沒
有當下說出來,事後隔天我和被害人說了事情經過,
當時被害人很生氣,我勸她直接報警,因為手機不見
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一定很快就找的到,那時候我是有
看到手機和錢都是我朋友拿走只是我沒講,之後我有
勸他物歸原主,後來他去報警了,接著過幾天我接到
警察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做筆錄,結果過去那邊,他跟
我說報案的說我和我朋友偷他手機,我朋友未滿十八
歲,警察說:他說手機、現金都是我拿走的,跟他沒
有關係,我也是照實把話說手機和錢他是怎麼拿走的
總而言之現在筆錄都已經做完了,那邊也沒有監視器
可以證明,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證明手機錢不是我拿的
,那這樣我想請問...我莫名奇妙被找過去,現在卻變
成這樣子,而我又有公共危險罪案底,我該怎麼辦?
雙方說詞都互推給對方,對我是不是很不利。。。?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我 到時候我開庭該如何和檢察官解釋
沒做的事情就是沒做 頂天立地,只是我沒有我朋友這麼
會騙、會講話... 我才剛緩起訴一年現在又來一個這個,
這樣對我的緩起訴會有引響嗎 ... ?
本件其實在處理上您應當是在去警局或者地檢署做第一次訊問前就要找律師來幫您研議合理可行之答辯方向,不過目前既然筆錄已完成,而且也已經說明了相關事實,謹建議您將訊問時回應檢警之內容與律師進一步討論,尋求律師協助後續處理,這樣應該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另外本件若竊盜罪被認定成立,則原本的緩起訴處分恐會遭檢察官予以撤銷,重新偵查起訴,又緩刑期間如尚未經過者,緩刑也會被撤銷,所以本件竊盜罪您務必要小心處理。總而言之,您應該早日尋求律師協助來了解案情,以進行後續答辯,拖久了只會令您的案件沒有時間完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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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本人於4月1日夜間路倒在自家門口前,因我路倒旁有機車倒在地上,附近停了兩三台機車,也確實是我們家的機車再加上我身上酒氣很重,而前來處理的員警懷疑我酒後駕駛,但因當下現場與員警的所有對話何情況我都完全沒有記憶,只記得是從餐廳離開,一上計程車後就完全無意識,而同行友人也確實可以證明我坐上計程車離開餐廳,等到稍微有印象的時候人已經在醫院,並正在抽血檢測酒精濃度;隔日在交通分隊裡調閱監視器,並知道酒測值換算後為1.00多,在監視器當中是有看到一個人車乘機車路倒在我家門口,但因當時下大雨,天色又昏暗所以根本無法辨識是不是我,看不清車牌是不是我家的機車,而我對這件事情完全沒有任何記憶,所以我想請問,
我有符合酒駕的要件嗎?有符合公共危險罪嗎?警察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抽血嗎?
因目前警方已準備將案件函送,如果函送了,不起訴,緩起訴跟起訴,哪個機會大?我在當下該如何向檢察官對話?有可能會有什麼行政或刑事後果嗎?本人第一次遇到這麼離奇的事情,也沒有任何酒後駕駛的紀錄,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感謝!!!
因為我有一台機車是跟車行購買.因為我也不懂車
當時也是跟車行購買時 有問過車行有無大撞重大事故
車行答說沒有無大撞重..大事故..泡水之類的
只有小擦傷..我就想說沒什麼.就購買了
且騎也沒問題..
而後來我因失業..才把機車賣出後來跟我購買哪位買家
當初來看車ㄉ時候 看過好幾次 都問我有無重大事故
我也說沒有 因為我跟車行買的 如果你不放心可以牽
給其他車行看 她們比較專業 因為我也不懂車
跟我買的哪位買家 他說他之前其重機 大概都懂
試騎ㄌ 好幾次 後來回去考慮 隔幾天 又來看車
又試騎ㄌ ~我也說可以牽去給車行 看看滿意再購買
試騎之後他都說很好騎 沒問題
之後隔幾ㄍ月打電話給我跟我說
這車明明就有擂殘 有擦傷 什麼的 說要告我詐欺
我怎會知道 因為我也是跟車行購買 電話裡她這樣說
我說當初 我有說可以牽去給車行看 因為我也不懂車
我也不知道 當初我跟車行買他也說 不算重大事故 大撞
現再她卻要告我詐欺~已收到開庭書
請問大家 有遇過這類的問題嗎
至於
我購買的車行 偵查隊ㄉ也有請他說明 他也說 不算重大事故
因為我當初去偵查隊作筆錄時 有請我當場打電話給車行 我也詢問過
車行一樣跟我說 是他賣我 此車無重大事故 且無大撞...
不過而後車行反共 說他沒跟我做保證 我說哪我要跟檢察官說你明明就有說
現在把卡到事情就便沒說..
已開過1次庭 ~ 後來檢察官 把我們送到調解委員會 不知道會不會起訴刑事部份
因為我不知道 也不懂車 我買車之後賣車 被告 ....
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去年10月左右發生一件事情當初我女友跟我當時住在隔壁的一個阿婆吵架,當時因阿婆拉扯我女友衣服導致內衣外露,我看到馬上去制止結果被阿婆咬,當下我有跟阿婆說對不起,也在第一個時間罵我女友,後來有一對夫婦看到我去阿婆那以為我要去對阿婆動粗,他先生先來推擠我,因為那是一個像是社區的套房出租,有大約100戶吧,因為當時外面都是那對夫婦的朋友約20多個,那個地方常常在鬧事.我當下有打電話給我親哥哥叫他過來,當時有說拿東西,結果我哥有過來當時他是拿一把玩具手槍(沒殺傷力已經沒收了),我哥有問說誰打你.我說沒事了,結果我哥看到一堆人剛好站在那對夫婦住的套房門口,他就朝那些人方向走去,剛好只到他門口還沒進去警察就來了,有看到有人喊警察來了,我跟這喊,我哥看到警察來了,當下就把手上拿的玩具手槍丟到別的住戶鐵窗口.就返來阿婆住的地方門口那,當下那對夫婦的友人有跟警察說,我哥有持槍,然後我槍丟到住戶窗戶的鐵窗那,警察有去找到,當下我哥也馬上承認是他拿的,現在我想問說,那對夫婦對我跟我哥提告恐嚇罪,說我叫我哥帶傢伙來,但我是說東西,說我哥跟我有進去他住的地方,我哥持槍對這他的頭說,淦你娘老xx,我要給你開下去,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那對夫婦也不知他住哪,也根本沒進去裡面,我哥更不認識她,而且那對夫婦60歲了吧,當時警察來處理這件事情有10幾分的吧,那個女生(提告的)還再跟警察講話結果突然暈到(很像故意的).他友人馬上打電話叫救護車來,我哥也就被警查帶到派出所,我也跟去,我當下有跟警察說那有監視器可以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那,隔天警察去測錄,警察有說這不清楚(當時晚上7點多有點暗)在這段期間內我跟我哥有去了一次檢查庭,二次地方法院,當時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法官有說,你跟提告的不認識,對方也60歲的人了,為啥他會告你,我回了,對阿,我根本不認識她,也不知道他住哪,他卻說我有進去他那,我跟法官說有監視器可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他那,法官回了一句他有看了警察去測錄的影片,法官說不清楚,法官有問了我哥跟我說你認不認罪,如果認罪,我現在就可以判了,我哥回了法官說我們根本沒進去要怎麼認罪,因我這屬公訴罪是檢察官起訴的.法官有說那你有人可以證明你沒進去嗎?我說我有證人.後來第二次開地方法院時,提告有跟他一位友人有一同跟去.他們屬證人,我這也提出我女友跟我一位朋友當我證人,開庭時證人有進去給檢察官詢問,他們那邊是2位我這也2位,當時檢察官問證人完後,法官有問說檢察官有任何意見嗎?提告人2位檢察官都說沒意見.但我這2個證人,檢察官卻說一個不老實,一個避重就輕,感覺好扯,開第二次庭結束後提告的人有跟法官要求民事賠償,結果我也不想理他走出外面了,過了約2天吧.就收到地方法院寄過來的信件,寄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這是他寫的訴訟狀.我絕得有點誇張,他當時暈倒送醫是警察來辦案很久有10幾分了他才暈倒(暈倒時還很假感覺故意的),他說了 一堆病,我有問了我這邊1個證人他跟他也有熟.他本來就有重鬱症,也自殺過,這些慢性病本來就須固定跟長期治療(去醫院因該查的到).絕得更誇張的是他說檢查日開庭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最後一面,重點開檢查庭時最後檢察官有問題告的說你們要不要私下和解.提告的回檢察官說,我媽媽今天早上剛過世沒心情(那時是開中午的庭).他是基隆人,現住在台南,檢察官跟我也嚇一跳,檢察官有說那你怎不打電話來請假,他也都沒回,現在重點是開檢查庭並非我決定哪天開的.而且他這樣說好像我限制他自由,請問一下我可以依這點告他污告嗎?他好像毀謗我了.再請問如果他那邊有證人我這邊也是有證人.但檢察官好像比較護他們.現在對我有利的監視器卻因太暗不清楚,這能定我們的罪嗎?我跟我哥都沒前科,如果因為這件沒有做的事情卡這條前科,真的很不值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恐嚇罪 只認識自己行為確實可能使人心生畏懼 一般人也可能產生害怕 就可能成立犯罪 如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那我現在該怎麼作才能自保,畢竟真的是沒做的事情,而且提告人他也有重癒症,告我的人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房間,但他的證人在警察局做的筆錄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的房間第二次就是被地方法院傳到法院開庭,檢察官有問到證人有你有看到我跟我哥進去他房間嗎?結果他換說看到我哥是在門口,那如果他說他心生畏懼的話,這樣就可以定我的罪了嗎,但是不是要定一個人的罪,要有證據,他都沒人只有他朋友當他人證,令我想請問一下,他寫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糖尿病不是飲食的問題怎可能因為害怕復發,第二條他說開檢查庭他生母並顧,這個賴在我頭上感覺很扯,開偵查庭也不是我決定哪天開的,感覺好像我限制他的自由,而且偵查官也有跟他說你怎不請假,這點我因該可以告他毀謗吧,那我想請問一下張律師,如果有成立會判啥,他是依305條起訴的(本人跟我哥都沒前科)
各大律師你好,我是一個還在就讀的學生(高三),再3/28號時被警察盤查到 6顆mdma(搖頭丸)、 16g(K他命)、 然後電子磅秤、空夾鍊貸、和K盤
我有承實向警方跟檢察官說明東西來源、用途、如何跟藥頭交易的,我也有承認吸食,但我沒有販賣,我有筆錄跟警方跟檢察官說: 我電子磅秤跟夾鍊代要是用來控制自己 每天吸食的量。
在3/28日時警方也有採集尿液驗尿,但只有驗到K他命,沒有驗到搖頭丸。
請問以上這樣會會被判甚麼罪行??如果要被判刑,是否可跟警調申請緩刑說6月畢業在執行??
PS:我是初犯!! 請各大律師幫幫我的忙!!拜託!!~
如果檢察官沒有證據提出呢??還是會被判販賣嗎??因為我是真的自己吸食,磅秤也是向藥頭租來的! 那所以我會被判甚麼罪刑??可以順利畢業嗎??
全部據實以告會比全都裝傻好吧?還是要看檢察官呢??
我還未成年呢~但商標法是刑事案件,不過警察卻跟我說我不會有案底
所以到底是會有還是沒有呢?
另外像我這樣的會不會被罰很多錢呢?有點擔心...
前陣子我被警察抓了,做了筆錄,我賣的是lv的棋盤格皮夾 (賣940)
當時他有問說「你知道這是真的嗎?為什麼會以低於市價這麼多的價格賣出?」
我是回答「我知道是假的所以才會賣這麼便宜。」,(畢竟從網路買東西我不覺得會是真的,而且真的我知道會很貴)
但是回到家後,家人都問我說為什麼不要說你不知道那是假的?
我是覺得,現在資訊這麼發達,況且都要成年的人了怎麼可能會不知道LV價格大概怎麼樣的呢?
所以我講實話~
但我不知道這樣說會不會被判刑更重啊?因為會變成明知道是假的卻還是賣
不過我有說我會賣出只是因為有多的,才會拿出來賣掉(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而這見事情有詢問過學校老師,有老師說叫我最好提出學業證明,(本人成績還算優秀,,讀的是公立商職)要我向檢察官說自己是好學生,只是一時誤入歧途。
還有我有看到網路有些人說可以上網下載悔過書來寫,出庭時交給檢官,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可以請有經驗的人提供點意見嘛~告訴應該怎麼處理這件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