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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藍 105-07-07 10:08

?你好:我朋友是開711..711每次都有推點數活動,這次在活動一開始時,常客有來先要點數,事後有結帳發票,結果客人又將點數拿去網路賣,公司以釣魚方式查出是我朋友店流出的點數,因此要將當初的60萬沒收+解約,這次決定的最高主管,當初跟我朋友是同事有過鬥爭,所以覺的是他個人行為要將朋友整死,請問該怎麼辦?聽說有其它加盟主也有這種情況,都沒事..點數是由其它人流出就解約+沒收60萬..會不會太扯..而且釣魚方式合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2: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回歸雙方簽立的契約,與鬥爭、其他加盟商無涉。

2、建議可以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tina 105-07-07 01:47
律師們您好 前陣子告網路賣家詐騙後,賣家後來把騙我的錢還我了,但需出庭,想請教各位律師,如果出庭時決定和解被告會留案底嗎?那如果不接受和解呢?如果告訴者(也就是我)不出庭會怎樣嗎?我有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謝謝

您好:

建議出庭和解,對方會有緩刑之機會。

毛毛 105-07-06 21:39

您好 我是未成年 今年10月要滿16歲 因在網路上販賣隱眼而觸犯藥事法 但是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罪 有去法院開庭 已結案 但是卻又被移到少年法庭 想問如果要罰款 我這樣的狀態應該會得到哪些處罰和罰多少款

 您好:本件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基本上應不會有罰款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風吟 105-07-06 21:19

我是2月底下班路上發生車禍,之後開刀的關係請了工傷假大概2周就繼續上班,但是期間都有要回診跟復健至今,這個月要發薪水前,公司告知我說前兩個月有請公傷都沒幫我扣,這個月我有請了一天,要扣一些薪資,然後再去勞保局拿資料申請補助,我從網路上找跟問了朋友都說公傷假病不能扣薪資,可是公司又說是勞基法規定要扣,所以到底是不是要扣薪資呢?

你好:

依照勞工保險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違規紅燈。5.闖越鐵路平交道。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若屬於上開規定之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並應補償醫療費用。另可向勞保局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但雇主可以主張抵充。 雇主所指之公傷病假係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惟職業災害並不適用普通傷病假之規定,可向雇主說明,以免雇主誤會。
小楊 105-07-06 21:04

各位律師好,今天上班沒事做時就用微信打開搖一搖的功能想找人聊天,然後就有位男生跟我搖到聊天,然後就直接po了無聊可以找妹妹約會的電話給我,我下班後很無聊就傳簡訊到這支電話,內容如下:

我:哈囉你好,我是凱哥介紹的

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有空可以跟你約會

對方:這裡是台中市五分局風化組警佐王xx,在此通知你至本局說明網路兒少風化案情,請於七月八日上午十點報到

 

以上結束對話

我想問的是:我又沒有提到任何要援交金錢等等的字眼或暗示,只有短短一句可以跟你約會嘛,這樣就要辦我,而且要我去約談也很怪,只有一個簡訊就要我去,也沒打電話來。

然後我有去網路看第五分局的組織根本也沒風化組,所以在想這會不會是惡作具或是詐騙的。

有好心的律師大人可以幫幫忙嘛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警察沒有證據,就完全不要承認,就連line紀錄都不要承認,若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警察沒有證據,就完全不要承認,就連line紀錄都不要承認,若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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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打電話至警局詢問是否有其人其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先打電話向警察局詢問是否確有此事,若有,建議先想清楚整個過程,包括和他人談話部分,再尋求律師協助。

wjong 105-07-06 11:22
【甲方:本人;乙方:準備提告者】 甲乙兩方於去年有著作權訴訟,經高雄最高法院判決乙方不起訴處分,乙方將處分書拍照後於網路上發表文章(個人資料部分遮擋),甲方因不滿乙方公開發表之行為要求撤除,卻獲得乙方以「你連信、達、雅最基本的信都做不到,就休怪他人指正。」、「覺得你的國文有待加強...要不要先學好再來跟人家聊法律?」、「你的人格 還真容易被扭曲阿」、「到時候要是被法院認證國文不好,還真的不太好看喔」等詞彙回應,請問上開情況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李葒 105-07-06 11:18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91病房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是否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是否可以不再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刑事民事案件處理?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105-07-06 11:18
進公司有簽一份同意公司調動、公司有說明是2班輪調制!但進公司後、知道可以跟組長溝通!不用日夜輪調、也因為自己財務上比較吃緊所以想長期上夜班!所以要自己找人跟你對定!我也有找到人!所以一直在A場上夜班、但今年7月1號我休假的時候部門主管發公文要調我去B場!而我是2號上班要去寫之前早就跟組長說好的假才被告知我要調動不用寫假的事情!事發後我有打去公司申訴但公司申訴專員一直幫主管說話、說發公文叫通知!但是不是應該先詢問本人意願嗎?我還是有人權吧?畢盡公司有加入EICC電子行為準則吧!但為什麼沒有EICC的申訴電話反而是公司內部人事檢舉電話網路上也查不到去哪申訴公司不符合EICC!但有問過勞動局!專員是說他們有違反生活不利跟我的權利!但公司人事一直說沒有!現在我到底要怎麼辦?假的事情我已經爭取到了!但夜班的事情他們一直無法給我確定答案但一直叫我先過去、說現在至少是夜班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6 11:57

您好,

 

公司原則上有適度調動員工之權利,如調動之地點過於遙遠,或您的勞動契約有約定上班地點,則您可拒絕公司之調度要求,並依據公司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ao 105-07-04 21:58

事情是這樣的!
我6月22日被打電話說有單身聯誼活動,叫我去核對資料就可以了!

我不疑有她,聽了聽了說了要付款會贈送活動! 因為本人沒信用卡可以分期,她就叫我寫類似信貸的單子,我說我考慮一下可以嗎,她一直洗我腦,說我都幾歲了,一直講會員好聽的例子!!  叫我先付訂金 剛好我身上有5千 我說先付3千,

他說不能這樣這樣很難算,4千我先付了!! 

再來我前兩天住院,我想一想我根本沒時間參加!!!  還好我信貸貸不下來,她說她都拜託公司送我網路APP一年了 錢要1萬5!! 再來又說她們公司讓我匯款,利息都不收了! 我要解約可以要付五萬......  我又問她 我不解約7萬分期,說我過七天鑑賞期了,不可能讓你退費

我想請問律師們 她們是有政府立案 我相信有更多人受害 我放棄那四千之後都不繳款會有問題嗎?  我連收據都沒有 我只有入會守則一張!!  因為我根本不想參加了!! 會被告訴欠款嗎 因為裕融信貸不下來 我也沒欠銀行錢!! 我是欠她們公司錢 每個月要繳3300X20個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5 00:09

您好,

 

若您與對方並無簽定書面契約臚列雙方權利義務,則依據民法規定處理,您可選擇放棄4000元定金,解除雙方之契約,無須履行契約內容繳納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ays 105-07-04 21:02

我老公與同事發生曖昧陸陸續續已經七個多月,這期間我也抓了很多次曖昧對話,但我老公都否認說沒有,6/12無預警跟我說要離婚,真是晴天霹靂,這一個月來真的是度日如年的爭吵,每天都去找她,也請主管出面開導,好不好容易做到副主管的職務,我們替他擔心的職務及名譽,但他卻一直質迷無誤,一心一意想跟著那女同事在一塊,而那女同事也答應我說在沒有離婚的條件下,她不會跟我老公交往,但顯然她也沒有做到,現在我老公每天吵著要離婚,要去尋死,因為七、八月家人有替他算命盤,這個二個月他有犯大忌,要小心安撫他的情緒,以免他想不開,我只好說,那要不要提議分居半年,讓彼此冷靜一下、思考一下,但不一定我就會答應離婚,他就說好,那知隔天他就找到房子,讓我真的有點擔心,我到底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有必要寫分居協議書嗎?如果要寫?要如何寫?我壓根不想要離婚!即使半年後也是如此,但看網路有寫,分居半年就可以申請離婚,有誰可以告訴我要怎麼做?有什麼更好的辦法解決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想離婚就不要寫甚麼分居協議書,增加自己不必要之麻煩,只要對於配偶任何請求置之不理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想離婚就不要寫甚麼分居協議書,增加自己不必要之麻煩,只要對於配偶任何請求置之不理即可,也沒有甚麼分居半年可以離婚這種事情,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謠言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7-04 22:15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其實如果對方要離婚, 會找各種理由跟藉口做離婚的處理

如果不想離婚, 應該是試著改善雙方的關係, 另外您要考慮的是您的日後決定的生活, 因為您先生如果對您不好, 這種婚姻是否要繼續下去也是現實的問題

同房大律師所言, 沒有分居六個月可以離婚的條文, 但是回到前言, 對方要離婚, 會找各種理由跟藉口做離婚的處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不要被網路謠言誤導

臺灣並沒有分居制度

更遑論有半年可以聲請離婚這件事

這是香港法規才有

臺灣並非如此

只要事先做好準備

就算對方離家也不用擔心會被離婚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Kiki 105-07-04 17:52

您好,最近在查關於 拋棄繼承 的相關資料,看到至法院辦理時文件需附上「拋棄通知書收據」,但網路上的表格範例有寫到「拋棄繼承人於民國 年 月 日知悉,並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感覺不是很理解...?前後順序似乎有點奇怪 ( 還是我理解有錯誤 )。

所謂的收據不是要先給對方,對方確認後寄回來才叫收據

還未至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拋棄通知書內的日期 ( 並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又怎麼填? ( 總不能填未來日期吧? ) 

請各位專業的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孟陽 105-07-04 15:53

兩年前在桃園買了預售屋,現在(交屋前)想解約合約書上是寫買方需賠償"總價"的15%

但是在網路上的新聞看過,如果透過消保官協調,違約金是已付金額的10%

這兩者相差很大,所以想請問,照規定是要賠償多少呢?

行跡 105-07-04 00:38

線上遊戲帳號遭盜取,日前前往警局報案,當時填寫的損失價值金額大約三到五千,直到最近警局打來通知我對方已經被抓到,想與我談和解,但我目前尚不知要索求多少和解金才算比較合理...

網路上我查到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和解金額大約在三萬~十萬,想請問這是真的嗎?若不是我大概要抓在什麼範圍裡比較好?在此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的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0:06

您好,

 

和解金額沒有一定之標準,除檢視自己之實際損害外,也要考量對方之經濟能力是否足以負擔,因本案受害金額小,案情輕微,如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可避免後續求償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7-04 14:12

你好,以下問題須先釐清,方有助後續程序進行:

1、

哪一款遊戲?是一般OLG?還是手遊?

2、

被盜取之虛擬道具、裝備,是遊戲中獲得,抑或是直接自遊戲公司之線上商城購入?

3、

被盜取之同款虛擬道具、裝備,是否可在8591上搜尋到成交紀錄?

4、

你被盜取的帳號,人物等級或經驗值是否有掉落?

 

我熟悉線上遊戲所衍生之法律處理程序,如仍有疑,均可直接與我詢問。

小任 105-07-03 20:57

律師您好

我找了間貓砂工廠購買貓砂,經營自己的寵物用品品牌,

販售方式為網購及面交,請問產品本身需有任何的認證嗎?

如果我就自印品牌名,在網路上直接販售,會違反什麼條款呢?

 

感謝您的解答

您好:因為貓砂僅是寵物用品,不算是動物用藥也不是寵物食品,不需要特別申請核可證照,也未受動物保護法約束,對於販售寵物用品,僅受消費者保護法及商品標示法可以進行約束,所以在網路上販售貓砂是沒有違法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3 22:39

您好,

 

您所販售之貓砂產品會有標示之問題需要遵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NY 105-07-03 12:28
各位大律師您好, 因ㄧ時貪念前後加入A和B詐騙集團(兩案) 兩案都是在離開之後被查獲 前A加入的目前還在審理中未結案 後B加入的法官已判決但未收到判決書 初步網路查詢判決主文只寫道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我是初犯已遭受到良心譴責也有改過的決心, 所有不法所得皆已繳回國庫且現已有正當工作 想詢問這樣是否還有拼上訴緩刑的機會?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保障您的權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上訴,以免案件被確定,上訴後可針對被害人來和解,以爭取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3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爭取緩刑之機會,應與被害人和解之,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避免逾期確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3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避免逾期判決確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許弘易 105-07-02 19:17

我前天在露天買了一個vr3d眼鏡,今天收到貨了但使用起來並不如理想,所以想退貨可是包裝都拆開了能要求退貨嗎?網路上有人可以有人說不行,他們公司叫做傑斯特影音科技,所以因該受消保法19條規範吧,如果跟賣家要求退貨但賣家過了7天都不給回復怎麼辦?

阿白 105-07-02 13:06

我妹妹【未滿18歲】不久前出車禍和解一直談不攏

1.我妹是行走在斑馬線上,但是是在斑馬線邊緣,警方認為邊緣不算是行走在斑馬線上,所以開了一張罰單。

【已看過監視器畫面,是行走在邊緣,但是沒有踩出斑馬線外】

罰單寄來違規事實是: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網路上查詢: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請問如果違規事由寫的不一樣,這樣是正確的嗎?

 

2.對方沒有被開單,反告我們過失傷害

對方沒有被警方開單,所以對方以「我們被開違規罰單」,是我們違規,告我們過失傷害

第一時間警方沒有進行酒測,也沒有測是否有超速,也沒有車禍的線,

警方到場就做筆錄而已。

 

請問行走在斑馬線邊緣,警方開我們罰單,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我們要如何反告對方?

沈恆 (沈律師) 105-07-02 18:55

不管有沒有行走在斑馬線上,如果對方有過失造成您妹妹受傷,可於六個月內對其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並於二年內請求侵權賠償。罰單部分如果不服,也可依法提出申訴。

小真 105-07-02 05:44

請問.我前天交了一個網路認識的男友.但我們現實還沒見面.就在昨天下午3點

我賴傳了一隻可愛的魚圖想逗牠笑.解果他說我那張圖以後會教壞小孩.還批評

我家人.若我要告毀謗罪可以嗎.我證據都有留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只是雙方單LINE的對話,則尚不會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9:08

您好,

 

1、私人間之訊息往來不會構成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2、若對方有持續以訊息騷擾您,才會有強制罪之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李葒 105-07-01 23:24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因皆為振興員工,故許多醫療耗材與資源已由同事贊助而無須負擔。)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1.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2.是否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3.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4.是否可以不再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刑事民事案件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18

您好,

 

1、只有在向法院提告取得確定判決、或雙方有製成和解筆錄,否則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仍須至法院提告後才能取得執行名義。

 

2、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分開各自獨立的,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時效為2年。

 

3、刑事案件起訴後即可提出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2 12:54

 1.假扣押目前法院趨於嚴格認定,需有對方脫產之事證較容易成功。

2.建議應該先提起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還免繳裁判費

3.有些被告一開始不願意和解甚至不認錯,但是一旦進入偵查程序後願意和解的機率就會大大提升。

小J 105-07-01 20:36

各位律師

小弟想請問:

我於今年遭受恐嚇取財,對方(男性)於網路聊天室取得我的私密照片(對方隱匿為女生,使我在不知情下自願給他的),並於之後持續騷擾我女友,並對我恐嚇取財六千五百元,我在交付金錢後,我向警方備案提告,目前已找到他的人。

對方於今天使用FB與我聯繫,聲明欲透過律師與我和解賠償我兩倍的金額。

目前心中的問題為:

1. 刑事民事皆為我提告,但是我女友受到的騷擾及不安更為嚴重(期間有恐嚇我交出女友的裸照,但我拒絕,最終以金錢交付)。因此,除了我所受民事賠償外,對方必須對我女友提出賠償,想請問是否該以她的身分提起告訴(性騷擾或是其他),或是一併私下和解即可?

和解金又該如何認定? 因為女友所受創甚嚴重,雖不致產生精神疾病,但情緒低落長達幾個星期,嚴重影響求學作息。我與她也花費十幾小時於警局間奔波,有一次甚至待至凌晨三點半,為了看監視器,想要及時找到對方而不安至此。

2. 因我暑假要出國旅遊,七月中直到九月初才回台灣,對方則是八月要前往國外念研究所,對方連絡我時提到,對方律師檢察官應該會於七月中旬傳喚我,再來才是對方,若我已出國旅遊,而對方於國外就學,雙方交通費或是其他程序會如何進行? 可否請假 或是否會影響我的旅遊行程 及 對方的研究所就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1 20:47

您好,

 

1、可以總數想一個賠償金額跟對方請求即可。

 

2、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若你們沒有具體創傷之證據(例如看診精神疾病),原則上係由法官依自由心證酌定一個數額。

 

3、可以請假,但若持續不到庭,案件無法進行偵查,而往返到庭之費用需各自自行承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22:49

您好,和解金額只要雙方都願意接受即可。

但若未達成和解,待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23:20

您好,和解金額只要雙方都願意接受即可。

但若未達成和解,待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小J 105-07-02 12:2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有關於私下和解的部分,會不會有對方認為我方求償過高,或是我方用詞上可能造成脅迫或是恐嚇取財之類的可能性。

例如: 你不跟我以這個金額和解,你研究所也念不下去...等

 

2. 對方的交通費是否會有需要我方負擔的可能性?


楊桃妹 105-06-30 19:19

律師你好:

           事情緣由是:

我以個人名義在網路FB出售手機    網路上有提到手機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掉 低價售出,買家朋友告知買家要買手機,並取得LINE聯絡,隔天約在外面交易5500元,並且在告知一次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了。

事後過兩天,買家透過FB搜尋得知上班地點,跑來上班通訊行門市找我,說明手機拿給別家專門修手機通訊行檢測,說明是主機板壞掉,要退還手機。當下我覺得沒有任何單據,回絕買家。事後跑去警局說明要備案,警察請他再次來店協商,結果他手機在警局摔傷。第二次來協商,有直接說明手機有摔傷,說明手機他要留著,但是要補償他維修機版費用3500,但是手機有傷所以改為3000,當下我認為這樣不合理,表明我願意取消交易,取回手機。但是因為有傷,所以我只願意退還折讓4500。買家當下不願意做任何協調,說明賣家我本身是從事通訊行業,怎麼可能不知道手機問題,我則回答收售二手機,自己只做基本檢測,買家認為我欺騙他,就去警局備案,告我背信罪!

 

想請問一下 1.這樣事情緣由 我這樣罪很嚴重嗎?

               2.原本筆錄背信 收到傳票詐欺

這不是算買賣糾紛怎麼突然變成詐欺這麼嚴重呢?

3.被告詐欺要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呢

4.以後如果和解 我還會有案底嗎?

5.如果提告人堅持不和解 最後會怎樣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9:27

您好,

 

1、本案其實僅屬一般民事糾紛,對方提告刑事部分最終應不會成立。

 

2、本案行為並非背信,司法單位受理後會向當事人說明並更改為正確之罪名。

 

3、4、5、除非您交易前確有刻意隱瞞手機之狀況或其他重要交易訊息,否則本案不構成詐欺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一開始就不是在為對方處理任何事務,根本不會有背信罪成立的空間。 相較之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才有探討的必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您所述的事實要成立詐欺取財罪,必須要您打從一開始就有特別隱瞞手機的瑕疵,如果您就您所知的資訊已據實以告,主觀上就不會論以具有詐欺意圖,在客觀上也不應論以詐欺行為。 傳票或通知書上的記載不是絕對,不須特別在意;而若您也認為自身無罪的,在此案件建議不須要考慮和解,應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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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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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 105-06-30 16:19

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我與我的員工發生爭執,爭吵完之後她卻說我罵她死去得貓咪及詛咒她家人,當時有別得同事也在場,但沒聽到我罵她,可是該員工事後在臉書公然辱罵我要我道歉,但是我沒說過得事為何要道歉,如今她也離職,但是她卻跑來店裡找我也罵髒話在門市大吼,已有錄音錄影存證。 後來為了不想把事情鬧大, 我也跟他道歉我對他的態度不好, 他卻要我捐貓咪飼料給動物物協會, 我也答應了,但也請他不要在網路上po文,旁邊都有第三人, 協調完當天晚上他又在網路po文要我立即在月底 購買飼料捐出去, 也把我講的很難聽讓許多網友在網路上罵我, 當時在協調的時候有第三者, 那時候他也沒有簽任何跟約定捐款時間,也沒當面跟我說,都是同事由臉書訊息和line動態而告知我。因為退一步卻是又這樣,受不了,想提告,請問可以告她什麼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7:04

您好,

 

1、針對他辱罵之行為,可提出公然侮辱刑事告訴,但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對您不實的具體指控,則可提出誹謗罪、加重誹謗罪(利用網路散布之部分)之告訴。

 

2、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可以蒐集該些證據提告刑事公然侮辱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張貼的言論若是屬於公開性質(例如fb),實務見解認為是不特定人都可以隨時上網遊覽、共同見聞,若有發表辱罵而足以貶抑人格的言論的話,是足以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如果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事項的話,則是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前1.所提到的二罪名,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因此您可在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日後若經起訴也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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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hua 105-06-30 14:45

之前因在網路上詢問貸款而帳戶被騙。。最近收到高雄岡山分局寄來的通知書要我去哦一趟高雄。。想問律師這一定要去嗎?如果不去會怎樣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4:49

您好,

 

如傳喚不到,警方可能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進行拘提到案,也可能直接將案件移送到地檢署,是以建議仍應按時到案說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您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您的行為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敘述的事實不甚清楚,但如果是您的提款卡及存摺是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或是刑法第339-4加重詐欺罪,而您可能也被認為是共同正犯之一而接受調查,請務必謹慎面對。 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要求您到場說明,雖沒有直接強制的性質,但若您到時後無故不到場,司法警察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的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進行拘提,因此也建議您親自前往仔細說明。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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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105-06-29 23:05

兩年前我用個人信用貸款(利率較低)幫先生償還車貸&信用卡債還有酒駕罰款,先生也同意每月固定從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去扣繳信貸,我就從網路設定固定轉帳的日期和金額。我們基於夫妻互信,並沒有簽訂任何借據。如今先生因長期酗酒,我們無法共同生活,我也害怕先生施暴,於是我帶著小孩離家(我們有申請保護令,但是還未核發)。先生不願離婚並告知我,他已將他的銀行帳戶凍結,但是這個月仍由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我從離家後並未再去更改轉帳設定,但他現在要求我要將轉入的金額還給他,我不做回應,也不承認我有幫他還債。他是做垃圾清運的,他就將自己的垃圾清運權讓渡給自己的弟弟(我的小叔),契約內容包含我先生所有客戶及客戶的匯款,並載明我先生的帳戶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異動,我的小叔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我在三天內將匯入我帳號的錢退還,說我涉嫌觸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請問這樣能構成侵占嗎?我需要對這個存證信函做回應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存證信函,可完全置之不理,若對方以可能準備對您提告,就不要跟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可帶對方對您提告後,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前,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於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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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29 23:38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因對方有每月匯款給您之紀錄,似乎可以佐證你們之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就不會有侵佔問題,但仍要以明確事實加以判斷較為準確。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20: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帳戶的轉匯是基於您與先生間的約定,款項匯入您帳戶就是歸您個人所有,不論是主觀意圖或是客觀行為皆不應論以侵占。 該存證信函所載並無法律上的理由,因此可不予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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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玉 105-06-29 19:01

大概3月中在網路看到比特幣投資我就參與可是沒有幾天就傳出倒閉消息

投資人有聯合自救會控告我自己是覺得損失不多我就沒加入並沒有提告也退出群組但在本周一收到桃園刑警大隊的證人通知書內容是

發文字號

住所

被通知人姓名

性別

手機號碼09XXXXX

事由銀行法.刑法詐欺案(被害人)

應到時日   XX

應到處所XX

聯絡人XX

電話XX

注意1應到本通知書與身分證報到2到場時提供比特幣相關資料或付款憑證

3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問題

1請問我是否一定要去

2我沒提告為什麼要做筆錄

3如果去了之後還會來相關通知嗎

4寄送地址是否可以變更(不想讓家人知道)

5.警察怎麼會有我的資料

6.一定要去的話要注意什麼

7是否會一直來傳喚  判決結果會寄給我嗎'

以上請各位回答感謝

 

 

您好:

1.因為人民有作證的義務,依法您必須前往警局作證,但若您只是多數投資人之一,沒有您去作證也不會影響到犯罪事實的話,基本上警方應該不會強迫您到場。

2.雖然您沒有提告,但您是投資者之一,依照規定會找到所有的投資人以利累積犯罪金額。

3.因為您只是先到警方作證,後續可能檢方也會傳喚您到場。

4.可以,您可以直接向警方表示通知書寄送地址。

5.建議還是依照警方約定的時間到場作證,並依照警方的需求攜帶相關證據

6.因為您並未提告,判決結果不會特別寄送給你。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警察可能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您,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高 105-06-29 13:43

我在玩網路遊戲 新楓之谷

由於 2016/3/27 我在網路8591交易一樣遊戲物品為1500元台幣

但是道具物品 由於被第三者(我朋友)買走  他告我詐欺 但事後得知 我朋友拉走後 我有跟那位賣家談 但是他堅持要告

但因為3月初的時候我朋友請我用遊戲廣播 找看看有誰賣遊戲道具

 (價值600台幣) 結果有人賣詳細金額忘記了他們談好後 我得知 就去把那樣東西 拉到 導致他們交易取消 我則是賺到這個600元東西 

因為這2筆交易 都有我跟我朋友 所以他認為 這是串通 蓄意預謀犯案

他說 我可以跟你和解 並且 你要先承認我跟人串通  另外5萬台幣為民事和解  這樣刑事方面會判的比較輕 不然可能會被關5年 我就在電話跟他說我承認  

因為我本身 沒跟人串通 這遊戲可以去找玩家位子在哪邊 我只是知道他們在交易去找人 我朋友也是找我位子去拉上面1500元東西 我則是去拉600元東西

 

想問律師說 這樣子我構成詐欺? 另外我因該付5萬先給他?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30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單純的交易糾紛,您並不知悉道具遭買走,不會構成詐欺罪。

2、不過因為您在電話中承認,倘若遭對方錄音,屆時可能遭認定有罪,倘若對方提告,建議您委請律師協住辯護以保障權益。

小全 105-06-28 22:55

我在103年的8月24號日被詐騙了 已在103年8月24日報警
當初在奇摩拍賣看到歹徒張貼的賣車資訊
價格便宜 但按說是當舖的權利車然後跟原廠有合作可以變成正常的車輛
然後第一次匯款到他給我的帳戶說是用來給原廠的
然後後來寄給我一本存摺一個印章一個提款卡
說要做資金流向證明 叫我把買車的金額存進去 在自己提領出來
但當我把買車錢存進去過沒多久就被轉到別的銀行帳戶了 歹徒好像已經設定網路預約轉帳了
被轉走後我詢問歹徒 歹徒給我被網路轉帳轉走那帳戶的資料 叫我詢問銀行 然後他跟我說錢還在 沒人敢動那筆錢 
我目前不知道那筆錢 到底還在不再納的帳戶裡
如果在那帳戶裡 請問有什麼辦法能把錢拿回來呢

總共匯到2個戶頭

但是第二個戶頭錢一存進去 就被轉到第三個戶頭

而我這邊有第二個戶頭的存摺 印章 提款卡

第一筆戶頭已經抓到人頭戶的人 也開完庭

但是第二筆金額比較大筆 到現在都沒消息

錢好像還在第三個戶頭裡面沒被領走

請問要有什麼辦法可以趕快把錢拿回來呢 謝謝

我有看到網路上有人直接拿三聯單與匯款資料 去被騙的分行 簽一些切結書 就可以馬上把錢領回了?

皓皓 105-06-28 15:03
好幾年前有被抓到一次持有大麻但未吸食(那次被判罰金,因為尿液也是陰性反應),前幾天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傳票,在備註的地方直接寫明送觀察勒戒,這次因為持有神仙水但未食用,而我也有當庭承認有使用安全他命並非習慣而是朋友(網友)提供才使用的,驗尿可能也有驗出陽性反應,可是我有詢問過網路上的朋友,有幾個回答都是第一次被驗出陽性反應的話可以申請院外戒治,為什麼我才第一次驗到陽性反應就要被判觀察勒戒,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完全不知道過程該如何反應,直到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事情大條了,因為網路上的朋友是說應該會有觀察勒戒或院外戒治這個選項,但被抓當天的隔天開庭,檢察官也未詢問我是否接受觀察勒戒或院外戒治,這跟網路上的朋友提供的訊息不太一樣,請問是否還有改變判決的餘地?因為我是初犯(第一次被驗出陽性反應),加上我本身對那些東西沒有什麼上癮問題,為何第一次就要被判觀察勒戒,進去勒戒實在對於沒有上癮問題的我有點小題大作,請幫幫我,怎樣才可以改變判決,因為我是家裡的獨子,如果這次因為這樣而進去勒戒,一定會造成我心靈上重大的陰影,所以可以提供我可以改變判決的方法嗎?我不可能上癮的,那東西誰會想要呀,請幫幫我~,謝謝。
將將 105-06-28 15:02
因原來spa館搬離陸續搬過兩次,經評估後交通不方便,故想解除課程。申訴事由:(爭議所在):第一次搬離,在課程當中除執行美容師外,突然還 有一位美容師(會計什麼都的)突然進入,開始推銷要我再買課程,一開始我說還沒做完之前的課程不想買,他又說什麼已經快做完了要我付一點錢幫我升級什麼的(合併之前沒做完的課程),我說要看我之前的課程簽到及安排的課程項目表,他只給我看了line的照片,然後又開始說要送我東西什麼的,當下覺得煩就答應了,第二天思考後想改回之前的課程,並說做完就不再買新課程,結果一直幫我服務的美容老師說他還在適用期這樣解約,他會被公司記過什麼的,他又說要幫我分擔一半費用什麼的,一時心軟有答應了,之後又去了兩次,覺得更之前相比差很多,然後他們又搬離第二次,加上最近本人經濟上有點不方便,想說確定要解約,連之前的一起,之前有來這裡網路詢問過,才發現他們沒有給我簽合約書還有很多問題都沒給我說明清楚的,結果跟他們約時間說要解約,當下談,只解約第二次升級的課程(分期1700分30期,我繳了4期,扣掉他送的產品,我還多付費給他們4660),告知他們我是要全部解約,他們才跟我說,他們跟我第一家美容館,不是同一家公司,要我找之前的人解約,那我問他之前一直幫我做的美容老師不是在現在的公司上班嗎?他們又叫我直接問她,那我問他們說:(我之前不是還有課程沒做完,既然前一個公司幫我轉給你們那我可以繼續在這裡做完嗎?)他們回答說(不行),可我說我第一來這裡簽約前他們怎麼沒說,他們又一直在推託和轉移話題,我聯絡了之前的美容老師,他才跟我說什麼之前的公司倒閉了,我就跟他問總公司聯絡,他也只告訴我公司名稱黛葳愛兒而已,要我自己聯絡。 請求內容: 我現在還有一分期款項36期(已繳12期)每期2167元 和信用卡分期18期(已繳10期)每期1684元,課程也還沒做完呀,難道只能自認倒楣繳完為止嗎?第一家美容公司已找不到人,我只剩一位美容老師的line,第二家美容公司又一直推拖,該怎麼辦?
joujou520 105-06-28 15:01
因在網路拍賣上購買10件內褲優惠組(320$),當下拿到內褲覺得買太多了,在同一網站打算賣四件,一個月前賣兩件,而上禮拜有人下標1件,等到了該買家取件即在我賣場上留言說我侵犯嘉希米郎的商標權,要立即下架商品及聯絡負責人,還將要備齊證據案件資料交由檢警單位處理,我立馬下架還立刻達電話詢問狀況,聽完我說我願意和解,他就直接說要交付5萬元的和解金,我才嚇傻了,這金額是否太不公了?我還是全職媽媽在家帶孩子,只有老公有工作,平薪水大半都繳保險根本沒餘力償還大筆金額,我有問說能分期兩年繳嗎,該業者直說太久了,他叫我想辦法。。我現在很無助,怎麼辦。。求助於各位法律能人 幫幫我。。拜託。。

您應該先審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資料,如果足以做無罪答辯,那可以將相關的證據及理由向告訴人逐一條列說明,並做好長期抗戰的打算(在偵查及審判階段進行無罪抗辯到底)。

如果審視過證據資料後,認為無法進行無罪抗辯,則向告訴人表示自己沒有資產或收入,如果告訴人不願意和解,只好讓法院判決,然後依據判決繳交罰金(另外一種長期抗戰方式)。

kelly 105-06-28 10:55
請問客人在網路購物買了一雙鞋,本公司多寄了一雙給客人,第一次打電話給客人說明原因,客人請我們晚點再撥,之後就不接電話了,也調閱宅配簽收單兩件確實是大廈管理收發章簽收,因管理室說無法給住戶的簽收資料,故請本公司直接寄存證信函至管理室,請問存證信函要如何寫? 編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8 12:00

您好,

 

1、存證信函應寄兩份,給管理室的係要求其提供簽收資料;給該名客戶的則是要求限期返還商品。

 

2、可委請律師撰擬存證信函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EEEEE 105-06-27 21:17

將要去韓國想說可以幫朋友代購包包

(有PO上網路

(台灣專櫃買得到 但價格較高

這樣PO上網進行代購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8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也是從合法的廠商購買的正版商品,則符合平行輸入,並不違法

2、討若該包包本身就是盜版品,則輸入、販售的行為都違反商標法。

小婷 105-06-27 18:14

之前用網路上身份製造機訂台鐵火車票

因為自己的沒辦法用所以才去用網路

當時並沒想很多也不知道這個動作已經犯罪了

我真的是無心之過 我也知道自己做錯了

我只用來訂票而已其他什麼事都沒做

想問如果被罰是怎麼罰呢?如果是錢是多少?還是會被關?…因為我只是學生!想很多!謝謝

你好:

訂票系統要你輸入年籍資料之電磁紀錄屬於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若偽造變造會並行使,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數次之行為,時間並非密接時,會被認為係數罪。 若無前科紀錄,可以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不幸被起訴,可以向法院求情,請求宣告緩刑
Chris 105-06-27 17:38

您好,

親戚不幸於一場死亡車禍中過世。

因為這位親戚是教職員退休,生前有領月退。

如果按照平均壽命餘命去乘上損失的月退金額,另外再加上喪葬費用 (還先不討論精神賠償)的話,已經比我們在網路上查到的賠償金額都還要高。

請問這樣子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有如何的判決?

麻煩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7 1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死亡的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範圍之有法定限制,其中未包含您所述的退休金,故而您這樣的請求,恐於法無據。

2、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避免因為不熟稔法律規定而遭受不利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7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賠償金之計算方式非如同您所述,可參考法院相關實務見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7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賠償金之計算方式非如同您所述,可參考法院相關實務見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落雪紛飛 105-06-27 17:38

您好:
請問在網路購物中,賣方有公告:
提醒您,購物前,請先閱讀購買需知
當中有一條
本站保留接受或取消訂單的權利
這樣合法嗎?

J 105-06-27 16:32

律師您好,

我近日登入網路銀行,竟發現我有一筆台幣現金被領走,數筆股票以及外幣基金都被偷賣並把錢領走,前兩筆是領現金,第三筆外幣是轉帳入家人戶頭,以上這些金流家人都沒有事先告知也經過我的允許,請問:

(1)這樣家人觸犯了什麼罪?會判刑嗎?判多重?告訴年限多久?

(2)在不動聲色下(帳戶不掛失且不報警),我要如何蒐證?

(3)家人在買賣我基金的同意書上私自簽我名或蓋章,這部份又觸犯了什麼罪?如果是用蓋章的,也有罪嗎?

 另外,

(4)銀行買賣基金需要簽同意書,家人冒名簽了我的名字或蓋印章把基金賣掉,然後將外幣轉進自己戶頭

(5)證券戶那邊,家人也冒名打了電話把我名下的證券賣掉,提領現金

銀行跟證券公司在買賣當下都沒有通知我本人,現金被家人提領走時也沒有要求看我本人身分證,所以錢都被家人領走,請問銀行跟證券公司是否有疏失?可以告銀行跟證券公司什麼罪?可以跟他們求償嗎?求償金額是依照基金與股票何時的價值去計價呢?

謝謝~

我另外有幾件民事案件想詢問及委託律師,上述問題請各位律師幫忙回覆,希望可以在此遇到有緣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存摺及證券所使用印章是否有請家人保管?印章交給家人之原因為何?否則其如何取得印章使用?目前得先就取款之過程,包含銀行取款條影本等先予以留存,以上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7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家人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7 2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家人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6-27 01:11

律師您好,

我近日登入網路銀行,竟發現我有一筆台幣現金,一筆股票資金以及一筆外幣基金都被領走,前兩筆是領現金,第三比外幣是轉帳入家人戶頭,以上這些金流家人都沒有事先告知也經過我的允許,請問:

(1)這樣家人觸犯了什麼罪?會判刑嗎?判多重?

(2)在不動聲色下(帳戶不掛失),我要如何蒐證?

(3)告訴年限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7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遭提領的方式,倘若相關的帳號密碼、存簿、印章等在家人的保管之下,則主要是涉犯侵占罪,親人間的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您必須於6個月內提告,倘若家人涉嫌竊取您的存簿、印章或是盜科等,則另外涉及其他犯罪,則沒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

2、資金流向的部份只要調閱相關交易紀錄即可,其他的可以透過錄音、錄影方式等進行蒐證

3、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以保障權益。

J 105-06-27 15:34

再請問律師,

(1)銀行買賣基金需要簽同意書,家人冒名簽了我的名字或蓋印章把基金賣掉,然後將外幣轉進自己戶頭

(2)證券戶那邊,家人也冒名打了電話把我名下的證券賣掉,提領現金

銀行跟證券公司再買賣當下都沒有通知我本人,提醒現金也沒有要求看我本人身分證,所以錢都被家人領走,請問銀行跟證券公司是否有疏失?可以告銀行跟證券公司什麼罪?可以跟他們求償嗎?

(3)家人私自簽我名或蓋章買賣我基金的同意書,這部份又觸犯了什麼罪?

joujou520 105-06-26 20:33
因在網路拍賣上購買10件內褲優惠組(320$),當下拿到內褲覺得買太多了,在同一網站打算賣四件,一個月前賣兩件,而上禮拜有人下標1件,等到了該買家取件即在我賣場上留言說我侵犯嘉希米郎的商標權,要立即下架商品及聯絡負責人,還將要備齊證據案件資料交由檢警單位處理,我立馬下架還立刻達電話詢問狀況,聽完我說我願意和解,他就直接說要交付5萬元的和解金,我才嚇傻了,這金額是否太不公了?我還是全職媽媽在家帶孩子,只有老公有工作,平薪水大半都繳保險根本沒餘力償還大筆金額,我有問說能分期兩年繳嗎,該業者直說太久了,他叫我想辦法。。我現在很無助,怎麼辦。。求助於各位法律能人 幫幫我。。拜託。。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6 2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當初購買的商品是合法商品,則轉賣的行為並不犯法。

2、倘若該商品確實未經授權,或是是盜版商品,轉賣的行為就是違法,建議嘗試和解,否則就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6 22:05

您好,

 

1、應先釐清是否確實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如您販賣之內褲上有明顯令消費者混淆誤認為該名業者之品牌時,才有侵害商標權之疑慮。

 

2、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談判事宜,若確實有侵害商標權,會有民、刑事責任,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26 22: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建議您可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律師協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您購買的產品是真品(即商標權人生產銷售或取得商標權人授權製造銷售的產品),此產品因為商標權權力耗盡的限制,因此您再轉售並不會侵害商標權人的權利。

如果您購買的產品是仿冒品(即非商標權人生產銷售,或並未取得商標權人授權製造銷售的產品),您並非製造者,如果您在銷售時對於該產品並非真品並不知悉,則您也會因為沒有明知該產品屬於侵害商標的商品,而不至於構成犯罪。

簡答如上,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kenny 105-06-26 18:20

您好,我想諮詢,我們是一家家具公司,經營13年,六年前,有一名業務,販售家具後,家具出現問題,兩名網友隨後在網路平台PP發負評文章,之前曾寫信至PTT,隨後不了了之,想請問針對此事件,已嚴重影響公司名譽長達六年,我們只希望能夠刪除文章,息事寧人,該如何解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6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銷發文,不過沒有強制力。還是建議您應該依法提起告訴,此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可以日後撤回告訴即可。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撤文或張貼道歉啟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6 22:11

您好,

 

可以存證信函通知網站平台之管理者,請求其將該篇不實陳述之文章刪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趴趴郭 105-06-26 17:45

我們隔壁鄰居是社區的麻煩人物,7年前也是告鄰居小孩丟球丟到她,她要求索賠7萬..(蘋果日報有報導過,網路還有新聞)

在4/14號那天下雨天,她是騎腳踏出進社區,(有監視器影片),我們社區中庭地板是磁磚地板

說跌倒是我們家漏油害她跌倒~(她跌倒處是轉角處,離我們家後門有段距離)

我們社區管委會因為這件事件,她要求我們去開會討論事情的經過,4/26號開會,她卻不敢出席

(我有錄影開會過程)

因為這件事件,我們去裝監視器保護自己,就錄到她惡意丟垃圾在我們門口,(之前沒裝大約有2年時間都是她亂丟垃圾.吃不完的食物.)

今天6/26號,警察打給我,叫我明天去做筆錄,說對方已經告我們家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惡鄰居,到處靠告人賺錢的..要怎麼處理~

 

你好:

鄰居可能提告過失傷害罪,就鄰居提告之部分要準備詳細之資料向警員說明並無漏油導致鄰居受傷之事實,可以提出社區監視器管委會調查等相關證據或傳喚證人出面說明。 若鄰居捏造事實提出刑事告訴,會構成誣告罪,可以追究誣告罪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