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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 105-04-20 16:37
先謝謝各位花自己的寶貴時間協助解答,感恩感恩。 我是債權人,對方是債務人欠了我1300萬元,當初都有簽本票以及借據(95年簽的), 由於本票時效三年已經過了,我是希望能和對方重新再開一次。 狀況1,重開本票:開完後直接去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請問這些過程需要準備什麼?具體一點是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保障我自己,不讓對方脫產? 狀況2,不重開本票:用「原本的借據」去聲請支付命令。但是這個我看很多網路資料,還是不清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有何區別? 請問哪個效力最有效率又保障呢? 狀況3,保證人:我會先去找對方重開本票,我希望可以多一個保證人(他老婆),請問如果要增加保證人要如何增加呢?需要準備什麼單子,以及事後還要跟法院聲請什麼嗎?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小弟生活上遇到的重要難題,祝你們也有美好的一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0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裁定是搶先執行的程序,支付命令是簡便的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執行、一個不是。

2、建議可以都聲請,這樣可以有雙重保障。(因為本票執行的部份,極有可能遭對方以時效超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3、倘若雙方可以另外協議,建議可以簽立詳細的和解書,以保障權益。倘若您不了解相關的程序,鑒於金額龐大,且可能有相關時效抗辯,所以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避免對方脫產,您求償無門,除增加保證人之外,亦可請求動產抵押擔保,或蒐集錄音簡訊或訊息有對方欲脫產證據聲請假扣押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避免對方脫產,您求償無門,除增加保證人之外,亦可請求動產抵押擔保,或蒐集錄音簡訊或訊息有對方欲脫產證據聲請假扣押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請對方重開本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並避免本票票據權利3年時效經過之問題,若要避免脫產,可以考慮設定抵押權、讓與擔保、提供連帶保證人,若對方已著手脫產,則要聲請假扣押,保全債務人之財產本票裁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之簡便方式,但跟確定判決不同只有執行力並無既判力,債務人可爭執先前之法律關係。支付命令是提供給無爭議之債權簡便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修法後亦只有執行力,無既判力,但內涵不同。本票裁定下來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若要阻擋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就會轉成訴訟程序。 要以書面方式載明第三人願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可請律師代為撰擬契約並見證,或直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借款到期後返還請求權時效是15年,而利息請求權時效是5年,若債務清償期已經屆至,你現在就可以本票借據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Joanna 105-04-20 15:40

你好~

去年我在網路上買東西被騙,這個月寄來了法院的傳票,要開刑事

因為被騙2千多元而已,只是想把錢要回來,這個要求

刑事庭本人我(被害人)不想大老遠地跑去南投(我在高雄)

如果又想要他賠錢,只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

有其他辦法嗎?直接在刑事庭上要她賠錢?或刑事庭完後和解?

想說如果提刑事附帶民事後,刑事庭結束後,是不是又會要開民事庭?

民事庭我一定就要到場,為了2千多元,這樣一來一往是不是反而會花更多?


您好:

依您所述,如果詐騙金額很低,主嫌應只會被判幾個月的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因為刑事案件與賠償沒有關連性,因此只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方式,才能確保拿回被騙的款項,且優點是不必繳納裁判費,如果您只是單純提起民事訴訟,是必須另外繳納裁判費的。此外,您除了可以拿回詐欺金額,且亦能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ivy 105-04-20 13:17

你好

前天收到了存證信函 意思是我在網路販售的商品 用到了他們於3月申請,11月取得的商標名稱,在收到信函時我已主動下架,並去電詢問事由,對方是全權委任律師處理,對方律師說要和解金15萬。

但是我的商品是於8月開始販售,是在他們取得之前,我是否可用"善意先使用"來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若對方已經移送地檢署,那還有機會被撤回嗎?

網路販售前後也才賣出13支 實屬純粹貼補家用之行為  若要求15萬和解金 實在是一大負擔,故不知是否還有其他之方法可以解決的。 謝謝您的撥空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3:36

您好,

 

1、商標法屬於公訴罪,一經提告就無法撤回

 

2、依您所述,您使用之時間早於對方取得商標登記之時間,是以並無侵害對方商標權之問題,建議後續可委請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由您的陳述的事實部分分析,首先確認的是你應該是販售其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不是自己製造的商品,該商品上的商標也是別人於製造時使用於商品上的,對嗎?

如果事實確實是如上述說明,此類販售他人商品行為,如果該他人商品本身沒有構成商標侵害或你在販售時,對於商品構成他人商標侵害沒有明知,則你的販售行為不會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由於該商標權人申請商標註冊及通過審查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甚晚,因此很有可能在註冊之前,你販售的商品早已使用該商標,這樣可以主張該商標的先使用權,而繼續使用該商標,不至於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其次,由於該商標註冊時間點比你開始販售的時間來得晚,你可以主張販售時並不知道該商標的存在。只是,你在知道該商標註冊存在後,最好是撤下商品的販售。

就你的問題的後續處理,如有需要可以委請律師,根據你販售的時間點、商標先使用的資料、或其他證據資料,代寫一份律師函回覆該商標權人或進行偵訊中的辯護。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ivy 105-04-20 16: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由您的陳述的事實部分分析,首先確認的是你應該是販售其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不是自己製造的商品,該商 ... (恕刪)

律師你好

是販售他人製造之商品沒錯,該商品上的商標也是別人於製造時使用於商品上的 只是我有多加了一些字眼  恰巧就是這些多加的字眼觸碰到了商標法。  當初並不知道會有註冊商標的問題的確是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目前在知道後 也馬上下架停止販售了。

有查過 "善意先使用" 是在該商品申請商標錢才可主張,所以我知道自己應該無法勝訴,但是可否知道這樣的情況,一般在法院判決下來是會比對方主張的15萬還多嗎? 會有輕判的機會嗎?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和解談不成,可考慮往無罪答辯方向思考,如您在何處上網登錄賣場帳號,於至警察局接受警詢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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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警詢,避免您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和解金之數額,亦牽涉到您是否須立刻承認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劉 105-04-20 09:25

您好,由於對方欠錢未歸還(前後用借據+本票借了1300萬),對方一直都說沒錢歸還,但是對方有在做生意開餐廳,客人量十分龐大,也在最近買了高檔德國車,因此想知道到底對方的收入狀況如何?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我很怕對方脫產,或是消滅時效過了。

網路上有看到有人說可以去法院和國稅局調查對方財務收入,可以告訴我詳細流程嗎,以及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再去申請?

本人資質欠佳,希望能說得仔細一點,感恩

謝謝您,預祝您有美麗的一天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09:49

應先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才能查閱債務財產資料,執行名義可以是法院的支付命令調解筆錄或確定判決,也就是要先提出證據並經法院確認對方確實有欠錢未還才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0:54

您好,

 

1、您可先以借據為憑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以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待取得法院執行名義後(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以該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調取債務人之財產清單,再據以強制執行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仕宏 105-04-18 23:39

我的案件如下:

20160418晚間接到桃園市龍潭區派出所電話通知,說要領取有關著作權相關通知書。

內容為:
違反著作權法須至"屏東警局"到案說明,當下有用電話聯絡屏東警局負責該案件的警員分隊長了解該通知書的狀況為何?

警員說明:某公司告我BT下載版權電影,警方電話中提示證據使用BT軟體IP、下載完成率100%,並有分享上傳之動作

但我並不了解是否做出該動作,再來如何證明是我做的這件事情,再來現在網路世界發達,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
加上無線網路也沒有設定密碼,也有可能是他人使用而造成誤會。

應到該屏東警局時日為:105年4月27日,請問該如何解決與應對此事件!!

勞煩各位律師協助排解疑難,感謝您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方訊問前可以先瞭解本案之事實,若不清楚到底有無該行為,則可以於製作筆錄時先否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請求於桃園市各警察局分局接受詢問,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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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請求於桃園市各警察局分局接受詢問,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小姐 105-04-18 11:36

各位律師好~

由於本大樓主委都是義務性的,目前剛擔任2個多月

接手上次會議結論,因電梯已使用快30年了,經常出問題,預計於今年進行大樓電梯更換,目前的結論,是以全新來更換,非更換零件

 

然而,上次會議只來了大概1/4 的住戶( 約有快50戶,含一樓,是開第二次才來1/4,第一次時約1/8),加上沒來的住戶部份已經很多個月沒繳管理費

這次住戶們有討論,對於之後更換的費用,如果收不到的住戶,想限制不發給門禁卡,直到對方繳錢。

 

網路上我查了一些案例,都是針對未繳管理費的案例,結論是說不可以這樣,因為住戶買房子時,有購買電梯,對方有電梯產權。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沒繳管理費,就等於不付維修費…,如果大家都這樣,不就只有少數的人在付維修費嗎?)

 

不過這次,我們是要換全新的電梯,由於金額較大,本來想全收到再換,但電梯一直出問題,而那些人又一直不繳錢。雖然之前查的資料說,可以寄存證信涵,走法律途徑,但這時間拖太久了( 包含之後換電梯的時間) ,預估前後可能會拖到半年以上,這期間必需忍受電梯常出狀況。

所以才想出限門禁的事。(不過欠戶都是房東,被限制的可能都是房客)

 

總結,想請問各位律師下述二點,不曉得是否合法

1、只有1/4同意換電梯,剩下的未表態,不曉我們管委會繼續執行下去是否合法,可以強制剩下3/4繳錢嗎?

(部份所有權全,都是房東,我不確定前位主委是否有通知到)

2、如果對於不繳費(電梯更新)的所有權人,進行電梯刷卡的限制( 就是不給他們電梯門禁卡),只開放逃生梯讓他們上下樓,是否合法呢?

 

以上,真的困擾我們很久了,無論答案是什麼,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限制使用電梯,仍會有違法之問題,應朝請求給付修繕費及管理費之方向進行,若對方拒不繳納,則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路人 105-04-18 01:11

想告那位朋友必須先知道什麼?

如果沒有借據網路FB的對話能當證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一定要有借據,不過要有事證證明雙方之間有借錢的意思、有交付款項給對方。

2、程序上應該先發函要求對方清償,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3:01

您好,可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力。

阿威 105-04-17 22:06

我上週行經無號誌的十字路口

四邊皆沒有號誌,但四邊都有

停字標誌,但我開車開很快,

快到巷口時,看到有左方機車

騎到一半了,但我煞車不及,

正確撞擊到時,

感覺他應該已經過3分之2,

車頭有稍偏右側

車損左側保桿裂開,被撞的是排

氣管破了,

筆錄時我是說雙方都直行車,我是

緊張才偏右。

對方受傷還車損開價1萬8,說可以讓我

自己牽去自己的車行修,

但我不想付給他,因為我知道

路權是贏的,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看了網路

些案例也是右方贏,所以我不想付

,現在反而想向他求償保險桿的

費用,現在對方生氣說要調肇事責任

鑑定,我應該是不會輸吧,求償

到吧 ?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22:21

路權優先不代表完全不用負責,依您所述開太快看到後煞車不及撞上,可能就會被認定有過失,應依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若對方受傷提告,也會有刑事過失傷害刑責。

阿威 105-04-17 22:4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路權優先不代表完全不用負責,依您所述開太快看到後煞車不及撞上,可能就會被認定有過失,應依過失比 ... (恕刪)

目前我就只是比較擔心過失傷害

 

車速部份,沒煞車痕,

現場巷口監視器剛好壞掉,

當下我說我行車記錄器沒插電,

警察就沒要了,但是對方後面

有車子有錄到撞擊畫面,但離很遠,

我看是影響不大,

因為路權關係,

我想我肇事比例應該比較少,

網路案例是3成?

我找原廠估保桿要16000,

如果依比例這樣我應該還是賺吧?

阿威 105-04-17 12:34

上個月看了網路貸款~~對方要求提供存簿提款卡!!

於是提供給對方~~隔天到了約定撥款時間對方就關機LINE也不讀

於是當下立刻打去銀行掛失~~但銀行說已經有筆25萬款項存入並且提出

~~要我先去報警

我到派出所報案  員警說我的帳戶還沒被列為警示帳戶!要等有被害人或法院傳喚

今天我收到銀行來信我的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 到派出所報案  警察要我明天上班日到偵查隊

我有跟對方LINE對話紀錄 提供帳戶完全是要辦貸款

請問接下來我要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7 12: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會被認定是詐欺的幫助犯,當下應該堅持報案。

2、應該提出相關與對方連繫、交付帳戶資料的紀錄跟資料,倘若仍遭移送,建議應該委請律師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阿威 105-04-17 13:16

請問一下律師

我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  以及寄文件宅急便收據

明天到偵查隊交給警察就可以嗎??

這樣會被判刑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7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之犯罪,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的回答,對您自己不利,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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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7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之犯罪,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的回答,對您自己不利,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阿東 105-04-17 05:49

請問 如果網路訂貨 過期未取貨 被賣家告詐欺 但是本人被告未成年怎麼辦??

您好:

被告未滿18歲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若被告向檢方求情且犯後態度良好,且沒有取貨的詐欺犯意小,檢方會盡力促成雙方達成和解,並予以緩起訴處分,即使起訴後,也會移給少年法庭偵辦,法官也會要求達成和解,並予以緩刑,但對方要接受相關之保護處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第一個,要看你逾期未取貨是什麼意思而定。

二、你都說你是忘記取貨了,應該不會是詐欺取財的故意。

三、況,如果你是詐欺取財的故意,那應該是把貨拿走,怎麼會是沒有去取呢?

四、網路詐騙很多,我上次看到假的台北地檢署傳票,剛好我手上有一張真的台北地檢署傳票就拿出來比對,真的是品質很爛的爛,但是一般民眾還是分不出來。所以如果你收到傳票的話要先確認這個傳票是不是真的,用傳票上記載的去打電話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如果是詐騙集團傳票上當然是假電話呀。就算傳票上是真電話,但是如果有人主動打電話給你說要約你出去那也是假的,除非是約你去開庭,而且開庭的地點真的是在地檢署。

五、不要過於擔心,雖然依照律師倫理律師不能保證勝算,但你的情況真的是沒什麼。

六、後續如果真的收到開庭通知,可以找個律師現場談一下,可以找家長陪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7 15: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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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7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小林 105-04-17 05:39

經由atm被詐騙了15000元,已經報案,但是因為有一筆是跨銀存款,收據沒有列印到,銀行說需要由警方去申請,想請問:

1.我可以跟警方拿這份資料作為我民事訴訟證據嗎?

2.因為被詐騙時第一通電話是賣家(網路書店)打電話來告知我的訂單出現錯誤,而訂單內容,姓名,地點等等詳細資料詐騙集團都非常清楚,我可以提出對商家的民事訴訟嗎?以洩漏個資為理由進行補償

你好:

報案後已經開始偵查,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檢察官起訴前尚無法聲請閱卷,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前往閱卷,並以閱卷資料作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要看網路書店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是否有缺失,若有並造成你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林 105-04-17 17:03

謝謝徐律師,想要在請問一下如果是向商家提前這樣的民事訴訟會需要準備怎麼樣的文件,然後我有查詢了該商家的會員服務條款有一條:本網站會員認知及接受條款

金石網絡若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將盡快通知您,並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且暫停該帳號所產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若您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請您應該立即通知金石網絡,金石網絡將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視情況進行調查,以上內容通知不代表金石網絡對會員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那麼我這樣是否就無法進行求償了?
王子 105-04-16 20:19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有個朋友他在玩一款網路遊戲時被人以"你能跟我上床嗎?能幫我口交嗎?" 類似的言語騷擾 ,他有拍照做紀錄也馬上到警局報案,想請問一下如果這樣抓的到犯人嗎?若要提告能成功嗎?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之言語,確實會構成性騷擾,而既已向警方提出告訴,則目前先靜候警方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22:23

對方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可報警處以罰鍰並請求精神賠償,但前提是要能知道對方真實身分,否則也無從追究。

王子 105-04-16 13:46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有個朋友在玩一款網路遊戲時突然被人以"我想跟你上床,或是幫我口交"等等之類的言語騷擾<他以網路密頻的方式,不是公開>,請問他這種行為構成性騷擾嗎?如果要到警察局報案會成功嗎?  謝謝你的回答!!

你好:

已構成性騷擾,可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罰鍰,但因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無法直接調閱IP位址,若不知道對象是何人在追查上會有很大的困難。

王子 105-04-16 17:2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已構 ... (恕刪)

非常感謝你的回答!!

想再請問一下,所以雖然構成犯罪 ,但因為很難追查,若要提告必須知道他的真實身份才有辦法進行嗎??  

AMY 105-04-15 16:22

法律諮詢家您好

最近因為消費糾紛對象非台灣人,最後網路以EMAIL(有存留)達成和解對方願意支付小額費用達成和解,但自從我將銀行匯款帳號給對方後,對方又消失了,開始無回應狀態,目前一直未收到款項,對方從一開始就是一直不理會態度,只知道對方12月20左右會再到台灣來(旅遊?!),名下無任何台灣帳戶(對方自己說的)

(1)

在對方非台灣人狀態下,我可否將對話EMAIL送民事求償?

若我將MAIL內容送進法院民事訴訟,就算對方敗訴,唯一方法似乎只有在12月對方入境後將對方限制出境,不然對方非台灣人一直置之不理,我永遠也求償無門,也因為這樣不知我現在底該不該去法院。

(2)

強制執行是否要在對方在台灣境內時才有效?

(3)

我要如何跟法官說希望可以將對方限制出境?

因為金額不大,但對方就是置之不理的態度,讓我覺得對方覺得我拿她沒辦法,所以態度很差。

 

請問還有其他可行的建議嗎?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16:39

您應先以和解書提起訴訟請求,獲勝訴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但若對方在台灣無財產,也只能拿到債權憑證,無法限制對方出境。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39

您好,

 

此人不在臺灣,縱使未來訴訟取得勝利,也無法獲得賠償,我國法院判決也無法作為在他國強制執行之名義,是其在台灣若無財產就無法執行。

Jason 105-04-15 15:08
我想請問ㄧ下,A因為違規停車,被B拍照上傳到臉書社團且無遮車牌,導致A受到惡意的言論攻擊。 雖然違停不對,但也不至於上傳到網路來讓大家去評判,且也沒有因為違停擋住B的車子使B出不去。 這種情況下請問B有犯了什麼法條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6: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A確實有違規停車的事實,所以倘若B是基於評論而張貼於網路,則不會構成犯罪。

2、倘若是惡意攻擊則仍然可以蒐證截圖提告

3、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所張貼內容是否涉嫌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42

您好,

 

B之行為屬於洩漏個資之行為,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stone 105-04-14 15:22

昨天收到衛生局寄給我的雙掛號,說是台北市衛生局在今年2月在yahoo拍賣查到賣日本的甲殼素,有提到"瘦身纖體,瘦手臂"的字眼,要我寄意見陳述書或一個月後某時間去說明。

因為罰款是4萬~400萬很大條,我趕緊打電話去想改最近的時間說明,但辦事人員說約談都滿了沒法改時間,要我寄意見陳述書就好,那我的問題是:

1.實務上,親自去說明跟寄陳述書,罰款會有不同嗎?哪一個方式比較好?

2.因為拍賣是我老婆用我資料開的帳號,我也沒過問其中的細節,她是說去日本買太多回來又不想吃了,所以想賣掉,那如果寫陳述書的話,這點要寫進去嗎?還是以我為當事人來寫就好?

3.陳述書裡有一項要勾選產品來源,有"一般食品","健康食品(還要填衛生署健食字號)"跟"其他",這我要勾哪種?怕填錯了,會被罰很多錢。

4.最後意見陳述的部份,要寫些什麼呢?需要用哀求的語氣請衛生局從輕發落嗎?

昨天剛接到這信還覺得莫名其妙,因為我沒在網路賣東西,知道是我老婆後,就趕快叫她把東西全下架並關閉帳號,我看罰款是免不了,但希望是罰最低的就好,因為也不是要賺錢,就不需要想賣掉而已,以上問題麻煩貴站大律師能指點一下,謝謝!

105-06-18 11:40

結果如何?

stone 105-06-20 00:26

寄了意見陳述書過去,但現在還沒後續消息,到台中市政府官網也沒查到什麼東西。

105-06-20 11:06

日前也有相同情況但到台中市衛生局說明,承辦人員說這都是直接開罰4萬,但是也曾移轉到別縣市後只被處以教育指導,所以想請教各地區被行政處份的結果?

奇怪 105-04-14 14:44

請問:

我在網路遊戲上看到有人在公開訊息中已金錢誘惑的文字讓我加他的line

然後再用LINE跟我說要收取簿子,他跟我說用途是要用在網路運動下注的每個會員買賣輸贏的轉帳,(一期五天)每五天會匯一次薪水去我的簿子!一個月六期! 說那個是合法經營的!我也不知道就這樣傻傻給他騙去! 因為我沒有要配合!但是剛好我朋友看到所以我就報這條路給他!

現在好了!出事了!他們的帳戶都變成警示用戶,明細查出來一看就是詐欺的車手在領錢的程序!簿子的主人現在就只針對我!因為當初那個LINE的帳號已經都失去聯繫了!也聯繫不到!簿主說要我賠他錢不然要把我的名字跟警察說~叫我拿兩本簿子的錢給他也就是6萬塊(算一個月3萬)X2本,請問律師如果像我這樣我會有事嗎?拜託幫助我給我一個建議!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4 14:58

您好,關於您出借帳戶與他人之行為,偵查機關會就幫助詐欺之方向偵辦,若您要為無罪答辯,建議將相關對話紀錄保留以資抗辯。

奇怪 105-04-14 15:04

可是我已經把那個詐騙集團的對話都刪除了!警察那邊可以幫我查嗎?是用LINE的...如果簿主把我名字跟警察說我會有罪嗎?簿主的簿子完全沒有經過我的手!是直接寄到那個詐騙集團那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4 15:07

您好,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但偵查機關還是會可是否有關連性必要性等,若沒有辦法舉證,可能會被判幫助詐欺(大概會被判兩個月)。

奇怪 105-04-14 15:14

可是我只是介紹這樣也會有事嗎?

而且我現在有一條緩刑正在執行,我會不會因為這樣而被撤銷緩刑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21:12

如果本案被依幫助詐欺判刑確定時,前案緩刑尚未期滿,則有可能會被撤銷緩刑

J. Lo 105-04-14 00:03

本人並非專業實體店家或網路店家,2015年12月 本人在Facebook社團(二手物品買賣性質,以面交為主)發了一篇販售二手相機組合的文章,該文章清楚註明了該相機型號、快門數、預售價格、面交地點,更在備註部分一一列出該價格包含之所有配件(機身、鏡頭、鏡頭蓋、記憶卡、電池x2、充電器、相機背帶、光碟、傳輸線、視頻線、清潔組、說明書、保證書、購買證明、原廠盒子)。

 

買家A透過社團得知本人販售之相機,透過Facebook傳訊息詢問是否可以單買機身並提出議價之要求。本人同意後,買家A出價欲以$8000購買單機不需其他配件;因考慮到相機出售後有些配件也使用不到,故本人主動向買家A提出將附上光碟、說明書、原廠盒子(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並約定於2015年12月30日 下午13:10 台北捷運公館站2號出口面交。因買家A表示單買機身,故面交時本人自備了電池及記憶卡供買家A測試相機功能,並於測試結束後告知買家A將會取走記憶卡及電池,買家A表示認同並無異議。隨後本人將原廠盒子打開一一向買家A確認所有內容物,都沒問題後以$8000完成交易。

 

2015年12月31日 因該相機熱靴蓋也使用不到,主動提議贈與並附上保證卡及購買證明給買家A。此為第二次面交,買家A也未提出任何和與電池和充電器有關之問題及異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4月3日 在同一個社團看到買家A發表文章欲出售向本人購買之機身,並在文末說明因欲購入新機故出售。

 

2016年4月4日,買家A傳訊息詢問本人當時是否未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7日 本人回覆買家A確定當時沒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11日 買家A表示所謂的「購買單機身,不需其他配件」是指不需要鏡頭、相機包、清潔組等物品,但通常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該型號相機在市面二手折舊價格不達$5000,若當時交易價格$8000是不含電池及充電器的話欲取消此筆交易並提出全額退費的要求。本人回覆並向買家A表明無法接受該說法及要求。

 

2016年4月12日 買家A表示以常理推斷該價位理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猜想」本人可能是自備電池測試。接著表示此為交易雙方認知之商品內容差異,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並再度提出全額退費之要求。 本人表示面交即是為了避免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的交易糾紛,所以兩次面交皆有一一和買家A確認內容物,若有問題應在當下提出,而不是四個月後才來詢問並要求退費。並且再次表明立場不接受買家A之說法及退費要求。

 

2016年4月13日 買家A表示(原文轉述):「第一次面交時,你確認了光碟等物,雖未提及電池,但就如同我前面所述,我已『買賣機身通常連同電池』及『該價位所應包含之內容物』二點,認定電池應已包好放在盒中,而你當下或許是出於拿取不便等因素,另外準備了你自己的電池和記憶卡來試機。我當初開價8000元,欲向你購買的是『單機身寒電池及充電器』,而我所拿到的指有單機身。民法88條提到:『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時知道8000元只能購得機身而不含充電組,我將不會向你購買。交易當時雙方認知有所落差,我希望能夠取消。」

 

Q:想請問此交易糾紛該如何解決?本人已清楚表明無法接受買家A在近四個月後才提出之異議及全額退款要求,也深受其擾!希望律師們能提供解決方式,非常感謝!

一、有兩種作法,第一種是依他,這樣馬上解決。但是你要特別注意相機是不是被他搞壞了,有的人把相機弄壞之後再退給原賣家的。

二、第二種是堅持,因為電池及充電器這個這麼明顯的東西,如果不是他點交的時候同意一般來說一定是當場表示意見,那有拿回去再跑來說應該要包括這兩個這麼明顯的東西的道理。

三、如果對方是主張買太貴的話司法實務上通常是不支持他的,除非你在價格上有傳達錯誤的訊息或是傳達買貴退差價之前的訊息。

四、網拍糾紛多,可以的話要了解一些預防的方法,據我所知有一些賣家在寄東西之前會用錄影機全程錄影;有的面交會約公開場合然後錄音。當然你賣的東西原本是自己喜歡的東西,你也不是專業賣家,要你做這樣的事你應該也是覺得怪怪的吧…

五、要選那種方式你再想想,不過依他的話你應該是覺得不公平…算是委曲求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尾 105-04-13 20:29

請問一下

因為突然間收到賭博案通知書

之前有玩過地下娛樂的球版

應該是因為那個的緣故

有稍微查一下網路網路上有人說警察那邊都有被抄的那個網站的資料

我的銀行帳戶有匯錢進來的資料

可是沒有轉出

請問這樣賭博罪會成立嗎?

逸翔 105-04-13 20:22

你好,我在網路賣東西,有位買家有跟我購買東西,但寄出時商品內容物寄錯了,(寄錯商品金額比買家原購買商品金額較高)有通知買家會請宅配去將寄錯物品收回並補寄買家原本商品,但買家回覆商品已拆封,無法恢復原樣,外包裝也已丟棄。有試著與買家溝通折價請買家補差額買回商品,但買家不願意將商品買回,只願意讓賣方請宅配將已拆封商品收回並且無法恢復原樣。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侵佔?是否可向買家求償已拆封商品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無構成侵占之問題,然本件因可歸責於您,所以您的主張應難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13 19:22

律師,大家,你們好:

小弟為高中生,近日想要與其餘四位死黨共同訂製衣服,一起穿比較有團體的感覺,但是因為內容主題為梅花,實在沒有辦法畫出合意的梅花圖案,所以取材於網路,在google上搜尋到一位中國大陸人所畫的梅花墨畫,於是決定採用,直接另存圖片,放入衣服草稿中。衣服為自己使用,無販賣行為。

那麼請問律師,此件衣服製成是否侵害作者,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是否不能使用此梅花圖案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3 23:59

您好!

涉及著作權的複製,會有侵權責任。未得到權利人同意前,最好別擅自使用他人的圖案,以免被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該圖形著作雖為大陸人士所創作,但仍受台灣的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擅自重製或改作,會構成犯罪,不可不慎。

因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有期限,如果是自然人的創作,保護期間為創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我建議你們尋找一些古人的創作,找到後確認該創作人已經死亡超過五十年了,那這個創作屬於公共財,使用上就不至於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5-04-16 00:4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謝律師的回覆,是我誤看作者了,所作畫之人為王冕,謝謝律師!

105-04-16 00:49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
謝謝律師您的解答,是小弟我誤看作者了,所作畫之人為古人王冕,謝謝律師的耐心回覆!
妃妃 105-04-13 19:00

你好,我想請問

我是初犯我前幾天在雅虎拍賣網路po刊登

我買2-3年的仿冒lV包包,我這樣罪很重嗎?

會有那些處罰,我想知道,我算是個單親媽媽

我跟我老公沒登記結婚 ,他是個離婚又有兩個小孩的人

他的小孩是我在帶,我又跟他生一個我們的兒子今年才要滿兩歲

而我現在肚子又有一個寶寶,他呢!算收入穩定一個月4萬的人

不過…我們的房子是租的一萬,加上小孩今年都要讀書,

如果要有罰金,我們如果繳包出來會怎樣,而且重點小孩都是我在帶根本沒人幫忙

這樣如果法院要我開庭我沒時間,如果我沒去開庭,我會變成通緝犯嗎?

我們沒低收入戶那些,我們家環境清寒。我即包能被抓去關我也沒辦法繳款高額罰金,這樣我要怎麼辦。我該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9:20

您好,

 

1、如果販賣數量不大、獲利不高,則罪刑應屬輕微;但若欺騙他人為真品,還會多觸犯一條詐欺罪。

 

2、不去開庭會被通緝拘提到案,是以必須準時到庭。

 

3、仍應盡力與受侵害人達成和解,有助於爭取緩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20: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述的情況涉及商標法第 82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本條也非屬重罪,實務上常常以緩起訴的方式處理,不至於會到起訴判刑的地步。 建議若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可以考慮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為您積極爭取獲得緩起訴處分。 至於庭期通知,仍建議要遵守,以免傳喚不到而遭拘提甚至是通緝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3 21:35

您好,建議還是盡量與告訴人和解,以爭取緩起訴緩刑之機會。

若有資力上之問題,建議可以向法律扶住基金會聲請扶助。

普通人 105-04-13 18:19

去年八月跟女友私下交往
十月被發現
去對方家談了以後雖然對方家長不同意交往
但是可以繼續當朋友
我也前前後後去了她們家好幾次
也送了不少東西

對方母親加我好友翻我文章
發現我有一篇在講她的內容
裡面是在講述我女友因為中午空班,留在店裡跟其他女同事聊天
結果回去被臭罵還被打,問中午不回家在幹嘛
而我拍下監視器影像反問女友媽媽
之後她就一直對我一些心中小宇宙抒發
或是跟社團糾紛一事的抒發對號入座
我截了事件經過圖給女友媽媽看,她直接迴避我問題
而她在自己臉書上截我圖,也沒有遮名子
痛罵我如何如何,說她臉書是公開的,歡迎大家評評理
說要告我和誘略誘公然侮辱毀謗、防礙名譽妨礙性自主
我不懂是誰毀謗誰了
甚至揚言要告到新聞台
要弄到我父親警職沒辦法做下去
一直在自己臉書上自圓其說
我要回也不是,不回也不是
正中下懷讓她的朋友覺得我有問題
甚至標記自己的女兒
把這些事情告訴他們父母兩個家庭的親戚和家長
把自己家庭弄得不可開交
並指責這一切我都要負責
事後還將我女友手機內跟她自己手機內的LINE對話刪除
雖然在那之前我也叫女友先備份起來
我也有一些跟對方家長聊天的談話錄音
是否對於事後反提告和解釋有實質幫助

對方一直用『傷敵兩百,自損一千』也無所謂的方式騷擾恐嚇
一再出爾反爾說不告最後又要告
還要去婦產科驗處女膜
曾屁股壓在我女友身上強迫她簽切結書蓋手印
弟弟妹妹皆能當證人指控母親行為
覺得過於誇張想要幫助
卻又不能帶去驗傷存證
我不想影響父親的工作
更不想因為官司影響女友在家族內的狀況
但一直活在騷擾恐嚇的生活壓力下
該怎麼辦
對方兩家族已經算是被洗腦到很徹底了

1.請問貼監視器反駁和指證的文章,如果被告會成立嗎?
2.那對方母親對號入座說我毀謗她一事,被告會成立嗎?
3.我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對方滿16未滿18,是否已經不構成任何責任
4.我有跟女友提議過如果不喜歡家裡狀況,可以求助社扶單位,或是一畢業5.有穩定收入就搬到外面住,這樣構成和誘略誘嗎?
6.女友目前住家裡,並與我聯絡,這樣構成任何法律問題嗎?
7.若到時罪名不成立,是否該以誣告反擊?
8.對於不遮名子的在網路散播對我不實的指控,並稱自己臉書是公開的,我該如何反擊?

真的很不想因為這些事情弄得雙方家庭沸沸揚揚
更不想因為這種自殺式攻擊影響工作
我是社會新鮮人
沒有錢上律師事務所上法律諮詢
更請不起律師
不知道這場自訴的官司會打多久

普通人 105-04-13 18:24

另外因為去年結業式太多東西
去載女友回家被教官發現
班導打回家告訴家長
最後只卻因為班導師沒有記過處分
女友母親一狀告上教育部讓老師被記申誡
我不懂要怎麼樣才能做出這種不合常理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人,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一、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如果是有代價的性行為會成立犯罪。因外如果是女方離婚出走才有可能會成和誘

二、如果是要走一輩子的話建議還是不要跟對方母親弄太僵。你可以考慮先封鎖她,然後不要去管她在FB上怎麼說。

三、如果對方已經提告提告的內容並非全然無據,也就是說她提的證據每一個都是真的只是她提的證據不會讓你構成犯罪。這種情況的話對方就不算是誣告,如果你告誣告的話會有被反過來告誣告誣告的風險。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

四、如果對方已經提告,要傾盡全力防守。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被貢潘阿 105-04-13 05:28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項侵吞入己,而機台機台廠商知情並同意低價高報。 若有證據,黃XX可能會構成背信罪,機台廠商知情則會構成共同正犯,而依刑法第31條規定論處,但實務仍有爭議。 民事上可依契約及共同侵權行為向黃XX、機台廠商請求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 若廠商並不知情,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則要研究有無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或暴利行為之適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背信侵占之問題,屆時要傳賣方出來作證,對於公司之損失,則可以向對方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被貢潘阿 105-04-14 00: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 ... (恕刪)

再請問律師  如果機台商知情且高報的話   那之前簽的買賣合約能作廢嗎?  

yaya 105-04-12 22:25

您好!我是網路賣家,因為有其他賣家copy我賣場的圖片跟產品文字敘述,但是因為我賣場的圖片並不是我本身拍攝,也是轉貼其他賣場來的,但附加的文字是我自己撰寫的,如果我告對方(copy我賣場資料的)侵犯著作權法,請問這樣可否成立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22:42

只有著作權人才可以主張著作權受侵害,如果圖片並不是您原創,您不能主張著作權,圖片創作者可對您主張侵害著作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2 23:18

您好,若您非圖片原創者,基本上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yaya 105-04-13 23:1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您非圖片原創者,基本上並不受

律師您好!請問網站內除了有圖片還有我所撰寫的產品文字敘述,請問這樣也不構成著作權嗎?謝謝您~

yaya 105-04-13 23:2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有

律師您好!請問網站內除了有圖片還有我所撰寫的產品文字敘述,請問這樣也不構成著作權嗎?謝謝您~

文字部分如果有原創性,也會獨立產生語文著作的著作權

如前所述你的語文著作部分必須有原創性,所謂原創性是說該文字的表達是你獨立創作的,而非抄襲或參考其他人的著作而產出的,且該創作的內容必須達到足以表達出特定的情感、個性或獨特性的程度。如果文字部分的描述主要是對於產品的品質、外觀進行描述,而該等外觀或品質的描述並沒有太多的描述方式,這樣的文字描述可能就會被認定為創作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偉 105-04-12 18:29

各位律師你好~小弟我女友今年17歲,某天女友母親說要告我跟他女兒發生關係,她母親是從事法律相關的工作(關於幫忙寫狀子)抱歉我不是很了解只能理解她母親工作是這種性質

她母親說雖然16歲性自主但還是能夠告我,想請問一下我會犯下哪條罪呢?網路查很多資料還是找不到相關資訊,網路上都說只有滿16歲就沒有法律問題,我跟我女友都是心甘情願發生關係的也沒有懷孕問題。PS 本人今年20歲

您好:

原則上如果女方已滿16歲,在沒有違背女方意願,亦無對價、女方亦未離家與您同居之前提下,應該不至於涉犯刑事罪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一、與十七歲女友發生性行為,那要看有沒有代價,有代價仍然是違法的。(援交的情況是要判刑的)。不過你都說是女友了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二、如果是女友為你離家出走的話,有和誘罪的問題,雖然未必成立但還是有女方家長會告這個,告也沒有說一定要贏,目的是要讓你覺得受不了然後就分手

三、跟女友交往沒有一定要先讓女方家長知道,如果這個女生一心希望跟你在一起才是重要的,人生難得遇到喜歡的人,要好好把握呀。

四、巴菲特小時候不太會把妹,三個男的約三個女的出去要看恐怖電影然後三個女的團在一起,巴非特跟另外二個男的團在一起,然後嚇得抱在一起…後來巴菲特希望能娶蘇珊為妻,他就去學卡內基的演講訓練。巴菲特學了之後跟蘇珊的老爸一起討厭猶太人,然後在蘇珊面前一副猶太人的樣子。這是雪球巴非特乙書寫的,再翻幾頁蘇珊就跟她的猶太男友分手,然後巴菲特就跟蘇珊結婚了…這個故事供你參考。

五、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偉 105-04-16 22:12

所以沒刑事的問題?那民事呢?因為聽我女友母親說,就算16歲性自主法律上還是犯罪的(他母親好像是書記官那類的),對這方面不懂 爬了很多知識都找不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Chaton 105-04-10 18:20

您好:

我想請問,商標侵權事實的成立,是否是指某商品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圖案或文字,即有侵權成立之事實呢?如果我所使用的圖案並非做為"商標"使用,僅是做為"裝飾性圖案",還能算是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嗎?

因為我在網路賣場賣了一件商品,圖案與某知名廠牌的註冊圖形近似,被對方檢舉,已做完刑事大隊筆錄,但一直覺得很不解,我賣的並非仿冒品,只是圖案部分近 似,但不完全一樣,因為上面圖案只是做為裝飾用,並非像商標法所指稱是拿來做為表彰用途的商標使用,這樣的話,仍有使用合法與不合法的爭議嗎? 這樣有違商標法嗎?

謝謝!

商標是否有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首先要看該圖案是否是當作商標使用,如果只是裝飾性的圖案消費者看了也不會認為是表彰產品來源的商標,那就不是當作商標使用,不會構成任何商標侵害的態樣。

其次,如果是當作商標使用,會不會混淆誤認,須看商標是否有近似及商品是否屬於註冊的商品或近似的商品。是否近似的判定方法很繁複,如果是圖形,主要是立於消費者的客觀角度,以消費者模糊的印象而非將二商標對比比較方式進行判斷。

以上,如果有需要協助,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魚 105-04-10 14:15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我一個親弟弟,他最近要求我的媽媽幫他申辦網路,據我所知是剛好可以續約,所以順便申辦,但,申辦完,他又辦了一個line,fb的帳號,但名義是用我們媽媽的名字,而我們媽媽那邊我有詢問過,媽媽是比較傳統的女人,所以現在手機也是用以前按鍵掀蓋型的,也因為習慣了,所以都沒換,加上媽媽不會用網路之類的東西,連同電腦都不會用,弟弟的這舉動是否侵犯了個人隱私權?跟冒用?求解,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14:57

您好,

 

使用他人名義設置任何帳號或架設於網路,就屬侵害他人個資之行為,但如為媽媽同意或默許,則不觸犯法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啊園 105-04-10 11:01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寄下來之後 在網路上查都說簡易判決屬於一審 在二審之前要提出附帶民事 但如何知道什麼時候一審判決完 什麼時候要上訴?去哪上訴呢? 這個時間點到底如何正確知曉 還是得等簡易判決書下來呢? 上訴之後會需要我們當場去開庭嗎? 那如果上訴之後提附帶民事需要裁判費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11:41

您好,

 

1、言詞辯論完就屬審判完畢,無法再提附帶民事求償,可於收受判決10日內向原審法院以書狀提出上訴。

 

2、可於簡易判決案件上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或於開庭時當庭向法官表示,不用繳納裁判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簡易判決收到後馬上聲請檢察官上訴,說量刑過輕及你想提刑附民,不經上訴無法處理。

二、把刑附民起訴狀先寫好,檢察官一上訴你馬上提出刑附民。

三、刑附民在裁定民事庭前不用訴訟費用,在裁定民事庭後要訴訟費用,所以請求金額建議一開始就寫足,不要寫不足後續再追加被法官要求繳費。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Nina 105-04-09 18:03

我們公司好幾個月前跟A公司進了一些兒童餐具,在準備上架於網路販售時,發現同業們刊登的圖片都是一樣的,圖片上無任何來源,也無浮水印,以為那些圖所屬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複製那些圖片於網路銷售。某天上午B公司致電給我們,告知圖片有侵權問題,說明那些圖片都是他們自己製作,也告知會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得知這件事後,當天馬上將該商品下架處理,下架完成後致至電給B公司,對於此事感到抱歉並已經將商品下架。

已收到B公司的存證信函,請問我方公司要怎麼回覆存證信函較恰當,並不讓B公司後續可能會對我們提告?

拜託律師們幫我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8:16

您好,

 

1、可先回覆B公司表示已將照片撤下。

 

2、後續是否提告乃B公司之權利,可待對方提出具體和解條件或其他請求時再做其他回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4-09 19:23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查詢資料以及獲得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13

您好,建議與對方公司進行和解

yuchin 105-04-09 12:11

本人曾於某小型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近日收到一封不相干的人署名正本為本人之文件,謂本人於102年7月間將一名無離職之員工退保恐犯了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要我前去向他說明以免訟累並要我請勿自誤。想請問我都是利用健保局網路為員工加退保,退保時只需輸入員工之身分證字號,事後檢核若發現有誤無法在同一天加退保,只能隔天補加保彌補錯誤,若因一時疏忽造成錯誤退保事後有再補加保這樣會造成我犯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31

您好,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名除客觀上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始足當之。

 

2、本案看來,若確實因為某些作業疏失造成日期錯誤,您可據此為答辯主張主觀上並無犯意,但仍應盡可能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對方提告後往返法院之勞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12:36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需有犯罪故意才會成立,將來若被告,可以只是疏失,並無犯罪故意來抗辯。

小股東 105-06-04 03:2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倘若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並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且未召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董事長,但卻出示董事會會議紀錄並拿去做公司登記(負責人/常務董事及董監事之登記)這樣有構成觸犯刑案214條嗎?

KingZhan 105-04-09 02:09

想請問一下 

我在4/4號因酒駕在地檢署開完庭

當時檢察官有說我初犯態度良好 可予以緩起訴或直接判

給予我選擇 但我當時並不懂緩起訴的含義

而選擇直接判 釋回時我才上網查到緩起訴的意思

隔天4/5號連假我就請律師幫忙寫刑事緩起訴聲請狀寄出去

大概4/6號中午寄 但我當時並不曉得股別及案號 所以上面是寫鈞署依身份證字號協助分案 然而我在4/8號在偵結公告上看到我的判決是速偵/聲請簡易判決

請問我這是被定案的意思嗎?是檢察官沒收到?還是檢察官不採納我的緩起訴聲請書的意思嗎?

請問我在偵結公告上的判決確定是照網路上這樣簡易判決還是要等書面處分書寄來才能確定是緩起訴還是簡易判決?

因為挺害怕會有前科的所以很緊張

如果我被聲請簡易判決了 有機會聲請緩刑嗎?

你好:

檢察官已經作出決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會移到法院,但實際情形以你受到處分書為準,偵結公告只是參考。 等法院分案後要趕快具狀向法院求情,請求宣告緩刑,否則簡易判決處刑不見得會開庭。若未宣告緩刑,通常會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一、聲請簡易判決法律上是起訴的意思。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速度上是非常快的,常見一個禮拜或是二個禮拜就判決了,還可以不用開庭。

三、如果你希望可以爭取緩刑的話建議你快點寫狀紙跟法官表示意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Todd 105-04-08 20:23

法律諮詢家的律師您好:

  想請教的是因為自己有在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是透過網路尋找於國外有合法監管單位的經紀商,由於朋友知道後也想加入,這部分會有違法的問題嗎?如果是代理國外經紀商透過朋友的交易,經紀商會回饋手續費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如果能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是否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M先生 105-04-08 18:46

我本在網路上販售一支手機,買家將款項匯入後我就將貨物寄出,但寄送當日因配送袋裝錯,錯將他人之貨物寄送給手機的買家,買家在收到貨物後隨即認為其遭到詐騙,至警局報案並且凍結我的所有帳戶,其中買家有打電話聯絡過我,但我因為睡得比較晚並未接到電話,在起床後也立即回電,也做過解釋也相約在警局將相關款項先行退回,但警方表示該案為非告訴乃論,所以警示帳戶的部分需等到檢察官開出不起訴處分後方可解除,我想問是否有他法可先解除警示帳戶的部分,因我與買家並無詐騙之實純屬誤會...

 

再煩請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1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欺罪屬於告訴乃論,員警無權結案,必須由檢察官決定。

2、建議應該與被害人簽立和解書,然後準備答辯狀遞送檢察署。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52

您好,警示帳乎需要等盪全案結束歸檔後,才有辦法解除。

BEN 105-04-08 14:25

本人經營公司有數十個地方的據點,5年前外包給一位專做網路管理的人員從事網路頻寬管理及維護,今年因故交給其他公司外包,並依約提前一個月通知不再續約,沒想到此後所有據點皆不定時會斷線2~3個小時,影響公司權益甚鉅,質問他只得到"你有證據是我做的嗎?"、"合約規定5個小時內處理好就無違約"之類的話,請問此人從遠端將據點內的網路惡意斷線,本人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斷線之原因為何,使否係該人所為。 依你所述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60條規定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蒐集相關證據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事上若造成損害,可依契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可直接起訴,或看對方是否願意和解,不願意,亦可在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AMY 105-04-06 22:26

法律諮詢家您好

我上拍賣網站買了一個二手防水相機(買前詢問賣方回答商品功能完全都是好的,無故障,有訊息證明),3/5收到貨 3/7測試發現無法防水(馬上拍賣網站與賣家反映,並留訊息商品我要退貨退款,我無法接受此項商品,他有收到訊息,只回覆我他寄出前有測試…還懷疑我使用不當)

賣家只說他寄出前有測試,然後之後就無視我了,直到我去消保會投訴,他跟消保會說他人在國外,12月才會再回來台灣,所以無法開協調會 於是我跟消保會第一次投訴的商業處小姐說幫我結案 (她也說對方不出席所以也說我也不用過去了並會幫我結案,說消保會申訴無期限,要我在12月可以再第二次申訴,以免第二次對方又無法出席而喪失投訴機會)

 

求償民法只有6個月

我上網查了相關糾紛,於是3/15寄出存證信(賣家未收,目前在郵局招領),因為賣方態度很差,又不回應。

所以我想用尋求民法商品瑕疵去法院 (3/7我當下有拍照存證,3/12有錄影並清楚看見下水後電池蓋打開裡面進水的照片及影片,賣家居然回我,他賣的是二手商品非新品,產品下水後不退換,重點是我買的產品叫防水相機下水後不退換這我要怎麼發現它壞掉..........我也質疑他若是我使用不當為何進水影片給他後他沒有說我使用上哪裡有疏失或錯誤,他也沒有回應....),而且我那段時間買兩台一樣公司同年的防水相機,下水就只有這台不防水,所以我可以保證使用上絕對沒問題,她卻一直要我去原廠檢測 (光檢測費就2000元我說商品就是明顯有瑕疵所以我也不想花這筆錢再去檢測防水功能) 問她要不要付檢測費,她也不回應。整個過程都是不回應,不理。

問題1是,我這樣的情況走民事商品瑕疵要求退款,證據上有任何不足或是無法起訴的點嗎?

另外,我知道可以用公文查身分證字號,但是對方似乎是香港人

問題2

是若對方真的不是台灣人沒有身分證字號我到時候戶政事務所查不到是否就真的繳完訴訟費就沒辦法了?

問題3

有公文可否經由拍賣網站查詢她的護照或是郵局或是電信業者可查呢?

這部分網路上資訊很少。我這裡有他的資料是姓名/郵局帳號(當初有附帳號名字所以應該是她的沒錯)/電話/EMAIL我第一次遇到這種賣家,到時候要去民事

問題4

若他是香港人的話,如果到時候查詢沒戶籍地址,又沒身份證字號,那我法院到時要求的資料無法填該怎麼辦,到法院時如何填寫她的資料呢 ?,就求償無門了嗎?謝謝您耐心看完

 

陳明彥 (Daniel) 105-04-07 10:19
回覆 AMY 的發言內容:Dear Amy:
您的問題我分兩部分回覆:
1:證據部分,相機防水與否等電子產品功能,通常在起訴後還需要機經過鑑定,目前您只需先保留相機本體、網路上購買記錄、收貨證明及及時通知瑕疵的對話記錄即可。
2.個人資料部分:可先列被告姓名後再請法院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詢,當然識別他身份的資料越清楚越好。

 

kevin 105-04-06 09:31

有天我在網路上問一位女子可以看她的性感照嗎?

她說好她傳過來是有穿內衣褲的照片沒露臉(要是有露點)她好像16,17歲這樣我犯什麼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情形,倘若照片有露點,應會被法院實務認定構成「猥褻」之程度,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1款規定:「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此部分罰則規定於同法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3. 由於已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建議儘速委請律師研議案情及評估風險。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YUAN 105-04-06 02:46

律師您好:

3月初因自行前往韓國,在網路上爬文在韓使用上網相關的文章,看到某位部落客所分享的文章,參考過後決定選用她所說的(使用sim 卡的方式)。到韓國後網路無法順利使用,在當地無人可諮詢下,情急之下只能詢問曾使用過此sim卡的使用者。於是我fb私訊了這位部落客,當下她有提供了一些資訊,同時質疑我是否分不清行動網路與wifi的區別。

當天我急著解決此問題,離開民宿後沒有網路可使用,沒有當下跟她道謝,可能也因此讓她在4/4所寫的文章中提及了我。

原先是想看她分享另一個上網的方式,看到文章末段直覺她是在說我,於是截圖fb私訊問她文中所提到的人是否是我?她的回答:是,因我所提的問題太令她傻眼,她幫忙我卻沒得到答謝。我告知她,她的文章讓我感到不是很愉快,請她能刪除那段文。(因我不喜歡在網路被討論,縱使文中她並沒有指明道姓),這著實令我感到不舒服,影響到我的精神方面,過程中fb私訊她給我的回答非常不客氣且酸言酸語的,說會把我私訊給她荒謬的行為再加註文章中,她也如實的做了。另外文中提到關於我的部分也不完全如她文中所言,她在文字上做了修改,我查詢了法規資料庫刑法309條及310條,似乎不全然符合條文,在fb私訊中承認文章所寫之人是我,公開的部落格文章卻沒有指名,我很困擾~請各位律師協助,謝謝。(我只是希望她能刪除那段文章,沒想到又多出一段...)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37

您好,

 

1、由於文章中並未指名道姓,其他觀看文章之人完全無法自文章得知描述之人就是您,是以對您沒有造成任何名譽上或隱私上之侵害,從而,您可能難以強制要求對方必須撤掉文章。

 

2、可能以良性溝通之方式與部落客協商較為妥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YUAN 105-04-06 13:17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在FB的私訊部落客的回覆是:「請你滾開 不想再浪費時間回你」、「我不會再回了 也請你自重」,之後我發給她的訊息也都是已讀(有告知她的文末提及我的那段文及FB私訊回覆我的言語已嚴重影響我的精神方面),我很認真地告訴她,但她仍把關於我的問題(不全然是事實),嘲笑我的話語發表在自己的文章內容中,請問別無方法解決了嗎?

謝謝律師們的協助。

SYUAN 105-04-06 18:55

此位部落客已封鎖我,關於我的訊息她已不會看到,請問我該怎麼做?

謝謝各位律師們。

卡特 105-04-05 20:52

我曾經參加一個比賽
把報名資料上傳到他的比賽平台上
但該網站並沒有做好妥善保護個人隱私資料
日後偶然間發現自己的生日、身分證、住家地址、電話個人資料
被公開在網路
而且也能看到其他參賽者的資料在上面
距比賽截止日期已經過了1年半
代表這些個資也已經公開了1年半之久
請問這部分是否可以提告求償? 該怎麼處理?
之前網路上查到是最低可求償500,最高2萬元
委託律師是否會不足以負擔費用呢?煩請各位解答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5 21:20

您好,

 

類此遭洩漏個資求償案件,確實會因無法舉證損害而難以請求過多之賠償,是個資法法條便規範如被害人無法舉證損害時,得以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請求之。但若您可具體證明遭受甚麼損害,仍可請求更多之賠償金,不受2萬元之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ddie 105-04-04 15:14
之前朋友在網路的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女孩 最近他一直很苦惱要不要能不能和那個女生發生性關係 聽他說女生好像願意但他怕需要付法律責任而遲遲未與她發生關係 我有幫他查過可能觸犯的法律妨礙性自主和誘罪,但他也沒有離開家裡居住一樣住在她家中,不曉得是否構成犯罪。 我還幫他查過民法女方的父母可能告我朋友侵權 他想問 1.侵權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2.是否發生性行為就會構成犯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5:29

您好,

 

1、與年滿16歲之人兩願發生性行為,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亦即不會構成妨礙性自主和誘罪。

 

2、民事上,兩願發生性行為,也沒有侵權行為的問題,是以女方父母無法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與年滿十六歲以上發生性行為,如果有代價的話算是性交易[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援交],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的規定,還是有判刑的問題。

二、民事部分,對方的父母有可能還是可能會提告

三、如果女生離家出走,那麼父母還可能會告和誘罪,雖然未必會成立。

四、年齡的話要確認一下,有的人只有十四歲就跟你說他已經十六歲了,有的只有十三歲,只要是客觀上是十六歲以下的,就算是合意為性行為都是犯罪行為,要判刑的。所以當女生跟你說她滿十六歲了,千萬別直接就相信她呀。網路上認識的你尤其不知道她想幹什麼,如果是仙人跳呢…不是很確認對方年紀的話發生性行為是很危險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構成刑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對方已滿16歲,除非是違反意願,否則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不建議與未成年即未滿20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麻煩;另即使滿20歲,仍必須小心對方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針對是否違反意願,法院相當偏重告訴人之指稱,除非留下一定之證據,證明告訴人非違反意願,如照片或錄影影像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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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構成刑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對方已滿16歲,除非是違反意願,否則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不建議與未成年即未滿20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麻煩;另即使滿20歲,仍必須小心對方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針對是否違反意願,法院相當偏重告訴人之指稱,除非留下一定之證據,證明告訴人非違反意願,如照片或錄影影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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