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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ie 104-05-09 06:21

我們請裝潢公司估價及設計

他們卻執意要簽約之後才能帶回報價單及圖面

我們只好先簽約帶回估價單回家細算

但是該公司在當下未簽約(負責人、設計師等未用印)

我們回去看之後對細項價格一直有疑義

馬上與該公司師設計師說明尚未用印前暫緩

所以也未付訂金

之後與他們老闆對價格一事一直談不攏

便考慮不給該家公司承包

但他們(老闆)一直揚言要告我們違約

請問這樣合約有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5: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律上,只要雙方達成合意,縱使沒有簽立書面契約契約還是成立,倘若我方無故不履約,至多只是賠償金額的問題。

不過,還是可以嘗試主張雙方仍沒有共識,倘若對方提告,屆時應備妥相關資料循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ckie你好:

如果對方真的申請調解或起訴請求你給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話,建議還是將合約書及相關文件委請律師審閱分析,畢竟契約內若有像是契約成立時或違約金的計算等等的內容,在具體個案中仍有爭執的空間。

以上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9 22:48

要看契約內容到底怎樣寫的,若您有簽名只是對方還未用印,還是有成立契約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9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釐清有無簽定契約解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艾力 104-05-08 20:25

強制執行案件拍賣已完成,法院來函要本人陳報債權計算書,而本人執行之債權尚包括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費用,惟司法院債權計算書範例中卻沒有可填寫上述費用的表格?(下方一般債權僅有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空格)範例內容亦以紅字註明: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不屬優先範圍,請勿列入。請問上述訴訟費用應該如何陳報?謝謝回覆...

艾力你好:

訴訟費用列在一般債權即可(也就是本金部分)。

債權計算書的優先欄位是指執行費用(執行費、鑑價費、登報費等優先受償者)。

以上供參。

Alice 104-05-08 14:34

事件:瑜珈會館無預警提前終止合約通知

說明:
5/4該會館法務以「大宗平信」發函本人告知以下事件:

「依契約規定,該會館設備及內部服務改善乙事,恐影響本人權益,故為保障權益,至5/31終止合約
賠償1%解約金,並請本人至會館辦理解約退費...」

 『有關本案依會館契約條例內文」:
因會館提供之服務或輔具設備有缺失,並經主管機關限期或會員催告改善而未改善,以致會員終止合約時,會館應按第二款之規定依契約存續期間退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賠償,會員並得另外請求百分之一之違約

本人:
1.從未提出會館需改善會館設備及內部服務之要求
2.既無要求,所以也無所謂協商往來,之前從未收到任何通知及確認是否為本人提出要求

所以,自始自終都沒有「要求改善」及「協商」,何來通知會館為維護權益,只好終止合約

處理進度:
5/6(三)晚間11點看到信件,通知業務業務人員回覆隔天進公司了解
5/7(四)下午5點55業務人員告知,隔天會再告知情況
5/8(五)下午2點尚未接獲通知…

以上莫名指控造成本人極大的精神損失及名譽傷害,請問本人該如何主張並維護自身權益

 

 

 

對方的意思是不是說:「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要求限期改善設備....結果沒有辦法通過....」,不是說你要求改善,這點你應該先確認一下。

其次,即便是他們說你要求改善以至於要跟你終止契約,你頂多只能說這樣不能終止契約而已。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必須法令有明文規定的才能請求,對方給你的信沒有對外公開,不會構成名譽的損害,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你要請求成功機會不高。

Alice 104-05-08 15:1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的意思是不是說:「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要求限期改善設備....結果沒有辦法通過... ... (恕刪)

1.前提是該會館已經營五六年以上,並不是新會館,再者,若意指無法達到主管機關要求...,應就所有會員都解約,怎會只有我?可況我也沒要求改善(改善什麼??)
2.現況,那我就只能被動的等會館出面說明嗎
3.若對方不出面要強制鎖卡停權,到5月底我就只能被動遭停權,無法進去會館上課了

 

Eileen 104-05-22 16:22

Alice 你好

請問你說的會館是否為RXXXX瑜珈會館

我也同樣為受害者,目前至少有五位以上的受害者

如果方便可以跟我聯絡嗎

我的信箱eileenwwwang@gmail.com

跑跑迷 104-05-08 11:13

勞基法第26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今天我們公司明文規定若要離職沒有提早前10日-30日提出申請,沒來的日子視同曠職,且當月薪資離職手續完成前暫緩發放。但是今天倘若我沒有做到3個月是可以當日離職的。但是公司今天卻說若沒照公司的離職規則走的話,你曠職就要記大過並罰2700元。試問 這樣算是預扣工資嗎? 還是一定要有被扣的事實才能向勞動局檢舉

你在三個月內離職,依照勞基法確實不需要預告,公司的工作規則如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能會被視為無效。不過你還是要交接你的工作,如果你提出交接的請求,對方置之不理,這樣你就可以說係可歸責於雇主而無法交接,不會構成你雇傭契約的附隨義務不履行。

另外,勞工的薪資應該依照規定發放,比如說原本約定是每個月25日發放,到了25日那天,你發現公司沒有將應該給你的薪資全額給你,那扣下來的薪資如果不是得到你的同意或經過法院判決的,那就是公司對於還沒有確定的債權從你的薪資中扣除,構成預扣工資。

如果公司有預扣工資的情形,你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檢舉,請求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

跑跑迷你好:

有關工作規則中有罰款規定之效力,實務上有模糊空間。

但若因此遭雇主扣減離職前應發給的薪資,仍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以上供參。

T.H. 104-05-06 16:00

本人於100年時購買北市某預售屋一戶,於103年要辦理貸款時才被銀行告知權狀坪數較原來合約短少,於是請建商出示過戶權狀,赫然發現坪數短少達3%以上,已達法令規定可提出解約。但合約裡有寫明「惟甲方同意上述誤差超過百分之三時不解除契約,而依契約找補規定辦理」。

第1,我認為找補規定不合理,建商只願以房屋價款找補,我認為與當時簽約時以每坪計價不符,故想請求解約

第2,建商以合約內有訂定私約為由,不同意解約。因此有請北市消保官協調,消保官認為本合約中的特約條款違反公平互惠原則。

第3,經兩次消保官協調依然得到協調不成立結果。我經過考量後,想請建商先完成交屋程序,但建商反過來要求我要先填寫和解書,並附加保密條款,指本爭議案件不得讓第三人知道,否則要賠償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想請問,依據專業律師的建議,我是否該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追討坪數不足之價金找補,以及這段時間內房屋貸款利息費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6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以您目前想要解約要求賠償?倘若是的話,沒有點交的必要,並應委請律師協助審閱所簽立的契約判斷是否能夠提告

2、倘若簽了和解書,就必須受到拘束,應該詳細審閱。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5-06 17:17

您好,

如果不考慮解約,建議您盡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建議您與其他住戶相約一起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集團訴訟才會讓建商擔心害怕,另外,因為建商非常有可能會脫產,建議盡速向建商聲請假扣押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要,歡迎與我聯絡,集團訴訟另有優惠。

律師

T.H. 104-05-06 17: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以您目前想要解約要求賠償?倘若是的話,沒有 ... (恕刪)

其實我有詢問過身邊的律師了,是不是從發現到提出訴訟只有6個月時間,超過6個月我是否不能再提解約

如果無法提出解約了,我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因為我真的不想簽那份和解書,所以勢必要走法律程序,就是想來詢問我之後的步驟應該怎麼走?

T.H. 104-05-06 17:42
回覆 家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不考慮解約,建議您盡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建議您與其他住戶相約一 ... (恕刪)

很多人都問我為什麼不去聯合其他住戶,

是因為現在這個時間點,住戶都還沒有又或者陸續在交屋,我目前都聯絡不到

甚至我連其他住戶是誰都不知道,所以也沒辦法聯絡

請問是不是要趕在其他住戶交屋前,聯合大家,比較好訴訟

 既然要交屋,一切照合約走,沒必要簽建商提供之文件,如建商拒絕交屋,則發函限期催告其交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6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建商限期與您處理,並仍可於不簽和解書之前提下,請求建商依契約時間履行其交屋之義務,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可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解約,似有所困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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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y 104-05-06 15:12

日前接到手機電話促銷
一開始就說是電信回饋送手機
後來才得知是台萬大哥大電信賣智慧型手機 還要綁約3年 
當初我在電話裡面口頭答應了, 也收的手機,但門號未收到。

卻事後反悔 不想再辦
因其通話全程都有錄音 且已經收了手機

對方說不簽 就會有違約金的產生
不然就要以詐欺刑事案件處理.

請問我能如何是好? 但我有簽收也有給證件

彈給的證件影本有註明抽獎用,不得其他用途及不得申請門號。
該怎麼處理呢? 請法律達人幫幫我. 謝謝><

 

請問手機門號不用,讓他自己停掉,需要負責什麼責任嗎?

對本身有何不利嗎?

手機遺失,是否可以不用負責任?

手機門號都沒用到

手機門號附贈的手機已拆封,但未用。

請問如何處理

謝謝回答

 

郭小姐 104-05-05 22:29

你好,我在104.04.26簽約定了一間公寓,當初是想投資出租用在網路上看到仲介介紹一間公寓有四間套房目前出租中投報率達百分之8,到現場時仲介告知市直接租給學校每間出租5700四間共22800為未扣稅價,當下覺得直接租給學校自己不用管理就出價了,仲介表示當下到公司簽要約書,簽了要約書後她們立刻打電話給屋主,屋主表示同意賣價並且可馬上簽約,我們說我們身上沒那麼多錢,仲介說先預付一些二萬三萬都可,其餘後補,簽約時並開立二張本票,一張為4/29應補足百分之10的價金,一張為6/12尾款的百分之70,從看屋到簽約完成不到三小時。簽完當時問屋主學校租屋相關事宜,屋主表示學校會在6月在通知,事後我們回到標的物社區問了警衛及社區主委,他們均表示學校三月份時已開會告知因為學生減少空屋率高以後不會再租了,且會在6月強制學生搬離,我們聽到傻眼有被騙的感覺,隔天104.04.27即傳簡訊告知仲介我們不買了,但是仲介表示我們需付房價的百分之10的違約金,我告知仲介契約書是寫沒收已繳價金及因買方毀約所生之損害,另我於4/27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仲介撤銷契約並副知賣方,然賣方於5/4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我履行契約,7日內不履行則沒收已繳價金,並將該本票依法聲請執行。

請問我真的須付百分之10的違約金嗎?我的訂金3萬被沒收了合理嗎?當初簽約本票是由仲介保管,且第一張本票上注明僅供買賣標的物簽約款用,如果仲介本票交給賣方,賣方可以對我聲請執行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5 23:08

若悔買,訂金可能會被沒收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5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違約,所交付之訂金將視為違約金沒收之,您至多可請求違約金酌減;又關於本票之部分,只要該張本票符合形式要件之審查,即可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即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對您名下財產進行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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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搜集當初對方傳達訊息的證據

二、再搜集對方傳達訊息為不實的證據

三、與律師討論這樣的證據夠不夠。

四、如果證據夠的話,找賣方談判,翻牌(記得錄音錄音宜在公開場合);然後再找仲介翻牌。有機會可以不戰而屈人之兵。

五、如果後換據不夠的話,建議履約吧,後續再自己租就好了,過了兩年奢侈稅的時間,再高價賣出即可。二年間只要繳利息,要精算一下,損失可能會比違約還要少…

六、賣方若聲請本票裁定你的確會比較麻煩,要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停止執行,而且如果你搜證不足還會敗訴,變成只能主張違約金過高,重點是法官還不一定會酌減。

七、找個律師沙盤推演一下吧,並請律師查些資料給你參考。

八、我曾任二間動產仲介公司的法律顧問,請相信我的判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阿龍 104-05-05 10:40

律師您好

本身任職於私立高中,近來學校也已經發放下學年度聘約(8月1日)起聘

但是由於個人生涯規劃和家庭因素,必須提出辭呈

但是依照學校當初簽訂的聘約內容,無故接聘後離開者,

需要支付賠償金額為3個月的薪水(約莫15萬元)

我個人沒有這麼多錢可以賠,再者我也已經提早將近3個月前

告知學校個人的辭呈,但是學校一直說違約就是要賠15萬,不然不會發放

相關離職證明文件(已經知道不發放離職證明違法) 但是賠15萬金額真的太大

問題如下

1. 申請縣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聲請法院進行 民事調解仲裁?

3.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上述方式哪個對本身比較有利? 賠的錢可以比較少?

謝謝

如果校方很強勢,那可能調解成功的機率不高,建議是直接進入訴訟,比較不會浪費時間。

不過,你的案件如果在法院起訴,由於金額小於五十萬元,屬於需先行調解前置,所以可以說如果妳直接向法院起訴還是會先調解的,就是起訴後要先調解調解不成立就直接開始進行言詞辯論。

關於違約金部分,你可以主張該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違約的情形顯然是過於嚴苛且係增加不必要的負擔於你的身上,請求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如果法院認為該條款仍有效,該違約金的金額也顯然過高,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的金額。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莉可 104-05-05 01:13

各位律師您好

請問我今年2/6跟車商買的中古車開了第四天出問題,剛好遇到過年期間直到過年後聯繫他,跟她說車況,他說再開試試看結果車子無法入檔停在路中間,趕緊牽車過去請他檢查拖了一點時間他才送原廠檢驗,後來他說他用便宜的方式去修了車,修了一個月4/1日才交車給我,隔天車子換檔會發出奇怪的聲音並發生爆衝跟轉速不正常的情況又叫拖吊車送去了,後來他說他沒辦法修要委外修理到了4/28說車修好了變速箱換中古的,5/3號車子又爆衝無法入檔,5/5號在平面道路中間停住不會動(檔位不見了),下午連絡他會去找他,結果到了鐵門關了手機不接電話,開回家的途中又停在交流道不會動...當嘗試了5次發動才正常開一小段路又爆衝在平交道鐵軌邊...

我想請問

1貸款那邊我有跟她說我要退車但他說一個月內就要提出超過就要付違約金,可是合約書上沒有說明也沒有事前告知這樣合理嗎?

2車商有簽合約書4/1簽引擎/變速箱保固一年,4/28變速箱已更換保固兩個月,請問這兩張都具有法律效力嗎?

3現在車子一直都修不好,他卻一直說修好這樣的說法算詐欺嗎?

我可以提出告訴嗎?這樣勝率大概幾成呢?

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的律師可以與我聯繫,我正在準備提出告訴,謝謝

關於貸款違約金的問題,如果雙方契約沒有約定,對方是沒有權利請求的。

對方保固的承諾,具有物品買賣品質保證的效力,如果物品不具有該品質,除非賣方一開始即有意欺騙,否則僅會構成民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你可以選擇減少價金,如果物品不堪使用,你還可以解除契約。如果賣方知道品質是有問題的,還出具保證書,那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罪,不過你很難證明對方一開始就知道品質是有問題的。

小李 104-05-04 22:46

您好,
先前購買遠雄大溪地預售屋,雖合約上也載明鄰近電塔,當時詢問業務幾樓以上看不到電塔,業務告知5樓以上看不到,因此選購10樓預售屋
今年1月第一次驗屋時,看到巨型電塔跟10樓一樣高,無法接受巨型電塔而請求解約,自1月到現去電建設公司客服共8次,建商完全不理會我,目前尚未交屋,我的解約程序應該如何進行?我也了解有違約金需支付,但建商完全不理會我的來電?一直拖延至今3個多約

如需委託律師您處理.我需準備甚麼資料及費用.才能如願解約?
小李

七千 104-05-02 23:21

詳情是這樣本人與一位朋友向認識的朋友簽下加盟的和同,無收加盟

簽約時甲方有說到頂讓時須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還有不得讓渡權利等等條件,我於104年1月時有以留言的方式告知甲方頂讓的可能(因為是朋友未以書面方式告知),與乙方一年內不得在原地開設相關行業,一切規定接與和同相符,104年4月25日頂讓出去十甲方說 本人違約:為提前兩個月以書面方式告知甲方解約事項、與轉讓權利、在相同地方開設一樣的行業。104年4月25日讓度時,本人答應頂讓者器具材料物品也將甲方招牌拆下,未將甲方的權利讓度給頂讓者。但是頂讓者在原地開設一樣的行業請問這樣本人有算侵權違約哪嗎?

違約需繳交違約金貳拾萬元整,且甲方不願意用比較和平的方式解決

PS:甲方未註冊商標,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3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甲方對您提告,您可主張您無違反契約內容加以抗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該契約內容,再評估是否有轉環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3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甲方對您提告,您可主張您無違反契約內容加以抗辯之。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要看一下雙方簽立之契約比較準確

並且說明一下狀況較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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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 104-04-30 00:58

律師您好!我是學生,想請教有關〝合租一整棟房子,中途因個人因素而退租,租金.押金.違約金的問題〞。

學生我目前與其他同學共5個人在學校附近租了一棟房子一個月的租金共1萬多元,租金是1萬多元由5個人平分,一個人一個月的租金為3000多元,租約為一年,當初簽約時是5個人共同簽在一份約上,但我在租約的期間內因為個人的因素而無法繼續住了,當初合約上是寫如再租約期間不住需沒收押金.且要而外付多出一個月的租金,請問我需要多付一整棟的一個月租金1萬多元作為違約金,還是只需付我個人一個月的房租3000多元做違約金就好(合約共同簽訂責任可以分割平分嗎)?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的退租,勢必會影響到其他同學當初共同簽約的合租人,一個月的租金就變成了1萬多去4個人平分,因為當初我們是共同簽約,這樣他們依造法律可以要求我賠償嗎?或是到時除了繳違約金,押金也會被沒收,當時押金是1萬多元也是由5個人共同平分的,若被沒收,其他共同承租人可以向我要求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30 1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承租人願意就全部租金平均分攤,則沒有違約問題。

2、反之,則針對於違約責任,應該是可分的,所以應該是由您負責賠償房東您的部份的1個月房租押金,不過倘若契約另有約定,則必須依據契約約定為主。

 

RU 104-04-28 11:46

於前公司離職收到存證信函要求賠償違約五十萬

違約條例是[簽署人保證於正式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XX區從事或任職與債權人公司相似之競爭行為或其他和債權人公司利益衝突之行為.]

但當初如果不簽我就無法上班,也沒有給我一份合約留底,也沒有離職時告知,還有告訴我說離職前一個月的薪水直接全額扣除,然後離職收到存證信函法院支付命令,現在再等調解,但我一個人要與一個公司對抗,完全沒有頭緒該準備什麼該注意什麼,而且當初他們寄存證函的時候是寄到我居住地,而要到法院調解的單子卻是寄到戶籍地,但他們明知戶籍地沒有人住,這樣是否故意?

我在原公司只是一名普通的房仲業務員,任職也只有三個月,更不可能有什麼商業機密損害到他們,且在我離職後接連兩個人離職,很明顯公司制度就是有問題,當初看到想離職的人一直被死命地叫回公司,變相等於不讓你離職,而我離職被告!

請求專業的您能告訴我調解時應該準備什麼東西去對自己比較有保障呢

是否會因為我在同區做相似工作他們的合約就會成立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先不用理會他

因為要不要給是法院判斷

而一般來說這類條款

到法院不一定會被認定有效的

縱使有效也可以減少違約

 

無效理由很多

包含合理性以及你的職務高低等等都是判斷標準

所以你不用擔心

不需要理會他的存證信函

讓他去告

法院可能根本不會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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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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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即便契約有如此約定,但您仍可以提出相關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猴子 104-04-27 15:09

目前程序:存證信->支付命令->簡易庭調解
在民國97年欠了電信費用,當時因為失業手頭上資金又不夠,所以沒有還清,時隔沒多久便沒有再催收,後來是一間叫做 元誠資產 的催收,並說明債權已經轉讓,但由於沒有文本與證明,所以並沒有理會,後來也陸陸續續收到存證信接著就不了了之,一直到今年104年,又換了一間叫做匯誠第二資產,來電催收3.4萬欠費說明包含 利息 違約金 電信費用 等等,但也沒有任何文本 證明 明細,我之前上網查過,許多人遭到這種詐騙,故要求對方提供相關文本,對方也不提供,
再來今年4月 收到了 支付命令,我馬上提出異議駁回後,事隔一周 前幾天又收到 簡易庭調解通知,這次我人必須到場,且選定時間是在我要上班的時間,我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了>"<已經要求對方提供文本都不願意,現在有工作也不是不處理,但3萬多現金對我來說是大數目,不可能要我給我馬上就給,經不起詐騙~  再來打電話給電信商也說時間太久,無法調閱當初的電信費用帳單
請教有經驗的朋友是否可以告訴我下一步該怎麼做,是否有我可以主張的權益~?

電話去法院聲請閱卷,這樣資料會比較清楚。

猴子 104-04-27 11:17

目前程序:存證信->支付命令->簡易庭調解
在民國97年欠了電信費用,當時因為失業手頭上資金又不夠,所以沒有還清,時隔沒多久便沒有再催收,後來是一間叫做 元誠資產 的催收,並說明債權已經轉讓,但由於沒有文本與證明,所以並沒有理會,後來也陸陸續續收到存證信接著就不了了之,一直到今年104年,又換了一間叫做匯誠第二資產,來電催收3.4萬欠費說明包含 利息 違約金 電信費用 等等,但也沒有任何文本 證明 明細,我之前上網查過,許多人遭到這種詐騙,故要求對方提供相關文本,對方也不提供,
再來今年4月 收到了 支付命令,我馬上提出異議駁回後,事隔一周 前幾天又收到 簡易庭調解通知,這次我人必須到場,且選定時間是在我要上班的時間,我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了>"<已經要求對方提供文本都不願意,現在有工作也不是不處理,但3萬多現金對我來說是大數目,不可能要我給我馬上就給,經不起詐騙~  再來打電話給電信商也說時間太久,無法調閱當初的電信費用帳單
請教有經驗的朋友是否可以告訴我下一步該怎麼做,是否有我可以主張的權益~?

阿宗 104-04-27 00:02

您好:

目前要向另一賣家購買重機,但由於對方此車還在貸款當中,因此這裡做法會先把錢提供給賣方然後簽訂本票合約書,等償還並過戶後,完成交易,合約書的內容為以下,請協助確認內容是否有問題呢?謝謝您。

-------------------------------------------------------------------------

汽車買賣合約

 

合約人:賣方     (簡稱甲方),買方      (簡稱乙方),經雙方同意共立買賣合約如下:

 

一、甲方所擁有車輛年份  2014   廠牌 三陽SYM 車型 GTS300I ABS,牌照號碼                號,   引擎號碼                  願讓售予乙方,經雙方同意價格為新台幣 零 佰萬 壹 拾萬  陸 萬  伍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

二、 由於此車輛甲方目前尚在貸款中,故需等乙方提供款項給甲方,辦理信貸償還作業並過戶後,      始得完成交易,乙方於簽訂合約時,交付款項新台幣 165000 元無誤,甲方需簽訂本票         新台幣 165000 元無誤交予乙方,甲方開立予乙方之本票過戶完成後歸還甲方自行銷毀。

三、 乙方付清款項後,甲方應立即將該車之全部證件交予乙方辦理過戶同時交車,若該車於過戶交車前有交通違規罰款事項或來源不明、產權糾紛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如因此無法辦理過戶車款須無條件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四、 乙方於民國 104 年 月 日         時           分接管該車,其後行民、刑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五、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將已收金額款項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      甲方得以要求乙方付新台幣壹萬元罰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六、 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七、 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各須遵守覆行,恐口無憑特立合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附註:該車 年度 期牌照稅由 方負責繳納, 期燃料稅由 方負責繳納,過戶規費由          方負責繳納。

 

 

甲方(賣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址電話:                                                                                                                                      

 

乙方(買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址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su 104-04-24 17:40

您好! 最近房子驗屋與交屋完之後進行裝潢時,發現房屋的輕質隔間牆面與窗戶RD牆面有些問題.

1. 油漆裝潢完後牆面又很快的產生多處裂痕,我請建商將油漆部分刮除發現確實是水泥牆裂痕, 並且在輕質隔間牆的施工上,建商承認他們施工上有瑕疵,並拍照存證.

2. 輕質隔間牆當初還沒交屋時有重新施工過,但建商與營造商再重新施工時沒依照合約去施作,並拍照存證.

3. 窗戶的RC窗角經過前幾天的地震,每一到窗戶都產生裂痕,最寬的寬度有1mm的裂縫,並拍照存證.

請問這樣缺失是否可以認定他們已經違反民法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例, 我方可否要求建商賠償房地總價款的15%違約金? 並依法解除契約(退屋)?

因為他們沒依照合約施工,請問建商是否民法背信罪與刑法詐欺罪, 因為當初與他們對質,建商承認知道瑕疵卻沒依約把瑕疵問題修復(有錄音存檔)?

另外是否可以要求建商賠償我目前裝潢費用損失、房子交屋到現在的利息損失與上班請假的損失?

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24 17:47

 您好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供律師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su你好:

依你所述之情形應僅有民事上之糾紛,該瑕疵所造成之損害如何、可否請求違約金、以及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等等的問題,需要你帶著相關資料(包含買賣契約)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方能評估,且由於本件可能有除斥期間的問題,建議盡速進行。

以上供參。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初所訂定之買賣契約內容,並應先將瑕疵部分拍照存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建商,通知瑕疵,請求建商限期與您處理,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amake_neko 104-04-23 18:34

2014/09月我在遠傳加盟將門號續約,降低月租費,無加購手機.門市小姐也沒跟我提到有送手機或綁手機的問題.

這幾天才由遠傳直營門市意外得知,當初9月續約的時候,門市小姐有幫我續約綁手機,

然後我到續約的門市問,他們說那位幫我續約的小姐已經離職了,變成我要解約的話要賠償違約金跟手機另外的違約金.但是我完全都沒拿到那支手機.

請問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6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該門市提供當初的申辦資料,倘若有遭到偽造文書的話,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且主張申辦行為無效。

2、倘若門市拒絕,建議應該發存證信函處理,仍拒絕,屆時就可以報警處理。

丹尼熊 104-04-23 15:18

友人從事特種行業,俗稱0.3,游走法律邊緣,但最近想跟公司解約

因為待遇實在太差,我是不知她在什麼情況簽下,但我覺得太扯了,合約一年,每天收入被抽一半走,五天假,這不是重點…我覺得這行業應該是違法,怎麼還可以綁約,造她的說法,若解約,需賠償一年的收入,也就是約200萬左右,想請問律師大大,最好的程式是怎麼解決此事呢?若真的違約賠償多少,還是就真的造對方的合約走,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可能,應該可以直接解約,因為這不是合法的工作,近期想找律師解決以換取自由之身,再麻煩律師解惑,怎麼處理是最佳方法,若找律師解決約多少費用,感恩

我的理解是,也是這樣跟他講,老闆背景問題而以,因為這不是正常的勞資雙方關係,法律規定不能強行綁定員工從事非法行為,所以假使你是非自願或自願情況下簽常,應該都視為無效,自然也不會有什麼賠償問題,也就是說,如果你覺得你老闆不是什麼咖,現在就可以立馬拍拍屁股走人,剩下的就是人生安全問題而以

合約內容,應該不會提到工作內容,所以造一般的工作,立刻走人,頂是多對方不支薪給我方,不用賠償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基本上契約有沒有效的確是可以透過民法第72條去檢視

但一般來說實務上對於契約的效力認定是比較寬鬆

若要主張契約無效

還是要詳細檢閱契約內容

如果你們有意願諮詢或是委任

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

或是來電諮詢

0912613529

謝憲愷律師

 

丹尼熊 104-04-23 17:1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基本上契約有沒有效的確是可以透過民法第72 ... (恕刪)

感謝您,我忘記…我是要找台中市的,請問貴所是在台中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所位於台中,您可以先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3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不想再從事相關行業,可停止之,即使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不予理會,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可主張契約違法,惟對方可能以非法手段請求之,若欲離職,建議應錄音錄影,若對方以非法手段,可蒐證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3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不想再從事相關行業,可停止之,即使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不予理會,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可主張契約違法,惟對方可能以非法手段請求之,若欲離職,建議應錄音錄影,若對方以非法手段,可蒐證提告之。

Tim 104-04-23 02:17

莫名其妙接到民事起訴,原因是於94年外婆贈與母親一棟房子,家母於103年不幸過世,我和爸爸及其他兄弟姊妹就共同繼承了這棟房子,起訴我們的原因是:這不是贈與,而是外婆和母親有無名之雙務有償契約,母親在繼承同時,需有義務照顧外婆,因母親過世,我們必須有義務照顧外婆,外婆卻指證歷歷說我們沒有照顧,因違約所以要拿回屬於的房子。此外,除了拿回房子之外,還說義務上要每個月給他贍養費。說真的,我被告到有點莫名其妙,外婆因生性孤僻,雖然過戶給家母,但一直以來都是一人自己住,曾經家姊搬過去住也被趕了出來,且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入,卻要對我們提出告訴,實在不解。對方一直強調這是契約不是贈與,因贈與追訴期已過,難道我們瓜瓜墜地,就已經和父母親有了無名之契約嗎?各位律師,請教何解?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23 08:43

初步判斷,對方有可能是以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是未履行贈與契約之負擔為由要撤銷贈與,詳細仍要看到書狀資料等才能做進一步判斷,但這些事由都必須由提告的一方舉證。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從您敘述的內容看起來,對造主張非贈與而係其他契約關係,須先檢視對造與您的母親是否有簽立書面契約,如無,則必須檢視對造提出何種證據,以證實對造與您的母親有做此約定,建議您應儘速攜帶對造書狀與律師討論,以釐清相關問題。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Owen 104-04-21 13:12

於104 4/20號巨匠美語報名,那時候迷迷糊糊填寫了遠東銀行信貸
信貸金額88500 , 每月3688/24期。
那時候支付了訂金500元,但離開時卻沒有給我任何的收據方面,
只有一本介紹巨匠的課程方面的書。
回家有跟家人討論,發現其實信貸很複雜,要求我馬上取消
隔天4/21號  我向遠東商銀申請了 信貸暫緩,並錄音說明內容為:
{我於4/20辦理一筆信貸,想註銷(但遠東方面是說 不能由我單方面去註銷,要跟補習班填寫資料後才能申請動作),故先申請暫緩,只有我同意放款才能去有後續動作,補習班方面想申請都不行。}

那時候有一在確定補習班是拿不到貸款費用了,所以今日晚上去補習班跟他們商量是否能讓我取消信貸

我之後自己準備了一份存證信函,內容為: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至貴補習班參觀巨匠美語之補習課程,並於參觀當日即與貴補習班簽具補習契約書,因本人覺得貴補習班課程費用過於昂貴,遂於該契約簽具之五日審酌期間內,函請貴補習班解除補習契約,實為感德!

我有幾個問題,要麻煩律師們幫我解答

1.已申請信貸暫緩,但補習班一再拖延時間,不同意申請註銷,
   我該怎麼做呢?

2.續一,如果我一直不同意貸款補習班,我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呢?

3.如果補習班要求註銷時,還必須賠償一成費用
   我可以拒絕嗎? 拒絕理由是消費不成立,所以不需支付違約金。
  訂金方面我也可以不要了。

 感謝律師們解答,如果今天晚上沒有申請完成,會先在22號寄存證信函補習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2 15: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請問是否與補習班簽立書面契約?

依法有關於未付款項的部分可以要求終止契約,至多就是訂金被沒收,倘若補習班拒絕處理,可以向消保官或是向縣市政府申訴。(只要款項還沒有撥,問題都不是很大,無須過於擔心)

Rita 104-04-20 16:20

您好,

我於台中買入一戶隔成多間套房房屋, 交屋前收到都發局來文, 說明該屋是 "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 需於文到30日內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好像目前新申請隔成多間套房的裝修案都無法通過, 想請問:

1. 賣方並未告知此屋為"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 可以用隱瞞重要訊息的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嗎?

賣方在現況說明書中,  是否有增建物(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違建及建商二次施工部份) 的項目打勾, 但並未有補充說明

2. 目前交屋延緩, 需要採取何程序保障權益嗎?

3. 若無法解除契約, 那可以主張交屋延緩的違約金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必須該瑕疵重大明顯,才能主張解除,否則至多僅能主張減少價金,另對方遲延給付,若買賣契約上已有約明交付日期,當可依契約來請求違約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20 21:16

1.想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要看契約條款而定,並非完全不可能,但須依民法規定來主張或是契約有約定那些情況可以解除契約,否則如單憑:賣方並未告知此屋為"未經核准擅自室內裝修", 隱瞞重要訊息的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不一定成立,你當初有詢問而賣方故意隱瞞嗎?有要賣方保證嗎?

2. 目前交屋延緩, 可催促對方依約履行

3. 若無法解除契約, 可以主張交屋遲延之損害賠償,如契約有約定違約金,也不排除請求違約金(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大腸包小腸 104-04-14 00:32

你好,我在4/13於學承電腦,在服務人員告知學費每月3000元,還能另外每月申請政府就業輔導補助金3000~9000元的情況下簽定下列合約

信貸申請書/契約書(有學生證與健保卡影本,無身分證件影本)(36期,每期3000元)

補習服務契約書(修業時間為104/4/19至104/8/19,開課日為4/20)

排課表

報名費100元

現在感覺受騙簽下信貸,想撤銷以上所有合約,想請問:

身分證件影本情況下,信貸合約是否成立? 如果已成立該如何撤銷? 現在撤銷是否違約?需要付違約金嗎? 該如何確認合約撤銷個資與當時簽訂之合約紙本是否該取回? 需不需要印上作廢或是撤銷等字樣?

以上麻煩律師幫忙了,謝謝!

-----

4/14早上9:00打去遠東商銀詢問

服務人員說“目前完全沒有資料”,但我除了要在之後照會中拒絕,還必須要跟補習班取消課程才算完成

請問除了取消是否還需要跟學承要求其他後續的證明?

補習班有使用詐術,例如提供錯誤資訊,使得你認為可以取得政府補助,而事實上沒有辦法取得補助,則你可以根據民法第92條規定,以存證信函或在可以保有證據的方式下撤銷意思表示。

至於關於個人資料部分,你可以同時以書面告知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及使用你的個人資料。不過,因為你與對方之間曾有契約關係,對方仍可依此關係表示得合法保留你的個人資料

楊律師 104-04-14 13:18

你這要快點跟補習班於開課日前聲請退費(用存證信函方式告知)

晴雨 104-04-14 00:21

我在這間幼稚園做快三個月

在進去之前有簽了一份合約必須做滿一年

未達到者要付違約金兩萬多元還有一些教育費等等

合約內容沒有記多少

但是我現在有點想辭職了

突然想到合約書不是應該一式兩份嗎

這份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主任說之前有員工離職

後來執行長有對他提出告訴

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我真的需要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4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久任條款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其中以,公司必須給您一定的福利,或是教育訓練等,並且賠償金額必須合理始能請求。

2、您可以要求公司檢附一份契約影本給您,以確保您的權益,必且審閱該久任條款是否合理再行決定是否離職

不論你有沒有取得正本,合約既然有你的同意及簽名,且其係勞動契約,基本上是有效的。合約條款若有違法的約定,因為其為勞動契約,通常會僅認為該違法條款無效,其餘的契約部分仍為有效。

你簽訂的契約中,有約定最短服務年限條款,該條款現行法院看法通常會認為有效,但如果約定期限沒有給予對價(例如特別的教育訓練),法院還是有可能會認為該約款無效。另外,如果終止勞動契約是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員工依法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員工不受最短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最後,如果雙方的契約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在訴訟中,你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

 

以上,若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4 10:46

1. 若不是綁約的年限、違約金等明顯不利於勞方,一般而言還是有效。

2. 您可請公司提出一份合約給您。

小涵 104-04-03 18:46

我是做服務業的

一個禮拜休一日、有4天的時數是9.5小時、另外2天時數13.5小時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勞基法規章 

才知道工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費、這部分公司也沒有算!

這份工作做1年多,想要離職,3月中提離職了,如果已經跟對方說6月底離職

但是因為公司要我們簽1年合約違約要罰錢,這樣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嗎?

因為有看到勞基法說就算簽約 但是只要提早跟雇主說 合約是不生效的!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決疑問! 謝謝唷!! 由於我只是計時工讀 不知道勞基法規定是否只限正職人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0 11: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讀生還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2、就您所述的狀況,雇主恐有未給予加班費的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倘若雙方有簽約必須待滿一定年限,倘若我方任意離職,恐有違約金的問題,但是可以爭執違約金過高或是沒有必要的問題,此部分必須閱覽契約書而定。

104-04-01 12:48
我想請問有關於離職簽約的相關事宜.我在102.8月月進入公司工作.公司在103.1約要求我簽約才會給我ㄧ開始談的薪水.若不簽約就會扣3000.因此我就簽約了,簽兩年的約.而合約內容是說若離職違約則要賠10萬還是2個月薪水,想請問這樣簽約是合法的嗎?因我目前想離職.跟公司處的不好.是事被針對.公司又不放人.想請問我該如何解決?多久之前提出離職?還有簽約是合法的嗎?要賠償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3: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離職賠償條款,必須看約定的內容分別檢視。

2、不過原則上,倘若有符合預告期間、完成交接、且當初沒有領得特別的福利,此部份可以主張是基於避免被扣薪而簽立的,拒絕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約定在一定期間不得離職,通常我們稱為最短服務年限契約,由於勞工通常沒有議約能力且雇主往往是預先擬好契約內容,因此該種契約屬於定型化的勞動契約。這種契約對於勞工有服務年限的限制,沒有服務年限或服務年限過長的,契約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另外,契約對勞工加以限制,相對的也應該是雇主有給予一定的教育訓練或其他給付,否則契約的內容可以被認定為無效的定型化契約

除了基本的內容問題外,如果因可歸責於公司的因素,損害勞工權益,勞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者,法院對於此種情形,認為因為係公司造成勞工離職的,勞工離職無須支付違約金。

最後,如果公司約定的違約金顯失公平,你在訴訟中也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如果你覺得本所提供的資訊對你有所幫助,煩請到本所網頁逛逛,增添本所網頁一點人氣,謝謝。

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米浪 104-03-31 17:22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我要改編歌曲並錄製CD,所以要跟原歌曲唱片公司簽約

遇到二個問題,請想教大家

1.簽約完,我就可以公開演奏、播放、播送自己改編後的成品嗎??

2.合約上他寫版權擁有百分比50%,意思是唱片公司只有50%的權利,我還要自己再去找另外50%的人簽約嗎??(唱片公司以此條件簽約: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

謝謝!

 

一. 甲方就擁有音樂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曲/詞),共計〔一〕首(以下簡稱「本著作」),享有著作權

比例如下所示,授權乙方按本約第二條使用:

申請音樂著作 (Song to be applied) :

---------------------------------

歌曲 : XXX

作者 :

曲 :XXX

詞 : XXX

版權擁有人 : OP - XXX MUSIC PUBLISHING HONG KONG

                SP - XXX MUSIC PUBLISHING (S.E.ASIA) LTD.,TAIWAN

擁有百分比 : 50.00%

二、 甲方就上述音樂著作同意乙方使用權限,如下列條件:

1.使用權限:重製音樂著作(COVER VERSION)之機械灌錄權。

2.產品用途:重新演奏。

3.產品種類:雷射唱片(CD)。

4.專輯名稱:『XXXX』以實際發行專輯為主。

5.發行品牌:乙方或乙方合法授權代理之第三人。

6.發行地區:台澎金馬地區。

7.使用次數:限每種產品重製壹次同壹版本。

8.發行數量:2000片

 三、乙方對甲方保證事項:

1.甲方同意乙方就「本著作」重製之產品,每首歌曲限乙個版本,亦即相同之發行人、公司、曲目、封套、內容、專輯名稱、錄音(卡帶及CD為同壹種版本)、產品等,乙方發行時應免費提供該專輯產品(以詞或曲為一獨立單位)6 CD/6 CASSETTE SAMPLE予甲方存查。

2.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出版本合約以外其它任何產品或重新編輯或重製它版,且乙方不得將「本著作」之重製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售第三者,或轉售權利予任何地區之第三者重製本合約內之歌曲。乙方並保證在一年內發行本著作;否則乙方即喪失首次發行權,屆時本公司將不再另發通知。

3.若乙方為了明示歌曲版權所有,則依本合約第一條所示之文字標示OP及SP等字樣。

4.乙方若違反本合約條款,甲方應以十四日前之書面通知乙方於期限內補正;倘乙方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時,乙方願支付甲方每首參拾萬元之違約金,且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之授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 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此支付款為:

機械灌錄版稅(MECHANICAL FLAT FEE),@首100%-NT$ XXX-。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版權應是您與唱片公司所共有,而您們既然有簽訂合約,雙方自然會受合約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先要說明的,你們所謂的版權與法令用語不符,因此應於契約內對於「版權」另行定義或將該文字改為著作權為宜。

另外,關於你的問題,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因此你確實必須要找到其他的共有人,並取得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著作之改作、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播送等行為。在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前,你的改作或重製的行為,除了同意之人無法對你提起告訴外,其他共有人均得以對你提出告訴,你必須要審慎面對此一問題。

最後,你們的契約後部對於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也不是很恰當的,最好用詞及行為態樣、付款條件、終止契約等等將來可能發生問題的部分都要斟酌確認,以免將來雙方有爭執時,無所適從。

小如 104-03-31 09:15

各位大律師好:

因為朋友的店與外包商簽訂合作契約,但合約上並無載明合約期限,

沒有起始日,也沒有終止日,想請問這樣的合是有效的嗎?

或是能不能因為沒有載明合約期限的原因,我方主張終止合約呢?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但是原先的合約書上有將起始日至終止日的年月日都空格出來,並無填寫,也就是說格式有 年 月 日,但無填寫實際日期,這樣的合約有效嗎?

主要是因為朋友現在想與其解約,因為並未開始實行合約內容,但對方要求要付50萬的違約金,這樣是合理合法的嗎?

勞請各位大律師解惑,麻煩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上雖沒有載明合約期限,但仍需審視整個合約內容與事實來確認,若有疑義,雙方仍可以再協議增訂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謂的契約期限有時並非明確

要從契約內容觀察才知道

如果是委任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委任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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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1.  就閣下所述合約有欠缺部分可合意增訂,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2.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31 15:09

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攜帶與律師為初步諮詢。

104-03-25 00:18

您好

契約承租者是兩人的名字乙方1.2,押金租金各付各的,如果合租室友提前解約契約沒說要另一個人負責,只有一條生活公約寫*違約者恕不退押金,找到人頂替退2/3押金房東同意是室友違約,也扣了他的押金,這樣還可以要求我付全部房租? 如果我付了全部房租房東還可以拿走室友付的押金嗎? 此為學生租賃房租一次付清一學期。租屋糾紛我可以找誰幫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押金的部份必須依據雙方約定。

2、有關於租金的部份,倘偌合約沒有約定必須負擔全部,且沒有使用該部分的空間,則我方無需給付房租

3、此部份可以請校方協助,亦可以請消保官協助。

 

 

陳亞 104-03-23 03:08

我在彰化知名大醫院工作

由於長期人力不足 薪水也給非常低 已經出現職業

契約尚未到 醫院表明 若提早離職 

必須繳交以下的:

離職賠償
1.違約(於契約期間內自請離職):
非醫師人員依契約規定,繳交教育訓練費用三萬元,醫師人員依契約規定金額繳交違約金。

二、離職預告
第五十九條:本院員工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各款項外,自請離職者,應按下列預告期間規定,填具「離職申請書」預告本院。
1.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在本院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員工離職如未按規定預告,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致使本院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並不覺得我有受到什麼教育訓練 但醫院每年有固定一些網路線上課程跟幾堂(不超過五堂)實體課程 列為必修 不去的話不給年終 考績也會影響

我這職位沒有什麼要移交的問題存在 如果我依規定提早預告離職 可以在預告期滿之下 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嗎?(所謂離職手續就是要去交回ID卡以及繳交違約金) 這樣醫院提告的成功率大不大呢?

陳亞你好:

關於你所詢問之問題得有幾點主張

1.若你的工作性質非屬勞基法所規定得以定期契約方式為之者,則你與雇主所定之定期契約將視為不定期契約,只需要依照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雇主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2.若你與雇主所簽訂的屬於最低服務年資的約定,應檢視該約款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若有逾越,則仍視為不定期契約處理。

3.縱認為請求違約金合法,亦可向法院請求酌減或免除。

以上供參。

林恩 104-03-22 20:41

各位律師您好。 

網路朋友您好,小弟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現在我們這裡有了解到

(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不知道我們和該廣告行銷公司之間的這個合約,能否憑此無效化。

 

 

最後祝各位律師

網路上的朋友們,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謝謝您。

 

林恩 104-03-22 20:19

各位律師您好。   因求助無人,又來發第二次文,但這次我自己有查了一些簡單的法律,請教是否可行。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原問題連結在此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71403&tid=1035&ccode=PostDate%20desc

我們有查到了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

請問各位大大,

因為事後深覺此合約的不公平之處異常明顯

1.(餐點我們出,消費者付出之收費他們100%全額拿走),

2.(此app廣告上架之所有圖片拍攝皆出自我們自己,廣告幾乎我們自己做的,收取違約費用為10000元之理由為因為他們有付出許多廣告成本,個人覺得如果只是照片上傳花了10000元也過多了些。)

不知是否可以依循此法尋求合理的幫助,謝謝您^^

最後祝您平安、喜樂、事順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3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所謂「所得費用由甲方所有」,應該解釋為,扣除乙方成本之獲利歸甲方所有,而非營收歸甲方所有。

2、民法247-1條,基本上以定型化契約為限,此類商業交易,ㄧ般而言難以試用。

 

 

Wallis 104-03-22 13:05

請問當初簽合約共三本(房屋土地、車位),建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已從今年一月一日起違約了,”房屋”及”車位”合約都有提及一天萬分之五已繳款利息賠償金,唯獨”土地合約沒有提到,但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為萬分之五已繳"房地價"款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而非房屋價)。

所以想請問建商土地合約是否有違內政部之契約範本?買方可主張甚麼爭取自身權益?內政部契約範本有無法律拘束力(是否為訂定契約之最低標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2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內政部所頒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關於應記載事項的部分,倘若雙方契約內容未約定仍然屬於契約內容。

2、不過有關於遲延責任的部分,內容包含開工、取得執照及交屋,並無針對土地的部分。

Wallis 104-03-22 16:2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內政部所頒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關於應 ... (恕刪)

先感謝曹律師熱心的回覆。

想再請問”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所謂的房地價款是指已繳出去之總額之萬分之五嗎?還是要將繳出去的錢再細分房屋、車位、土地,然後將土地已繳款排除嗎?

那如果是繳出之總額賠償土地合約上卻沒記載這部分賠償,也一併適用內政部契約範本賠償嗎?
感謝熱心律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2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向建商請求限期給付依契約規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恩 104-03-22 12:38

各位律師您好。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最後祝各位律師, 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

若到了最後關頭,還請需請您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如此簡略或還有尚詳盡的約定,為本應先釐清之處,當然本件若簽訂有合約,原則上會以合約內容為主,但可能會有解釋之空間,仍需進一步詳閱後才能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恩 104-03-23 00: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如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幫助 ,謝謝您。 祝您一切平安。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2 14:38

Dear 林恩,

您所簽署的應該是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其內容無效。

而本條第2項列舉三種顯失公平之情形,您的情形至少符合契約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 此一款,因此您可委由律師發函主張原約條款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絕對無效),而請求就該條款重新商議擬定。以上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TIna 104-03-21 17:21
你好 我想請問,如果我在一家美容中心購買課程,在分期付款過了之後被店家告知金額與之前不同,而店家告知分期付款的公司有打電話來跟我確認,但我並未接收到任何來自於分期付款公司的電話,我只有接收到第一通確認身分的電話,想請問一下那這樣契約還算成立嗎?因為我的帳單在店家那裡,帳單上面顯示的金額與我手上所拿到的收據金額不一致,我覺得很奇怪。而店家?如果我要退?,需要繳交違約金,違約金為總金額的27%,但當初所簽的所有文件裡面並沒有顯示任何有關違約金的事項,只有顯示實施課程前若要退課,要給手續費,為總金額的5%。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1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仍然有必要釐清為何金額不一樣,此部分涉及契約是否成立、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等問題。

2、有關於違約金的部分,縱使我方片面違約,倘若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仍然無須給付。

3、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1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就契約解釋有所爭議,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1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就契約解釋有所爭議,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之。

TIna 104-03-21 10:54
你好,我想詢問,我在2/27的時候,用網路上買的體驗卷到東區的一家spa做療程,做完以後覺得不錯,再加上店家說可以分期付款,所以選擇了店家推銷的課程。但日後被要求出示雙證件及存摺,因為店家說要證明我有收入來源,我覺得很奇怪,所以想要退課,但店家卻說分期付款已經過了。我後來詢問退課事宜,被知會說要繳交的總金額與當初拿的收據金額不一致,若要退課,必須支付總金額的27%違約金給店家。我跟店家問為何更改金額,店家說因為我沒有提供存摺,加上剛出社會,所以幫忙更改為金額較低的分期付款。我說我並沒有收到任何通知要更改金額,店家卻說仲信有打電話給我,但我沒有接到。另外,我想確認我當初簽的分期付款書,店家卻沒有留底,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付錢及做課程療程,但有簽了分期付款書。但有聽朋友說,雖然有簽,但課程還沒做過也還沒有繳交課程的錢,所以可以直接退課,並不用付違約金,是這樣嗎?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做?若需要寫存證信函,該怎麼寫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外,建議可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以利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1 16:30

建議您可以將先前簽過的文件等拿出來檢視一下,沒有告知、約定的事項,都不能夠算在約款中。

tsaili 104-03-20 09:38

請問

幫人買賣房屋作保,結果房子法拍,針對不足餘額部份,想請教是否就止息了??

最近收到銀行債務返還借款強制執行,發現有利息9.9跟違約金百分之20的部分

可以跟銀行或法院抗議嗎??

債務人跟第二保證人都沒錢,所以變成剩餘債務都要找我嗎?

不能主張還1/3就好嗎?

有跟銀行問過,他說止息了,叫我讓他扣1/3薪資就好,可現今卻發現計息!!!

另外請教,祭祀公業繼承方面,目前為祭祀公業派下員,若日後有土地買賣後分配財產部分,是不是也會被扣押到??子女繼承方面會有任何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0 0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債務陷入遲延,就會有利息

2、一般來說都是連帶保證人銀行可以直接找你要求負擔清償全部,至多就是您清償完畢之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

3、派下權所分配財產,是可以被追索之客體。

4、目前已經是採全面限制主義,故而子女或是其他繼承人不會繼承到您的債務

 

104-03-19 22:34

您好

我是大學生,與室友合租一間套房押金每人五千元,租金每人16500元(含水、瓦斯、第四台、網路,電費另計),租約一年即上下學期,現在下學期室友退租了,房東扣下他的押金五千,以及增加我的租金(單人27000元),租金對我來說太高了,我該怎麼辦?

房東合約的是我們兩個人,合約上分別是乙方1(我)、乙方2(室友),這樣我還需要負擔高額租金?還是我可以繼續付16500元租金就好?

租約上沒寫租金多少,只寫押金五千 且契約書視同押金收據,可是我們兩個人押金總合應該是一萬,房東這樣寫是否合理? 租期滿了會不會又只退我2500元押金?

已經跟房東協調三星期,房東堅持室友違約押金,我一個人住就付單人租金,我該怎麼辦?

 

瓔慧 104-03-19 18:34

我的工作有簽合約,與本票三萬六千元整,只要我在合約期間有意離職就必須賠償違約金,請問公司與我簽合約是否違法或是妨礙自由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3-19 18:56

您好!

這並不會拘束您人身自由,不是妨害自由

違約金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不能一概而論,要考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通常如果雇主有提供訓練或在職進修等而花費相當成本,且限制離職期間不過長,則違約條款就可能被認定合法有效。但即使違約金條款有效,違約賠償的數額若過高,仍有請求酌減的空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0 09:57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另外若約滿要離職,請記得向公司要求取回本票

櫻桃妹1 104-03-17 20:25

本人是出售人,透過仲介和建商簽訂一份房地買賣合約書,因建商要大批購買約30戶左右的房地再重蓋大樓,故一開始的簽約金就與信託綁在一起,且合約書內容有載明收購於某個時間點時若收購不完成則買賣不成立,雙方同意解除此買賣契約,已支付之價金無息退還.可如今建商因本身財務況狀不佳導致付不出幾戶的簽約金,爾後更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此買賣不成立且解除買賣契約,要我到銀行辦理終止信託價金,否則信託價價的手續費要我自己負責支付,但因違約的是建商不是我,所以我不願去終止信託價金,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建商簽約金應轉做違約金呢?又或者我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