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經過大綱如下
在約十幾年前我家在基隆有購買一間社區大樓的住宅
直到最近幾年才搬入居住
因房屋裝潢年久失修不符使用故在101年時有重新小部分整理裝潢
其中遇到的問題是,有加裝氣密窗突出外牆
因為當時安裝前有看其他住戶都有加裝鐵窗並突出外牆
本身自家又有此需求故加裝也突出外牆,但是安裝好時有住戶OOO向管委會檢舉
這時才了解到本社區住戶公約有約定安裝鐵窗時不得突出外牆這規約
經過了與管委會一番協調,管委會在101年時還是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拆除
經主管機關要求拆除否則連續開罰,本人也在101年時自行拆除完畢
當時管委會有口頭承諾會將社區所有安裝鐵窗突出外牆的住戶一並做整頓
本人也有一直口頭向管委會提出其他違規住戶沒有積極辦理,請管委會盡快辦理
只是隨著日子一天一天過去
管委會並無有所動作,導致本人內心非常不能平復
因此本人直接寄送存證信函函送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檢舉違反住戶公約的住戶
然而管委會就直接在社區各電梯間公布本人檢舉人棟別樓層及姓名,是針對性的,使得自身生活不堪其擾
當初社區公布住戶檢舉我住家時,是以OOO代替檢舉人姓名及被檢舉人姓名
所以我認為管委會是故意公布本人檢舉人的個資,使得本人生活不堪其擾
這當中也有寄存證信函告知管委會未經同意公布本人個資,不排除提告
隨著日子又一天一天過去,管委會還是非常的消極處理,還是繼續公布個人資料
直到102年8月1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大會時,管委會各主委居然提出
修正社區住戶公約(原條文增列)102年8月17日前已設置完成者,可以現況使用免予拆除
並誘導社區住戶讓此修正住戶公約通過,那本人101年自行拆除算甚麼,更是讓本人是難以接受
本人想主張兩點訴求
1.未經同意公布本人個資,使得本身在精神上有所損失,連停車位有被有心人惡搞,不堪其擾
2.修正社區住戶公約(原條文增列)102年8月17日前已設置完成者,可以現況使用免予拆除,本人101年安裝又於101年被管委會函送主管機關拆除,本人要要求賠償

您好, 我們在100年年底和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合約,當時口頭是說預計102年過年後交屋;合約上則是寫102年7/1完工;然而最近因為工程會受到鄰近電線桿的影響而暫停施工,建商目前仍在等台電回覆解決方案;上星期五接獲建商掛號通知預計明年一月復工,並於103年六月前取得使用執照。然而這樣是整整延遲一年的交屋時程! 我們再檢示了一下當初的合約,上面有標示若有延遲交屋情形則一日罰款萬分之二,若超過六個月則視同乙方違約;想請問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以上原因應屬非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得等交屋後才能要求罰金? 罰金的算法是否是以房屋總價款為要求賠償基礎?
2) 以這樣的情況,十二月一到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建商違約而取消合約並拿回當初已繳納的價格?
3) 為保障自己權益,在上述情事已載於合約及建商掛號通知信件的情況下是否仍建議發出"存證信函"?
2)
zh-CN → zh 建商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我想請問一下
我(女)上禮拜六給我同學(男)載,天氣有點陰陰的毛毛雨地上濕濕的,我同學直行,有ㄧ輛車子從右邊巷子開出來他已經開到我們這直行道的1/3之後又看到我們又開到2/3又煞車,我們以為他要讓我們過我們才從我們這道偏左繞過去,結果他又加速要左轉,結果我們撞到他往左滑出去,之後我往前摔出去,我同學直接壓在我身上,機車前面菜籃完全變形。但是對方一看到車禍連關心我們兩都沒有,他下車就報警不知道救護車誰叫到,之後他就一直拿他手機拍現場。 ※我跟我同學都受傷,我的膝蓋整個真皮的爛了,右手也有擦上,現在連走路上樓梯有困難,我同學只有輕微的手膝蓋擦傷,如果真的走到調解我是不是就不能和對方拿到賠償?因為我說要私下..我同說調解...則那人也是私下
請問一下律師,我同學要走調解委員會,哪時才會寄來?那可以要到什麼最好的賠償,現在連上課都有困難騎車也是!因為現在對方一直覺得自己沒錯,我同學只是把以上說清楚,對方堅持我們沒撞到他自己滑出去,後來又說他前面保險桿ㄠ下去,所以我跟我同學要怎麼辦我是否可以請到最好的醫藥費,因為我只是乘客!而且我也有叫我同學騎慢點! 還是你覺得私下和解我在想說如果他願意那我跟我同學兩個就和他私下和解順便跟他說明我們直接去醫院估計我們的傷看完要多少看他願不願意至於其他就算了..如果他願意那我們是否就ㄖ下布用到調解?

我弟弟介紹朋友去認識的修車廠修車,因車子是弟弟朋友的學弟的公司業務配車(車子登記是公司行號),他們三人一同把車子送到修車廠修車,車子修好後,車廠的老闆打電話給弟弟的朋友,但沒有聯絡上,於是打給弟弟,告知他車子已修好,請他將車子牽走弟弟牽走的當天有聯絡朋友,但沒有聯絡上,後來弟弟的朋友回撥,弟弟沒有接到於是隔天朋友打給弟弟說明要牽車,但弟弟正在使用要去購物的路上,告知朋友現在不在家不方便牽車,對方朋友並不知情弟弟正在使用車子,後來於當天晚上和另一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現在車主(登記公司行號)的老闆娘要告弟弟侵占,想請問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對方表示要修車費(4萬6千5百)、車子折舊費用(3萬~5萬)、營業損失費用弟弟辦貸款只有6萬,願意能賠償對方修車費(4萬6千5百6萬元)+其它損失(1萬2千元)但對方不接受,堅持要這麼多的賠償才肯合解...(車子並未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




先前我弟因為幫朋友辦門號(有收1000元), 結果他朋友把門號拿去賣人(賣2000,他在偵查庭有坦承),後來我弟就被台中刑事局傳喚, 而後又被高雄刑事局傳喚(兩次都有說出我弟朋友的資訊)
之後,就到台中地檢署開了偵查庭, 我弟及他朋友都被列為被告,我弟跟他朋友都有說願意與被害和解,但後來地檢署沒安排和解,就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裡面寫到被害人有兩個,其中一個在高雄(當然我們就以為是當初去高雄刑事局偵訊那件),
因為我們不想讓我弟有前科, 所以寫了陳報狀請法院安排我們與被害人和解, 不久就要開和解庭了
1.但就我知道, 我弟的朋友嘴巴說要和解, 卻完全沒有動作,因此我們想與被害達成部分賠償,不知道還有沒有希望? 我們是想就我們的部份提出部分賠償達成和解,然後建議被害人在判決前對另外兩位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知這樣可不可行?
2.當然,如果我們全賠的話,可以向另外兩位被告提出求償, 那也是判決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還是要另外提民事訴訟?
3.現在台中這裡已經進入法院程序了(簡易判決尚未判),但又收到彰化地檢署的偵查庭傳票(是高雄轉上來的案子),我弟就去開了偵查庭, 但是彰化的檢察官說我弟在台中刑事局的筆錄都有說了, 所以偵查庭只問那支電話是不是他申辦的, 我弟也拿了台中地檢署的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問彰化的檢察官可不可以併案, 彰化的檢察官說可以, 這樣我們還需要提出"申請合併偵查"嗎? 如果還是需要, 是要提給"彰化地檢署"還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為什麼彰化地檢署看了台中的筆錄, 被告裡面卻沒有我弟的朋友? 有可能這個案子跟台中法院裡面那個高雄的被害是同一件嗎?
真的很抱歉,問題超多... 但真的很為我弟心急,已經好幾天沒睡好覺了
謝謝

我想請問一下
我(女)上禮拜六給我同學(男)載,天氣有點陰陰的毛毛雨地上濕濕的,我同學直行,有ㄧ輛車子從右邊巷子開出來他已經開到我們這直行道的1/3之後又看到我們又開到2/3又煞車,我們以為他要讓我們過我們才從我們這道偏左繞過去,結果他又加速要左轉,結果我們撞到他往左滑出去,之後我往前摔出去,我同學直接壓在我身上,機車前面菜籃完全變形。但是對方一看到車禍連關心我們兩都沒有,他下車就報警不知道救護車誰叫到,之後他就一直拿他手機拍現場。 ※我跟我同學都受傷,我的膝蓋整個真皮的爛了,右手也有擦上,現在連走路上樓梯有困難,我同學只有輕微的手膝蓋擦傷
請問一下律師,我同學要走調解委員會,哪時才會寄來?那可以要到什麼最好的賠償,現在連上課都有困難騎車也是!因為現在對方一直覺得自己沒錯,我同學只是把以上說清楚,對方堅持我們沒撞到他自己滑出去,後來又說他前面保險桿ㄠ下去,所以我跟我同學要怎麼辦我是否可以請到最好的醫藥費,因為我只是乘客!而且我也有叫我同學騎慢點!

以下為事情原由
A同仁於103/8月份,育嬰留停完後復職,因整體工作腳步跟不上團隊,導致管教不服之事發生,憤而離職。並於 A同事離職最後一天,A同事以Email向我現任主管投訴工作上之問題,其中有9項為指控公事上的問題,對於指控也非事實。
其中最後一項,A向我現任主管投訴:『我親口向A同事說:主管與公司B同事有曖昧之嫌』。此話對我個人造成極大之影響,導致被現任主管進行約談;但我該申明,我從未說過A指控之事,故想與A提出告訴。
疑慮:
1.A同事與B同事本身即為朋友,且經理有致電予B同事求證,是否知悉此事,B同事僅表示他與A同事已有多年共事,表示相信A同事之話。
2.因主管與B同事有金錢上之來往,我本身也為主管,曾經與A說過『我覺得該筆費用這樣使用很不妥,我覺得很不爽』,當下 有一位C同事 就說 他們就有一腿啊!!你能怎麼辦!?;我當下立即回應 你很大膽竟然講這種話,這話是你講的,不要發生事端又說我講的。
以下有幾點 想請教律師
1.我該以毀謗對A提出告訴嗎?!或是其他呢!?
2.我該收集哪些證據,可以穩固我的立場呢!?,人證(主管),物證(Email不過主管不一定會給我),還有嗎!?
3.以上述的情況該如何自保?A同事如果與C同事串共好 說我有說過,那是否會有反被提及誣告之疑慮?(我打算以錄音的方式與C同事談話中確認此事)
5.訴訟的勝算大嗎!?
我打算先寄發存證信函給A同事,如未提出回應再去警局逕行提告,如下是否恰當
敬啟者xxx
台端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Email與電話方式向本人目前服務公司主管提及工作上之問題,並與主管說:『我親口向您提到主管與公司之女同事有曖昧之嫌』,並以不實之言論毀謗本人.造成本人名譽無端受損,此不實言論,令本人每日痛苦萬分與精神折磨,台端之行為實屬惡意毀謗.本人特書此函告知台端,台端見此函七日內請與本人洽談道歉方式與賠償事宜.否則本人將依法於本人戶籍所管轄內之地方法院.對台端提出法律訴訟,循求法律途徑處理,望君自重,希勿自誤。
拜上


您好:
我家人,張牡丹小姐於102年7月9日委託台灣房屋買台北市新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一房,簽約當下即簽本票,成交價金為1060萬元,張小姐年逾60歲,本身經濟條件不好,不識字,同時患有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就診,因張小姐精神狀況不好,導致交屋有延遲,因而我在銀行撥款後,被仲介通知被賣方向我求償延遲違約金,雖然仲介有居間協調賠償金額,但我認為這次的買賣仲介有明顯疏失,包含簽約流程,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以及買方要向我求償延遲金,是到要交屋前2天,我才被告知,仲介說他之前有提醒過我們,但是我聽到的只是買賣延遲的話對賣方權益守損等,並無提到延遲金的部分。以上,今日要交屋,付仲介費及延遲金,請問我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請問:
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且簽約人是寫張牡丹代,名沒有寫代誰,這份合約是否能成立。







我方於6月24日發生車禍,因對方酒駕騎腳踏車切入快車道而被我方追撞,因對方傷勢較重故我方認賠,已於當天經調解委員會以四萬元和解,並有一份已經由地方法院公證之調解書,請問:
1.法院公證的時間為8月5日,對方於8月6日向我方提告過失傷害,但收到調解書時間為9月3日,請問是否還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與第28條第2項之規範?
2.對方委任律師於9月25日第一次偵查庭時加重控告我方過失重傷害,但證據部分被檢座駁回,對方律師說他的當事人腦部有損傷,有語言障礙問題,對方當事人當檢座問問題之時口齒不清,但當案件於一個月後交付車禍鑑定開會之時,對方口齒清晰,且有判斷能力去翻供,法定重傷害之症狀為無法恢復之傷害,一個月的時間能夠好得那麼快?我方是否可以以此為據要求檢座重新調查對方所提出之事證有誇大偽造之嫌以藉此提告偽造文書?
3.對方律師以此事證除聲明要加重控告外也提出要求提高賠償金額,若調查出來確有誇大偽造之事是否可以提告詐欺罪?
4.對方當事人於和解之時提出有六萬八千元之收入,我方也是以此金額為基準再扣去過失比例才達成和解,但對方律師卻與檢座說對方有低收入戶證明,六萬八的薪資如何申請低收入戶證明?我方是否可以要求檢座針對此事調查車禍以前對方當事人之收入是否有謊報?若無我方是否可提告詐欺罪?若有對方當事人是否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問題有點多回答最詳細者直接給點,謝謝!!

4/12晚上9:4x
我行經竹山集山路三段,往斗六方向行駛,在剛過竹山某路口時遇到駕事者,當時燈號還在綠燈我的方向是直走,他是要轉向左手邊.但該路口有兩段式轉彎且他未打方向燈直接左轉,我在後面已經察覺不對已有閃躲,從外車道切入內車道不料他還是直接撞上.事發有立即報警,有驗傷單正本 初步判定是駕事者為依照燈號行駛,我是未注意前方行車
隔天爸爸有接到他的電話問我狀況,爸爸好像跟他說我沒什麼大礙小孩子沒怎樣就好,之後到10/12日前都沒接到她的半通電話,事發後幾天我因為要上班,要用摩托車我主動撥打電話告知我在實習需要上班要用摩托車,駕事者托說因為與我相撞導致沒有車子陪我過去看!!他請他父親過來,他父親比我早到機車行,當時機車行老闆不知是事故車以為只是需要換外殼跟他報了3000塊應該就夠了!!我到的時候才把車禍訴說,要機車行老闆幫我檢查車子把壞掉的都換掉,當我說完沒多久她父親就到了,告知我人沒事就好,機車修理一人一半他說車禍雙方都有過失不一定我全對她兒子全錯,語氣視乎想壓過我!我當時告知她我不能接受!!沒道理我被撞還要跟他一人一半!!他父親說他之前也是開計程車處理很多事故所以說她要她全副不可能!!後來我也不跟他做爭吵!!只告知機車行老闆壞的我都要換新!! 修車總金額13150元
發生到現在對方態度依然很惡劣不想賠我!!我已經提起告訴告對方過失傷害!而他有去申請和解但是卻只想賠我修理機車錢的一半!!


4/12晚上9:4x
我行經竹山集山路三段,往斗六方向行駛,在剛過竹山某路口時遇到駕事者,當時燈號還在綠燈我的方向是直走,他是要轉向左手邊.但該路口有兩段式轉彎且他未打方向燈直接左轉,我在後面已經察覺不對已有閃躲,從外車道切入內車道不料他還是直接撞上.事發有立即報警,有驗傷單正本 初步判定是駕事者為依照燈號行駛,我是未注意前方行車
隔天爸爸有接到他的電話問我狀況,爸爸好像跟他說我沒什麼大礙小孩子沒怎樣就好,之後到10/12日前都沒接到她的半通電話,事發後幾天我因為要上班,要用摩托車我主動撥打電話告知我在實習需要上班要用摩托車,駕事者托說因為與我相撞導致沒有車子陪我過去看!!他請他父親過來,他父親比我早到機車行,當時機車行老闆不知是事故車以為只是需要換外殼跟他報了3000塊應該就夠了!!我到的時候才把車禍訴說,要機車行老闆幫我檢查車子把壞掉的都換掉,當我說完沒多久她父親就到了,告知我人沒事就好,機車修理一人一半他說車禍雙方都有過失不一定我全對她兒子全錯,語氣視乎想壓過我!我當時告知她我不能接受!!沒道理我被撞還要跟他一人一半!!他父親說他之前也是開計程車處理很多事故所以說她要她全副不可能!!後來我也不跟他做爭吵!!只告知機車行老闆壞的我都要換新!! 修車總金額13150元
發生到現在對方態度依然很惡劣不想賠我!!我已經提起告訴告對方過失傷害!而他有去申請和解但是卻只想賠我修理機車錢的一半!!



上個月發生車禍~有報警了~對方開車而我騎機車~對方臨時打右轉方向燈要進入加油站~我來不及反應因而撞上
問題是:我本身在加工區上班~四班二輪制(做二休二~但是會有加班~所以都是做二加一休一)
因為車禍手受傷~無法上班的部份我有請假了(只請了兩天)~但是因為無法加班(平常工作都要一直搬東西~目前有暫時請另一位同事幫忙做我的工作~所以我暫時不用一直搬重物~但是加班就不行了~畢竟是去加別人的班~我沒權利要求別的班別的同事幫我做我的工作~所以我這一兩個禮拜都沒有加班)~
去詢問公司~公司說我不是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不算是職災~所以不會開立我無法加班的證明之類的(也無從開起)
現在想問的是~如果到時警察那邊的判斷是對方錯而對方要賠我的話~修車~醫療費用~請假費用~這都有收據或證明可請~但是因為上述我所說的原因無法加班受到的損失該怎麼跟對方要求賠償?

上個月發生車禍~有報警了~對方開車而我騎機車~對方臨時打右轉方向燈要進入加油站~我來不及反應因而撞上
問題是:我本身在加工區上班~四班二輪制(做二休二~但是會有加班~所以都是做二加一休一)
因為車禍手受傷~無法上班的部份我有請假了(只請了兩天)~但是因為無法加班(平常工作都要一直搬東西~目前有暫時請另一位同事幫忙做我的工作~所以我暫時不用一直搬重物~但是加班就不行了~畢竟是去加別人的班~我沒權利要求別的班別的同事幫我做我的工作~所以我這一兩個禮拜都沒有加班)~
去詢問公司~公司說我不是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不算是職災~所以不會開立我無法加班的證明之類的(也無從開起)
現在想問的是~如果到時警察那邊的判斷是對方錯而對方要賠我的話~修車~醫療費用~請假費用~這都有收據或證明可請~但是因為上述我所說的原因無法加班受到的損失該怎麼跟對方要求賠償?

上個月發生車禍~有報警了~對方開車而我騎機車~對方臨時打右轉方向燈要進入加油站~我來不及反應因而撞上
問題是:我本身在加工區上班~四班二輪制(做二休二~但是會有加班~所以都是做二加一休一)
因為車禍手受傷~無法上班的部份我有請假了(只請了兩天)~但是因為無法加班(平常工作都要一直搬東西~目前有暫時請另一位同事幫忙做我的工作~所以我暫時不用一直搬重物~但是加班就不行了~畢竟是去加別人的班~我沒權利要求別的班別的同事幫我做我的工作~所以我這一兩個禮拜都沒有加班)~
去詢問公司~公司說我不是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不算是職災~所以不會開立我無法加班的證明之類的(也無從開起)
現在想問的是~如果到時警察那邊的判斷是對方錯而對方要賠我的話~修車~醫療費用~請假費用~這都有收據或證明可請~但是因為上述我所說的原因無法加班受到的損失該怎麼跟對方要求賠償?

前 . (可以看下面文章我打的比較清楚)
http://www03.eyny.com/thread-8997829-1-1.html
最近本來是因為要娶我女朋友!
但是之前因為本來我母親說要找人來談婚事
(找很多人,她乾媽媽以為是要上來打架還是談婚事)
但是因為她乾媽開的條件太離譜
很多人都不認同
而我當然也做不到
不過在這之前都有兩情鄉愿發生關係 都是自願的
最後她乾媽媽叫我們分手
不過這段期間她乾媽一直在詢問說"我們在一起的原因"
不過她乾媽媽(三伯母,三嬸)
扣留我女友和她親生爸爸的證件
因為我們分手了,但是還是有聯絡
但是分手後她乾媽媽就很強勢
因為我前女友 有說【她乾媽有黑道背景】
然後現有再聯絡的 稱:阿光 目前是通緝犯
當初我女朋友在家裡就聽到風聲說她要派人來傷害我們家人
她乾媽就說要告我
原因是:她乾媽說我們都上床有發生過關係了 (我女朋友27歲)
因為已經滿20歲了所以自己有監護權
她乾媽就一直在找我們弱點說 (她是中度智障) 沒有自主權
----
其實在這之前就有帶我女朋友去雙和醫院驗過,心智正常也有證明
所以他乾媽如果用這個來壓我們肯定不會過
不過她乾媽就一直在講說
盡然沒有心要在一起,跟她(我女友) 發生過關係 不用負責嗎?是被幹爽的嗎?
我們都是兩情鄉愿
我真的是覺得因為我女朋友自己也被他們利用 必盡不是"親生的"
然後還有因為我女友的證件被扣在她乾媽身上
因為他們當初缺錢要用錢 所以帶我女朋友去辦現金卡
但是現在我女朋友已經成年了27歲了,她思考很多她反悔了
但她現在還是住在她乾媽家,所以我女朋友都不敢行動
連讓我女朋友要搬出去
她乾媽也不同意 (其他人都答應)
然後他們 (我有電話錄音)
其實在通話內容就有講說 他知道我家也知道我公司在哪
所以不然現在是要派人來跟我們怎樣還是要傷害我們之類的嗎?
事實! 我女朋友她乾媽三嬸三伯母,就已經扣留我女友證件和她親爸證件身份證
因為我們分手了,覺得我女朋友在這樣被利用也不是辦法
但是我不知道如果說他們這樣的情況其實是等於騷擾或恐嚇
(都被扣身分證
我女友親爸爸也同意我女朋友告她乾媽
但是我女朋友就是沒這個勇氣
所以我想報案的原因是,我要告她乾媽,但是不知從何開始
因為我們都分手了她還在找我們麻煩
不是說要來我家就是要來我們公司
然而我女朋友也不曉得保護令是否能申請成功
沒懷孕,兩情鄉愿發生關係,沒付訂金聘金,分手了還要求賠償 有理嗎?


依您所述事實,被告係遭檢察官以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若遭判決有罪的話,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此罪法定刑在二年以上,原則上法官無法宣告緩刑,且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誠屬重罪,實應小心處理為上,故後續建議您趕緊委請律師為被告辯護,並儘速閱卷瞭解案情,以俾早日確定可行答辯方向。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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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循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起訴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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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對造的存證信函,要我母親二十日內就對造的擔保金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106條準用10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事情原委如下:
我母親被對造假扣押後,提出抗告,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並於裁定書中說明不得再抗告。全案應已告確定。於是我向執行法院申請撤回查封,執行法院也函文請地政事務所撤銷查封,並將函文副本寄給我。
現在對造可能想取回擔保品,要我母親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請問我如何行使,是提出書狀給執行法院?還是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呢?
1、因廠房被查封沒辦法出租,但扣押當天之前已計劃出租,只是還沒找到對象。但在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後,馬上寫撤銷查封狀給執行法院,要求撤銷查封,馬上就與人簽約租出去了,簽完約後過二天,才收到執行法院給地政事務所的撤銷函文。我母親可以請求遭假扣押這段期間的租金嗎?
2、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感冒。因假扣押導致血壓升高,併發肺炎而住院十多天,請問我可請求醫藥與精神上的賠償嗎?
以上三件賠償,要如何向對造擔保金行使權利呢?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我七月底搬家,因為我妻子受不了前鄰居24小時持續不斷的錄音且提出告訴,但前鄰居還是以「妨害住家安寧」,一直不斷對我方提告(因我舊家和他們後陽台有個空間形成天井,所以我家人平時說話都聽的到),在他所呈的提告錄音內容中,幾乎是我家24小時大小平時講話的聲音(連2歲嬰兒呀呀學語的聲音都錄的到),請問鄰居是否構成「妨害祕密罪」?因該條法律中是「無故」,對鄰居而言是「有故」,但對我方而言卻是「無故」,若有這方面的專家律師,再麻煩您說明一下,若提告勝訴機率大,請問能有多少精神賠償金(我妻子有開立憂鬱精神證明)?因想用賠償金抵律師費,不夠夠不夠?請問通常這個案件委任律師,大概費用是多少??若有興趣的律師,再麻煩與我聯絡,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