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了嗎?因為民事賠償除了醫藥費用外,精神賠償應該也要三、四萬元,建議你要跟對方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這樣你才不用兩邊都要付款。一般來說,如果調解兩三次不成,法院就會直接判決。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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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事情是這樣的,時間發生在2014/04/25早上,最近老闆要求我做紙盒,我前前後後已經做了兩個,當天早上做了第三個,老闆都不滿意,因為那個紙盒地展開圖很大,所以我是用接的對女生來說比較好剪好割,但是老闆說要一體成形的展開圖,我跟老闆反應這樣有困難,老闆因此發怒,對我咆哮,摔剪刀,拍桌子,並叫我馬上走人不用來上班,我當下跟老闆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資遣費,工資,但老闆以會計下午請假不在為由拒給,我當下堅持要開,因為我不能夠確定老闆事後會給,老闆當下強迫我走人,後面還叫警察來趕我走,雙方堅持不下,並在當下手寫協議書,內容大致上是,老闆吩咐我做事而我不願意做,因而開除,並在2014/04/28到公司處理離職等事項,我堅持要老闆加上非自願性離職,但警察跟老闆堅持無須加,後來我簽了之後回家,當天下午打去勞工局詢問解雇方面,勞工局說這樣開除無效,因此2014/04/28還是照常上班時間到公司簽到,還跟老闆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跟資遣費工資等,老闆還是不肯給,因此當下馬上去勞工局申訴。
在04/25當天中午回家後感到身體非常不適,上吐下瀉,躺在床上眩暈到晚上十一點,中飯也沒吃,有時候回想起當下的情景身心手腳都還會微微顫抖,我平常就有在看精神科,也有吃藥,因為這件事情,讓我現在找工作開始會恐懼,深怕同樣的事情再發生,找工作上面也不是很順利,請問這部分可以要到精神賠償嗎??
04/28去勞工局申訴的時候,勞工局叫我馬上寄存證信函,我寫的內容大致上跟我剛所陳述的差不多,直到最近我收到了老闆所寄的存證信函,但很多內容不合理,裡面還寫到我早上簽到屬偽造文書,在最後老闆寫說若我不知悔改,將提出告訴,我認為內容讓我名譽受損,這是否可以尋求賠償??



律師大哥大姐好!阿彌陀佛!
事件敘述:
甲方綠燈正常騎機車行進撞倒闖紅燈的行人乙方_權責、賠償問題,請給點意見。
1030215早上五點多母親85歲在十字路口,當時(甲方)綠燈,(乙方)紅燈見視下無人紅燈走過路中央,被突如其來(甲方)撞倒在地。
(乙方)左大腿骨斷裂,住院開刀治療門診藥費,約為80000元左右,醫生診斷要於家修養六個月方可獨立行走,
請看護24小時一個月要48000元x6個月計為288000元 ,總計為368000元。問題於此:
一. 甲方說是我們錯不賠那麼多,那減半也說太多不賠?
二. (甲方)騎車不小心撞到路人,就得依被害人所開出的賠償金理賠?
三. (乙方)過馬路,被機車撞倒,該如何求償?是否可向(甲方)要求精神賠償費用?多少理賠金才合理?需要準備哪些東西?及透過什麼單位嗎?
四. (甲方)說是(乙方)的錯在先可以不賠,是真的嗎?還要告(乙方),憑那一點告呢!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1年10月22日至某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與雇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若未滿兩年即離職須賠償六個月平均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家人擔心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否可請長假或於102年2月8日離職(即做到過年)?雇主回應請家人至事務所協商去留及違約金問題,但因年關接近工作量大增,家人與雇主無法順利約定彼此都有空的時間。至102年2月8日時,同事皆表示已領到上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我詢問雇主為何我沒有拿到薪水?雇主回應:「違約金都還沒談好領什麼薪水」於是家人憤而認為毋須再談,我便從此未再去上班。
過完年後2月18日仍未收到薪資,於是我發存證信函至事務所要求雇主給付薪資,雇主回應我無故曠職六天已違約,需賠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若要領回薪水請至事務所洽談違約金再一併處理。我又回覆:我並非無故曠職,而是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合約』離職,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請按過去發放薪資之習慣匯入帳戶即可,否則將向勞工局檢舉積欠薪資。一周後我拿回薪水。
昨天接到法院的民事告訴書,雇主向我求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132,000元、未辦理交接導致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元、我任職期間業務疏失短漏報客戶營業稅之國稅局罰鍰7,100元、前述業務疏失造成之商譽損害賠償100,000元。
起訴狀上寫:「該等營業稅申報作業,乃係被告原本業務範疇內主要負責之工作項目,且非被告首次接觸之業務,故實不應發生此類短漏之情事,核被告之行為,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為此向被告請求 .... (略)」但當時事務所內皆為新進員工,大家都只是第二次申報營業稅,因此當時事務所作業流程是:員工做好的營業稅交付老闆娘檢查,檢查有誤退回修改,無誤才呈報給國稅局,流程並非我一人作業完成即呈報國稅局。
另起訴狀上又寫:「因被告一再表示『其父親會至事務所與原告就違約金部份進行協商』等示意離職之語,故暫未給付被告薪資,用意係出於希望被告能主動就去留問題明確告知。」
想請教律師:
1. 積欠薪資的事實,會因為對方這番解釋而變成合理合法、我需賠償違約金132,000元嗎?
2. 未辦理交接所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是否該由我負擔?
4. 漏報營業稅之商譽損失100,000該由我賠償嗎? 應賠償之商譽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感謝律師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可能被僱主不當利用,並以此限制員工離職,像是最低年限過長或高額違約金,這樣的約款並不合理,特別是在僱傭契約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方式簽訂,受僱人無法修改的情況下,該條款可能會因為限制受僱人行使權利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並有顯失公平的情況而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大哥大姐好!阿彌陀佛!
事件敘述:
甲方綠燈正常騎機車行進撞倒闖紅燈的行人乙方_權責、賠償問題,請給點意見。
1030215早上五點多母親85歲在十字路口,當時(甲方)綠燈,(乙方)紅燈見視下無人紅燈走過路中央,被突如其來(甲方)撞倒在地。
(乙方)左大腿骨斷裂,住院開刀治療門診藥費,約為80000元左右,醫生診斷要於家修養六個月方可獨立行走,
請看護24小時一個月要48000元x6個月計為288000元 ,總計為368000元。問題於此:
一. 甲方說是我們錯不賠那麼多,那減半也說太多不賠?
二. (甲方)騎車不小心撞到路人,就得依被害人所開出的賠償金理賠?
三. (乙方)過馬路,被機車撞倒,該如何求償?是否可向(甲方)要求精神賠償費用?多少理賠金才合理?需要準備哪些東西?及透過什麼單位嗎?
四. (甲方)說是(乙方)的錯在先可以不賠,是真的嗎?還要告(乙方),憑那一點告呢!



朋友與一位女性友人俗稱(炮友),日前發生金錢糾紛因過程中朋友確實有過拿過女性友人的錢,日積月累下來也累積了幾萬塊的債務,但朋友聲稱是女方自願給他的,所以也沒有所謂單據證明。近來女方發現朋友跟他只是單純的炮友關係,根本不是真心要跟他在一起,所以開始向他追討債務,但因為沒有實質單據來證明他們之間的債務關係,朋友就採不理會她的方式來閃避這樣的一個問題。
但問題來了,女方因為一直追討拿不到錢,開始將我朋友的個人資料與家人照片直接PO上了fb散播欠債不還的文章,還甚至到我朋友家中,口頭與按門鈴騷擾,現在我朋友決定要向他提出刑事告訴,但問題身為友人的我明白他真的有跟女方伸手拿過錢,實在也不知道該怎麼勸阻這樣的一個複雜問題…
倘若朋友真的向她提出民事賠償,再還女方的債務,這樣是否可行?
但這樣無形中女方又再次受到傷害,難保會有玉石俱焚的一個想法,想請問這樣的一個複雜問題該怎麼樣來幫忙解套…





依初判表之肇事因素分析,您這一方並無肇事因素也就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情形存在,因此即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也沒有賠償責任(無過失即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無過失即無須賠償),但應注意的是,告訴人一方在初判表之分析結果不利之狀況,尚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力求翻盤,而相對於初判表為警察機關之初步分析,鑑定對於檢察官或法官來講是比較有證據力的,所以後續鑑定結果事實上是更加關鍵重要。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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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行經支道未停車禮讓
而對方車輛跨越中線左轉 以及酒測值0.09(但是平衡測試有過)
鑑定結果出來是雙方皆為主因
最近進行了第一次調解
對方保險公司咬定我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只願意賠償基本薪資的一半(也就是大概快一萬),我方無法接受於是選擇提告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此時還沒提到精神賠償部分
我想請問
如果到時候上法庭 針對對方酒測值這點是否能提出?
(當初做筆錄時員警是說有過平衡測試就代表酒駕跟這起案件無關)
關於薪資雖然我只能提出在職證明 但是我每個月有房貸跟就學貸款要還 是否能作為一部份的佐證?
關於診斷報告聽說甲種的醫生會不願意開 那乙種的在法庭上的效力如何?
除了以上 還有甚麼比較需要注意的?
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1.可以讓對方簽收 也可以直接匯款 只要可以證明已經清償就好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想請問
買家於網拍上購物,賣家賣場表示請勿惡意直接下標,他會另開賣場供買家購買,因買家不太熟悉拍賣操不小心直接下標購買而金額是賣家設定的10000元,買家馬上有電話向賣家詢問了解並道歉,因買家結標了所以賣家必須另開賣場且要求買家支付廣告費用250元,買家當下有留言2次給賣家表示很抱歉,並有表示2天候會去賣家的店面取貨,但買家想想要支付廣告費250元所以不願購買,於是網拍上留言給賣家表示抱歉、無法完成交易,於是賣家表示要買家支付250元廣告費及拍賣手續費10000元X3%的300元費用,若不支付將進行法律途徑,並保留訂單紀錄要求賠償。
請問賣家真的可循求法律途徑提出告訴嗎?
買家真的需要賠償嗎?
謝謝~

1.如果已經下標 是可能會有契約已經成立生效的問題 買家自然就有付款義務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關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僅需支付買賣價金,廣告費部分不用,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您願支付買賣價金,但不願支付廣告費,若對方堅持您需支付廣告費,否則不願出貨,對方即有延遲交貨之疑義,有違反買賣契約之情形,您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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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被告,可請求於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之,另針對您無詐欺之故意加以說明,僅為雙方之誤會。至於是否得對方提出誣告告訴,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須對方無任何證據,方有可能有機會構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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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哥大姐好
事件敘述:
我女朋友於上班途中,騎車經過十字路口時(行駛於主幹道),一位同方向車道的阿婆本來停在路旁(他要穿過馬路到對面的市場買菜),卻忽然騎車衝出來撞我女朋友機車的右後側,導致我女朋友左半邊多處挫傷,而我女友機車也被撞飛並與對向車道停在路邊的車擦撞,阿婆前方還有用方巾包在身上的1歲小孩,阿婆本身小腿受傷,小孩傷勢較嚴重(內出血),雙方皆有到警局作筆錄,出事的這幾天,我女朋友因為傷勢比較輕,每次皆主動打電話給對方,並且也到醫院探望,被我女朋友飛出去的機車撞到的停在路旁的車,我們也賠償了並與第三方和解完,今天主動再打電話給阿婆那一方,但小孩的媽媽獅子大開口直接要巨額賠償,之後換小孩的爸爸叫我方準備一筆錢就對了,且他們已去法院告我女朋友傷害.....請問我該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對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若公司作業有瑕疵,亦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若公司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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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前遭便衣刑警誤認為是嫌疑犯的接應人,而我則是誤認警方為意圖劫車的搶匪而發生拉扯衝突。警方雖然一開始口頭表示警察,但又同時從車窗衝進車內搶奪鑰匙,所以我根本無法採信對方為警察,在拉扯期間警方出示兩次證件,但因為我沒看過警察證件所以我還是無法相信。
在拉扯途中我的車移動撞到他們似乎為了檔住我的去路而停在我後方的偵防車,我也因為這條被因妨礙公務上銬,雖然最後警方終於發現整件事是誤會,但是卻因為上銬不得不送,那當天警方似乎也很有誠意想幫我,讓我提早離開警局,但檢察官似乎對於我衝撞偵防車頗有微詞。
我自己因為這個誤會造成當天無法在時間內去機場接人,甚至朋友為了要幫我處理事情還多花了車錢,還在當地浪費了快一天的時間,自己身上也因為拉扯而造成些傷口,這些我都可以自認倒楣
但是我不想要因為警方的誤判造成我有一條妨害公務的前科和額外的金錢賠償
想請問:
1 要如何查案號?
2 判決結果大概多久才會出來?
3 在這之前我需要先做些什麼動作自保?
4 做這些動作會讓檢察官認為有問題嗎?
5 我不打算對警察提告,那我這樣可以提訴願嗎?
6 提訴願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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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確實實情如何 但就你所述 要證明警方執行勤務誤判 可能不容易 2.這幾天你可以先至地檢署用你個人名義查詢案件是否已經繫屬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方直行、對方由對向左轉發生擦撞,雙方酒測結果皆正常,車禍現場我方機車已過一半路口,對方汽車位置於超過停止線且過雙黃線。因在場員警提出自己的判斷說我方責任較大,當下因緊張且害怕而與對方在派出所簽下和解書,但因賠償金額與我方實際財損金額相差甚遠,且簽和解書當下並未收到對方任何賠償金,和解書上也未註明償還期限。想請問:
1. 有沒有撤銷此和解書的可能?(對方未履約、民法738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2. 和解書註明了「我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但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此項是否具有實質效力?
3. 和解書上未註明任何違約條款,撤銷和解書會有甚麼問題嗎?
謝謝


3年前經過跑單幫的媒合業者(台陸合作)在大陸認識現任老婆,剛認識時相談甚歡,兩廂情願結為夫妻,結婚2年多,老婆在台灣心態逐漸改變,想回去大陸,假藉回大陸玩的名義回去,說玩2-3個月就會回來,直至今日已快回去一年未曾回台,就連過年也不回來團圓,期間有時說不回台灣了,有時又說過幾天會回來,之後又無消無息(已經不知道要相信哪一個說法了?),顯然已經有惡意遺棄的家屬的事實。我用最誠摯的心,最真的情,最實際的金錢,用生命維護的婚姻竟落得這般下場,換得如此絕情的對待。我知道我如果要提出離婚的程序可以走不履行同居義務,與法院判離的途徑,也絕對可以完成離婚,家人也都支持我離婚並勸我不要想從對方獲得賠償,但心裡就是不甘心,同時也不希望下一個台灣同胞被這一類的女子再騙一次,只好來這裡請教達人們,如何在解除這段婚姻過程中讓對方負起該負的責任,同時讓這類女子不得再與台灣新郎結婚(就我模糊的記憶中知道有一種離婚的結果是可以達到這種結果)?而我又會有什麼風險?




結婚十年多因為和先生無法溝通,去年八月因為一次爭執我負氣離家出走。後來協議先分居讓彼此冷靜。到過年前我偶爾會回家過夜也偶爾在假日帶小孩回娘家過夜。
過年後他態度轉變,小孩說他幾乎每天晚上七八點就出門十一二點才回家。我發現他很常在一個女人的臉書那留言我懷疑他外遇了,三月份一次我回去發現他手機螢幕所是那個女人的照片。而且房內有汽車旅館的面紙盒,發現裡找到一張汽車旅館休息的發票,和溫泉會館泡湯的發票。(我有拍照起來)他爭辯是朋友丟給他的。我試著套話錄音可是他有所防備,手上也沒其他的證據。
他說我沒權力要求財產他的財產,都是公公車禍後繼承的土地和房子以及賠償金。可是賣掉的土地高於公告市價,而且也用那筆錢幫他做了投資也賺不少錢。所以我可以要求嗎?如果他在我離開後投資失利是不是就要扣除獲利的部分??我離家不久後他們怕我要求財產把房子和土地通通過戶到婆婆名下了。他說他名下只有一台汽車和二台機車而已,存款我就查不到。
過去十年他也不讓我工作只能在家帶小孩,我沒存款也沒零用錢。四月初掛急診醫師診斷需要開刀,有告知他我經濟上有困難術後二個月無法上班無法搬重物。而且因為小孩想復合搬回去住被他拒絕。開刀住院他也沒來探望沒打一通電話關心,這樣可以算惡意遺棄嗎?
我現在又負病也無法上班。未來的生活費都是問題!目前我還有負債。。。
我想替自己爭取一些基本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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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小弟約4/28 晚上,雙方皆騎機車,
雙方一開始皆為主幹道(雙向道),我方欲轉入巷內變成(次幹道),
發現對方車騎過來因怕及碰撞而煞車,此時為碰撞到,對方車則過我方車後,沒多久因嚇到而車不穩摔車(此雙向道無交通號誌也無待轉區),我方車停下關心對方車,對方車主有受傷加上現場目擊人一同報警及叫救護車,一開始並未是交通隊,而是一般警察到場,目擊證人有告知當時警察我並未碰撞到他,之後交通隊警方到後,因對方當時已到醫院,只針對我方是否有酒駕,對酒精測試(當時為0),之後前方路有監視器,我方與對方家長一同前往觀看,看完後交通警方只說我有責任須隔日筆錄。
隔日做筆錄時,警方就直接要求我做過失傷害的筆錄,並給我看監視器,
1.我方確定為碰撞到對方,對方當時也知道我未碰撞自行摔車,我怕對方會因家長誤導說我碰撞到他,警方筆錄是否可參照呢? 警方做筆錄我知道父母可以陪同,但筆錄時可以發言誤導嗎? 還是只有對方事主可以發言呢?
2.是否有因違規行為,造成對方自摔車,我方主因成分會較高呢? (警察當時也未測量,只針對雙方車輛拍照及對我方做酒測),僅只有遠方監視器看到我方欲轉入向入,因此我方有違規壓在雙黃線上,並無法看清是否有碰撞。
3.如果雙方傷勢皆不很嚴重,警方不是應該當下對雙方作筆錄嗎?(目前我方隔日就做筆錄,對方應有受傷但不嚴重不知何時做筆錄) ,這樣是否對方就有可以針對自己有利發言,導致未據實以報呢?
4.目前對方以休養為主,並未與我談及和解事宜,我方筆錄後皆有關心對方傷勢,且日前有去探望,但對方僅表示恢復還OK,其餘皆為對方父母發言,感覺對方父母一直針對醫療美容及其他醫療費用說明,以上醫療費用我方也須承擔呢??
5.若我方強制險過期,請未醫療費用是否可以談和解時一併解決就好,若對方已向我方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因過期保險不賠償我方應該如何呢??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多花費一些心思觀看,小弟我第一次遇到這種情狀,不知道怎麼解決,心中很焦慮因此向各位請教。

本人在月中時在一十字路口與一台對象左轉之白牌貨車發生車禍,機車車頭全毀且雙膝挫傷,車禍機車維修費用約1萬,醫藥費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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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了車禍分析初判表,對方為涉嫌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安102-1-7),我方為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安94-III),想要跟對方要求7成賠償卻碰釘子,對方認定我方機車右側超車且頭低低未看車前狀況,故不想理賠我方想走法律途徑,有點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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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說明:本路段為雙向單線道之十字路口,當時我方順向路口有一台貨車正在等待左轉,因車體大小關係我方無法得知對象是否有轉彎車,我方機車從欲左彎之貨車車右側直行前進,被對象左彎(且起步速度頗快)直接迎頭撞倒,車頭與大燈全毀,對方貨車車頭板金微凹,本人當下雙膝受到撞擊無法行走,警方到場後對方態度不佳只想拿1000元了事,所以當下並未和解。對方車損輕微,我方機車有幾天無法使用只能尋找其他代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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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方在撞傷人後未詢問康復狀況是否可以當作求償依據?對方一口咬定我方右側超車,但在我認知中,機車因駕駛行為的關係並沒有像汽車般的右側超車認定,且我方是與順向欲左彎車並行再從右側穿越直行通路口,應該沒有右側超車事實?而我方頭低低未看前方是否會影響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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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電話求償,對方貨車駕駛找他爸來跟我理論,威脅我說他是蘆洲的XXX很有名,且說是車是他(駕駛的爸爸)的,我告他的話他會告誣告且求償營業損失(白牌貨車可求償營業損失?),目前我方處理方式為請警方轉介調解委員會,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以改提業務過失傷害嗎?),請問這種狀況是對我方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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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說對方怎麼沒去申請初判表他說沒空,被撞還要被威脅,感覺很不好。
請問律師大哥大姐們,現在這種狀況,小弟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執您有停車關心傷者,無肇事逃逸之情形,再就初判表分析,若對過失比例不服,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針對過失傷害部分,應試圖與對方和解,若對方條件不合理,可說明您的和解誠意,請求緩起訴或較輕之判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你好 , 昨日晚上我要上班 在T字巷口 要往左轉 稍微往前 要看路口有沒有車子 ,之後對方因車速過快且未戴安全帽急煞自摔 他說看到我 來不及煞車導致自摔(無擦撞,我當時看到他已煞車在原地) 因無報警且沒有叫救護車 但是我沒有跑走 我有過去詢問對方人有沒有怎樣, 對方說他趕時間去找他朋友 , 對方起來後說他的機車部分我要對他進行賠償 ,我有給他聯絡電話,雙方離開後 ,對方到醫院包紮並打電話要我不要上班了過去醫院看他的傷勢,並全額支付他的醫藥費。
我下班後有先到警局備案 員警也表示 不太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部分
對方住在事故地點附近,他知道有巷口但是他沒有放慢速度
而導致急煞不穩摔車 我要替他負責嗎 ?




律師您好~想請問 我太太在 101年六月份 騎機車上班途中,為閃避突然衝出的一輛自小客車(路口無監視器,沒拍到該車)而擦撞到另一輛靜止等待紅綠燈的新車,我們撞到人家當然是我們不對..
但車主電話中願和解 不要求我們賠償(因我太太受傷住院)
但卻在前天卻收到 對方保險公司 要求我們賠償維修費 對我們提告 因為對方車子板金只有一點點凹陷 保險公司也未告知要修理的明細項目 過幾天就突然告知車修好了 要25636元當時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為何維修費會這麼多(經濟上有困難)..對方表示會在和公司爭取折扣,再回電與我聯絡..
但事情都快兩年了 期間沒有任何聯絡 就突然寄來法院通知書 要告我太太我太太也受傷(眼睛開刀2次,受傷後有造成視力下降及飛蚊症) 且休養期間我和太太都無法工作(眼睛受傷需人照顧)
請問我們該如何做? 真的需要賠償嗎? 若對方堅持提告 我們能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嗎? (看護照顧費用,工作中斷薪資損失,門診費用...等)
謝謝! 耶穌愛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警方之初判表分析,對方有無肇事責任,主張過失相抵及折舊,減低賠償金額之。至於您受傷,亦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但依您提示情形,經過二年,已過刑事告訴之六個月告訴期限,惟若仍於二年內,似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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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日期發生在103年3月10日 早上07:55分
大車:對方 馬自達五門轎車
小車:外籍勞工,菲律賓人,腳踏車 (我為事件翻譯)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外勞騎腳踏車上班途中,準備再下一路口左轉,外勞在左切內車道前,有回頭看過後面"無來車"(在上一個紅綠燈前),再他左切的同時,在內車道後面突然來了一台轎車,轎車"並未鳴按喇叭",外勞切過去的同時,後面的轎車也剛好來到外勞左切處,外勞看到有車後,驚嚇向左擦撞跌倒,轎車司機報案處理~
在警察局我有看到對方的行車紀錄器內容,對方車輛在未行經此路段前,不斷的超越切前車,車速看起來很快,在出事路段上也看到,外勞往左切內車道,但轎車到了快碰撞才煞車,外勞往右跌傷~~
造成傷害有:
對方車輛:副座門 兩到小刮傷,(另外車主自行講副座門下那塊有凹陷,副座門前擋泥板有凹陷,但我目視判斷非為新傷)
對方到警局做筆錄時,都未曾關心外勞的傷勢,也不曾說明要賠償外勞損失,一直不斷強調要外勞要全賠他車損,不斷認定自己在路權上沒有違規,都是外勞慢車切入內車道導致車禍,且為外勞擦撞他,非他去撞外勞腳踏車導致外勞受傷
外勞則是不知道台灣交通法規,看到其他外勞也是這樣騎,有樣學樣,過馬路前也都有注意後面來車,沒有車或是安全才過去,發生車禍時對方也未鳴按喇叭,突然臨時快速到達外勞車旁,外勞驚嚇不及擦撞轎車向右跌倒,還好當時後方無來車,不然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
當天外勞中午過後就發燒,且腳部疼痛無法正常走路,我帶他去看醫生,並做檢查,醫生診斷為"右臀部及小腿挫傷併皮肉瘀血",當時看醫生中,對方不斷打電話來問要怎麼賠償他,我就告訴他說,外勞現在在醫院人不舒服正在檢查,他才沒有說話,晚上打給我說要去看一下外勞狀況,我給了他外勞住處地址,讓他去探望,當天有談到外勞賠償他3000元就好(本來他說修理費9千多元<三個地方>,要全賠),我問過外勞,外勞也同意了,但我請他出險賠償外勞的醫藥費及其他損失,車主就開始推拖說不能理賠,且出險會增加保費,他不願意~~
後來幾天後,車主打來說,他去申請初判表,等初判表出來後,再來談賠償的部分,直到最近4/25(五)號下午4點40分左右打給我說,車主收到初判表說上面他尚未發現肇事原因,而外勞上面寫"涉嫌向左變換車道不讓直行車且涉嫌慢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說看要不要找時間約出來和解~~
更令人生氣的事,4/25打給我的時候,外勞都快要下班,我還有其他事務要處理無暇分身告知外勞,結果4/27(日)晚上打給我說,我們沒有誠意要和解的話,車主就要請警察受法院處理,且要完全賠償他的損失,一整個就覺得被威脅,我就有和他說外勞本身有債務問題,每月都要償還債務公司1/3的薪資,希望他不要要求這麼多的賠償,外勞也賠不起阿,但是他堅持要全賠,就掛電話~~!!
想詢問律師,像這樣的情形,我該如何幫外勞爭取權益,且初判表說車主"尚未發生肇因",就必須外勞這邊全賠嗎??
個人認為外勞單身來台灣工作,已經很辛苦,薪水也不多,遇到這種事情,外勞無可奈何~~基於人道立場,不分種族與國籍,我希望能幫到外勞
請給予專業的答案,感謝各位律師們~~

大車方面既無人員傷亡,則本件外勞應無刑事責任問題,另外民事責任部分,應由被害人證明其損害額,並須依法減去相當之折舊,經法院審酌後判令賠償必要之損害數額,同時外勞除該薪資外,如果並無其他財產所得可供強制執行,則即使該大車車主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就該外勞而言,亦同樣只是扣薪三分之一,而由全體債權人在該扣薪金額內按債權金額比例拆分,所以或可就此狀況與大車車主設法協商,尋求合理之和解方案,畢竟沒達成和解,最不利的應為大車車主才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2014/4/11早上8點多,有個人騎摩托車走外車道,突然左轉,我發現時(我騎內車道),他已經在我旁邊準備撞上我,我只好加速,看看是否能閃避他的撞擊,過去時我隱隱約約聽到右後方有輕微聲響,後來發現我的機車排氣管上的防燙蓋有顆螺絲鎖點裂開而已(我當時並未停下來查看)
後來到上個禮拜三收到警察局寄來的過失傷害案,要請我去做筆錄。
昨天做完筆錄後,晚上與撞我的人連絡上,他表示他修車修了近3萬元(有單據),並說我假如當時有留下來查看,可能修車費他就不會要我出,目前為止他降至2萬元,但我仍然難以接受。至於醫療部分他則表示不追究。
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我是被撞者,而且當時擦撞時並沒有感覺,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
2.有無肇事逃逸與賠償的關係(留下來賠較少,跑掉賠較多,他這說法是否成立?前提是我被撞)
3.過失傷害部分,他要轉彎未先到內車道,從外車道直接轉;他撞我,他跌倒,這樣也算我的錯嗎?
4.他的車子已經修理完畢,並報價給我,但是不是應該雙方一起去修車場嗎?,他並未和我一起去,這樣東西他亂換一堆,我根本不知道當時有壞掉哪些,這樣事後報價可以嗎?(我有聽說修車廠那收據隨便開都可以)
昨天整天不好過,晚上也睡不好,請幫幫我吧


您好,建議先送鑑定釐清雙方責任,否則也是各說各話。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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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一開始
是於撿回收的鄰居常將回收物放置我家大門
導致影響出入與感觀。
多年來常告知請勿堆放
總是一兩天內移開後,沒幾天又開始堆放。
近期因忍無可忍
且堆放物常影響巷內車輛進出(包含其它巷內鄰居)
所以我就報警清除路霸。
偶後我錄到了一次她刻意摧油門製造噪音的錄影。
我就將巷子封起不再讓人騎車只允走路。
之後她一陣子無法再騷擾我們 ,直至某日半夜燒一把香來插至我家大門
我報警讓警方來處理。
再來沒幾日開始,則開始每日騎車經過我家門前就會鳴喇叭。
且囑咐她其孫子三人一同做此事。
一開始不以為意以為是有它人按的,後來發現又是她們則覺得很生氣。
於是再報警,而警方想幫我卻愛莫能助,後來建議我錄影當證據。
今天來此詢問
是想請問,對於此鄰的各種作法
我方可以以何種方法來讓她負上法律刑責。
以我目前所知
我家是屬住宅區且無號誌路段,基本上不能亂鳴喇叭
而鳴喇叭與製造噪音是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之三”有關
但如果在此地方,想請問律師們的意見建議,關於如此者
我方開如何讓她一次到位性的,吃上公訴罪。
ps:因為我家目前沒什麼經濟力和時間能跑法院告她,所以想看有無不用我方自身出庭也能讓她負上法律刑責
ps(2):是否我該錄影錄到她製造噪音的片段,然後再寄上存證信函?




去年,甲拿武器毆打乙,乙使用防身術制伏甲,甲受皮肉傷,
乙去年已經告甲傷害罪,甲也告乙傷害罪,傷害案件正在法院審理,
今年,甲要敲詐乙,甲到法院告乙損害賠償案件,
甲要求乙賠償甲30萬5500元,
法院開庭前2天,甲到藥局開了一張假收據5000元,
(有藥局大小章,五次買藥日期是去年日期,皮肉傷不須要吃藥一年)
1.甲醫療費支出:
a.甲診所收據100元,甲虛報500元
b.甲藥局假收據5000元,
總共5500元
2.精神賠償30萬元
甲要求乙賠償甲30萬5500元
請問甲和藥局老闆犯了那些罪?
以上罪名,乙可不可以告甲?乙還可以告甲和藥局老闆哪些罪名?
請大大律師幫忙,Thanks
註:
皮肉傷(手擦傷)只看一次診所,不須要吃藥一年.
法院開庭前2天,甲到藥局開了一張假收據5000元,
有藥局大小章,五次買藥日期是去年日期,
依照常理,買一次藥,開一張收據
今年開一張收據,五次去年不同日期買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已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甲提出刑事告訴,若甲不願意與乙和解,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關於藥局部分,若已有確實證據,證明藥局開假收據,亦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