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我國裁判離婚之要件較為嚴格,女方須主張您有民法1052條之要件始可主張離婚及離婚之損害賠償,故若您不願協議離婚,縱使女方告到法院,法院也會以原告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請求。再者,若對方起訴請求離婚,您亦可已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提起反訴,建議您可先發函要求妻履行同居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主張對方惡意遺棄,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您若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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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下之前於遊戲公司任職,由於老闆指示,一直有於遊戲中進行刻意「操作」,官方人員假扮成玩家,發送大量虛寶給官方帳號(玩家不知是官方帳號,以為是大戶),然後於各種儲值、營運活動中,假扮成大戶去刺激玩家消費與花錢。
然發送的過程中,在下有將部分虛寶變賣現金自己使用,這方面我承認疏失並有意和解,但我實際非法所得約為30萬(有證據),但前公司說我產出500萬台幣的虛寶道具,所以要求我至少賠償200萬,我實在無力負擔,因大多數的虛寶道具真的都用於公務上。前公司要告我詐欺、背信、竊盜,並說是一罪一罰,將可處30年以上刑期。
雙方僵持不下,我想到我可以找到多位前同事幫我作證前公司負責人曾多次於會議上要求我們進行這類型的假冒大戶玩家操作,然後我跟許多真實玩家有聯繫,想請他們一起來控告前公司,可是不知道可以控告甚麼罪名與是否可能成立,證據有官方產出用於刺激玩家虛寶的電磁紀錄以及操作人(我)還有同事(證明有此事)與受害者(玩家),若我可以找到3-5名以上受害者,求償1000萬,有可能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告您的部分您可能成立業務侵占,雖公司稱您可能該當數罪名,惟究竟會不會皆成立是一回事,重點在於縱使皆成立,也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從一重處斷,故布會盼到30年,您可放心。
再者,您要聯合玩家控告公司部分比較困難,可能的話應是詐欺,惟也要看到相關資料才能比較確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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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A男與未婚B女,是童年舊識,20年未聯,因一次聚會場合重逢
男利用友情關係,主動邀約B女(一般上班族-行政)外出來唱歌幫A君(有一定社會地位)於工作場合幫應酬,A男10年下來長期慣性言語欺騙,不顧自己已是已婚身份,一步步漸漸逾矩,挑戰B女極限,致B女後期有情感(精神上)動搖,但B女理智上因知法律身份上不允許,所以一直自我要求言行不能逾越接受(僅能也希望A男尊重B女意願,維持友人身份),也一直警告A男不能侵犯B女公開或私下都拒絕(包含性騷性侵行為-強制性侵,強制猥褻行為),包含防害名譽(對外介紹B女為女友,B女只能接受友人身份,因知A男是已婚身份)
因阻擋無效,於認識7年後,一次強制性行為->導致B女下體出血,被迫就醫(證明註處女膜撕裂,未通報驗傷) ,當時B女雖生氣憤怒未報警,因顧及名節,且A男表示願意負責,所以雙方傾向私下解決
事發之後,A男還是一直主動找B女外出喝酒唱歌,一直未給交待及負責, A男吃定B女因顧及公眾場合不敢當眾說出,每當遇重要問題就假裝酒醉,不正面回答問題,不管B女阻擋拒絕,還是一直想要強行性騷性侵B女,不給交待,B女生氣一直拒接來電(索命連環CALL->慣性一個晚上連續來10幾通,近日也是),簡訊回覆叫A男回去找老婆…..有時B女接起出去(因B女未跟任何人提起此事)是希望A男給交待,同樣事情一直反覆..
直到半年前,B女已嚴重身心受創俱疲, 對於A君->自私利用B女作為填補生活及工作的工具及玩物(當B女無償酒店歌唱小姐,玩物),嚴正向A君”簡訊文書自白->往來互動中間過程(情感有動搖,但言行意表思->從未接受->都是拒絕),包含就醫事件未說明時間”) ,明示A君要其給交待負責
A君原本示會負責處理,後來不久,A君--妻C女就來簡訊表示不要破壞其家庭,否則要告B女通姦(不告A男)!並警告知道B女不要亂鬧,否則知道B女家住哪,要協A男到B女住處,企圖顛倒事非(受害者變第三者),防害名譽!
A君妻-C女僅有B 女自白感性文書及簡訊,及後續AB對話簡訊(有提及B女全程拒絕,B男都裝醉不知(不承認,也不否認),企圖逃避責任,並無現場相關照片影音其它證物
A男竟顛倒事非,說B女勾引他,破壞他家庭!要B女就此打住,不願負責!否對要對他及妻兒身雙倍賠償!!對B女造成嚴重二度傷害
◎◎針對以上,想詢問各位專業及熱心的律師團
ps.知縱使是合法夫妻間,如當時有違反對方意願,仍構成強制性侵行為,更何況A男,B女身份非法律關係認可,所以B女才會一直拒絕阻擋,久久不能接受
2. B女是否可成功以->對話簡訊文書”意思表思有明示拒絕—違返其意願”做抗辯?若無拒絕(違反其意願),不會在第七年才被侵犯破(處)就醫
3.強制性侵的定罪會因(a)有情感動搖而被判敗訴,還是(b)以違反當事人意願為標準?
4.若可證明妻-C女知悉事件,刑事已過6個月,民事未過2年,是否要賠妻民事?
5.是否需賠妻民事,是B女 (提告強制性侵) ,最後法官判決結果?
6.如判B女->提告強制性侵失敗->是否即代表B女通姦成立,即需對妻做民事賠償?金額一般約為多?
8.B女三年前就醫,而於要一年前對話簡訊提及->B女叫A男回家找老婆祝幸福(強調沒破壞家庭,因希望維持童年友人身份,有容量善意勸導)是否會誤導檢查官判斷->否認B女違反其意願,致A男對B女->強制性侵敗訴?




因為現在女方跟我發生摩差口角就轉身離開回娘家!
那我現在該怎麼做呢?
女方之前有過一次婚姻 又負債 (我也完全的不計較)
我是第一次婚姻!
每個月的開銷也是我一人負責 女方在家顧小孩
我用心的去經營婚姻 我很氣我做到這樣了你怎麼可以這樣轉身就走!
我現在該怎麼辦 我很心痛! 小孩更是無辜呀 想到就心酸
那女方都一直沒消息!
我現在發函慛告對方履行同居義務的話 他還沒要回來的話 我該怎麼做呢?
我也不想那麼簡單就讓他離
我可以叫他賠償嗎? (因為我們才結婚不到一年 小孩也剛滿5個月)
可是女方現在信用破產 存摺也是用他家人的
(因為存進他名下的存摺 銀行會先扣他3分之一)
所以他可以存進他家人的存摺!
那我該如合像他討小孩的教育費呢?
ㄧ 現在我是要等女方來開口說離婚嗎?
那如果他來開口的話 我要怎麼做呢? 我不離的話 ?
他去訴請離婚機率會不大吧?
(因為我沒怎樣 是女方不要婚姻的
我毫無負載 又有穩定的收入(月入5萬) 有車貸而已!
三 我可以告女方棄養 放棄婚姻嗎? 我很不甘心我付出這樣你就隨便說走就走!
他也拿走 我好心酸我的婚姻會這樣!
現在女方會不會怪我也對他不聞不問呢? 會不會以這個理由來向我提出離婚嗎?
四 女方回娘家不聞不問 法律有規定要多久才能發函慛告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呢?
不好意思 一下問妳那麼多的問題 可以麻煩你替我說明一下呢!
因為這幾天我白天照顧小孩有時都心酸留眼淚!
心酸女方怎麼可以這樣不負責任!
我好不甘願我的第一次婚姻要搞成這樣 今天我對這個家盡心盡力的
我也沒去外面鬼混! 真的好心酸!
不好意思問那麼多的問題 麻煩可以幫我說名我現在的狀況要如何應付!
(女方對這方面很精明 因為之前他也是去法院訴請離婚的)
我很擔心我會吃悶虧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無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女方對您提起訴訟請離婚,似難以成立;惟目前女方有惡意遺棄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情事,您可請求履行同居義務或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您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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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網友大大 午安:
小弟於前陣子發生一起車禍事故,但是抓不到頭緒該怎麼處理後續,"車禍新手"XD,因此想懇請各位律師、網友們幫小弟一點忙,即使只是提供一點點意見也好,小弟先說聲感恩。
事由:
5/28 中午,小弟如往常般在家用餐完畢準備回公司,出門沒多久即發生擦撞,事故發生地點是一條約6M寬的雙向道路(單向約3M),當天小弟因機車壞掉臨時改開車上班。當時眼見一部機車迎面而來,如果煞車對方肯定會撞上我。周遭無其他人、車。我立即往對向車道閃避,但不幸的,對方也騎回他本來的車道,於是撞到我的右車頭。
現場處理:報警並通知救護車,現場處理完善後趕往醫院探視對方。 現場:無行車紀錄器、無監視器。 酒測:兩邊都是0。 刮地痕:位於中心線,但方向是 | ↙ | (中間那一條) 煞車痕:無。 對方損害:人-換人工關節、車-應該是報銷了。 我方損害:擋風玻璃裂掉、右側車頭凹損。 醫療費用;出於誠意,由小弟先行支付。由於本次車禍事故才知道,在上一次驗車時,驗車廠將我原先的保險公司換掉了,事故發生的當下只剩下"強制險",原來的其他相關保險都已經沒有了。
事故發生後,小弟立即去申請交通鑑定,可是等一個月後的結果是無法鑑定,"明明是對方逆向在先,卻搞得好像都是我逆向去撞他"。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1.如果申請覆議,還是會維持原來的"無法鑑定"嗎?如果要申請覆議,我應該怎麼撰寫或是在那裡可以找到相關資料嗎?需要再提供新的證據?
2.賠償肯定是少不了的,如果要談和解的話,大約在多少金額的範圍內算合理呢?(對方大約54歲男生,小弟目前待業中)
感謝各位律師、網友大大的幫忙,感恩。





我租車還 車時進去店裡說要還車~順便上個廁所~女朋友在車上~就有個人不慌不忙走去刮車~應該是不知道車上有人~女朋友下車在店門口大喊會什麼刮我的車~還抓住 他~店員才走出來問他為什麼刮車~那人看了店員一下就騎走了~可疑的是為什麼店員不抓住他~我女朋友一個弱女子都抓著他了~店員還讓他走~我女朋友叫他報 警~他還說報警沒用~發生很多次了~~這樣不是更應該抓住嗎~可能是他發現我女朋友都已經抓到了~所以無法凹刮傷賠償~就說是他們自己跟其他客人的糾紛~所以刮傷跟我們無關~隔天去找他們調監視器~卻推說下雨打雷壞了~~~~~~~~請問我需要備案嗎~~~~~距離發文已過一天了~~~我怕他後續卻要求什麼賠償之類的

合夥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住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1.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2.如拆夥需甲方及乙方達成共識,不可無正當理由則叫另一方退夥或拆夥。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2.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或以金錢結算。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須知:
1. 《嘉義縣私立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總資產為 ,甲方佔 ,乙方佔 。盈餘分配,甲方 %,乙方 %。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如需轉住民去其他機構照護,需依照顧天數分配收費金額。轉出之住民,移轉新成立機構,乙方得可分配10%之利潤。
1.入股:?需承認本合同;
?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需有正當理由才可退股;
?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股;如因此原因退股,則須歸還賺取之盈餘。
?退股需提前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
結算;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3.在基本合理範圍內,仍舊聽從(甲方)合夥人的指揮調度。
4.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5.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6.在民國103年8月1日之前之債務,一概由甲方負責承擔。民國103年8月1日之後之所有相關費用,則由甲、乙方依合約總資產%比例分攤。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各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3.禁止(甲方)合夥人在大量增資。
4.如各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甲方)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事業不能完成;?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代書)參與清算;?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之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第十五條:經營期限
2.如合夥需變更字號、經營場所、範圍、修改合夥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入
夥和退夥等均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依現有法規處理之)。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制訂,生效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2.經全部合夥協商一致,就未盡事宜和以上條款修訂、補充合夥協議。
3.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我外公(建在)有地號A、B兩塊(連在一起)的375減租地
主要問題: 想問如何收回自耕,以及最少需要的費用?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 元/平方公尺
年月
段名小段名
地號
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
面積
102年01月
略
A
5,000
710
1,883.00
102年01月
略
B
5,000
710
1,884.00
能夠直接回答我上述主要的疑問自然是感激不盡,如果問題很複雜,也可以從以下我自己研究過後不明瞭的地方給予解答:
問題1. 約期怎麼查? 能夠在約期期間收回土地嗎?
資料上寫約期以6年一期,而即使我們每次都不出席簽約,公所也會自動幫我們續約,那我該如何查詢約期到了沒? 因為看法條(第17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即如果佃農那邊沒有出現問題,似乎一定得要約期到了才可以再看是否能收回自耕的資格?
------------------------------------------------------------------------
依據第19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
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再配合上內政部79 年8 月31日台內地字第828311 號函:
l 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者,其自耕地之認定,應以出租人所有者為限
l 而所稱「鄰近地段」,係指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之距離未超過 15 公里
-------------------------------------------------------------------------
問題2.所以出租人(我外公)一定要在15公里內買下其他自耕地嗎?用承租的方式可不可以? 此自耕地的土地使用一定要是農地嗎(自宅庭園可以嗎)? 有沒有面積規定(我買塊小菜園來種也可以算嗎)?
問題3.請問是否一定需要賠償1/3?有不用賠償的土地取回方式嗎?
網路上有些新聞說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方式收回之土地不需要賠償佃農1/3(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新聞網址: http://www.3gstar.com.tw/%E4%B8%8D%E5%8B%95%E7%94%A2%E6%B3%95%E4%BB%A4%E8%A8%8A%E6%81%AF/%E9%A0%AD206.htm
可是19條又說「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方式收回之土地准以17條第二項賠償,其中包含1/3(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
問題4. 如何證明不符合「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詳細條件為何?我們家的條件能適用嗎?
我外公好像有津貼可領,但是我母親屬於離婚單親、沒有收入,那如果我外公將土地贈與(過戶?)給我母親(是否有高額稅金問題?) ,那以我母親沒有收入,(投資收入亦不多)僅有一間公寓的情況,能否視為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因為他是說出租人的所有收益, 並沒有算出租人其子女的收益吧?
如果這樣的話,是否以這條名義收回自耕會比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收回來的省事呢?
問題5.以買賣土地的方式收回會較划算嗎?是否會多被課稅?
問題6.我可以找誰幫我? 可推薦或自薦收費合理的律師?
土地位於中部沙鹿、梧棲一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七五租約耕地地主可否主張終止租約收回耕地,分析如下: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定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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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雖為成年,但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有侵權行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連帶負責;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若成年人,家人無共同參與侵權行為,亦無上述情事,基於個人行為自己負責之法理,原則上無法令其家人連帶負責。(連帶債務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契約明示約定為前提)
問題2:請問如果對方家人無連帶責任,對方無能力賠償狀況。該如何求償?
對侵權行為人提起侵權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經執行後取得債權憑證,嗣日後查有財產時,再行執行。
刑事: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完全不能辨識違法或欠缺辨識能力者,不罰。辨識違法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民事:同問題1。



您好:
我於6/28下標購買手機,也於6/30付款取貨,拿到貨後有查看是否可以開關機(確定是真的手機)後,就放著,一直到7/14才把卡片插入要使用,功能一切正常,但執行上網時發現速度很慢,這時看手機的外盒才知道對方給的版本是大陸用的2G(TDSCDMA),而非台灣聯通(WSCDMA)3G,但對方的網頁上在WSCDMA的選項有打勾,於是便馬上以MAIL方式和對方連絡,譫心對方會不會寄錯了,但對方一直沒回應,我便向露天檢舉疑似詐欺,五天後對方回信了,他說他文字並沒說明是WSCDMA,而且把所有的選項打勾是他的拍賣習慣,所以就算他勾了WSCDMA並不代表他就要出這個規格的手機,還怪我們沒問,並且要告我毀謗,請問他能告訴毀謗嗎?如果真的告了,他敗訴的話,我可以請求什麼賠償嗎?例如:請假的工資、開車油資或是精神賠償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消保會進行申訴,若要提起訴訟,則相關資料應蒐集完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我今天中午因為需要領錢,去附近郵局
郵局門口充滿違停的機車,我不得已只好從車縫中過去
快到門口時,因為實在是太擠,不小心碰倒一台違規停車的機車
機車倒地後刮傷旁邊 沒有違規 停車的汽車
因為碰撞痕跡很明顯,所以小弟我就在該位置等待車主
---------------------------------------------------------
機車車主認為車子是我撞倒的,汽車的賠償責任應該都在我身上
後來處理的警察表示,機車車主了不起開一張紅單,應該由我出面處理賠償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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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應該有賠償的義務,所以我在當下沒有直接離開
但想請問一下,是否如該員警所言,所有賠償的責任都歸在我身上??
汽車鈑金也不便宜...小弟我壓力實在有點大...



我是汽車,對方機車,兩車是同方向行駛,原車道有區分機車道與汽車道
,我是行駛左邊汽車道,對方是行駛右方邊機車道,前方道路由右邊道路
縮減,我在駛入前方縮減道路時已行駛在對方機車前,但對方機車由右邊
縮減道路硬騎進來,造成我撞倒他。
我當下不清楚是如何車禍的,因發生太突然,我以為是對方騎在前方,我
由後方撞他,我和對方提出不要報警,私下和解,我願意賠償修車費,若
有受傷,我也願意賠償醫藥費,但對方堅持報警,員警到現場時詢問對方
是否有受傷,對方回答未受傷,在派出所做筆錄時我表示是我由後方撞他
,而對方因有要事,未做筆錄先離開,告知員警會再找時間去派出所做筆
錄。
我返家後觀看行車記錄器影片發現實際情況不是如此,因此我第二天將行
車記錄器影片檔光碟交給承辦員警,而員警觀看後表示兩方應都有責任,
要我和對方聯絡談和解時告知有此行車記錄器影片,而對方去派出所做筆
錄時也會讓對方觀看行車記錄器影片。
對方今日來電告知已估價修車之費用,右方後照鏡、前方車殼斜板上右方
向燈、右邊車殼下方檔泥板(機車損壞處我有拍照存證,員警也有拍照)
,共四千多元(好誇張的維修費),我詢問對方是否有去做筆錄時觀看行
車記錄器影片,對方回應還未去做筆錄,而我告知對方行車記錄器影片之
內容與員警回覆兩方應都有責任,對方馬上叫她老公和我談,且告知他有
錄音,她老公堅持是我撞她就要賠,不然就去申請肇事原因鑑定,我回應
沒問題,但若是兩方都有責任,肇事原因鑑定費用三千元兩方各出一半,
而我也會去修車廠做保險桿烤漆的估價,金額會再告知他。
我的車是三菱福利卡,今天去原廠做保險桿烤漆估價才3500元,原廠技師
回覆對方真的有點誇張。
以下問題煩請解答,謝謝。
一、車禍責任歸屬應是哪一方?
二、筆錄與實際情形不同該如何處理?
三、若員警未將行車記錄器影片交上去造成肇事原因鑑定與事實不同,該
如何自救?
四、若肇事原因鑑定責任是對方,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要賠償保險桿烤
漆費用?
五、對方當下回覆員警未受傷,若事後又提出有受傷,如何應對?
行車記錄器影片檔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cppibqnyNKRTMyUnJ3VlJkLVU

您好我于日前發生車禍,
我乃綠燈直行由西向東行駛,對方則是闖紅燈由南向北行駛(對方筆錄並未承認,路口也無監視器,但有目擊者。)
直接撞斷,我方車前右副駕駛座車輪,導致我車打轉數圈撞上護欄
才停下,導致兩車車身全毀,兩方駕駛皆受傷送醫。
我方命大則輕傷,有腦盪震及內傷及挫傷等。
問題1:我方為1年新車 當初購入價為60萬,雖有乙式但保險公司說
殘值餘34萬,維修費用則高達43萬,已達報廢標準,而且對方第三人財損產險只有三十萬,不夠賠償。
我是否可以 要求 我方產險公司 先賠償我現金,而我再以民事向對方求償
買新車的差價(新車同款也要60萬,我撞毀的車,在二手市價起碼還有45萬,我欲跟對方求償20萬)
問題2:我方保險公司說,過失傷害方面就算我無肇責,但是這條罪他方也是可以告我的對嗎?…明明是他來撞我的。
問題3:我做筆錄時,有跟警方說不起訴他過失傷害,我如果要再起訴他,是否可以請警方再移送?謝謝
問題4:我方產險公司目前打算以45萬賠付我,就此結束我可向對方求償財損的部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均有受傷,雙方均可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除非警方初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證明您無過失責任,對方為百分之百之過失,您方無構成過失傷害。若對方構成過失傷害,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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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為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勞雇契約本為民法之僱傭關係,但因勞方與資方資力之差距,雙方不可能訂定平等之勞雇契約,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國家始訂立勞基法為勞工之最低勞動標準,以避免資方以之優勢資力剝削勞工,進而產生社會問題,影響經濟發展。因此,如勞雇契約約定之內容,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設定之最低勞動條件,應認為該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而無效。
又勞動基準法對於不定期限之勞動契約僅規定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後即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從而如若勞動契約約定勞工須任職滿三個月始得離職者,則上開約定顯然與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符,而有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勞動條件之情形,從而該約定內容即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之最低勞動條件規定,應認為該約款違反強行規定,依據民法第71條前段而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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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勞動契約既經由雙方簽名或用印表示意思表示合致,自構成契約,除契約內容有違背強行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之外,對於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勞動契約應為資方預擬用於所有同類性質之聘僱人員之勞動關係,故應為民法第247條之1之附合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使勞工預告後任意離職之權利受到限制,並且使資方取得勞基法所未准許之附條件解雇之權利,顯然對於契約相對人有重大不利益,並且對於被告顯失公平,故就此部分或可主張該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之約定,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附合契約條款使他方當事人限制其行使權利之情形,而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惟,附合契約條款是否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而為無效,涉及價值判斷,在法院審判階段,結果往往未必能夠一致,併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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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課期間,因為訓練高難度動作失敗導致腿部骨折,訓練時幹部並沒有在旁督促做好保護以及風險評估。受傷後處置,從未通知醫官前來評估,幹部自行目測判斷,以為僅是嚴重脫臼,在未告知下強行將變形的腳喬了回去,造成二次傷害!事後只做冰敷,拖延就醫時間,又未按國軍正常就醫程序,私自送到民間醫院就診,判斷骨折後,在我的要求下才回國軍醫院手術。出院回部隊後盡是受到責難、恐嚇、言語霸凌等,讓大家覺得我是姿勢份子,每天承受著龐大的壓力。
後來找了地方民代出面協調,部隊主管機關說要協助我提出國賠請求,要我填寫好請求書及相關證據,在寄送回部隊給他們處理。請教一下這樣的做法行的通嗎?
由於現在已經退伍,但後續到拆鋼釘都還有一年無法工作,想請求未能工作的損失及精神賠償,但是賠償金額應該怎麼計算,國賠請求內容又應該怎麼寫,我真的不太了解此時此刻我應該怎麼著手,麻煩律師們能給予指點 !!!






各位律師好
大概兩個禮拜前行駛國道,當天下大雨視線非常差,我們當時走在內線道,時速約70-80,突然看到前方有一台停住的車,沒有雙閃燈警示也沒有放三角錐,當下雖剎車但還是擦撞到對方的車,因為有將車頭往左偏,所以我們的右前方擦撞到對方的左後方。我們在原地停了三分鐘,一直不見前車有人下來,又因為在內線道,視線又差基於安全考量我們也沒有下車,在車上查看對方車子並無大礙看起來也無損傷,我們想說感覺雙方都有錯,當下又那麼危險怕後方車子撞上,所以我們就先行離開了。
結果前天接到警察來電說對方當時也離開了並到休息站報警說我們肇事逃逸,對方沒有受傷。我們目前只做了筆錄還沒和解。請問律師,這種情況錯只在我們嗎? 還是對方也有責任? 如果對方要求的賠償價格不合哩,我們拒絕和解,那我們會面臨什麼刑罰嗎? 若是這樣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方式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人受傷,不構成肇事逃逸,僅有雙方就損害應如何分擔比例賠償問題,若對分擔比例有爭執,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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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
車子損毀=>機車左方整個腳踏板、排氣管、扇熱風葉蓋踏板鈑金
□對方
車子損毀=>輪胎(根據分析表看不出來有損毀)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4/5/2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事
我方:當下有點暈眩,有上救護車,但醫生說再觀察,所以應該算沒事吧?!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當下車子在馬路中間雙方都有移動車子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以及一般的保險,後來有連絡保險公司請協助理賠
對方:只有強制險,還有他是汽車維修場的老闆娘,車主跟肇事者非同一人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天陰天我方有穿黃色雨衣準備上班,途中被對方因為要迴轉遭受到撞擊,(他是停在路邊突然要迴轉~而我已經過了他車身才突然轉過來~那邊沒有紅綠燈~就一般道路)機車左側損壞嚴重,當下在被他撞之前我已經停車了(他已經貼到我車子),結果他說他完全沒看到我,所以對方輪胎的地方整個往我的機車壓過來之後才停。事後還不願意下車處理,是我釋意請他搖下車窗,他才願意下車處理,此時他覺得是我不對,覺得是我撞到他,警察來之前一直說要看看監視器之類的,今天有去警察局私下協調破局,因為他覺得是我擦撞到他,還有車行開的估價單不合理,另外那天的工資也不願意賠償給我,一直說為何我不請假幾個小時就好,為什麼一定要當天都請假,還跟保險的說我死跟他要錢,請一個星期的假要跟他拿錢,不懂為何明明就沒有的事情,他要瞎說,希望他賠償當天的薪水,是因為他明明就耽誤到我上班時間,而且車禍後當下我有暈眩上救護車,對方說我明明沒事,為何要坐上救護車裝有事,說我獅子大開口想坑他。
初判表
對方:本案肇事責任因雙方移動,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我方:本案肇事責任因雙方移動,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六、問題:
上星期有跟他約第一次私下協調,但是他臨時說不能來,
所以今天是第二次約時間,他有帶他一個弟弟來,從頭到尾就他弟弟有意見,因為我本來是丟給保險的處理,保險的有先打電話給他,跟他說明賠償金額,修車1800+薪資一天1300+當時坐計程車回家250=大概3350,有跟他要整數,3500元,對方電話說OK,所以才有今天的私下協調,沒想到當下全部推翻,一直說我獅子大開口,修車估價單也給他拍照了,他說其中哪裡哪裡不合理,說怎麼這麼貴,哪裡不該修,怎樣怎樣的,我今天回家也問車行了,車行說修的都是當天被撞損壞的地方,並沒有多修
(當下沒有回應對方,因為我對車子真的沒研究),
今天理智線斷掉是聽到對方說我去撞他,所以立馬去拿分析表以及去申請調解委員會真的無法接受是非顛倒- -所以現在他說我撞他是指我反而要賠他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