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簽約,則可強制要求其履約或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需視契約約定之內容,例如,解約沒收對方已付價金等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想請教律師專家們~
本人於今年五月份應買購得一不點交之法拍屋,原所有權人已過世故所有權人現為國有財產局代管,現有第三人因與原屋主有債務關係,也無租約無權占有該不動產及停車位近四年之久(經去法院閱卷後得到管區前往查看房屋使用現況載明為無權占有並經由占有人簽名),本人目前已取得所有權狀也與對方見面談判,對方要求高額搬遷費否則不願搬遷,本人當然不肯給付,想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想請教問題如下:
1.本人若直接從刑事提告竊占罪及恐嚇取財罪提出訴狀,起訴之後再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進行訴訟,檢察官起訴的機會大嗎?
2.承上,因擔心刑事會不起訴,又擔心因此拖太多的時間,還是民事部份也同時向對方提出返還不動產及不當得利之訴,待刑事若確定有起訴後再撤銷民事部份,這樣作法是否恰當!?
以上尚祈律師專家們給予小弟解惑,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搬哩,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竊占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建議你民刑事都必須要提
因為縱使刑事起訴
不是讓你取回財產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手機: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用智慧型手機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敬各大律師,
本司委船務承攬公司(貨代)交運貨物一批,因貨代未知會經我方同意,任將往來修正文件所附台灣報關金額文件資料列印(未簽名)隨貨交至目地港海關.與巴基斯坦客戶報關文件金額明顯出入,造成客戶及我司列入觀察,客戶亦於同時付出懲罰金最終與貨代求償未果.
1. 我方檢附與貨代文件用途已於通知主旨列明為修改提單不符內容.(我司出口報單為實際成交收款金額)
2. 國外客戶要求賠償罰款金,貨代稱UNDERVALUE為非法,稱我司未告知並直指我司非法作業.以上貨代明顯職務過失不願賠償,
請問:專業貨代因新進人員培訓不全,未經我司確認交寄未簽屬文件,是否造成:偽造文書. 職務過失, 可否據理要求業務損失賠償? 謝謝~


前幾天下班回我租屋處,門一打開發現淹水淹到腳裸間,後來發現廁所馬桶後方的水管破裂且排水不及,馬上打電話聯絡管理員請管理員派人前來修繕並跟他說明我很多東西都泡水了,沒想到他態度不好的反責怪我說東西幹嘛放地上!
發生這種事情我馬上去翻了當初簽約的合約書(外面商店販售的制式合約),雖然修善部分管理員說會請水電工前來處理(只有水電自己來,管理員不會出現),但是這幾天下來,他都沒有主動聯繫我關心我們目前怎樣了,是否還可以居住及後續賠償之問題,合約書裡只有看見其中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但裡面並沒有提到承租人個人物品損壞賠償之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子承租人能跟房東要求賠償這些損壞的物品嗎?能依據什麼樣的條款呢?如房東都還是不予理會的話,是否先需寄存證信函是否可要求終止契約?(那些水是髒污的地下水..)


親愛的律師您好,
日前我在台中市的一家餐廳舉辦婚禮宴會,但不幸的隔一天陸續接到親友回報有上吐下瀉的症狀,當下我們全權交給餐廳作處理,也沒有通報衛生局,我們僅提供一份有症狀的名單給餐廳,由餐廳陸續賠償,餐廳首先拿了NTDXXXXX給我岳母那邊,說由我岳母來發放 效率才會比較快,後續拿了NTDXXXXXX與NTDXXXXX發給我親友與同事,剩下的由餐廳自行發放,總共餐廳拿出NTDXXXXX來賠償與慰問受害的宴客,我們也完全相信餐廳的處理方式,直到日前看到新聞踢爆,原來不只我們這對,我們是請午宴的,新聞踢報同一天晚宴也有賓客有上吐下瀉的狀況,我們這場60多人,晚宴那場70多人,重點是餐廳一開始跟我們解釋 是說只有我們午宴這場有人中,跟晚宴那場也跟他們解釋說是只有他們那場中,我們覺得很氣憤,晚宴那場有跟衛生局舉發,衛生局檢驗結果,也只說食材、廚師檢體沒有問題,吃壞肚子的賓客,八個人的檢體,有三個人有驗出細菌,後續我們有在跟餐廳協調,我們認為餐廳一開始就沒有完全告知狀況,我們有向餐廳要求賠償所有桌價,但餐廳認為這個他們不能接受,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可以快速解決的嗎?
如果要告上法院,我跟老婆都是要上班的人,我們真的沒有時間可以跟他們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單據及錄音資料,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亦可直接投訴媒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大女兒(9歲):腦震盪及頭部外傷,頭皮及顏面血腫合併持續嘔吐及眩暈症狀、下唇(內外側)撕裂傷2.5公分、右側顏面挫傷及軟組織受損、咬合異常、疑顏面骨骨折、表皮創傷後明顯傷痕及脫色變異
鑑定結果:
我方 :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前跨分向限制線行駛,且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為肇事次因
因雙方合解兩次未有結果
1)媽媽:醫藥費6443,看護費用2200x30=66000,減少工資收入19047x3=57141,精神賠償30萬
2)大女兒:醫療費37281,看護費用家人照料2200x5=11000,精神賠償20萬
3)小女兒:醫療費24913,看護費用2200x30=66000,精神賠償30萬
因我方保險(有保第三人任意險)核對對方傷勢及肇事原因,提出50萬元與對方和解,對方堅持120萬元才可和解,故無計可施之下只好讓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但7/31收到刑事判決結果,我被判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壹仟元折算壹日
我方為肇事次因、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坦承犯行、且車禍當下立即通知警察,符合自首之要件,這樣的判決是否太重?
如我方要提出上訴,內容有哪些是必需註記上去的?
煩請協助處理這次事件!


您好,前陣子透過露天拍賣平台和7-11合作的交貨便服務
寄出貨品,其中多筆貨品因取貨人未前去領取
造成貨品退回貨運物流中心,達一個月後.貨品全部遭物流公司丟棄
物流公司宣稱早已通知露天業者
問題是我沒收到任何的通知訊息,我對露天提出賠償要求
露天業者宣稱
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
http://mkt.ruten.com.tw/flow_integr_serv/contract/es_service_seven.html
七、 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 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露天拍賣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分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前往領取退回商品,但如賣家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 賣家至其所設定之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賣家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退回商品送達賣家設定之超商門市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並自送達大智通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三十日,賣家應自費向大智通領取貨品,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三十日內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請問這樣是合法合理的嗎? 在煩請回覆,謝謝!

首先我想請教,賠償理由在於"故意"與"過失"關於精神撫慰賠償的金額上是否會有差異?
假設有,民事法官是否就有要調查清楚的必要?如果發現法官已經預定立場判定為過失(對方事實上為故意)案子還在進行中,如何求助?
本案由於一審被告被判刑四年民事賠償於一審終結前有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故意開車撞人)一審判刑重傷害未遂,刑期四年
會這樣詢問的理由有:1.移交民事庭法官判定似乎以一般車禍賠償來看,沒有以重傷害未遂案件來看,因為我請求法官調閱我需要的證據,是一份警方現場勘查報告報告抬頭就是以被告名子涉嫌傷害案件所蒐集的證據報告,法官卻以[交通事故]的名義來調閱這一份報告。
2.民事庭法官當庭有提到賠償的衡量不會因為故意和過失有差異,光聽到這點我就很火了,我骨盆是因為對方開車撞擊後夾在車頭與電線桿中間,當下失去行動力,被抬上救護車,骨盆爆裂事後打了十幾根鋼釘固定,手術還得冒3~7成的死亡機率,手術後雖安然度過,法官竟然不判定過失或故意當作一樣來看,受害者的我太不公平。第一次開庭還提到對方不會無故開車撞人,天阿!對方就是因為氣憤開車撞人,於一審被判刑四年,正當防衛都稱不上,法官還這樣說,讓我感覺偏向被告明顯。
3.由於對方不服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正在審理中,民事如不判別清楚,假設民事法官輕判,對方將以民事判較輕為由來當作上訴之理由時,將會又耗費更多訴訟時間去釐清此問題,對我本身時屬不利。
4.對方因為害怕賠償已經做脫產動作,名下兩間不動產已經過戶給年邁母親,時屬脫產明顯,又得另打債權損害官司。
5.對方又誣指我方要搶劫他的車輛試圖合理化開車撞人的理由,於檢查階段與一審階段對方都有提出,不過當庭就被檢察官與一審地方法院法官共計兩次當庭駁回。(超誇張的指控,誰會搶鄰居的車?我自有 Toyota Altis一手現金買斷,他開車行兇的車是Toyota yaris還是中古的)今年四月份又另外告我跟強盜,令我哭笑不得,偵辦檢察官還當庭就問了,不事都查過了還告?結果,重點來了民事庭法官還似乎相信了對方的說法?!不知如何自救
6.訴訟是一件很磨人的事,小老百姓沒有時間去耗,請問民事庭已經走到第三次開庭的情況下,有辦法挽回這狀況嗎?難道真得等到誇張判決產生後再來上訴不會太消極?
7.目前沒有得到任何賠償與慰問!
以上

事情要從去年10月說起,女友在中和的一間萊爾富工作,為工讀生兼職人員,店長還是在違反公司規定下讓她做大夜班(女生不可任大夜班)一次晚上搬貨時,遭到民眾趁其忙碌時,從櫃檯盜走面額30萬新台幣遊戲點數,後有報警,且有錄影機證明,而對方在櫃台留下10000元台幣,也交由警方列為證據,人尚未抓到,已通緝中。
然而,店長卻口頭告知我女友:[我已先賠償公司30萬元,所以妳必須還我30萬]以此為由要求她簽下30萬本票(而單據還叫另一位知情員工拿給女友簽)她未滿20歲,而父母也未同意,但店長仍在此情況下,讓不懂法規的女友簽下,她到目前19歲,父母仍未同意此事。
同時還以此要脅,強迫她簽下手寫的2年半勞動契約(未蓋總公司核章)用此綁定她在萊爾富的工作,每個月以預扣薪水8500元的方式作為抵債,她工作至今已被扣9個月,而後又故意以盤損、收銀機零錢不對等扣她薪水,還有超時工作的問題(明明上到早上7點,但接班的店長卻總在8點才來接手,也未給加班費)如果選擇離職,就要馬上拿出30萬歸還。
兩次簽寫單據都有在櫃台被監視器拍到
這周,我們便前去勞工局尋求協助,在勞工局建議下,我們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辭職(7/29)並寄發存證信函為證,同時申請勞動調解。
但前日,店長寄發簡訊要脅,如果她不出面工作,便要以竊盜罪、偷拿零錢、收取當初10000元等方式對她提告,女友之前會拿取店內的商品例如香菸,不過價金都有在下個月的薪資裡做扣除,而偷拿零錢則是無中生有的事情,因為店長上周有問她,有沒有拿架上的菸,她友承認,但並未表示偷取(畢竟她知道會從薪水裡扣除)也沒有拿收銀機內零錢。
事因如上述所說,幾項問題詢問:
女友於現在的事件裡擁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我們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如果能對他提告,要在調解後再行動還是現在就能? 店長目前所涉及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有哪些? 如果8月10日領取7月份也就是最後一次的薪資時,店長能否以曠職達3日為由沒收薪資?那我們能如何應變? 偷竊的部分是否會成立?還是說能透過解釋來闡明?畢竟她並無偷竊的本意 本票的部分,該如何要求解除?如果對方窩藏票據不承認,我們該如何要求對方取出? 30萬的部分到底有無需要做賠償?要完全賠償?還是有連帶責任做部分賠償?那賠償是否需先經過司法的判斷才能決定? 對於預扣薪資的部分,該如何跟對方請求取回? 調解開會時,我們該做那些事情的準備及注意?那調解當下,能做如何的應變?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證據、攝影機錄像(或是說刪除遺失)我們能如何做? 我們能從哪幾點引用哪些法規來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現在的狀況比較緊急,對方近期內可能就會先提告,不希望變成問題沒解決還要吃官司的問題,懇請專人協助


我昨天PO的文今天又收到公司寄一封郵局存證信函 請幫我看完下面
我7/13因為操作不當 燒毀4顆飯店炫風式 烤箱車的輪子 我有意賠償
公司在7/28日 晚上8點多由副主廚親口跟我說公司要我做到31號(都沒貼公告)說會拿離職單給我寫,我當下直接拒絕 說隔天會通知我答案 我休假29-31
7/29號我直屬上司(師傅)打手機跟我說叫我30號到公司一趟會有人事的跟我談後續處理
7/30號我到公司等到 1點公司派一個部門在人事的(小麥) 自稱之前在勞工局待過的來跟我談 一談就說我燒掉公司4顆小輪子是 違反12條第一項第4條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可不經預告直接開除...一直拿這條壓我(當初進公司沒給我勞動契約簽過名蓋過印章..也只是口頭上教導操作沒白紙黑字教導)...我就跟他說我要申請勞工協調會.. 她好像會怕 她跑去問他的主管說明天會給我答案盡量幫我爭取遣散費
7/31 下午2點左右這個人事的(小麥)打手機給我 跟我說公司不開除我,他們要改7/13我操作失誤的獎懲改記2大過要我回到公司繼續做 幫我更換職務(當下不跟我說換什麼職務)問我願不願意回到公司 我說考慮一下,過5分鐘後我回他電話 我說我願意回去工作 她還是不跟我說工作內容
7/31下午2點40分我直屬上司(師傅)打手機給我告訴我職務內容 我無法接受工作內容,(無接受過教育訓練當然無法做,怕回去工作內容被操爆)
7/31號下午 4點左右打給人事(小麥)告訴她我不會回去做,因為工作內容我無法接受還是要勞工協調,他說我剛剛答應他會回去做(我不知工作內容)
8/1號今天中1點午又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休假至7月31日 本函通知台端應於休假後,立即向公司報到,預期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X 將台端解僱,請台端依法令及本公司工作XXXXX返回公司任職,以免自誤
XXX部分是A4紙就這麼大張 她後面字體我看不到....
當初公司只是副主廚親口告訴我做到7/31號 沒有公告出來
請問這樣我是要聽公司 1.副主廚親口說簽呈叫我做到7/31號拿離單給我寫
2.公司不想付遣散費更改懲處 改2大過 調換職務
3.公司記得郵局存證信函到底有沒有效令?
因為知道我會要(非自願離職書.要遣散費) 所以更改懲處令(電話中跟我說)
最後是逼我3天內回公司做不合理也沒受過訓練的職務
如果我跟他的對話都沒有錄音 只是勞工局如果副主廚有沒有說
這樣我如果提出勞工局協調會 我會吃虧嗎


律師您好:想請教問題
案由:本人於今年跟建商購買預售屋乙間,契約上並無書寫審閱期5日等文字,當初也不懂相關法令,而當天看預售屋周邊並無電線桿等問題,房子看了也還喜歡,故當天建商就約了代書進行簽約,但現今已接近交屋時,發現建商在房屋旁約2公尺處請電力公司設置了1根高壓電線桿(上方還有變電桶),故向建商抗議,請建商移走,但建商表示這是電力公司設計(且契約並無書寫房屋旁不可設置電線桿等文字),似乎要我接受。如此我是否可有下列主張:
1、主張請建商排除侵害(電線桿)或因減少價金。
2、若第1項無法主張,是否可依契約並無書寫審閱期等文字,主張契約無效。
3、若第2項可主張,因房屋代書已辦過戶,其代書費、契稅等本人已繳清,是否可連帶請建商賠償以上費用。
以上懇請協助說明,感謝萬分。



我們是舊式公寓大樓3樓,去年突然主臥室上方天花板開始大量漏水及油漆脫落.我們請專業抓漏師傅上去4樓看當場發現他前陽台屬於舊式的建築未做防水 (也有拍照存證),且發現4樓在前陽台養狗並在那裡洗狗,導致只要他們前陽台一濕 ( 洗狗或是夏天午後雷陣雨)我們下面主臥室就狂漏水.
去年起至今年六 & 七月份曾多次當面.電話.也請里長出面要求他盡快修繕......他們皆表示是房屋本身老舊問題,他們現在想等"都更"不想解決~
請問我現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他們於十日內修繕. 接下來呢? 我需要10日後再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 接著是否只能提告呢 ? 勝數的機會大嗎 ? 是ˋ否可以提供相關強而有力的民法法條可以讓我們依循的 ? 可請他們賠償相關因漏水所造成的家具和裝潢損失嗎? 請幫忙解答這度日如年難忍的漏水之苦,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證明漏水問題為對方責任,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繕該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這件事發生在2014.7.13號中午 我們做餐飲業難免有失誤因為太忙我先把烤箱爐子預熱400度 也是機器最高溫度 結果預熱太久導致旋風烤箱裡面車子1台的4顆輪子有燒起來燒焦黑了(並沒有造成公司無法營運),公司隔天(7/14)馬上送公文給高層...一直到7/28日快下班了才跟我說叫我做到月底31號...因為我休29.30.31....這讓我非常無言..副主廚還跟我說處長會拿離職單給我簽..擺明就是想趁機踢我出公司 又不給資遣費當下我就跟副主廚說我不會簽要讓公司開除我他就說他去問問隔天給我答案
隔天29號因為我休假副主廚有通知我直屬的主管(師傅),叫我隔天30日到公司說公司高層(處長)要跟我談這部分,我到公司我也等了3小時 才有個專門處理勞工事情的 人事部1個人來跟我談,剛開始 她就一直想說服我 說我這件事情 (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開除,只需要付我未休完的假跟加班時數換成金錢, 可是他說的契約條我根本沒簽過..蓋章過這東西.....還有作業機器也都沒有白紙黑字的說明 都只是口頭上操作而已 還一直說我做1年1個月不可能不知道
第2點我跟她講到預告工資的事 我早上打給高雄勞工局問預告工資他跟我說是20天 結果大八大飯店請來的這位人士 他就跟我說他待過勞工局 是10天,一直強調10天10天10天,後來因為它一直拿 (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這條壓我 我當下也沒想到我根本沒簽過這東西 讓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就說沒辦法那只好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委員,他好像聽到有點怕怕了 跑出去找公司高層(處長)結果一進來找我繼續談 態度馬上整個轉變
說這部分有幫我盡量爭取用資遣的方式 然後要幫我算我剩餘的假跟加班時數要算成錢給我 還有資遣費用 說最晚明天下班前18:30會給我答案...
結果今天7/31號中午2點多打給我手機 給我的答案是 經過他們昨天開會討論後決定改我的(懲處) 改成記2大過可是行政副主廚要給我職務調動(跟我說不知道調哪個職務),看我要繼續做還是不做 當下都是電話中講 我就說我不要........我想一想不對太早決定 我就說考慮一下
大概15分鐘後我打給公司處理的這個女的(小麥),我跟他說我繼續做(這時候還是不知道工作內容),之後掛掉電話她就跟行政副主廚說我要繼續做
然後大約下午2:40左右 我部門上司(師傅) 打給我說 我原本在2F日本料理被換到3F水台工作 及工作內容原本水台的事 還有額外 每月都要挖截油槽(1月幾次我不知道)很大槽 人摔下去都可能窒息那種很累的(這擺明是故意想弄我自己走),所以我又打給公司人事(小麥)跟他說我不做了 他就開始說剛剛不適答應他可以做 也有跟我說不知道工作職務....越講越大聲..我就掛電話了
可是後來我又打給高雄勞工局問他們也是說不服公司這決定是可以到網站申請調解委員會
結論就是 公司一直出招從原本第1.招做到月底 會拿離職單給我寫
第2招(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 可以不用付我遣散費
第3招 7/31號改懲處令 2大過 換職位 賠償4顆烤箱車輪子的錢
這種公司擺明不想出資遣費也故意不貼出要我做到31號的懲處公告,透過副主廚28號口頭跟我說做到31號
這樣我接下來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嗎(或是該怎麼解決) 我還要申請高雄市勞工局調解委員會



若其明知為仿冒品而仍保證為正品進行銷售,則此部分可認為構成詐術之行使,而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就此您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或先限期處理後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來促使其出面退款處理。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板大您好:
小弟可否請教您有關我親友的一場車禍問題(我親友是被告),我親友目前案件上訴至高分院被駁回(應該是確定了),高分院採信原告所提業務過失重傷害,維持地院原判決(我已經開始覺得司法只保障會演戲的)。刑事判決是否會影響民事判決?因為原告要求我親友賠償他三百多萬,這樣民事法庭也會照判嗎?目前原告已經假扣押我親友名下一筆不動產(市值四百多萬),因為刑事判決有利於他,他是否會在民事庭增加賠償金額度呢?案件到現在我一職覺得法官很不公正,因為就在高院駁回上訴後,幾天後,我在一家自助餐親眼見他騎車自行買便當且與店員對話正常(怎會採信他不能自理生活呢),若是我請徵信社或者長期收其他自主活動的情況(錄影)是否可以當作再審的直接證據呢(雖然我可能也違法,因為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另外我很擔心,若是原告在民事庭提高賠償金額,以至於他目前所假扣押的這筆土地不夠賠償,而我親友在車禍後有將其他不動產贈予他親人,這樣會不會也遭到追討。我看我親友他們現在因為這件車禍案件,整個家庭陷入愁雲慘霧,我看了覺得真的覺得很誇張,為什麼高院會採信原告車禍後,所常看診的義X醫院診斷證明(器質性精神病)並說生活無法自理,但我前幾天確實看他自己騎車買便當,而且我有給他錄影,這樣能叫做生活無法自理?我有好多的為什麼?真不知道法律到底是保護人還是......可以請你教教我嗎?非常感謝您寶貴意見,祝福你好人 一定有好報。

您好
如果能證明診斷有問題
你可以提出那個錄影來當證據
這是有利於你們的
而且可以反告他們偽造文書
但建議你這類案件比較專業
還是要請律師協助
歡迎來電0960300927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你好我要問的是(上週一發生):
對方(電動機車,無牌,16歲,無駕照)逆向,從大樓人行道進入機車道.
我太太上到地面時看左邊是紅燈,就補油門右轉,剛好在進入車道前的機車道上和逆向的電動機車發生碰撞.
撞擊點:右前方(大燈下方,燈沒破,保桿凹陷,引擎蓋小凹陷),電動機車卡倒下卡住保桿,機車騎士摔落約2公尺(腳裸錯位,送醫開刀,當天有帶水果去探視並包紅包2000圓)
電動機車騎士原意為:逆向要從社區大樓左方的紅綠燈口穿越到對向去上班.
當下已報警跟畫圖+酒測,這幾天因承接的員警休假還未做筆錄,但對方已提出在今天晚上做和解(以知對方有要求醫藥費,我方這邊原廠初估為保桿+水箱跟內鐵板金約1萬上下).
請問:因為車很久了只有強制險,保險公司可以賠的醫療有上限嗎.
因為沒做筆錄,沒有三聯單,保險公司不會派員來參與,先談有用嗎?
對方逆向又16歲因為他有受傷我要注意哪些事呢?
我可以要求他賠償嗎?
-----------------------------------------------------------------
以上要勞煩大大幫我解答一下了,小弟感激不盡 ~~~~ 感謝感謝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提到的基地台、靈骨塔等,均非現況說明書所應記載之事項,因此很難以此主張權益。
2、您還是可以嘗試主張,但是目前法院就現況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以外之嫌惡措施接受度很低,您可斟酌。


2014/02/27 於T字路口發生車禍,但因是鄉間小路並無畫線,但路是能讓兩台車同時並行(路不小),對方為77歲老人,騎車,腳踏板都是肥料; 我開車,車上有同事,我在照妖鏡遠處有看到他所以想 "在路口等他過",才剛想完他就撞上來(肯定其很快),他撞上後,我下車看他他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後來說是我撞他,(明明是他沒靠右邊行駛所以撞到我),礙於無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前一天壞掉,那天是正好要去修,所以也.....沒紀錄)之後程序交給保險公司處哩,但前天對方兒子打給我說 "賠償六萬" 沒誠意!要對我提告!
根本是是獅子大開口! 問他賠多少才叫誠意他說他要想想看! 但對方沒修車,受傷住院不超過一禮拜,當初只有肋骨骨折。
前天打電話來說他手沒力了!要扯到這場車禍,真的很......我要強調對方77歲!
我有保險,沒監視器,沒行車紀錄器,只有車上的同事,覺得老人家就算了,勉強能認賠,但我無法接受獅子大開口!
如果因為對方有受傷就代表他一定沒錯,對方是老人所以要全盤讓他,真的會覺得沒天理!
請問:
對方沒工作,77歲,肋骨骨折(輕傷),初步判定表示雙方都有錯,請問這樣情形通常是賠多少是合理範圍?
另,我車上副駕駛座的同事能算目擊證人嗎?
將感謝回答我的律師或網友!
再請你們幫忙協助.....非常感謝!

本件依您所述大車小車之車禍且雙方均涉有過失情形,對方人員受傷,您這一方則僅為車損,則後續您就財損部分對於老人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老人則除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外,尚可於事發後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對您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屆時在事故肇事因素分析若認您這一方涉有違規之情事者,則過失傷害罪將依法起訴並予論罪科刑,至於刑度則應依其傷勢及雙方與有過失之比例等情形由法官酌定,雖然判下來通常都是可以易科罰金,但至少也會是一筆支出,此部分建議您可於審酌民事賠償金額時一併斟酌。(本件您可能應付出之金額為民事賠償+刑事易科罰金的金額)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甲方主要是希望能夠讓乙方不再有毀謗乙方之言論,才會立這合約書。
另外想詢問一點,乙方到處跟別人講甲方在破壞乙方的名聲,但甲方根本沒有這樣做,
請問甲方可以依別人跟甲方之朋友的對話,並對乙方提告毀謗罪嗎?
這是甲方所撰寫的合約書,有任何需要修改的地方嗎?
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對乙方之毀謗言論,造成乙方名譽受損,
因此特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得於民國(下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於乙方之FACEBOOK刊登對乙方之道歉啟事,公開澄清甲方對乙方所發表之言論為不實,並不得撒下公開澄清之道歉啟事於一輩子,以彌補乙方所受之名譽損失。
第二條:
甲方同意於乙方之賠償以及刊登FACEBOOK之道歉啟事完畢後,並不得再有其毀謗乙方之事。
第三條:
甲方若不如期履行第一條之約定,應另賠償乙方__________元之違約金。
第四條: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 和 約 書 人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我家以前是礦坑工寮礦坑停業已經有三四十年了,現在我們還定居在那裏可是土地有糾紛問題。去年吳先生的人有來口訴說我們住的土地都是他們的。限我們十日搬遷,不然就請挖土機幫我們剷平(而且口氣非常不好)事後,我們有請里長幫我們協調,但都毫無進展。事後他們(吳先生)人又來丈量,說我們的房屋有侵占到他的土地,要求我們拆除歸還或著購買他所有土地的四分之一,後來就毫無音訊。因為我住的建築物是在一個黃先生的土地上也住了三四十年了。最近收到法院通知,本人被列為被告侵占他人土地,是因為隔壁有塊地是一位吳先生買的。可是本人無法知道我到底侵占他多少土地,因為提告人從來都沒有告知,而且土地也不是我自己的,我無權申請鑑界,可是我有請土地所有人黃先生申請鑑界,黃先生說我們所住的建築物土地是他的,就放心住吧 所以不需要鑑界,可是我收到吳先生到法院提告,告我們侵占她土地,我該怎麼處理?他提告我們有侵占他地十平方公尺,並要求賠償十六萬元並且拆除建築物。請幫忙 謝謝


您好,
家對面的鄰居,有精神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超過10年)都已極高分貝大聲嚷嚷,甚至連名帶姓說些子虛烏有的話。衛生局還是公所的護士曾來好幾次,但依然無法將她強制送醫。也曾有過三次,鄰居報警,幾名警察與救護人員將她五花大綁送上救護車,但這似乎是在病患哥哥的強烈要求下,媽媽才勉強答應,而且每次的移送,都不出三個月,又可以看到病患開始從早到晚得嚷嚷了...
ex:
1.清晨五點開始大罵,一直到半夜1點。音量極大又響亮,整條巷子都清楚聽到。
2.連名帶姓的說XXX強姦誰或幹了某人;XXX害死誰;XXX勾結警察狼狽為奸害死OOO等等,完全她憑空想像的事。
病患的人曾嘗試將藥參入她的飲料或水裡,但都被識破,從此不喝家裡的飲品;她除了無法控制得大聲嚷嚷外,其餘一切行為皆正常,會騎車,會開車,還經營家庭理髮,生活一切都可以自理。完全覺得自己很正常,只有旁人才瘋了。
常常鄰居們受不了這樣的噪音,多次與病患哥哥/爸爸商量,請他們解決,且一昧逃避,也只是害了她。更多次報警請警察處理,無奈每次都換來警察的冷處理甚至冷言冷語。
請問在警察不想介入,病患家人又消極逃避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做些什麼?可以告她毀謗、公然侮辱、精神賠償等等嗎?或是有任何公權力可以介入處哩,將它永久移送治療?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
謝謝顏律師的回覆。關於您的回覆我想再進一步詢問:1. 平時這位精神病患本人與其家屬都不承認她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但只要一碰到棘手的問題時,例如有人要提告,他們又會極盡所能的搬出所有證據/就醫紀錄等等。所以想請教您,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該怎麼辦?需要事先收集哪些證據嗎?2.假如刑事告訴獲勝,判決的可能結果是什麼?是否為強制就醫?如果是強制就醫,那應該也是一個療程就又得離院,回到家中? 那事情又等於回到原點...3.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部分,被告人名下若無財產,那求償也無門...亦或是在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狀況下,父母親可代為償還?
以上三點,再煩請律師撥冗回覆,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