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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ORN 101-06-13 00:32

婚前協議書如果內容寫得是結婚後,夫每個月要贈與妻x萬零用金自由處份,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13 00:44

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暨民法第1018條之1的立法意旨,這樣的協議內容是有效的。二、以上,謹供參考!

小鐵 101-06-10 19:08

想請問懂法律律師們,

前幾天我有一個朋友 . 他大概中午11~12點之間 .

他於她們房東住處門口外.

拿了她們房東住家一把鑰匙開門進入她們房東住處 .(房東不在家)

ps:因為有一次馬桶壞了.她們房東就告訴她鑰匙放哪 .

叫我朋友如有需要上廁所 可自己拿鑰匙開門進去使用.

而我朋友前幾天進入到她們房東房間裡面去敲東西(尋找值錢東西) .

但是我朋友沒找到值錢的東西 .  大概10~20分鐘的時間 .

我朋友就離開了房東住處 .  監視器也拍的一清二楚 .

大約下午2~3點房東發現監視器有人進入偷東西後 . 於是她們房東馬上就報警 .

當然 . 警察馬上跑去抓我朋友 .  當警察問我朋友是否承認有此事 .

我朋友當下也有承認 . 也很有誠意的當下在警察面前也有跟房東跪下道歉 .

於是我朋友被帶到警局後 . 好幾個警察看監視器 .

也沒有看到我朋友手上有拿值錢東西或放入口袋.

就從房東住處離開 .  當天朋友原本要被移送法院 .

但是警察看我朋友很有誠意跪下跟房東道歉 .

於是先打電話檢察官 . 問是否要移送法院 !

檢察官說不用後 . 就讓我朋友從警局離開了 . 之後警察就要他等通知 !

我想問各位大大的是 ..
最近這幾天他開完偵查庭了 .他說 . . 檢察官房東不見了什麼 .

房東說1萬1千元 . 但是監視器沒有照到我朋友手上有直錢東西 .

於是檢察官就請我朋友先在外面等候 . 檢察官先跟房東談 .

談完在傳我朋友近去偵查庭後 . 檢察官問我朋友是否願意和解 .?

我朋友說當天被警察抓到後 . 他就有問房東是否要和解 .

房東說不要 .檢察官就說 .現在房東願意和解 .我朋友是否願意 .

我朋友當然說願意 . 檢察官也說 . 賠償部分 . 因為房東很堅持說他不見1萬1千元 .

而我朋友也堅持說沒有拿 . 監視器也沒照到 . 所以檢察官說 .

這樣爭下去 .會有開不完的庭 . 而檢察官賠償大約賠個換門鎖費用 .

再給個紅包 .也不用到1萬1那麼多 .  我朋友也說好 .

房東也說賀拉 . 青菜 . 他不想一直跑法院 .

結果 .庭開完了 . 我朋友就先跟房東還有他兒子. 到庭外商量和解賠償費用 .

房東就先說了 . 將近一個月的偷竊事情 .他說她整晚怕到睡不著 . 吃藥吃了好幾萬塊錢 .

後來他兒子也說 . 如果我朋友賠償房東2~3萬塊錢 . 他還是不會放過我朋友 .

意思是說 2~3萬塊不夠 !  要將近10萬 ? 他還說會讓我朋友每個月分期 . 

他兒子也說 他自己沒工作 在外欠人70萬 . 還說他媽媽也沒工作 .來扮可憐 .

我朋友說 房東他媽媽自己在家有做針車手工 . 房東跟他兒子一人一台轎車 .

所以我覺得好像因為一個偷竊罪. 要坑人家那麼多錢嗎 ?

所以我想問一下 關於竊盜賠償金額的部份 大約要賠償多少 ?

因為我朋友沒有破壞門窗進入房東家 . 也沒偷到值錢的東西 .

所以請問這樣要和解的話  大約賠償多少才夠呢 ?

在來下面是我的疑問 .
如果不願意賠償那麼多 不跟房東和解的話 . 會怎麼被判呢 ?

1.我朋友在當兵以前有竊盜.妨礙自由.但都是20歲以前犯的案子 
 於當完兵後前科都已消掉.
2.我朋友於3年前有個妨礙兵役(且被判易科罰金) 可是他不是逃兵 他是戶口未遷所以收不到教召的通知單 才被判易科罰金 =  ="

3. 以上2點會影響到我朋友現在這個進入房東家的罪嗎 ?

4. 監視器都很清楚拍到我朋友沒偷到東西就離開 .那現在這個竊盜竊盜未遂嗎 ?
5. 想請問一下   我朋友會怎麼被判決呢 ?  他於白天一人犯案 .沒使用破壞工具
.被警察抓到後. 也很有誠意當場就下跪跟房東道歉.
 
請問他會怎麼被判決 .  謝謝各位律師  

童艾甄 101-06-07 20:32

各位律師大人:您好!!
我有位朋友在街上看見一位高中女生,臨時起意想跟她開個玩笑,於是從背後摀住對方嘴巴,當場把女生嚇哭跌坐在地。
友人雖立即道歉,並表明只是開玩笑,但已驚動附近里長聞聲而出,報警將男方依法究辦。
事後男方家長與女生家人以一萬元和解,雖女生表明不予追究,但警察說友人觸犯了「妨害他人行動自由」,屬於公訴罪,不能撤銷,於是還是被移送地檢署。
隔日開庭,檢察官表示:因念在被告為初犯,以3萬元緩起訴兩年。法官說:若兩年內被告行為良好且不再犯,那就不會被判刑。
可是今天朋友接獲地檢署電話通知,於兩個禮拜後將再次開庭。朋友詢問:不是已經解決了嗎?對方表示:不清楚,會再寄送傳票通知。
請問:
1 在此案中,被告既已繳付罰款,且檢察官表態:兩年內若行為良好即不會判罪。為何依然需要出庭?(與當初檢察官說法不一)
2 被告會留有案底嗎?是否會影響他未來就職方面的問題?
3 家人是否會有連帶責任?(比如不能考公職或考軍官)
3 被告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刑期多重或罰金約多少?
以上疑問,懇請律師大人回覆,謝謝!!

 

各位律師大人您好

由於我朋友由上述的案件在今天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求刑內容為

求刑:請審酌被告係對夜歸少女下手,造成被害身心受創甚深,若非被害人立時呼救及證人當場逮獲,後果將不可想像,建議從重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且不得緩刑,以示懲戒

請問收到簡易判決書後再來就是等正式判決書下來嗎?

如果不能緩刑可以易科罰金嗎?

要如何爭取上訴呢?

以上疑問,懇請律師大人回覆,謝謝!!

 

 

 您好,
    1.原則上檢察官如果決定要緩起訴,會再寄發一份緩起訴處分書,再通如何執行(像本案應該是3萬元)。
    2.會再開庭的話,可能只是要確認先前與您講的緩起訴條件。
    3.緩起訴並不會留下前科,因為並沒有經過法院的判決,而是在檢察官這裡就處分掉。所以當然也不會影響到家人的公職或軍官考試。
    4.緩起訴跟判決不同,緩起訴並沒有判刑的問題。

(1) 案件必須等到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書,才會發生緩起訴的效力。檢察官雖已表示兩年內若行為良好即不會有事,但因尚未形諸明文,所以在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書前,還是可以要求您出庭進行偵查的。

(2) 如果您有按照緩起訴處分書規定繳納費用,且在緩起訴2年期間內沒有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而提起公訴,基本上期間過了就視為不起訴,原則上是沒有案底的。

(3) 刑法處罰的對象是「行為人」,每個人就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並不會使其他未參與犯罪的人負連帶責任

(4) 依您的敘述,檢察官是很可能作出緩起訴處分。如果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被撤銷,您就不會被判刑。另外妨害他人行動自由罪,依刑法規定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不屬於重罪。

(參照刑法第30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253條之3)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6-06 18:16

感謝你熱心回覆,對方提出和解金10萬元要求,可是我只是使用的數張張片和約莫100字以內的商品說明,對方可以要求如此多的金額嗎?他說我還破壞市場價格,不是自由競爭嗎?如果走上官司ㄧ途,對方說律師費是我出,是這麼一回事嗎? 台灣不是保障平行輸入之正品嗎? 請解惑!感恩~

基本上,您僅使用數張相片和約100字以內的商品說明,就要求10萬元和解金,在比例上,可能是比較高了些。但是一般和解,只要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和解的價格本來就是依市場機制及雙方能力為衡量的。至於律師費用,一般原則上是不包含在訴訟費用的,對方縱使勝訴仍然不能要求您負擔律師費用。另外,平行輸入之正品原則上只要不是仿冒,且未引用原廠商標及說明著作,確實是不違反商標法和著作權法,而且您在此也是刊登自己拍的相片,也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所以對方如果針對您自己拍的相片來主張著作權商標權,都是可能不會成立。

(參照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費在實務上只認定第三審的律師費是訴訟費用,其他的不算訴訟費用不能要求對方負擔。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Julier 101-06-02 20:48

大家好:

          昨日接獲警方來電通知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情況如下,請問我該如何處
理,謝謝!

時間:2012.06.01 下午4點左右

地點:高雄市自由路與新莊路的全聯門口

事發經過:先生開著車速25~35公里載著我(孕婦),有二線道,我們在非快車道上,所以
右側機車騎士們,在我們前方有位婦人載著她孫子,就在全聯門口靠近機車待轉區(此
區上已有停位機車騎士)剎車減速又靠左偏行,我有先注意到婦人,所以有叫先生小心注
意往左開,行車紀錄器也明顯拍到我們車身有往左開,但拍到婦人是她視線往右看,車身
往左偏,所以我們車頭都已經過她,到了後照鏡時,她因太往左偏所以碰撞到我們雙方的
後照鏡,我們減速往後看她沒倒地也沒外傷(我在副駕是確定碰到後照鏡),所以就以時速
20~30公里的速度慢慢離開。

通知:警方在案發後1個小時後打來通知說有位婦人告我們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說婦人
有去驗傷,所以當天先生就說那趕快出來談(警察看到婦人很驚訝,因為沒看到她受
傷,所以請她去驗傷),但婦人當天都接電話,所以隔天我們又請警方幫忙聯絡。

警局調解過程:婦人帶著診所開的驗傷單,她完全沒有包紮,也看不出外傷,走進警局也
很正常(有請警察保留她走進來的畫面),上面寫「左手食指、左手腕及左腳踝挫傷」,她
證詞:「後照鏡有撞到,但其它車身都沒事,她也沒碰到我們車子(今天也請警察幫我
車身拍照,因未洗車有灰塵,上面確實沒有碰撞痕跡,如碰到的話應該是會變乾淨),
但因後照鏡互撞後受到驚嚇,為了穩固車身,所以造成挫傷、扭傷」,要求賠償「醫療費
、扭傷復健費、無法照顧孫子的保姆費(3個月起跳)」。從頭到尾都沒說到底費用是多少
,就強調我們肇事逃逸公訴罪很嚴重,警方有調路口監視器,但無法照到我們事故發生
處。

請益:

1.請問肇事逃逸公訴罪對於我們這種情形來說,要如何減輕刑責?初犯的話會有機會緩刑
嗎?(我們有注意道路使用義務閃避,但她未注意而靠過來碰到我們,致使她自己受到驚
嚇而受傷,這樣肇事歸責上可以判比較輕嗎?還是需要有和解才有機會緩刑緩起訴呢?
)

2.過失傷害部分,她有提出驗傷單,但非因我們撞到她,那是否由她舉證因我們的關係而
造成她受傷?會不會因為她的證詞和文字驗傷單,我們就較不利呢?(這部分是不是也有
歸責比例的問題呢?警察看完是說大概一半一半,那我們可以主張負擔醫療費用,其它費
用不賠償嗎?)

3.流程是否先申請調解?(保險員是否陪同較好?)是否申請車禍鑑定報告?(因為她今天
的態度不是那麼好和解)

謝謝各位大大指點了…生平第一次遇到後照鏡碰撞被告,真的很心煩…而且7月又要生
產了,又不知事件何時能結束>.<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03 02:17

一、「肇事逃逸」之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通常欲減輕刑責或獲取緩起訴緩刑者,大部分係以跟被害人和解之方式達成。另關於肇事責任對於「肇事逃逸」犯罪之成立,實務見解認:「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肇事責任原則上不會影響犯罪成立暨科刑範圍。二、「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需要行為人對於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一事有所認識(白話說就是要知道開車撞傷人),你們這一件據你陳稱:「對方未倒地、慢慢離開」云云,所以應該有主張主觀上並不知道撞傷人而獲不起訴的空間,這點請務必注意一下。三、驗傷單是對方證明受傷之證據,當然如果我們否認是由我們造成的話,對方可能需要再補強其他證據。另我方既有「行車記錄器」及「車體照片」等有利我方之證據,也可主動提出作為抗辯之證據。四、肇事責任比例原則上是要送鑑定認定的。五、我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接受之賠償範圍或數額,但重點是對方願不願意接受的問題。六、建議先行申請調解並申請送鑑定。七、以上,謹供參考!

麻吉 101-06-01 17:22

我妹妹ㄉ朋友私底下在做地下錢莊.我住處ㄉ2樓當時借給我妹妹使用.作為他女兒歌迷在南部ㄉ後援會所在(我妹妹ㄉ女兒是個小歌手)然而我妹妹ㄉ那個朋友(做地下錢莊ㄉ那位)是南部後援會ㄉ會長.所以他可以在我住處ㄉ2樓自由進出.誰知道他把他做錢莊ㄉ本票放在我住處ㄉ2樓.就因為這樣我就被誤以為是錢莊老闆.無論我如何解釋都沒用.還被收押禁見4個月.本以為司法調查後會環我ㄧ個清白.沒想到還是判我136個月.須合併執行2年2個月.我真ㄉ什麼都沒做.卻要白白受這種委屈...真ㄉ很不甘願..有誰能教我該怎麼做..現在2審定讞不得上訴..我該怎麼辦?這個國家有哪個單位可以幫助我

王耀星 (Eric) 101-06-01 17:35

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機會都很渺茫。也不停止執行。

丫丫 101-06-01 00:13
嚇到我的是我五歲的姪兒,我小叔小嬸經常外出喝酒賭博把幼兒獨自關在二樓自由活動,不愛讓家人帶,當天我發現侄兒在二樓丟東西到樓下,我便往屋外查看,卻看到小孩爬上二樓的矮牆(牆有一百公分高無鐵窗遮)並在牆上搖搖晃晃的走,我叫不到人幫忙只好跟侄兒移動,抱著他若掉下也要把他接住的念頭,不敢想他摔在一樓水泥地的後果.後來孩子平安下來,可是沒幾分鐘我卻有心跳加快,呼吸困難,頭暈等症狀,我自認作好事默默的看醫生吃藥,雖然我小叔嬸都知道,但我沒怪他們.就再我上諮詢家的前一晚,我小嬸喝酒酒醉回來後在家裡鬧和我及我先生吵,我在爭吵後症狀加劇換氣不過來,我很怕我會掛掉才想告他們討公道,可是先生和婆婆叫我不要告推說告不贏,我到底要如何從此事爭取自己的權利和公道呢?
蔡明哲 (阿哲) 101-06-01 00:18
你可能要把跟對方爭吵的原因及內容再說清楚一點,以判斷是否可向對方爭取何種權益。 至於對方對小孩子的行為,恐怕已有不適合行使親權的問題了,建議先向主管機關通報,然後看你們誰適合或有意願當小孩子的監護人,或許可以去爭取。
Kavan 101-05-09 03:36

請問對於無論認識或不認識對方的情況,在未經同意及個人的自由情況下,對人拍照算犯法嗎? 而拍照的人本身並無權限 ; 被拍的人本身也並無違反規定或法規及犯罪之類的事項, 這種情況算犯什麼法呢? 算侵害隱私還是個人簫像權等嗎? 還是不算犯法? 煩請~感謝...

 

(1)未經同意就對他人拍照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竊錄秘密罪。但對方必須是對於「非公開的活動或是身體私密部位」進行拍攝才會成立竊錄秘密罪。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拍攝,而且不是針對身體私密部位(如下體等私密處)拍攝的話,縱使未經同意,原則上仍然不成立刑法上犯罪。

(2)至於「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擁有自主權。所以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等利用肖像行為,原則都會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雖然民法並未明文肖像權,但侵害肖像權可歸類成侵害民法「人格權」及「隱私權」,如果對方利用肖像的行為影響到您的名譽,也可能侵害到「名譽權」。如果對方侵害了上述權利,一般來說,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如果對方因為利用肖像的行為得到財產上的利益,您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請求對方償還所得利益之金額。但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如前所述,就有點困難了。

(參照民法第18、179、184、195條;刑法第315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吳小姐 101-04-24 22:38

因對方沒就醫紀錄也沒家人,對方每天報案請警察來店裡警方也不得不受理,我們生意也不用做了!

法律來講該如何處理呢對方似乎又很懂法律,連警察都怕她,

因她說要告警察不受理等等...我該怎麼辦呢?店都不用開了,

她每天來拿相機近拍客人及我們說要蒐證??說我們不給她消費,因她一直騷擾我們,

消費又沒付帳,我們只好拒絕她來,她就告我們妨礙他的自由

而且每天報警,請懂法律及消保的給我們意見,感激不盡!!!!

 

Lin Ci-syuan 101-04-23 13:18

出手打人傷人跟強押人上車(妨害他人自由)的是我孩子的媽媽那邊的人

我本來有去當地派出所報案   可是警員說  你們2方也算是親戚 叫我別告

沒提親也沒取進門也算親戚? 我女友她當生完沒多久就得產後憂鬱症住院(所以沒結婚)

該怎麼說 動手打人跟妨害他人自由就不對吧?

我怕檢察官還是跟我說同樣問題(親戚)   我該如何應對?

還有 滿16歲就沒有誘拐跟性交之問題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4-23 23:35

 檢警勸諭和解,大多是出於好意,但是你如果仍堅持提告,你就嚴正表明立場即可,檢方仍得依法辦理。

1.出手打人致傷,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強押人上車可能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雖然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但您仍可提告告訴乃論罪比較特別的是,應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至於妨害行動自由罪則不是告訴乃論罪,如果向司法單位告訴,就一定要辦理的。

2.由於您並未和女友結婚,所以您跟您女友家人間並無親屬關係。檢察官如果跟您說同樣問題,您可以說彼此間沒有親屬關係,但是因為他們態度惡劣,仍打算提告

3.按法律規定,未滿16歲進行性交,縱使雙方皆同意性行為,仍可能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但如違反意願進行性交,不論年齡大小都有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誘拐或帶著未滿20歲的小孩離開家庭、脫離父母的監護,可能成立略誘罪或和誘罪。所以讓滿16歲而未滿20歲者脫離家庭,不管她有沒有同意,是皆有可能成立犯罪。(參照刑法第227、240、241、277、302條)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靛藍 101-04-14 22:13

我是為了智能不足去向醫生問診,希望醫生能幫我排心理師看能不能免當兵

我2005年5月27日去彰化秀傳看診精神科,那個醫生幫我安排心理師。結果那個心理師跟我嘻嘻哈哈,我有沒有讀過啟智學校,還說我講話很正常,不像是智能不足,所以就叫我走了。

結果回到診間,那一個醫生我讀哪一所我現在讀哪裡?我說讀鹿港高中,但是他說讀鹿港高中不可能智能不足。

後來我說,我感覺我好像我有憂鬱症,但是他沒有問診,然後什麼都沒有問。


現在是2012年----2005年

我2012四月十四日,覺得怪怪的,所以拿著身份證去醫院調病歷,噴血的是,你知道他裡面打什麼嗎?2005五月二十七日我記得我我什麼都沒有講,2012年4月14日,結果我拿給精神科主任,他看了一下,不太相信這是真的,感覺是偽造的,後面問了一問,我說我去病歷室等了半個小時,而且調了同樣兩張,共副了一百,這樣子他才相信,而且問我要做什麼用的,我說保險用的,結果他噴血說了三句話:他說我2005年5月27日那個醫生說『疑似精神病、疑似器質性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我可是記得我當初什麼話都沒有講,他為什麼自已打那麼多,而且他跟本沒有問診,而且他講的話,全部都是他自已寫的,也沒有佐證,

後來我有說,我好像有憂鬱症,他連問他沒問,推診,反覆地詢問都沒有,這算哪門子看診,就這樣子打上去,要能證明憂鬱症,主非是他外向已經表現地很明顯,而且有攻擊、自殺的可能,才叫憂鬱症,但事實有什麼事情發生嗎?如果有,應該會有記錄,事實上是沒有。

 

2006年5月27日

我媽媽幫我保了三商終身療險,他也不知道我以前看過秀傳,而且那一個醫生也頭到尾也沒有告訴我有什麼問題?但是就是因為那三項精神病,睹我帶病投保,因為那個時候,我也不知道我有什麼病,如果知?,我也不會買,請問一下,現在王文隆醫師打了三項疑似精神分裂症,而且沒有問診、推診、反覆推診、或者問候,都沒有,他憑著自已自由心證打上了那麼多罪,我當然帶病投保。

 

現在我要向他要求三商無上限終身醫療一百天,一天二千五,他總共要賠我二十五萬

還有精神損失,我不知道多少錢

還有害我帶病投保,我也不知道多少錢

還有三商那一個無上限理賠保險,他也要吃下去,就是因為他三項疑似精神病,所以才不能請

還有以後我有理賠,他也要一天二千五賠給我,我要向警察警力戒護直接找他要錢,沒有錢,就給我開本票

 

請問一下因為陽光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娛診,他到底要賠我多少錢呀!我心底跟本沒有底

貓咪 101-03-30 22:55

1.因為我男友為了跟家裡的人要30萬不成一氣之下帶走了他妹妹的女兒
而我事後知到了也上了車被逮捕後我變成共犯(我沒有跟他一起去擄人我事後來才知情上車)然而吃上妨害自由恐嚇取財
2.我男友會回家要30萬是因為當初他要與前妻離婚條件是要把財產過給媽媽想不到過戶以後媽媽把房子賣了他才會去要這筆錢.而媽媽因為跟妹妹開了聯名帳戶媽媽要給男友30萬而妹妹不給經過多次溝通妹妹依然不同意給男友一氣之下才會做出帶走妹妹的小孩.(我們沒有傷害小孩也沒有嚇到小孩)
3.當30萬匯入男友帳戶想把小孩帶回去還就被逮捕了
4.我和男友都以1萬元交保候傳.事後有要和解但男友妹妹都不理我們該怎麼做呢

5.現在問題來咯.換男友妹妹的老公恐嚇男友說如果要和解多帶一些人保護男友不然教男友去打聽前有多大尾(難道要鬧到我男友殺了他妹妹才能收場)

6.我想問再來我們還要和解

7請律師嗎.

這是我的信箱ELLY041450@YAHOO.COM

誰來幫我呢...拜託

ps:是男友的妹妹叫媽媽不准給錢他有權利嗎

 

 

貓咪 101-03-28 16:46
1.因為我男友為了跟家裡的人要30萬不成一氣之下帶走了他妹妹的女兒
而我事後知到了也上了車被逮捕後我變成共犯(我沒有跟他一起去擄人我事後來才知情上車)而告我們妨害自由恐嚇取財
2.我男友會回家要30萬是因為當初他要與前妻離婚條件是要把財產過給媽媽想不到過戶以後媽媽把房子賣了他才會去要這筆錢.而媽媽因為跟妹妹開了聯名帳戶媽媽要給男友30萬而妹妹不給經過多次溝通妹妹依然不同意給男友一氣之下才會做出帶走妹妹的小孩.(我們沒有傷害小孩也沒有嚇到小孩)
3.當30萬匯入男友帳戶想把小孩帶回去還就被逮捕了 4.事後妹妹不願意和解.我們是否要請律師幫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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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 101-03-28 14:55
1.因為我男友為了跟家裡的人要30萬不成一氣之下帶走了他妹妹的女兒
而我事後知到了也上了車被逮捕後我變成共犯(我沒有跟他一起去擄人我事後來才知情上車)而告我們妨害自由恐嚇取財
2.我男友會回家要30萬是因為當初他要與前妻離婚條件是要把財產過給媽媽想不到過戶以後媽媽把房子賣了他才會去要這筆錢.而媽媽因為跟妹妹開了聯名帳戶媽媽要給男友30萬而妹妹不給經過多次溝通妹妹依然不同意給男友一氣之下才會做出帶走妹妹的小孩.(我們沒有傷害小孩也沒有嚇到小孩)
3.當30萬匯入男友帳戶想把小孩帶回去還就被逮捕了
4.拿到錢以後有匯1萬元給我家中的媽媽.因為媽媽有急用.不知道會不會連累到媽媽.
5.我和男友都以1萬元交保候傳.事後有要和解但男友妹妹都不理我們該怎麼做呢
6.如果沒和解.我和男友的罪不知是否很重呢.會被判刑嗎

7. 男友的爸爸媽媽賣房子沒告知男友一點罪都沒有嗎..好過份的爸媽.事後兩位老人家也不出面覺得只要和解就好真的是這樣嗎 8.如果真的沒和解是否會判形呢
回覆 貓咪 的發言內容:

 

這如果嚴重ㄧ點甚至涉及擄人勒贖

建議還是先和解

如果和解加上考慮男友犯案動機

應該不至於太為難你們

畢竟還是因為當時的民事糾紛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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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Ci-syuan 101-03-15 22:24

教唆罪 是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如果是教唆傷害罪  是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妨害自由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傷害罪 是民法吧?  可被判多久?又是法律第幾條?

麻煩律師了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刑事上的犯罪若有侵害到個人法益時

原則上也會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而教唆犯之處罰

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因此需視其所教唆之行為而認定其罪

例如教唆傷害

則依傷害罪處罰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慧家 101-03-13 15:12

各位好~如題~最近收到法院傳票~請大家幫我看如何是好~
我們這是新ㄉ社區~那有一間是專門放垃圾~ 和資源回收ㄉ資源回收室~只要是社區住戶都可以自由進出~想說竟然是垃圾沒人要~在不知情也沒有貼告示說不能拿ㄉ情況下~就拿給自己媽媽做環保~分類~隔 天管理員告知我這不能拿~是要納入公基金ㄉ~之後知道就不可能再去拿~管理公司和住戶開會後結果也是說不予追究~但保留法律追訴權~若再犯~才以法處理~
可是這ㄉ主委卻不肯放過~堅持私下請律師提告~所以我就收到法院傳單~上面是

竊盜罪名~我該怎麼辦~真的在不知情ㄉ狀況下~想說媽媽喜歡收集資源回收~想讓媽媽開心~結果卻背負竊盜罪名~心理好難過~可以請大家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是好~謝謝大家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情形確實有可能會成立竊盜

竊盜罪是屬公訴

並沒辦法私了

但基於本件的案情較輕

可以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1-03-13 18:08

既然沒有貼告示說是住戶共有,應該沒有竊盜犯意,

建議儘速到現場拍照存證,證明沒有貼公告,即使有貼也是後來才貼,

這個案件應該打無罪,畢竟沒有的事情卻要你認竊盜罪,你應該也沒有辦法接受

阿則 101-03-09 10:20

最近隔壁進駐了一間新的茶飲店,老闆是個脾氣非常不好的人。

裝潢期間,附近鄰居都聽的到他的謾罵聲。

 

事因:

3月8日晚間約七點,朋友的車暫停在他們店門口,導致老闆回家無法將車停入騎樓,他開始破口大罵,就算兩個朋友頻頻低頭道歉,他不放人,堅持要兩個友人跪下道歉,直到居民全部開始圍觀。

 

因老闆越罵越激動,類似有接近距離嗆聲的動作,我怕上演全武行,於是持手機錄影存證,老闆咆哮要告我侵害肖像權,並且叫他老婆報警。

 

警察來了,警察還沒開始瞭解狀況就一直被該老闆斥責,結果變成員警也跟他吵了起來,在另一旁錄影存證的警察也被他罵侵害肖像權,並警告和記錄該員警編號說要告他,該老闆娘又打電話要求所長前往處理。

 

大家聽他咆哮了快兩個小時,違規停車的友人理所當然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但該老闆不但不放人,說要來相告,他吃飽等著我們(台語)。

員警說告知老闆,不讓人走就是妨礙自由。他大罵員警放走現行犯,吃案、瀆職...要求媒體來採訪、怒罵員警態度不佳,無法保護納稅人。

 

整個過程除了怒罵,一直叫我們要跪下跟他道歉,恐嚇不准錄影不然出去就被車撞死、你們無恥...等字眼,老婆媽媽家人不但不勸阻還一起出來罵人。

 

此案有報案,過程我跟警局有錄影存證。

 

問題:

1.請問整個過程,老闆有犯了所謂的公然侮辱嗎?

2.當下錄影存證合法嗎?

3.朋友車停門口紅線是屬交通違規,跟他的騎樓什麼關係?我們有侵權嗎?

4.他把騎樓裝潢南方松柵欄作公佈欄並張貼宣傳廣告,屬佔用騎樓公共用地嗎?

5.警員私下說,對方可能精神有問題,要我們不要計較並離開,但如長期造成身心恐懼,並有種被恐嚇的感覺,請問這種不定時炸彈該如何處理?

6.他有權趕走他人停在騎樓,因為他要停他自己的轎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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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den 101-03-03 14:07

我母親有一間老舊眷村改建的房子,曾向親友表示將來房子要留給我,在改建尚未完工時母親過世,那時我在獄中服刑,哥哥寫信告知此事,並表明由他先辦理繼承,我也並無據有此屋之意,再說兄弟之間也沒什麼好計較的,再說若不辦理繼承房子會被充公,就簽下了同意書.
我出獄後,房子在完工時哥哥過世,嫂嫂當親友面說:房子是我母親留下來的.她不要希望我搬過去住,並要我辦理過戶,而我向嫂嫂表明我是單身,將來房子也是留給她兒子,而此類房子過戶手續繁鎖,故未辦理過戶.
當時嫂嫂要我繳房子貸款和稅金........等,將來房子歸我.進住時房子是空屋,心想以後房子也是留給姪子,就花了約四十萬裝潢,住了二年嫂嫂要把房子收回,說:房房子是租給我,房貸是租金,我有種被欺騙的感覺,就說:當初的?議並非如此.我住父母留下的房子?然要付房租,...........就算向妳租屋裝潢那有由房客出的道理? 她自知理虧就說:房貸我不用繳了,房子我繼續住.
過了半年她要我開始付房租,我心想都是自己人也就答應了,但她要我和她去法院公證,說真的我心裡很不舒服,她太以小心之心度君子之腹,欺我太甚!
綜合上述請問各位大大我嫂嫂是否有涉及詐欺?因為我有受騙的感覺!我可以申請遺產重新分配嗎?(房子在100年5月才可以自由買賣過戶)

回覆 garden 的發言內容:

我母 ... (恕刪)

 1.依目前判斷是比較沒有刑事詐欺的問題

?    比較像單純民事糾紛

?2. 如果確是是母親留下

?   是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林書豪 101-02-26 18:46
警方手拿檢方派出的強制驗尿單來到我家'再未經家人的同意自行闖入3樓開門要求我隨他去警局驗尿'當時我回他等我處理完事情我會馬上到警局進行採尿'警察說不可以並用強迫性手段將我強押入車子'請問這樣我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1.當檢方懷疑我有嫌疑時是否應該用書面之方式約定時間聯絡我前去警局採尿'但為何沒有用書面通知我'就進行強制驗尿之方式請問這樣檢方有違反程序嗎?
2.檢方所派出強制驗尿單'是否就可以強制侵入住所'強制押人到警局'今天我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毒品列管人口'我只是一個正當的生意人'雖然我有前科'但已經是4年前的事情了'用這種不人道'違反人權'仿害自由方式來證明我有犯罪'我真的不能接受''
3.去年8月間檢方也是用這種方式進行採尿'結果呈陰性反應'這次也是用這種方式'那下次呢?'是不是一定要定我罪方能善罷甘休?
4.警方把我強制帶去警局還要求我製作筆錄'?我真搞不懂我又沒有犯罪為何還要做筆錄'當時我要求警方告知我我到底犯了哪條罪'警方說'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方便告知''''這有如是黑社會辦案'我真的氣翻了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5.當天我有向當地的督察室反映'檢方也隻到我的訴求'但他們都說一切合法''我很擔心他們為了報復我'因而將我的尿液掉包'或者動手腳'來陷害我'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己''就連法官'檢察官都會貪污'會犯罪了'所以讓我很害怕'他們會用陷害的方式來報復我'請問我該如何做
6.若是檢察官看到不爽的人就用上述對待我的方式進行採尿又以一切偵查不公開為藉口那起不是天下大亂'檢察官不就比總統權限還大'
用這種不人道的驗尿程序'尿液若呈陽性我要被關被判刑'若呈陰性呢?檢察官或政府是否要賠償我的時間以及精神損失''請問我如何保障憲法給予人民該有的權益 2012-02-24 20:37:19 補充

1.在這之前我從未收到檢方或警方傳來的任何書面驗尿之訊息'他們就進行強制採尿之程序'
2.當天檢方所開出的強制驗尿單的日期是2月17日從檢察署發出的'''期限是2月20日至2月27日止'警方於2月23日拿著這張強制驗尿單將我強押回警局''
請幫忙我爭取該有之權益好嗎?
警方來我家押人時'家裡正好有客人來購物'因此讓我顏面掃地''他們這種態度真的太過分了'我一定要討回公道'請大家幫幫我好嗎?

2012-02-25 21:42:52 補充

今天我有寫信向立法委員報告請他替我主持公道'但是沒有回應'我在猜想是不是立法委員也懼怕檢方的監聽採證手段報復'所以不敢出面替我主持公道

網站管理員 101-02-14 17:46

今天又一則刊載有關客車機車擦撞後又與休旅車對撞造成一人死一生命危及車禍事件新聞,想請教最熱心的律師們,關於這種擦撞及對撞所引發的車禍當事人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通常法院以什麼作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判斷基準呢?感謝回覆與討論!!

新聞資料參考來源與連結:

奇摩新聞/自由時報

http://tw.news.yahoo.com/撞機車再對撞-1死1命危-203457899.html

 

Doris 101-02-20 16:07

 提供一下車禍和解書範例~~

車禍現?簡易和解書範本

和解

一、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二、肇事情形:

緣因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九時三十五分許甲方駕駛(無駕照)車號J-與乙方駕駛車號F-在市區公路巷口發生車禍,甲方車輛擦撞乙方及第三人之車輛造成三方車輛均受損,甲方肢體部份外傷,惟肇事責任尚待查證.

三、和解條件:

茲監於事出意外,互愿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1乙方協助甲方代向其保險公司申請汽車強制責任險之理賠.

2甲乙雙方車輛損壞各自負責修繕.另第三人車輛損傷賠償新臺幣參仟元由甲方負責給付.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后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若違此約定,必須給付對方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四、上述和解條件,雙方同意遵守,特立和解書為憑.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話:

證人: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上範例事實純屬虛構)

資料來源: http://www.zh5u.com/thread-20033-1-1.html 軟體台灣

 

小湧 101-02-13 17:54

以下是小弟目前遇到的狀況

我跟前妻已離婚三年,育有一女,離婚小孩扶養權跟監護權在女方
離婚後一年,我與前妻有重修舊好,感情穩定,目前也打算再申請公證結婚
過年前妻有懷孕,我們有商量要生下小孩,並且結婚
但是女方的母親不同意,硬要前妻拿小孩,並且要前妻跟我說
除非我簽下1000萬本票外加我父母當保證人,才肯把前妻與女兒在歸到我的名下,否則他就要帶前妻拿掉小孩(這個上禮拜一已經發生,小孩也已拿掉)

之後女方的母親也限制前妻出門,前妻要出門還會被他的家人攔阻,
這星期六中午前妻偷偷跑出來找我,說小孩子被他母親拿水管打,
原因是因為小孩子把全家人手機泡到水裡,還把手機藏起來,
女方的母親氣不過拿水管抽打孩子,前妻上前維護也是被打的身上都是傷
然後還是講要我簽1000萬本票,說這是給他女兒保障,
之後我隨著前妻回到他家(我只有在門外),我說我要看小孩(基於孩子被打的心情,我只能什麼都不管就去探視小孩)
結果女方家5人其中兩人(小孩舅媽與沒有任何關係的乾爹),看見小孩子哭著抱我,居然不管孩子會不會痛硬拉扯小孩回到屋內,然後全家人就開始罵我(情急之下沒有帶錄音筆出門)

然後女方母親還嗆我說,孩子你都不要,扶養監護權你也不要,你憑什麼來看小孩,你有什麼探視權?
然後前妻要我先離開,他跟他媽媽談,結果我下樓,沒多久救護車就來,
是女方母親氣到昏倒送醫,前妻有偷偷跑來跟我說他哥哥有動手打他,
然後到了晚上7點多,前妻又打電話來說,他媽媽從1000萬降到50萬,
簽下50萬本票他就讓前妻跟我走,但是不包括小孩!!!!
還跟我說要走法律就來,怎樣怎樣的,大致上經過是這樣

所以小弟想問的問題如下
1.關於女方家人限制前妻行動(不能踏出家門口)是否犯了妨害自由罪?
  
   是不是只能由前妻自己本人才能夠提告?
  
2.小弟跟前妻是協議離婚沒有法律判決,小弟是否有探視權?
  
   如果女方家人因而從此不再讓我探視小孩,小弟又能如何處裡?

3.據我所知,女方家人都會打小孩,如果合理管教我是能接受,
   但是居然對一個5歲小孩都能拿水管打成傷(女方母親有喝酒習慣),作為父親的我,
   是否能帶小孩驗傷,並且爭取監護權扶養權?
   如果我要帶小孩驗傷,女方家人又阻擋怎麼辦?我只想蒐證,不想小孩子總是被打成這樣

※註名一下 
  前妻的母親從事非法行業,顧"賭間",還另外有陪酒性交易之類的行業
  他跟我說小孩都他在養怎樣,在法律上他應該屬於失業!
  前妻也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所以這方面想請教法官是否會考慮這點因素?
  小弟則是每個月拿給前妻6000-10000不等
  (沒有匯款步驟,因為這兩年他們母女兩都在我身邊)

4.另外針對女方母親要我簽1000萬本票,我的父母也需要當保證人,才肯讓我帶回小孩,才肯讓他女兒跟我去辦公證結婚,我是否能對他母親提告恐嚇或是脅迫?   (前妻有把他媽媽說的話傳簡訊給我,我有留著)

5.目前以我前妻的狀況(限制出門以及出門有可能就會被打),我能夠幫前妻請求社會局或是就近的警察局申請保護嗎?因為前妻的哥哥有對他動手!


前妻有告知我很想離開家裡,小孩子在情緒上也顯的很驚慌(在之前我就曾經注意到小孩有點自閉傾向),我跟前妻都是成年人了,應該都有自主權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可以做哪些事情,所以想請教怎麼樣才能夠幫幫我這很無助的父親...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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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湧 101-02-1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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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明 (allen) 101-02-13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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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湧 101-02-14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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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您與前妻都是成年人,小孩子的親權本來就是由您與您前妻行使,您前妻的家人並無權過問。

依您所描述內容,前妻家人限制前妻行動自由確實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因前妻為被害人,所以可由前妻提起告訴,或者由您擔任告發人。原則上協議離婚的話會就探視權的部分為協議。但您與前妻當初離婚時似未就此為約定,所以依法仍應有探視權,前妻家人亦無權阻止。若有毆打小孩之行為,建議得帶小孩驗傷,再考慮是否對前妻家人提起傷害告訴,由小孩擔任告訴人,您擔任代理人。恐嚇脅迫較難成立,因此部分您仍有選擇餘地。但相對來說您也不受前妻母親提出的條件拘束,前妻與您公證結婚亦無須前妻母親同意。此部分可由您先行向警局報案,但申請保護令仍要由您前妻申請。 

小湧 101-02-14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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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 101-02-11 17:50
這樣算防害名譽.恐嚇罪嗎? 我在家裡面罵人有罪嗎? 事情是這樣的今天我在家裡面說話 剛好隔壁有小孩出來到餿水~ 我說爆牙~看什麼看~打斷你門牙~~ 隔壁有裝錄影監視器~而且只有錄到我的聲音 沒拍到我的人~我也沒指名指姓~就被告?? 在家裡言論自由都沒有嗎??
你是對房子外面的人說話,房子外面屬於可共聞共見的公開場合,你的言語應該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了,建議你和對方和解,還有以後說話要先思考一下。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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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鍊 101-02-02 00:25

陳俊溢律師您好:對不起!打擾了請指點明路,謝謝!

1.我兒子岳父(親家公)貸款購屋房子豋記給女兒(親家公的女兒就是我媳婦)名下,房子現在(親家公)在住,貸1千多萬,因媳婦對婚姻不忠,我們決定讓她自由,媳婦與我兒子如離婚,女方有提出分擔1千多萬的貸款,請問我兒子要共同分擔貸款金額嗎?

2.再請問一下,兒子跟媳婦有一個女兒(我孫女),1月初媳婦與另一位男士去奶媽家接孫女回台中,聽奶媽說:小孩看到該男士,就緊抱媽媽大哭(小孩是無辜的,奉勸各位小姐太太要再交男朋友,想一想小孩是無辜的)。請問為了孩子單純的成長,以後離婚的條件,可以要求女方可以來看小孩不能接走。或由女方撫養,我們只看不帶走。

3.兒子現是一家私人小公司負責人,如離婚我們要付膳養費給她嗎?謝謝!

                                        清鍊 敬上

DANIEL 101-01-21 12:16

各位律師

目前小弟和一位王先生有多起刑事告訴,我告他"恐嚇""加重毀謗""妨害名譽"等.....

目前已進入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

日前王先生跑去分局告我誣告,不過不是以上案件的誣告

是兩年前,我前女友(他現任女友)打電話給我,請我幫她報案,因為她被王先生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我幫她打119報案,警察也有到現場處理,發現女方臉上有傷,也問要不要保護女方離開,後來女方說不用了,沒事了....

王先生因為被我告恐嚇等案件,所以心生不滿,以上面案件告我誣告

目前進入板檢偵查庭

我想問的是,我基於前女友的請託,打119報案,警察也有現場處理,也知道女方有傷,王先生可以告我誣告嗎? 檢方要我找出女方證明,是其委託我報案,因女方因案通緝中,我們也沒聯絡了,但警方願意幫我作證,不是胡亂報案,若女方一直不出庭作證,我被起訴的機率高嗎?

若不起訴,我反告誣告可以嗎?

第二,同時期(兩年前) 女方若回來我這看小孩,王先生都會打電話報案,說我軟禁女方,報了三次案(不同天),派出所警員有來我住家,第三次警察跟王先生說,說他再亂報案就要辦他,所以她就沒再報案了,請問我可以居於他謊報,也告他誣告嗎?

以上~~感謝眾律師回覆~~

phuketsky@msn.com

DANIEL

林智群 (klaw) 101-01-21 18:35

誣告是一個要件很嚴格的犯罪,依你所述的情況,應該不會成立誣告罪,

至於你要告對方誣告,也不亦成立,只是你們倆各要常跑法院而已,並不建議

 

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169條第一項,內容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_,而所謂的誣告必須是「虛構事實」。若您報案內容並非基於故意虛構事實,誣告罪要起訴的可能性不高。況且您也可以提出上述該位王先生胡亂報案的紀錄,以此佐證王先生並非第一次隨意誣告

至於您若認軟禁並非事實而係該位王先生虛構,自然也可以以此對他提起誣告告訴。

 

DANIEL 101-03-12 18:13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誣告罪規定在 ... (恕刪)

謝謝劉律師的解答 ^_^ 大感激~

我今天收到地檢的不起訴處分書

請問我該如何對王先生提起反誣告?

要到地檢遞狀還是到派出所報案呢?

 

蔡明哲 (阿哲) 101-03-12 18:31

 你如果堅持要提告,建議向地檢署遞狀。

101-01-15 14:10
幾天前 我被女友誘騙 被三個陌生男生強壓到台南西港毆打手機錄音逼我承認莫須有的罪名 並逼我簽下180萬本票 前二天我已到警察局報案 也開立驗傷單警察也調閱相關路口影像 由於我對毆打我的人均不認識 所以我對女友提起 傷害 妨害自由 控嚇取財等告訴 這二天女友主動聯繫我 說她是被脅迫的 請問她這樣的行為是否能構成上述罪名 將來在法院訴訟上我能對她求償嗎?因為我實在無法原諒她 而且對方還持續電話騷擾 還到我原戶籍地找我   一夜之間 我生活有了大轉變 誰能幫幫我 我真的很恐慌 家也不敢住....
回覆 男 的發言內容:
幾天前 我被女友誘騙 被三個陌生 ... (恕刪)

1. 如果你所述都是事實

 那行為人構成上述的罪名應該沒有問題

 至於你女友說被脅迫  那是他事後的說詞

 不會影響犯罪行為的成立

 

2. 你既然提出刑事告訴

    將來是可以依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醫療費 精神慰撫金等

 

 

 

 

RABBIT 101-01-09 22:35

我在下班途中被疑似喝酒醉的1男(駕駛)1女(100/11/25 17:10)
這2人說我在路上辱罵他們於是騎機車把我攔下
男的約40多歲180CM左右
女的約40多歲160CM左右
我(男)31歲167CM左右

接下來不等我解釋就直接把我從機車上面拉下毆打
女的動手把我的安全帽扯下後救往我的左邊頭部砸下去
男的也動手毆打我好幾拳
我在受到攻擊後也往對方動手回擊

女的還從手提包中拿出剪指甲用的剪刀劃傷了我的右手臂內側
怒氣未消下又從機車腳踏板拿起60CM左右的鋤草刀
左手拿著鋤草刀朝我右頸部砍下,不過只有被刀柄處砍到

附近的店家報警後約10-15分左右,4輛警車與1輛救護車到達現場
一名警員下車時有看到男的手持鋤草刀站在現場
男的還與警員嗆聲並拒絕酒測
最後我坐上救護車送醫,他們2個被帶回分局

在醫院有拍X光與驗傷單,警方也有作酒測,酒測值0.0

醫生確定不用住院後回分局作筆錄

-----------------------------------------------------------

原本要當天提出殺人未遂等多項告訴
承辦警員則是建議改日再提出告訴會比較恰當(當日提出雙方都依現行犯移送)

1男1女看起來沒有正當職業,而且疑似有毒品傷害前科
我有正當的工作與住所,所以要求承辦警員由他代轉給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該名承辦警員也口頭回答可以

我在案發後1星期內打電話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不了了之
案發後1個月親自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也是不了了之

我知道跑法院不輕鬆,可是我不想輕易饒過對方
畢竟我莫名其妙被毆打,眼鏡與機車都有毀損,身體也多處擦傷
可是面對警方消極的態度我實在不想這樣消極應對


我目前比較傾向在6個月告訴期的最後幾天提出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妨礙自由,妨礙名譽
請問各位我該準備哪些東西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萬一真的上法院有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林智群 (klaw) 101-01-10 19:52

 準備驗傷單即可,

你這個案件比較可能成立傷害罪,其他部分罪名不太會成立,

但法官會認定是對方傷害你,還是認定你跟對方是互毆,要看具體事證,

如果是互毆的話,那雙方都會成立傷害

 

 

DEAR RABBIT

 

針對您所提問後續提起告訴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首先,案件在提起告訴後會由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待相關犯罪事實或證據調查告一個段落後,檢察官會以偵查所得之資料予以起訴(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
分書)。起訴後才會由法官進行後續的審理。

 

在告訴以前建議你儘量地去搜集相關之證據,這樣會比較有利於案件事實之釐清。其次,因本案先前曾在警局做過筆錄,所以偵查中檢察官或多或少會就筆錄上所載的人事時
地物等進行瞭解和訊問。

 

最後,案件的進行過程和證述內容,原則上是依筆錄為準,所以在每次偵查庭結束後,會請到庭的關係人簽名確認筆錄內容,此時請務必確實看過筆錄並詳對記載內容,切勿
草率之下胡亂簽名造成筆錄內容和證述不符的狀況,以免產生日後難以主張權利的窘境。

 

另外,在告訴以外,您也可以提起自訴,直接由法院審理,不過自訴依法須由委任律師代理才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而且課予自訴人方面負擔全部的舉
責任,一併說明,尚請注意。

 

以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4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冤獄賠償法已改名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笨蛋就是我 100-12-01 23:54
我想請問一下 就是我朋友介紹他的朋友給我認識 我們一起相處了四天 但是 最後他因為被報失蹤 後來被警察抓到 然後到派出所做筆入 可能是 怕被家人罵 所以亂掰理由 跟警察說 我不讓他回家還搶他手機 我想問 我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重點是 相處這幾天 我都有證人 證明他在說謊 而且 他說我剝奪自由 很多時間都是他自己一個人 為何他不走呢? 再來 他說我強奪他手機 我的任何一支手機 都比他好很多 我何必搶他手機呢? 因為不懂法律 想請各位大大為我解答 謝謝   何且相處這幾天 我都對她很好 也沒欺負他 我都帶他去吃好料 玩好玩的 只是現在卡在他在派出所亂說 害我卡到這些 我想請問要怎麼做 對我來說勝算會比較大呢? 我想問 他說我強奪他手機 但是 手機這四天內都在他身上 他還有時間開機跟他朋友聊天 是直到第四天 他把手機放在他另一個好友身上 他卻誣賴我強奪他手機 他說我妨害自由 但是它都可以跟他朋友打屁聊天了 這樣是否就可以證明我並沒有這樣做   他另一個好友都證明我說的話 但是派出所不相信 只好把它另一個好友筆入照當事人的做 我現在是有請他好友到時候開庭來做證人 我想問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證明我的清白    
笨蛋就是我 100-12-01 23:41
我想請問一下 就是我朋友介紹他的朋友給我認識 我們一起相處了4天 但是 最後他因為被報失蹤 後來被警察抓到 然後到派出所做筆入 可能是 怕被家人罵 所以亂掰理由 跟警察說 我不讓他回家還搶他手機 我想問 我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重點是 相處這幾天 我都有證人 證明他在說謊 而且 他說我剝奪自由 很多時間都是他自己一個人 為何他不走呢? 再來 他說我強奪他手機 我的任何一支手機 都比他好很多 我何必搶他手機呢? 因為不懂法律 想請各位大大為我解答 謝謝 何且相處這幾天 我都對她很好 也沒欺負他 我都帶他去吃好料 玩好玩的 只是現在卡在他在派出所亂說 害我卡到這些 我想請問要怎麼做 對我來說勝算會比較大呢? 我想問 他說我強奪他手機 但是 手機這4天內都在他身上 他還有時間開機跟他朋友聊天 是直到第4天 他把手機放在他另一個好友身上 他卻誣賴我強奪他手機 他說我妨害自由 但是它都可以跟他朋友打屁聊天了 這樣是否就可以證明我並沒有這樣做 他另一個好友都證明我說的話 但是派出所不相信 只好把它另一個好友筆入照當事人的做 我現在是有請他好友到時候開庭來做證人 我想問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證明我的清白
許檸檬 100-12-01 19:42

有一天,我和朋友去高雄的愛河之心 散步
那時候傍晚10點左右,
我們走到一個地方,那有椅子有道路
沒啥特別,就是可以走
然後走著走著,我朋友不見了
結果是掉進一個大洞裡面
四四方方 裡面有很多水 顯然 應該是蓋子被偷了
剛好旁邊有警察臨檢 就請他們來幫忙
警察說那是蓄水池吧 因為隔壁有一模一樣的道路但裡面有水
拜託 誰會知道
這邊大洞外的道路 沒有告示牌 沒有封鎖也沒有圍欄
乾乾淨淨 連個水痕都沒有
而且高度只到腳踝 誰會想到 這是路 還是蓄水池?
沒多久 警察找來封鎖線跟救護車



而且當地 沒有路燈 有也是從遠方照明的
就連我們要拍照蒐證 也要靠手電筒 還有機車的前照燈來取光



而且在隔壁條才有的告示牌
水池危險 嚴禁奔跑 注意安全
 



隔天並驗傷 然後 在25日的自由時報
也刊登了新聞 遊客不慎掉入蓄水池

因為朋友的工作是電信的
常常在水溝裡、下水道 行走

雖然大部分只是擦傷 沒有骨折 沒有變白痴
但還是算小嚴重
而且傷孔在那種骯髒的環境下繼續工作
會惡化、潰爛

老闆要他在家修養 寧願少一個人手
也別多付一個人薪水 卻請到一個只能在旁邊嫌晃的人

之後收到開會通知


到場的是承辦人員 跟應該是負責愛河之心的包商之類的(他臉超臭)



一開始就批哩啪拉數落我們為什麼會走在蓄水池裡面

就如我說的 有牌子?有圍欄?有水在裡面?有燈光照明?
天殺的誰都曉得有路就走 更何況對一個觀光客?

就算有告示牌 只寫著 嚴禁奔跑
有寫禁止進入?或是行人勿入?

況且 連警察都說了 
『就連我家小朋友來,都會下去踢踢水』
對 小朋友都會下去踢水 只因為他夠低的水量 還有一點也沒有危險



如果今天掉下去的是小孩 那我們還找的到他嗎?

一個175公分的人都勾不著地耶!


他們要求 要有醫生開的證明上標示 休養的天數

我想 他們很明白
就算醫院開的證明 除了骨傷或動過手術類的
外傷是無法判斷如何休養的



很明顯 除了醫藥費 他不負責 修養日期間的工作損失

他們會怕我們用無法工作來坑錢也是很合理
但是明知道這是醫院無法去衡量的事情 卻只給我們這條路去走
該怎麼辦呢?

就連醫生也告訴我們 
修養天數 她們無法判斷 因為工作性質的不同而定
這部分應該由公司去衡量 而不是醫院報告

我們也想過 請公司開證明 薪資證明 諸如此類的
但是怕下一步 他們不採用 
當時他就一直聲明 我們需要醫生的書面報告

就算我們今天全擦傷到體無完膚 他也是可以不理賠我們無法工作造成的損失

要如何提出更多的方法 才可以讓他們採用呢?

許檸檬 100-12-04 13:02

 都沒人可以幫忙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2-05 01:42

 沒錯,行政機關有他們的立場,很難說對錯,如果妳在協調的過程,發現再怎麼說明,行政機關都不太可能賠償的話,建議把戰線延長,為將來可能的國賠訴訟作準備。

許檸檬 100-12-07 12:57

 延長...可以順便申請車馬費的國賠嗎= =(每次這樣跑很耗油資)

而且 聽說可以申請撫慰金...所以這金額該怎麼定?

之後再補上這些給他們 他們會接受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2-07 23:11

 一、 車馬費應無法求償

二、慰撫金部分一般要衡酌雙方的學經歷等等因素。譬如說,你侮辱到博士學位的人跟目不識丁的人,慰撫金多寡可能會不同。

三、同我之前講的,公務員有牠們的立場,他們多會要求「依法行政」,所以如協調不成,就做好打國賠官司的準備吧。

許檸檬 100-12-09 14:35

 可是就如我上面說的

就算我擦傷很嚴重 醫院就是無法開證明來證明我們的修養天數

外傷就是無法開立證明

但是我跟他們談過 我們用公司證明他們也說不行

他說我們的單位不是公立機關

那所以小公司小包商所開立的證明都不具證明效力?

這樣不就是鄙視我們的工作性質 剝奪我們的權益嗎?

他居然跟我們說 就算你準備那些東西來 也是多於沒效的!

奇怪了 證據變成不是證據

國賠的意義那還能幹嘛??

Irene 100-12-01 14:54

因為起造時土地並沒有蓋滿(同一地號有50坪 只蓋了35坪)
(此地號 建物為老式公寓1-4樓: 此地號之所有權人與房子(1-4樓)所有權相同)
所以一樓的後面還有一近15坪的空地
(目前為開放大家共同當倉庫使用;有另外的出入口.無需從一樓住戶家中進出)
但近期一樓住戶因為自己要創業,說空地是他的使用權.他要將自由的出入口封起來
禁止樓上住戶使用.也要求所有住戶將先前放置物品取走, 否則將視同我們侵占他的土地;要報警)

請問我們樓上(2-4樓)的住戶對地址是否有使用權? 可否對一樓住戶提出告訴???或者引用何種法條.法源呢.???

拜託專家了!




 

劉先生 100-11-20 23:15
主旨:委任的勝算? 說明: 被告遭女友誣告一案件(女友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男友此案己終結)其中一項(餵毒)女友所述吸食毒品等級不實而坦誠其犯行.當日所吸食1級毒品為女友所有2級毒品被告所有,而被告於整案中坦誠自白有吸食何種毒品之事而遭檢查官起訴被告時也同意合議庭改簡易判決收到判決後,其女友則說明當日她們吸食她所擁有的香菸並非1級毒品,很明顯的她起訴書上面被起訴吸食2級毒品而被判要勒,而被告全案中郤因不知女友當時所告知毒品的種類而皆坦誠犯行,而遭檢察官起訴1.2級毒品成立,站在被告不知實情的立場被判1級7個月 2級3個月 合併9個月 中而坦然接受,但郤發現這樣的問題 被告己先行上訴 理由後呈, 此時被告答辯狀的方法是對的嗎? 被告該怎麼做? 補充 女友案發當日約午後 從我們住的房間離開就直接前往警局報案告我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恐嚇.傷害.強制餵毒等...她做完口供後,警察就即刻登門前來(未持搜索票)捉人!而當時所吸的香菸是由女友所代來,而我當然會問她這是什麼東東,她當時告知為(號子)!然而在警局口供上她指稱我餵食她1口安非他命,2口海洛因,警方問我 我女友供稱我有餵食這2種毒品於女友,我說!東西是她代來的,我們同時一起使用,並沒有強制餵他吸食,,於是就這樣我認知為當時所使用的種類,坦蕩的成認!直到我收到判決書後 補充 ,女友告知當時所吸時之香菸不是海洛因.還拿她的起訴書和我的起訴書對照!我才懷疑是否和我今年所犯的前科紀錄有關.(我勒界起訴書是1.2級毒品同時也卡到販賣毒品的官司今年1月24日勒界回來)!所以 若照我女友所示 若她沒有驗到有海若因成份那我也就一定沒有,但她也說了 那並非海洛因 所以我很納悶為何我會驗有嗎啡成份?成份值有多高? 我到底當日所吸食的香菸到底是什麼?女友也願證實那香菸並非海洛因!有效用嗎?這點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0 23:15
你所述的情形需要檢視案件資料(即驗尿報告、筆錄等)後才能作判斷,而刑案被告只能請求調閱筆錄,其餘資料必須律師才能去調閱,因此,如你有疑問,仍建議要委任律師比較好。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
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貳、羈押之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
二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次數
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
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2、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受次數限制。

參、羈押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21

1、人身方面: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帳簿記載之保全─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居住之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人身自由之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執業之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之限制。選舉權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2、財產方面:喪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詐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擔保或清償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5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安置輔導。 感化教育。

附屬之處分則有:(1)禁戒(2)治療。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甲、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假日生活輔導:共3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乙、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關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丁、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或新竹誠正中學)。 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9

1.如果您是被告,那麼是否認罪應該是到法院應訊時第一個會遇到的問題。因為認罪與否,將使未來的程序進行有截然不同的差異。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表示認罪,也就是您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確實屬實,除非是重罪案件,否則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比較簡單的方式處理,例如: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程序,若無其他須處理事項(如:須另調取資料之量刑事項調查、等待您與告訴人和解或等待您繳交公益金),通常可在一次庭期就結束,程序甚為便捷。不過,除非法院認為您的認罪不實或法律另有應判決無罪的理由,將因您的認罪,而受法院的有罪判決,這是必要提醒您的。所以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認為受到冤枉,希望法院判無罪,那麼您應該表示不認罪。此時,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的案件,將由1位法官以通常程序獨任審判,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以外的案件,將由3位法官以通常程序審理您的案件,未來可能會傳喚證人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較為冗長,通常會有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兩個以上的庭期。但最後如何判決,是由承審的1位或3位合議庭法官根據審判所調查之證據,綜合判斷後而決定。須強調的是,並非不認罪就能夠獲得無罪,相反的,被告不認罪的案件,經傳喚證人等調查程序後,法院認被告有罪時,通常會將不認罪的態度及所耗費的司法資源納入量刑的考慮。 
2.是否應該認罪?就法院的立場,認罪與否,完全取決於事實。如果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應勇於認罪,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如確遭到冤枉,應表示不認罪,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之緣由。但如從被告個人觀點而言,是否認罪,除事實考量外,也另有利益考量。因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案件依法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當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越充足,證明力越強時,被告將來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此時,如被告仍反於事實而否認犯罪,未來不僅可能被判有罪,且檢察官也可能因被告不認罪的態度及耗費的司法資源求處較重的刑罰,法院也可能因此判處較重的刑罰,對被告而言,自屬相當不利。所以在決定是否認罪前,可參考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載的證據,這代表檢察官對您的案件所掌握證據的程度,另外,在準備程序當中,法官通常也會請檢察官以言詞說明對案件的舉證,也可一併參考。然後,您應該本於自由意志,在審慎評估後做出認罪與否的決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至第273條之3、第284條之1、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6

被告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換句話說,被告自白,如果是出於前述任何一種不正當的方法,就不能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如果辯稱,他的自白是遭受刑求逼供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而來,此時,法院為瞭解被告自白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必須就這一部分先予調查。如果被告自白是由檢察官所提出的,檢察官應該要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的方法,證明被告自白是出於自由的意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6

自從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相繼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在法院方面,針對性侵害案件亦採取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2度傷害
(1)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不公開法庭開庭。
(2)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被害人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陪同到場,並向法官表達意見。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縱已年滿18歲,被害人亦得向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3) 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被害人有親自到庭陳述之必要外,被害人亦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將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4)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述隔離詰問之措施。
(5) 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需接受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6) 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上均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小王 100-11-13 02:16

小弟於 2011.10.22 

自由時報求職版 求職

工作內容是司機. 於是打電話過去給對方

對方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當為收款時用

在2011.10.24.小弟得知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當下自己也主動馬上至警局備案作筆錄.警察也帶我至銀行調帳戶紀錄等等

在警局報案.筆錄都好之後.警察並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警察跟我說因為我疑是嫌疑犯.所以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這是正確的嗎?

在2011.11.11.我接到警察局叫我去分局領1張通知單

告知我 接下來某日下午要到分局偵查隊 請問這是什麼情形?

目前證據都在我身上  有 1.當初求職的報紙 2.通聯記錄  

請大家給小弟意見

接下來我該準備什麼.或是這種案件後續處理方式等等

謝謝 

小王 100-11-13 01:58

小弟於 2011.10.22 

自由時報求職版 求職

工作內容是司機. 於是打電話過去給對方

對方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當為收款時用

在2011.10.24.小弟得知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當下自己也主動馬上至警局備案作筆錄.警察也帶我至銀行調帳戶紀錄等等

在警局報案.筆錄都好之後.警察並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警察跟我說因為我疑是嫌疑犯.所以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這是正確的嗎?

在2011.11.11.我接到警察局叫我去分局領1張通知單

告知我 接下來某日下午要到分局偵查隊 請問這是什麼情形?

目前證據都在我身上  有 1.當初求職的報紙 2.通聯記錄  

請大家給小弟意見

接下來我該準備什麼.或是這種案件後續處理方式等等

謝謝 

 

 

 你的案子已經有其他人報案,你目前在該案中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告訴人。

你最好將報紙及通聯紀錄保留好,如果有簽署勞動契約那會比較好。

先前有法院判決認為有報紙徵人,因此認定被告確實有被騙提款卡的事實。不過最近詐騙集團知道這個判決後,和幫助犯以相同手法處理的人多了,也許會有法院認為這是另一種脫罪的方法。最好還是對方被抓且承認是詐騙你的提款卡,這樣法院比較會相信你的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