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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倫 103-07-11 15:58

律師大大您們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朋友A女.在某某視訊網站當主播.A女車禍不方便搬運電腦.A女跟視訊網站公司購買淘汰掉的桌上型電腦螢幕+主機.說好由薪水扣除.那時候我人去探望A女.A女順便告訴我這個困擾.我說我幫你搬吧.之後一起到某個大樓管理室簽收電腦(公司的人把電腦寄放管理室給A女自由搬運).管理室找不到A女所說的人名.把簽收本丟給我們自己翻找.找到之後簽名囉!加上管理員又重複一次哪棟哪樓的我就記住了!

以上這樣情況.因為我跑去這視訊網站私下密我前任女友(也是在這視訊網站當主播)說我知道他們老闆娘地址我打出地址但是幾樓跟幾號沒打出來.我對我前任女友說老闆娘不是要抓我?我地址跟他女兒念哪都知道.我也收集好證據.我會提供給警方.之類的話語.之後不知道誰通知老闆娘上來聊天室.我就公開說林xx(全名)你不是要抓我我在台中阿.快來抓我.之類的話語..老闆娘是一直把我踢出去聊天室這樣!

之後這個老闆娘打給A女狂砲轟還說知道我的全名跟地址要叫黑道處理我之類.還恐嚇A女別在台中出現.這些是電話說得(沒錄音到該怎麼調閱出這個通話的內容呢)?

隔天老闆娘跑去做筆錄.放話出來說要告死我們全部的人.A女有看到針對她的告訴是洩漏個人資料~而告我什麼就不知道了..這樣構成洩漏個人資料嗎?會怎樣判決?

我本身構成甚麼罪名?

我主要原因是要老闆娘別在袒護我前任女友.他跟我之間有債務糾紛.剛好我知道公司雇用一個未成年老闆娘還帶去做脫光的活動供應給客人花點數觀賞.我該怎樣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呢?老闆娘跟A女恐嚇說要叫黑道去我老家抓我..

可蕓 103-07-11 09:23

律師你們好:事情是發生於103.06.14晚上22時,我的國中同學約我去出門說要聊天,我答應他,隨即他來載我.一路就來到了海邊,一開始停在路邊我們開始閒聊,隔了30-1小時候,他說我們換個地方,然後他把車子開到了巷子內(巷子裡沒有監視器).一開始他很正常的聊天,過沒多久,他開始強吻我,我說了 不要 .但他沒有停止動作,開始託我的衣褲,在要脫下我褲子時,我又跟他說了 不要 也用我的手擋了他的手,他還是沒有停止動作.(因為當時天色昏暗周遭又沒有人,我害怕他將我丟棄在此處.所以我一直隱忍)之後他就拉起我的手要我我他口交,我也對他說 我不要,但他卻一直逼問我為什麼不要 為什麼不要,我感到有被強迫.之後他就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下體,我當下覺得很痛很不舒服(過程中他一直要求我變換姿勢).事後他穿起褲子並遞了濕紙巾給我,要我把下體擦一擦,之後還要我把濕紙巾交給他,後來他馬上開車送我回家.一下車後我感到非常難過,一直哭.但我當下沒有意識到我被性侵

直到103.7.7號我到婦產科去驗孕,醫生告知我已經懷孕.我跟國中同學說 我懷孕!他就跟我說不是結婚就是拿掉.但我跟他根本不適情侶關係,我根本不喜歡他.隔天我實在受不了心理的壓力,我到網路上跟網友分享我的事情,他們告訴我這是性侵.之後我打到了113專線,他們也跟我說這是性侵,到了昨天我到了警察局報案.

在我懷孕到報案這幾天,我有跟嫌疑人用LINE聯絡,之間我有問他 你那天沒有發現我沒有反應嗎?他回答說;恩...事後我覺得不對勁 還有 我跟他說這是性侵你知道嗎?他回答我 知道.但後來又改口跟我說這不是性侵,因為我沒有推開他沒有說不要,他還說我沒有限制你的自由.但我回他說:我當時有說不要,在你要脫下我褲子的時候我也用手去擋你的手,你要求我幫你口交時我跟你說不要,但你卻逼問我為什麼不要2次,他回答我說:事情發生了我想負責解決.想問以上這些對話對我有利嗎?(因為我6/14發生當下並沒有去驗傷及報案)我想知道我這樣對那國中同學的勝算多少?謝謝各位律師像這案子已經是公訴罪,我需要請律師嗎?要出庭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即便案件是公訴罪,如要將案情敘述清楚,並且針對被告的答辯,還要進一步提出說明,建議仍應委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1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line聊天紀錄、驗傷單、濕紙巾等,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幫您整理犯罪事實,至地檢署為您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1 1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供完整證據資料,為您整理並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為您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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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11 10:55

不好意思...因為當下我並沒有把濕紙巾留下來...也沒有馬上去驗性侵

只有現在驗出的懷孕...但下星期1就要去手術,警方會去採證

但這樣子我的勝算是不是很少?因為警方跟說因為沒有第3者有看到

他怕事情會演變各說各話!但她真的是違反我的意願...

對不起...我好怕告不贏他

從事後到現在我已經每天都沒有睡好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1 1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對方與您之聊天紀錄或驗傷報告等,證明有違反您的意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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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103-07-04 10:42

您好:

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然後去應徵一間旅行社公司做OP內勤工作,老闆要我簽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如下:

XXX公司(簡稱甲方)本人我(稱為乙方)

1.乙方不可將公司任何資料用口述或複製方式外流

2.自民國103年2月20工作交接至 113年2月20日間,離職責不得從事與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包含觀光旅遊、領隊導遊)或輔導甲方以外之他人。

若違反以上約定則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XXXXXX萬元。

 

以上第1點我覺得OK,但是到第二點的時候我當下有反應說10年也太久,老闆也沒有想要更改的意思,當下已經在事務所簽約。

我在此公司工作滿三個月,也在離職前10天告知。

我本身是以帶團維生,想請問一下: 

以上合約說甲方同性質之業務,因為我在這間公司的時候都是以OP內勤為主,所以根本沒出團。

因為在外面帶團跟先前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一個是專門內勤OP,另一個則是在外活動給人家請的

如果我再去外面當自由領隊的話會不會觸犯到甚麼?

還是兩者本身就不相關?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4 15: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競業禁止條款嚴重侵害勞工權益,應該是會被認定是無效的,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rnie 103-07-03 12:25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Ernie 103-07-03 12:20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12333 103-06-24 22:16

我在一家知名39元商品百貨打工 晚班工讀
我在今年5/21開始打工 到 6/9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希望大家能把文章看完雖然有點長....

就是 

我那時我告訴正職說...那個x瑩 因為我之後要念夜間部 且想找假日可以休假的工作所以沒有辦法繼續做了 (那時在小小的辦公室 我覺得自己態度很好)
結果那正職連回我都沒有 也沒有看我  假裝沒聽到然後我就再說一次她居然直接從辦公室走掉我當下超傻眼 覺得她超沒禮貌
然後她就是不讓我離職晚班有個女生心機超重...有個剛離職不久的女生就是因為她離職...超扯她就那時跑來關心我說 叫我不要離職 說我做的很好也很ok不希望我離職我就把原因告訴她


結果隔天...我來上班全家店的人 從正職到工讀 對我的態度都變了樣還會偷講話諷刺我

早班的歐以琪說 下次應徵人要看奈操不奈操早班一個男生還說 外面貼的徵人要寫上奈操 我去交換收銀時 她們平常都會跟我聊天 那天直接無視我 連下班都沒跟我說掰掰 (她們超扯根本牆頭草...)


晚班那女生和那正職更扯跟我上班我問什麼都假裝沒聽到有休息時間 但是不能兩個人一起休息是輪流結果我站收銀她們兩個直接走出店門口吃飯 而且去超級久(那天是星期日 人很多 站收銀常常會需要按鈴 遇到什麼事情很常按 )這樣走出去我遇到什麼事 誰能幫我?


而且下班時要換衣服 她們在我還沒走進辦公室就全部換好 然後明明燈還沒關 晚班的東西還沒寫好 她們就直接衣服換好打卡走掉
剩我一個在裡面寫 還要幫她們關燈
之後出店門口 平常都會一起走去捷運站 還會有說有笑說掰掰
可是這幾天超扯她們會直接走掉 互相說掰掰我說的時候她們假裝沒回
昨天更誇張昨天是跟晚班的男生 和那正職上班下班後那男生要騎車所以先走 蓮瑩就說掰掰(蓮瑩是正職)然後之後剩我跟她在門口 她一直滑手機假裝沒看到我之後她姐姐騎車來載她她連看都不看我她姐姐就說 妳不跟妳的員工說掰掰嗎
她直接搖頭 上機車就走了
那個晚班的工讀真的超... 還假裝關心我私下去衝康我 還亂講話正職更誇張 無視工讀說的話

 

因為x創工讀月休6天比正職還少 

而且不能休假日 也不能連休休假跟休假之間不能超過6天 (正職月休8天 且可自由排休...)

且我之後開學要念夜間部了...所以才決定離職...

 

因為正職一直不正視我說要離職的事
講了很多次都不給我回應
所以那天她連再見都不講那天  下班後回家
我就傳line給正職說  「我明天不會去了 且找到工作了 就這樣 」

結果那正職超誇張 有嘴說別人 沒嘴說自己

她居然把我跟他line的私人訊息  
擷圖  然後po到facebook  

更誇張的是 文章還公開  而且把我本來用綽號 改成我的全名 本名...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覺得自己以後完蛋了..................頓時覺得人心真的很險惡

 

覺得明明是她不講理  這樣對待工讀生....

一共是8個讚 9則留言平常假裝跟我很好的早班 歐x琪 張x杰 和晚班 劉x瑄都在下面留言 罵我草莓


重點 還沒說離職前 說我做的很好 說我不錯
文章還故意說 做事態度那麼差
現在重點是她網路的po文還公開還故意把我的名字改成本名之前還誇獎我說我不錯。。翻臉後再那說我做事態度差根本牆頭草

而且 這工作又沒困難度 我想離職是她們心機重 而且還不能自己排休

況且我要念夜間部底下ㄧ堆人罵我草莓ㄧ堆人不知道事情經過 在底下批評我


我已經有告訴正職說我要離職 而且好幾次可是她假裝沒聽到 我講第二次 還直接走掉然後我隔天也有提她就是不回我 不讓我辭職


重點是 她po了那個還公開 我以後找工作會不好找 對我的人生 和 我的名譽有嚴重影響...

當下真的很不想活不知道未來該怎麼辦..........而且還不知道領不領得到薪水....很徬徨無助

 
之前她們也是這樣對剛離職的那女生...
可是我五月的錢領了6月的還沒 離職的那個女生說應該不會給我薪水
可是她們都罵我草莓 我覺得很難過無言 真的很想去死


明明是因為要念夜間部 然後要想排休自由一點
公開私下對話內容 還打全名 照片也沒用掉我頓時覺得人心很險惡。。。

那晚班工讀不知道對她們說了什麼
重點我不是因為工作上問題才辭職啊...

 

 

 

謝謝大家把文章看完..
我不太懂法律  希望大家幫幫我

想知道這樣算不算觸犯法律呢?

有辦法告她嘛...

如果能告她的話  要怎麼告呢...

要自己準備錢嘛....如果可以告 大概要多少呢
 

但對方文章好像已經用成只有朋友看的到
她是很後面才用成私人文章...
但他公開的時候 我有拍下來存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6 15: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確實可能侵害您的名譽,您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賠償

2、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後,檢附證據提出告訴。

淡藍 103-06-21 08:15

  請問一下,我現在要跟我先生協議離婚了,他房子不願意給我,說要一人一半,我想請問房子是2個人的名字的話,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他如果搬出去住了我可以把鎖全部換掉嗎?

2.他有權力自由進出嗎?

3.貸款方面,保證人是我的話要去除名嗎?

4.如果他貸款不繳房子法拍我能有優先承購權嗎?

另外他說如果我不要一人一半的話,他會拿錢給我,可是他要我先過戶後他才簽字,我很怕過戶後不給我錢,這樣我就一無所有了,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我的嗎?

麻煩專業的律師們幫我解答了,謝謝。

若您為該房屋共有人,而拍賣之抵押物為該房屋所有權之全部者,則參照法院實務見解應將共有人全體列為債務人,而債務人為出賣人之身分,無法參與投標及應買成為拍定之買受人。(資格衝突)
另建議您確實拿到價款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為妥,以免屆時二頭全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1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房地之所有權人為您跟您先生分別共有而均為所有權人,然仍可協議由您實際管理使用,若此,則您可將門鎖更替,並禁止先生進入。

您雖無法行使優先承購權,惟仍可藉由他人之名義投標。

若您擔心會有先生不履約之情形,可透過建築經理公司之履約保證帳戶,以避免交易風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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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i 103-06-17 20:17

最近發現先生有一外遇對象,雙方於今年年初育有一子(透過聊天app知道),可是目前沒有確切證據,我只因看過他的聊天app有曖昧對話,並且雙方不固定約出來見面,如果想告他通姦,手機對話內容應該會因涉及秘密通訊自由應不能採用吧,我如果再她與小三會面時,跟蹤其後並錄像,可以當證據使用嗎?!會不會觸犯妨礙秘密罪?!另外如果在與老公攤牌時用錄音.錄影,而老公也承認他外遇,可當證據嗎,會犯法嗎?! 還有可強制要求老公與小三之子驗DNA嗎?!另外最後一點,我要在他們通姦的6個月內提告是指,他們有發生性行為的6個月內,還是我知道的6個月內?!如果他們在這6個月內,還有發生不只一次的性行為是用最早那次或是最近那次來計算?!  謝謝您的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7 22: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告訴期間的部分是您知悉之後6個月內。

2、有關證據的部分,倘若您跟您的老公對話時為了蒐集證據錄音,爭議比較小,又倘若您確定您的配偶確實在育有一子,那是否有報戶口?

3、本文建議您可以取得相關證據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通姦告訴或是離婚訴訟

為了提告通姦的採證,是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可當證據,知道起6個月內提告,另外對妳丈夫和外遇對象還有民事賠償可請求,時效是知道起2年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7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您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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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金 103-06-10 22:13

事情經過,這樣有機會可以全額退費嗎?

我在5月20日在 二手大拍賣?Amistad  (Facebook私人社團)看到cherry Wu (吳佳穎)小姐在社團上販賣台北泰國來回機票(如圖一),詢問之下吳小姐說(有機票就一定有機位與45天前與旅行社訂位以及可自由行)這句話讓我心動於是跟吳小姐預定在2014/5/24日在台北松山菸廠進行面交,面交時吳小姐說有任何問題可以再跟她連絡。

但是與旅行社詢問時,卻與吳小姐說的不符合,而且有許多條件限制與規定

吳小姐的5000元機票抵用卷並無告知販售票價不含稅金且遇暑假則機票另外加價需使用者自行負擔 吳小姐有告知使用者需45天前訂位,並無告知旅行社說15天前才能確定有無出團,如無出團無法配合使用者自由行 吳小姐當初說可以自由行沒有時間限制,並無告知本優惠卷需搭配旅遊團限制7天6夜不可早回亦不可延回 吳小姐當初並無告知旅行社住宿需收代訂費用1499元 吳小姐當初並無告知旅行社限制住宿旅館必須為五星級

在2014/5/28號跟吳小姐提出以上條件限制,吳小姐說我沒有使用過機票但旅行社是跟我說選好飯店日期填寫自由行定單,寄回去即可。

吳小姐一直強調是(面交)所以無法退回款項,但我們在七天內提出商品相關問題她卻無法回答以及推託於旅行社。

這裡是整理好的對話紀錄

https://www.dropbox.com/s/vru8m8nzy7a0cum/%E5%B0%8D%E8%A9%B1%E7%B4%80%E9%8C%84.doc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0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處理,再對其提起訴訟請求之。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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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金 103-06-10 22: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 ... 

請問諮詢是免費嗎?

jo 103-06-09 21:26

您好,

想請問男女朋友分手

女生前往男方家取回女方的物品,但男方獸性大發

強迫女生進行性行為,女方非常不願意但無力反抗

事隔一星期了,女性身心大受打擊

請問這是否構成性侵或是妨害自由

是否可成立?

要如何提出證明和如何提告

委托律師打官司費用如何計算?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男方在違反女方意願之情況下為性行為,涉嫌妨害性自主罪,該女方得據以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保全證據,不然後容易陷入各說各話的局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9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朋友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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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但能不能告成就要看有多少證據能證明有強迫發生性行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9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蒐集非合意之相關證據,如抵抗之相關傷痕,進行驗傷之,於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度方提出刑事告訴,待對方起訴後,亦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只要你不願意與他人有性行為下,對方即構成妨害性自主權罪,你如要提告律師願意以最優惠、最誠懇的心,為你伸張正義,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sun 103-06-02 00:15

律師您好:

1.想請教一下,像我朋友在他FB罵我,但是雖然未標明我的名字,但我們有很多共同好友,也是朋友告知才知道他是在罵我,內容大致上有公主病甚麼之類的,他說他FB罵人他的自由又未標明名字幹嗎對號入座,但是事實上我們有很多共同的朋友,請問一下這樣是否有構成公然污辱呢?還是其它罪名?

2.後來我朋友看不下去回復他的文章說,有種咬我,

對方回應:XXX我一定會咬回去的!!!

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恐嚇

謝謝律師指點迷津。

泛泛 103-05-29 13:07

信用卡鄰居盜刷鄰居只認盜刷,不認入內偷竊取得信用卡
辯稱是從大樓資源回收室撿到,並撿到被害人身份證等文件,
得以順利開卡並盜刷.

被害人目前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入內行竊,因為全棟大樓皆使用密碼鎖,
家中門鎖也未有被破壞的情形。

但有兩個間接證據:
(1)同棟大樓同為梯間旁的住戶,有相同被盜刷的情形,且為同一人所為。
(2)在信用卡遺失前一日,有接到一通未顯示來電,至電信公司調閱結果,
確定為被告所有。

目前已開庭兩次:
(1)傳票上的檢察官為同一人,但兩次開庭的檢察官不同人,態度也完全不同,第二次開庭的檢察官明顯偏袒被告,建議走調解庭對我們是比較好的,並暗示家中失竊的金額,被告也會願意賠償

(2)問被告如何撿到信用卡,如何開卡,為何撥我家電話被告一律回答,
我忘了,不記得了,檢方一律採信,卻反過來,要我們舉證家中失竊的東西確實曾存在。

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檢方在第二次開庭,問話中,叫我們回覆,我們為""告發人"",被盜刷銀行才是告訴人,這對我們的權益有影響嗎?
(2)請問和解庭能調解的金額是否多半在十萬以內,因為家中失竊的財務加起來約十五萬,在和解庭全數討回的機率是不是不大?
(3)若不和解詐欺偽造文書確定會被起訴,但加重竊盜(家中財物分次遺失)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這樣我們還可以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

(4)當天的下一庭即為鄰居盜刷乙案,檢察官示意被告先不能離開,並告知書記官等會下一庭內容差不多,複製貼上就好,甚至在還未開下一庭的情況下,告知被告,將與下一庭一起送調解庭。請問若到了法官審理,就算沒有直接證據,採自由心證竊盜案是否仍有勝訴的機會?

 

你的問題尚需與律師當面溝通才易了解案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貓貓 103-05-27 22:15

跟前夫登記結婚約兩年半~這當中受不了一直對家庭擺爛.所以提出離婚訴訟,在昨天調解成立,離婚成功了,小孩監護權是我的(因從一出生就跟我住,是我帶的)我沒有與前夫同住過一天。

只是我很開心現在可以離婚成功,

但我想要把小孩改成我的姓氏,只是在網路上找到以下這則新聞

 

關於子女從姓,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原則上應從父姓,如生母無兄弟,為承嗣香火,經父母雙方約定後,亦可讓子女從母姓。如父為招贅,關於子女之從姓,恰與嫁娶婚相反。關於父母離婚子女姓氏,原則與結婚時相同,但符合從母姓條件者,仍得約定改姓之。惟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是故,子女之姓氏已可由父母以書面自由約定,而且可以變更,甚至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可以片面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又立法院早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告生效,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是故,夫妻離婚時,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將可申請改姓,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保障單親媽媽的權益。在一般子女大都從父姓之情形下,本條例之修正,不僅解決長期以來,離婚後行使親權之單親媽媽們的困擾,也為落實兩姓平等,又跨進一步。

這是代表我拿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除了去戶政事務所更改身分證的配偶欄之外,我可以"直接"更改小孩的姓氏嗎?

假如不是這樣的話~哪是否我又要再另外提起訴訟~

因為我實在不想再跟前夫有任何見面的機會,除了小孩探視的時間之外

因為如果雙方都離婚了,監護權也判給母親

為何更改姓氏,還是要雙方在場呢?

我很心急,怕夜長夢多,希望有律師大大可以給些建議!~感激不盡

莊惟堯 (名寶) 103-05-27 22:32

您好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

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更改未成年小孩的姓氏,需另外提起訴訟,由法院宣告之。

雖然你有監護權,但您的配偶仍有親權,所以若有非監護之情況產生時,例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或將未成年子女出養等事,仍需由親權人共同為之。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來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改姓,除非您前非同意,否則仍需經由法院訴訟程序來聲請改姓,且應敘明原姓對小孩不利之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依據過往經驗,文字問答難免有疏漏,建議電話或當面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1.你要變更子女姓氏  需要對方同意  如果對方不同意  你還是需要提出聲請請法院裁定變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6: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前夫不同意,似僅能提出訴訟並說明對未成年子女有何不利益之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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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103-05-28 21:31
回覆 名寶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所以依你所言~我還在在打一次官司讓法院決定小孩更改姓氏嗎?
所以我目前無法拿著我法院的判決書去變更姓氏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您前夫之同意,似無法僅依該判決請求變更姓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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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果 103-05-25 23:16

今天有個男性朋友(20歲)從台中下去高雄找他的女朋友(國一生)

女方家裡管甚嚴,欺騙家人找藉口禮拜日出來與男孩見面

不幸,他們再逛街的時候撞見了女方叔叔 ,叔叔一氣之下通知了女方爸爸

女方爸爸帶了兩名壯漢,到現場把男孩強押上車到一個公園。 

女方爸爸問男孩話:你們有沒有發生性關析。

男孩說:沒有(但事實上是有發生的,你情我願下發生關析的)

女孩爸爸就問女孩有沒有發生關析,女孩回答: 有 !!!

這時候,女孩爸爸及壯漢就對男孩拳打腳踢

動手完之後便把他帶去女方爸爸友人開的檳榔攤問話。

再被強押上車時, 有路人看到 報警 告訴警方對方的車牌號碼

警方依車牌號碼追到現場要做筆錄時,女方家人想要把事化無,男方則不想多惹事,所以他們並沒有把實情告訴警方,說是女方爸爸有事情找他所以才拉男孩上車,男孩的傷是自己跌倒的 !!!!!

現在女方爸爸與男孩要私下談和解,但怕萬一談不攏,對我們不利怎麼辦?

司法程序 男孩會背上性侵未成年少女之外還有什麼刑責嗎?

而我們可以反告他 傷害以及妨害自由罪嗎?

我們還可以怎樣保護自己呢?

初步來看,男生所涉及的與幼交罪罪責比較重....且為非告訴乃論(女生若沒有滿十四歲的話,刑度是從三年起跳,算是刑度很重的),故建議最好能夠設法尋求周全的和解方案,避免日後遭追訴時之風險及重大刑責。

?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須先證明您有為性交行為,若無證據,可先行否認之;再就妨害自由傷害部分,若您有證據,如驗傷單及相關證人,可對其提出傷害妨害自由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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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專線:0937-182-635 

小蘇 103-05-17 00:05

我家門前的道路是私設通路,由於對面鄰居不願意縮地,所以上一輩長輩就單方面縮三點多公尺路寬,給人通行。

之後道路維護重建,我方又自行縮到4公尺路寬,方便停自用機車

然而,構成既成道路的要件是:

1.此道路已通行一、二十年之久。

2.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符合上述要件就可當成既成道路繼續通行,而不怕別人阻礙通行,如果有人阻礙通行,可請當地管區派出所協助處理。

我方可否宣稱私有巷道既屬於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自有自由處分之權利?由於靠近巷道彎路狹路,我方是自行縮地,可否告知警察避免開單受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9: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您的私有土地,您似可圍起來,供您個人使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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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霖 103-05-14 12:46

您好: 我是一位有專業證照社區總幹事,今年一月服務單位在三重一棟社區     因在1月份和男友分開而傷心,於休假日跑去社區找保全人員談談心事(喝了很多酒,並把酒代進社區飲用),隔日公司立即開除我,日期是一月七日.在一月12日當天,保全人員偷偷打給我說,電梯有很誇張的公告,說我酗酒並疑似使用違禁品,天阿!公告在社區電梯我還要不要做人阿,所以我提出的妨礙名譽的告訴,

5/22要開庭了,我也不知道要講什麼,很害怕

PS:社區的公告,是由三重派出所的警察親自由電梯公佈欄取下作為證據

 

律師樂意接受你的委任,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你只要把事實過程描述即可。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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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00: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提出您認為對方構成妨害名譽之行為,若您不知如何處理,亦可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說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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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103-05-09 20:11

各位律師

情況是一位受刑人常遭受到一兩位同寢室的同學人身攻擊,具體的說是受刑人常無故被同學要求站在寢室的中央讓大家(10人以上)包圍住並開始辱罵他並帶有三字經『幹』之類的辱罵,還有就是不管做任何事情例如:不小心踢到別人枕頭或是上廁所太臭、動作太慢之類的,都會被罵...我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的情況公然侮辱妨害他人自由是否成立呢?可提告呢?

林智群 (klaw) 103-05-10 10:13

 這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不過是否有同學願意作證,要先弄清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0: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對對方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告訴,您必先握有證據,若無錄音,則必須有相關證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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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EVEN 103-05-06 23:19

今天走在路上,被一名男子撐著雨傘撞到,而該名男子拿出手機蒐證,並且報警,說要對我進行妨礙自由,侵犯路權之告訴,我在期間完全沒有做出任何動作,甚至連說話都沒有,而且我也報警,到警局後雙方製作筆錄

 

對方提出妨礙自由之告訴,而我就是被告人,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倘若不成立,我有辦法提出誣告嗎?

該名男子感覺是訟棍,如果不提出誣告的話,怕再有他人受害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07 08: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似無妨礙自由之行為,不過可能還是需進ㄧ步了解對方所提供之蒐證影帶,以利釐清.

2、有關誣告罪部份,倘若對方虛構犯行提出告訴,確實可能會成罪,但本文仍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因為這個部份還是會有反誣告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7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不會成立妨害自由罪,關於對方是否有誣告之疑義,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無相關證據,似可提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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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單純過馬路擦撞  這樣應該是沒有妨礙自由主觀意思  不會成立犯罪   2.你可以提出刑事誣告  但你們確實有發生糾紛  誣告也未必會成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林智群 (klaw) 103-05-07 23:21

 這很明顯是濫訟,如果對方有類似前科的話,提告誣告罪應該會成立

122 103-05-05 01:30

我先生跟我與我娘家媽媽同住,因為長期以來我媽媽態度都不是很好,我們也忍耐很多年了,前ㄧ陣子我先生因為喝了比較多的酒,在家裡發酒瘋,因為我母親不停的挑釁,我先生也喝醉了所以他自己打電話去報案,警方到達現場的時候,我先生手上有一把菜刀,所以以現行犯逮捕,因為家裡還有2名3歲以下幼兒,所以被以家報案件通報,但其實他沒有傷害我們家人,紙事大吵大鬧。現在我收到法院傳票,上面說我是證人,我媽媽是被害人,我先生被以妨害自由起訴(我看了法條,應該只有305條比較接近)

想請問:

1.我媽媽在事後不停的跟我說~~義務律師要陪他出庭(但他ㄧ開始的時候事跟我說~~夫妻吵架跟他沒關係)請問,我媽媽並沒有實際被害,真的會有義務律師陪同嗎?

2.我媽媽ㄧ直跟我說警察跟他說~~要叫我老公去看精神科醫師,不然會送去強制治療,但我問過警察,他們說沒這回事(請問會有強制治療的可能嗎?)

3.我媽媽說要告死我老公,還要申請保護令,不讓我們住在同一個鄉鎮(請問像我老公這樣子的情形,大約會判多久,保護令有辦法強制我們不能住在同一個鎮上嗎?)

4.因為我媽媽趕我們出去,但我們找到房子之後,我媽又去跟新的房東說我先生有精神分裂,是殺人犯,害對方不願意租我房子,我們有任何的自救措施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5 1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符合聲請法律扶助之資格,有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扶助,即會有法扶律師協助您母親;就強制治療之部分,依刑法第91及第91之1條規定,您配偶似非觸犯該罪;就保護令之部分,若您配偶有家暴之事實,保護令僅限於不得接近聲請保護令之人;就您母親與房東說您配偶之部分,若您有相關證據可證明,您母親有可能觸犯誹謗罪,您配偶可對您母親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您先生既遭檢察官起訴,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律師閱卷,以釐清卷證內容,並據以分析辯護策略,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吳小姐 103-04-24 23:05

我在女同社團FB抒發情緒,發表了一段話

(我並無針對此社團的任何一個人,)

 

"為什麼這些拉媽,和這些濫交的T,
口口聲聲說要別人尊重她們的言論自由
卻完全不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
再者這裡本來就是專屬女人的世界,為什麼我只愛女人也有錯?

再者,我還真的不知道沒交過男人的P在這邊是會被T笑的,
看來撿破鞋的人真不少"

 

後來網友看到關鍵字,撿破鞋

就在留言下說我是

1.龜孫子

2.妳擺明是欠砲

另外還有網友額外PO文說,

照照鏡子啊,您那尊容 怎麼敢嫌人家啊! ?

 

想請問我非針對任何特定人,網友這樣回覆三句話是否構成公然汙辱?

另外有按讚的人也構成公然汙辱嗎?

這是公開留言,有多人看的到

 

謝謝律師~

公然侮辱,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相關證據,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Book 103-04-21 16:38

A男和B男互不相識,B男於某一天向派出所以告發人告發懷疑A男妨害他人自由,經警察調查的結果,沒有犯罪的事實。

但A男覺得莫名其妙,想以誣告罪反告對方,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請問,A男以誣告罪告B男是否可行?

請提供B男是用什麼理由告A男的,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依你所述,有誣告的可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6: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誣告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老林 103-04-16 15:46

我住台北一個人租屋 ,戶籍在台中 滿 20歲了

網路 ( 網路房東提供的 ) 論壇上跟一個人有糾紛

結果他去報案 (報案地點在 高雄)

報案三聯單是 4/11

我今天才知道 4/14



請問是不是對方只要報案,不管提不提告 都會被叫去警察局

是不是會通知我的房東 (因為我在外租屋網路房東提供的)

警察通知是會記東西到我的戶籍地嗎? 被爸媽看ˋ到我就完了

還是電話通知到案說明

我主動去找警察是不是就不會寄信了

如果到了派出所我要做什麼

和解是我要親自去高雄和解

 

 

 

我在網路上跟人有爭執

對方報警處理 ( 妨害自由妨礙名譽 )

預計下周會傳我到案說明

對方有意跟我和解

但還要看我開出來的和解條件

請問這兩條( 妨害自由妨礙名譽 )

我該如何開條件跟他和解

要賠多少錢?????

 關於您所提及之問題,後續依法應會由受理報案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續完成警詢筆錄後移送檢察署續行偵辦,所以若經傳喚您則必須到高雄受理報案的警察單位去制作筆錄,另外,在查知可能的嫌疑人後一般會向其戶籍地進行訴訟文書或者通知的送達,不過本件為網路犯罪問題,則除非告訴人明確知悉您的人別資訊,否則以IP等資料循線調查的情況下,可能會先通知網路的申請人到案,而未必能夠直接就鎖定到實際登載文章之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6: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詢問警察得否於台北做筆錄,並將相關文件寄到您台北居所地址。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老林 103-04-16 20:5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所提及之問題,後續依法應會由受理報案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續完成警詢筆錄後移送檢察 ... (恕刪)

1,請問房東是到附近派出所說明是我就行了嗎

還是要南下高雄

2,如果在派出所和解的話

我這樣會留下前科嗎???

如果到法院判我有罪的話是不是會留下前科呢???

老林 103-04-16 20:5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詢問警察得否於台北做筆錄,並將相關文件寄到您台北居所地址。

... (恕刪)

1,請問房東是到附近派出所說明是我就行了嗎

還是要南下高雄

2,如果在派出所和解的話

我這樣會留下前科嗎???

如果到法院判我有罪的話是不是會留下前科呢???

1.受理之警察單位若在高雄,則通知到案說明也會要求受通知人到高雄去制作筆錄
2.後續是否可以因為撤回告訴而結案,應視其提告之罪名及所涉事實而定,惟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若經和解而告訴人撤回告訴,則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終結偵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老林 103-04-16 15:44

我住台北一個人租屋 ,戶籍在台中 滿 20歲了

網路 ( 網路房東提供的 ) 論壇上跟一個人有糾紛

結果他去報案 (報案地點在 高雄)

報案三聯單是 4/11

我今天才知道 4/14



請問是不是對方只要報案,不管提不提告 都會被叫去警察局

是不是會通知我的房東 (因為我在外租屋網路房東提供的)

警察通知是會記東西到我的戶籍地嗎? 被爸媽看ˋ到我就完了

還是電話通知到案說明

我主動去找警察是不是就不會寄信了

如果到了派出所我要做什麼

和解是我要親自去高雄和解

 


 

我在網路上跟人有爭執

對方報警處理 ( 妨害自由妨礙名譽 )

預計下周會傳我到案說明

對方有意跟我和解

但還要看我開出來的和解條件

請問這兩條( 妨害自由妨礙名譽 )

我該如何開條件跟他和解

要賠多少錢?????

誠心a康宇 103-04-12 14:53

好友甲與好友乙因為債務而發生爭吵,甲下樓僱一輛計程車在門口等候,然後強拉好友乙上車,還藉機說好友乙是精神病發作,強將乙送到某間醫院。

後來又打電話告訴她認識的醫生丙,如果放走好友乙,她會打人,有事情就要醫生丙來負責。醫生丙因為好友乙曾有精神病住院的紀錄,所以以為好友甲說的是真的,所以在還沒診察前,強留好友乙在精神病房內觀察,不讓她自由行動,最後經過醫生丙的診斷結果,認為好友乙並沒有精神病病狀,前後大概經過了4個小時。最後好友乙決定要向好友甲跟醫生丙提告,甲他們會觸犯什麼罪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7: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強制妨害自由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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妞妞 103-04-12 14:02

當初我入住的時候有跟房東說明有寵物的問題

房東當時以口頭答應可以飼養所以才租給我

合約上卻註明禁止飼養寵物 我當時問過房東

他跟我說那只是形式上的房屋公約 

住了一個月之後 房東說我背投訴我養寵物有聲音 他要我立刻搬走

並且要賠給他一個月的租金 ?

租金部分適當初說要押兩個月 但是錢不夠 我先押一租一

之後會補給他 房東也同意讓我先押一個月

但他現在強制要我搬走 我三月1號入住 四月初就搬走

他還要告我 並要我賠償他剩下一個月的租金

 

關於寵物問題 他的口頭答應 卻又增加在合約禁止

這樣合理嗎? 我好像被他騙近去一樣

如果鄰居當時入住 是因為這裡沒有寵物

那如果有人養寵物 那當然有人會向房東投訴阿 

噪音自由心證的事情 阿沒有證據 這也算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當時房東答應您之錄音,可主張之,若無,依契約規定,對您不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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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 103-04-10 22:12

請問律師

我已經滿20歲了想自己在外生活比較自由,但是父母不同意強制我要跟他們一起住,

而我目前已經自己在外生活但居所父母知道位子,常常不斷騷擾我,甚至會到我的居所威脅我要回去跟他們一起住否則要強行帶走,造成鄰居困擾導致我真的受不了,

有什麼可以申請的法律保護嗎?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我的自由權?

年滿20歲沒結婚就要一直受家人強行管束嗎?

1.滿20歲就是成年人 沒有法定代理人問題 也不問是否有結婚 2.所以原則上父母是不能拘束你任何事情的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發發哥 103-04-09 15:26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文章內容會有點長,目前已經傳訊過兩次

由於在上個工作與主管有發生摩擦演變成互告傷害,雙方都有提驗傷

    事情分為兩天都有發生! 第一天有請警察幫忙有調監視器錄成光碟

這天我被沿路推擠並無還手,轉述兩位證人所說,一位有看到我被推

一位看到我被勾肩頸,被拖拉進置物間!

    第二天在辦公室二樓並無攝影機,轉述證人所說,我轉身要下樓離開

主管拉住我手而我撥開,就衝過來把我推往牆壁,接著我要走而對方不肯

就沿路拉扯到另一段牆角,然後我反推回去也把對方推到牆壁上,接著無法勸開

就轉身下樓!

    目前對方私下要拿十萬做和解,也有請律師在做辯護,事務官有告知

我不一定能全身而退,都要跑法院可能我也會背上傷害罪!

想請問說機率高嗎?而能夠加告他妨礙自由嗎?懇請回覆!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對方先攻擊您,您僅為防衛行為,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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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是傷害罪,雙方和解的話是可以撤回的,沒有什麼問題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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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 103-04-05 19:18

您好:

   我妻子常因一些事情大發脾氣將剛滿周歲女兒帶離家出走.我可以提起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訟.

   在這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1.在自由時報曾報導.一對夫妻.妻子因先生有外遇.就將小孩帶離藏起來.結果先生向法院提起略誘最之刑事訴訟.新族地方法院將妻子判刑10個月緩刑三年.在一則也是台北地方法院101度的判決.也是同樣將小藏起來不讓先生見面.結果被判1年2個月緩刑3年.

   在這些案例中都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就將小孩藏匿.侵害到另一方的.侵權監護權.

   如果是這樣那我妻子.帶著我的小孩藏匿.我是否也能提起略誘罪之訴訟.還是要在提起離婚訴訟送前.中.後.才會構成刑法略誘罪呢.

  2.他現已搞失蹤一行期多了.我也報警了.我如果要提告是否隨時都可以進行了.

  3.如果以現行的法規.我提起了.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與刑法略誘罪.對爭取小孩監護權會較有利麼.

  請您略告知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5 19:20

你好

民事刑事可以分開告

提告刑事略誘罪會有助於之後提起離婚訴訟爭取小孩監護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裁判離婚,即同時進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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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6 00:29

您好:

若您太太無故將小孩帶走避不見面,您可以提出略誘刑事告訴,而且亦可提出民事訴訟求償。而上開訴訟對您未來可能提出之離婚訴訟都相當有幫助。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林智群 (klaw) 103-04-06 17:38

你這個情況應該會成立略誘

建議民刑事都可一併提起

小瑄 103-04-04 10:03

我跟先生結婚4年育有1子 結婚後1年他曾動手打過我跟孩子

後來我驗傷聲請保護令

之中也陸陸續續有過動手推我下車撞牆等...

都有驗過傷 總共3張驗傷

想知道是否可以成功訴請離婚?

我還有孩子一張的驗傷單(當時孩子9個月大)

能否順利爭取扶養權呢?!

近期一次的動手紀錄還鬧進警局

他也被警方錄音,因為當時他涉嫌妨礙自由

警方告訴過他,他不聽勸

不讓我替警方開門限制我的行動

請問這些證據足以當作離婚條件嗎?

我因為被他搞的精神狀態不佳~

只能去看身心科

這也能夠當成離婚證據嗎?

我實在受不了了...能否幫我!!!?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4 13:40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以遭受對方虐待為由訴請離婚

另外請求單獨監護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4 17:48

您好:

若您有驗傷單及保護令證據,依法您可以訴請離婚及單獨擁有監護權之機率很高。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0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驗傷單。可對其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若琪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撫養費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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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4-05 15:51

您好!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提起離婚訴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寶 103-03-31 23:05

傷害 恐嚇 妨害自由    我是乙方

甲方四個人    其中有三個   拖我上車 毆打恐嚇

我有驗傷 但是沒有嚴重外傷或後遺症  

他們跟我說要和解   已經開完二次庭  也收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通知

請問這樣我要跟他們談多少價錢

鍾孟杰 (鍾孟杰) 103-04-01 13:33

您好:

您可以先估一下因為他們的行為造成你多少損失(如醫藥費、慰撫金),再以這個金額向下修,到你自己覺得可以接受的最低底線,自己衡量一下。

以上,請參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請求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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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崎翔 103-03-31 03:44

各位律師您好
如標題 想詢問關於 網路言論自身陷入被威嚇時應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原因在某日於臉書社團之某活動(我們人民受夠了!支持線報逮捕現行犯!不再姑息假借學生知名破壞民主法治! 你要參加嗎? 請留言支持!) 內參與討論時,

遇到一位一直以重複的言論貼上即流傳自己理念的網友,

我當時覺得這樣的行為很無理取鬧因此小酸此網友,

 @{與他第一次接觸的第一句話}

"某樓只會複製貼上,表示已喪失思考功能為何不接受治療呢" 我這樣回應。

之後另一位支持的網友也參與其中一起酸那位網友 @[ 不過過程沒有謾罵字眼以及具體對象]。

{這一位網友看了一下他的臉書情況似乎是住在紐西蘭的城市,如果是真的}

@這位複製貼上的網友因此寫下說要我 "小心言論,網路言論自由是可以告的......."

@支持我的網友卻說 "告阿! 來告我啊 ! 看看我的居住地在哪! ....." 這類的言詞

@我回覆支持我的網友  "樓上! 你這樣是把飼料放在明顯的圈套裡讓獵物上鉤耶, 不過就要看獵物的智慧了。 "

@支持我的網友回復 "對阿 也許我翻牆翻得早,應該等他說 年輕人終就是年輕人那句再翻。"

最後卻導致這位重複貼上的網友 公然威嚇說知道我住的地方,這裡請殺手很便宜,.......。

等等的話語  {以下為此網友之公然威嚇之言論}

@  "我不想理你但我要告訴你你住的地方請殺手很便宜耶你不要因為你的言論被人請殺手幹掉我是好心提醒你別惹禍喪生你住的地方我還很熟的說!!"

[ 相關圖片留言之證據已經擷取, 不過沒有對方ip位置 , 對方臉書已被我封鎖 ]

{他會這樣說知道我住的地方的原因是因為之前的大頭貼照 為 "學校名稱+反服貿" 以黑底白字這樣方式呈現,在討論期間有網友搜尋到他工作的地點確實是這樣沒錯。}

@看完後我這樣回復他

"這樣就請殺手想必您的產業事業做很大吧,

是隸屬於某財團嗎

若是財團的人跟我們立場分歧也見怪不怪辣

因為他們只想賺黑錢 ˊ_>ˋ

只是這樣公然威脅好嗎

已經備份證據瞜 "

@此網友這樣回復

"我只是想提醒你 {你備份也沒關係}  請看清楚 !!!!"

@我最後回覆此網友話結束這段謬論 

"這是打自己理念的道德嗎??..."

 

若此罪行可成立,

這樣如此有理性以及素養的網友,想對各位律師領教 我應如何確保自身利益呢

因為是第一次面對於這樣的困境, 證據我方應該怎樣蒐集對我本人比較有利??

這是關於這案件無關的問題, 不過想請教各位律師 像是我這樣的言論有可能會構成什麼罪行嗎

在此先預祝各位律師財源滾滾心想事成 也謝謝各位律師之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言論及您之言論,都尚不至於構成犯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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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 103-03-18 08:12

我已經很想離婚~因為他會打我關我,防礙我的自由我的家暴令已經下來了,請問我可以去訴訟離婚嗎?對人生已經沒有活下去的力量了~他說為了兩個小孩子不跟我離婚~只應我之前發生過很大的車禍~他說離婚後我會後悔~可是我並不認為~我覺得是心態上的關係~而且重點我不愛他了

黃先生 103-03-16 21:00

律師您好:

最近被人亂告一通(從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竊盜,妨害秘密列了一堆),對方的筆錄陳述極為矛盾混亂,連承辦員警看了都直搖頭說不知道該怎麼開始問我問題,但還是請我配合做完筆錄了。請問,後續在程序上還是一定得召開偵查庭嗎? 還是檢察官有權力可以逕行裁定不起訴?

 

感謝您的熱心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察官仍必須開偵查庭,但得為不起訴處分。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亦得於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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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JS Lee 103-03-12 21:27

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

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HiBioman 103-03-12 23:32

會有19戶持分房屋的情形,是當時建商為了外賣多餘車位,兼能符合法規

 

車位有三種: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法定車位屬於共有部份(公共設施),一般而言只能賣給同幢所有權人(住戶),不能單獨持有或外賣,因法定車位必須依附於專有部分(主建物或房屋 )。

 

建設公司為了 外賣多餘-法定車位,所以設立坪數極小的建號來共同持分,車位即可符合法規外賣,有點像是法律漏洞。

 

至於您說的該建號是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是否符合法規,要請教其他法律高手

 

法律相關科系,就實務經驗提供,有錯請指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具有持份,仍為區分所有權人,僅是持份較低而已。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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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103-03-12 10:51

律師您好,

2013/10月我撿到的狗狗我將牠治療,施打預防針並植入晶片後送養,當時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且沒有收費,2013/11月我因信任對方於試養期將晶片轉給對方(認養人),但2013/12月 認養人飼養態度明顯差異,不照切結書走,導致狗狗體重一個月內急速下滑,皮膚疾病惡化,在2014/12月底,認養人因出國委託我照顧狗狗,我才發現狗狗因未遵巡切結書方式,未採納我與醫生的指示和建議,導致狗狗皮膚疾病惡化,後我多次與對方溝通,勸導請求對方歸還,(目前狗狗仍留於我家中)

 

認養人多次信件有同意之意味,且多次讓友人代為發言,在2014/01月 認養人友人以郵件說明認養人決定放手要求我務必去把晶片過回,以免日後造成認養人困擾,於是我當下將「來往的信件過程」與「認養切結書」,通知醫院幫忙將資料過回。但2014/02月認養態度一直出爾反爾,並與其友人多次以信件騷擾與攻擊我,其友人甚至將要求我過回晶片之事堆的一乾二淨,認養人與其友人三不五時又發郵件警告我侵占罪等等的條例,且在外以別人通知我「要給一個我教訓」

 

我想問的問題是 ??

(一).雖然我在試養其間將晶片過回,但我們認養前是有簽定切結書的,對方違反以下三條,我是否有權將狗狗狗要回

12.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我二次提醒認養人一日飼養兩餐,但認養人仍不理會,導致狗狗二月期間,急速由7.4公斤->5.8公斤

(此狀況若嚴重將導致急性腎衰竭之風險)

14.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醫從有醒醒認養人複診,我也提醒認養人按時複診,但認養人未採納,延遲兩週,導致狗狗皮膚嚴重惡化

1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認養人於戶外未使用牽繩(醫院有監視錄影帶)

(二) 目前狗狗在我家且晶片也過回,且我也將認養人支付過的費用歸還(認養人也有回覆收到我歸還的錢)但本人三個月來因多次遭受認養人與其友人經常以郵件恐嚇狗是她的,及恐嚇侵占罪嫌..等騷擾。不予理會,其友人卻叫別人通知我:想給一個我教訓,說要告我,我該怎麼辦? ?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同意配合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寧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當牠轉讓遺失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lulu 103-03-12 11:16
回覆 lulu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剛打的編號有亂掉

更新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同意配合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

3.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4.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5.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6.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7.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8.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9.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寧

10.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11.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12.         當牠轉讓遺失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3.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15.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6.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已同意過回給您,再對您騷擾,可進行蒐證,對其提起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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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103-03-12 11:28

 律師您好~

但認養人(對方)的郵件只有寫到"若你堅持要要回去,我也將不會再養狗"...etc。

正式的郵件是由其友人發出 ,要求我務必將晶片過回的

但事後其友人卻以是她誤會了認養人的意思,且她不知道 我未經認養人同意 ,將此事推謝

lulu 103-03-12 11:32

 律師您好~

若對方要以刑法335條 恐嚇告我

因為狗是我送養的,我能否以民法412條 強制帶回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由於對方違反協議書之規定,視為違約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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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對方確實有違反切結書內容 是可以請求對方應返還寵物  況且你也將相關費用歸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婷婷 103-03-06 23:39

是在3年前打人 脫衣
現在突然被爆出來 有影片流出
傷害罪 防害自由強制 公然侮辱 毀損
請問會很嚴重嗎 

當時已經和當事人和解 但當時只有口頭和解並未簽寫和解

這個月中要開第2次偵查庭     請問可能會遭受甚麼刑責呢

目前還在讀書 也沒有任何前科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4:23

您好!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罪都是告訴乃論罪,應已過告訴期間六個月,可能不起訴;強制罪可能成立,最重刑期是三年,初犯、強制的情節及是否和解悔悟等法院作為量刑參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然侮辱傷害毀損罪似已過六個月之告訴期限,將為不起訴處分。惟就強制罪而言,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能有機會起訴之,但您應說明您已與對方達成和解,視有無機會取得緩起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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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56

 沒有簽和解書,只能向檢察官表示曾經和解,

但對方否認的話,你還是要證明曾經和解過(比如曾經匯款給對方)

 

阿田 103-03-01 18:55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住家門口出入口屬於私人土地,隔壁住戶把貨車停放在出入口!

雖然車子本來就無法進出,但機車出入也極為不方便!

警察也說無法可管因為土地屬於私人的!無法開罰紅單!也無法劃紅線

想請問這樣如果控告住戶妨害自由會成立嘛?

又或者有其他解決辦法~能給小弟一個解答嘛!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31

 雖是私人土地但也要提供你們家進出,

這應該是民法袋地通行的問題,

至於是否會成立妨害自由罪,要看具體狀況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至於是否構成刑法妨害自由,仍應視全案具體情況而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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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田 103-03-01 22:48

 那我想請問土地也不是隔壁住戶的,那貨車是隔壁住戶停的,

我們裡面屬於袋地~

那這假如要訴訟到底該屬於民法還是刑法呢!訴訟時間會很長嘛?

對象是地主還是隔壁住戶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2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擋住您出路的非隔壁土地所有權人,而是其他人以貨車阻擋您,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法強制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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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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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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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