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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姐 103-09-20 22:33

您好,

日前在一餐飲店擔任計時人員,照理來說,下午五點是下班時間,但進去還不到一個星期,就已經連續好幾天多做了十來分鐘的白工. 我了解在台灣職場制度上,有所謂責任制,但身為區區一個計時人員? 請問身為員工,法律是否有條文明列計時人員乃鐘點制,若超時,須給加班費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則上依據勞基法,縱使為計時工讀,超時加班仍須給付加班費用,若雇主情況嚴重頻繁加班,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Ricky 103-09-20 22:07

我昨天酒駕酒測值1.02,97年12月的時候,還有十三年前都已經有兩次因酒駕公共危險罪前科了,早上已經被訊後飭回了,請問這樣還有機會被判可易科罰金嗎?我昨天只是想把車子從停車格移到沒標紅線的停車位就打算要坐計程車了,只是車子才剛發動就被臨檢了,我真的很後悔,有辦法跟檢察官求情嗎?上午審訊的時候,檢察官還特地對我說,已經三次了,不能再原諒了!我好後悔,請問有人能夠幫我嗎?我看到版上有很多酒駕三次的人都有問同樣問題,只是不知道最後到底有沒有人真的入監服刑,雖然在法律的定義上我並不是累犯,但我相信三次的紀錄還是會讓檢察官有不好的印象,請問若簡易判決檢察官還會堅持不能易科罰金嗎?請專業的律師幫忙我回答,非常感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22:41
您好,本人擔任過檢察官,包含執行檢察官

我想還是可以嘗試。依下列標準求情看看。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避免執行不公

為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以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之疑慮,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並已將研議結果函報法務部備查。
依據研議結果,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一、 被告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二、 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三、 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
四、 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五、 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就上開研議結果法務部已准予備查,並通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作為是否對於酒駕再犯案件准予易科罰金之標準。

已回信,細節詳談。

Ricky 103-09-20 22:48

請問如果是簡易判決檢察官還會要求不得易科罰金嗎?我願意任何的代價,換取不要入監執行,因為我半年內就要跟我女朋友結婚了,如果入監,一切就悔了,有辦法向檢察官求情嗎?

依您所述酒後駕車為業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依法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你為第三次酒駕之情形,檢察官基本上應不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而會依法起訴由法院予以論罪科刑,至於法院判處之刑度,若不構成自首或其他減刑事由,原則上是會按您前次遭判之刑度予以加重(至少也是維持同樣刑度而不會比前次更輕)。

另外,法院判決確定後,則會進入刑罰執行之階段,而徒刑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乃為檢察官之權限,依照2013年6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被告5年內三犯酒駕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而就您所述,並不符合該項發監標準所定五年內三犯酒駕公共危險罪之情況,初步來看還沒有直接出局(發監),但依目前檢察官執行刑罰之實務狀況而言,多次觸法酒駕被告,還是有可能會遭到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聲請的,但所幸的是,本件各次犯行間隔都在五年以上並非密集出現,建議還是先具狀爭取簡易判決處刑為先,接下來應該還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法律小學生 103-09-21 14:56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尚有爭取不入獄執行的空間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jacky 104-01-22 01:00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擔任過

您好:

本人請教剛收到檢察暑執行傳票命令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而不准予易科罰金,刑罰有期徒刑三個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到案日104/2/12本件被傳人係受刑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五、 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本人之女友這星期為預產期寶寶這個月底即將生產了,而我們租房子女友又待產沒工作要靠我打零工維持生活,寶寶出生後又需做月子無人照顧加上生活費用需支出,如我去服監實是女友更加困境了。

請問以目前我的處境是否可向法官求情以第五項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或有其他暫緩執行方式?請求具狀需如何寫和辦理?先感謝您幫助。

103-09-20 18:09

我爸爸在十幾年前幫他的二哥擔保,我爸不想幫他還

以至於現在我們一直被追著跑

我很困擾...

我爸把一些錢存我這((在三四個月前 銀行卻寄出說可以往我這查錢從哪來

我爸也把一些錢存叔叔那((但這就是我討厭的地方

叔叔根本不怎工作 我們家也要拿錢養他

現在我們住的地方也蠻偏僻的

想勸爸爸搬出去住 根本困難

說實在的.....越來越困擾

過這樣的生活 根本無能為力

之前跟姑姑聊天時 也說二伯母是個愛騙人錢的騙子 遊走法律邊緣

真的很無助....我爸人本身就很好 好人都吃虧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0 23:36

您好:

1.依您初步敘述,令尊應是擔任您二伯的連帶保證人而非普通保證人?

   如是,請問您二伯是否有工作收入或名下有財產否?如有,可函知債權銀行說明主債務人(二伯)

   仍有還款能力,請執行他的財產就可以滿足受償,無執行令尊財產之必要。

   若令尊已有代清償二伯債務,令尊是可以請求二伯還錢給他。

2.你叔叔是不「願」工作而非不「能」工作,令尊並無扶養他的義務。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晨綺 103-09-20 10:46

客位律師好 我在101年11月離婚 因前夫讓我得到憂鬱症加恐慌症 因那時候真的被逼到會自殘 手上的傷疤很多也有想死的念頭 因不想在被前夫折磨所以我簽字離婚 但在離婚前他們家人要我把車子小孩的姓氏更改才能離婚 還有前夫把我們一起賺的錢托產到他爸爸的名下 我現在也因為生病沒辦法工作 在今年2014年7月份有前夫的恐嚇訊息 也有錄音檔罵我不要臉騙他的錢 也有叫小孩說我有說過祝福你們快點找到新媽媽之類的話 小孩不到11歲這樣有法律的證明嗎~我想要把我屬於我的車我跟他存的錢要的回來嗎?謝謝客位律師 辛苦了

蘇子良 (馬克) 103-09-21 12:38

 您好,

有關夫妻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若未於離婚協議書載明的話,依民法規定應於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二年內主張,否則會罹於時效,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Yang 103-09-20 05:00
我借朋友A,以匯款方式無借據,第一次出庭A表示該款項是某年我與B向他借貸的還款,所以二次開庭傳喚B當證人,B於某年確實向A借貸,A也用匯款方式,但我不知情。因?我無借據,於是提出1.A當時向我借貸是因為投資需大筆資金(A承認投資需大筆資金)2.A在法律咨詢對話框上寫B向他借貸而我是代?還款的記錄3.A向B討錢的對話框記錄4.我與B的電話錄音(內容:就像事實是A欠你錢嗎)5.我與B曾情侶關係後來分手,B欲復合我拒絕,B借此出庭報復等証據。B出庭表示當初是我與他向A借貸?了合資生意,又是情侶關係所以金錢一向共用,並提出某年的借貸是我與A與B一起到銀行所以請法官調閱當初監視錄影記錄(但事隔多年早已不存在),我提出根本不知情B向A借貸,且金錢並無共用,合資是各出一半當是也不需用這麼大筆錢。請問因?庭上法官說匯款記錄並不代表什麼所以我要提出A是向我借貸的關係。但就是無借據只有匯款記錄,A又一口咬定是還款B又出庭作證,AB根本串通好,我只能儘量提出不是?了還款的証據,請問我的勝訴高嗎?如果敗訴可再上訴嗎?如果像法官說的匯款記錄並不表示A是向我借貸的關係,假設我敗訴,我可以用不當得利告A嗎?判決結果會影響我之後告他不當得利嗎?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法官似已表示部分心證

如果您僅主張借貸關係恐怕判決結果將會對您不利

如果上訴利益超過150萬元,則可以上訴至第三審

律師有處理過此類型案件之勝訴經驗

如您有意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您的案件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萬子 103-09-20 00:26

不好意思想請問

103年9月19號 大概晚間10點多左右

因為馬上要出門回家下樓拿點東西,於是把摩托車臨停至大門前

但旁邊的空間是大概是兩個行人並行可以順暢通過的

當我上樓準備要走的時候遇到鄰居

對方:小姐請問車是你的嗎?

我:是的

對方:可以請你停旁邊嗎?

我:可是我要離開了!!

對方: 可以不要擋在門口嗎?

我:可是沒有擋到人呀?

對方:你知不知道你已經停半小時了(講話大聲)

我:我只是下去拿東西馬上要離開前後十幾分鐘吧?!

對方:(口氣更兇)我帶狗出去前後都不止半小時了,難道要我調監視器?

我:但是我們已經要走了 (對方一直擋在車前面硬要理論)

這時男朋友剛好上樓看到

男友:不好意思怎麼了?

對方:你們車可以不要停這嗎?(還是很兇)

男友:喔好~我們要離開了

對方 :(還是不讓路一直碎念,但因為對我態度很差男友有點受不了)

男友:(往前一步)不好意思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差嗎?我們已經要走了!!!

對方:(突然惱羞成怒破口大喊)你現在是X小? 台語

男友:不然你想怎樣?

對方:小兄弟我已經看到不只一次了,你現在是X小拉?蛤 你想怎樣 ?你現在是X小拉?你來啊來啊(動手連推兩次) 你們他X有種停在你們房東門口啊!!

男友:(不發一語,被推往後退了兩步)

男友:我們已經要走了,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兇嗎?

對方:(超級大聲)蛤 你說啊 X你娘你現在是X小 想要怎樣你說啊 X你娘你現在是X小 我住三樓拉 要怎樣 來啊來啊 ?(一直往前逼近,用胸頂男友)

我/男友:..............

男友: 好 ! 不好意思 我們要走了

對方 : (根本鬼打牆 狂罵)X你娘X掰你現在是X小 我住三樓拉 你住下面了不起是不是 ? 現在還不離開是不是 ? (但是他擋在車後面)

對方:(又帶威脅口氣接著說)你在讓我看到一次你試看看(感覺就是隨時要傷害我的摩托車還有人)

男友:(發動車子往後遷出)

我:(手叉著腰站在旁邊看著準備上車,然後因為我手上有刺青)

對方:(莫名其妙的突然轉過來很兇對我說)你不要以為有刺青了不起是不是 台語

我:............(直接上車)

我們騎走後要往後看後方有無來車

對方可能以為我們是瞪他,於是又無止盡的在後面用整條街都可以聽到的音量罵

我X你娘你現在是X小 你來 回來 來 X你娘X掰 (至少三次)

以上全程還有對方的老婆 有在一旁阻止 但都沒有收斂

全程都有被附近的兩台攝影機拍下  

 

後面越想越覺得非常委屈 覺得非常不舒服 我們並沒有傷害妨礙到他 

就算他真的覺得造成他的困擾,我的摩托車也沒鎖110很輕可以輕鬆移開

為何要受到他這樣對待?破口大罵?

所以我想要走法律途徑 但不知該如何開始 請幫幫我 非常感謝 !!!!

您好,對方對你們辱罵三字經的部分,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擋住你們不讓你們離開的部分,可能構成強制罪。您可以委任律師提起告訴,謝謝。

萬子 103-09-20 11:47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   請問被推的部分呢?       還有勝訴的機率高嗎?     我們是否有需要先去掉監視器畫面?
Dora 103-09-19 21:57

律師您好

A女告知懷孕7-8週,向A男索取墮胎手術費和術後無法工作費用,若手術後並A男付清協議金額,可否簽立切結書,若A女術後有身體不適症狀不得向A男索取任何賠償或要求,互相不再往來。警察局告知因為卡在墮胎好像是違法的行為,所以切結書是無效的,但婦產科是說24週內做人工流產是不違法的,想請問,是否可以簽立切結書,並且是合法具有法律效應的呢?!(辛苦了,感謝耐心回答,甘溫喔!!)

 刑法第24章墮胎罪對墮胎行為明定其刑罰。謂「墮胎」是指懷孕過程、狀態的破壞。凡是對孕婦的懷孕或對胎兒所產生的任何效果,足以引起胎兒在母體死亡,或出生後成為無生命能力胎兒都屬懷孕狀態的破壞。是以墮胎行為方式並不特定,只要是能夠造成墮胎結果的行為均屬之。

不過,優生保健法基於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等目的,在一定事由,允許為人工流產,此部分為法律所允許之「墮胎」行為,若符合規定而施行人工流產者,自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可阻卻違法刑法第21條第1項)。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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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9-30 18:31

 此外補充一點, 把這份契約書視為是損害賠償契約書(和解書)而非墮胎契約書, 就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的問題

jerry 103-09-19 20:28

請問~~我太太已離家出走3個多月~~這期間對小孩的關心問候也是數的出來~~而且我不知道她的住所~~我跟她並不是協議分居~~我大約之到她外遇只是我的證據很薄弱~~她前幾次跟我談離婚~我原先不願意~~後來看她對孩子的不聞不問~我想通了ˊˊ~~答應她的要求離婚~但是她卻又不跟出來談~跟辦離婚的事~不知道有哪條法律可以幫我解決我的問題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可先向對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待該訴訟勝訴確定後,如對方仍不返家

則可再以其惡意遺棄為由向其提出離婚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為發揮婚姻功能,理應同居一處,相互扶持,故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非但婚姻家庭之功能無法發揮,夫妻情感亦勢必因此日趨淡薄,據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在實務上雖然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不過應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者,並不以曾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而其後未獲履行始可。

如果其惡意遺棄之事實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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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 103-09-19 02:00

在進入該網站時,我沒有詳細閱讀會員條款,也沒有註冊資料,不知是付費網站,進入後螢幕上寫說已成為會員還有專屬的id,並要我三天內匯款,還說會員條款有法律責任,請問我該付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9 09: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沒有註冊相關會員資料,只是單純的點選願意加入會員,?不能認定是加入會員。

2、倘若對方真的依法向您提起民事程序(本案沒有刑事問題),您可以在尋求消保官的協助即可。

 

103-09-18 23:29

我和對方簽定協議拿完金錢之後,不再繼續聯絡,但是對方卻還是來聯絡,甚至於到家裡,請問在法律上,我能夠告他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9-18 23:42

您好!若協議書有約定違約的懲罰方式,就可依約請求違約金;否則您先要能證明對方違約確實有造成您的損害及損害數額,才能請求賠償;另外,若對方無故進到家裡,則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燕子 103-09-18 22:58

大家好,我是幫我無助的哥哥問的,他跟嫂嫂離婚了,和平簽字,但協議內容只有小孩共同撫養的字樣,沒有其他條件,但5個月來對孩子不聞不問,期間哥哥帶孩子幾次南下讓嫂嫂看,但卻未得到好臉色,離婚後女方並未拿錢給男方撫養,甚至還伸手要錢,當然這男方甘願我們也不能說什麼,只是看女方對孩子漠不關心的態度,很失望,是否能有方式將監護權 ,改給男方,日後女方要探視則需經由男方同意呢?因小孩日常照護及費用目前也都是男方負責,有同意書或切結書,還是需要走法律途徑,該如何做?請協助,謝謝

因您哥哥和前嫂子簽字時是共同監護權,故若要改為令兄監護,須有事實足認共同監護不符孩子最佳利益,或前嫂子有不適任之情事者,可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令兄);若令兄取得監護權,則前嫂子有探視權探視權不須經令兄同意。

至於扶養費部分,因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離婚仍有扶養義務,故建議在改定監護權時,一併請求前嫂子負擔扶養費。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Christopher 103-09-18 22:52

您好:
今年初  與一位有夫之婦發生了關係
也有被她丈夫發現  但那次她丈夫選擇原諒了我們
這後來 跟女方彼此私下還是都有偷偷來往
直到前一陣子  她懷孕了  她想拿掉  但她丈夫堅持要生下來

P.S. 她丈夫不知道不是他的

我想請問  假若這孩子生下來  後來被她丈夫發現不是他自己的孩子

以後他如果要提告  會面臨甚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23:09

您好:

1.與他人妻子通姦,丈夫可向你請求侵害貞操權之損害賠償

2.對方丈夫若發現小孩不是他的,可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判決確認無父子關係後,

  若你願意承認是小孩的生父(或被小孩母親提告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則對方丈夫尚可向你

  請求過去給付小孩之扶養費。

以上 謝謝。

您好,原則上民事責任的部分均由何大律師所述。補充說明,刑事責任部分的話,因為通姦罪經配偶宥恕後不得告訴,所以不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黃大中 (riley) 103-09-19 09: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誠如前面大律師所說。

惟略加補充,您年初之行為雖經過對方原諒,然之後仍有私下交往。故部分情節恐不在對方原諒的範圍之內。

chin 103-09-18 22:38

您好

想請問若因為未婚生子,女方要放棄其扶養權,是可以的嗎?後續是否會有其他法律問題?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22: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撫育後,還是可以約定監護權由生父擔任。

2、建議可以簽立協議書,並且就扶養費、子女戶籍、姓氏等做約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Tani 103-09-18 20:33

敬啟者,

近日買一中古屋,交屋後才發現二間浴室漏水,影響到臥室地板。買屋時前房主

隱匿漏水事實,還刻意掩蓋,請問買方於交屋後是否還可以請求前屋主修繕或返還

價金?若需訴諸法律,請問該採哪些步驟?企盼儘速指教,謝謝!

Tani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屬於瑕疵擔保問題,您應先發函通知前屋主進行修繕,若有影響到房價價格,則可以主張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20:58

關於漏水漏水所及損害之部分,立即照相及錄影存證。同時立即對出賣人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有如上所述之瑕疵,並於"通知出賣人有漏水事實"後6個月內,向出賣人主張修復漏水問題或請求減少價金。

另外,若是透過仲介購得該二手屋,亦應了解買賣契約中有無保固條款之約定,或是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

 您好:

如同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您的蒐證項目尚包括應請師傅開立修繕估價單並請仲介提出房價影響評估書面資料

律師有多項處理房屋漏水及買賣糾紛訴訟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您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華仔 103-09-18 09:43

律師您好:

有二個問題請教

(1)如果管委會被告後來主委被起訴判罰錢,這筆費用可否由社區支付?如果可以是否由委員會決議即可?還是要由社戶大會決議?

(2)管委會可否聘請法律顧問?如果可以是否由委員會決議即可?還是要由社戶大會決議?

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09-18 10:39

 1.您的問題,應先看貴公寓大廈之規約有無規定,若無始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惟該被訴罰錢責任是否應由主委負責,亦為思考重點

2.公寓大廈是否聘任法律顧問,亦應視規約有無規定,通常財務運用屬規約規定範圍,若無約定始由區分所有人決議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1、若社區管理委員會被告,主委僅是法定代理人,非當事人,則該筆賠償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但如果主委為當事人(如刑事被告),則起訴後之罰金應由主委自行負擔。

2、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聘任法律顧問。另除如同上面律師所言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8條,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為「執行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建議是否聘任法律顧問,應經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定,再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為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哲 103-09-18 07:24

律師

我目前19歲,然後之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來她被她家長發現

中間的過程不在詳加敘述

我其實非常非常的懺悔

我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

我也打了很長一篇文給他們家長看

然而我後來看網路發現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是寫,性交易,那妳情我願就沒有犯法的感覺

我說我可以承擔責任  他們就說他們不會放過我

問我要如何承擔責任

我想問的是   是否關於性行為方面的法律  我是沒犯法的

戀愛沖昏了頭   我真的非常的懊悔...

另外就是   他方父母有沒有可能以民法方式   例如監護權等等等的向我提告

我當然是希望不要走上法律這條道路

就很想問   我應該怎麼跟他們家長溝通  比較能解決問題

 

可是如果有什麼可能面臨的責任  還請律師跟我詳細敘述

我是不會逃避的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08:42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2.至於民事上,可能侵犯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教養權等身分法益(民法第195條第3

   項),可能會被請求損害賠償

3.因你未滿20,侵害他人權利在民事上父母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還是先與自己的父母說明,

   再一同與對方家長溝通尋求和解契機。

以上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8 08:46

補充大律師所述,

性交易是只有代價的性行為,你女朋友應該不是為了錢跟你發生關係

所以不會構成此條。

其他刑事部分(略誘和誘), 用白話來說,只要你女朋友沒有跟你同居

要成罪的可能性很低。

阿哲 103-09-18 09:19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得是您回的第二條

我仔細去看條文後發現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看了以後   她寫不法侵害   而且情節重大者
我想問的事  我們這樣的關係  是符合條文規範的嗎?
我們發生性行為  構成侵害他人基於父母的身分法意嗎
意思就是怎樣才算情節重大   普通性行為
發生過兩次   算情節重大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16:01

您好:

1.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侵害父母子女間之身分法益是被實務肯認的。

2.重點在於是否情節重大,因該用語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每個人的生活經驗都不同,

   站在你的立場當然覺得不算情節重大,因為我們是合意性交而且只有兩次;

  但站在對方父母的立場呢,他們可以容許自己的女兒在未成年時就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嗎?即使是

  一次都不會允許吧(假如允許就不會要對你提告了);到頭來還是要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3.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一般實務上都是用和解賠償居多;不過因為你的行為在刑法上是不被

   處罰的,難謂「不法」,相信對方家長若要對你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非易事。

黃先生 103-09-18 07:18

請問一下 我前妻之前偷偷帶小孩子回越南(他自己小孩子幫偷辦護照 小孩1歲而已) 然後就獨自回來 把小孩子丟在越南 也不肯給我去見面 回來台灣後 他沒有回家裡來 跑去酒店工作 後來我花了大概50萬頃婚姻仲介 帶我過去越南 把小孩子給抱回來 請問一下 這是否犯了略誘法律追朔期是多久

 

我把小孩抱回來後 跟她協議離婚離婚證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我扶養小孩的5000元 學費她也會幫忙出 可是他卻沒有給我半毛的扶養費 也沒幫忙出過學費 現在常要我帶小孩給他看 可是我在工廠上班 六日有時候都要加班 跟她的時間很難配合 但是她都威脅我說 不給他看小孩子 就要告我不給她探視 天啊 前不出就算了 公司不能給我請假 我要拚用賺錢養孩子 難道這樣有錯嗎 就只能這樣任他無理取鬧嗎? 不知道是否能告她棄養 雖然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5000 但是我有她傳給我的簡訊 上面她有說會給我扶養費 這樣有用嗎

她現在在酒店上班 結果被人家告妨礙家庭徵信社的還找到我這 徵信社去她的租屋處裝針孔 還發現了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在我前妻那 幫我寄還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給我 都離婚了 為何還拿著我家人的雙證件影本 重點是她何時印的我也不知道 那這點有辦法告他嗎

現在都離婚了她做甚麼事我知道跟我沒關西 可是她這樣三不五時就打來鬧說我不給他探視小孩 他要告我 一個月要來好幾次 那我都不用上班了 工廠上班不像她酒店賺那麼快  難道我辛苦養小孩有錯了嗎? 拜託 各位律師大人 教教我能告她甚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13: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2、考量對方的職業,因此建議在適當的情形下在給對方探視,倘若協議不成就讓對方來告沒關係。

、證件的部分,考量這樣的蒐證方式是違法的,且暫無影響,因此建議先保留證據就好。

 

黃先生 103-09-19 00: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 (恕刪)

 那像這樣的狀況 如果讓他來告我 我會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權的部份,法院要全部駁回的機會比較低,除非是很不適合碰面才會駁回,否則只是探視的時間長短、頻率的問題。

 

 

DD 103-09-18 03:01

由於之前問過一次,但得到確定的答案想再問一次.... 希望能幫忙一下

我和一位網路上認識的網友交易了遊戲帳號
我賣他1萬元但他說他要下個月才湊的到1萬可以先給我5000帳號先給他玩下個月才付完另一筆5000但現在想想...... 如果他到時候不給我怎麼辦?
我們的對話內容沒有白紙黑字沒簽名只有在網路的通訊軟體裡
請問這樣契約是否是成立的?到時候沒拿到另一筆錢可以尋求法律途徑?
請各位幫忙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8 09:20

您好:

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有書面為限,只要口頭合意即可,差別只在產生爭議時有無證據得向對方請求

您若擔心剩下的5000元無法拿回,則建議仍可與對方訂立契約

載明:契約當事人、事由及還款時間,並請對方簽章

另外,網路上之對話紀錄亦可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但為確保起見仍建議簽契約為妥

以上,敬供參考,謝謝 !

阿翔 103-09-18 01:13

問題是這樣 以下店長簡稱G 本人簡稱A
合約方面
一開始簽訂合約時 當時合約A並沒有留存 所以只有一分在G那
合約內容也記不太清楚了 但是有一條薪資方面的
如果勞工未做滿六個月內提出辭職 G給付一張工作期間薪資支票 但是六個月後才能兌現
A只做了1個多月 現在想辭職不知該如何是好
工作時數、薪資方面
A剛進去店裡規定新人的第一個月薪水和第二個月薪水一起發
請問這樣合理嗎 有沒有觸犯到法律
G店裡規定必須在上班前15分鐘打卡 下班時間後30分鐘內打卡

可是常常因為工作沒做完晚下班1-2個小時
因為還未領薪但是有跟老員工確認過薪水卻都是只照班表上的時數給
晚下班的時數卻都沒給
代班方面
店裡規定需代班者必須支付帶班者300塊帶班費 這樣合理嗎

我需要怎麼做才能在辭職後馬上領到薪水並且不吃虧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未給付加班費、延遲給付薪資等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2、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蒼溟熾龑 103-09-17 22:40

各位大大~
想問說如果大學教授的產學合作結案報告內容作假,
這樣要如何舉發他,
是直接向學校的人事政風單位申訴,
還是要向法律單位舉發?
這樣算什麼法規?

另外,
如果教授要求繳回助教費,
這樣算借勢勒索嗎?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7 23:43

您好:

1.請問該教授任職於國立或私立大學,如為前者,本件除偽造文書背信外,若該教授有收取回

  扣恐另涉有貪污罪責。

2.向政風單位舉發與向檢察機關告發是可同時併行,建議同時為之。

3.本件所涉利益糾葛恐非常龐大,建議需委任律師代為提起告訴為宜。

以上 謝謝

羽兒 103-09-17 21:41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您應委任律師為您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訴。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燁 103-09-17 16:53

阿公於一年多前往生  有甲 乙 丙三個小孩 名下遺留一棟房屋

但甲一直不願意過戶 現在乙跟丙想走法律途逕 進行強制分割

但乙本身信用瑕疵 如分割一份與他 必定會被債務人追查

但又已過拋棄繼承的3個月時效  請問有什麼辦法 可以讓乙的份先登記在丙之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7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分割的部分,倘若無法協議分隔,則僅能透過法院裁判分隔。

2、至於處理方式,倘若任意脫產可能遭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本文建議尋求正式諮詢。

 

 

沈恆 (沈律師) 103-09-17 18:14

您好!如果乙未拋棄繼承,乙於阿公往生當時即已成為房屋公同共有人,登記給丙會被認為是詐害債權行為,還是可能被債權撤銷登記而追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乙的債務人也可以代位主張分割,所以您勢必也無法考慮那麼多,反倒是若債務人一直未有行動,則您們也應趕快進行分割,並以變價分配方式來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彤 103-09-17 16:40

媽媽小時後因為叔公未婚所以法律登記上給叔公收養    但叔公在媽媽年幼時已死亡 

現在阿嬤過世了請領勞保差額幾付時媽媽也有繼承權   那阿嬤留下來剩餘的財產 媽媽也有繼承權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7 16:49

您好:

1.你媽媽被叔公收養後,與阿嬤間的權利義務是停止的,所以你媽媽並無繼承權。

2.但因你叔公已過世許久,依法你媽媽是有權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所以待終止收養後,

   你媽媽與阿嬤間的權利義務才會回復;惟需注意,若再回復前阿嬤的遺產已被其他繼承人繼

   承過戶完畢,則媽媽無權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遺產

3.建議先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協議,並速尋求律師協助。

以上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7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媽媽已經叔公收養,則媽媽對於原生家庭則喪失繼承權。 

Ting 103-09-17 15:47

去年底至今年5月,認識了一個男生

對方從沒告知他已有家庭,反而跟我表示他是一個人(有line對話可證明)

最後一起見面是5月,之後一直到現在都沒聯繫過

上星期發現對方原來有女友,擔心女生再受騙,便告知女方其實男生在外面有偷吃,女方詢問我們發展到什麼程度,我老實告知"我們什麼都發生了"

女方翻臉表示她是男方的老婆,並說要採取法律途徑

想請問我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介入他們,這樣女方可以告我?罪名是否有可能成立??line的對話截圖是否可成為證據?我該如何自保呢?謝謝

 

 

 

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家室,沒有刑事責任,不知道也沒有過失,也不會有民事責任,但這要看證據(訊息、電話錄音證人等),不是單方說不知道就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7 16:22

同黃律師所述,

記得剛分發檢察官的第一年,曾經因為無法證明不知係有配偶之人,結果被判無罪。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您的案件最怕男方倒戈成為對方之證人

所以建議您應先對男方蒐證(錄音)證明您曾經和他密切交往時並不知其有配偶為宜

line 之簡訊因為無法向日本機房查證,所以有時無法被法院採信

尤其男方如果否認為其與您之對話簡訊,您就不容易舉證證明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說甚麼都發生了,也不一定代表有發生性行為,再者即使發生性行為,若您不知對方已婚之身分,亦不成立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您仍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為無罪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7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上所謂之妨害家庭罪張之通姦罪,需您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確與對方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為必要。

故縱使您自己有說該做的都做了,亦不代表有發生性行為。況亦須證明您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時,確實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 

您可將line對話紀錄蒐集齊全,以待日後對方配偶向您提告時可作為證據

小楓 103-09-17 11:16

阿公已去宣告禁治產不過法院還沒通過..

阿公的兒子強留阿公的雙證件以及銀行存款薄不歸還..連請菲傭的費用也不付..阿嬤要和其兒子討還雙證件以及銀行存款薄以便支付菲傭的費用以及家裡的開銷兒子卻死不歸還還說要就走法律途徑不然它不會還..無奈之下只能和人借錢來支付菲傭的費用..

想請問一下這樣的話要如何處理..

另外想問一下如果今天阿公無行為能力的話可以去幫它重新申請新的身份證嗎?..

 您好:

本件仍需待法院選定監護人裁定下來後

再由監護人代理阿公向對方起訴請求返還雙證件及銀行存款薄

監護人也可以協助阿公辦理申請身分證件或向銀行辦理變更存摺及印章

就可以早點解決無法領錢之困擾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權益 103-09-16 23:23

請問在一個遊戲內諾不指名的說出髒話~請問這算是有啥法律糾紛嗎??

如果有請問須負起什麼責任?

您好,如果是私訊的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是在公頻道,只是罵一聲髒話無法特定罵誰的話,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菁菁 103-09-16 22:15

請問專業律師們:

我和我老公今年結婚很快在過二個月小孩就要出生了,可是在之前我老公曾經跟上任女友有過一段情女方有了小孩,後來女方刻意隱暪他自已本身有遺傳家族疾病和懷孕的事情,最後事情被揭發後雙方鬧的很不愉快,女方最後下最後通碟要上法院,要男方負責要給她名分還要養她和她的小孩之後並沒上法院女方把小孩生下來之後帶走並說這輩子不要想可以看到小孩。

最近我婆婆又提起這一件事,我和我公婆沒住一起但是在登記結婚時我和我老公是登記在我公婆的戶口名簿下並沒有另外遷出來,而且我老公的健保卡身份證等等證件也全都給我婆婆管著,現在我婆婆又在想希望那小孩可回來,但是站在我的立場我怎麼可能認同我婆婆想法!

律師們回答我的疑問吧

1、現在我老公的所有證件和戶口名簿都在我婆婆的手上,如果說我婆婆擅自和我老公之前的女方聯絡,對方如果答應讓小孩入我們的戶口,如果我婆婆在沒告知我和我老公或則沒經過我們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孩入戶口嗎??

2、我婆婆曾有說過就算小孩不跟男方姓但女方願意一個月帶小孩回來幾次我婆婆也願意養這個小孩,但是這只是我婆婆自已一廂情願的想法,我和我老公都已經結婚了也要有自已的小孩了,如果這事真的發生了我可以告我老公的前女方妨害家庭嗎?即使和我婆婆翻臉。

我現在非常的煩惱我遇到這些事,到底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可以保障我的婚姻請專業律師們幫我解決我的疑惑吧

小可 103-09-16 15:36

想請問如果吸食安非他命.願意自行請相關單位幫忙勒戒.還會有法律、刑責或罰款問題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16 15:57

您好:若您為初犯,依現行對施用毒品者政策,採行「觀察、勒戒」及「緩起訴之戒癮治療」兩種模式,檢方採取裁定觀察勒戒方式,觀察勒戒是叫吸毒者至看守所附設的勒戒所,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心理師等組成醫療小組,每週對受觀察勒戒人「觀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安排戒毒輔導、宗教教誨、法治教育、衛生教育、人文教育及生涯輔導等課程以「戒除」毒癮,若五年內未再犯,可獲不起訴處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可以自費戒癮治療,到地檢署詢問,就可知道相關資訊,不會有刑責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6 16: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是自己要戒毒或是告發他人吸食毒品呢?

若為前者之情形,建議您可自行前往各大醫院身心科戒毒門診(軍醫院大部分都會有,例如三總)。若係後者之情形,若他人於五年內已非第一次吸食被抓,則會有徒刑之問題唷。 

103-09-16 13:57

我現在十七歲,父母雙亡,監護人是滿二十歲的親哥哥,我目前和親哥哥、阿嬤、姑姑、叔叔同住,因為和家人不合,我想離家出走,先到朋友家住一陣子,然後打工存到錢後,自己一個人再租房子住。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哥哥也就是監護人同意我先離家住朋友家(朋友是小家庭),也同意之後幫我租房子,但我阿嬤、姑姑、叔叔不同意的情況下,我離家,如果我阿嬤他們堅持報警報失蹤,我朋友的家長會有法律責任?還是我哥會有法律責任?請把這情況可能發生的事和我說清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14: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監護權人是哥哥,則只需要哥哥同意您在外居住,則不會有違法問題。不過倘若您的監護權人是其他長輩則必須經過該監護權人同意始可,否則就觸犯了略誘罪。

2、失蹤的部份,只是請求員警協尋,不是法定程序,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6 16: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監護權之行使者為您哥哥,則只要您哥哥同意讓您居住外面,則不會有和誘之問題。 

williams 103-09-16 09:44

您好! 本人從事寵物用品電子商務販售,目前有三.四的平台在做銷售! 因上大型拍賣網站討論區去問問題請教資深賣家怎麼經營比較好,卻出現一位自稱法律專家的露天會員到處恐嚇,罵人! 在公開版上對話時被該會員羞辱並揚言要我退出別做生意了! 因為少了我這個賣家他會很爽等等...我個人是不會受影響! 但是若關係到公司商譽的部分由於在公開版上所有人都看的到我的賣場以及註冊在案的公司行號與企業LOGO。所以在汙辱商譽的部分可以提告嗎?? 我有備份對話紀錄可供參考~麻煩請回覆! 感激不盡..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21: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網路上PO文,倘若有侵害名譽商譽的話,刑事上涉犯妨害名譽民事上則必須賠償,甚至於是登報。

2、本文建議可以將PO文的內容蒐證之後循正式諮詢,發文要求對方撤文賠償,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依法提告。並且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相關事務。

小彤 103-09-16 08:35

爸爸過世留下2間房產   有甲乙丙兄妹 但哥哥一直不願意辦理繼承

其中一間房產是爸爸當初跟多人持分的 在過世之前已租給某餐飲集團使用

但爸爸過世之後租金卻都落入哥哥口袋  請問哥哥這樣有涉及法律的部份責任嗎?

另一間房子哥哥也霸佔 全家人住在裡面 這樣有權要求他搬走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6 08:49

 您好:

1.父親留下的遺產為三個子女公同共有繼承應繼分均同,所以租金應是所有子女平均共有

2.你哥哥的行為已明顯侵害你的繼承權,可請求排除。

3.建議向法院提出遺產分割訴訟,才可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 謝謝

若您居於高屏地區 歡迎來所詳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主張分割遺產,以利進一步分配遺產,並避免糾紛不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16 08:54

您好!任一繼承人都可去辦理繼承登記,不用等哥哥;租金應屬全體繼承人所有,您可主張分配租金;哥哥也是繼承人有權使用房屋,您可與其協調支付費用補償,或者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將所有產權劃分清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可以繼承權被侵害,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來起訴,並可請求分割遺產,對於租金部分,也可主張不當得利,哪回屬於自己的部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如果哥哥不辦理繼承,您仍可獨自辦理遺產稅申報及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2.繼承登記後可再提出分割遺產訴訟,由法院裁判如何決定遺產分配

3.出租給餐飲集團之房屋部分,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該集團不可僅給哥哥租金

   而應按應繼分比例支付給各繼承人,否則不生清償效力。

   並可訴請哥哥返還超過應繼分比例租金不當得利

4.哥哥家人居住之房屋部分,可訴請哥哥及其家人返還房屋給全體繼承人,

   並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6 19: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辦理繼承登記,將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分割分別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解決遺產爭議;又關於哥哥侵占租金房子部分,均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哥哥限期返還屬於您的應繼分,若屆期置之不理,亦可提起刑事侵占告訴之,若哥哥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王明 103-09-16 05:41

我媽媽在懷我的以後跟其他人結婚

所以在我身份證上的父親並非我生夫(但當初登記的時候是使用生夫的身份) 現已離婚

而我生父另有家庭 生父的老婆也知道我的存在 

一直以來我生父都有在金錢上支援撫養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有辦法把身份證上的父親欄位改回我生父嗎 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或是我在法律上的名義永遠只能是當初我媽媽結婚的對象 我已成年也已經知道他非我生父超過兩年以上

____________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但還是有些不懂的地方

我已經超過20歲了 也一直沒有去提出否認親子關係

所以在法律上我媽媽的前夫認定是我父親已經變成無法改變的事實?若需改變是要走複雜的法律程序嗎?

 

有沒有簡單化的辦法 (我媽媽的前夫與我生父的想法是一致的 都希望我認祖規宗) 這樣在處理的程序上會比較簡單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9-16 08:34

您好!因懷孕結婚前,若不符合婚生推定原則,可以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再由生父認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需在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否則即會維持現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

本所並有辦理過類似您情況之經驗

您可能還是有機會可以解決此身分上之問題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6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意思,報戶口時的生父為您真實之生父,僅係身分證上之父親為媽媽再嫁之先生?若是如此之情形,您應係非受婚生推定所生之子女,故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向戶政機關要求改正。惟若非上述之情形,您須於知悉後兩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不限須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成年後兩年內提起之規定乃係適用於未成年時知悉之情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Amanda 103-09-16 01:35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您一個問題,是有關法律程序。

被告公然侮辱,而檢察官也開偵查庭3次後,將他起訴。

2月第一次法院的準備程序,我說,證人證據(網路臉書PO文)都沒有時間,而且翻譯(英翻中)錯誤。 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5月第二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找不到時間,因為原PO文都被刪除了,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6月第三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她朋友有提供3張長的奇怪的證據,都是臉書預覽者有日期,(我是原PO文者,卻沒日期)。我質疑真實性,但是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法官要證人拿出電腦硬碟當證據

8月第四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沒有儲存。東西都在網路社團(撻伐禽獸團)印下來的。證人和她朋友以我先生為目標,稱他為禽獸,成立此社團要來侮辱攻擊他,讓人心驚。但是檢察官也都沒檢查過證據,當日當下才臨時叫書記官弄台電腦要上網看證據,卻連線不上網路看不出來。手機太小也看不出來,法官叫證人回家再印出來。在印出來也是一樣,我是原PO文者,原圖原文卻沒日期,她自己瞎掰日期寫在臉書PO文上。

現在我先生又收到第5次的(法院的準備程序)的傳單,真是不可思議。 

每次證人都說不同的證詞,變更不同的證據,法官還要叫我先生去第五次準備程序? 我是應該向誰抱怨或申訴? 那名檢察官沒有充分證據的起訴我,讓我每次都要請假跑偵查庭與法院現已經7次了,懶惰又腐敗的檢察官和法官,要跟誰申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準備程序本來就會依據證據做調查,倘若因為證人誤導等原因確實會拖延比較久,不過一般來說妨礙名譽等案件這種情形比較少。

2、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加快訴訟之進行。事後則可以向司改會提出檢舉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6 13:43

同大律師所述,

委任律師在場時確實進行會較有效率。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yahoo.com.tw

沈邦邦 103-09-16 00:39

您好

我們互助會會頭於103年5月消失了

我們這些活會會腳發現他有冒標好幾人的會

目前已提告

只是我們是聯合提告

所以只有傳喚申告人

想請問一下

因只有申告人給付1000元裁判費

賠償金額僅他個人的

這樣我們其他會腳是否也需要即時分別去做假扣押呢?

不好意思

小的不明法律程序

勞煩各位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

有關護住會問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有其他人執行假扣押,則您們即無需再執行,但您們仍應一併提起訴訟,才能獲得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峰 103-09-15 20:53

你好我想請問我有欠遠東銀行個人信貸沒還。。以前聽過的都是銀行可以扣押銀行帳戶。。有錢或有上班薪資轉入就會被扣款。但為什麼我前陣子確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公文。因為我有保險。只是ㄧ般醫療險不是儲蓄險。。但為什麼銀行確跟法院扣押我的保險理賠。。照理說保險是我的保障。。雖然我有欠銀行。。但他這樣不是等於撥奪我的保障嗎。。我都沒錢還了。。只是單純的醫療險還沒有了。。那不是要我們沒錢的人都不能生病嗎。。而且以前都沒聽過可以扣押保險理賠的。。這法律是新法還是舊法。。那如果是新法為什麼可以追朔我之前的保險。。請問我該怎樣做。。這法源又是怎樣的。。請可以跟我解釋。。到底他是扣押帳戶還是真的只要意外住院理賠都會直接被銀行扣押。。

沈恆 (沈律師) 103-09-15 22:01

您好!保險理賠發下來的錢已經是您的財產,只要債權銀行發現您有任何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但那些錢如果是您生活所必需,您可以對執行程序提出異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峰 103-09-15 20:35

你好我想請問我有欠遠東銀行個人信貸沒還。。以前聽過的都是銀行可以扣押銀行帳戶。。有錢或有上班薪資轉入就會被扣款。但為什麼我前陣子確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公文。因為我有保險。只是ㄧ般醫療險不是儲蓄險。。但為什麼銀行確跟法院扣押我的保險理賠。。照理說保險是我的保障。。雖然我有欠銀行。。但他這樣不是等於撥奪我的保障嗎。。我都沒錢還了。。只是單純的醫療險還沒有了。。那不是要我們沒錢的人都不能生病嗎。。而且以前都沒聽過可以扣押保險理賠的。。這法律是新法還是舊法。。那如果是新法為什麼可以追朔我之前的保險。。請問我該怎樣做。。這法源又是怎樣的。。請可以跟我解釋。。到底他是扣押帳戶還是真的只要意外住院理賠都會直接被銀行扣押。。

小彤 103-09-15 17:22

房屋如由甲乙丙繼承  其中甲 乙想賣 但丙不想賣

請問甲乙可以擅自出售房屋嗎?

還是需要透過什麼法律途徑嗎?

您好,依土地法甲乙是可以出賣房屋的,甲乙出賣房屋的同時,丙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買下此房屋。不過當然還是最好還是先行分割遺產,再為出售房屋糾紛會比較少。

 您好:

甲乙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

土地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沈恆 (沈律師) 103-09-15 17:43

您好!甲乙合計權利已過半,可依多數決方式決定出賣房屋,再將價金分配給丙即可;丙若想保有房屋,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將房屋全數買下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19: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別共有人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人同意,且應有部分合計亦超過二分之一,若欲處分(包含出售)該共有物,則可以存證信函通知不願出賣之人以相同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若通知函到達後十日內,皆未有表示承買之意思,則可將價金提存後移轉與買受人。 

凱翔 103-09-15 16:40
我因為工作被遣散想借錢在網路上借錢網站借錢,被詐騙集團騙走我的帳戶資料,已經變成警示帳戶,8月29被騙走9月1號變成警示帳戶但我因為工作也不知道怎麼辦,直到友人告知會有刑事問題在今天9月15日去備案,本身21歲剛出社會也不清楚這些法律,我該怎麼辦?我是否會留案底,我將來還想開店有案底我是不是就不能借青年創業貸款?真的很害怕,可不可以幫我解答拜託。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5 18:27

您好:

帳戶被詐騙走的案件真的是一再發生,一個不小心處理不好就變成詐騙集團的共犯;

關鍵還是要證明你當初提供帳戶不是「要給詐騙集團作為犯罪之用(沒有故意)」或是「提供帳戶可能會被拿去作為犯罪之用,卻還提供(未必故意)」

這裡有很多熱心的同道好律師,建議按您居住的地區趕快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為上。

以上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將因上網遭廣告鎖片之網頁內容及寄送存摺提款卡相關資料之文件蒐集齊全,並具體說明您並未有任何幫助詐欺之故意。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6 00:21

同以上大律師所述。

我之前的答覆有留答辯的例稿,再請參酌。一樣的問題,這個版面上一再有新的人提出,

我就不重覆貼文了。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Sandra 103-09-15 16:17

如果是協議離婚,在孩子父母的同意之下,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將孩子的監護權交給祖父母或是姑姑,這樣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效力?或者還是必須經由法院的判決才能將監護權移轉

 您好:

如欲將監護權指定予父母以外之人

均應透過法院裁定處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1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Mike 103-09-15 10:17

律師您好,

本人的女友最近常於週休二日期間收到雇主的簡訊騷擾,內容盡是一些不堪入目且包含性暗示的的文字。上班期間藉由電子郵件方式騷擾我女友之外,更藉由公務之由,觸碰她的肩膀與手,以至我女友在不勘其擾的情況下想要辭職。

請問律師,在這種情況下:

1. 我們應該要採取什麼步驟在法律上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2. 由於加害者是雇主,自行辭職的話是否可以請求於失業期間的任何賠償?

 

感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已涉及性騷擾行為,可以先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將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女朋友可處理之方向為您初步分析:1.刑事部分可蒐集證據(錄音錄影簡訊紀錄)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2.民事部分可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或直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差別在於,前者不需繳納裁判費用)。3.對公司部分:若公司夠大,建議可向公司人資或相關部門反應(或是查閱公司是否有性騷擾專線),若公司未有積極之調查或處理,公司係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對其求償

 

Mike 103-09-15 15:1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女朋友可處理之方向為您初步分析:1.刑事部分可蒐集證據(錄音錄影簡訊紀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專業且寶貴的分析。對於物證方面,簡訊電子郵件皆已備份,但是尚缺人證。請問房律師人證是必要的嗎?另外,由於所屬公司之雇主加員工不超過15人,故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嗎?

感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因僱主僅係碰觸女友之肩膀及手部,所以恐難構成性騷擾刑事犯罪。

2.建議可以僱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

  於30日內向雇主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勞動契約

  可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不休假獎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再去請領失業給付。

3.民事上還可以向雇主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及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