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被我發現老婆外遇,對方是線上遊戲認識的男生19歲學生,目前我老婆在沒有我的同意之下已經離家在外面租房子,第三者也曾數次出現了我老婆的租屋處,想請教提出告訴的一些相關問題:
1.對方年齡未滿20歲(19歲),提告時可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一起告嗎,要它們負連帶責任.
2.外遇對象19歲,已得知和我太太發生關係,這樣對方的監護人(父母)也能對我太太提出告訴嗎.
3.提出通姦妨礙家庭告訴的證據有:LINE鹹濕對話,配偶的承認外遇自白錄影,通姦錄音(做愛的聲音),還有目擊證人(小孩看見他們發生摟摟抱抱和一起洗澡的行為)等等,這樣可以告得成嗎.
4.在我發現我太太和第三者的親密關係後,當時他們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和親密關係,然後我請他們兩人簽下妨礙家庭承諾切結書(內容若是被我發現他們有發生親密關係和性行為時<必須養人都賠償我一百萬元,過程沒有強迫他們簽,是他們自願的),在判決時可依照切結書向法官提出要他們民事賠償嗎.
5.若對方上法院或請律師代替時不坦承有和我太太發生外遇和性行為時,是否可以向法官申請測謊或是錄音的聲紋比對等等的方式進行偵查.
6.到法院提出訴訟時,要如何告通姦妨礙家庭刑事和要求民事賠償呢.
7.目前已經請律師事務所寫訴狀投書至法院,請問到要開庭需要多久時間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本人於上週五離職時拷貝了一些文件,
原本只是想拷貝私人的檔案及網路下載的公開論文及教材
但因為資料夾很亂,加上沒仔細篩選,
所以不小心拷貝到公司的相關文件,但當下我並不知道這件事情。
離開公司直屬主管接到資訊部主管的電話告知我有帶走一些公司的機密文件
直屬主管馬上通知我,並問我是否有帶走什麼重要文件
當下我的第一反應是跟他說沒有,
但後來想想我的資料夾很亂,可能真的有拷貝到一些文件,
因此便馬上回公司將隨身碟交給主管保管
在拷貝檔案到將檔案交給我主管這段期間內,我沒有再碰過這個隨身碟
也沒有將裡面的檔案外流,我跟主管也第一時間寫信跟總經理道歉。
今天早上資訊部主管將拷貝內容告知部門的部長
結果清單裡面確實有一些公司相關的文件
其中最敏感的那個檔案是有加密的,但由於時間已久我早已忘記密碼
部門主管、部長、處長看過內容後也覺得這些東西是不小心拷貝到的
但資訊部主管堅持這是機密文件,
下午公司的法務同仁希望可以到家裡查看我的電腦,我也答應他
查完之後也確認我的電腦沒有任何跟公司有關的文件
想請問一下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公司堅持提告的話
我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 我還能採取什麼行動自保,謝謝。



您好:
1. 若公司認定您將公司機密資料帶出,並將將公司營業秘密資料偷走後轉賣給其他公司使用或外洩,恐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七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就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有「竊盜罪」之規定,以及妨害營業秘密罪等。但這些罪的前題是您必須是有故意之意圖,並有洩漏該資料的行為。因此您必須證明您帶出該資料係屬意外,且並未將該資料外洩。
2.因為您與公司當初應有簽訂保密協定,該機密資料外洩就會造成公司損失,所以不論是您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必須負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某惡房東無預警來到房客家中稱要看屋,房客開門後便質問房客清償房租,但房客分明已將積欠房租結清,言明尚餘1個月部分餘次月一併繳齊,房東立時大發雷霆,表示連同押金應補齊若干元,但房客表示房東算數有誤,押金既未返還與房客,又未抵繳租金,房東要求多負擔押金並無理由,此時房東便怒不可抑,連飆粗口不打緊,還欲毆打房客,最後將房客置於地上的按摩椅狠摔在地,房客見狀趕緊報案。
而該房東連爆粗口部分另有房內另一位房客聽聞,該房客還誤以為外面房客遭房東踢倒毆打,且房外房東爆粗口聲音亦一一聽聞,並稱從未見過如此惡質房東,即便見過房客積欠一年租金,足見當時現場場面十分火爆。
試問該房客無端受擾並遭房東言語暴力及言詞羞辱,自是不甘受辱,如欲提告,應以何種罪名提出告訴 ? 恐嚇、恐嚇取財、侮辱罪是否適用 ?
望專業律師釋疑,謝謝。



我之前告被告妨礙名譽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日前刑附民的判決已下來,有判被告要賠我
判決書中有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最後又寫【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我就只有收到這樣,判賠金額在10萬以下,法院不是應該直接執行假執行還是假扣押嗎?
還是我要自己再去申請假執行?
我要怎樣才能順利拿到賠償金?〈被告在法庭中很囂張說他名下都沒財產了〈現金存款及不動產,他不願意賠也沒錢賠。但被法官查出他名下還有一部舊機車〉
若要我自己申請假執行該何時申請?要等20天後確定被告沒上訴再申請嗎?那如果被告利用這段期間脫產〈把車子過戶到第三人〉我該怎麼辦?








你好:
今年年初與前夫完成離婚登記,且離婚協議書上也協議好監護權歸我,前夫一個月有一次的探視權,離婚後前夫對小孩不聞不問,也沒有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這個月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才知道前夫去申請監護權改定,而且前夫還對我有不實的指控,指控我居家環境髒亂不堪,不適合孩子居住,法院因此將指派社工及調查官來我家進行視察,甚至還指控我對小孩時常語帶威脅,使孩子對我心生畏懼,事實上,孩子從出生到現在幾乎都是我在照顧,跟我也很親,反倒是孩子跟爸爸的互動少,下個月即將開調解庭,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我要反駁他是應該寫意見陳述書還是答辯狀?需要出具證據嗎?因為孩子從四個月大我開始工作,上班時間就是由外婆帶的,因此女兒跟娘家的關係親密,反觀跟爸爸那邊少有互動,我要如何舉證才對我有利呢?
其次,因為離婚後他完全沒有負擔孩子的任何費用,在調解庭時我可以堅持原協議的約定,讓他一個月探視一次嗎?離婚後孩子都我自己養,女兒現在目前就讀幼稚園小班,曾詢問過孩子的意見,是否願意從母姓?孩子也同意,像這種情況我要怎麼樣幫孩子更改從母姓呢?因為前夫不願意答應孩子從母姓,所以無法取得他的同意書.





我再五月初的時候找到某間仲介公司,然後他帶我去看了幾間房子,後來有看到一間決定可以簽約,但在簽約之前我有詢問過房子是否乾淨,整棟是否有發生過任何命案,當下仲介是告知我沒有,所以回他們公司去付了他們所稱的訂金,所以當下就被要求付訂金12000元,但因為當時我身上沒有那麼多現金,就改說付6000元,付完之後他有給我一張收據,回家之後我上網查詢了一下,發現那個社區是有發生有人自殺身亡,所以我就回去找仲介,他請他們店長跟我說,店長的意思就是不願意退還任何費用,請雙方各退一步他再請仲介另外幫我找一間房子,所付的6000元就當做下一間房子的訂金,仲介當下跟我保證在三天內讓我找到房子,然而一直拖到現在已經過了兩個多禮拜,我打電話過去詢問,他給我的回覆是她幫我找的房子我都不要,但是我之前就有說過哪幾個地段的房子我是不要的,而現在我問仲介 她也不小心說溜嘴,沒有找到能符合我需求的房子,也不願意退訂金,但是我這邊租期只到五月底,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他退還訂金給我,畢竟當初說給的時間我也給了,是他沒有辦法找到符合我所需求的房子,勞請各位律師能夠交我該如何處理!!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某夫不堪其妻多次暴力相向,一次曾當眾以酒杯內之酒精潑灑其臉部,致眼球灼痛,一次於其辦公室破壞其內擺設,並將座椅以利刃毀成廢墟,待其夫返家後更以鹽巴砸向其夫,,眼部亦感疼痛,只因夫未能妥善處理前妻及其子女聚餐事宜。
試問
1.某夫與後妻婚前曾要求預立契約已證後妻非專為遺產而來,但後妻不願簽立並保證結婚不為財,實為情,故而某夫不疑有詐,豈料其妻婚後三番二次阻撓其探視前妻及其婚生子女,如不從,其後果即無法預知,就如同搗毀其辦公室來說,某夫之住家因與工廠公司合併同棟,遂該惡妻亦順理成章同住,並攜與前夫所生一子同住一屋簷下,今由於該妻破壞公司工廠設備,其夫之公司又有其他合夥人,他股東可否以其妻因住公司所造成之困擾與憂懼請求其搬遷 ? 又可否一併要求某夫共同搬離 ?
2.某夫亟欲與後妻離異,惟囿於法令無法如願,今得知如夫雙方分居達半年以上即可清算財產,請問,如得以清算財產,接下來是否得以分居半年訴請離婚 ?
3.承上,由某夫未免後妻覬覦其財產,遂將公司股份逐年贈與其子女,到底後妻如與某夫離婚,就某夫為公司負責人之區塊得否請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 因公司屬法人,一般見解不屬負責人即某夫之財產,不知其概念是否正確 ?
4.某夫得否以不堪同居精神上即身體上 ( 後妻濫用暴力 ) 之虐待訴請法院離婚 ? 又得否訴請該妻不得請求上開分配請求權及贍養費 ( 其實婚前某夫及以後妻名義購置不動產與其,並代其繳交房貸,又扶植其創業,故後妻溫飽無虞) ?
5.而婚後財產有關房貸部份可否視為負債抵銷 ? 又如有租賃收益是否得一併參與分配 ?
6.公司資產是否須提出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以明財產狀況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均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檢察官會勸諭雙方是否有意願調解,將案件移送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若雙方均無調解意願,視證據是否充足,決定是否起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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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檢察官沒辦法掉到掏寶網相關交易明細,除非是公開網頁所獲取之資料,否則難以蒐集。
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建議還是不要說太多,僅就已明確之犯罪事實去描述就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於訊問前,討論回答方向與訴訟策略,避免回答對自己不利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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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情形是外籍眷屬依規定居留4個月要強制加保,我們也依法繳了3年多健保費,現在因為外籍老公出國工作要退保問題而有爭議之時,健保人員意外告知我們當初就不符合眷屬投保,除註銷投保資格外還要追繳醫療費用差額17000多元,真是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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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申訴的案件被衛福部審議會駁回,實在感到很氣餒!
明明是健保局錯誤審核通過,3年後才說外籍老公的資格不符,需返還不當得利(醫療差額).....
還硬ㄠ說我們當時沒給入出境資料,和未說明申請人有頻繁入出境的情形,致公所經辦人員誤認申請人已經居留滿4個月. 該署市後查明申請人並無居留滿4個月之事實,則原核定顯然違反健保法規定,自有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適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且申請人於辦理投保時,既為不完全之陳述,則本件並無信賴保護問題.
這根本不是事實,若我們準備的資料不齊全,公所經辦人可當場就退件,並要求補足資料再重辦.因為連經辦人自己都不清楚健保規定誤收文件,健保審核人員也未仔細審核查證,7個工作天後就發給我們健保卡.3年當中重未通知我們不符資格,現在才發現錯誤,把一切責任都推給申請人,嚴重影響到我們的權利,真是不合理!
健保局和入出境管理局有電腦連線作業,只要他們當時有做輸入居留證查詢,就可明白告知不符加保資格,並且退件.可見是健保人員作業疏失,造成這個錯誤.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加入了台灣健保3年,現在才說我們資格不符要補足醫療差額?甚感莫名其妙!
若是當時健保人員就退件拒保,我們或許還可做其他的選擇.譬如1.續保日本的社會保險,日後再向日本申請海外醫療費. 2.還是由老公上班的公司來加保,就沒有要坐4個月健保監的限制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就是主張信賴保護,不過倘若我方當時後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或是短缺,則恐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無關乎承辦人員沒有要求我幫補正)。

外勞原先以仲介方式來台公司工作~~但是後來逃逸~而在逃逸期間~從事性服務工作~而警方及外事科假辦嫖客並錄影搜證並逮捕該名逃逸外勞女子...而該逃逸外勞女子當場並未與他人性交易...而被補拘提在收容所...(也抓到性服務公司的負責人)
問 :
1.該外勞在收容所是等候法院開庭嗎!?通常會等候多久的時間呢?
2.可以申請具保~遞狀提審? 也就是說此外勞可以不用在收容所被拘留嗎!?日後等候法院審理完此案遣返!?若可以… 請問該如何申請呢?
是否需要有擔保人做擔保~通常會要幾個人擔保呢?~
如果可以擔保有限定本國人會是外籍人士嗎?~
依上述情節來看....具保或提審是否可行?
只要有護照~~外勞很快就可以遣返了?
但該外勞護照在原雇主仲介那裡...
否可以幫助該名逃逸外勞從原雇主那裡拿取呢?
還是只能由原雇主交付到移民署那裡呢?
4.依此案來看~若在開庭審理時~是否能申請律師陪同辯護?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常此類案件,在案件結束之前都會繼續收容,等到查證屬實之後,直接驅逐出境。
2、依法原雇主不可以扣留外勞的護照,等到要驅逐出境的時候,移民署會跟勞工局請原雇主交出外勞的私人物品。
3、外勞本身從事性交易,僅為行政罰鍰的問題,是否委請律師可以自行斟酌。


我家人在台北上班 因薪資糾紛被台中總公司 告到台中地檢署
我家人做電話銷售 公司都有錄音系統
因為客戶訂貨4580元產品 隔日寄到他家 客戶卻無端拒收 我家人拜託客戶說 你這樣拒收 我不但沒有獎金 還要被公司扣250運費 可以贊助我運費麻? 客人說好 我家人給他他匯款帳號
總公司有錄音以懷疑我家人詐欺客戶運費 告到台中地檢署
結果地檢署在半年內 傳喚了4次 包含證人 同事去作證 最後客戶說 他只是敷衍我家人 根本沒匯250元給我家人 最後不起訴結案
請問律師 我家人半年內出庭4次 到台中火車費用 轉車費用 請律師寫狀費用因請假被扣的全勤費用 還有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 是不是都必須自認倒楣?
只因總公司一句懷疑員工詐欺 就可以把員工整得很慘 結局卻是烏龍一場
客戶根本沒匯款給我家人 請問這是否有誣告問題?
若要告誣告 又要我家人大老遠 從台北跑去台中告? 一個小勞工怎可能請假花錢去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地檢署的機制不用檢討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妹妹若目前遭羈押禁見,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方向,針對有時施用詐術、有無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及有無犯罪故意等構成要件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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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僱部分,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我是為我朋友的親身經歷來了解該如何解決問題
男方與女方雙方交往5~6年左右,其中男方在淡水某處已有購買房子
而女方則在三年前住進男方家中,約前兩年雙方皆花費男方金費共約90萬新台幣左右,後一年半左右女方才有負擔生活費。
其中花費費用包含女方自身學貸之金額(女方無向男方表示拿多少,直接從男方金融卡提取)、女方之眷養寵物所有費用(含寵物所有日用品)、生活用品、電腦周邊設備,此期間實質物品皆由男方付費。
如今因感情破裂導致雙方分手後,目前依然暫住於男方家中,今日(5/23)女方忽然將自行擬定之和解書扔給男方,要男方簽字。但男方氣憤下揉掉了。
大約內容表示
1.女方要求男方眷養女方其中一隻寵物,其寵物之所有使用物品當初階為男方購買,女方則表士物品是女方的,故女方要帶走。
2.女方表示自行有負擔生活費,則要男方負擔金額以分期付款方式匯款給女方。 經男方表示女方負擔每月4000元共16個月。
3.女方要求男方將價值兩萬元之電腦無條件送女方。
4.女方要求男方一年內不可透露女方任何事情
以上為大約內容,女方皆為要求非本身所支付之費用,卻要求賠償及帶走自女方認為屬於自己的東西。本人我雖無參予其中,但經由男方親妹妹表示,這五年來一直都處於諸多狀況下,且男女雙方家庭皆不接受彼此,而女方現在卻要求這些,男方卻因為女方家長地位似乎頗高則不敢將事情正確處理,且女方得知男方要將房子賣掉,則表示若女方協助男方將房子賣掉成高台高至一定金額後,要將50萬贈與女方,故我在此情求故各位律師,遇到此類事情該如何解決?


我是從事八大行業的,有一位19歲女生朋友兩個月前找我,說母親被倒會,急需幫家裡還債,希望找我幫他介紹公司。
介紹公司後,她開始說她急需15萬,不然母親可能會被關之類的,雖然知道她是限制行為能力者,但想說交情還不錯,就借錢給她,順便找了一位同事跟她簽本票和交付現金。(雖知本票沒有效利,但只是希望能多個喝止作用)
工作期間,她每周固定還$5000~$6000,但中途2.3個月都碰到房租、父親酒駕罰款,又跟我借款3.4次,用匯款方式。
這陣子她就突然失蹤,也聯絡不到她人,電話也故意不接,訊息不回,現在手上只有本票和匯款紀錄,還有一直哀求借錢、收到錢的對話紀錄。
我有寄存證信函,對方已收到,內容有要求限期三個禮拜內聯絡我,但現在已經三個禮拜了,她還是不聯絡我,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呢?(目前總金額14萬多)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扶養費用因時間經過,可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調漲,這個部分不僅有法條為據,且有判決前例在[前一 ... (恕刪)
我掙扎很久很久才下這決定放棄探視權。每一次要去會面處接小孩,都會看到他站在那哭著,嘴上說著不想來,而另一邊監護者就在旁邊錄影不理他哭泣。我拉他手或抱他,他都沒反抗或大哭或掙脫。回到我居住處後又像沒事一樣和我良好互動。不然就是平常三不五時監護者傳訊息來說小孩不想來我這,或用小孩名義說不用來接他。我不只一次問孩子他是不是真的不想來,他回我他喜歡來很想來但監護者那方的大人教他要這樣跟我說。我不厭其煩的跟監護者溝通,請他不要自私的用自己的情緒來操控孩子。但對方否認也不接受我勸說。為了孩子在監護者那裡居住愉快,我不忍心再為難孩子,去做錄音錄影的行為。我只能期望或許孩子大一點,有自己的自主意識,主動找我也不無可能吧!所以我現在只能多防範對方有沒有新的伎倆來對付我,而不是真的不愛他。
楊律師的回覆我懂,我真的無能為力啊!不過針對增加撫養費,怎麼感覺對只有探視的這方來說似乎很不公平。難道對方要多少就多少我都得接受嗎?




你好我想請問我們的車需要自己認賠?我跟她如果上法院的話會接受到什麼制裁
事情經過我18她16我和她(我女朋友)在3/14當天逛完夜市時準備回家時 她和我請求機車借他騎 我知道她未滿18歲 但因為女朋友也不好意思拒絕 我就讓她騎 她載著我 聰竹東>橫山>關西>新埔 因為她原本說她知道路 我也相信她 後來我們路不熟有點迷路 有些爭執她因為賭氣騎的很快 最後因為車速太快 撞上反光鏡 進了醫院 她腳骨折 手也受傷 我右腳肌腱撕裂傷 在醫院時 她爺爺告訴我要我去擔下我騎車 這樣她才不會受罰 我當時害怕不知道怎麼辦 我就和警察說是我騎的 後來因為家人反對 於是協商後還是說她騎的 剩下的也只剩車子損毀問題 想請叫專業律師來尋求 車子該有誰賠 認賠 還是她們賠
事後又被警察局開了一張罰單 允許無照駕駛人 駕駛其車輛 想請叫這張罰單要罰誰 被開的人是我 車主是我爸爸 調扣駕照的人是哪位 我還是我爸
監理所之前說我爸 現在又說是我




您好:
1. 車禍的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包含家人請假當看護亦可請求)、就醫產生之交通費用(例如行動不便需撘乘計程車車資)及精神慰撫金等等,但除精神慰撫金外,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都須出示單據。您可將金額總和再乘以肇事責任比例,扣除對方應賠償自己的,即可得出較合理之金額,但因為您幾乎無肇事責任,因此應該都為對方賠償。
2.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因此沒有固定金額。
3. 因您是在工作現場發生意外,因此除肇事者外,亦尚可向雇主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驗尿呈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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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一個在花蓮(我),一個在高雄(前妻);
兩個小孩的監護權則各歸屬一個。我想請問若想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
則我該委託那各地方的律師會比較好!?(交通的問題、與律師該在哪裡討論的問題等等)。
另外,想請教的是,老實說,我前妻對小孩並沒有哪裡不好(因為舉證也很困難,但是會刻意不讓我與小孩說電話),我只是想證明,小孩在我這會更好,不知道這樣的主張可不可行!?(工作、家庭支持系統、教養計畫、學歷、生活教育環境等等,我都比前妻好;唯一的問題是小兒子今年滿7歲,若問他要跟誰在一起,一定會說跟媽媽,但是又問他要不要跟爸爸及哥哥一起他又說要)。上述的主張,我是不是可以準備哪些資料!?譬如 前妻那邊只有她爸爸,至於我這邊除了我父母健在 我的兄弟 我的叔叔 阿姨等等 都經常連絡,又譬如我自己寫小兒子從7歲到大學的教養計畫等等
以上,謝謝律師的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提起改定監護權,欲改定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否則法院不會輕易變動小孩目前之現況、成長環境,故除非您有很明顯之證據,證明對方不適任親權人,您再考慮是否請求改定監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Dear All,
謝謝大家關注這則新的PO文, 我相信這則PO文內容很具討論性, 同時也對公寓大廈管理上具備很高的教育性.
事件主旨如發文標題, 事件內容如下,
目前本人社區管委會經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以管委會名義授權委託給其中一名管理委員(營利團體法人所委託之法定代理人)對前屆管委會進行刑事訴訟(自訴), 且以社區管理基金支應該名管理委員訴訟所需一切費用.
住戶反對理由為:
1. 管理委員會並不具刑事告訴權利, 僅能為告發, 若管理委員會認為前屆管理委員會有涉及刑事案件情事, 大可持據相關證物至警察局報案, 由警察局受理後送地檢署(非告訴乃論)偵辦即可, 何須再花費社區管理基金十餘萬元進行訴訟.
2. 承上述, 管理委員會既然無刑事訴訟告訴之權利, 何來"委託"之能力? 因委託係兩造雙方授予權利之執行關係, 若委託方不具欲委託事項之原始合法權利, 受委託方如何合法執行? 因此住戶的主張是既然不具刑事訴訟的權利, 應無委託訴訟之合法性, 更不應該動用管理基金去支應受委託方所有的訴訟費用.
3. 住戶強烈反對, 且多人提出意見單表達反對意見, 管委會依然故我不予理會, 請各大律師給予指點, 社區住戶主張是否正確, 依法有據, 若是, 如何對管委會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以保護住戶權益?
目前住戶約有40-50人願意在必要時對管委會採取法律行動委請律師, 我們將視回文專業性跟專注度擇其一再加以深談.
謝謝各位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有一定的民事當事人的資格,但並非法人,沒有提起告訴的能力或自訴為的當事人能力。如果對檢察機關提起告訴,檢察機關會以告發案處理,如提起自訴,則法院會以自訴不受理直接駁回,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要對前任的管理委員犯罪侵害其財產權提起刑事自訴,實務上通常會由管理委員為自訴人向法院提起。
沒有自訴的當事人能力,是不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委任管理委員提起自訴? 淺見以為,委任屬於民事契約,委任契約有沒有效力要看管理委員會本身有沒有民事的締約資格,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見解管理委員會有民事的契約締約的資格,因此委任及支付委任費用是沒有效力上的問題的。
剩下來的問題,在於那管理委員會締結這樣的契約及支付費用是否有背信的問題。淺見以為,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依照住戶規約係管理委員會的職權,且有合於程序的決議,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不是該委員會的職權,則要看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果有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就是屬於超過職權的行為,管理委員如果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構成背信,但應該負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各大律師們好:目前我主動暫時停止我的探視權,因為每次小孩一到我這裡的第一天都會哭鬧說不要來。經過詢問之後,原來是監護者那方的家人教導的。所以每一次小孩只要將賦予的使命完成後就立刻恢復與我的良好關係。但到了下星期接送的時間到,小孩又要上演一次這樣的戲碼不斷循環。為了不為難孩子,我並沒有錄影錄音存證,因不希望小孩再次被大人的情緒所操弄著。所以我主動通知監護者那方,只簡單告知暫時中止探視,欲恢復探視會提前幾周通知,並沒有告知對方小孩已跟我表示監護者家人的阻擾伎倆。而每月的撫養費我仍然準時支付。結果現在監護者要求要將小孩改姓,還說我一旦中止探視權就永遠放棄,不能一下要接一下不接的配合我,說會打擾到小孩之類,認為我沒有盡到該盡的撫養義務(指探視),我想請問,雖然我沒有探視,但仍持續支付撫養費,這樣就成立小孩能夠改姓的條件了嗎?

一、改姓要證明維持原姓對小孩不利益。
二、這個對方要舉證。
三、防守上可參考其他改姓沒改成的案件。
四、要讓小孩知道你愛他,比姓氏更重要。
五、對方可能只是想改姓舖梗,如不同意宜速研究後搜證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回覆 jason 的發言內容:
Dear Jason:
依民法第1059條第1、2、5項之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目前,必須有上開4款情形且為子女之利益、並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方可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依照您的情況,您始終還有支付扶養費,僅「暫時停止探視權」,有監護權一方如此設計您之用意,應該是缺錢又想幫小孩改姓,因為您一旦只給錢而不探視、探視了又被小孩哭著嫌棄,即可能合致於所謂「未盡教養義務」...

律師您好:
以下問題向您諮詢,
我男友於上星期發生車禍,情況如下
時間:晚間十一點半,無監視器
地點:十字路口
情況:機車於十字路口綠燈直行過馬路,過一半轉黃燈,左後方汽車突闖紅燈撞到機車左後方,機車倒、人飛出去救護車送醫,有報警
目前情況:汽車駕駛並非汽車持有人,且無照駕駛(成年人),汽車持有人似乎未通報保險公司,故無保險員來接洽人或機車的賠償事宜,我男友幸無大礙,休息四個工作天,對方說明很有誠意處理,我男友頻頻聯繫卻無人接聽或掛斷,待聯繫到駕駛,對方卻說修車費用太貴,需將機車移至另一家機車行估價,估價後卻仍不願付費處理,告知男友車子勾到、騎太快#$^%&*各種理由藉故推諉延遲處理
1.對於駕駛及汽車持有人,我男友可以提出怎樣的告訴,並如何進行
2.警方告知駕駛即將因為其他案子入獄服刑,男友是否無法取得賠償
3.男友是否可以先行修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友有受傷,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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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我是在本月17日 因鄰居檢舉在女友租屋去樓下 被查獲2小包k他命及手機 帶回派出所 之後警察又回去等我女友回家後 上樓盤查 搜出62克k他命 夾鏈袋 磅秤 後來到分局 偵查隊跟派出員警說 因為我不是現行犯 只能函送 而在家的女友和我朋友被移送 他們筆錄也都交代清楚 東西都是我的 沒說我賣 也沒說我給 之後一萬交保 我個人筆錄也都說是我的 沒說有販賣 說磅秤是因為我一次拿50怕對方會少給 所以買的 夾鏈袋是因為要裝小包帶出門抽方便 筆錄都有交代清楚 被查扣手機是新辦的 只有少部分通聯 都正常 敏感的是他是王八卡 請問已目前證據 我會因為什麼被起訴 是持有超過二十公克以上 還是意圖販賣而持有 如果是意圖販賣而持有 成立的機會高嗎? 有機會緩刑嗎
(本人初犯 無前科)


您好:
1.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僅是單純吸食,就沒有刑事責任,只會有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因此您係單純自己施用或是販售等,罪刑差異甚大。
2. 您至少有持有該毒品之刑責,警方後續應會檢驗您與女友、朋友的尿液或毛髮,若他們呈陽性反應,若來源為您無償供給,就有轉讓3級毒品的刑責,警方甚至會認定您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其中的差距憑藉您的供述、或他們是否可以透過通聯找到您有販售毒品的證據。若您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分裝袋,加上您持有的數量大,或許會認定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將損害控制於加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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