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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H 104-07-15 06:40

被衛生局約談販賣血壓計一事!!

本人為使買家得以自行維修舊型血壓計~~於拍賣網站中強調販賣血壓計零件與維修技術書本....但因不知買家需求零件 為了省事~~乾脆直接給予買家拆解的血壓計與維修書籍讓買家拿零件自行維修舊機器!!為生局認為有違法疑慮~~糾正我 刑法215條 執行事務之人刊登不實廣告 + 醫療器材廣告罪 + 進口未合法醫療器材 + 販賣醫療器材罪.....請問各大律師~~我到底犯了哪條罪??

您好:

藥商才能販賣醫療器材,您要成為藥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請問您有藥商執照嗎?執照許可範圍為何? 依您文義所述您涉犯以下罪嫌: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您準備完整證據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人太好」的表妹做生意失敗,需錢周轉,因而向「人太好」借錢周轉, 「人太好」雖手頭也很緊迫,但為了不辱父母為他取的名字所代表的意涵,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咬著牙齒的仍湊了100萬無息借給表妹,約定一年後償還。不料,一年過後表妹仍無償還100萬的意思,幾經催討後,「人太好」含著眼淚、咬著牙齒,笑不出來的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表妹清償借款訴訟前及過程中,「人太好」不知是真的人太好還是太笨,都未接受律師要先做假扣押的建議,直到法院判決「人太好」勝訴確定後,想委託律師強制執行表妹的房子時,發現表妹計畫脫產,這時才擔心的想要做假扣押

 

通常在起訴前或是訴訟中,債權人為防止債務脫產,得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若法院裁准假扣押債權人就可拿此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以確保到時官司勝訴後,債權人仍有債務財產可對之強制執行,才不會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但有疑問的是,若是起訴前及訴訟中都沒作假扣押聲請,等到確定判決後才要聲請假扣押,法院會不會認為既然已經終局確定判決,債權人即可拿此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而無假扣押必要將聲請駁回?

 

對此,執行實務認為若經確定終局判決,因得拿該確定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則無假扣押的必要,若債權人於確定判決後聲請假扣押,應不予准許。但倘若該確定判決主文就債務人之清償,附有條件或是期限,則因為債權人須等待條件完成或期限屆至後,才能聲請終局強制執行,為防止債務人在此期間脫產,仍是有假扣押之必要及實益,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仍應准許假扣押聲請

 

所以,若是法院判決主文中載明「人太好」的表妹應在3個月內清償100萬借款,這時候雖然「人太好」的假扣押在確定判決後才聲請,但由於「人太好」若想拿此確定判決聲請終局強制執行,須在判決確定3個月後,故此時法院仍應審酌該聲請的必要性,若有防止脫產的必要,法院仍應裁准假扣押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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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Hsin 104-07-15 01:50
您好,想請教 去年11月離職A公司。今年6月到職B公司。 A與B公司老闆曾為合夥人關係,已拆夥超過4年。公司系統雷同,如表格模式、對外文件 模式(由A與B共同美編設計過)。 近日,A老闆傳line訊息,僅通知我本人(非所有離職員工),告知:如散播A公司文書等 格式,將採取法律行動。 1。我沒有做任何洩漏A公司資料動作,在法律上如何舉證? 2。在A公司就職期間,並無簽署任何保密條約,也未洩漏公司客戶資訊,請問,如A公司 提告,是否有勝訴機會? 3。本人是否可請律師誣告等證明本人清白? 4。由於本人其實社會經驗不多,不是很了解法律過程,請問,建議找勞工局介入?或聘請律師存證信函? 像這樣的訴訟費用(非名律師)大約耗費多少? 謝謝回覆!

你在A公司的職位和業務內容為何? 才能判斷是否有洩密的可能,目前還無須提告,只需先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回覆對方即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對於你的問題,我簡單回答如下:

1.如果對方要提告,舉證的責任在對方,你可以等對方有進一步行動及舉證後,再加以回應,目前尚無舉證的必要。

2.雖然沒有簽保密協議書,但是如果是公司的營業秘密,不論有無簽保密協議書,你都應該有保密義務。

3.原公司若依據營業秘密法或著作權法提起告訴,如果沒有捏造事實,不會構成誣告。不過,提告也不代表你有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是要看原公司所擁有的資料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或有著作權。如果公司的資料,不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或沒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例如沒有限定閱覽或設定保密規定,則該等資料並不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此外,如果著作屬於表格,該類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受保護(不過,編輯著作還是受著作權保護,這部分需要進一步釐清著作的類型)。

4.目前你應該做的事情是,先把相關的資料整理,並與真正了解著作權營業秘密法的律師進行討論,看是否有侵害的問題及是否應該要委任律師回函,以免對方誤以為自己有權利提起告訴,使得你還得花一堆時間上法院。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魚 104-07-15 01:14

我和他的觀念相差太多  每天都是爭吵  我不想在繼續這樣的生活   結了婚要去哪裡對方都不准   婆家就臭臉   就連回娘家也一樣   但我都會堅持回去  但回來他們都給與臭臉相待   我們育有一子   一歲多  還在食用母乳   我沒工作是個全職媽媽    孩子都是我一個人在顧  都跟我在一起   煮飯時由公婆顧  其他沒事都是我在顧   老公喜愛熱鬧   只要有攤   放假都會去熱鬧   不怎麼陪小孩   請問這樣可以訴訟離婚嗎?因為對方不肯簽字    孩子的監護權會怎麼判?可以共同監護嗎?  還是可以先申請分居?   拜託各位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   我們結婚一年多而已  是奉子成婚

您好:

我國離婚制度有二: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您如果無法兩願離婚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裁判離婚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之事由,依您文義所述尚難判斷是否構成,您應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尋求正式協助為妥。 若您經濟狀況不佳,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5 10:55

若私下談不成,可考慮聲請調解離婚,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試試看。要是真的必須透過裁判離婚方式處理,可能會面臨到雙方婚姻是否已經達到無法維繫的程度?同時也必須要去比較雙方可歸責的程度。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5 15:01

您好,若沒有具體請求裁判離婚事由,對方又堅持不離婚,在我國目前之法律制度下,要離婚恐有困難。建議在雙方吵架時,多蒐集多方情緒失控之錄音證據,始能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

另外,關於監護權之部分,基於幼年從母原則及基於不輕易變動小朋友習慣之現況等等判斷小朋友監護參考原則,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對方縱使認領及爭取監護權,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

 

您好:

倘您與您先生間的婚姻已有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重大事由的話,縱然您先生不肯協議離婚,您亦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至於小朋友的監護權,原則上是由您與您先生先作協議,協議不成,可在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小魚 104-07-15 00:54

我和他的觀念相差太多  每天都是爭吵  我不想在繼續這樣的生活   結了婚要去哪裡對方都不准   婆家就臭臉   就連回娘家也一樣   但我都會堅持回去  但回來他們都給與臭臉相待   我們育有一子   一歲多  還在食用母乳   我沒工作是個全職媽媽    孩子都是我一個人在顧  都跟我在一起   煮飯時由公婆顧  其他沒事都是我在顧   老公喜愛熱鬧   只要有攤   放假都會去熱鬧   不怎麼陪小孩   請問這樣可以訴訟離婚嗎?因為對方不肯簽字    孩子的監護權會怎麼判?可以共同監護嗎?  還是可以先申請分居?   拜託各位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   我們結婚一年多而已  是奉子成婚

可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理由起訴離婚小孩這樣的年紀,由母親爭取到監護的機會是高的,對方也要負擔一半的小孩扶養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5: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因蒐集法定裁判離婚證據,如配偶或婆婆罵您之錄音;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由於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GZ 104-07-15 00:47

騎車與國中女生搭訕

假藉問路並做出裸露 猥褻行為

並無觸碰或強制他人行為

目前等待偵查傳票 我是初犯且未有前科

我想請問的是


1.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例如找律師協商 等等)?

2.會不會因為對方不滿16歲而加重刑責 改判

妨害性自主..等等?

您好:

依您所述之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及涉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被害人16歲,您應注意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情形,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依您的文義尚難判斷是否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確實,可考慮向檢察官認罪請求緩起訴簡易判決處刑,除非是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再考慮如何辯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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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 104-07-14 21:31

律師好~

去年底因我懷孕,我和男友想結婚,他媽媽逼迫他簽一張314萬的本票說簽了才要談婚事,結果男方父母皆未至女方家提親,也在未經許可下叫我從台北去彰化談細節時偷偷錄我們的談話,然後再請他女兒到我家拍桌大小聲一一細數我的不對(我不清楚我哪裡不對),我媽很生氣要我拿掉小孩,說這樣的家庭不好,婚沒結成,小孩也沒了,我因此差點尋短

事隔半年,我男友換了新工作,努力賺錢繳房貸車貸以及生活開銷,結果他媽媽拿出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要求我男友要拿台中的房子作為償還

我快瘋了,他媽媽一次又一次的一直擾亂我們的生活,那張本票也與事實不符,只是我男友怕花時間跟金錢就沒有提出本票與事實不符,所以我們就必須拿房子做抵押嗎?

有次我男友身上有多的錢,他拿給他媽媽說要繳車子保險的錢,他媽媽說你已經簽本票了所以不用繳了,哪有人用這樣去累積然後要我們拿房子去償還

另外~我男友台中的房子因為和代書借貸的關係,目前房子不在他名下,請問這樣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無須擔心您的母親聲請本票裁定,程序上只需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且聲請停止執行即可。

齊升 104-07-14 16:11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有東西被偷  後來由監視器查出來是同一住戶偷竊
在法庭上他也承認是他偷的,我們要他賠償被偷東西同價值的金額
但他跟法官裝可憐說他是中低收入戶,說要分期付款4期還款~~但我們沒同意,因此我們收到了確定起訴他的書狀
之後申請調解委員會,他答應說要分2期還款,並且還有指明每個月5號還款,因此在調解委員會上答成和解。(我們當初和解條件是"還款")
現在2個月2期已經過去了,他當初答應的金額一毛都沒還~
我想問一下律師,這樣還算是跟他和解了嗎?
如果他都不還錢,還有什麼辦法呢??
聽說如果偷竊有達成和解,他只會被判緩起訴?(但他根本沒還我們任何錢啊)
他有毒品前科,這樣有可能會判緩起訴嗎?
謝謝律師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6:31

您好!

1.起訴與緩起訴是不會併存的,既然您已收到起訴書狀,就表示已經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

2.起訴後就會進入法院,和解可能獲取輕判或是緩刑,您可以寫書狀告訴法官對方沒有履行和解條件,讓法官列入量刑的參考。

3.調解委員會的和解經法院核定後,若對方仍不履行和解條件,可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26條規定,調解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後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會將調解書寄給當事人。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如果對方拒不履行,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案件在偵查階段時,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可以選擇起訴,或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做成緩起訴(留校察看),如果檢察官選擇起訴後,法院認為被告確有犯罪事實,可單純依法論罪科刑,也可以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宣告緩刑(留校察看)。您的案件已經進入法院,顯然檢察官已經選擇起訴對方,至於審理中有無與被害人即您達成和解,關係犯後態度,法院會斟酌是否給予宣告緩刑,與緩起訴無關。 煙毒犯之處置,我國採勒戒先行主義,是否會因此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要件,須有更詳細資料才能判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小怡 104-07-14 14:22

我與先生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想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我目前有正當工作收入不錯(月入8萬),名下有動產(坪數不大),先生之前曾失業但目前有工作(月入6萬),名下無任何資產(因曾有重傷害前科民事賠償不願賠付,故資產皆不在本人名下,但夫家經濟狀況很好),先生脾氣很差常罵三字經,很多想法無法溝通,煙癮很重常抽完煙直接抱小孩,目前育有一女約10個月,出生至今由婆家(在雲林,我們假日回去時多由我負責照顧小孩)及娘家媽媽(上台北住在夫家房子,我下班後負責照顧,先生假日回來)輪流照顧,從在月子中心期間就一直爭吵,他阻止我餵母奶並惡言相向,出院甚至未出現由娘家媽媽協助我和小孩,生活很多摩擦,我想離婚但要小孩監護權該怎麼做?得到監護權的機率有多大?謝謝各位律師回覆及協助!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如您所述屬實有重傷害前科民事賠償不願賠付, 會為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依據之一

至於您要離婚部份, 可能也要看您先生對於協議離婚的接受度為何, 建議您可以著手收集可佐證裁判離婚的有力證據

由於網路上片面諮詢事件陳述未必完整精確,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們的爭吵有錄音?或是有用line等訊息爭吵? 另外有證人可以傳喚? 這些都會跟證明婚姻是否有重大破綻有關,當然想離婚之一方於訴訟中讓雙方高敵對性顯現在法官面前也是策略之一,另外就小孩監護部分,依幼兒從母原則,這樣年紀的小孩由母親爭取監護的機會是高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26

您好,基於幼年從母原則及基於不輕易變動小朋友習慣之現況等等判斷小朋友監護參考原則,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對方縱使認領及爭取監護權,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5: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目前您應先蒐集證據,如配偶辱罵您之錄音;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證據證明由配偶照顧子女,對子女不利,由您照顧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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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小孩子一直都是由您及娘家家人照顧、配偶脾氣暴躁、配偶積欠債務等,這些是您爭取監護權有利之因素,因為法院評估子女監護權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方寶寶 104-07-14 12:36

律師:

感謝您的答覆,公司及王姓員工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永遠不能提出告訴了嗎?另外,公司在離職切結書要我切結,爾後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

(1) 如果爾後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電腦軟體版權不足或逃漏稅,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或要求我返還離職時,所發的額外慰問金?

(2)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3) 公司在協議及切結文件上,將此筆離職時額外給的錢稱為慰問金,有什麼陷阱或對我不利之處? 

因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您好: 1.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如逾期提出,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2.切結書如經雙方同意並簽定,任一方自均不得任意違反。至違反切結書內容之法律效果、收取離職慰問金有無疑義,尚應視切結書實際內容及個案事實而定。
梁晴 104-07-14 11:36

請問宣判後要直接去申請移監,還是要收到執行單才能申請?宣判多久會收到執行單呢?可以請求盡快執行嗎?因為家裡不好過,想盡快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的補助…

 

謝麻煩律師們幫我解答,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46

收到通知後再跟所方申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5: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法院詢問何時執行,移監部分,可再向監所詢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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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寶寶 104-07-14 10:43

律師: 

謝謝您的答覆,公司在離職切結書上要我切結,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如果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或電腦軟體版權不足,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您傳述的是影響公司名譽的事情,就違反該切結書。 屆時被公司告再提出您認為為何可以對外傳述的理由作為答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吸食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須負刑責,分別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同法第20條規定,初犯或是5年後再犯,應先進勒戒所觀察勒戒,觀察勒戒後,評估如有再吸食傾向,應強制治療。所以初犯或是5年後再犯不會直接起訴。

 

不過,除了進勒戒所觀察勒戒外,另可具狀向地檢署聲請自費戒癮治療,完成治療經評估後,檢察官會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都是用以戒除毒癮的程序,但兩者不同在於,觀察勒戒必須進入勒戒所,24小時在勒戒所內戒除毒癮,而戒癮治療只須定時到醫療院所報到接受戒治即可,所以如向檢察官聲請後獲准戒癮治療,工作家庭等日常活動較不受影響。只是,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檢察官並非一定會准許,聲請成功與否,端看如何就戒癮法定要件、可行性、適切性等詳加論述,以提高成功機率。

 

然而,因為戒癮治療僅檢察官有權力決定准否,所以如欲自費戒癮治療,「必須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前,就要聲請」。否則,一旦檢察官已經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就算再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或是向法院聲請,都無法被准許,法院如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以欲自費戒癮治療為理由抗告,亦會遭到駁回。因此,要聲請戒癮治療,必須注意時間點之問題。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ppp 104-07-14 03:15

     小弟之前有關於房屋設定塗銷的問題,層經發文向各大律師求助,也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與指點。由於問題內容稍長,故使用連結於下列:
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33887
日前,小弟依律師的指示,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 ; 和B代書事務所,查詢父親公證遺囑抵押權設定之事 。
地院公證處查詢結果:查無父親公證遺囑之相關登記(證實了舍弟之前所說的,全是子虛烏有、一派胡言。)。
而B代書方面:(大意如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92年12月;登記權利人:舍弟;債權金額:350萬;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在此想請教請問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目前小弟手上有:1.父親過世時的除戶戶籍謄本(部分&全部)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3.今年舍弟在家裡胡說八道時的錄音檔,4.舍弟與我的LINE通訊文字檔。
以上述資料來說,小弟還需準備或查詢何種資料呢?以備將來提塗銷抵押權設定訴訟所需。

(2)就目前來看,提訴訟的話,勝訴的機率高嗎?

(3)提出塗銷設定訴訟律師費用,以及所需開銷金額,大概多少?可否要求舍弟分攤呢?

(4)此類的問題,在發問時選項:第1項(主題分類)和第2項(問題標籤)小弟不知道是否選對了否?如錯誤的話,應該要選哪種呢?

小弟在此先向各位律師致謝,並再次請各位律師賜教、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尚難塗銷抵押權設定,且本件於92年設定,在撤銷上也可能會有問題,但仍需依全部證據來判斷,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實際上並無債權

那麼抵押權塗銷登記應該是沒問題

所以本案機會蠻大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過了解通盤狀況才能知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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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2:51

您好!

普通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如果能確認債權不存在,就能塗銷普通抵押權登記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分擔,律師費用則只有第三審才能納入訴訟費用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和 104-07-13 22:22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目前碰到關債務糾紛問題,起因是母親將房屋地址讓朋友申請了獨立戶,

之後幫朋友代收信件(那個人並無住在家裡),但那位朋友因欠債問題一直在躲債權人,今那位債權人來到家裡說要提告,說因那個人的地址寫在這,要請法院查封房子

請問會因這樣房子就會被查封嗎?如果此時去地政事務所將那個人的獨立戶遷出,那還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權登記名義人不是對方,則無法強制執行。

2、倘若債權人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阿和 104-07-14 21: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事情就發生在13號晚上,來的債權人自稱自已是律師的口氣十分不好,半恐嚇的威脅說不幫他找出欠債的人反正地址就在這,就要拿後我家開刀,要到法院告我們,當時突發狀況所以沒有錄音錄影,那為了自保我需要到警局備案嗎?

(就在今天上午已到戶政事務所把欠債人除戶)

心兒 104-07-13 21:29

請問 我103年一次領取102跟103年的薪資

但是公司103年總額幫我報了38x,xxx元.

但是我102.103分開報稅,公司給我的102.103明細表

卻浮報我102年薪資.低報我103年薪資

跟公司反映,公司都不幫我更正

我因為不想多繳那麼多稅金,因次跟國稅局反映

收到國稅局公文後 有點看不懂 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公文寫:

公司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屬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尚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已依相關規定查處....

請問:

1:這樣公司到底會不會被國稅局開罰行政罰呢?

2:公文下方寫:公司103年度給付台端薪資所得更正為35x,xxx元,但是公司明明幫我申報金額為38x,xxx元,金額浮報了三萬多元.

為什麼國稅局的文會寫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

是因為公司都沒有據實幫員工申報,所以有的員工浮報 有的員工低報 所以公司整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少繳的意思嗎?

3:那這樣公司跟會計師有沒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43條的刑責呢?

4:公司浮報員工薪資 有觸犯什麼樣的刑責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1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提供公文全文才有辦法分析。

2、倘若確實沒有違反相關稅捐稽徵法,則可以考慮提告偽造文書

王先生 104-07-13 21:19

請問律師

我一審因數罪併罰被判三年多、一審有請求法官審理有關自首部分、但一審法官認定不算、但我是犯最後一罪被發現、做筆錄時坦承以前也有其他相同犯行(受害者不知被犯罪)、我也主動交給警方資料、讓他們能找到其他犯罪證據、但做筆錄時因過於害怕、僅說半年多前開始犯案、但事後查出是一年多前、請問我這樣還能符合自首嗎?如果符合、二審法官也接受、但如果他認為我一審判太輕、這樣自首的部分會導致改變法條、讓我不受刑法370條的保護嗎?因為一審法官認定不算自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1:34

若對一審判決不服,趕快於10日聲明上訴並補充上訴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於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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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已將自首修改為得減輕其刑,賦予法官有裁量權限。 依您所述,您被警察查獲的犯罪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您嗣後僅向警察與檢察官陳述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又被警察、檢察官查獲其他部分,您未陳述部分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至於您陳述的部分法官行使裁量權認為不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 您應準備完整之卷宗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提醒您務必於上訴期間內向法院聲明上訴。本案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處罰不輕,建議您應儘速攜帶一審判決書及其他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上訴理由(包括討論是否有符合自首的要件),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上訴不會變更重

除非檢察官有上訴

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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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4 14:03

王先生您好:

如依您文義看來,確實可能因認定係數罪,而您又僅承認數罪中之部分,故認定有一罪未在自首之範圍內而不給予減刑,其餘部分仍建議先於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上訴為宜,否則一旦確定將難以改變其結果,但二審法官是否可能變更起訴法條仍須視您實際的資料與所犯罪行判斷之,難以一概而論。

在未修法前法官對「自首」的被告判刑,惟採「必減主義」。自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至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於現行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改成「得減主義」,所以對自首被告減刑或者不予減刑,完全由法官依據審理結果所得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為保障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心兒 104-07-13 21:18

請問 我103年一次領取102跟103年的薪資

但是公司103年總額幫我報了38x,xxx元.

但是我102.103分開報稅,公司給我的102.103明細表

卻浮報我102年薪資.低報我103年薪資

跟公司反映,公司都不幫我更正

我因為不想多繳那麼多稅金,因次跟國稅局反映

收到國稅局公文後 有點看不懂 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公文寫:

公司未據實申報扣繳憑單屬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尚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已依相關規定查處....

請問:

1:這樣公司到底會不會被國稅局開罰行政罰呢?

2:公文下方寫:公司103年度給付台端薪資所得更正為35x,xxx元,但是公司明明幫我申報金額為38x,xxx元,金額浮報了三萬多元.

為什麼國稅局的文會寫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無涉及浮短報薪資情事???

是因為公司都沒有據實幫員工申報,所以有的員工浮報 有的員工低報 所以公司整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少繳的意思嗎?

3:那這樣公司跟會計師有沒有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43條的刑責呢?

4:公司浮報員工薪資 有觸犯什麼樣的刑責嗎?

若平 104-07-13 20:53

三月底我在交友APP認識一個自稱是建材的商人,因念及一夜情的關係所以當初因他手上資金周轉不靈以及生活費欠缺的理由陸續借出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金額,因認識這段時間他對我示愛所以又陸續借他金錢以及跟銀行貸款償還他對外的債務,在四月更深的認識時才知道他並非公司負責人只是一個離職業務員,有犯罪前科並且還在假釋期間,他也保證會賺錢償還對我的欠款,但卻是夥同朋友偷車賺取牟利,五月初他說要到台中轉取生活費實質上是當車手盜領金額,這時他已積欠我二十一萬,因為我償還他對外的欠款所以手上有一張當初他寫給對方的本票,但是他卻一毛錢都沒有歸還,六月初他因案被抓需要保釋,因涉及刑案所以又借他打官司的律師費, 再討論官司的同時發現他五月至台中就別有戀情,我事後與對方聯繫上確認他劈腿,並開始追討他所欠的款項金額二十七萬多,雖然他說要賣車償還,但是車子卻是妹妹的名字購買的,最後甚至擺明就是不還錢,所有的借款對話都在LINE裡面,像這樣的情況我要怎麼為自己討回公道?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涉及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您可將本票以及所有借款紀錄做為證據,若有借據更好,並提出刑事告訴,逼迫對方解決債務。此外,您可同時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債權債務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若平 104-07-14 10:5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涉及觸犯

有哪一條證據確定他涉及刑法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其餘他偷車以及當車手的對話內容可以提供給警方調查嗎??

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實務上,警察於製作筆錄時,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並在筆錄中載明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之意旨。但實務上亦有員警故意或疏忽,未詢問是否同意夜間詢問,即對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如此一來,所製作之筆錄究竟是否能作為證據,即有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於夜間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規定,例如:未經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之同意,即加以訊(詢)問、製作筆錄,該供述(筆錄)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法官、檢察官、警察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該供述(筆錄)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而此證明義務,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如檢察官無法證明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即應認定筆錄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夜間訊(詢)問已經達到疲勞訊(詢)問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筆錄),當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因此,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應注意卷宗中之筆錄製作時間,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製作筆錄時並未委任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接受委任之後,亦應詳細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製作筆錄時之過程,以判斷之前的筆錄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筆錄內容是否符合被告、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意思。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王先生 104-07-13 17:37

請問律師

我因為犯下30幾件妨害秘密、每件受害人約1-3位、一審判決每件刑期2-6月、總執行3年八個月、但一審我向法官請求適用接續犯、因為有幾件的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手法與地點相同、請求30幾件縮為20幾件、每件受害人變成2-8人、但不為法官接受、所以我上訴二審、理由一樣是接續犯

只有我上訴、檢查官沒上訴、本來我應有不利益禁止變更的權益、但二審程序準備庭的時候、二審法官說我判太輕、請問如果他硬要判我更重、是否只要故意採用我的接續犯說法、所以一審判決引用法條錯誤、這一來、我就不受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保護、被二審法官判更重的刑期?明天我就要續開審理庭了、我是否該撤銷上訴?

您好: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裁判要旨:「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始為適法。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第二審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情節,明顯輕於第一審者,若第二審之宣告刑猶等同於第一審,實際上無異諭知較重於第一審之宣告刑,即難謂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悖。」 第二審法若認定犯罪情節明顯重於第一審,依同條但書規定仍可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建議您準備好相關卷宗資料尋求協助,以利判斷具體情形。
佐依 104-07-13 17:00

律師律師 您好:

 

謝謝回覆。追加確認一些問題~

目前僅有透過警察協調並握手言和。屢次都說不會故意製造聲響。但是,沒幾天又再發生,妄想我的家人先製造聲音,讓他不高興,所以敲擊牆壁。因此尚未透過管委會管委會要有哪些資料,才能訴請強制遷離呢? 排除侵害訴訟: 指的是? 想請教如何有效收集證據?

錄音的話,不太容易直接證實。還有其他有效方法嗎?

再麻煩了

感謝

Vivian Hung 104-07-13 16:4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佐依 104-07-13 13:48

各位律師 您好:

近幾年來,鄰居由於工作壓力因素導致精神異常,常常半夜敲牆壁。並疑似患有被害妄想症,並經常以為是家人先敲擊牆壁或製造噪音,實際上並沒有這樣的現象,但是鄰居會因為自己的想像,常會突然撞牆。長期下來造成家人的精神緊繃且對小孩會用凶惡的眼神,讓小孩跟家人都在恐懼的陰影下,不僅造成家人身體健康影響還影響小孩的成長。最近更是頻繁,找警察來,鄰居還會惡人先告狀,說是我的家人先製造聲音,他不高興才會這樣。

最終都是以表面和解的方式。但是這兩三周,已經請警察來過兩次了。難道只有搬家的可解決這樣的問題嗎?!

因此,想請教各位律師,有無有效的方法可以處理這樣狀況呢? 由於很希望可以盡快解決這個問題,還請各位律師給個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15: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管委會的話,可以請管委會制止,制止無效,可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強制遷離。

2、倘若沒有管委會就只能提起排除侵害訴訟,不過我方要能夠提出您所述的製造噪音證據

 

104-07-13 11:54

有親密對話,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對方用對話內容斷章取義認為我與她先生已發生關係,我故意破壞對方家庭,導致她輕生等等向我索賠(已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他給法院的證據是對話紀錄,但是電子檔形式的不是截圖,還有合照,但並沒有特別親嘴誇張照等等。事隔兩年,當初我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保住飯碗才會跟他有對話、出遊等,但我並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雖然當初女方不聽我鬼話解釋,但也說不會找碴,我信她了所以銷毀這一切噩夢相關東西。怎知男方突然沒了工作(原本我與男方同一公司,男方事後換工作),女方可能覺得失去經濟支柱還是怎樣我不知道,就突然告我要索賠30萬元。我只是大學生,半工半讀,一年所得也不到25萬,哪有錢給他,再者從當初男方1月說他太太知道了,我就再也沒跟他有任何交集,又經過這麼久,我根本不想給他錢,我當初已經負責了(本來是我離開公司,後來沒有),現在又來反咬我一口。在女方給法院的對話紀錄裡,當初男方有在1月份(民國102年)寫說:我老婆已經知道一切了。雖然事後102/05男方有寫下他違背家庭倫理等等內容切結書給他太太,但切結書內容並沒有提到我的名字。想請問:

1.我可否主張已過兩年時效請法官不起訴?(有做過我們地方法律諮詢,當時律師告知那對話無用,因為是男方說給我聽的,原告一定會主張以切結書日期為主,原告送法院的日期是5月,所以無效!但當時因為匆促自己也慌張,沒注意到那張切結書上並沒有寫下任何關於我的名字資料,所以沒有詢問到律師否也可主張那張切結書無效?)

2.我根本也忘記當初到底跟他聊了什麼對話,女方給法院的資料我也收到一份,我仔細讀了一次,發現左不過是聊公司聊家裡聊朋友,偶爾穿插一些愛你等親密甜言蜜語及稱呼彼此寶貝、老婆等等,而且是電子檔形式她有沒有改過我也不知道,那我是否可以主張對話紀錄可以修改,而且是斷章取義,所以不構成證據?而照片頂多就是兩人合照並不能證明什麼?

3.假如對方拿出證明說對話紀錄沒有修改,我是否可以答辯說:那些甜言蜜語內容我都只是說著好玩,為了迎合男方保住我工作而已?因為當初我才大一,又要顧家計又要學費,男方是有權力叫我回家吃自己的,一切我都只是迫於無奈。

4.若問到一些我真的忘記或者不利於我的事情,我是否可以說:時間過太久我忘記了,這樣會影響最後判決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兩年前的事情我已經受到教訓而且實不得已,對方現在還有請律師來跟我辯論,我根本請不起律師,煩請各位律師可以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1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切結書的部份雖然是該男的片面之詞,不過對方可以傳該男子出庭作證,因此單純的否認並沒有意義,還是必須提出對於我方有利的事證來推翻。

2、迫於無奈而與對方親密對話之詞,恐太牽強。

3、可以主張時效,不過對方可以提出是事後知道的就可以了。

4、建議還是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才能保障權益。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2:08

您好:

1.建議您還是可作已罹於2年的時效抗辯,並作未侵害其配偶權之實質抗辯。

2.如果沒錢請律師,建議您應儘速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看看是否有扶助律師可協助您打官司。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佳,您好:

婚外情案件法律上定義為侵害配偶權,求償依據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依第197條規定,時效是知悉時起算2年,且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故將來訴訟中妳會面臨二個難題,第一是如何舉證102年1月時元配已經知悉,如果能舉證,自然可主張原配之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而免負賠償責任,第二是縱使原配102年1月已知悉,是否包含知道實際對象即「賠償義務人」,原告律師一定會否認,仍須舉證。 本件因有長期親密對話紀錄,及出遊之照片,依目前法院態度,主張因懼於權勢而交往,恐不被採信。 訴訟必須要舉證,縱使妳單純否認或主張忘記,法院仍可透過其他一切證據(例如:先生、切結書、照片)來綜合判斷,況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尚有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並非主張忘記即可令原告敗訴。 如果無法聘請律師,可考慮連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但有申請資格限制,請參閱http://www.laf.org.tw/tw/a2_2_1.php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琪琪 104-07-13 08:38

各位大大您好,本人之弟弟於2009年3月中旬勒戒42天成功,已經過了六年多了,但是於前幾天在路邊被帶回採尿做筆錄,也坦承有吸食海洛因和安非他命,採尿結果出來可想而知也必定兩種都呈陽性,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次的法官可能會如何判?是再一次勒戒?我可以請求法官易科罰金或勞動服務嗎?哪個判刑結果機率比較大呢?煩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謝謝您!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誠摯的回覆,本人得到很大的幫助,感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勒戒5年後再犯,還是可以適用勒戒的規定。

且可以委請律師嘗試協助撰擬院外戒癮治療聲請狀。

 

超過5年再犯,仍然要先勒戒,但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院外戒癮不會重大影響生活、工作,但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0:56

超過5年再犯仍適用觀察勒戒的程序。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15

您好:

您弟弟觀察勒戒5年後再犯,依法仍得再為觀察勒戒,當然,亦建議您弟弟可儘速具狀向檢察官聲請院外戒癮治療。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琪琪,您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Ⅰ、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Ⅱ、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Ⅲ、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Ⅰ、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如果確定妳弟弟前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的日期,距這一次施用毒品時間,確實已經超過5年,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還是會先送勒戒,但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自費至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之方式取代,好處是可以不用進去勒戒所,但准許與否由檢察官決定。參考新聞資料:http://ent.appledaily.com.tw/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10422/33335657 須注意,聲請要儘快,一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法院一致認為這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抗告也沒用。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1:50
您好,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另外,若驗尿反應出二級之陽性反應,持有二級之部分將會被吸食二級所吸收,不會另外成立犯罪;相反的,若反應出二級陰性反應,則吸食二級之部分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二級之部分會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會判拘役20至40天左右(再未有加重持有之狀況)。

 

軟糖 104-07-12 23:43

您好: 一審已判離婚,對方提上訴有請律師,並當庭拿出是翻拍我手機賴的內容,內容當然不利於我,法官問我,我當庭否認,法官看看說,怎麼沒有日期,對方律師說下次補,法官說要不要傳喚跟我賴的第三人來,對方說好,我想請問:對方拿出的賴可當證據嗎?涉嫌防礙秘密?我可當庭提嗎?我要承認手機是我的嗎?我手機都有上鎖兩道,對方怎麼解的開,若第三人傳喚不到呢,我該怎樣主張?我有提聲請債務調查證據狀書來爭取長子監護權,因為對方舉債度日,怎麼會有能力扶養長子,一審判決並為考量對方負責問題,即將長子監護權判給對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質疑對方取得證據的合法性,不過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私人的不法取證的認定會以較寬鬆。

2、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的話,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也委請律師協助為佳,避免雙方在法律認知上的不平等。

3、子女監護的部份,法院會斟酌子女意願、照料環境、照料能力、親子互動等,不能一蓋而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1:14

1. 翻拍的line如果對方是以破解密碼方式進入蒐集,則基此所收集之證據可否使用有爭執空間。反過還說,若是對方在你手機未上鎖甚至可以輕鬆看到對話記錄的情形下(如line完後放在桌上),則該證據較無疑義。

2. 監護權部分建議回頭去看看訪視報告看有無可發揮的空間,並強化對方欠債在經濟能力上不適任之情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仍可以就翻拍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34

您好:

1.您可爭執該line對話偷拍證據能力的問題,不過民事實務上不若刑事實務,通常是採取寬鬆態度。

2.建議您應如同對方一樣委請律師協助您打官司會比較好,這樣也比較好將您小孩的監護權拿回來。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LINE當然可以當證據

只是如果是以竊取方式取得

恐怕有爭議

但目前民事訴訟對此較為寬鬆

然你仍可主張刑事妨礙秘密之罪責

另外監護權部分恐怕要看判決書內容比較能夠確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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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mike 104-07-12 21:59

胡○○這是一個差點害我家破人亡的詐騙惡劣份子。曾經是我妹的男朋友,也許在當他男朋友之前已經想好策略,要一步一步吸乾我們家的一切。

他的偉大計劃如下:

 1、買一台二手賓士車送我妹,結果名字是我妹的,而這台車只付了頭期款,貸款是我妹在背。更扯的是車沒買多久,就跟當鋪借二胎三胎。

2、胡○○知道我妹一直想開店,結果就很大方的買了一透天店面,約兩千多萬,頭期款只付了一百多萬、名字也是我妹的。後來我們有把對方付的頭期款還給他。但後來也因為付不出來房子被拍賣了。

3、號稱要跟我妹結婚,又在仁武買了一間透天別墅,約一千五百多萬。名字還是我妹的,頭期款也只付了幾十萬。後面也是拿房子去借二胎三胎。

4、接下來沒錢了,叫我妹用信用卡去預借現金,信用貸款,結果錢也沒還。我妹在銀行欠了幾百萬、成了卡債族。

5、原本我妹自己有間兩房一廳的房子,後來也被胡○○拿去貸款借款人還是我妹、而胡○○的媽媽當擔保人(其實他媽的信用早就破產)。最後錢也沒繳,房子也被法拍了。

6、後來又假借公司,需要周轉、我妹又向他的好姐妹借了一百多萬。因為錢都沒還、還差一點害對方憂鬱症想不開。

7、之後又假借標到工程,急需工程款,又逼我妹向我伯父借了兩百五拾萬。當然也是沒還。

後面這些事都被揭發後,胡○○和他母親當著我爸媽和我跟我妹的面,一直下跪道歉,並簽下將近五百萬的本票,還強調這些錢他們一定會還。請我們給他們一點時間。

結果過了七八年,他們真的慢慢還,前後加起來只還了二十多萬,還是我妹懇求才五千、三千的還,感覺我們是要飯的。

綜合以上條件,想請教有經驗的律師大德們

問題1:對方此行為,詐欺罪是否有機會成立

問題2:因為對方無任何資產和薪轉,欠我們的債務大概約伍百萬是否還有機會

         可以要得到呢?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回覆,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以不實之事實來進行借錢,則仍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至於能否要得回來那些錢,仍需其名下有資產,可以先進行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的文義,您的妹妹似乎並未陷於錯誤而為上述行為,而對方嗣後也有還款(雖然不多),認定構成詐欺罪恐有困難。 您應儘速建議您的妹妹先聲請假扣押查封、扣押債務人(男友、男友母親)之財產,並訴請清償債務(消費借貸本金請求權時效本金為15年、利息為5年),以免權利遭受侵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借貸關係,則不構成詐欺;關於返還借款之部分,若對方無財產借款清償之機會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借貸關係,則不構成詐欺;關於返還借款之部分,若對方無財產借款清償之機會低。

Owen 104-07-12 21:39
律師您好,請問! 本人被告詐欺,雖已獲檢察官不起訴! 但是,在倒數第二次偵查庭時 , 檢查官讓我看到一張 原告提供的不該有的約台幣64萬餘多 , 匯給本人的匯款單 . 而最後一次偵查庭前,本人提具帳戶內所有往來明細,但在開庭時,檢查官對本人的詢問,完全不回,這已先造成本人疑懼,接著在檢察官的催促下,前往調解處路上,原告對這張偽證來自本人的詢問,同樣完全不回,只說若不和解,一定讓我坐牢等語...加上後來和解官又說~:我們也不知道你們(另一被告)是否有串通等語..讓本人疑懼更甚,造成在和解處 , 幾乎完全答應原告的和解條件 . 後來是在收到不起訴書後,細讀之下,才自覺幾次偵查庭,本人所有提出的反駁內容與證據,幾乎就是獲不起訴的因素,但對於那份偽證,還是一自不提?! 想問的是,有可能任何方式對和解內容提出異議呢? 而原告所提出的那件偽證,我可以反提告偽證嗎? 以上稍嫌冗長,感謝律師撥空閱讀,謝謝!

您好:

您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應注意需要在調解成立或知悉其原因時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參照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91號判例意旨)。 依陳述的內容尚難判斷有無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須研究您相關文件才能判斷。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需要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後為虛偽陳述才會構成。依您的文義觀之應該是研究是否構成誣告罪之問題。但是您為何要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您可能要詳細交代,才有提告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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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56

您好:

1、就您提供之資料來看,如陳述之內容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需在調解成立或知悉其原因時30日之內提起。惟實際仍須視和解內容為何方能判斷之。 

2、另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需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後,而證人仍為虛偽陳述才會構成,故如對方未具結,或非關本案重要事項,恐無法提告偽證罪。惟您既無端遭人提告,後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案,對方恐有誣告罪之嫌,也許後續可朝此方向蒐集資料並提告

其他部份或許需詳閱您的資料或卷宗始有辦法判斷本案究係有無提告或為民事起訴之必要,歡迎您帶著資料前來本所洽詢。

lu 104-07-12 20:18

請教各位律師
我在今年四月初在網路上與一位買家發生糾紛
他向我購買A商品,我寄給他後,他卻說沒有收到A而是B
因為金額高達上萬元,於是他向我提告詐欺

我在今年六月初收到警局通知單,也到警局完成筆錄

但是因為對方拆箱時並沒有錄影,而我在裝箱時也沒有錄影

我手上只有寄給他的寄件收據,請問這樣我的勝訴會大嗎?
如果最後她告成了我是否又要賠償他當初購買A商品的金額呢 ?
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自保
順便想請問一下,做完筆錄後就沒有下文了

請問接下來是等開庭嗎~ 大概哪時候會開庭呢
開庭需要準備什麼嗎
((第一次被告,覺得莫名其妙也很慌張!謝謝律師 ~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朝民事糾紛去主張,以避免被認定有刑事詐欺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民事交易糾紛,您無施用詐術之詐欺犯罪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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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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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Rover 104-07-12 17:10

律師您好我有一個遺產相關問題:


在民國99年爺爺的遺產分配給4個子女
(當時爺爺突然病逝,4個子女沒有尋找遺囑,就進行遺產分配)

但 近日孫女找到爺爺的遺囑有提及一房地產
特別指定給其老三之孫女
而目前其房地產孫女持有1/8產權

在此請教律師遺囑是否仍有效力?
是否能聲請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方式才能發生遺囑之效力,建議您持相關資料直接尋找專業人員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2 18:55

您好!

如果經確認遺囑有效,受遺贈人可請求法定繼承人將遺贈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但仍應注意是否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ver 104-07-12 21:2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經確認遺囑有效,受遺贈人可請求法定繼承人將遺贈動產辦理移轉登記, ... (恕刪)

律師您好

假定遺囑確認有效

萬一法定繼承人拒絕辦理登記

請問其效力追討是否還在期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而主張有遺囑之人,應負舉證之責任,屆時若真的有遺囑,也可以再爭執特留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可主張遺囑為無效,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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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可主張遺囑為無效,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Rover 104-07-12 23: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起分割 ... (恕刪)

律師您好

所以遺產分割訴訟

目前看來

法律尚無規定 遺囑有效期限??

也就是當初民國99年的時候,沒有找到遺囑

但過了這麼多年,最近才找到爺爺的遺囑,還是有機會可以訴請重新遺產重新分割??
(當然,其直系的繼承人特別保留份,一定會保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的情形,若該遺囑形式均符合要件,則本件遺囑應仍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erry 104-07-12 16:26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一下,若偵查庭時被告編謊,被我異議之後,檢察官問他是否說謊,他又以我異議的話編另一套謊,如今有發現新事證,事實上並不是被告所說的實情,我有辦法維護我的權益加告他有???偽證罪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要看檢察官是否命被告具結後才作證,如果只是基於被告身份而陳述,因被告在自己案件中不負有自證己罪的義務,也就是說被告沒有陳述真實之義務,就算說謊也不構成偽證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被告說謊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但是如果他是具結後以證人身分作證,說謊就會有偽證的問題。

二、並不是被告說謊他就一定會被判有罪,在其他的證據上面還是要多做努力,這個是告訴人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sherry 104-07-12 16:22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一下,若偵查庭時被告編謊,被我異議之後,檢察官問他是否說謊,他又以我異議的話編另一套謊,如今有發現新事證,事實上並不是被告所說的實情,我有辦法維護我的權益加告他有???偽證罪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被告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至多只是算是犯後態度不佳。

為了避免被告輕易欺騙過檢察官,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所以被告說謊不算偽證

二、重點是你告他的部分證據足不足,如果不足的話請加強舉證。

三、要多花點心思處理你告他的部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34
回覆 sherry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好,

     &n ... (恕刪)

您好,被告不會有偽證罪之問題唷。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2:23

同前大律師所述,您若覺得對方扯謊,可以具狀說明或在偵查庭以言詞說明,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說法不實也一併提出,檢察官都會依法斟酌。

selenali 104-07-12 14:42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好

想請問律師,在收到監護宣告判決書後,要再作一次財產陳報給法院

但家父沒有任何的動產跟現金

只有月退退休金2萬多元,跟終身壽險,受益人是寫家母的

先前法官有詢問家父住安養中心的費用由誰負擔

我跟法官說是由家父自己的月退支付,不足部份家屬共同分擔

勞保傷病給付要申請才會給錢

失能給付也還不知道會給多少,職災調解也還沒著落

請問這樣該如何寫陳報狀

煩請各位專業的律師給予建議~謝謝

另~是否有律師是否有接受法扶

如果有能否願意接委任調解

您好:

職災勞保部分請直接向勞工保險局洽詢,會有專員為您服務。您可直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會指派扶助律師為您爭取權利。

Ting 104-07-12 14:28

我在上個月20號在臉書上跟人家起了口角

之後對方貼上我的照片 然後在上面打說 胸大無腦 

這樣我能不能告他公然汙辱跟性騷擾

還有一個也是他朋友

他在罵我胸大無腦這個人的回應下面說 沒胸也沒腦

這個人我能不能也告他

後來我有去警察局說我要告他們兩個 也有開三聯單  可是為甚麼警察跟我說這個沒有辦法告性騷擾只可以告公然汙辱

但我在爬文時有看到 言語性騷擾 那為甚麼我不能告他這條

然後我想請問 這樣 到時候開庭時 我能不能請求金錢賠償 跟 要求他去勞動役呢   

是要跟警察說 我想要他金錢賠償我嗎  還是等開庭時在跟法官說想要賠償

爬了很多文 真的有看沒有懂 拜託神通廣大的律師 幫我解答 謝謝你們!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確實構成公然侮辱,亦有機會成立性騷擾,您的類型係屬於性別騷擾(強化異性是次等性別的言行),說罵女性「胸大無腦」,或諷刺男性「娘娘腔」,只要對方的話中帶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使您感覺尊嚴受損或被冒犯等不舒服的感受,都可構成性騷擾。您必須在受害時間發生後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

2.  如果您是提出刑事告訴,僅能依法予以處罰,若您欲請求金錢賠償,必須提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請問對方是否為學生之身分?這會影響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後續程序。 是否構成性騷擾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來判斷。 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查證屬實,您當然得請求損害賠償(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您可向警察機關或對方就讀之學校申請調查,會開啟調查程序。 除性侵害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負擔刑事責任。若非上開行為,依同法第20條規定僅有行政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所說不構成性騷擾是指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但不見得不會構成第20條之性騷擾,請您先請警方查明對方所屬單位,依相關程序辦理。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要有碰到身體的性騷擾才有該法規定的刑事責任,所以這個地方謝律師會不會是答得太快。語言性騷擾的話,警方還是可以受理,只是這個不算是[告訴] ,因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上告訴的定義。

二、公然侮辱是可以告,你都拿了三聯單表示你已經告了。

三、以和為貴,因為這個東西如果告民事的話賠償金額不會太多,但是如果對方未必會查判決,所以在調解的時候可以談多一點,有的人超怕刑事就會跟你和解調解

四、民事如果要請求的的話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後續若中斷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這個也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18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確實構成公然侮辱沒問題,然性騷擾需視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情形,亦即言語上之性別騷擾,客觀而言,罵女性「胸大無腦」確實有可能符合該要件,然言語上之性別騷擾不構成刑事責任,依同法第20條僅會處以罰鍰,可通報縣市主管機關裁罰之。如要使對方獲得刑事上溯追恐僅能向地檢署提告公然侮辱,並請求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建議您應在受害時間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免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2.  如果您是提出刑事告訴,僅能依刑法規定予以處罰,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即便提告且確實給被告判刑,亦僅能於上開刑度內給予處罰。但如本案起訴後,您可另外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被告支付民事之損害賠償

如後續有其他問題,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本所詢問!

 

Ting 104-07-13 10:45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告他公然汙辱時要附帶民事賠償是要跟警察說嗎  還是 公然汙辱本身就算是刑事了   所以到時候開庭時  法官就會問了  還是要自己去跟法官爭取 

阿愷 104-07-12 13:42

律師您好

我目前五年酒駕三次,第一次是在101年的6月份被路檢酒測值為0.72,第二次是在103年4月26日,因當晚喝醉後做車回家,隔天早上牽車後行駛道路上與前車擦撞酒測值為0.62,第三次是於105年7月11日,與客戶下午三點多到五點時有小酌,當下怕有酒氣,休息後於晚上九點多駕車離開,結果被路檢,以為酒氣已散,結果酒測值為0.26,昨晚被留宿一晚,隔天檢易庭,告知我五年酒駕三次要服刑入監不得易科罰金,還簽署了一張不得易科罰金的單子,我當下尋問,得到的答覆是等檢查官裁定

請問律師我是否已經確定要服刑入監了,已經沒有補救的方法了嗎?

小胖胖 104-07-12 02:54

各位大大律師好~小弟我日前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案由是變造車牌特種文書案件~這種通知書是前去警局做筆錄嗎?

我確實也有變造車牌~也有寄一張通知我前去臨時驗車的通知單~也有去監理所辦過臨時驗車了~

請問我前去警局說明時~對警方的提問

是該明明白白清楚告知警方且深表悔意對我比較有利

還是裝做不清楚裝傻含混帶過對我比較有利

(如對日後的被起訴)

因我非當場被警方查獲~

而如果事由是在國道的etag疑似變造車牌

是否會採用過一etag感應架就算一罪的一罪一罰呢?

那請問像這種案由~我本身並沒有前科

而變造車牌也未有造成任何違規或是刑案的發生

緩起訴的機會大嗎?

 

謝謝各位大大律師


您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規定。因您未有相關前科,加上刑度不重,且本案警方調查相關犯罪證據難度不高,若您想爭取緩起訴處分,建議在警方約談時坦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偽造特種文書的話要先了解最壞的情況。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01號,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如果易科罰金的話是四萬元。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准你易科罰金的話是四萬元。

三、要認罪才有緩起訴可言,如果不認罪檢察官起訴的話有可能像我剛查的判決一樣。

四、也有人選擇否認犯罪,那就看檢警手上的證據夠不夠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henry 104-07-11 22:20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

我們家土地為 公同共有, 由於二伯父人住國外 ,去年因肝癌去世了,二伯父名下配偶 及兩位子女算是繼承人,

我們有去戶政事務所問過 ,需請二伯子女委託書辦理繼承 ,我們也都聯絡他了 但是都沒回應,

我想請問 像這樣ㄧ直放著沒辦理繼承 會有問題嗎,

還是說會像我三伯說的 二伯父的財產 其他共有人能均分?

 

還有一個問題 ,我大姑姑目前住安養院,說過他的土地過戶給我 ,

但是公同共有土地是不能贈與,我也直接跟大姑姑說明了....

我想請問如果將來 大姑姑去世了 她沒有子女, 那他的共有物 該如何處理呢?


能請律師們幫我解答疑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以終結公共同有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1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不會由其他人均分之;大姑之財產於生前若未贈與給您,待其去世,因其無配偶及子女,父母若又過世,繼承人為大姑之兄弟姊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1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不會由其他人均分之;大姑之財產於生前若未贈與給您,待其去世,因其無配偶及子女,父母若又過世,繼承人為大姑之兄弟姊妹。

您好: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之規定,繼承登記可以由部分繼承人辦理,此時會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您再建議您父親、姑姑(任一人即可,節省裁判費)訴請分割共有物,由法院處理。為避免程序拖延,您可以建議繼承人先尋求一個多數人同意之分割方法,陳報給法官,法官會比較好審理。

一、大姑姑的部分可以寫一個遺囑

二、遺囑為法定要式行為,不論大姑姑選那一種遺囑方法,都要看一下是不是符合法條規定的方式,如果方式寫錯就白寫了。

三、有很多人因為遺囑寫錯而後悔的,這個不能不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謝孟良 (Hsieh) 104-07-14 18:28

henry,您好:

一、依您所述,可由您二伯父配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其他繼承人不願意辦理,得由其一繼承人辦理即可)

二、自二伯父去世時起六個月內要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會被課予罰鍰。

三、二伯父的公同共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權均分。

四、將來大姑姑去世的話,她公同共有部分會由其繼承繼承。如果有事先立遺囑,則可依遺囑內容處理。假如要生前處理,得與其他共有協議分割,如果無法協議,得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後再過戶移轉給您。

以上,謹供參考。

 

小迷糊 104-07-11 20:04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問題是這樣的 我是跟我男朋友住 那筆錢是我男朋友的他是賣農地、建地、土地 他媽媽在養謢中心5、6年了,他媽媽真的急需用那筆錢 我拿這筆錢我男朋友都不知道 是我媽媽叫我拿男朋友回去放 錢是我在去年的九月拿四十萬十月拿四十萬十一月拿四十萬十二月拿十萬今年六月又拿了三十萬回去 這些錢也有包括他媽媽的看護費 當初我有問我媽如果我們要用那筆錢可以回去拿回來嗎?我媽當時跟我說可以回去拿 我拿錢回家時有先跟我媽說ㄧ句就是這筆錢是先放在妳這邊不是給妳喔 那筆錢是我們要買房子跟做生意的 真的遇到問題要回去跟她拿,她又不給我們 想問一下這樣可以去申請假扣押嗎? 還是有什麼好辦法可以讓她自己拿那筆錢回來還我男朋友
阿尼 104-07-11 19:39

律師您好,我在線上遊戲中,有隊友玩得很爛搞得我心情很差,我就開始謾罵(例如:垃圾、喜憨兒、畜生...之類的)但並未提任何人的遊戲暱稱職位或是針對特定的人,只用了你我他這種詞,卻有一個玩家覺得我就是在罵他,而另一名同場玩家打算為他作證一起截圖打算提告,請問我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這樣提告的成嗎?

您好:

網路上的言論只要能夠特定的對象,均能夠主張,不見得要指名道姓,例如PTT、網路遊戲上發表的言論都是使用代號、暱稱,均有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誹謗罪,但仍須就具體情形來判斷。

阿尼 104-07-11 20: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網路上的言論只要能夠特定的對象,均能夠主張,不見得要指名道姓,例如PT ... (恕刪)

您好,如果沒有指定特定的對象,然後謾罵,像是一句話只打了廢物、畜生就結束了無針對他人,但他開始搭話還認為是在說他,這樣有機會構成嗎?

您好:

您是不是在他出包後、遊戲快輸了或已經輸了,但都還在線上的清況下馬上丟出這些話,換成你是他,你不會覺得是在罵他嗎?

阿尼 104-07-11 20:3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是不是在他出包後、遊戲快輸了或已經輸了,但都還在線上的清況下馬上丟出 ... (恕刪)

您好,如果是我當然不會覺得是在罵誰,因為我一開始說了,無針對性的,單純玩得不高興打出來,就像平常生活不愉快會罵髒話碎碎念,但未提及誰,我只是想知道我這樣子謾罵,會不會成立什麼罪而已,因為他覺得我在說他,而我並不是說他,也沒打出xxx(遊戲暱稱)你這喜憨兒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