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果你已經提告,不建議你先撤回,除非雙方達成和解互相撤告。
二、並不是你撤了對方就會撤。
三、要看當地的視線狀況你有無避免的可能性。
四、我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衡諸常情,一般駕駛人實無從預見突然自中央分隔島竄出之行人,堪認被告辯稱係原告未走斑馬線,現場有變電箱跟柱子會擋住被告視線,原告突然衝出來,被告實無從預見,踩煞車還是來不及等語,應可採信] 。
七、不過對方傷勢比較重的話有時候檢察官或法官會同意這個受傷的人。
八、對方傷勢比較重的話建議你找個律師查一下民事上你可能要賠的金額,知道硬是告可能的判決之後,再決定調解的時候怎麼談才不會談到你會後悔的金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均有過失,雙方亦均有受傷,可互相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再協調如何和解雙方均撤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法令參考: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 「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因此,若僅係被判拘役,原則上刑事警察犯罪紀錄中就不會予以記載唷!


仁人,您好:
1. 「良民證」是俗稱,法源依據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其中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所以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案件不會進入法院,自然不會有判決確定問題,故緩起訴記錄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
2. 此外,參照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其犯罪情節輕微,且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品行不端正:(一)觸犯刑法,經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緩刑、拘役、罰金之宣告確定。」也可以得出一樣結論。
3.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本人因2年前被抓起訴重利妨礙自由現在還在審理中,因為被抓人數10個人,可是我只認識跟我一起被抓的一個人然後他說我們10個人是集團。被抓後有6個人指認我重利我都認了因為真的有,但第7個被害人指認我重利跟防礙自由(總共7個)可是他我跟本不認識所以要求對質,但法管傳他兩次他都沒來後來法官說有必要時要拘提他,在後面開庭很多證人也沒來,公術檢察官賭爛把,現在又要把我們10個用共同犯意聯絡來辦,但我跟他們沒聯絡這樣會成立嗎?
後來我被抓後一年多內湖分局傳我在去做筆錄,說又有被害人來指認,我也去做筆錄了也承認確實有放款給他,過一陣子台北地檢署又寄傳票來要我開偵查庭,但他是(水股)因為我原本開庭都是(光股)這樣是同一案件嗎?還是別案?(傳票一樣是重利案件)如是同一案件他會分開來審嗎?如分開來我算累犯嗎?還是偵查完送我原本的法院一起審?
我的前科有 毒品5 6年前勒戒小過了 賭博緩起訴2年已超過5年了。 沒重利前科 , 這樣我會被關嗎? 假如亦可罰金會罰多少(大蓋)? 我現在還需要請律師嗎? (已在審理庭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您所卻主張答辯之方向,方向確認後,辯護人才能朝您有利的部分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新竹市羅姓軍官不甘與劉姓前女友分手,去年9月凌晨,竟拿交往時私下複製的鑰匙,偷偷潛入前女友租屋處,不料劉女現任男友剛好回來撞個正著,劉女獲悉後怒向前男友提告,新竹地院法官依侵入住宅罪,判軍官5000元罰金。
判決指出,羅姓軍官與劉姓前女友曾交往,不過因故分手後仍有感情糾葛,羅男疑試圖挽回,但劉女已交新任男友,對前男友的復合攻勢不予理會。
只是劉女萬萬沒料到,羅男在交往期間曾背著她私自複製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急於見前女友談判的羅男,去年9月間凌晨持備份鑰匙進入劉女套房內,見沒人在家,索性坐在房內等前女友回來。
不料與劉女同居的現任男友先行返回住處,開門後與羅男撞個正著,羅男尷尬表明是劉女前男友,雙方經溝通後,羅便自行離去。
劉女獲悉前男友闖入住處驚恐不已,擔心再遭對方擅自潛入,因此向警方提告。羅男到案後坦承犯行,願意與前女友和解,不過劉女及男友不領情,表示不願意給羅緩刑機會,要給他1個教訓。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29000498-260107
作者徐養齡╱竹市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6月29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徐養齡╱竹市報導】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定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羅男係私自複製劉女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並未經劉女或劉女現任男友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其二人之住處,自構成刑法之侵入住居罪。
(三)法律小教室:刑法就侵入住居罪所稱之無故,係指未得居住權人(或對住宅有監督權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者。而該無故侵入行為,造成事實上居住的平穩遭受到侵害,即可能構成此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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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
1. 係對方向您借款,只要您不採取危害他人安全的恐嚇手段要求對方還款,對方係無法提告。
2. 您必須先行蒐集對方向您借款及拖欠還款的事情,如借據或對方與你通訊軟體的內容,以證明對方確實有欠款一事,同時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持續拖欠,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的證據。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對方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3. 依您所述,若對方係以女友名義向朋友遊說借款,確實有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3年12月底已跟銀行協商完成,因今年又需要資金而到處詢問,
104年5月初有位自稱林代書的小姐打給我,我說我詢問很多家都說不能辦(包括民間代辦),林小姐說她有辦法,若沒過我也不用繳代辦費,過了才會跟我收,5/20林小姐來電跟我講要存摺和提款卡寄給她。
我問:為什麼需要這些東西?
林小姐:因跟銀行講要開店所需資金,要把你的帳做好看一點,這樣比較容易過件,辦完後會把這些在還妳。
因當下真的很急於是照她所說的指示去7-11寄宅急便..
之後104年5月底就收到銀行通知我變成警示帳戶,我當下馬上打給林小姐,她很驚訝的問怎麼可能一定有誤會,事後也一直保持聯繫。
104年06月02日打來跟我講銀行那邊有律師可以幫我去解開,但費用3萬,若只是調文書資料小事的話只收3千,剩餘的2萬7會退還給我,我也跟朋友周轉3萬,104年06月04日請同事幫我匯款到他指定帳戶去,104年06月05日早上又打來說要3萬,一樣說會退,我又跟朋友借3萬。
發生這些事情我吃不好也睡不好,想到想自我了斷,之後找朋友談,朋友教我把跟他的對話錄音起來,果真後面又跟我要一筆2萬3(沒匯款過去用拖延的方式儘量保存多一點的錄音)。
104年07月08日早上十點已去偵查隊做筆錄(總共有8位受害人)
請問:
1.當初宅急便的單子有留著、有錄音檔、同事也拿存摺影印給我(代表我也被騙錢)這些證據是否足夠能不判我刑責?
2.因家中房貸每個月要繳1萬3,自己信貸要還7千8,月薪才2萬6根本無力償還被害者金額,這方面要怎麼做比較好?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麻醉屬於醫師法的醫療行為,必須有醫師資格者才能執行,或是在醫師指揮下執行。
2、至於您所述的麻醉乳膏跟麻醉針是否屬於麻醉,則必須個別依據所使用的藥物來判斷,建議可以向縣市政府衛生局檢舉。



各位律師好
跟先生因為他一再接近一位新進女同事開始有爭執,後來搞一些手段逼我離婚,有一次氣到簽了離婚協議書,簽字後他帶小孩租房子,因為證人是他私下請同事簽的根本不合法,所以我又去訴請離婚無效恢復婚姻關係,他當然不服法院判決不願意搬回來,一拖就拖了半年 ,有一次我從小孩手機防丟失功能裡的錄音功能錄到他跟那女的上床的聲音,怕錄音證據不足構成通姦罪想抓姦在床,這段期間先生變的不想要小孩想丟給我,因為小孩的事我氣到衝到他公司找他, 可是又不敢面對我談一直躲我,我只好去找那女的理論,那女的一出來就很囂張的態度還拿手機對我錄影,當然我朋友也拿手機幫我錄影,問他不是很清高說她不是說我先生不負責不可能跟他在一起怎麼又跑去跟他上床?她很囂張一直強調她難聽話說很多是我老公纏著她,說我老公拿著離婚協議書跑去找她還搞自殺,爭執中有點混亂,雖然她沒說上床但有承認是我們離婚她們才在一起,還說她也是有她的需要,又說她現在不要他了,她想撇清關係故意說她很久沒跟我老公在一起,可是我錄到的上床聲音是兩個月前的事,我們恢復婚姻關係都半年多了她不可能不知道
想請問之前上床的聲音加上她自己承認的影片,這樣告通姦罪能成立嗎? 如果要要求民事賠償是一起提出還是先告通姦?
還有之前我知道她們的事我有打電話罵她一句死破麻,可是知道是我老公的問題時我有用line跟她道歉,爭執時她也有說,可能去找她讓她腦羞成怒,態度超級囂張叫我要告趕快去告她,說我之前罵過她她也可以去告我,還是說我不是有房子可以賣掉看怎樣賠償她,她這樣算對我恐嚇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成立您須證明對方有與您配偶發生性交行為,且知悉您配偶為有婚姻之狀態,否則尚難以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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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和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需蒐集錄音證據,證明您母親為向您男友借貸,且有拿取相關借貸金額,並不願意歸還,若有以上證據,可聲請假扣押,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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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契約規範之條文,您有無取得解除契約之事由,若您無取得解約事由,您繳納之120萬價金將被沒收,僅能請求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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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初 晚上 返鄉回高雄
在高雄市 忠孝一路與河南路交叉口 要往建國二路方向開車回家途中
被左方河南路單向道的機車女騎士直接衝出來衝撞我們在主線道忠孝一路的小客車...
我們有當時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是後方小客車所拍攝..
很清楚明顯拍到我們在綠燈行駛時, 因為準備要經過河南路路口前,早已符合安全規則
【踩剎車慢行】以及【應注意車前狀況】
影片中 機車從左側 衝出 ,機車的後方煞車燈一直到擦撞時才亮起。
更加明顯證明機車騎士未減速最後才煞車,為真正的肇事主因。
全部證據證明我們的車速很慢又可以立即停駛 當然地上不會有剎車痕跡!!!
當時我們主動報警因為要請保險公司理賠,當天也有去驗傷~
交通大隊告訴我們等一個月就會有裁決出來~到時候再請保險公司處理即可~
女騎士車禍當天 還說沒這麼嚴重吧~ 希望我不要報警
卻在 一個月後 跑去派出所報案
說我們開車撞她~ 告我們過失傷害~~而且不願意撤告 要我們去地檢署上法院
交通大隊開了紅單給雙方~
舉發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對方則是 「少線道未讓多線道先行」
交通大隊部份已經結案 扣除我方 駕照點數三點
奇怪的是 當天驗傷時 女騎士 沒有受傷 警察說頂多一點點清微擦傷
事後一個月 卻去報警 跟 警察說 他椎間盤突出 脖子 戴頸圈 帶到現在~ @@
保險公司懷疑 她 是 想 利用 醫療這條 貼補一些 她 必須賠償 撞壞我車子的費用
所以不願意撤銷告訴
想請問 律師們~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這樣往返台北高雄 花時間又花錢
加上對方這樣惡意 明明是自己的錯卻反誣告我方
真的很無奈~ 請幫幫我謝謝~~


請教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事件發生經過參考: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07190&tid=7&ccode=PostDate desc
被告人稱說沒錢,希望以分期付款處理民事部分,希望告訴人有收到部分款項之後,下次偵查庭可以向檢查官說情,提出被告人想調解意願。
想請問目前刑事部分,告訴人還能做什麼動作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1.能否主張保留追溯權,如何能先讓檢查官判緩刑,當被告人沒按照還款期限,我方是不是能繼續提告。
2. 先前有請檢查官查資金流向。被告人目前稱沒有錢,才談要用分期付款還錢。那如果他戶頭裡凍結有扣到匯款金額,我是否能主張,檢查官先判還給我,剩餘的才是讓他用分期付款方式來繼續還?
3. 介紹人/中間人 也說願意把他手上不法所得匯款還給我要跟我和解,如果他還錢,這樣子會影響整體的刑事判決嗎? 這樣介紹人/中間人就沒關係了嗎?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4. 我比較想收到所有的金額再和解撤告,但是被告人認為他就是沒錢才要分期付款,如果我有收到部分款項,當然不能讓被告人卡官司,那我應該怎麼處理才能保有自己最大權益與保障。
懇求大律師們解答。謝謝

請教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事件發生經過參考 :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07190&tid=7&ccode=PostDate desc
被告人稱說沒錢,希望以分期付款處理民事部分,希望告訴人有收到部分款項之後,下次偵查庭可以向檢查官說情,提出被告人想調解意願。
想請問目前刑事部分,告訴人還能做什麼動作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1.能否主張保留追溯權,如何能先讓檢查官判緩刑,當被告人沒按照還款期限,我方是不是能繼續提告。
2. 先前有請檢查官查資金流向。被告人目前稱沒有錢,才談要用分期付款還錢。那如果他戶頭裡凍結有扣到匯款金額,我是否能主張,檢查官先判還給我,剩餘的才是讓他用分期付款方式來繼續還?
3. 介紹人/中間人 也說願意把他手上不法所得匯款還給我要跟我和解,如果他還錢,這樣子會影響整體的刑事判決嗎? 這樣介紹人/中間人就沒關係了嗎?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4. 我比較想收到所有的金額再和解撤告,但是被告人認為他就是沒錢才要分期付款,如果我有收到部分款項,當然不能讓被告人卡官司,那我應該怎麼處理才能保有自己最大權益與保障。
懇求大律師們解答。謝謝



律師好!
我老婆與網友在line聊天時亙傳裸露全身及性器官照片,該不當行為持續1~2個月,整個對話及照片,我皆有檔案,且該網友知道我老婆已婚,請問一下,我可以控告網友什麼?及控告我老婆什麼,另外可以主張什麼權力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已經連續兩次施用毒品被緝獲
情況比一般嚴重許多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但現在就必須立刻處理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具狀請求緩起訴之,惟第二次施用毒品,可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起訴施用毒品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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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安!您好
我在臉書的社團看到喜歡的於是下單購買,而跟賣家溝通七月一日付款(金額2988),而到七月一日當天,我懷疑他的東西是仿賣品,所以拒絕購買,而我完全沒通知賣方,我想說不理會應該就可以,可是她臉書私訓我,請我盡快付款,她已代墊給廠商,而我依舊都無回應她,這幾天她陸陸續續傳訊息給我,我也都已讀不回,後來她傳說「妳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走我是可以走法律途徑的不相信妳可以上網查,人格信用就只有這些錢嗎?」她也傳了許多圖片告訴我說曾有人因為跑單而走法律途徑,或許我是不應該這樣棄單,可是當我產生懷疑時我也沒拿到物品難道不能隨時喊不要嗎?我一直認為非實體店面的網路購物,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可以反悔,也認為電子商務本來就有風險,沒有告不告的問題,想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還是她真的走法律途徑判定我?最後想請問她所傳的訊息人格信用就只有這些錢嗎?我滿受傷的,這樣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網路購物,如果你不想買了,可以在物交付後七日內以意思表示告知賣方表示你不想買了,已解除契約。
建議你不要與對方爭吵(以免衍生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的問題),然後告知對方你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要求解除契約,並將解除契約的內容及他於收到通知後回覆的文字影印存檔。
你可以告訴對方已經將相關的資料存檔,並已經請教過律師確認不會有構成犯罪亦無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對方提告你也會根據商標法、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進行防禦。
如果對方提告(理論上僅能提民事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過我認為對方會提刑事的詐欺得利罪告訴),你可以先將這些文字存檔交給司法機關,應該不至於有刑事處罰的問題。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情形,如果只是單純發表辦活動有賺錢之言論,應只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只要是適當的評論,應不構成誹謗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各位律師好,事情是我女友發生的事情。
前情提要:
我女友在即將滿18歲前幾天,被她母親帶去用她的名義購買機車並貸款,直到被事務所寄簡訊來要求償還欠款。
最初簡訊內容為:
XX法務通知,XXX/XXX於103年X月將機車過戶,提告刑事訴訟,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九萬元,切勿自誤為導。
其中我要說的是
要點1.我女友並非機車實際使用者,從未使用過購買的機車,且販賣過戶是她母親私自執行的,並非女友本人去執行操作過戶,我女友完全不知情,是簡訊來之後才發現的!
要點2.我女友完全沒有任何駕照,想請問購買需要駕照的交通工具(機車),沒有駕照者還能購買!?
要點3.因為該事務所無法聯繫到女友母親,所以主要都寄簡訊給我女友,過程中也有告知她母親,她母親也說好,她會處理,中間她真的有與事務所聯絡過,有承諾要分期償還,但是後續還是沒有去繳納欠款,故後續又開始寄簡訊。
直到這幾天,事務所寄的最新簡訊為:
XXX,XX法務通知您X萬多元本票已簽,給予協商機會,多次食言,會呈報法院,並持續強執,連同未來郵局任何補助金及勞退將申請凍結戶頭,後果自負。
上述內容綜合,想請問專業律師..
以上情況有無解決方式? 有無任何管道可以尋求幫助的?
麻煩各位律師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傷害之部分,可於驗傷後,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使用之武器及傷害之部位均為要害,或許有殺人未遂之情形;施用二級毒品之部分,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即使雙方離婚,由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機會亦較為高,不用簽切結書,實質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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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結書在法律上是無拘束力的,但是有的人簽了之後就會相信他有效力,特別是在律師事務所簽的切結書。
二、只是,有一天,如果他問了別的律師,就會發現這個切結書沒有效力,然後繼續跟你爭監護權。
三、監護權及探視權的部分是可以協議的,如果協議內容沒有不利於小孩的話是不會被推翻的。
四、如果你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要對小孩好一些,那麼對方要爭監護權會很困難。
五、要多拍一些跟小孩的溫馨的照片,小孩子到就學的時候聯絡簿要用心寫;如果小孩已經夠大了,你可以教小孩寫陽光日記,讓他儘量去寫下跟你相處很開心的事,這樣的話你的監護權會更加的穩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放寒暑假時,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有寫存證信函給他,但他不予理會;今天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訴,就算對方要付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但我前夫一樣可以告我,因為我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我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雖有約定但我沒有剝奪他的親權,也沒有幫孩子改姓;但過去在協議書上約定不用給付扶養費,卻還是會被對方告!!不知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您過去代墊之扶養費用及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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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很遺憾你碰到這種情況,你的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刑事部分:
一、關於對方對方老婆及臉書朋友在網路上po文罵你,視情況可以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此部分建議務必存證,將網頁畫面存擋與列印,否則對方刪除留言,將來蒐證會增加難度。
二、對方老婆若有散佈你惡意妨害家庭或者誣賴傷勢之不實言語,視情況可一併提出誹謗罪告訴。
三、傷害罪部分若有驗傷單以及監視畫面可以看出對方傷害行為,可提傷害告訴。
四、以上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請注意依法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部分:
一、若將來地檢署將對方起訴,你則可以一併聲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藥費、精神賠償等。
二、對方先生若確實有跟你借錢,可以對他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或者聲請支付命令方式處理。
訴訟成敗仰賴蒐證程度、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近分析與判斷。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律師您好 ~ 麻煩請教您幾個問題 , 我的太太在2008年在奇摩網拍購買了兩個COACH包包 , 共花了14000多元 , 一般我們只會在專櫃購買包包 , 不太會在網拍購買 , 因為怕買到仿冒包 , 而一般人也不太可能可以分辨出仿冒包包 , 只有對名牌包包有相當的研究的人才懂得分辨 , 所以當初會在網拍購買的原因是此款是只有美國有賣 , 所以我太太就尋找了住在美國幫忙代購的賣家 , 也找了評價較高的賣家這樣是最安全也比較有保障 , 後來收到商品時 , 箱子上面也確實是從美國寄來台灣的EMS , 而且包包看起來很精緻也沒有做工不好or脫線的問題 , 所以我太太也就很安心的使用 , 但最近我太太請我上網幫他把包包便宜出售 , 因為我太太只要有用不到或不想再繼續使用的包包我都會上網便宜賣掉 , 但購買的買家告知我這是個仿冒包包 , 而買家提出的仿冒的問題我也上網查詢過了 , 完全跟買家提出的疑問不同 , 意思就是買家亂講一通 , 但最後我不想跟買家爭吵就退錢給買家 , 但買家收了錢卻不退包包給我 , 也很堅持說要去告我 , 因為我前面提到我們一般人不太會分辨名牌包包真偽 , 所以我是怕如果到時候包包是仿冒的話我會有事情嗎? 因為這個問題所以我去找了2008年購買的賣家資料 , 想跟她確定包包是否美國專櫃購買的真品無誤 , 但發現賣家已經沒有再賣商品了 , 只能看到賣家的拍賣ID跟評價而已 , 請教律師這樣子的話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嗎? 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
我媽在雙線道的外車道, 因前方有台自小客車行車速度慢(後面統稱A車), 左邊的機車便切換至快車道(禁行機車)並超車, 而我媽運氣跟做法都不好, 也沒打燈且隨後跟著那台機車切換至快車道(沒注意到後方有來車)後, 便被後來來的自小客車(後面統稱B車)撞, 當下沒了意識也被送進醫院(問我媽發生什麼事她也不知道, 只說醒來後便在醫院了), 診斷後發現肋骨斷2根, 工作也不能上, 必須家裡休養2~3個月。
我們到警局看了行車紀錄器(B車後面的車主提供的), 發現B車行車速度很快, 且沒有看前方雙線道的狀況, 在我媽切換車道後不久便直接撞到我媽(右側照後鏡撞到我媽手把)..., 我媽倒地後, B車有即時停車但沒幾秒時間就把車開到路邊, 破壞了現場...
之後, 我媽有去警察局做筆錄, 接著這幾天收到初判表, 上面載明A車及B車皆無發現肇事原因, 反而是我媽被認定有肇事原因...
想要請教的是:
1. 我問過我媽, 她說做筆錄時警察讓她看行車紀錄器, 且說是我媽這樣騎車, 才會出車禍, 雖然我不知道筆錄進行的情況是如何, 但我覺得我媽已經下意識地在筆錄上承認錯誤, 警察這樣做妥當嗎? 筆錄部分可以重新製作嗎?
2. 一般行駛雙線道, 後車不是應該要注意前方車況, 怎麼會沒有肇事原因呢
3. 破壞現場影響警察判斷是否可以討論, 不然感覺有失公平性
4. 若支付3000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 是否有可能會與初判表有出入
5. 假若我媽是完全主因, 在調解時, 對方說右後照鏡要維修可能需要3~4萬, 這部分可能需要全額支付, 但我方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用跟工作損失賠償是否有可能要得到全額?
6. 有無哪條法規或是例外條款可以讓我媽得到全額賠償



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但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對方要付扶養費,但妳前夫一樣可以告妳,因為妳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妳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但過去約定不用給付的扶養費,卻一定要媽媽負擔!!!真是太讓人傷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