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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17 18:48

當日,請代辦公司代辦貸款,請代書借款,但當日卻沒有要借了,但對方卻要求我還是要付款項,14000元的手續費,還寄了存證信函給我,雖當時有簽合約,但合約上卻沒有寫沒有借錢也要付款,本人覺得不合理,試問律師該如何處置。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8 1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已經完成您委託貸款服務,您恣意違約,對方還是可以要求您給付報酬

抑或您有何理由可以違約或是拒絕給付報酬?請詳述原因,以利分析。

方寶寶 104-07-17 18:26

我於5月底被迫簽下協議書而離職,協議書上爭取到公司承諾,以顧問聘用一年,並逐月支付未來一年的薪水至明年5月底及發放2014年度分紅給我。

7月初突然接獲公司透過法律事務所,發出律師函給我,莫須有地指控我於離職後,以簡訊恐嚇公司長官,故公司取消5月底的協議書上的承諾,公司可以任意片面取消之前已簽立的協議書上的承諾嗎?經由法律訴訟,我可以討回原協議書上公司的承諾嗎?還是公司的承諾會被判打折扣呢?

首先,公司要求你簽下的自願離職協議書中,雙方除了約定自願離職外,另外在簽訂一個定期的顧問約(事實上是一年期的勞動合約),基本上該合約應可以被認定是勞動契約而非委任契約,該契約的定期約定內容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定期契約的規定,因此應視為雙方為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
椅子 104-07-17 14:48

律師 您好:     

       我現年為19歲,一周前雨天停紅燈不注意我發生一起小追撞意外,而當時車輛無損害,被害人(約60歲)當時看似也無恙只瘀青,還叫我別報警我吃虧(說了4x分鐘,說沒怎樣),私下和解就好,所以雙方只留資料。然而,事後卻以說檢查脊椎重傷為由(說自費X光骨科就診,我並不了解實際如何),不斷出言恐嚇說,"如果報警"我會吃上傷害罪官司負起龐大費用...等等,並暗示報警對我不利吃虧,會付龐大的醫療費用。最後說我缺乏反省,還寄2封信件來我家,說明我缺乏誠意(家人也已道歉)並和家人說,雖已道歉但他重視道德誠意和忠誠度,現在看家人應該如何表示(暗示要錢)。... 我認為他是故意不報警,因我有車險他卻不如此。

      請問,據LINE他能夠證明我和他有事故,他有說原諒。但如今反悔無報警無證據,他如何舉證傷害是和我有直接關係(當下勸就醫他說不用,他事隔一天才就醫)? 他不斷傳"若報警我會如何"訊息,是否構成恐嚇罪? 當下無報警只剩訊息對話,他一直言語騷擾還寄信,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 置之不理,等他舉證? 打官司我勝算多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對方對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建議您可等對方提訴訟再說,畢竟對方仍須證明其所

      稱傷害與您有關。

2、對方稱若報警,您會不利等語,恐已涉犯恐嚇罪,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以便日後訴訟

     需要。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文城 104-07-17 14:35

有很多的小糾紛 爭議金額也不過1萬~2萬  但對方不還錢 自己又吞不下這口氣  但自身不懂法律 也無時間出庭 請問一般的律師事務所 是否有提供 酌收費用 然後派出法務助理 來幫人打官司? 例如告訴代理人 或民事訴訟代理人?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廷廷 104-07-17 13:37

想請問一下律師

我是今年1月底離婚的,本來監護權就給了前夫,他說他會好好顧,而我則是每個月都有一次的探視權,並且可以帶回家過夜,到上個月以前我都是選擇探望一下帶出去玩玩就送回去給他們,怕他們麻煩,而這個月我要帶小孩回來過夜,我問我前夫,我前夫叫我去跟他媽喬,後來我也有打電話,問什麼時候可以帶小孩,他媽不准我去帶,他說我前夫從離婚之後小孩都丟給他顧,沒半毛錢給她,所以她媽媽覺得她自己帶就好,不會再給我們帶了!我想問一下,這樣我有權力告他們不給我看小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對原先雙方協議探視子女之方式有意見,可聲請法院改定您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方式、時間及地點,改定後若對方不配合,您可聲請強制執行命對方將子女交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Tim 104-07-17 12:56

目前正在打遺產分割的官司,被告因不滿被繼承人指定為我為受益人的保險金,要求法官對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我引用了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作為回覆反駁其調查。 但,法官仍對保險公司調查我的保險金。 我真的覺得有點誇張,已經述說分明,與遺產分割案無關且於法有據為何還能逕行調查? 法官行使職權上能大於法條上面的明文規定嗎? 此舉讓我覺得,法官有意把指定受益的保險金納為分割遺產之依據,請問各位律師大大的看法?

您好:

就您的文義尚無法判斷具體情形為何,建議您準備完整卷宗、筆錄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kiki 104-07-17 11:13

各位律師們好:

公司是經營保養品製造買賣,販售模式採經銷與店面,在公司官網與客戶協定上皆有告知,不得在網路上販售公司產品,惟經查證仍有不少在拍賣網站上,私下販售公司產品之行為,因此市場價格已被嚴重干擾,造成許多客戶對公司客訴,無法保障他們的權益,故想請教律師,對於未經同意在拍賣上販售本公司產品之賣家,是否有法可提出警告,如寄存證信函,律師信等有法律威嚇作用,並想請問如請律師處理這個部份的費用是多少(可含前端把出警告作業,及後續提告之類費用一併報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客戶若與公司簽約不得私下販售公司產品,事後卻於拍賣網站販售行為,已構成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可能涉犯背信罪嫌。

2、若要警告對方用存證信函律師函均可,只是律師函是以律師名義發函,通常對方會比

      較慎重,至於發函費用律師收費不一,建議可詢問看看。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寶貝 104-07-17 09:33

2015/5開始分居,之後並未向孩子爸拿過撫養費用,他也沒給,我想進一步協議離婚&爭取監護權,當初帶回小孩時,有錄音他沒辦法顧,所以我帶回娘家顧,請問我要怎麼做才有勝算,就算離婚後他不給撫養費也無所謂,我可以幫我女兒爭取日後不用養他嗎?

針對律師們的詢問,回覆如下。

1. 我受不了老是有人對我大吼大叫,事後還認為夫妻間床頭吵床尾和,這真是見鬼的言論。還有對於小孩教養方面,對於花費在小孩身上一直斤斤計較,認為小孩花了他很多錢。所以想離婚

2. 以前在一起時,他都是隔月才給撫養費,也就是一人一半。現在分居了,我想取得女兒監護權,所以不跟他申請撫養費了。這個做法錯誤嗎?這樣我要跟他追討撫養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9: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希望離婚的原因為何?倘若沒有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恐無法訴請離婚

2、子女監護的部份,法院會綜合斟酌雙方的經濟能力、照料能力、照料意願、子女互動、照料環境等。

3、監護權扶養費可以分開處理,不一定要跟對方請求扶養費。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0:14

1. 若要再協議離婚的同時一併談好子女由您監護,除非是對方對對子女監護不堅持,否則通常監護這一塊會比較難達成協議。若子女監護無法談成,可以考慮切割離婚協議與子女監護,就子女監護的部份訴請法院裁定

2. 您另提到不給扶養費也可以,同時提到爭取女兒日後不用養對方,但這可能有問題,因為對方可以咬著說當初是雙方同意不用給扶養費,並不是他惡意遺棄扶養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先釐清對方是否也有意願離婚?如有,則可只請求法院針對子女監護權的部分進行裁判,如無,那麼您必須提出有何裁判離婚之事由。子女監護權的部分,法院會審酌諸多因素,包括與子女間之感情、經濟狀況、照顧子女之情況等。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針對個案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請參考民1052可做為決定性的重大事由, 才方便做裁判離婚

2.如果有意離婚, 建議開始做資料搜證的部份

3.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4.扶養費可請求對方過去應付卻未付的代墊扶養費加上遲延利息, 併同請求將來到成年為止的扶養

5.如果您丈夫有意離婚, 可做協調離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1.倘您與您先生間的婚姻已有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重大事由的話,縱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您亦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2.關於小孩監護權,原則上還是由您與您先生先作協議,協議不成,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法院通常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據以判斷小孩跟誰在一起生活對他們的成長最為有利的。

3.關於小孩扶養費,若您爭取到監護權的話,您亦可向您先生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此與監護人是誰無關,對方縱使不是監護人,原則上仍須負擔小孩至成年時止一半的生活開銷。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外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機會高,您可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錢小妮 104-07-17 03:47

想請問律師  小孩在他爸爸那邊(監護權也是)如果我要帶小孩出去 但他爸爸不肯   若報警處理有用嘛?(小孩表示非常想跟我走)只是他們爸爸惡意阻擾  刻意妨害我們相處    我知道可以爭取探視 但也知道需要時間 若我直接將小孩帶走 會構成誘拐之類的嘛?   拜託各位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  

另外  我持有法院的保護令 小孩也在名單當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強行帶走子女,確實會有略誘罪的疑慮,且對於日後爭取子女監護權會有影響。

2、建議應該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或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法院給予暫時處分,讓我方可以先行探視子女

3、保護令的部份請詳述,以利分析。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0:38

可就子女探視的部份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監護權爭議尚未結束前,先有探視機會。不建議直接將小孩帶走。

一、    就閣下所述探視權的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錢小妮 104-07-17 13: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強行帶走子女,確實會有略誘罪的疑慮, ... (恕刪) 但小孩非常願意要跟我走 單純他爸在阻擾而已  這種情況下 怎麼說呢? 再來 保護令的部分  是因為他爸爸動手打我  我才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而且不是第一次 會離婚全都是因為他動手 。

1.同曹大律師所言, 強行帶走會對爭取子女監護權會有影響。

2.保護令部份是他爸爸?是您前夫, 還是前夫的父親, 這對爭取監護是有利的, 請明確告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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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小妮 104-07-18 08:35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同曹大

 

感謝葉律師熱心回覆 保護令的部分 是指我前夫 我小孩的爸爸 動手打我  我才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黑糖 104-07-16 23:13

請問一下大律師 

現在遇到的問題 合約交屋日期6月30

延期交屋 原因 地板施工瑕疵

還有 沒按設計圖所標示的建材 施工

這樣我該怎麼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倘若無法改善,或是改善後仍有瑕疵,可以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解約

黑糖 104-07-17 09:4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倘若無 ... (恕刪)

 請問一下曹律師  由於地板有瑕疵 需要重新鋪設 我可以要求全部木板一定要用新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改善,若對方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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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104-07-16 22:44

請問我是非婚生子的單親媽媽

之前和男友2011年生下一個兒子

一直到2015年4月他劈腿之後分手

分手這期間都不太願意讓我看小孩

直到最近有說小孩要給我撫養撫養

想請問要找代書寫那張紙(不知道叫什麼)還是要找律師

還是該怎麼做讓他履行

我怕他付幾個月就不再支付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9: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約定的協議書,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並且擔任見證人,以保障權益。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為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影響您的權益甚大,建議您應委託律師代為撰擬協議書,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1:04

寫協議書是一個,但若對方賴帳則仍必須依據協議書提告請求,建議可聲請調解,這樣對方一旦不履行,便可以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將條件製作成調解筆錄,若對方日後不履行,可請求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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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啦 104-07-16 22:32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於前兩天 機車酒駕 0.45被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檢察官問的問題就跟我在警局做的筆錄一樣 我當庭認罪檢察官就放我走了 所以我是要等判決結果出來嗎? 在這期間我態度良好 無前科 初犯 因本人還是學生又單親 之後罰金金額出來後 我有什麼管道能夠申請或申訴的嗎? 這是會留下前科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應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您仍可以先具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酒駕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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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4-07-17 00:39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你應該要在被判刑前

             趕快爭取緩起訴 不然就會有一個判刑的前科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1:10

建議還是儘快具狀請求予以緩起訴的機會。

Esther 104-07-16 22:08

律師好:

我在20歲時因為懷孕結婚已不住家裡很多年,我是家中老四前面有二位姐姐一位哥哥都未嫁娶且都還住家裡,當初在我老公跟我父母見面面談時,我的父母說不收聘金,但在小孩出生後沒多久,我父母就後悔開始跟我們要聘金,開了100萬要我們給她們,我們沒那麼多能力負擔也跟我父母說並達成雙方協議給了12萬聘金,過年紅包也都有包,但事後我媽又一直時不時傳簡訊給我要我給她感恩養育金,用簡訊不定時傳簡訊來搔擾威脅我…我一直深受困擾…不知該怎麼辦?這樣一直傳訊息要養育金在法律上能夠成立嗎?我該如何處理……?

一、扶養費的話,如果是台北,養一個人約二萬,除四之後你可能要付五千。

二、除非你媽沒養過你或養很少,或是她其實有錢養自己。

三、如果你養自己都養不起可以請求法院酌減扶養費。

四、可以的話要儘量養父母,儘可能以協議的方式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sther 104-07-16 22:37

我父親目前有工作,其它哥哥姐姐也有工作有付生活費給我媽,律師指的4分之1是只有直系血親的親人需付?我目前因為照顧小孩又懷孕無法工作故無收入,因親關係我老公這樣在法律上是需要付嗎?

我在高中後就陸續的沒一直住在家裡,高中也是助學代款目前還有助學代款未還,大學時也是半工半讀繳學費,有工作後也沒在跟家裡要生活費,基本上待在這家裡也不是感到很有溫暖家的感覺,父母也沒花大錢在栽培我,但基本父母該做的是有的。

p.aki 104-07-16 21:31

律師您好

我在電視台擔任節目企劃,從2014年11月開始任職於目前的公司,
從第一天進公司開始製作人就非常不講理的羞辱罵人,之前的同事也是因此離職,總是因為工作達不到他的要求,就被在個人對話的line和工作人員(6-7人)的line辱罵豬、白癡、王八蛋等等,這些對話紀錄我都有留存
以及在辦公室公開場合辱罵(但其實很多人認為他就是針對我,我並沒有做不好),並且常常因為個人心情而以莫須有過錯罵我,甚至多次在半夜、假日時透過line群組莫名其妙又辱罵人(有一些工作人員也常被他無緣無故辱罵)

曾經有受訪者因為不滿他囂張看低人而當場不願受訪,他卻把責任推給我說是我沒聯絡好,還要脅要去跟主管報告(我已經先跟受訪者求證過不願受訪的原因,但被罵當下我忍著沒有還口)。
而一月底他因為自身緋聞對公司造成名譽損傷而離職,(否則離職的就是我,無法忍受和他共事),但七月開始他又兩次在line工作人員群組罵我糾正我(含有髒話""三小),我跟其他同事討論過,同事認為我沒有做錯,他只是欺壓我,但實際上他已經與這家公司及節目已經沒有關聯,節目已有新任負責人。
之前因為和他共事,我常作惡夢,頭上出現一小塊禿髮處,只是我沒有去看醫生,現在他又在群組罵我,讓我非常痛苦,無法專心工作,所以覺得需要反擊,
目前我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以及有一位同事確定願意幫我作證,請問我可以針對哪些事項提告嗎?或者如果我再跟受訪者聯繫錄音,這可以當作證據嗎?還有可以以什麼名目提告?

另外,如果我提告需要聘請律師嗎?若公司因為我提告而要我辭職(公司很怕麻煩),我能有什麼行動呢?
先謝謝律師了,因為我認為如果再隱忍一定會有更多後續,而且這些字眼除了污辱我也污辱到我的父母,不可忍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21: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考慮提告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

2、倘若公司因此解雇您,可以請求資遣費或是回復職務。

3、建議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提起訴訟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aki 104-07-16 21:5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 ... (恕刪)

謝謝您 顏寧律師
想再請問您 我目前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請問我還需要什麼證據嗎?
我不好意思請目前的同事作證,因為電事業很容易狹路相逢,我不希望造成同事困擾
再次謝謝您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的行為應已涉有妨害名譽罪之問題,建議您可檢附相關Line對話紀錄及有利人證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您尚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阿和 104-07-16 20:12

律師你好,我在去年11月時購買了一部本田的新車,從牽車回來之後車就不斷的有一些小毛病,每次回去原廠進行處理後回來沒多久又要回去處理別的或是之前處理不來的問題,之前有向對方提出要退費的要求,但對方卻說可以先修看看如果還是修不好的話要退再談談,最近我受不了向對方提出要退貨車輛配件的要求,但對方向我提出了等比例原則說使用到現在如果要退費的話又要扣除我這段時間使用的費用沒辦法退全額喔,請問這樣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2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因為賣方所出售車輛有瑕疵,我方可以依法主張權益,倘若因為瑕疵一直無法修復,要求解約,要求扣款並不合理。

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後,若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逼,建議先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和 104-07-19 21:33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近期會在跟對方協商以找出解決方法,如有任何疑問會在與各位律師諮詢,非常感謝。

劉小宇 104-07-16 18:24

律師大大您好~

小弟今天在網路上回覆一篇訊息

卻有個不認識的人來與我爭論

爭論到最後居然跟我說

"錯字連篇程度也還是比你好啦是不是~不然怎麼考的上呢?
劉小宇從一開始一直說我腦羞,你要不要去查一下腦羞是什麼意思~很體諒你這個老屁孩的"

劉小宇 是我本人 他這樣說我老屁孩 我是否能採取法律管道來制裁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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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fufriday 104-07-16 16:57

請問大律師

家事非訟案件求償扶養不當得利

一審勝訴後被告抗告

但提出之理由都是在一審就提過了而不被採納,

這樣的狀況抗告還會繼續二審審理嗎?

有無法條明定此為不合法抗告理由?

而將抗告駁回。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以相同理由提起抗告並無不法,因為同樣的事證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所以並無違法問題。

2、您仍應提出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一、還是要開庭。

二、還是要應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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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7 11:35

您好:

提起抗告並無如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一般有嚴格的合法要件,只要未逾抗告之不變期間,法院仍會審酌,而且審查抗告理由的是不同法官,心證本有不同,故不見德會有一樣結果。當然抗告法院仍係會審查原裁定訴訟資料,若您有疑慮,建議仍遞出答辯狀為宜。

Angela 104-07-16 16:44

您好!因樓上漏水造成我們樓下也被牽連,有跟對方的屋主溝通過請他們修繕,但對方屋主不願意修繕,我也寄了存證信函給對方,對方應有義務轉交給房東,但我們並不知道房東地島有沒有收到存證信涵,但房東都沒有正面回應我也沒有撥電話給我,我現在打算提告,但因想確認樓上房子的屋主姓名,但房客不願意提供甚至掛我電話,我也打去工務局尋求幫助,但公務局卻告訴我,他們可以寄協商單給對方但不能給我們對方的姓名。所以現在很可腦該怎麼辦因為萬一搞錯對方,那我是不是就告不成還要...........請律師們給我一個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先於起訴狀被告欄內記載該地址房屋所有權人,之後再請法院調建物謄本即可知悉何人為所有權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可以向區公所申請調解,有申請調解的資料,可以向地政機關調取屋主的建物謄本。要不然現在調出來的謄本都只會有屋主的姓氏而已。就要等法院的補正通知才可以調到屋主的全名。

一、採林裕智律師的作法吧。

二、你沒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的話,就算法院給你公文你到戶政機關也調不到的,我確定。所以等法院公文再去戶政機關調對方資料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三、漏水的話要看漏水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可歸責於樓上的話,修繕費用由樓上負擔;如果不可歸責於雙方的話,是分擔修繕費用

四、鄰居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考慮聲請調解,不過這個地方還是會遇到你不知道他是誰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hh 104-07-16 15:54

各位律師,不好意思,打擾了。

1. 老實說, 從您的敘述中較看不出可做為民1052決定性的地方

2.小孩監護權是由法院判定, 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包含蠻多因素的, 子女之年齡, 意思, 適應, 還有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 等等, 可參考民1055-1

3.如果真的要確定離婚並且爭取監護權, 建議著手收集相關有利證據

4.若資力許可建議先行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確認後續行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證據,並先規劃婚後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證據,並先規劃婚後財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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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1.倘您與您先生間的婚姻已有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重大事由的話,縱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您亦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2.至於兩位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由您與您先生先作協議,協議不成,可在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法院通常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據以作為判斷小孩跟誰在一起生活是對他們的成長最為有利的,並非男生就一定會判給爸爸監護。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翊翔 104-07-16 14:38

律師大大你好,小弟想請問一下有關line的群主聊天內容是否可以做為提告民事法?小弟在某公司做,因對公司規定有些不滿,在平時上班空閒時段與同事之間使用app(line)群主聊天時,不經意的吐了一些苦水與指折公司不是,而這苦水被公司老板發現,老板說要透過民事法來告我說:散播不時的謠言,造成公司形像損壞與扇動同仁離職。請問他這樣是否可行?小弟該如果處理這件事情呢?謝謝律師大大。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6 16:45

自己人之間談論公司而不是對外散佈要說有破壞名譽恐怕有問題,另外是否煽動同仁離職?是否真的造成公司損害,這都是提告一方要舉證的,所以要告也沒那麼容易。但畢竟萬一對方真的告了,跑法院難免造成困擾,可考慮與對方談和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案例:

A公司以使用MOxx於「清潔劑、……」等商品向主管機關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後公告註冊。A公司於產品行銷時,使用了例如「愛家的主婦,每星期都MOxx他的家具」,經過媒體強力廣播,一時之間MOxx一詞成了流行語,消費者將MOxx當成”清潔劑”一詞使用,而不是當成商品來源。在MOxx一詞變成通用語言後,B公司在其生產的清潔產品上使用BOOY為商標,惟其在產品說明上使用了「每天用BOOY清潔劑MOxx地板一次….光亮如新」等說明。

 

解析:

維持註冊商標的識別性及使其免於他人的侵害,不僅需要於侵害發生後進行查察,也需要針對商標的識別性進行防禦的方案。註冊商標所有權人必須確認自己的行為沒有導致註冊商標被拋棄或使得註冊商標成為某類產品的通用名稱。

 

首先,註冊商標的基本防禦手段,係註冊商標應在註冊後被商業使用,即將該註冊商標用於廣告、使用或描繪在商品之上,並標示其為商標。對於尚未註冊的商標建議使用TM標示,對於已經註冊公告的商標則應該使用®標示,以便告知公眾,商標使用者表示此係其商品或服務使用的商標

在商品上印刷商標時,不論該商標是否大於其他的文字或標題,建議使用特殊的字體,使得商標相對於其他說明性的文字,顯現出突出的印象。

 

如果商品上的印刷的內容冗長,使得商標無法產生突出的印象,建議在商品廣告的底部使用附註的方式,告訴閱讀者商標的內容及擁有者(例如 MOxx是A集團擁有的商標)。

 

為了避免任何註冊商標產生商品通用名稱的暗示,在使用商標時,不應直接於廣告中使用商標文字本身來說明產品,較好的方式應該使用品牌或在商標後再加上產品的通用名稱來說明產品(例如:「使用MOxx清潔劑或MOxx牌清潔劑」,而不是「使用方便的MOxx,可以使你的地板看起來光亮如新」)。另外,請不要將商標當作動詞使用(例如:「漂亮的家庭主婦每個星期都WOxx一下」),且不要讓商標產生多元的意義。

 

最後,如果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所有權人必須確認被授權人尊重且保護該商標,同時要確認被授權人遵守授權契約中約定的品質標準,因為不好的品質將使得商標被弱化。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不當的使用商標,使得商標有成為通用名稱的風險。如果MOxx商標被認定已通用化,則B公司可以主張其係合理使用此一通用化的名詞。

 

-

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動產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

 

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動產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Mia 104-07-16 10:09

一位FB賣家,我已提前告知她不要購買我代購商品,他卻置之不理,購買後才告知我已購買,並請我2日內匯款,當然我並沒有支付這筆款項,之後她便在他FB公開粉絲專頁上,寫了以下這段話,請問是否違反公然污辱? 因為我本人的姓名非常特別,很容易辨識

[ "店名"代購--黑名單公告] 
誠信是基本的做人道理,  "店名"一直本著相信人性本善的態度, 願意相信每一位素昧平生的粉絲朋友, 但是....今天還是對人性稍稍失望了一下!!

有一位住在高雄鳳山區, FB暱稱叫做 Amy Tseng 的 柴X 臻小姐, 在店購活動中指定了商品,  "店名"幾次通知匯款, 卻置之不理!! 非常惡劣!!

 "店名"在此再次強調, 這種惡劣的個人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其他人的權益, 因為他占了一個名額之後卻人間蒸發, 造成其他買家及 "店名"的損失, 這種完全不考慮別人的自私行為,  "店名"非常不認同. 因此在公布 黑名單!!

 "店名"將不再接受 Amy Tseng 的任何代購服務.

 

煩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分別規定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二者之區別點,公然侮辱罪是「抽象謾罵」,誹謗罪是「具體指摘」,依您提供之事實,應該是對代購糾紛之具體指摘,應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誹謗罪因為僅處罰故意行為,個人認為也不容易成立。 名譽權遭侵害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民事上兼罰故意及過失,成立門檻較刑事低,但個案法院判決標準不同,且近年來有漸趨寬認保護言論自由之趨勢。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小人心 104-07-16 09:23
應?一位日語家教,多次反應教學問題?他在救國團上同一課,上一課一小時而上我的同一課是9小時。請問律師們該如何提告?目前在跑調解委員是否可訴求精神賠償與教學費用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雙方沒有約定課程大綱,也沒有約定賠償,則至多只能要求終止契約,並且退還已經付的費用,拒付應付的費用

 

軒甫 104-07-16 02:06

請教一下專業律師

本人在8591進行代練,將遊戲帳號提供給賣方使用進行練功

在買賣契約上標榜純手工且帳號被鎖願意無條件賠償帳號內的物品

,代練結束隔一個禮拜卻被遊戲官方封鎖,原因是使用不正當程式進行遊戲

,我自知沒有使用不正當程式,向對方提出賠償後,對方不願意負責,且要求我提供遊戲歷程來證明他們真的有使用外掛對我的帳號進行遊戲

1.這是屬於消費糾紛還是刑事詐騙?

2.遊戲歷程必須向遊戲公司申請,但遊戲公司不願提供

3.8591公司不願意提供對方的身分地址,我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申訴無門,該如何找到相關資料(以有對方姓名電話)

您好:

您已經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您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由法院發函向相關公司調閱資料,但您應述明調閱資料之內容及理由,以利訴訟進行。

君兒 104-07-16 01:37

律師您好,我有個同母異父的妹妹,今年她10歲,爸爸媽媽沒結婚,生了我妹妹,妹妹在6歲時,爸爸媽媽分開了,她爸爸帶走了妹妹,她爸爸就把妹妹托給她姑姑顧,但是我沒想探視妹妹都不能,姑姑都阻止我們見面,打給妹妹的爸爸,他說我們可以見面,問題是她姑姑都找了很多藉口不讓我們見面,最近有了妹妹的臉書,才得知妹妹過的不好,在那她都要煮飯菜,做很多家事,在這麼小的年紀就要做這些事,我們很心疼,跟妹妹聊天我也才知道,她姑丈也會打她,因為沒證據,無法對他提告,問了她姑姑,她也說,如果要接回去住,就都給我們顧,我說好,我現在只想知道,如果透過什麼管道能和妹妹見面,也希望有共同監護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08: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請對方協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改定,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由母親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1.先確認妹妹的監護權在那邊

2.如果被家暴, 最重要的是先去驗傷 ,連同戶籍資料向警察局婦幼隊提出保護令之申請 ,如有安置必要可向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申請 。

http://www.tw-angel.com.tw/law_force/16.html

3.其它如同曹大律師所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請問你目前年紀如何

因你其實並無探視權

恐怕要你母親才有

建議如果有些蛛絲馬跡

可以通報社會局派社工去瞭解狀況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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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蒐集對方虐待您妹妹之證據,由媽媽提起訴訟請求定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_

Salander 104-07-16 00:34

您好

有件個資問題要詢問

我們公司負責人在今年寄一封關於特休的MAIL

裡面的附件夾帶除了基本的特休日期外

還有曾經待過公司所有員工的個人資料

包含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

收件者雖然全是公司內勤員工

但感覺自己個資被洩漏很不安全外也很擔心

請問我能替爭取甚麼權益跟賠償嗎?

提告的話一定要有律師才會打贏官司嗎?

我該去哪提告呢?

麻煩給我明確的建議  謝謝

您好:

企業與員工在勞雇關係互動所產出的個人資料,係受到個資法的保護,且企業在利用員工的個人資料時,亦須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您公司將員工所有個資電子郵件在公司內部公布的做法,顯然已超出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且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所規定之各款情事,違反第20條規定而為利用,您可依個資法第29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White 104-07-15 23:41

在遊戲中有網路訟棍刻意挑釁, 有人紛紛回應不雅字眼而上鉤, 在下一時不察, 回了一句"你生活中是不是沒有朋友",並打出該角色名稱, 但是讀音正確字形錯誤, 遊戲結束後該網路訟棍揚言控告"公然侮辱",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我這樣的言行是否成立罪名? 是否須要道歉並留存紀錄, 這樣到檢察官那提出該道歉證明, 會有助於獲判不起訴嗎?

small911 104-07-15 22:35

請問我在奇摩拍賣看到一隻i6 plus 2手手機18000

賣家約我私下交易    因手機sim卡不一樣    所以大致上只看外觀

回到家發現手機使用程式都跑出需輸入帳號密碼

爬文後才發現手機的雲端程式(i cloud)防盜鎖是鎖住的(功能受限制)

詢問賣家堅稱忘記密碼叫我自行處理

一般二手行情18000    被鎖的手機約10000且沒什麼人敢買怕贓貨

後來跟賣方恰談後賣方願意幫出一半的解鎖費用

我就馬上上網找尋解鎖資訊,結果發現費用約6000-8000

這樣算下來我自己要付3000-4000....加上自己原先的錢都可買一隻新手機

在跟賣家詢問是否可退回或是折價給我

賣方不回應只好跟警方報案,但警方建議先自行評估要告對方什麼

請問這樣有什麼方法能處理?

告對方一定要請律師

律師大約多少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23: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只是單純的消費糾紛,除非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意欺瞞手機被鎖的事情。

否則雙方既然已經另行約定開鎖費平均分擔,則也沒有所謂的損害賠償可言了。

建議您再不清楚不應該輕易與他人達成協議。

small911 104-07-15 23: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只是單純的消費糾紛,除非您可以提出 ... (恕刪)

感謝回覆

再問這樣如果我以同樣方式在網路正常拍賣手機

在對方也沒詢問的情況下賣出就沒有我的事情?

這樣不會怪怪的嗎?

就跟買鎖忘了跟賣家要密碼解鎖(已交易完成)

賣方不給密碼也沒關係....那買要幹嘛(無功能)

因為我約賣方一同解鎖~對方不方便

叫我開收據跟他請錢(我怕解一解對方又不付)

所以我現在只能花錢解鎖跟對方要另一半費用?

如對方不付在告詐欺嗎?

 

 

 

Many 104-07-15 22:04

律師您好:

家中孩子有就學貸款,畢業後孩子無力償還

當初父母為其就學貸款保人,但現已離婚

就學貸款現需由其父母幫忙償還的情形下,

如有一方(父或母)不履行償還貸款之義務,

請問是否有方式可強制兩方需各支付一半的貸款金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23: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債權人可以向任意擔保人請求清償全部之債權金額。

至多於清償貸款之後,屆時可再依據內部求償權向其他擔保人求償應負擔的部分。

阿剛 104-07-15 21:32

請問各位大律師:

勞資調解委員會已成立的案件,資方不履行義務付錢!

我申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准予強制執行

資方卻用(外商公司不了解台灣勞基法為由抗告,要求重新勞資調解)

請問資方這樣是否合理、合程序??

接著我下一步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方的主張並不一定可以成立,惟本件資方既已提出抗告,則法院仍會進行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剛 104-07-15 21:4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勞資調解成立書不是具有法律效益?

為何資方還可以藉由不了解勞基法為由提出抗告??

難道外國人也可以不了解台灣刑法而犯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書當然仍具有效力,現在就看資方提出何種理由,若是您所述的理由,應不致於抗告成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剛 104-07-15 21: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以我只能繼續等法院通知了嗎??

((台灣勞資問題果然很嚴重...瀏覽次數持續倍增))

感謝!!謝大律師!!

 

Edward 104-07-15 19:07

請問各位大律師,鄉下老家父親持分1/3的土地銀行卡債無力償還即將被法拍,但該土地現在奶奶跟叔叔在住,所以叔叔打算法拍時主張優先購買權買回來避免落入外人手中。

而因為叔叔預算有限,他希望能等看看有沒有別人來投標,如果沒有而流標第二次拍賣聽說會打折,這樣就可以去標回來,但不知道會不會被別人標走了後才主張要優先購買會來不及呢?

另外該土地價值約 30 萬,實際只欠銀行約 8 萬,假設用 30萬去買,是否 8 萬會被銀行拿走,父親得到 22 萬?其中父親還有多家銀行欠債,這 22 萬是否會被馬上扣走呢?還是父親還可動用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1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有其他債權人,不要替父親進行債務協商,應該以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方式處理。

2、不會的,有人拍到的時候,法院會通知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3、倘若其他債權人已經去得執行名義(如勝訴判決等),則可以主張參與分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待有人拍得後,再主張優先承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郭群裕 (律師) 104-07-15 23:03
回覆 Edward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大律師,鄉下老家父親持分1/3的土地銀行卡債無力償還即將被法拍,但該土地現在奶奶跟叔 ... (恕刪)

1、倘若有人得標,法院會主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願意以該『得標之金額』主張承買,所以,可以等有人得標後,再來主張優先承買權。但也建議注意本件動產的拍賣情形,一得知有人得標,就可以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權了,避免因未收到送達通知而錯過主張(蓋法院通知函,通常都是10日內不為主張,視同放棄)。

2、若父親有多家債權銀行債權銀行會來參與分配,倘若分配完有剩餘的價金,才會還給債務人。

 

小將 104-07-15 18:29

年初我家附近有私人公廟在慶生   他們有放鋒炮   距離我家1.2百公分

失火也有燒到鄰居家   之後聽說  鄰居要告我們   只因為我們是起火點

現在要第一次開庭了 請問我現在就要請律師嗎????

DD 104-07-15 17:33

律師你好!

小孩入戶私自刻老公印章蓋印和簽名,這樣會被關嗎

您好:

若妻未得夫之同意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參考台北地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使用印章及簽名,仍應經本人同意,否則即便是親屬,仍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ishoilwalf 104-07-15 15:57

想請問律師大大們,去年我的投注站有一個熟客,平常用line跟店內小姐連絡,下注運動彩卷,等她下班後才來付帳,取單 . 有一次下注後因為輸了所以就不來付錢,我連絡她也不接電話,後來我去提告詐欺,開了2次偵查庭.1次調解委員會,但是她都沒有到場,我打去法院詢問,法院說不知何時才會裁決,法院建議我再提民事訴訟,我手邊有小姐幫她下注的單據及她和店員line的通訊內容,我需要用什麼樣的名目提出民事告訴??這種案例刑事.民事.勝算高嗎?若是提告民事,勝訴之後律師費可由對方支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程序比較簡便、訴訟費用也比較低。

2、律師費無法向對方請求。

3、投注站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15 16:15
回覆 fishoilwalf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大大們,去年我的投注站有一個熟客,平常用line跟店內小姐連絡,下注運動 ... (恕刪)

您好:

若您所留存的投注資料及Line資料和店內小姐的證詞,可以證明該熟客均以此模式下注,因其之前均有出面給付投注金並領取彩券,本案恐難被認定有詐欺之情事,或可依買賣法律關係,主張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彩券)之義務,訴請其給付投注金。

由於我國於民事訴訟第一審和第二審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故若非上訴最高法院之第三審訴訟,無法要求對方給付律師費。

以上法律建議請卓參,並預祝您順利解決糾紛,謝謝。

您好:

本件初步看起來應是民事糾紛刑事詐欺成立機率較低,建議您可檢附相關投注收據及Line對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給付價金義務之訴訟民事打贏機率較高。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將現有資料先蒐集完整,而提起民事訴訟,應注意請求權基礎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喬 104-07-15 14:37

律師您好:
我在網上賣衣服, 最近收到「証X律師事務所」的發函裡面提及
我的衣服款式圖形侵害到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司經典格紋商標
他們只有列印我的網址,但沒有購買商品,因為商品我一件都沒有賣掉!
信件中,只說他們事務所代表 BURBERRY,我打電話過去証X詢問,並要求burberry的委任書,他們說委任書是保密件不能出示
証揚上面的文件叫我填上賠償金額,並匯款給他們,我怕是詐騙集團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來此詢問

我想請教的是:
一.如何確認証X是BURBERRY委任律師事務所?通常這種案件不是保智大隊處理的嗎?

二.假設我的商品都沒有賣掉,他們沒辦法鑑定商品真偽,這樣的話後有機會判緩起訴或無罪嗎?

三.証X要求的是簽「承諾書」而不是和解書,從到頭尾都沒有BURBERRY方的印章, 也沒有承諾英商布拜里公司不會再追究此事!
    我怕我簽了,到時後還會有一堆問題!請問我如何以最適當的方式處理此事件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5 14:53

您好,建議要求當面簽訂和解書並要求對方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若擔心對方是否有權限,可要求對方出具委任狀。

一、我用BURBERRY當檢索條件幫你查了一下。

二、因為這家公司的產品而被告刑事因而判有罪的判決是有的。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75號,判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十五萬元…不過每個案件輕重程度不同,不表示你的案件就是判五個月,而且照你說來你的狀況並不是量販,所以應該不用過於擔心。

三、可以約去對方的律師事務所談,看對方是不是真的有經過授權,再決定是否和解和解條件。

四、有的人和解之後還去告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記得拿刑事告訴狀加刑事撤回告訴狀,你幫他遞告訴狀再遞撤回告訴狀;也可以聲請調解,在調解的時候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就會沒事了。

五、不用過於擔心,這件事沒那麼嚴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與對方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作成調解筆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賣家 104-11-25 17:15
回覆 小喬 的發言內容:

版上諸位諸位法律專業人士您們好

我在網站上引用大陸網拍的圖片銷售商品

該款一件未售出

我也是如同小喬一樣

收到同一家品牌商 同一家法律事務所的通知

表示商品侵權之嫌

他們提出建議和解金 表示和解處理會最理想

請問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洽當呢

希望能和平落幕

謝謝

 

 

 

sugarlq 104-12-23 08:58
回覆 小喬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目前也有跟你一模一樣的問題要處理,請問你當時是怎麼跟律師協商的?謝謝

Bone 105-07-06 13:00

哈囉~~~想請問你這個案件處理完畢了嗎??是怎麼協商的!!因為我最近也遇到同樣事務所寄來的信件,想請教你參考!謝謝你~~

Bone 105-07-06 13:09
回覆 小賣家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也遇到相同品牌與事務所信件告知侵權,想參考你的處理方式為何??感謝你的分享!謝謝

 

Tsai 105-07-08 09:35

我也有類似問題 能否分享最後處理方式跟結果 謝謝!

爽爽 104-07-15 13:42

請問律師

我和前女友當初溝通要生小孩

後來女方懷孕了,但我不想要這孩子了

我希望拿掉,女方家長不肯,後來我們分手

這樣女方能告我遺棄棄養嗎?

 小孩女方堅持要生下來

一、女方可能會告強制認領並請求給付扶養費。

二、與刑事無關。

三、除非女方未滿十六歲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爽爽 104-07-15 13:51

所以跟棄養無關是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使對方請求認領後,您的小孩因事實上尚有媽媽為養育保護,應不成立刑事遺棄罪,不過民事上對方可請求小孩扶養費。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爽爽 104-07-15 21:50

感謝律師的回答,但其實我是很失望的,

因為其實在這個案例裡,我是女方的哥哥,我用換位的方式來提問請教,沒想到居然沒有一條法條可以來辦這沒有擔當的畜生,男方避不見面,根本沒人拿他有辦法。心痛我妹妹。

Vivian Hung 104-07-15 10:2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魚媽 104-07-15 09:32

律師離婚共同監護1子2歲 上禮拜日前夫第一次帶小孩回去傍晚帶回 小孩回來後一直哭指著頭說痛痛後腦有腫像鳥蛋大的包 我問對方卻沒人知道怎麼回事 我帶去醫院醫生說太小無法做腦部斷層因幅射太大 給了張觀察單要我帶回觀察3個月 觀察期先不讓前夫帶回以免再度碰撞小孩的情緒很不穩變的很愛哭黏人沒安全感 我將狀況告知對方卻被說故意刁難挑撥 事發後對方也沒關心過小孩狀況 只有傳訊說何時要再來帶走小孩且說不給帶就要到法院提告。 請問這樣情況對方不願正視小孩狀況也無法溝通 如果對方提告能成嗎?請問我能否改單獨監護呢?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5 10:19

保留小孩的就診記錄、診斷證明等並且拍照,多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不適任的情況,對您爭取單獨監護越有利。

一、要搜證,但是還是要給對方探視。

二、完全不給對方探視會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三、年紀小的小朋友其實摔倒很正常,但是如果常這樣的話探視方法可能需要限制一下。如果是以後腦腫一包來看,自己跌倒的可能性是有的…小時候我自己也跌倒後腦著地,所以單純以傷勢來說可能比較難以認定對方有虐童的行為。

三之二,如果是對方有不當責打虐待小孩的證據,則此部分可能為有利於你的認定。一般如果是有責打虐待小孩,法官在監護或探視部分較可能做不利對方之認定。例如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85號裁定就是因為一方不當責打虐待小孩另一方取得暫時監護權的例子。

四、如果希望改變探視方法可以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法。

五、可以協商儘量協商,法諺有云,肥的訴訟不如瘦的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5 15:18

您好,對方縱使揚言要提告,也不用太緊張。

建議多蒐集對方之行為有不利於小朋友發展之證據,以降低對方行使探視之時間及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法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5: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小孩受傷之照片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為單獨監護,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果您覺得對方的行為對小朋友的成長是不利的話,建議您可向法院提起改定由您單獨監護之訴訟訴訟中,您亦可提出您認為對方較合理的探視權方式及時間讓法院作參考。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1.證明前夫無法教養, 照顧小孩, 才有可能被法院同意變更監護權

2.刁難或是禁止對方探視, 有機會被對方抓到把柄, 進而提出變更監護權

3.建議先保留驗傷證明留底, 如小朋友可意見表答, 可以詢問傷勢怎麼產生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