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去年底對妻子提出離婚訴訟.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
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
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
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
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
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
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
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
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
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
距離,
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
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
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
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
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
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
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
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
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
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
機車的
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
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
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
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
裝潢及家具
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
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
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
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
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
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
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
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
卡債又欠超過4萬,
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
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
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
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
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