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蘇孝宇(以下簡稱男方)
陳佳彤(以下簡稱女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 雙方協議離婚。
二、 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一) 雙方所生之子蘇政吉(民國102年4月9日生,身份證字號:Q124885670)由女方擁有監護權。男方和女方協議扶養子女所需費用兩人各付擔一半, 至子女成年時(即民國122年4月9日)為止,前開款項 男方應於10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於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96105107941200、戶名:陳佳彤之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如一次付清費用男方應負擔部分為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嘉義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至孩子成年))
(二) 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 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於每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八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 寒、暑假期間:
(1)、 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 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3)、 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 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八時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 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3、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4、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 夫妻財產處理: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雙方婚前婚後婚姻中之所有債務和財產,均不得要求分配負責
四、 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五、雙方協定若父有盡父親應有之責任,則子姓氏從父,但名女方可做更改。若有不盡扶養之責任,則女方可更改姓氏。
男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一份都已簽好名的它說別人告知它內容亂寫..所以我又擬了這份新的 但它不簽之後說不離婚 那以不離婚的狀況下 我給了它份婚姻協議書 但它也不簽 它說這兩份都對我有利的???
婚姻協議書
茲因立約人男方蘇孝宇,女方陳佳彤,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夫妻與小孩同住一塊,男方不可要求女方必須與男方父母同住,
男方父母及男方以任何形式事件要求女方參與家庭聚會女方得以拒絕。男方可攜帶雙方之子參與男方之原生家庭之聚會,一個月超過四天部分需與女方討論。
二、家庭生活費及財務
夫妻成立共同帳戶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雙方各負責一半,當月費用多寡為雙方共同討論,男方如有車貸部分女方不予負責,如因需求買貴重物品(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必須雙方討論,違者,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其費用。任何一方因個人需求須動用共同帳戶必須與對方討論不得私自動用,男方收入大於女方則男方必須將多於女方的錢存進共同帳戶以為了雙方之未來打算。爾後雙方若有買房女方得以要求一半之權利。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三、家務分工
家庭為兩人共同建立,雙方基於男女平權不得拒絕家務分工。
四、子女姓氏名字
女方有權變更雙方之子蘇政吉之名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與婚姻外遇,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一百萬 元。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問我打的都合法吧???? 目前是未離婚因為那份沒登記新的也沒簽...但雙方爭小孩!!我一定得把小孩帶回給它照顧嗎??目前是母子倆住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