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和公司合作案件的糾紛
內容是我個人和對方公司合作案件,幫對方公司行銷他們的活動
因為和對方公司窗口是舊識,因此當初並沒有簽合約
但有Email信箱和對方公司窗口往來之資料和相關資訊
不過當初這位窗口是用自己的Gmail信箱聯繫我
但合作完成之後,對方的聯絡窗口卻突然從該公司離職
然後我找到該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卻說這件事情是該位窗口私下個人行為
因為沒有和公司簽合約所以沒辦法付此筆合作案的款項
目前情況就是對方公司和窗口互相推卸責任,該公司負責人說也要跟該位窗口提告
而聯繫該位窗口他則說公司不負責的話他也沒辦法承擔責任付這筆款項
但目前我這邊完全沒拿到任何案件的費用,而且此案件費用不低,有數十萬元
我這邊都有保留和對方的Email往來及FB的訊息
對方公司和窗口互推責任不付款是否犯了民事和刑事的哪些罪責? 詐欺? 背信?
再麻煩各位律師朋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通前往開庭,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辯護策略與回答之方向,主張您無違反契約造成他人受有損失之犯罪行為,不構成背信犯罪,應為民事契約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或終止契約,應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達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該契約似僅於三至六年內有效,若您三年後欲終止租約,應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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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我在6月17日開創飲料店,在當時總店要我簽加盟合約,但是他說加盟金不需要也因此在合約上把加盟金部分劃掉,而店內所有器材有是我跟合夥人一起購入,三個月內我算出來虧損12萬因此我們不想繼續虧損下去,期間有給總店5萬4千多元當預購冰淇淋或貨款的訂金,但是總店也沒跟我們說冰淇淋機已在他的分店擺放測試機器一個月多,當要拿回那比預定金來周轉店內的開銷時,總店才跟我們說已拿去付冰淇淋訂金但機器一直放置在他們分店內,導致我們連員工薪資都付不起因而想要把店關了,但是總店就說這樣對加盟合約會有違約行為要求要我們繼續開下去不然要我們賠違約金,但是我們沒錢再叫貨沒錢給員工薪水怎麼繼續開?因此自己就把店關了,期間他自行向我跟合夥人雙方家庭的父母?違約金事宜,也聲稱說我們這間是直營店,後來他也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支付違約金與冰淇淋機的錢於三日內初面說明,我們照實三日內出面說明時要他簽名於他所寄的存證信函,他就說句[那不用談了]就走了,現在寄法律支付命令給我們要我們之付委約金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的信函,但是在合約裡面也有提到甲方(總店)必須提供乙方(我們)做周邊市場調查及活動的計畫與員工的訓練,他們也沒實行那是否他也違約?而還跟我們說他那裏都有錄音這會不會牽扯妨礙秘密罪?我該如何抗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該支付命令異議,使其轉入民事訴訟程序,若待二十日後,該支付命令確定,對方即可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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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A跟B於50年前租了土地 (當年土地上已有房子但未登記房子導致房屋稅籍目前在B身上)
A過世後C繼承土地
C於102年時與B簽訂土地租賃合約
合約內容為有條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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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方若因需要欲出售土地時,B方擁有第一承購權。B方若未承購而由第三方承購時,B方需於第
三方承購後六個月內歸還土地。B方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售價淨利潤之15%(扣除仲介、稅負等所有必要之開支)。
-----------------------------------------------------------------------------------
如今有D方出現欲以500承購
B方不願意購買,卻反反不願領取500x15% 的補償金額 而開價600萬才肯離開
請問這種狀況下 是可以寫支付命令要求收取補償金並放棄所有地上物嗎??
或是需要經過法律訴訟.另外若是採用訴訟是使用非訴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因為是C方要給B方錢 B方簽放棄地上所有物轉交稅籍
麻煩各位了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定解除權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合意之方式約定該契約之解除事由,即發生該事由時,賦於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得以意思表示之方式解除該契約之謂;而附加解除條件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您可委任律師閱全案卷,並為您撰寫民事答辯書狀,以釐清可能之差異分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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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是補習班退費問題
我是在98年期間報名電腦課程(學X),報名費是用貸款快10萬元,報名時他跟我說是終身學習學員,但我當選的課程有cad,p/e,alias,因為課程跟老師教學不適合,跟當初說的不一樣,學承叫我等別的課程,等到最後,因為換了工作沒辦法上課,這期間有要求退費,卻遲遲沒有回應,最近2014年上了台北工作,想說在去上課,結果師資還是一樣爛,老師還一直請假,我在度要求退費,他們卻說我合約失效(不是終身),那為什麼還能讓我上課呢?
根本說法不一,而我實際上課次數證實未達3/1的時間,可要求退費。
我想問的是我的這份合約還可以要求退費吧?
所以不能退費但可以讓我重修2年課程
這樣說不也很奇怪?
補習班退費規定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我能用我上課時數沒達三分之一的立場要求他門退費嗎?
我已經有申訴消保官了
最近就要去調解了我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來站主我的立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該共同壁是當初有約定的,所以對方主張拆屋還地的機會較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社區管委會主委,逕行決定更換社區保全的問題。
我們這棟大樓年約5年多,現任保全公司已經從交屋到現在,都一直跟著這棟樓,管理一向良好沒有甚麼重大缺失,因今年2014年8月底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選出了第六屆的管委會,本屆的主委一上任後就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於本周12/8周一晚上7:30招開了一個保全公司說明會,在會議中他找了4間新的保全公司做簡報介紹後,逼迫所有委員以舉手投票的方式選出新的公司,上屆委員提議把舊的保全公司加入,所以投票是由含主委9位委員選出第一到四間保全公司(新)第五間(舊)的其中一間。其中有3位委員支持沿用舊的保全公司,有4位委員全部都投其中一間保全公司。問題1:保全的更換是一年2百多萬的預算,且更換成新的公司一年將增加支出十多萬元,這樣重大的決議由舉手投票是否屬合法?問題2:因主委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公司,所以引起住戶反彈,一天之內由四十多戶(超過所有住戶的1/5)聯署要招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主委還是不理住戶的決定,在未告知其他委員的情況下,自行與保全公司簽約,是否違法?問題3:主委是現任警察局分局警察教官,常用警察身分壓住戶,我們住戶有請他的長官於12/10(三)來了解後,主委於12/11晚上下班後至保全櫃台提主委辭呈,簽了紙本,但日期壓12/12,今天12/12拿出了他已與保全公司簽約的合約,日期為12/11,請問這個流程是否合法?問題4:他與保全公司的合約裡,並無寫上他的身分證字號,且並無其他委員在場,是否可以算是簽約無效?
時間緊迫,再麻煩你們回我,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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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委任律師,視您需求而定,委任律師亦增加一定之成本,惟若委任律師,可與其討論應如何爭取對您最有利之條件;關於探視部分,若您阻撓探視,可能被視為不友善之父母,而讓對方作為提出改定監護請求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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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這裡有離職員工想帶走作品當作作品集卻被老闆拒絕的問題
離職後打電話到公司詢問老闆(老闆就是唯一主管)能否將我工作內容的作品帶出來當作作品集使用。
但老闆說不行,因為我之前有簽一份保密合約,內容如下 :
呂小姐,請妳遵守之前所簽署"工作保密規定",因本公司所屬商品開發還在研發階段,如妳任意將內容曝露給第三方公司或人員,將侵犯我公司著作權權利,請妳留意。另外,有將(桃蛙源記)及週邊商品的任何檔案COPY或帶出,請妳自行刪除,之後如在外發現任何相似或檔案,將採取法律行動。冠中法律事務所
我的工作內容都是公司的開發內容,是不是這樣就沒有辦法把作品帶出來了呢?
公司目前營運不善,這些開發案什麼時候能正式曝光也遙遙無期。
我一整年的心血都在那裏,如果帶不出來的話,我這一年的作品集就是一片空白....
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壯志地檢署對員工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及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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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賣方說明農地存有瑕疵,且未告知,請求因瑕疵減損之價值為損害賠償;若對方有惡意隱瞞之證據,亦有構成詐欺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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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大大
管委會以我老婆的資料跟基地台簽約5年,立約人是我老婆的姓名,今年是第三年,管委會立案了,合約由管委會重新續簽接下來的兩年;合約已經換新,照理說舊的正本應該要還給我老婆,結果管委會說要備存,只能給我老婆影本的?
請問基地台的事已經跟我老婆無關,舊的合約書有我老婆的資料(除了名字還有地址和身分證字號,電話),雖然說備存是不會外流,可是我老婆還是會擔心!
如果說我老婆要強制要回舊的正本合約書,管委會硬是不還,我可以用沒經過我的同意取得資料或繼續使用,告管委會嗎?
我曾經有去地檢署告管委會,是用沒經過我的同意取得我的資料的原因,書記官說是扣留我的身分證嗎?我老婆說不是,後來書記官說這不算非法取得,是嗎?寫在紙本不算是非法取得嗎?
請各位律師大大,我怎麼幫我老婆討回資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就您主張對您有利之部分,確實需負舉證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
小弟有在上網看
之前好像有資遣 競業條款會無效的提案
這點不知道最後有沒有通過
小弟只是業務
入職未達一年
且公司未依照合約內容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
於8個月後以其他理由(勞基法規定理由)及試用期(E-mail詢問得知)沒過資遣小弟
而勞基法規定的理由也是他們隨便寫寫的
根本沒有這回事
不過小弟我也不想請求工作權回去上班
不想浪費時間跟他們求償
小弟想請問一下
當初為了進公司所簽的這份協議中
有的競業是否有效
http://imgur.com/19x1VpC
http://imgur.com/PqLVpxg
公司沒有給我任何競業補償 我是被資遣 試用期未過 職位為業務專員
是公司中最低職位
當初約定好一年後的獎金也是1塊錢也拿不到
如果對這份有爭議 我應該先做什麼
還是什麼都不用做
等他們要告我時 再來聲明競業無效呢?
謝謝


您好,我與我的對照人於今年四月協議好將雙方所飼養的貓進行配種,此次配種我們有寫一式兩份的合約並由雙方各留存一份,合約內容中協議好於母貓順利生產後由公貓方(我方)從所生產之幼貓中挑選一隻作為此次配種的報酬,該合約皆有我們雙方的親筆簽名及押拇指印於簽名處。
然而第一次配種並無成功讓母貓受孕,故於今年六月底至七月初由母貓方提議再進行一次配種,此次配種並無再另寫一份合約,而此次配種母貓有成功受孕並於今年九月初左右順利生產,我方(公貓方)於今年10月中攜帶今年四月簽訂的合約前往母貓方家中進行幼貓一隻的挑選並打算帶回,然而母貓方表態希望能多些時間考慮及挑選,故我們於我方所執的合約(今年四月份第一次配種所簽的合約)上註明以下內容"103年10月12日,公貓方飼主XXX親至母貓方飼主家中完成小貓乙隻的挑選,另於10月15日由母貓方帶幼貓予公貓方以完成交付",然而事後母貓方跟我方聯繫並表示因不捨故不願將小貓乙隻交付我方,希望能在將來若有機會在配種時再交付,我方不接受這樣的提議,最後雙方談判破裂。
我想詢問的是, 我認為這個案件中,我的對照人(母貓方)並無履約,此種行為是否構成背信? 我若希望追回我方的權益,是該提出刑事背信的告訴或者民事訴訟呢?
我在提出訴訟之前是否需先找警方備案,還是直接去地院投遞訴狀即可?
謝謝你們的協助,不勝感激。


您好,我與我的對照人於今年四月協議好將雙方所飼養的貓進行配種,此次配種我們有寫一式兩份的合約並由雙方各留存一份,合約內容中協議好於母貓順利生產後由公貓方(我方)從所生產之幼貓中挑選一隻作為此次配種的報酬,該合約皆有我們雙方的親筆簽名及押拇指印於簽名處。
然而第一次配種並無成功讓母貓受孕,故於今年六月底至七月初由母貓方提議再進行一次配種,此次配種並無再另寫一份合約,而此次配種母貓有成功受孕並於今年九月初左右順利生產,我方(公貓方)於今年10月中攜帶今年四月簽訂的合約前往母貓方家中進行幼貓一隻的挑選並打算帶回,然而母貓方表態希望能多些時間考慮及挑選,故我們於我方所執的合約(今年四月份第一次配種所簽的合約)上註明以下內容"103年10月12日,公貓方飼主XXX親至母貓方飼主家中完成小貓乙隻的挑選,另於10月15日由母貓方帶幼貓予公貓方以完成交付",然而事後母貓方跟我方聯繫並表示因不捨故不願將小貓乙隻交付我方,希望能在將來若有機會在配種時再交付,我方不接受這樣的提議,最後雙方談判破裂。
我想詢問的是, 我認為這個案件中,我的對照人(母貓方)並無履約,此種行為是否構成背信? 我若希望追回我方的權益,是該提出刑事背信的告訴或者民事訴訟呢?
我在提出訴訟之前是否需先找警方備案,還是直接去地院投遞訴狀即可?
謝謝你們的協助,不勝感激。

A.所有以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本人加入時業者以優惠方式免收該筆費用,解約時接獲兩次通知如下
第一次通知:入會時即有說明該筆費用不退(沒繳不退很正常),提前解約要補收該筆費用(簽約當下未獲說明)
兩次通知本人有相當大疑問:
(1)既然是簽合約,為何不載明於合約上,僅以說明即生效那還需要簽合約?
(2)不得退款與補收費用可以是相同意思?合約內容可以解釋成這樣?
12/8已經消保官與業者開協調會,最後協調不成立,業者堅持6888需補收 1.根據上述合約內A點,業者可補收? 2.依照個人繳費狀況如業者不應補收6888,業者尚須退款2000餘元,此部分該如何處理? 3.根據協調人說明,只要消費者提出解約意願,業者也收到通知,解約即生效,後續衍生的爭議或手續時間等,都不影響解約效力,是否正確? 4.現在協調不成立,還有什麼具法律效力的措施可處理,以保護個人權益以免後續衍生債務糾紛 以上,麻煩解答,謝謝

我最近跟人家頂了一個店面,第一手租賃者簡稱A,第二手租賃者也就是我跟她頂的人簡稱B,A跟B是認識的,B當初也是跟A頂,可是沒有跟房東換約,所以房東那合約的名字還是A的,A和B有簽頂讓書,可是兩份都在A那邊,我想說金額不大所以沒跟B要頂讓書,只有匯款給B的匯款紀錄而已。後來我要使用店面時,A卻說她只是租給B,說我沒有頂讓書還擅自使用店面,要告我侵佔,我告訴B這種情況希望她可以處理好,從發生糾紛那天起我就沒再使用過店面了,11月中,B打電話告訴我說12月我就可以跟房東簽約了,結果12月房東卻告訴我說A還要繼續承租,所以無法跟我簽約,現在這樣我可以申請法律途徑請B退還頂讓金嗎?我手頭邊只有匯款給她的匯款紀錄和聯絡電話而已警察會受理嗎?如果B不退我是要用詐欺來告她嗎?那A說要告我侵佔會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已有寫明屋況現有之瑕疵,並已作出折讓,若買方仍主張該瑕疵請求減少價金,可主張買方購買時以明知瑕疵存在,並反映於售價上,買方無受有損害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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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負責公司網站建置外包案之發包事項,於民國103年09月16日與承包公司(乙方)簽約,並於合約中註明乙方需於11月06日完成本公司發包之內容(網站後台程式及金流串接),本公司當場交付訂金5萬元整(於合約上註明),合約期間本公司依合約於09月17日交付合約建置網站所需之資料。(有Google硬碟資料上傳紀錄。)並派員與乙方溝通協調相關事項。於民國11月06日合約到期日時,乙方無法履行合約內容,而且「沒有任何成果交付」。11月07日本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公司於三日內提出解決方案及相關賠償事項的討論。11月13日收到乙方公司之存證信函,內容單方面指說本公司於11月10日才交付頁面給他們,乙方要終止合約並於30日內退還訂金。本公司於11月13日與乙方負責人電話聯絡並約定立即開付30天期支付支票退還訂金。11月24日仍未收到乙方支票,本公司至電乙方負責人並得到乙方負責人說要於11月25日委由快遞公司於下午將支票送達。11月25日仍未收到支票。本公司於11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對方於12月1日返還訂金(該信函於12月1日送達,有簽收回執)。至今12月5日仍未收到該公司任何形式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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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會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大人,您好:
有一事請教。便是我司委託李先生一項工程。按雙方已簽訂合約,於工程完工並且經由我司人員驗收合格後,始給付工程款總額。但李先生因個人經濟因素困難,無法先行施工,向我司請求先支付部份款項(假設為總工程款30%)。我司向李先生提出要求,請他提供保證人,用以擔保我司若支付李先生30%工程預付款後,萬一李先生無法完成工程,需擔付賠償我司之責。今李先生也如我司要求,提出保證人蔡先生。我司擬要求,剩餘70%工程款,需照合約所示,於驗收合格後,才能給付。也就是預付款只付一次。這其中是否有法律層面應注意事項,需於擔保合約書中註明,以維護我方權利。懇請律師大人撥冗提供建議。
另外,這一方面,是否有類似的合約書格式,可提供參考,供我司草擬之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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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雙方之需求,即須提供之擔保或需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或權利義務等,委由律師為您撰寫相關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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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訂金已經先付46萬 就在第一期工程施作時,因承包商工法錯誤,並有偷工減料之嫌疑 (例:補強之樑柱支撐點錯誤,屋頂鐵皮斜度不足,地板灌漿綁鐵間距過大....等等 都是另外請了幾組師父來看的), 而且很多材料 像是門,窗戶等並沒有讓我們選,他自己就先叫好料了,可是還未安裝,所以我門要求他改進後才肯付第一期工程款,可是他卻硬要我們先付錢才肯施作, 並且時常打電話或著跑來家中騷擾,甚至出言侮辱我家人(當初有打110報案 可是沒開立三連單)於是我們便寄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合約.
現 在問題來了 他去法院控告我們工程款未給付,並另外主張他材料的費用 工人的費用他都已經先自行給付,可是他所開立之物品單據大部分都還未安裝上去(非客製化物品),應該都是可以退的 ,而且那些材料的費用也都明顯浮報,與市面上價格明顯貴了許多, 甚至他發包給下面廠商的價格也都浮報(之後有去詢問鐵工部份(願當證人)只請領20萬 他卻報了25萬..) 請問遇到這種情形 有沒有什麼辦法去反制甚至要求賠償呢 (原先家人想說算了 不想追究,可他實在欺人太甚)
附帶一提 聽朋友說法院可以申請建築師公會鑑定 可是收費頗高 請問這費用該是誰負責 又或著自己私下找有牌照的建築師鑑定,鑑定結果在法庭上是否可當輔助證據

您好
營造案件比較複雜
而且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就一定要走鑑定
之後再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這類案件建議你一定要找律師協助
不然會很難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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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的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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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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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本人於八月中至賣場購物時,遇到櫃姐贈送試用品並填寫問卷,本身對身體護膚及臉部保養有興趣,當下購買499元臉部保養體驗,隨即跟櫃姐至2FSPA館體驗,體驗過程她隨之推銷課程,將以符合我預算每月繳3500,繳交24期,並需繳交3500訂金。在書寫完分期付款同意書旋即收走,未有審閱及說明過程。
體驗結束後即至對面7-11領取訂金3500,並交給該公司之總經理,但未收到訂金收據及相關合約書。
日前因遭遇詐騙欲取消餘下課程,有拿報案三聯單至該店洽詢,卻被告知無法退貨,商品已全數拆封且購買為產品並非課程,言下之意即為無法取消。但因著實無法負擔該款項支出,致電詢問消基會,告知可解付合理違約金,但沒有收到合約書,故無從查詢違約金的應付款項,請問各位律師,我現在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目前已繳交3500訂金及兩個月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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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先生家人同住導致精神壓力過大醫生也建議搬離..與老公討論但它不肯於是我與我1y7M小孩自己出來暫住我姐姐租屋處 本來11月10號協議離婚內容也已寫好小孩監護歸我..但之後先生反悔不離還說內容都我寫ㄉ 但我有說那它為何簽名???它父親當證人也簽名??? 目前未離婚..但有說好小孩平日上課與我同住..假日可回婆家....但因未離婚有要請先生簽婚姻協議但它遲遲不簽 而當我告知它就算不簽也要照婚姻協議走 即以後小孩一個月假日回婆家4天 其餘須我同意?? 但因為]這樣造成它?反感而且因為它們的佛教信仰要求小孩多留一禮拜也不上課 爾後我說要留可以但要簽合約把日期寫清但它也不要只因有一條與婚姻協議一樣小孩以後只能回四天 後來我回家帶小孩監持不給我用搶的還報警要]抓我...後來警方社工有確認的確我?有協議小孩星期日晚本該帶回給我..於是昨晚有帶回來但由於這次事件我很擔心在假日給它代走它又如此所以有傳訊告知在事情沒協意好(就市要離婚還市要怎樣的)之前..小孩都無法在讓他帶回 只可約公共場合探視 本來還約我要公所只是不明白要調解啥所以我不去請問這樣它會搶我小孩嗎????我可訴請離婚嗎? 但那份簽好的全在它那邊< 我可申請小孩改為單獨監護嗎???



兩願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蘇孝宇(以下簡稱男方)
陳佳彤(以下簡稱女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 雙方協議離婚。
(一) 雙方所生之子蘇政吉(民國102年4月9日生,身份證字號:Q124885670)由女方擁有監護權。男方和女方協議扶養子女所需費用兩人各付擔一半, 至子女成年時(即民國122年4月9日)為止,前開款項 男方應於10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於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96105107941200、戶名:陳佳彤之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如一次付清費用男方應負擔部分為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嘉義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至孩子成年))
(二) 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 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於每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八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 寒、暑假期間:
(1)、 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 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3)、 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 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八時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 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3、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4、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 夫妻財產處理: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雙方婚前婚後婚姻中之所有債務和財產,均不得要求分配負責
四、 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五、雙方協定若父有盡父親應有之責任,則子姓氏從父,但名女方可做更改。若有不盡扶養之責任,則女方可更改姓氏。
男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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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一份都已簽好名的它說別人告知它內容亂寫..所以我又擬了這份新的 但它不簽之後說不離婚 那以不離婚的狀況下 我給了它份婚姻協議書 但它也不簽 它說這兩份都對我有利的???
婚姻協議書
茲因立約人男方蘇孝宇,女方陳佳彤,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夫妻與小孩同住一塊,男方不可要求女方必須與男方父母同住,
男方父母及男方以任何形式事件要求女方參與家庭聚會女方得以拒絕。男方可攜帶雙方之子參與男方之原生家庭之聚會,一個月超過四天部分需與女方討論。
夫妻成立共同帳戶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雙方各負責一半,當月費用多寡為雙方共同討論,男方如有車貸部分女方不予負責,如因需求買貴重物品(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必須雙方討論,違者,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其費用。任何一方因個人需求須動用共同帳戶必須與對方討論不得私自動用,男方收入大於女方則男方必須將多於女方的錢存進共同帳戶以為了雙方之未來打算。爾後雙方若有買房女方得以要求一半之權利。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三、家務分工
家庭為兩人共同建立,雙方基於男女平權不得拒絕家務分工。
四、子女姓氏名字
女方有權變更雙方之子蘇政吉之名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與婚姻外遇,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一百萬 元。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問我打的都合法吧???? 目前是未離婚因為那份沒登記新的也沒簽...但雙方爭小孩!!我一定得把小孩帶回給它照顧嗎??目前是母子倆住外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僅能走裁判離婚一途,若欲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您返家與您配偶同居,隨時錄音增加請求裁判離婚之證據,若有您配偶辱罵您之相關錄音,對您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亦為有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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