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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賜 103-12-23 15:41

律師您好,在下有件事想請教,是有關房屋租賃合約所載明之『現況交屋』所涵蓋的範圍有哪些

在下為屋主方,幫屋主管理一棟大樓,目前3.4樓出租給一業者,業者因經營問題決定縮編,4樓要中止合約,目前陸續已將OA辦公傢俱徹離

在下所疑問的是
一.租賃合約所載明之『現況交屋』,應是指原有裝潢,那輕鋼架的格板與輕鋼架燈具是否包含在內?

若無包含,那以現況交屋對屋主有何利多? 新的承租方進來也是要再購買一批燈具及格板不是嗎?

二.該業者於4樓大門(玻璃門)外再自行加裝一防火鐵門
1.此防火鐵門是否算在『現況交屋』之範圍
2.若承租方將此門拆除,我是否有權要交承租方將地板的洞補平?

煩請各大律師指點在下,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所謂現況交屋,應以您們契約簽訂當時,把現況的部分明確確認,甚至可以記載在契約書中,才能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3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契約內容定清楚,交接何項物品,避免日後有所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lly 103-12-23 11:36

請問律師:

1.若房貸(轉貸)合約已簽署,也簽本票,但尚未撥款及設定,我可以拿契約書副本嗎?

(銀行並未給7日審閱期,且說撥款完成及前貸塗銷後才給影本)

2.若現在不馬上進行撥款,只想保留銀行審核資格(房貸專員說可保留六個月),我可以主張契約書重新擬定,及拿回本票嗎?

 

 

感謝您的回覆

Henry 103-12-22 01:37

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和公司合作案件的糾紛

內容是我個人和對方公司合作案件,幫對方公司行銷他們的活動

因為和對方公司窗口是舊識,因此當初並沒有簽合約

但有Email信箱和對方公司窗口往來之資料和相關資訊

不過當初這位窗口是用自己的Gmail信箱聯繫我

但合作完成之後,對方的聯絡窗口卻突然從該公司離職

然後我找到該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卻說這件事情是該位窗口私下個人行為

因為沒有和公司簽合約所以沒辦法付此筆合作案的款項

 

目前情況就是對方公司和窗口互相推卸責任,該公司負責人說也要跟該位窗口提告

而聯繫該位窗口他則說公司不負責的話他也沒辦法承擔責任付這筆款項

但目前我這邊完全沒拿到任何案件的費用,而且此案件費用不低,有數十萬元

我這邊都有保留和對方的Email往來及FB的訊息

請問我接下來該採取什麼行動較佳?  寄存證信函?  提告?

對方公司和窗口互推責任不付款是否犯了民事刑事的哪些罪責?  詐欺?  背信?

 

再麻煩各位律師朋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公司方面應該不會有刑事犯罪問題。

2、對方公司是否需要不報酬給付義務,可以從往來信件判斷能否推論公司知悉該次行銷。且倘若該行銷專案已經完成亦可嘗試主張不當得利或是無因管理。

3、建議可以發函要求公司給付報酬,否則可以檢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

建議可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

如認有與該公司有關之相關證據

可向該公司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給付

如對方逾期不給付再向法院訴請對方給付報酬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Meng 103-12-20 01:10

與某家未立案補習班簽立師資培訓合約,但期間對方並未履行所謂的培訓,且以培訓之名請我無酬解題、製作講義、代課,於簽約後沒多久發現此家補習班未立案,且期間覺得並未受到任何培訓,雖想與簽約者討論相關問題,但他避不討論,故發存證信函終止合約,最近收到他要以背信提告傳票,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就您所提示的問題,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要看你們所簽定的契約內容,判斷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並朝向民事糾紛方向來做無罪答辯,不過對方既然提告刑事,程序上還是必須到警局做筆錄,地檢署開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0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通前往開庭,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辯護策略與回答之方向,主張您無違反契約造成他人受有損失之犯罪行為,不構成背信犯罪,應為民事契約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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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walker 103-12-18 18:19

律師大人,您好:

有一事請教。是關於土地租約意思表達的問題。

今甲乙雙方簽定一合同,由乙方向甲方地主承租,雙方於合同上之租約期限寫下以下描述:

 

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3年至6年內有效。

請問,這樣的表達方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亦或可解釋成租約有效期最少3年,最多6年?

另外,若合約期滿3年之後,其中一方是否可以要求依合約解約

律師大人撥冗解答小弟內心的年疑惑,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8 18: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或終止契約,應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達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該契約似僅於三至六年內有效,若您三年後欲終止租約,應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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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3-12-18 14:24

請問律師...

本人於11/28在某健身房刷卡8064 (含入會費外加兩個月使用費用)

由於工作因素都沒前往使用,在12/17晚上第一次去使用兩小時後返家確認以後沒時間會再去

所以想退會員並取消合約,但合約上確實記載途中退會員須  "再付6000元違約金"  

但這18天內因工作關析跟地點太遠我都沒辦法去,並且尚未領會員證

想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違約金的收取並不合法,且就您所述的情形可以請求部分退費。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托斯卡尼豔陽下 103-12-18 13:03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者在法律上之意思並不相同,此部分屬於契約解釋問題,必須依據契約的原意做解釋,惟,本文認為應該不會影響法院就本案之認定。

2、建議備妥契約訴訟資料尋求正式諮詢,抑或委請律師提出答辯,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bby 103-12-18 00:29

Dear律師

離職後三個月,日前收到公司寄來的保密合約

因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律師這份合約是否生效

1.乙方:_________(這部分是用電腦key in)身分字號也不符

2.在合約書末頁 民國102年6月1號 底下空白處有簽名: xxx 5/28字樣

3.如果有成立,可要求公司給於保密獎金嗎?

煩請,謝謝律師團的回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簽立,倘若簽立則受到拘束。

2、契約條件的部分,只要不要違反法令,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您可以約定保密對價。

小康 103-12-17 22:36

我在6月17日開創飲料店,在當時總店要我簽加盟合約,但是他說加盟金不需要也因此在合約上把加盟金部分劃掉,而店內所有器材有是我跟合夥人一起購入,三個月內我算出來虧損12萬因此我們不想繼續虧損下去,期間有給總店5萬4千多元當預購冰淇淋或貨款的訂金,但是總店也沒跟我們說冰淇淋機已在他的分店擺放測試機器一個月多,當要拿回那比預定金來周轉店內的開銷時,總店才跟我們說已拿去付冰淇淋訂金但機器一直放置在他們分店內,導致我們連員工薪資都付不起因而想要把店關了,但是總店就說這樣對加盟合約會有違約行為要求要我們繼續開下去不然要我們賠違約金,但是我們沒錢再叫貨沒錢給員工薪水怎麼繼續開?因此自己就把店關了,期間他自行向我跟合夥人雙方家庭的父母?違約金事宜,也聲稱說我們這間是直營店,後來他也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支付違約金與冰淇淋機的錢於三日內初面說明,我們照實三日內出面說明時要他簽名於他所寄的存證信函,他就說句[那不用談了]就走了,現在寄法律支付命令給我們要我們之付委約金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的信函,但是在合約裡面也有提到甲方(總店)必須提供乙方(我們)做周邊市場調查及活動的計畫與員工的訓練,他們也沒實行那是否他也違約?而還跟我們說他那裏都有錄音這會不會牽扯妨礙秘密罪?我該如何抗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7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該支付命令異議,使其轉入民事訴訟程序,若待二十日後,該支付命令確定,對方即可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建議您在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先聲明異議,因後面涉及契約解釋之問題,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代為撰擬答辯狀,以維護權益。

又若錄音內容為你們間對話,因對方也涉及其中,應無妨害秘密之問題。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一、程序上,先對支付命令異議是對的。

二、實體上,你問的問題多數涉及你們契約怎麼約定,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加盟契約律師討論。

以上,加油!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sammyx 103-12-16 22:08

1.案情:
A跟B於50年前租了土地 (當年土地上已有房子但未登記房子導致房屋稅籍目前在B身上)
A過世後C繼承土地
C於102年時與B簽訂土地租賃合約
合約內容為有條訂為
-----------------------------------------------------------------------------------
C方若因需要欲出售土地時,B方擁有第一承購權。B方若未承購而由第三方承購時,B方需於第
三方承購後六個月內歸還土地。B方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售價淨利潤之15%(扣除仲介、稅負等所有必要之開支)。
-----------------------------------------------------------------------------------

如今有D方出現欲以500承購
B方不願意購買,卻反反不願領取500x15% 的補償金額 而開價600萬才肯離開

請問這種狀況下 是可以寫支付命令要求收取補償金並放棄所有地上物嗎??
或是需要經過法律訴訟.另外若是採用訴訟是使用非訴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因為是C方要給B方錢 B方簽放棄地上所有物轉交稅籍

麻煩各位了

 

 您好:

建議您可將補償金提存後

再訴請對方返還土地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sammyx 103-12-17 15:24

請問 若提存後 屋主仍不願意搬遷

是否得需要強制搬遷
另屋子沒有所有權狀 只有早期申請的房屋稅籍
請問房屋稅籍是否也需要過戶 或是屋主搬走後直接由新屋主承接?

托斯卡尼豔陽下 103-12-16 22:01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6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定解除權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合意之方式約定該契約之解除事由,即發生該事由時,賦於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得以意思表示之方式解除該契約之謂;而附加解除條件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您可委任律師閱全案卷,並為您撰寫民事答辯書狀,以釐清可能之差異分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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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d 103-12-16 13:16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專家律師: 1、本票上面如果金額不是本人填寫的,這樣此票還是有效用嗎?空白本票簽名後金額被亂填不就完蛋. 2、銀行借貸證人需要對保,那如果是私人借貸呢?萬一借貸人跟債務人一起設計保證人(根本沒借貸關係,或者根本沒跟借款人要錢),那保證人怎辦? 3、坊間推銷買賣有可能利用剛出社會之人,沒有經驗,在合約內夾帶空白本票或者保證人簽名的東西,這樣是不是已經觸法了,還是簽名就要負責了 以上問題比較奇怪,但是非常急需了解,希望各位專家可否提出一些專業意見供為參考!
林文凱 (林律師) 103-12-16 14:02
回覆 fhd 的發言內容: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專家律師: 1、本票上面如果金額不是本人填寫的,這樣此票還是有效用嗎?空白 ... (恕刪)

您好

 你所提的關於票據的原因關係抗辯,可以對簽發票據的相對人主張,但如果票據落入第三人手裡,除非票據形式有欠缺,否則難以對抗第三人,但如果有此情形而負擔票據債務 ,可視具體情況,向當初欺騙你簽下票據的人求償。如有進一步問題, 請隨時聯繫bonnie.fis@gmail.com

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kuimi 103-12-15 20:22

我的是補習班退費問題

我是在98年期間報名電腦課程(學X),報名費是用貸款快10萬元,報名時他跟我說是終身學習學員,但我當選的課程有cad,p/e,alias,因為課程跟老師教學不適合,跟當初說的不一樣,學承叫我等別的課程,等到最後,因為換了工作沒辦法上課,這期間有要求退費,卻遲遲沒有回應,最近2014年上了台北工作,想說在去上課,結果師資還是一樣爛,老師還一直請假,我在度要求退費,他們卻說我合約失效(不是終身),那為什麼還能讓我上課呢?

根本說法不一,而我實際上課次數證實未達3/1的時間,可要求退費。
我想問的是我的這份合約還可以要求退費吧?

補習班是說都已經5-6年了合約已經失效了

所以不能退費但可以讓我重修2年課程

這樣說不也很奇怪?

補習班退費規定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我能用我上課時數沒達三分之一的立場要求他門退費嗎?

我已經有申訴消保官

最近就要去調解了我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來站主我的立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5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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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103-12-15 12:49

今年10月份我向一棟大樓住戶承租一個機械停車位(我與對方非同大樓住戶,而該大樓停車出租事宜皆由此住戶處理),於同年12月發生機械故障導致車子掉落。與出租人聯繫,她允諾全權負責並提到有保險可處理,但當我與她談到會將車子拖吊至原廠保養廠評估受損狀況,出租人情緒失控不願處理並表示如不依照她所提的處理方式來做,她不接受任何理賠要求,歡迎告她。
目前進度:1.事發當時已有將車子、事發機械狀況拍照留存;2.車子已拖吊至原廠保養廠評估;3.有承租合約書但未有一年租金繳納收據及發票(全付現);4.機械車位公司承認事發原因為機械老舊斷裂。

請問:我該如何準備或如何做才能確保受損的權益呢?

就您所提(車損賠償)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5 2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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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s 103-12-14 22:45

想請問律師"共同壁"的問題,我房子位於透天厝的最邊間,20年前蓋時最邊的牆壁有四寸超過地界位於隔壁建地上,當初是預做為共同壁使用,與地主亦簽有共同壁使用合約,現隔壁建地轉手,新地主要求我要無償讓他使用牆壁,然我於新建屋時已補貼共同壁的費用給第一間,請問: 1)我是否可要求新地主要使用該牆壁,亦需給付補貼呢? 2)新地主是否有權要求我還地? 3)如上法院該注意什麼呢? 4)有朋友建議我去辦理地上權登記,他說我符合時效佔有,是否可行? 5)目前我的房子尚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是否一定得去辦理保存登記呢?以上,麻煩大家,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該共同壁是當初有約定的,所以對方主張拆屋還地的機會較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inno 103-12-12 12:49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社區管委會主委,逕行決定更換社區保全的問題。

我們這棟大樓年約5年多,現任保全公司已經從交屋到現在,都一直跟著這棟樓,管理一向良好沒有甚麼重大缺失,因今年2014年8月底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選出了第六屆的管委會,本屆的主委一上任後就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於本周12/8周一晚上7:30招開了一個保全公司說明會,在會議中他找了4間新的保全公司做簡報介紹後,逼迫所有委員以舉手投票的方式選出新的公司,上屆委員提議把舊的保全公司加入,所以投票是由含主委9位委員選出第一到四間保全公司(新)第五間(舊)的其中一間。其中有3位委員支持沿用舊的保全公司,有4位委員全部都投其中一間保全公司。問題1:保全的更換是一年2百多萬的預算,且更換成新的公司一年將增加支出十多萬元,這樣重大的決議由舉手投票是否屬合法?問題2:因主委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公司,所以引起住戶反彈,一天之內由四十多戶(超過所有住戶的1/5)聯署要招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主委還是不理住戶的決定,在未告知其他委員的情況下,自行與保全公司簽約,是否違法?問題3:主委是現任警察局分局警察教官,常用警察身分壓住戶,我們住戶有請他的長官於12/10(三)來了解後,主委於12/11晚上下班後至保全櫃台提主委辭呈,簽了紙本,但日期壓12/12,今天12/12拿出了他已與保全公司簽約的合約,日期為12/11,請問這個流程是否合法?問題4:他與保全公司的合約裡,並無寫上他的身分證字號,且並無其他委員在場,是否可以算是簽約無效?

時間緊迫,再麻煩你們回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主張無權代理,但是必須看該保全公司究竟是否知悉  貴社區的爭議定其效力,知悉則  貴社區可以主張無效,反之則否。

2、並應檢附所簽立之契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會議紀錄作詳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nychiang 103-12-12 11:47

您好,

租屋時,購買一組新的床組使用(約8千元)

1年合約到期前兩個月因工作關係提前兩個月搬出,因另租屋處已提供床組,因告知房東床組日後再搬,並拿回壓金,

半年後去電要搬床組時,房東在未通知房客狀況把床組處理掉了,並告知在當初租屋合約內就有註明租屋到期後可任意處理房客遺留物,

請問房東這樣合理嗎,事先有告知床組要保留,但他要處理又沒告知,

我還能和房東求償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4: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雙方倘若在契約之外另外有約定,仍然可以拘束雙方,就您所述雙方已經就該床組的部份另外達成約定,則房東應該予以保留,否則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情書 103-12-11 17:11

各位律師,請問一下,因為對方提出向法院聲請

需要民事調解了,我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還有在調解期間還必須履行離婚合約的內容嗎?

對方訴請調解是想多增加探訪小孩的時間

再還沒有調解結果,可以不讓對方探訪小孩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1 17: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請律師須看自己的需求,因為請律師會有律師費等成本問題。

對方想要請求增加探視時間,建議您不要因為在調解階段,就不給對方探視,否則對方直接以阻撓探視聲請改定監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家事案件均會先經調解程序,調解過程只會就雙方予以協調,協調不成再由法院訴訟處理,至於調解前均仍依現況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1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委任律師,視您需求而定,委任律師亦增加一定之成本,惟若委任律師,可與其討論應如何爭取對您最有利之條件;關於探視部分,若您阻撓探視,可能被視為不友善之父母,而讓對方作為提出改定監護請求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尼 103-12-11 11:25

律師您好!
我這裡有離職員工想帶走作品當作作品集卻被老闆拒絕的問題

離職後打電話到公司詢問老闆(老闆就是唯一主管)能否將我工作內容的作品帶出來當作作品集使用。
但老闆說不行,因為我之前有簽一份保密合約,內容如下 :

 呂小姐,請妳遵守之前所簽署"工作保密規定",因本公司所屬商品開發還在研發階段,如妳任意將內容曝露給第三方公司或人員,將侵犯我公司著作權權利,請妳留意。另外,有將(桃蛙源記)及週邊商品的任何檔案COPY或帶出,請妳自行刪除,之後如在外發現任何相似或檔案,將採取法律行動。冠中法律事務所

我的工作內容都是公司的開發內容,是不是這樣就沒有辦法把作品帶出來了呢?
公司目前營運不善,這些開發案什麼時候能正式曝光也遙遙無期。
我一整年的心血都在那裏,如果帶不出來的話,我這一年的作品集就是一片空白....

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若有與公司簽訂之僱傭契約中有保密條款,若違反該條款,公司可以違反條款提告,恐遭受賠償違約金的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胖 103-12-10 15:09

律師您好,想請問離職員工在職期間私下向客戶收取現金,客戶原以為他有拿回公司,但是事後發現並沒入公司帳,這樣可以算挪用公款嗎?因為是事後才發現有收取現金部分也有向當事人詢問也承認,但目前尚未歸還那筆現金!

在職人員口頭上答應要贈與客戶的東西,但合約裡未寫出明細,當客戶說之前有跟某員工說好,事後導致公司損失算是業務過失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員工可能會涉及侵占詐欺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建議可向該名員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返還金錢

   如對方逾期不返還就可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

2.此部分應僅屬違反受雇人契約義務之民事賠償責任,應無刑事犯罪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0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壯志地檢署對員工提出刑事業務侵占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AI 103-12-10 12:51

請問:

如果打算租車(九人座)跟朋友一起出去玩,我是駕駛(非危險駕駛)如果途中不幸發生事故造成傷亡,請問駕駛必須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嗎?

可不可以載上車前擬定一份出遊切結書之類的,這樣可以保護駕駛免責嗎,如果可以請問怎麼擬定呢?還是有其他可以保護駕駛自己的方式。 

請問租車出遊,在租車合約內已經附加乘客險及第三責任險,可以在自己另外找保險公司加保嗎?

Kai您好,

1.民事責任可以先寫切結書,預先拋棄民事求償權,損害需由乘客自行負擔。

2.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

律師

KAI 103-12-10 13:47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Kai您好,

1.民事責任可以先寫切結書,預先拋棄民事求償權,損害需由乘客自行 ... (恕刪)

請問寫切結書需要引用法條嗎?還是有寫到想要陳述的內容都算呢?

那關於拋棄民事求償金錢相關,刑事是刑責相關的嗎?

唐小妏 103-12-10 12:05
律師您好 家人於96年購買之宜蘭農地,因近期想買賣時才發現當時 建蔽及容積早被用掉(已被當法定空地使用並已套繪), 不可蓋農舍使用,當初簽合約沒查明, 對方也無告知之下就買下此農地。這合約是否有暇庛呢? 合約上別無其它特別註明. 已有跟與前賣主洽談,對方不為此負責也不想處理。
目前是想請問律師如此,是否請律師打官司會有勝算呢? 謝謝您的回應,感恩不盡

您好:

1. 若建蔽率已被使用,該農地即無法興建農舍,因此該項訊息屬重要資訊,而當初賣家卻隱瞞重要資訊出售予你,屬客觀買賣價值減損,您可依據民法要求麥加損害賠償

2.您可先向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對方置之不理,可再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屬權利瑕疵擔保之債務不履行問題

所以應可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建議應將相關契約及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0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說明農地存有瑕疵,且未告知,請求因瑕疵減損之價值為損害賠償;若對方有惡意隱瞞之證據,亦有構成詐欺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aosen 103-12-09 22:58

請教律師大大

管委會以我老婆的資料跟基地台簽約5年,立約人是我老婆的姓名,今年是第三年,管委會立案了,合約管委會重新續簽接下來的兩年;合約已經換新,照理說舊的正本應該要還給我老婆,結果管委會說要備存,只能給我老婆影本的?

請問基地台的事已經跟我老婆無關,舊的合約書有我老婆的資料(除了名字還有地址和身分證字號,電話),雖然說備存是不會外流,可是我老婆還是會擔心!

如果說我老婆要強制要回舊的正本合約書,管委會硬是不還,我可以用沒經過我的同意取得資料或繼續使用,告管委會嗎?

我曾經有去地檢署告管委會,是用沒經過我的同意取得我的資料的原因,書記官說是扣留我的身分證嗎?我老婆說不是,後來書記官說這不算非法取得,是嗎?寫在紙本不算是非法取得嗎?

請各位律師大大,我怎麼幫我老婆討回資料?

yuki 103-12-09 15:37
小弟買了一間預售屋 現在因二工問題要和房仲 要回仲介費,與建商合約書並無寫有二工, 和房仲無簽約但在合約書上有房仲見証人簽名。 請問我是否必須自行舉証房仲知道有二工而沒有告知我, 這樣才能告他服務有瑕疵取回仲介費? 如果無自行舉証是否告房仲瑕疵就會不成立拿不回房仲費?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就您主張對您有利之部分,確實需負舉證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9 22:20

您好,仲介依據民法第567條附有據實告知義務及調查義務,若您主張其未盡到上開義務,您須舉證。 

 您好:

二工通常是在簽買賣契約後才會施作

所以仲介一定會推稱簽約前其不知道會有二工

所以除非您舉證對方事前就知道

否則恐怕難以對其主張權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12-09 14:17

各位律師好:

小弟有在上網看
之前好像有資遣 競業條款會無效的提案
這點不知道最後有沒有通過
小弟只是業務
入職未達一年
且公司未依照合約內容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
於8個月後以其他理由(勞基法規定理由)及試用期(E-mail詢問得知)沒過資遣小弟

而勞基法規定的理由也是他們隨便寫寫的
根本沒有這回事
不過小弟我也不想請求工作權回去上班
不想浪費時間跟他們求償

小弟想請問一下
當初為了進公司所簽的這份協議中
有的競業是否有效
http://imgur.com/19x1VpC
http://imgur.com/PqLVpxg

公司沒有給我任何競業補償 我是被資遣 試用期未過 職位為業務專員
是公司中最低職位
當初約定好一年後的獎金也是1塊錢也拿不到

如果對這份有爭議 我應該先做什麼
還是什麼都不用做
等他們要告我時 再來聲明競業無效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9 15: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並不受到該條款之限制,無須過於擔心,只需要等對方來告即可。

2、至於對方違反勞基法的部份,倘若要救濟,應於30日內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103-12-09 15:26

非常感謝曹律師

所以就算我將進入競爭公司

也無須擔心嗎?

謝謝!

黃先生 103-12-08 20:56

      您好,我與我的對照人於今年四月協議好將雙方所飼養的貓進行配種,此次配種我們有寫一式兩份的合約並由雙方各留存一份,合約內容中協議好於母貓順利生產後由公貓方(我方)從所生產之幼貓中挑選一隻作為此次配種的報酬,該合約皆有我們雙方的親筆簽名及押拇指印於簽名處。
      然而第一次配種並無成功讓母貓受孕,故於今年六月底至七月初由母貓方提議再進行一次配種,此次配種並無再另寫一份合約,而此次配種母貓有成功受孕並於今年九月初左右順利生產,我方(公貓方)於今年10月中攜帶今年四月簽訂的合約前往母貓方家中進行幼貓一隻的挑選並打算帶回,然而母貓方表態希望能多些時間考慮及挑選,故我們於我方所執的合約(今年四月份第一次配種所簽的合約)上註明以下內容"103年10月12日,公貓方飼主XXX親至母貓方飼主家中完成小貓乙隻的挑選,另於10月15日由母貓方帶幼貓予公貓方以完成交付",然而事後母貓方跟我方聯繫並表示因不捨故不願將小貓乙隻交付我方,希望能在將來若有機會在配種時再交付,我方不接受這樣的提議,最後雙方談判破裂。

我想詢問的是, 我認為這個案件中,我的對照人(母貓方)並無履約,此種行為是否構成背信? 我若希望追回我方的權益,是該提出刑事背信的告訴或者民事訴訟呢?
我在提出訴訟之前是否需先找警方備案,還是直接去地院投遞訴狀即可?

謝謝你們的協助,不勝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僅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救濟途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先生 103-12-08 21:11

您好,謝謝您的回答,倘若提出民事訴訟,我需要先向警方備案嗎?還是直接去法院遞狀就可以了?

黃先生 103-12-08 20:49

      您好,我與我的對照人於今年四月協議好將雙方所飼養的貓進行配種,此次配種我們有寫一式兩份的合約並由雙方各留存一份,合約內容中協議好於母貓順利生產後由公貓方(我方)從所生產之幼貓中挑選一隻作為此次配種的報酬,該合約皆有我們雙方的親筆簽名及押拇指印於簽名處。
      然而第一次配種並無成功讓母貓受孕,故於今年六月底至七月初由母貓方提議再進行一次配種,此次配種並無再另寫一份合約,而此次配種母貓有成功受孕並於今年九月初左右順利生產,我方(公貓方)於今年10月中攜帶今年四月簽訂的合約前往母貓方家中進行幼貓一隻的挑選並打算帶回,然而母貓方表態希望能多些時間考慮及挑選,故我們於我方所執的合約(今年四月份第一次配種所簽的合約)上註明以下內容"103年10月12日,公貓方飼主XXX親至母貓方飼主家中完成小貓乙隻的挑選,另於10月15日由母貓方帶幼貓予公貓方以完成交付",然而事後母貓方跟我方聯繫並表示因不捨故不願將小貓乙隻交付我方,希望能在將來若有機會在配種時再交付,我方不接受這樣的提議,最後雙方談判破裂。

我想詢問的是, 我認為這個案件中,我的對照人(母貓方)並無履約,此種行為是否構成背信? 我若希望追回我方的權益,是該提出刑事背信的告訴或者民事訴訟呢?
我在提出訴訟之前是否需先找警方備案,還是直接去地院投遞訴狀即可?

謝謝你們的協助,不勝感激。 

Dean 103-12-08 20:43

健身房合約終止內容:

A.所有以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本人加入時業者以優惠方式免收該筆費用,解約時接獲兩次通知如下

第一次通知:入會時即有說明該筆費用不退(沒繳不退很正常),提前解約要補收該筆費用(簽約當下未獲說明)

第二次通知:不得退款意即解約補收費用

兩次通知本人有相當大疑問:

(1)既然是簽合約,為何不載明於合約上,僅以說明即生效那還需要簽合約?

(2)不得退款與補收費用可以是相同意思?合約內容可以解釋成這樣?

12/8已經消保官與業者開協調會,最後協調不成立,業者堅持6888需補收 1.根據上述合約內A點,業者可補收? 2.依照個人繳費狀況如業者不應補收6888,業者尚須退款2000餘元,此部分該如何處理? 3.根據協調人說明,只要消費者提出解約意願,業者也收到通知,解約即生效,後續衍生的爭議或手續時間等,都不影響解約效力,是否正確? 4.現在協調不成立,還有什麼具法律效力的措施可處理,以保護個人權益以免後續衍生債務糾紛 以上,麻煩解答,謝謝
許小姐 103-12-08 10:30

您好:

我有購買預售屋合約上寫施工日期536天,請問施工日期如何計算?

需扣除假日等等嗎?

102年動工到今年10月份才完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解釋上確實會有爭議,若是依日曆天計算,則假日也包含,所以是否延遲交屋,仍應再審視契約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8 13:09

您好,建議您直接將契約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就具體個案解釋唷!

 您好:

應視合約上所載日期是指日曆天或工作天而定

建議應將合約等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mantou 103-12-08 01:06

我最近跟人家頂了一個店面,第一手租賃者簡稱A,第二手租賃者也就是我跟她頂的人簡稱B,A跟B是認識的,B當初也是跟A頂,可是沒有跟房東換約,所以房東合約的名字還是A的,A和B有簽頂讓書,可是兩份都在A那邊,我想說金額不大所以沒跟B要頂讓書,只有匯款給B的匯款紀錄而已。後來我要使用店面時,A卻說她只是租給B,說我沒有頂讓書還擅自使用店面,要告我侵佔,我告訴B這種情況希望她可以處理好,從發生糾紛那天起我就沒再使用過店面了,11月中,B打電話告訴我說12月我就可以跟房東簽約了,結果12月房東卻告訴我說A還要繼續承租,所以無法跟我簽約,現在這樣我可以申請法律途徑請B退還頂讓金嗎?我手頭邊只有匯款給她的匯款紀錄和聯絡電話而已警察會受理嗎?如果B不退我是要用詐欺來告她嗎?那A說要告我侵佔會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8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沒有侵占的問題,至多是竊佔,但是因為您沒有犯意,因此不會構成,至於詐欺的部分亦同,除非有相關事證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是?了詐欺您的頂讓金。

2、建議應該發函要求對方反還頂讓金並且賠償所受損失,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ntou 103-12-08 12:1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沒有侵占的問題,至多是竊佔,但是因為您沒 ... (恕刪)

可是我沒有對方的地址,只有匯款帳號跟聯絡電話,而且對方不願出面,這樣我該如何發函?

大D 103-12-05 21:48

屋主已經在價金上減少給買方去做頂樓修繕(頂樓防水打掉重做),並且合約書紀載屋主針對天花板滲漏水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餘屋況還是會負責,雙方都有簽名,請問現在買方要針對天花板漏水還可以有任何要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屋主雖然已減少價金,但若減少程度不符比例,仍可以再請求,但應注意雙方有無簽訂和解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D 103-12-05 22:3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屋主雖然已減少價金,但若減少程度不符比例,仍可以 ... (恕刪)

 可是謝律師合約書上面已經有寫明了,為什麼還要簽訂和解契約呢?

可是買方現況發現也許是局部滲漏,但是屋主已經補貼全室修復的費用,這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5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已有寫明屋況現有之瑕疵,並已作出折讓,若買方仍主張該瑕疵請求減少價金,可主張買方購買時以明知瑕疵存在,並反映於售價上,買方無受有損害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6 17:10

您好,因和解契約若有排除條款,可認為買方已經知悉並願意承受該瑕疵,故可主張毋庸負責天花板漏水部分。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可主張買方確實知悉且有特約排除瑕疵擔保責任之情事而免除責任

本所有多項辦理有關房屋漏水爭議之民事訴訟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Dis 103-12-05 18:09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負責公司網站建置外包案之發包事項,於民國103年09月16日與承包公司(乙方)簽約,並於合約中註明乙方需於11月06日完成本公司發包之內容(網站後台程式及金流串接),本公司當場交付訂金5萬元整(於合約上註明),合約期間本公司依合約於09月17日交付合約建置網站所需之資料。(有Google硬碟資料上傳紀錄。)並派員與乙方溝通協調相關事項。於民國11月06日合約到期日時,乙方無法履行合約內容,而且「沒有任何成果交付」。11月07日本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公司於三日內提出解決方案及相關賠償事項的討論。11月13日收到乙方公司之存證信函,內容單方面指說本公司於11月10日才交付頁面給他們,乙方要終止合約並於30日內退還訂金。本公司於11月13日與乙方負責人電話聯絡並約定立即開付30天期支付支票退還訂金。11月24日仍未收到乙方支票,本公司至電乙方負責人並得到乙方負責人說要於11月25日委由快遞公司於下午將支票送達。11月25日仍未收到支票。本公司於11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對方於12月1日返還訂金(該信函於12月1日送達,有簽收回執)。至今12月5日仍未收到該公司任何形式之回覆。

想請問這樣是否能提出詐欺背信訴訟?應該如何提出賠償要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依契約內容來向對方提告,因為本件是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若要取得賠償,則應走民事訴訟,當然為避免對方脫產,可以先聲請假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要先確認雙方契約條款關於債務履行的具體約定,如未詳細約定,那回歸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如對方主張解除契約不合法,屬於給付遲延,可請求遲延利息,並要求履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Dean 103-12-05 16:18

健身房合約終止內容:

A.所有以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本人加入時業者以優惠方式免收該筆費用,解約時接獲兩次通知如下

第一次通知:入會時即有說明該筆費用不退(沒繳不退很正常),提前解約要補收該筆費用(簽約當下未獲說明)

第二次通知:不得退款意即解約補收費用

兩次通知本人有相當大疑問:

(1)既然是簽合約,為何不載明於合約上,僅以說明即生效那還需要簽合約?

(2)不得退款與補收費用可以是相同意思?合約內容可以解釋成這樣?

以上,請專業人士協助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會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5 22:14

您好,建議您直接前往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之。

pcwalker 103-12-04 17:16

律師大人,您好:

有一事請教。便是我司委託李先生一項工程。按雙方已簽訂合約,於工程完工並且經由我司人員驗收合格後,始給付工程款總額。但李先生因個人經濟因素困難,無法先行施工,向我司請求先支付部份款項(假設為總工程款30%)。我司向李先生提出要求,請他提供保證人,用以擔保我司若支付李先生30%工程預付款後,萬一李先生無法完成工程,需擔付賠償我司之責。今李先生也如我司要求,提出保證人蔡先生。我司擬要求,剩餘70%工程款,需照合約所示,於驗收合格後,才能給付。也就是預付款只付一次。這其中是否有法律層面應注意事項,需於擔保合約書中註明,以維護我方權利。懇請律師大人撥冗提供建議。

另外,這一方面,是否有類似的合約書格式,可提供參考,供我司草擬之用,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17: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就原契約作修增,約定保證人的相關責任,及付款條件,契約的部分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撰擬較能保障權益。

2、亦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會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4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雙方之需求,即須提供之擔保或需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或權利義務等,委由律師為您撰寫相關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穎 103-12-04 16:15

最近購屋 買下屋齡19年的電梯公寓 其中包含一個機械式車位

因看屋過程都以機車前往 所以並未實際查看車位狀況

等到昨天驗屋時開車前往 請業務員帶我至該停車停放

發現根本無法停放 後來請機械保養人員來實際測量

其車位高度1.4公尺 寬度1.9公尺 一般房車根本無法停放

也完全不符合法規 但賣方卻以自己小車來說他是可以停放

合約上也並未提到該車位址能停放小車 只寫說含一個機械車位

業務員也不清楚車位實際狀況 但業務員說已經辦理過戶

所有產權都已在我名下 但我在驗屋時發現這狀況是否可以提出賠償

或是要求契約無效 因為車位根本無法使用

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如車位有獨立產權,可主張解除車位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如果沒有獨立產權,可主張減少價金,再者,如仲介未告知車位狀況有過失的話,仲介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建議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主張權益,並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建議正式諮詢律師,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或物之瑕疵擔保等責任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4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向賣方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另外,亦可向仲介主張權利。 

 您好:

建議您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向賣方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減少價金

亦可向仲介請求未盡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

如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向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點點 103-12-04 15:41

事情發生在去年底左右  家中剛好有棟老房子請了承包商來修繕

當初訂金已經先付46萬   就在第一期工程施作時,因承包商工法錯誤,並有偷工減料之嫌疑   (例:補強之樑柱支撐點錯誤,屋頂鐵皮斜度不足,地板灌漿綁鐵間距過大....等等  都是另外請了幾組師父來看的),   而且很多材料   像是門,窗戶等並沒有讓我們選,他自己就先叫好料了,可是還未安裝,所以我門要求他改進後才肯付第一期工程款,可是他卻硬要我們先付錢才肯施作,  並且時常打電話或著跑來家中騷擾,甚至出言侮辱我家人(當初有打110報案  可是沒開立三連單)於是我們便寄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合約

現 在問題來了  他去法院控告我們工程款未給付,並另外主張他材料的費用 工人的費用他都已經先自行給付,可是他所開立之物品單據大部分都還未安裝上去(非客製化物品),應該都是可以退的 ,而且那些材料的費用也都明顯浮報,與市面上價格明顯貴了許多,  甚至他發包給下面廠商的價格也都浮報(之後有去詢問鐵工部份(願當證人)只請領20萬   他卻報了25萬..)  請問遇到這種情形  有沒有什麼辦法去反制甚至要求賠償呢   (原先家人想說算了  不想追究,可他實在欺人太甚)

附帶一提 聽朋友說法院可以申請建築師公會鑑定 可是收費頗高 請問這費用該是誰負責   又或著自己私下找有牌照的建築師鑑定,鑑定結果在法庭上是否可當輔助證據

 

您好

營造案件比較複雜

而且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就一定要走鑑定

原則上鑑定費用聲請的一方先付

之後再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這類案件建議你一定要找律師協助

不然會很難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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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詳細了解整個過程的具體細節後,可判斷你們主張解除契約是合法的話,那不需要賠償對方,甚至因對方的債務不履行,導致你們受有損害的話,還可請求對方賠償

 

2. 不建議先自行送鑑定,建議在訴訟程序中再由法院送鑑定,法院採信鑑定結果的機會較大,當然,施工瑕疵的蒐證要先保留,在送鑑定時才能提出給鑑定單位,以爭取有利的鑑定結果,增加勝訴機會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案件必須送鑑定,但是重點是,您必須先委請其他工程公司,進場評估哪一些沒有做哪一些有瑕疵,才有辦法提出有效的抗辯。

2、法院送的鑑定屬於訴訟費用,自己送的則否。

3、倘若您在北部,可以來電或來信約會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曹律師所述

本所並有承辦上市公司委辦之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勝訴案件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Arthur 103-12-04 12:09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同時出清賣出公司使用的房地產(房地產掛名在B個人名義下)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

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04 12:30
您好!
只要是B同意的買賣就有效,不會受遺囑拘束。
移轉前C有權簽發的支票,公司仍應負責;移轉後應收回支票章,C應無法再合法簽發支票
動產有無設定抵押,只要調閱地政登記謄本即可明瞭。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遺囑死亡時才生效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你就可以瞭解有無其他債務設定擔保了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你就立刻去變更公司登記銀行大小章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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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3 08:33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本人於八月中至賣場購物時,遇到櫃姐贈送試用品並填寫問卷,本身對身體護膚及臉部保養有興趣,當下購買499元臉部保養體驗,隨即跟櫃姐至2FSPA館體驗,體驗過程她隨之推銷課程,將以符合我預算每月繳3500,繳交24期,並需繳交3500訂金。在書寫完分期付款同意書旋即收走,未有審閱及說明過程。

體驗結束後即至對面7-11領取訂金3500,並交給該公司之總經理,但未收到訂金收據及相關合約書。

日前因遭遇詐騙欲取消餘下課程,有拿報案三聯單至該店洽詢,卻被告知無法退貨,商品已全數拆封且購買為產品並非課程,言下之意即為無法取消。但因著實無法負擔該款項支出,致電詢問消基會,告知可解付合理違約金,但沒有收到合約書,故無從查詢違約金的應付款項,請問各位律師,我現在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目前已繳交3500訂金及兩個月的分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5: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解約返還款項。

2、之後應該向消保官提出正式的消費爭議調處,由消保官協住取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12-05 21:18

謝謝回覆。

那請問我要怎麼核發存證信函

Sonic 103-12-01 22:46

您好:

今年某月我去飲料店面試,面試時店長有拿出合約簽約,我看完之後沒什麼問題,之後我在那裡做完五天就提出辭職(因為不適合),店長說要完成交接才能,之後他說那時候合約上有說,需要完成交接才能完成辭職,其實自己不清楚有沒有看過那項,合約裡面還有一條就是前七天是試用期,如果在中途離開,就不支薪。

 

請問一定要完成交接才能離開嗎?

另外就是我只做完五天,我這樣能拿到薪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1: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依約交接,倘若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可以求償

2、適用期的部分,除非公司有給予相關的福利用作抵充,否則仍應給予薪資

3、倘若公司有違法之虞,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希 103-12-01 10:05

因與先生家人同住導致精神壓力過大醫生也建議搬離..與老公討論但它不肯於是我與我1y7M小孩自己出來暫住我姐姐租屋處  本來11月10號協議離婚內容也已寫好小孩監護歸我..但之後先生反悔不離還說內容都我寫ㄉ 但我有說那它為何簽名???它父親當證人也簽名???  目前未離婚..但有說好小孩平日上課與我同住..假日可回婆家....但因未離婚有要請先生簽婚姻協議但它遲遲不簽 而當我告知它就算不簽也要照婚姻協議走 即以後小孩一個月假日回婆家4天 其餘須我同意??  但因為]這樣造成它?反感而且因為它們的佛教信仰要求小孩多留一禮拜也不上課 爾後我說要留可以但要簽合約把日期寫清但它也不要只因有一條與婚姻協議一樣小孩以後只能回四天 後來我回家帶小孩監持不給我用搶的還報警要]抓我...後來警方社工有確認的確我?有協議小孩星期日晚本該帶回給我..於是昨晚有帶回來但由於這次事件我很擔心在假日給它代走它又如此所以有傳訊告知在事情沒協意好(就市要離婚還市要怎樣的)之前..小孩都無法在讓他帶回 只可約公共場合探視  本來還約我要公所只是不明白要調解啥所以我不去請問這樣它會搶我小孩嗎????我可訴請離婚嗎?  但那份簽好的全在它那邊< 我可申請小孩改為單獨監護嗎???

如果雙方還是有協議離婚的空間,建議委請律師研擬對你極度有利但又合法的協議書,就離婚、夫妻財產、監護(單獨)、探視(方式時間地點)詳加約定,可避免之後再發生糾紛,還要再去法院處理,曠日廢時 詳細可參考下列文章: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如果無法協議,那就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起訴離婚,併同爭取小孩監護

有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孩監護權是屬於孩子的父親與母親所共有的。小孩的監護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如對小孩監護權有任何疑慮,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並由柯律師為你做最佳的處理。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離婚未經登記,則離婚尚未生效,本件您仍可以主張小孩改為單獨監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希 103-12-01 15:28

兩願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蘇孝宇(以下簡稱男方)

陳佳彤(以下簡稱女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 雙方協議離婚

二、 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一)       雙方所生之子蘇政吉(民國102年4月9日生,身份證字號:Q124885670)由女方擁有監護權。男方和女方協議扶養子女所需費用兩人各付擔一半, 至子女成年時(即民國122年4月9日)為止,前開款項 男方應於103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於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96105107941200、戶名:陳佳彤之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如一次付清費用男方應負擔部分為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嘉義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至孩子成年))

(二)       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 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於每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八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 寒、暑假期間:

(1)、         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         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3)、         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         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八時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         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3、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4、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 夫妻財產處理: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雙方婚前婚後婚姻中之所有債務財產,均不得要求分配負責

四、 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五、雙方協定若父有盡父親應有之責任,則子姓氏從父,但名女方可做更改。若有不盡扶養責任,則女方可更改姓氏。

 

 

男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一份都已簽好名的它說別人告知它內容亂寫..所以我又擬了這份新的  但它不簽之後說不離婚   那以不離婚的狀況下 我給了它份婚姻協議書 但它也不簽  它說這兩份都對我有利的???

婚姻協議書

茲因立約人男方蘇孝宇,女方陳佳彤,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夫妻與小孩同住一塊,男方不可要求女方必須與男方父母同住,

男方父母及男方以任何形式事件要求女方參與家庭聚會女方得以拒絕。男方可攜帶雙方之子參與男方之原生家庭之聚會,一個月超過四天部分需與女方討論。

 

二、家庭生活費及財務

夫妻成立共同帳戶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子女扶養費由雙方各負責一半,當月費用多寡為雙方共同討論,男方如有車貸部分女方不予負責,如因需求買貴重物品(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必須雙方討論,違者,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其費用。任何一方因個人需求須動用共同帳戶必須與對方討論不得私自動用,男方收入大於女方則男方必須將多於女方的錢存進共同帳戶以為了雙方之未來打算。爾後雙方若有買房女方得以要求一半之權利。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三、家務分工

家庭為兩人共同建立,雙方基於男女平權不得拒絕家務分工。

 

四、子女姓氏名字

女方有權變更雙方之子蘇政吉之名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與婚姻外遇,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一百萬  元。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問我打的都合法吧????   目前是未離婚因為那份沒登記新的也沒簽...但雙方爭小孩!!我一定得把小孩帶回給它照顧嗎??目前是母子倆住外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僅能走裁判離婚一途,若欲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您返家與您配偶同居,隨時錄音增加請求裁判離婚證據,若有您配偶辱罵您之相關錄音,對您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亦為有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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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希 103-12-02 08:31

但目前是雙方說好分居  然後小孩也是說好由我一到五送學校與我同住   假日讓它接回 禮拜日晚七點前送回給我   這樣我需要回去?????然後是因為上禮拜它們想反悔小孩不帶回來我怕再有相同情形發生所以在來只給探視不給帶回等事情都確定處理好簽好文件  但又怕因此它?會搶小孩所以才想請教可否改為個人監護??? 從小孩出生到現在如果我與老公來看的話  我是主要照顧者  小孩現也與我同住  先生下班時間不穩定在那邊是婆婆會幫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