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這樣的...
A男83年次19歲,A女84年次18歲,兩人與B女是同學關係。
三人平日關係良好,時常共同出遊。
五月初時A男與B女結交為乾兄妹,
平時下課後會到B女家遊玩,會請A女吃早餐並騎車載A女回家。
有一段時間,A男會要求與A女睡下午覺。
A女或有猶豫,但仍會讓A男"抱著"A女睡個1~2小時。
期間B女皆在場,A女無表現明顯不悅,
A男與A女也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
直到5/13,A女"首次"表明不想被抱著後,
雖A女表示仍接受睡下午覺,但兩人之後就沒有再睡過。
直到約2~3禮拜前,
A女斷絕與A男的乾兄妹關係成為普通朋友後,
兩人便無其他親密的互動。
而三人互動仍然良好,A男雖不再請A女吃早餐,
但應A女要求,仍會載A女回家。
而然A男不甘A女忽冷忽熱,偶爾會傳訊息至A女手機敘述心情,
但A女不堪其擾,感覺很"煩"。
最後A男表示很抱歉,以後不會再講什麼,希望過去的事就算了,
但A女仍認為"就像殺了人後才道歉一樣"兩人又因此吵架。
5/29
A男在FB上收到A女的男朋友(簡稱B男)指責"A男騷擾A女並毛手毛腳",
並恐嚇會找"學長泡茶"和"車友緊盯",
A男表示願意好好解釋,在FB上也沒有激動回應。
但最後仍不堪B男恐嚇,也打電話與B男嗆聲。
事後直到6/1周日,A男與B男相約和解,並表示互不計較此事。
但A女家長知道此事後,認為A女受到騷擾,要和A男追究此事。
尤其是曾經"抱著睡覺"的事,A女家長完全不能接受。
而A女則哭訴並否認乾兄妹關西,表示是A男硬上。
且找B女作證,共指A男行為失當,造成A女身心不舒服與心裡陰影。
想請問,若A男有"文字訊息紀錄"證明兩人曾是乾兄妹關係,
而持續兩周的睡覺期間,A女皆神智清醒,也未受到言語或行為約束。
且直到A女表示希望停止後,A男即沒有再要求A女共睡下午覺。
(1)A男與A女睡下午覺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2)B男與A男,是否都犯了恐嚇罪?
(3)斷絕乾兄妹關係後,A男敘述心情使A女很煩,是否算是騷擾?
(4)此事件是否有觸犯其它相關相關法律問題?
本人第一次遇到這種糾紛,實在不清楚如何處理,
還請各位不苛指教....非常感謝!




我跟對方素未謀面 在線上遊戲因對方常針對性的搶怪(沒有拍影片存證)
而在地圖中的最右下角落用一般頻道引發爭執(這樣構成公然侮辱中的公然要件嗎?)
我說他不道德(普遍來說搶怪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而對方一直打錯字 有點影響到我理解他的說話內容 我說他的國文老師QQ 對方說他沒有老師 連小學都沒上過
我回應是否要幫你找社會局呢? 不可以沒上學之類的 對方也回應好
後來因為遊戲突然跟windows輸入法衝突到 我無法打中文 所以用英文和日文跟她說話
他說從開機我可以等你 但是我不懂從開機是何意義 況且重新開啟遊戲即可解決 他也強烈性的要求我留下
對方說她看不懂英日文 覺得我在嘲笑他 但是我輸入的內容並無任何嘲諷及辱罵字眼 日文甚至以敬體跟對方說話
而對方也看的懂 bye是甚麼 也有相對應的回答我 我覺得他了解一部分的英文
對方似乎有意圖提告 但是我沒有說任何辱罵字眼及嘲諷的字眼 也沒有情緒性的字眼(哈哈哈哈哈不算的話)
這樣我需要付甚麼法律責任呢?
另外 為求自保 我向官方回應是否能調閱對話紀錄
官方的回應是
您的來信客服人員收到了,關於遊戲中的遊戲歷程(對話紀錄)的電磁紀錄會保留三十天,若欲申請您的遊戲角色的對話紀錄,還請您於一個月內透過訴訟的司法單位或第三公正單位來函申請調閱資料。若還有問題也歡迎您來信或來電客服中心(02)7719-2888進行詢問,謝謝您的來信。
請問第三公正單位指的是甚麼?
我可以單方面請警察局發函嗎? 若對方過了幾個月才提告或著我才接到傳票 對話紀錄早已刪除

本人從事網拍工作於,用郵局代收貨款服務寄出iphone 64g手機,103年01月24寄出,收件人103年01月25收到,本人103年01月28收到退貨,打開一看變成山寨的,東西被掉包了,錢也沒收到,只收到下面的一張紙,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14999551845565&set=o.758908210808863&type=1&theater
1.目前警方口中已證實,收件人名字冒用假身分,有調查到原本手機時間點上在北部。
2.想請教如果提告郵局,走民事訴訟勝算高嗎?很像小蝦米在抗大鯨魚!?
4.郵局的這條漏洞,攸關全台灣有使用代收貨價的賣家及使用者!(事關重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探視時間、方式、地點如何都由父母親加以協議,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因此不能拒絕前妻探視小孩,若您仍讓對方探視,對方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然而,若對方探視對子女不利,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因此,若您欲停止探視權,可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探視不利於小孩,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因為停止妻子的探視權須經法官裁定,在此之前您不可拒絕對方探視。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

各位大大好,小弟今日開車時發生行車糾紛
當時情況如下所述
小弟於6/15日22時左右,開車接送女友下班;行駛台南市健康路,後在西門路和健康路口迴轉至健康路;此時一名男子騎車由我左後方到我正前方攔車。
當時該名男子並未有任何表示,因此我們對峙片刻我開車離開;之後行駛約
100公尺後,我於健康路與永福路交叉口停紅燈時,該名男子騎車由我右手
再度攔車,並大聲叫囂且亮出金屬棍棒要我下車理論;此時我請女友報警且
加快速度駛離現場,對方一路叫囂追逐我方直至大同路時,我又請女友在報
案一次,後追至大同路左轉至中華東路對方才放棄。
之後我開車至永康復興分局報案,後輾轉至大林派出所報案,承辦員警表示
如無人身財產受損,不能報案,只能備案但是保有6個月的提告權。(也就是
我只是報案備查,只要我不提告就不能拿對方怎樣。)
小弟想請教的是︰
一.是否只要沒涉及人身財產損失,我就不能對該名男子提告?(該名男子無辱罵也無損毀我車子,只是拿武器追著我跑。)
二.在他攔車逼車期間,他是否有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三.以上情況,均有行車紀錄器為證,且有清楚拍下對方和車牌,是否可以就公共危險或是強制罪部分請他到案說明?
以上先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了,行車紀錄器連結如下
https://vimeo.com/98280172 約04:20開始
https://vimeo.com/98280173 約00:47再一次攔車
https://vimeo.com/98280174

您好,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在道路飆車叫囂會構成一般民眾生命之危險,雖然無造成人員受傷,一樣構成犯罪要件。此外,對方亦觸犯恐嚇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即使他未對你構成實際傷害,但已造成你的恐懼,建議可委任律師對他提起告訴,以保障您的安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經一審判決一年六個月
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下來
主文:
原判決撤銷。
(ooo)對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ooo)其餘被訴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均無罪。
再來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證據能力 發生經過那些..我就不附上了
最後一段
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33罪),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事實之認定,容有疏漏:就被告其餘被訴犯嫌不能證明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亦有為合。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就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男女關係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健全發展,
仍對之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取得A女及家屬原諒,兼衡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與A女為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並未施以不當手法,且當時已為A女之父之悉被予容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惟被告所犯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被告犯行並不生利與不利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本院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上,我想請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真的看不懂 ..
不能易科罰金 ,那這樣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議嗎?
如果可以高等判決的要去哪申請 ?
是要等到收到執行單 還是 ?
請解救無知的我

甲方簽約人(已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
乙方業主(向各位律師們請教的提問者)
去年10月乙方有一國外工作合作契約經雙方洽談合作內容與注意細節後,甲方同意合約內容,並簽訂赴國外工作三個月的合約,甲方並承諾於去年11月前往履合工作項目,且事前乙方已確認是否甲方家人均知將赴外三個月工作的事情,甲方回覆知道且清楚內容。
但於出發當日,乙方開車前往甲方住處欲送甲方至機場時,甲方才坦誠先前是向乙方說謊,實為隱瞞家人,於出發前一日才向家人說明,而乙方完全不知,導致乙方與甲方家人有所誤會,甲方家人說若乙方將甲方帶至機場赴外工作則會報謷處理,說乙方為欺騙並強迫甲方,而乙方為請甲方履行合約,給予其一個星期時間考慮,並說明若未履行合約即走法律途徑請其依約賠償違約金約十萬元,目前仍保留雙方line留言。而這一星期間甲方一再推託,並說決定權在家人,並不願面對且說合約無效,沒錢賠償,也不會支付違約賠償金。而於事發後的一星期內,為證明乙方非欺騙甲方,乙方說明雙方可至警局向甲方家人說明。
而乙方因甲方未能於當日出發至履約工作地執行業務之故,則去電向國外業主說明情形,並請對方給予一星期時間,最後期限到了甲方並未履行合約,致使乙方已無法向國外業主交代,只能賠償向國外業主簽約的違約損失金額。
事後,乙方有向甲方說會採取法律途徑解決,並保留原簽立的合約正存,但截至目前為止因尚未寄出存證信函,也未向法院控告,而近日聽說民事求償是有時效限制的,上網查詢有看到1個月至15年的都有,請問此事的求償有限時制為多久?由何時開始計算?
期間並向有相關經驗的長輩請教,但長輩說這種事情走法律不一定勝出,且律師費與訴訟費說不定還比求償金額還高,且就算勝訴也不一定拿得到求償金,請問是否如此?請問乙方勝訴機會比較大嗎?
另外也有人提及可控告甲方詐欺(刑事)及求償(民事),但若控告甲方詐欺則要先向警局備案送審,時間約3至6個月左右,還要走法院,所以時間會拖至1年以上,是否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呢?那民事求償時間也需要這麼長嗎?
因尚未採法律動作,甲方一直以為乙方是在向他開玩笑,也不當一回事,請問是否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給甲方才能向其進行求償?若要寫存證信函大致上要提及哪些內容較好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請教各位知到法律的大大們
我103年5月20日被判 竊盜案件,處拘役貳捨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結果我103年5月28 去一家商店挑選飾品!不慎飾品掉入包包,被店家看到當場叫警察來!我求不要報警,我有像店家解釋情形,我說不是有意的!
我有錢我給他們看 我要去結帳了! 但店家不想聽!
(還用手機錄影我。。。。)
過幾分鐘警察來之後 問店家有證據她偷東西嗎?有監視器嗎?店家說沒有監視器,是用眼睛看到的!我真的很錯愕,知後警察就叫我站在挑選飾品的位置站好,簡單的拍幾張照,就帶我回警局了!
到警局做筆錄,店家做完筆錄,就換我做了
警察叫我認錯不要硬拗各種理由了,認錯法官會判你輕一點!
我時在很錯愕 怎麼會這樣就被抓走
我上個案子才剛判完沒事情,因為事情還沒發生之前
我收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我拿單子到法院問說:
處拘役貳捨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是什麼意思呢?
服務處跟我說,意思就是如果兩年之內又在犯的話,就要罰這兩萬塊!
天啊,結果昨天發生這種事情,在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
就被載到地檢署等開庭了 上手銬!
然後輪到我開庭之後,法官就問我 以上是否屬實呢?我都有承認
因為想到有個警察跟我說~即使你知道自己沒錯,但店家就是認為你有偷!
要我就勇敢認錯 不要多說其他辯解了!
之後法官說你上個案子才剛判下來~怎麼又這樣子呢?
之後法官說 有人可以保你出去嗎?五千交保
之後我說我身上有五千~之後就被放出去了!
我現在是擔心說~我會不會被關?
還是會易科罰金呢 甚至罰更多錢呢?
之後補充一點,在警局的時後 警察跟店家說不能亂PO什麼有的沒的
這樣恐怕你也有事喔!
然後我被交保放出去的時後~看到網路那店家把我的影片給PO上去了
怎麼辦啊?這樣我可以告她什麼嗎?
會不會反而告不成?反而我罪更重?
麻煩各位大大 幫我解答給個意見
感恩 感恩

經一審判決一年六個月
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下來
主文:
原判決撤銷。
(ooo)對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ooo)其餘被訴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均無罪。
再來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證據能力 發生經過那些..我就不附上了
最後一段
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33罪),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事實之認定,容有疏漏:就被告其餘被訴犯嫌不能證明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亦有為合。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就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男女關係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健全發展,
仍對之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取得A女及家屬原諒,兼衡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與A女為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並未施以不當手法,且當時已為A女之父之悉被予容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惟被告所犯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被告犯行並不生利與不利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本院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上,我想請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真的看不懂 ..
不能易科罰金 ,那這樣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議嗎?
如果可以高等判決的要去哪申請 ?
是要等到收到執行單 還是 ?
請解救無知的我

請教各位知到法律的大大們
我103年5月20日被判 竊盜案件,處拘役貳捨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結果我103年5月28 去一家商店挑選飾品!不慎飾品掉入包包,被店家看到當場叫警察來!我求不要報警,我有像店家解釋情形,我說不是有意的!
我有錢我給他們看 我要去結帳了! 但店家不想聽!
(還用手機錄影我。。。。)
過幾分鐘警察來之後 問店家有證據她偷東西嗎?有監視器嗎?店家說沒有監視器,是用眼睛看到的!我真的很錯愕,知後警察就叫我站在挑選飾品的位置站好,簡單的拍幾張照,就帶我回警局了!
到警局做筆錄,店家做完筆錄,就換我做了
警察叫我認錯不要硬拗各種理由了,認錯法官會判你輕一點!
我時在很錯愕 怎麼會這樣就被抓走
我上個案子才剛判完沒事情,因為事情還沒發生之前
我收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我拿單子到法院問說:
處拘役貳捨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是什麼意思呢?
服務處跟我說,意思就是如果兩年之內又在犯的話,就要罰這兩萬塊!
天啊,結果昨天發生這種事情,在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
就被載到地檢署等開庭了 上手銬!
然後輪到我開庭之後,法官就問我 以上是否屬實呢?我都有承認
因為想到有個警察跟我說~即使你知道自己沒錯,但店家就是認為你有偷!
要我就勇敢認錯 不要多說其他辯解了!
之後法官說你上個案子才剛判下來~怎麼又這樣子呢?
之後法官說 有人可以保你出去嗎?五千交保
之後我說我身上有五千~之後就被放出去了!
我現在是擔心說~我會不會被關?
還是會易科罰金呢 甚至罰更多錢呢?
之後補充一點,在警局的時後 警察跟店家說不能亂PO什麼有的沒的
這樣恐怕你也有事喔!
然後我被交保放出去的時後~看到網路那店家把我的影片給PO上去了
麻煩各位大大 幫我解答給個意見
感謝!


許多法律相關的專業人員們你們好:
首先我想說,在2006年的時候,我爸媽和某位韋小姐(我稱她乾媽)和李先生(掛名主任)籌資共500萬(韋小姐和李先生和我爸媽2:2:1)開了一家文理補習班,但當初未立下任何書面合約,這幾年我爸媽禮拜一到禮拜五晚上去幫忙,但從未要求韋小姐將此補習班所得之相關明細列出,分紅方面卻是韋小姐給我爸媽共5萬元而不是用所得扣掉支出按照比例分紅,但我爸媽因為友情情面也未提出什麼要求。
但最近韋小姐提出要將我爸媽兩人共5萬元減薪到3萬元,但公司未面臨倒閉(帳戶也依然由韋小姐來管理,無從得知補習班收入),我爸媽想要要求韋小姐將當初100萬股份還清,按照法律來說,有可能要回這100萬元嗎?



借 款 協 議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_____ (以下簡稱甲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協議契約書,七大條約、條款如后:
一、甲方業於__年__月__日將新台幣_____元整交付乙方無誤。
二、甲、乙雙方協議,清償方式、日期、金額如下:
1、乙方同意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依每個月十號壹期,共 期內,全數清償甲方新台幣_____元整。
2、乙方開立同面額之本票共計壹紙交付甲方〈參附件〉,
以為清償之用,乙方清償時甲方則返還本票予乙方。
三、乙方應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倘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四、乙方不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所有相關民事、刑事之法律判決裁定。
五、乙方於收受借款後得不另立收據,依本協議書為憑, 本契約書立書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六、本協議書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
倘有任何糾紛,甲、乙雙方亦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解決。
如有訴訟必要,甲、乙雙方同意以 台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乙方若未依條約履行七大條款,甲方將採取執行法律訴訟後,
相關法律途行所需費用,將由乙方全權負責支付。
立書人 甲 方
姓名: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簽 章:
乙 方:
姓名: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年前開公司..要興建汽車旅館...有事先購得土地...然後請業務幫忙找合夥人合資興建....約30人...都已和解完畢....8年內有收到3張不起訴書....只有其中一個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又經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成立..他又去提出異議..上週又被偵續開偵查庭....
檢座詢問被害人...他們有無保證你獲利多少...被害人回答沒有...如有獲利一切要按出資比例分紅....
檢座再問...那一張偽造的3000萬銀行自有資產表..你有沒有見過...被害人說沒有....
檢座第3問...業務員是如何認識...被害人說...是軍中舊識..10幾年了
問題一...3000萬偽造銀行資產表...被害者完全沒看過...檢座問他3次...這樣偽造文書或詐欺會起訴嗎...只有給自己員工看爽的...
問題二...檢座問老闆...你有沒有要蓋汽車旅館...老闆說有...不蓋的話為何要先購妥一筆土地....這樣老闆有涉及詐欺嗎...30個都沒意義和解也還款了..只有這個被害人和解3次又一直異議...合約只有100萬...他硬說他拿500萬要老闆賠他500萬...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
自有資產書是內部給員工看的...因為已經有購買一塊土地3000坪市價約4000萬貸款3000萬....公司內的主管自行製作的....
會所有人都退回興建款是檢察官建議...
檢座有問被害人..有沒有看過自有資產表...被害人說沒有...又問是否有保證獲利還是分紅..被害人也說沒有...又說與業務是軍中舊識....
被害人說沒看過的東西...檢察官說要以這張自有資產表起訴....真正有購買3000坪土地..檢察官一句都不提....試問...誰會為了150萬拿4000萬土地騙他然後不興建呢...拿一頭牛換一雙拖鞋....

我有在露天網路拍賣買東西,在五月份的時候我買了一件商品,用貨到付款的方式,結果在6月8日下午時,接到一名女子的電話,說我在五月份所訂購的商品,再刷條碼時,7-11店員刷錯條碼了,變成同樣商品買12次,於是我就十分的緊張(我很怕因為金錢的關係影響到家庭),該女子表示6月8日是露天跟銀行、郵局的系統整合日,怕會扣到我的存款,便問我常用的是用銀行或郵局,我就傻傻的告知是郵局,女子表示還要電話,我就都報了,女子表示十分鐘後會有專員來幫忙取消訂單。
等了十分鐘後,有一名自稱是銀行專員的男子要來處理我的案件,男子說"我是來幫你取消訂單,那因為是系統整合日,怕你的銀行已經被扣錢,所以請你去看看是 否已經被扣款",我一聽更緊張,我忙忙的戴著銀行卡去看餘額,看完餘額,他老實的告知他的還沒被扣款,男子"那你先按照我的指示操作跨行轉帳,要幫你的訂單取消。",我就照做,做完拿完明細表還告知男子我沒有跨行轉帳的功能,男子說知道,然後要我先將錢(千元)領出,理由是怕被扣到,又表示因為我操作ATM使得甲的帳戶卡在系統中,所以他要將我的系統回覆,要靠一條秘密的方式幫我從新把帳戶回歸,也都不能告訴任何一個人,我十分的怕,該男子表示這一條管道就是利用7-11內I-bon遊戲點數,那系統就會回復錢也會從新進到帳戶內。
我一直以為這是真的,就照該男子說的操作,將序號跟密碼告訴他,該男子表示十分鐘錢就會回到帳戶內,後來十分鐘後,我去查詢餘額,發現錢是以我的存款的十倍出現在我的帳戶內,我嚇都嚇死了,我跟男子表示這筆錢不是我的!該男子表示是工作人員將錢匯錯了,要我提領出來,可是我說我不敢,那是別人的錢,而且那些錢很可怕,男子用十分嚴厲的口氣說『X先生,你也知道這不是你的錢,你不能私自擁有,你必須提領出來,在用剛才的操作,將別人的錢回歸,你的錢也會回來。』,我:『我真的不敢,很可怕』(那時我心裡非常恐懼),男子:『X先生,那不是你的錢,你不能私吞,你必須歸還別人的錢!』,於是我懷著恐懼的心將錢提領出來,換成遊戲點數,告知該男子,說完序號跟密碼,該男子一樣的又說要等十分鐘我的錢就能恢復,結果我又去看,又是匯錯的錢,我一整個快崩潰了,我大聲:『錢又是錯的,拜託你要用對的錢數!』,男子表示:『x先生,不好意思,在麻煩你在操作一次,我們工作人員又搞錯了,這一次一定會將你的錢匯進去,我們也會將別人的錢回到別人的帳戶。』,我:『我還有會議要開,麻煩快一點。』男子:『好的,好的。』在我操作的途中我還聽到該男子(假意?)罵工作人員,後來他要我可以先掛電話等十分鐘,我就將電話掛掉。我打電話跟我同事說我要晚一點去會議,我同事問怎麼了,面對那個同事,我就將事情跟同事說,我同事說我遇到詐騙集團了,我十分的震驚,我從來沒遇到這樣的事情,後來該男子又打電話,我大怒:『你們真的不是詐騙集團嗎?』,男子在電話裡大聲的說我不是,(後來我同事竟然為了我找到我的位置),我就將手機給我同事,男子一聽到我同事的聲音,就掛掉電話,這時我才知道我被騙了。
我跟同事覺得不太有關係,重點來了,隔天因為我的存款剩百元鈔,但我因為要繳電費要領錢,卻發現我的帳戶便警示帳戶,我立刻覺得不對勁,後來發現連本子都不能刷,就到警局作筆錄。
警察表示我的很尷尬,我可能是被害人也是嫌疑犯,我身邊也就只有當初買的遊戲點數的序號跟密碼、發票、通聯紀錄、領錢的明細表。我無法證明我跟詐騙集團沒關係,這樣我該怎麼辦,我想知道我這樣的行為觸犯到哪些法律,我這樣的證據能證明我是被害人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或猥褻之行為,即使對方為自願,您亦構成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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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臉書上很流行黑特xx
從第一篇到現在有六 七篇的黑特文都是提及我
因為我在告白xx被告白了
所以她們利用這個點攻擊我
更過分的是他們昨天還去告白xx貼文
指名道姓給我 然後以下是內容
"哥想吻你 哥想虧你 哥想愛你 哥想追你
哥想找你 哥想看你 哥想抓你 哥想打你
哥想揍你 哥想踢你 哥想丟你 哥想尬你
這樣你知道哥哥好愛好愛你了嗎"
然後黑特的大部分都是:
那個什麼蓉 你的書籤找到了嗎 大家快來幫她找書籤喔
阿蓉 你今天被告白了嗎 書籤找到了嗎 什麼時候才能面對自己
那個什麼什麼蓉 幹嘛自己跑去告白xx匿名貼文呢 真是的
不要在那邊自導自演好嗎 什麼男女通吃
這不是動漫世界 不要搞的男女生都喜歡妳
請問這樣這些可以提出法律追訴嗎

公文內容: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獲(我的部落格網址)刊登"多特瑞精油"
廣告內容(宣稱:協助提升自身免疫力來與細菌抗爭...並消滅潛藏再細胞內的病毒,而療癒疾病,這是抗生素所無法做到的....)
疑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相關規定
案行政罰法第42條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本局應給貴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貴公司並得於旨揭日期前衣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陳述書,惟拒不到案說明或不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局得依調查所得事證逕行處分
被檢舉內容是我在部落格上分享朋友使用產品心得...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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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國珠的分享和心聲:
昨晚,好友打電話給我,她說,快看新聞,說精油不能吃,有教授出來講話!還有照出doTERRA的精油!我當時只問了我的好友一句話,這段時間,妳吃了精油,妳感覺到妳的身體有甚麼樣的變化,我說只有你自己最清楚喔!後來在電話中我們莞爾一笑,她告訴我,晚安!
我和老公12年有任何疾病,我們是不看西醫的,只有例行性檢查身體進醫院,幾年前因盲腸炎,不得不開刀,進醫院!那是唯一的一次,這是我們對身體的態度,12年了,有任何疾病,我們只依賴自然療法來療癒我們的身體,目前我們依然是身心愉快的!
對於西藥的治療方式,我們是再清楚不過了!西醫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不了的就割掉,再醫不好就回家等回家!醫院一大堆機器,我母親,我婆婆,我們的上一輩,眼看家人臨終時的痛苦,這些是人類的發明!西醫不是不能醫,當然能醫,但它的理論為何?這是我們需要明白的!它是可以醫治,但也造成了身體的許多副作用,人世間其實有許多的療癒方式,疾病的產生,也有很多種原因造成,我個人覺得必須清楚原因,精油經由朋友介紹,現在已經成為家中自然輔助療癒工具的主角喔!
對於昨晚的媒體事件,個人對於台灣媒體是十分失望的,台灣已經成為是非之地,不止是此事件,新聞報導的總是真真假假,已經混淆不清,因此凡事還是要看清真相,實事求是,而doTERRA 對我和老公而言,它是很單純的一個供應我們大地的能量的一個補給工具,可以確實有效的提升我們的免疫能力,讓我們不再依賴藥物,讓身體不再受藥物毒害,是非常好的輔助!這是用在我們身上所產生出效果的一個真實的面貌,至於媒體,所謂的教授,我想問的是,他們發表言論,他們用了嗎?甚麼是真相?!這是需要清楚遇見的!以上是我的體認!
至於,若嚴肅地來談此事,發表個人拙見,則有以下幾點與你分享:
1:此公司不斷標榜的CPTG 認證,是國際級認證,是精油界王牌認證!而且嚴謹到每一瓶精油都做認證,而不是抽樣認證!試問全世界有幾家精油公司是此態度及理念來如此辦理的,也因此它的品質無話可講,前提是要認真用你才會明白!這也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創造了目前它成為全世界最大的精油公司,這代表很多消費者認同它!
2:在瓶子上,有Essential oil supplement 這三個字,此公司在美國是可以食用的,因為在瓶子上有supplement,這個字,代表的是已經經過美國的食品檢驗局的驗證,才會打上此字,因為supplement是補充品的意思,一般美國的維他命就稱之為,vitamin supplement,而Essential oil 是精油的意思,因此這三個字就是精油補充品!在香港,公司直接在精油瓶子上打上可食用!因此各地法律不同,法律是人制定的喔!而對於使用者來說,只要安全,有效,當然可以放心使用!這跟那一國的法律有何關係!?這不是使用者需要看的重點喔!當然,希爾博士傳承的是有效的方法,如果因為台灣法律你不願意用吃用喝的,只要塗抹,或選擇不用,也是個人選擇喔!
3:一般市售精油,大部份有酒精,或其他添加物,而doTERRA 是純精油,百分百,這是非常新的做法,也是新的資訊,但很多醫生也好,或所謂的專家也好,他們理解的是一般精油,根本沒有實際研究doTERRA,因此很多人喜歡下斷言評論,總是在新事物上會看到這些現象,因為不了解,照過往經驗判斷!所以唯有自己親身體驗,實際了解,才是重點!否則人云亦云,枉費認識了一個可以協助自己的工具!
4:只要是分享自己的親身經驗,就是談自己的story,是不觸法的喔!既使有人談尿療法可以如何如何,也不觸法,又何況是一個這麼好的純精油!
有一個原理要補充來談;純精油是草本,草本本來就有可以吃,不可以吃之分,因此doTERRA精油也有這樣的區分喔!我們是用此純草本精油來補充自己的身體來協助提升自身的免疫力來與細菌抗爭
最後用兩句話做結尾:
隨眾生心而化誘,示甘露道使清涼!
這是我在熱誠分享引以為圭臬的態度!
分享自好朋友國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使用產品心得與療效廣告宣傳應有不同,所以本件您應依期向衛生局解釋並非是廣告宣傳,才能避免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個人部落格可為不特定多數人點閱,於部落格談個人使用特定產品之經驗,可為此產品招徠商業利益,應屬廣告之範疇(參照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月20日FDA消字第0990020007號函),若談論內容涉及宣稱療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可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罰則不輕,宜謹慎處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當初買到的法拍是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現在知道這屬於緩拆)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型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的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違建,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應該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這只是緩拆違建)
和住戶鄰居們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的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九成九九九會輸...
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
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會買...
希望能在開庭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委託律師寫和解書嗎?





1.動產抵押的擔保品遭債權取回後,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完畢的積欠款項,銀行當然還是可以向借款人及保證人依法追償,不是擔保品拍賣了就不用負責了。
2.若是連帶保證人,則原則上不論借款人有無財產可供清償,銀行依法可以逕向保證人追償。
3.免除保證責任性質上是債權人拋棄權利之行為,故必須債權人同意始可。
4.欠錢除非自始即以吃霸王餐的方式而涉有詐欺罪嫌之外,則就只是欠錢還錢,單純是民事清償責任問題(人民和人民之間的債權關係),尚不致因為欠錢沒還而有刑事責任(國家刑罰權)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駕駛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若對方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再就車主部分,若欲對其請求損害賠償,您須證明車主亦有所過失,且該過失與您損害結果間具因果關係,於確定具有責任後,再證明數額如何計算。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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